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2 15: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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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日就业河南高校
中图分类号:G647.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7)02-0009-02
作为中华民族与文明主要发祥地之一的河南。在新的历史时期获得了快速发展,高等教育发展规模空前。为了进一步促进河南经济的快速发展。发挥高等教育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河南迫切需要缓解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日本是中国的邻国,研究日本大学生就业政策对于缓解河南高校毕业生就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基于中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比较的视角。寻求缓解河南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的有益经验。
一、中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比较
下面就中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相同点与不同点进行比较。以探寻两国在促进毕业生就业政策上的成功经验。从而取长补短。
1.就业政策相同点
(1)出台背景相同
中日两国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上具有相同的背景。都是在国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日渐严峻的情况下出台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高等教育需求加剧,导致高等教育规模不断扩大,其结果是高校毕业生数量剧增。人才供应过快又形成新的供求矛盾。即高校毕业生供应与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人才供大于求,社会人才需求难以满足毕业生就业需求,造成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政府为了节约社会人才资源,解决毕业生就业难的社会问题.出台缓解毕业生就业难的相关政策。
(2)政策行政推动
中日两国政府对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高度重视,都制定了相关的政策或者法律法规,以通过行政手段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例如中国政府为了促进大学生就I,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关于选拔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基层工作的通知》等;日本政府为缓解大学生就业出台了《职业安定法》《紧急雇佣对策》《雇佣对策法》等法律,利用法律的强制效应,有效缓解了大学生就业形势。
(3)优惠补偿机制
中日两国为了缓解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都建立了政府优惠或补偿机制。中国政府制定了学费补偿机制,自主创业贷款扶持机制等。鼓励大学生进行自主创业、自主择业,以创业带动就业;日本建立了企业奖金机制,对接纳大学生就业的企业给予奖金补偿。通过经济刺激的方式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以吸纳更多的毕业生就业。
(4)学生就业培训
中日两国在高校毕业生就业上都重视对学生进行就业培训,两国都出台了系统的、可持续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培训计划与目标,以提升就业培训的可持续性。学生就业培训内容丰富。既包括大学生技能培训,也包括大学生就业心理指导、就业观引导等。学生就业培训能够针对普通高等教育与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实际情况。使培训多样化。既有校内培训。也有培训机构实施培训。大大提升了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2.就业政策不同点
日本在推动毕业生就业方面相对成熟。中国就业政策有待完善。下面从就业体系、行政推动力度、着力点,就业评价、服务机构等角度展开比较。
(1)就业体系
从就业体系角度比较。日本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就业体系,政府宏观设计相对成熟,具有明确的目标,就业政策机制相对完善。措施得力:中国政府尽管认识到缓解大学生就业的意义。也采取了相关的措施。但是尚未形成完善的体系,只具有短期效应。
(2)行政推动
中日两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在行政推动的力度上也存在一定的差距。日本政府在缓解毕业生就业政策上往往多以法规的形式出台,辅以制度激励,包括企业奖金制度、就业体验制度等,由于以法律的形式出台,强制效应比较突出,行政推动力度较大;中国缓解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往往以通知、意见、条例等形式出台,约束效应要远远低于法律法规。而且大多政策执行力度不够。很多政策得不到有效落实。
(3)着力要点
中日两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着力要点也各不相同,都从自身国情出发,体现出自身的独特性。日本国土面积较小,资源相对缺乏,但是科学技术优势突出。因此,日本在缓解大学生就业的着力点在于利用技术优势。建立专业的就业服务与指导组织,信息化程度较高。中国幅员辽阔,地区经济发展存在不均衡现象。为了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的平衡性。中国政府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就业。深入基层就业。这样既可以缓解毕业生就业的严峻形势。又能够促进我国地区经济均衡发展,为中西部地区、基层输送优质的人才,促进中西部地区发展与基层发展等。
(4)评价机制
中日两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评价机制建设的完善程度也各不相同。日本基于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评价机制已经形成,并且能够做到向社会公开,有效提升了毕业生就业政策的科学性,使就业政策趋向完善;中国基于毕业生就业政策评价机制还不够完善。评价主要通过行政部门进行自主评价。评价缺乏透明性与合理性。这对完善我国毕业生就业政策极为不利。
(5)服务机构
中日在毕业生就业服务组织机构上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中国主要以人才交流中心为主,尽管近年来也出现了一些社会化服务机构。尤其是网络平台上的学生就业服务机构。但是鱼龙混杂,就业服务的内容比较单一,往往是就业信息,而且可信度不高;日本除了政府部门的毕业生就业服务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也形成了一定的规模。服务面比较广,服务效率与质量比较高。
二、缓解河南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的启示
中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上的相同点与不同点。都折射出两国在缓解毕业生就业上的智慧。对于缓解河南高校毕业生就业具有重要启示。
1.发挥政府宏观设计作用
对中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比较发现。政府在缓解高校毕业生就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政策制定中充当了宏观设计者的角色,确保了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导向性。河南政府要在中央相关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引领下。进一步提升河南政府的作为意识。发挥政府在缓解高校毕业生就业中的宏观设计作用。政府要加强河南高校毕业生就业调查,准确把握人才市场需求与高校毕业生人才培养质量。准确把握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把握毕业生就业形势与趋向,制定长效、科学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计划与方案,引导高校优化人才培养结构。强化高校人才培养的“市场导向”意识,实现高校毕业生可持续就业。
2.完善制度与法律、法规
我国政府与日本政府在政策上存在的差异,日本政府往往以法律的形式实施行政干预。通过制定扶持大学生就业法律法规促进毕业生就业。这启发我们,必须要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就业政策与法律法规建设。提升高校毕业生政策落实情况。河南要认真解读中央促进毕业生就业的相关政策,在国家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宏观引领下,进一步完善河南地方政策与法律法规建设,建立起相对完善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体系,充分发挥法律的约束效应。同时,河南政府要进一步强化对政策与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检查要做到常态化,将定期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官方调研与群众调查相结合,做到有法必依,政策落实到位,执行到位,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提升法律法规强制效应。
3.成立专业引导服务机构
