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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资产评估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9-24 15:54:42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矿山资产评估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矿山资产评估

第1篇

关键词:采矿权 抵押贷款 应用效果

一、采矿权抵押贷款的重要性

煤炭资源的勘探和开采需要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从取得矿业权到矿井巷道的建设,以及技术的引进、设备的购置、各种税费的支付,加上资源整合政策对企业提出的新要求,企业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对于非上市的煤矿企业而言,银行贷款是主要的融资方式。随着国家稳健货币政策的深入实施,信贷投放采取了一系列严格的调控措施,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的规模大幅度缩减。以股东或母公司担保贷款是大多数煤矿企业的贷款方式,但是这一贷款方式有很大的弊端,那就是提高了母公司的资产负债率,降低了母公司再融资的能力,如何寻找更好的融资途径,成为各个煤矿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

采矿权作为煤炭行业的主要物权资产,以其作为融资担保,不仅是解决企业资金短缺的有效手段,同时可以使企业的融资途径多元化。近年来,煤炭企业采矿权抵押贷款既受到各大商业银行的追捧,又成为煤炭企业融资担保的主要方式,采矿权作为煤炭企业合法有效的物权资产,若行使抵押融资,其融资成本低、效率高、股东风险小,并对加强财务管理和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有重要意义。

二、采矿权抵押贷款的概述

《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业权是按法定程序取得,并在法定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登记,在批准的区域和有效期限内,勘探、开采被许可的矿产及其共生、伴生矿产的权利,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派生出的他物权。符合抵押品的法律规定。另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的通知,“矿权抵押是指矿业权人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采权矿抵押贷款,是指采矿权人基于资金需求,以其拥有的采矿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将该资产抵押给债权人,获取资金支持的过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依法享有该资产的优先受偿权。

三、开展采矿权抵押贷款的四个前提

(一)采矿权必须权属清晰,无争议

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与实际经营的法人名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必须一致,在国土部门取得采矿权登记备案的股东或所有权人必须与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股东或所有权人保持一致,包括股权结构比例,否则在矿权抵押备案时,企业信息登记不吻合,需做矿权变更登记。

(二)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

依照《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因此,采矿权抵押贷款必须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经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通过,形成书面材料,作为国土部门备案的依据。

(三)出据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及采矿权价款等证明材料

企业要出据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已经按国土部门下发的采矿权分期缴纳通知书,按期缴纳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使用费、每年按产量核定缴纳的环境治理保证金,以及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缴纳情况。

(四)采矿权担保的批准

国有煤炭企业在采矿权抵押前,要征得煤炭企业主管部门的许可。根据国有资产担保管理相关规定(如《河南省省属企业担保管理办法》豫国资文[2006]124号),采矿权抵押前,要报经上级公司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四、采矿权抵押贷款应关注六个环节

(一)采矿权评估机构的选定与申批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91号)规定,评估机构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单位。评估机构一般由申请立项的单位委托,属国有矿山企业采矿权评估,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提出申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上级公司批准同意,同时也是拟贷款的金融机构准入的具备资信要求的评估机构。

(二)采矿权评估方法及过程

采矿权评估结果是决定贷款额度的重要依据。因此,在评估时,一方面要严格遵循评估谨慎性原则,尽可能避免银行的风险;另一方面,也不应该随意压低采矿权价格,评估人员应尽量做到评估公平合理。采矿权抵押贷款抵押权设定时,评估的对象是采矿权使用权的抵押贷款价格,由此可见,采矿权抵押权设定评估与一般的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其他采矿权评估方法基本相同,即可以用现金流量法、收益法、收益权益法来进行评估。

现金流量法,是将矿业权所指向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作为一个现金流量项目系统,从项目系统角度看,凡是项目系统对外流入、流出的货币称为现金流量,同一时段(年期)现金流入量与现金流出量的差额称为净现金流量,项目系统的净现金流量现值之和,即为采矿权评估价值。收益法,是根据预期收益原则和贡献原则设计的。资产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它能为资产所有者或占有者带来未来收益,未来收益的大小决定了资产价值的高低。因此,采用收益法评估采矿权,是按照将利求本的思路,通过估算待评估采矿权实施后的未来预期收益减净利润现值之和,即为采矿权评估价值。收益权益法,是在收益途径评估原理基础上,把收益途径评估的财务模型的计算程序简化,通过采矿权权益系数调整销售收入现值,计算采矿权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

一般说来,对新建、在建煤矿的采矿权抵押贷款评估,适合采用现金流量法;对于正常生产煤矿采矿权抵押贷款评估,适合采用收益法;对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和矿井生产建设规模均为小型的企业,适合采用收益权益法。当然有时也可多种评估方法并用,以便相互验证。总之,国有采矿权评估,应在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管理下进行。应对各种方法评出的结果进行比较和调整,以得出合理的资产重估价值做为贷款依据。

(三)评估结果备案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资办发[1992]36号)要求,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报告书后提出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连同评估报告书及有关资料,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上级公司备案。备案分为审核验证和确认两个步骤,先对资产评估是否独立公正、科学合理进行审核验证,然后提出审核意见,并下达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

(四)采矿权抵押余值在合同中的约定

银行根据评估机构出据的评估报告,通过风险评定,一般按评估价值的50%-60%贷款率放贷,若银行放贷金额未达到评估价值与行业放贷比率,抵押人已经抵押的采矿权实际上是整个采矿权的一部分,故在合同签定时要明确,其未曾抵押的剩余部分可再抵押贷款。

