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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灾害防范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9-22 09: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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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灾害防范

第1篇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发生地震及火山灾害和国外发生造成重大影响地震及火山灾害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主体。视省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的需求,国家地震应急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2 组织体系

2.1 国家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地震局承担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

必要时,成立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2 地方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地、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地震发生地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由灾区所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灾区所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灾区所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灾区所在省、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发生在边疆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 监测报告

4.1 地震监测预报

中国地震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国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机构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决策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4.2 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中国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报国务院,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民政部、中国地震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国务院,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公安、安全生产监管、交通、铁道、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国务院。

5 应急响应

各有关地方和部门根据灾情和抗灾救灾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5.1 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当地、武警部队、地震、消防、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5.2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5.3 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5.4 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5 加强现场监测

地震局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及全国震情形势进行研判。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5.6 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核电站等核工业生产科研重点设施,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5.7 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8 开展社会动员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必要时,组织非灾区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5.9 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及时向相关国家和地区驻华机构通报相关情况;协调安排国外救援队入境救援行动,按规定办理外事手续,分配救援任务,做好相关保障;加强境外救援物资的接受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

5.10 信息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5.11 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民政、地震、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5.12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 指挥与协调

6.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6.1.1 先期保障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中国地震局的信息通报,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做好灾情航空侦察和机场、通信等先期保障工作。

(1)测绘地信局、民航局、总参谋部等迅速组织协调出动飞行器开展灾情航空侦察。

(2)总参谋部、民航局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机场的有序运转,组织修复灾区机场或开辟临时机场,并实行必要的飞行管制措施,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需要。

(3)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损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6.1.2 地方政府应急处置

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等,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国务院启动I级响应后,按照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灾区所在市(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6.1.3 国家应急处置

中国地震局或灾区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实施国家地震应急Ⅰ级响应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决定启动Ⅰ级响应,由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国务院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社会治安、救灾捐赠与涉外事务、涉港澳台事务、国外救援队伍协调事务、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信息及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国务院办公厅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开展以下工作:

(1)派遣公安消防部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和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2)组织跨地区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地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5)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6)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7)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8)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省级人民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9)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旅游、跨省(区、市)和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10)组织统一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11)其他重要事项。

必要时,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1)了解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工作部署。

(2)根据灾区省级人民政府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调集应急物资、装备。

(3)协调指导国家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

(4)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地方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

(6)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7)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部署的其他任务。

6.2 重大地震灾害

6.2.1 地方政府应急处置

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制订抢险救援力量及救灾物资装备配置方案,协调驻地、武警部队,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需要国务院支持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建议。

灾区所在市(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等先期处置工作,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6.2.2 国家应急处置

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上报相关信息,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或者灾区所在省级人民政府请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议,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派遣公安消防部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转移救治伤病员,开展卫生防疫等。必要时,协调、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组织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

(3)指导、协助抢修通信、广播电视、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

(4)根据需要派出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群众生活、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恢复等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协调非灾区省级人民政府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6)需要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6.3 较大、一般地震灾害

市(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实际需要或下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协调派遣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组织调运抗震救灾物资装备,指导市(地)、县开展抗震救灾各项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家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根据灾区需求,中国地震局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地方做好地震监测、趋势判定、房屋安全性鉴定和灾害损失调查评估,以及支援物资调运、灾民安置和社会稳定等工作。必要时,派遣公安消防部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行动。

7 恢复重建

7.1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灾区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7.2 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支持和指导。

8 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国务院有关部门、、武警部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公安消防、陆地搜寻与救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研究机构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8.2 指挥平台保障

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中央财政对达到国家级灾害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8.4 避难场所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8.5 基础设施保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广电部门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国家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的权威信息。

发展改革和电力监管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公安、交通运输、铁道、民航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8.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地震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9 对港澳台地震灾害应急

9.1 对港澳地震灾害应急

香港、澳门发生地震灾害后,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报告震情,向国务院港澳办等部门通报情况,并组织对地震趋势进行分析判断。国务院根据情况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发出慰问电;根据特别行政区的请求,调派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协助救援,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进行支援。

9.2 对台湾地震灾害应急

台湾发生地震灾害后,国务院台办向台湾有关方面了解情况和对祖国大陆的需求。根据情况,祖国大陆对台湾地震灾区人民表示慰问。国务院根据台湾有关方面的需求,协调调派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协助救援,援助救灾款物,为有关国家和地区对台湾地震灾区的人道主义援助提供便利。

10 其他地震及火山事件应急

10.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当大中城市和大型水库、核电站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中国地震局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报告国务院,同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省(区、市)人民政府督导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新闻及信息与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10.2 海域地震事件应急

海域地震事件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当地海上搜救机构、海洋主管部门、海事管理部门等通报情况。国家海洋局接到海域地震信息后,立即开展分析,预测海域地震对我国沿海可能造成海啸灾害的影响程度,并及时相关的海啸灾害预警信息。当海域地震造成或可能造成船舶遇险、原油泄漏等突发事件时,交通运输部、国家海洋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有关预案实施海上应急救援。当海域地震造成海底通信电缆中断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根据有关预案实施抢修。当海域地震波及陆地造成灾害事件时,参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相应级别实施应急。

10.3 火山灾害事件应急

当火山喷发或出现多种强烈临喷异常现象,中国地震局和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国务院。中国地震局派出火山现场应急工作队伍赶赴灾区,对火山喷发或临喷异常现象进行实时监测,判定火山灾害类型和影响范围,划定隔离带,视情向灾区人民政府提出转移居民的建议。必要时,国务院研究、部署火山灾害应急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支援。灾区人民政府组织火山灾害预防和救援工作,必要时组织转移居民。

10.4 对国外地震及火山灾害事件应急

国外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及火山灾害事件,外交部、商务部、中国地震局等部门及时将了解到的受灾国的灾情等情况报国务院,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国际救援和援助行动。根据情况,信息,引导我国出境游客避免赴相关地区旅游,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协助安置或撤离我境外人员。当毗邻国家发生地震及火山灾害事件造成我国境内灾害时,按照我国相关应急预案处置。

11 附则

11.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1.2 预案管理与更新

中国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中国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11.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1.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2篇

【关键词】 破坏性地震; 地震灾害预防管理; 地震灾害预防审计; 经验借鉴

【中图分类号】 F239.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6)22-0103-05

最近几年来,破坏性地震发生在世界的多个地区,对人类造成的毁灭性影响和经济损失需要数年甚至数十年的时间才能恢复。建立有效的破坏性地震预防管理体系,采取有效的地震灾害风险降低措施来减少地震灾害给人类带来的损失已在世界范围内达成共识。地震灾害预防审计作为地震灾害预防管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很好地发挥着对地震灾害预防管理体系的监督作用。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审计公署自1997年以来成功地开展了六次大规模的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审计活动,对该省的地震灾害预防管理活动进行了有力监督,并提出了若干建设性的改进建议,促使该省的地震预防管理体系日趋完善,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对当地居民的伤害和经济损失。

一、加拿大破坏性地震灾害预防审计实践活动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处在环太平洋地震带上,每年都有上千次的地震发生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或者附近。省内大部分居民生活在地震高发地带,当地政府开展了一些必要的地震预防管理活动来应对有可能发生的破坏性地震。为了更好地督促该地区完善地震预防管理体系,最大限度地保障该省居民的生命和经济安全,不列颠哥伦比亚审计公署自1997年至2014年,17年间先后开展了六次大规模的地震灾害预防审计活动,分别是1997年的地震灾害预防审计,1999年、2002年和2004年的地震灾害预防跟踪审计,2008年的学校地震安全性审计,2014年的破坏性地震灾害预防审计。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开展的这些地震灾害预防审计实践成为世界上地震灾害预防审计活动的典范,其经验为我国乃至全世界开展类似的审计活动提供了借鉴。

