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秀范文 商业银行监管现状

商业银行监管现状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9-22 15:32:44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商业银行监管现状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商业银行监管现状

第1篇

关键词:银行监管;主要问题;路径

一、银行监管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

(一)商业银行监管的内涵

所谓的银行监管在不同的语境下有着区别明显的含义与内涵,一般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理解:着眼于央行金融宏观调控、货币稳健的角度,银行监管(Bank Supervision),本质就是银行监控;而从银行规则和法律的视角入手的话,银行监管有着银行管理(Bank Regulation)的意味,具体就是对银行经营活动加以法律与规则的约束,是指法律制度对银行业活动的影响,是取得经济目标的手段,也包括显著影响银行业运行的所有规则,使其遵守规则或符合标准;再者立足于银行非现场检查与监管层面看,银行监管更多的是银行监督(Bank Surveillance),字面上看指报表监督和指标管理,促成一个迅速、准确反映商业经营状况的信息系统。

可以说,银行监管是在人们意识到金融业对社会公众、国家利益和社会经济稳定有巨大影响所采取的某种法律约束行动。其内涵指的是银行监督与银行管理,包括对货币政策与银行执法情况的监怪、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价、外部监管与内部控制、银行准入与退出的全部运作过程。

(二)商业银行监管的价值

为什么要进行商业银行监管?从理论上分析,主要基于公共利益理论与金融机构脆弱理论。

公共利益理论认为,政府的监管主要是对市场不适合或低效率的一种反应,其目标是防止因自然垄断、外部性、公共产品和信息不对称等市场失灵所产生的价格、产量、分配等变量的扭曲,从而实现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金融机构脆弱理论认为银行业同其他行业一样,存在着市场失灵,因此从一般的监管理论出发分析银行监管的根源和合理性是必要的,但尚不足以解释银行监管的特殊性。但银行业作为现代金融的核心,与其他部门相比,银行是一个高风险性行业,一旦发生危机将产生连锁反应,具有内在不稳定性,其稳定性也直接影响到货币制度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从这几方面来看,银行监管则显得尤为重要了。

应该说,这两种理论很好的诠释了银行业监管的必要性和价值所在,为了社会多数人的利益,政府的作为有了操作的空间,而银行本身存在的天生弱点及不足,也给监管提供了事实上的依据和参考。

(三)政府监管的主要内容

1.对商业银行组织机构的管理,包括对商业银行及其分行的开业、合并、注销等审批,同时也包括对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和经理的管理等。

2.对商业银行经营范围和方式的管理。在美、日及其他实行专业化金融制度的国家里,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都依法各自有其专门的业务经营范围。在一些特别强调长短期资金融通业务应当分离的国家中,商业银行一般主要从事短期资金融通方面的业务,而不涉足长期信用、信托投资、住房建筑业务。

3.对商业银行具体业务活动的监管。其一是要求银行资本保持适度的规模,即通过资本必须与银行的资产或负债保持一定的比例来限制银行的业务规模。其二是对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加以监管。为保证银行的资产能够灵活周转,防止银行把过多的资金使用在长期贷款和投资上,金融主管当局一般都明确规定银行必须按规定的比率经常保持一部分现金和随时可变动的资产。其三对银行单一贷款的监管,即为分散银行贷款风险。其四对银行有关人员贷款的监管。

二、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基本框架

(一)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法律体系

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随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再加上2003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标志着我国银行监管体系基本形成。这几部法律同时也成为我国银行监管法律体系的核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同时,大量的行政法规和金融规章也对银行监管问题作出了较为详尽和具体的安排。比较重要的有:《储蓄管理条例》、《借款合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等。金融规章则更为繁多,如《金融机构管理规定》《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贷款通则》《支付结算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等等。此外,《公司法》《担保法》《刑法》《合同法》等一大批与商业银行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为我国银行的监管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法律环境,我国的银行监管也因此逐渐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

(二)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管理体制

2003年中国银监会成立,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制定与执行职能和银行监管职能分离。至此,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工明确、互相协调的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进一步完善。银监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银行监管进入一个新阶段,旨在改进监管手段,完善监管功能,提高监管效率等方面有所创新。我国的银行监管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在银行监管的组织体系、法律体系以及监管手段和方式等制度性建设方面均取得了很大的成效,走上依法监管的轨道,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了金融风险,维护了银行业的平稳运行,借鉴金融业发达国家的经验,监管方式和手段不断在改善,并依此开始建立起综合监管的银行监管体系,逐步缩小了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差距。

三、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尽管我国的银行监管法律体系、监管体制已初步建立,但面对风云变幻的国际金融形势以及金融危机带来的挑战,仍存在许多不足。

首先,监管的法律制度体系不健全。

我国监管法律法规虽然完备不健全,有的缺乏实施细则、操作性不强;两大基本法对监管方法仅有原则性规定诸如以何种形式和程序来实现现场、非现场的监管或者通过利用外部审计师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这些方法的具体应用均未上升到法制的层面。制度的不规范使得监管的主观随意性很强。在监管程序上过分强调对银行新网点、新业务、增资扩股等方面的严格审批而在对投资人权益的保护方面则力度不够,从而有可能导致银行业务范围狭窄,不能较好的分散风险。

此外,现行法律法规在市场准入制度、市场退出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及审慎性法规的系统性方面尚存在空白或缺陷。

其次,监管人员素质不高。

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创新产品层出不穷,我国现有监管手段已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监管人员素质不高,不能适应金融国际化发展的需要。对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理念不能很好的运用到监管当中,缺乏对风险进行数据搜集,分析判断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的复合型人才。银行监管人员除了精通银行操作的基本知识外,还必须具备财务分析及风险分析能力。我国尚未出台对监管者进行再监管的法律机制,同时也没有制定出一套对监管者进行再监管的指标体系来衡量监管者的监管成效。监管人员干好干坏一个样。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监管人员知识结构、业务素质、政策水平参差不齐,严重制约了我国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

再次,监管中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尚未建立。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新资本协议》中提出了银行业稳健的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标准、监管检查和市场约束。由此,市场约束被确立为重要的监管要素,受到了广泛的关注。所谓市场约束机制,就是市场参与者借助于银行自愿及监管当局强制的信息披露的基础上,通过自觉提供监督和对银行实施约束,对银行产生的激励和制裁的行为与过程。我国银行监管仍然以外部行政监管为主,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监管尚未建立。

最后,外资银行涌进带来的监管问题。

我国有关外资银行监管的法规过于笼统,缺乏与之配套的规定。这就导致各地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标准各有不同,具体操作时需层层请示。监管方式比较单一,在事前监管中,我国审批外资银行程序还缺乏透明度。在事中事后监管中,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过于宽松。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主要是事后合规性检查,缺乏预防性的事前事中检查。在日常监管上,监管行政性色彩较浓,行政限制和要求较多,缺乏先进的定性和定量分析体系。注重以银监会为主体的外部监管,内部约束如行业自律性监督体系欠缺。

四、关于我国商业银行监管问题的法律对策

(一)完善我国银行监管模式的法律对策。

要站在规则的高度,立足于提高监管效率和质量,对《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以及行政法规中有关监管的规定做出认真的修改和完善,要对存款保险制度立法、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立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立法等,通过提高立法层次来确保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每一项商业银行监管权利和商业银行的每一项义务,都有足够的法律效力和法律依据。为顺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应从根本上确立全新的银行监管立法理念,进一步发挥新的银行监管模式的优势,拓宽银行监管覆盖面,实现本外币、境内外金融机构、表内表外业务、现场和非现场的统一监管;建立被监管机构档案,实现银行监管信息共享;完善日常监管、风险预警、资信评级、监管责任制度体系,增强银行监管效能;按照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坚持持续性监管和审慎性监管原则,提高监管工作效率,努力发挥银行监管在维护金融秩序稳定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二)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监管队伍。

银行监管担任审慎银行经营风险,发现商业银行薄弱点,分析风险,查找问题,及时纠正的重要职责。因此监管主体中工作人员的素质建设也应上升到制度层面上来,严格规范银行监管工作人员对金融业务知识和技能的掌握,建立银行监管业务知识资格考试和职业道德评价等制度。监管工作人员要熟悉业务,要了解银行监管的目标,原则,方法,与银行相关法律规定,并对其加以应用。监管人员要求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能运用新方法,新技术对商业银行金融状况进行分析研究,在工作中依法办事,行得正,立得直,能及时纠正银行经营中的违规行为。因此就需要我们培养一批高素质的监管人员队伍。为适应金融全球化的需要,还应选派一批优秀人才到国外学习先进的监管理念,手段,定期从国外聘任监管专家到中国工作,努力提高监管工作人员素质。

