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2 15:3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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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资源整合; 资产评估; 风险防范
煤炭资源整合是指以现有合法煤矿为基础,对两座以上煤矿的井田合并和对已关闭煤矿的资源储量及其它零星边角的空白资源储量合并,实现统一规划,提升矿井生产、技术、安全保障等综合能力,并对布局不合理和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实施关闭。它是山西省委省政府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推动煤炭工业结构调整、实现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实现安全生产、集约生产、高效生产的治本之策。怎样使资源整合工作健康进行,资产评估是关键环节。
一、资产评估在煤炭资源整合中的作用
资产评估是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被整合对象经济资源参差不齐,有的还曾经过多次转包,使得煤矿的实际价格与价值出现偏离等状况,如何做好资源整合工作,既不损害被整合方的利益又不致使国有资产流失,资产评估工作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资产评估能够为企业摸清
“家底”
资产评估的过程中要对被整合煤矿的股东情况、资产负债情况、对外抵押或担保情况、或有负债情况、资源储量及资源价款缴纳情况进行清查、核实。这就如实地暴露了被整合企业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真实、完整地反映了企业资产状况和经营实力,为整合方提供了有用的信息和可靠的依据。
(二)资产评估为产权交易健康进行提供了重要的价值依据
资源整合涉及到被整合企业产权交易和流动,它必须以一定的价值估计为基础。资产评估价值就是通过对被整合企业资产的适当估算,得出被评估资产在当前现实市场中、在设定的交易条件下可能实现的价格,为交易双方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价值鉴证服务,从而规范交易行为,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三)资产评估可以为资源整合参与者规避风险
资源整合大多是国有大型煤炭集团重组小型煤矿、地方煤矿,关联到许多利益主体,超出市场价格的收购或重组,企业管理者将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通过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整合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可以避免“暗箱”操作,某种程度上也为企业管理者,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减轻法律和政治上的压力,提供“防火墙”。
二、资源整合资产评估中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本次煤炭资源整合是在山西省政府政策指导下的集中行为,不是完全的市场行为,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和不可选择性,且整合的对象多是地方小煤矿,涉及到的资产有的看得见,有的看不见(如资源储量);小煤矿的财务工作相当薄弱,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实性相对较差。这都给评估工作带来了难度,其中的风险防范必不可少。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
财务会计工作对被整合的私营企业来讲,是最薄弱的环节。很多企业会计核算不规范、会计账册不健全,多数资产没有能证实其价值真实性和权属的可靠依据。债权、债务也缺少真实、可信的信息,有的甚至没有建立核算体系,这些都给资产评估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一定困难。
(二)存在无法核实的井下资产
煤炭生产是个特殊行业,通常井下资产占其全部资产的60%以上。有的煤矿因停产时间较长,供电、运输、通风等系统严重破坏,造成水淹、密闭和巷道垮塌,不具备下井进行实地清查的条件。对于该部分资产的评估,必须要有风险防范措施,才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存在法律权属不清晰的资产
本次整合的多为地方小煤矿,其资产缺少相关的权属证明。主要表现为:多数煤矿所占用的土地为租赁土地或集体土地;多数煤矿的房屋建筑物没有提权证明,以确认其对资产的独占性;很多矿井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独资或合资修建了主供电线路到各矿分接点的线路,称为“双回路”。这部分资产尽管是企业出资但涉及企业外部的供电单位,有可能存在权属的争议;有的矿井出资修建了连接矿区和乡村及公路主干线的公路、桥梁,但其占用的土地多为租用性质,这部分资产同样也可能存在权属的争议。对于此类资产就要通过评估程序将其产权清晰化,以免给整合后的新公司带来风险。
(四)存在大量民间借款、坑口转让费等所谓资产
在被整合煤矿所申报的资产中,有的含有大额的民间借贷利息,还有的含有因多次转包的“坑口转让费”,此类所谓的资产并未形成实物,处理不当就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资源整合资产评估中的风险防范措施
资源整合是一对一交易,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使得工作风险较大、难度也较大。因此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从以下方面加以防范。
(一)收购方式与评估范围相结合,从中选择风险最小的方法
资产收购的方式分为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两种。股权收购后,要承接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其中的或有负债难以预料,债权问题也很难把握,这就给与之相对应的净资产评估带来很多隐性的风险。而资产收购只购买目标企业所拥有的资产,不承接债权债务,除了一些法定责任,如环境保护、职工安置外,基本不存在或有负债的问题,这样与之相对应的实物资产评估,只要重视每项资产的清点,使之与清查明细表上所列示的相符,就基本可以控制收购风险。此次整合的多是地方小煤矿,财务核算很不正规,难以核实其债权、债务、权益的真实性,所以应选择实物资产收购方式和与之相应的实物资产评估,以降低收购风险。
(二)对于无法实测资产评估的风险防范
对于无法实测的资产,因其多在井下,可采取先分析判断、再评估的方法。具体做法是: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根据煤矿井所提供的井巷工程采掘平面图、设备布置图等技术资料,进行初步鉴定,如果认为属于废弃巷道或与矿井产能不符,应将该部分资产从评估范围内剔除;经初步鉴定认为该部分资产可以纳入评估范围,则出具鉴定意见,由中介机构结合专家鉴定意见进行职业判断以决定是否将该部分资产纳入评估范围,同时要求被整合煤矿作出承诺,承诺其提供的图纸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并同意在具备下井条件时,按重新评估后的价值确定资产价值。
(三)对于权属不清的资产在评估中的风险防范
对于租赁的集体土地,不列入评估范围,但要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协商,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由整合后的新公司承担。对于缺少权属证明的资产,应通过本次评估,督促煤矿取得证明,如“双回路”由供电部门证明其权属归被整合煤矿;公路、桥梁应乡、镇等政府部门证明其权属归被整合煤矿。这些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不仅明晰了产权,减少了收购风险,也为新公司下一步的生产经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四)对于民间借贷利息和坑口转让费等评估中的风险防范
这些没有形成实物资产的费用部分,不列入评估范围。民间借贷利息,可以在实物资产评估过程中作为固定资产的一部分资金成本,依据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建设中允许贷款的比例、合理的工期以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坑口转让费,可在按省政府规定计算矿业补偿款时统筹考虑。这样既考虑了整合双方的利益,又可以避免评估风险。
(五)加强评估的过程管理
由于被整合煤矿部分存货、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在建工程发生时未取得正规票据,有些在建工程的工程决算书不规范,无发票,若严格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进行取证,评估工作将无法进行。为此,审计评估的基础可以由审计机构、评估机构、整合方、被整合方人员四方签字的实地清查盘点表作为依据。由此,实物资产的清查审计,成了评估工作的基础。为保证资产评估过程和结果的客观公正,可从以下方面加以控制:
1.整合主体应成立由机电、基建、供应等部门人员组成的资产评估现场组,全程参与、协助、监控资产清查和审计评估工作。对于所有实物资产,现场工作人员必须到现场清查,对于每项资产都要有四方共同在场清点确认,有一方未签字认可的资产不得列入评估范围。
2.在中介机构出具了审计、评估报告后,现场人员还应对报告评估范围、资产数量、新旧程度进行复核,如发现与清查时不相符,可及时与中介机构沟通,以确保评估工作的客观、公正。
3.对有可能存在争议的重大项目进行核查。如煤矿的土石方工程,由于经填挖后,地貌已改变,很难确定其真实的工程量,对此不能简单地以矿方的申报量为依据,而应聘请专业的测量机构进行实地测绘,以保证评估报告的真实、可信。
(六)建立行之有效的并购款付款机制
