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2 09:3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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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
第三条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
第四条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医疗需求,统筹安排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完善城乡中医服务网络。
第六条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
第八条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九条中医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应当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运用传统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发挥中医药在防治疾病、保健、康复中的作用,为群众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中医药服务。
第十条依法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城乡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能够提供中医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中医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通过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服务活动。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学的人员以及确有专长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十二条中医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应的中医诊断治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全科医师和乡村医生应当具备中医药基本知识以及运用中医诊疗知识、技术,处理常见病和多发病的基本技能。
第十三条中医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发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给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中医医疗广告。
的中医医疗广告,其内容应当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一致。
第三章中医药教育与科研
第十四条国家采取措施发展中医药教育事业。
各类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加强中医药基础理论教学,重视中医药基础理论与中医药临床实践相结合,推进素质教育。
第十五条设立各类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并建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临床教学基地。
中医药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中医药教育机构临床教学基地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展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培养高层次的中医临床人才和中药技术人才。
第十七条承担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技术专长和良好的职业品德;
(二)从事中医药专业工作30年以上并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0年以上。
第十八条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继承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良好的职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育、科研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并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九条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以及继承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本地区中医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中医药人员培训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中医药人员培训规划的要求,对城乡基层卫生服务人员进行中医药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训。
医疗机构应当为中医药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第二十一条国家发展中医药科学技术,将其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加强重点中医药科研机构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重视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取措施开发、推广、应用中医药技术成果,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
第二十二条中医药科学研究应当注重运用传统方法和现代方法开展中医药基础理论研究和临床研究,运用中医药理论和现代科学技术开展对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的防治研究。
中医药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中医药科研的协作攻关和中医药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培养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技术骨干。
第二十三条捐献对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的中医诊疗方法和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的,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国家支持中医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
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批准,防止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
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中医药科研成果,确需转让、对外交流的,应当符合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扶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中医药事业经费挪作他用。
国家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资、投资等方式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包括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
获得定点资格的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医药文献的收集、整理、研究和保护工作。
有关单位和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重要中医药文献资料的管理、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九条国家保护野生中药材资源,扶持濒危动植物中药材人工代用品的研究和开发利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药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鼓励建立中药材种植、培育基地,促进短缺中药材的开发、生产。
第三十条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或者鉴定活动,应当体现中医药特色,遵循中医药自身的发展规律。
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中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的评审、评估,中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和成果鉴定,应当成立专门的中医药评审、鉴定组织或者由中医药专家参加评审、鉴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中医药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中医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消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