河南政府要借鉴日本政府的先进经验。发挥信息技术优势。根据河南高校大学生就业实际。由政府主导成立专业的大学生就业引导服务机构,引进高等人才与专业人才,提升河南大学生就业服务机构的专业化服务能力。改变当前人才交流中心低效局面,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优质、多元化就业服务。进一步提升专业引导服务机构的信息化服务能力。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整合。形成一套完备的大学生就业信息服务资源库,就业信息要及时准确,不能简单停留在信息服务层面,要深化大学生就业服务内涵,为大学生提供深层次的就业服务,包括毕业生就业信息、就业方案设计、就业心理指导、创业服务等。还要积极探索社会化就业引导服务组织机构。为社会化就业服务提供政策支持。充分利用一切社会资源,有效缓解或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
4.建立科学高效评价机制
科学高效的评价机制将有助于优化政府就业政策与法律法规建设水平,为大学生提供更好的就业服务。河南政府要善于借鉴日本政府就业政策评价机制。以省政府为主导,以各市县为基本单位,立足于服务民众、服务大学生,形成一套严密的、系统的评价机制,精选参与和实施评价的人员,人员选择要具有普遍的代表性,包括不同部门、不同群体等,这样才能确保评价的客观性与全面性;要优化评价方法,不仅要对就I政策的指导思想、思路等进行评价,还要细化到具体实施的过程,包括政策的落实、执行与收到的效果,尤其要对就业政策要实现的预期目标与实际效果进行评价,为就业政策优化调整提供依据;评价程序要公开透明,接受全方位的监督,以确保评价的信度。河南政府在借鉴日本评价机制时。不能盲目照搬。要结合河南既有的评价机制与河南就业政策实际,以形成具有河南特色的就业政策评价机制,以免出现水土不服的现象。影响评价机制的效能。
5.结合地区实际彰显特色
河南缓解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政策要汲取两国政府的成功经验,结合河南地区实际,充分释放地区资源优势。这需要河南政府进一步加强省情调查。准确把握河南的优势与不足,在制定缓解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时,要进一步放大河南地区优势;要根据河南存在的不足,通过政府政策引导,发挥政府在宏观调控中的主导作用,借鉴中日政府在解决大学生就业上的思路。彰显河南在缓解地区毕业生方面的地区特色。
关键词:应用技术型大学;就业质量据人社部统计数据表明,2016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将达到765万人。应用技术型高校毕业生人数也随之再创新高。虽然此类高校就业率呈上升趋势,但专业不对口、社会保障不完善、稳定性差等问题仍然突出,就业质量难以保证。据此,教育部2012年首次提出大力推进就业优质服务,进一步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本文将分析应用技术型大学毕业生在就业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探寻提高其就业质量的途径。
一、应用技术型大学生在就业质量方面出现问题
应用技术型大学是指以应用技术类人才培养为办学定位的地方本科和专科院校,是中国高等教育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内职业技术学院、三本院校和大部分二本院校都属此类。
就业质量主要是从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健康和福利、技能的发展以及工作和生活的平衡等四个角度来衡量。这个概念的提出旨在加强社会保障力度,维护劳动者权益以保证广大劳动者在自由、公正、安全和有尊严的条件下工作。就业质量在国内越来越受重视,已成为高校就业指导工作中就业率之外的另一个重要监测内容。
根据2014年的中国劳动力市场报告,我国的劳动者就业质量方面存在就业歧视、工薪制度不完善、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不全面、加班现象普遍、城乡工作时间差异大、过度劳动问题突出等问题。我国劳动者就业质量普遍不高。在这样的大环境中,应用技术型大学生就业质量得不到保证,主要面临以下问题:
1.市场需求灵活多变,专业不对口。我国应用技术型高校肩负培养应用技术类人才的任务,需紧跟市场需求来确定培养方向、设置培养方案。中国的市场化程度已经超过50%。时下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导致市场实际需求在快速、不断地发生变化。社会分工呈现出多样化、精细化和灵活多变等特点。而学校培养人才的周期普遍长于三年,严重滞后于市场需求的变化,部分专业毕业生将不可避免地面对供过于求的问题,就业时不得不放弃所学专业。
2.就业环境不佳,稳定性下降。自高校扩招以来,应用技术型大学毕业生就业稳定性呈现出持续下降的趋势。一方面教育部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作为确定学校招生规模的重要依据。高校 “先就业再择业”的就业导向在提高了应届毕业生就业率的同时,也导致部分毕业生在选择工作时过于盲目和草率,降低了就业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劳动力市场中“僧多粥少”的局面致使许多应用技术类毕业生处于竞争的劣势。他们中的大部分都流入更倾向于签订短期、灵活的劳动合同的中小型。
3.法律知识欠缺,自我保护能力弱。国内学者做过许多关于大学生就业方面的调研,发现部分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应用技术型大学毕业生尤其如此。一方面由于我国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管尚不完善,导致社会上用人单位不遵守《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违反劳动政策的事情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应用技术型高校普遍偏开设的与就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课程较少,教育投入严重不足。这必然导致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二、提高应用技术型大学毕业生就业质量的对策
1.丰富高校毕业生就业指标体系。迫于追求高就业率的压力,过去的就业指导工作普遍教导学生如何找到工作,强调传授面试技巧等技能,而忽视了教给学生如何找到与自己匹配度高的、适合自己的工作。工作幸福感低、就业稳定性低等问题在毕业生就业后日益突出。据此,高校应该探索一个更丰富、更全面的指标体系来替代就业率这单一的指标。例如,通过分析由社会中介机构统计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满意度等数据指标,科学衡量高校就业指导工作,调整就业指导方案。
2.建立健全就业相关法律和政策,增强法律法规教育。针对毕业生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可以通过设立法律教育和咨询部门,为大学生提供就业的法律咨询服务。学校应组织学生学习《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开展系列指导讲座,以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和保护自我的能力。此外,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就业政策是大学生就业的有力保障。国家应尽快完善劳动法关于大学毕业生就业相关法律,依法保障大学生就业中的各种权利。
3.加强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学校应引导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已从精英教育进入大众教育阶段。大学所学专业知识并不能完全决定其在社会的竞争力。综合素质,尤其是学习能力的培养能让学生更好地适应灵活多变的市场环境,提高就业稳定性。
4.激发学生创造力,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据《2015中国劳动力市场发展报告》显示,2015年我国新增企业数量近一万家。创业已经成为拉动就业的重要力量。大中城市的产业升级为农村创业提供了潜在的发展机遇,创业活动开始向农村辐射。应用技术型高校应把握机会,加强对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以创业促就业结构的优化;鼓励毕业生开阔视野,到广阔的农村去发掘机会。
结语
应用技术型大学生数量还在不断增加,就业市场的竞争将愈来愈烈,就业形势是严峻的。高校就业指导工作应着眼长远,一方面为应用技术型大学生创造更佳的就业环境,增加其发展潜力,另一方面为社会提供高素质的、稳定的劳动者,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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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女大学生 就业 歧视
中图分类号:F2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8-237-02
大学生就业问题关系着大学生个人的生存发展,关系着整个社会的和谐进步。随着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发展,大学生就业与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近年,大学生就业难,尤其女大学生就业更难的现象已经成为了突出的社会问题。女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遭到歧视,就业机会减少,就业难度增大,就业权利得不到较好保障,影响着女大学生的谋生和发展,阻碍着社会公平的实现。因此,当前优化就业环境、提升女大学生自身素质,有效解决就业歧视问题对女大学生个人及社会的整体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女大学生就业歧视的表现
随着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发展,在进入大学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普遍增多的同时,大学生面临的就业形势也更加严峻。近年来,在激烈的就业竞争中,就业歧视造成的女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更为突出。女大学生就业难不仅影响着其个人进入社会实现自身价值,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国家教育资源的浪费,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综合来看,目前女大学就业歧视主要表现在招聘条件、录用、薪酬等不同的方面。