对纳入整合的资产,可采取部分支付资产价款的方式防范风险。例如:对于可能存在产权争议的公路、桥梁、供电线路、已清查的井下资产先按50%预留资金,待接收一年内核实无争议后付款;对于依据矿方提供的图纸等技术资料列入评估范围未清查的井下资产,全额预留资金,待接收后按评估核实的金额付款;对于评估报告经整合主体初步评审通过的,可以支付20%~30%的购并款;对于评估报告经整合主体董事会或其他权力机构核准通过的可支付30%~50%的购并款等。通过建立制度有效地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七)认真核实被整合煤矿的剩余资源储量,特别是生产矿井
本次资源整合的交易价款中包含实物资产和矿业权两部分。依据《关于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授权省属国有煤炭企业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资源采矿权价款处置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83号)的规定,对补兼并重组中小煤矿剩余资源量及价款缴纳等进行核实、测算,并给予补偿,不再对采矿权进行评估”。为此对煤矿的剩余资源储量的核实是重点,特别是生产矿井,存在动用储量,剩余储量的核实更是重点中的重点。
(八)对债权债务剥离从法律上进行约定
为规避风险,应要求各被整合企业在省级以上报刊进行《债权申报公告》,明确其债权、债务,避免整合主体和成立后的新公司今后被拖入法律纠纷之中,从而使权益受到侵害。
本次兼并重组整合地方煤矿工作史无前例,无疑对传统的管理体制、机制产生巨大冲击,但也是做好体制、机制创新的一个有利契机。同时资源整合具有行政性,完全依靠市场手段来解决是不行的,一定要用市场手段与行政手段相结合的办法来解决。要用规范的方法,解决不规范的问题,取得规范的结果。
【参考文献】
[1] 关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资源价款采矿权价款处置办法[S].晋政办发[2008]83号文.
[摘要]高职院校开设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时间较短,目前尚无成功的经验可供借鉴。笔者从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建设方向的确定、专业课程的设置、专业师资队伍的建设和实训基地的建设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并对高职院校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教学改革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一、高职院校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教育现状及办学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1.高职院校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教育的现状
高职院校开设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的时间稍早于本科院校,至2005年,全国已有41所高职院校开设了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1]。这些高职院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建筑建材类高职院校(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河北建材职业技术学院等)、经济贸易类高职院校(广西财经学院、山东经贸职业学院等)、财政税务类高职院校(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内蒙古财税职业学院等)、电子机械类高职院校(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等)、综合类高职院校(十堰职业技术学院等)。这些高职院校在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教学过程中,都有自己的优势和不足。由于高职院校开设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时间比较短,从事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研究的人员较少,目前尚无比较系统的教学改革经验可供借鉴。
2.高职院校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趋同,没有考虑社会对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人才的不同需求,专业建设方向不明确
根据笔者调查,目前几乎所有的高职院校都是把按照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规格和要求来培养具有资产评估理论知识结构和业务实践技能的,能够胜任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会计核算以及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业务工作的高级技术应用型人才作为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对于这种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笔者认为是不够科学的,没有考虑社会对评估与管理人才的不同需求。笔者认为,资产评估不仅包括机电设备评估、建筑工程评估,还包括企业价值评估、珠宝首饰鉴定、文化艺术品评估、无形资产评估、金融评估、税基评估等,另外房地产估价、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土地评估、探矿采矿权评估等也应当属于资产评估的范畴。目前,国务院批准了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评估专业)、房地产估价师、土地评估师、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师、注册矿业权评估师等资产评估类职业。为社会培养各种从事资产评估职业的专门人才是高职院校的社会责任,但是,不同的资产评估类职业对资产评估理论知识结构和业务实践技能的要求也是不同的,如果只是围绕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规格和要求来制定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这样培养出来的人才显然是不能满足社会对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人才不同需求的。
3.高职院校主要围绕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科目来设置专业课程,没有考虑主办院校的实际情况,课程设置没有形成自己的特色
目前,几乎所有的高职院校的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的专业课程都是围绕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科目来设置的,这种专业课程设置方法笔者认为是不合理的。现阶段开设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的高职院校多数为非综合性的,一般与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相关的专业不够齐全,导致部分课程难以安排。比如,一些经济贸易类和财政税务类高职院校因在建筑工程及机电设备方面没有相应的教学能力和经验,无法开设建筑工程和机电设备方面的课程,而建筑建材类和电子机械类高职院校对于财经方面的课程则往往难以开设。
4.高职院校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教师缺乏,职称结构和学历结构不合理
高职院校专业教师的主要来源是高校本科及硕士毕业生,但是我国资产评估本科及以上层次专业教育招生不久。2004年,南京财经大学和内蒙古财经学院将资产评估作为本科试点专业向教育部进行申报并且获得了批准,并已在2005年开始招生。此后,山东经济学院、山东工商学院、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等高校也先后招收资产评估专业本科生,培养从事资产评估工作的紧缺专门人才。2004年,厦门大学积极申报并且第一个获得批准设立研究生层次的资产评估专业。厦门大学财政系资产评估专业的硕士、博士点是国内重点大学首个设立的该学科(专业)的博士、硕士点。上海财经大学在财政学硕士点下设立了资产评估方向。到2007年才会有第一届硕士研究生毕业,本科生要到2009年才能毕业,况且本科院校和资产评估事务所也需要大量的资产评估专业本科和硕士毕业生,短期内高职院校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不可能通过引进高校本科及硕士毕业生来解决师资问题。如何尽快建设一支职称结构和学历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是每一所开设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的高职院校的共同课题。
5.高职院校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实训基地建设相对滞后,不能充分保障实践性教学的顺利开展
加强实践性教学工作是高职教育的显著特点,也是培养高素质的高职人才的根本保障。实践性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除了要有高素质的“双师型”教师外,还要有能够组织实践性教学的实习实训基地。由于高职院校开设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时间较晚,实训基地建设相对滞后。为了保证实践性教学的顺利进行,高职院校必须加快实训基地的建设。
二、对高职院校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教学改革的探索
1.根据社会对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人才的不同需求,结合主办院校的特点和优势,合理确定专业建设方向
