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2 15: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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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作为一个利益整体,财务管理措施的制定也必然是建立在整体利益之上的,为了更好的进行企业未来的经济活动,财务管理必须要全面深入到每个管理环节。而税收筹划作为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完善以及财务管理目标的制定有着非常巨大的意义。基于税收的角度对企业未来的财务管理进行筹划,已经成为了企业集团内管理的重中之重。
一、税收筹划概述
从国际范围来看,税收筹划并没有固定的定义,将不同国家的定义进行归纳可以总结得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履行现行税法并最终税法的基础上,使用一定的方法充分利用纳税人权利的行为,这种行为的本质目的必然是自身利益的提升。那么对于企业集团来说,它们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首先考虑是整个集团的利益,要用整体的眼光以及长远的眼光来看待企业所承担的税负问题,这对于企业集团的税收理论完善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在当今经济市场高度开放的今天,税收筹划已经被纳为企业战略结构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也正是因为企业集团拥有厚实的资金以及调度上的优势,在进行这一战略的时候较之单一的企业优势会更加明显。
二、企业集团税收筹划的方法与应用
企业集团具有自身非常显著的优势,因此在经济发展快速,科技发达的今天,想要实现企业的持续发展,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占据市场份额是非常必要的。在企业管理中财务管理是核心,而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则是企业减少税负,优化资金结构,提升其企业经济活动顺利的有效手段,在当今严峻的竞争条件下,企业集团如何运用税收筹划的手段实现企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成为了企业管理的重点,下面进行具体分析:首先企业可以利用区位优势,所谓区位优势就是企业可以选择其子公司的建设区域,结合各区域不同的税收政策,选择最具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建设子公司,从而减少企业的整体税负,这在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中是非常常见的一种方法,集团企业拥有众多子公司,这些子公司分布在各个地域,而我国在税收政策方面,不同地域的税收政策是不同的,企业集团应该充分利用子公司所在区域的税收优惠政策,达到减少企业税负的目的,选择具有税收优惠的区域建设子公司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有效手段。其次,在投资方向方面进行税收筹划,企业集团应该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不断运用多元化的方法进行投资,拓展投资项目范围,并结合当地政府给予的相关支持,及时对企业本身的组织成员进行调整,并最终实现税负的降低。
三、基于会计处理方法之上的税收筹划
1.收入确认法选择
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会计处理方法的运用是非常关键的,首先,企业收入对于其所得税以及流转税的影响非常大,一般来说,企业集团为了能够实现税收筹划的合理性,必须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推迟应税收入,这样的方式比较常见。所得税减免需要考虑到提前确认的必要性问题,企业集团以及其下属子公司必须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销售策略以及相关的销售收入方式,最大限度的推迟销售收入,进而推延纳税义务所发生的时间。
2.成本计价方法选择
首先从价格变动的角度来分析,企业在进行成本计价处理的时候会根据实际的情况以及需求对未来物价可能出现的价格情况进行预测,通常在进货物价可能出现下降的时候,应该采用先进先出的方法,而反过来则应该采用后进先出的方法。而在预测价格比较平稳没有波动的预测情况下,一般会采用加权平均法,反之如果价格波动加大的时候,则会采用个别计价法。其次是根据税率变动的因素进行会计方法选择,通过对实际情况的考查,如果物价出现上涨的情况,预计未来适用税率可能会向上浮动,这个时候采用后进先出的方法;相反情况下,应该选择先进后出发。具体来说国家会根据每个时期的实际情况不断对税率进行调整,这就是这里的税率变动。
四、企业集团资本运作中的税收筹划
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企业集团应该将各个企业之间的情况全面了解和分析清楚,由于企业之间税收特征范围以及种类的不同,使得税率也呈现出了不同的情况。核心控股公司必须要采用一定的策略进行调节,并达到税负的平衡,使集团整体的税负有所下降。基于以上种种原因,在企业集团进行税收筹划,首先就是要确立财务中心,通过财务中心的作用,达到集中管理的目的。其本质目的是将财务风险集中起来,并统一管理。
五、从筹资角度进行税收筹划
我国在企业集团税法方面给予相关规定,其中权益资本的形式必须要是股息形式,通常分两次进行,首先是进行分配前作为企业利润以及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征收,然后是分配后作为权益资本所有者(即股东)的股息收入,征收预提所得税。而企业支付债务资本的利息可以列为财务费用,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基于这些内容,企业集团为了实现内部资本优化,必然会不断进行各种投资,甚至有很多企业会举债投资,还会降低企业自有资金的比例。虽然如此,企业还是应该看到举债投资的风险,企业管理者要全面控制风险,在这个前提下开展各项工作,避免企业陷入财务危机。
六、利用转让定价的税收筹划
所谓转让定价,是企业集团目前比较常见的避税方式,它是从企业组织形式、管理结构等方面的变化而制定的。在实际产品转让的过程中,如果买方处于低税负而卖方处于高税负的情况,那么这个时候的交易与市场价格相比就会比较低,如果买方处于高税负而卖方处于低税负的情况,这个时候交易价格就会比市场价格高。利用转让定价的手段,实现了等量利润在不同纳税人身上以适应不同税率而避税,还可以在等量利润使用等量税率的情况下,以企业之间的价格转让和利润转让达到避税的目的。
结语
【摘要】营业税改增值税是我国税务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本文以开滦集团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对营改增对物流企业的税负影响和相关纳税筹划管理工作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应建议。
关键词 营业税改增值税;物流企业;纳税筹划管理
【作者简介】闫玉荣,开滦集团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高级会计师。
营业税改增值税(简称“营改增”) 是我国税务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随着它的逐步推广实施,对相关企业的影响越来越明显。物流企业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它是融合了运输、仓储、货运以及中转服务等内容的综合性行业,作为营改增试点行业,受到营改增政策的影响。本文以开滦集团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对营改增对物流企业的税负影响和相关纳税筹划管理工作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建议。
一、国家推行营改增税制改革的背景及改革意义
(一) 税制改革背景
增值税和营业税都属于流转税,是商品和劳务在流通过程中所要缴纳的税种。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发展,两税并行的缺陷与不合理性日益显现,对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及税收监管征收等方面造成了诸多不便。国家拟通过税制改革,逐步把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仅对产品的增值部分征收税款,减少重复纳税,达到实质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由于长期以来我国两税并存,造成以下一些问题。
1.影响增值税完整抵扣。增值税属于价外税,通过税负转嫁可以将税款转移到最终消费方,即上一个环节所缴纳的增值税,是下一个环节所抵扣的增值税。两税并存对于缴纳增值税单位的企业,有时在经营环节取得了营业税发票,由于营业税发票不能抵扣,破坏了增值税的完整抵扣链条,无疑加大了增值税单位的税收负担。
2.造成营业税重复征收。营业税是按照企业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对于一些中间环节偏多的行业,每一道环节都征收营业税,会形成重复征收,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3.造成税收征管困难。增值税属于国税征收范围,营业税属于地税征收范围。随着企业经营模式的多样化,对于劳务和货物等混合经营业务,在实际纳税中难免有界定不清晰的地方,给国税与地税划分征税范围造成了障碍,致使税收征管困难。
4.影响产业国际竞争力。我国对第三产业主要征收营业税,但在出口环节无法进行出口退税,增加了税收成本,降低了国际竞争力。
(二) 税制改革内容
