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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税务筹划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9-24 15:54:46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外贸企业税务筹划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外贸企业税务筹划

第1篇

[关键词]出口退税 企业 策划

前言

出口退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已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由税务机关根据本国税法规定,将其在出口前已经缴纳的国内增值税或消费税等间接税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的一项税收制度。企业通过对国家税收政策的分析了解,合理调整经营方式,对出口退税进行税收侧策划,强化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

一、利用国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税负

目前我国也对出口退税给予了相当多的优惠政策。企业在整个税收筹划过程中都遵循这个原则: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进行筹划。截止2008年8月31日,我国正在使用的由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与其他相关部委联合下发了很多出口退税文件。比如国税发[2000]165号规定: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下述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予以退税,一是外购与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二是外购的与本企业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三是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后收购的其他企业的产品;四是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针对此政策,当企业生产能力不足而从外单位购买产品时,可与其他企业合作或商谈,使用本企业的商标;若协商不成,可以变购买为委托加工收回,这样就可将出口的产品由非自产产品变为自产产品。不仅可以得到出口退税带来的好处,还可以享受到“免抵退”政策的优惠,使企业降低成本、节约开支。

二、调整出口贸易方式

国家政策规定,属于流通企业出口货物,应实行“先征后退”政策,不能享受“免抵税”的优惠。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企业集团为实行统一的货物出口政策,既成立货物出口公司,又开设生产性公司。如果该企业集团所属的生产性公司生产的产品是由货物出口公司收购后再由其对外出口销售,这种情况下,该企业集团的产品出口销售行为就是收购公司所执行的出口销售。那么根据国家上述政策规定该企业集团则不能享受优惠。但如果该集团公司所属的生产企业变“收购出口”为“出口”模式,即不将产品直接由收购公司收购后再对外出口,而是将产品委托给收购公司出口,这样,该企业集团的出口销售行为就由流通企业出口变为本集团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其本质属于生产企业出口销售,从而符合国家“免抵税”政策,可办理出口退税,将出口货物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抵顶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从而直接减少整个集团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而不用等着国家予以退税,可以减少企业的资金积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国家政策规定,无论是外贸企业还是生产企业,是委托出口还是自营出口,是采购的货物、自己生产的货物,或是将货物销售给外贸企业出口,对企业的税负都会产生不同的影响,需做具体分析:当征税率=退税率时,自营(或委托)出口与通过外贸企业出口,企业所负担的增值税负相同。而当征税率>退税率时,征税率与退税率的不同,这是造成出口企业实际得到税收补贴差异的根本原因,也是导致企业所负担的增值税负存在差异的根本原因。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应退的增值税是执行“免、抵、退”或“先征后退”,出口退税的税额取决于出口的离岸价销售收入及其进项税额。而委托外贸出口应退增值税税额,依进项税额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退税率,其退税依据是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的进价。两者计税依据不同,必然产生了增值税的退税差异。因此,当产品的出口价格大于外贸企业的收购价格时,若生产企业当期投入料件全部来自国内采购,企业可采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产品方式来减轻企业税负。反之,则采取自营出口方式。

三、与境外关联公司进行交易以调节价格

企业为达到增值税出口退税最大化的目的,可以通过成立一些境外的关联方企业,使出口产成品价格、进口原辅材料与国内原辅采购材料比例、进口原辅材料价格等都能够根据企业增值税预测的需要来进行适当的调整。如果对产成品价格进行调节时,发现调节幅度较大,会引起海关或税务部门的怀疑时,可以同时更改报关产成品的名称,这样就成为新的产成品出口,也就不存在价格变化较大一说,海关或税务部门也无从怀疑。同时,注意在成立境外关联方公司时,要成立实质上的关联方公司,而不是成立形式上是关联方公司,但在形式上两公司要相对独立,以避免引起有关部门对关联方交易的检查。进口原辅材料与国内采购原辅材料的比例则可以根据退税率变化等情况需要,与供应商进行协商,以确定办理转厂和国内采购的原辅材料比例。

第2篇

关键词:出口退税;税收筹划;生产企业;增值税;营改增

中图分类号:F74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4.016

1出口退税政策

1.1出口退税概论

出口退税政策在我国是从1985年开始实行实施,经过多次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退还或免征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国内各生产和流转环节已经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对出口货物的增值税实行零税率,对应征收消费税的出口货物免征消费税。我国出口退税的基本原则:“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

1.2以缴纳增值税的生产企业为例,具体出口退税政策

1.2.1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政策

(1)出口免税并退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

(2)出口免税不退税――免税政策;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征税政策。

1.2.2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式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免退税、免抵退税、免税,出口货物也有按照规定征税不退税的情形。退税方式及适用情况有:

(1)免抵退税――生产企业;

(2)免退税――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

(3)免税――规定免税货物的出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来料加工复出口;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旅游购物贸易;

(4)征税――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劳务;特殊销售对象;违规企业;无实质性出口。

1.2.3增值税退(免)税办法――享受退税的两大类及适用情况

(1)免抵退税。

适用于生产企业,基本政策规定是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具体情况:①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②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

(2)免退税。

适用于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基本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具体情况: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

1.2.4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增值税出口货物退税在具体计算时分别不同情况采用规定的退税率、适用税率、征收率等三类情况。出口退税率一般有以下三种:

(1)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以下称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

(2)“营改增”应税服务的退税率采用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3)委托加工的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1.2.5出口退税额的计算

出口退税额的计算,对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而言,一般是扣减所含保税和免税金额之后的离岸价。

(1)免抵退税的计算,考虑到退税率基本低于征税率,存在不予免抵退税的金额,需要先从进项税额中剔除出去,计入销售成本中,因此,免抵退税计算实际上涉及免、剔、抵、退四个步骤:

免――出口货物免征销项税;

剔――就是进项税额转出的过程,把退税率低于征税率的增值税部分,需要剔除转入外销成本;

抵――用出口应退税额抵减内销应纳税额,让企业用内销少缴税的方式得到出口退税的实惠。

“抵”之后企业应纳税额可能出现的结局――结果为正数或结果为负数。

退――当企业计算出的应纳税额

(2)免抵退税的计算公式:

第一组公式:

①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

关于“剔”的计算:

