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4 15:54:19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社会治理的构成要素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关键词: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实践育人共同体;价值结构
在中国进入新时代语境下,实践育人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给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带来诸多挑战和压力。人们逐渐意识到构建多方协同育人体系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实践育人工作中的价值和地位。因此,准确把握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实践育人共同体价值结构内涵及构成要素,厘清和增强价值结构中构成要素间的互动关系,提升价值主体认知和实践能力,对创新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实践育人模式,提高实践育人成效具有重要意义。
一、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实践育人共同体价值结构的构成要素及相互关系
认为,价值的产生是人对象化实践的结果,人在对象化实践中不仅与活动对象、活动本身形成实践关系,而且与人自身形成实践关系,实践成为人主体性价值和主体价值产生的源泉和归宿。可见,价值实质上是人对自身实践活动的反思、批判和超越的结果。一般说来,所谓结构是指各组成部分按照一定排列方式的搭配和组合。结构表征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及其内部联系,显现为构成要素间的有机排列组合。价值结构则是指价值体系构成要素间的排列组合及其相互关系。由此类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实践育人共同体价值结构,是指由价值客体、价值主体、价值介体等构成要素按照一定规律和排列方式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有机复合体。
(一)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实践育人共同体价值结构的构成要素
1.价值主体。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实践育人共同体的价值主体是实践育人的教育对象,也就是施加教育影响的受众大学生。由于家庭背景、思想观念、心智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大学生族群在价值需求方面呈现多元化、多层次特点,有正向的价值需要,也有负向的价值需要;有低层级的价值需要,也有高层级的价值需要。构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实践育人共同体的价值旨在帮助大学生构建价值知识体系,探寻价值需要对人精神追求的意义,使大学生能秉持正向的价值观念,理性对待各种利益诱惑,自觉从低层次价值需要向高层次价值需要提升,积极追求真善美,塑造健全人格,促进其全面自由发展。2.价值客体。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实践育人共同体价值结构中的价值客体是指思想政治教育实践育人的施教者,包括家庭、高校、政府、社会、企业五方面。价值客体能否或者多大程度上满足价值主体的需要,取决于价值客体对思想政治教育实践育人重要性的认知、对国家未来发展人才培养的社会责任、可供利用的教育资源以及彼此的相互尊重。价值客体间的有效耦合成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实践育人共同体发挥整体功能的关键。3.价值介体。价值介体在促进价值主客体间发生价值关系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实践是一种重要的价值介体,也是满足价值主客体价值需要的重要承载。价值主客体的相互作用程度不仅取决于价值主客体状态,还取决于价值主客体之间的价值介体状态。因此,人们在考虑实践育人成效时,不仅要考虑价值客体对价值主体施加的教育影响以及价值主体能动接受教育影响的因素,还应考虑影响价值介体状态的其他因素。
(二)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实践育人共同体价值结构的构成要素关系
1.价值主体与价值客体的关系。一方面价值客体利用政治、经济、文化等手段把握价值结构的运行方向,保障其在预设的轨道上行进,通过显性和隐性的实践方式主导价值主体发展方向。另一方面,价值主体根据自身发展需求能动地对价值客体赋予的信息进行筛选、加工、再造、内化,形成彰显价值主体独特性和主体性的价值符号。价值主客体间的彼此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推动实践育人共同体价值结构合理性的不断完善。倘若价值客体的主导作用持续弱化,那么发生价值主体偏离发展方向的可能性就大;倘若价值主体的主体性功能无法激活,势必影响价值客体的积极性,容易导致价值主客体之间关系的隔阂和疏离。2.价值客体内部的关系。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实践育人共同体价值客体是由高校、政府、家庭、企业、社会组成的五方协同育人体系,五方协同育人体系的有效运行决定了价值客体作用的发挥。高校承担着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实践育人的主体工作,在思想政治理论教学和实践中发挥着其他实施者无法替代的作用;政府可为统筹各方实践育人资源提供政策、资金保障;企业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实践育人提供信息反馈,推动大学生思想政治素养和能力的提升;家庭是大学生人格成长和品质发展的重要影响因子,对实践育人工作成效起到促推作用;社会是政府、高校、企业、家庭的衔接枢纽,协调育人体系可能存在的冲突,营造健康、和谐的育人格局。
二、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实践育人共同体价值结构之优化路径
(一)实践之谋:突出顶层设计,强化整体布局
实践之谋是从整体上谋划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实践育人需要制定什么样的价值目标,以及如何实现价值目标预期的全局性思考。从本质上讲,实践之谋即采用全局视野、整体思维,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实践育人共同体价值构建进行整体设计,既要激发价值主体、价值客体、价值介体自身内在活力,调动构成要素的积极因素,提升构成要素质量,又要对构成要素间的相互价值关系进行有效配置,夯实构成要素间的价值共识,减少价值冲突,实现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实践育人共同体价值结构的整体性优化。在具体实施中应把握以下原则。1.凝聚共识,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实践育人共同体价值结构的顶层设计应以为国家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为立足点,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引全局,以大学生品德修养、人格养成、能力培养等核心理念为逻辑基础,充分征求和尊重家庭、政府、社会、企业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实践育人的价值需求,明确实践育人共同体各实施者的权责边界,完善和规范实践育人共同体建设组织和实施框架,寻找价值客体五方协同育人的最大公约数,凝聚价值客体的价值共识,树立五方协调育人的共同体意识。合力运用家庭的支撑优势、政府的政策资金支持优势、企业的技术优势、社会的场地、人员优势、高校的科研优势,营造共商共建共享实践育人共同体氛围。2.有效对接,坚持配套举措落地原则。顶层设计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运行保障等方面要综合设计,构建和完善价值主客体以及价值客体内部的交流机制、动力机制、反馈机制、评价机制,优化实践育人共同体价值结构生态体系,“从战略层面将实践育人共同体建设贯穿到政府治理、高校改革、企业发展、社会服务等过程之中,又要从操作层面对具体共建的活动、项目、基地等进行统筹规划,并制定和出台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推进措施”[1]。加速价值主体与政府、高校、社会、企业、家庭的信息交流、互动,开展以相关课程、实践团队、具体项目、技术服务等形式为联结的双向对接,将顶层设计的优势转化为构成要素间的无缝对接与契合,转化为价值主客体对价值目标的认同,转化为价值主体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践履,使顶层设计在具体措施中落小、落细、落实,开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实践育人工作新格局。
(二)实践之道:增强互动关系,实现有效匹配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从理论上说是一种追逐理想并为之奋斗的信念教育,是价值客体满足价值主体精神需要的教育活动,这种精神需要可解读为“大学生对事实认同的求真需要、对价值认同的意义需要、对情感体验的信服认同需要和在以上认同中毅力与韧力的建构需要。”[2]精神需要的建构是大学生成长成才的内生驱动力使然,亦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实践育人共同体基于社会责任和教育公益性的历史责任使然。1.增强价值主客体的互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实践育人共同体的价值结构各构成要素间的合理排列组合是构建有效价值互动关系的基础,价值主客体价值关系越密切,互动交流越频繁,价值结构就越趋合理,其整体效应的发挥也就越稳定。实践育人共同体价值结构具有开放性、整体性、自我生长性等生态特性,在这个价值结构中,价值客体以价值主体专业发展需求为着力点,从大学生全面成长成才出发,基于已有的实践资源对价值主体施加教育影响,引导价值主体从低、中层次的价值需要向高层次的价值需要迈进。价值主体从自身发展需求出发,有针对性的甄选符合自身价值发展的信息进行加工、内化,在价值介体的作用下,实现自我行为外化,推动社会的发展进步。2.增强价值客体内部的互动。价值客体间的良性互动是实践育人共同体价值结构保持适度张力,维持其动态平衡的关键。在实践育人共同体的组织构架下,坚持以生为本,围绕提升价值主体的实践能力开展系列研讨、项目对接、实践品牌塑造等系列活动,在目标任务、沟通机制、条件保障等方面密切联结,减少价值结构内耗,形成实践育人共同体合力,推动大学生积极参与实践活动,丰富大学生探究、反思、顿悟、确证等心理体验,拓展实践活动的时空维度,进一步增强价值客体各实施者对实践育人共同体的认同感和责任感。
关键词: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构成要素;形成机制