(五)抵押合同贷款年限的要求

抵押合同中抵押人的采矿权的设定必须结合采矿权证的有效时限,金融机构抵押人所担保的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减去原采矿权人已经使用期限后的剩余期限。

(六)采矿权抵押登记与解除

根据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发证机关。”故企业在设定采矿权抵押与解除时,要遵守上述规定及时向国土部门报告。

五、采矿权抵押贷后风险应对

(一)关注采矿证的有效管理,防范矿权丧失风险

企业应针对采矿权证的有效设立、使用加强内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国土资源部门的相关要求,按时参加矿权年检,及时缴纳环境治理保证金,分期支付矿权价款,按月申报资源税,足额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关注采矿许可证期限届满前依法申请续延,防范矿权法定义务出现,导致矿权丧失。

(二)分散企业贷后经营风险,引入保险机制

煤炭开采属于高危行业,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可能导致矿井停产整顿、矿权的吊销或灭失,企业引入保险保障机制,降低抵押权的实现产生的损益,企业应充分评估价值,购置财产险,按照从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以分散企业经营风险。

(三)建立银企沟通机制,动态应对政策风险

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有限的资源,各国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加以必要的限制与干预,因此,采矿权的有效利用及抵押权的行使容易受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变化的影响。为确保银企双方利益,建立贷后沟通互动机制,企业应定期向金融机构报告贷款使用情况、贷后安全生产经营状况、矿井重大地质变化、煤炭市场态势;金融机构应跟踪监督企业贷款使用方向,定期组织贷后调究、金融风险评估及防范指导;银企强化沟通交流,动态关注行业波动,深入研究应对国家政策变化对企业的影响,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四)加强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风险承担能力

企业的经营效果对采矿权价值的体现起着决定性作用,企业应加强经营管理,降低矿权抵押风险,提高风险承担能力。首先,企业要从安全管理着手,重视安全管理,关注安全设施、设备及员工培训的足额全面投入,确保安全工作长效稳定发展;其次,企业要强化内控管理,着力于经济利润的实现,提升抗风险能力,提高无形资产矿权的价值,确保偿债能力。

六、采矿权抵押贷款的应用效果

采矿权抵押贷款在煤炭企业的应用,实际收到的效果如下:

一是降低股东融资担保的风险,企业靠自身物权抵押贷款,减轻股东担保贷款的压力,保证了股东的再融资能力,这对于集团企业的基本结构优化非常重要。

二是筹资额度高,按需放贷财务费用少。资源储量丰富优质的矿山,通过法定评估结果,可一次性解决项目建设资金,投产流资贷款,实施以投定筹,按需放贷,财务费用合理。

三是融资成本低。矿权抵押贷款,除支付评估机构评估费外无其他费用。

四是融资效率高,利息率合理。从申请采矿权担保、到抵押登记行政审批正常需30个工作日,金融机构的贷前预审可交叉作业,效率高,长期固定资产贷款一般利息率较低。

五是多元化筹资,找到了一种更适合的融资方式。

采矿权抵押贷款打破传统融资模式,引入多渠道筹资机制,不但解决了煤炭企业初始投资数额大的现实问题、投产后的流资问题,而且有利于充分发挥财务杠杆作用,使投资者利益最大化,有利于企业持续稳定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树森.对采矿权抵押贷款风险的思考[J].广西金融研究,2007(5).

第2篇

Abstract:Mining is an important department of nat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 accurately appraise the value of the mining right which has huge significance to perfect the mining market. The mining right evaluation results accurate or not will directly affect the mining right market transactions and the national interest. In practical applications, the mining right evaluation should choose different ways according to different situations.

关键词:矿业权评估 资产评估

Key words: mining rights evaluation assets appraisal

一、矿业权及矿业权评估概念

矿业权指在依法有偿获得勘察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勘察或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是由探矿权和采矿权组成,其中探矿权又可分为普查权、详查权和勘探权三种。

矿业权评估指对矿业权市场上合法流转的探矿权、采矿权资产价值的评估,是一种动态化模拟在矿业权市场的经济活动中对矿业权资产用货币形式进行科学评定与估计。

二、国内外矿业权评估方法

矿业权评估在国外已经发展了100多年,澳大利亚的矿业权评估理论、方法较为成熟。我国矿业权评估方法主要有:贴现现金流法、可比销售法等。

三、矿业权价格评估方法及适用性分析

对矿业权评估方法的选择,针对评估对象和矿业权市场的发育程度作具体分析,进而做出确定。

(1)探矿权价格评估,通常有以下两种方法:

第一,重置成本法。按被评估的矿产地的实际劳动投入的现时重置成本乘以风险系数、经济贬值系数(1-α)来评估探矿权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Pd = Sy・(1+F)・(1-ε)

Pd――矿业权的评估净值;F――风险系数;Sy――重置成本;ε――贬值系数。(1)Sy的估算方法一般有:a直接法:按资产成本的构成,根据实际投入的工作量按现行市场价格计算重置成本的一种方法。b物价指数法:在矿业权资产原始成本基础上,通过现时物价指数确定重置成本。公式:矿业权资产重置成本=矿业权原始成本×矿业权资产评估时物价指数?矿业权资产购建时物价指数。(2)风险系数(F)。公式:风险系数=全部项目耗费的地勘费总额 / 有成果项目耗费的地勘费总额-1。(3)贬值系数(ε):由于矿床所处的位置、交通、自然地理和经济地理条件,以及矿床的开采条件、水文地质条件不同而引起矿床的经济性贬值。

