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2 09:3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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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的行政管理工作是高校日常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管理工作是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和保障,而行政工作的效率的提高必然要依靠管理来实现。除此之外,高校的行政管理也关系着高校的正常发展,高效率的行政工作对于提高高校的竞争力也有很大的作用。因此,要认识到高校行政管理中行政效率的问题,然后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来解决问题,从而提高行政效率。
一、高校行政管理中存在的行政效率问题
(一)高校行政部门结构不合理
当前高校一般采用的是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层面有着教务、总务、学生、后勤等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在学校层面来看,多个不同的校长往往分管一到两个不同的部门,但是到了学院中,又以院长为领导来管理学院内的行政事务,实际上,这种两级行政管理体制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显得有些冗余。例如在美国的高校中,主要采用的是校级行政管理体制,关于教师、学生、学校的问题都可以直接由学校层级的管理部门来进行管理,减轻了学院的行政管理负担,让学院将更多的精力放在教学科研方面。
(二)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结构不合理
在我国,高校行政管理岗位上的人员较多,从学校到学院,都有专门从事行政管理的人员,而且由于很多高校都属于事业单位,行政管理岗位上的工作人员职称是不断提升的,这就经常出现同一个办公室有多个科级、副科级干部的情况。而且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处于层级较低的工作人员处于超负荷的工作状态,不同级别人员的工作安排差异较为明显。实际上,这体现出了人员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也是人员冗余的问题,不是所有人都能够发挥作用,人多不一定效率高,反而可能由于层层上报导致效率降低。
(三)高校行政管理模式落后
高校在行政管理模式中大多还是参照一般事业单位的管理模式,比如上传下达的模式,一旦上级领导决定好出台一个决策性问件,就会以纸质文件的方式进行层层下达,再层层上报学习成果。虽然这种方式比较有条不紊,但是在效率上却大打折扣。另外,由于没有竞争和淘汰机制,很多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并没有意识到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性,也没有形成提高效率的良好习惯。
二、提高高校行政管理效率的策略
(一)改革高校行政部门结构设置
高校行政部门结构的改革迫在眉睫,尤其在当前很多高校行政管理效率没有提升的情况下,高校自身应当对行政部门的设置加强反思。从高校管理的角度来看,行政管理和教学管理是相辅相成的,但是行政管理工作毕竟是为教学工作、学生工作服务的,应结合教学和学生发展的实际要求来配置行政部门,而不是一位地延续以往传统的行政部门结构。例如学校行政管理在某些具体的工作上可以直接覆盖全校,而不是继续层级下达,导致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效率下降。因此,高校校级和院级的行政部门结构可以进行适当的调整,对一些部门进行合并或消除,减少多重领导,提高工作效率。
(二)精简高校行政管理人员
高校行政管理人员一般都比较多,而且就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下,很多行政管理人员岗位的设置是重复的,有些事务根本不需要有过多的行政管理人员参与进来,尤其是在学院工作中,行政管理工作相对简单,主要依据学校的要求来进行相应的配合,这时,可以对高校的行政管理人员进行重新的统计,将一些不必要的管理岗位和行政人员进行精简,从而实现行政人员的合理配置,避免人多手杂、滥竽充数的现象,也可以避免部分行政人员惰性的滋生。对于精简后的行政管理人员应加强培训,提高其信息技术能力,从而促进其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应用信息技术,提高工作效率。
(三)改进高校行政管理模式
高校行政管理模式也需要与时俱进,在高校行政管理中,过于复杂的管理模式并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因此,在实际的行政管理工作中有必要精简各类工作程序,比如专项工作由专人负责、专人完成,不过多地经手,这样反而可以快速地完成任务;而且行政管理的权责要统一,这样工作人员为了避免承担工作任务完不成的责任,也会尽力尽快完成工作、改掉拖延的问题。另外,在行政管理中还可以采用绩效考核的方式,将工作绩效和工资结合在一起,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从而提高效率。
一、正确认识(界定)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关系
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贯穿于城市管理的全过程,是城市管理的两个重要方面,两者的目标一致,就是要把城市管理好。因此,管理与执法都必须以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一切有利于城市社会经济的快速持久发展,有利于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为目标,通过互相协作、互相配合并切实发挥各自的作用,确保城市的健康发展,使杭州真正成为居住的天堂、旅游的天堂、求知的天堂、创业的天堂。
研究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管理与执法,首先要明确两者的内涵与关系。行政管理是城市管理的基础和核心,对城市的发展起主导和支配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制定有关社会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政策措施、行业标准;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进行各类社会经济行为的行政许可审批、核准、备案;培育市场、规范市场,把好市场准入关并加强监管;为各类经济主体提供服务。因此,行政管理是根据各行业的特性,为保证城市正常运转,使法人和自然人在一定的范畴中合法经营、安全消费、正常活动,这种管理活动是城市发展过程中深层的、内在的要求。
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是:以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国家有关行业标准及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结果等为依据,通过对社会各经济主体的社会实践活动行为的检查,发现违法、违章行为并进行纠正和处罚,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经济活动中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的违法现象。对违法事件的发现以主动巡查、受理举报和与管理部门联合检查为主要途径。因此,行政执法所表现的通常是通过对城市表层的、显见的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制止、纠正和处罚,使其符合管理部门对城市管理设定的标准,保证城市的正常运转。
根据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不同性质,我们认为两者虽然都是城市管理的重要方面,但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即: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在城市管理中所处的环节不同,行政管理是前置管理,行政执法是行政管理的后置手段,应服从、服务于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在城市管理中所针对的层次不同;行政管理是城市管理深层次的内在的要求,行政执法是表层的外象的要求。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在城市管理中的要求不同,行政执法讲究执法的证据、执法的程序和行政处罚的合理性,行政管理为使执法定性、裁量准确,在管理中应尽量明确详细。