随着营改增税制改革试点成功启动,营改增已涉及全国许多行业。2012年1月1日,营改增试点工作在上海启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征增值税,拉开了营改增试点地区和范围的序幕。当年8 月,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至北京、天津等10个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2013年8 月1 日,营改增范围扩大到全国试行。2014年1 月1 日,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也纳入营改增试点。2014年6月1日,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此次税制改革,在原有17%和13%两档增值税率的基础上新增了11%和6%两档新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三) 税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营改增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政策,本次税制改革对税制长远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1.降低企业税负,增强发展能力。营改增政策实施的实质就是为了降低企业税负,减少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持续发展的后劲。
2.完善流转税制,消除重复征税。营改增税制改革有利于完善增值税链条,如把那些与货物密切相关的交通运输业等服务行业划入了增值税征收范围,增加了进项税抵扣金额,减少了企业税负。
3.完善税收制度,促进产业发展。营改增税制改革有利于推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融合,培育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利用进项税抵扣可有效减轻服务业的税负,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
4.优化社会环境,提高设备更新速度。对于各行业来说,设备不及时更新会导致耗油量大、污染物排放量大,造成社会环境恶化。税制改革后,企业新增固定资产可以抵扣增值进项税,减少税负。因此,营改增有利于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二、开滦集团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营改增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开滦集团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业务的单位有3家,分别是铁路运输分公司、汽车运输分公司和港口储运分公司。其中,港口储运分公司所涉及的是现代服务业项下的物流辅助服务,适用税率6%,营改增起点为2013年8月。汽车运输分公司和铁路运输分公司所涉及的是交通运输业项下的陆路运输服务,适用税率11%。汽车运输分公司营改增起点为2013年8月,铁路运输公司营改增起点为2014年1月。通过营改增前期阶段的试运行,上述3家改征增值税后,税负率比改征前均有所提高,如铁路运输分公司营改增前营业税税负率为3.36%,营改增后增值税税负率为5.72%, 上升幅度为70.24%;港口储运分公司营改增前营业税税负率为3.36%,营改增后增值税税负率为3.57%,上升幅度为6.25%。造成税负率上升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 新税制税率偏高
营改增前,铁路运输分公司、港口储运分公司分别按运输收入和港口装卸搬运码头服务收入交纳营业税,税率为3%。营改增后,铁路运输分公司税率为11%,港口储运分公司税率为6%。两公司税率与之前相比有了明显提高,尤其是铁路运输分公司税率从3%提高到11%,提高幅度较大,而且税负短期内下降有一定困难。
(二) 可抵扣进项税偏少
营改增后,铁路运输分公司和港口储运分公司可抵扣的项目主要有燃油、修理费、材料费、港杂费、水电费等。其他在成本费用中占比较高的诸如人员工资薪酬、折旧费、租赁费、保险费、过路费等项目均不能抵扣。由于运输工具购置成本高、使用年限长(尤其是机车、矿煤车等使用年限已达20 年以上),更新换代不是很频繁。此外,两公司基本已到了成熟期阶段,非成长期阶段需要投入大量设备,因而实际可以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很少,所以税负增加(见图1、图2)。
(三) 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少
由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刚刚起步,有些业务人员对增值税相关知识了解得不够,有时可能能够取得合规扣税凭证,有时可能没有取得,仅取得了普通发票或者收据,丧失了抵扣税款的机会。
三、对营改增后物流企业的纳税筹划管理与建议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税改后企业税负的高低主要取决于企业成本费用可抵扣率的高低。成本费用可抵扣率越高,税改后企业的税负就越低,反之税负就越高。而物流企业普遍存在资产总额少、可抵扣进项税额偏低、税率偏高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作为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如何做好营改增后纳税筹划管理以降低税负,值得研究。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 利用税改契机,逐级反馈,争取国家政策支持
一是争取合理降低税率。如对铁路运输分公司等产业新税率提高幅度较大(提高了8%),但因客观实际因素可抵扣成本较少的,应逐步降低税率。二是尽早全面铺开营改增试点范围。针对目前部分行业已实行营改增,部分行业仍延续征收营业税,实行税改行业无法取得未税改行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影响税负抵扣。如上述两公司过路费、过桥费、保险费等项目目前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为实现平稳过渡,也可将上述暂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的业务按行业平均水平测算应抵减比例,将这些项目的支出作为减计收入处理,减少销项税额。三是争取政府或财政部门增值税补贴政策。对营改增过程中因新老税制转换而产生的税负增加情况,可据实向政府有关部门反馈,申请财政实施过渡性扶持政策,将国家结构性减税落到实处。
(二) 加强成本管理,全面做好进项税款抵扣工作
一是提高成本费用中可抵扣项目比例。虽然营改增是减税政策,但是企业税负能否真正下降还取决于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占成本的比重。如企业成本费用中大部分项目不能抵扣,会导致企业减税的效果不明显。因此,企业应加强日常成本管理,提高可抵扣成本的比例。二是加强宣传,做好税改培训。增强业务人员日常索要增值税发票的意识。据调查,铁路运输分公司与港口储运分公司可抵扣项目应取尽取发票比率大约分别为90.63%和96.72%。应该说,两公司在采购材料、日常购销环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成绩很好,但仍有上升空间。三是做好规划,应结合销项税,综合考虑安排进项税抵扣节奏。一般来说,当企业有大量销项税额时,购入固定资产较合时宜,这样可使进项税额能够及时抵扣。否则,就会有一部分进项税不能及时抵扣。因此,要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合理安排内部投资规模。
(三) 研究纳税筹划,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在本次营改增改革试点的同时,国家也相应出台了一些配套优惠政策,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关于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服务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对此,若物流企业有国际货物运输服务项目,在服务公司与境外公司合作中可以研究如何通过合理渠道扩大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实现整体税负下降的效果。因此,财务管理人员只有学懂、吃透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精神,才能做好税务筹划管理。
(四) 及时完成结算,合规做好日常税务管理工作
一是及时取得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并向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手续。即在票据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到税务机关办完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二是做好应税事项与非应税事项共同负担进项税额的应税处理工作。对于既有增值税业务又有非增值税业务的,应合理划分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准确计算,减少税负。
Tang Yujie
(中国矿业大学,徐州 221000)
(China University of Mining,Xuzhou 221000,China)
摘要:风险是指未来的不确定性。风险管理理论是研究风险发生规律和风险控制的理论,它综合运用各种风险分析手段、工具,对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分析预测,并在此基础上优化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对风险实施有效控制,使风险和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达到最大限度的管理效能。
Abstract: Risk is the uncertainty about the future. Risk management theory is to study the law of the occurrence of risk and risk control. It combines various risk analysis methods and tools to analyze and forecast a variety of possible risk, and on this basis to optimize various risk management techniques, develop risk preventive measures, and effectively control risk, so as to minimize risk and harm and achieve maximum management efficiency.