1.招聘条件上的性别界定。招聘是用人单位与应聘者双向选择的过程,一般用人单位会根据工作需要列出招聘条件,应聘者将自身条件与招聘条件进行比对后才能做出工作选择。但当前一些用人单位从用人成本等角度出发,直接在招聘条件中注明“只招聘男性”或“男性优先”;或是在招聘宣讲中通过放大工作艰苦程度等进行明显性别暗示,这些公开化的性别歧视剥夺了女大学生参与职位竞争的机会,阻碍了女大学生就业。简历筛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更具隐性,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条件上虽不标明性别要求,但在简历筛选中将性别作为第一筛选条件,直接淘汰女性应聘者。无论是公开化的还是隐性的性别歧视,都使女大学生在就业中遭到了不公平的待遇,造成许多优秀的女大学生无法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
2.录用过程中的更高要求。目前,一些用人单位虽然在招聘中没有将性别作为主要的筛选因素,但在录用过程中却会对女大学生提出更高的要求,主要表现在外貌、交友、婚育等方面。在外貌方面,用人单位对女大学生的要求一般要严苛于男大学生,用人单位在同等的条件下,会将女大学生的个人外貌条件作为是否录用的重要参考因素,而男大学生的外貌情况一般对录用结果没有影响或影响较小。在交友方面,受到传统因素的影响,一些用人单位认为女大学生的工作稳定性会受到男朋友的影响。因此,在招聘过程中,用人单位常会问及女大学生是否恋爱、交友等较为隐私的问题,女大学生的回答也会成为用人单位是否进行录用的重要参考,但用人单位对男大学生相关问题却很少问及。在婚育方面,用人单位会对女大学生提出更高的要求。在婚育期间,女性就业者无法正常从事工作,会提高用人单位的用人成本,所以一些用人单位在录用女大学生前会提出晚婚晚育,或延后生育时间等要求。录用中的更高要求,不仅给女大学生带来了就业上歧视,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女性的基本权力。
3.薪酬福利上的不平等待遇。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同工同酬”的工资分配原则。但受到女性劳动生产率低于男性的传统观念影响,在起薪和福利上一些用人单位给予女性的待遇明显低于男性。黑龙江省女性发展中心于2014年针对女性就业做过专门性的调研,调查结果显示,同一用人单位的同一岗位男大学生的起薪明显高于女大学生,而且女大学生在与用人单位就薪酬进行谈判中常处于劣势地位,多是被动的接受用人单位的薪酬安排,讨价还价能力较低。在福利方面,为了吸引优秀的男大学生,一些用人单位会给其提供住房、安排配偶工作等优厚的福利待遇,但对女大学生很少有相关的福利。薪酬及福利上的性别歧视,造成了男女大学生在工作待遇上的不平等,降低了女大学生的工作及个人价值。
二、造成女大学生就业歧视的原因
女性进入社会,参与各种社会活动及劳动,是女性个体发展的重要成果,也是社会进步的重要表现,但受到法律、政策、社会、经济、自身等因素的影响,女性的就业也遇到了一些障碍。女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既是一个历史问题,又是一个现实问题。
1.女性就业保护的相关法律还不够完善。为了不断推动就业的公平化发展,近年我国逐步充实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就女性就业保护来看仍不够完善。一方面,有关女性就业歧视的法律法规过于宽泛,对歧视行为、追责、仲裁、处罚、救济等内容缺乏明确性界定,规范及惩处力度较弱。另一方面,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性的性别歧视处罚条例,缺乏量化的处罚措施,对用人单位及雇主的性别歧视行为法律震慑力小。女性就业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造成女大学生就业法律保护薄弱,就业权益得不到较好实现。
2.促进女大学生公平就业的政策还不多不全。近年,为了推动大学生良好就业,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但在这些政策中几乎没有专门针对女大学生就业的。作为大学生群体中的一部分,女大学生虽然能够享受到大学生就业政策带来的优惠,但几乎得不到来自政策的专门性支持和保护,现有的政策供给与女大学生公平就业需求之间存在较大差距。而且,我国现有的女性公平就业政策多处于宏观层面,微观、具体的政策较少,内容上过于宽泛。相关政策的不多不全,造成女大学生的就业歧视问题很难通过政策支持得到破解。
3.男尊女卑的社会传统观念还未完全剔除。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女性越来越多地参与社会劳动分工,其价值逐渐体现,地位逐渐得到提升。但我国古代社会是典型的男权社会,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对人们的性别意识一直产生着重要的影响。在该社会传统观念下,女性的工作能力及价值常被轻视,职业女性需要承担更多的家庭分工,从事更繁重的家务劳动。因此,男尊女卑的社会传统观念影响用人单位对女大学生的角色定位,产生职业偏见,不平等地对待女大学生求职者。
4.女大学生聘用成本较高等经济因素还无法忽视。女性独特的生理特点,决定其要承担生育下一代的家庭职责。女大学生尤其是女研究生毕业后基本都达到了结婚、生育的年龄,用人单位聘用女毕业生面临着用人成本升高的风险。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女性哺乳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还要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而且,女性在怀孕期间,其工作效率、工作承担量都会下降,生育后家庭工作量的增加也会对工作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女性的退休年龄还早于男性,这些都增加了用人单位的用人成本。从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用人单位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因此,用人单位在招聘中,更倾向于男性毕业生,有时甚至会降低标准聘用男性,而不聘用女性。
5.女大学生的自身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作为女大学生自身来讲,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及生理因素的限制,在面对工作及各种挑战时,存在自信心不足、抗压能力差等问题。同时,一般女性都偏向于追求较为稳定的工作,在大学入学专业选择及工作选择时都会出现扎堆的问题,造成女大学毕业生就业渠道少,就业压力大。还有部分女大学生对自身不能形成正确的认识,对工作定位过高,存在不切合实际的问题。女大学生自身存在的问题也影响着他们的就业。
三、促进女大学生有效就业的对策
1.不断健全女性就业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促进女大学生有效就业,更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作为保障。要加强就业领域的反歧视法规建设,进一步明确、细化法规内容,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或者《禁止就业歧视法》。同时,还要强化执法,量化惩罚标准及措施,对用人单位真正产生威慑力,有效杜绝性别歧视问题的发生。
2.不断丰富促进女大学就业的政策。丰富、有力的国家政策能够影响用人单位的用人导向,能够更好地促进女大学生就业。因此,要不断丰富促进女大学生就业的政策。可以通过设立相关的生育基金或是发放父母津贴,来减少用人单位录用育龄女性的成本;通过引导企业或是其他单位设立相关的、适合孕期或是产期女性的工作,为女大学生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通过为女大学生提供贷款、咨询等服务鼓励、支持女大学生自主创业,拓宽就业渠道。
3.不断优化女大学生就业社会环境。反性别歧视是一个社会化的问题,建立起男女平等的社会环境才能更好地解决女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不断优化社会就业环境,建立起尊重女性的社会氛围,一方面要承认、重视女性为家庭的付出,肯定其社会价值和存在,要给予女性充分的尊重;另一方面要大力宣传成功女性的事迹,转变“男强女弱”的旧观念,为女大学生树立榜样,增强其参与竞争的信心。
4.不断完善女性生育保险制度。女性承担着延续人类的职责,在生育过程中会增加用人单位的成本,这是造成女大学生在竞争中处于劣势的重要原因。为了给予女性劳动者一定保障,我国实行了生育保险制度,但目前该制度还存在一些缺陷,效果还不理想。因此,要不断完善女性生育保险制度,不断提高生育保险基金统筹覆盖面、统一统筹项目缴费标准、增加生育保险基金数额、拓宽受益人范围,通过完善的保险制度使女性生育成本社会化,有效补偿用人单位的损失,最大限度消除女性就业障碍。
5.不断提高女大学生的就业竞争力。竞争力的不断提高,是解决女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的重要途径。高校要增强对女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帮助女大学生正确认识自己,认识就业形势,根据自身情况有的放矢地进行职业选择,降低择业过程中的盲目性。作为女大学生自身,要加强专业课学习,培养自身综合能力,增强自信心,不断提高自身的就业竞争力,利用女性独特的优势获得用人单位的青睐。
[基金项目:佳木斯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项目(W2010-18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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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佳木斯大学 黑龙江佳木斯 154007)
关键词:大学生 就业 政府 职能对策