值得指出的是,我市目前实行的行政管理与执法相分离的体制,其行政执法的形式是指相对集中部分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在我国城市管理领域拥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有公安、工商、税务、市政、市容、规划、绿化、环保等,这些部门对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维护行政管理及正常的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行政处罚实施过于分散,存在不少弊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可以减少一些弊端。为此,我市经国务院批准,相对集中了公安、工商、规划、卫生、环保、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等7个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以解决行政机关因职能交叉而出现的多头处罚现象,从而加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并不是集中所有行政管理权,更不是集中法律法规对某些行政管理领域明确规定的特定处罚权。加深对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理论认识,有助于我们避免在推行新的城市管理体制时的一些模糊认识。我市的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分离实践已有半年,在我们的实践中无论是一些领导还是许多管理于执法人员,不同程度地还存在着一些不正确的认识,突出的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以为行政处罚权集中后行政执法可以代替行政管理。这显然违反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初衷。市政府169号令明确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市政公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七个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这表明行政执法仅仅是行使行政处罚权,是不能代替行政管理的。二是认为集中行政处罚权仅仅是行使处罚的手续。使行政执法部门变成了处理违法案件的“法院”和判官。这里主要涉及的是行政管理应管到什么程度,行政执法从哪个环节开始的问题等。行政管理应管到什么程度,行政执法从哪个环节开始这其实是一个难以界定的工作。行政执法与行政管理在实际工作中必定有交叉。三是以为有了行政执法队伍就可以解决城市管理中存在的所有问题。对行政执法抱有过高的期望,忽视城市管理的主导因素,致使管理部门不管什么都把所有城市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统统推给行政执法部门。
城市管理涉及的部门很多,管理的面也很广。因此正确认识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明确界定管理和执法的职责和关系,能够促进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各部门之间分工协作,有计划的开展工作,促进城市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衔接协调机制
我市实施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时间不长,从实际效果看有积极的一面,也存在不少问题。要切实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确保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成功,最重要的措施就是要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之间的有效衔接机制,解决存在的问题。从市政市容管理的角度看,除了前述的认识问题外,当前市政市容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中存在以下问题。
1·管理与执法之间联系沟通不够,相互尊重配合不够
管理部门有些行政审批的信息不能及时、准确、全面地传递到执法部门。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要求相对人补办手续交纳赔偿金的信息也不能及时、准确、全面地反馈到管理部门。存在“以罚代批”和“该罚不罚”现象。如违法占道、挖掘,违法运输建筑渣土,执法部门实施了处罚后,未告知当事人到市政市容管理部门补办审批手续,也未将处罚情况及时反馈给市政设施管理部门,造成执法和管理脱节;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应移交执法部门处罚的而不移送,以补收费用来了结此事等。
此外,在管理与执法人员之间还存在着不相互协作配合的情绪,有的部门对对方反映的情况敷衍了事,随意应付,甚至不尊重。
2·行政执法内容不全面,多侧重于面上的突击,存在空白点
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目前行政执法尚有不少地方没有介入。特别是不能及时消除非面上的违法现象,在燃气、供排水、公交等公用事业管理上的行政执法基本处于空白,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行政管理的力度。
3·执法人员专业素质不够,难以深入查处违法行为
对于一些专业性、技术性、安全性较强的违法案件,由于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业务不熟,一方面难以查处,另一方面还会造成行政管理部门,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缺少管理部门的参与和监督,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确定处罚额度,执法人员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容易造成执法合法不合理,甚至造成执法不严、不公、随意执法。
4·技术手段落后造成执法不力
对一些技术性较强的违法案件,需要借助一定的专业技术资料和设备,执法部门缺少必要的鉴定手段,造成执法困难。如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建设、配套节约用水设施,因涉及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设备工艺的掌握较难,执法机构难以鉴定;再如各类地下管线结构与分布比较复杂,执法部门难以全面掌握,这就对地下管线上的违章确认增加了难度。
5·缺乏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
执法部门的以罚代管、管理部门发现违法事件不移交处罚,致使该补办审批手续的不补办,该受到处罚的不处罚的现象比较严重。对造成这些现象的人员尚没有较为严密的监督和严格的制约机制。
上述问题的出现,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客观上行政执法与行政管理相分离的时间不长,许多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执法经验尚不足,主观上管理与执法分离后,存在着部门之间的推诿现象。但最主要的还是相互联系与衔接不够。因此做好管理与执法的协调和衔接,不仅有利于综合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也有利于管理的进一步深化和完善。
开展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后,我们在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衔接和协调上做了一些初步的探索,但应该说还远远不够。为此,今后在进一步密切管理与执法的工作上应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1·加强城市管理与执法的综合协调
随着形势的发展,观念的深化,各类新问题、新矛盾不断涌现,特别是关系到老百姓生活和城市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由一家或两家职能部门来解决常常显得“力不从心”。管理与执法分离后更需要有一个权威的综合协调机构。为此,我市已成立城市管理协调小组。这个工作机构应尽快开展工作,重点做好下列工作:研究部署全市性的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制定中长期城市管理规划和阶段性工作重点,强化宏观控制和协调职能;对涉及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热点难点问题或全局性问题提出研究课题,并组织调研;对涉及政府多个主管部门的,意见难以统一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协调,一般性问题进行会议协调;对协调会议作出的决定和会议纪要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对管理部门、执法部门在工作中出现渎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2·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划定执法界限,形成廉洁、规范、高效的行政执法新体制
虽说管理与执法的工作存在交叉,有的工作难以分清相互的职责。但从各自的性质要求入手,两者还是有明显的程序性分工。对这些分工应尽可能详尽的划分职责范围,防止出现新的执法交叉或真空现象。但是职责划分界定总是无止境的,关键是管理和执法双方要相互谅解、相互支持,从工作的角度出发,我们认为应该宁可交叉覆盖,也不能留有空白。
3·正确使用行政处罚程序,确保民主、公开、有效的执法
实施集中行政处罚权,除了遵循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外,还要正确适用决定程序,体现民主、公开、参与精神。要严格按执法程序执行,促进廉政建设,正确处理行政处罚程序违法现象。
4·建立行政管理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和配合协作制度
信息对称和配合协作是加强城市管理的重要条件,目前许多管理和执法跟不上要求,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未能有效及时配合协作造成的,因此要特别重视信息交流和配合协作制度的建立。(1)利用杭州市投资项目集中办事中心或信息网络技术建立管理部门与执法部门的信息传输渠道。(2)建立联系单制度和抄告制度。
行政管理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需要对方配合衔接或告知对方的,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函告对方,并在规定期限内反馈结果。(3)建立热线电话。行政管理或行业管理部门在现场管理或执法时,如遇急需取证或鉴定的,可通过热线电话通知对方。当场处理后做好现场记录。(4)建立例会制度。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要通过例会及时解决管理与执法的不协调因素。