关键词: 风险 税收风险 企业集团
Key words: risk;tax risk;enterprise group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32-0128-02
0引言
税务机关在代表国家组织税收收入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不确定性也会有造成税收损失的可能性,即税收风险。那么如何识别并防范这种风险呢?笔者分析如下:
1什么是税收风险管理
1.1 税收风险管理的概念税收风险是指国家在组织税收收入过程中,由于税收制度和征税手段本身的缺陷以及各种经济因素的不确定性造成税收损失的可能性。税收风险管理是指税务机关运用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合理配置管理资源,通过风险分析识别,风险等级排序,风险应对处理,以及过程监控、绩效评估等措施,不断提高纳税遵从度的过程和方法。税收风险主要由三个方面形成:一是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法规、政策的规范性和普遍性之间的矛盾,造成法规或政策、特别是税收法规和政策不能对每种情况进行明确规定,致使其存在一些缺陷或漏洞,形成法规层面的风险,可称之为政策风险;二是由于税务人员的执法能力、政策理解偏差、信息缺失,或者执法人员不作为以及内外勾结违法等等情况,造成执法层面的风险,称之为执法风险;三是由于纳税人对政策认识不足、工作疏漏等情况造成无意不遵从,或纳税人利用自身信息优势等不正当方式恶意不遵从,形成纳税遵从风险。税收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收集风险管理信息――风险评估――提出和实施风险管理解决方案――风险管理的监督与改进。税收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是包含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在内的税收风险评估。
1.2 税收风险管理和税务风险管理税务风险,指未来的不确定性对企业实现其经营目标的影响。企业税务风险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企业的纳税行为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另一方面是企业经营行为适用税法不准确,没有用足有关优惠政策,多缴纳了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税收负担。税务风险管理是企业为避免其因未遵循税法可能遭受的法律制裁、财务损失、声誉损害和承担不必要的税收负担等风险而采取的风险识别、评估、防范、控制等行为的管理过程。税务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确定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目标,建立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机制――风险识别、评估――风险应对――评估、反馈和改进税务风险管理机制。不难看出,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主体不同:税收风险的主体是国家,风险造成的结果是国家税款的流失。税务风险的主体是企业,风险造成的结果一是由于少缴税款而受到罚款处罚声誉损害等,二是由于多缴了税款而造成企业资金的流失。二者目标相同,都是综合运用各种风险分析手段、工具,对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分析预测,并在此基础上优化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对风险实施有效控制,使风险和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达到最大限度的管理效能。
2税收风险管理的现状
税收风险管理是税务机关以纳税遵从最大化为目标,利用征管资源,以有效方式进行风险目标规划、识别排序、应对处理和绩效考评,根据风险等级高低合理配置征管资源,以不断降低纳税遵从风险、减少税收流失的过程。在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循环中,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起始点,也是提高风险管理针对性和效率的关键,风险识别对税收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税收风险识别是在数据集中等税收信息化建设成果基础上,围绕税收风险管理目标,应用相关学科的原理和科学合理的方法、模型以及指标体系,利用税收系统内部以及其他第三方的各种涉税数据,从税收经济运行结果入手,深入研究,探索规律,寻找、发现可能存在税收风险点,帮助科学决策,指导税收征管工作的分析活动。以江苏省国税局为例,目前省级风险特征库中包含104个风险特征指标,其中基础风险指标15个,动态风险指标89个,以省局风险特征库为基础,根据各地区纳税人产业分布结构状况,及遵从风险发生的主要特点,各省辖市也建立了本地区的市级风险特征库;这些风险特征指标具有一定的通用性,能够识别出一般企业在生产经营、纳税申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信息,并根据不同的税收风险度划分风险等级,从而开展相应的风险应对,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3针对企业集团,现行税收风险识别方法的局限性
企业集团是指一些企业为了适应市场经营环境和企业内部组织的变化,组建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资产、产品技术等为纽带,母公司通过投资及生产经营协作等多种方式,与众多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企事业法人共同组成的经济联合体。企业集团,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企业集团的组建,不受所有制性质、地域和行业的限制。企业集团一般具有以下特点:①必须有一个实力强大,具有投资中心功能的集团核心。②必须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除核心企业外,还有紧密层企业、半紧密层企业和松散层企业。③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之间,要通过资产和生产经营的纽带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④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各自都具有法人资格。
从税收管理的角度分析,企业集团的经营管理方式与手段日益科学化、现代化和专业化,其集团规模日益扩大化,一般是跨地区多元化经营,员工多,业务量大,经营管理复杂,涉及大量繁杂的税法问题和会计处理问题,一般税务干部在管理这类企业时,会面临“管不了”或 “管的粗”的问题。借用现行的风险管理理念,通过一般的风险特征指标、数据模型等工具,能识别单一企业的风险特征,但在管理企业集团时,仅仅依靠风险指标进行风险识别就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无法识别出企业集团整体的风险信息,表现在:①企业集团内部关联交易频繁,按照交易类型分为有形资产的购销或转让,有形资产的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融通资金,提供劳务等,这些关联交易,价格是否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制定,企业之间是否通过人为转移利润,偷逃转移税款等风险,通过风险特征库无法进行风险识别。②企业集团组织架构复杂,内部成员企业经常新成立或注销,企业成立或者注销原因或目的是什么?是否存在纳税筹划税款流失等风险,运用风险特征库无法识别。③企业集团一般都会有专门的税收筹划方案,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合理避税。企业是否存在变相利用国家政策偷逃税款,或者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等风险,如利用集团内企业间税率差别转移利润、偷逃税款,此类风险运用现有的风险特征库无法识别。④企业集团的重大事项较多,合并、分立、改组改制、股权转让、债务重组、资产评估以及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等事项频发,企业一般不会主动告知税务机关其涉税信息的变动情况,传递到税务机关的信息也往往存在严重失真现象,单纯运用风险特征库亦无法识别。
4加强企业集团税收风险管理探讨
针对现行税收风险识别方法对于企业集团管理的局限性,以及企业集团税源管理的特点,可以总结出对企业集团的风险识别途径应是多元的,除了依据计算机的数据比对,还要靠“专家型”人才职业经验的判断,既有上级机关识别的税收风险点,又要有一线管理人员管理经验反馈的。特别是大型企业集团税收风险识别不能局限于对系统数据的分析,着重要加强人工经验的识别。人工经验识别和机器识别相结合,二者互相补充、互相验证、互相提高。依靠机器识别要构建专门的适用于企业集团的风险管理模型,采集交易价格、相互间合作关系变更等信息;严格集团企业管理,加强关联交易监控,具体如下:
4.1 加强宏观税收风险识别。充分应用税收风险能力估算这一宏观税收风险识别方法,采取自上而下估算法,利用GDP等宏观统计数据、根据税收政策、应用税收经济学、统计学和国民经济核算等学科相关原理、模型和方法估算企业集团税收能力,与实现的税收收入数据比较,查找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其变动趋势。
4.2 配备高素质、责任心强的“专家型”税务管理干部。企业集团内会计人员财务水平都较高,财务制度健全,如果税务干部没有高度的责任心,高水平的专业技能,日常管理中是很难发现问题的。应配备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等“专家型”人才,工作方式上以团队式为主、知识结构上以跨学科、跨行业的复合型为主。
4.3 对大企业的管理在理念上要以事前预防和事中及时发现为主、在内容上以所得税和国际税收为主、在手段上以优化服务和强化企业内控为主。
①加强组织结构监控。通过编制企业集团组织结构图,全面了解企业集团相关组织结构及股权结构,各关联方适用的税种、税率及相应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如有组织结构变更的情况,了解变更的原因与目的,是否存在纳税筹划等,从而有针对性的开展反避税调查。②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控。在关联交易确认的基础上,检查的重点是关联交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主要检查关联企业间的购销业务、融资活动、劳务供应情况以及担保、抵押业务,对高新技术企业、免税企业、弥补亏损期企业,如果发现其某一时期利润水平明显提高时,应注意检查有无从关联企业转入利润的可能。严格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监控关联交易的业务流程,包括各个环节的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与非关联交易业务流程的异同等。③建议加强对其税务风险内控体系的测试。总局2009了《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建议大企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税务风险内控制度,作为税务机关应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在实施测试工作的基础上对企业建立与实施税务风险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对其税务风险内控制度有效性发表意见,在对企业税务风险控制能力深入了解及客观评价的基础上,确定有针对性的税收管理措施。④建议加强延伸管理。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国际上通行的法人所得税制,允许企业集团汇总纳税或者合并纳税,那么对企业集团汇总纳税或者合并纳税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审核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实行汇总纳税或者合并纳税的企业集团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进行“延伸管理”,重点监控其关联交易情况,防范关联企业税收转移。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2009.