由于我国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开设较晚,在产权交易、企业改制、司法实践、融资抵押、财产拍卖等活动中,迫切需要大量从事资产评估与管理业务的专门人才。高职院校要想培养能够胜任各种资产评估与管理工作的专门人才是不现实也是没有必要的。高职院校可以结合自己的特点和优势,合理确定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建设的方向,根据所确定的专业建设方向来制定人才培养目标,设置专业课程。笔者认为:具有房地产专业建设经验的院校可以把房地产估价作为专业建设方向;具有土地经济学建设经验的院校可以把土地估价作为专业建设方向;具有财政学和税收学专业建设的院校可以发展税基评估;具有金融、保险专业建设的院校可以突出金融资产的估价、保险评估;工科院校可以凭借学科优势侧重机器设备评估,如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的专业内容;拥有珠宝鉴定专业的院校可以开展珠宝鉴定方面的专业建设;拥有艺术、文物和考古等专业优势的院校可以突出古董和艺术品的价值评估;具有地质和矿业专业建设经验的院校可以把矿业权评估作为专业建设方向。
2.根据专业建设方向,结合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合理设置专业课程
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是一个典型的跨学科专业,其专业课程应当包括财务与管理方面的课程和资产评估方面的课程,具体专业课程的设置应当考虑专业建设方向和职业资格证书考试的内容。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毕业生要到毕业工作后才有资格参加资产评估类职业资格证书考试,这就给资产评估的教育带来了冲击。虽然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学生在校期间不能参加资产评估类职业资格证书考试,但是这些考试科目却是培养学生理论知识结构和业务实践技能所必需的,把这些考试科目设置成专业课程也为学生毕业后参加职业资格证书考试打下坚实的基础。比如以房地产评估与管理为专业建设方向的高职院校,除了要把基础会计、财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法、税法等课程设置为专业课程外,还应该把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等课程设置为专业课程。再比如以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为专业建设方向的高职院校把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师考试科目:汽车原理和构造介绍、汽车性能及新技术介绍、汽车状况检查办法、汽车价值综合评定应用、二手车交易方法与技巧、汽车保险和法律知识、汽车评估基本财务知识、现场评估实习课程纳入专业课程设置也是比较合理的。
3.高职院校通过对专业教师的培养、对紧缺人才的引进和兼职教师的聘请来完善师资队伍,构建一支高素质的“双师型”师资队伍
由于高职院校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设置比较晚,而且高校资产评估专业本科尤其是硕士毕业生短期内不可能选择到高职院校就业,所以高职院校要想很快解决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教师的学历结构和职称结构问题是比较困难的。笔者认为,高职院校在逐步提高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教师的学历和职称的同时,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构建高素质的“双师型”师资队伍上。高职院校应当创造条件鼓励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教师通过考试获取与专业建设方向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土地估价师等)并委派专业教师到与专业建设方向相关的评估类事务所参加社会实践,以提高职业素质和实践动手能力。对于有较高职业素质和较强实践动手能力的具备一定的教师素质的资产评估方面的专业人才,高职院校应当创造条件优先引进。对于现阶段高职院校专业教师无法完成的实践性教学任务可以通过聘请相关资产评估事务所的兼职教师来承担。新晨
4.高职院校应当以建设校外实训基地为主,充分利用校内已有实训设备,确保把实践性教学落到实处
根据笔者的市场调研,用人单位对于本专业毕业生的实践动手能力的要求是比较高的。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实践动手能力主要有两方面:财务和评估。笔者认为财务方面的实践动手能力的培养可以通过校内模拟实训,评估方面的实践动手能力的培养应当通过校外实训基地来进行。目前高职院校正在积极探索“2+1”人才培养模式,笔者认为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也可以尝试该模式。高职院校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可以用第一学年的时间来完成财务与管理方面的教学任务并完成财务与管理方面的校内实训,用第二学年的时间来完成资产评估方面的教学任务,用第三学年的时间安排学生到相关事务所顶岗实践。根据笔者的调查,目前资产评估方面的事务所由于从业人员较少,几乎每个事务所都需要业务助理人员。高职院校可以把校外实训基地建设和兼职教师的聘用结合起来,根据所确定的专业建设方向,将相关的评估事务所建设成校外实训基地,聘请该事务所的评估师作为兼职教师指导学生的实践教学,以达到互利共赢的目的。
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土地估价师,房地产估价师,主要从事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相关问题研究。现任海南华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曾任海南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海南中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所长助理、三亚港务局总会计师,海南产权交易所财务总监。社会兼职:中国会计学会会员、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会员、海南省会计准则咨询专家、海南省总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
从2004年“郎顾之争国资流失”到科龙案顾雏军被抓,到最近安徽古井集团高管窝案,这些案件均为利用改制之便大量侵吞国有资产的大案要案,大部分是由于改制评估不规范引起的。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根据在评估机构和现在单位的工作经验与教训,从评估项目核准的角度分析了国有企业改制评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国企改制评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评估是指委托评估机构按照法定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被评估资产的现有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企业改制应当对企业的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负债等进行评估,以评估确认价格作为确定整体产权转让或国有资本出资额基准价格的依据。所以说,评估是国企改制的关键环节,是一项不可忽视的核心工作。
在涉及国家出资企业的资产流转、交易等过程中,合理评估相关资产的价值,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促进公平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损失的重要手段。然而,当前国企改制评估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不根据资产类别,只笼统委托一家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所有资产的评估工作
我国评估机构分为资产评估机构、土地估价机构、矿业权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机构等四类。
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备案。
探矿权、采矿权必须经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采矿权评估结果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
按相关部门规定,需过户的房地产评估仍需要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因此,应根据资产的不同类别分别委托不同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将不同资产的评估结果纳入改制企业整体资产评估报告中。
(二)忽视了评估基准日的选择
上级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往往只重视对评估程序的审查,忽视了评估基准日的选择,由改制企业自行决定评估基准日,容易出现改制企业恶意选择评估基准日,操纵评估结果的现象。
例1:A国企改制立项后,企业负责人擅自将某商业网点低价对外租赁并制造房产陈旧的假象,故意将评估基准日推后,要求评估机构参照该租赁价格进行评估,评估机构进行估算时参照了该租赁价格,评估价格只是市场价格的50%。如果从评估报告来看,上述评估是符合有关程序的,但确实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幸亏发现该问题并予以纠正,避免了国有资产流失。
(三)资产评估范围不完整
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改制企业的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但是在评估过程往往存在如下几种情况:
1 对关闭、停业等难以持续经营的企业没有进行资产评估。根据规定,原则上也应将关闭、停业企业纳入资产评估范围。