中图分类号:R15;D91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5-0000-02
一、引言
食品质量安全一直是重大的民生问题,政府也一直努力通过加强监管来降低食品质量安全的发生率。其中最典型的做法就是,《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及调整,相应的,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模式不断变迁。地方政府也被要求承担更多的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责任和被赋予了更多的权力。学者指出政府这种单中心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模式难以达到效果,需要向多中心的食品质量安全治理模式演进(秦利等,2009)。在这个多中心的治理模式中,政府、市场、行业协会、公众都应该共同发挥作用,才能有效的对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进行治理(张峻豪,2014)。目前,大量的文献,对公众的食品消费安全维护及监管参与行为进行了研究,但对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进行深入研究的文献较少。基于此,本文对于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的内涵,构成要素进行了分析,并描述其的形成机制。
二、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的内涵
在国内外的研究中,学者都认为公众在食品安全监管中不应该被当作无知者,而应该让他们参与其中。公众(Pubilc)一词本身就代表一个由个人与组织组成的集合的含义,在公众参与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中,个人部分可以很明确的指出是公民或居民,组织部分则可以分为协会组织、消费者维权组织等。公众参与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合法性与内涵,首次得到承认与描述是在我国颁布的《食品安全法》之中。在2015年的进一步完善的《食品安全法》中,第九、十、十二、一百一十三等条款,对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媒体、个人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督中的权利进行了界定。同时,《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意味着公众参与包括了消费者个人、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媒体等不同的部分的参与。能力是完成一项任务或项目的素质,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就是个人与组织能够参与到食品质量安全监督之中的素质,其内涵实际上包括了食品质量安全个人参与能力与食品质量安全组织参与能力,其中尤其以后者为重要部分。
三、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的构成要素
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中最基本的构成要素应该包括能力主体、能力客体、能力环境等三个部分。
1.能力主体
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的能力主体是指参与到食品质量安全社会监督中的公众,如上所述,包括了个人和组织。在食品安全公众参与的研究中,个人的参与实际上受到关注,在实证研究中,个人的食品安全关注度、认知度和参与意愿三个因素被认为是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的最主要内容。这意味着,公众实际上主要被个人代表,这样带来的问题就是,个人在复杂的食品安全问题面前,显得很无知,而个人的集合由于不是一个组织概念,尽管规模巨大但参与效果一样不佳。因此,实际上公众参与食品质量安全的主体是组织,而组织参与能力的大小,应该是衡量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的主要因素,可以看到,组织参与是一个积极的反映,组织性也给公众在参与中带有更大的谈判能力。
2.能力客体
一般来说,客体是实践主体作用的对象,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的客体就是指主体能够用以借助的来完成参与食品质量安全监督行为的工具。这些工具大致包括:(1)知识与信息。这些知识包括了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知识,以及与消费者关于食品消费权益维护相关的知识与信息。(2)规则。其包括了那些由政府部门下达的,有利于公众参与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的非法律性条文与规章制度。以及消费者进行诉讼的相关规则。(3)正式法律。公众参与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的与途径需要由正式的法律条文来确定,而消费者的权益也需要正式法律来确定。(4)媒体。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懂得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体,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曝光,以及对这些问题形成关注,甚至是公共舆论压力。而媒体也通过相关新闻的公布来引导舆论的导向。
3.能力环境
居民是否愿意和时候能有效参与食品质量安全监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与参与能力相关的各种环境条件。这些环境包括了:(1)制度环境。制度环境是一个外生变量,由规章制度与正式法律组成,其是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的能力主体行为的基础条件。(2)技术环境。技术进步可以使得居民更方便的参与到食品质量安全监督之中,正是这些技术的进步带来了更多的知识和信息传递渠道,利益表达渠道。(3)文化环境。文化环境是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的能力嵌入的一个最深层背景。中国古人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传统,可能导致难以形成有效地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机制。(4)市场环境。如果存在强大的第三方监督机制配合市场机制一起发生作用的话,市场中能够通过声誉机制的形成,起到良好的抑制食品不安全的作用。(5)社会组织环境。社会组织的存在实际上被看作是一种社会秩序的行程,这种社会秩序可以完善市场机制,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的形成机制
基于对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的内涵与构成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对于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并不能仅仅将其视为公众的认知、关注度及参与意愿,还应该包含更广泛的内容。因此本文希望全面分析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的形成机制。
1.个人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的形成机制
个人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的形成机制,主要是指个体通过一系列相关行为,达成参与食品质量安全社会监督的可能性和效果,这个可能性和效果越大,参与能力就越高,反之亦然。一般来看,个人实际实现参与食品质量安全社会监督的途径有三个:(1)个人信息获取与传递。这是指居民个人能够积极的获取到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并愿意通过宣传的方式与其他居民进行分享,通过提升消费者知识储备来减少食品安全问题。目前,互联网与新媒体成为个人知识获取和传递的主要方式。(2)个人消费权维护。消费者会有维护自身权利的动力,在相关法律和规则的保障下,消费者会进行维权行为。但居民个人在进行这种维权行为时,要受到制度环境、文化环境、社会组织环境的制约。好的环境意味着消费者维权成本下降,相反,维权成本就高。当成本过高时,消费者会选择放弃。而这种放弃行为有可能是在维权行为之前发生的。(3)个人举报激励。政府为激励消费者参与到食品质量安全的社会监督之中,有时候会采用社会举报奖励机制。但面对极其分散化的食品产业特征,这种举报激励制度很难有效治理路边摊中的食品不安全问题。而对于大企业来说,个人也很难去获取其违规的证据,这时个人往往借助媒体的力量,向媒体举报。
2.组织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的形成机制
组织参与到食品质量安全社会监督之中的途径大致有两条:(1)组织成为个人维权的共同呼吁者,例如组成消费者协会,以组织名义进行维权行为。组织的实力大于个人,相较于个人更能实现维权的目的。因此,组织的参与能力更强。但这条路径上组织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的形成,取决于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政策,以及政府部门是否愿意与消费者协会进行合作。换句话说,消费者组织在参与中还是极为依赖于政府。(2)组织成为社会信誉机制的推动者,通过市场来形成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的能力。这种能力形成的途径在很大程度上摆脱了对政府的依赖,组织作为第三方治理的主体,通过强化市场上食品销售的信誉机制,通过质量信号来实现淘汰劣质食品的目的。这种组织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是一种主动的能力,其形成依然取决于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培育程度,以及组织能够形成的社会信誉秩序的程度。
综上,本文首先从个人与组织组成的公众概念入手,全面的分析了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的内涵,指出组织参与能力才是这个内涵中的主体部分。其次本文分析了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的三个构成部分:能力主体、能力客体和能力环境。并在之前分析的基础上,分别指出了个人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的形成机制和个人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参与能力的形成机制。
参考文献:
[1]秦利,王青松,佟光霁.基于多中心合作治理的食品安全问题研究[J].农机化研究,2009(3).