[2]《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程明红.建立税收风险管理体系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对澳大利亚国税局税收风险管理的考察.江苏国税调研,总第19期.
关键词:信息化;税收管理;发展研究
国家税务局在2009年的全国税收征管与科技工作的会议上明确提出了对我国传统的税收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并实现税收管理信息化的要求。但是从近几年的实践看来,在税收管理信息化的改革进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例如许多企业集团对税收信息化的认识不够、税收信息化发展不平衡以及缺乏完善的实施策略等。所以,及时并且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是十分重要的。
一、信息化时代下税收管理的建设原则
(一)把握发展趋势,兼顾现实
实现税收管理信息化,一方面,需要国家高瞻远瞩,把握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趋势。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方便快捷以及准确性高的特点,将它的功能充分运用到企业集团的税务管理中去。但是信息技术的发展对企业集团的财务管理能力也有一定的要求,所以,在将现代信息技术应用到税务管理中的同时,还要注重提高企业集团的税务管理和财务管理能力;另一方面,还需要兼顾目前信息化的发展现状。我国的税收信息化改革已进行多年,因此有很大一部分企业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在整体上还缺乏统一、长久的计划,税收管理的意识还比较薄弱,导致了很多矛盾的出现,例如各个企业集团间信息交流不畅通,未实现信息共享,再有就是各企业集团没能及时进行税务的风险监控等。所以,必须要兼顾现实,不断地更新企业集团统一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在保证信息系统能在正常运作的同时实现最大限度地利用有效的信息资源。
(二)统一规划,逐步实施
税收管理信息化改革是一项长期的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所以需要对它进行科学的统筹规划,并根据做出的总规划制定相应的分步骤,再按照这些步骤进行分步实施,一步一个脚印,稳妥地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的发展。需要说明的是,一个项目的总体规划就是实施它的行动指南,因此在对税收管理信息化做总体规划的时候,必须要充分考虑大局,尽量考虑到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创造性地提出一些解决办法,做到未雨绸缪,使统一规划更加科学合理,这样才能让实施进行得更加顺利。在分步实施的时候要脚踏实地,在问题中寻找答案,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积累经验,真正实现税收管理现代化、信息化。
二、信息化时代下税收管理现存的问题
(一)对税收管理信息化认识不够
当今社会的信息技术在不断地发展,电脑应用知识的普及程度也大大地提高了,但是一些的企业集团中的税务管理人员的观念却仍然比较落后。在社会税收管理信息化进程不断加深的过程中,他们对税收管理信息化的认识还不够,因此很容易忽略国家税务管理局颁发的相关法律法规。再者,他们没有了解到信息技术给现代经济带来的巨大冲击力,以及税务管理对信息化改革的迫切需求,所以没有对信息技术产生应有的重视,也没办法完成企业目标。对税收管理信息化的认识不足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忽视让这些税务管理人很容易采取偷税、漏税和骗税的行为,在严重损害企业集团的利益的同时更不利于国家税收管理信息化改革的进行。
(二)税收管理信息化发展不平衡
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着较大的地区差异,总体上东部较为发达,西部相对落后。经济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税收管理信息化的进程。税收管理信息化进程需要现代科学技术的支撑,一般来说,现代科学技术先进程度与经济发展水平成正比,因此,经济水平相对较高的东部地区企业集团税收管理信息化的推进要比西部地区更快,税收管理信息化发展不平衡。
(三)缺乏完善实施策略
许多企业的经营业务和规模较为庞大,旗下设有诸多分公司和子公司,整体的组织结构和股权分部比较复杂,部门分支多,因此在税务的处理方面就十分地繁杂,难以使整个公司的税务管理系统归集起来,所以这些较为庞大的企业在税务方面存在的风险远远大于一般的小企业所存在的风险。近年来由于缺少有效的税务风险评估和面对风险的实施手段、在经营过程中没有重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未将税务风险纳入企业集团管理层面等而造成集团在税收上出现问题,并影响到旗下的子公司的集团数不胜数。这些集团中的大多数没有建立专门的税收风险控制团队,因此在风险来临时显得措手不及,十分不利于企业集团的经营发展。由此可见,完善对税收风险的防控策略对企业集团的发展十分重要。
三、信息化时代下税收管理发展路径
(一)改革税务管理制度,创新税收管理理念
改革税务管理制度的首要任务就是改革我国的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又包括征管手段、工作、措施、执法这四个方面。征管手段中要重点抓的是纳税评估。纳税评估对防止偷漏税等行为有重要的作用。我国的税收管理工作之所以会效率低、错误率高以及工作内容繁杂就是因为在纳税的日常管理、税务稽查和纳税评估方面没有做到科学的界定。在笔者看来,要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需要提高纳税评估的科学性和可实施性,例如可以把日常工作与纳税评估进行合并,从而减少纳税审批的复杂性,提高纳税评估的效率。对纳税评估的改革还可以从建立信息共享、互通、和公开等角度进行,这些改革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纳税管理工作者的负担,同时也为纳税人提供了方便。
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还需创新税收管理理念,我国传统的税收管理采取的是由税务管理人员对纳税人进行一个盯一个的“牧羊式”战略,这种税收管理方式对税收管理人员的人数要求极高,尤其是在当今我国的纳税人不断增多的情况下,这种管理方式的弊端更是显露无遗。因此,我们可以采用美国在20世纪30年代提出的税务风险管理法,这种管理方式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来提高税务征收率,能极大地提高税务征收的服务质量,减少和防范税收风险的发生。
(二)重构业务,构建税收管理信息化体系
我国的税收信息化实现的主要障碍在信息化应用方面,我国目前税收管理的特点是模式和业务经营单一化,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开展尽可能多并且种类不尽相同的业务。例如可以打造电子税务格局,一方面是构建信息化业务平台,应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税收工作,提高审核等业务的效率。二是构建信息化服务平台,以客户为中心,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纳税信息进行快速的录入和审核以及批准,更好地解决纳税人的问题。
(三)合理设置税收管理部门,构建信息化管理组织结构
我国大小不一的税收部门由许多,很多小的部门都建立在乡镇。这里有两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其一,乡镇招的税务人员文化水平和专业素质比较低,导致在税收过程中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其二,在这些乡镇税收过程中存在着许多不规范甚至是违规操作的现象,主要表现为纳税标准由这些税收部门自己定,或者将全力下放到当地的非税收人员的地皮手中。要解决这两个问题,首先要对税收团队进行整改,实行公开透明的招聘,引进专业性和高水平的税收人员,提高税收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其次要对税收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进行规范,加强监督力度,禁止违规操作。从根源上解决税收行为不规范的行为。
四、结束语
我国目前的税收管理系统还存在着诸多弊端,要解决这着弊端并实现税收管理信息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对税收管理进行信息化的改革要坚持把握发展趋势,兼顾现实以及统一规划,逐步实施的原则,通过改革税务管理制度、重构税收管理信息化体系、合理设置税收管理部门等途径来不断努力。相信不久的将来我国的税收管理信息化就会取得长足的进步。(作者单位:云南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关键词】 企业集团; 企业所得税; 税收制度; 税收负担; 合并纳税
【中图分类号】 F81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11-0085-04
一、背景
2016年8月国务院的《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简称《方案》)明确提出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置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供给侧改革,通过采取针对性、系统性的措施有效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助力企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竞争力,为经济长期稳定发展添加动力。《方案》关于降成本的内容清晰,目标指向明确,即主要从税负负担、融资成本、制度易成本、人工成本、能源成本和物流成本六方面入手,旨在经过一到两年时间的努力,使实体经济企业降成本初见成效,用三年左右时间使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合理下降,盈利能力较为明显增强。