5·有计划地实行联合执法,建立巡查互补机制
在日常管理中,行政管理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应有计划地实行联合执法,建立巡查互补机制。执法部门以面上为主,管理部门以地下管线、设施结构及设施使用为重点,扬长补短,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特别是对疑难案件和技术性、隐蔽性专业性强的行业必须实行经常性的联合执法,以便管理更加有效。
6·正确处理好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市政市容设施产权单位四者之间的关系
市政市容设施产权单位要加强自己设施的保护,定期巡查,发现违法案件及时向行业管理部门、行政管理部门或行政执法部门举报。行政管理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应实行“点对点”联络。正常情况下,行业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或在巡查中发现违法案件,应先以书面形式告知行政管理部门,由行政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函告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如遇特殊情况,可直接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三、加强和改进市政市容行政管理,积极适应城市管理体制的变化
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相分离,使行政管理部门有了更多的力量投入到加强管理中去。特别是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在我市的集中行政处罚权中占85%的处罚内容,其工作量更为巨大。因此,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应根据我市“构筑大都市,建设新天堂”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市政市容的建设和管理工作。1·加快建立和完善城市市政市容管理法规体系,加强法规宣传和贯彻工作
针对城市管理发展的新趋势,加强城市市政市容管理法规体系的研究。近年来,先后颁布了《杭州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等市政公用、市容环卫法规、规章,基本上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市政公用法规体系。随着城市管理要求的提高,现有法规。规章的一些内容已不适应新的要求,需要加以修改,并要不断加强宣传,使广大市民能够了解有关法规内容和要求,明白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
2·加大行业管理力度,强化事后的长效管理
改革市政市容管理体制,根据市政府赋予机构改革后新组建的市政市容管理局的工作职责,按行业设置行政管理处室,加强对市政市容行业的行政审批、管理力度,规范行政行为。同时对局外行业管理机构实施改革,成立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市容环卫三个监管中心,强化行业管理力度,强化审批后的长效管理。同时,要进一步修订各项管理标准,使管理有据可依,规范管理工作;实行定期复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快培育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市场并做好规范工作。
3·加强市政公用、市容环卫设施巡查管理力度
配备一定的专业巡查人员。针对一些认定技术要求高,需要借助一定的专业技术资料或设备,行政执法部门难以认定的事项,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大巡查力度,配备专业巡查人员,并通过专业业务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同时加大硬件投入,提高取证能力和可信度。另外,应充分发挥市政公用设施产权单位作用,产权单位应实行定期巡查制度,及时将巡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如地下管线安全隔离间距内违章修建建(构)筑物、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等及时向行政执法部门举报。管理部门和产权单位巡查工作应以隐蔽性、专业性和结构性为重点,以地下管线、桥梁(包括高架道路、立交桥)、泵站及闸门等为主。
4·建立和完善内外监督、举报机制,加强监督力度
要采用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相结合的办法。外部监督上要增强管理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并定期召开监督员座谈会,征求对管理工作的意见,对群众举报的不当审批须及时纠正。内部监督上要明确专门机构,完善监督制度,严格遵照执行。对于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审批过程中未依法行政,有故意或重大过夫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同时,公开举报电话,建立健全社会监督网络,聘请义务监督员,对违法案件进行举报,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使当事人觉得罚不如批,从而自觉办理审批手续。
5·继续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考核
对行政体制改革的几点建议
行政管理是根据国家法律推行政务的组织活动,它本身有着不可替代性的作用,它如一条纽带,一座桥梁,架在各部门之间,促使工作正常运转。因此行政管理应具备三个功能:第一、协助领导决策政务的功能;第二、协调工作及处理相关事务的功能;三、提供服务的功能。
随着时代的变化,传统的行政管理不再被看好了,那些行同虚设的管理规定与方法势必改革,行政管理要讲究工作效率和质量,更要讲究高效性和实效性。实践证明新时期行政体制改革是社会发展趋势的必行之路。改革方向:首先,行政管理要求系统化;其次,行政决策要求科学化;再次,管理方法要求多元化;最后,行政管理要求信息化。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完善和优化,从真正意义上来说,就是为了实现政府行政管理的真正职能,也是现代行政管理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因此对于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再提出以下的几点建议:
1、建立行政法规,落实依法行政管理在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要想充分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行政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法律要求执行管理;在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时,采用适当的措施和手段,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
2、拓展和深化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行政职能行政机关应根据市场需要,运用科学手段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拓展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清楚认识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管理职能;从而达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建设一个竞争有序的现代行政管理体系。
3、加快与创新程序建设,并保证行政程序权利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目的是为了行政机关更好地开展工作,因此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依法保障行政管理对象的参与权、知情权、申辩权以及行政诉讼权,通过法律化和制度化的完善与规范,切实保护国家行政管理相对人性化的程序权利。
4、落实和优化监督机制,强化行政管理行为的监督行政管理如果真要改变“领导就是开会、协调就是喝醉、管理就是收费”这样的谣言,除了要制定一套完善体制改革方案外,还应强化行政管理行为的监督,也就是完善司法审查制度,依法对行政管理活动实施监督,对行政管理行为的合法性予以审查。除此之外,还应该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完善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以及一些新闻舆论的监督。通过多渠道的完善监督机制,以确保行政管理工作发挥好自己本职能,促进相关部门健康运行与发展。
结束语
针对相关事务进行规划管理以及综合治理的社会活动。行政活动对于推动政府主管部门的服务职责,协调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导向作用和功能。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环境下,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科学的行政管理系统,创新管理形式,优化管理手段,积极推动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有力保障。本文针对我国行政管理的政府职能,阐述了我国当前行政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机关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事务的管理活动。也是一切社会组织、团体对有关事务进行管理和执行的社会活动。