(二)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
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许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中医药教育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予以撤销:
(一)不符合规定的设置标准的;
(二)没有建立符合规定标准的临床教学基地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和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泄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或者破坏中医药文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损毁或者破坏属于国家保护文物的中医药文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篡改经批准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的,由原审批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中医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批申请。
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撤销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后,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所称中医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中医、中西医结合的医院、门诊部和诊所。
[摘要]医药行业缺乏先进的物流理念,政策、法规、行业标准、信息系统等方面的建设亟待加强。我国医药物流有四种模式可供选择,即自营、外包、自营与外包相结合的混合模式、自营与对外承接物流业务相结合的混合模式,企业可根据情况自主选择。
[关键词]医药物流模式自营物流外包物流模式选择
随着国内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行,人们对医药的需求不断增加。2010年我国的医药市场将达到600亿美元,2020年将接近1200亿美元。如何选择适合自身发展要求的物流模式,或对现有医药物流资源进行整合,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已成为医药企业不可回避的抉择。
一、医药物流及行业现状
医药物流是指通过原料采购、加工、储存、运输、分配流通及物流信息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动,有效地沟通原料供应商、生产厂商、批发商、零售商及最终用户,促使药品从供应地向接受地的实体流动过程。从而提升药品的空间和时间价值。
国家为确保药品安全,对药品的生产和流通分别有GMP和GSP的规定,对药品供应链进行全程质量跟踪。医药公司必须对药品的采购、运输、存储、拣选、配货、发运等一系列物流运作严格按照GMP和GSP的规定操作,并在全程实行批号的严格管理及监控。然而我国医药物流发展目前仍存在以下问题有待解决:
1.医药行业缺乏先进的物流管理理念
作为完整的医药供应链,产供销是一个整体,但是从医药现在的网建工作和对物流的投入建设可以看出,主要集中在中下游的药品销售阶段,而对供应链上游的药品生产和原材料采购等并没有实现物流管理,因此有必要对整个行业物流进行集成,使上下游通过物流成为完整的整体。同行业之间基本上没有物流合作,即使合作,也只是为了缓解短时期内的物流资源不足,而不是抱着持续改进,降本增效的目的。
2.医药物流有待建立行业标准
标准化是物流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鉴于医药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其物流的许多标准有别于一般的物流行业,因此必须有医药行业自己的行业标准。从目前来看,整个医药行业的物流体系刚刚起步,根本谈不上行业标准化,而且由于物流未进行标准化所带来的货物流通和信息交换不畅、流通环节多、速度慢、费用增加,减低了物流系统的效率和效益,已经日益成为制约医药物流发展的一个因素。急需解决的是:不健全的物流规范实施制度;没有统一规范的货物运输基本设备、商品信息标准化滞后、部门之间缺乏统一、集中的管理体制等。因此鉴于医药行业标准化研究和管理工作,加大宣传标准化对医药物流的重要性,同时要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协作和沟通,制定统一的相关运作机制。
3.医药物流政策法制环境有待改进
我国的医药物流发展的政策、法规和标准的制订滞后,跟不上医药物流发展的步伐。GSP、GMP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设置应该与企业规模、活动类型、生产经营过程及其相互作用的复杂程度相吻合,与企业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相一致。
4.医药物流发展的信息系统不完善
医药行业作为一个平均日需求量巨大的行业来说,其医药物流的高效、准确、健康地运作离不开信息系统。而医药行业缺乏公共的物流信息平台和实时的过程控制系统,造成了各区域之间的信息不能及时传递。
5.缺乏运作经验丰富的大型第三方医药物流企业
目前尽管一些大型的物流企业看好医药物流市场,如中邮物流,邦达物流等少数可以提供综合的医药物流服务,但大部分医药物流服务都是由医药企业所属物流公司承担的,服务功能单一,服务水平偏低,运输和仓储等传统性业务还占相当大的比重。
二、我国医药物流模式的探析
总体来说,医药物流可以分为自营模式、外包物流模式、自营与外包相结合的混合模式和自营与对外承接物流业务相结合的混合模式。
1.自营模式
自营是指医药企业自己建立起网络化的现代物流配送体系,自主完成物流相关流程。自营模式的优点是保证医药企业对供应链各个环节有较强的控制能力,对物流活动的具体内容进行直接控制并通过合理规划提高物流作业效率,减少流通费用,并且树立企业良好的经营形象;对客户的需求做出快速反应,能建立有效的客户关系管理;自主掌握住产品的分销渠道,有利于同行业间的竞争;减少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泄露等方面的风险。但它也有不可忽视的缺点,即重整企业物流势必对公司的组织结构做较大变动,它要求企业具有很强的管理能力;同时,高昂的建设费用需要占用大量的固定资金,为企业的正常运转会带来一定障碍;容易造成物流资源不能充分利用,物流各环节割裂,长期来看不能形成核心竞争力。
国药物流以上海、北京、广州、天津四大物流中心为基础,各地物流仓库连锁化,形成主要以医药产品为主导资源,服务范围覆盖全国的综合物流运营网络系统,提供一体化的物流网络保障。构建中的国药物流全国信息系统,通过网络平台和信息技术将物流网点联结起来,依托网络使物流企业与药品制造商、供应商、下游客户及相关单位联结起来,实现资源共享,信息共用,并对物流各环节进行实时跟踪、有效地控制物流活动的全过程,提升和整合物流的服务能力。
2.外包物流模式
外包物流模式是指医药企业将物流体系设计、维护、调货、库存管理、装卸和配送等全部物流业务委托于专业的物流公司运作。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官方网站上正式公布了加强监管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允许具有现代物流条件的批发企业接受已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企业委托的药品的储存、配送业务,同时也允许有实力并具有现代物流基础设施及技术的企业为已持有许可证的药品企业开展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配送。第三方物流模式的优点是不占用大量固定资金,可以更自由的协调生产运作,加强了企业的柔性管理,使企业可以集中力量提高核心竞争力;大幅度降低本企业的流通费用;它的缺点在于企业不能直接控制掌握物流职能,不能保证到货的及时和顾客服务的优良品质;第三方物流商对医药产品的仓储、养护、运输等了解甚少,不了解国家对医药行业的政策规定,在运作中服务难以满足企业要求。药品是特殊的商品。国家明文规定,无论是药品的仓储还是运输,企业都必须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操作,即实现GMP和GSP管理。除此之外,企业还要承担选择低效率物流公司的风险。
康恩贝销售公司主要经销集团成员企业生产的药品,品种、数量少,单个客户需求量也相对较少。经过十几年的稳步拓展,公司建立了遍布全国的营销网络,不仅覆盖全国各大城市,也涉及不少中小城市。相应的销售物流配送路程也遍及大江南北,最近的有杭州市区,最远的有新疆、黑龙江、广西、云南等。药品配送难度不断加大。如果还按照以往的运输方式,无法满足业务不断向各中小城市辐射的发展需要。而如果设立区域配送中心,则会导致医药企业的管理成本、经营风险上升。物流管理的弊端日益凸显。在2001年就开始选择从物流理念、服务理念都比较超前的杭州邦达快运公司作为其独家物流公司,从每周的信息交流到每月的沟通例会,从首批重点客户“门到门”配送到全部客户“门到门”配送的完成,从路途时间承诺、网上到货查询到手机短信通知,销售公司提出的一个个合理的需求,邦达都尽其所得满足,这一安全、快捷的物流模式迅速在集团系统得到了认同。如今,集团的物流配送业务基本上都交给邦达,双方合作的深度和广度也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3.自营与外包相结合的混合模式
自营与外包相结合的混合模式是指将物流环节中的某一部分或几部分外包出去,其余的物流环节依然自己来做。这是我国目前大多数医药企业采取的物流模式。例如,他们有的利用自己的车队来做运输而把销售物流外包出去,有的只是单纯的将废弃物回收这个物流环节外包。哪个环节需要外包主要取决于企业自身的软硬件能力和社会的物流服务能力。相应地,它也集合了自营和外包的种种优点和缺点。
在现阶段,企业可以选择将非核心的物流业务首先分包出去,使企业专注于自己的核心业务,避免企业在物流环节浪费太多的资金和精力。很多大型医药企业在选择第三方物流时,或是为了保留核心业务,或是为了安抚员工,或是从企业发展战略的角度也不太放心让陌生的物流企业经营自己的全部物流业务,考虑到企业的安全一般将次要业务和农村等偏远地区的业务交给第三方物流以考察该企业的运作能力,通过不断地磨合增加双方信任度,对医药企业而言,进可攻,退可守。