(三)转变监管理念,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监管方式。

银行监管应改进目前的监管方式,要处理好放松监管与改善监管、严格监管之间的关系,做到放松监管中有高质监管。放松监管是指我国既有法制必须逐步适应WTO有关金融服务方面的制度和规则之要求,放弃过去体现过多干预的银行监管制度,尤其是涉外银行业务方面的管制。同时应认真解决现存监管内容过粗、技术手段落后等问题,引进国际规范的监管方式。例如尽快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法,采用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引进国外银行监管标准和监管人才,加快监管网络建设等等。

(四)完善信息披露机制。

巴塞尔委员会特别强调了信息披露的重要作用,认为通过强化信息披露可以达到强化市场约束的目的。我国颁布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对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原则、内容及管理等方面做出了非常具体的规定。但是当前我国银行信息披露主要存在信息披露不全面和不真实的问题,应该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原则和要求完善我国银行业的信息披露制度。

参考文献:

第2篇

关键字:商业银行;现金管理;现状

一、现金管理概述

现金管理业务就是指银行利用自身的网络系统,将传统的结算业务、投融资业务、账户管理等系列金融产品和服务加以组合,为不同类型客户设计满足其个性化需求的综合解决方案,主要目标是为帮助客户减少闲置头寸的占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减低财务风险。

银行对企业客户开展推出的现金管理产品大致可以涵盖以下五个功能:

第一,信息查询功能。由于企业的经营活动往往分布在多个地区,需要开立多个银行账户,迫切需要随时获知账户余额和交易明细信息,包括客户信息报告、账户信息报告、交易信息报告、市场信息报告和电子对账信息报告等。

第二,资金收付管理功能。银行通过自身强大的资金结算网络和电子信息平台为企业提供快速收付的便利,主要包括包括委托收款、收款、异地通存通兑、支票实时支付、预约收款、电子汇兑、工资、清算服务等。

第三,资金轨迹和流动性管理功能。针对跨国公司或集团公司总部统一调度内部资金的需求,银行提供集团成员间的资金归集、下拨及资金池服务,从而实现集团内部的资金余缺调剂,可借此加强总部对分支机构的资金控制能力,避免挪用资金的现象发生。

第四,资金保值升值功能。银行通过提供多种结构性存款工具、短期投资、融资工具以及代客理财、委托贷款等方式,使客户保持最佳的流动资金头寸,将更多的资金用于更好的投资机会。资金升值需求是每家资金节余企业的必然目标,银行此项服务的能力高低直接影响其整体现金管理服务的竞争力水平。

第五,风险管理服务。主要是指银行凭借网络优势及专业化的服务团队,为客户提供多种专业的风险管理产品,可以协助客户在经营范围内对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管理,确保客户在追求资金收益的同时,有效控制汇率及利率波动所带来的风险。

二、商业银行现金管理产品发展现状

早在几十年前,企业现金管理产品已经成为了外资银行向优质客户提供的主要服务。我们知道很多外资银行,例如花旗、摩根大通、德意志等都在现金管理业务上具有先进的技术、完整的产品体系以及强大的品牌优势。

近几年来,中资银行积极探索现金管理业务,现金管理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国有银行清算系统优势保证汇路畅通,汇划资金达账时间缩短,企业资金使用效益提高,也推出一些高端新品种,以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要,如企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网络结算、集团账户管理等现金管理新业务,客户不仅可以在其下属各子公司之间随意调配资金头寸,甚至在资金短缺时还可以从银行获得短期低息贷款,这将大大降低企业流动性风险和成本。对于国内金融机构来说,工行起步较早,截至2009年末,该行现金管理客户数已达28.7万户,稳居国内最大现金管理银行的市场地位,同时,工商银行还注重现金管理服务内容和理念等方面的提升,逐步实现了从资金管理向综合理财、从本土服务向全球服务、从单体客户向供应链金融的重要转变,现金管理服务支持能力继续在国内同业中居于领先水平。

三、中小企业是现金管理服务新方向

从商业银行的经营重点来看,现金管理的主要对象还是集中在大型企业,例如,柯达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通用电气在华投资企业与中国建设银行,麦当劳与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都签订了现金管理协议。

随着近些年经济发展,我国中小工业企业通过不断深化改革和转换经营机制,整体素质和综合效益有了提高,在全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得到进一步增强,尤其在缓解就业压力、活跃市场、保持社会稳定等多方面发挥了十分重大的作用。然而广大的中小企业并不在国有银行开展现金管理服务的重视范围之内,现有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现金管理产品的研究、设计、投入都有限,可是中小企业仍然对现金管理有着强烈的需求,例如做外贸的中小企业,受金融危机影响一度业务低迷,随着全球经济逐渐步上复苏轨道,生意有了很大改观,大笔的订单接连而至,银行的现金帐户也变的充足,如何处理在保持较好流动性的情况下增加自己的收益,是困惑中小企业主的一个很大的问题。因此,商业银行为了更好的开展业务获得跟广阔的发展空间,不应该忽略对中小企业对现金管理的潜在需求,他们也需要银行提供专业的账户管理、高效的收款方式、安全的支付渠道、快捷的资金信息服务、高回报的存款和理财服务,以积累良好的银行资金结算信誉,为企业申请直接融资和银行贷款积累基础。

为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制订中小企业现金管理服务方案,要确定中小企业客户现金管理服务的具体产品,要做好内部培训,使行内的客户经理、产品经理、柜台服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为客户服务的人员,全面掌握现金管理业务知识。

其次,持续开展业务创新,现金管理作为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的营销平台,必须始终将以客户为中心作为服务宗旨。对数目众多的中小企业客户,各自需求重点不同,针对性不同。因此,在现金管理业务创新方面,应加强研发力量,不断改进适合中小企业客户需求的业务产品。要考虑到中小企业客户的具体业务规模,产品流程不应过于复杂,要便于客户操作,结合中小企业客户的资金特点,推出不同类型的理财产品。

最后,现金管理与贸易融资产品组合打包营销,将两者结合在一起,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还能开拓银行房贷渠道,通过现金管理服务来考察中小企业客户的现金流和结算信誉,通过贸易融资产品来促进现金管理业务的进一步发展,无疑会使各商业银行收获多项产品的综合收益。

参考文献:

[1]米谢勒・奥曼・沃德,詹姆斯・萨格纳.现金管理最佳实务[J].经济科学,2006.

第3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现状建议

【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2)03-0112-2

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概念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概念,按照《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的定义,广义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包括金融服务类业务和表外业务,即银行为客户提供各项金融服务收取手续费和佣金的业务。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的前提,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产生和快速发展既受内在原因的驱使,也是外部因素影响的结果。首先,国际上各国相继放松进入管制,银行业经营的自由化和国际化趋势大大促进了包括中间业务在内的金融创新的步伐;其次,市场竞争也促进了中间业务的发展,商业银行传统业务不但面临着同行业的竞争,而且随着各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直接融资比重大大增加,商业银行传统的资产,负债业务日渐显现出“夕阳产业”的颓势,因此,商业银行被迫进行新的业务创新以创造新的利润来源;再次,中间业务创新是市场需求所致,由于利率和汇率频繁波动,企业和商业银行本身所处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日渐增加,这就对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尤其是一些金融衍生工具产生了需求,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即是为了满足客户风险管理以及其他多样化金融服务的需求;最后,银行自身拥有的有利条件,以及20世纪80年代以来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提供了可能。

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的现状

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的现状。据统计,2002-2005年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占营业收入比重从3.8%提高到8%左右,实现了较大的跨越。中国银行高居第一,占比达10.88%,股份制银行均有较好的结构占比。国外大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对银行收入的贡献率已达到30%-70%,同时发达国家银行非利息收入占比正以平均每年一个百分点的速度增长。可见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和国外商业银行之间的巨大差距。近几年商业银行逐步认识到发展中间业务的重要性,以笔者所在的银行为例,中间业务收入从2009年的27017万元增加到2011年的46340万元,增长率达71%。呈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但中间业务收入占比在30%左右,与国外银行相比,差距很大。

国内外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趋势。我国的入世过渡期到2006年12月11日结束,银行业正在迎来全面开放的时代,随着外资银行的大量涌入,我国银行业面临前所未有的竞争和压力,管理模式和效率,盈利水平等都直接与经济利益挂钩。外资银行的进入将刺激商业银行不断进行深化改革,改变同质业务模式和相对单一的收益模式,中间业务所具有的成本低,收益高,风险小等特点已越来越被商业银行所重视。从国外银行业的发展趋势来看,西方国家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在短短数十年间突飞猛进,一跃成为三大主营业务之一;从其发展特点来看,中间业务的高科技含量大大增加,越来越多的大银行利用网络的便利,推行交叉销售,实现了中间业务的自动化,使得客户,市场,银行三位一体的运行系统的现代化程度越来越高。西方银行业在机构设置,产品开发,人员配备,定价方面灵活多样,日益重视营销,以客户为中心发挥整体优势,综合营销。此外,在目前这个知识经济时代,中间业务的发展方向更为明显。信息化和网络化是知识经济最本质的特征,从长远的利益来看,不能与网络相结合的金融产品将不会有太强的生命力。根据艾伦米尔国际管理顾问公司预测,在未来的十年,,网络将瓜分三成的银行业务利润,因此,商业银行网上中间业务的发展势在必行。