[2]汤宝金.食品安全管制中的公众参与现状的调查分析[J].管理论坛,2010(4).
[3]高秦伟.科学民主化: 食品安全规制中的公众参与[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2(5).
[4]谭志哲.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之公众参与:借鉴与创新[J].湘潭大学学报,2012(3).
[5]丁鹏,王淑娟.公众参与下的食品安全规制[J].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
[6]张峻豪.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及其模式变迁:一个产权理论的分析框架[J].宏观质量研究,2014(1).
[关键词] 依赖结构 关系要素 治理机制 渠道关系模型
一、研究渠道关系的相关模型
1.信任承诺模型
摩根和汉特等营销学者关于关系营销的理论研究,为关系营销理论范式提供了有价值的分析框架和分析工具。他们认为,关系的构成要素有很多,诸如关系终止成本、关系利益、分享的价值、沟通、机会主义行为、信任与承诺,等等,然而,在所有的这些关系要素中,信任与承诺是最为关键的要素,基于这样的认识,他们构建了一个以信任与承诺为关键中间变量的关系营销模型(如图1所示)。
在这个关系营销的关键中间变量模型中,摩根和汉特虽然证明了信任与承诺是关系营销的核心,但并未就关系营销与治理机制的关系进行阐述与分析;关系营销关键中间变量模型固然提出了构建一般关系营销的分析框架,但该框架并未就渠道成员间的特殊关系形式做具体的针对性的分析。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摩根和汉特的关系营销中间变量模型的一个暗含的前提假设是关系双方在依赖与权力关系上相互对等,基于这种假设,因而他们认为在一个相互对等依赖的关系中,只要构建起相互的信任与承诺,就会实现双方长期关系的建立和发展。然而现实的情况是交易关系的双方,尤其是渠道成员间的普遍的情形是渠道成员各自拥有的依赖与权力是不对等的。事实上,渠道关系中之所以存在复杂的治理机制,盖因渠道关系双方在依赖与权力上的不对等所致。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使得关于渠道关系的制度设计呈现出不同的面貌,而渠道关系的治理机制正是渠道关系的制度安排,可见,依赖与权力是治理机制的基本构成要素。对现实的渠道关系的观察可以看到,在渠道关系中,当渠道成员间的依赖与权力的不对等时,一方常常拥有较大的主导权,另一方则在较大的程度上受制于权力较大的一方。这种依赖和权力的不对称、影响和被影响的关系,成为渠道关系中主导方的单边治理的基础并成为渠道关系冲突的根源。
2.分销商与制造商工作关系模型
该模型中的两个重要概念是“给定比较水平结果”和“相对依赖”。
安德森和纳汝斯将“给定比较水平结果”定义为:一个企业将其从一个工作关系中获得的绩效或利益(经济的、社会的、技术的),与该企业对此前类似的关系中所形成的预期相比较后的结果。这一结果与信任、合作、满意之间构成正相关关系。换言之,一个企业从既定关系中获得的“比较水平结果”越大,该企业对关系的信任越强,合作的意愿就更强,对关系的满意度就越高。反之,则不然。
安德森和纳汝斯认为,所谓相对依赖,是指就一个既定渠道关系而言,一个渠道成员相对于其渠道伙伴所感受到的对该种关系的依赖差异。这就是说,两个处在既定渠道关系中的渠道成员对关系的依赖程度是不一样的。由于这种差异的存在,在一个既定渠道关系中,渠道成员会具有“影响渠道伙伴”或“被渠道伙伴影响”的行为差别。在渠道理论中,影响原本是权力的同义语,因而由相对依赖所产生的“影响”和“被影响”就导致了渠道关系中的权力差别。权力差别的结果可能是冲突也可能是满意。
该模型中,“给定比较水平结果”与“相对依赖”互为因果关系,给定比较水平结果越显著,参与交易关系的渠道成员对关系的相对依赖程度就越高,反之,也是同样的结果。
渠道关系中的相对依赖从两个路径影响渠道成员的满意程度。(1)“相对依赖”与“被渠道伙伴影响”正相关;(2)“相对依赖”与“影响渠道伙伴”负相关。安德森和纳汝斯认为,一个对渠道关系具有较高依赖的企业,从关系中得到的利益也相对较多,其维持渠道关系的意愿也更强,因而该企业愿意接受渠道伙伴的影响以延续关系;一个对渠道关系依赖程度不高的企业,从渠道关系中获得的利益相对较少,因而该企业可以利用其对关系相对超脱的地位要求其渠道伙伴做这样那样的行为调整,以增大关系价值进而为双方或己方带来更大的利益。
二、建立渠道关系模型
摩根和汉特的研究为关系营销理论提供了一个基木分析框架,但该分析框架未涉及到建立关系和治理机制的基础――相互依赖及其结构这一构建渠道关系的重要因素。
安德森和纳汝斯的研究均正确地指出并证明了相对依赖与依赖结构、关系行为对渠道关系的影响作用。但从关系营销的一般原理角度看,他们的研究都未将相对依赖、依赖结构与关系营销中的另一对重要变量即“信任”与“承诺”结合起来进行分析以建立渠道关系的一般模型。
但在上述模型的研究中都忽略了一个重要的变量――渠道外部环境,渠道系统本身作为一个开放的系统,必然处于一个不断变化的环境中,渠道系统能否发挥作用很大程度也取决与对外部的环境的适应。针同时本人认为有必要将关键变量“信任”、“承诺”构成的关系结构与依赖结构、治理机制、渠道形式以及外部环境这五个相关方面的关系进行链接,进而探讨这四五个方而的作用机理,从而构建一个更为现实也更为一般的渠道关系的理论分析模型(如图3所示)。
1.外部环境
渠道外部环境影响着渠道关系中的关系结构和依赖,以及渠道中的关系形式。
2.依赖结构
指的是渠道成员一方对另一方的影响程度。如果双方影响程度均衡叫做双边依赖,不均衡叫单边依赖。依赖结构是研究渠道关系的基础,它和关系要素相互影响,同时也影响到企业渠道形式的确定。
3.关系要素
渠道关系中的主要关系要素包括:权力、依赖、冲突、信任、承诺等等,渠道关系管理就是对这些关系要素及其相互作用进行管理。
4.渠道形式
渠道之间的相互联系所形成渠道模式。每种渠道关系模式,反映的是渠道成员之间的不同的权力、依赖以及信任与承诺的差异及其带来的不同的渠道管理问题与任务。
5.治理机制
各种关系要素在公司渠道,常规渠道,半一体化渠道等不同的渠道结构中具有不同的成因,表现方式与作用特点,对这些关系要素的管理形成了不同的关系治理机制,在不同的关系治理机制下,产生了相应的管理策略。
三、结论
基于上述对渠道关系的系统研究,在前人的相关文献与理论基础上,构建了渠道环境、关系结构、依赖结构、治理机制、渠道模式关联维度的“渠道关系模型”。借助该关系模型,希望能够对解读渠道模式、渠道治理,特别是实施渠道关系治理之间的关系提供一个有价值的分析框架并提供以关系为核心的渠道理论构架。
参考文献:
[1](美)安妮・T・科兰艾琳・安德森路易斯・斯特恩阿代尔・I・艾-安瑟理:营销渠道(第六版).电子工业出版社,2003年4月
[2]庄贵军:权力冲突与合作.西方的渠道行为理论.北京商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
[3]苏 勇陈小平:渠道关系.从交易型向伙伴型转变.销售与市场,2000年7月
关键词:风险管理构成要素
美国COSO委员会于2004年9月颁布了《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以下简称《框架》),旨在为各国的企业风险管理提供一个统一术语与概念体系的应用指南。为了帮助中央企业建立健全风险管理长效机制,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投资者回报水平,保护投资者利益,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借鉴发达国家企业风险管理的法律法规、国外先进的大公司在风险管理方面的通行做法,以及国内有关内部控制机制建设方面的规定,于2006年6月颁布了《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本文着重分析《框架》和《指引》的区别,以期对我国企业的风险管理有所借鉴。