(一)1997年地震灾害预防审计实践

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应急管理系统在1996―1997年的暴风雨中受到严重挑战,之后该省的审计公署按照审计总长的要求针对该省破坏性地震灾害的预防管理体系运行是否良好进行了审计。1997年11月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审计总长了《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1997/1998地震灾害预防绩效审计报告》。此次审计的审计目标有两个:一是评估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地震灾害预防管理系统是否达到了应对破坏性地震所需要的充分程度;二是确定若使重大地震预防系统达到充分的程度,还需要采取哪些行动。本次审计活动涉及地震灾害预防管理活动的各个环节,不仅评价政府等部门在减轻(预防)、应急准备阶段的活动,还包括评价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响应和恢复阶段的规划。审计评价的对象不仅是省级政府应急计划署,而且包括省级政府、各级地方政府及所有相关机构。

本次审计活动是依据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颁布的绩效审计准则进行的,审计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对省级应急计划署的官员以及来自联邦和省级部门、皇家公司的负责应急计划的代表们进行访谈;二是检查与地震预防管理工作相关的协议、计划和未来的发展规划,如防震减灾规划、地震应急预案等;三是向地震灾害高危地区的地方政府、警察局、消防局和医院等单位的人员调查地方政府应对破坏性地震的反应能力等。

审计内容主要集中在各级政府对该地区破坏性地震的脆弱性和风险性的认识、减轻破坏性地震潜在影响的措施、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准备措施、破坏性地震灾害发生后的恢复重建规划等预防性恢复措施等方面。审计过程中重点关注省政府和地方政府在上述四方面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以及省级政府和联邦政府在紧急措施方面的联动机制;关注政府是否承担了该承担的责任,如为减轻破坏性地震的潜在影响是否建立了建筑物建筑规范,在提高公众防震意识方面是否作出努力等;关注如果破坏性地震发生,应急管理系统是否正常发挥作用,政府能否迅速、有效地对危机进行反应;关注政府是否能采取预防性恢复措施来保障地震灾害发生后迅速有力地开展恢复重建活动[ 1 ]。

在本次审计中,审计人员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9项战略性建议和51项操作性建议,公共账目委员会于1998年10月审查了审计长的报告,在整合审计长报告中建议的基础上新增23条建议。

(二)地震灾害预防跟踪审计

不列颠哥伦比亚审计公署在1997年提交了《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1997/1998地震灾害预防绩效审计报告》后,于1999年对此份审计报告中提出的9条战略性建议的落实情况实施了后续跟踪审计,2002年3月、2004年6月又对公共账目委员会地震灾害预防审计报告中建议的落实情况开展了两次后续跟踪审计。

此次审计范围同1997年的地震预防绩效审计,涉及地震预防管理活动的各个环节,审计对象包括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政府、地方政府、应急计划署以及该省的教育部、能源矿业部、财政部等所有与地震灾害预防相关的部门。

2002年对公共账目委员会报告的首次跟踪审计显示该省预防管理体系的建设尽管在某些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对1998年公共账目委员会提出建议的落实情况仍有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 2 ]。

通过2004年6月开展的第二次地震灾害预防跟踪审计活动,审计人员发现自1997年审计公署地震灾害预防审计报告后,政府根据审计报告的建议转变了应急计划和管理方式,政府的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向全面灾害管理方式转变,为此,审计公署建议政府应参考当前风险管理方法编制一年一度的全面风险应急准备绩效报告。审计公署定期对政府的全面风险应急准备绩效报告进行审计,同时不再对1997/1998地震灾害预防审计报告的建议实施跟踪审计[ 3 ]。

(三)2008年学校地震安全规划审计

为保证不列颠哥伦比亚地区地震多发地带的孩子们能在安全的建筑物内学习,该省的教育部提交了针对学校的防震减灾计划。2008年3月到9月,不列颠哥伦比亚审计公署对教育部提交的针对学校的防震减灾计划的执行情况展开了审计,审计目标是审查教育部为履行学校防震减灾计划而采取的措施是否适当。2008年11月不列颠哥伦比亚审计公署了《不列颠哥伦比亚学校地震安全规划审计报告》。此次审计的对象仅限于该省既有的公立学校,不包括私立学校以及所有的新建学校。

审计内容涉及四方面:一是为结构性减灾和非结构性减灾计划提供支持、方向和引导的政策框架是否完备;二是用于在防震减灾计划中作出合理选择以及控制已选择行动实现的程序是否合理;三是是否制定了用于监控、评估、调整防震减灾项目的政策;四是是否创建与公众及利益相关者公开透明对话机制,以及机制的有效性。通过审计,审计人员发现教育部及其合作单位在制定建筑技术标准方面做得很好,如为加固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内学校的建筑物,制定了《建筑工程指南》和《建筑工业使用指南》等。但同时也发现存在一些问题,如原材料成本和劳动力价格的上升使得教育部的财力不能满足计划的需要,而教育部并没有为此制定一个有效的财力支撑长远计划;教育部对结构性修复项目的监控、评估、调整有相应的政策,但对非结构性修复项目则未制定相应的监控、评估等政策;在创建政府与公众的对话机制方面也做得不够,没能搭建一个有效的对话平台等[ 4 ]。

(四)2014年破坏性地震预防审计

不列颠哥伦比亚审计公署在对该省的地震灾害预防情况进行了上述五次大规模的审计之后,于2013―2014年间又一次开展了破坏性地震灾害预防审计活动。本次审计范围较1997年的地震灾害预防审计有所缩小,仅限于审计该省应急管理部(原来的应急计划署)针对破坏性地震采取的应急准备措施,不包括减轻与预防措施、预防性恢复措施等,审计对象也只限定于该省应急管理部,而不涉及省级其他部门。

2014年3月,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审计长公布了《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破坏性地震预防审计报告》,报告中提出此次审计的目标有两个:一是不列颠哥伦比亚应急管理部能否表明已经为应付破坏性地震带来的影响做了充分的应急准备;二是不列颠哥伦比亚应急管理部是否公开披露了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准备情况。从审计目标来看,本次审计仍然属于绩效审计,不仅评价了相应部门开展活动的充分性、有效性,还评价了披露状况。审计活动是依据加拿大《审计师一般行为》准则和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颁布的绩效审计准则开展的。审计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采用访谈的方式(主要集中在2013年3月到11月间),二是对2008年到2013年的主要相关文件进行审查。

此次审计内容主要集中在应急管理部对破坏性地震预防工作的重视程度、在破坏性地震应急准备方面的工作方法、应急准备计划的完备程度这三大方面。通过审计,审计人员发现应急管理部没有把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准备工作摆在优先位置;应急管理部没有执行成果管理制框架;应急管理部做出的破坏性地震应急响应计划存在诸多缺陷[ 5 ]。

为此,审计人员建议应急管理部利用PDCA循环开展应对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准备工作,并为实现该省的应急准备长期目标建立一个战略计划,这个计划应该清楚地表明应急管理部为实现目标将如何评估它的行为效果。

二、加拿大地震灾害预防审计经验总结

(一)地震灾害预防审计类型

总结不列颠哥伦比亚省17年来开展的六次地震灾害预防审计情况,可以看出地震灾害预防审计属于典型的绩效审计。根据《加拿大审计署绩效审计手册》的规定,“绩效审计是对政府活动有系统的、有目标的、有组织的和客观的检查”。哥伦比亚省开展的地震灾害预防审计的审计目标都是针对该省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开展的破坏性地震灾害预防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的检查与评价,符合绩效审计的审计目标。

审计方式大多采用绩效审计常用的方式,如对应急管理部官员等负责应急计划的人员进行访谈,检查与破坏性地震预防管理工作相关的计划等文件,向相关人员调查地方政府应对破坏性地震的反应能力等。