从国家统计局2016年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国内企业税负一直较重,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呈明显上升趋势,十年间涨幅高达5.66倍。其中,2015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为110.33万亿人民币,实现利润总额6.36万亿人民币,同比下降2.3%,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占比约1.6%,税收收入中企业所得税占比超过20%。同时,企业还承担着大量的行为税、财产税和资源税等,过重的税收负担制约了实体企业的发展。
企业集团承担的各种税负中,企业所得税占有较大比重,合并纳税制度就是为了解决同一集团内部亏损与盈利企业之间应纳税所得额能够相互抵扣的问题。企业集团实施多项投资是从其总体发展角度依托现代企业制度来实现的。由于我国并未实施国际上通行的合并纳税制度,随着国际竞争的加剧和企业集团的跨区域、跨产业、全球化发展,企业集团总体所得税负担较重。税负过重可能会影响企I集团投资的积极性,降低多元投资的灵活性。为了有效降低企业集团的税收负担,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实行企业集团合并纳税制度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二、合并纳税制度简介
(一)合并纳税制度的概念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以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作为纳税义务人,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和各子公司独立承担纳税义务,分别进行税款缴纳。而合并纳税制度则将企业集团视为一个纳税主体,从企业集团整体考虑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的盈亏对集团所得税的影响,由企业集团母公司按照一定的方法统一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合并纳税制度突破了现代企业法人这一纳税义务人认定标准,将各种股权联系为纽带连接起来的企业集团作为纳税主体,综合反映企业集团的税收负担。
(二)合并纳税制度的性质
1.合并纳税是一项税收制度
企业为了满足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采取企业集团的组织架构,实现统一组织、有序发展、协同推动的效果。在企业集团中,各母子公司在资金筹集、人事管理及物资调配等方面存在紧密的联系,构成由资金流、物流和信息流等纽带联接在一起的有机整体。以法人实体作为纳税主体,尽管从法律形式上是明确的,却没有考虑到企业集团的经济实质。各子公司是企业集团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只有以企业集团整体作为纳税义务人,才能公允衡量企业集团的税负。合并纳税制度是企业集团组织结构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一项基本的税收制度。
2.合并纳税不是税收优惠
合并纳税制度是基于企业集团内部经济联系建立的税收制度,目的是为了合理衡量企业集团的税收负担,其政策结果应该是中性的,不涉及国家税收利益的让渡。而税收优惠是为了实现某些特定的政治和经济目标,对某些纳税人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该规定将某些税收利益让渡给特定的企业,对该企业给予税收政策的倾斜。因此,合并纳税制度并非税收优惠。
(三)合并纳税制度的作用
1.降低企业集团的总体税负
合并纳税是企业集团内不同公司盈利和亏损相互抵销后缴纳税款,相比按公司法人单独纳税,可以有效降低企业集团的税收负担。在按法人独立纳税时,公司的亏损如果超过了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则无法在税前弥补。即使公司的亏损能够在法定年限内弥补,也只有在后续年度才能享受这部分税收利益。而集团合并纳税制度使公司间的盈亏在亏损发生当期就能互相抵销,相当于企业集团可以取得这部分亏损金额的时间价值。
2.扩大企业集团组织架构选择的空间
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子公司与分公司同为企业集团开展经营业务的主体,在经济实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但是现行所得税法基于子公司与分公司法人地位的不同而给予其与母公司合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不同待遇,与税收公平原则不相一致。这一规定还可能会增加税收制度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影响税收制度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合并纳税制度给予子公司和分公司同等的合并(汇总)纳税权利,企业集团在设定组织结构时拥有更大的选择空间。
3.提高企业集团的国际竞争力
企业集团承受着经济低速发展和国际竞争加剧的双重压力,现价段更需要政策环境的改善和财税政策的支持。合并纳税制度在主要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建立起来,随着“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深入实施,国内越来越多的企业集团实施“走出去”战略寻找机遇,拓宽发展空间。未来我国企业集团对外投资规模将会持续增加,影响范围会不断扩大。然而现行的所得税法在支持企业集团“走出去”方面还有一定限制,甚至由于税负不均衡情况影响企业集团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因此,实施国际上通行的合并纳税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会提升我国企业集团的国际竞争力。
三、我国合并纳税制度回顾
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第一批试点企业集团55家),其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资产控股为100%的,可由控股成员企业选择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纳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这标志着我国正式开始实施合并纳税制度,但实施范围仅限于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且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根据1994年执行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纳税义务人的认定标准为独立核算,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与子公司一样需要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当时的合并纳税制度既包括企业集团的合并纳税,也包括总分机构的汇总纳税,并未对合并纳税与汇总纳税进行区分。
随着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法人这一纳税义务人的认定标准得以确立,以前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停止执行合并纳税政策,企业集团所属子公司无论控股比例多少都要独立纳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只能与母公司汇总纳税,丧失独立纳税资格。对于先前实行合并纳税的企业集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相应的过渡措施,2009年后,我国不再允许企业集团合并纳税。目前全国仅有改制后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实施汇总纳税政策。
四、合并纳税制度的国际比较
在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合并纳税制度已发展成较为完善的税收制度体系。特别是在合并纳税制度的发源地美国,合并纳税制度历经多次修改,在税收理论和实践上已较为成熟。虽然很多发达国家实施合并纳税,但是各国合并纳税制度不尽相同。
(一)合并纳税选择权
美国给予企业集团合并纳税选择权,企业集团可以选择以整体合并纳税,也可以各公司为单位独立纳税。企业集团一旦选择合并纳税,应当一直采用合并纳税的方式缴纳税款,除非有合理的理由证明放弃合并纳税的正当性。
(二)合并纳税的条件
美国合并纳税制度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关联公司集团: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达到有表决权股份及股权价值的80%以上;除母公司以外,其他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及股权价值的80%以上由企业集团的其他子公司持有。美国对于纳入合并纳税范围的子公司设定80%的门槛,且采取表决权股份与股权价值的双重标准,使企业集团能够将拥有重要控制权的子公司纳入合并纳税范围。
(三)合并纳税的纳税义务
在美国采用合并纳税的企业集团,母公司作为企业集团的人代为缴纳税款,各子公司是企业集团的最终纳税义务人,对企业集团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虽然税款由母公司缴纳,但各子公司仍是法律上的纳税义务人。
五、我国实施合并纳税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实施合并纳税制度的必要性
企业集团是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对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企业集F的突出特点是存在大量以股权为纽带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法人公司,这些公司在法律上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际中通常服从于企业集团的统一安排,具体落实企业集团发展战略,各项经济决策通常与集团总体要求相吻合。法人企业独立纳税的税收政策虽然简单明了,易于操作,但制约了企业集团整体的发展。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合并纳税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我国企业集团在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比重,相当多的经济活动以集团化形式运作,我国具备实施合并纳税制度的社会经济基础。
