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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学费申请书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2-08-06 10:02:54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减免学费申请书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减免学费申请书

第1篇

您好!我叫***,1988年生,是**07_1班的一名学生。

在这里已有两年的大学生活,我始终保持着积极向上的心态,时时以高标准要求自己做到全面发展。经过大一一年的努力,我在各个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提高现特向学校申请国家助学金,申请材料如下:

我来自石家庄赵县,父母都是朴实无华的农民。我家中有四口人,父母亲文化浅薄,在家中务农,由于多年的劳累,父母两人身体状况均较差,母亲因患眩晕症不得不花大量的钱用药物维持,尤其是父亲,因患腰椎间盘突出而不能重体力劳动,为省钱供我们兄弟两个上学,患病多年没有舍得买过药,疼痛时就吃两片安乃近止疼。家里农业收入低微,所以全年收入十分微薄。我还有一个因不能支付学费而不得不辍学的弟弟,家中一年省吃俭用的钱大多都供给了我和弟弟读书,与此同时家里也欠下了一定的债务。

父母以种地为生,家庭收入要来源于农田收入,家庭生活条件很差,尤其在我考上大学以后,为支付高昂的学费家里生活情况更加糟糕。但是农村的生活赋予我吃苦耐劳,不畏一切艰难险阻的品质。

在节假日我进行了大量的社会实践活动,包括课余时间做家教,寒暑假去做家政,去一些、工厂打工等。

我始终牢记:学习是学生的第一要务。学习永远是大学生活的主旋律,在进入大学后我刻苦努力,在期末考试中一次次取得了优异的成绩,每学期的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在班级中都名列前茅。

XX年开学时候攥着众多亲友帮忙凑齐的学费,才有机会来这里上学,接下来的两年为了我的学费父母含辛茹苦拼命劳作可是仍然杯水车薪,只好再次四处求借,如今不富裕的亲朋好友都已经竭尽全力了。每当开学之初看见父母为我的学费发愁而唉声叹气,偷偷落泪时候,每当看见父亲越来越佝偻的背影的时候我多想能够自食其力,能够让父母再为我的学费担心,减轻他们的负担。我不知道我欠他们多少,我只知道用我的努力来打造他们后半生的幸福安乐是最好的回报。大学的最后一年中我不想失去学习的机会,更不想因为学费无法交齐而半途而废。

正是由于以上所述,为了能够保证我圆满的完成学业,为了将来能够更好的孝顺父母,回报社会,我郑重的向学校递交申请__申请减免学费!希望学校领导批准!

申请人:***

第2篇

从一名受教育者到教育工作者,樊泽民一直贴着“资助”标签:幼时父亲去世,妈妈一个人要“把养家的责任高高举过头顶”,养育他和三个姐姐。如果没有国家的一系列资助政策,他很难从河南农村一路走到北京,走向国外。他从国家资助政策的受益者变成政策的实施者,如今,他又成为一名国家资助政策的研究者和宣传者。来,咱们一起来看看资助政策和樊泽民的昨天、今天与明天。

第一部曲:我是资助政策的受益者

我出生在河南农村,幼时父亲去世,母亲从此一个人扛起养家的重担,用现在比较流行的话语说来就是“妈妈把养家的责任高高举过头顶”,养育三个姐姐和我,妈妈非常的不容易,其中的酸甜苦辣一言难尽。小学时,因为学校老师都是本村或者邻村的,对我家的情况比较了解,我一直享受学费减免政策。上初中时,每年春秋两个学期开学前,因为自己不会写公文性质的材料,我都会在母亲的劝说下到同村的小学老师家里请他帮我写学费减免申请,所以现在提起这位老师来,我都一直非常感激他、敬重他。高中时因为没有学费减免的相关规定,按时交纳各种学费和杂费成为义务。不过我记得我在高中获得第一笔30元的奖励后还是非常积极地找校团委书记说要捐出去给希望工程,后来由于捐资渠道不畅没有完成意愿。

1998年,我考进中国政法大学。刚进大学,辅导员老师估计是提前查阅了我的学生档案了解了我的家庭情况,在没有告诉我的情况下主动给我申请了校内免息贷款,每月发放200元,一年发10个月共2000元,这在当时对于解决我的生活费非常有帮助,刚开始对每月都能领到这200元还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后来才弄明白来龙去脉。

大四本科毕业前还这笔校内无息贷款时,因为我成绩优秀并获得了北京市优秀学生干部、北京市优秀毕业生、一等奖学金等符合学校还校内无息贷款减半还贷政策,只还了1000元。还的这1000元还是我从一个既是老师又是老乡的人那里借来的,工作后挣到了工资,我第一时间到母校找这个老师还了借他的钱。

我大学第一年的学费,是我在表兄的指点下,找时任县委书记、镇党委书记、镇长、县民政局局长等多个部门的领导,从政府筹集了1700元,再加上亲戚给的钱才勉强交上去的。大一进校申请勤工助学,因为错过了申请时限,没有申请到勤工助学岗位。