企业风险管理的定义比较
在《框架》中企业风险管理的定义如下:企业风险管理是一个过程,它由一个主体的董事会、管理当局和其他人员实施,应用于战略制订并贯穿于企业之中,旨在识别可能会影响主体的潜在事项,管理风险以使其在该主体的风险容量之内,并为主体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
《指引》中的全面风险管理,指企业围绕总体经营目标,通过在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和经营过程中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管理策略、风险管理的组织职能体系、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和内部控制系统等,从而为实现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和方法。
企业风险管理的目标比较
《框架》将主体的目标分成四类,即与高层次的目的相关的战略目标;与利用主体资源的有效性和效率相关的经营目标;与主体报告的可靠性相关的报告目标;与主体符合适用的法律和法规的合规目标。
《指引》将风险管理的目标分成五类,除了涉及以上四类目标之外,还提到另一个目标,即确保企业建立针对各项重大风险发生后的危机处理计划,保护企业不因灾害性风险或人为失误而遭受重大损失。
企业风险管理的构成要素比较
在《框架》中,企业风险管理包括八个相互关联的构成要素,即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在《指引》中,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包括五个方面的工作,即收集风险管理初始信息、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管理策略、提出和实施风险管理解决方案、风险管理的监督与改进,也就是企业风险管理的五个构成要素。尽管两者对风险管理组成部分的称谓不同,但是其内涵还是有很多相同的地方的。本文仅分析两者的不同点。
《框架》认为内部环境是企业风险管理其他构成要素的基础,为其他要素提供约束和结构。它影响着战略和目标如何制订,经营活动如何组织以及如何识别、评估风险并采取行动。它主要包括主体的风险管理理念、风险容量、董事会的监督,主体中人员的诚信、道德价值观和胜任能力,以及管理当局分配权力和职责的方式。《指引》认为,风险管理初始信息是良好的风险管理的基础,详细列举了企业管理战略、财务、市场、法律四类常规风险所需的重要基础信息,还特别强调企业应注重针对这四类风险广泛收集导致企业危机的国内外案例。
《框架》认为,目标设定是事项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的前提。在管理当局识别和评估实现目标的风险,并采取行动来管理风险之前,首先必须有目标。而《指引》所称的风险管理基本流程中并不包括目标设定这一构成要素。
《框架》中的事项识别是指管理当局识别将会对主体产生影响的潜在事项,并确定它们是代表机会还是风险,或者两者兼而有之。事项通常并不是孤立地发生的,因此管理当局在事项识别过程中应该明白事项彼此之间的关系。通过评估这种关系,确定风险管理活动的最优指向。《指引》中的风险辨识相当于事项识别,而这里所称的风险辨识只是指查找企业各业务单元、各项重要经营活动及重要业务流程中有无风险,有哪些风险。
在《框架》中,管理当局将企业风险分为固有风险和剩余风险。而《指引》将风险分为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和法律风险等;或者以能否为企业带来盈利等机会为标志,将风险分为纯粹风险和机会风险。
《框架》将风险应对分为四种类型,即回避、降低、分担和承受。在《指引》中,对战略、财务、运营和法律风险采取风险承担、风险规避、风险转换、风险控制、风险转移、风险对冲、风险补偿等方法。
与《指引》不同的是,《框架》还提出了管理层应从一个企业全局或者组合的观点来考虑风险,决定企业的风险观是否适应于与其目标相对应的整个风险容量。
企业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的构成比较
《框架》指出企业风险管理由诸多方面实施,包括董事会(直接地或通过其下属委员会)、管理当局、内部审计师和其他人员。外部方面也可能会提供对主体的企业风险管理活动有用的信息,例如外部审计师、立法者、客户、商业伙伴、外包服务提供者、债券评级机构等。
《指引》指出企业风险管理组织体系主要包括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的法律事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业务单位的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责,而没有包括外部方面的人员或机构。
企业风险管理信息沟通渠道比较
《指引》指出,企业应建立贯穿于整个风险管理基本流程,连接各上下级、各部门和业务单位的风险管理信息沟通渠道,确保信息沟通的及时、准确、完整。
《框架》对沟通的阐述则更加全面,突出了沟通的重要性。对于那些将要报告的信息,必须有畅通的沟通渠道和清晰的倾听意愿。如果正常的沟通渠道不起作用,就需要单独的沟通途径来充当自动防故障机制。它还指出最关键的沟通渠道位于高层管理当局和董事会之间。沟通的具体方式包括政策手册、备忘录、电子邮件、公告板通知、网络等。
对目标、构成要素、主体内各个单元的关系比较
在《框架》中,目标、构成要素、主体内的各个单元可以通过一个三维矩阵以立方体的形式表示出来。这三个维度的关系是:企业风险管理的八个要素是为企业的四个目标服务的;企业各个层级都要坚持同样的四个目标;每个层次都必须从以上八个方面进行风险管理。这种表示方式既能够从整体上关注一个主体的企业风险管理,也可以从目标类别、构成要素或主体单元的角度,乃至其中的任何一个分项的角度去加以认识。而《指引》中则没有体现这种关系。《指引》指出,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应与其他管理工作紧密结合,把风险管理的各项要求融入企业风险管理和业务流程中。
另外,《指引》和《框架》对违反诚信准则行为的态度不同。《指引》指出,对违反道德诚信准则的行为,企业应严肃查处。而《框架》还指出,应形成鼓励员工报告所怀疑的违反行为的机制,以及针对知情而不报告违反行为的员工的惩戒措施。同时,高层管理当局的行为和他们所作的表率对道德准则遵守也相当重要。
参考文献
1.美国COSO制定,方红星译.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企业实力构成要素有七种:
一、生产科技。
企业的生产能力,包括厂房、设备、场地、交通等硬件设备,以及科技水平,专利技术,制造维修,物流运输,仓储保管等条件。这些对企业产品或服务的质与量,都具有直接和决定性影响。衡量此项要素的指标是质量。
二、销售关系。
销售是企业实现效益产生利润的主要途径。企业的销售体系,销售队伍,销售人员,经销关系,市场布局,渠道通路,以及与各种社会组织的公共关系,如媒体、社团、政府、公众、社区等等。凡是直接或间接影响企业利润高低的,都是这一要素的组成部分。衡量此项要素的指标是利润。
三、管理体系。
企业的管理水平取决于治理结构和管理体系。从董事会,总公司,分公司,总经理,部门主管,直至员工,是一套组织结构体系。企业内部信息传递流通反馈机制,是一套信息流通体系。还有企业经营模式,服务模式,资金流动管理,物资用品管理等等。总而言之,就是各种组织方式和功能形态,一切有形的或无形的制度化东西。衡量此项要素的指标是效率。
四、资源人力。
