发布时间:2023-09-21 17:42:09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传染病医疗救治体系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目的:掌握基层医院的学科建设的发展规律,更好地为加快医院发展服务。方法:通过医院学科建设的实际发展情况,参阅发展过程中的结果。通过对马鞍山市传染病医院当前学科建设中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做必要的探讨。结果:马鞍山市传染病医院学科建设中发现有些项目操之过急和拔苗助长现象,反而欲速而不达。结论:基层医院的学科建设不能操之过急,要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而制订科学严谨符合现代客观事实的计划,本着为病人服务的宗旨,才能做到可持续性发展。
关键词:
专科医院;学科建设;发展思考
学科建设是医院建设和持续发展的基础,更是医院发展的核心任务,直接关系到医院发展的整体水平[1]。医院要实现良性发展,就必须建设有特色、有技术水平和医疗质量的专业学科。本文就马鞍山市传染病医院如何推进重点专科建设,形成学科优势和专业特色,推进医院整体发展谈谈几点思考。
1医院的基本情况
马鞍山市传染病医院是全市唯一一家传染病专科医院,现有医护人员150余人(其中,传染病专科医师30余人,护理人员50余人,高级专业技术人员10人),实际开放床位数160张,医院目前拥有螺旋CT、DR、彩超、电子胃镜、支气管镜、动态心电图、肺功能测试仪、人工肝支持系统、持续血液滤过系统、肝穿刺等大型仪器和专科设备。设有结核科、肝病科、普内科、感染科和重肝ICU室等5个重点传染病专科。传染病专科开展的的技术项目主要有:腹水超滤浓缩回输、人工肝血浆置换、持续性血液滤过透析、B超引导下肝脏穿刺病理活检、电子胃镜活检、支气管镜镜下给药等技术项目,能基本满足马鞍山市传染病患者的就医需求。
2学科建设情况
2.1学科建设与管理制度较为完备
2.1.1制定完善了医院《学科建设方案》、《学科建设奖励办法》、《外出进修、学习管理规定》、《科研奖励办法》、《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制度。
2.1.2制定了《马鞍山市传染病医院医疗质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医疗质量管理奖惩规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和核心制度。
2.1.3制定与完善了传染病疫情奖罚制度,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员工作职责等管理制度。明确了临床医务人员及科主任、疫情管理人员的职责与义务,并与奖惩挂钩。
2.2重点特色专科及医疗技术稳步发展
2.2.1肝病科为市立医疗集团第一轮重点扶持学科(2010-2013)、市立医疗集团第二轮重点学科(2014-2017)、市卫生局第四轮(2012-2014)、第五轮(2015-2017)重点扶持学科(2012-2014)。目前肝病科医师队伍有12人,其中正高1名、副高4名,中级职称5名,初级职称3名,设置床位60张。慢性丙型肝炎、乙型肝炎和重肝的治疗技术进展迅速,达到省内先进水平[2]。2013年以来,获得市卫生局医学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各一次。
2.2.22013年,马鞍山市传染病医院成为省中医药防治艾滋病试点项目单位,承担了全市中药防治艾滋病的试点项目。
2.2.32014年重肝ICU专科正式组建并投入使用,拥有ICU病床4张,重症肝病患者的救治能力与水平得到大幅提升。
2.2.42014年制定了《马鞍山市传染病医院“三新”项目管理办法》,对“三新”项目的申报、实施、管理、追踪、评价及奖惩均作了明确规定,目前引进和开展“三新”项目共7项。
2.2.52014年制定《学科评价体系建立与应用实施方案》。将结核科、肝病科(含感染科)、综合科等临床科室及影像科、药械科等医技科室纳入学科评价体系,通过评价体系的建立,使医院在学科建设和人才建设工作中再上新台阶。
2.3专业人才梯队建设不断得到加强
2.3.1针对不同层次开展培训。对初级职称人员以“三基”与临床规范化培训为主,中级职称以上技术人员以专科专病学习培训为主,高级职称以上技术人员则以高新技术的学习引进和科研培育为主要方向。
2.3.2分学科和专业进行培养。肝病科以人工肝支持系统技术、结核病科以纤维支气管镜技术、普内科以肿瘤科化疗技术为主要任务。2012-2014年,派往南京二院、南京八一医院、南京胸科医院、南京鼓楼医院等地进修学习医务人员达到19人次,外出短期培训超过100人次。
2.3.3制定人才培养相关政策。2014年医院开展了首次人才选拔,共有11位同志进入第一周期三个层次的人才培养队伍。医院为他们量身定做了2~3年周期的培养计划和目标考核细则,投入数十万元培养经费。目前其中8位同志已分赴南京北京等地学习,其中人工肝支持系统、纤维支气管镜、心脏彩超等技术在临床正式开展。
2.3.4加强与先进地区间合作。医院与江苏省传染病医院(南京二院)、南京胸科医院(结核病医院)签订了医疗协作框架协议,在人才培养、技术引进、会诊查房、科研合作等方面加强合作。聘请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东南大学医学院呼吸内科、南京市胸科医院结核科教授为肝病科、结核科外聘专家,来院开展教学查房、科教培训、病例分析、学术报告等。
2.3.5鼓励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医院下发了《奖惩管理办法》,医院鼓励职工发表高质量、高水平的论文,提高了SCI收录期刊、中华医学会系列期刊奖励标准,降低统计源及以下期刊版面费报销比例,并将完成情况,纳入《学科评价指标体系》及科主任年终目标考核,提高了医院的学术水平和学科影响力。目前,各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15篇以上。
3讨论
3.1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匮乏
人才问题一直是制约马鞍山市传染病医院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尤其是缺少具备科研能力的高学历人才和引领学科发展的学科带头人,对学科发展影响较大[4]。由于医院建院时间短、地理位置偏僻、待遇与地位偏低及传染病专科特点的约束等因素,马鞍山市传染病医院在高级人才引进工作上一直没有取得突破。近年来针对这个问题也采取了相应的举措,如制定人才引进方案给予特殊政策、待遇等,但尚未取得实效。
3.2医疗技术水平有待提高
目前,我国法定传染病种类共有39种,马鞍山市传染病医院对结核和肝病之外的传染性疾病的救治技术水平和技术能力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提升[3]。在传染病重症和疑难病例的救治能力方面,与南京、芜湖以及三级综合性医院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3.3医保政策制约专科发展
由于马鞍山市传染病医院就诊病人以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为主,传染科病人一旦确诊又存在住院时间长、药品使用量多、门诊检查较少等特点,因此,目前医疗保险部门实行的总额预付制度[5]。“切蛋糕”式资金支付模式就对医院经济运行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学科的发展。
4改进方法
4.1加强重点专科和人才队伍建设
4.1.1实行人才引进和培养相结合制度。一是完善人才引进相关政策和计划,力争每年引进3~5名中高级职称的实用型人才(3年内不少于10人);二是对该院现有的专业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进行重点培养和考核;三是加强后备人才的选拔和实践锻炼,鼓励和支持技术骨干参加各种学术交流活动和进修学习;四是实行严格考核,动态管理,定期对新技术掌握、新项目开展和、学术交流等情况进行评估考核。
4.1.2实行重点专科倾斜制度。按照市卫生行政部门重点扶持专科的发展目标和建设要求,医院应针对当前肝病患者的现状,进一步加强肝病专科专业技术人员、医疗技术水平、医疗设备购置等方面的建设与管理。并按年度、有计划、分步骤推进结核科等其他学科的市重点(扶持)专科建设与申报工作[6],力争3年内有2~3个市级重点(扶持)专科。4.2提升传染病防控和救治能力
4.2.1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和规律,通过进一步构建完善的应急体系,加强急救装备建设,持续开展岗位练兵(每年不低于2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夯实各种急救技术等措施,提高医务人员的综合素养,建立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的高水平应急队伍,不断提升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7]。
4.2.2提升各类传染病患者救治能力。改变观念,由传统的专科发展模式向传染病综合发展模式转变,在不断扩大传染病救治范围、提高医院整体管理能力等的基础上,重点加强ICU室的建设和管理,加大投入和人才引进、培养力度,切实提升传染病救治能力。学科建设在农村基层医院的建设中,不能急躁,要根据实际情况,有步骤按章办事,搞好基金管理,建立医院资金精细化管理模式[8]。
作者:朱春燕 郑帮林 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传染病医院
参考文献
[1]翁心华.当前感染病学科的现状与发展方向[J].内科理论与实践,2006,1(1):17-19.
[2]申婷,游晶,范晶华,等.慢性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研究进展[J].实用医学杂志,2014,30(3):339-341.
[3]中华医学会肝病学分会和感染病学分会.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M].中华传染病杂志,2005,23(6):421-431.
[4]严金二.传染病医院学科建设探讨[J].江苏卫生事业管理,2012,23(1):70-71.
[5]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M].北京:卫生部,2003:24-25.
[6]郭莺,高鑫.医院如何适应医保支付方式改革[J].中国社会保障,2010(5):82-83.