(二)实施合并纳税制度的可行性
2008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在第七章征收管理中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法并未完全禁止合并纳税,国务院可根据形势另行规定合并纳税的实施办法,这说明当时经济环境下认为实行合并纳税制度还不成熟。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国家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实施合并纳税制度已经是大势所趋。20世纪90年代我国合并纳税制度的相关规定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形式确立的。1994年执行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暂行条例并未支持合并纳税,而且合并纳税与暂行规定中的纳税方式存在冲突。随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一系列文件,规定合并纳税的实施范围、实施方法及征收管理等,确立了我国的合并纳税制度。
(三)实施合并纳税制度的建议
1.合并纳税制度的法律程序
在我国,企业集团实行合并纳税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随着近年来政府一直在推行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审批的事项大幅减少。合并纳税制度是企业集团应当享有的税收权利,采取审批制管理显得不合情理。从国际来看,合并纳税制度的通行做法是由企业集团自主决定是否采取合并纳税政策,监管部门只对企业集团进行备案登记。因此,合并纳税的审批制可改为备案制,以顺应国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趋势,并使合并纳税制度与国际接轨。
2.合并纳税的实施范围
我国原实行合并纳税制度主要是为了扶持部分国有企业集团的发展,仅适用于部分国有企业集团。而其他国有企业集团及民营、股份制企业集团在经济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对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却没有获得合并纳税的资格。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合并纳税制度不应为部分国有企业集团独享,而对其他企业集团采取区别性对待。应将合并纳税制度扩展至所有企业集团,使所有企业集团都能享受合并纳税的利益,为企业集团的健康发展提供税收制度保障。
3.合并纳税的条件
我国合并纳税制度规定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的全部股份,子公司才能与母公司合并纳税。这一规定在合并纳税制度推出时降低了合并纳税的复杂性,减轻了税收征管的难度,推动了合并纳税在企业集团的执行。然而近年来合资经营已成为企业运营的主要形式,如果继续坚持合并纳税全额持股的规定,会有大量的合资公司不能享受与母公司合并纳税的权利,违背了合并纳税制度设计的初衷。因此,建议先期可以在100%全资子公司实行合并纳税,后期逐步降低合并纳税对子公司持股比例的要求,使企业集团能够充分享受合并纳税的利益。
4.合并纳税的计算方式
企业集团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以母公司作为合并纳税义务人,各子公司对其承担的纳税份额负有连带责任。会计期末,不以合并报表为计算和调整的基础,而以母公司和子公司个别会计报表为基础,将所有子公司的损益结转到母公司,母公司负责弥补子公司的亏损,同时企业集团内部固定资产和存货等内部交易可以递延处理,计算出合并应纳税所得额纳税。
5.纳税地点
当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中央与地方共享的分税制制度,企业集团合并纳税后,将由企业集团在其纳税地缴纳所得税。企业集团内各子公司或许分属不同区域的纳税地,可能产生税源转移的问题。实施企业集团合并纳税时,各子公司需要对其承担的纳税份额负有连带责任,同时税务机关也应做好各子公司汇总纳税后原纳税地所得税的分配。
六、合并纳税在X集团的应用举例
X集团作为大型上市公司,控股A公司、B公司及C公司,持有A公司、B公司及C公司的股权比例分别为100%、80%及70%,企业所得税税率25%。
(一)现行所得税制度和合并纳税制度纳税情况
2012年至2014年X集团各子公司的利润总额见表1。
在现行所得税制下,各子公司各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见表2。
X集团公司作为母公司,承担了大量的集团管理职能,未产生足够的收入,2012年至2014年累计亏损20 000万元,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A公司除2013年亏损外,2012年及2014年均盈利,2014年的盈利弥补了2013年产生的亏损,3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合计1 500万元。B公司2012年至2014年均盈利,每年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3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合计3 500万元。C公司除2013年盈利外,2012年及2014年均亏损,2013年的盈利弥补了2012年的亏损,2014年的亏损尚未弥补,3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合计500万元。各公司3年缴纳企业所得税总计5 500万元。
如果X集团执行合并纳税制度,且将X集团、A公司、B公司及C公司纳入合并纳税范围,X集团各年度合并企业所得税见表3。
2012年,X集F合计亏损1 000万元,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013年X集团实现利润总额2 000万元,在弥补2012年亏损的基础上,缴纳企业所得税250万元。2014年,X集团合计亏损2 000万元,且尚未弥补。在合并纳税制度下,X集团3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合计250万元。
合并纳税制度以各公司盈亏相抵后的利润总额作为X集团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X集团实际负担的企业所得税低于现行所得税制下需缴纳的所得税,降低了X集团的纳税负担。
(二)合并纳税情况下减少合并纳税范围
2015年1月1日,X集团出于战略转型的需要,对外出售C公司,不再将C公司纳入合并纳税的范围,2015年各公司实现的利润总额及在现行所得税制度下缴纳的所得税见表4。
在合并纳税制度下,X集团将C公司对外出售,C公司不再纳入X集团的合并纳税范围(不考虑转让所得额对所得税的影响)。2015年X集团实现利润总额2 000万元,恰好能弥补2014年X集团产生的亏损,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C公司脱离X集团合并纳税范围后,2015年实现利润总额5 000万元,由于上年产生的弥补亏损的权利留在X集团,C公司计算2015年企业所得税时不能扣除2014年的亏损。
(三)合并纳税情况下增加合并纳税范围
2016年1月1日,X集团从外部购入D公司75%的股权,成为D公司的控股公司。2016年X集团实现的利润总额及在现行所得税制度下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见表5。
其中,D公司2015年亏损4 000万元,2016年实现的利润全部用于弥补2014年的亏损,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键词】集团资金池;内部管理;税务风险
资金池(Cash Pooling),字面上看是把资金汇集到一起形成一个像蓄水池一样的储存资金的空间。资金池最早是由跨国公司的财务公司与国际银行联手开发的资金管理模式,以统一调拨集团的全球资金,最大限度地降低集团持有的净头寸。资金池业务主要包括集团旗下成员单位账户余额上划、成员企业日间透支、主动拨付与收款、成员企业之间委托借贷以及成员企业向集团总部的上存、下借分别计息等。
集团公司拥有众多子公司,如何有效应用子公司的闲余资金,统筹分配至资金短缺的子公司,实现集团内资金相互调剂余缺,发挥整体效应。需要进行财务集权管理,统筹财务预算,在资金管理上运用“银行资金池”,采用“收支二条线”管理。
从企业内部管理上看,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明确组织架构、管理关系
明确集团公司财务中心具有管理职能,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集权管理。
集团成员企业财务上接受两重领导,对资金运作、重大投融资、重要财务决策方面,完全服从集团财务中心的领导。集团财务中心负责下属企业资金收入的归集、资金支出的划拨,统筹资金的内部拆借业务、资金的长短期投资业务;以及集中下属企业财务负责人的任免权和财务预算的审批权。集团成员企业在权限或程序内,实施短期财务规划,保持日常经营管理。
明确管理关系,有助于发挥集团整体效应,围绕集团公司的战略开展财务活动,避免各成员企业受个人领导意志的影响,或受限于财务人员的素质,而开展的盲目投资、随意挪用资金和私设小金库的行为。
2.实行财务预算管理
要实现资金统一归集,收支二条钱,必须实行财务预算管理。
集团成员企业必须统一做好资金预算:按各部门单位或者经济责任主体,预算层层分解;按内容列示采购、工资、税金、日常费用、财务费用等;按资金需求区分现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按主体区分自有资金的满足使用及母公司的借款等。
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可以有效地控制成本费用开支,降低不确定因素或预算外成本对企业经营目标的影响。在资金运用上,成员企业的资金预算,是母公司资金统筹安排的前提。
3.统一财务管理制度
整个集团公司,针对集团成员企业,实行统一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部职责、对资金、资产、收入、成本核算、费用、税收、利润及利润分配、财务报告及披露、财产清查、发票及收据、会计电算化、内部信息ERP等管理模块实行统一规定,集团各成员企业,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必须按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在资金管理制度中,收支两条线操作,规定收入全部归集至母公司、子公司支出按预算划拨、内部资金拆借、资金占用费的结算等方式,收缴子公司的担保权,向外融资权等。
财务管理制度的统一,有利于集团公司统计口径的一致,提高财务处理效率,规避财务风险。