行政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它有以下基本特点:
1、全面性、广泛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管理的对象日益广泛,包括经济建设、文化教育、市政建设、社会秩序、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行政管理涉及面广。既有纵向联系,又有横向联系,广泛涉及到人事编制,政务文秘等工作,又包括资产财务,行政后勤等工作。
关键词:行政管理政府行为行政行为
进入新时期,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等各方面既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新的形势对我国社会的影响是全方位的,特别是在政治领域,其对我国的整个政府管理体系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促使我们必须正视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并探索使之完善并适应市场经济建设的行政管理模式。
一、我国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首先,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观念有待改变。改革开放*&多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各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尤其是为了适应以市场取向为主导的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进行了四次大规模的政府机构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整个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仍然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市场培植资源的运行机制尚未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的改革进展缓慢,尤其是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一些行政管理观念尚未摈弃,诸如直接干预、微观管理、人治管理等,在部分人的头脑中根深蒂固;相反,许多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观念,如民主参与的管理、法治化管理、自治管理等,又尚未建立起来。如果不及时解决这个问题,将难以与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进行竞争。因为在市场经济要求下,首先约束的是政府行为,要求政府必须遵守市场法则,制定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经济运行规则,尽快树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观念,加快行政体制改革的步伐,清除旧的管理体制、观念和垄断利益。我们要尽快摈弃那些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被实践证明已经是过时了的行政管理理念,形成新的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行政管理理念。
其次,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方式有待改进。市场经济要求在一切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坚持以法律手段为主,尤其是在对外活动中必须按照国际惯例办事,与国际接轨。为此,必须尽快建立起一个统一的、稳定的、健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提高政府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中国在加入,-.的谈判中,承诺按照,-.规则办事/即应该按照被时间和实践检验了的、被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接受和公认的、迄今为止仍被视为公正和节约成本的国际规则办事,再也不能片面强调所谓的“中国国情”“、中国特色”。过去,我们虽然也宣称要按国际规则办事,但往往是中国化的“国际惯例”,如我国目前虽然也实行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这样一些国际惯例,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不尽如人意。据国家有关部门对+0个国家投资项目的稽查发现,其中真正公开、公平招投标的只有’1,有"21的项目招投标失灵,未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我们要切实改变行政管理方式,坚持以法律手段为主,建立一套规范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并使这套法律体系与国际上的规则相衔接,以便形成真正公平的市场竞争。就目前而言,必须系统地清理各部门的法律、法规,对那些不符合法治精神的法规、规章,必须逐步进行修改、补充、完善。
第三,我国行政管理的程序有待完善。我国至今尚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立法,既缺乏行政程序的宪法规范,也没有缺乏法典化的行政程序予以规则。并且在现有的行政程序立法中,往往重事后程序,轻事前和事中程序。行政程序的参与性弱,公开度低,对违反行政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行政程序的参与性的强弱和公开度的高低,是行政程序民主化程度的重要体现。在我国,相当一部分行政程序缺乏民主性和参与性,没有说明理由、听证程序,甚至于当事人没有申诉权。市场经济需要我们按照行政管理程序办事,提高办事的效率,真正做到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这对我国现行的行政程序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按照法治化的要求构建完备、透明、适应国际规则的行政程序体系。
第四,我国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行政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行政管理水平在很多方面还不能适应新时期市场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提出的要求。从总体上来看,我国公务员队伍的素质还不高,政府行政管理水平也比较低,开放市场后,国外企业进来了,要求与国内企业平等竞争,从而需要政府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尤其是对各级政府的行政管理能力、管理水平、工作效率和公务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各级政府的决策水平和行政领导的决策能力,这也是政府面临的巨大挑战。所以说,在新的形势下,我们必须不断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行政管理水平。
二、完善行政管理对政府行为的要求
完善行政管理对政府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首先,政府行为的民主性。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而非政府才是唯一的经济主体,企业的经济自是其主体地位的真正体现。政府应将蚕食、侵夺企业的权利还给企业,政府行为的政治价值定位是追求民主。通观历史,国家权力重心下移是历史的潮流和内在选择,其趋势表现为国家本位让位于社会本位,官本位让位于民本位。入世后,中国的这一历史进程必将加快。民主在经济纬度上表现为企业主位,在政治纬度上则凸现为人民主位,政府政治行为的民主性是其经济民主性的集中体现,社会经济主体的地位不断强化和实现,必然促使其作为政治主体地位的强化和实现,这一历史进程是不可逆转的。按照市场规则运作决非仅在经济框架范围,更是政治观念、制度设计及运作等方面的一系列变革。民主观念下的传统文化改造、构筑民主的生存土壤对我们而言决非轻松,更非过时。政府行为的民主性是经济民主的迫切需要,这就要求我们的政治制度设计、运作符合民主的人文关怀,摈除传统体制下的政府行为的非民主性及民主不充分性,加快由管理行政向服务行政的现代政治行为模式转换。政府行为的民主性是其科学性的前提。广泛、充分地实现民主,汲取社会力量和资源,才可能从根本上保证政府行为科学性的实现。
其次,政府行为的科学性。实行市场经济,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不仅仅意味着中国以更加开放的姿态融入世界经济,更意味着政府应在全球视角下解读其管理行为。随着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进一步融合,政府间的交融、沟通进一步加强。借此机会学习、借鉴它国政府行为所体现出的时代进步意义和科技成果,可以促进我国政府行为的科学性。电子政府与网络政府的迅速成长,行政信息的快速膨胀、政府行为的公开性与透明性等都需要我国政府摆脱传统的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陈旧管理模式和管理行为。同时,在加入世界统一大市场后我国与世界的交往将进一步加深,与此相适应,政府间交流也应上升一个更高层次,诸如选派优秀的公务人员出国学习、交流,邀请国外优秀的管理专家到我国讲学,加强政府间信息的沟通等。政府行为的科学性体现的是与意识形态、价值观念无关的实践理性,是全人类共同的进化文明。从政府行为的行政成本而言,科技界乃至政府内部都应努力提高我国行政技术的科技含量。在追求政府行为科学性的过程中,努力降低行政成本,这也是企业化政府、廉价政府的内在要求。