三、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滞后的原因分析

银行中间业务服务和收费缺乏规范性,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各商业银行为了占市场、上规模,纷纷采取降低收费标准、减免收费甚至倒贴的做法以增强竞争力。这种混乱的收费状况,严重威胁着中间业务市场的培育和发展,最直接的后果是中间业务量与收入不成比例,银行赚了热闹赔了钱,严重影响了中间业务的有序发展。

商业银行发展重中间业务衍生出巨大风险将使既有的金融监管体系面临着巨大压力。根据《巴塞尔协议》的基本框架,巴塞尔委员会对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监管的基本点是风险管理。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巴塞尔委员会根据国际金融环境和情势的变化,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主要提出了资本充足率,表外业务透明度,银行表外业务的内部控制以及加强与其他监督机构合作等原则。但是,从目前我国监管机构设置及其发挥监管效用的能力来看,既有的金融监管格局和监管手段难以有效把握和控制中间业务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因此,从金融监管当局的角度看,中间业务特别是衍生品交易蕴涵的巨大金融风险是金融监管当局无法忍受的,我国的金融中间产品创新面临着来自金融监管效率的管制约束。

第4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信用风险;风险管理

近年来,经济全球化使得风险管理的问题日益凸现。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业在各国经济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由于金融监管的放松,金融市场的波动性也在不断加剧,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在世界范围内发生了三次大的金融危机——欧洲货币危机、墨西哥金融危机和亚洲金融危机。这三次大的金融危机给全球经济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和损失,引起了国际金融界对金融风险管理的高度重视,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更成为国际、国内金融界关注的焦点。信用风险是商业银行主要的风险形式。信用风险的管理也成为当今风险管理领域中极具挑战性的课题。因此,如何防范与降低信用风险已是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管理的迫切要求。

一、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经济学解释

商业银行在经营中会遇到很多中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是金融市场中最古老的也是最重要的金融风险形式之一,它是金融机构、投资者和消费者所面临的重大问题。社会的进步和历史的发展影响着人们对信用风险概念的理解。

传统观点认为,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对手(受信方)拒绝或无力按时、全额支付所欠债务时,给授信方(信用提供方)带来的潜在损失。授信方可能是提供贷款的银行,或是以信用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公司。授信方总是会更多地考虑信用风险问题,比如发放贷款的银行,其风险是显而易见的。在商业银行的早期业务中,常常将信贷风险等同于信用风险。随着商业银行业务的演变和发展,信用风险出现了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

从广义上说,信用风险还包括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对银行信用的影响,使银行经营实际结果与预期目标发生背离,从而导致银行造成潜在损失的可能性;

从狭义上说,信用风险一般是指借款人到期不能或不愿意履行借款协议、偿还本息而使银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信用风险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借款人或债务人没有能力或者没有意愿履行还款义务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另一个是指由于债务人信用等级或信贷资产评级的下调、信贷利差的扩大导致资产的经济价值或者市值下降的可能性。前者主要着眼于贷款是否违约,成为违约风险;后者则强调信贷资产质量价值的潜在变化,所以通常称为信贷利差风险。

另外,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几点:(1)道德风险与信息不对称是形成信用风险的重要因素。(2)非系统性与系统性。(3)风险和收益的非对称性。信用风险的收益分布具有典型的非对称性。(4)信用风险的历史交易数据难以获取。

二、国内外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监管的现状分析

随着现代经济中信用活动的不断发展和创新,信用风险所涉及领域和规模迅速扩大,因此,各个国家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管理都是非常重视的。

(一)国外先进商业银行对信用风险管理的现状

1、风险管理上升到银行发展战略高度,董事会直接负责风险管理政策的制定。近些年来,一些大银行由于风险管理失败而遭受了巨额损失,甚至破产倒闭,使得银行股东、经理们以及金融监管当局领略和感受到银行风险的严重后果,深刻地认识到现代风险管理对于银行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目前,国际上一些大银行的最高决策层已把风险管理纳入其发展战略计划,将之作为银行内部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风险管理在整个管理体系中的地位已经上升到银行发展战略的高度。

2、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开始出现,风险管理趋于日常化和制度化。与风险管理上升到银行发展战略高度相适应,现代银行风险管理在组织制度上形成了由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直接领导的,以独立风险管理部门为中心,与各个业务部紧密联系的风险内部管理体系。风险管理决策与业务决策的适度分离,改变了风险管理决策从属于以盈利为首要目标的业务决策的传统管理体制。同时,以独立风险管理部门为中心的风险管理体系的运行是建立在管理日常化和制度化的基础上的,这就进一步加强了商业银行在复杂的风险环境中及时、有效地管理风险的能力。

3、更加重视全面风险管理。与主要重视信用风险的传统风险管理不同,现代银行风险管理还非常重视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更全面的风险因素。而且不仅将可能的资金损失视为风险,还将银行自身的声誉和人才的损失也视为风险,提出了声誉风险和人才风险的概念。

4、市场风险日益突出,市场风险管理技术得到迅速发展。二十世纪70年代以来,市场风险成为银行风险环境中的重要因素。同时,金融自由化和银行综合化经营的发展,使得商业银行传统的以信用风险为主的模式发生变化。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两者,无论是在管理技术手段上,还是在管理理论上,都构成了现代金融风险管理的两个基本内容。

5、风险管理技术趋于计量化和模型化,各种风险管理计量模型发展迅速,银行风险管理的科学性日益增强。与传统风险管理的特征不同,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越来越重视定量分析,大量运用数理统计模型来识别、衡量和监测风险,使得风险管理越来越多地体现出客观性和科学性的特征。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现状

1、我国商业银行尚未形成正确的信用风险管理理念。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多数工作人员对信用风险管理的认识不够充分、信用风险管理理念比较陈旧。不能适应新时期业务高速发展及风险环境复杂的需要。

2、信用风险管理的组织机构不健全。在我国商业银行中,负责信用风险管理的主要是贷款部门的信贷员,这远远不能满足实际信用风险管理的需要。

3、不良贷款比例高,贷款资金趋向长期化、集中化。我国银行业的贷款人多集中在房地产或其它人型资产投资项目上,且数额巨大。而贷款资金长期化将导致银行资产的流动性降低,信贷资金周转速度减慢。一旦累积的信用风险暴露出来,势必会造成严重的信贷损失,对银行的长远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4、内部评级不完善,风险揭示不充分。与先进的国际性银行相比,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内部评级无论是在评级方法、评级结果的检验,还是在评级组织结构、基础数据库等方而都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从而极大地限制了内部评级在揭示和控制风险方而的作用。另外,由于会计信息不完备和真实性有待提高,以及缺乏衡量风险的技术方法,银行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数量方而都远不能适应市场的要求。

三、针对我国现状提出完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监管的建议

第一,提高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度量和管理技术水平。根据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现状,要尽快提高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水平。首先,各商业银行应积极开发以计算机为平台的客户信息系统,广泛收集充分的客户信息,建立起完善的数据库。其次,我国商业银行应根据我国的国情,坚持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发出适合自身条件的信用风险度量模型。

第二,确立完善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可以保证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策略得以落实。商业银行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应根据中国银监会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在对各类业务的各环节风险进行识别的基础上,对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程序、方法进行整合、梳理和优化。首先,通过授权管理、岗位制衡等手段防止操作风险在业务环节中的出现。其次,通过标准化的内部控制管理实现内部控制的连续性和系统化,从而严格控制银行内的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最后,通过不间断的调整和改进,不断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确保其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三,强化风险外部监管,完善宏观外部环境。强化风险外部监管是完善风险控制体系的必然要求。首先是市场约束的要求,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规定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市场约束为金融监管的三大支柱,强调银行应及时、准确地向市场披露银行财务状况、经营业绩、风险管理战略和措施、风险敞口、会计政策以及业务、管理和公司治理6个方面的信息;其次,监管当局必须在强化合规性监管的同时重视安全性监管,逐步强化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约束。同时要对银行风险评估体系的合理性、准确性及信息披露的可信性进行监督,严格监管纪律,推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科学化,实现从注重合规性监管向注重风险性监管的转变,健全非现场监督体系,并保持监督的持续性。再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银行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形成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金融法制环境。落实《物权法》,修订完善《破产法》和《担保法》等,在完善商业银行的立法基础上加大执法力度,维护金融秩序。

第四,规范社会信用关系,推动社会信用文化建设。要建立健全有关社会信用的法律体系,推进信用文化建设。据有关机构分析,社会信用指数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可以促进GDP增长0.9%,促进生产率提高0.7%。

参考文献

[1]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下)[M].北京:商务出版社,1983,255-256.