自1999年高校扩招以来,我国毕业生人数逐年增加,从2003年高校扩招后的212万人增加到2011年的660万人,九年时间翻了3倍之多,而一直以来的就业率却维持在70%-75%的范围内,意味着每年失业的毕业生逐渐增多。2008年全球性的经济危机,使得原本存在的失业问题更加严峻,并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目前,伴随着下岗工人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两大就业压力,大学生就业问题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遇到的第三大就业问题。在对待大学生就业这个既是经济问题,又是社会问题,然而更多是社会问题的事务上,要更加重视政府的作用。
一、我国大学生就业存在的问题
我国大学生就业中的问题分为两大类:一是市场失灵问题;二是就业不公问题。
(一)大学生就业市场失灵的表现
当前我国实行的是以“市场为导向,自主择业”双向选择的高校毕业身就业机制,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尚不成熟,市场化程度不高,由市场机制自身缺陷与外部条件缺陷导致的大学生就业市场失灵主要表现在大学生就业市场的供过于求问题突出、大学生就业市场的地区差异和城乡差异、大学生就业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等三方面。
(二)大学生就业不公的表现
在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下,由于个人天赋和能力存在差异性,即使给予社会成员相同的发展权利,但人们利用权利和机遇所得到的结果是完全不相同的。更何况大学生本人之间以及其家庭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差异,因此也就有可能形成各种各样的歧视与就业机会不均,例如性别歧视、种族歧视、体貌歧视、地域歧视、社会关系歧视、健康歧视等。各种各样的就业不公现象扰乱了就业市场秩序,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竞争,导致一些真正适合岗位的毕业生被拒之门外,大大降低了人力资源的配置效率。
在上述情况下,单纯的市场机制不仅不利于公平就业环境的形成,而且会严重影响大学生的就业,导致贫富悬殊、两极分化与社会割裂矛盾更加突出。因此,需要政府立足于国家和社会整体发展的需要,为大学毕业生构建一个公平合理的就业环境以促进大学生的充分就业。
二、我国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职能缺失的表现
政府的基本职责在于弥补“市场失灵”和“社会失灵”,在大学生就业中表现为“大学生就业市场的失灵”与“大学生就业中的不公”。市场与政府同为社会资源的配置方式,市场由于其自身固有的缺陷存在市场失灵。同样,政府也会存在“政府失灵”的时候,从而导致政府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的职能出现缺失,主要表现在宏观调控职能、立法职能、监管职能以及服务职能的缺失,具体如下:
(一)宏观调控与政策引导的力度不够
当前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是:“政府调控,市场配置,双向选择,择优录用”。而目前我国人才总量供过于求问题突出、人才分布不尽合理,导致大学生就业市场的城乡差异与地区差异问题严重。政府作为调控的主体,在缓解大学生就业市场供过于求问题以及引导人才资源流动上明显力度不够。
(二)对就业相关工作的监管不力
政府在促进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必须履行其监督责任,确保各就业主体行为的规范,以促进大学生的充分就业。主要表现在对高校就业工作、对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行为的规范行为、对毕业生在就业过程的非诚信行为、对政府自身行为的监督和监管的力度上,导致出现高校就业率虚报的现象、地方政府的就业率造假行为、“高学历崇拜症”、年龄歧视、户籍歧视、在简历制作和面试中弄虚作假、伪造各种获奖证书以及各类资格证书、政策执行不到位等现象。
这些都反映了政府在就业相关工作中忽视了其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大学生就业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就业立法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脱节
立法有利于明确政府的职能,有助于政府职能的有效发挥。通过法律的制定来规范政府、高校、用人单位以及毕业生本人在就业过程中的行为,是促进大学生充分就业与稳定就业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针对就业已经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于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法律体系还不完善,特别是对于我国目前高速发展的经济而言,现有大学生就业法律体系已露出明显的滞后现象。例如:现行法律对就业歧视的界定范围比较窄,在《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中虽然也有一些反就业歧视的规定,但总体上比较笼统,难以涵盖我国目前劳动力市场上大量存在的歧视现象;此外,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发展,出现了一些以前未出现的现象。如大学生“零工资就业”,这种情况下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权益得不到保障。因此,政府应加强和完善与当前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大学生就业立法,以促进大学生的就业。
(四)服务职能的弱化
构建服务型政府是新公共管理的必然要求,服务型政府坚持“以人为本,公民本位”。导致大学生失业的另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大学生自身实践能力的缺乏。因此,具体到高校毕业生就业,政府的服务应坚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体现在对高校人才培养的服务。然而我国对大学生的就业则比较重视毕业时就业的见习来提升大学生的职业技能,却忽视了在校期间对大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与创新能力的培养。我国政府过分追求高校科研成果,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政府对高校“人才培养”职能的忽视。
三、政府在大学生就业中的职能对策
政府的基本职责在于弥补“市场失灵”和“社会失灵”,在大学生就业方面主要集中在解决“大学生就业市场失灵问题”与“大学生就业不公问题”。根据政府在大学生就业中职能缺失的表现,结合国情,提出我国政府在大学生就业中的职能对策。
(一)加强宏观调控职能,实现供需平衡
1、促进经济与就业协调增长,增加就业机会
高速增长的经济可以创造大量的就业机会,尤其是第三产业以及中小型企业的发展为大学生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反过来大学生的充分就业也会加快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整体经济发展的技术化与科学化。因此政府在促进大学生充分就业过程中,应统筹城乡发展,实现经济与就业协调增长,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加大对中小型企业的扶持力度,以增加对大学生的需求,从而实现大学生的充分就业。
2、加强对高校相关工作的指导,注重大学生“质”的发展
在对高校相关工作的宏观指导方面,政府应充分发挥“参谋”的作用,对与大学生相关的信息进行收集与分析,为高校在招生数量、专业设置以及就业方面提供充分的信息支持,从而帮助高校制定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决策。此外,政府还应引导高校注重在校大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广阔的进入社会实践的机会,从而真正提升大学生的实践能力与创造力,促进大学生综合能力的提升。
3、加大财政扶持,促进政策引导
我国目前鼓励大学生到国家期望地区和行业就业,并配套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加以引导。政府应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引导大学生到这些条件相对艰难的地区就业,具体做法有:在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时,政府可以对有创业计划的大学生为其评估计划的可行性再为其提供担保,以解决大学生创业资金困难的问题,同时对于下到基层或艰难地区就业的大学生,应提高其待遇水平,完善基础就业的福利制度,对志愿者服务期满的去向问题做出合理的安排等。
(二)完善就业立法职能,规范大学生就业市场
我国由于刚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不久。就业、乃至大学生就业的法律法规体系还存在许多不健全的地方,因此我国政府首当其冲的一个职能便是建立和健全大学生就业的法律法规体系,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规范政府、高校、用人单位以及毕业生本人在就业过程中的行为,从根本上使大学生就业走向依法就业的轨道,从而规范大学生就业市场。具体表现在:政府应该建立与健全专门针对大学生就业的法律。包括:行政立法、社会保障立法的加强、《反就业歧视法》的完善,以及针对大学生毁约、失约以及违约行为的责任承担等
(三)强化监督职能,规范就业主体行为
首先,在对高校就业服务工作的监督上,政府应该监督高校建立专门的就业指导部门,以促进就业、提高就业能力为导向,开展就业指导培训与评估工作。
其次,在对用人单位招聘行为的监督上,政府应督促用人单位按市场规则行事,公开招聘条件,招聘程序以及招聘过程,同时建立高校毕业生权益保障机制,防止用人单位对大学生权益的侵犯,以保障大学生就业权益。
再者,对毕业生择业行为的监督上,政府应该明确大学生毁约、失约以及违约等非诚信行为的责任承担。