资金、原料、客户、员工是企业资源人力的主体。资金不仅包括账面上已有的资金,也包括与各类金融机构的关系,以及获取所需资金的能力,资金周转的灵活性和便利性。生产原料取决于企业所在地区和市场状况,客户资源也同样如此。员工资源是企业最宝贵的资源,包括受教育程度,培训水平,熟练程度,工艺水准,态度精神等等。衡量此项要素的指标是适度。
五、性格气质。
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性格气质。这种性格气质主要来源于企业发展历史,领导者个性及领导风格,和所在行业特色背景与环境。如华为人的狼性性格气质,是与其领导者任正非的军人出生有关。越是竞争激烈的行业,所造就的企业性格气质也越有血性。企业的性格气质是企业文化的一部分,是深入企业员工骨髓的一种力量。这种力量越强大,企业内部就越团结。内部一团散沙的企业,不可能形成整体的性格气质。衡量此项要素的指标是团结。
六、品牌文化。
企业的品牌文化反映在企业形象,产品和服务形象,员工形象等各个方面。品牌文化也是企业文化的一部分,其内在力量来源于情感共鸣。品牌是一种无形的资源,其价值与所投入的代价并不等同。只有真切感人的品牌文化才是最有价值的。空洞虚饰的外观,昙花一现的名气,杜撰编造的故事,故弄玄虚的理念,都无法构筑真正的品牌。衡量此项要素的指标是真情。
七、思想理念。
企业的核心思想理念是企业的灵魂,具体体现在企业使命和愿景,核心价值观,企业精神,发展战略,经营思想,管理理念,目标追求,企业文化,品牌内涵,精神状态,性格气质等多方面。思想理念的力量是巨大的,缺乏灵魂的企业等同于僵尸。思想理念的崇高伟大先进,决定企业的崇高伟大先进。反之,一个企业思想理念没落腐朽,整个企业也必然是僵化落后的。思想理念的活力来源于创新,只有不断创新超越,才能保持崇高伟大先进。衡量此项要素的指标是创新。
通常理解企业文化就是企业的软实力。其实,把企业文化等同于软实力,或者把软实力等同于企业文化,都是不全面和不准确的。软硬实力贯穿上述七个要素当中。比如科学技术专利,就是非常强大的软实力。而思想理念一旦转化为具体的组织管理,也就成了真正的硬实力。因此软硬实力是彼此依存互相转化的。事实上没有绝对孤立的软实力或硬实力,只是同一种构成要素的软硬两面而已。硬实力是外在的,有形的,物质的力量。软实力是内在的,无形的,精神的力量。硬中有软,软在硬中。硬实力是企业的筋骨皮毛血肉,软实力是企业的精气神灵魂魄。硬实力因为软化而更具有活力,软实力也可以因为硬化而发挥作用。企业要增强自身的实力,就要善于将软硬实力相互交融并互相转化。一些看来软性的东西,比如知识管理,员工培训,思想创新,行为习惯,顾客喜好,只要及时有效地转化成硬性的规章制度,纪律规范,组织机构,行文条款,就会大大增强企业实力。反之亦然,所有一切有形的物质形态,如产品中增加了文化品位等软性因素,也可大大增加产品价值和竞争力。因此,企业软实力不仅仅包括企业文化,科学技术是实力,员工培训是实力,企业管理也是实力。而企业文化如果不及时有效转化,仅仅停留在表面文章口头功夫,即使再漂亮再豪华,也不能形成真正有效的企业实力。企业文化要务实,要落地,要具体,要硬化,才能增强企业实力。
企业战略就是在正确认识实力构成因素的基础上,灵活巧妙地加以运用。首先,就是要发现和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即从各个实力构成要素中,确定那些超越竞争对手的、独一无二的关键要素,重点加以发展和强化。任何企业都不可能全面领先,只有在核心竞争力上寻求优势。同样道理,任何貌似强大的竞争对手,都存在别人可以超越胜出的短板。对于硬件资源实力缺乏的中小企业,更应该从软实力上寻找突破口。其次,企业要想方设法依托优势因素,建立一套有利于自己的评价体系。新兴企业在参与市场竞争时,往往遭遇市场既定规则的压制。在旧有的市场体系之中,寻求突破和超越是需要花费很大代价的。如果没有实力短期内进入上游,就要设法自创一套价值评判标准。当然这也是需要冒险和牺牲的。企业要权衡在新旧体系之间的利与弊。以此夺取市场的话语权,对实力雄厚的大型企业最为有利。比如争取国标行标制定权,是占据市场主导地位最常用的办法。对于中小企业,同样可以另辟蹊径。从产品中提炼独特的销售主张(USP),就是市场营销宣传推广的妙法高招。第三,任何优势因素的建设,都要及时有效地转化为企业真实的实力。无论是制定战略,开发专利,企业文化,理念宣传,团队建设等等,都要以企业实力为基准,最终又归结到企业实力这个目标。企业实力是唯一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其他目的都是为此服务的。比如客户满意度,员工满意度,社会美誉度,品牌知名度,最终都必须落实在企业实力增长之上。如果无益甚至有害于企业实力,那就是错误的战略决策。一个企业可以牺牲暂时的短期的眼前的利润和效益,但最终还是要以企业实力增长为目的。
各种企业实力构成因素均衡协调,是保持企业实力增长的关键。一味地重视硬实力忽视软实力,企业总体实力不仅失衡,而且会削弱下降。反之亦然,不能离开硬实力空谈软实力。过于强调企业利润,就会损害员工福利和客户价值,进而损耗企业内部团结,损害销售关系。不舍得眼前的短期利益,就可能损害企业长期的利益。所以,企业不能以利润和效益作为一切决策和行为的衡量标准,而应该以是否有利于企业实力保持和增长为标准。这就要求企业了解企业实力的七种构成要素,树立全面正确均衡协调的企业实力观。
战略是企业既定的长期规划方针,是企业的正道大计。兵法云:以正合,以奇胜。除了总体的长期的宏观的战略,企业还要据势随时就事做具体谋划。根据形势不同,时间变化,事情差异,巧妙灵活企业实力进行策划,将各种实力构成因素有机组合。各种企业实力构成因素之间,存在着相生相克相容关系。相生,就是以自己的长处,弥补自己的短处。相克,就是以自己的优势,克服对手的劣势。相容,就是与合作伙伴优势互补。面对竞争对手的时候,就要熟悉掌握这种规律,有针对性地运用发挥。著名的田忌赛马故事,就是一个典型的范例。中国古代的孙子兵法三十六计充满此类智慧。生产技术拼不过,就拼市场网络;市场网络拼不过,就拼企业管理;企业管理拼不过,就拼资金人才;资金人才拼不过,就拼团队精神;团队精神拼不过,就拼品牌文化;品牌文化拼不过,就拼核心理念。总之是一个灵活运用,随机应变。这就是企业巧实力的博弈。
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除了实力对实力的硬战,计谋与计谋的巧战,还有心理对心理的心战。硬战、巧战、心战这三大战役,是任何企业都无法回避的。心战尤其依赖企业领导者的心理素质,智慧水平和领导能力。因此,企业领导能力素质也是企业实力中重要因素,有时甚至是最关键的因素。企业实力各种构成因素,是否能得到及时有效发挥,往往取决于企业领导当时当事的临场发挥。而在这个方面,又经常是无法预测料定的,极大地增加了企业竞争胜负的偶然性。正是因为企业领导本人是企业实力中,最关键而又最捉摸不定的因素,企业实力的观察分析就更显得出奇玄妙,变幻莫测。有时候,仅仅从企业领导个人情况,就可以基本得出企业实力的真实状况,根本不需要去了解其他因素。特别是对人治的中小企业更是如此。一切的企业实力观察分析,都离不开以人为本这四个字。所以,尽管可能建立一套科学公正客观的企业实力综合评价体系,企业之间可以据此进行比较,但无法据此就事先判断预决每一场胜负。企业实力之比较优劣,只能决定企业长期的趋势和前途。
目前专家们还没有建立一套标准的企业实力评估体系。为了方便实际操作,本文提出一个简易的三十六项指标,企业领导能力素质自我评价72资诀,以供没有精力和时间琢磨研究者参考:
清晰的目标,简明的战略。准确的定位,独特的优势。过硬的产品,周到的服务。合理的价格,适度的促销。畅达的沟通,广阔的渠道。务实的文化,持久的品牌。诚实的作风,守信的准则。协调的组织,精简的机构。强力的领导,严明的制度。快速的行动,精细的管理。充足的资源,合理的安排。优良的人才,有效的激励。灵活的应变,严格的执行。英明的决策,严密的监督。稳健的发展,必胜的竞争。满意的客户,开心的员工。开放的心态,和谐的关系。真实的效益,共赢的结果。
一、内部控制的理论概述
(一)内部控制的概念