[2]P.Jorion.Value at Risk[M].New York:McGraw Hill.1997,128.

[3]王春峰.金融市场风险管理[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1,6-7.

[4]阳.金融风险分析与管理研究——市场和机构的理论、模型与技术[M].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01.

第5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监管;预先承诺制;意义;探讨

中图分类号:F83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8)01-0057-04

伴随着我国银行业开放进程的加快以及相关金融制度改革的深入,完善我国现代化监管体系并以此推进金融体系改革的任务就显得更为紧迫。预先承诺制(Pre-Commitment Approach)是国际金融界最近提出的一种金融监管模式,它的基本内容是:监管当局设定一个测试期间(例如一个季度),商业银行根据自己估计的本银行在测试期间内的最大损失额,在测试期的期初向当监管当局承诺其本期将保持的资本金数额。如果在测试期内实际发生的损失额没有超过其承诺的最大限额,监管当局就不会介入干预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而且在下一个测试期商业银行仍可以继续自主管理和控制业务风险。但是,如果在测试期间发生的损失额超过了承诺的最大损失额,监管当局就会对其进行处罚,并会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干预其经营活动,以使商业银行的风险水平重新满足监管当局设定的监管目标。[1]它的激励相容特性使商业银行的行为取向和监管当局的预定目标相一致,有效提高了金融监管的效率,同时也尊重了商业银行的自主经营权利。本文首先介绍了预先承诺制的本质属性,阐述了引入预先承诺制的意义,以期对我国商业银行引入预先承诺制提供借鉴。

一、预先承诺制的本质属性:激励相容

所谓“激励相容”是指一种机制,在这种机制下,活动参与者的利益与方案设计者想要达到的目标取向相统一,因此活动参与者在追求其利益的同时也就实现了方案设计者的目标。预先承诺制全面体现了激励相容的思想,与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相比,能有效地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

(一)预先承诺制激励商业银行告知真实估计

如果商业银行故意低估最大损失,在测试期间发生的损失额就会超过其承诺的最大损失额,在以后若干个测试期它都将遭受监管当局的惩罚和干预;反过来,如果商业银行高估未来的最大损失,它就要提取较高的资本金,而提取的资本金是不能带来收益的,多提取的资本金的机会成本同样不符合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显然,在这种机制下,商业银行的理性选择应该是按照自己真实的估计损失来向监管当局承诺,这就满足了激励相容的要求。

(二)预先承诺制激励商业银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在预先承诺制下,保有的资本金数额是各个商业银行根据各自的管理经验来选择的风险评价模型计算得出的。因为模型的选择直接关系到商业银行自身的利益,激励商业银行努力去提高内部风险评价模型的精确性,从而推动了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预先承诺制使商业银行自主发展业务的权利得到尊重

同行政命令的方式相比,在预先承诺制下,只要商业银行承诺的资本水平和估计的风险水平相适应,监管当局就不会干预其经营活动,这样商业银行就可以选择自己偏好的业务来开展,可以灵活地研究有自身特色的内部风险评价和管理方法。因此,在预先承诺制下商业银行拥有更大的经营自。

(四)预先承诺制降低了监管成本和执行成本

从监管当局的角度考虑,预先承诺制的“脱手管理”(“Hand-Off”Regulation)只需检查商业银行测试期末的风险管理结果,而不必实时监控其经营过程的每个细节,使监管当局可以节省监管资源,大大降低了监管成本;另外,监管过程的简化还能减少监管当局寻租行为的发生。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来看,一方面减少了应对监管部门检查银行风险过程中的各种成本支出;另一方面,精确的风险评价模型使商业银行能够用更低的成本达到监管当局设定的监管目标,降低了金融监管的执行成本。

(五)预先承诺制使市场约束与行政监管的优点很好地结合起来

预先承诺制更好地利用了市场和竞争的力量,将市场约束与行政监管有效地结合起来。商业银行在没有发生超额损失时,预先承诺制是一种“软约束”,主要依靠市场约束;当发生超额损失时,预先承诺制又成了一种“硬约束”,监管部门就会行使行政职权,运用惩罚机制来干涉银行的经营活动。[2]

二、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引入预先承诺制的意义

(一)有利于改善我国金融监管激励不相容的现状

一般情况下,虽然很难给金融监管激励不相容一个精确的定量结果或者准确的概念,但却可以通过我国目前金融监管体系下的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数量、金融机构的违法率等方面的情况充分说明。虽然近些年我国政府非常重视并大力加强金融监管工作,但监管的绩效却仍然不容乐观,不良资产居高不下,资本充足率偏低等,这些都和我国长期以来实施的强制命令式的、直接的、单纯外部金融监管有着密切的联系,忽视和压制了其他机制对金融监管的作用,同时也压抑了被监管者自身的发展和金融创新的能力,不利于我国金融业整体效率的提升。因而,在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立法设计的时候,应该充分考虑我国目前金融监管激励不相容的现状,尝试引进预先承诺制,这将充分调动商业银行自身的能动性,节约我国金融监管的成本,避免行政命令式监管的无效和失灵,从而引导并最终实现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目标的统一,提高对商业银行监管的整体效率。[3]

(二)有利于激励金融机构进行创新

1.激励金融机构内生型风险评估技术的创新。这是预先承诺制最直接的激励作用,因为金融机构原则上决不能出现损失超过其自设限额的情况,而过高估计损失使得资本准备金过高又会导致银行的机会成本加大,因而金融机构必须熟练使用最适合其自身的方法去评价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也就是说,在预先承诺制的指导下,金融机构为了准确估计其自身当期准备承担的最大损失以及相应所需的资本要求,将会极力完善和发展其内部风险评价体系。国外银行界也认为,这种方法可以更好地获得监管者的信任以获得较低的资本要求。

2.激励金融机构内生型风险管理技术的创新。与提高自身风险评估能力的做法相对应,金融机构降低成本或者损失的根本做法就是从日常操作、日常交易上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控制在最小,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享受预先承诺制所带来的实惠。因此,银行会通过设定较安全的资本充足水平,利用较复杂的动态套期保值策略或者通过降低组合中的风险头寸来防范风险,各个银行都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成本最低的风险控制方法。[4]这是防范一旦违规就可能受到管制处罚而做出的直接反应,与之相对应的,监管机构则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鼓励银行为控制风险而采取恰当的行为。

3.激励金融机构在风险管理前提下的金融创新。与原先的行政命令监管方式相比,金融机构在确保资本水平与其业务风险水平的匹配关系之后,只要有相应额外的资本金保证,就能参与一些具有风险价值的创新业务。这点同内部模型方法有相似之处,但较之后者有更大的灵活性――它不只是单纯地给所有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价模型强加一个相同的参数约束。因而金融机构在承诺了考虑风险惩罚的资本水平保证之后,有更加自由的空间去进行业务拓展和金融创新。

因此,从预先承诺制对金融机构业绩的激励规制来看,这种激励相容方法的主要优点在于,伴随着各方的有效监督,银行仍然可以自己确定其资本要求的水平。而事实上,在美国这种方法已经得到银行业内人士的欢迎,他们认为在这样的弹性监管设计和自相对扩大的空间里,可以比较明确地分析风险管理实践与公司资本运用之间的关系。

(三)促使监管机构进行成本规制

1.使监管机构有能力降低信息成本。与其他传统监管方法相比较,由于有对金融机构自身风险评估技术的激励,预先承诺制更多地利用了市场和竞争,较为有效地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而随着信息的逐步透明,银行在资本限额上的违规行为,同样会引起公众对银行的审查,这对银行建立良好的管理体系提供了更好的反馈机制。因此,预先承诺制成功降低了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监管模型参数信息指标偏离银行实际情况的可能性。

2.使监管机构有能力降低审核成本。在内部模型法指导下,由于各银行的VAR模型统计技术与结果参照指标各不相同,巴塞尔委员会对VAR模型的两个参数作了硬性规定:持有期为2周、置信水平为99%。相比之下,通过预先承诺制,监管机构不再需要对金融机构所使用的VAR统计计算模型作理论和实证的检验和分析,而只需通过实施“提前承诺-期末检验和罚款”的软办法来达到制约银行过度投机的冒险投资行为,这无疑能降低审核过程中的人力成本和会计成本。