审计对象主要面向与地震灾害预防工作相关的部门,可以针对全部相关部门,也可以仅面向其中一个或多个部门。在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开展的六次审计活动中,1997年开展的地震灾害预防审计活动以及随后的三次跟踪审计活动都是面向各级政府应急计划署等所有与地震灾害预防相关的部门;而在2008年的学校地震安全审计活动中,主要面向该省的教育部门;在2014年的破坏性地震灾害应急准备审计中主要面向该省的应急管理部。

在这六次审计中,审计范围没有完全统一,在前四次的审计中审计范围包括了地震灾害的风险分析、地震灾害减轻或防范措施、地震灾害应急准备情况、地震灾害预防性恢复等方面,而在后两次的审计中则把重点放在了应急准备情况。

(二)地震灾害预防审计内容

德国风险管理专家认为,灾害风险的管理活动分为灾害风险评估(分析)活动和灾害风险降低活动两方面,而灾害风险降低活动主要包括灾害预防与减缓、防灾应急准备、灾害的预防性恢复三方面[ 6 ]。

全面的灾害风险管理活动框架如图1所示。

综上所述,地震灾害风险管理活动可以分为地震灾害风险分析、地震灾害减轻与防范、地震灾害应急准备、地震灾害预防性恢复四个方面。开展以降低地震灾害风险为目的的地震灾害预防审计也应该从上述四方面入手。纵观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开展的六次地震灾害预防审计活动,审计内容基本是上述四个方面。

1.破坏性地震灾害风险分析

审计人员主要关注各级政府部门是否重视对该地区破坏性地震灾害风险的分析,是否对破坏性地震发生的可能性进行评估,并绘制地震风险图、危险地区示意图,是否进行地震灾害风险脆弱性评估等;关注是否存在及时更新的灾害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信息系统是否在本地层面拥有足够的风险信息来决定谁处于风险中、谁比较脆弱;关注该地区是否有最新的风险地图或者风险分析,关注社区、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被地震损坏的可能性或者可能被损坏的程度。

2.地震灾害减轻、防范方面

审计人员关注政府是否建立并修订建筑规范,确保建筑物达到防震要求;关注对重要的、特殊的建设工程是否定期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关注该地区是否制定防震减灾规划,并严格执行;关注是否采用预防性维护政策对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医院和重点公共机构的地震安全采取行动;关注政府是否在提高公众防震减灾意识、公众教育方面起到促进作用,同时加强社区的参与度;关注政府是否有计划为公众进行地震灾害风险降低的培训或者教育来提高公众的意识,并根据计划来执行,各地区是否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关注保险业能否满足不列颠哥伦比亚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的潜在赔偿要求等。

3.地震灾害应急准备方面

审计人员关注该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在地震灾害应急准备方面的经费投入是否有充足的保障;关注是否制定本地区有效的地震应急预案来保障当地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审计人员还对所有利益相关方的协调程度进行评估,关注所有的利益相关方是否在协调机制中被识别并包含等;关注应对地震灾害的预备资源是否充足,应急救援人员的例行训练是否充分;关注相关人员能否确保地震灾害发生时紧急通讯系统能向公众警告并在地震后保持与公众联络等。

4.地震灾害预防性恢复方面

预防性恢复是指通过预先周密筹备来提升灾难恢复的速度。具体的地震灾害恢复规划或恢复准备,在地震灾害发生之前就完成准备好,被证明非常有价值,能极大地提升震后恢复重建的速度,最大限度地发挥有效重建资源的效益[ 6 ]。在不列颠哥伦比亚开展的地震灾害预防审计活动中也涉及了这一领域。1997年的地震灾害预防绩效审计中审计人员关注了政府在经济可持续发展、实施恢复重建、促进经济复苏等方面是否安排了恢复规划。

三、我国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审计的借鉴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明确规定我国的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地震灾害预防被摆到了重要的位置,成为防震减灾三大工作之一。一个有效的地震灾害预防体系应有其监督机制,在监督机制中审计应对这个体系的健康运行发挥保驾护航的作用。因此,在我国,由审计机关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审计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应在借鉴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地震灾害预防审计经验的基础上,在以下方面作出努力,推动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审计活动的开展。

(一)确立地震灾害预防审计的理念

当前,人们对与地震灾害相关的审计活动的认识还只停留在震后救灾物资、资金的审计和震后恢复重建阶段的跟踪审计上,对震前预防管理活动的审计几乎没有认识。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规定,发现其只对审计机关针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的审计活动提出了要求,并没有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对地震灾害预防管理体系开展审计活动,这表明我国对地震灾害预防审计的重视程度不足,还没有从法律层面上确立其地位。

当前,我国地震灾害预防管理活动已经大面积铺开,防震减灾工作以预防为主,而审计的“免疫功能”使得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审计在地震灾害预防管理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地震灾害预防审计活动为当地的地震灾害预防管理活动提出了很多战略性和操作性的建议,使得防震减灾工作更有成效。这种形势下,我国也应确立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审计的理念,倡导开展破坏性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审计实践活动,为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驾护航。

(二)建立相应的绩效审计准则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开展的这六次审计活动大都是依照绩效审计准则执行的,2013年国际最高审计机关也了ISSAI5510号审计准则《灾害风险降低审计》,这些都为地震灾害预防审计活动提供了行动指南。我国应结合实际情况,在借鉴上述审计准则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绩效审计准则,明确地震灾害预防审计的审计主体、审计目标、审计程序、审计方法、审计内容以及审计报告的编制等。

(三)探索地震灾害预防审计实务框架

我国应在加强地震灾害预防审计理论研究和学术探讨的基础上探索审计实务框架的建立,推进地震灾害审计实践活动的开展。审计实务的框架应重点从以下方面入手:

1.合理设定地震灾害预防审计的目标

任何一项审计,审计目标的确定都至关重要。审计目标决定着审计程序的选择和审计证据的收集方法,决定着审计意见的表述。结合加拿大审计案例以及ISSAI5510号审计准则,我国应将地震灾害预防审计的目标确定为评价我国开展的地震灾害预防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促进我国实现地震灾害预防管理战略目标。

2.有效确定地震灾害预防审计的程序和内容

从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开展的审计实践活动来看,破坏性地震灾害预防审计属于绩效审计的一种,不同于财务审计。由于审计对象的特殊性,其审计内容和所采用的审计程序要根据自身的特点进行选择和创新,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参照最高审计机关颁布的审计准则――《灾害风险降低审计》及加拿大地震灾害预防审计实践的经验,我国地震灾害预防审计可采用如下审计程序:

(1)识别政府对该地区地震灾害风险的分析

审计人员应关注政府对本地区震情形势以及发生可能性的评估,这些是当地政府制定防震减灾规划、开展地震灾害预防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审计人员应该对如下问题进行探索:影响当地的地震灾害类型是什么;每种类型的地震灾害发生的可能性;政府是否作出了风险评估,并考虑了人口、地理位置、地震灾害管理能力等影响因素;是否绘制地震风险区划图等。

(2)检查防震减灾规划的制定并对其目标进行评估

审计人员应检查是否编制了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防震减灾规划;关注防震减灾规划是否根据震情形势等进行更新,是否有程序来系统地检查防震减灾规划的完整性、一致性,并与现有的指导方针作比对;关注防震减灾规划是否基于对地震风险区划图和风险评估的分析;关注防震减灾规划运用到了哪些信息,这些信息的质量如何,是否有专业人员的参与等。

(3)评估防震减灾规划的落实情况

审计人员应关注该地区是否建立早期预警机制来预测可能发生的地震对该地区造成损坏的程度,如关注该地区是否建立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并对其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关注国家是否制定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城市是否制定地震小区划图;新建、改扩建重大建设工程是否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进行抗震设防;城乡规划中是否合理确定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等;关注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关注该地区是否开展地震应急知识宣传、应急救援演练活动;关注是否制定本地区的地震应急预案,并适时修订;关注应急预案中涉及的各团体是否能在地震应急处置活动中相互协调,以及现存的协调机制能否促进合作来减少该领域不必要的重复,使资源得到有效利用等。

审计人员还应从以下方面入手对预防性恢复规划进行审计,如关注政府是否建立能够将地震灾害恢复战略纳入问题考量的预算框架;关注政府是否筹划震后恢复时期的组织结构;关注是否建立“震灾”信用产品或者捐赠基金来确保地震发生后能够筹得资金;关注是否发展地震灾害保险事业来增强地震灾害的预防性恢复等。

综上所述,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开展的数次地震灾害预防审计活动,不仅促进了当地防震减灾体系的完善,更成为世界审计史上地震灾害预防审计的典范。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国应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适时推进地震灾害预防审计,促进我国地震灾害预防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Office of the Auditor general of British Columbia. Earthquake preparedness(Report1997/1998:1)Performance audits[EB/OL]. http://,1998-12-02.