北京金象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金象大药房在上海、天津、成都、内蒙古、江苏、河北等13个省市自治区的20个城市拥有直营店、加盟店200多家,15000平方米的现代化物流配送中心,全面的微机管理,科学规范的运作程序,为各连锁店提供高质量的、安全稳定的商品服务。金象大药房配送中心的主要配送流程是医药生产厂商把货发到大型批发企业如国药集团的物流中心,国药集团接到金象大药房的订单后把货发到金象大药房的配送中心。金象大药房在物流外包方面,改革后原有的运输车队解散,将运输部分外包出去,由中铁物流公司负责药品运输服务。他们和中铁物流签好协议,在协议中规范好双方的权利义务,让他们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将货物准确送达到各连锁店,可以支付相应的运费。
4.自营与对外承接物流业务相结合的混合模式
自营与对外承接物流业务相结合的混合模式是指除了满足本公司的物流业务外,同时利用自生的优势对外承接物流业务的模式。它的优点是不仅能有效减低物流成本,促成整个医药供应链的形成和协作,确保药品的质量,而且将物流转化为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
上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在医药行业中较早认识到物流的重要并对物流进行革新。公司所有医药物流业务整合到其全资子公司上海医药物流中心,以自建物流实施为主,客户订单通过上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ERP系统下载到上海医药物流中心的仓库管理系统(WMS),实物物流、信息流的控制不仅延伸到公司的决策、采购、生产、销售、财务核算等各个领域中,而且与外部的客户如医院进行信息流的交流,使公司的管理步入透明化、科学化的轨道。上海医药物流中心所属各大库区共拥有近46000平方米的库房,108辆运输车辆,2007年货运价值超过100多亿,承担上海地区各大医院及零售业的配送,建立覆盖华东地区的医药商业和制造业配送网络,通过联运承运构筑辐射全国的运输网络。2006年获得第三方物流经营资质,现除满足自营业务外,还对外承接业务。其客户有德国拜耳集团、唯美血液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和上海三共制药有限公司等。
三、物流模式选择的因素分析
许多医药企业非常重视生产渠道、商流渠道的畅通,却对物流渠道较少问津。这也大大制约了医药企业的发展规模。医药企业在选择物流模式的时候,关键是要适合自己、适用优势、适应时势。
首先,物流在企业中的地位。自营物流需要大量的资金,技术和人员支持,如果物流在企业中不是处于战略核心地位,就没有必要自给物流,搁置大量的资金在物流方面,应该将自己的主要资源和精力专注于核心竞争力的打造。
其次,考虑第三方物流公司的实力。现代医药物流有着严格的技术规范要求,近几年政府加强对医药行业的GMP、GSP认证的监管,医药物流需要对设备、技术和人才等进行很高的投入来确保流通过程的质量安全,如对疫苗要进行冷藏运输和仓储。物流对于企业有着非凡的战略意义,如果没有合适的第三方物流公司,就只能自营物流。
【关键词】 医药产品 冷链物流 管理
凡是要求在低温条件下储存的医药产品的流通,都属于医药冷链物流的范畴。据有关资料显示:医药产品冷藏品的销售金额一般占我国医药流通企业总销售额的3%至8%。生物制品、在较高温度下不稳定的化学药品及特殊的中成药和中药饮片等需要低温条件下储运的药品流通都属于医药冷链物流的范畴。随着国家药品药事法规管理进一步规范,医药产品的冷链物流管理成为我国医药物流重点发展的领域。
1. 我国医药产品冷链物流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1我国医药产品冷链物流管理的现状
医药产品作为特殊商品,医药企业在物流运营过程中遵循的主要操作规范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标准。目前,医药企业经营的医药产品冷链物流管理的模式主要有:一是自营冷链管理模式,医药流通企业具备了自身仓库、配送车辆和相关设备,采取自营冷藏物流配送模式;企业可掌控医药产品的冷链物流管理。二是医药企业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物流配送模式;这类企业大都跨地区开展医药产品物流配送业务,采取租用有经营资质的医药物流企业的库房,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开展对其医药产品的贮藏、养护、配送等方面的管理工作。通过对医药企业自有冷链物流管理资源、社会冷链物流管理资源不断整合,建立起科学完整的医药冷链物流管理配送体系;采取这种第三方冷藏物流配送模式的企业冷链物流管理需要相关管理部门来监督管理。
1.2我国医药产品冷链物流管理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我国医药企业冷链物流管理的现状调研和分析,医药企业冷链物流管理存在以下诸多问题:一是冷链物流监管标准缺失;医药产品作为特殊商品,医药企业在物流运营过程中遵循的操作规范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标准;但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第三方冷藏物流企业如何操作冷藏医药产品缺乏明确的管理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药企业配送冷藏医药产品,缺乏完善的科技手段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二是医药产品冷链物流市场化程度低;第三方医药产品冷链物流发展滞后,区域性特征较强。通过资质认证的第三方医药冷链物流企业较少,缺乏专业化和规模化,服务网络和信息系统不够健全,缺乏准确性和及时性,难以形成高效率的冷链物流配送。三是医药产品冷链物流信息技术不够完善,许多医药企业没有建立完善的冷链信息系统,无法开展运输过程中的温度监控。四是医药产品逆向冷链物流缺失监管的标准和相应的措施。
2. 保障我国医药产品冷链物流安全管理的建议
2.1完善医药产品冷链物流管理的制度和标准
医药企业通过第三方医药冷链物流企业开展医药产品冷藏配送,可以整合社会资源,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率。但是,政府管理部门缺乏监管第三方冷链物流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不能对第三方物流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不能保证医药产品冷链物流的完整性。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第三方冷链物流企业管理的规定。据调查表明:我国大多数医药冷链物流的冷库、冷藏车的制冷效率、能耗等缺乏相关的国家标准,导致我国医药产品冷链物流低效率,高成本的运作。如:医药产品冷链物流管理的设施和设备缺乏明确的标准,影响装卸搬运效率;医药产品逆向冷链物流的储运管理规章制度等,没有纳入到正规的医药流通管理范围。这些因素都为医药临床安全带来了诸多的隐患。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尽快制定与国际标准衔接的医药产品冷链物流管理的标准,提高我国医药产品冷链物流管理的水平。
2.2完善医药产品冷链物流技术和信息
目前,医药生产企业、医药经营企业、医院终端等单位,基本都具备医药产品的冷藏设备,医药产品的在库和配送过程中的冷链物流管理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但是,我国医药产品冷链物流管理中的冷藏技术,运输过程中温度监控技术等还相对缺乏,导致医药产品的冷链成本较高。为了提高我国的冷藏医药产品冷链物流管理水平,应建立有统一标准数据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和电子交换系统,全面动态监控各种冷藏车和冷库,及时了解库存产品的保质期和库龄。发展先进的冷藏运输设备、公路冷藏运输和现代化冷库。改造和更新现有的冷链运输和仓储设备,发展适应小批量、多品种的小编组机冷车,满足医药市场对多品种、小批量货源运送的需要。在冷藏药品冷链物流技术方面,加快先进技术引进的工作。通过先进的技术,对医药产品冷藏、运输等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2.3建立和完善医药产品冷链物流安全监控体系
目前,我国医药产品冷链物流管理主要涉及医药生产、医药流通、医院终端等环节的冷链管理;医药冷链物流安全监控必须要依靠先进的信息技术,在医药生产、贮存、运输、临床使用等环节建立集成化、无缝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实现医药产品安全监控的透明性与双向可追溯性,实施医药产品冷链物流全程温度控制,跟踪医药产品流向,动态监控冷藏车的使用,连接全国的需求信息和连锁经营网络,确保物流信息快速准确地传递。建立物流、生产、销售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换平台,采用RFID射频识别和条形码相结合的自动识别方案,追溯供应链中各环节的有关信息,准确识别发生医药产品安全问题的原因,及时实行医药产品的召回。
2.4加快培养医药物流管理专业的人才
医药产品冷链物流管理是一个多学科、跨行业、多部门、有机结合的整体,必须协调好从生产、贮藏、运输、临床应用等各个冷链物流环节的管理。当前,国内医药产品冷链物流的应用和管理,缺乏既有医药知识又有物流管理技能的人才。有关高校应制定培养适应我国医药事业现代化建设,既有经济、管理、医药等方面的知识,又能从事医药物流管理研究和运用的物流管理人才的培养计划。为我国医药冷链物流管理适应国际冷链物流市场竞争的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必须重视培养高素质的医药物流管理人才。
综上所述,通过对我国医药产品冷链物流管理的现状进行调研与分析。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医药产品冷链物流管理安全控制体系,保障医药临床用药的安全。作者认为:在保障医药产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构建医药冷链物流管理的服务平台,形成我国的医药产品冷链物流管理体系,建立一个能满足医药生产企业、医药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临床需要的一体化冷链物流管理模式和服务平台,建立医药冷链物流配送中心。实现医药产品冷链物流的共同配送,以提高冷链物流作业的效率,降低企业营运成本,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率。我国医药冷链物流管理要进一步完善医药产品冷链物流管理的制度和标准;加强与完善医药产品冷链物流技术和信息建设;进一步完善医药产品冷链物流安全监控体系;加快培养医药物流管理专业人才等方面的工作。
参考文献:
[1] 李丹荣等.运用信息化手段建设疫苗冷链检测系统[J].技术报告,2008,9:38.