3.使监管机构有能力降低救助成本。伴随着监管方法的改革,救助标准也发生了相应的转变,标准化方法以8%为资本充足标准,使得很多监管当局,尤其是新兴市场经济体的监管当局疲于救助。而预先承诺制将市场约束与行政监管有效地结合起来,使资本要求与风险程度风险性质紧密挂钩,这必将有利于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使得监管部门对银行的评价和惩罚更为合理。[5]

(四)有利于缓解金融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金融监管当局和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利益冲突。一般来说,金融监管当局更多重视的是本国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而处于被监管者地位的金融机构,往往受利益的驱动,以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为其最终目标,忽视或牺牲经营安全。这就产生了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两者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金融监管当局越是想实现监管目标,被监管者越是想尽方法规避和逃脱监管。因而,将预先承诺制引入到我国商业银行监管领域,将有助于引导被监管金融机构和市场机制这两种力量共同支持金融监管机构监管目标的最终实现,也将改变我国以往行政命令色彩浓重的金融监管方式,对缓解金融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价值目标的冲突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三、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引入预先承诺制的对策建议

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如果引入预先承诺制,还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积极培育金融机构内部风险评估的能力

我国金融监管的重中之重就在于从基础抓起、从微观主体抓起,积极培育各类金融机构的内部风险评估能力。具体而言,应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主动引进国外风险评估技术,并适时在各类金融机构中推广;二是在培育引导期内做到勤检查、严监管,以确保各金融机构在市场开放之前全面提高综合竞争能力;三是监督各类金融机构合理引进战略投资者,尤其以吸收其成熟的风险评估和业绩管理的技术方法为目的。

(二)合理界定有问题银行的标准

李成(2004)认为,应以个别机构相对于整个行业的风险损失比和个别机构一定时期内的最大风险值与剔除该最大值后的剩余平均值的比进行考核。首先按照“个别――行业比”进行分类,区分风险损失的发生是市场风险还是个别风险,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即为“问题银行”,然后以“最大――剩余比”为基数进行处罚。如果发现风险损失是由整个行业引发的,即整个行业的水平与历史时期的水平相比恶化了,那么就对整个行业进行非货币性的控制,如限制银行参与此行业的经营活动。[6]

笔者认为,把高于行业平均风险水平作为判断问题银行的标准,这是要在各个商业银行的规模相当、对平均行业风险都有一定的决定权的前提下才能做到公平地对待每一个被监管对象。如果一国的银行业集中度很高,加权风险水平中少数几个大银行的权重较大,将使得大银行的风险水平总是处于市场平均风险水平或离市场平均风险水平很近的位置,不大可能成为问题银行受到处罚。因此,在整个金融体系中,银行业的集中度会影响实施预先承诺制处罚方案的效果,各个商业银行的业务规模要有较好的均匀性,应该有相当数量的商业银行能够对市场的整体风险有一定的影响力。在这种情况下,区分市场风险和个别风险才有意义。[7]

(三)努力完善激励规制方法在监管中的使用

预先承诺制的最大优点在于其激励规制效应通过市场自觉性发挥出来的作用,我国商业银行当前对交易风险和操作风险的管理仍然缺乏相应的监管和激励。一方面,通过完善激励规制的监管方法,合理地设计奖惩制度,必将有效地保证和促使银行自觉地设置合理可靠的充足性资本金,以防止过度的损失;另一方面,在激励相容机制的激励下,那些风险相对不大的金融机构所需要配置的资本金相对减少,使其可以用较少的资本金覆盖更大范围的资产,在金融市场的竞争中更容易获得竞争优势。

(四)继续加强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

以人民银行为核心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加之人民银行天然所具有的货币政策执行者、最后贷款人以及窗口指导的职能,决定了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中始终具有不可动摇的核心地位。在美国预先承诺制操作过程中,美联储承担整个监管体系的领导者和主要环节的执行者的职责。这使得整个监管体系的运转更加有效,同时也使得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之间的配合更加紧密。由此可见,只有继续加强人民银行在监管中的作用,才能实现我国金融监管各机构之间的整体配合,从而真正形成完善的监管体系。[9]

参考文献:

[1] 孙伯良.金融创新与经济发展[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5.

[2] 乔飞鸽.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现状及其政策选择[J]. 浙江金融,2006,(8).

[3][9]李晗,赵伟.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中引入预先承诺制的探讨[J].海南金融,2006,(9).

[4]吴军,何自云.金融制度的激励功能与激励相容度标准[J].金融研究,2005,(6).

[5]陈建梁,赵永伟.银行监管理论的最新发展[J].国际金融研究,1999,(9).

[6]陈阳, 熊鹏, 管媛嫒.美国金融监管预先承诺方法的经验与启示[J].上海金融,2007,(8).

第6篇

【关键词】存款利率市场化 商业银行 存款保险制度

【中图分类号】F832.33 【文献标识码】A

McKinnon 和 Shaw(1973)提出的“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理论成为现代金融发展的重要理论,而利率抑制是金融抑制的重要手段和战略。学者加尔比斯和马西森进一步拓展了该理论,认为利率市场化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而我国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将“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作为金融改革的重中之重。在《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意见》中进一步强调将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利率是最为核心的变量,也是政府极为关注的变量,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最后“关键一跃”―存款利率市场化正渐行渐近,它对商业银行也产生了诸多影响。因此,有必要梳理一下我国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进程、影响,并以理性的角度给出相应的对策。

我国存款利率市场化的现状与进程

20世纪80年代以来,利率市场化逐渐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美国、日本相继成功实现了利率市场化。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始于1996年,2013年7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管制的全面开放,至此,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已进入最后阶段,即存款利率市场化。理论界和实务界有关利率市场化的呼声不断升高,而决策层也把存款利率市场化提到了议事日程,而近期政府在加大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中推出新举措。

从表1可以看出,目前已进入存款利率市场化的攻坚阶段,即取消存款利率上限,标志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全面完成。就最新进程来看,决策层已在快速推进,无论是推出大额可转让同业存单,还是上海自贸区放开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的改革,无论是央行还是微金所,都从不同层面在推进利率市场化。这些举措进一步表明,政府正在稳步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也体现了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渐进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当然,这种改革进程会对商业银行产生深远的影响。

表1:我国存款利率市场化最新近展(资料来源:笔者根据公开资料整理)

存款利率市场化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存款利率市场化的推进会影响到整个银行业的竞争,包括银行的利润空间、产品结构以及市场定位等”(赵锡军2014)。放开存款利率可能会出现低利率,低利率会导致“存款搬家”,催热影子银行,而高利率会导致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上升,甚至会出现“跑路”现象。因此,存款利率市场化会对我国商业银行产生诸多影响。

利率市场化推动了商业银行盈利模式的调整。传统的存款利率被压抑,商业银行以活期存款和中短期存款为主,而贷款以中长期为主,存款利率市场化后,因期限错配会增大整个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商业银行需要迅速调整经营战略,重新识别和控制利率风险,促进银行稳健经营,提高盈利能力。从域外经验看,美日等发达国家完成利率市场化改革后,表外业务的比重和对利润的贡献度显著提高。据有关文献考证,美国利率市场化开始后,利率剧烈波动和1971年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后汇率浮动,使金融创新产品迅速发展,如存款账户收费、信托、资产证券化净收益、交易账户所得和收费等,拓展了商业银行获取非利息收入的渠道。因此,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盈利模式的重新调整。

利率市场化冲击了商业银行的竞争战略。中国银行业是以工、农、中、建四大商业银行为代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独大,中小型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及农村信用社并存的现状。但存款利率市场化后,各商业银行竞争压力增大,会产生优胜劣汰的现象。债券收益和存款收益之间的相关性会显著增强,这对银行的储蓄影响巨大。在过去银行的经营理念中,只发展存贷款传统业务就会赚得盆满钵满。从我国银行业高盈利能力来看,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规模扩张,截至2013年末,中国银行业总资产规模达到151万亿元,较2003年末增长了4.39倍;二是稳定的净利差,由于存在利率管制,银行业的平均净利差多年来保持在3%左右。利率市场化后,这种坐收渔利的好年景将不复存在,因资本的逐利性,资金会出现“搬家现象”,会在存款、债券和理财产品之间进行频繁流动,这显然触动了银行“存款立行”的灵魂,给银行带来无尽的压力。从互联网金融发展看,利率市场化带来金融工具的繁荣,如余额宝等“宝类基金”不断出现并迅速扩张,已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截止到2014年3月31日,余额宝的资金规模达到5413亿元,截止到2014年6月底,余额宝的用户数量已经超过1亿户,如此庞大的互联网用户,导致银行业的市场份额就会逐步减少,利润会逐年下降。余额宝这种吸金能力,相当于直接从银行把存款搬到余额宝,所有这些都对商业银行的生存发展带来巨大挑战,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冲击,迫使商业银行进行竞争战略调整。