[2] Office of the Auditor general of British Columbia. Follow-up of performance(Report2002/2003:3)[EB/OL].http://,2003-05-06.

[3] Office of the Auditor general of British Columbia. Follow-up of emergency preparedness in British Columbia(Report2005/2006:1)[EB/OL]. http://,2006-04-25.

[4] Office of the Auditor general of British Columbia. Planning for school seismic safety [EB/OL].http://,2008-11-12.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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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好,我叫灾害,想必,大家肯定非常讨厌我。因为有我,你们失去快乐;因为有我,你们常遭不幸;因为有我,你们非常痛苦。但这也有我的难言之隐,还请你们谅解。另外,我特此向地球大人申请--给你们写信。通过审核后,我立马写下了这封信,还恳请你们认真地阅读一遍。

还依稀可见,你们曾经经历过我不同形式的光顾。历经过让人闻风丧胆的地震灾害的突然袭击;体验过让人肝胆破裂的台风灾害的彻底扫荡;品尝过让人不知所措的洪涝灾害的严重打击……说实话,我很不愿给你们带来如此频繁的灾害,但地球大人之命难违啊,我对你们实在抱歉。不过,虽然自然灾害难以避免,但是我们可以“防灾减灾”呀。我是灾害,自然对于我的灾害同类非常了解。看着你们迟缓的身影,看着你们紧锁的愁眉,看着你们默默的泪水……我心如刀割,我决定,决定牺牲小我,告诉你们“防灾减灾”的知识。

<地震灾害>

近段时间,我们常常以地震灾害的形式出现。话说让你们措手不及!其实,你们来得及防震的,仔细观察,你们会发现:地下水变浑、猪牛羊乱跑乱叫、老鼠外逃、鱼儿在水中乱跳……这都是我们来临的暗示啊,这时,你们就应该做好防震准备了。如果是在地震发生时,来不及逃,那你们可要在坚固的物体低下躲藏,以免被东西砸到。切记,不要躲藏在高大建筑物下,确保安全。地震后,千万别赶着回屋里取东西,因为我们还有余震,这个至关重要!

除此之外,“救人于危难之间”的高尚美德更重要!是谁?在别人被废墟困住的时候,来来回回的送上食物和水,让他活着等待被救;是谁?在别人被废墟困住的时候,小心翼翼的搬开废墟疏通空气,让他有生的希望;是谁?在别人被废墟困住的时候,用深色布盖住正被强光照射着眼睛的遇难者,让他对未来充满希望。是人们!是具有“救人于危难之间“的高尚美德的人们!看着一个个忙碌的身影,深深的打动了我,我想,再大的灾难也难不倒你们救人的方法!我向你们致敬。

<台风灾害>

台风,不可小瞧也!都说,这是最容易防范的灾害,但这一灾害的防范也是最容易忽略的。首先,台风前,要把阳台上的一切物体搬下。然后,台风来临时,你们别到海边玩,而是到家里把门窗关好!如果是在户外,那可要避开高大建筑物。只有这样,那美好的生活才能向你招手。

模模糊糊可见,那是一锅美味的汤;那是一间坚固的屋子;那是一群来自四面八方的人群。不错的!虽然,无情的的台风把你们的房子掀翻,让你们无处可归,但是始终都有你们的容身之所。有美味的食物可享用。也让我明白;台风再大,也刮不走人与人之间的爱!

好了,时间有限。我们就说到这了!总之,生命就像一颗璀璨的夜明珠,无比珍贵,因此你们要学会防灾减灾,珍爱生命!最后,我想问你们:“面对灾害,你们准备好了吗?”这个问题的答案在我下次光顾你们的时候再找!

祝你们每天快快乐乐,身体健康!

第4篇

一、汶川地震对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影响

汶川地震灾害对区域经济持续发展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包括对区域经济增长、区域产业结构、区域资源与环境的可持续利用和区域间的经济联系的影响。

(一)对区域经济增长的影响

经济增长包括两个方面的涵义,其一指在一定时期内,一个国家生产人民所需的商品和劳务的潜在生产能力或这种潜在生产能力的增长率,其二指一定时期内商品和劳务的实际增加量或它们的实际增长率。这些措施使得财政对灾害的相关支出成为影响财政支出计划的一个不确定因素,影响财政收支的平衡和其它经济社会建设的发展。

(二)对区域产业结构的影响

汶川地震对一些早先构建起来的较为合理的产业结构造成很大的冲击,也会使产业结构大幅度降级。例如,地震对土地资源的破坏,制约了农业劳动生产率,导致农村剩余劳动力进一步增加。劳动力隐性失业于第一产业,使得第一产业产值结构和就业结构错位幅度较大,地震对工业的破坏,又使第二产业吸纳劳动力的能力进一步减弱。此外,地震对环境的破坏,也严重地影响了旅游业的发展与创收。

(三)对区域资源和环境可持续利用的影响

地区经济增长所需的资源可分为自然资源和经济社会两大类,它们共同构成了区域经济增长的资源基础。区域内自然资源的察赋直接影响着区域经济活动的规模和效益。汶川地震引起地形地貌的变化,产生水土流失,对土壤环境影响也大。地震破坏了植被,使植被覆盖度下降,生物多样性减少,对周围动物物种多样性有所影响。

(四)对区域间经济联系与合作的影响

区域合作已成为统筹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发挥区域比较优势、实现地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途径。区域间的知识扩散、专业化生产和规模经济产生的动态优势是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发展的外生力量,区域利用各自的比较优势进行区域间人才、资金、技术、产品等方面的交流,既可为区域经济发展注入活力,同时也推动了区域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汶川地震一方面破坏了区域间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使区域间经济联系困难,另一方面破坏了受灾区域的生产、生活设施,加剧了区域间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性,严重损害了经济的规模效益、分工效益和产业结构效益,造成经济效率损失,使生产要素匮乏与经济发展的矛盾进一步加剧,特别是人才、土地等生产要素的匮乏严重制约了经济的发展。

二、经济可持续发展是汶川地震灾区重建的路径选择

可持续发展包括社会、经济、资源、人口、环境等方面,而经济可持续发展是条件。汶川灾区的重建要把目光放远,坚持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一)经济可持续发展是减轻地震灾害的客观基础

防震减灾主要包括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地震应急、地震救灾与重建四个环节。这些以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为条件的。如果一个地区的经济实力强,对解决地震灾害问题的经济投入力度大,其防范和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亦会大大增强,并将取得良好的效果;所以说经济可持续发展是减轻地震灾害的客观基础。

(二)经济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提高抗震设防水平

由于破坏性地震的发生和大小是不确定的,所以对建筑结构进行合理的抗震设计乃是减轻地震灾害的最有效措施,而建筑结构的合理抗震设计涉及的首要问题,便是如何确定工程结构的设防标准问题。随着社会物质文明和技术的进步,人们对建筑功能和安全性要求愈来愈高,要求采用更高的抗震设防标准。因此,经济发展有利于提高建筑结构的抗震设防水平,使我们居住的空间更加安全。