其实主要原因是心理比较自卑,自己迟迟没有上交申请勤工助学的申请书。我记得当时我也不敢在宿舍里写,趁同学们午休时,到图书馆后面的凉亭下没人的地方,写了一份申请勤工助学的申请书,交到了校团委,满怀希望的我得到的回复是申请书交得晚了,超过了截至时间,所以我大一没有申请到勤工助学岗位。

大一暑假,我参加了暑期校内勤工助学,和留校的一些同学在学校家属区割草。大二,我有幸申请到了勤工助学岗位,职责是在电影院放电影时维持秩序还戴着袖章,比较“威风”。经常报复性的“袭击”在电影院里“不老实”的学生情侣,现在想来真是“吃不到葡萄说葡萄酸”。

大二由于勤工助学的收入从120元逐步提高到150元,最高时是200元,生活逐渐有了保障。当时,辅导员老师给我申请了一个香港工商界的资助2000元,加上姐姐和母亲的努力,缴纳了第二年的学费。

从大学第三年开始我办理了国家助学贷款,后两年学费就有着落了。毕业后我在有了收入后提前两年还清了国家助学贷款,还在母校学生诚信教育大会上发了言。大三、大四,我有幸被安排在学院辅导员办公室、学生处办公室勤工助学,直接和老师打交道,学到了不少社会经验。我本科毕业的工作是在我做学生处的勤工助学时认识的老师推荐的。所以在学校勤工助学的岗位上,我解决了就业问题,这就是资助工作给我带来的最大收获。

在找工作还是考研的

问题上,我也犹豫过,后来想着还是先工作努力赚钱养家吧。上大学以后母亲不再在矿区扫煤灰卖钱了,她在家里养羊,我大学春节放假是要到坡上放羊的。在大学里通过勤工助学、暑假里帮忙给学院打工,我挣钱买了BP机、手机,都是班里第一批。个人成长中的这些经历,我一直都有写出来的冲动,这些也印证了一句话“谁的青春不奋斗、奋斗的青春最美丽”。

第二部曲:我是资助政策的实施者

2002年我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当辅导员以及在学生处工作期间,非常重视和积极参与学生资助工作,特别是我在担任学生处副处长分工负责学生资助工作期间,我非常尽心尽力,真心从自身成长的经历很投入感情地去做这份工作,因此做得非常好。我校学生资助工作还获得“全国高校学生资助工作先进单位”,我校学生资助工作也基本做到“应助尽助”,努力实现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都能在学校强有力的资助和支持下顺利完成学业。

我对学生资助工作有着天然的情感和敬畏,原因有二:一是我自己上大学时本身也是贫困生,靠着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社会资助、兼职等各种途径获得支持顺利大学毕业并走上工作岗位,我既是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获益者,更是坚定的支持者,今后会成为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宣传者、传承者。二是我一直认为在高校里,学生资助工作是最具有人情味、最人性化、最能体现人文关怀的工作。学生资助工作关注学生能否顺利毕业、能否安心生活学习并适时给予他们宝贵的物质和精神支持。在人生成长的非常关键的大学阶段,给予一个有希望成才、成大器的人以帮助是雪中送炭的善事,这比锦上添花更重要。这就是我对学生资助工作的浅显而又有切身体会的认识。

我后来认为能考进像我毕业和工作的地处北京等大城市的国家重点大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特别幸运的。地处北京等大城市的全国重点大学的学生资助工作的财源比较广、学校重视程度非常好,所以需要帮助的学生比较容易得到资助。

第三部曲:我是资助政策的研究者

第3篇

关键词: 高等教育 职业教育 发展

一、问题背景

中国人口众多,约占世界总人口的1/4。前些年因为中学生过多,而高等教育资源有限,不能满足所有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于是出现了“千军万马挤过独木桥”的现象,而挤过“独木桥”的毕竟是少数。近年来,国家加大对高等教育的投资,各高校纷纷扩招,升学率总体达到50%以上。然而仍有不少学子未能进入高等院校接受高等教育。此外,近几年还出现了这样一种怪现象:一方面,大学生毕业出来却找不到工作,于是“读书无用论”又慢慢抬头。另一方面,在大批大学毕业生找不到工作的同时,社会上某些特殊技工岗位却难觅人才,有的企业提出年薪十万甚至几十万却无人应聘。如何解决上述矛盾和问题?我作了以下几点思考。

二、大力发展职业教育

日本教育的特色之一就是大力发展职业教育。

日本是一个自然资源严重缺乏的国家。这个无情的现实逼着日本人更重视开发“头脑资源”。职业教育能将科学技术与现实生产力结合起来,使科技成果迅速地转化为生产力,因而备受日本重视。日本认为职业教育是开启民智、发展社会生产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并在中等、高等教育阶段的条款中明确了有关职业教育的政策法规,从政府到民间、从学校到企业、从雇主到雇员,都将职业教育提高到国家振兴的高度,并主动结合本国的经济现实及发展趋势,制定职业教育的阶段性目标,从而为制造业提供了一支高素质的劳动力大军,进而为本国经济的迅猛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智力支持。①