②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③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②和③简化计算公式:

剔出金额=(外销额FOB-免税购进的原材料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公式中“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的范围:包括国内购买的免税原材料的价格和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其中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

④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额÷计划出口总额×100%

第二组公式:计算外销收入的免抵退税总额(最高限),计算限额的环节:

⑤免抵退税额=(外销额FOB-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退税率。

第三组公式,是将一、二两组公式的计算结果进行对比,确定应退税额、免抵税额(明确退与免抵金额的环节):

⑥期末留抵税额≤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⑦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案例]某企业签订进料加工进出口合同,5月,进口料件到岸价格折合人民币300万元,海关保税放行。当月将部分完工产品出口,FOB价折合人民币400万元。该企业计划分配率为60%,该企业征税率17%,退税率16%,当期增值税申报的留抵税额50万(销项-进项),则:

耗用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400×60%=240(万元)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240×(17%-16%)=2.4(万元)

当期需“剔”税=400×(17%-16%)-2.4=1.6(万元)

或简易计算“剔”税=(400-240)×(17%-16%)=1.6(万元)。

免抵退税额=(400-240)×16%=25.6(万元)

实际留抵税额=50-1.6=48.4(万元)>免抵退税额

应退税额=25.6(万元)

免抵税额=0

假设其他条件不变,当期增值税申报的留抵税额是20万,则:

实际留抵税额=20-1.6=18.4(万元)

应退税额=18.4(万元)

免抵税额=25.6-18.4=7.2(万元)

2运用专业技能进行税务筹划

出口退税的理论计算中,应退税额与免抵税额合计为免抵退税额,在出口退税申报时,增值税的申报已完成,期末留抵金额已固定,应退税额的最高限额是期末留抵税额,因此当期的应退税额是固定的,导致免抵退税额与免抵税额形成正向变动关系,因此企业可在此进行相应的税收筹划。

2.1单证收集

(1)实际申报时,需要收齐有关凭证方可申报免抵退税,包括报关单、出口发票、银行收款水单,单证未收齐当期不予申报;且三单的金额必须一致,存着不一致的情况时,按“三单取小”原则进行申报。部分业务涉及在出口报关时,价格需要调整的现象,如果分次进行出口退税时申报,每次的出口退税销售额都是取小,相当于调整部分的出口销售额未能参与出口退税,减少了出口退税额。因此需要将调整前后的单证一起进行申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2)如果当期收齐的单证较多,会导致申报出口退税的销售额激增,当期免抵退税额也相应增加,当它高于期末留抵税额时,只能增加免抵税额的金额,当期免抵税额相当于税务局对企业增值税的减免优惠,但相应的附加税不减免,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因此,当单证收齐不均衡时,会大大影响企业的资金流,单证收齐较少期间,应退税额较少,未能在当期充分退税,减少资金流入;单证收齐较多期间,会产生免抵税额,不仅不能多退税款,还额外需要资金缴纳附加税。

(3)时间要求,出口退税在次月15日前进行申报,税务机关25日前审核完毕,并进行退税款的退库处理,企业在次月底前可收取退税款。如果次月15日前能收齐当月的单据,即可进行出口退税申报并收取退税款,增加企业资金流。

2.2计划分配率

进料加工业务在进出口报关时,需要办理登记手册,包括纸质手册和电子手册两种,纸质手册根据合同办理,在手册中列明进口金额、出口额以及计划分配率,此进口料件在进口报关时免征关税、增值税。电子手册只有总的出口额及进口金额,按年度进行核销,没有对应的计划分配率。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先进行手册备案,填列手册的进口金额、出口金额、计划分配率。适用纸质手册的企业可直接按手册填报,但目前很多企业实行电子手册需要人工计算计划分配率填报。申报系统中的出口退税计算,进口料件的金额以实际进口金额与按计划分配率计算出来的进口料件金额,对比两者取小。金额越小,当期转入成本的金额越大,同时减少了留抵税额,减少可退税金额。因此,计划分配率在备案时,可适当提高,以满足每期按实际进口金额抵减。增加当期的退税款。

2.3营改增的影响

随着营改增的逐步推进,生产企业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越来越广,可抵扣的成本、费用项目也相应增加,增加了进项税额,对于退税率低于征收率的企业,增加了出口应退税款。

3企业对出口退税的税收筹划的管理

3.1申报出口退税的单据管理

报关单、出口发票、银行收款水单由专人收集并保存完整,并在次月15日前获取当月单证,确保单证收

集均衡,最大限度申报出口退税款,并最快收取退税款,加速资金回流,同时避免不合理的提前计算出免抵税额,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2计划分配率的确定

使用电子手册的企业,在年初备案登记手册时,由办税人员、财务经理以及相关人员,共同合理确定当年度使用的计划分配率,使当月的进口料件金额能全额计入,不仅使转入外销的成本与收入能匹配,也增加当月应退税额,加速资金回流。

3.3加强取得进项发票的管理

营改增后,企业发生的各项费用都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可凭此进行抵扣,降低费用的同时,增加进项税额,可以返还的已承担的税款金额增加。

4出口退税对企业的实际作用或影响

由于增值税价外税的特性,增值税的进项税,实际是企业在购入材料、劳务等业务过程中实际已经承担的增值税款,销项税实际是由购买方承担,在收款时已向购买方收取。

与内销业务相比较,内销业务的进项税通过直接与销项税抵扣,直接减少税金支出,减少资金流出。

外销业务承担的进项税,有退税时,通过出口退税的方式进行返还。

综上所述,由于出口退税的退税额的最大限额是增值税留抵税额,100%出口的企业,留底税额就是进项税,可视为固定的,从年度整体上看,退税额就是留底税额,免抵税额随着出口销售额变动。企业的日常管理,只能对年度中的各期间的退税额进行管控,最大限度先收回退税款的同时,推迟免抵税额的产生,延迟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缴纳,加快资金回笼,提高资金收益。