第二,贴现现金流量法。采用财务现金流量表,将各年净现金流量按一定折现率进行折现,其结果作为矿业权价值。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Wp――矿业权评估净值;Wa――年收益额= Epi-Sji-Ybi- Yqi-Ysi;Wb――部门平均收益= Epi・δ;Ep――年销售收入;Sj――年经营成本; Yb――年资源补偿费; Ys――资源税;Yq――销售税金及附加;δ――部门平均销售利润率;γ――折现率;n――计算年限。实质是将矿产资源开发的未来超额收益折现作为探矿权价格,只将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作为资源所有者出让矿产资源使用权的全部收益,结果并没有充分体现资源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评估探矿权价格不适合。

(2)采矿权价格评估

第一,收益现值法。采用这种方法评估采矿权价格与评估一般资产不同,是对矿产资源开发的未来超额收益的估算。对开采矿产资源的未来收益以一定的折现率折为现值,扣除初期总投资或企业资产净值则为采矿权价格。折现率由采掘业的基准收益率和风险收益率两部分构成。

第二,可比销售法。依据资源条件相近的矿山企业矿产品市场价格扣除成本、税金后的净价格的大小,按一定比例来计算采矿权价格。

第三,收益比例分配法,按勘查费用占采矿、选矿、冶炼费用的比例,折算出矿产储量价值,然后用矿床特征、社会条件等有关系数加以修正。

除此之外,评估探矿权、采矿权价格均可采用现行市价法。但是,我国矿业权市场尚未成熟,前提条件尚不具备。

四、结论

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不同阶段,矿业权评估的内容是不同的。在地质调查、普查、详查阶段只评估探矿权价格;在勘探阶段,变更探矿权只评估探矿权价格,出让、转让采矿权既要评估探矿权,又要评估采矿权价格。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适当的评估方法才能对该矿做出一个精准的评价。

参考文献:

[1]王四光,刘忠珍.矿业权评估方法初探,地质技术经济管理[J], 1998, 20 (2):28~31

[2]阳正熙,论探矿权价格评估方法,中国矿业[J].1999, 8(2): 29~32

[3]杨泓清等.矿业权评估理论与方法研究[J].中国矿业,1999, 5

[4]袁怀雨等.矿业权评估方法若干问题之探讨[J].中国矿业,2004, 11

[5]廖作鸿,刘朝马.影响矿业权价格的因素分析[J].中国矿业,2006,5

第3篇

采矿权是煤矿企业并购的核心资产,采矿权经市场定价后往往比原账面价值高出数倍,且金额巨大。采矿权如何摊销成为每个并购主体不得不面临的重要财税课题。本文以现行的财税法规为依据,结合实际案例,对并购后采矿权价款的摊销进行分析和研究,以期为并购主体就这一问题的决策提供参考和帮助,并就当前税收政策的完善提出自己的观点。

一、典型案例及争议

2008年5月,依据太行市产权领导小组关于《太行市金磊煤进行股份改制的实施方案》要求,由金磊煤矿职工和太行新城矿业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一家新的有限公司。定名为:河北新城矿业有限公司。原公司均注销。

金磊煤矿经评估确认资产负债如下:

固定资产110.37万元,其中,机器设备40.1万元,房屋建筑物70.27万元;流动资产1139.95万元。

无形资产13396.86万元,其中:土地使用权582.19万元,采矿权12814.67万元。

负债合计:4567.42万元。

净资产:10079.76万元。

采矿权价款占到了资产总额的87%,采矿权价款如何摊销,对于并购后企业的损益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将产生重大影响。河北新城矿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开采许可证显示有效期为10年,开采证办理日期为2010年10月。新开采证办理前,河北新城矿业有限公司利用原太行市金磊煤矿开采证进行开采。燕山矿产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太行市金磊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显示,该矿2号煤可开采储量为191.80万吨,5号煤为1408.2万吨,该矿的服务期尚有40年,采矿权评估总值12814.67万元。对于采矿权价款摊销期目前有三种意见:一是10年,二是12.5年,三是40年。

认为10年摊销的理由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计算摊销。因此按照开采证10年期摊销采矿权价款不违背税法的规定。

认为应按12.5年摊销的理由是:鉴于河北新城矿业有限公司开采证办理前已对该采区进行了2.5年开采的实际情况,按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中收入与支出的相关和配比原则要求,应按12.5年摊销。

认为应按40年摊销的理由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规定,支出税前扣除的相关性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对相关性的具体判断一般是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是看费用支出的结果。既然该矿的服务期为40年,那么采矿价款支出就与这40年的收入相关,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采矿价款就应分40年来摊销。

二、法理分析

(一)采矿权价款计量的分析

我国《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规定,采矿权人要按规定分别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是由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他物权,只有交纳了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价款后,才可取得相应采矿区的独占权。由于采矿权使用费按年按采区面积征收,费额较小,实践中少有争议,本文不做讨论。

目前取得采矿权的主要方式有两种,一是在一级市场取得采矿权,采矿权人通过申请、招标、拍卖等出让形式,从国家登记管理机关取得的采矿权,按成交后实际交易额计量采矿权价款;二是通过二级市场取得采矿权。采矿权人通过出售、作价出资、合作等转让形式从出让方获得的采矿权。按实际支付的采矿权价款及其他相关支出计量采矿权价款。

对于通过企业并购重组获取采矿权价款的计量会计准则和税法具体规定如下: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四条规定,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单独予以确认: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除无形资产以外的其他各项资产(不仅限于被购买方原已确认的资产),其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单独予以确认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合并中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依上述规定,可见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和税法处理无差异。如上例中,应当以评估价值12814.67万元作为采矿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二)采矿权价款摊销的分析