我国中医药源远流长,然而发展至今却仍欠缺现代化的科研管理模式与激励机制。由于中医药的特殊性致使其与我国乃至国际的专利保护模式难以契合,同时整个中医药行业基于专利保护进行科研管理的意识还相对薄弱,进而造成了国内中医药市场流失与资源浪费的现象非常严重。
(一)科研成果保护力度不足
1.中医药与专利授权之“三性”难以契合。
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授予必须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及实用性之“三性”。新颖性指该发明创造不属于现有技术,在申请日前未被公开发表使用过;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创造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产生积极效果。然而,中医药学的大部分药方都是历经岁月传承至今,很多制剂经过临床前反复实践也被公众所知,这样的特性使得中医药科研成果难以符合现行专利法中“新颖性”的标准。
2.中医药专利侵权现象严重且难以界定。
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专利法》的实施时间不长,整个中医药行业的科研管理及专利保护意识还相对薄弱。目前我国市场上流通的一万多种中成药,同方异名、处方雷同而功能主治类似的情况高达10%左右,造成低水平重复和资源浪费的严重现象,专利侵权泛滥。相比于西医,中医药的药品搭配及组合方式灵活复杂,没有精确量化的数据,也难以通过化学结构或化学反应方程来表述。在我国当前申请专利的中医药科研成果里,中药复方占最大比例。中药复方一般是由很多种药材组成,不同剂量的各种药材经过不同熬制方法产生大量化学反应,进而实现疗效。然而,通过剂量或者部分药材的增减替换而具有类似药效的新产品,往往很难被认定为专利侵权,现行专利法中也没有对中医药侵权进行相对明确的标准界定,导致了专利权人的权益受到损害。这也诱使部分人为了利益以此作为投机取巧的方式,制造大量仿制药投入市场,乃至部分发达国家对我国中医药资源随意利用和抢注,大大削弱了我国中医药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致使我国生物药领域缺乏自主知识产权。
(二)科研成果转化率不高
我国自有的中医药专利数量不多,且转化率更低。有报道称,我国的中药专利突破2000个,真正转化运用的可能还不足1%[3]。导致转化率低下的原因不少,其中最主要在于并没有将“产学研”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据统计,近几年我国中药专利申请中90%为个人申请,而机构申请中绝大部分集中于医药类高校。个人由于资源的有限和信息不对称,难以获得专利融资,甚至是出于“祖传秘方不外传”等思想,导致被授权专利的科研并没有得到推广。而高校对于发明创新的经济利益诉求并不高,加之发明专利进入市场的渠道不畅通,高校科研成果与市场经济融合、科技创新转化的问题就更加突出。中医药科研成果的转化率低下,一方面造成资源和经济的损失,另一方面使科研的进步无法广泛运用造福百姓。
(三)通过专利进行科研管理的意识不足
一项关于广东省中成药制造企业专利知识和认知水平情况调查发现,有66.67%的被访者认为单位基本没有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相关知识的培训。当前,我国专利法的推广程度仍不算高,中医药行业的科研管理活动中还没有普遍形成专利保护的意识。
1.合同管理意识不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8、10、12和15条规定,专利权遵循合同自由原则,专利权的权属、使用、转让及保密义务等均可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来予以保障。然而,由于当前人们在科研管理中的合同管理意识尚不足,往往因为事先没有签订协议或者是对于所签订的条款内容不明确,致使科研成果的专利权归属及使用权利方面产生了争议,引起了许多不必要的损失。除此之外,有一些内部员工或研发参与人因保密意识不强且事先未进行合同约束,造成了技术秘密的泄露,导致该项科研成果最终无法获得专利保护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2.科研全程管理意识不足。
专利保护并不是项目研究完成时才开始的,而应在项目计划阶段,甚至是选题阶段就已开始直至被转化。然而,当前的科研往往“重结果轻过程”,简单认为专利是科研完成后才需考虑的事,在专利授权可行性报告分析、跟踪性专利检索、关键性数据及阶段性成果报告制度、信息披露审查制度方面都有所欠缺,直接导致科研成果的质量不高或是难以获得有效的保护。
二、通过专利保护完善中医药科研管理的对策
(一)完善相应法律及制度体系
1.调整中医药专利的审查标准。
当前对于中医药产品或方法的专利审查仍然按照西药的标准进行操作,而正如前面所述,中医药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往往使其与专利之“三性”难以契合。但是,并不能因为标准的不契合而忽视了中医药科研成果的作用与意义。比如,现行《专利法》规定,发现有药用价值的天然物质并不能授权,然而中医药本就是以发现天然物质的药效为研究基础,现行的审查标准与其特性存在冲突,因此调整中医药专利的审查标准就尤为必要。我国应当自主地制定符合我国国情与特色的中医药专利审查标准,适当调整“三性”在中医药中的定义,重视中医药的标准化建设,从而促进中药领域的知识创新和保护。
2.完善中医药专利侵权认定标准。
基于当前中医药专利侵权难以认定的情形,我国政府应尽快确立对应的侵权认定标准。笔者个人认为,可以采用以有效部分为主其他方式为辅的模式进行侵权认定。对于中药而言,有效部分是指组成这种类似或相同化学物质的一大类化合物群,利用系统溶剂分离技术和加工提取识别中药的有效部分,通过鉴定有效部分的差异性作为侵权的主要判定标准。
3.政府加大支持力度。
以加强中医药科研管理及专利保护力度为目的,政府应加大对中医药专利转化的支持力度,通过加大资金投入、出台鼓励措施与政策、构建技术平台、创造市场契机等方式引导科研成果的有效转化,建立专利权质押数据平台,促进中医药专利质押的推广,为中小型企业专利转化的融资提供便利。政府调控作用的加强不仅能够起到宣传和激励科研的作用,还能透过政府的力量促进中医药科研成果的运用与推广,促进中医药行业的发展。
(二)加强中医药信息化建设
当今社会的信息化水平正在飞速发展,加强中医药专利信息化建设也尤为必要。借鉴印度政府为保护其传统医药建立传统医药非专利防御性数据库的制度,我国应尽快建立符合我国特色的非专利防御性中医药数据库,通过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对中医药信息进行编译和数据化存档,并区分公开、非公开两个板块,非公开板块与各国专利局对接,防止“海盗行为”,让信息能够安全地保存与使用,而公开板块则为科研质量的提高提供支持。
(三)增强专利保护贯穿科研管理的观念
1.加强宣传教育。
当前,在中医药行业的科研管理活动中还没有真正形成专利保护的意识,对于许多研究人员或企业而言,他们缺乏对专利保护的了解,错误认为不公开或是透过行政保护更为安全和便利。因此,应通过对中医药科研人员、销售人员等举办学术会议、继续教育等方式加强专利保护的宣传教育,让中医药行业的从业人员能够更加了解专利制度对于科研管理的核心作用,旨在从根本上提高中医药领域的专利保护意识。
2.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目前中医药领域非常缺乏有中医药专业技术背景且熟悉专利知识的管理人员,直接导致我国的中医药科研成果在国际市场上往往难以产生重大影响力。因此,对于人才队伍的建设应得到重视,鼓励培养集医药专业知识、管理技能与知识产权法学于一身的复合型人才,或是构建三种学科人才密切合作的团队,最大限度提升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水平与效益,让科研管理更科学和高效。
三、结语
(一)力求合作
供应链是医药商品在药品销售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经过药品的生产和患者最终的使用药品,整个过程都需要合作,这样才能加强医药公司和相关的供应链保持着密切的联系,才能使供应链得到更好的优化,使其资源能够达到共享,最后的目的就是能给患者带来更好的药品服务,赢得患者的信任。现如今,我国开始严厉整治一些药品的违规广告,为了能够保证药品公司管理更加合理化和规范化,作为医药公司必须跟随社会发展的步伐,通过合作,是企业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扭力想规范化常规化发展,比借此获得更大市场。因此,医药公司只有探索出一条符合科学发展的、规范的经营管理途径,才能有利于医药公司更好的生存和发展。
(二)提高专业化的管理水平
提高医药公司专业化的管理水平,实行全方位的、专业化的管理,以增强医药公司经营管理的实力,同时还要鼓励医药公司必须跟随市场发展动态,能够积极预见市场变化的动态,然后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化。确立医药公司的经营管理目标,每一步的实施都要有计划的进行,同时注意人才的培养,要不断更新人员思想,努力提高人员专业化的管理能力。在进行广告的宣传时,要具有药品的品牌宣传意识,力求打造药品品牌,增强药品产品的信誉度,积累更多的客户量,不要地开拓市场范围,在药品价格上做好灵活的更新策略,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走向国际化,建立药品销售网络,给顾客的购买提供方便。
(三)积累更多的资本
医药公司只有积累更多的资本,注重自身更好的生存和发展,进而通过努力才能成世界大型药企,像GSK,辉瑞,拜耳等实力。对于具有先进的、科学的思想理念的,有较丰富的资源的,能力极强的企业来说,积累资本,可以丰富其药品资源,是企业的竞争力得以提高。我们要学会运用资本手段,整合资本能力,达到不断发展的目的,这种例子在我国的本民族制药企业中并不缺乏。
(四)力量来源于知识的积累
企业能否进步,取决于企业所积累的知识,通过企业积累更多的知识,使得企业的技术手段更加强劲,然后将技术与创新发展有效的结合在一起,使用新的生产设备,采用新的药品生产工艺,使得医药公司的技术更加专业化,这样才能将药品生产能力有效提高,事医药公司能够向大型的医药公司模式发展。对医药公司的药品质量和药品的种类进行逐一改善,使药品公司能够适应市场的发展,提高其整体的竞争能力,为开拓新的目标市场创造有利条件。