我国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有三大好处:第一,能促进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职业教育把“学”与“用”紧密结合起来,为“用”而“学”,大大缩短了科学技术与现实生产力相结合的周期,使科技成果迅速地转化为生产力,因而成为发展社会生产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因此,大力发展及普及职业教育,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大大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第二,能拓宽学习和就业的道路,解决我国人口众多与高等教育资源有限之间的矛盾,分流高等教育的压力。一部分人选择了职业教育,而不去与“千军万马”挤过“独木桥”,可以大大分流高等教育的压力。第三,可以缓解社会需求与大学生就业难之间的矛盾。目前,在大批大学毕业就业难的同时,有些特殊技工岗位却难觅人才,有的企业提出年薪十万甚至几十万仍却无人应聘。职业教育是根据社会和企业的某种工作需要而设置的,有的是企业直接委托学校培训,大大减少了学习的盲目性,因而学成之后容易找到相应的工作。近年来,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逐渐热门,学子们不再唯大学马首是瞻了,这是职业教育逐渐兴起的表现。但这仍远远不够,我国的现实国情仍需要我们下大力气大规模地发展职业教育,树立职业教育与高等教育同等重要的观念,这就需要我国政府和教育部门的大力支持。

三、高等教育仍需进一步完善

我国的高等教育相对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来说已经较为合理,但仍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

(一)高考及其评价制度问题。中国教育评价制度是整个教育的龙头,牵引和制约着整个教育的发展。中国教育以考试分数为考核标准的单一评价制度,导致我国初等、中等教育的部分畸形发展,如高分低能,德育和体育一定程度上的失衡,性教育和法纪教育仍较欠缺,网络陷阱问题突出,扼杀了孩子们的想象能力、创新能力、动手能力、实际操作、生存技能教育和锻炼的机会。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应在高考评价方面引入思想品德、创新能力、技能特长等方面的考核,把考核标准改为基础文化分、综合素质分、个人特长分三大方面,高校可以参考学生的基础文化水平、综合素质和个人特长来录取新生。只有这样,才能抛开分数至上的思想,扭转我国初等、中等教育畸形发展的局面,真正重视学生在其他方面的锻炼和发展。

(二)部分学子经济困难问题。现在国家已经加大对初等教育的投资,在各乡镇村免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这一点受到国民的一致欢迎,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我国整体国民素质。然而,我国仍有不少贫困人口,部分贫困学子辛辛苦苦,十年寒窗苦读,最终考上了大学,却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顺利就读。现在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主要是靠企业和个人捐款、国家助学贷款、学校奖学金和助学金等。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一部分学子的上学经费问题。然而,企业和个人捐款只能解决极少数贫困学子的上学经费,而国家助学贷款、学校奖学金和助学金毕竟名额和金额都有限,况且常常出现政策宣传不到位、手续办理不及时、相关单位职责不明确等情况,仍有许多贫困家长和学子为学费问题一筹莫展。这一问题广泛而棘手,我们同样应通过多个渠道来解决:第一,继续大力鼓励企业与个人积极捐款,通过“一帮一”的方式解决部分学子的上学费用。第二,对贫困学子减免学费。贫困学子应在开学时填写贫困学生学费减免申请书,学校层层把关,实际考核,最终决定给予减或免。日本的人均公共教育经费是世界上最高的,达1203美元/人/年。在非义务教育阶段,日本学校采取了按家长的收入情况收取费用的方式,即高收入家庭缴纳较高的学费,低收入家庭缴纳较低的学费,经济困难的家庭可以申请减免学费,体现了一种教育平等的精神。②日本的这一做法非常值得我们学习。第三,学校要努力为在校贫困学子提供勤工助学、校外兼职打工的机会,让贫困学子通过自己的努力来获取一定的报酬,解决生活费甚至学费问题。

(三)大学毕业生就业难问题。目前,由于各高校扩招,所学内容相似,培养出来的“人才”没有个性,而社会提供的岗位有限,需求多样化,于是逐渐出现大学毕业生就业难、某些高薪岗位却难觅人才的问题。这是我国高等教育面临的又一大难题。解决这一难题,办法有五:第一,大力发展职业教育。这一点在前面已说过,不再重复。第二,教育主管部门应把办学下放给学校,让学校根据社会需求灵活办学。学校应根据社会需求设置专业和课程,实行较有伸缩性的3―6年学制,实行学分制度,修满学分可以提前毕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第三,校企合作,联合办学。企业给学校提供部分资金,实践场所,学校按照企业要求培训人才。学习期间,企业可以派相关人员到学校上课,学生也可以根据需要到企业实习实践,相关企业人员和学校教师进行跟踪指导、培训,这样的培养方式贴近社会、贴近实际,可避免学习的盲目性,实现校、企“双赢”。第四,大力扩展现代学徒制。现代学徒制在英国做得最好,16―24岁的青年在学习之余,到工商企业当学徒,时间可长达18―24个月,边工作,边学习,既可以获得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又可以获得一定的工作报酬。学徒结束后,可以根据双方的意愿选择留下,或选择新的工作岗位,或进入高等教育机构继续深造。③英国的这一做法十分值得我们学习。大学最后一两年,如果高校尽量安排一定的时间让学生以部分报酬的形式提前进入社会、进入企业进行实践、实习、打工,时限不定,为1―6个月甚至更长,让学生及时了解自己在哪些方面还有欠缺而及时补回来,也让企业单位随时考核和培养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兼职或实习期间,指导老师随时给予相关指导。最后,用人单位和学生之间可以根据双方意愿进行正式签约或解除实习关系。这等于在用人单位与求职者之间提前进行招聘与应聘,这比毕业期的即性招聘有着更大的弹性和自主选择性。第五,鼓励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社会在资金、政策、经验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这一点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需要不断完善。