三、正确处理地震灾害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

研究地震灾害与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相互关系,将防灾救灾与区域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协调起来,提高区域的综合防灾救灾能力,大大减少各种自然灾害带来的不良影响,是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在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中要努力处理好地震灾害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

(一)开展自然灾害与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定量关系研究

要加强灾害综合研究,研究地震灾害与区域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由于地质灾害具有突发性或渐进累积性,以及人类行为对灾情形成的重要作用,因此,防灾减灾要提高对地质灾害的理解和认识,可通过剖析区域经济各因素如资本、劳动力、科技进步等因素如何影响区域经济增长的,来分析地震灾害的发生对这些增长因素作用,以此来确定对区域经济增长的影响,并将地震灾害对经济增长影响模型的理论经验结论和政策描述应用于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同时,也要研究地震灾害对产业要素资源的配置作用及结构效应,分析地震灾害对区域产业间关系结构及比例关系的影响,为灾后区域重新配置产业结构提供政策导向,分析地震灾害的区域间联动效应和对区域与环境的破坏,为制定区域整体防灾规划提供理论依据。

(二)建立区域的信息系统和预警机制

灾害预警系统,就是要在管制机构中,构建一种能对同质性灾害事故具有免疫功能,并对各种灾害现象具有预防和矫正功能的自组织机制。建立预警机制,首先要选择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指标建立社会预警系统的指标体系,再经过研究和调查确定警戒限,用信息系统中收集到的信息对某个区域的现状进行评价,对每种地质灾害的成因机理、易发区域及严重程度、可能采取的预防措施,制成有关图件,将灾害监测、预测预报、预防、应急、救援、恢复、灾害管理等纳入到灾害系统的综合研究中,为决策部门提供科学信息和决策依据,以实现全社会共同减灾的目的。

(三)建立和完善巨灾风险保障机制,为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保险在巨灾救助方面具有优势保险以其分散风险、保障民生的优势。目前我国巨灾救助由中央政府主导的公共财政负责,主要工作由民政、地震、防汛抗旱等政府部门承担,灾后安置和灾区重建基本靠政府补贴和社会捐赠,具有很大的不经济性。如此,决定了必须建立和完善巨灾风险保障机制,建立由政府、保险公司、投保人共同参与和分担风险的保险机制,即政府在巨灾保险的供求平衡上要发挥主导作用,通过强制保险、政策优惠和超额损失再保险,解决巨灾保险可负担性和可供性的矛盾,保险公司则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和再保险风险转移手段,借助资本市场分散巨灾风险,协助推动风险管理,为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杨仕升。地震灾害与经济发展[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1)

第5篇

市开展城市地震安全社区示范试点工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全面提高全社会对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和抵御能力的重要任务,市实现“三年大变样”重要保障。通过开展城市地震安全社区示范试点工作,对于建立健全政府社会协同的防震减灾机制,强化对地震灾害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普及,全面提高全社会对地震灾害风险的防范意识、技能和灾害救助能力,对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确定示范试点社区的条件

各区要选择基层组织健全、防震减灾工作基础较好、有防震减灾志愿者队伍、驻社区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力量主动积极参与防震减灾工作的1-2个社区建设城市地震安全示范试点社区。示范社区居委会要专门设立地震安全社区工作办公场地,作为组织实施地震安全社区创建工作的活动场所。要建立健全社区防震减灾的各项制度,确保地震安全示范试点社区建设工作取得实效。

三、扎实开展地震安全社区示范试点活动

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完善试点社区的防震减灾规划。充分发挥社区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作用,组建社区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工作队,开展多种形式的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活动。扎实开展社区“三网一员”建设,完善地震宏观异常报告、灾情速报机制。加快社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通道建设,积极完善社区地震应急预案体系,指导居民家庭依据家庭实际编制家庭地震应急预案。定期组织社区居民开展社区地震应急演练活动。

第6篇

做好防震减灾工作,中省高度重视,社会广泛关注,各界十分关心。各级各部门要立足我市毗邻汶川特大地震余震发生区的实际,进一步深刻认识防震减灾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增强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更加扎实认真地落实防震减灾各项措施。

(一)将防震减灾纳入全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各县区、各部门要把编制防震减灾规划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并切实纳入到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基本建设、事业发展、科技进步、重点项目等专项计划中,要充分体现防震减灾工作内容。要逐步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防震减灾投入机制,加大对防震减灾事业经费的投入力度。要充分发挥科技对防震减灾工作的支撑引领作用,支持地震科技攻关,增加地震设施手段。对防震减灾工作方面的项目,从立项到经费安排方面要给予倾斜。要大力推进地震监测预测新技术、新方法的使用,大力推进实用技术,开发和推广工程抗震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场地抗震和结构抗震技术措施的落实,提升地震灾害防御能力和应急救助工作水平。

(二)深入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全市各级地震、教育、科技等部门要制订防震减灾宣传教育计划,市、县区都要建立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完善宣传网络,加强阵地式宣传。要进一步加大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力度,增强公众防震减灾法制观念和意识。今年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即将实施。各县区要以“5·12”国家防灾减灾日、科技之春宣传月、唐山地震纪念日等为契机,大力开展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科普知识和防震避险知识教育。要把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普及纳入文明社区活动和新农村建设中,作为“文化、卫生、科技”三下乡活动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活动。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通过报告会、专题讲座、发放宣传资料、播放录音录像、张贴标语等形式,对包括农村在内的广大群众普及地震科学知识、应急避险知识,引导、帮助群众消除恐震心理,增强社会民众防震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全市各级教育部门要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中小学课外读物和科普活动中,每个县区要建立一所防震减灾科普宣传示范学校,并逐步推广。各级学校也要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学生安全素质教育体系,积极开展地震应急演练,使广大学生能够掌握应急防范措施和应急避险知识,增强防震减灾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要加强新闻媒体在防震减灾宣传教育中的作用,利用电视、网络、报刊、广播等媒体平台大力普及防震减灾知识,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御地震灾害的局面。

(三)不断强化防震减灾执法工作。要按照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依法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与监督,加强抗震设防的执法检查;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坚持依法行政,加大防震减灾相关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力度,强化执法队伍,健全执法机构,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四)进一步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防震减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领导机构,完善工作体系,坚持经常性研究防震减灾工作的会议制度,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各级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明确各自防震减灾工作的职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加强目标考核,把防震减灾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要建立健全市、县区地震行政管理机构,加强领导班子建设,配备专业人员,明确职责。依据省地震局重新确定的省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我市汉台、宁强、略阳、勉县、南郑、城固、洋县、西乡八县区要重点加强防震减灾体系建设,有条件的县区在下一步政府机构改革时研究单设,条件暂不成熟的可与科技等有关部门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配备3-5名专兼职工作人员,确保“有牌子、有职能、有人员、有经费”。同时,各乡镇要确定一名防震减灾助理员,负责落实基层防震减灾日常工作,抓好“三网一员”建设,巩固群测群防工作基础。各县区、乡镇组织机构和人员落实情况要在6月底前分别报市地震局备案。要加强对地震工作人员的培训,增强市、县区地震工作队伍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提高防震减灾综合工作能力。

二、切实加强地震监测预测,积极做好群测群防工作

地震监测预测是整个防震减灾工作的基础。要努力探索和揭示地震发生发展的规律,提高地震监测预报的能力。

(一)继续严密监视震情变化。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对全市地震地质环境、地震地质构造及其活动规律和地震预警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震情短临跟踪工作方案,完善震情跟踪工作措施,坚持重大异常速报制度,及时做好资料分析,努力捕捉地震前兆信息,提高震情分析会商水平,确保各类地震监测仪器设备正常运转,地震监测资料质量可靠,地震信息及时传递。要规范地震信息行为,积极探索逐步地震重点监测防御区和重点危险区判定信息的渠道,使群众了解自己所在地区的地震危险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防御措施。