最后,对政府自身行为监督上,主要体现在对就业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在完善促进大学生就业法律、相关政策的同时,政策执行的过程显得尤为重要,关系到政策的结果,能否真正、有效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因此,中央政府应形成对职能部门、地方政府大学生就业工作的监督,定期和不定期考察各项具体政策的执行力度和政策效果,进行考核体系,分析政策效果,同时可由政策执行相关部门互相监督。实现工作效益最大化,保障政策执行。
(四)深化服务职能 ,搞好就业服务
1、加强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网络的建设
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根据自身对就业市场的判断决定的雇佣与就业,往往带有很大的盲目性。政府应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分析和处理手段,构建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网络,以打破信息的分割和人为封锁,实现大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从而逐步缓解与解决市场信息的不完全、不对称。
2、深化与大学生就业相关的制度改革
大学生的就业涉及到户籍、档案以及社会保障等方面,因此与户籍、档案、社会保障等制度的改革,以及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密切相关。所以,政府的配套改革措施是否得力,将直接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成败。为此,政府部门必须加大与大学生就业相关的制度的改革力度,为大学生的就业提供必要的保障。一方面在大学生到城市就业的落户问题上,应该取消落户的限制,从而改变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给人才流动带来的障碍。另一方面在大学生失业保障上。政府应该尽快建立高校毕业生的就业保障制度,特别是毕业生的失业保障应该予以特别重视。因此,在促进大学生的充分就业的过程中,政府应该根据时事的变化,不断深化与大学生就业相关的制度的改革,逐渐为大学生的就业扫除制度性的障碍,以促进大学毕业生的充分就业。
3、加强职业培训的规划与指导
我国在对大学生职业培训的指导是比较薄弱的,如政策宣传、就业观与价值观培育方面的力度明显不够。因此政府应加强这方面的指导,一方面完善就业指导人员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努力造就一批精通技术,熟悉市场与法律,善于管理并由良好职业道德的高素质就业指导人员;另一方面政府应赋予职业培训机构更多自,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才能够更好地在培训目标、培训方式、毕业生质量等多方面和市场接轨。
4、注重过程培养,提升职业技能
我国受传统教育体制影响较深,比较重视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掌握,忽视了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造力。此外,政府对高校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只注重最后一个学期的指导,而忽视了大学前几年中过程培养,导致大学生在毕业时对工作技巧和职业技能的掌握严重缺乏,这与现代企业要求招聘的员工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和职业技能相抵触。为了让毕业生学以致用,将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经验,应该注重学生在校时实践能力的培养和毕业时的岗前培训。为此,政府应该结合高校的实际情况为大学生拓宽实践机会、加强岗前培训,以提升大学生的职业技能和综合素养,从而使大学生符合用人单位的要求以实现就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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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校毕业生;就业;立法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5-0113-02
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难问题,是当今十分突出的社会矛盾问题之一。尽管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也几经改革: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统一分配到市场经济下的自主择业,变革后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制度也推动了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引起了社会观念的转变。然而这些制度变革和目前我国的经济状况和日趋严峻的就业前景还不能完全适应,使高校毕业生这一特殊的群体在就业过程中经常遇到就业权利被侵害和缺乏法律救济的情形。针对上述问题,本文从法律对高校毕业生就业保障的角度,试图在分析问题形成原因的基础上,构建完善的法律保障制度。
一、高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高校毕业生作为就业群体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择业、就业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优势:如技术优势,经过大学期间的系统学习,对新技术的掌握和新知识的应用上具有较大优势;年龄优势,高校毕业生正值劳动能力的旺盛时期,精力和适应能力在整个就业队伍中都处于绝对优势。但劣势也十分明显,比如缺乏社会经验,在就业过程中会出现很多问题,笔者对这些问题试分析如下:
(一)就业权益得不到保障
1、信息量不足,知情权受损。最大限度的获取就业信息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第一步,这些信息包括社会整体的就业形势、国家的就业政策和指导措施、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意向就业单位的真实情况等。要获取这些信息,单靠社会经历缺乏的高校毕业生自己是不可能现实的,这种信息获取和知情权保障机制缺失是导致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的原因之一。
2、接受就业指导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我国《高等教育法》明文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可见,高校毕业生在就业的前期,受到学校的就业指导是毕业生的一项重要权益。但目前的大多高校的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体系不健全,服务不专业,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仅停留在推荐用人单位上,对单位的真实信息和发展前景缺乏了解,此外对国家的就业导向和就业政策的宣传和贯彻也不全面。
3、公平竞业,平等择业权得不到保障。平等的就业权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即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和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目前我国在《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中对就业歧视等不平等的就业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但在就业过程中,这种劳动平等权常受到侵害。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
我国《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由此可见,我过劳动关系的确认是以书面劳动合同为要件,这使得用人单位在大学生择业就业中,以试用为名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与其签订短期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包含诸多“霸王条款”来规避雇佣者应承担的责任,由此出现了大量的“事实劳动关系和隐性就业”的现象。初涉职场的大学生因为劳动合同的签订得不到有效的指导和保护,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因缺少法定的有效要件,致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
(三)法律救济问题
高校毕业生在就业权益受到损害寻求法律上的救济时,出现的问题主要有:1、劳动争议受案条件要求严格。我国当前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均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已经签订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或建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为基本前提。但在众多纠纷类型中,缺乏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而导致就业者的权益受损是主要的劳动侵权类型;2、救济程序效率低、诉讼成本高。劳动争议案件须经过一裁两审,整个审理期限较长,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力的保障。作为刚刚步入社会的高校毕业生而言,长期陷于纠纷的调解和诉讼中具有不经济和不现实性;3、法律监督不到位。
二、我国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保障的立法分析
我国有关就业保障立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在《宪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之中。