1 应急管理现状
海曙区自2003年SARS后,不断加强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先后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应急预案,健全信息网络,提高队伍素质,完善物资储备,初步形成指挥有力、信息畅通、反应迅速、处置有效的应急处理体系。
1.1 建立健全应急组织机构
1.1.1 成立领导小组 区政府成立了以分管区长为组长,各相关部门及街道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并在卫生局设立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区卫生局作为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要部门,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各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1.1.2 建立应急指挥中心 于2005年底建成宁波市首家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指挥中心设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面积共300m2,设有指挥大厅、疫情分析室、综合处置室、应急物资库和电脑控制室。指挥中心由区卫生局主要领导任主任,区疾控中心主任任常务副主任,抽调疾病控制、医疗救治、卫生监督等相关机构业务骨干(兼职)组成指挥班子,并下设应急办公室、技术专家组、疫情信息中心、应急处置机动队等组织机构。主要发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评估与触发启动、辅助决策、指挥、视频会议、通讯、信息收集分析等功能。
1.2 制定应急预案区政府制订了《海曙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实施细则》,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报告、组织指挥和应急处理及奖惩作了详细的规定。区卫生局制订了《海曙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实施方案》,就全区卫生系统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做了统一的指导和规范。同时,区疾控中心组织疾病控制、消毒杀菌、检验、健康教育等专业技术人员编著完成了《海曙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手册》,收编了对人群和社会影响较大的重要传染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自然灾害等在内的28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原则、步骤和方法作了全面系统的阐述,成为全区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技术指南。
1.3 健全信息网络全区建立了以疾控中心、妇幼保健院、卫生监督所为指导,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枢纽,各社区卫生服务站为网底的三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体系。建立了统一、高效、快速、准确的疫情报告系统,各医疗机构全部纳入“国家疾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全区16个市、区级医疗机构、街道医院装备了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专用计算机,保证可24 h上网报告,暂时没有条件实现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的民营医疗机构则在规定时间内将法定传染病报告卡传送给疾控中心,由疾控中心完成审核和直报。区疾控中心还充分利用现有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加强信息整合,提出“五报二警”制度,即系统内部的《疫情周报》、《传染病月报》、《重大疫情动态简报》、《国内外最新传染病疫情旬报》、《传染病分析预测年报》和系统外部通过“天一健康在线”推出的“每月健康警示”和“季节性传染病重点警示”等。
1.4 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现场流行病学、中毒控制、实验室快速检测3支队伍;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承担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工作的专职的职能科室――防保科;在社区居委会建立公共卫生联络员,形成区、街道、社区三级疾病预防控制网络,分级负责,层层防控。
1.5完善应急救治体系制定了《宁波市海曙区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预案》。在全区成立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指挥分部,建立了医疗救治专家组和应急医疗救护队。同时加强医疗机构的急诊科(室)、观察室(监护室)建设、人员配置和培训,急救车辆的配置按不少于每5万人口1.3辆的标准,纳入市急救中心(120)的总量范围控制,加强与公安(110)、消防(119)等应急联动,共同处置重大交通事故和重大灾害的紧急救援。
1.6 完备应急物资设置了区疾控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两级物资储备库。2003年下半年,为防范SARS的再次发生,区政府投入32万元,购置了一辆传染病防治专用应急机动车,购置了相应的储备应急物资。区疾控中心作为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用物资贮备库,科学测算储备量,同时指导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了相应的应急仓库,落实管理制度。
1.7 科学应对,有效处置2003―2005年,全区共成功处置9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成功狙击SARS、禽流感等重大传染病在海曙区的发生。2003年,面对突如其来的SARS,区卫生部门保持高度的职业敏感性和政治敏感性,在2月初即着手部署疫情的监测与防治措施,积极制定突发疫情的应对策略,建立科学防范体系,有效地防范SARS的发生和蔓延。同年,成功处置了乐购三明治食物中毒事件;2004年年初,通过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察觉到辖区居民伤寒、副伤寒疫情出现上升趋势,经与市疾控中心联系,并综合分析了全市发病情况,确定海曙区出现了一次伤寒、副伤寒流行。卫生部门立即采取控制传染源、开展传播因素调查等综合性防控措施,使伤寒、副伤寒疫情在3月份得到有效控制,发病率迅速接近于往年平均水平。同时,电子职业中专、解放南路小学及广济实验小学等流感疫情、集体发热等突发事件也均得到了及时、有效的处置;2005年,成功处置了市第二幼儿园水痘爆发疫情、解放南路小学流感爆发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于监测到位,处理及时,措施得当,9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均得到有效处置,未造成大的影响,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2 应急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2.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从海曙区2003―2005年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来看,形势不容乐观,尤其是学校等人群聚集场所,传染病的爆发时有发生,存在公共卫生管理薄弱环节。同时,疾病谱改变较快,新发传染病层出不穷,相继出现的非典、禽流感疫情和艾滋病传播进入快速增加期给防控体系带来了新的难题。
2.2 卫生工作仍然存在“重治轻防”思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存在着不确定性,它的发生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在平常时期,管理部门和群众感觉不到它的威胁,极易出现思想松懈,相关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情况。此外,由于预防保健科作为医院非盈利科室,常常不被医院重视,尤其是辖区民营医疗机构,传染病登记、报告没有完全按照规范进行,存在卫生隐患。
2.3公共卫生经费全额投入尚显不足公共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由于不能创收或者是创收较少,一些单位往往不重视,出现公共卫生经费投入不足的局面,一些相关的基础设施不够完善,尤其是网络信息化建设较为落后,收集信息不够齐全,网络覆盖面也没有完全地达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
2.4 人才资源短缺目前,全区的人事制度改革还没有深入开展,面临日益增长的公共卫生工作要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普遍存在着缺乏优秀人才的现象,专业技术人员不足,人员结构失调。据统计,目前区疾控中心编制为20人,实际工作人员27人,其中公共卫生专业人员仅8人,从事传染病防制专业人员4人;卫生监督所编制30人,公共卫生专业人员只有9人,从事传染病卫生监督专业人员3人;而辖区各医院防保科工作人员多由外聘人员组成,工资待遇相对较低,人心不稳,流动性较大,工作责任性难以保证。
3 对策探讨
3.1 转变观念,明确职责
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重视是根本保证[3]。政府要切实转变观念,把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列入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并安排年度实施计划,进一步加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力度,健全区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加强公共卫生薄弱环节管理,强调部门协作。
3.2 加大公共卫生经费投入政府将公共卫生事业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公共卫生机构人员经费、经常性的公务费、业务费以及重大疾病防治专项经费等,并设立应急专用机动财政预算,保证应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将公共卫生事业当成一件大事来抓,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确保公共卫生事业顺利开展。
3.3 加强队伍建设公共卫生人才的培养应该是复合型人才,既要精通疾病预防控制的基本理论和技能,又要有丰富的现场工作经验和综合管理能力,以及对边缘学科有效的驾驭[4]。面对公共卫生人员不足的局面,首先要在现有的基础上,增加培训的频度,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针对信息上报、突发事件识别等方面的培训及演练,提高现有人员的能力;其次制订人才引进计划,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引进公共卫生专业人员,建立人才梯队;第三、加大科研投入力度,加强重点学科建设,针对突出问题和新发现的传染病、慢性病开展研究,形成良好的技术创新氛围。
1.1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重大传染性疾病的危害,规范我区重大传染性疾病的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和促进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重大传染性疾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重大传染性疾病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重大传染性疾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区人民政府成立的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置组织指挥机构,负责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范,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依法规范及时反应区人民政府要完善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预案体系,为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系统、科学的制度保障。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对重大传染性疾病和可能发生的重大传染性疾病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疫情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
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开展重大传染性疾病防范、处置的科研与培训,为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置提供先进、完备的科学技术保障。完善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加强部门与部门间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与能力,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重大传染性疾病的应急处置工作。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
1.4现状
近年来,特别是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期,我区重大传染病疫情时有发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气候与环境的变化,人口的流动,新发传染病不断出现,一些曾经得到有效控制的传染病死灰复燃,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危险性加剧。芙蓉区作为市的一个中心城区,人口密度和流动量大,核心部门和公共场所多,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危险性日益增大。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的重大传染性疾病是指年度内本省范围内及本区出现的鼠疫、霍乱、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首发病例,连续出现2例以上输入性的鼠疫和肺炭疽疫情及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暴发疫情;或者出现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或多例死亡;或在以往非流行地区发生法定传染病疫情;或出现不明原因的新发传染病以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较大(Ⅲ级)、一般(Ⅳ级)重大传染性疾病的应急处置工作和具体响应发生在辖区内的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重大传染性疾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发生后,区人民政府根据同级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置需要,成立区长任指挥长,主管卫生工作副区长任副指挥长,卫生、公安、教育、农林、文体、建设、财政、劳动与社会保障、人事、商贸、发改、统计、工商、民政、宣传、交通、红十字会及相关社会团体、机构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区卫生局,由卫生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各部门各街道(局、乡)根据本部门职责及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2.2部门职责
卫生局:协助制订防治工作应急预案与工作方案;做好疫情监测与报告;组织协调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处置、密切接触者追踪调查;对病人和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措施;做好疫区(点)的随时消毒或终末消毒工作;指导并监督公共场所消毒;开展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知识宣传、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的执法监督管理等工作;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农林水利局:发挥动物防疫工作的职能作用,制订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方案;统一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的疫情监测、报告、免疫、扑杀、消毒和病害产品的无害处理;与交通、铁路、民航、公安等部门共同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立,加强与卫生部门联系和信息沟通,开展技术交流合作;协同配合相关部门共同搞好重大传染病的防治,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公安分局:负责疫情、疫区现场封锁和治安管理;搞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隔离治疗和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交通局:负责旅客的体温检测、健康登记和健康检查;设立留验站,对病人、疑似病人和可疑对象进行留验和隔离观察;对交通工作和有关场所进行定期消毒;做好司乘人员的防治知识培训;保障防治物资的及时运送,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教育局:负责做好学校、托幼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落实学校的各项防治措施;根据紧急控制措施要求,落实学校半封闭、封闭管理和停课、停学等措施;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建设局:负责做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及对建筑工地民工的宣传、防护和以体温检测为主的健康监测工作,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改善民工生产、生活条件;根据疫情状况,负责对建筑工地采取封闭管理或协助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文化体育局:负责对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根据疫情需要,负责对娱乐场所采取消毒、限制、停业等措施;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宣传部:负责宣传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和重大举措;开辟健康栏目,普及防治知识;宣传报道防治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事迹;完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财政局:负责制订防治经费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建立防治工作应急储备金并将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防治物资和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所需经费及卫生部门防治工作经费的落实;根据国家和上级政府的有关政策,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民政局:负责制订农民和未参加医保的城镇困难群众的医疗的具体办法;负责安全火化重大传染性疾病死亡者遗体;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劳动与社会保障、人事部门: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重大传染性疾病患者救治期间、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各项工资待遇,做好相关人员医疗费用的医保基金结算工作;制订防治人员的奖励、补贴等相关政策;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红十字会:负责募集防治物资及资金,开展各种形式的救助工作;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商贸局、工商局:负责防治物资的组织、供应,保证物资供应及时、充足;加强防治物资的质量监督,打击制假行为;加强药品、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等的质量监督管理;打击、制止借机倾销物品、哄抬物价的行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加强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环境卫生及流动人口的管理;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爱卫办:负责组织动员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其它部门按照相关职能积极做好防治工作。特别是各街道办事处(乡)应按照职能职责,协助各个部门的相关工作,一旦疫情发生,应配合相关部门对流动人员进行有效地管理。