因此,出口退税对于企业的实际影响,只是对资金流的影响。

第3篇

关键词:出口退税、公共政策、东亚模式

自从2003年底提出对我国出口退税政策进行新一轮调整以来,社会各界对此议论不一。可以说从政府部门到企业单位,对出口退税这个问题都表示了极大的关注。出口退税问题是个热点问题,更是个难点所在。自我国1994年财税改革以来,出口退税问题一直悬而未决,随着这几年我国外贸出口额的迅猛增加,此间的矛盾更为突出,为此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了多次的调整,出口退税率也经历了从调低到调高再到调低的循环反复的过程,上上下下,前前后后,结果收效甚微。那么出口退税困境的成因到底是那么呢?以下将谈谈笔者的一些看法。

一、出口退税困境的形成及其现状

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商品购进成本中所含的税金进行退还的政策。我国出口退税政策从1985年实施以来,经过1994年的重大调整,使我国出口商品实现了不含税进入国际市场销售,这样既符合国际贸易惯例,又为我国出口商品与其他国家出口商品平等竞争提供条件,这对发展我国的出口贸易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不可否认,出口退税政策执行到今,也暴露出许多问题:下表的统计资料显示,仅2002年我国出口额已从1999年的16160亿元,增长到26948亿元,年均增速为18.6%。

1999-2002年我国外贸出口、出口退税情况表单位:亿元

年度当年出口总额比上期增长%当年出口应退税比上期增长%当年实际退税比上期增长%历年累计欠退税额比上期增长%

1999161606.110665.2627.7-------438.33-------

20002063527.8140531.8810.429.11032.91135.6

2001220296.819917.91071.532.11952.9189.1

20022694822.421186.4159348.9247726.8

资料来源:2003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海关网、中国国税总局网站及

《中国财政年鉴》。

随着我国出口退税规模不断扩大,国家安排的出口退税资金越来越捉襟见肘。来自商务部和海关总署的统计数据显示,到2002年末,全国累计应退未退税额高达2477亿元,仅2002年新增出口退税欠款就有750亿元。可是到2003年国家财政所做的退税预算指标加上2002年结转的指标和下半年的追加指标却一共只有1589亿元左右,虽然在去年12月底针对出口退税拖欠严重的问题,中国中央财政今年加大了出口退税力度,追加出口退税资金750亿元人民币,也仅仅刚刚好还清2002年以前的历史旧账。国家财政所分配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出口欠退税的雪球越滚越大,对中央、对地方、对企业都带来不同程度的困扰。

那么,造成这种困境的历史原因是什么呢?

二、出口退税困境的成因

(一)出口骗税是退税困境形成的影响因素

不可否认,目前,我国行政部门在出口退税管理上确实存在漏洞,没有建立征、退、免紧密衔接的退税方式,给出口退税筹划和骗税带来较大的空间。骗取出口退税的现象仍然存在,使应退出口退税额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水分。

比如,供货企业与外贸企业相脱节,缺乏利益联动机制。目前许多流通企业在外贸企业与供货企业之间充当着“说客”的角色,它们不仅增加了一些不必要的流通环节,提高了出口商品的成本,还利用转手倒卖,虚抬价格,甚至伪造完税凭证等手段炮制了大量骗税案件。

再比如,海关对出口骗税缺乏责任机制,加之检查任务繁重等客观原因,对货物报关出口监控不力。目前对我国海关的考核只重其进口税收任务的完成情况,而对出口商品管理较为松弛,出口产品的开箱检查率只有3%左右,这就给骗税者带来可乘之机,或以空箱闯关,或在报关时以高退税率的产品代替低退税率的产品。

尽管出口退税筹划和骗税的情况时有发生,但笔者认为出口骗税不是造成我国退税困境的主要原因,因为非法的行为对正常经济秩序的冲击不会是长久的,只要国家发现了问题,运用高压的法律手段马上就可以从源头上解决问题,骗税的影响随着时间的推移也会慢慢的消失,从我国政府打击“走私”案例中就可以明显的看出这一点。

(二)出口额的增长不是退税困境形成的主要原因

出口退税政策的根本目的就是扩大我国商品的出口,出现出口额的增长是我们愿意看到的结果,可是伴随着出口的增长,我国的出口退税缺口也越来越大,问题出在什么地方呢?关键在于国税系统的征税机关和退税机关之间缺乏责任连带机制,造成操作环节的征退脱节。征税部门不知道有多少已税货物要发生出口退税,退税部门不知道出口货物实际已征了多少税,只能就单证审单证,按规定税率退税,。这是目前出口退税管理“防线”上最薄弱的一环,因为国内名目繁多的税收优惠,以及一些地方“包税”现象的仍有发生,造成部分出口货物实际税负远远低于名义税负,最终导致入库税额大大小于应当退库的税额,而政府的退税指标在没有查清缺口来源的情况下,只能按照入库税额退库,显然,出口量越大,国家的退税缺口也就越大。由此可见,出口额的增长只是出口退税缺口扩大的一个诱因。

(三)出口退税指标与出口退税需求之间的矛盾是形成退税困境的主要原因

目前,我国应当退税的规模是与外贸出口规模同步的,而退税指标指定却是人为的依据往年的基数加成制定的,并且可以依靠行政法规加以增减。而每年退税指标增量是依赖国内入库税额增量的,由于国内入库税额增量的不到位,严重的制约了退税指标的增长,而与此同时,我国的外贸出口呈现前所未有的增长,这就使出口退税指标与出口退税需求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深,资金缺口越来越大,最终造成我国目前的出口退税困境。

问题的根源找到了,似乎只要把出口退税的指标科学的制定,计算精确,问题就迎刃而解?答案原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有些学者认为应该把出口退税的指标与出口额挂钩,退税指标的增幅与出口额的增幅相同或略超一点就可以用以后年度的指标增量去消化历史的欠税存量,从而解决问题。但是这里笔者认为在目前的征管水平下,我们还没有能力完全算清这笔账。

为什么?

税收理论上计算出的退税指标增幅=出口额的增幅*名义退税率,而实际工作中,实际可以支付的退税指标增量=出口额的增幅*实际税收负担率,由于我国增值税管理水平的限制,我们还没有办法完全精确计算名义退税率与实际税收负担率的关系,从而给我们计算出口退税指标数值带来麻烦。

似乎问题又一次走进了死胡同?