利率市场化增加了商业银行的风险。据相关文献记载,日本在完成利率市场化时,存贷利差由 1984 年的 3.15%收缩到 1994 年的2.33%,减少了82个基点。为了增加银行利润,商业银行竞相放贷,将贷款业务的重点转向了以土地经营、股票投资为主要对象的企业,催生了经济泡沫。据日本存款保险机构年报(2004年)统计,1995~2002 年的 7 年间,金融机构的破产件数达 172 件,尤其以中小金融机构为主。在20世纪 70 年代,美国在存款利率市场化后,因银行利润缩水也出现过几千家银行倒闭现象。中国银监会的定量测算表明,如果今后十年内实现完全利率市场化,银行息差可能下降60个到80个基点,银行利润将降低一半,银行抵御风险能力下降,资本补充压力上升。因此,商业银行为了弥补利润,会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另外,因金融市场上信息不对称因素,这进一步加剧了商业银行自身风险。

我国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对策

目前,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仅剩“最后一公里”,即存款利率完全放开,理论界和决策层都从不同角度去梳理和探讨存款利率市场化这最后一跳。面对2014年我国经济金融形势,不断创新宏观调控思路和方式,通过“定向调控、精准发力”,在短期经济增长与长期结构调整之间寻求平衡点,调控政策在“稳增长”和“调结构”两方面已取得良好成效。而央行的货币政策也转向间接调控方式,并酝酿新工具引导利率,这为利率市场化改革创造了良好的经济环境和政策环境。存款利率市场化给商业银行带来了诸多好处,但同时商业银行面临经营风险和战略调整。积极借鉴国外实践经验,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现状,从决策层和制度方面做出相应对策。

顶层设计是降低商业银行风险的保障。从国际及地区经验看,在利率市场化之初,银行业的净息差无一例外都是收窄的,而且美国、香港、台湾等先行经济体利率市场化之初出现大量金融机构倒闭现象。因此,如何深化金融市场改革,银行业如何适应利率市场化等问题,必须靠“顶层设计”才能解决,借鉴域外经验,高屋建瓴,顶层设计构建符合中国特色的立体化多层次的风险防控体系。第一,树立商业银行经营风险意识。从培养人才的角度看,打造一支具有国际视野的利率防控管理队伍,突出利率风险管理与决策培训,提高银行经营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风险决策意识和风险处理能力,强化风险意识的养成。同时,充分利用互联网金融,大力发展中间业务,规避利率波动风险和转移利率风险,完善风险管理模式。从健全商业银行经营风险体制看,要确保商业银行规章制度的落实,若有违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在行内形成违者必究的氛围,同时加大力度完善内控组织体系,优化内控系统,加强经营过程监控管理,从体制和机制上杜绝风险产生,形成预防体系,从而降低风险。

第二,转变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模式。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深化,政府不再为商业银行兜底托盘,商业银行由“利差”盈利模式转变为主动适应利率市场化的经营模式,为降低商业银行经营风险进行战略调整。

第三,加快金融产品创新,调整收入结构。从美国金融产品的模式看,种类繁多,主要有资产证券化后的ABS,CBU、MBS,另外还有贷款担保证券、股权互换、互换期权、外汇期货等,创新产品层出不穷。因此,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商业银行从战略角度出发,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快金融产品研发。另外,随着互联网金融兴起,如第三方支付、阿里贷、P2P、线上融资、网络保险、移动支付等金融创新业务正蓬勃发展,商业银行应主动开发和创新金融产品,避免存款利率市场化引起的“存款搬家”,从而影响商业银行的生存和发展。

存款保险制度是商业银行发展的内在稳定器。从“隐性”到“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改革,确保利率市场化的顺利推进。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这是决策层的宣言,政府和实业界正在着手制定有关存款保险制度的细则。因此,在利率市场化的同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势在必行,存款保险制度具有整体稳定性作用,有助于商业银行的战略转型,是利率市场化下金融系统的稳定器。首先,存款保险制度促进经济和金融的稳定,有利于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时,我国无论采取业务托管、兼并重组或行政关闭等措施,倒闭金融机构的债务都有政府清偿。2014年央行货币政策的新常态是定向降准和有针对性调整货币政策工具,让金融机构真正地来支持实体经济,这样更加有利推进整个国内金融市场的利率市场化,在利率市场化提速的今天,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利率风险,存款保险制度不仅能控得住风险的感染性传播,更重要的是起到了真正地“兜底”作用,从而强化了稳盘托底功能。

其次,存款保险制度保护了金融消费者,有利于商业银行顺利转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指引利率市场化当中的金融机构,平等竞争,管控好风险,提升定价能力。同时,金融消费者应树立正确理财思维,纠正“银行大而不倒”的理念,体会“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利率市场化改革后,银行存贷利差缩小,金融消费者会面临银行间恶性竞争带来的诸多风险,而存款保险制度构筑了一座风险防火墙,为金融机构在风险面前构筑一道缓冲带,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因此,建立和完善存款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特别是中低收入存款人的利益,还有助于完善退出机制,促进中国商业银行经营市场化,倒逼银行业改革,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从而保障金融体系和宏观经济的稳定运行。

金融监管是商业银行顺利转型的守夜人。利率市场化过程中,传统商业银行以“存款立行”和以“存贷差盈利”模式将不复存在,因此,商业银行转型已是大势所趋。从金融监管的发展历史看,金融监管制度总是存在着管制放松管制再管制的循环变化,这为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起到守夜人的作用。如美国商业银行的发展经历了金融创新放松管制,利率市场化加强监管的模式。从我国现阶段的发展角度看,“影子银行”盛行和利率市场化加快的前提下,加强金融监管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保护商业银行顺利转型的必然选择。我国目前实行“一行三会”监管体系,利率市场化后,应对现有监管理念、思路、方式和手段创新等方面持续改进,以促进监管水平和监管层次的提升,监管部门要搭建公平竞争的环境,提高监管水平和监管效率,使金融监管制度创新成为商业银行健康有序发展的有力保障。应该完善现有监管制度,发挥逆周期调节作用,形成对微观审慎监管的必要补充和有效制衡,加强对商业银行风险定价能力的监督和引导,防止银行间恶性竞争。

利率市场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混业经营已经成为一种明显的趋势,倒逼金融监管能力提升模式。首先,构建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强化系统性风险的监管。我国现行的金融体系庞大而复杂,需从宏观层面加以考量,从金融体系整体稳定性进行评估,明确金融监管指标以防系统性风险;其次,完善金融创新风险监管机制。在混业经营模式下,利率市场化改革必然带来金融制度和金融产品的创新,难免产生监管漏洞,借鉴国际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的经验,做好事前风险防范,主动出击,创新风险监管机制,为商业银行的顺利转型建立安全防护网。在监管理念上,要加强国际合作,在监管标准上向全面性风险监管转变,同时加强监管内部的制度建设。

总的来看,存款利率市场化已是大势所趋,只是时间问题。它不仅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金融环境,也给商业银行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挑战。存款利率市场化导致商业银行竞争加剧,盈利能力下降,转变了金融消费者的观念,银行进入了被选择时代。从利率市场化的整个进程看,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已取得可喜成绩,目前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仅剩“最后一公里”,即存款利率完全放开,这是改革的关键一环。因此,需要规避利率市场化对商业银行带来的不利影响,积极主动加强实践与市场的互动,发挥学者与监管层的智慧,充分利用互相网金融带来的创新理念,需要做好顶层设计,构建金融安全网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机制。只有做到蹄疾步稳,加快银行转型,加强金融监管,才能使我国的商业银行在利率市场化的趋势下健康持续发展。

第7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发展策略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2-107-02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利润增长点,也是投资者可供选择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投资理财渠道。在中国,虽然个人理财产品业务起步较晚,但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理财产品市场迅速膨胀,日益成为专业化、集中化的投资理财力量。个人理财产品发展迅速的同时,在产品设计、营销方式、市场管理方面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因此,探讨个人理财产品的发展趋势,提出发展策略,对于促进个人理财产品业务的不断发展,提高商业银行的设计、营销与管理能力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中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发展迅速;理财产品种类、规模迅速增加。比如,中国银行开发的中银汇市通理财计划、中银债市通理财计划、“中银成长组合”人民币理财产品、“中银集富”理财计划、中银进取系列理财产品等;中国农业银行开发的“安心得利贵宾专享”人民币理财产品、“安心快线天天利滚利”等产品;中国建设银行开发的“利得盈”、“汇得盈”、“QDII”、“乾元―日鑫月溢”等;中国工商银行开发的保本型个人人民币理财产品、“高资产净值客户专属”个人人民币理财产品、“工银财富专属――两权其美”人民币理财产品、“灵通快线”个人无固定期限以及“灵通快线”个人高净值客户专属7天增利人民币理财产品等。相关学者对中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现状进行了探讨。陈支农(2008)、黄振达(2010)、孟艳菊(2010)的研究表明,保本型产品占比逐渐下降,而资产型产品日渐占据主导地位,投资渠道更加宽广,产品结构也越来越复杂。赵媛媛(2011)指出,银行理财产品规模超过其他类别理财产品的总和;短期理财产品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逐渐占据市场主导地位。总体来看,中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市场主要呈现出以下发展趋势:投资方向多样化,理财产品获得广阔的投资渠道和发展前景;产品标的范围广泛,结构型产品在投资渠道选择上实现行业配置多元化;支付条款复杂化,摒弃过去单一的支付条款,采用多种方式的混合,如按日计息、平均绝对表现等;止损条款大众化,在产品设计中加入止损以及保本机制成为风险控制的主要方式。