2.3专家咨询委员会
组建区重大传染性疾病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重大传染性疾病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定、修订重大传染性疾病技术方案;对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承担重大传染性疾病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2.4卫生应急专业机构及职责
重大传染性疾病的专业机构包括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卫生监督机构。
2.4.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现场抢救、收治和转运工作;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做好医院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垃圾处置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控制医源性疾患的发生,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及方式及时报告疫情。
2.4.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疾病和健康监测、健康教育、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与检验检测、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置等。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区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置和实验室检测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任务。
2.4.3卫生监督机构:主要执行对事件发生地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职业病防治的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调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置建议。
2.5组织体系框架图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监测
3.1.1医疗卫生机构监测
区卫生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重点传染病和重大传染性疾病的主动监测。各级医疗、区疾病预防控制、区卫生监督所负责重大传染性疾病的日常监测工作。
辖区内区级以上的综合医院、街道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县级以上有条件的综合医院要建立健全感染科,安排具有传染病诊治经验的医师坐诊,及时检出与报告传染病病人;各乡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要确定1名传染病主诊医生,专门负责传染病筛查与诊治工作。
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1.2其他监测
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点)、宾馆、建设工地等要开展旅客、游客、民工等流动人口的健康监测,街道(乡)、社区(村)等基层组织要密切关注本辖区内外出、外来流动人口的健康情况,学校、托幼机构、机关、厂矿、社区、村组要密切关注本辖区、本单位人员的健康状况,一旦发现重大传染性疾病或可疑情况,要立即向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3.2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任何单位和成年公民有权利,有义务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传染疾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2.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2.1.1责任报告单位
·法定的重大传染性疾病监测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卫生行政部门;
·有关单位,主要包括重大传染性疾病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卫生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和兽医机构(报告共患病的动物疫情)等。
3.2.1.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执业医生。
3.2.2报告时限和程序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重大传染性疾病,应在2小时内按法定报告程序向区疾控中心和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重大传染性疾病信息报告的区疾控中心和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分别向区人民政府、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相关机构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2.3报告内容
重大传染性疾病报告应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重大传染性疾病或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重大传染性疾病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3.2.4报告方式
区辖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使用电话、传真等进行报告的同时,应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疫情报告专用系统报告重大传染性疾病。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统计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机构。
3.3疫情通报
区卫生局接到重大传染性疾病报告后,应在二小时内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要根据事件性质和有关要求及时分别向周边区(县)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疫情。
发现国(境)外患者,或有国(境)外旅行史的内地患者,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应按规定逐级上报,由卫生部或卫生部授权省卫生厅负责通报相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
3.4预警
根据重大传染性疾病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重大传染性疾病预警分为一般(IV级,蓝色)、较重(III级,黄色)、严重(II级,橙色)和特别严重(I级,红色)四级,期标准按可能发生的实际级别的相应情况确定。
区卫生局接到我区发生或有可能对我区造成重大影响的省外、市、区外发生重大传染性疾病的报告后,经初步核实,及时报区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指挥部,并提出预警建议,由区人民政府提请上级权限部门向社会预警。
3.5预警支持系统
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建立健全,区、街道(乡)、社区(村)三级重大传染性疾病监测网络,保证监测系统完整。并负责健全和完善区、街道(乡)二级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报告系统的督查工作,确保信息通畅。
区辖内各类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成立传染病管理科,建立健全传染病管理工作规范,安排专职疫情管理人员;乡镇卫生院和社会卫生服务机构要安排专人负责传染病疫情搜集、报告与管理工作。
区辖内各类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开展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网络直报,军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通过网络报告疫情。尚未实施网络直报的街乡卫生院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施重大传染性疾病网络直报。
全区要逐步建立统一的重大传染性疾病信息监测、传递网络和统一的报警电话,实现信息共享。
4、应急响应
4.1分级
重大传染性疾病实际级别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级,即:
4.1.1一般重大传染性疾病(IV级)
·腺鼠疫在市区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0例以下。
·霍乱在区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市区内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
·市区动物间发生重大人畜共患传染病暴发或流行,境外出现人感染病例,本辖区内未出现人感染病例。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重大传染性疾病。
4.1.2较大重大传染性疾病(III级)
·市内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5例以下。
·市内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区、县(市)。
·区内发生霍乱暴发流行,一周内发病10-30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区、县(市);或本市近5年来首次发生霍乱疫情。
·市内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或实验室确诊病例,或2个以上区、县(市)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
区内一周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市内动物间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暴发或流行,出现人感染病例。
·区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重大传染性疾病。
4.1.3重大重大传染性疾病(II级)
·在市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及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区、县(市)。
·市范围内发生霍乱流行,1周内发病31-100例。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续发病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地市。
·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区、县(市),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本市范围内动物间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暴发或流行,2个以上区、县(市)出现人感染病例,或疫情局部扩散,或出现人感染二代病例。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2个以上区、县(市)。
·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重大传染性疾病。
4.1.4特别重大重大传染性疾病(I级)
·肺鼠疫、肺炭疽在省内大、中城市发生,病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霍乱在本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10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有扩散趋势。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同时波及多个县区,并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国内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赵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
·动物间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暴发或流行,2个以上县区同时出现人感染病例,有扩散趋势。
·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重大传染性疾病。
4.2应急处置的原则
发生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重大传染性疾病时,区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升级应急处置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
区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指挥部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启动预案和成立应急指挥部。
启动高级别预案时,事发地低级别预案同时启动。
区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指挥部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全省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重大传染性疾病,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处置级别,确保事件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核实、边抢救、边处置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我区虽未发生重大传染性疾病,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应急处置所需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重大传染性疾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重大传染性疾病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4.3重大传染性疾病的分级响应
4.3.1一般重大传染性疾病的应急响应
接到一般重大传染性疾病报告后,区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重大传染性疾病的现场处置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重大传染性疾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组织专家对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提请省市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支持。
4.3.2较大重大传染性疾病的应急响应
4.3.2.1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接到较大重大传染性疾病报告后,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并按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信息。
区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本级或上级专家调查确认,落实标本采集、现场流行病学及卫生学调查、病人救治、密切接触者防护和消毒处置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进行报告。
4.3.2.2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调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区人民政府要在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等工作;保证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重大或特别重大传染性疾病的应急响应程序按照全省或全市应急预案的要求实施。
4.4指挥和协调
遇到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要在2个小时内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区卫生行政部门酌情派出有关负责人和专家参与应急处置指挥部。在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负责指挥重大传染性疾病的紧急救援和现场处置。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全面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工作并及时向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各部门、各单位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调度。
4.5紧急处置
4.5.1现场调查
接到重大传染性疾病报告后,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指挥部要在1小时内派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执法监督等相关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调查。
4.5.2采样与检测
4.5.2.1标本采集
区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在进行流行病学和卫生学调查的同时,要按照生物安全防护及相关疾病标本采集、保存、运送要求,立即开展标本的采集与上送工作,并根据防控工作需要开展相关疾病的鉴别诊断。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做好住院病人标本的采集。
4.5.2.2标本检测
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标本后,具备检测条件的,要在1小时内组织有关人员开展检测,并留样备查;对于不具备相关检测条件的,要立即报告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并安排专人送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
4.5.3事件原因初步确定
现场卫生学调查和流行病学调查基本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应当及时召集现场调查处置人员和参加医疗救治的医务人员会商,根据调查结果和临床表现,研究提出事件原因的初步意见,并及时报告同级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指挥部,通报医疗救治机构,为医疗救治提供指导。
4.5.4现场控制
事件原因初步确定以后,现场处置人员应当根据重大传染性疾病的类别、性质及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报告区应急处置指挥部,依法采取相应的现场控制措施。
4.5.5医疗救治
医疗救治实行统一调度、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就地救治的原则,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救治的统一调度工作。
4.5.5.1现场医疗救援
发生重大传染性疾病后,区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指挥部迅速派遣应急医疗救治组赶赴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病人抢救。区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指挥部根据医疗救治组专家的意见,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和救护车辆分别不同情况接收病人。轻度症状的病人由所在地医疗机构收治或者进行医学观察;重度症状的病人,由指定收治医院收治;危重病人由专人护送至指定收治医院抢救治疗。