集团企业运用资金池,能够从自身需求及潜在需求,实现以下四方面的需求:(1)发展需求,是企业快速发展,存在全面金融服务需要;(2)资金规划,用闲散资金投资理财,日常周转低成本银行融资;(3)资金集中,建立企业内部资金池,实施企业内部资金统一调度;(4)管控需求,实时了解各家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资金信息,预测与分析未来现金流量,为公司高层提供决策依据。
集团公司运用资金池具有积极作用,但资金池的运用,中国税务并没有明确提出“资金池”的概念,企业如不了解相关税务政策,存在税收风险,现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等方面进行探讨。
资金池是银行的中间业务之一。母子公司之间的资金转移,是不同法人实体账户资金的转移。假如说,单纯从资金流上体现运转,区别于贸易作为背景。这种转移是没有贸易作为背景支持,形成公司的借贷关系。但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由此集团成员企业之间没有贸易背景之间的资金划转,只能以银行作为中间方,以委托贷款的方式运作。资金池及委托贷款涉及的相关税收政策现予以探讨。
4.企业所得税
集团内部资金池运作,涉及子公司资金归集至母公司而产生的利息收入,或者母公司向子公司拨款而形成的子公司的借款产生的利息支出,须分开核算,不得进行内部抵销与内部轧差结算。
针对利息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按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因此只要资金池集团内部核定的借款利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可以在税前扣除。
另依据政策:《财税[2008]121号-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
集团内部企业为关联企业,举例,涉及母公司投资子公司金额2500万,而子公司向母公司借款金额达到5000万,在此情况下,债权与权益比为2:1。在不超过5000万的前提下,子公司所产生的利息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如超过5000万的借款,则超过部份所产生的利息不得税前列支。
从以上两个税法政策上看,对内部资金结算过程中,利息支出在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从利率水平及规模水平上,都有所限定。集团公司一般会采取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方式,来进行内部结算。避免造成企业内部利率定价涉嫌转移定价及资本弱化的嫌疑。
5.营业税
集团资金池结算过程中的利息收入,涉及营业税的范畴。
根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另财税字[2000]7号-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一、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
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二、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另国税发[2002]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征税问题: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以上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从以上政策看,集团资金池所涉及的利息收入视同为贷款行为,须缴纳营业税。只有在符合统借统还情况下,收取的利息收入不缴纳营业税。比如母公司向银行借款,然后将此项资金发放至各子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的利息用于归还借款利息。
6.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8月6日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应税的“借款合同”仅仅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其它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
而集团内部资金池,涉及集团内部关联单位或者母子公司,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或者订立借款合同,因主体非金融机构,因此彼此之间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故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参考文献:
[1]张红伟,高丽.现代企业集团财务集中管理的利弊分析及其对策[J].新疆财经,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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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改增的主要内容
本质上来讲,营改增就是一个税种的变化,把企业集团以前所缴纳的营业税改成增值税,而这个增值税就是对企业集团的产品或服务增值的部分进行纳税,避免重复纳税,减小纳税负担。目前,增值税正在逐步推广到各行各业,而且当前推行情况来看,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集团的利好较大。比如传媒业,在营改增推行之前,营业税税率为5%,实行营改增之后,税率下降为3%,对企业集团的减免赋税成果比较明显。
二、营改增实行的意义
营改增的试点企业不断增加,设计行业也逐步扩大,它的重要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营改增的实行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对企业集团而言,营业税的征收是对营业全额进行征收,赋税较重,而实行营改增之后,从加大对产业的扶持力度出发,制定不同的增值税税收政策,可以有效促进我国的产业发展,尤其是第三产业的发展。而且,营改增也有利于提高我国出口商品的竞争力。实行营改增后,我国的税务征收机制将与国际间进行接轨,有利于我国出口产品的价格在国际竞争中获得优势,进一步提升我国出口发展和国际竞争力。
三、营改增对企业集团财务管理的影响营改增的改革将对企业集团的财务管理产生以下影响:
(一) 营改增对纳税的影响
众所周知,营业税原先是不能抵扣税额的,但是营改增实施之后,不仅增加了抵扣进项税额的数额和范围,而且还可以利用其中产生的运输费用支出抵扣进项税额,抵扣比例也提高到11%,而之前仅仅为7%。一般情况下企业集团的固定资产占比较大,因此在营改增实施过程中可抵扣的税额就会增加,因此实际征收过程中,企业集团的纳税额会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尽管下降空间和企业的差异仍然存在。不过,那些以劳务及其他非可抵扣类资产为主要成本的企业集团,纳税额呈现一定的差异性,因为其中有些企业集团的纳税额较营改增实施之前会有所上升。因此,政府在改革过程中应该考虑这部分企业集团的纳税变化,对税率进行调整。对企业集团而言也应密切关注政府的相关政策法规,从而避免企业集团利润的流失。
(二) 营改增对企业集团财务核算影响
首先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转变必然会使企业集团的财务核算发生变化。因为营业税不存在销项税和进项税 ,这部分收入可以据实入账。在营改增之后,这些收入的入账原则会发生比较大的变动。增值税缴纳过程中,需要扣除销项税额,企业集团的营业成本也需要将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增值税缴纳过程中的进项税和销项税都要通过应交税费进行核算,当期应缴税额就是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差额;在缴纳营业税的时期,应缴税额直接根据收支来进行计算。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从企业财务核算方面来看,营改增之后,企业的成本、收入以及应缴税额的计算都会出现变化,企业集团的财务管理也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其次,营改增会对那些跨地区经营的企业集团带来会计核算方面的困难,跨地区经营的企业需要在不同的地区之间根据税种问题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衔接,这会加大企业集团财务核算的难度。
而且,营改增对于跨行业经营的企业集团而言,对财务核算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不同行业之间的增值税计算方式是不一样的,而且,不同行业的增值税计算方法也有所不同,如果混淆不清,则一律按照较高税率的税种进行计算。而且由于当前很多企业集团都属于跨行业经营,因此,对大多数企业集团来说,需要对不同行业的增值税税率进行分别核算,这对财务计算的要求很高。
(三) 对企业集团发票管理的影响
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发票的种类也会发生变化,这对发票的管理也有一定影响。举例来说,在营业税的体制下,服务业企业集团只需要开具普通的服务业税务发票,在增值税的体制下,由于存在进项税和销项税之间的区别,因此,对企业集团的发票管理也有一定的要求。首先,企业集团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要区分纳税人种类。小规模纳税人只用普通发票,和营业税体制下的状态基本相同;但是对一般纳税人来说,有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区别,而且对这两种发票的使用范围有专门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过程中,会涉及到税收的抵扣,发票的管理失误会让企业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当前,开具增值税发票时,票面额度普遍较低,超出限额需要申请大额发票,这个申请周期会比较长,对企业集团的业务开展会造成不便。
四、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的建议