(二)努力加快台网改造建设步伐。要按照“全省地震监测能力达到1.0级、前兆台网合理布设、基本实现地震烈度速报”的目标,将监测台网建设纳入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加强省、市、县区的沟通,统筹安排经费,进一步加密测震、强震、前兆台网密度,新增监测手段;加快实施**GPS监测项目;开展陕南地区跨断层流动监测。今明两年我市要建设完成12个强震观测台,7个测震台,5个A+级GPS测点,4个形变台,8个跨断层一级水准观测点,3个断层流体观测台,到20**年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区要建至少2个断层观测台,其他县至少应建1个断层观测台。要健全地震信息网络,建成市级区域台网中心和地震速报平台,以市地震信息节点为平台,建立全市防震减灾虚拟网络,实现与各县区及周边地震联防区、协防区的地震监测信息共享,确保信息传递快速、准确。要不断引进新的观测技术和方法,逐步形成空间、地表、地下相结合,覆盖全市、与周边地区互相联网的立体观测系统,不断提升我市地震监测能力。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

(三)全面加强群测群防工作。积极推进以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科技宣传网、乡(镇)防震减灾助理员为主要内容的“三网一员”建设,因地制宜开展地下水、气体、动植物等地震宏观异常观察,充分发挥群测群防在地震短临预报、灾情信息报告和普及地震知识中的重要作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群测群防投入力度,稳定群测群防工作队伍。要以地震宏观监测技能和科普知识宣传能力为重点,加强对群测群防人员的培训,使其成为基层地震工作的重要力量,巩固防震减灾宣传的前沿阵地。

三、着力抓好地震灾害防御,依法加强抗震设防工作

地震灾害防御的根本目的就是最大限度的减轻地震灾害损失。地震灾害损失主要是由建(构)筑物的倒塌破坏造成的。当前我市建筑物抗震设防能力普遍不高,汶川地震造成大量基础设施、公共建筑、学校医院、村镇房屋毁坏。为确保建筑物的防震安全,做到“大震不倒,中震可修,小震不坏”,必须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行政监督,加强建筑物场地抗震和结构抗震的行政审核把关和技术管理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科学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一般建设工程必须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和国家批准的地震小区划确定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生命线等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据此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程序,为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选址和抗震设计提供必要的设防依据。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建设工程管理制度,确保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

(二)切实做好恢复重建抗震设防技术服务。市县人民政府在制订本地经济发展规划、国土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潜在的地震危险。重视开展地震活断层探测与地震危险评价和地震小区划等地震基础性探测工作。配合省上尽快组织实施汉中地震活断层探测项目和小区划项目,详细排查具体的地震地质环境,区分不同情况,分类提出抗震设防要求,为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基本建设提供依据。认真加快全市灾区恢复重建项目的实施,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做好防震减灾技术服务,开展恢复重建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检查,使恢复重建项目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从根本上消除灾害隐患。要组织开展县级以上城市的建筑物抗震性能鉴定工作,对达不到设防标准的要统一规划,逐步予以加固改造。对存在地震安全隐患的病险水库及能源、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设施,要按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改造,消除隐患。加强对地震可能引起的滑坡、水库、溃坝、堰塞湖等次生灾害的防御。继续推进城市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工作,建立城市地震安全示范社区指标体系,各县区至少建设1个城市地震安全示范区。

(三)积极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作。要高度重视并尽快改变农村民居不设防的状况,提高农村民居的地震安全水平。各县区要新建1—2个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点,发挥示范点的辐射带动作用,把知识普及到乡(镇)、村及农户,做到家喻户晓,使广大农民把建设地震安全民居变为维护自身生命财产安全的自觉行动。建设、地震部门要组织力量,及时提供抗震性能比较好的民居设计图和模型,建立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技术服务体系,为建设地震安全民居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鉴于我市乡镇机构设置情况,村镇成片建设的抗震设防工作由建设、地震工作部门协同分工把关;农村零散农户建房的抗震设防工作由镇政府牵头,土地、建设、地震部门参与,采用“会商制”,共同抓好。发展改革、民政、扶贫等部门在新农村建设、扶贫搬迁、移民搬迁和推进安全民居工程中,将地震安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其中,扶持、引导农民建设地震安全民居。

四、不断提高地震应急能力,夯实防震减灾工作基础

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加强对防震减灾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危机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努力实现从被动救灾到主动减灾的转变。

(一)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体系。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分级编制、分级管理的原则,尽快修订地震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工作程序、层级管理职责和协调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相互补充、协调一致的地震应急体系。要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经常开展演练,检验反应能力,使地震应急预案更加科学、实用,增强可操作性。要完善措施,建立地震快速评估基础数据更新机制,推进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和基础数据库建设。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体系,加强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市上力争20**年建成1个市级地震应急指挥中心,**县各建成1个县级地震应急指挥中心。

(二)切实加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按照“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平灾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各县区在规划建设或改扩建广场、公园绿地、体育场所、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时,根据人口密度和分布实际,应充分考虑紧急疏散和安置受灾民众的需求。**期间,受汶川地震影响灾情较重的**县要结合灾后恢复重建各建1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市上将在2009年底前建设完成桥北广场应急避难场所的基础上,再建2处避难场所。“**”期间,其它每个县城的应急避难场所至少要能满足30%城镇人口应急避险需求。

(三)建立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一队多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要依托消防部门,建立市、县区两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要及时配备、补充救援效果好、携带方便的专业救援设备;要对现有的各行业各部门救灾力量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掌握基本情况,统筹现有救灾救援力量,建立和完善统一指挥、统筹调度的工作机制,并加强对救灾救援知识的培训和应急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能够集中统一组织开展救灾救援工作。同时要加强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建设,各县区必须有1—2支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志愿者队伍在群众自救互救中的作用,形成社会基础广泛、协调统一的地震灾害救助力量。要进一步完善军地联络机制和区域联动机制,为及时应对地震突发灾害事件做好准备。

第7篇

1.1编制目的

为加强地震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的领导,明确各村、社区和有关部门的职责,确保地震应急快速、协调、高效、有序地开展,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市地震应急预案》、《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订本方案。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发生在我乡或发生在邻区波及我乡的地震,及与之相关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活动。

1.4工作原则

立即响应,自行启动: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乡政府和相关机构立即自动按照方案实施地震应急工作,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乡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乡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实施地震应急工作。

社会参与、协同行动:乡政府有关部门和村、社区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紧紧依靠广大群众,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与救助机制;依靠和发挥人民、武警部队、基干民兵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的技术手段。

2地震应对组织机构与职责

2.1乡抗震救灾指挥部

2.1.1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后,乡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转为乡抗震救灾指挥部,在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的领导、指挥下,协调组织本区域内的地震应对与救灾工作。乡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挥长:乡政府乡长

副指挥长:乡政府分管地震工作的副乡长

乡武装部负责人

成员:乡党政办、乡综治办、乡财政所、乡产业办、乡社会事业办、乡司法所、乡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办为成员。

2.1.2乡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地震应对方案。

(2)统一指挥全乡抗震救灾工作,组织乡有关部门和村、社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必要时派出现场指挥部。

(3)协调县人装部、县武警中队、全乡基干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4)向市政府、县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发展趋势,视灾情请求市政府支援和对外呼吁援助。

(5)部署、协调、督促、检查各部门和村、社区的地震应急、应对工作。

(6)在上级政府和县委的领导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7)必要时提出交通管制、征用物资、灾区进入紧急状态等措施的建议。

(8)处置地震应对和救灾工作的各类突发事件,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对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2.1.3乡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乡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乡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办。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乡长兼任。乡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