此时,我们不妨从一个具体的问题暂时跳出来,用社会历史的视角重新审视一下。众所周知,经过二十年来的改革开放,我国已经逐步从传统的计划经济社会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在转轨过程中,经济的巨大成就是有目共睹的,但是,思想层面的转变笔者认为是渐进的,目前,经济转轨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政策层面的问题,无不体现出这种渐进性;经济的巨大发展和我国政府制定公共政策决策时的不科学性之间的矛盾,已经开始制约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出口退税指标制定的不科学只是传统的经济管理理念与市场经济体制巨大冲突的具体表现之一。

因此,解决出口退税问题首先应该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遗留的管理观念。从东亚的发展模式来看,政府推动的出口产品主导的经济模式对于弥补国内需求不足,吸引外资,拉动经济快速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种模式切实养出了一批“龙”、“虎”,中国也在学习东亚模式,摸索自己的出口经济政策,出口退税,退还出口品国内流通环节所承担的流转税,加强中国出口品的竞争优势当然是我国政府实行出口退税政策的初衷,出口退税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结果却不进人意。

是我们的学习能力有问题吗?

现代信息经济学告诉我们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之所以效率低下不是因为政府缺乏制定政策和推行政策的能力。而是因为政府的决策过程是严重信息不对称的,政府在决策时无法及时、有效的捕捉到足够的信息来处理瞬息万变的社会需求,因而导致决策过程的偏离;导致政策的失效,造成越管越乱的局面。从这种角度来讲,世界上没有一个政府可以完全处理好经济的计划。同样在目前我国出口退税指标的决策上打算制定一套有效的理论模型去准确的匡算未来的应退的出口退税额度,便会走上计划经济管理思想的老路上去,这显然不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问题的有效思路。正确的思路是一、加强我国出口退税的信息化建设,国家应继续完善金税工程、金关工程,首先应使各个部门的信息彼此相同,在制定政策之前充分的了解各方面的信息。二、逐步建立、健全出口退税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与制定。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规范的出口退税法律,立法上急需健全。我国历年来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都是由国务院的行政法律、法规推动的,,见下表:

1995--2003年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情况

时间政策调整

1995年10月6日国发[1995]29号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0号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的规定

1998年2月12日财税字[1998]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1999年7月20日国税明电[1999]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1999年1月29日财税字[1999]1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1999年8月2日财税字〔1999〕2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2003年10月13日财税[2003]2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参考文献

[1]弗里德里希·李斯特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M]商务印书馆,1961

[2]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经济学[M]华夏出版社,1999

[3]陈共主编财政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4]安体富、梁朋目前我国出口退税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6,(4)

第4篇

关键词:“免抵退”税;出口征税;“免抵”税额;修正

中图分类号:F27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7)09-0175-02

1 出口免抵退税的原理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的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行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的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予以退税。

上述生产性企业一定期间内的销货业务有两种,一种是内销,另一种是外销。在以与外销货物所对应的应纳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时,有以下三种情况。

(1)当当期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小于零时,与外销货物相对应的进项税额无需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当期应退税额为与外销货物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当期免抵税额为零,当期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的绝对值为留待下期继续抵扣的税额。

(2)当当期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大于零、而且与外销货物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大于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时,与外销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可先用于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抵顶后剩余的部分即两者之差为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即为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3)当当期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大于零、而且与外销货物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小于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时,与内销货物所对应的应纳税额全部用于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仍有不足,这种情况下不需退税,即当期应退税额为零。未抵顶完的内销货物应纳税额企业应当缴纳税款。

2 现行出口“免抵退”税计算方法存在的问题

(1)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的计算方法会造成出口环节征税问题。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上期留抵税额。(公式1)

公式1中: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公式2)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计算公式中“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相当于出口货物的价格,包括出口货物耗用的外购成本和出口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额两部分。设出口货物销售价格为P,出口货物耗用的外购成本为C,出口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额为V,则: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C+V)×(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C×(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V×(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公式3)

由公式3知,“V”和“出口货物征税率-退税率”都会影响出口环节征税额,高技术含量产品的增值比例都比较高,对这些产品出口环节征税问题就更严重,进一步也会降低这些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目前我国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执行“免、抵、退”税办法,对外贸企业执行“先征后退”的办法。“先征后退”办法计算应退税额的公式为: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的购进金额×退税率。(公式3)

从公式3可知,“先征后退”办法退税时不存在出口环节征税问题。为了避免出口环节被征收增值税,一些生产企业会选择设立关联外贸公司,并通过关联外贸公司间接出口货物,以达到多退税、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

(2)当期“免抵退”税额计算方法会引起多计算“免抵”税额。

在不考虑上期留抵税额的情况下,公式1等同于: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与内销货物相对应的进项税额+当期与外销货物相对应的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与内销货物相对应的进项税额)-(当期与外销货物相对应的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当期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当期与外销货物相对应的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

其中,“当期与外销货物相对应的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相当于“当期与外销货物相对应的进项税额”中可以用于抵减内销货物应纳税额的那一部分。从公式1的变形可以看出,“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又是一个“抵”税的过程,即以与外销货物所对应的应纳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现行“免抵退”税计算方法是将“当期应纳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相比较,以二者较小的那一个作为“当期应退税额”,并以二者差作为“当期免抵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公式4)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公式5)

由于P=C+V,公式3和公式4可以写成:

当期“免抵退”税额=(C+V)×出口货物退税率=C×出口货物退税率+V×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免抵”税额=C×出口货物退税率+V×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应退税额

其中“C×出口货物退税率”理论上相当于“当期与外销货物相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用于抵减内销货物应纳税额的那一部分。

在前述第一种情况下,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而且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小于零,即“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大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免抵”税额=0,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C×出口货物退税率+V×出口货物退税率,从出口退税的原理上看,当期应退税额应为与外销货物相对应的进项税额,即“C×出口货物退税率”,而按照现行“免抵退”税计算方法得出的实际应退税额多出了“V×出口货物退税率”部分。

在前述第二种情况下,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而且“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小于“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公式6)

其中,当期“免抵退”税额=C×出口货物退税率+V×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内销货物应纳税额-C×出口货物退税率),所以:

当期“免抵”税额=C×出口货物退税率+V×出口货物退税率+内销货物应纳税额-C×出口货物退税率=V×出口货物退税率+内销货物应纳税额

然而,根据前述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原理,第二种情况下,当期“免抵”税额应当等于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按照现行“免抵退”税计算方法得出的“当期‘免抵’税额”多出了“V×出口货物退税率”部分。