总之,国家大计,教育为本。教育直接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尤其是高等教育,它是学生跨进社会的直接前期准备,所以,我们必须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不断完善我们的高等教育,同时还要下大力气发展职业教育,以促进我国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

注释:

①齐欣,赵田峰.中国教育调查.九州出版社,2005.1:270.

②齐欣,赵田峰.中国教育调查.九州出版社,2005.1:268.

③齐欣,赵田峰.中国教育调查.九州出版社,2005.1:259.

参考文献:

第4篇

【关键词】大学生资助政策 助学贷款 日本育英会

【中图分类号】G6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3)35-0017-03

目前,日本对大学生资助制度由三部分组成:勤工助学制度、国民生活金融公库和育英会贷学金制度。勤工助学制度是学生通过工作来获得报酬,很难说是真正意义上的助学制度;国民生活金融公库教育贷款面向家长,虽名为教育贷款,实则是为了家庭生活需要,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教育贷款,并且使用该项贷款者较少。因此,日本大学生资助政策的核心是育英会贷学金制度。

育英会贷学金制度形成于“二战”时期,在“二战”之后伴随着日本高等教育进行的一系列改革,贷学金制度也进行了调整,包括贷款的类型、申请方式等,并形成了稳定的组织编制。自21世纪以来,日本的“育英基金会”虽更名为“日本学生支援机构”,但其主要的职责还是负责日本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管理和回收。而此时随着日本国家助学贷款拖欠率的逐年升高,育英会贷学金制度在贷款回收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

一 国家助学贷款的形成

日本目前所实行的大学生资助制度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形成的。从1939年开始,就有一些热衷于教育事业的国会议员开始酝酿在日本设立国家助学制度。在那一年的“日本帝国议会”上,议员森天重次郎提议:“经济穷困的英才,应由国家设施给予教育进行的机会,恳请政府相处适当之方法。”此案一经提出就收到了各界人士的欢迎。1941年议员们组织了“国民教育振兴议员联盟”,并且推举议员三宅正一研究规划大学生资助事宜。当初在设计国家助学制度时设计者有两点基本考虑:(1)把国家的财政负担降低到最小限度;(2)财政上容易操作。基于此,三宅正一提出政府可以依照养老保险基金的原理,由国库支付最小限度的政府补助金,作为从事此事业的启动基金。然后由政府批准动用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推动借贷业务,负责放贷和回收工作。回收的资金再次投入运转,以期国家资金能多次使用,服务学生和教育。1943年10月日本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正式成立,命名为军国主义色彩十分浓重的“大日本育英基金会”,而此时,“大日本育英会基金会”的性质还是属于财团法人,即民间团体。在1944年,大日本育英法在国会一致通过,随后特殊法人大日本育英会成立。特殊法人是和政府关系更为紧密的社会组织,也可以说是政府的组织。特殊法人大日本育英会的成立也标志着育英会开始负责国家助学制度,即日本国家助学体系的制度化。

而成立之初的育英会助学贷款制度是一种过于理想化的制度,其两个重要的缺陷就是没有考虑其后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和已发放贷款无法回收的问题。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和就学者的增多,需要贷款的学生数量也变得越来越多,这样上述的助学贷款制度中金额循环再利用的设想就脱离了现实,贷款的规模需要会逐步的扩大,那么就需要更多的财政贷款予以支持。同时,既然是贷款,就一定存在到期应还而未还的情况,拖欠的贷款为资金的循环利用带来了困难。而这两个问题也成了之后日本育英会助学贷款制度在战后发展阶段以及改革阶段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二 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发展

“二战”结束之后,日本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时期,分别为:美军占领时期高等教育的民主化改革阶段、经济恢复与高速增长时期高等教育的大发展阶段、20世纪70年代以来高等教育的进一步改革与发展阶段。而对育英会奖学金制度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主要有两个,即高等教育机构的多样化和高等教育的大众化。

高等教育机构的多样化主要体现在短期大学、高等专门学校和专修学校的成立。事实上,20世纪90年代日本的高等教育机构已经形成三种水平五种类型的高等教育体系。三种水平指以高水平学术研究与培养研究者为主的、以培养高级职业人才为主的、以培养职业人和实施实际生活所必需的高等教育为主的;五种类型包括属于第一种水平的研究生院大学、属于第二种水平的本科大学、属于第三种水平的短期大学、高等专门学校、专修大学和艺术大学等。

随着高等教育机构数量的增多,高等教育的入学率也逐年升高。由于本科大学和短期大学数量的迅速增加使日本高等教育的入学率由1960年的10.3%增至1963年的15.5%,再增至1970年的24%。也就是说从1963年开始日本的高等教育已由“精英阶段”步入了“大众化阶段”。从1970~1980年,高等教育的入学率由24%提高到了37.4%,说明日本高等教育大众化程度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