4.5.5.2医疗救治力量调度
发生一般重大传染性疾病,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就近的医疗机构救治病人;发生较大重大传染性疾病,由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的医疗机构救治病人,危重病人送指定收治医院救治,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派遗临床医学专家予以指导;发生重大重大传染性疾病,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市以上医疗机构按照就地救治的原则统一调配辖区内的医疗救治力量,由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调配发生地以外的医疗机构予以支援;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传染性疾病,区卫生行政部门在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统筹调配辖区内的医疗救治力量,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派遗临床医学专家组进行技术指导,调配发生地以外的医疗机构予以支援,必要时,由省市卫生行政部门逐级向卫生部请求支援。
4.5.5.3转运与转诊
请求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在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置过程中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转诊的指挥调度工作,请求市急救中心(站)、传染病医院(病区)或指定的医疗机构具体承担病人的转运。
4.5.5.4病人的治疗与抢救
各级医疗机构接到重大传染性疾病通报后,要根据事件性质,应立即成立医疗救治专家组,随时准备对病人和疑似病人进行救治与隔离。
4.5.5.5病人的出院与观察
确诊病人经治疗达到规定的出院标准后方可出院,疑似病人排除诊断或达到临床诊断病人出院标准时方可出院。病人出院后,由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追踪观察。
4.5.6消毒处置
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人员到达现场后,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调查、标本采集工作的同时,要迅速对患者居住场所、接触过的物品及其他可能污染的场所和物品按有关规范要求进行随时消毒。在疫情处置结束后,要对疫区实行严格的终末消毒。
4.5.7交通口岸的检疫
因重大传染病应急处置需要,由区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批准,铁路、交通部门要在火车客运站、汽车客运站设立传染病留验站。
留验站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病人、疑似病人的隔离、留验观察、转诊以及初步调查、疫情报告工作,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并向转诊的医疗机构办好交接手续,提供相关资料。留验站应每天向当地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留验站工作情况。
4.6应急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
医疗卫生人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调查和医疗救治等工作时,要根据重大传染性疾病的性质和防控工作需要,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4.7群众的安全防护
区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置指挥部在组织开展病人救治与现场处置工作的同时,根据疫情性质及危害程度,采取预防服药、预防接种、发放防护设备等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暴露人群。安排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及医疗救治人员携带必要的药械在疫区开展巡回医疗,指导与督查水源、食品、环境消毒等工作。
4.8社会动员与参与
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置需要动员社会成员参与时,按照分级动员原则,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社会动员。
4.9重大传染性疾病的调查分析与后果评估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重大传染性疾病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应在疫情处置不同阶段,组织卫生行政等部门对已采取的措施进行分析、总结,对社会、政治、经济、公众健康等方面可能造成的后果进行综合评估,并及早采取有效防控措施,减少重大传染性疾病造成的损失。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4.10新闻报道
建立重大传染性疾病新闻发言人制度,区应急处置指挥部要向社会及时、准确、全面地重大传染性疾病及控制工作开展情况,其他集体单位和部门无权。
媒体对重大传染性疾病要进行客观的报道,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境外记者采访报请市外事办协调组织。
4.11应急响应的结束
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响应的结束需符合以下条件:重大传染性疾病原因及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一般重大传染性疾病,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结束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区应急委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应急委报告。
较大重大传染性疾病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应急响应结束的建议,报市应急委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应急委报告。
重大、特别重大传染性疾病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应急响应结束的建议,报省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委员会批准,并向国务院及有关部委报告。
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请求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组织专家对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响应结束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合理的补助标准予以补助。对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给予补偿。
5.2社会救助
根据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红十字会要积极争取国际、国内红十字组织的支持,民政部门要积极募集应急物资与资金,对贫困人员进行救济。
街道(乡)及社区居委会(村)要安排专人运送、分发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
5.3保险
事发后通知有关保险机构及时主动赶赴现场定损理赔。
5.4调查与总结
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置结束后15天内,区卫生局应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以及处置类似事件的意见建议。评估报告应报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建立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置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置及相关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和信息传递等工作。信息系统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织,覆盖区、街道的网络系统,采用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实施。要在充分利用现在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现场救援与装备保障
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现场应急处置设施设备的信息数据库,明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现场救援与装备类型、数量、存放位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要求,配备现场应急处置所需的车辆、药品、器械,并不断更新、补充。
在紧急情况下,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有权紧急调用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医药器械公司的救援设备与药械,任何单位不得拒绝,由此造成的损失经当地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评估后,从上级财政下拨及本级财政的专项经费中给予补偿。
6.2.2应急队伍保障
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置队伍。
1、预警评估专家组:成立由流行病学、微生物检验、动物防疫、公共卫生管理、临床和统计学等多学科专家组成的预警评估专家组,负责综合分析疫情信息、评估和调整疫情处置级别。
2、流行病学专家组:区成立流行病学专家组,区疾控中心成立流行病学调查组。
3、临床诊治专家组:区成立1-2个临床诊治专家组,由呼吸、传染、急诊、重症监护(ICU)、放射、感染、流行病学和中医等专业的专家组成。
4、现场处置机动队:区疾控中心和卫监所分别成立由消毒、检验、检测和卫生监督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现场处置机动队。
区卫生行政部门对应急处置队伍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建立应急处置队伍资料库;并根据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置需要,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查,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必要时,报请上级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指挥部协调驻地军队及武警所属医疗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6.2.3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铁路部门要建立道路、水运交通运输保障数据库,明确保障车辆提供单位、数量、功能和驾驶员名册,保障应急处置人员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的运送。
6.2.4医疗卫生保障
按照“分级负责、平战结合,统筹兼顾、科学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在全区范围内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置医疗救治体系,主要包括医疗救治指挥系统、医疗救治机构和医疗救治队伍。
芙蓉区应以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为依托,并根据需要选择辖区内综合医院急诊科建立急救网络。
区人民医院要配备相应的救治技术力量和设备成立由呼吸、传染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配足医务人员,并设立隔离区(室)及门诊。各中心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6.2.5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要做好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置中的治安保障工作,并依法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6.2.6物资保障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计划,做好处置重大传染性疾病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
6.2.7经费保障
区发展与改革部门应保障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区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置经费。
区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理工作。
6.2.8社会动员保障
按照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应急委确定事发地是否需要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及参与的程度。确需动员社会公众参与时,事发地、街(乡)和社区(村)要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发动群众,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支持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6.3宣传、培训与演习
6.3.1公共信息交流
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群众应对重大传染性疾病的意识与能力。
6.3.2培训
区人民政府要将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管理知识列为公务员培训与考核的重要内容。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把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置相关知识列入卫生系统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和在职教育的基本内容,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以上应急处置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建立考核制度,定期进行考核。
6.3.3演习
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上级卫生部门的要求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重大传染性疾病的应急演习,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6.4督查和责任追究
6.4.1督查
区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执行的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时期应急工作的重点,每年有针对性地组织1-2次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分析整理,并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政策性和技术性建议。
6.4.2责任追究
在防治工作中,如发生瞒报、缓报、谎报疫情或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疫情;未完成防治工作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在防治工作中、失职、渎职;拒不履行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职责;未建立严格的防治和应急处理责任制;不服从指挥部统一调度;拒绝接诊病人或疑似病人;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接受检查、隔离等应急措施;散布谣言、哄抬物价、制假售假,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等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政府、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附则
7.1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新发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人畜共患传染病是指鼠疫、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包虫病、血吸虫病、禽流感、口蹄疫等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情况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修改情况,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改。
7.3奖励
对严格执行应急预案,在应急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关心支持下,市卫生局坚持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原则,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加强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规为主要内容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建立和完善了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及应急预案,切实提高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理能力,为保障我市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现将我市卫生应急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统筹兼顾,健全卫生应急组织体系
健全的组织体系是做好应急工作的组织保障。我市对卫生应急工作高度重视,将其列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提上了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强化了组织领导。成立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负责对我市传染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其他中毒、不明原因疾病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决策部署,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和其他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涉及卫生问题的应急处置;组建了卫生应急处理办公室,组建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机动队,每个机动队明确带队领导,下设信息检测组、传染病控制与消杀组、污染中毒处理组、医疗救治组、健康教育组、后勤保障组;对每个队员配置了应急箱,准备了应急物资。同时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要求相应建立了本单位、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机动队,为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锻造了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应急队。
二、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机制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最大程度地减少或减轻突发事件对公众健康带来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要求强化防控措施,建立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体系,规范指导我市卫生应急工作。认真落实传染病监测与报告制度,实行传染病网络直报及零报告制度,并明确了各网络直报单位责任人、工作职责、规章制度,每年均组织了相关业务培训。同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发生疫情后及时进行网络监控,并及时上报;实现了传染病报告的动态性、实时性和网络化管理,建立和完善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评估、预警、反应机制,提高了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快速反应能力。加强实验室建设,提高了检测能力。