2008年Tread way 委员会发起组织委员会(COSO)制定的《内部控制整合框架》提到:“广义的内部控制定义为由主体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人员实施的、旨在为实现以下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1.经营的有效性和效率;2.公开财务报告(published financial statements)的可靠性;3.符合适用的法律和法规。”由COSO的内部控制的定义可以看出,内部控制的核心是实现目标的过程,实施的目标具有有效性,实施主体是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人员。
笔者认为,在我国,所谓内部控制,是指由单位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人员为了实现以下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确保单位经营合法合规,单位的经营目标的经济性、有效性、效率性,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信息资料的正确可靠,确保经营方针的贯彻执行。
(二)内部控制的构成要素
1.内部控制五要素的内容
COSO制定的内部控制包括五个构成要素,分别包括:(1)控制环境(control environment);(2)风险评估(risk assessment);(3)控制活动(control activities);(4)信息与沟通(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5)监控(monitoring)。内部控制的五个构成要素适用于所有主体,但中小型公司可能不太正式、健全。
我国的《内部控制规范》结合自身的特殊国情,借鉴COSO制定的《内部控制整合框架》的内部控制五要素,要求企业的内部控制要素是:(1)内部环境;(2)风险评估;(3)控制活动;(4)信息与沟通;(5)内部监督。
2.结合高职院校管理的内部控制五要素
(1)内部环境。内部环境是内部控制五个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一个主体单位的基调,影响了员工的道德价值观和胜任能力。它主要包括治理结构、企业文化、人力资源政策、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与反舞弊机制等。
(2)风险评估。由于经济、经营条件等单位内外部环境的持续变化,每个单位都会面临各种风险,而风险评估的存在能够对具有不确定因素等的相关活动及时识别、评估其风险程度,并采取应对策略和措施。在实施风险评估的过程中,具体包括目标设定、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应对四个过程。
(3)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结合单位的内部环境,根据风险评估的结合和应对的策略及措施,确保内部控制目标得以实现的方法和手段,是内部控制实施的具体内容。控制活动主要包括职责分工控制、预算管理控制、授权控制、审批控制、政府采购管理控制、资产管理控制、绩效考评控制和信息技术控制等。
(4)信息与沟通。通过识别、获取、收集与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相关的信息,实现有效的沟通。信息生成的是内外部信息,不仅包括内部信息,还包括对外报告所需的外部事项、行为等。沟通不能受到局限,从单位内部自上而下、平行及自下而上地传递,以便员工更好地履行其控制责任,与外部各方的信息进行有效沟通。
(5)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对单位内部控制体系运行质量进行评估的过程,它通过持续监控活动、个别评价或两者相结合实现。企业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是内部监督的一个重要活动。
(三)内部控制的原则
内部控制原则是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体系的基本准则,是正确反映内部控制体系的客观规律。内部控制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是一个全过程,应贯穿单位内部经营决策等经营活动的始终,覆盖内部各项业务和项目,具体全过程性和全员性。
2.重要性原则
内部控制要在全面性原则的基础上,重点关注重要业务和重要事项,包括专项资金管理、大宗物资采购等项目,针对风险管理,采取应对措施。
3.制衡性原则
内部控制人员需要良好的独立性,能够独立完成内部控制任务,使单位能够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不隶属的岗位和环节完成。
4.适应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与单位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随之调整。
二、高职院校内部控制的特殊性分析
由于社会的发展,国家的政策决定,高职院校的自越来越大,资金管理更复杂化,财务风险随之增高,完善高职院校的内部控制体系是确保高职院校财务管理的必要保证,在如今的高职院校发展中显得尤为突出和重要。2012年11月29日,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高职院校与一般企业在内部控制方面有如下特殊性。
(一)内部控制的内容差异
企业的内部控制内容主要包括货币资金、筹资、对外投资、成本费用、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合同管理、对外担保等经济业务活动的控制。高职院校经济业务活动和其服务对象特殊化,主要面对学生与老师,针对的是收入支出管理,收入虽多元化,但主要仍为财政拨款收入、学费宿费等教育事业收入。由此,高职院校的内部控制内容主要包括货币资金、预算管理、收入支出管理、政府采购管理、合同管理、专项资金管理等经济业务活动的控制。
(二)高职院校的内部控制体系不健全
企业内部控制从基本规范、评价指引、应用指引到审计指引,已经发展很多年。国内外的学者对企业内部控制从一般中小企业、上市公司到大型跨国企业研究范围广,其研究很具深度,虽在企业间的执行程度存在差异,但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的意识已经很普遍。由于高职院校近年来才高速发展起来,对高等学校的内部控制意识较多,对高职院校的了解不深,高职院校对内部控制的实施还很浅薄,更不用说对高职院校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三)高职院校的风险意识不清
高职院校存在各种内外部风险,由于多年来国家和政府对高职院校的财政支持,高职院校对自身的风险意识不清不强。很多高职院校对外部的挑战和机遇不能及时抓住,院校内的专业特殊化,专业具有针对性,招生困难等各项挑战,如何风险识别,风险规避,高职院校的内部控制建设更为迫切。
现今,高职院校内部控制体系的构建已经成为高职院校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笔者认为加强高职院校内部控制体系的构建,运用合理的内部控制方法强化高职院校各经济活动项目,可以促进高职院校更科学化、合理化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高等院校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和治理对策[J].经济研究导刊,2014(12).