(一)《宪法》中明确规定劳动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劳动权是国家公法请求权意义上分享的权利,其意义在于对已有的公共能力进行公证分配。这就要求国家通过立法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进行宏观调控,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等。但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法,只是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的具体条款。
(二)《劳动法》第二章对促进就业部分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如鼓励发展经济促进就业、保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禁止各种歧视行为和对特殊群体的就业保护等。但在此法对侵犯就业权的惩罚措施缺乏可操作性,也未考虑高校毕业生在就业中的特殊性,而是把其作为一般劳动者对待。
(三)《就业促进法》与《劳动法》相比,除了对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利作了更详细的规定外,还构建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就业援助制度,然而这部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它规定了受歧视者可向法院提讼,却未专门规定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也未把高校毕业生作为特殊的就业群体,未对其的特殊性进行专门的保护和立法设计。
(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虽然针对高等学校毕业生的特点规定了就业指导、就业权保障和就业服务,但这部规定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行为并没有法律约束力。
三、高校毕业生就业保障的法律完善
(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1、建立和进一步健全大学生就业相关法律法规。“有法可依”是现代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先决条件,也是大学生就业法律保障的基础。从上文对我国目前立法现状的分析情况可见,有必要尽快制定《平等就业法》《劳动社会保险法》等具体的劳动就业法律,进一步的完善现有的《劳动法》、《就业保护法》,以构建完备的保护大学生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体系。例如,在《就业保护法》中把高校毕业生作为一个特殊的就业群体来对待,根据其就业特点,规定特殊的法律保护。
2、明确侵害大学生就业权的法律责任。没有法律责任的约束,法律条文等于一纸空文。因此,在保障就业权问题上,必须制定对用人单位有震慑力的法律惩罚制度,明确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加大经济惩罚和行政处罚的力度。如:《劳动法》第100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应规定为“应当加收滞纳金”等。
(二)加强大学生就业保护的执法力度
1、应设立保障大学生就业权的专门机构。根据大学生就业区间是从在校期和毕业后两个时间段组成的特点,对大学生就业保护的机构也应有劳动部门和教育部门共同组成。这样的机构既可以根据国家对大学生就业的调控政策,在大学生毕业前就对其的就业选择进行指导和服务,当大学生在就业的过程中权利受到侵害时,又可以代表大学生维护其合法利益。大多数就业法制较健全的国家都采用了这种设立专门受理大学生劳动就业争议的专门执法机构,在诉前对侵害就业权案件进行调查、协商、调解和处理。
2、建立严格的制约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完善监管职能。较强执法者责任,完善执法监管机制,对有法不依,区别执法的执法责任人规定强有力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对执法中的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此外加强和定期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纠正各种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
(三)完善大学生就业的救济机制
1、应建立多层次广覆盖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应当将预防就业争议作为重要的职责之一,加强对大学生就业侵权行为的预防。鉴于大学生就业时具有受教育者和求职者的双重身份,因此,在教育主管部门或者高校应当参加到基层调解组织中,既有利于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的维护,又有利于根据大学生的特点预防和解决矛盾纠纷。
2、完善大学生就业争议的行政救济制度。扩大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将大学生在就业中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劳动争议的范围,以此来增强对大学生就业中各项合法权益的保护。另外,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应建立法律援助和免费仲裁机制。一方面减轻大学生申请仲裁的经济压力,另一方面,鼓励大学生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劳动争议,消除就业矛盾,以更有效的保障其合法权益。
3、完善大学生就业争议的司法救济制度。司法救济是当大学生的就业权利受到侵害后的最后一道有效的救济保障,建立和完善大学生就业争议的司法救济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关键词:高职院校 女大学生 就业 原因 对策
一、高职女生就业难原因分析
(一)社会方面
1.法律法规不完善,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
虽然我国目前在保障女性就业方面立法层面有了很大进步,但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仍存在一些问题,还是有很不完善的地方,法律上的平等并不意味着现实中的实现。侵犯妇女劳动权益的处分多为行政处分,对于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几乎没有约束力。加上我国目前对妇女的特殊保护主要是通过妇女所在单位来实现的,许多用人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从而极大制约了高职女生的就业。
2.社会性别歧视和角色定位
我国传统性别文化是男性文化,女性一直处于边缘地位,尽管法律规定了男女权利平等,并对保障女性权益做了大量明文规定,但是受封建社会“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的影响,用人单位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男强女弱的思想观念。在目前的就业市场上看到用人单位或以各种理由拒招女生,或是建立在性别差异上的苛刻条件面对女生。其次,长期以来社会对女性的角色期待,传统观念认为女性在结婚生子以后主要精力就放在了家庭上,不利于专心工作和事业的开拓,所以多数用人单位拒绝接受女性。
(二)学校方面
男强女弱的传统文化依然没有从高职女大学生的潜意识中消失。由于许多高职院校就业机构和心理咨询机构指导人员的不足、专业化程度不够以及自身性别意识淡薄,高职女大学生与男大学生接受完全一样的无差别教育,对高职女大学生在求职中出现的心理问题,也不能及时的、有针对性的去进行教育和疏导。
(三)自身方面
1.传统的就业观念阻碍就业目标的实现
受传统社会文化的影响,高职女生大都仍然喜欢稳定、有保障、福利保障好的单位,不愿意选择有风险,有挑战性的职业,宁愿坐办公室当文员、秘书,也不愿下基层到生产一线锻炼。
2.职业认知的模糊带来就业的盲目性
高职女大学生经过三年的学习,表示很喜欢将来从事目前所学习的专业的女生仅为27.3%,反映了经过三年的高职教育,多数人并没有树立牢固的专业思想,没有充分认识到职业对个人发展、社会进步的意义。
(四)家庭对就业决策的影响不容忽视
由于我国传统观念的影响,有的高职女大学生在面临择业竞争、择业目标确定时中缺乏自主的勇气,过于倚赖信任父母的经验。家庭对就业决策的影响还表现为,有的高职女大学生依赖思想严重,倾向留在离家近的地方,生活方便,有人照顾,不愿尝试到别的地方工作。
二、高职院校女大学生就业困难的解决对策
(一)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和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切实保障高职院校女大学生就业合法权益
保障高职女大学生合法权益,消除劳动力市场上的就业歧视,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和健全社会保障机制。西方国家制定了不少相关法律来消除对女性的就业歧视。如,美国颁布了《雇佣年龄歧视法》、《公平就业机会法》、《公平工资法》等,并为受害人提供了有效的救济途径;英国颁布了《反对性别歧视法》、《同酬法》等法律;日本颁布了《妇女平等机会和待遇及女工福利改进法》以及韩国的《平等就业法案》等,这些国家也存在就业过程中歧视女性的现象,但是在良好的法制环境下,在违法成本极高的情况下,女性在就业用工上受歧视事件大为减少。我们要借鉴其立法和实践经验,切实保障包括高职女生在内的众多女性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教育服务,创造良好成才条件
1.建立全程化的就业指导体系,帮助女生完善职业生涯规划
高职院校要加强就业指导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和机制,在全程化的就业指导过程中学校要格外关注高职女生的特点和需要,进行行之有效的个性化指导和帮助。同时学校要尽可能多的与高职女大学生进行个别化的沟通与个别咨询指导,才能对她们的就业误区、认识盲点进行个别的交流沟通和疏导,尊重她们的差异性,充分发挥、挖掘其个性特长和优势,帮助她们在求职就业中赢得主动、减少盲目性,从容面对就业的竞争。
2.构建高职院校心理健康教育体系,促进高职院校女生心理健康发展