三、加强培训,全面提升专业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为提高专业人员的整体业务素质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急能力,我局狠抓专业人员的强化培训,围绕甲型H1N1流感、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手足口病、不明原因肺炎等重点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制定了相应培训计划;按照关口前移、培训乡村、整体提高的培训思路,对各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乡村医生进行卫生应急知识培训。通过培训强化了业务人员的卫生应急意识、补充更新了卫生应急知识,提高了专业人员的应急处置综合能力。
四、保证应急物资储备
根据《山东省卫生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意见》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本着一专多用、专兼结合、综合利用的原则,在市疾控中心新建、改建应急处置“八室一库”,即应急处置指挥室、疫情室、资料室、办公室、学习室、值班室、消毒室、准备室和物资储备仓库。配备应急处置宣教专用电视、音响、电脑、多媒体播放器等工作设备;为应急队员配备个人专用值班用具、个人防护设备、采样设备、取证设备和应急救治箱、应急采样箱;配备应急处置专用车辆。人员、车辆24小时待命,保证随时可以出发处置突发疫情。按照标准储备一定数量的各类防护用品、消杀药械、检验试剂即耗材、季节性疫苗、应急药械、检测设备等,作为卫生应急处置专用,确保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够立即启用。
为确保全市卫生应急工作系统化、制度化,编制《卫生应急工作制度汇编》,涵盖了应急报告、信息公布、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等工作制度29个,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和标准,合理确定物资储备种类、方式和数量,配合经信部门制定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对储备物资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重大传染病、职业中毒救治、群体性伤亡灾害事故等所需药品、器械的储备,实时跟踪国内公共安全的形势和疫情防控形势需要,增加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药物储备。应急物资储备由专人负责,设有专门的物资储备库并标有明显标识,并按照相关制度要求严格管理储备物资,应急物资调用有序并及时补充。此外,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实现各类应急物资综合动态管理和资源共享。
五、开展演练,增强卫生应急综合处理能力
为有效应对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一步加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现场处置能力,做好应对突发事件时的组织、技术、程序、装备物资等方面的准备,我市积极组织开展了应急处置演练。组织开展了模拟“不明原因肺炎应急处置演练”、“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等应急处置演练。按照拟订的演练方案,从接报疫情后→迅速启动应急机动队→做好装备工作→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核实诊断、确定疫情→划定疫点→采取措施(传染源管理、易感人群保护、疫点消毒、采样检测)→完成调查处理报告等程序按部就班地进行了演练操作,应急机动队成员在演练中按规定程序认真操作。通过演练,进一步验证了我市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疫情报告程序、应急指挥能力、现场防护措施、流行病学调查、疫区消毒隔离、医疗救治水平、突发事件应急检测、应急储备物资调动等能力,机动队成员在实践中进一步巩固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知识及实践能力。
【关键词】接触性传染病;检测;控制;有效措施
当前时期,不论是人流量的增大还是公共场合的不断增多都为接触性传染病的传播创造了条件。接触性传染病是新时期公认的医疗卫生事业的重大挑战,其传播方式与媒介的众多,不论是亲吻、抚摸、混用毛巾以及牙刷等日常用品,都可以造成传播。因为接触性传染病这一特殊性,所以对其采取的预防与控制措施效果不是很明显。事实上,目前新时期接触性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往往无法对其进行有效控制。也正是因为如此,探讨新时期接触性传染病的检测与控制有着较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新时期接触性传染病检测与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检控机构不健全
当前我国疾控中心,特别是基层疾控中心的技术工作人员所占比例仅在50%左右,其余人员均为非技术工作人员。此外,疾控中心所采用的应急预案不统一,甚至缺少专门的应急系统,医疗技术条件落后,人力资源严重不足,且相关医疗设备非常短缺,如果发生大规模传染病,就会应对乏力。与此同时,在接触性传染病发生后的管理工作也不甚到位,这些机构不能及时救治、护理,不能对器械进行有效消毒,无法做好隔离管理工作,导致问题频发。
(二)医务人员综合素质不达标
当前,重医轻防的观念还比较普遍,人们只会在传染病大规模爆发后才会被迫地采取一些应对措施,造成很多传染病患者贻误了最佳治疗时机,如乙肝与结核病等。此外,现在的医疗环境要求医疗卫生人员应该具备多种能力,不仅要在医疗专业知识上有所建树,还应该具备较高的科学、道德素养,坚守职业道德。但是目前我国医疗卫生人员在进行接触性传染病的检测与控制工作时,往往出现各种问题。不仅是缺少必要的传染病的诊断与防控知识,还存在医学知识断层、医学知识体系陈旧落后的问题。更有甚者,一些医疗人员责任意识不强,导致接触性传染病的检测与控制效果不佳。
(三)监测指标不完善
新时期接触性传染病的防控监测指标主要为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传染、流行的因素等。与国外相比,我国的监测指标并不是很完善,导致现阶段的接触性传染病防控存在一定的盲区与难点,无法较有力度的实现传染病的全方位监控。
二、强化接触性传染病检测及控制的有效措施分析
(一)重视机构的设置与管理,完善传染病的预防机制
在接触性传染病的检测与控制工作中,要进一步发挥乡镇与社会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从而实现接触性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全范围覆盖。要重视检测与控制机构的设置与管理,认真履行相关规章制度,并完善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机制。为此要实现各部门、各单位与组织的协调合作,通过建立领导责任制以及防治工作责任制等,强化接触性传染病的防控。在此过程中,必须加大疾病的监测力度,要设立更多的监测点,扩大监测范围。不仅如此,还应该重视宣传工作,通过科普教育提高人们的预防意识。
(二)加强医疗卫生服务队伍建设
针对当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能力薄弱的问题,应该采取措施,加大力度培养更多有责任心、有道德感的高素质医疗工作者。除此之外还要定期组织培训,对从事接触性传染病防控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与教育,从而提高其应对突发状况的能力,有效控制传染病的大面积爆发。不仅如此,还应该通过宣传,号召更多的有识之士参与到传染病的检测与控制工作中来,要鼓励企业参与防治。在学生培养方面,应该注重日常教学中接触性传染病的相关教学,积极引导其实践,提高应变能力。
(三)进一步完善监测指标
要借鉴国外先进的接触性传染病检测与控制经验,确保能够进一步完善检测指标,构建完整的监测指标数据库,避免存在检测盲区,实现接触性传染病预防的全方位体系构建。这样一来能够保障监测的灵敏性,实现疫情信息的快速反应,最终做到接触性传染病的检测及控制。
结语:综上所述,我国的接触性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受到我国居民生活水平与生活习惯的影响,预防与控制的效果并不是很明显。尤其是我国接触性传染病防控技术仍处于起步阶段,与其他国家相比技术力量较为薄弱,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在进行接触性传染病的防控工作时要认识到当前存在的不足与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积极探索,找到有效的方法,从而促进我国接触性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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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杨伟财. 浅谈如何提高基层传染病防控工作能力[J]. 中国卫生标准管理. 2015(06)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身心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4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红色预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县、乡镇发生肺鼠疫或肺炭疽病例,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毗邻我县2个以上的县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的疾病;病例数不断增加或疫区范围不断扩大,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调查、诊断,仍然原因不明的疾病。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橙色预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1个乡镇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累计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或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乡镇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乡镇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乡镇
(4)霍乱在1个乡镇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乡镇,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乡镇,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在1个乡镇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有死亡病例发生并扩散到其它乡镇
(8)同种同源的医源性感染(包括医疗感染)发生5例以上病例或者直接造成2人以上死亡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1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1次发生急性职业病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县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
(1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黄色预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或肺炭疽在1个乡镇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累计发病在1-4例
(2)腺鼠疫在1个乡镇区域内发生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乡镇
(3)霍乱在1个乡镇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乡镇;或在县政府所在地首次发生
(4)1周内在1个乡镇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乡镇区域内局部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1次食物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无死亡病例;或发病人数在99人以下,死亡1-9人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不良反应和接种事件
(8)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蓝色预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在1个乡镇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病1-9例
(2)霍乱在1个乡镇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9例
(3)1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5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果断处置;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1.1应急指挥部组成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分管副县长任副总指挥的县应急指挥部;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县卫生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的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县卫生局、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教体局、县交通局、县城建局、县农牧局、县药监局、县商务局、县民政局、县物价局、县工商局、县旅游局、县林业局、县人劳局、县环保局、县监察局、县电信局、县红十字会、武警正宁支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为成员。
2.1.2县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主要职责:
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协调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经县政府批准组织人群疏散、隔离、查验、限制流动和疫区封锁;紧急情况下,直接采取措施封锁疫区,限制人员流动,防止食用受污染的食物和水源;督导检查应急处置工作。
成员单位职责: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制定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或依法提出对疫点、疫区采取隔离、封锁等紧急控制措施;开展健康教育,动员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按规定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组织调查和评估。
县委宣传部:组织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单位,及时报道正式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县发改局:负责将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负责制定全县公共卫生应急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公安局: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理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突发事件,加强治安管理,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封锁措施,做好交通疏导,保证疫情处置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负责对隔离治疗病人、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脱逃的传染病患者、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者的追堵工作;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严厉打击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之机,扰乱医药卫生领域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交通、卫生部门做好交通卫生检疫工作。
县教体局:负责制定各级各类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与卫生部门密切配合协作,落实防控措施;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员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在住宿学生较多的学校,设立必要的医学观察场所,开展医学观察。
县交通局:负责对公路运输各种机动车辆和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消毒和卫生检疫,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对车站和侯车室定期进行消毒,在交通要道和主要车站设立检疫站,配合卫生部门做好进出境人员的卫生检疫、查验工作;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及时运送,做好疫区公路交通管理工作。
县城建局:负责本系统及建设工地民工的健康教育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负责生活饮用水的消毒和生活垃圾的消毒、清运和无害化处理;督促建设单位改善施工场所民工的住宿卫生条件;必要时严格控制施工场所民工的流入和流出,做好登记和排查工作。
县农牧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开展人畜共患病监测和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宣传教育和预防控制工作。
县药监局: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应急处置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突发疫情处置和病人的救治需求。
县商务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参加外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贸活动期间传播扩散。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制定、实施生活救助措施,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伤亡人员和家属的善后处置和安抚工作,对农民、城镇困难居民给予补助,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火化处置。
县物价局:负责应急处置物品供应市场的价格监督检查,加强监管,依法查处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保持物价稳定,维护市场秩序。
县工商局:负责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紧急状态下的正常市场秩序,督促有关企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供应。
县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行业协助卫生、检疫部门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疫情监测、健康教育工作;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组织旅行社、星级旅游宾馆、饭店做好旅游团队及个人宣传、登记、观察和管理工作,落实防控措施,必要时劝阻或限制疫区旅游活动。
县林业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监测和基础调查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协助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快速进行隔离及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县人劳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医疗保险等待遇政策。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县监察局:负责对应急物资、应急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纪案件,追究失职,渎职人员责任。