面对高等教育机构的数量和入学率都迅速上升的现实,以往育英会那种理想型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也面临着调整和改革,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即增加贷款种类、恢复预约申请、形成组织编制。

1.增加贷款种类

一方面,日本的高等教育在战后迅速地从精英阶段发展到了“大众化阶段”;另一方面,在20世纪80年代,日本遭遇石油危机,政府的财政预算大幅缩水,在这样的情况下,成立于1984年8月21日的临时教育审议会决定大幅削减高等教育的预算。临时教育审议会下的高等教育委员会提出了两个建议:一是控制高等教育的预算;二是将高等教育的财政负担转移一部分到高等教育的受益者——学生身上,开始实行有息国家助学贷款。因此,从1984年开始育英会将助学金分为两种,分别称为“第一种借贷奖学金”和“第二种借贷奖学金”。“第一种借贷奖学金”是不计利息的奖学金,主要供传统的出身贫寒、经济困难、最需要资助的学生借贷,学生不需归还利息。“第二种借贷奖学金”是计利息的贷学金,年利率为3%。供其他需要的学生借贷。

2.恢复预约申请

预约申请就是指学生在进入高一级学校学习之前预先为进入该阶段学习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预约申请成功者一旦进入高一级教育阶段学习就能获得所申请的国家大学生贷款。育英会贷学金制度在成立之初一直是采用这种申请方式,但由于在战时和战争刚结束后,日本的各级各类学校制度还不稳定便因此取消了该申请方式。也就是说,在恢复预约申请之前,日本育英会奖学金采取的是在校申请制,只有高中和高等学校的在校生才有资格申请育英会奖学金。而有学者认为恢复预约贷款的主要原因有两个:(1)预约申请制是日本育英会制度最初建立所设想的制度,而在校申请是战争结束后经济和高等教育发展过渡期的应急措施,当社会恢复安定以后,作为制度有恢复原来体系的需求。(2)随着生活的安定加之由于新型学制快速发展和稳定,各级各类学校的升学率开始上升,这样如何保障学生的就学机会就成了重要的社会问题。日本育英会在各地的支部都接到来自于中学校长和家长有关升入高中后助学资助方面的咨询和资助力度不够的抱怨。原有的在校申请一种方式已经不能满足新学制下学生对国家助学贷款的需要,为此,在原有的在校申请的基础上,又恢复了曾经采用过的预约申请制度,专门针对采用了“6-3-3-4”这种新学制下的学生。

3.形成组织编制

在“二战”期间,日本的国家贷学金管理机构是“大日本育英会”。而战争结束后,“大日本育英会”更名为“日本育英基金会”。而国家也通过《日本育英会法1984年修订案》和《日本育英会法实施令》(1993年略有修订)这两部法律对育英会的管理体制进行了进一步确定。

法律规定日本育英会的资助宗旨是:“通过对学业优秀,由于经济的原因难以继续学习的学生予以学费等贷款资助,为国家和社会培育有为的人才,实现教育机会均等的目标。”由该会发放的资助称为“日本育英会奖学金”或“日本育英会贷与金”。而组织的性质也不再是之前的特殊法人,而是公法人团体,是国家长官育英奖学金事业的独立机构。

日本育英会设会长一名,会长由文部大臣任命。会长是育英会的法人代表,也是育英会的业务总理,会长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育英会下设理事会和评议会,理事会和评议会下设本部办事机构、地方办事机构及各种专门职能委员会。整个理事会是常设决策、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制定方针、监督业务运作。评议会的基本职能是对育英会制定重大方针政策以及对业务运行状况进行咨询、评议和审议,是育英会的智囊和评估机关。

而负责育英会管理运作的办事机构成为本部,本部是育英会的业务总部。育英会本部的业务运作部门主要有:总务部、奖学部、返还部、企划部、物资技术部等等。此外,育英会还有下属地方办事机构支所和支部。其中三大支所分别是东京支所、大阪支所、名古屋支所。支部设在各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的事务局内,各高等院校在学生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设支所和专职人员。

三 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完善

2004年日本政府将“日本育英基金会”再次更名为“日本学生支援机构”,虽然进行了更名但其组织性质仍然没有变化,依然负责向学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而此时,“日本学生支援中心”的工作重点已经从如何使更多的学生得到助学贷款转变为如何促进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即完善还款措施。据日本学生支援机构的年报显示,在1994年学生贷款的返还拖欠率为19.94%,而到了2004年学生贷款的返还拖欠率已经上升到了22.1%。而根据笔者最近查阅日本学生支援中心的网站资料显示,平成21年(2009年),日本一共有118万名大学生接受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拖欠的人数为34万人,总的还款拖欠率约为28.8%。由此可见,制定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的措施已迫在眉睫。目前,日本学生支援机构的措施制定和完善工作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采取多种还款方式