目前,矿山企业多以服务期限或开采证有效期限作为采矿价款的摊销期,对于这两种摊销期分析如下:

矿山储量核查报告核定的可开采储量(吨)除以年设计生产能力(吨/年),即为矿山的服务年限。服务年限到期后,若仍有可开采资源则应重新核定储量,重新计算服务年限。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目前,我国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只与矿山的规模和审批机关的权限有关,前期颁发的采矿许可证一般要远小于矿山的服务年限,如上例中,尽管矿山的服务期尚有40年,开采证的年限只有10年。因此,如果按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进行摊销,会造成摊销期与受益期不配比,摊销期内虚增成本;而摊销期后,由于没有与收入相配比的费用,又会少计成本。

服务年限经过权威部门认定,并以开采设计方案为依据,作为采矿权价款的摊销期较为合理。但服务年的假设前提是按设计产量均衡生产,实际产量与设计产量往往存在差异,尤其近几年来,由于矿山治理等政策性因素和其他客观因素的影响,除国有大型矿山外,其他矿山企业停产整顿频繁,很难达到预定设计产量。若以服务年为摊销期,也会存在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

从税法角度分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计算摊销。对于企业通过并购重组获取的采矿权除了服务年限少于10年外,其摊销年限不应低于10年,也就是说,10年是采矿权价款摊销的最短年限,具体摊销年限还应考虑企业所得税法的其他有关规定,例如,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的要求。

(三)采矿权价款摊销的建议

《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企业预期消耗该项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无法可靠确定消耗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采矿权的价值在于它能给采矿权所有人带来经济利益,而真正能给采矿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是依据开采设计方案所确定的资源储量中的可采部分。采矿权价值会随着可开采资源的消耗而减少。可开采储量经过权威部门核定,其价值摊销应与消耗的可采储量相对应,因此资源消耗方式容易确定,可按照开采量比率法进行采矿价款的摊销,即采矿权价款当期摊销额=采矿权价款×(当期实际开采量÷可采储量)。该方法能使摊销期与受益期(采矿期)有效配比,从而提供更客观可靠的会计信息。

虽然会计原则规定了会计政策的一贯性原则,但同时也强调如果改变会计政策可以提供更客观可靠的会计信息,会计政策就可以改变。但对税法而言,尽管利用开采量比率法进行采矿价款的摊销更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的要求,但目前税务法规并未对开采量比率的适用加于明确。

三、结论

(一)从会计核算角度分析

开采量比率法进行采矿价款的摊销能够提供更客观可靠的会计信息。

(二)从税法角度分析

开采量比率法有待于有权的税务机关以法规的形式加以明确。

(三)从立法角度分析

法规滞后于经济发展是一种客观现实。我国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新的经济现象层出不穷。因此国务院强调:要加强政策引导,出台财税、金融等方面的配套措施,支持被兼并企业的煤矿安全改造和技术改造,所以我们应积极推动税务政策的完善,以适应新的经济现象。

第4篇

矿权的转让

探矿证、采矿证的有效管理对于探矿证、采矿证的有效管理,首先是政府对勘查单位的资格审查,即申请者的技术和经济能力。对于申请探矿权的公司,必须附有勘查单位资质证明,以及雇用或聘请的地质专业技术人员及其学历证明,银行注册资金和公司经营人的资金证明,不合规定者不予受理。其次,在探矿证的发放和管理方面,主要有矿种、面积、时间、最低投资额、工作要求和押金六个方面。同时,矿权根据工作阶段和程度的不同,又设立普查和详查、勘探三个阶段。矿权权益转让转让矿权的部分权益,由其他公司经营勘查,政府不予干涉,也无须政府认可,但需要报告备案。若矿权的大部分权益转让后需要更名持证者,就要通过政府的资质审查和认可,这也为交易市场化提供了依据和可行性。对矿权所有权而言,在法律上属国家政府所有,但其权益在市场经济中已成为可转让交易的范畴。因此,政府对探矿证和采矿证的权益转让的商务条件不予干涉,只是对于接受方的资质条件予以审查、认可。采矿证的转让原则同探矿证有所不同,接受方除承担《公司法》要求双方达成的转让商务条件外,还要向政府交纳“资本所得税”,其原因在于已生产矿山的采矿证转让时,同时伴随资本的转让。