在前述第三种情况下,当期应纳税额>0,当期应退税额=0,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C+V)×出口货物退税率=C×出口货物退税率+V×出口货物退税率。根据出口“免、抵、退”税的原理,第三种情况下的“当期‘免抵’税额”应为与外销货物相对应的进项税额中可以抵税的部分,即“C×出口货物退税率”,而按照现行“免抵退”税计算方法得出的实际免抵税额多出了“V×出口货物退税率”部分。

综上所述,三种情况下都存在出口环节征税问题。

3 现行“免抵退”税计算方法的修正

不予退税额和“免抵”税额应当以出口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的进项税额为依据计算。

不予退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收入当期总收入征税率×(征税率-退税率)。(公式7)

其中,“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收入当期总收入”相当于与出口货物相对应的进项税额,这是因为现实中无法精确地还原并确定外销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的进项税额,比较可行的办法是以外销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比重相对准确地计算与出口货物相对应的进项税额。

以“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收入当期总收入”除以“征税率”是将与出口货物相对应进项税额还原为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的购进价格,以该价格为基础计算不予退税额符合出口“免、抵、退”税的原理。

当期应纳税额=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予退税额)-上期留抵税额(同现行计算方法)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收入当期总收入征税率×退税率 。(公式8)

运用公式8计算出的“当期‘免抵退’税额”相当于可以用于抵免内销货物应纳税额的与外销货物相对应的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Min(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同现行计算方法)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在前述第一种情况下,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即为与出口货物相对应的进项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符合出口“免、抵、退”税的原理。在前述第二种情况下,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即为与出口货物相对应的进项抵减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后剩余的部分;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予退税额)=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因此第二种情况同样符合出口“免、抵、退”税的原理。

参考文献

[1]解宏.出口征税及现行免抵税额计算中存在的问题[J].税务研究,2006,(6).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6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统一辅导教材――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第5篇

一、出口退税率调整对外向型经济发展的影响如何看待这次调整所带来的影响,应当说,既有利也有弊。我国出口企业作为外向型经济发展的主体,它所受到的影响最能反映出,国家与出口企业之间利弊取舍的关系。因为,出口退税率调整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不同贸易的影响程度也不同,所以,只有客观地、综合地去分析各个方面的因素,才能正确的做出评价。

(一)出口退税率调整的正面影响。

一是防止国内资源流失,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良性发展。

此次出口退税率的调整,一方面有利于引导企业减少“两高一资”、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商品的出口,加大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商品的出口,摆正出口企业调整投资方向,避免盲目投资和产能过剩。另一方面,通过取消或降低出口商品退税率,可以改观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不良势头。据海关统计,此次调整的2831项出口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是去年9月出口退税率调整商品的2.04倍。以此看出,国家专心治理重拳出击的态度十分明朗,它必将带动产业结构和出口商品结构的协调发展,对改变我国经济增长方式意义重大。

二是缩减贸易顺差间隙,缓解国与国之间的贸易摩擦。

截止今年6月底,我国外汇储备额已达到了1.3万亿美元,外汇储备多,固然意味着国力的增强,但是当超过一定的适度区间,就不可避免降低资源使用效率,甚至给经济发展带来阻力。据海关统计,仅2007年1-5月份进出口总额就达到了8013亿美元,同比增长23.7%.其中:出口总额4435亿美元,同比增长27.8%,进口总额3578亿美元,同比增长19.1%,出口增幅高于进口增幅8.7个百分点,累计顺差857亿美元,同比增长83.1%.可以看出,我国进出口数额反差过大,比例失调。因此,此次调整出口退税率,是抑制外贸出口过快增长,缓解外贸顺差过大,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减小国际贸易争端与摩擦的最有效手段。

三是优化产业结构,改变外贸出口的增长方式。目前,我国出口商品还是以附加值较低、密集型为主。虽然,经过多次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也未“封杀”住居高不下,出口缩减的局势。此次调整,把主线放在了主导型商品出口上,通过大幅下调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如:玻璃制品由13%下调到5%),促使企业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致力于提升产品科技含量,增加附加值,由简单的数量竞争转向质量竞争,实现优胜劣汰,摆脱我国部分出口商品低价竞争的局面,提高出口的整体效益。

四是国家税收增长,减轻中央与地方财政负担。从1994年最初的税制改革开始,国家根据国际贸易变化的形势曾多次调整出口退税率,解决出口退税指标不足,减缓财政压力,促进税收增长。今年的调整与以往不同的是,取消和下调退税率的主导型商品具多,那么,相对的退税会逐额减少,这样一来,在一定程度上也减轻了中央与地方退税超基数部分92.5:7.5比例分担退税的压力。

(二)出口退税率调整的负面影响。

一是出口退税调整对经营利润的影响。此次调整,除船舶及对外承包工程的出口企业在7月20日以前已备案的,仍按原退税率执行以外,所有调整退税率的出口商品不在执行三个月的“过渡期”退税。出口企业不在拥有退税率由高到低,有退到零调整变化三个月按原退税率执行的准备期,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较以往要大。因为,许多出口企业为进军国际市场,占有一席之地,往往以成本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的商品去参与市场竞争,在毫无赢利的情况下,只靠出口商品的退税来换取利润的做法比较普遍。退税率调整后,他们的优势竞争将失去保障,再用低于成本的商品去创造市场赢利,以无法实现。但短期内他们想通过调整产业结构,改换贸易经营策略去应对出口退税率的调整,为自己带来一丝生机,一时间也很难奏效。

二是出口退税率调整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出口退税率降低后,企业的征退税率之差将会增大,而出口收入乘以征退税率之差作为进项税转出,减少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将会增加,从不同程度上,征退税率之差的增大导致增值税税负相应增加。如果,对全部货物出口或出口比重大的企业来讲,当征退税率之差变大时,进项税额转出就越多,在全部进项税小于进项税额转出时,还会导致与出口退税政策不相符的“倒交税”现象,这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政策相悖。