第三,政府行为的法治性。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文明的成熟性是市场经济实现的必要条件。政府行为的法治性是市场经济中社会主体对政府行为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府面临的一次严峻挑战。不论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不但要符合形式法治的要求,更要符合实质法治的要求;不仅要符合实体正义的内涵,更要符合程序正义的内涵。在法治行政下,社会的主体地位从以往隐性、附从地位上升到显性、主体地位。政府行为的法治性要求立法、司法、执法、普法等诸环节加强法治建设,即严格依法行政,树立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和终裁的法治意识。政府公务人员应该率先垂范,任何对法治的破坏即是对正义的最大讽刺。政府行为的法治性应在开放性、全球性的视角下,面向世界,面向现代化,更多地与国际接轨,而非盲目自闭地强调特色。从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从法制行政到法治行政,对我们而言仍有很长的路要走,就目前而言,要有效地控制政府权力、规范政府行为、构筑社会权利的保障机制,这是政府行为法治性实现的重要举措。
在残酷、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济市场化的集中要求是政治民主化、法治化及社会多元化,对政府职能、管理模式、管理观念的准确定位是经济市场化生存的外在需要。从政府行为的民主性、科学性、法治性层面上而言,民主性是灵魂,科学性是基础,法治性是保障。
三、完善行政管理的途径
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建设法治政府,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完善我国行政管理体制。
首先,严格依法行政,将行政行为契合在法律和理性的框架之内。依法行政就要做到既严格地合法行政,又充分地合理行政。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正当的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其次,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依法界定和规范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实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管理经济,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打破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要进一步转变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方式,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完善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健全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公共服务体制,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和公共服务意识,简化公共服务程序,降低公共服务成本。
1.医院行政管理者缺乏管理经验
医院行政管理者不仅于管理结构方面存有复杂性,而且于管理方面的经验也很缺乏,未通过系统的正规培训,不管是年龄结构,抑或所具备学历抑或在专业分配方面均存在不合理问题。现今有不少医院行政管理者工作中依赖上级下达任务,工作中缺少合理的创新理念,不但管理手段很落后,而且创新与实践理念短板,致使医院发展受到制约。由于缺少在医院行政管理方面的认知,许多医院未将医院行政管理创新当成关键的工作,致使许多医院行政管理者在工作中感受压力较大,没有及时找到把工作效率提升的有效办法。
2.医院组织结构多样化
目前社会各界行政人员的组成均较为复杂,医院各系统也是如此,其科技含量高,知识性密集,尚且不能满足现今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变成了多元化的、具备福利特点的经营性单位,旧的管理模式已经严重制约了医院目前的行政管理工作。而医院的行政管理者在组成方面的复杂性,主要是一部分具备卫生技术方面的工作者抑或部队转业干部,抑或顶替就业等人员来组成的。
二、创新医院行政管理的几点建议
1.充分发挥医院行政管理的各项职能
医院应当开辟多种机遇和渠道让行政管理者“充电”,定期参加各项管理方面的培训。应当于医院管理工作方面、自身整体素质方面、交际能力方面、团队精神方面等实施全方位的培训。以更好地发挥医院行政管理的各项职能。
2.不断提升医院行政管理者自身素质增强非权力的影响力
在医院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行政管理工作者于素质方面的高低是不一样的,此对于行政管理的工作发挥作用来讲是极其关键的,针对医院的行政管理者来讲,最基本要具备的素质即开拓创新精神,在管理能力方面可以发挥带领全局之作用。面对管理中的逐项事务可以实施有效调理与组织,并且拥有很广博的知识。实践表明,一位管理人员在管理上的影响力主要由权力与非权力构成,此两个方面中外在因素即权力之影响力,因为职务变化以及于大小方面所具备之不同,于工作状态方面、知识经验方面、道德品质方面以及个人素质方面等原因,均影响着非权力之影响力,同时并非所有的事情皆是依赖权力来处理的,在某种方面,非权力之影响因素也能发挥决定性的功效。
3.不断健全医院激励机制激发医院行政管理者的工作积极性
通常医院行政管理者在现实工作与生活方面会遭遇到各式各样的困难,医院负责人要实施物质和精神方面的鼓励之手段来激发广大医院行政管理者之积极性,采取工作之业绩、工作之质量、工作之效率三方面同奖金挂钩,注重其实际问题,帮其排除后顾之忧。鼓励与引领管理者们勇于担当责任,开拓进取,促使其潜力有效发挥,以提升执行力。
4.不断明确医院行政管理者的职责
在医院实施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各岗位工作者要明确自身的职责,在把自身工作搞好之基础上,基于责任与权利之范围中把握好度,面对上级下发的工作任务要积极配合,尽力完成,面对下级的工作要采取有效支持。于管理方面要同大众所默认的人权等部分基本的理念相适宜,于管理行为方面应该要适宜情理,管理之过程要顺理成章。
三、结束语
关键词:绩效管理;公众参与;行政过程;行政关系
行政过程属于公共管理的微观范畴,主要表现为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的互动。这种互动关系在形式上体现为管制、指导、协商、控制及监督等,在过程中表现为相对平衡与绝对失衡的不断转化,在本质上存在着许多种矛盾和悖论。如何通过科学的机制设计实现行政过程的动态平衡,既有效地维持公共秩序,又能切实维护公众权利,是调整行政关系所要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警惕行政关系的失序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经济社会经历了巨大变迁,但目前仍然面临多重转型的任务。在这段历史性的发展时期,新情况和新现象不断涌现,新问题层出不穷。为了抓住关键时期的发展机遇,在欣喜于取得的巨大成绩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一些值得引起关注的问题,比如行政关系有陷于失序的隐忧。
(一)失序与失衡
“失序”不同于行政关系的“失衡”。失衡是指行政主体与相对方在行政过程中的不对等关系。“一般情况下,在实体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形成行政机关为优势主体、相对方为弱势主体的不对等关系;在程序法律关系和司法审查关系中,则形成另一种反向的不对等关系”…。失衡有可能是有序的,也有可能是失序的。如果行政过程中的主体都认可行政关系的失衡,或者如果不认可这种失衡,但局限于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寻求调整失衡状态,那么行政过程会呈现出有序性。但如果行政过程的主体不认可行政关系的失衡,并且诉诸于不符合法治要求的方式寻求调整失衡状态,那么行政过程会表现出“失序”。
在目前的行政过程中,行政主体在大部分情境中仍处于强势地位,但这种相对优势面临越来越大的公众压力,甚至是(暴力)对抗,而且社会对行政行为的信任度在不断下降,以致在某些领域出现了政府的公信力危机。另一方面.相对方的权利意识在不断增强,维权技能在不断提高,但现有制度框架内的参与机制和维权渠道尚不健全,使得一些本属正常的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容易诉诸于极端之举。面对越来越频繁发生的对抗行为,公信力不断下降的行政主体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往往选择以危机管理的名义去强力控制。
在强制与对抗的互动中,如果上级部门或领导认为下属部门的行为有悖于公共管理的政治要求,会以指示、批示、批评、惩罚等方式介入行政过程,从而使行政关系的优势转向相对方。在整个过程中,行政关系的调整既不是自我纠正式的,也不是有序的,往往取决于特定问题、特定领导以及特定情形。
(二)行政关系失序的表现
以上海某些区出现的“钓鱼式执法”为例。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面对执法机关的不正当执法方式,处于弱势地位的相对方大多选择忍气吞声,因为表达诉求的渠道非常有限,而且成本高昂。行政关系的失衡格局纵容了一些行政主体更加毫无顾忌地选择执法手段,这也为互动关系的逆转埋下了伏笔。当个别相对方选择极端的方式表达抗议时,其他感同身受的相对方即刻予以响应,社会公众由于惊诧于行政主体的肆无忌惮而为指责行政主体的公共舆论奠定了社会基础。于是,行政主体至少处于舆论上的弱势地位。在该事例中,行政关系调整的直接起因是个别相对方的极端行为,而非有序的参与和表达;实现行政关系调整的直接动力来自于上级部门的关注,而非相关主体的协商与讨论。