矿权的合资经营

在矿权市场中收购探矿证、采矿证,即取得矿业权益。地勘单位可以独资维护矿业权,也可以合资经营矿业权。由于地勘单位的财力状况、经营方针不同,矿权通常采用互找对象洽谈的方式进行合资经营,有时也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使矿权得以投资开发利用,获取更大利润。对于提供探矿证、采矿证的一方而言,需要合资勘查的原因主要有:①矿权项目还有勘查远景,但勘查单位财力不足;②矿权项目有远景,但投资风险较大,欲找合作伙伴分担风险;③矿权项目勘查远景好,因勘查单位对矿种、地区业务等经营政策的变化;④矿权项目已见矿,并获取一定储量,但达不到勘查单位预计开采矿山的规模标准;⑤进入方主动积极希望进入。在矿权市场上,获取矿权以及合资开发非常普遍,从实践中形成一系列有关矿权合资条件、协议结构、经济要素、交易术语和自身权益的保护措施,这就要求地勘单位的经营管理者既懂得矿业经营又要了解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矿权合资条件要素矿权项目的合资与开发项目最大的区别在于其动态性和多变性,即合资的双方都应根据矿权勘查项目的进程来确定合资条件,以保护各自的项目权益,通常采用“逐步转让”的方式进行合资勘查。在合资条件构成中,项目的时间进程点和权益方式是两个最重要的因素。一般在时间进程上要掌握好两个特殊的时间进程点:(1)勘查中程点,是指在进入方投资一定数量后,出让方对勘查项目是否继续投入作出抉择的时间点,这也是出让方应有的权利。因为在进入方投入某些资金后,项目的勘查远景、矿床规模、矿石品位和采选条件都已经明确,出让方此时该作出合适的选择,是继续投资合算还是不再投资让权益稀释。若是一些好的矿权,其价值可观,诚然是继续投资合算,况且项目的权益大小对形成的价值或利润差别很大。此时可用简易的净现值法计算项目权益大小造成的利润差额,可与继续投资额进行比较,然后作出抉择。特别是找到好矿权几率不高的情况下,出让者不应随意放弃自身权益的抉择权。(2)可行性研究完成点,指勘查项目完毕和详细可行性研究完成的时间点。这时探获的矿产资源已经明朗,矿权开发的价值已显现出来,合资勘查双方都希望明确拥有项目权益,而且出让方希望可行性研究的详细度和精确度达到银行可接受的标准,之后申请银行项目贷款,所以该时间点的权益关系在合资协议中常会被使用。在合资勘查的协议中,经常提到明确双方权益关系的五种权益方,即普通权益、合资权益、不还资权益、纯利润权益、矿产品提成权。

合资勘查方式及其协议

逐步转让方式常见的合资勘查方式,即出让方在一个合资协议中,根据勘查项目不同阶段,与进入方商洽达成合资条件。由于项目的权益在法律上原属于出让方所有,具有主动权,因此这种“权益逐步转让”的合资方式在市场上得以认可。在洽谈协议时,对于合资条件常分项目前期、项目中期、项目后期三个阶段来综合考虑。(1)项目前期阶段在合资勘查中,一般进入方要求在其投资额达到一定数额时,能获得勘查项目50%或50%以上的权益(一般要求50%~60%),享有控制权或控股管理权。期间,进入方负责投资管理,也要求保持其随时撤走的权利,但必承诺出让方提出的某个时期的最低投入额和管理费的比例限额,确保当地国土部门所要求的最低投资额,保持矿权权益处于完好状态。出让方在权益逐步转让的过程中,要求明确“勘查中程点”,保留对项目是否需要保持较多权益的主动抉择权。(2)项目中期阶段当进入方获得勘查项目50%~51%以上权益时,出让方有权抉择是否按此权益比例继续投资。若决定不投资,或者决定投资后中途由于勘查等情况发生变化提出中断投资,此时出让方的权益将发生稀释下降。(3)项目后期阶段如果合资勘查项目在开始洽谈合资时,就有钻孔见矿和重大发现,出让方就会选择最后可保留的权益。一般情况下,负资权益在20%-30%;纯利分享权,在合资协议中采用很少;矿产品提成权,金矿为2%-5%,铜、铅、锌等金属为1%-4%。3.2.2一次性转让方式一次性权益转让的方式通常采用于两个极端场合。一种用于矿权普查阶段,工作程度较低,且出让方急于出让。另外一种用于项目勘查程度较高,以探明成型储量的情况,这种一次性转让的原因有两种:一是出让方正需资金,出售部分权益:另一种情况是无矿山经营管理能力,欲寻找地勘单位为合作伙伴经营管理矿山,于是出售转让部分权益,使项目成为合资开发项目。如出让方将项目100%权益出让,便不成为合资项目了,这时出让方的取舍即与矿产资源的评估密切相关。

结束语

第5篇

一、上半年工作情况

(一)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1、工业经济运行情况:今年1-6月份,全县新增规模工业企业25家,总数达到227家。规模工业企业实现总产值163.6亿元,同比增长26.16%,占市1638计划的49.5%,实现工业增加值39.64亿元,同比增长30.14%,工业产销率98.08%,比上年同期上升0.02个百分点,出口产品交货值13.6亿元,同比增长61.38%,1-6月份完成工业投资39.5亿元,占市1638计划(81亿元)的48.7%,完成工业技改投资25.1亿元,占市1638计划(38亿元)的66.1%。

2、企业改制情况:完成县纸厂房屋拆除和土地资产处置工作,处置收入达1700余万元;完成县食品机械总厂、酒厂两个企业的房屋拆除和职工迁移安置工作,现已进入资产处置程序;完成县食品厂土地资产拍卖移交和职工住房房改工作;协调处理了县印刷厂土地资产处置善后工作;完成了家具厂房地产确权确界工作,现已进入资产评估阶段;完成了县化建总厂土地扩征工作,现已呈报待批,全面开展了职档案清理归档和移交工作;完成了改制企业搬迁户申请保障性住房申报、审核和二级公示工作,现已进入县级批准入配租阶段;写成了县煤矿改制后遗留问题协调工作,使招商企业塑业公司顺利落户;月山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108户基本建成,二期94户顺利开工建设。月山棚户区二期工程顺利完成招标。

3、矿山行业管理及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按照省、市工作要求,努力做好矿山行业管理工作。一是严把准入关;二是加大力度督查及指导企业做好达标工作;三是提请县政府研究出台了“县矿山企业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建立了矿山企业有序退出工作机制。县内监管的铁路道口、民爆企业实现安全生产无事故。