(五)对非处方药品市场进行开发
在我国,有很少的非处方药生产的企业,在非处方药的营销的过程当中,医药公司的经营发展模式还不是非常的正规,一些企业为了能够更好的生存和发展,需要不断的在市场竞争中寻求有利席位,而且还要不断地更新管理理念,要站在发展的角度考虑问题,来开拓非处方药市场的广阔空间,以战略的眼光下决心去抢占广阔的非处方药市场,在品种,销售,宣传,中断推广等方面大力发展。在品牌、宣传、此外,我国农村非处方药和中成药市场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值得大力去开发。
二、总结
1.药品的存储与购买在着随意性
由于我国的医药公司的管理比较松懈,再加上从药人员的的责任心弱,所以,对于我们药品的管理上存在着随意性,这对我们医药公司来说等同于买了个地雷,随时可能引爆。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医药公司在购进药品时,对提供药品的供应商要求不够严格,甚至有的供应单位连生产经营许可证都没有,这最基本的东西都没有,可是还是有很多人医药单位从此进货。通过我们多次调查发现,二甲以下的单位在管理上非常的松懈。二是因为我国在药品存储上的没有硬性的法律条文,甚至有的医药公司缺乏一些硬件设施,比如说防虫、防冻、防污染等。这样导致从药人员很难区分哪些药品是合格的,哪些是不合格的。而且很多医药公司经常出现无方开药的现象。
2.药品分类不够严格
我国在药品名称上有严格规定,实行“一药一名”原则,但是在实际生产经营中则不然,很多药品存在着同名同方或同名不同方现象,这种现象不仅存在省级之间,甚至扩展到国家级之间。药品在名称上如此混乱,让从药人员在工作中很难把握。5.我国药品管理中信息化存在着严重的缺陷我国很多的医药企业或单位在获知最新的药品质量信息上比较慢,往往都是国家把某项标准颁发后一段时间内,这些企业才获知,从而导致我们在执行上滞后现象出现。还有就是对于我国的进口药品质量标准长时间没有进行整理、修订、颁发,可能会导致一些质量问题产生。这些信息没有被第一时间获知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我国的药品质量信息管理存在着严重的缺陷,所以,需要我们建立一个标准的信息查询台,能够为我们的医药企业等及时提供最新的标准。
二、改善药品质量管理的几点措施
1.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从药人员的各项素质
为了保证我们医药公司更长远的发展,我们一定要提高我们员工的各项素质,包括药品知识、药品管理、服务态度等。作为医药企业或单位应当在用人上要严格把关,并进行岗前培训,合格后才可以上岗。不仅如此,各医药企事业单位还要有规律的对员工进行各项素质的培训及专业知识的培训,这样才能保证每个员工都能胜任自己的工作。为了提高从药人员的法律意识,我们也要对所有员工进行法律知识的教育。只有具备了高素质和高技术的员工,才能把好我们药品质量关,才能真正的使我们的医药企事业发展的更长久。
2.完善我国药品质量管理的信息化
由于我国在药品质量管理信息方面存在着不足,不能够及时的将医药信息很快的传递给各医药单位,所以需要我们建立一个健全的药品质量管理信息查询台,让我们所有医药企事业能够在第一时间获得最新信息,第一时间内实行最新标准。
3.加强我国药品的监督与管理制度
药品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制定严格的药品质量管理条例,并且要时刻监管各医药单位是否在实际中执行,真正的做到统一管理的标准,并要求严格执行一药一名的原则,并且对药品的分类要明确,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药品质量管理更加的规范化。
4.增加药品生产单位对药品质量标准的认识,提高药品质量
建立健全的药品质量制度,同时也要加强企业对药品质量标准的研究。我们作为此项标准的执行者,一定要严格遵守标准,严格执行。扭转我国现阶段药品质量管理不良的局面。
5.完善我国药品质量标准体系
我国药品质量标准在编制和执行上还不能够满足社会的需要,需要我们再次进行完善和严格的执行。在编制药品质量标准时一定要考虑全面,不能让人们又空子可钻,而在质量标准执行上,更是要要求各单位严格执行,并随时关注其执行的效果。同时,对于我国一些质量标准的修订,要缩短审批与修订的时间,以免影响我国药品质量标准的执行。
三、结束语
按照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办公室《关于开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调研的通知》,区政府组织发改、卫生、财政、民政、劳动保障、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对全区的基本医疗保障、公共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服务、药物供应保障等工作进行调研,并根据《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鲁政发〔2009〕90号),结合我区实际,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区辖5个街道办事处、2个镇,126个行政村、68个社区,总面积336.86平方公里,人口62.6万,其中区属人口35万、农业人口16万。20*年,全区实现地方财政收入7.3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6680元。现有区直医疗卫生机构3处(市中医二院、区人民医院、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处、镇卫生院2处,职工688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365人);社区卫生服务站66处、村卫生所1*处(在岗社区、乡村医生588人),先后被授予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区、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示范区、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全省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先进区、全省结核病防治示范区等荣誉称号。
一、全区医药卫生工作基本情况
近年来,区委、区政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规范优化医保医疗服务管理流程,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着力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全区医药卫生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20*年,全区医疗保险参保47098人,其中在职人员37019人,退休人员10*9人;收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4*3万元,其中统筹基金2848万元,个人帐户1215万元;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3757万元,其中统筹基金支付2677万元,当年社保基金结余3*万元,基金结余率7.5%;累计滚存结余374万元,结余率7.34%。
(一)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情况。一是新农合制度建设实现全面覆盖。我区新农合作制度从20*年开始试点,20*年被列为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农民个人筹资从20*年的人均10元,增加到2009年的人均20元;各级财政补助由20*年的人均10元,提高到了2009年的人均80元,达到了人均筹资100元标准。工作中,我们坚持农民自愿参加、公开公正、规范运作、加强监督,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90号),在全市实行合作医疗统一报销比例和结算模式,推行参合患者在全区就诊和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一证通”制度。调整印发了《2009年度新农合实施细则》,加强对管理人员、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护人员、基层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人员等相关人员新农合基本知识培训,让参合农民及时了解上级政策,熟悉就诊报销程序和报销比例。同时,区政府将新农合工作纳入了对各镇(街道)年度科学发展观考核内容,逐级签定了目标责任书。
在资金使用上严格报销比例,实行医院结算、合作办审核、财政拨付、封闭运行制度。区审计部门定期对全区合作医疗基金进行专门审计,确保合作医疗基金专款专用、规范操作、封闭运行。定期将收缴农民的合作医疗基金、农民报销情况向村民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从根本上保证了新农合医疗基金的安全有效使用。目前,我区的合作医疗、药品经营、社区卫生服务和医疗机构管理全部纳入微机网络监督与监管,定点医院与市、区新农合办公室微机联网运作管理,住院参合病人信息达到了全市共享。农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得到有效缓解,实现了群众满意、卫生发展、政府放心的目的。二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更加完善。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于2002年正式启动,参保范围覆盖了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医疗保险基金建立的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资金,由区医疗保险处统一调度使用,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门诊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住院费用实行网络结算,患者出院时,只负担个人部分,其余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和社保局结算。转诊转院的患者,须根据转往医院所在区域先自负符合规定费用的一定比例的费用,即:转往本省省属医疗机构治疗,结算时个人先自负符合规定费用的5%;转往省外公立医疗机构治疗,结算时个人先自负符合规定费用的10%。然后再自负最高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剩余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结算。