目前,日本学生支援机构规定还款的方式在时间上有两种,一种是采取每月分期付款,即每月的27日进行还款。另一种是采取半年分期付款,即每年的1月27日和7月27日进行还款。此外,日本学生支援机构还实行了银行自动转账制度。使用该项业务首先需要到邮储银行(原邮政局)、银行、信用金库或劳动金库开设一个存款户头,然后填写“转账加入申请书”,再到窗口办理相应手续即可。实行了银行自动转账回收制度后,只要贷款者每月银行账户上有足够的余额就可实现自动还款,避免了很多因为工作忙而不能及时还款或者因为忘记还款时间而没能及时还款的情况。

2.完善延迟还款制度

日本国家助学贷款拖欠率逐年升高有一部分原因是日本经济长期不景气导致工资水平下降,而大学毕业生找不到工作或者是失业。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还强行要求还款者归还一定数额的贷款会给其生活带来更大的压力,极端的情况还款者可能干脆放弃还款,这样一来会更不利于助学贷款的回收。此外,还会有一些特殊或意外情况造成贷款者无法按时还款,例如:疾病、怀孕、出国工作、自然灾害等等。因此,日本学生支援机构针对有特殊原因造成无法按时还款的情况提供了两种解决方法,即减额还款和延期还款。

减额还款即是当还款人遭遇灾害、伤病或经济原因时,如果还款者还有继续还款的能力,由还款者提出申请,并出示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审查后可减免当初约定还款金额的二分之一,也就是说只需归还当初约定金额的二分之一,但还款的时间就会相应的延长。最短的适用期为12个月,即原来需6个月归还的贷款现今可以用12个月归还,最长的适用期为10年,即延长120个月。

所谓延期还款其适用对象除了针对灾害、伤病、经济困难等情况,还针对在校的学生。与减额还款不同的是,一旦申请了延期还款在豁免的时期被还款者不必归还相应的贷款金额。延期还款又可分为一般延期和在校延期。一般延期针对灾害、伤病、失业、经济困难、应届毕业生、育儿休假等情况,需要申请者填写“奖学金返还延期申请书”。在校宽限主要针对在校的大学生,并且对学生所就读的专业也有相应的限制,申请的学生必须是工业、农业、医疗、卫生、教育、商业实务相关领域的学科,以及服饰、产品设计、摄影、外语、音乐、美术等相关学科。

3.强化还款制度

对于一些还贷者而言,他们不是没有经济能力来归还贷款,也不是不想归还,而是没有时间或者忘记了还款时间。为此,日本学生支援机构采取了各种措施来减少这样的拖欠现象。首先,该机构会将催款业务委托给专业的催款公司,该公司会向还款者和其担保人打电话进行催还款,电话催款会在工作日和周末的早上9点到晚上9点进行。同时,对还款者和其担保人还会送去督促还款通知书。其次,如果该还款者在接到催款电话或者是还款通知书后还是未能按时还款的话,日本学生支援机构就会采取登门拜访督促还款的形式。

当然,也有一部分的还款者虽然有经济能力还款但是却故意拖欠不还,对于这样的情况,日本学生支援机构采取了经济惩罚和采取法律手段两种措施:(1)经济惩罚。第一种贷款者中,拖欠超过6个月不还者,若为2005年之前的贷款者,每年加收5%的滞纳金,2005年之后的贷款者每年则会额外收取10%的滞纳金。第二种贷款者,拖欠贷款超过6个月不还者,每年加收10% 的滞纳金。对于长期拖欠款不还者,其将来的还款一旦发生,将首先充作催欠款所花费的费用,然后依次是拖欠款、贷款利息和贷款本金。(2)法律手段。对于学生支援机构认为有还款能力而上述各种催款措施都不奏效的贷款者,日本学生支援机构则会采取法律手段。首先,日本学生支援机构会请求法庭发出督促还款书;其次,对于拒不还款者由司法部门采取强制还款措施。

四 结束语

日本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以其效益好,还款率相对其他各国较高,兼顾社会的效率与公平而为人所称道。早在20世纪80年代日本的贷学金资助政策就成了其他各国改革大学生资助政策的效仿对象。日本的育英会贷学金制度形成于“二战”时期,国家的财政大部分用于战争,在这样的情况下日本还能将一部分财政资金投入贷款教育事业实属难得。同时,日本大学生的资助事业从一开始便由“育英会”这样一个独立的法人团体来全权负责管理,尽量避免国家贷款事业受行政干预。此外,日本的国家助学贷款的运作,还具有更人性化的申请方式以及全面回收贷款的机制这些都值得我们借鉴和反思。

参考文献

[1]张民选.理想与抉择——大学生资助政策的国际比较[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3:251

[2]胡建华.战后日本大学史[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144

[3]Akihiro Itoha. Higher education reform in perspective: The Japanese experience[J].Higher Education,2002(43):7、25