(2)提出抗震救灾方案、措施和建议。

(3)贯彻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之间的应对救援工作,并督促落实。

(4)掌握震情监视和会商情况,分析、判断地震趋势。

(5)制定新闻、宣传工作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信息会,审核有关新闻稿。

(6)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7)承担乡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2乡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视灾情情况,成立乡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其成员如下:

指挥长:乡政府分管地震工作的副乡长

副指挥长:乡武装部部长

成员:乡防震减灾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单位和村、社区负责人。

乡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职责:指挥协调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指挥协调抢险救灾队伍抢救被压埋人员;指挥协调公安消防部门迅速消除火灾及其隐患;指挥协调卫生部门紧急抢救、运转伤员;指挥协调民政部门迅速安置灾民生活、发放救灾款物;指挥协调通讯、供水、供电、供气部门迅速解决临时通讯、供水、供电、供气问题;指挥协调建设、交通部门迅速抢修重要市政和交通设施;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做好保障和支援工作;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反映震情、灾情处置情况,并负责落实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处置现场其他事宜。

3预警预防

提前识别地震前兆,对一定时间和空间区域的破坏性地震趋势作出预测,及时预警信息,做好预防准备,落实应对措施。

3.1预警预防行动

乡(镇)政府根据地震预报,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防止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3.2地震预警级别及

乡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地震重点危险区执行。已经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乡政府可以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同时向县政府和县地震局报告。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级以上地震,发生在其它地区7.0级以上的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299人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5.9级地震,发生在其它地区6.5—6.9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49人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4.5—4.9级地震,发生在其它地区6.0—6.4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4.0—4.4级地震,发生在其他地区5.0—5.9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其他地震应急事件,是指强有感地震(﹤5级的有感地震)、震情异常和地震谣传。应对其他地震应急事件,在乡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支持下,乡防震减灾办公室组织、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4.1.2地震应对分级响应

应对县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分别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响应。乡抗震救灾指挥部在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县委的领导下开展地震应对工作。

应对县内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乡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地震应急、应对工作。

4.2扩大应对地震应对期间,在受灾区域发生相同、更大等级地震灾害事件,或受灾区域发生洪灾、传染病暴发流行、社会动荡等其他意外事件,产生更严重影响或破坏,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或现有的应急力量不足,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迅速将情况报告县政府并提出应对建议和援助请求,同时部署乡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地震应对工作的正常进行。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地震灾害信息报送和处理的内容包括:震情速报和灾情速报,乡政府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震情灾情公告。

4.3.1地震系统的震情速报

接上级地震部门的信息后,10分钟内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报告。

4.3.2地震系统的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地震灾情速报的工作程序如下:

地震工作部门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汇总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灾情发展动态,按1、2、6、6、6、……小时间隔向上级地震局报告,直至应对结束,如有新的突发灾情,应随时报告。

4.3.3乡政府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乡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及时向县政府和县防震减灾局报告。

乡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灾情进行初步核实,及时汇总统计,向县政府报告。乡政府各部门和各行业部门及时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有关灾情信息。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乡政府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县政府。

4.3.4震情灾情公告

乡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震情、灾情信息;有关震情灾情的新闻报道须经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审查后,涉及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的报道,须经县外事台侨办同意后。

4.4指挥与协调

4.4.1I、Ⅱ级响应

在省应急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4.4.2Ⅲ级响应

在市应急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4.4.3Ⅳ级响应

地震发生后,乡政府和乡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应第一时间派人参加乡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乡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全乡地震应对工作。

乡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召开乡地震应急指挥部全体会议,通报震情灾情,确定应对规模,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1)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转移、接收与治疗。

(3)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

(4)启动应急避难场所或临时避难场所,设置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简易住所和临时住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确保饮用水消毒和水质安全,积极开展卫生防疫,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

(5)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与监测预警工作,防范地震可能引发的火灾、水灾、爆炸、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或者剧毒、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等次生灾害以及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6)依法采取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必要措施。

4.4.4其他地震应急事件

我乡发生4.0-4.9级地震,由乡防震减灾办公室组织、协调全乡地震应对工作,及时收集震情和社会影响情况,提出震情趋势判断,并报告县政府和县防震减灾局。负责人为分管副乡长。

发生地震谣传事件,立即由乡防震减灾办公室牵头处理,迅速调查了解地震谣传缘由、影响范围、群众情绪等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平息地震谣传方案;安排布置相关部门采取各种有力措施,追查谣传根源,快速平息谣传。

4.5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现场指挥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对救援工作体制。

现场紧急处理的主要内容是: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险或威胁,消除次生灾害;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地震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开展救援工作。

4.5.1抢险救灾

牵头单位:乡武装部

成员单位:乡、村、组干部、民兵应急分队、乡团委(青年志愿者队伍)等

应急工作:遵照乡抗震救指挥部命令,组织调动乡抗震、民兵预备队迅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抢救国家重要物资。

4.5.2医疗卫生救援

牵头单位:乡卫生院

成员单位:各村卫生站

应急工作:组织调动医疗救护队伍迅速赶赴受灾现场进行救治,做好危重伤员转运、护送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及时清运垃圾、死亡牲畜,保持环境清洁,预防各种疫情,做好饮用水源保护、食品卫生监测检查工作,保障应急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

4.5.3交通运输

牵头单位:乡交管站

成员单位:各村民委员会

应急工作: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对被毁公路、铁路、桥梁和有关交通设施进行抢修,消除路面障碍,设置醒目标志,保证救灾车辆通行,确保抢险救援人员、物资运输和灾民疏散,实行交通管制。

4.5.4城市基础设施与工程抢险

牵头单位:乡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办

成员单位:各村民委员会

应急工作:组织专业人员对电力系统破坏情况进行检查,并迅速进行抢险、抢修,保障救灾电力供应;负责供水、燃气、排污、市政等城市基础设施的检查抢险,负责水库、河道、堤坝等水利设施的抢险排险。

4.5.5通讯保障

牵头单位:乡产业办

成员单位:乡移动、联通、电信营业厅

应对工作:在通讯线路、设施遭受地震破坏时,开通备用的应急通讯设备,保证抗震救灾通讯畅通,并尽快恢复破坏的通讯设施。

4.5.6物资供应保障

牵头单位:乡社会事业办

成员单位:各村民委员会

应急工作:做好救灾物资(帐篷、被服、食品、药品等)的储备、调运、发放、管理工作,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4.5.7社会治安保障

牵头单位:乡综治办

成员单位:各村民委员会

应急工作: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国家重要财物、设施、次生灾害源以及救灾人员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灾区党政机关、要害部门、物资储备仓库等重要目标的警卫,预防、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

4.5.8灾民救济及安置

牵头单位:乡社会事业办

成员单位:各村民委员会

应对工作:设置、检查各避难场地,调集救灾资金和物资,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负责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4.5.9震情跟踪监测

牵头单位:乡防震减灾办

成员单位:各村民委员会

应对工作:加强地震监测和震情跟踪工作,及时向乡政府报告震情信息和震后趋势判定意见。

4.5.10灾情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牵头单位:乡防震减灾办

成员单位:各村民委员会。

应工对作:及时收集震区受灾情况向乡政府报告,按照相关规范,迅速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4.5.11应对工作资金保障

牵头单位:乡财政所

成员单位:各村民委员会

应对工作:筹集、调拨应急资金。

4.5.12次生灾害防御

牵头单位:乡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办

成员单位:各村民委员会

应工对作:对道路、桥梁、天然气、供排水等重要基础设施采取措施排除或控制险情,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的建筑物进行鉴定,圈定危房、竖立标示牌,对可能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的危险地段进行排查,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或控制险情;对已造成堵塞沟道、挡水堤坝损坏的险情,要采取紧急有效处置措施排除险情,防止次生洪灾发生。对灾害性天气及时作出预报。各有关工业部门和有易燃易爆、有害有毒物品的部门负责对灾区易于发生火灾、爆炸、毒泄、污染等次生灾害的物资、设施采取紧急措施,预防次生灾害发生。