20*年,为降低困难企业负担,全区推出了住院统筹,降低了企业缴费比例。20*年为推进全区企业改革,我区制定出台了《区属企业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将2324名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职工医疗保险,较好地维护了职工的医疗保障权益。20*年度,全区实际发生住院人数4655人,已出院人数为4367人,发生住院医疗费用3883万元,人均住院费用8892元,其中医疗保险统筹内住院费用3428万元,人均7850元,占医疗总费用的88.3%。统筹基金支付2464万元,为住院费用的63.46%,统筹内费用的71.9%。个人负担率为36.54%和28.1%。三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逐步开展。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认真总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年把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计划”列为为民要办的十件实事之一,区政府两次举行大规模的集中宣传活动,并对121名社区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同时,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政办发〔20*〕21号),允许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保险参保年度内随时参保,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他相关政策按照《*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泰政办发〔20*〕45号)的规定执行。我区已多次为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座谈会、试点工作座谈会提供现场。
(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情况。一是认真落实公共卫生服务项目。(1)加快两个体系建设。按照“疾病控制、卫生监督体制”改革要求,20*年区委、区政府成立了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卫生监督局,具体承担全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执法职能。积极开展卫生监督下沉工作,设立街道镇卫生监督机构5处,聘任街道镇卫生监督员15人,把卫生监督触角延伸到社区和村,并聘任63名社区卫生助理员,1*名村卫生监督助理员,构建了全方位、无缝隙监督体系。(2)提升疾病预防控制水平。扎实开展全省结核病防治示范区工作,成功实施了省级“无结核病的和谐校园”、“社区结核病控制”等项目,为全省城区结核病控制提供了经验。申报了省级心脑血管病防治示范县,目前已通过省卫生厅中期评估。全面开展艾滋病防制,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常规检测和自愿咨询监测工作。认真开展计划免疫工作。从20*年6月份起实行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费分发、免费接种。从20*年5月份起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对新增加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实行免费分发、免费接种。
(3)加强卫生监督工作。突出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综合整治。目前,通过省、市、区卫生部门认定的A级单位9个,B级单位36个,C级单位813个,全区食品安全形势得到切实改观。打击非法行医,规范医疗市场。规范持证卫生机构,统一标识、统一布局,通过年度校验督促全部达标。先后针对无证私自行医、药店非法坐堂行医、超执业范围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空挂单位对外服务等开展了专项治理,净化了医疗市场。积极开展“星级社区”、“星级道路”、“星级店铺”创建活动。结合泰城综合整治活动,制定了餐饮、公共场所、商店等星级创建方案,通过创建进一步提升了行业卫生管理水平。二是科学应对各类突发性事件。经过多年建设,全区已形成了设施和功能相对齐全的区、处镇、社区(村)三级公共卫生工作网络和服务体系,有一支人员充备的卫生专业技术和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医疗救治体系建设方面,以市中医二院、区人民医院为龙头,以镇村两级医疗单位为框架构建了全覆盖的医疗救治体系,承担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任务。
完善了急救中心建设,配齐了“120”救护车和基本医疗救护设备。(1)建立组织,完善预案。区政府成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和应急办公室,设立了流行病学、消毒技术、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及放射事故调查、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实验室检验检测、后勤保障、宣传教育八个专业技术小组,明确各自职责任务和工作流程。根据传染病流行情况,有针对性地建立了霍乱、手足口病、甲型H1N1流感、十一运会保障、救灾防病等各种情况下的领导小组、各专业技术小组,做到人员、物资、技术、培训四到位。健全完善《*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制定了《*区突发霍乱应急预案》、《*区突发人感染高致病性流感、禽流感应急预案》、《*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预案》、《*区甲型H1N1流感应急处置方案》、《*区2009年防汛救灾应急预案》、《*区手足口病防治方案》、十一运会保障等相关传染病应急预案,并根据工作情况,不断改进和完善预案。(2)健全机制,及时处置。制定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做好突发公共事件隐患的排查,建立健全监测、预测、预报、预警体系。处镇以上医疗机构全部实行了疫情网络直报,全区设立了49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点,强化应急值守机制,认真落实应急值班制度,初步形成了以疫情值班电话为主线,各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公共卫生监测点为依托的传染病及突发应急信息网络系统。做好应急专用物资、器材装备的储备工作,加强医院急诊科和重症监护ICU建设。(3)强化演练,提高能力。根据应急管理工作的要求,每年开展应急队伍各专业小组专题培训,对49个公共卫生监测点人员进行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培训,每月召开例会,对各处镇疫情报告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了应急救援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处置能力。按照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战要求,高度重视应急演练工作,在演练中落实预案,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并在实践中不断修改完善预案。组织开展了甲型H1N1流感防控、霍乱腹泻病防控等应急演练。