第5篇

论文摘要:高校教育纠纷近年来频频发生,其背后的根本在于高校频繁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如何防止这种侵权案件的发生,已成为高等教育领域里新的热点。本文将从几个典型的学生诉讼高校的案件入手,通过对高校侵权的主要形式及内容、造成高校侵权的原因进行深入的分析,以理清解决思路,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高校是培养高层次人才的知识殿堂。在这里,学生的合法权利理应得到尊重和保护。但是目前高校中大学生的合法权益被高校“合理”侵犯的现象却屡见不鲜。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逐渐增强,高校学生也逐渐拿起法律的武器,希望能从司法的途径来救济自己受到侵犯的合法权利。因此学生状告高校所引发的法律纠纷不断增多,高校也作为被告频频出现在法庭上。

案例一:首例大学生状告学校的行政案件,田永案。1996年,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永在参加补考时,因考试作弊,该校做出了“按学籍管理规定、按退学处理”的决定并开出了“学生学籍变动通知单”,田永因作弊被注销学籍,但学校并未实际办理退学。在接下来的两年里,学校仍为田永正常注册、发放津贴、安排培养环节直到最后修满学分、完成毕业设计并通过论文答辩等。然而毕业时,学校却通知田永不能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于是,田永基于学校内部管理程序的漏洞,提起要求北京科技大学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诉讼,最终得到了法律的支持。

案例二:刘燕文状告北京大学不发博士学位案。该案中刘的博士论文答辩由7名同行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全票通过,并经过了学位评定委员会电子学系分会的审查,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其博士学位,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5名委员缺席,16名委员参加,6票赞成,7票反对,3票弃权的情况下,以赞成票没有没达到法律规定的过半数为由,作出了不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决定。刘燕文以学校的决定缺乏“程序正义”为由,将学校告上法庭。经历两审,最终以学校程序不当胜诉。

案例三:武某于1995年9月考入暨大医学院临床医学系。因其考试时夹带资料,学校决定除该科成绩以零分记外,取消其学业结束时授予学位的资格,同时给予记过处分。第二学年,武某重修该课程,考试成绩为79分。后武某向学校提交了《降低处分申请书》,学校经审查认为武某的表现良好,又有改错的态度,将其记过处分降为严重警告处分。然而毕业时,武某却未能取得学士学位。武某要求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四:张某是西南某学院大学生,因怀孕住院。当她刚刚手术出院,即被通知要求写检查交生性行为的时间、地点、次数、对象等,并承认自己犯有“品质恶劣、道德败坏”,发生“不正当性行为”的错误。张某不同意学校的这种说法,结果学校以其对错误“认识不到位”、“狡辩”为由,将其处以勒令退学处分。然而,张某却不服学校的处理决定,准备将母校西南某学院告上法院。

大学生作为公民,还应享有《宪法》规定的政治权利以及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和知识产权等权利。同时,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另外,我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第五十七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从以上有关法律规定来看,大学生的权利应该说是有保障的。

一、高校管理过程中大学生权利受侵犯的表现

由于学校自主管理权的存在,各高校都围绕自己的教学目的制定了相关的自制性文件。虽然学校订立这些校规的初衷是更好地教书育人,但是目的的正确并不代表手段的合法。就目前来看,高校在指定和执行其内部的规章制度时,往往只从其管理的需要和目的出发,只强调它的有序性和有效性,而对其合法性及被管理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有所忽略,导致高校在行使自己的管理职权时,侵犯学生权利的现象屡见不鲜。具体形式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校规制定过程中的侵权

1.高校的内部规则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根据下位法不能和上位法相抵触的原则,学校规章制度作为学校的内部规则,不能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更不能超出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我们来看案例一“田永案”中的“068”号通知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就显然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第29条规定的法定退学条件相抵触。再如案例三“考试作弊案”中,武某因考试作弊被学校记过处分,第二学年他已经参加重新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但是在其最后毕业时却只拿到毕业证而没有学位证,原因就是根据学校的规定“学生考试作弊就要被取消学位”,这又与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35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发给学士学位”的规定相抵触,显然该处分属于不当。像这种校规不合法,不仅使高校在实施自主管理的过程中处于尴尬的局面,也使得其在诉讼过程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2.设定的标准模糊不清。有关内容规定得不清楚也不具体,高度概括和抽象过于模糊或过于宽泛。比如说,很多高校的考场纪律规则中都有这样的规定:“作弊情节严重,经监考老师教导后拒不悔改,依然态度恶劣者勒令退学”,在这里所谓的“情节恶劣”如何界定,所谓的“态度恶劣”又如何界定呢?在我们的案例四“女大学生怀孕案”中,学校是依据校纪校规中的“品质恶劣、道德败坏”这条来作出处分的,虽然我们不提倡婚前性行为,但是大学生发生性关系就一定是品质恶劣吗?学校有权这样草率地对学生的品质做出定论吗?显而易见,学校的处理评语过于牵强,实在难以服众。

(二)实施过程中的侵权

1.处理结果有失公平。学校有权在其自主管理的范围内对违反学校内部规定的学生进行相应的处理,但往往这种自主管理权的结果却显出了极大的不公。在案例三中,武某考试作弊确有错误,应该给予相应的处分,但是给予拒发学位证的处分是否有些过头呢?武某已经重修了这门课程,已经是一种惩戒,已然达到了惩戒和教育的双重目的,为什么还要这样一棒子打死呢?学位证对于一个毕业生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就这样拒发学位证是否公平呢?这样的处理方法难道不是有违教育的宗旨吗?