总体而言,营业税改增值税会降低大部分企业的纳税额,对这些企业集团来说也是一个利好政策。但是,由于行业和纳税主体资格的差异,依然有一些企业集团并没有因为营改增的实施而降低纳税额。因此,要从真正意义上帮助企业减轻纳税负担,还是需要企业集团自身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统筹规划,来实现自身的利益。在此,下文就结合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相关条件,针对企业集团如何加强自身财务管理,统筹纳税提出几点建议:
(一) 推进企业集团财务处理改革。在企业集团的财务处理方面,应当根据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文件要求对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划分,推进财务处理程序,在统筹纳税方面也应该以维护企业集团的利益出发,进行正确的计算和申报。对于跨地区经营的企业而言,各地区的分公司为获得更多的税收政策扶持,应当在营改增执行的初期对经营业务进行转移,这个方法不管对企业税收的增加还是减少都是如此。在后期发展过程中,营改增可以有效避免重复征税。同时,企业集团也应该加强对增值税的缴纳核算、发票获取以及清缴方式等方面进行明确的了解,并制定相应的规定。
(二) 企业集团在实施营改增之后,应该对自身财务管理方面进行内部控制,进行反思和改进,并对财务管理方面加强监督。尤其对于票据管理需要特别注意,是否遵守既定的财务处理程序和税收规划等工作。同时,企业集团需要针对营改增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及时发现漏洞进行补救,并进行反思。
(三) 利用税务改革的机会,加强统筹规划营改增带来的政策商机。对国家认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多数还是属于直接降低税率来进行减负。但是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需要借助税收政策提供的各项优势,结合企业集团的实际情况,来制定最优的税收统筹方案。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营改增的税务体制改革使得一些企业集团的市场竞争力得到有效提升,一般纳税人通过挖掘客户资源来进行税负的转换。
增值税的缴纳涉及到进项和销项的抵扣,因此,企业集团可以利用流通环节的转嫁来实现减少纳税额的目的。例如,流通环节过程中,企业集团的某一客户获得增值税的进项发票后,可以增加增值税的抵扣从而减少纳税额。
关键词:资金集中管理;借贷;结息;营业税;所得税
资金集中管理正逐步成为现代集团企业管理一个比较普遍的管理模式,资金集中管理可以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减少沉淀资金,降低资金成本,提高企业融资能力等。
大型非金融企业的资金集中管理最终走向是成立财务公司模式,可以规避集团内部企业借贷、结算利息所涉及的法律和税务风险。而大部分中型集团企业采取的是结算中心的模式进行集团内的资金归集、内部借贷、筹资、风险控制等。大量的资金在集团内部流动,发生的对内吸纳存款,发放贷款、短期拆借等业务带来的税收问题也凸显出来,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该如何缴纳,如何筹划?
一、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金融保险业的纳税人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及个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资金借贷行为,均应视同应税事项,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集团结算中心不是金融机构,集团与各子公司之间属不同的法律实体,资金集中管理成员单位间不同法人账户的资金转移,实际形成了公司之间的借贷,根据上述规定,子公司收到资金中心按月结算的存款利息应缴纳营业税。
目前,税法对企业集团实行资金集中管理范围内的成员单位收取内部存款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没有明确规定,单从征税角度出发,税务机关大都倾向于应缴纳营业税。
二、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关联方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定价原则和方法进行调整。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非金融企业2:1,债权性投资(借款)与权益性投资超过2:1部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借款合同中,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因为财务公司属于金融组织,所以,它和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应缴纳印花税;而结算中心不是金融机构,它与项目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用缴纳印花税。
实务中该如何筹划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涉及到的税收风险问题?
1.尽量取得财务公司的牌照,按财务公司模式运行
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提供的服务也类似于商业银行,主要功能是提供解决集团内部融资、资金信贷风险的平台。不仅可以规避《贷款通则》中第六十一条规定的“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的法律风险。且可通过银行同业拆借市场,调动资金满足成员单位用款需求,融资渠道更宽。
2.结算中心模式下的税收筹划
(1)做好税务沟通工作
在国家没有明确的相关税收政策,对资金集中管理结算中心模式既成事实的默认情况下,与主管税务机关的良好沟通尤为重要。
集团的财务部门应该就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模式、运行方式、资金的使用等问题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与税务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让主管税务机关认可我们的税务判断。为了减低企业税务风险,最好还要尽可能地拿到税务机关书面同意的证明资料,这种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批复、往来函件、会谈纪要、以及电话记录等。对于会谈纪要,应该注意让参与会谈的所有人员签名,对于电话记录,最好能保留电话录音。
(2)用足国家关于“统借统还”的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如果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则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依据上述规定可以明确“统借统还”的三个特点:一是企业主管部门或集团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二是所借资金用于下属单位经营(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三是内部借款利率不高于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
集团资金中心及内部成员单位应做好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工作,对月度、季度、年度的外部融资及下拨内部成员单位形成借款的情况做详细记录,对每笔外部贷款和内部借款产生的利息列示明确,做好相关原始单据、合同资料的搜集工作。由集团资金中心和各内部成员单位携带相关借款合同和贷款及利息的分配情况与税务主管部门充分沟通。
(3)存款利息收入争取不缴纳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的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子公司按集团资金管理办法将自己的资金上存结算中心,是一种归集资金的行为,而不是将资金贷与集团结算中心,况且资金结算中心与银行功能相似,不能套用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第十条的规定,更何况理论界和税务机关内部对此还存有争议。对于子公司上存结算中心的存款利息收入,只要存款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征收营业税法律依据不充分。
(4)债权性融资与股权性融资比例问题
财税[2008]121号文件在明确债权性融资与股权性融资比例限额为2:1后,又补充说明:“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从该条规定来看,对符合“正常交易原则”的情况可以不受债券型融资与股权性融资比例的限制。
此条规定具体实施由各地税务局掌握,实际的税收裁量权在各主管税务机关,企业除了与税务机关做好沟通外,还可以采用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方式解决。根据企业集团的实力以及与银行的合作情况,期间会产生万分之五左右的委托贷款手续费,但可以取得银行的利息单据,从形式上完备所得税前利息扣除的问题。此种方式尤其适用于受国家调控的地产行业和完成企业战略投资行为。
对于企业集团“统借统还”的借款利息,税务总局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是否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非金融企业2:1的限制,但从个别省市的相关税务规定看是受此比例限制的,如:沪国税所[2009]31号的规定: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利息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税前扣除。也就间接表明是受2:1关联债资比例的限制。但理论界多数认为“统借统还”的借款,税前扣除的利息规模不受债券型融资与股权性融资比例2:1的限制。
关于独立交易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有明确的界定: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统借统还”借款尽管发生在关联企业之间,但不符合关联企业借款和债权性投资的定义,并且自始至终都在执行市场利率――银行借款利率,完全符合税法对独立易原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