又比如,近年来各地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城管”)普遍面临一个三元困境:城管如何执法,才能既维护城市的市容市貌,又能让城市小商小贩合理生存。城市环境属于公共产品,其供给要依靠行政主体的强制手段;小商贩的存在既是民生需求,也满足了一些社会需求;而对于小商贩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社会公众本身也是矛盾着的,在享用这些服务时会赞成小商贩存在的合理性,而在其它时间,则希望小商贩尽量不影响自己的工作和生活。在行政实践中,这些矛盾都集中到行政主体和相对方的行政关系上,造成城管工作“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局面,甚至出现“一管就有冲突、一放就有投诉”的现象。如此周而复始,不仅未能解决城市管理的根本问题,反而影响行政执法的公信力。
如果不正视行政过程中的关键问题,仍然以危机管理的思维沿用个案处理的方式,行政关系将会陷入失序的境地,其表现就是行政主体或者不作为,一旦作为就是强力控制,而相对方要么不参与,一旦参与就会酿成。
二、调整行政关系的不同思路
如何防范行政关系陷于失序,既使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维护公共秩序,又能切实保障相对方的权利?在相关研究中,先后出现过管理论、控权论和平衡论等理论。
(一)管理论
管理论主张维护行政主体的优势地位,认为行政过程的有序来自于行政主体的指导和相对方的服从。应该指出的是,管理论并非完全排斥对相对方权利的保障,而是将保障从属于对行政秩序的追求。另外,也不能简单地将管理论视为行政特权的等价物。因为如果法治相对健全,并且在行政过程之外设计了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相对方的权益可以通过其他的渠道得到保护,那么行政主体的优势地位依然是面临实质约束的。
在实践中,欧洲大陆一些法团主义文化的国家的行政管理过程更接近于管理论。在这些国家,行政主体在法定职责权限内享有绝对优势,管理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受到较为广泛的认可。在政治运行中,致力于维护公众利益的组织和集团是由国家和政府所创造并规范的。一方面,这些利益表达组织具有垄断性,另一方面,这些组织在与行政主体的互动过程中享有较大的话语权。因而,行政主体在行政过程的优势地位受到政治过程的约束,这也意味着行政关系的失衡由政治关系来调整。
(二)控权论
控权论主张限制或取消行政主体的主导地位,从而彰显相对方的权利优势。这种理论认为在大多数行政实践中,行政主体不仅不能有效地解决公共问题,反而会滋生一系列问题,比如权力滥用、腐败、限制相对方的自由等。所以,控权论主张政府最小化,认为大多数公共事务都可通过市场和私人组织得到解决。另外,控权论的基本假设是,行政过程是由各种利益集团相互博弈的活动所组成的,国家不具有主体性,只是一个各种势力互争雌雄的竞技场。
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一场被命名为“新公共管理”的运动席卷全球,一度垄断了公共管理研究和实践的所有话语资源。这场运动的基本思路就是控权论,主张公共管理的市场化、私有化和自由化。经过30多年的实践,如今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这股潮流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它有其情境性,有其局限性。尤其对于众多发展中国家而言,国家的空心化、公共管理的市场化和公共服务的私有化,并没有实质性地促进公共福利的改善,反而引发了一系列严重问题,比如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不足、公共服务分配结构失衡等。
控权论在多元主义文化的英美国家(包括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等英语国家)较为盛行。在这些国家,政治活动的主体是各种利益集团,行政主体的管理行为受到多种主体的限制和监督。主流的社会文化和法律体系都主张对公共权力保持质疑和挑战的态度,因而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是一种被普通公众所广泛担忧的存在物。如何限制行政主体的权力,确保相对方的权益免受行政主体的肆意侵害,是这些国家在行政管理方面的主要议题。
(三)平衡论
平衡论是中国行政法学界的创新,认为无论对行政主体还是对相对方,都应在法治原则的统治下加以制约和激励,以实现两者在利益关系上、法律地位上,以及在制度、机制的构建和运作等方面的平衡。从理论上说,平衡论主张既要保障行政管理的有效实施,又要防止公民权利的滥用或违法行使。具体而言,平衡论“既不同意控权论过分强调行政程序、司法审查的作用,也不同意管理论过分强调命令、强制手段的作用,……主张综合运用行政法的各种手段:既在必要的场合运用命令、强制手段,同时在大多数场合尽量避免采用行政命令、行政制裁、行政强制手段,淡化权力色彩”。
作为一项本土化的创新,平衡论在中国行政关系的研究中得到了广泛关注。从文化角度看,平衡论的思路符合中国的中庸文化,主张通过调和来解决矛盾,而不是诉诸于零和的博弈与对立。从社会发展的实践来看,平衡论试图在政府与市场、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取得平衡,符合中国在转型时期的政治社会生态。
尽管平衡论的响应者众,但质疑声也不少。其中与管理实践关联度最高的质疑来自于具体的平衡机制:如何既制约行政主体滥用权力(相对方滥用权利),又激励行政主体积极作为(相对方积极参与)。主张平衡论的研究者详细探讨过公务员制度、行政指导等具体的平衡机制。在此,笔者着重分析参与式绩效管理作为一种平衡机制。
三、参与式绩效管理
要实现行政关系的有序调整,既不能只突出行政主体的权力优势,也不能只强调相对方的权利本位。就此意义上,我们赞成平衡论兼顾制约机制和激励机制的观点。不过,行政法领域的研究者忽视了绩效管理的平衡功能。
(一)绩效管理的发展与不足
绩效管理是管理实践的重要工具,也是现代管理学的重要议题。比如,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纽约市就尝试用现代方法测量和评估行政部门的绩效。但是,由于行政行为具有目标多样性,行政过程的委托关系具有多层次性,不同行政主体的产出难以横向比较,以及公共产品缺乏类似市场这样的价格发现机制,因而相比企业绩效管理,政府绩效管理实践进展更为缓慢。在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影响下,政府绩效管理广泛地采用企业绩效管理的理念、方式和工具,比如顾客导向、平衡计分卡、绩效合同、绩效规划等。不过,从已有的案例材料看,这些工具的引人并未显著改善政府绩效管理的实践。
近些年来,研究者逐渐认识到,绩效测评工具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工具是否与问题以及环境相匹配。如果政府绩效问题主要表现为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大规模地采用绩效合同,并推行公共服务的市场化,那么不仅不能改善公共服务的供给,反而可能导致公共服务“嫌贫爱富”,使公共服务丧失应有的公益性。如果整个国家所处的阶段是快速发展时期,一味地模仿其他国家的限制政府活动范围的绩效管理方式,不仅不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反而会使整个社会陷于断裂,因为这些国家的社会组织尚无法承接起政府转移出的功能。
(二)参与式绩效管理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的政府绩效管理先后采取过岗位责任制、目标管理、效能监察、政风行风评议、服务承诺等形式。这些做法在提高行政效率、健全行政监督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也存在诸多尚待改进之处。比如,大多数绩效管理形式都是封闭性的,没有设计公众参与的渠道。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在公众参与政府绩效管理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比如群众评议政府、社会满意度调查等。在目前中国的政府绩效管理中,公众参与最多的环节是对具体行政部门的评估。以南京市为例,该市自1999年以来,一直坚持“万人评议机关”的做法。每年年底,南京市政府向市民发放评议问卷,要求对所有的政府机关进行打分排名。北京、珠海、杭州、海口、银川、昆明等城市都先后开展过“万人评议机关”的活动。
作为政府绩效管理的一种理念,参与式绩效管理主张社会公众应有效地参与到对政府绩效的测评和管理过程。公众参与绩效管理的方式有很多种,比如对施政目标的讨论,对评估体系的建议,对具体行政主体的评估,对绩效结果运用的监督。所以,参与式绩效管理并不仅仅局限于“万人评议机关”的形式。从行政关系的有效调整角度看,公众对具体行政主体的评测仅仅是一个起点,并没有穷尽参与式绩效管理的内涵。
如果缺乏政府信息公开作为配套工作,公众的评测失去了基本的信息基础,只能依据感性认识.不仅不利于行政主体改进工作,反而可能消耗公众的参与热情。比如在不少地方的“万人评议机关”活动中,将所有行政部门不分类别地排列在一起,导致直接提供公共服务的部门普遍得分较低,而主要服务于政府内部的部门得分较高。南京市2001年群众评议政府的活动中,得分第一的部门是市委办公厅,得分最低的部门分别是市政公用局、市房地产局、市容局、市规划局等;北京市2003年群众评议政府的活动中,得分最高的部门是市乡镇企业局,得分最低的部门分别是市交通委、市建设委、市城管执法局、市政管理委、市规划局等;昆明市2008年群众评议政府的活动中,得分第一的部门是市政协办公厅,得分最低的部门分别是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建设局等。
由于各个行政主体的工作难以进行简单的横向比较,因而群众的评议大多数只能作为评估各个部门实际工作的参考材料,这就引发了一个如何对群众评议做出反馈的问题。如果给出积极反馈,比如南京市2002年根据群众评议结果调整了几个部门的领导班子,就会面临“群众感知是否为充分统计量”的问题,毕竟各个部门的法定职责对群众感知有直接影响。但如果不对群众评议结果做出积极反馈,那么群众对评议活动的参议热情就会快速消退,从而使评议活动陷入名存实亡的尴尬处境。
所以,参与式绩效管理不是简单地将公众动员起来定期为行政主体给出评测分数,而是包括目标设定、体系设计、信息生产、结果使用等环节的全过程参与。那么,为什么说参与式绩效管理有助于行政关系的有序调整?