县电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助,必要时组派红十字医疗队参与医疗卫生救援;依法接收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武警正宁支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2日常管理工作(应急办公室)
县应急指挥部在县卫生局设立公共卫生应急处理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2.3应急处置队伍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设疫情控制、医疗救治、监督检查、疫情报告、宣传信息、物资保障6个工作组。成员由县直有关部门和县直医疗卫生单位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分别承担事件调查、现场控制、扩散预防、医疗救治、执法监督、宣传教育和后勤保障等工作。各工作组的职责是:
疫情控制组:公安、卫生、农牧、环保、交通、武警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所的领导及相关科室和专业的业务人员组成,负责疫区封锁、交通管制、疫情信息收集、调查、报告,预防控制措施落实及病原学样品采集、检测等工作。
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局、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的领导及从事与疫病患者治疗相关单位、科室的专业人员组成,负责收治病人,对疑难危重病人进行抢救治疗,并做好医院内部的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工作。
监督检查组:由县监察局、县委督察室、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及有关单位的领导及相关科室的人员组成,负责督导检查各项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和应急准备的完成情况;依法实施卫生监督,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和处理。
疫情报告组:由县卫生局、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所和医疗保健单位的领导及相关科室的专业人员组成,负责疫情收集、疫情分析处理、医疗救治情况汇总及疫情报告。
宣传信息组:由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县卫生局、县教体局、县广电局等有关部门的领导和专业人员组成;负责疾病预防控制知识的宣传、健康教育和有关信息的收集工作。
物资保障组:由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县商务局、县交通局、县药监局等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导及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疫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所需经费、药品、器械和防护用品及交通工具的准备和供给。
2.4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卫生局负责组建由临床医学预防医学专家及卫生行政人员组成的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县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其主要职责是:
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和评估;参与卫生应急人员培训,指导卫生应急知识宣传;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承担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技术指导工作。
2.5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认真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积极参与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5.1医疗机构
主要负责伤病人员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品采集,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县级各医疗机构负责组建应急医疗队和专家组,指导和支援应急处置;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病人转送、院内救治服务;负责采集患者样本;选派专家参加市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和评估工作;承担人才培养和技术指导任务。县人民医院重点承担重大传染性事件、重大食物中毒事件、事故灾难性事件医疗救治任务;县直其它医疗保健机构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合理安排。
2.5.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或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收集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提出预警建议等。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的技术指导和支持任务;负责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制定;收集、分析、报告疫情信息,预测重大传染病发生和流行趋势,提出防控措施和技术方案;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效果评价;开展健康教育。
2.5.3卫生监督机构
主要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不明原因死亡者的尸检,由省卫生厅指定单位和人员进行。
2.6正宁县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2.6正宁县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原则,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监测工作。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卫生监督、实验室监测、哨点监测和群众举报电话网络。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管理,规范监测,做好日常监测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报告监测信息,为应急处置提供详实可靠的资料。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网络监测和疫情信息汇总分析,确保监测预警系统的正常高效运行,指导乡镇健全信息报告体系,确保信息畅通。
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并加强监测工作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要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电话,向社会公布,实行24小时值班。
3.2预警
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迅速组织本级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分析,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响应级别的预警建议,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4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必须真实及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对疫情应当坚持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发现潜在的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疫情信息。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包括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政府;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
(2)责任报告人包括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职业医生。
3.3.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各级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3.3.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事件处理结束后要及时写出结案报告,并按程序上报。报告具体要求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3.3.4网络直报
各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专网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信息报告后,应逐级审核,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卫生行政部门。
4.应急反应
4.1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反应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报告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
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4.2事发地应急反应措施
4.2.1各级政府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指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所产生的危害和影响。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决定是否成立应急指挥部及其组成人员。
(3)根据工作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4)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政府报经上一级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可能导致干线交通中断的,由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5)疫情控制措施。紧急情况下,事发地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受污染的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
(6)开展医疗救治。立即组织突发卫生事件所在地医疗卫生机构的医护人员及时到达现场,接受统一指挥和调遣,积极参加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7)加强流动人口管理。采取措施限制疫区和高危地区人口流动,对从疫区和高危地区进入本行政区域的人员进行必要的留验观察,对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8)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动物进行卫生检疫查验,一旦发现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专业机构移交。
(9)加强旅游行业管理。包括旅行社、宾馆、饭店和旅游区(景点)、旅游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每个旅游团队都要建立人员和行程详细资料保留制度,严格实行首诊报告制度和建立疫情报告制度,认真做好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和消毒工作。
(10)及时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新闻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单位,按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要求和口径,及时准确报道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11)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的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急和危机干预工作。
(12)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落实公共卫生措施等工作。
(13)维护社会稳定。县公安局、工商局、物价局、药监局等部门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市场监管,保障商品(药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制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扰乱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14)进行事件评估。应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概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和社会心理评估等。
4.2.2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及专家组对事件进行评估,提出预警建议。
(2)提出是否成立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启用应急指挥中心并确定本部门指挥体系和人员组成。
(3)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
(4)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易感人群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疫点消毒、水源保护,污染食品、职业中毒事故物品追缴、设立临时卫生检疫点、留验观察站等应急控制措施。
(5)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督导和检查。
(6)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人员的培训。
(7)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和心理危机干预,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8)组织本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及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各级医疗机构
(1)对现场伤亡情况及事态发展做出快速、准确评估。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及种类;伤员主要的伤情、拟采取的措施及投入的医疗资源;急需解决的医疗救护问题。
(2)接诊、收治、转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治重伤后治轻伤的原则,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进行排除或确诊。任何医疗机构都不得拒绝接收伤病人员。
(3)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依法报告相关信息。
(4)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感染和环境污染。
(5)对非传染性伤病人员,按照现场救援、分类转运、后续救治、康复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对传染性伤病人员,要按照“就地预防、就地隔离、就地治疗”原则进行处理。
(6)做好救治经验总结,积累相关知识和经验。积极开展交流和合作,提高医疗救治水平。
(7)紧急医疗救援中心要在做好安全防护的条件下,第一时间参加现场检伤分类、医疗救护后,根据病情向就近的医疗机构转运分流。
4.2.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信息报告。加强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环节的监测,实行应急值班制度,及时汇总、分析、报告事件信息。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根据专业预案,制定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①对突发事件累计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调查分析,快速调查确定可能病因,对可能的生物、毒素因子进行分类,确定疫区范围、目标人群和事件等级;②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③对事件的危害范围、程度和潜在危害进行评价,采取积极措施,尽可能减少危害。
(3)开展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采集足够标本,分送相关实验室,尽快查明事件原因。
(4)加强科研与交流。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应用研究,加强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制订应急工作方案。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根据上级方案制定新发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等的应急工作技术方案,并对技术方案提出修订建议。
(6)技术培训。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专业知识的应急培训。
(7)督导检查。组织对医疗机构的消毒、隔离、院内感染控制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8)对易受感染人群和易受损害的人群实施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群体防护等措施。
(9)对整体预防控制技术工作的效果进行评估,并预测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
4.2.5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传染病防治、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4.2.6各级应急队伍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和工作需要,做好应急支援准备,准时集结待命。
4.3非事件发生地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必要时,启用留验观察设施。
4.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4.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的应急反应
由国务院和卫生部作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置,启动国家应急预案。
4.4.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的应急反应
由省政府和省卫生厅作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置,启动省级应急预案。
4.4.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的应急反应
由市政府和市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置,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4.4.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的应急反应
由县政府和县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置,启动县级应急预案。
5.应急处置