4、墙改工作情况:上半年征收墙改基金420万元,接近去年全年总额;推广应用新型墙材及扶持新型墙材企业工作有序开展;提请县政府研究出台了《县关闭取缔粘土砖轮窑企业实施方案》,上半年全县关闭企业12户。

5、协调服务企业情况:积极营造和改善县域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提请县委县政府研究出台了“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和“关于的开展帮扶重点企业的通知”等文件,具体承办了全县服务中小企业动员大会;努力做好重点项目推进及日常服务工作。

(二)主要做法

1、加强机关内部管理,提升工作效能

通过建立和健全机关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确定全年目标和阶段性重点工作,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保证了机关各项工作有序开展,高效运转,为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工作机制。

2、加强对全县工业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和调度工作发展目标。

根据市县确定的发展目标,及时提请县政府分解下达了各项目标任务,针对我县工业经济运行特点,在年初开局缓慢形势下,逐月对全县工业经济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指导性意见,对重点企业实行重点指导帮扶。使我县上半年工业经济运行指标在全市取得了新增规模企业数第一,规模工业总产值总量第二、增幅第二,工业投资总量第三的良好局面。

3、加快推进企业改制,克难攻坚

我委原有国有集体企业40户,职工总人数4000余人,改制任务异常艰巨。继去冬今春以来,我们努力克服人员,经费严重不足的困难,在大环境极其不利情况下,克难攻坚,逐月安排,逐周调度推进。一是抓好改制企业房地产确权、确界工作;努力查找历史资料,寻求各方面支持;二是千方百计做好职工搬迁和房屋拆除工作,为资产处置创造条件;三是努力做好资产处置工作,在程序合规合法的条件下实现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四是多方筹集资金做好职工安置兑付工作;五是不断协调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做好维稳工作。上半年仍然保持了良好势头,省挂牌督办的重点企业改制工作基本完成,在全县起到了引领带头作用。

4、努力做好对中小企业协调服务工作

根据我县企业分布和产业构成状态,经常性深入企业调查研究,指导和引导企业管理创新、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努力协调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用地、用工融资等方面困难,促进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积极宣传和落实省市县支持中小企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努力做好县帮扶“双三十”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努力促进列入市121工程和亿元以上重点技改项目建设工作;认真做好投资5000万元以上新开工项目市县对接上报工作。

(三)存在问题

1、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足。按照现有人员,只能是勉强应对,难以主动作为,急需调入2~3名能适合相应工作的人员。

2、县域企业发展后劲有待进一步增强,需要一批大项目支撑。发展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

3、企业改制工作需要县委县政府进一步加强领导,切实有效帮助解决改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以加快我县改制工作进程。

二、下半年工作安排

总体目标

1、确保完成市定规上工业企业实现产值330亿元年度目标任务,在全市保持总量第二位次。

2、力争完成规模工业企业到年底增加到232户,净增30户。

3、力争完成工业固定资产投资81亿元,(其中:技术改造投资38亿元)年度目标任务。

4、力争完成现有17户改制企业全部扫尾工作,新增4~10户企业进入改制程序。,兑现3000职工改制制换目标任务。

5、确保铁路道口和民爆企业安全生产无事故。

6、力争完成年度关闭粘土砖轮窑企业和矿山企业目标任务。

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继续逐月做好工业经济运行分析和调度工作,全面落实省、市、县扶持企业政策,进一步加大宣传贯彻力度,以此来鼓舞和激励企业发展信心,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2、做好新进规模企业调研指导工作,积极组织好条件成熟的企业申报规模企业。

3、加大投资融资指导协调工作力度,力争投资任务完成与时序目标同步,支持县级金融机构,增加货款经营项目,提高贷款额度,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及时帮助解决经济运行中出现的各种困难。

4、加大力度抓好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工作,重点放在央企合作及知名企业合作上。争取月山汽车拆解和再制造项目年内开工建设,力争江南化工投资茶岭民爆项目年内签约并做好开工前准备工作。

5、加大关闭取缔粘土砖轮窑厂和矿山企业实施方案的宣传工作力度,全面推动该项工作有序开展,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精神和步骤,做好督查和协调服务工作,争取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6、加快推进企业改制工作,争取在有关部门积极支持和配合下,全面完成前期改制企业扫尾工作,适时启动后续企业改制工作,确保我委改制工作在全县起引领作用。

第6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规范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的核准。

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核准机关及权限

第四条国家对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资源开发类项目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此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大额用汇类项目指在前款所列领域之外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此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五条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为及时掌握核准项目信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对上款所列项目的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由其自主决策并在决策后将相关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上述备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

第七条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三章核准程序

第八条按核准权限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投资主体向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第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以及核准前往未建交国家、敏感地区投资的项目前,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务院提出审核意见。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第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主体基本情况;

(二)项目投资背景情况;

(三)投资地点、方向、预计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

(四)工作时间计划表。

第十四条投资主体如需投入必要的项目前期费用涉及用汇数额的(含履约保证金、保函等),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经核准的该项前期费用计入项目投资总额。

第十五条已经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

(一)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三)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四)中方投资超过原核准的中方投资额20%及以上。

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本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六条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

(三)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

(四)项目总投资、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及用汇金额;

(五)购并或参股项目,应说明拟购并或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

第十七条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二)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五)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六)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报送信息报告,并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

第五章核准条件及效力

第十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的条件为: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

(二)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战略性资源;符合国家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国内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吸收国外先进技术;