(三)参与式绩效管理促进行政关系的调整
1.参与式绩效管理对行政主体而言,既是控制机制,又是激励机制。绩效目标为行政主体的管理行为设定了目标,指标体系则引导行政主体按照预定方向实施管理。如果公众的合理诉求能够被纳入到政府绩效管理体系中,行政主体的管理行为对公众需求的回应度就大大提高。不过,应该指出的是,行政主体的管理目标应该融合公众需求和部门法定职责,即行政主体在开放性条件下保持相对的管理自主。其中原因在于,公共需求的表达有其内在矛盾性,而且正如“阿罗不可能定理”所揭示的,多种多样的公众需求应该有一种提炼和合成过程,才能形成真正的社会公共利益。
在具体操作上,可以根据脆弱性和敏感度的强弱程度,将行政主体的行为分为四种类别,每一种类别所对应的公众参与形式分别是:广泛协商、自主决策、自由裁量和听证会。如果某一公共问题的敏感度强但脆弱性较低,则可以考虑召集相关公众的代表参与讨论,比如举行听证会。这样既可以节约管理成本,也能满足公众参与的需求,而且将行政关系的矛盾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这一类管理行为包括价格管制、区域性的环境问题、城市市容管理等。如果某一公共问题的敏感度和脆弱性都很强,就必须预先准备好公众广泛和深度参与的方案,因为这一类问题往往是引发行政关系失序的主要领域。这一类管理问题主要涉及社会治安、动拆迁、民生问题等。所以,对于公众参与,行政主体应该在开放性条件下保持相对的管理自主,既充分了解各种公共需求,吸纳其中合理之处,又要主动建立有效的利益合成机制,避免行政过程的不连贯性。从这种意义上说,参与式绩效管理既有助于控制行政主体的方向,又能使行政主体保持一定的自主性。
2.对相对方而言,参与式绩效管理既是控制机制,又是激励机制。通过设定相应的渠道,将公众诉求的表达引导到讨论绩效目标和监督绩效结果等方面,使公众参与呈现出有序性。
在城市管理中有一个著名的“垃圾桶问题”。在扔生活垃圾时,居民通常都希望垃圾桶离住所越近越好,因为方便快捷;而在扔完垃圾之后,居民又通常都希望垃圾桶离住所越远越好,这是出于卫生和环境等方面的考虑。如果只注重部门的法定职责,即便科学合理的垃圾桶设置有时也无法获得相关居民的理解;而如果只注重居民的诉求表达,垃圾桶可能无立足之地。实际上,不仅仅垃圾桶的设置,包括公交车站、通信基站、电力设施等许多公共产品的规划选址都面临类似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如果没有合理的参与途径,行政相对方的诉求表达很容易演变为,使行政关系面临严重考验。换一个角度看,如果设计了有效的参与途径,公众有序地表达利益诉求,不仅能激励公众参与公共管理过程,而且也能避免行政过程的冲突。
关键词:家支观念;行政管理
一、引言
1956年之前,全社会未完成,凉山的民主改革也未完成,当时的凉山被人称为独立的“倮倮王国”,生产力和社会关系依然处于奴隶制度阶段,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政权吗,彝族社会的基本政治单位是以家之为主,并作为整个社会的支架存在。家之是由原始氏族演变而来的,储运奴隶制度阶段的社会形态带有原始的父系氏族特点,以父系血缘为纽带,组成一个大的家族联合。家和之分别是两个独立的概念,家是父系血缘关系的家族联合,之是经过数代的繁衍之后,原有的家族分家形成的大大小小的分支,称为之。作为家和之的统一概念-家之是由具有父系血缘关系的家、之、房、户构成的体系,这和中原文化中奴隶制时代没有天子的宗法制十分类似。民主改改完成之前,凉山地区有近百个分区统治的黑彝家之。他们掌握统治权利,势力范围较为固定,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各自为政。在每一个占据统治地位的黑彝家之之下还有1-2个较大的白彝家之作为统治支柱。在如此恶劣和自然环境下,占据统治地位的家之人口的多寡决定着其势力范围的大小和统治权力的强弱。
二、凉山彝族的家支观念对乡镇行政管理消极方面的影响
乡镇行政管理是我国的基层组织管理,我国实行中央、省、市、县、乡镇五级政权体制,乡镇是我国的最低一级政权,农村广大农民所要直接面对的就是乡镇政权组织,乡镇组织是国家与农村社会关系的衔接点,是国家政权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乡镇政权也是国家各项工作的落脚点,是国家政策在农村的输出终端。
(一)家支观念对乡镇行政管理民主选举的影响
家支观念作为凉山彝族社会的基本政治单位,当乡镇行政管理进行换届民主选举的时候,如果有人得到换届代表的提议,那么他的家支就开始帮他拉票,首先代表提议的人找到他们的家支里有权力、有信誉、有威望的家族,开始在本家支里为他宣传,还拜访其他家支里的亲戚朋友进行说服和宣传拉票,自己的家支之中是强制性的规定必须只能选本家支的代表提议,不然则拿族规也就是习惯法里的家支法来处理,其他拜访过的亲戚朋友有的顾于面子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选了该位提议代表,这就破坏了民主选举的初衷,严重影响了乡镇行政管理的民主选举,同时也破坏了选举的民主性、公平性,而且人民选出来的可能不是最优秀的那个提议代表而是家支势力最强的那一个提议代表,从而埋没了人才,优秀的提议可能因为家支势力不强而被埋没,从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知识的发展,影响了单位的用人公平的竞争性。民主选举出来的人民代表应该是代表最底层人民的意愿,体察民情,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可是由于可能受家支观念的影响,选出来的代表就会对自己区域的民族不一视同仁,会对家支政策倾斜或利益倾斜,这为后面的利益分配不均埋下了伏笔。
(二)家支观念对乡镇行政管理利益分配不均的影响
由于凉山彝族家支观念根深蒂固,在民主选举时为这一步埋下了深深的伏笔,在乡镇行政管理中,当有国家的什么优惠政策的时候,乡镇工作人员就开始优先考虑其家支,政策倾向于其家支,而没有让真正需要帮助的其他人享受到国家的优惠政策。严重违背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违背了乡镇行政管理追求利益最大化,有违乡镇行政管理存在的根本目的为人民服务和为国家服务的宗旨。就现在情况来看,并不是所有的村级民主管理都是完善的,恰恰相反,存在很多的的不完善,在村级的选举中,有很大部分的选举收到家支宗族意志的影响,体现了宗族的利益,而家支观念使利益分配倾向于家支,利益分配不均严重影响了乡镇行政管理的发展。
(三)家支观念对乡镇行政管理法制建设的影响
家支宗族兼纳了多种关系和利益,强化了其他在当地的势力也必然成就家支宗族势力的坐大,这就养成了人们有事就找家支宗族的习惯,遇到不平的事情或者有矛盾、纠纷时,首先想到的是依靠家支用习惯法来解决,而不是依靠政府或其他正常的途径,在民主选举的时候体现了家支观念的意识,在利益分配的时候掺杂了家支观念,使得家支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乡镇行政管理的法制建设。
三、凉山彝族家支观念对乡镇行政管理的积极因素