例2:B国企在资产评估过程中,没有对其已停业多年的子公司C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国资委聘淆专家评审B国企的评估项目时发现此问题,要求该企业补充进行了C企业的资产评估,B国企评估项目才顺利通过了专家评审,国资委对该公司的评估项目进行了备案。
2 对未入账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纳入资产评估的范围。
例3:D国企在资产评估过程中,没有对应入账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幸亏上级公司审核资产评估报告时发现此问题并予以及时纠正,避免了国有资产流失。
3 对专利权、非专用技术、商标权、特许经营权和商誉等极具价值和增值潜力的无形资产按极低的价格评估或不评估也不说明理由。按规定涉及企业的专利权、非专用技术、商标权、特许经营权和商誉等无形资产也必须纳入评估范围,但评估机构却没有进行评估,也不说明不评估理由。
(四)评估方法的运用欠妥当
1 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单一
部分评估机构仅运用重置成本法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往往只评估资产负债表上现有的资产,不评估资产负债表上没有的资产,漏评商誉等无形资产,导致评估价值往往低于企业的实际价值。
收益现值法是企业价值评估中最科学的且在国外普遍运用的评估方法。收益现值法在合理预计资产能够创造的未来收益的过程中,已将上述无形资产考虑在内,真正体现了企业的整体价值。按规定涉及企业价值的资产评估项目,以持续经营为前提进行评估时,原则上要求运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列示,依据实际状况充分、全面分析后,确定其中一个评估结果作为评估报告使用结果。
2 单项资产和负债评估方法不恰当
一些评估师在对某些资产进行评估时方法选择不恰当,引用的评估假设不妥,扭曲了资产价值。(1)不适当地对债权作了巨额的评估减值,甚至擅自对债权评估为零。(2)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部分评估机构按照母子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进行评估,不符合《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规定,应以子公司单独进行评估后的净资产计到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下反映。(3)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仅运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只考虑了重置成本和成新率,而忽视了固定资产的性、地域、市场状况、使用效益等,很难真实地反映评估对象的公允价值,条件允许时应运用现行市价法或收益现值法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
错误地高估了负债。对债务作了大幅度的清查增值,但没有对无法支付的债务进行处理,按清查后账面值确认债务的评估值,从而高估了债务。
上述评估方法导致严重低估了改制企业的净资产,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五)改制企业提供资料不齐备
改制企业提供评估资料时,存在资料不完备、不齐全,资料前后矛盾的现象,甚至故意提供了虚假情况和资料,难以真实地反映改制企业的全貌,容易漏评资产或虚增负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例4:E企业在接到国资委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批复文件后,没有依据批复文件的要求,按照国家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公司本部及子企业进行账务处理。评估机构从而无法利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结果进行评估,影响了报告的准确性。
例5:据报道,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张家岭也是下属企业轻骑置业有限公司的原董事长,在轻骑置业公
司改制评估时,与轻骑置业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共谋,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资料,隐瞒公司土地收益3520万余元,并将该收益私分给张家岭等人作为购买轻骑置业公司的自然人股东资金。张家岭认购100股,占公司股份的10%。最终,张家岭因多项罪名于2009年2月11日被济南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针对国企改制评估
存在问题应采取的对策
针对国企改制评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的规定,笔者认为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评估项目委托工作
为减少评估机构与改制企业在评估服务中存在的利益冲突,不能由改制企业自行委托评估机构,而应当由国资委委托评估机构,对改制企业进行评估。委托评估机构时应做好:
1 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和择优的原则,严格选聘有资质、有信誉、有业务胜任能力的评估机构开展改制评估工作。不得聘请近3年内有违法、违规记录的评估机构和评估师,不得聘请同一中介机构开展清产核资专项审计与评估工作。
2 应按资产类别分别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相应评估,由资产评估机构将不同资产的评估结果纳入改制企业整体资产评估报告中。
3 委托单位应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委托书》,并由委托单位支付评估费用,减少评估机构与改制企业在评估服务中存在的利益冲突。
(二)认真选择评估基准日
国资委应当根据评估目的和改制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评估基准日。评估基准日与改制行为决策日相距太远,或期间资产、负债、市场状况发生变化,国资委应当要求评估机构调整评估基准日。
(三)慎重审核评估范围
改制企业应对所有资产都要全面、彻底地进行清查,做到不重不漏,做到账物清楚,不留死角,特别是对关闭停业等难以持续经营的企业、未入账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和专利权、非专用技术、商标权,特许经营权和商誉等无形资产均应纳入清查范围。评估机构应当对改制企业清查的资产进行审核后评估,特别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和专利权、非专用技术、商标权、特许经营权和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如果评估机构认为没有无形资产或没有价值的也应补充说明。
要审核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四)重视评估方法的合理性审核工作
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评估目的、所选择的价值类型和资料收集情况等因素,在与国资委和改制企业协商并获得有关信息的基础上,运用适当的评估方法。
1 正确运用收益现值法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收益现值法是指通过将被评估企业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它的评估思想最能反映企业价值评估的原理。因此,应当按照《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的要求,正确运用收益现值法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
2 对涉及企业价值评估的项目原则上要求运用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进行验证,使国有企业多年形成的特许经营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得到充分体现,有效提升评估报告的质量。
3 慎重审核单项资产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假设。注意审核债权巨额的评估减值或评估为零是否符合规定;审核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方法是否符合规定;审核能否运用现行市价法及收益现值法评估固定资产;审核评估时是否已将无法支付的债务按规定处理;关注那些清查后大幅度增值的债务的评估。
(五)督促改制企业提供评估资料
委托方应督促改制企业向评估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要求其明辨是非,以正确的方法、饱满的热情配合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加强与评估机构、改制企业的沟通协调,及时发现和解决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六)建立专家评审制度
对重大项目的评估实行专家评审,邀请相关行业的专家对重大项目的评估方法、评估范围及评估程序进行综合评审,专家发现评估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应要求评估机构修改或说明原因后重新提交专家评审,专家认可后要对评估项目的质量做出评价。国资委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对评估项目核准。
(七)引入公众监督机制,建立评估公示制度
为了防止漏评重评,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保护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评估结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评估机构在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前,其草案必须在企业办公场所和职工宿舍区公示一周,自觉接受有关各方的监督。评估机构对公示中提出的意见要调查核实,及时对评估报告作适当的修正后重新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才能出具正式报告。