二、个人理财产品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个人理财产品迅速发展的同时暴露出一系列问题,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1.理财产品与服务同质化严重,创新能力较弱。个人理财产品虽然种类丰富,但设计缺乏差异性,金融产品在同业之间相差无几,无法展现出各商业银行的产品特色,产品竞争完全体现为市场价格的激烈比拼。例如,中国银行的“中银汇市通理财计划”第二期产品是一款非固定期限、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本产品是面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募集美元资金,投资于美元固定收益、货币市场产品和外汇市场。中国建设银行的“QDII”是指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受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委托以投资者的资金在境外进行金融产品投资的经营活动。两者都是投资外汇市场,虽名称有所不同,但实质类似,继续比较的就只是价格战争。另外,产品所涉及的范围不够广泛,无法给客户提供多样化的投资选择。再者,产品多为资金丰裕者设计,忽视了不同层次、不同年龄段客户的需要。

2.营销体系存在不足,缺乏效率。在营销方面,银行对理财产品的信息不能充分披露,特别是产品的风险方面,风险揭示不到位。虽然产品说明中均对可能面临的风险做了比较详细的揭示,然而一些银行在编写有关产品宣传材料时,风险提示只是简单的列示。有些产品在描述时使用非常专业的描述,或者营销人员在销售理财产品时着重强调产品的收益,而对产品的风险提示不够,容易误导客户,无法弄清楚该产品的真正风险。在营销方面,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往往受合作模式的制约,缺乏效率。

3.缺乏有效的监管体制。银行理财市场的持续健康的发展不仅需要投资者和商业银行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观念,还需要金融监管部门进行适当的市场监管。虽然银监会出台了相关通知,对理财产品的设计管理、客户评估、信息披露、产品宣传、客户投诉等提出了多项要求,但对于银行在理财产品方面的不规范行为,监管滞后,没有一个很有效的监管体制,投诉处理机制不完善。

三、中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发展策略

(一)产品设计与开发方面

1.创新策略:商业银行应当实施创新策略,拓展理财业务品种,避免出现过多的重复性理财品种。银行要充分考虑目标客户对金融产品的实际需求,分析业务发展发展前景以及不同层次、不同年龄段人们的需求,确定市场需求规模和市场定位,设计更多适应大众需求的理财产品,真正实现让客户资产增值。在产品设计和开发时,对于风险爱好者和资金宽裕者可设计进取型产品;对于风险回避态度的大众投资者可设计保本类产品。银行还应当针对客户的短期、中期和长期需求或收益目标,设计理财产品对其财产进行有计划系统的全方位的管理,从而使其与其他竞争对手的产品区别开来。

2.保守策略:在产品创新方面,银行也应当保持一定的谨慎,重视产品的盈利与风险,建立适当的风险补偿、风险转移和风险分散机制。

(二)营销与服务方面

在营销与服务方面,商业银行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相应工作:

1.信息策略:目前,商业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过程中对目标客户群的动态管理滞后,无法为顾客提供满意、高效的差异化服务。良好的营销应是在准确的市场分析基础之上,充分运用各种营销渠道对理财产品进行销售。银行应该建立客户信息库,包括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的、收入水平、财务状况、未来计划等,以实现高效的营销,节省客户、营销人员的时间,更是为客户提供的另类服务品质。

2.网络策略:电子商务的迅速兴起和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使现代银行服务完全超越了物理网点的概念,促使银行业的业务服务模式由分支机构转向以电子化服务并存的多渠道服务方式。商业银行应当对营业网点的布局和功能进行再造,拓展电子化的服务模式,把大量的标准化服务通过各种各样的电子服务手段完成,积极构建传统物理网点和电子银行渠道协同发展的营销方式,形成以城市大型理财中心为主体,以小中型专业网点为补充,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协同发展的个人金融营销网络,多渠道为客户提品和服务。

3.人才策略:制订人员培训计划,精心挑选具备一定金融专业知识、懂得营销技巧、通晓客户心理的优秀员工作为理财的候选人才,让合适的人才到合适岗位上工作,由他们根据不同客户的偏好和需要,进行最有成效的营销。

4.服务策略:理财产品应当以个性化服务为核心,以客户需求为导向,针对不同顾客不同阶段的理财需求,结合他们对银行的利润贡献度,为不同层次的顾客提供有区别服务。销售人员应当分析客户需求,根据评估意见推荐适合的理财产品,并给予充分的风险提示。在服务理念上使客户由“买产品”变为“选产品”,使银行与客户的关系从简单的交易关系转变为客户对银行的长久依赖与信任关系,应当建立完善有效的客户投诉管理制度,对客户投诉较多的理财业务环节和理财产品及时有效地解决。银行应当建立“品牌战略”。消费者对理财产品的服务要求不仅仅是一种使用价值,而是一种品牌和一种心理感受,因此,理财品牌不仅应当进一步体现个性化,人文化的发展趋势,也应当体现银行服务的准确定位和文化内涵。商业银行建立自己的特殊品牌,保持竞争优势,避免产品同质化的低层次竞争。

(三)监管方面

1.加强市场监管。银监部门应该出台专门的理财业务指导办法以及监管法制,限制商业银行在个人理财产品营销上的非理,采取多方面措施规范银行理财市场。比如强制商业银行定期披露理财产品信息,增加市场透明度;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对理财业务人员的监督管理,提高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市场监管的核心内容是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监管机构应当制订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措施,防止银行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会出现误导行为。主要包括:理财产品命名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和蕴含潜在风险或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应建立客户评估机制,针对不同的理财产品设计专门的产品适合度评估书;揭示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对于无法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提供科学、准确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的理财产品,不得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出现“预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字样;商业银行在未与客户约定的情况下,在网站公布产品相关信息而未确认客户已经获取该信息,不能视为向客户进行了信息披露。

2.共同维护市场环境。国内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正处在发展初期,除了需要政府监管部门的强制性监管外,要实现市场的有效监管,还需要第三方的力量。作为第三方评价的基础,银行的信息披露必须到位,便于社会力量客观公正地评价银行理财产品。相对于银监会,同业协会更容易直接接触到投资者,同时其在信息获得以及专业精通方面具有优势,为监管部门措施的制定、监管体系的构建提供有效的协助,也有利于推动商业银行之间经验的交流借鉴、 信息沟通,帮助各个银行建立符合自身状况的风险内控体系。

参考文献:

[1] 陈支农.银行理财产品问题探析[J].中国信用卡,2008,(12).

[2] 黄振达.银行理财产品发展及趋势[J].经济导刊,2010,(12).

第8篇

[关键词]投资银行;综合经营;金融监管;风险防控

[中图分类号]f83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339[2008]06-0046-04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大多数都设立了投资银行部门或专业投行机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更是利用规模优势在投资银行业务探索上先试先行并取得显著进展,股份制中型商业银行也紧随其后大力拓展投行业务。我国商业银行在面对金融业全面开放的挑战和机遇时,已经由传统商业银行向现代全能型银行集团转变,在资本约束、利率市场化、融资结构失衡等条件下,商业银行要向更广阔的资本市场拓展已成为必然选择。

一、我国商业银行投行业务发展现状

(一)法律框架现状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商业银行经营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各个资本市场之间原本清晰的边界变得模糊,参与者数量增长使得竞争不断加剧,金融产品结构日趋复杂,金融服务需求强烈且多样化。无论是主观意愿还是客观条件上,商业银行顺理成章地发挥其资金成本、客户资源、运营网络、对外信誉等优势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相应地,监管部门也逐渐出台相关的法规政策,有限度地放松了对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束缚。中国人民银行相继出台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明确商业银行开办证券业务、衍生产品、基金托管、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在2001年商业银行开始提供“银证通”后,基金托管、财务顾问、项目融资、个人理财等业务陆续开展。2004年,批准商业银行直接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2005年确定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为首批直接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银行,这使商业银行通过基金公司间接进入证券市场成为可能。同年,商业银行获准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2006年,9家商业银行获准从事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国家对金融业综合经营改革的鼓励与扶持政策取向,为未来国内商业银行探索综合经营、实施业务整合,提供了有利的外部政策环境。至此,我国的商业银行已经实现了在分业经营框架下的一定程度上的业务交叉融合。