三是出口退税率调整对不同企业的影响。出口退税率下调对出口企业的负面影响不言而喻。但对不同类型出口企业而言,其影响程度存在着不同的差异。据企业反映,出口退税率每降低1个百分点,出口成本就增加1%,也就意味着企业的利润减少1%.1、国内上市公司业绩受到影响。上半年股市涨涨停停的泡沫现象,牵动着全国上亿人的心。6月19日以来,股市大盘几度调整,沪指大幅下跌,个股股价也普遍出现下挫。特别是出口营业收入比重较大的上市公司,与出口退税率调整有着密切的联系,可以讲,是造成了股市近期大幅波动的原因之一。2、出口主导型企业经营处于徘徊期。如:玻璃纤维出口退税率由现在的13%降低到5%.出口退税率下调8%,致使成本增加了8个百分点,等于减少利润8个百分点。这些商品都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包括服装、鞋帽及箱包、工艺品等轻纺在内的一系列商品,都下调了退税率。出口企业面临着是内销还是外销的重新选择,处于“不确定”的徘徊期。3、外贸流通企业比生产企业受到的冲击大。由于外贸流通企业的利润率远远低于生产企业,以纺织业为例,生产企业平均净利润率几乎是外贸企业的3-5倍,因此,外贸流通企业对退税率下降的反应要敏感得多。

四是出口退税率调整对各类行业的影响。此次,降低或取消出口退税率,对外销比例大的行业影响极深,再加上由于没有过渡期调整产品结构的准备时限,企业将处于两难的境地。首先是部分涉及资源和能源高消耗的化工加工品,出口退税取消涉及了385个品种,出口退税下调到5%的有239个品种。出口退税率如此大幅度的下调,无疑会对化工行业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其次是造纸、家具等行业,冲击量也不可小估。再次是服装、鞋帽、箱包、工艺品等轻纺行业,虽然,下调幅度不大但从出口利薄的角度看,也是困难重重。因此,短期内行业结构应适当、尽快调整,扭转不利局面。

二、出口退税率调整企业应对筹划的建议虽然,短期内出口退税率调整,对出口企业的影响是不利的,但立足长远分析,它对改变企业经济增长方式,改善国内环境设施,提升产业结构意义重大。出口企业应把不利影响降到最低,抛弃原有经营模式,寻求新的利润点,尽快找出适应自我发展的途径。

一是退税率调整前后的测算分析。相对取消或降低出口退税率的企业,在充分考虑政策调整和外贸出口增减等因素的基础上,应自下而上地综合分析出口退税的增减实际,测算利润的赢余空间,掌握谋求发展的第一手资料。只有这样才是正确选择经营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应对退税率变化的可行之道。

二是加强内购外销的管理,逐步转移退税负担成本。退税率下调后,出口企业的征退税率之差将会拉大,导致生产成本明显增加,出口商品的价格战更加激烈,国际竞争的优势会逐步减弱。对此,出口企业需要调整其出口产品报价,也需要与国内购货商、进口外商进行沟通,为减少出口退税率降低造成的损失,可以考虑将以往从国外采购的原材料,改为在国内采购的办法,控制原材料的成本;在与国内外原材料供应商交易时,尽量压低采购价格,降低原材料采购成本,在自身适度负担的前提下,有计划实现转嫁前移。

三是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商品技术含量。出口退税率下调对出口企业来说是一次挑战,要转变原有思路,缩减低附加值、高耗能商品的生产,转而开始研发和生产高附加值商品。例如,下调退税率的服装行业,在功能设计、外观造型、包装等方面有所创新,同时要以发展品牌为目标,培育自己的品牌,提高产品的品质和声誉,从而增加产品的附加值。这些都是尽可能减少退税率下调给企业带来影响的上上之策。

四是改变贸易方式,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出口退税率下调将直接影响出口企业利润,但不同企业所受影响大小程度不一样:出口收入占主营收入比重越大,且毛利率越低的企业,所受影响就越大。那么,通过延伸贸易链条,采取多种贸易方式同在的诸多措施又不失为一项良好的应对策略。其一以香港市场为依托,逐步向中东、东南亚、欧美市场延伸,克服出口地区过分集中和过分依赖中间商的被动局面;其二开展直接贸易,立足本企业商品,直接同外商签订合同、报关出口;其三开展委托加工贸易,根据客户需求,将公司初加工产品向深加工成品出口,增加出口商品的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其四开展来料加工贸易,压缩资金的周转,靠出口商品的数量与免税来赢得利润。例如,纺织行业可以衡量国内、外棉花的价格,在国内价格高于国外价格的情况下,以来料加工方式运作,以求降低出口成本。

第6篇

关键词:高职会计 创业平台 课程体系

目前我国高职院校的创业教育,大多是在专业课程标准之外,由学校从业处、就业指导中心、团委等部门利用学生的闲暇时间进行的业余教育,缺乏创业和实践能力,在为学生进行培训、服务和指导时,多是重说教轻体验,重理论知识轻实践技能,难免会陷入纸上谈兵的尴尬局面。鉴于高职院校的创业平台与学科专业教育存在“两张皮”的现象,没有较好的融入高职院校整体的育人体系中,致使大学生有激情而内功不足,想创业的人较多,真正投身实践的人较少。高职会计专业也不例外,那么怎样将创业教育很好的融入到高职会计专业教育中来,高职会计专业创业平台课程体系的开发研究已经成为摆在会计教育工作者一项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高职会计专业创业平台课程体系开发的指导思想

1.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根据高教[2006]16号文件,高职教育是以就业为导向,培养面向生产、服务、建设和管理的一线高素质技能人才为目标。在这一目标指导下,目前高职会计专业主要是培养具有较强的会计业务胜任能力服务于地方中小企业和民营私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为了满足会计职业需求,培养高职会计专业学生的业务胜任能力,必须从人才培养目标的高度和深度去认识高职会计专业课程体系改革的必要性。高职会计专业课程体系开发应以满足市场需求和就业为导向,基于工作过程和能力本位进行开发研究,从而使会计专业课程体系开发服务于人才培养目标。