(八)把好评估项目的核准关
国资委对项目进行核准时除关注上述七项对策外,还应审查如下实体要件:
1 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2 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3 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4 改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关键词:DCF法 实物期权 互补性
中图分类号: F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 (2010) 01-136-02
1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矿业权的有偿取得依法转让、合理取得制度已经开始实施。国家为了推动行业自律管理,政府的职能转向以监督管理为主;政府不再承担本来应由评估机构和人员承担的法律责任,评估机构也因此成为独立执业、自我承担法律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我国矿业权评估业自1998年诞生以来,已走过了十多年的辉煌历程,它主要服务于矿业权出让、市场转让交易、矿山企业资产重组等方面,完成的矿业权评估项目一共10477个,在矿业权评估管理改革上取得可喜的成果。
2矿业权及其评估
2.1矿业权及其属性
矿业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有偿获得勘察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期限内勘察或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开采矿产品的权利,其内涵是由探矿权和采矿权组成。矿业权作为一种资产,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出让、转让、融资扩股和资产投资入股,矿业权一旦发生流转进入市场,就必须对其价值进行评估。但矿业权是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他物权,对其评估必须依托矿产资源实物资产,矿产资源具有供给上的可耗竭性、稀缺性、垄断性和丰度上的差异性和地理位置固定性的特点,则其价格不容易为众人识别,所以矿业权的评估更有特殊性。
2.2矿业权评估
矿业权评估实质上是对矿业权所依附的矿产地的价值的判断即相关人员根据所掌握的矿产地信息和市场信息,对现在或未来市场通过综合运用地质分析、经济分析和数学计算等手段,将地质、矿产、经济等参数进行量化,并在此基础上对矿业权所具有的市场价值进行的估算。影响评估指标的各种因素未来状况处于不确定的变化之中,矿业权市场的复杂性以及影响矿业权价值因素的复杂性,决定了矿业权评估工作是一项主观性较强的工作,迄今为止矿业权价值评估问题在西方国家也没有得以完全解决。鉴于我国矿业权交易刚起步,矿业权市场刚刚建立,迫切需要从理论上、实践上对矿业权的评估加以研究。
2.3矿业权评估所依赖的信息资料包括:地质、矿山建设、开发方案、采选技术、财务、市场等。
根据可得相关信息的数量和质量,评估人员根据自己在矿产开发和评估等方面的经验和知识,对信息的可靠性、真实性等进行分析和评价,选择合理的评估方法。因此,需要对矿业权的评估报告加以研究,归纳总结,从而提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评价方法,使得矿业权评估人员既能有效地借鉴利用前人的评估经验,又能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采用适宜评估方法,提高评估工作效率;并对已有的评估报告进行评价,鉴定其优劣,恰当地降低对评估过程的主观性。
3矿业权评估方法的评述
3.1国内矿业权评估方法
综合国内外情况,根据地质勘查程度和评估目的的不同,目前主要的矿业权评估方法包括贴现现金流量法、地学排序法、勘查费用倍数法、粗估法、可比销售法、重置成本法和地质要素评序法等。近几年来,国内学者已经开始注意到实物期权对矿山项目投资分析的重要性。主要介绍了用净现值方法和基于期权定价理论对矿山投资价值对比分析,提出了投资战略柔性思想在矿山投资项目中的作用。提出传统的折现现金流法(DCF法)有预期现金流不准、折现率选取困难的缺点,对项目价值评估不准确;同时它不能反映管理的灵活性而容易低估项目的价值。
3.2国内矿业权评估方法的不足
DCF法来评估矿业权易低估项目的价值;地学排序法的不足是评估结果依赖于购置成本;勘查费用倍数法人为、随意地选择调整系数;粗估法因极其明显的主观性及不透明性而遭受多方怀疑;可比销售法许多矿业权交易信息因保密而不公开,可参照的矿业权交易数量有限。成本途径评估矿业权仅限于探矿权的评估,重置成本法和地质要素评序法的基本原理及它们的技术路线构成含有较大的主观因素。
4 ROV与DCF的比较
4.1DCF法的不足及原因
贴现现金流量法不仅理论基础非常完善,且在实践上已经被矿业界广泛运用,且其计算简便,易于操作;当相关参数可得时计算出的结果精确、客观;尽管在贴现率等参数选取方法上仍有许多不同意见,但对具有预示级资源量并作了一定可行性研究的矿业权评估,DCF法为首选评估方法。由于在矿业投资活动中有许多的不确定性,特别是矿产品价格的波动,再加上DCF法本身的一些弱点,使得用DCF法来评估矿业权有其致命的弱点:容易低估项目的投资价值,导致有价值、有潜力的项目被错误评的舍弃。
造成DCF法低估项目的投资价值的原因有:①主要原因是预期项目的寿命期每年的期望现金流不准确;②选择合适的折现率十分困难;对折现现金流法而言,折现率的选取是否得当又是至关重要的,它严重影响方案的取舍;③DCF法不能反映管理的灵活性:矿业公司管理层有推迟开发选择权和停采、闭坑等的生产规模选择权,改建扩建、开采率选择权等,管理灵活性使企业可以根据经济环境的变化进行择机选择,对有利的状态加以充分利用,对不利状态加以规避,使企业存在争取更大价值的灵活性,而这一切DCF法都无能为力。
4.2实物期权方法的优势
期权指期权持有者能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或规定的到期日以事先约定好的价格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资产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入或卖出的义务。实物期权是金融期权理论在实物投资领域的延伸,指以实物投资为标的资产的期权,在经营、管理等经济活动中,投资或决策的权力。实物期权理论的突破点在于它建立了不确定性能创造价值的观念,投资者可能获得的收益并随着不确定性增大而增加,从而增大资产的投资价值。实物期权投资理论的核心是指出并强调风险被规避所能获得的额外收益。
基于期权理论的投资决策模型为:项目价值=传统的净现值+项目所含管理选择权的价值。实物期权定价方法一般可以分为:
(1)在离散条件下实物期权的定价方法,通常是采用二叉树期权模型;
(2)在连续条件下实物期权定价方法,常用的方法是Black-Scholes定价模型,其推延实物期权价值的价值为:
其中:
N(x)为标准正态分布的累计概率分布函数。
在金融交易活动中,期权持有者是否执行期权取决于执行价格和标的资产的现价的比较结果。投资管理者拥有自主决策权,当矿产品价格高于开采成本时,矿业投资者主动选择期权,开采矿山;当矿产品的价格低于开采成本时,便会缩小投资规模或停产。可见期权定价方法较传统DCF法更具优越性,这是由于期权定价法不需要预测现金流量和估计折现率,尤其在矿产品价格不确定时比较实用,实物期权理论使投资者对不确定性的评价更合理科学可靠外,并启发投资者形成新的投资决策思想。
5ROV与DCF具有互补性
5.1运用ROV与DCF互补性的原因
不同类型和阶段的矿业权,适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对于风险较小的开发或经营阶段矿山投资项目,理论基础较完善的贴现现金流量法进行评估已为矿业界广泛接受。在风险较大和不确定性程度较高的矿业权评估中,用贴现现金流量法进行评估,就比较容易造成评估结果与项目实际价值相差甚远,导致项目取舍错误。矿业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因此DCF法存在的问题可以借助于实物期权方法解决。基于矿山投资项目的风险的不确定性,对于某种矿山投资项目我们可以尝试将二者的优点结合起来运用。
5.2运用ROV与DCF互补性的理论依据
2001年 Lint & Pennings在资产评估中以ROV与DCF具有互补性为基础,提出了四象限分析法。他们根据收益和风险的不同将项目分为四个象限,如图所示:
在第一象限里,项目具有高期望收益与低波动率即矿产品的价格波动较小时,且收益较高,应用DCF分析,项目应尽快实施;在第二象限里,项目具有低期望收益与低波动率即矿产品的价格波动较小时,但收益也较低,可运用DCF分析,项目应尽快放弃;在第三象限里,项目具有高期望收益与高波动率即矿产品的价格波动较大时,且收益较高,应使用ROV量化风险,出现新信息来时决策;在第四象限里,项目具有低期望收益和高波动率即矿产品的价格波动较大时,但收益较低,运用ROV分析,当有利信息来临之时实施项目。
5.3结论
由于大多数矿业评估项目的具有重大的不确定性,尤其是大部分矿产品的价格波动较大,因此四象限分析法不仅适用于一般的资产评估,而且更适用于矿业权项目的评估。将ROV与DCF有机地结合起来进行矿业权评估,能够提高矿业权投资项目取舍的准确性,还给投资者带来额外收益,实现项目的增值。项目的增值是管理者最优决策的结果,是隐含在项目中的期权价值。这样以来矿山企业既节省资金、提高经济效益,又适当控制国家矿产资源开发的力度,有利于矿产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
6结束语
随着我国矿业权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矿业权评估的理论和方法也要随之完善,由于评估方法是矿业权评估的量化工具,因此矿业权评估方法的完善尤为重要。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矿业权评估师要想提交一份既客观合理又能让各方面满意的评估报告,就必须洞察众多评估方法的优缺点,然后矿业权项目的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仅要全面分析投资项目,而且要抓住重点。灵活运用评估方法,尽可能发挥他们的长处,使评估的结果跟接近实际。
参考文献:
[1]谢英亮.运用平均回弹过程模拟评估项目的风险[J].中国钨业,2001.