4.5.13对外呼吁与接受外援

牵头单位:乡社会事业办

成员单位:各村民委员会

应工对作:按照有关规定乡社会事业办负责请求和接受社会各界向我乡受灾区提供的紧急救援和捐助,并及时向灾区发放。

4.5.14宣传报道

牵头单位:乡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成员单位:各村民委员会

应工对作:按《乡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应急预案》向社会震情、灾情信息,及时、准确地报道抗震救灾、重建家园等方面的情况,配合地震部门加强地震科普知识、防震抗震和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凡涉及震情、灾情的报道,须经乡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审查同意。

4.5.15后勤保障与社会动员

牵头单位:乡抗震救灾指挥部

成员单位:各村民委员会

应对工作: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组织志愿者队伍,参与抗震救灾工作。

4.6信息

地震事件的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乡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地震预报和地震灾情信息通报工作。有关震情信息、抗震救灾和灾害损失情况的新闻报道,须经乡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审查后。

4.7应结对束

应对结束必备的四个条件:经地震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一般地震的可能;地震应急各项工作基本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乡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地震应结对束命令的,并及时上报县政府。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因救灾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讯设备等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失或无法归还的,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5.2社会救援

乡社会事业办负责接受、管理、安排社会各界的各类捐赠物资,并登记造册,报乡政府备案。乡镇政府根据救灾工作的需要,制定救灾物资、资金的使用计划,对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适时向社会公布。

5.3灾后重建

合理安排、严格管理救灾资金、物资,提出恢复重建的短期计划,并启动实施。乡有关部门和各村、社区协同做好灾区重建规划,加强房屋和工程建设的抗震设防工作。

5.4保险

乡防震减灾办公室负责协调县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及时实施理赔。

5.5调查和总结

乡防震减灾办公室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对地震应对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并报送乡政府。

6宣传、培训和演习

6.1宣传

地震应急、应对宣传坚持“主动、慎重、科学、有效”的原则,在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地震、科技、教育、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强化配合协作,采取多种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防震减灾意识。

6.2培训

各村、社区要加强地震应工对作培训;承担地震灾害紧急救援任务的各村、社区,要加强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地震应对能力和水平;各村、社区要开展社会民众震时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工作;乡防震减灾办公室要加强对各村、社区防震减灾助理员业务知识及技能培训。

6.3演习

各村、社区、学校和相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方案要求,整合各种应救对援资源,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对演习。

专业救援队伍有关管理部门应定期与不定期进行演练,必要时举行跨部门多种救援力量合练,检验应对联动、紧急集结、快速反应、协调配合、现场救援、后期处置等能力。

7附则

7.1定义与说明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等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共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7.2方案管理与更新

本方案由乡政府批准。乡有关部门和各村、社区应当根据本方案制订本部门、本辖区的地震应对方案,报乡防震减灾办公室备案。《乡地震专项抗震救灾应对工作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

地震应急方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乡防震减灾办公室承担。

第8篇

一、救援体系

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成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救援组,在我县发生地震灾害时,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救援工作。救援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县委常委、武装部长

成员单位:武装部、县防震减灾办、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县水务局、县科技局、县安监局、县交通局、县粮食局、县电力局、城关镇

二、主要职责

1、救援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统一指导全县抗震救援工作,协调解决抗震救援中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

(2)组织成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临震预报时,宣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进入紧急状态。

(3)发生地震灾害时,在接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救援指令后,第一时间确定救援目标,分配救援任务,派遣专业紧急救援队赶赴灾区,协调武警、消防、民兵预备役部队派遣抢险救灾队伍。

(4)坚持“以救人为主”的原则,现场组织紧急救援队排查、抢救埋压人员和受伤群众,抢修被毁的道路、供水、供电、通信等设施,维护水库安全。

2、救援组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县防震减灾办负责组织紧急救援队开展各项救援工作,协调各乡镇搜救队的救援行动。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疏散群众,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城区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组织公安民警、协调消防部队开展灾后救援工作。

县武装部负责派遣驻军或申请上级机关调集部队和民兵预备役赶赴灾区排查、抢救埋压人员,协助抢修被毁设施。

县武装部负责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等重要目标的警戒,确保重要目标安全;派遣驻地武警部队或申请上级机关调集武警部队赶赴灾区排查、封控事故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加强治安控制,抢救被困人员,疏散群众。

县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在发生地震灾害时,派遣驻地消防部队或申请上级机关调集消防部队赶赴灾区处置火灾事故,排查、抢救埋压人员。

县交通局负责抢修被毁的道路,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县教育局负责疏散各级学校的师生,协助抢救埋压师生。

县卫生局负责做好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灾区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

县城建局负责组织力量对灾区被破坏的给排水、公共客货交通、县政设施进行抢修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抢修病险水库,适时组织水库泄洪,维护水库安全。

县经贸局负责组织供应灾民和救援人员的生活必需品。

县安监局负责排查各类安全隐患,保障灾民和救援人员安全。

县电力局负责抢修被毁的电力设施,保障救援供电需要。

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负责为抢险指挥部提供必要的通信设备,及时抢修被毁的通信设施,确保发生灾情后通信畅通。

三、救援措施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救援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各成员单位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1、救援队伍的组建

(1)县武装部负责组建1支县直驻军部队和1支民兵预备役连紧急救援队,每个乡镇成立1支民兵预备役连的紧急救援队。

(2)县武警中队负责组建1支县直驻地武警部队紧急救援队。

(3)县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组建1支县直驻地消防部队紧急救援队。

(4)县公安局负责组建1支县直公安民警紧急救援队、19个乡镇公安民警紧急救援队。

(5)县交通局负责组建县直和19个乡镇道路抢救和运输紧急救援队。

(6)县卫生局负责组建以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为主的2支县直卫生紧急救援队,乡镇中心卫生院成立1支卫生紧急救援队,乡卫生院成立紧急救援组。

(7)县教育局负责在各级各类学校分别组建成立1支紧急救援队。

(8)其他各职能部门均要组建1支县直专业紧急救援队和19个乡镇专业紧急救援队。

(9)各级机关单位、各村组均要成立自救和互救队伍。

2、应急救援的责任区域

(1)全县范围内同时发生灾情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救援,各乡镇紧急救援队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实施本乡镇范围内的各项应急救援工作,县直和城关镇紧急救援队负责县城各项应急救援工作。

(2)县内某一区域发生灾情时,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救援组统一调度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实施救援。

(3)县城发生灾情时,县直和城关镇各紧急救援队第一时间开展救援,并紧急调动各乡镇救援队配合实施救援。

2、救援队伍的指挥与协调

(1)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地震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

(2)各救援队要及时参加地震现场指挥部召开的会议,报告救援工作情况。

(3)在救援行动进程中及时报告新发现的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4)各救援队之间要积极妥善地处理各种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友邻队伍之间要划分责任区边界,同时关注结合部;区块内各救援队伍之间要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有线电话、网络、水源等现场资源的共享或分配;各救援队伍之间保持联络,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有危险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3、人员抢救程序

在地震废墟中进行人员抢救要按照搜索营救程序实施。

(1)现场快速展开:现场快速勘察,设置警戒线,建立救援基地;

(2)搜索行动:展开人工搜索,尽快发现地表或浅埋的受难者,进行犬搜索,找寻被掩埋于废墟下的受难者,对重点部位进行仪器搜索,以精确定位;

(3)营救行动:采用起重、支撑、破拆及狭窄场地营救、高空营救等方式,使受难者脱离险境;

(4)医疗救护行动:由具有现场急救经验的专业急救医生采取医疗救护手段对受难者进行救助,迅速转送医疗站。

4、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灾区应急与救援工作的队伍应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监视余震、火灾、水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