(三)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情况。一是整合医疗卫生资源。根据区域位置和区、镇(街道)、村三级医疗保健机构状况,对城区的区级医院着力加强重点特色专科建设,培植了“中医治未病”、“中医骨伤”、“中医中风”等一批国家及省市级重点专科;两个镇卫生院分别列入了全省乡镇卫生院“360工程”和“1127工程”建设单位,新建和改建了业务用房,优化配套了医疗设备;五处街道卫生院(防保站)按照省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通过转型,建成了高标准的省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时,加大村级卫生所的改貌配套建设力度,结合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全面推进村卫生所改貌建设,对新建的村级卫生机构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扶持,每建成1处符合标准的新卫生所,区财政和镇财政各给予扶持资金1万元,形成了区、镇、村共同参与卫生所建设的良性投入机制。目前,全区1*处卫生所全部达到“五室分开”和设施配套要求,66处社区卫生服务站均达到二星级以上标准,群众的就医环境大大改善。随着医疗机构设施的不断完善,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农(居)民实现了“小病不出村(社区)”。二是切实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区政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理顺处镇卫生机构管理体制的通知》(*政发【20*】125号)等文件,理顺了处镇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处镇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由区人事局进行核定,其机构、人员上划区卫生局实行统一管理;处镇卫生机构实行主任(院长)负责制,主任(院长)是本单位和所辖一体化管理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所的法人代表。主任(院长)实行选聘制;实行卫生服务机构行政、业务、财务、药品统一管理体制。对区直和处镇医疗卫生单位实行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全面深化基层卫生机构内部运行机制改革,通过制定岗位薪筹制,实行全员竞争上岗、双向选择、逐级聘任制度。推行以“三制、四管、五统一”为主要内容的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制定落实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政策,使他们才有所用、老有所养,切实解除了广大基层义务人员的后顾之忧,提高了他们为全区卫生事业发展而奋斗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同时,遵循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律,突出抓好培养、吸引、用好人才三个环节,创造良好的人才环境。目前,全区所有乡村医生全部达到中专以上学历水平,完成向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的转化。鼓励多种形式的在职继续医学教育,全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普及率达到95%以上。
(四)药物供应保障体系建设情况。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事关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药物供应保障体系的建设,20*年成立区监察、卫生部门及各处镇组成的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和区药品集中采购办公室,在全区全面推行药品集中采购供应,实行区药品采购供应中心—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库—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药品器械统一采购供应制度。区药品采购供应中心竞标采购药品后零加价配送至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逐步修订完善关于加强药品集中采购的制度、办法,实行药事委员会例会制度;不断加强药品质量的监控,有效的降低药品采购价格,杜绝假劣药品流入,保证了群众用药安全。目前,我区有定点医疗机构23家,其中处镇卫生机构8家(68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纳入居民医疗保险),定点药店47家。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管理上,采取了三项措施:一是利用“协议”的形式来约束对方的行为。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环境、设施、药品品种及质量、服务质量、专业人员配备、医疗费用结算、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二是建立不定期检查制度,针对医疗费用出现的问题,随时抽查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三是建立走访制度,认真听取患者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意见,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对严重违约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取消其定点资格,有效维护了广大患者的利益。
二、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参照省政府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我区的医药卫生事业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城乡基本医疗保障统筹层次太低。*区老企业多,老职工多,医疗保险统筹层次不高,而且地域狭小,市直、岱岳区、*区三家共管,扩面难度很大。如20*年医疗保险人均缴费基数为1100元,企业人员缴费基数为920元,基金筹集水平不高。
二是公共卫生职能需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的公益性需增强。公共卫生的补偿机制尚未得到真正落实,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不高,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实验室装备落后,卫生应急专业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影响了公共卫生机构对重大疾病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预警和处置能力。
三是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不同程度存在。尚未建立全面、系统的公立医院绩效评估体系,政府补偿不到位,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下降,服务意识不强、群众看病不方便、用药不合理、医药费用增长过快等。新农合筹资水平偏低,农民医疗保健消费水平偏高,要求回报概率大,且直接到市级医院住院治疗人数偏多,小病大治现象较为普遍,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支出压力较大。
四是基础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城区外的医务人员普遍感到工作压力大,有较大比例的医务人员认为待遇不高,尤其是聘用制护士收入偏低;卫生系列职称晋升相比其他行业难度大,取得资格后由于受职位所限多年得不到聘任。
三、几点建议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解决目前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有效途径,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重要保障。要在牢牢把握医疗卫生事业公益性质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各级财政的投入力度,切实抓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五项重点改革,使改革尽快取得明显成效。
1、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险管理制度。目前,几项医疗保险制度并存,各制度之间缺乏衔接和转换,存在重复参保、重复享受、财政重复补贴、机构重复设置,管理效率不高等问题。建议整合医疗保障资源,建立大医疗保障体系,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在整合制度的基础上,整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整合机构的基础上,整合管理服务平台和网络结算系统,扩大基金的共济范围,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提高城乡医疗保障资源的使用效率。
2、提高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建议尽快实现市、省级医疗统筹,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险政策,实现异地结算,逐步提高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同时,根据统筹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科学的、多层次医疗政策,建立医疗三险衔接、接续制度,加快参保人员医疗异地结算的步伐。
上世纪七十年代末的改革开放以后,市场经济代替了计划经济,大批适应市场经济,参与市场竞争的企业应运而生,其中,医药卫生企业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不仅在市场经济中占据一席之地,更关系着广大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尤其是近年来,国家不断推行医改政策,对医药卫生企业产生了重大影响。因此,在医改政策的前提下,对医药卫生企业管理的研究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与意义。
一、我国医药卫生企业的管理存在漏洞
目前,我国医药卫生企业的管理存在着一些漏洞,具体表现在一系列医药卫生事故的发生。下面就来探究一下原因。
首先,极少数企业管理人员缺乏应有的法律意识与道德修养,在企业管理过程中只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了社会利益。这样的做法在短期内也许可以获得较高的利润,但是长此以往,必将使公司的信誉度大大降低,更会对广大人民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从而触犯法律,使企业走向灭亡的道路。