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控制的不具有独立实质,而对生产经营较长时期持续发挥作用并具有获利能力的资产。故对无形资产的界定和特点的把握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无形资产无实物形态,但通常又依托于某种实体。
二、无形资产为所有者和经营者持续带来超额经济收益,并由一定主体控制。拥有无形资产会给企业带来长期的经济效益,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排他性在市场经营中表现为独占与垄断,企业拥有它能带来超值收益。
三、无形资产是企业的一项生产要素。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既要具备人、财、物这些传统的“有形”的生产要素,还要具备专有技术、商标权、专营权这些现代的“无形”的生产要素。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新的无形资产在不断出现,其项目不仅仅局限于以上几项,其次,就某一特定企业而言,能否构成其无形资产,是否具备延续性,还要作具体分析。
按其是否纳入“无形资产”会计科目核算为准,可分为纳入“无形资产”核算科目、作为资本支出处理的无形资产,以及不纳入“无形资产”核算科目、作为收益支出处理的无形资产。前者如企业有偿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商誉等;后者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一般遵从谨慎原则,不作为资本支出而直接作为收益支出从当期损益中抵扣。所以,无形资产并非限于账面上列示的属于资本支出的部分,还有相当部分是“账外”的无形资产,对于这些无形资产企业不能忽视。
确定无形资产入账价值的具体方法:
当以无形资产的成本费用摊销为目的时,由于摊销是对成本费用的补偿,受税法和财政法规的严格规定,因而只有费用支出资本化的无形资产才能据以补偿;对于那些费用支出收益化的无形资产不得摊入成本。
当以无形资产的投资、转让为目的时,其对象就是被投资或被转让的单项无形资产。不论该项无形资产是账内还是账外,不论该项无形资产是自创还是外购,不论其费用作为资本支出还是作为收益支出,都可以列为评估对象,按照评估值入账。
当以企业产权变更为目的时的整体资产评估中涉及的无形资产评估,其评估对象是发生产权变更的企业整体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结果分析入帐。
根据实际工作经验,无论无形资产在账内还是账外,帐务处理时都必须关注无形资产各项目的特点,以判断其是否符合无形资产的条件,是否应该纳入无形资产管理,以防止企业资产的流失:
一、专利权
应注意对以下情况进行复核,初步判断其是否具备价值。
第一,专利权的残存有效期限。根据《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为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不能续展。
第二,专利权人是否按规定缴纳年费。因为依照我国专利法规定,未按规定缴纳专利费用可能导致专利权在保护期限届满前终止。
第三,该专利有无涉及侵权诉讼、无效诉讼。
二、商标权
应注意对以下情况进行复核,初步判断其是否具备价值。
第一,经商标权人许可的注册的商标。因为商标权是由注册而产生,且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容易发生侵权行为,使用意义甚微。特别是国家规定必须用注册商标的人用药品、烟草制品以及其他商品,不得使用未注册的商标。
第二,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是否已接近续展期。对已接近续展的商标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该商标的合法性。因为商标在续展时,可能因违法而被撤销。二是在注册商标转让许可使用合同中应明确由何方负责办理续展,续展费用由谁来承担。
三、土地使用权
对土地使用权,财政部曾于1995年下发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国有企业使用通过行政划拨方式无偿取得的土地,企业应按确认、批复后的价值,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固定资产处理,同时增加国家资本公积金,并单独立账反映。对以出让方式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价格低于所在土地基准价的土地,估价后在备查簿上进行反映,其土地使用权账面原值不作调整。
对于租用所有权属集体或农村所有的土地,承租方缴纳租金和相关税费,虽然其土地所有权、收益权不属于承租方,但由于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拥有长期使用权,在此期限内,土地租赁的价格会是怎样的变化趋势,应当根据土地所在地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该土地使用权是否具有价值,是否应该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四、商誉
商誉是企业在同等条件下,能获取高于正常投资报酬率所形成的价值,这是由于企业所处地理位置的优势,或者由于经营效率高、历史悠久、人员素质高等原因,与同行业比较,可获得的超额利润。
商誉是不可辨认的资产,通常依据评估结果进行帐务处理,即该企业整体评估时,按收益法的评估结果高于成本法的评估结果的差额,确定为商誉的入账价值,为负值时,则为负商誉,不存在入账价值。
特别需要关注商标和商誉的关系,商标与产品相关,商誉是企业整体声誉的体现,两者有区别,也密切关联,如:与商誉相对应的企业超额收益中含有商标因素的作用,商标的价值是由商标所带来的效益确定的,而带来效益的原因在于企业的产品质量、信誉、经营状况的提高。所以,在判断入账价值时,要特别注意,根据具体经济行为确定商标和商誉的入账价值。
五、矿业权
矿业权是指矿产资源使用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矿业权经依法批准,可以转让他人。矿业权的价值是矿业权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经过资金和技术的投入而形成的,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在判断其是否具备入账价值时,首先要依据并审核该矿业权所涉及的矿床勘探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认定书、评审备案证明、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验收备案证明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备案书等外部资料的真实性,其次是分析企业提供的生产技术指标和财务资料等内部资料的合理性等。
六、发电量指标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促进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03号)和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十一五”期间,在大电网覆盖范围内逐步关停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在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原则上不得建设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下纯凝汽式燃煤机组,电网企业不得为违规建设的发电机组提供并网服务。
按期关停的小火电机组,可继续按照关停前上网电价转让发电量指标。纳入各省“十一五”小火电关停规划并按期关停的机组在一定期限内(最多不超过3年)可享受发电量指标,并通过转让给大机组获得一定经济补偿。
所以,发电量指标具备市场交易价值,可以有偿转让,应将发电量指标纳入企业的无形资产管理。
七、污染物排放指标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促进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03号)和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展污染物排放指标交易,按期关停的机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偿转让其污染物排放指标,具体办法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和水利部备案。
评审业务多点开花
根据规定,矿山储量报告委托具有地勘资质的地勘单位进行实际测量,按照相关规范编制报告,由矿业权人提交储量报告,提出审查申请;湖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受理,并组织专家对储量报告进行评审,提出修改意见。
“在报告审查过程中,一旦发现存在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地方,我们就会组织专家到现场实施检查;检查不合格的,我们会要求他们进行重做。如果报告与实际情况相符合,那么这个报告就获得通过,待评审意见书出来后,由我们部门做成电子报件上报省厅备案。”湖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办公室主任唐卫国介绍。