2.确立以创造能力为核心的高职创业平台目标

高职院校应将创业平台与学科专业教育作为一个整体去推进和实践,从而培养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以满足信息化时代对劳动者的创新能力和管理技能等方面的要求。高职创业平台并不是要求每个大学生都必须当老板,创建自己的公司,而是要让大学生学会理性地看待未来职业发展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和风险,进而鼓励他们创造性地思考未来,启发他们的创新思维,帮助他们获得对市场和社会的洞察力和判断力。因此,要让每个大学生都具有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就必须要优化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模式,将创业教育融入到整个学科专业课程体系中来,渗透到教育教学的全过程。

二、高职会计专业创业平台课程体系开发思路和实施

1.积极开展会计人才需求和专业改革市场调研,适时调整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

为适应“半岛蓝色经济区和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国家战略,以工作任务为导向,设计与工作过程相匹配的知识与技能,科学合理的设置课程体系,不断优化高职会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使教学内容与工作任务和职业岗位要求相一致。于是我们开展了广泛的调研工作。调研内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半岛区域经济现状;会计专业目前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企事业单位会计岗位的设置及工作职责;企业对会计专业毕业生职业岗位能力的要求;目前市场对会计人才需求的现状;会计专业学生的创业能力等。通过调研我们了解到,多数企业普遍认为工业企业对会计人员综合素质要求较高,急需大量既懂本专业的、职业技能比较强的、又能熟悉企业工作流程的大学生充实到企业中来。在开展了广泛调研工作并获取大量资讯后,我们还进行了毕业生就业行业分析、就业岗位分析、会计岗位典型工作任务分析、职业能力分析、行动领域分析等。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调研分析,最后确定了我院会计专业的培养目标: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掌握会计专业所必备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面向青岛及其周边地区制造业、服务业、房地产业、零售业、服务外包产业、外贸企业等提供从事出纳、往来、成本、费用、收入、总账、税收、财务管理、审计等岗位的高素质、高技能会计人才。

2.基于业务胜任能力和创业能力解构形成会计专业创业平台程体系

通过对用人单位进行深入调研和每年对毕业生进行跟踪调查,会计专业对本专业学生的业务胜任能力和创业能力有了较详细的了解和认识,怎样才能更好的培养学生的业务胜任能力和创业能力,成为我们研究的核心问题。围绕培养会计专业学生的业务胜任能力和创业能力,为学生的就业和创业提供能力支撑这一教学目的,通过剖析会计专业学生的业务胜任能力和创业能力,根据最新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遵循“以就业为导向,以学生为中心,以能力为本位”的指导思想,依托与青岛市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中教景程青岛分公司、用友软件青岛分公司合作,市、校、企三方,最后组建了以企业经营ERP沙盘为核心,以会计综合实训、税费计算与申报和ERP综合实训为支撑的会计专业创业平台课程体系。

3.高职会计专业创业平台课程体系的整合设计

整个课程体系以企业经营ERP沙盘课程为核心,通过行业企业未来发展前景和市场分析,最后确定企业的经营战略,在企业经营对抗的基础上植入这个行业中的某个企业,将该企业的整个经营流程借助ERP管理信息系统来完成,通过对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资金流和物流的会计核算和税费计算与申报,提高会计学生的专业实操能力,同步进行的ERP会计电算化核算,能增强会计专业学生电算化核算能力和会计信息处理能力。

该课程以汽车制造行业为市场背景,以其中一个汽车制造企业为经营管理和会计核算的主体,按照该企业的实际情景布置教学道具,构造银行、工商、税务、客户、供应商等企业的外部经营环境,在企业内部设立总经办、财务部、销售部、采购部、信息部、生产计划部等部门,以汽车制造业的真实业务为内容框架,结合会计专业的知识模块,开发设计该企业一段时期的具体经营业务。该经营业务涉及企业经营管理的主要情境,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产生资金流、物流和信息流。

授课过程中,将学生置身于具体企业经营情境,借助企业经营ERP沙盘,将学生分成几个生产经营相同档次汽车并相互竞争的企业,各个企业期初的资源相同,在经历组建团队、创办企业、企业战略制定、开始经营、失利分析、调整经营策略、再经营等几个年度的实战演练,最终在市场竞争中占优势的企业获胜。通过该课程的学习,可以培养学生的企业战略规划能力、竞争盈利能力、经营管理能力、财务预算和生产成本控制能力、团队协作能力、以及风险把控能力、财务分析和市场营销等能力;通过对企业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资金流和物流进行手工会计核算、资金运筹和财务管理培养学生会计岗位典型工作任务的分析能力、会计核算能力、财务预算管理能力、手工会计实操能力等;借助会计核算产生的数据进行税费的计算与申报,培养学生的税收筹划能力;利用ERP信息系统规范企业的管理、处理企业的信息并寻求企业信息利用的最大化,为企业经营计划、决策、执行提供保证,同时进行会计电算化核算,手工会计核算与ERP信息化核算是同步进行。

课程的设计相互嵌入,互为一体,利用共同的教具、共同的企业生产经营情景,让学生亲自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同步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的动态管理。

三、高职会计专业创业平台课程体系开发优势

1.课程体系间教学内容统一整合

课程体系间教学内容各有侧重,又互相补充、互相支持,避免课程内容间的重复,节约教师授课与学生学习的时间,提高了教学效率。企业经营ERP沙盘是我院会计专业的一门工学结合的职业技能课程,同时也是物流、营销等商科类的一门综合实战课程,课程涉及企业战略、管理学基础、企业管理、财务管理、会计报表分析等课程的内容;会计综合实训是会计专业学生毕业前的一门综合实训课程,它实训的内容涉及基础会计、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税务会计等会计专业的核心内容;税费计算与申报涉及税法、税务会计的内容;ERP综合实训涉及会计核算、会计电算化、财务报表分析、管理会计、项目管理等课程的内容。借助沙盘对抗中某个企业发生的完整经济业务为实战平台,围绕培养会计专业学生的业务胜任能力和创业能力这一教学目的,对上述课程的内容进行优化重组。