高职院校心理健康教育部门在就业指导时给予女生更多的关注。由于高职女大学生在生理、心理、体质上与男生存在很大差异,学校应针对女生的这些特点实行“差别教育”,以“关爱”教育取代“理性”教育,引导女生正确认识自己、评价自己,增强心理受挫能力教育,树立信心,克服因自负或自卑而造成挫折、焦虑、成功恐惧等不良就业心理,使她们在挫折面前保持积极进取的勇气。
(三) 高职女大学生要积极提高自身的就业能力
1.积极调整心态,适应就业需要
首先,高职女大学生应增强自信心,挖掘并发挥自己在就业上的各种优势。其次,适当降低求职的期望值,从而提高就业命中率。树立到生产一线工作的思想,在正确认识社会需求与自身竞争条件的基础上,以社会需求作为自己求职的第一选择,先就业再寻求发展, 抱定 “先就业、 再择业、后创业”的思想。
2.完善自我,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加强知识修养,高职女大学生要提高自身创新能力和动手能力及人际交往能力,勇敢地面对社会,充分利用假期到社会上兼职,更多地熟悉和融入社会,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素质、道德素质、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培养自身的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意识,塑造自身良好职业形象。同时,掌握必要的求职技巧,学会自我推荐, 从而全面提升综合素质。
3.要善于发挥自身优势
要了解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情况, 积极主动寻找机遇,不等不靠,抓住机会,大胆竞争,充分发挥语言能力、思维能力、管理能力和交往能力的优势。在应聘中要把握机会,勇敢地去展示自己的才华,多参加应聘实践,排除一些来自于自身的负性思维干扰,使自己在择业竞争中取得成功。
参考文献:
1. 齐磊,《对高职院校女大学生就业问题的思考》,农村教育研究,2009年2期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指导;法制教育
近年,大学毕业生的就业高峰期与社会的就业高峰期重叠,大学生就业压力不断增大。大学生就业问题是高校、社会和家庭关注的焦点,大学生能否顺利就业、就业质量如何不仅关系到学生自身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高校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同时,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其合法权益被侵犯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因此,加强培养大学生的法制观念,避免和减少学生在就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被侵犯,已成为高校教育函待解决的问题。
一、大学毕业生法制教育的必要性
1.1加强法制教育是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
我国早已从过去旧的计划经济转变成富有生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大潮冲击并影响着每个领域和每一个人,作为高等院校的学生也不例外。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必然会给高等院校的就业工作带来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随着市场竞争机制的逐步完善,高等院校及毕业生将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针对就业时的各种陷阱,在法制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学生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是最行之有效的方法,尽管我们的市场经济还不很完善,存在许多的漏洞。大学生加强自己的法律意识,这既是对自己的保护,也是对社会的贡献。所以,作为学校的就业指导工作人员要适应时代的发展需求,适应市场经济的建设需要,把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提到更重要的位置。
1.2加强法制教育是目前复杂的就业形势的需要
从2002年开始,随着高校扩招的毕业生陆续进入求职市场,我国大学毕业生的人数呈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根据教育部提供的数据,2002年全国大学毕业生总数为145万,2003年为212万,2004年为280万。
如此大的毕业生就业人群,再加上历史遗留的待业群体,在社会需求没有显著增加的情况下,大学生就业压力自然不断增大。各种各样的工作岗位,纷乱繁多的招聘单位,还有就业人群的多层次化,使得就业形势日趋复杂。应对这一问题,最为关键的是要依靠国家的法律制度,以不变应万变,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识别就业过程中的虚假现象,避免上当受骗。因此高校的就业指导工作要注意加强法律制度的指导,督促毕业生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维权。
1.3加强法制教育是就业市场多样化的需要
从1978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市场经济在不断地发生改变。市场经济的完善使市场的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对于人才市场来说也不例外。网上招聘、中介服务、各大城市的招聘会,等等,为大学生就业提供了很多的平台;不同地区就业的政策与法规也各不相同,为了能更好地选择自己满意的工作,毕业生就要了解和掌握他们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学校的就业指导人员也要及时更新自己的信息,掌握新的就业情况,把各种规章制度、法律法规告诉毕业生,这样才能让毕业生在就业时游刃有余。
二、高校学生就业法制教育的主要内容
2.1教育学生具备劳动基准保障意识
在劳动关系当中,劳动者相对于用工单位属于是弱势一方,这使得法律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了相应的劳动基准强制规范,包括了最低工资、劳动安全、工作时间、社会保险和职业培训等方面的最低劳动标准,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高于但不能低于基准法所规定的标准。高校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协商或签订就业协业、劳动合同时,要充分认知和运用劳动基准制度。
2.2教育学生坚决反对就业歧视
在我国劳动就业的实践当中,较为普遍地存在种种歧视问题,严重地损害了求职者的就业权利。高校应当教育学生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在遭遇民族、性别、户口或等歧视时,除了特殊行业、工种,要勇于维权,积极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3教育学生增强依法维权意识
当学生的就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正确地运用法律手段争取自身合法权益。当劳动者的就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用工单位产生纠纷,双方协商无果时,则可依据纠纷的性质,选择适宜的维权方式。就业维权的主要方式有: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申请相关部门进行调解,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2.4教育学生树立遵守合同意识
无论是就业协议,还是劳动合同,均是学生与用人单位以平等、自愿为原则通过协商而签订的。学生对此需要有深刻的认识和理解,应当严格遵守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都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各自履行相应的义务。
三、如何在就业指导中加强法制教育
3.1将法制教育引入日常教学中
大部分高等院校往往将就业工作看作是学生毕业阶段的一项临时性工作,而在低年级很少对他们进行这方面的指导教育,从而使得相当多的低年级大学生缺乏对社会职业状况及人才市场动态的正确认识和准确了解,导致大学生在毕业时对职业、择业和就业的知识准备、心理准备和技术准备等明显不足,从而在择业过程中表现出言目性、从众性和无序性。因此,在新生入学以后就应进行就业过程中需要注意的相关法律教育,做到提早关注,提早准备。除此之外,还要把法制教育贯穿于大学生活的全过程,同时要主动介入选课指导等工作,使就业指导中的法制教育横向拓展。
3.2加强就业指导人员的法制教育
各高校也要加强对就业指导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培训,使他们不但熟知大学生的就业管理业务、大学生就业教育方法、大学生就业专业基础知识和大学生的就业政策,还要熟知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制水平、组织管理能力、交际能力、分析预测能力、信息处理与运用能力和改革创新能力,增强服务意识。只有拥有扎实的法律知识的指导人员,才能把法制教育很好地灌输给即将就业的大学生。
3.3加强大学生自身的法制教育
作为应届毕业生,要学习、要掌握当年的就业政策和规定,依法就业。就业政策和法规直接与毕业生的就业行为相关联,是毕业生参加各类双选活动的准则。掌握相关的政策、法规是大学生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只有掌握就业政策和法规,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才会有的放矢,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去联系单位。也只有掌握就业政策和法规,毕业生才会在就业过程中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违约现象,实现顺利就业。
参考文献
[1]王荣建,孙占利,刘伟杰.论大学生就业指导与法制教育[J].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9).