目前,该部门负责对20多个省级发证矿种的资源储量报告进行评审,自2003年成立以来,已评审储量报告近7000份。已评审报告中包括沅陵县沃溪矿区金矿深部勘探等报告。为维护国有资产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目前,对矿产资源储量进行价款评估主要是由市场上第三方。然而,从整体效果来看,纯粹由市场上的价款评估公司来评估的话,使得资产评估失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基于这种情况,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把组织审查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的职能移交给湖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由该部门组织专家对评估公司提交的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统一评审尺度,使评估更加贴切实际,更为合理公正,避免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此外,该部门还协助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进行资源储量动态监管,主要负责指导全省储量报告编审质量监督工作。2013年共评审矿山储量年报222份,组织专家对25个矿山进行了实地抽查,有力地保障了矿山储量年报的真实性。
为提升全省储量评估师(员)队伍的业务水平,提高评审工作效率,该部门积极组织培训学习,每年聘请行业权威专家对全省评估师(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
科研项目水平领先
在完成日常的评审工作之余,湖南省矿产资源储量中心还积极承担了省厅矿政管理部门开展的一些科研,特别是其承担的《湖南省部分矿种一般工业指标修订》等项目更是获得了国土资源部与省厅的高度认可。
关键词:国有资产,档案管理,
1.国有资产档案概述
国有资产档案,是国有企业和国家(含省、市、县各级政府)投资的股份企业中专有的一种档案,是国家投资和投资收益的资产,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管理所形成的各种文件、图表、声像等载体的记录材料。国有资产档案的建立,对于国家来讲是为了强化对国有资产的产权监督,对于企业来讲是为了维护经营者的权利,对于生产者来讲是为了保护职工的切身利益,最终达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之目的。
2.国有资产档案的收集范围及其分类
国有资产档案,包括国家投资初始形成的档案、国有资产有序运营管理中形成的档案以及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无形资产档案等。因此,其收集范围也应涵括这几个方面:
(1)国家投资初始形成的国有资产档案,主要是指固定资产类档案,如厂房、设备、大型工具的登记等。
(2)国有资产有序运营管理中形成的档案,依其基本环节,主要包括清产核资(各种资产、资金的报表,资产情况的说明,清产核资报告等)、产权界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划分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的归属,形成的主要文件有产权界定报表、报表说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等)、产权登记(填写的各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申请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有关文件、《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等)、国有资产收益分配管理(国有资产收益分配表、国有资产损益表及其报告、国家股利收缴通知书及上缴存根等)、国有资产的统计与核算(在对国有资产运动过程及其经营成果进行计量、审核、记录、计算、分析、预测等一系列工作中形成的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审核统计结果报告、分析统计报告、国有资产经营报告等)、资产评估(在企业兼并、拍卖、承包、租赁、联营、股份经营、破产清理、抵押、合资、合作经营过程中形成的资产评估申请书,资产清查、评定估算表册,资产评估结果报告,占有单位确认资产评估结果书等)、产权交易(包括产权转让合同,产权交易意向协议书,资产产权登记,工商登记结算财务、税务,土地、房产、户籍等的变更手续等)以及按要求呈报的其他有关文件材料。免费论文。
(3)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无形资产档案,包括商标(文字商标、图案商标、组合商标、防伪商标、注册申请、注册批准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等)、专利(产品设计、试验记录,专利申请书、说明书及其摘要,专利要求书,外观设计的图片、照片,专利权证书等)、广告、非专利技术(亦称专有技术。如原料配比、产品配方、实施原始记录数据、技术操作方法要点、特殊工艺环节说明以及非专利技术转让时的保密合同等)、商业秘密(包括设计程序、管理诀窍、客户名册、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的标底及标书等)、特许权(特许生产、经营、或专卖的申请书、合同书、政府批准书、商品专营或专卖许可证、特种生产许可证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申请登记、土地使用证以及企业在使用中形成的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等形式的文件材料等)、商誉(国际组织或国家、部门颁发的各种质量获奖证书、产品质量免检证书、管理确认证书、新闻界对产品质量的赞誉、客户来信对产品质量的褒奖、商品销售记录等)等方面的材料。当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还会出现更多的企业无形资产档案,这需要我们在实践中给以密切关注并及时吸纳。
由于国有资产档案在企业档案中是一个新的类型,那么,就需要在不打乱原企业档案管理体系的基础上,新增设一个一级类目:国有资产管理类。其分类即指国有资产档案的二级类目。再由于国有资产档案是在企业改制中和改制后逐步形成的,二级类目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清产核资类:1.固定资产清查登记;2.流动资产清查登记;3.无形资产清查登记;4.长期投资(股权、合作、租赁等)清查登记;5.在建工程清查登记;6.土地清查登记;7.负债清查登记; 8.清产核资总结报告及检查验收等文件。
(2)资产评估类:1.资产评估申请报告书; 2.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3.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或协议书;4.资产评估验证确认通知书; 5.资产评估报告书等文件。
(3)产权登记类:1.经审定的各类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2.有关部门批准企业设立、变动、终止的文件;3.国有资本金数额及来源证明;4.国有资产授权占有证书; 5.国有资产产权年度检查表; 6.境外国有资产以及以个人名义持有国有股或拥有物业产权办理委托转名的法律文本副本; 7.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等。
(4)国有资产处置、交易类:1.国有资产处置请示; 2.国有资产处置批复;3.国有资产处置结果报告;4.国有资产与产权变动处置方案;5.国有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移交或寄存手续凭证等。
(5)固定资产类:1.厂房、建筑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房产施工建筑、改扩建及管理资料等; 2.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的数量统计资料,融资租入的有关租约,运输设备的有关证照等; 3.建立的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等。
(6)流动资产类:1.货币资金交易事项有关的经济业务资料; 2.经销产品的合同、信函、存储等资料; 3.有关流动负债的赊购等资料。
(7)无形资产类:1.工商产权档案:在国家工商等部门进行产权登记所形成的档案,如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计算机软件、经营执照等资料;2.行为权利档案:通过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申报并被批准的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权利所形成的档案文件,如专营权、进出口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特许经营证等;3.对物产权档案:国家有关生产部门批准企业对物产使用权所形成的档案,如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租赁权、优惠融资权等; 4.专有技术档案资料; 5.荣誉档案等。
3.强化国有资产档案管理的意义和作用