凉山彝族的家支作为凉山彝族奴隶社会基本的政治单位,并没有随奴隶制的瓦解而消灭,一直延续至今,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对盐源县双河乡古柏村的调查研究来看,家支观念对现阶段的乡镇行政管理中具有积极的作用,其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强调团结意识,有利于共同发展
家之是一个完全独立的政权体系,家之族人有义务维护家之领地的完整,反之,家之也承担起了保护族人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本族利益的责任,它的意识形态责任就是向本族人传递家之成员之间团结一致对外,维护家之完整。盐源县双河乡古柏村在广大的个体家庭中家支是基层单位,也是社会的经济单位,在这里,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不是基于社群关系的道德使然而是基于家之有保护族人的责任的这一传统。在农业的收获季节,遇上天灾人祸的时候,组成家之的个体无法承受农忙的劳动强度,亦无法承受天灾人祸所带来的损失,所以家之中所宣导的团结一致的意识形态开始起作用,这既是传统使然,也是在自然环境下家之社会社群关系的发展必然。团结一致所显示出来的强大力量帮助本族人渡过难关,也是地理决定的社会形态发展必然,必然会受到彝族群众欢迎。也是家之社会形态发展存在所依靠的,因而,在彝族的谚语“蛤蟆生存靠水塘,猴子生存靠树林,彝族生存靠家支”也是体现了团结、互助的意识。
(二)强调互助意识,有利于和谐发展
家支发挥着家支成员在生产、生活上的互助互济的作用,依靠家支的力量执行作为大家自觉遵守的社会秩序的准则的习惯法,对家支与家支的关系,家支与其成员的关系以及家支成员间的关系进行着有效的调整,维护社会秩序,在乡镇行政管理的条件下,如果遇到家支成员有婚嫁、殡丧、生病无钱救助医治、孩子求学无钱、孤寡老人的赡养,孤儿的抚养以及发生矛盾纠纷等都会有家支介入帮助解决,通常由家支聚会订立相关规章制度,以保证实施的效果。团结互助,资助家支内家庭有困难的子女上学,家支成员的子女考大学,家支规定其成员每一家必须拿出多少钱来资助,抚养家支内孤儿,照顾本家的孤寡老人等这对乡镇行政管理乃至社会的和谐发展,社会的稳定,民族团结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三)强调自我意识,有利于我发展
凉山彝族人的家支观念里有“我强,家支强,我荣,家支荣,家支衰,我衰”的意识,觉得个体千万不能丢掉这个家支的颜面,觉得自己要争气,积极进取,为家支争光,发扬家支的优良传统意识,所以家支成员无论走到哪里都会强调自我意识,约束自己的行为举止,促进了社会的自主发展,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家支成员自强不息严格要求自己,强调自我,这有效的促进了社会的自主发展。
(四)强调民主意识,有利于政策执行
凉山彝族的家支观念里从来不会有抢夺族人事物之事,都是以礼相让,即使个体非常需要帮助,也不会去要、去抢,当有政策的执行时家支成员就会竭尽全力的做好,会冲在第一线做事,而有利益分配时家支之内是相让的,即使自己最需要也会让给家支内更需要的人,不存在家支之间相互抢,所以做事情大部分都是为了让别的家支佩服的五体投地,让自己的家支光荣,所以都是跑到第一线进行组织执行,这种民主意识有利于乡镇行政管理的政策贯彻落实。
四、促进凉山彝族家支观念对乡镇行政管理的建议及其对策
乡镇行政管理对于凉山彝族家支观念要进行正确地引导和管理,发挥其积极作用,克服其消极作用,使之成为促进乡镇行政管理的发展,以加快凉山农村教育、文化、医疗、社会保障、基础设施等社会事业发展,逐渐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凉山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加强舆论引导,我们树立群众大繁荣的整体观
推进家支观念对乡镇行政管理的积极作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乡镇行政管理是我国最基层的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政策输出的终端,也是整个国家治理系统的基础设施。“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的说法,生动地表明了乡镇行政管理在国家行政体系中的基础性和重要性,凉山彝族的家支观念,加强舆论引导,树立正确地科学的家支观念,促进社会的发展,树立群众大繁荣的整体观,树立五十六个民族共同发展的整体观,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
(二)加强表率作用,树立干部大发展的时代观
促进多方良性互动合作和管理,现阶段在社会管理过程中要实施公共利益最大化,促进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政府行政管理与公共事务的互动合作和管理,凉山彝族的家支观念对乡镇行政管理应该加强表率作用,如今是社会主义社会,领导干部应树立干部大发展的时代观,树立与时俱进的家支观念,把家支观念中的精华与乡镇管理的发展结合起来,以促进社会和谐和稳定,以便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三)加强知识教育,树立公民大社会的法制观
提高乡镇行政管理的依法行政水平,加强知识教育,树立公民大社会的法制观,国家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紧解决习惯法与法律规范缺失问题,使乡镇行政管理行为有法可依,依法行政,坚持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从维护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出发,坚持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凉山彝族的家支观念的宣传教育,树立正确的科学的家支观念,梁启超曾说过“少年强,则国强,少年弱,则国弱,少年富,则国富”,加强对新一代的科学家支观念的灌输与教育,提高对家支观念的认识水平,树立与时俱进的家支观念,加强法制教育,加强宣传法制理念,树立公民大社会的法制观,促进乡镇行政管理的稳步发展。
五、结语
1.家支作为凉山彝族父系
家支是凉山彝族以父系血缘为纽带,采取父子连名的谱系方式形成的血缘群体组织,是彝族人们构建社会生活网络的依据。家支见面,家谱是名片,天南地北都有人帮;家支村民选举帮着拉票;国家政策利益分配家支优先考虑;家支的一份子出事,全部家支出动;家支遇到什么困难,其他的家支团结帮忙等等的家支观念影响着乡镇行政管理的发展,从而影响着基层行政法的建立和完善,本文为了让更多的当代彝族领导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树立科学的家支观念,发扬家支观念对乡镇行政管理的促进作用,同时促进基层行政法的建立和完善;摈弃家支观念对乡镇行政管理消极影响,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作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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