5.1应急处置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则,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边调查、边处理、边救治、边控制”和“就地预防、就地隔离、就地治疗”。
5.2应急启动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或重大(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在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的同时,请求省、市级应急预案。县政府根据县卫生局的建议,成立县级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指挥特别重大或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挥现场医疗救护、疾病防控、社会治安、通讯联络、后勤保障等工作。在县级应急指挥部尚未成立前,由县卫生局负责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成立后迅速组织成员单位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开展工作;县卫生局立即组织专家组对事件进行调查确认和综合评估,提出预警级别建议,集结应急救援队伍,动员必要的医疗卫生资源作好应急支援准备,建立信息定时收集、汇总、分析、报告制度;卫生、公安、交通、民政等有关部门,提出应急救援运输方案和交通保障方案;公安、农牧、环保、民政等有关部门,组建本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待命参加现场应急处置;气象局提供事发地基本天气变化资料,并随时提供最新气象信息;电信局提供通信保障方案并检查落实。
发生较大(III级)、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分别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由同级政府和应急指挥机构按照上述原则启动本级应急处置工作。
5.3现场处理
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积极配合、支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机构进行现场调查、采样、技术分析、检验以及应急处置技术指导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妨碍工作。
在传染性事件中,要迅速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在非传染性事件中,要以保护未受害人群、控制未发病区域、防止事件扩散为重点。
处理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放射辐射事件等以致病源(因素)危害为主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卫生防控优先于医疗救治的原则,优先满足和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队伍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调查和防控。处理群体性重大食物中毒、重大职业中毒等以生命危害为主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医疗救治优先于卫生防控的原则,优先满足和配合医疗应急队伍开展救治工作。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伤病人员转为院内救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应急队伍按照省、市、县级顺序依次撤离现场。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危险化学品泄露、放射事故等易污染事件结束时,应急队伍的撤离,应由事发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人员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或留验观察,对医疗设备进行统一消毒处理,检验合格方可撤离。
5.4医疗救治
根据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伤病人员救治需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原则由事发地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康复机构负责救治。院内救治按照危重抢救、专科治疗、康复治疗的基本程序进行。需要转院治疗的应按照“就地、就近、有利”的原则进行。各级医疗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实行“先救治、后结算”,不得拒收伤病人员。
涉及外籍或港、澳、台伤病人员,原则上按照“就地预防、就地隔离、就地治疗”开展应急救援,同时,要向事发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需转入上级医疗机构或境外医疗机构救治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卫生厅审批。患者转运工作由救治医疗机构负责。
5.5信息通报
涉及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由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会,省政府或省卫生厅向媒体和社会各界通报情况。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政府和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毗邻县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情况。
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工作,经卫生部授权后,由省卫生厅每月(季、年)向社会,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公布信息。
5.6应急反应终止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进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评估委员会的建议,适时向县政府提出终止预案的建议。
5.6.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终止的条件: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2)原因不明的群体性疾病停止发生。
(3)被污染食品已全部消除,没有新的中毒病例发生。
(4)职业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中毒人数不再增加。
(5)毗邻县新发、突发传染病重大疫情已由发生地宣布解除,在我县范围内未发生流行或流行终息的。
(6)其他由于生物制品接种不良反应、菌种丢失、生物性化学性有害物质泄露、自然灾害等引起的突发事件己得到有效控制,不再对公众健康造成损害,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5.6.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终止的批准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终止由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宣布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提出终止反应建议,报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反应建议,报同级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反应建议,报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5.7应急处置工作评估
应急反应结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评估组,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评估。评估内容应当包括事件概况(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现场调查处理概况(人员伤亡和直接、间接经济损失情况等)、病人救治情况(参加单位、投入人员和药品情况等)、处理效果评价(处理过程、经费投入、实际效果等)、存在的问题(经费、设备、技术等)、取得的经验与教训、需要改进的意见、建议等。评估报告在应急反应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报县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6.善后处理
6.1善后处理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县政府组织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进行人员伤亡情况评估,组织开展事件善后处理工作。
县政府和县民政部门要妥善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死亡人员遗体及家属安抚工作。因传染性疾病死亡者的遗体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处理。
6.2奖励
县政府及人事、卫生等有关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做出贡献或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对英勇献身的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
6.3抚恤和补助
县政府及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殉职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生活补助和保健津贴标准,给予补助。
6.4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县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评估,给予补偿。
6.5责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6社会救助与保险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各级民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县红十字会要发挥优势,广泛募集紧急救援物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受灾人群提供人道主义救助。
要逐步建立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险机制,保障伤病员医疗救治和康复治疗,帮助群众恢复生产生活。
7.应急处置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和应急物资,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7.1信息保障
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和省卫生厅负责制定的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体系建设方案,建立省、市、县(区)、乡(镇)4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系统和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决策系统,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传递和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加强对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核实和管理,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标准和分析处理规范,承担信息分析任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加强信息审核,严格按照规范和程序进行数据收集、汇总和报告。
加强现有资源管理、利用和整合,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7.2应急体系建设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布局合理”的原则,逐步建立符合省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卫生监督体系。
7.2.1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
加强基础设施和设备装备,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条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和水平。
7.2.2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建设
(1)加强紧急医疗急救机构建设。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要,建立正宁县紧急医疗救援中心,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的协调指挥工作。
(2)加强传染病救治机构建设。县级综合医院建立1个传染病科,负责传染病病人的收治工作。乡镇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察室,负责传染病病人的临时隔离观察。
(3)加强化学中毒与核辐射救治基地建设。在县人民医院建立全县化学中毒、核辐射和烧伤救治基地,负责化学中毒、核辐射应急和烧伤病人救治及技术指导。
7.2.3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
建立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明确工作职责,规范执法行为,充实执法人员,加强执法装备,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7.3卫生应急队伍准备
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应急队伍一般从卫生专业机构中,选拔年青力壮、责任心强、有实际工作经验的流行病学、疾病预防控制、实验室检测、临床救治、卫生监督、信息网络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制定药品、器械、疫苗、防护设备等所需物资的储备方案,配备必需的交通、通讯工具、现场医疗救护设备、消杀灭药械、个人防护物品和生活用品等物资,以保障应急任务的执行。
7.3.1县卫生局负责组建县级专业应急队伍,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职业中毒、化学污染中毒和重大创伤事故、救灾防病等专业队。
7.3.2卫生系统各单位都要组建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小组,配备基本装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流行病学监测、现场调查、现场处置、实验室检测、毒物(毒性)鉴定、事件分析、评估和上报等工作。县疾控中心组建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队,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指导和较大以上事件的现场处理。
(2)县卫生监督机构要做好包括水源、食品、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事件现场环境卫生等的监督检查工作。县卫生监督所组建县级卫生监督应急队,依法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监督。
(3)县级医疗机构必须分别组建应急转运队和应急救援队,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急救医疗药械,由所在单位保管,定期更新。要做好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病房、药品、器材等储备工作,开设专门病房,负责收治伤员和病人,协助和指导突发事件的现场救援、转运、隔离观察和后续治疗。县人民医院、中医医院除组建转运队外,各组建一个由10—15人组成的救援队,人员结构、急救药械、交通通讯设备配置要合理,负责全县特别是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重病人、特殊伤病员的转诊护送、临床救治和现场救援。
(4)妇幼保健站等卫生系统各单位也要按照各自的工作性质,做好各项应急准备,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全力配合,搞好处置工作。
7.3.3各级卫生应急队伍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指挥和调度。必要时,县卫生局对全县卫生应急队伍统一进行调度。
7.4培训和演练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各种应急队伍的培训和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演练中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县政府同意。
7.5集中留验观察场所准备
县级建立1个备用留验观察站。汽车客运站要设立1所相对封闭、能满足一定数量传染性疾病接触者或可疑病人的临时集中留验观察室。留验观察室启用,由县政府及县应急指挥部、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留验观察室卫生技术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从各医疗卫生机构中抽调。留验观察室要依法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信息。
7.6应急物资储备
医疗卫生应急物资主要包括医疗卫生设备、救治药品、疫苗、消杀药品、医用器材、快速检验检测试剂、传染源隔离和卫生防护用品等。县卫生局要根据市级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每年提出县级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县财政局要保障物质储备经费。应急物资储备采取实物储备、委托储备、生产能力储备、信息储备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县级储备制度。实物储备要定期更换,保证效期,减少损失。
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在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卫生监督等应急专业机构中建立实物储备制度,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开展。
7.7经费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实行分级负责、专项管理、专款使用制度。
财政部门要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日常运转和突发事件处置所需经费,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体系的正常运转。
7.8通讯与交通保障
各级政府要根据应急工作需要,为应急处置机构和应急队伍配备通讯和交通工具,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开展。
7.9法律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和法制部门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对本预案提出修订意见,逐步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保障体系。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7.10社会公众宣传教育
新闻、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对公众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自救、互救以及卫生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开展精神心理卫生干预,教育和倡导公众以科学的态度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应急指挥部、县卫生局及各医疗卫生单位都要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向群众提供咨询服务。
8.附则
8.1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病人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造成人数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发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是指埃博拉出血热、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它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事发地区:是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和主要波及区域。