(三)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

(四)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第十九条投资主体凭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中央管理企业凭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备案证明,办理上述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投资主体就境外投资项目签署任何具有最终法律约束力的相关文件前,须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

第二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应规定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内,核准文件是投资主体办理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相关手续的依据;有效期满后,投资主体办理上述相关手续时,应同时出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准予延续文件。

第二十二条对未经有权机构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外汇管理、海关、税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7篇

舅舅家在离河北省会石家庄市约15公里远的一个村子里,随着石家庄市的工业发展,村里所在的镇成了投资热土,村里的所有农田都已被征用,舅舅一家在2011年底成了没有土地的农民。

舅舅和舅妈没什么文化,两个儿子在石家庄工作,并不过问村中事务,土地征收完全听从村委会的决定。舅妈说,她不知道什么赔偿标准,她只知道村里的干部夜里挨家挨户找村民签字,她就跟着签了字,然后把收到的钱按人头分给了两个儿子,至于地价、补偿金、资产评估、福利待遇和养老保障什么的,她到现在都一无所知。

表哥(舅舅的儿子)说,全家4亩多农田,所有补偿加在一起总计每亩7万多元。虽然对于农村家庭来说,是一笔不小的钱,但补偿是否合理,村里没人追问。“如果只有咱们管,其他户不问,有什么用呢?”表哥笑着说。

舅舅的两个儿子很早就开始在城市工作,农田里的收入对他们来说微乎其微。如今没了土地,对于眼前的生活似乎并无影响,反而还多了一笔补偿款。“村里大多数人拿到钱都花了,买车,改善生活,没有人想没了土地以后怎么办。”舅妈说。

我简单搜索了一下,发现舅舅家所在的镇早巳开始工业化。2012年,该镇引进省市重点项目23个,涉及16个建制村、1356户村民、1751亩地。

而舅舅所在村子的地被一家叫做润丰物流的公司征用,用于仓储。早在2009年底,冀中能源石家庄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就与当地县政府签订协议,将该公司矿山工程机械研发制造基地(整体搬迁)项目落户到舅舅所在的村,总占地面积1000亩,投资4.2亿元。

表哥说,村里也传言要将村里的住户搬迁到市郊的小区里,回迁房按一户三套的标准来分。村民们对此看法不同,有的开始期盼分得更多的房产,有的则觉得农村现在的生活很好,到了市郊,物业费、垃圾费、停车费等各种开销都会增加。

同时受到城镇化发展影响的还有大伯,他住在离石家庄机场不足10公里的村子里,京广高铁像一条巨龙穿村而过。

大伯家的房子距离京广高铁不足5米,高速铁路巨大的水泥桩矗立在房子旁边。每天从6点左右开始,大约每隔10分钟,高铁就会呼啸而过,如闷雷般的轰鸣声也会在房子里回荡,墙壁也跟着颤抖起来。

大伯说,两三年前,高铁开始建设时,也曾有人测量过房屋的面积,但最终没有拆迁也没有补偿。他更没有听说高铁施工需要进行环境评估这回事。

2012年10月,高铁试运行开始后,这样的噪音就如影随形。前几天,他家房顶上开裂了几条大缝,大伯用水泥补上了。是不是高铁的影响?他不得而知,也求助无门。

这次回家让我感触颇深的还有两个表哥的变化。

一个表哥今年32岁,18岁高中毕业进了一家民营电气安装施工小公司,从施工做起,如今做到了公司的二把手;另一个今年34岁,16岁初中未毕业,就出来打工谋生,18年里换了不下10种工作,从建筑工地的小工到生产线上的工人,从电气安装公司的电工到饭店的厨师,2008年开始做了两年出租车司机,开了两年包子铺,2012年开始卖钢筋、配电器。

在打拼十几年后,他们对工作的认识是如此的殊途同归——出来混,靠的是关系,混得好不好,在于你跟权力的距离有多近。

做电气安装的表哥举了一个例子,比如:省会一些保障房项目的电气安装投标,表面看起来符合规定,但其实工夫都下在前面,中标的公司靠关系早内定好了,内定的公司组织评标,找关系好的公司陪着投标。

而卖钢筋的表哥则愁眉不展地告诉我:“钱不好挣啊!—开始谈生意要走关系送礼,等谈成了送货,质检也要走关系,做成了还得靠有关系才能拿到钱,赚钱就是一连串的关系战役。”

第8篇

关键词:农村“三资”管理 存在问题 对策建议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集体的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规模不断增加,农村集体资金管理不到位、资产资源底数不清、经营处置不当等问题日渐凸显,整治农村“三资”管理乱象,规范农村“三资”管理秩序意义重大、刻不容缓。

一、当前农村“三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财务管理不到位

村级财务制度形同虚设,权责不明,内控制度缺失,往往存在资金保管、实物采购、记账、复核、档案保管等业务集中由一人经办的现象。甚至出现村支部书记插手资金收付业务,随意举债,高息借款、人情担保等现象。部分村违规设立账外账,漏收漏支,搞体外循环,采取收入不入账或拖延报账、跨年度报账、以支抵收等形式,规避财务监管。

(二)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相对弱化,家底不清、产权不明

大部分村普遍存在重村集体资金管理轻资产、资源管理问题,村资产、资源台账登记不完整、不连续,对“四荒”土地资源、捐赠资产、在建工程等集体资产资源登记不全、不细或没有登记,一些历史原因导致部分村集体资产保留在村生产组的,村生产组对集体资产只有粗略的估算,没有明细、清晰的资产台账,因年代久远、渊源复杂、经办人更迭等各种原因造成部分资产权属不清、争议较大,甚至长期闲置。有的村集体投资建设的一些公益用房、集体企业等,倒闭后放任自流,没有进行有效登记管理,更没有办理产权证明,导致村集体资产资源家底不清、产权不明。