(二)业务经营模式选择

1.准全能银行式的直接综合经营。德国商业银行为典型的综合经营银行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商业银行通过内设部门直接开展非银行金融业务,各种金融业务融合在一个组织实体内。商业银行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设置相关的职能部门,在中间业务的范畴内开展诸如财务顾问、委托理财、基金发售等投资银行业务。工商银行于2002年5月设立投资银行部,下设重组并购处、股本融资处、债务融资处、资产管理处、投资管理处等业务部门。招商银行于2001年成立了其投资银行部门——商人银行部,全力推进投资银行业务。2002年招商银行又成立了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正式申领投资银行牌照。交通银行上市后旋即成立投资银行部,浦东发展银行2006年设立投资银行部,选择事业部附属模式,公司及投资银行部下设投行业务部,主要职责包括银团与结构性融资(包括短期融资券承销)、项目融资(房地产融资)、资产管理、财务顾问和信贷资产证券化等业务。此外,中信、光大、民生、华夏、兴业等股份制商业银行也在2005和2006年建立起独立的投资银行部门。

2.银行控股式的间接经营模式。英国商业银行为银行母公司形式的代表。此模式下,商业银行和非银行子公司之间有严格的法律界限,证券业务、保险业务或其他非传统银行业务是由商业银行的子公司进行的。与综合性银行相比,虽然这种模式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益受到限制,但仍有助于实现风险分散化,并且通过业务的交叉销售获得较高收益,提高银行的品牌价值。建设银行1995年与摩根斯坦利等合资组建中金公司;中国银行1996年在境外设立中银国际。2002年,中银国际在国内设立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全面开展投资银行业务。

(三)业务范围选择

1.财务顾问业务。包括证券承销、企业并购以及项目融资的咨询顾问业务、政府财务顾问、集合理财顾问。财务顾问业务主要是发挥商业银行拥有的网络、资金、信息、人才和客户群等方面的综合优势,为客户提供投资理财、资金管理、风险管理、公司战略等方面的专业顾问服务。由于大多数企业缺乏资本经营的实际操作经验,商业银行利用自身的信息网络、资金和人才优势,从专业的角度帮助客户制定经营策略、实施资本经营,达到扩大规模、抢占市场份额、转换经营方向等目的。商业银行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价值取向不仅局限于获得咨询费收入,而是与客户群的开发相结合。一是通过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密切与客户的联系,有利于客户群的培养,向客户推销其他金融服务产品;二是全面了解客户的财力、经营状况。有利于控制银行向客户提供常规产品的风险,带动商业银行相关业务的发展。

2.杠杆融资业务。杠杆融资业务的本质就是商业银行通过提供信贷资金,满足企业股份制改造、上市、配股、收购、兼并等资本经营活动对资金的大量需求,具有贷款金额大、贷款期限短等特点。随着我国企业股份制改造步伐的加快,上市公司之间、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之间的收购兼并活动日趋活跃。短期周转资金的融资市场空间巨大。此外,借助杠杆融资业务,可以派生出“过桥贷款”、股权资金的收款、结算、并购方案设计、配股项目推荐等创新业务,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在目前激烈的市场竞争形势下,更好地密切银企关系,发展和巩固核心客户。

3.基金托管和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包括福利基金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社保基金托管、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出口硬通货应收款证券化等。随着各种福利基金、专项基金和社会保障基金市场化运作步伐的加快,商业银行对此类业务给予高度重视,迅速进入市场。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探索和开展为我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开辟了新的舞台和发展空间。资产证券化业务可以提高商业银行的资产流动性,也为其资产负债管理提供了新的选择。商业银行可以为项目、企业、证券公司提供证券化的资产,并进行证券化资产的评估和方案设计。

二、商业银行投行业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投行业务使得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大幅增加,但繁荣之下隐忧仍存。

(一)业务范围受限制

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现状下,我国商业银行只能从事部分简单的、低风险、低收益的投资银行业务,而与资本市场、资本运作相关的一些复杂的、高风险、高收益的业务项目要么绝对不能从事,要么是必须以变通手段进行合规处理。目前所有商业银行都无法获得ipo经营资格,堵住了商业银行为客户直接融资的大门。《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股票业务,不得向企业投资,使得商业银行无法在股票包销和证券交易上服务客户。虽然禁止银行从事某些高收益、高风险的投行业务,在风险防范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一刀切”地把所有银行全部阻挡在一个门槛里,就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风险防控优秀的银行投行业务的正常发展。2004年美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比为47%,花旗银行高达70%,日本为39.9%,英国为41.1%,而我国仅为12.33%。这反映出投行业务还处于低级发展阶段。

(二)专业人才匮乏,创新能力不强

投资银行业务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金融中介服务,它要求有一支精通金融、财务、法律等专业知识,并具有一定从业经验的高级人才队伍作为业务支撑。商业银行现有业务人员的知识结构比较单一,不能完全胜任投行业务的开展,在较大程度上形成人力资源的瓶颈制约。人才的缺乏会导致银行业务创新能力不强,产品设计和风险计量方面存在较大不足和隐患。而专业人才的培养需要一个漫长的学习和积累过程,这将不可避免地制约着我国商业银行投行业务的快速发展。

(三)政策法规存在盲区

目前,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开办新业务实行必须报批的市场准入制度,顺应商业银行经营的发展趋势,监管层对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限制措施已大大松动,并出台了部分政策和监管法规进行规范管理,我们相信这种趋势仍将延续。但由于投行业务具体监管细则尚未出台,政策上存在较大弹性,可能原本之前“默许的”会成为今后“禁止的”。加之商业银行的大量投资银行业务要接受一行三会等机构的多边监管,监管部门之间协调不力、法规冲突等也会产生政策法律风险。

(四)与传统业务的关联风险

商业银行往往将过桥融资、担保资源作为撬动并购顾问、承销等投行业务的营销手段,反过来投行业务也能成为拉动贷款和其他融资需求的重要因素。为降低营销成本,提高营销效率和收费水平,实现为客户提供一揽子综合化服务,商业银行采取传统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打包捆绑销售的方式进行营销,这在带来综合效益的同时,也增加了关联风险,操作不当很有可能会加大商业银行的总体经营风险。

三、完善商业银行投行业务风险管理

在商业银行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完善、外部监管有利的情况下开展混业经营,可以在总体上分散银行的经营风险。因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实行投行业务分级准入制

当前我国银行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专门监管几乎是空白,也没有精通投行的专家对业务进行研究分析,导致监管机构只能以最安全但也是最保守的监管方式设置禁区,来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损失,但却严重阻碍了金融深化和金融效率的提高。建议监管机构组织精干力量成立专门的投资银行业务监管部门,加强对国际、国内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趋势进行研究,加强各分业监管机构的合作,充分运用var等计量模型对投行业务、产品风险、风险管理水平进行评估,设置合理的分级业务准入条件,拒绝不合格的银行机构和产品进入高端投行市场,让风险管理水平较高的优秀银行和产品获得风险溢价,确保投行市场的稳定繁荣。

(二)加强人力资源建设

投资银行是“知本”密集型业务,优秀的人才和有效的机制对于业务发展至关重要。要促进投资银行更好更快发展,国内商业银行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组织结构,加快投行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组建高水平投行专家团队,建设重组并购、银团贷款与结构化融资、资产转让与证券化、直接融资等业务中心。对于优秀的投行人员,要借鉴国外先进投行和国内证券公司等机构的经验,真正实现收入与业绩挂钩的机制,做到人尽其才。发挥人才在竞争中的核心作用,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严格履行业务操作规程。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充分的风险管理培训,加强服务意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事,以客户利益为重,避免投资银行业务和传统商业银行业务的捆绑销售,并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

(三)完善风险内控体系

严格内部资金管理,控制内部关联交易。商业银行应严明纪律,切实加强内部控制,对信贷资金和投资银行业务之间的资金交易实行严格的限制,加强投资银行部门的资金用途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明确不能以信贷风险约束弱化作为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代价,信贷决策不能受投资银行业务收入等因素的干扰,防止投资银行业务风险向资产业务领域转移。适当控制业务选择。在当前我国的监管水平下,商业银行应慎重选择适当的投资银行业务,短期内不应当介入股票市场。建立现代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报告、风险验证、风险检查等制度。积极采用风险价值法(var)、经风险调整的收益率(raroc)以及事后检验等风险内控方法来管理和控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