国际法学者对国际法上国家责任的概念存在广义、中义和狭义种观点。对国家责任最宽泛的界定是《国际政治大辞典》的国家责任词条。《国际政治大辞典》对国家责任的解释是:“国家责任指国家违反国际法规范给它国造成损害所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国际罪行产生的国家责任,一般国际不法行为产生的国家责任,国家的某些合法活动,特别是危险性质的活动,产生的国家责任。”。其次是中义上的国家责任,《中华法学大辞典•国际法学卷》国家责任词条的解释是:“国家责任又称‘国际责任’,国家违反其承担的法律义务对其他国际法主体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简单地说,即国家对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承担的责任。国际法委员会把中义的国家责任又分为国际侵权行为的责任和国际罪行的责任。”中义的国家责任在国际法委员会2001年的《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责任条款草案》中第1条和第4O条进行了的规定,一国一般的国际不法行为产生的国家责任和一国严重违背依一般国际法强制性规范承担的义务所产生的国际责任。一国一般的国际不法行为产生的国家责任也是最狭义的国家责任。从众多学者对国家责任主体和国家责任形式的论述来看,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即是狭义的国家责任。如有学者认为:“国际责任的主体与国际法的主体基本上是一致的。国家、国际组织、民族解放组织等国际法主体都具有承担国际责任的资格。个人只有在国际法的个别领域,如国际人权法领域、国际刑法领域等,才可以成为国际责任的主体的。”“国家责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际组织,也可以成为国际责任的主体,个人可以成为国际刑事责任的主体。”《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责任条款草案》除第二部分第章的两个条文,即第40条和41条规定一国严重违背依一般国际法强制性规范承担的义务所产生的国际责任外,均是规定一般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责任。有学者认为一国严重违背依一般国际法强制性规范承担的义务的行为是国际罪行,所产生的国际责任是国际刑事责任。正如国家责任条款草案一读第l9条第2款规定:“一国违背的国际义务对于保护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至关重要,以至整个国际社会公认违背该项义务是一种罪行时,其因而产生的国际不法行为构成国际罪行。”对于国际罪行和国际不法行为之间的区别,第19条第4款规定:“按照第2款的规定并非国际罪行的任何国际不法行为均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国家责任条款草案引入国际罪行和国际不法行为两个概念,使得国家责任的理论更加复杂,遭到各国不少批评和质疑,因此,国家责任条款草案在二读之时,删掉了此条款。一国一般的国际不法行为和严重违背依一般国际法强制性规范承担的义务的行为所产生国际法上的责任,通常学界称为国家责任和国际刑事责任。因为严重违背依一般国际法强制性规范承担的义务的行为是国际罪行,因其行为所承担的责任也就称为国际刑事责任。一国一般的国际不法行为所产生的责任也即狭义的传统的国家责任。二者除了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承担责任的形式也不同。国际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一般是个人,国家承担国际刑事责任是例外。学界对国家是否应当承担国际刑事责任,如何承担国际刑事责任还存在许多质疑。狭义国家责任承担的主体一般是国家,个人存在国家责任是例外。按照2001年的《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责任条款草案》的规定,承担狭义国家责任的形式主要有:继续履行、停止不法行为、保证不重犯、赔偿,包括恢复原状、补偿和抵偿的方式。《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规定,个人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适用的刑罚有: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罚金、没有直接或间接通过该犯罪行为得到的收益、财产和资产。广义的国家责任概念不仅包括狭义的国家责任,国际刑事责任,还包括因国家的合法行为所产生的国家责任,即“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而承担的责任,该责任一般称为“国际赔偿责任”。有学者认为“国家赔偿责任”与因国际不法行为而承担的责任,即狭义的“国家责任”,这两个概念以及二者之间的区别已经‘作为两个不同的国际法概念被普遍接受”。但也有学者从论述方便起见,一般称之为跨界损害责任。对于国家责任概念的混淆状态,我国有学者用国际法律责任一词以涵盖狭义的国家责任、国际赔偿责任和国际刑事责任。国际法律责任(IntenrationalLegalResponsibility)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其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分别以《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和“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后果的国际责任”为主题分别进行法律编撰工作。但《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将国际不法行为分为国际罪行和国际不法行为,涵盖了一国一般不法行为所产生的国家责任和国际罪行所产生的国家责任,如何理顺二者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国家责任条款草案广泛争论的问题。
二、国家责任的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
众多学者认为国际责任的构成要素有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第2条规定:一国国际不法行为在下列情况下发生:(1)由作为或不作为构成的行为依国际法归于该国;(2)该行为构成对该国国际义务的违背。因此,国际不法行为的主观要素是指某一行为按国际法的规定可归因于国家,客观要素是指该行为违背了该国的国际义务。对于国际不法行为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构成的表述,有学者认为,“国际法委员会似乎将此处的‘主观’和‘客观’理解成了对归责方式的定性,简要地讲,‘主观’即是指在考虑是否构成国际不法行为时,必须考虑国家是否具有‘犯意’。而所谓‘客观’即是指在考虑是否构成国际不法行为时,只需考虑是否存在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而无需考虑法律主体的主观方面。”因而国际法委员会国家责任草案评注中便正式地废弃了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的提法。我国有学者为了避免在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素中使用“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进而使人和国内法的相关概念混淆,也采用另外的表述方式,如有学者认为,国际不法行为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构成要件,即只要行为可归因于国际责任的主体,且该行为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则该责任主体就应为其国际不法行为承指国际责任。实际上,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历来就存在争议,从上述对国家责任定义的表述中就可以发现,不管是广义的国家责任概念还是中义的国家责任概念,均认为国家责任是对其他国际法主体造成损害应承担的责任,因此,国家责任的构成要素还必须有损害的发生。如果没有损害发生,纵使一国的行为违反了国际义务,构成国际不法行为,也不会产生国家责任。此外,还有学者认为国家责任的性质是过错责任。也就是说一国承担国家责任,该国主观上对所为的国际不法行为存在故意或过失。因而有关国家责任的构成要素就有“二要素说”、“要素说”和“四要素说”。但此2001年《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第2条规定国家责任的二要素后,国内众多学者的论述基本上与此一致。不过,国际法委员会第任特别报告员詹姆斯•克劳福德教授指出,二要素并不意味着可以在一切特定案件中排除目的、过错等主观因素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我国也有学者指出通过对不法行为责任上的主观因素的分析,可以准确、恰当地确定具体的国家行为是否构成了国际不法行为,以及所引起的第二性赔偿责任的具体种类、程度、大小等,从而可以有效地恢复被损害的国际秩序及相关利益,并可防范、遏制潜在的国际不法行为,以实现国际社会中良好的治理秩序。
三、解除行为不法性与国家责任的免除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管理模式 探索
Abstract: Reviewing the later operation management of subsidized housing management at home and abroad,and analyzing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communities’characteristics of subsidized housing,then found that community self-organization and management model with government guidance is a new field of subsidized housing communities’ later operation management.