(三)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不当

主要表现为:违背民主决策程序,承发包不公开、不透明。诸如集体资产的出租出售、集体土地的承包出租、“四荒”资源的发包等村集体重大事项往往都由支部书记拍板决定,即使是召开村级“两委会”或“两委”扩大会研究相关事宜,也不过是走走过场,难以做到真正的民主协商。由于村集体资金紧张付不出高额的评估费用,在资源处置过程中,盲目议价,往往出现合同规定的承包费金额明显低于该集体资源的市场价值的情况,导致村集体利益受损。相关合同签订简单、草率,发包期限过长,甚至没有书面合同,集体资产变相流失现象严重。

(四)相关主管部门重“代”轻“管,缺乏独立性、客观性,导致监管只停留在表面,流于形式,缺乏实效

近年来,全国各地普遍推行村财镇(乡)管的村级财务委托代管模式,即在保证村集体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监督权不变的情况下,由村集体委托乡镇专门机构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的一种村级财务管理模式。这种模式的实行对村级财务管理的规范和监督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因为相关主管部门既负责村集体业务的代办又负责村集体业务的审计监督,在村财镇管模式运行过程中,逐渐暴露出其重“代”轻“管”的弊端,有的主管部门忙于应付周而复始的记账业务,对所辖村集体只求过得去,不求管的好,不认真审核原始单据,草草盖章了事;有的即使发现了问题,也抹不开情面,不敢说,不敢管,生怕得罪人,村级财务的代管机构陷入了即是“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尴尬境地。

(五)现有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对村级内部控制制度重视不够,导致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存在安全隐患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村级事务管理的不断推进,逐步建立了一些和农村“三资”管理有关的制度,但与农村“三资”复杂的背景和繁琐的内容相比,现行制度还存在盲点,需要进一步加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尤其是村集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忽视,习惯与将某项业务全权交由一个村委成员办理,在一定程度上为村集体资产的安全管理埋下了隐患。

二、加强农村“三资”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创新农村集体资金代管模式,进一步消除村集体资金代管的盲区、盲点

推行以村级集体资金收入申报、提款申请、大项支出审批、月审计、月公开为主要内容的“两申两审一公开”财务代管制度,即收入申报:村级收入的所有款项,由各村财务人员在三日内报镇农村财务委托中心,并缴存至中心为各村设立的代管账户中,若有漏报或有意不报,收入不入帐,设置账外账,私设小金库,一经查出,严肃处理;提款申请:村集体使用资金时,由村财务人员填写提取代管款项申请书,分别由镇主要领导、村负责人、村会计、中心经办人签字同意后才能提取;大项支出审批:10000元以上的大项支出必须书面报告申请理由、用途等相关事项,由镇主要领导、村负责人、村会计逐级审批后才能支出;月审计:每月报账日,村财务人员收集、整理上月发生的经济业务原始凭证,经民主理财、村负责人签字审计后,报送镇相关主管部门审计合格后进行账务处理;月公开:每月的15号为公开日,定期公开村集体上个月的财务收支情况。在此基础上,严格票据使用管理,规范村集体债权、债务,杜绝高息借款、随意担保现象,推行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有效规范村集体资金管理。

(二)建立健全资产台账及资产清查制度

对集体资产进行清查登记,逐一建立集体资产、资源登记台账,摸清家底,落实责任,并定期根据台账盘点、清查。对清查过程中盘亏的资产,要查明原因,对确实无法追回或毁损灭失的资产要形成书面报告,逐级审批后做相应处理。对清查过程中盘盈的资产,也要查明原因,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评估入账。出台统一的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标准,杜绝村集体资产被盲目估值的问题。

(三)健全资源台账、招投标、农村经济合同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规范村级资源管理

对耕地、矿山、林地、果园、荒山、滩涂等集体资源逐一分类登记造册,详细登记每一项集体资源的数量、面积、四至、当前管理使用情况,全面摸清集体资源存量。村级荒山、荒滩等集体资源的发包要严格履行招投标程序,相关合同的签订须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正式执行。

(四)加强对村集体“三资”处置行为的监管

推行村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规定重大村情、重大村务等事项要严格履行报备程序。凡涉及集体重大的经济事项、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资源开发利用和收益分配等,要履行民主程序,实行民主决策,消除村支部书记对村集体资产处置的主观影响和个人随意性。

(五)引入独立、客观的第三方审计机制,破解经管部门“自管自审”弊端

剥离经管部门的审计职能,设置独立于经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管理的日常监督工作,建立村级财务年度审计制度,每年年初,由独立、客观、专业的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对村集体列报的财务信息及资产、资源的登记信息进行审计,以促进村集体财务信息及资产、资源登记的真实性、公允性。

(六)牢牢抓住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这一根本,确保农村集体“三资”安全高效运转

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不断健全和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经济合同管理、资产资源处置流程、定期审计、责任追究等一系列制度规章,形成一套既符合实际又具操作性的农村“三资”管理制度体系。同时,狠抓制度落实,对敢于顶风而上的违规违纪行为,严肃查办,切实做到惩防并举。

三、结束语

农村“三资”管理是群众关心的热点,也是农村经济工作的重点、难点,推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事关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当前,我们必须正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体系,确保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健康规范有序运行。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