论文关键词 大学生就业 就业权益 法律原因 法律保护
大学毕业生就业难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在就业过程中,一些用人单位随意处理与大学毕业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加之不少大学毕业生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造成其合法权益被用人单位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进一步明确大学毕业生在就业中的合法权益,使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缓解大学生就业压力,已成为高等学校就业指导部门一项紧迫的任务。因此,只有保障大学生的就业权,解除他们的后顾之优,使之安心工作,从而有效地拓宽就业渠道、缓解大学生就业压力。同时,大学生就业对于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而我们的就业市场尚不完善。因此,我们要研究大学生就业问题,并提出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
一、大学生就业权益侵害现状的分析
(一)大学生与用人单位所处的地位不平等
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总的来说是处于弱势地位的:
1.就业单位拥有较多的选择权,而大学生不论是市场的就业信息量上还是双方的经济地位都落后于用人单位。
2.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之后二者则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地位。
3.大学生就业之后,用人单位会变相降低大学生的就业待遇。
(二)大学生在求职中的就业歧视
有的学者认为,就业歧视主要包括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学历歧视、相貌歧视、地域歧视、户口歧视、履历歧视、工作经验歧视、健康歧视、身高歧视、姓氏歧视等。豍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就业歧视问题尤为严重,这种现象的存在严重的破坏了大学生就业市场。主要表现有:(1)外貌歧视:面试是该歧视发生的主要环节,有的用人要求长相,有的要求身材,这些都违反了我国《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2)性别歧视。女性因身体素质较弱,且要完成生育并面对巨大的家庭负担。用人单位在招聘中往往限制女性的录用比例。
(三)用人单位的违约
用人单位违约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
1.用人单位的预期违约是指在大学生报到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接受大学生,这种情况在就业市场中比较普遍。
2.实际违约指用人单位在报到期限到来后不接受大学生。就业协议是大学生最终实现就业的具有法律效益的书面凭证,而用人单位往往因为发现了更好的人选而拒绝履行该协议上所承诺则导致大学生无法完成就业。
二、大学生就业现状的法律原因分析
法律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公民的人权的。就维护就业所构建的法律体系大致是以《宪法》为基础为基础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失业保险条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出台是纸上谈兵,落实到实施上却并不尽人意。我国的就业法律体系却还漏洞百出。而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后,还得不到及时的法律救济。
(一)就业歧视方面的立法尚不完善
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劳动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就业促进法》中也有明确反对就业歧视的规定。但以上的众多规定都没有做到具体化,没有提出明确的惩罚制度。比如在就业过程中最常出现的地域歧视、户籍歧视、等都没有在法律中具体规定。
但是当大学生的就业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却又面临着救济无门的穷迫现状。虽然我国的《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该条文只指明了在此情况下需要进行赔偿,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真正具有指导意义的法律条文是对具体如何赔偿做出明确的规定。而该条文中对赔偿范围、计算方法等未作规定。实际上造成了劳动者不能获得全部或者相应损失赔偿。
(二)就业执法的不完善
有法律规定了只是解决的一方面的问题,而我国却又面临着执法人员的不严格执法情形。具体表现为:(1)执法机构设置不完备;(2)执法人员人数不足,素质水平较差;(3)执法力度不够。在就业过程中,用人单位相比较求职大学生而言处于强势一方,大学生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由于证据多掌握在用人单位一方,所以无法举证。另外则是双方的经济力量的悬殊,现代社会有钱能使鬼推磨的大背景下不容小觑,执法者更多的会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
(三)救济途径不合理
部分劳动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处理实行的是劳动争议仲裁前置,而对于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求职者来说,他们与用人单位的劳动纠纷便无法进行劳动仲裁。而且即便是采取了仲裁,在我国现有的机制下还有经过“一调一裁二审”的过程,时间长,费用高,不利于快速解决劳动争议,而在我们前面的分析中我们知道大学生就业的特点之一就是具有很强的时间限制性。这样不合理的救济机制极难保障大学生的就业权益。
三、大学生就业权益法律保障措施的完善
(一)加快就业权益保护的立法活动
立法是进行法律保护的根源。最急需着手的自然是对《宪法》的立法规范。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禁止就业歧视,保障所有人特别是大学生的就业权益。这种保护是最为根本、最权威的救济方式。其次就是出台《反就业歧视法》,因为就业歧视现象是造成就业权益受侵害最主要的原因,在制定《反就业歧视法》中,我们应当明确规定不得因为年龄、性别、外貌、家庭、出身等情况侵犯就业者就业的权利。另外在就业者完成就业之后,不能变相的降低就业者的待遇,包括工资、工作时间、奖金、假期、晋升等等。当然在对以上做出明确规定之后,不可忽视的是应当在法规中明确规范在就业过程中双方就过错而承担责任的具体规定。特别是用人单位对就业者的侵权。最后我们要针对大学生的自身特点,建立专门的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如《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法》、《大学生平等就业法》等并结合现阶段中央和地方出台的相关政策,为大学生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除了上述内容,首先我们应当加强行政立法建设。政府又是与人民生活最为密切相关的,所以我们要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之间在促进和保护大学生就业方面的职权和职责,并制定出因不履行职责而产生的责任和处分。
(二)强化政府执法力度
加强立法是促进和保护大学生就业的首要和根本措施。与此同时,我们还应当加强政府的执法力。为此,政府首先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部分学者认为,“政府相关部门要对现行大学生就业模式进行调查研究,在掌握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对扩招以来的就业方式进行总结反思,结合当前新情况、新问题、新现象,出台相关行规,规范就业行为,有效防止和杜绝就业过程中种种不良行为。”豎调动各种行政手段对大学生的就业现状做的完整的调查,并分析调查结果做出每一阶段的就业分析图,了解大学生就业率和失业率等多种信息。其次,政府要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和对用人单位的监督,若发现用人单位一方对就业者存在侵犯其就业权利或在就业后变相降低其待遇的行为时应当及时查处违法,以最快的速度最好的服务保证大学生的就业权益。最后必须加强对用人单位的警示,可以对有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进行罚款等经济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对本单位的负责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三)救济措施
1.改革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劳动法》对劳动争议如何处理进行了相关的规定。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实行一调一裁两审。产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结果不满意或未经过调解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的诉讼必须以劳动仲裁为前置条件。这种争议解决机制,劳动者没有争议处理方式的选择权,必须经过仲裁程序以后才能提起诉讼,耗费时间长。而对于大学生来说,他们刚刚毕业,可以说没有任何的经济收入,这样的机制对于他们,是耗费大量的精力和财力,而各方面处于劣势地位的他们在现实案例中很少会胜诉,即使胜诉了,在补偿方面也得不到全额赔偿,而且会错过大量的就业机会。所以我们应当对现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进行改革。首先,我们可以自由选择劳动仲裁或者是诉讼程序,两种不同的调解方式任选其一,给劳动者充分的选择权,又节约了成本、时间和精力。其次我们应当向国外学习先进的制度和机构设置,设立专门解决劳动争议的劳动法院或者是在法院系统内部设立劳动审判庭,并且可从前述的政府中从事大学生就业调查的人员中选择部分作陪审员,这样可提高审判的准确度和效率。最后我们应该考虑大学生就业所存在的自身特点,降低大学生进行仲裁或是诉讼的费用,并且给其提供搜集证据的有利条件,这样可以提高大学生的维权的积极性和意识,同时也可提高大学生的就业热情,提高就业率。
2.建立劳动就业权利保护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
大学生在受到劳动权益侵害的时候,经常面临的一种处境就是不知所措,救济无门。在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和实际操作中,只有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的劳动纠纷才是我国仲裁和诉讼的收案范围。但通常来说,劳动合同签订之前大学生的就业权益就经常受到了侵害。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向西方的很多国家学习,比如美国的公平就业机会委员会。面对大学生的就业权利侵害普遍的现状,我们可以在各地区建立人民政府指导下的就业权利保护的机构,聘用有专业知识的人士从事法律咨询业务,为大学生提供关于就业歧视、合同签订、工资待遇等多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特别是就业歧视问题。就业歧视不仅仅涉及法律问题,这种综合性的组织个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豏让大学生在求职就业的过程中得到明确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