Key words: Subsidized Housing,Management model,Exploration
中图分类号:TU113.5+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前言
目前,我国正在大力构建多层次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十二五”末,全国保障性住房覆盖面将达到20%左右,但大量的保障性住房社区的后期运营管理却没有形成有效的模式,并且较早投入使用的保障性住房小区的后期运营管理问题已初现端倪,所以保障性住房社区后期运营管理模式很值得探索,这对改善居民生活品质、促进社会稳定、社会公平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研究对象是竣工交付、分配入住后的保障性住房社区的运营管理模式,着眼于对保障性住房社区特点及居民诉求等软件的分析,涉及物业服务企业、政府相关部门、居委会、非政府等组织的合理定位等。
2.国内外保障性住房社区后期运行模式研究综述
住房保障问题是各国政府关心的问题。马泽发指出:在实践中,美国形成了以地方住房局(PHA)为主体、私营管理选择和居民团体参与为辅的管理体系[1]。对于住房补贴,美国在1998年国会通过的《高质量住房和工作责任法》在为居住在政府房的市民提供了一些优惠保证的同时也规定,所有居住在政府房内的18到62岁的居民,如果没有工作或者不是全时在大学深造,每个月必须至少参加8个小时的社区服务。
国内各地住房保障安居工程的推进速度不一,保障性住房社区后期运营模式处在探索阶段。吴鸿根提出:如何按照“政府主导、法律支撑、资金保证、税收减免、市场运作、社会参与、住户满意”的原则,探索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管理方式和运行模式,对“十二五”期间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2]。马万里指出:廉租房社区物业管理新模式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可以考虑汗水入股、阶梯定价与爱心互助等模式要素[3]。此外,保障房建设走在前列的成都市房管局探索出“公共服务进小区、基层社区进小区和社会组织进小区”的“三进”模式,引导多元力量加入保障房小区的管理体系。
3.我国保障性住房社区后期运营现状及构成要素特点分析
3.1我国保障性住房社区后期运营现状
目前,我国保障性住房社区后期运营管理大多沿用传统商业社区物业管理模式:开发建设完成后引入物业公司,按行政区域划分纳入街道—居委会的管辖,同时居委会也在引导组建业主委员会。但通过对宁波市部分保障性住房社区的调研,发现在这种模式下存在诸多问题,例如:(1)物业方面:业主(对物业满意度低,物业费难以收缴、物业公司亏本经营以致物业公司弃管小区、物业公司频繁更换;(2)居民(业主)方面:居民认知程度较低,社区公共活动和公共事务参与度较低,业主委员会组建难度大;(3)居委会方面:工作面广量大,但人少,以至只能侧重行政职能的发挥;(4)其他方面:政府、开发建设企业对社区基本公共设施投入不足,非政府组织参与度较低等问题也加大社区管理的难度。究其原因主要是目前保障性住房社区没有形成系统的、相互监督制衡的管理模式,经济上没有形成一定的保障和监督链,管理服务方面相关机构定位不明确、权责关系模糊,组建过程没有处理好市场调节与政府主导的关系等。
3.2我国保障性住房社区构成要素特点分析
3.2.1保障性住房社区产权复杂
我国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情况决定了目前我国同一个保障性住房社区内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拆迁安置房等多种类型的产品共存,在商品房竞配保障性住房的开发模式下,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也会共存于同一个小区。产权方面,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归业主所有,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国家所有,并且还存在同一套房屋,部分产权归业主所有,部分产权归国家所有的情况。保障产品的多样性和产权的复杂性增大了保障性住房社区后期运营管理的复杂性。
3.2.2保障性住房社区被保障对象群体构成复杂
从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条件来看,保障对象包括城市个人或家庭年收入、财产总额低于限额的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阶层和住不上“公租房”,没资格买“经适房”,更买不起“商品房”的夹心层群体。根据访谈了解的实际情况是入住群体失业人员多、残疾人多、归正人员多、低收入无收入者多、孤寡老人多。现阶段被保障群体不仅仅是中低收入阶层,更多的是需要关怀的群体。他们对社会比较敏感,自我约束能力普遍较差,对居住环境没概念,甚至当生活不顺时还聚众闹事。这就要求保障性住房后期运营管理要考虑到居民的收入、消费水平、消费观念及价值重塑等问题。
3.3.3保障性住房社区居民生存能力较低、依赖性强
目前保障性住房社区的居民学历一般较低,其较低的文化水平及综合素质使其生存能力较低,很多居民无稳定的收入来源,这将导致后期运营中出现无法交物管费和房租等情况,影响社区正常用转。还有可能有些居民由于生活所迫将房屋出租或转租来降低生活成本,而二次租赁者又不参与社区事物和活动,这也将使保障对象的服务管理逐步走向边缘化。另一方面,部分居民心理上认为他们是弱势群体,本来就应得到政府的保障和照顾,集中入住保障性住房后对政府的依赖性更强了,并且他们个体诉求量的累加会引起是质的变化。这就要求在保障性住房社区后期运营管理中要引导居民及时表达需求,提供其需要的服务。目前来看,社区自组织管理在引导居民积极参与社区运营管理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
4.保障性住房后期运营模式的新探索
保障性住房社区运营管理现状和其构成要素的特殊性要求保障房社区不能像商业社区完全市场化运作,也不能让政府一管到底,结合国内外社区治理经验及教训,认为政府以顾问团体的身份及早介入的社区自组织管理模式是保障性住房社区后期运行管理的新视域。
4.1保障性住房社区自组织运营管理基本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