伤病人员:是指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因素致病、致伤、致残或死亡人员。
、
外籍人士:是指在我国境内居住、工作、学习旅游等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国外政府官员、专家、学者、留学生及游客等。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我县是百万人口大县,人口流动量大频繁。近几年全县法定传染病的发病主要以散发为主,但也存在传染病疫情的爆发流行。其中20__年最为严重,共发生爆发疫情5起,共波及1300余人,发病132人。特别是去年防治“非典”期间,暴露出我县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还存在诸多问题。根据全国、全省大疫情和周边县市的传染病发病状况,不排除今后在我县发生、爆发流行或传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霍乱、人间禽流感等烈性*染病的可能。因此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和社会意义。目前已将《传染病区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现将有关事项请示如下:
一、项目名称
县人民医院传染病区项目建设工程
二、项目实施单位:
县人民医院
三、项目性质:
改扩建
四、建设内容:
1、设备购置21台(套)160万元,其中:心电监护仪4台;除颤器2台;X光机(含床旁X光机1台)2台;B超机1台;心电图机2台;血液分析仪1台;尿液分析仪1台;全自动生化分析仪1台;血气分析仪1台;电解质分析仪1台;细菌分析仪1台;普通显微镜1台;水浴箱及离心机各1台;网络建设。2、病区土建180万元,其中:征用土地20亩。业务用房建筑总面积1800平方米,房屋设计方案、污水处理、医疗废物处理及环保设施等应符合国家卫生防疫等部门有关规定。
五、计划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340万元。其中国家补助260万元,地方自筹80万元。
六、招投标方案
1、招标范围:本项目招标范围包括:建筑工程、主要设备等。
2、招标方式:本项目拟采用委托招标的组织形式,实行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按规定招标信息。
七、建设工期:
20__年3月—20__年12月
八、效益
1、社会效益:该项目实施完成后,将进一步完善我县传染病防治体系,形成诊治各类传染病40床位规模。
一、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充分调动应急卫生资源,有效实施预防、控制、救治措施,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事件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根据《中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如下: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一)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在我区范围内发现鼠疫、非典型性肺炎、禽流感病例。
2、霍乱在我区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并有扩散的趋势;或有1例以上死亡病例;霍乱疫区发现新的流行菌株。
3、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在我区暴发、流行,流行范围波及绝大部分街道办事处,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的。
4、一次食物中毒发病人数l00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5、环境(水源、大气、公共场所、土壤等)污染事故出现死亡病例(家庭煤气中毒除外)。
6、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人数5人以上;或者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
7、发生放射性事故,造成1人以上死亡。
8、在我区范围内,短时间出现30例以上临床症状相同但原因不明的疾病或中毒病例。
9、发生生物、化学、核辐射等恐怖袭击事件。
(二)重大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我区范围内发现鼠疫、非典型性肺炎、禽流感疑似病例,以及发生动物间鼠疫、禽流感。
2、在我区范围1周内发现20—29例霍乱病例和带菌者。
3、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在我区范围内暴发、流行,流行范围已波及大部分社区居委会,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的。
4、一次食物中毒发病人数l00例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或一次中毒发生人数在30—99例,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
5、环境(水源、大气、公共场所、土壤等)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器质性病变3人以上或发病人数在30人以上。
6、发生急性职业中毒30—49人,或者死亡4人及以下;或者职业性炭疽发病人数1—4人。
7、发生放射性事故,人员受超剂量辐射事故分级定为三级的;或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分级定为重大事故的。
8、在我区范围内,短时间出现20—29例临床症状相同但原因不明的疾病或中毒病例。
(三)较大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在我区范围内,对鼠类动物进行血清学检测发现鼠疫阳性。
2、在我区范围内1周内发现5—19例霍乱病例和带菌者。
3、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在我区范围内暴发、流行,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社区居委会,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的。
4、食物中毒一次中毒发生人数在30—99例。
5、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29人。
6、发生放射性事故,人员受超剂量辐射事故分级定为二级的;或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分级定为严重事故的。
7、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明显生态环境影响,造成停供自来水、停用分散式供水水源的。
(四)一般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在局部范围,短时间内发现较多自毙鼠,有鼠类动物间鼠疫可疑。
2、在我区范围内1周内发现1—4例霍乱病例和带菌者或水及外环境检出霍乱菌株。
3、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在我区范围内暴发、流行,影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的。
4、一次食物中毒发病人数在10—29例。
5、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少于9人。
6、发生放射性事故,人员受超剂量辐射事故分级定为一级的;或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分级定为一般事故的。
7、环境污染可疑对人群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
8、在我区范围内,短时间出现4例及以下临床症状相同但原因不明的疾病或中毒病例。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与通报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②辖区各医疗卫生机构;③区教卫办;④区办事处。
2、责任报告人:①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单位的医务人员;②个体医疗机构医生;③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单位成员。
3、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之内向区教卫办报告:
(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2)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工中毒事件的。
区教卫办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区办事处,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区办事处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4、报告内容
(1)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隐患的报告内容包括:信息来源、危机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断、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2)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的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必须真实及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与举报
各有关单位对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区教卫办通报。
区教卫办接到上级卫生部门或者毗邻地方卫生部门的通报,应当立即向区办事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区教卫办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举报辖区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举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区办事处予以奖励。
五、应急反应
(一)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反应
1、区教卫办应急反应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市疾病控制中心和有关医疗单位立即采取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取证、致病致残人员隔离救治治疗、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初步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性质,并及时向区办事处和市卫生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2、区办事处应急反应
区办事处接到区教卫办的报告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供应。
(二)重大及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和Ⅱ级)应急反应
当重大及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办事处及区教卫办除了立即实施上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措施外,应立即请求市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支援。
(三)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应急反应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在实施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措施的基础上,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我区实际,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1、区教卫办应急反应
立即处于应急状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实施方案,认真履行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职能,并向区办事处提出应急处理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情况,并请求支援。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机构进行现场调查处理、采样、技术分析、检验以及应急处理救治技术指导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妨碍工作开展。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流行病学专家组、医疗救治专家组、流行病学调查队、医疗救护预备队、职业中毒救治队、食品卫生监督执法队、消毒队,设立发热门诊。
(一)流行病学专家组、流行病调查队、消毒队由市疾病控制中心组建。
主要任务: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对疫区实施消毒。
(二)医疗救治专家组、医疗救护预备队。由苏华赞医院、华侨医院负责组建,必要时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支援。
主要任务:服从区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对突发事件感染患者进行排查、确认、制定救治方案,实施院内或疫区救护工作,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三)职业中毒救治队。由苏华赞医院、华侨医院分别组建,主要任务是对职业中毒者进行调查、确认、救治。
(四)发热门诊。由苏华赞医院、华侨医院组建。
主要职责:对发热病人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诊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医疗机构;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五)食品卫生监督执法队。由苏华赞医院、华侨医院组建。
主要职责:协助市疾控中心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依法对经营场所进行控制,提出处理意见。
七、相关部门的职责
区财政所:筹集专项资金,积极协调,争取上级财政部门支持,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所需的设备、器材、药品等物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区教卫办:组织实施各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园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公安分局:密切关注疫情动态,依法及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负责交通疏导、现场秩序维护及封堵等。协调有关部门,对乘座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检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优先安排疫区紧缺物资和人员疏散的运送。
工商分局:规范对集贸市场的监督管理行为,督促业主严格生产、加工、进货渠道,协助做好维护市场秩序。
区社会事务办:组织应急物资的储备、调度,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做好捐助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经费和物资的管理使用工作以及救济物资的发放等。
区农业办:组织做好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家畜家禽及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区宣传文体办:做好文化娱乐场所、外来旅游人员的登记、观察、管理和宣传工作。
区城管办:搞好城乡环境卫生,清除垃圾、消灭“四害”,阻断疾病传染途径。
区宣传文体办、区司法所:积极开展突发性公共卫生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知识宣传,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稳定人心,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防治技术的宣传报道。
各社区居委会:按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上报时限,准确、详细地报告事件发生地等具体情况。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等工作,向企业职工、村(居)民宣传相关防治知识。
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保障措施
(一)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工作预案。
各成员部门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责任,依法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
(二)成立机构,提供组织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要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各责任单位要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组织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管理、协调工作。
(三)加强机构建设,提高应急能力。
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要依照本预案的要求认真做好医疗卫生救治队伍的建设,并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结合实际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卫生救治队伍应急救治和现场处置的能力。
(四)落实工作经费,提供物资保障。
区办事处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并安排工作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区财政所要支持卫生部门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划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监测、调查和评估、控制、医疗救治、卫生监督和科学研究等工作,切实做好应急处置资金的保障和监督管理,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体系的正常运转。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结合实际,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物资储备。包括车辆、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卫生防护用品、急救设施等。
(五)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建设。
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信息网络建设,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信息网络,建立健全区信息报告体系,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沟通、评价等工作,增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九、组织领导
为保证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有效地开展突发事件控制、救治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成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卫工作的党工委成员担任组长,教卫办主任及辖区两家医院的院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卫办、两家医院的有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教卫办,由教卫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