2.实施程序不规范。高校在许多管理学生的过程中不符合正当程序原则,导致学生应该享有的程序性权利,如被告职权、申辩权、申诉权受到忽略甚至侵犯。在案例一“田永”案中,北京科技大学最终败诉就是因为没有履行正当的程序原则。学校在给田永处分时,没有以书面形式告知田永,也没有向他说明对其处分的依据,没有听取其陈述和向有关部门申诉,更没有向其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

二、大学生权利受侵犯的具体原因

造成高校频繁地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原因有很多,总结一下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法律上的缺陷

我国虽然颁布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但是这些教育立法对学校权利的授予、运行及责任问题都缺少法律规定,再加上立法严重滞后且可操作性差,高等教育立法中有很多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与法制和实践要求之间的差距还不小,主要的表现就是程序规范少、可操作性差。

(二)学校规章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

正是由于法律赋予了高校一定程度的自主管理权却又规定不明确,就造成了学校制定的各种内部规章制度超出了法律法规的范围,甚至与法律相抵触。在案例二中,被告北京大学制定的《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没有拿到博士学位不予颁发毕业证一条,便和国家教委颁布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相抵触。 (三)管理上的缺陷

首先,管理者的责任。学校的规章制度尽管存在缺陷,但大多数学校都有一整套自己的内部规章制度,有的还比较完善。但是如果管理者不能做到依法行政,将导致更多的侵犯学生权益的事件发生。其次,管理程序。对许多高校来讲管理程序不够规范,缺少管理程序方面的制度,也就是说没有达到“程序制度化”。最后,对管理的监督。高校的自主管理长期缺乏有效的监督也是高校频繁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客观原因。正当程序、申诉制度等高校的内部监督机制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而没有及时建立起来,或尚未完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轨道,没有形成真正权威、客观、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也正是由于监督机制的缺失,使得高校自由裁量权过大,极有可能不按照正当程序办事,对处在弱势地位的学生作出不公正、不公平的处罚。

(四)观念上的原因

一是传统观念的束缚。我国传统的师生和谐是建立在师道尊严的基础上,这种和谐关系往往是以忽视甚至牺牲学生合法权益而换来的师生和谐。时至今日,仍有很多学生和学校认为学生告老师、告学校是大逆不道的行为,这样就大大助长了学校侵犯学生权利的气焰。二是高校与学生的关系不明确。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学生作为行政相对人,在这一关系中学生明显处于劣势地位。学校为了实现其行政目的,可以自由行政命令,学生一旦不履行学校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义务,学校有权行使公共权力,对学生作出惩戒。

三、解决大学生权利受侵犯这一问题的思路

(一)完善法律法规,建立更完善的高校规章制度

高校的内部规章制度是有关高等教育法立法规的延伸,因此在完善高校规章制度前,首先应该将现存高教立法上的种种缺陷补齐,这对于完善高校的内部规章有着重要的意义。学校在起草新的规章制度时应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高校应依法律授权制定内部的规章制度,其内部规章制度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更不能超越法律法规的范围。二是合理性原则。虽然高校有自主管理权,但是不能滥用。这就要求高校的管理部门在起草新的规章制度时应广泛听取或征求有关部门、教职员工、学生各方面的意见。对于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特别是有关重大纪律处分的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涉及重大或者疑难法律问题的,还可邀请有关法律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二)弥补高校管理上的不足,更好地维护学生权利

首先,应该提高管理者的法律素质,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这样在处理学生问题时才能更好地依法执行。其次,建立健全正当程序,规范管理行为。所谓正当程序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做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告知相对人所实施行为的根据和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以保证所做出的行为公开、公正、公平。在高校管理的过程中,为更有效地防止学生的合法权益被学校频频侵犯,一定要建立健康的正当程序,在处罚学生时,如涉及退学、开除等事项应实行公开的咨询、答辩程序,必须给学生异议权和异议期限,允许学生提出复议,处理这种复议的机构应与原处罚决定机关保持相对独立性等。最后,加强监督力度。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即使有完善的制度作保证,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很难保证既有的制度可以被很好地执行。高校必须加强其在管理过程中的监督以保证权力不被滥用,不会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转变思想,突破传统观念束缚

随着人权时代的到来以及依法治校的观念日渐深入人心,“尊师重教”与“师生平等”观念的冲突正在迫使千百年来作为学校教育基础的传统校园文化不得不面对新的价值评判和选择,以寻求新的道德平衡、消除价值冲突或将这种冲突降到最低限度。

(四)多开设法律课程,丰富学生的法律知识

现在学生的维权意识虽很强,但是他们掌握的法律知识却很少,导致他们在遭到侵权时,很难作出及时正确的反应。很多学生对高校设置的法律课程不是很满意,大多数学生还是希望多开设一些可供选择的法律课程,以学到更多的法律知识,当有侵权事件发生的时候能够及时作出必要的反应。因此学校有必要多开设一些法律课程来供学生选择,这不仅仅是防止学校侵权、维护学生权利的至宝,同时也能帮助学生建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做到知法、懂法、爱法、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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