在世纪之交,市场竞争逐步趋于国际化。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主体,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也正处于关键时期,构建现代企业制度已成为企业改革的主旋律。免费论文。在这种情况下,强化国有资产档案管理,其意义就显得更为深远。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资产档案是现代企业基础管理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免费论文。企业成为独立的法人和市场竞争的主体,形成“企业市场主体多元化,企业行为规范性,运营方式竞争性”的格局之后,国有资产档案也就成为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其流失的一个重要环节。同时,国有资产档案所包含的有形和无形资产的价值,不仅可为提高企业竞争力提供支持,而且也可成为企业生产经营、科技研究、科学决策的有力依据。对此,我国已引起高度重视,有关部门颁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等规定,为科学地管理国有资产档案已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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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煤炭企业;资源扩张;法律风险
煤炭企业资源扩张既顺应了国家调整煤炭产业结构、转变煤炭行业发展方式、提高煤炭行业科学发展水平的客观要求,也是煤炭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煤炭企业作为一个资源性企业,拥有煤炭资源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前提,政策要求和企业需要决定了煤炭企业对外资源扩张是不可避免,是煤炭企业发展的一个根本战略。
一、煤炭企业资源扩张的两种常见形式
1.股权收购式扩张。股权收购式扩张是指扩张煤炭企业(收购方)通过收购目标煤炭企业(被收购方)的股权,达到直接或间接占有煤炭资源的扩张形式。股权收购后,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扩张煤炭企业收购目标煤炭企业全部股权后,注销目标煤炭企业法人资格,目标煤炭企业不复存在,煤炭资源直接归属于扩张煤炭企业占有,原目标煤炭企业的债权债务、人员亦归扩张煤炭企业承继;二是扩张煤炭企业成为目标煤炭企业的股东(控股或参股),目标煤炭企业继续存在,煤炭资源占有使用主体不发生变化,债权债务及人员仍在目标煤炭企业。
2.资产购买式扩张。资产购买式扩张是指扩张煤炭企业(购买方)通过购买目标煤炭企业(被购买方)的企业资产(主要指探矿权或采矿权)或者从国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购买矿业权的扩张形式。扩张煤炭企业获取矿业权以后,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煤炭资源开采利用。资产购买式扩张不涉及交易双方企业组织形式的变化,也不涉及目标煤炭企业债权债务及人员的移转。
二、资源扩张中法律风险的识别
1.目标煤炭企业的矿业权属风险。实践中,存在目标煤炭企业与矿业权属证照权利人不符以及证照过期等问题,给扩张煤炭企业的资源占有带来潜在的法律风险。在法律上,确定煤炭资源矿业权属的证明是探矿权证和采矿权证。从一定意义上讲,煤炭资源扩张就是获取探矿权证和采矿权证。对于扩张煤炭企业而言,在对目标煤炭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时,首要的一点就是要搞清楚探矿权证和采矿权证的登记事项,如权利人、资源范围和有效期限等事项。
2.目标煤炭企业的工商登记风险。(1)企业的主体资格。企业前置审批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参加年检及对变更事项进行及时登记,以保证企业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经营主体,具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和能力。(2)股东资格及出资。股东资格是否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之间关系,股东出资是否实际到位,有无虚假出资及抽逃出资情况,有无合格中介机构依法出具的验资报告。(3)股东变化。股东变化是否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正常程序,签订了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及批准手续,是否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实际股东与工商登记股东是否相符。
3.目标煤炭企业的经营方式风险。企业有无承包经营和转包经营行为,如存在承包或转包经营的情况,搞清承包人、转包人情况及与登记经营者的关系,双方之间有无承包、转包协议及其权利义务的约定。
4.目标煤炭企业的债务风险。(1)企业借款及抵押、担保债务。企业借款的数额、利率、期限、贷款行、借款转移等情况,抵押财产范围、数额,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担保数额、担保方式、期限等情况。(2)经济合同债务。企业生产经营中签订履行的各类经济合同,正在履行的、未履行的各类合同明细、标的额、合同对方、现存状态等。(3)诉讼中的债务。以目标煤炭企业为当事人的各类诉讼仲裁案件中涉及企业的债务,案件名称、受案法院、当事人各方、争议标的、处理现状等。(4)侵权债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侵害他方合法权利,但未进入司法程序,却存在潜在赔偿可能性的违法行为的情况,特别要注意采煤塌陷和违法占地造成的损害赔偿。(5)遗漏债务。扩张煤炭企业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因目标煤炭企业故意或过失未予告知的其他债务。
5.目标煤炭企业的各类权证风险。即证照是否齐全、有效和相符。开办经营煤炭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经营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排污许可证等主要证照是否齐全。此外,目标煤炭企业从事其他需要政府许可的经营活动的相关证照是否具备。这些证照是否在有效期内,证照的登记事项是否与实际相符。
6.目标煤炭企业的劳动用工风险。(1)书面劳动合同书。目标煤炭企业是否与职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是否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2)工资及社保费用。目标煤炭企业是否按时足额向职工支付工资,是否按时足额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3)工伤(工亡)认定与待遇给付。对工伤职工是否依法申请了认定,是否评定了伤残等级及按照国家标准给付了相关工伤待遇。(4)劳务用工。与劳务派遣单位是否签订书面劳务派遣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给付劳务费用。(5)非法用工。企业是否存在非法用工的情况。
7.目标煤炭企业的税收风险。即目标煤炭企业的纳税种类是否有遗漏、纳税数额是否足额、纳税时间是否合规,申请减免税的是否有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8.目标煤炭企业的环保、节能减排风险。目标煤炭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规定,有无政府排污许可证明,并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用;有无拖延或不实施需要强制实施的节能减排工程,摸清工程项目、规模、费用及资金来源渠道。
9.目标煤炭企业与周边村庄关系风险。很多地方,煤矿就是当地地方政府和周边村庄的主要(重要)经济来源,扩张煤炭企业兼并目标煤炭企业后,随着企业经营者的变化,有可能让原来一些相安无事的隐患矛盾集中爆发出来,给兼并后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重大影响,此种风险特别是在外埠区域扩张过程中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进行详细的评估,以保证企业兼并后与周边村庄的和谐相处。
10.目标煤炭企业资产评估及审计风险。此种风险控制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评估及审计的中介机构必须是符合资质的机构,评估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二是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必须客观真实和公正,数据可靠,方法正确,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侵害矿业权人合法利益,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11.政府批准行为的风险。(1)外国政府部门的批准。在海外资源扩张中,出于政治或贸易保护主义的考虑,来自于外国政府的干涉和不批准行为,造成资源扩张失败。(2)国内政府部门的批准。在跨区域资源扩张行为中,目标煤炭企业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地方政府如果从地方保护的角度出发,在相关的审批程序中可能会设置一些障碍,甚至有可能造成资源扩张的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