其次,部分企业管理人员缺乏与时俱进的思想观念,在企业管理的过程中缺乏长远的眼光,不能及时地制定长期而有效的战略发展规划,往往因墨守成规而导致企业缺乏竞争活力,在市场竞争中逐步被淘汰。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部分医药卫生企业管理者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时,忽视了国家政策对医药卫生企业的引导作用,尤其是近年来国家极为重视的医改政策,对于整个卫生行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如果忽视了这些,就会在对医药卫生企业的管理中产生偏差,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二、一般企业管理方法在医药卫生企业的应用
医药卫生企业作为企业的一种,与其他企业存在着一些共性,因此,一般企业的科学管理方法对医药卫生企业也有着积极的作用。
(一)分析、把握关于企业的各项法律法规
企业的经营管理要以遵守法律为前提,企业管理人员应钻研相应的法律法规,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经营管理,这样才能保证企业能够长期、健康、有序地发展。医药卫生企业需要把握的法律法规尤为重要。
(二)尊重市场,以市场作为检验企业经营战略的标尺
市场作为一个不断变化的客观的实体,有其自身的客观规律,并受到各时期政策、市场的供需矛盾、消费者风俗习惯、消费水平等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在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必然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医药卫生企业也是如此。这就要求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必须对市场的动态具有高度的敏感性,根据各时期市场中所出现的新变化及时调整企业经营的战略方针,尽力将市场竞争及市场变化所带来的风险化解至最低,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谋求生存与发展。
(三)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实现品牌效益
在市场竞争中,每个企业都具有自己的品牌。相对于产品本身来说,品牌是一种软实力,是企业产品受认可的程度。医药卫生企业应借助产品质量及适当的宣传,提高产品在消费者中的认知度,并通过不断的改进逐渐提高消费者的信赖程度,从而形成自己的竞争优势,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四)创新企业的管理经营模式
市场是时时刻刻变化着的,相应的,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也不能墨守成规,需要时常进行创新,以适应市场环境。对于医药卫生企业来说,也应该时时关注市场动态,在竞争中不断创新,这样才能不断地提高企业的竞争优势与竞争能力。
(五)重视和培养科研人才
市场经济下的企业竞争,归根到底是科技与人才的竞争,医药卫生企业尤为如此。一方面,企业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培养现有的各类人才,在培训过程中增强人才的能力,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与科研能力;另一方面,要采取优厚条件积极引进急需的高科技拔尖人才,在药品及设备的研究中发挥其独特优势,使企业的产品更具竞争力,更能满足人民的需求。在用人上要不拘一格,大胆录用有识之士和具有创新能力的人才,同时还要积极储备人才。
三、医药卫生企业的特殊性
医药卫生企业作为企业的一种,具有和其他企业相同的共性,同时,也因为自身的特质而具有特殊性。因此,在对医药卫生企业进行管理时,必须考虑到这些特殊性,科学、有效地对医药卫生企业加以管理。
(一)医药卫生企业的产品具有特殊性
医药卫生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是药品和各种医疗用品、医疗器械,这些产品一般都销往医院、药房,用于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卫生、保健等各种健康需求。医药卫生企业生产的产品直接关系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因此,相较于其他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医药卫生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是非常特殊的,需要对每一个环节都加强监管。
产品的质量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关键所在,如果一家企业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那么就会使企业失去信誉,失去生命力,最终走向倒闭的道路。而医药卫生企业所生产的产品,不仅关系到企业自身的生死存亡,更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关系到整个社会秩序的健康、和谐与稳定。作为医药卫生企业的管理者,必须加大管理力度,建立健全完善、合理、科学、有效的监管制度,保证企业所生产产品的合格。
(二)医药卫生企业的道德观
医药卫生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同时,医药卫生企业作为企业中的一员,又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因此,道德问题在医药卫生企业中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医药卫生企业从生产到销售,每一个环节都与道德密切相关。生产环节如果缺失了道德,就会使医药卫生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存在各种问题;而销售环节如果缺失了道德,就会使极少数销售人员与医院、药房相勾结,借治病之机收取天价医药费,从中牟取暴利。这些情况都会严重地损害消费者,也就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与利益。因此,在医药卫生企业中必须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建立良好的道德观,使每一个员工都能树立健康的道德观念。这样,不仅可以避免生产、销售环节中不法、不道德现象的产生,更可以在企业中建立健康、有序的企业文化,树立起良好的企业文明之风,使医药卫生企业获得健康、和谐、有序的持续性发展。
(三)新技术在医药卫生企业中的运用
在当今时代,科学技术作用于生产的周期越来越短,速度越来越快,效果也越来越显著。科学技术已经成为了第一生产力。企业的生死存亡与新技术的利用与否可以说是息息相关。
对于一般企业来说,当新技术产生时,可以部分投入生产,在生产、使用的过程中,结合市场的反应,再对新技术加以改进和完善。这样,可以尽早地提高企业的生产力,并节约一部分研究资源。
但是,医药卫生企业在利用新技术方面必须极为谨慎。医药卫生企业的产品是直接关系到消费者健康的,由于这一特殊性,医药卫生企业在获得新技术时,不能马上投入生产,必须通过反复的试验对新技术加以验证,充分研究出其效果以及所有的副作用,并且通过临床检验,这样,才能将新技术投入使用。如果医药卫生企业没有对新技术进行充分的研究与验证,就投入生产,那么,就极有可能带来严重的后果,对社会秩序、人民群众的健康都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害。因此,医药卫生企业在获得新技术时,必须抵制住利益的诱惑,严格按照科学的方法对新技术加以验证,才能投入生产,否则就会使企业走上违法的道路。
(四)医药卫生企业受到国家政策的制约
多年以来,国家一直都对医药卫生行业极为重视,对这一行业进行了严格的监管。近年来更是加大了对医药卫生行业的投入,并且不断出台政策,促进医药卫生行业的改革。这些政策对于医药卫生行业有着极其重要的导向作用,必须受到医药卫生企业的重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了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但是,我国的市场经济起步晚,发展不够健全,这就导致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够健全,存在着种种问题。同时,市场调节自身也存在着盲目性等缺陷。因此,国家对市场进行了宏观调控,尤其是对医药卫生企业,一再出台医改政策。作为医药卫生企业的管理者,必须及时、主动地了解这些政策,并结合实际,对自身的经营管理及时做出调整。
1.企业的经营必须做到合法、守法,遵守相关政策。无论任何企业,其经营的前提都是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顺应相关的政策。医药卫生企业尤为如此,一切的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以合法、合规为前提,才能保证整个市场秩序的健康有序。
2.企业要及时了解市场需求,按照人民群众的需求调整生产。市场需求决定企业的生产方向,作为医药卫生企业,更是要以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需求为目标进行生产。
3.企业应积极为农村提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医药卫生企业在生产的同时,也应积极配合国家建立农村医疗卫生体系的政策,主动深入农村,在农村以建立服务站、卫生点等形式进行医疗卫生服务。这样,既响应了国家政策,又可以起到宣传作用。
综上所述,医药卫生企业若想取得长远发展,就必须正视行业的特殊性,重视国家政策的导向作用,在医改政策下不断调整自身的发展方向,这样,才能使企业在市场中生存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