2.课程体系共同重视学生业务胜任能力、创业能力与将来实际工作岗位的对接,共同探索体验式创新教学模式

让学生在亲自参与企业的运营中提高业务胜任能力和创业能力。让学生亲临职场担任不同的角色,亲身去体验和感受一个企业经营的完整过程,理解企业实际运作中各个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亲自体验团队的力量和自身的价值。在企业运作的每个阶段涉及的财务预算和核算流程设置相应的岗位,让学生运用会计的专业知识处理该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凭证、账簿和报表,并进行税费的计算和申报,最后利用ERP信息系统为该企业提供信息化的财务核算平台,同时更加侧重企业ERP信息化的流程管理。通过企业经营实战分析,让学生更好的认识团队及自己在经营实践中存在的缺失和不足,从而使学生更好的具备动脑设计、动手操作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3.搭建“一种模式,两种能力,三个平台”集成创新教学体系

通过教学实践形成了“一种模式,两种能力、三个平台”集成的高职会计专业创业平台创新教学体系,并针对每一门课程的特点,将这一创新教学体系融入到课程体系的教学实践活动中,将课程建设的共同成果和每门课程本身的特点有效整合。“一种模式,三个平台”集成创新教学体系是指以体验式创新教学模式为核心,以“沙盘平台、教师指导平台、实战平台”为依托,构建集成创新教学体系。这种创新教学体系的引入为会计专业学生的就业和创业打下了基础也积累了实战经验。

4.课程体系间共建共享校内外实训条件

我院和青岛市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中教景程青岛分公司合作,共建大学生创业实训基地,主要包括ERP沙盘实训室、模拟企业实训室、企业实战实训室等。课程根据工作任务与项目相对应的要求,积极实践“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模式,以工作任务为导向,将学生学习项目和工作任务对接,积极推进校企共建实训基地。

高职会计专业创业平台课程体系内容互为一体,不同课程的教学角度和侧重点不同,却利用共同的沙盘平台、教学道具、ERP信息化系统、处理相同的企业经营业务,最终殊途同归——培养会计专业大学生的业务胜任能力和创业能力。课程体系的整合使课程内容的选择上有了更明确的取舍,大量减少内容上的重复讲解、课程实训上更加注重工作过程、职业岗位的连贯性。让学生亲自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真实再现了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和财务核算等情景,有助于培养学生综合解决企业经营管理问题的能力和创业能力,提高教学实效。

参考文献:

[1]姜大源.世界职业教育课程改革的基本走势及其启示[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8,9:7-13.

[2]孟宵冰,肖美香.基于创业教育的高职会计专业课程体系重构探析[J].凯里学院学报,2013,2:171-174.

第7篇

第1条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

第3条

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第4条

公司及全资下属公司、企业(含51%股权的全资、内联企业)的财务工作,都必须执行本制度。其他中外合资合作及内联企业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节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5条公司及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非独立核算的单位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第6条公司部会计师。

公司设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设部长、副部长。

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财务部。财务部设部长、副部长

计划财务部及各财务部,根据业务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

第7条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管理好整个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对全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负责。

总会计师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主持编制并签署公司的财务计划、信贷计划和会计报表等,落实完成计划的措施,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指导各项财务活动,考核生产经营成果,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2.审查公司基建、投资、贸易等发展项目及重要经济合同,对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

3.负责全系统的资金融通调拔决策工作,经总经理或董事会签署后执行。

4.审核下属公司、企业投资和效益的计算方案;

5.编制公司员工工资、奖金、福利方案和股东分红派息方案;

6.监督全系统的财务管理和活动;

7.监督全系统的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法令、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制止不符合财经法令、不讲经济效益、不执行计划和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

8.对各级财务人员的调动、任免、晋升、奖惩等提出建议、评定,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9.负责搞好全系统财务人员的培训工,断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10.签署下属公司、企业的100万元以下贷款担保书。

第8条

计划财务部是公司的财务主管部门,除做好本部门各项业务工作外,负责从业务上对下属各级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进行领导、指导、检查、监督。

第9条计划财务部部长领导计划财务部的工作,在总经理和总会计师领导下主持公司的财务工作。

计划财务部部长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计划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切实地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

2.执行总经理和总会计师有关财务工作的决定,控制和降低公司的经营成本,审核监督资金的动用及经营效益,按月、季、年度向总会计师、总经理、董事会提交财务分析报告;

3.筹划经营资金,负责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批、报批和银行借、还款工作;

4.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会计人员对下属公司、企业进行财务检查,监督下属公司、企业执行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

5.协助总会计师编制各种会计报表,主持公司的财产清查工作;

6.参与公司发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第10条计划财务部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负责公管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11条下属公司、企业的财务部设部长,在经理领导下主持本单位的财务工作。财务部部长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会人员完成各项会计业务的工作;

2.制订财务计划,搞好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完整地核算生产经营成果,考核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提供数据、资料和财务分析报告;

3.参与投资、重大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4.负责编制会计报表,主持清查财产;

5.执行财经法令、制度、决定,坚持原则,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6.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帐表、单证,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第12条财务部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负责分管的财务工作。

第13条各级财务部门都必须建立稽查制度。

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14条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

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洁,按期报帐。

第15条各级领导必须切实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第16条

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报告。

公司支持财务人员坚持原则,按财务制度办事。严禁任何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公司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17条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被撤销、合并单位的财会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立、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

移交交接必须监交。下属公司、企业一般财会人员的交接,由本单位领导会同财务部部长进行监交;财务部部长的交接,由计划帐务部部长会同本单位领导进行监交;计划财务部部长的交接,由总经理会同总会计师进行监交。

第三节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报表

第18条

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第19条公司采用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

第20条

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帐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规定办理。海外企业应选定一种货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21条

合资企业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应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帐,同时应选用一种货币为本位币,将所有外币折合成本位币记帐和编制财务报表。

第22条

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必要时可用外国文字旁述;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第23条公司对公司资本坚持资本确定、资本充实的原则。

第24条公司各单位收益与费用的计算,实行分级核算,按部设帐。

对同一时期的各项收入及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内反映,如应付工资、应提折旧等均按规定时间进行,不应提前或延后。

第25条公司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非董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

第26条凡与公司合作经营的企业,应按合同规定的资本总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投入资本。具体如下:

1.以现金投资的,应以收到或顾入开户银行的日期和金额作为记帐依据;

2.以厂房、设备、原材料等实物投资的,应按合同规定并经检验核实的实物清单、金额、收到实物的日期作为记帐依据;

3.以专有技术、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投资的,应以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为记帐依据;

4.各方交付的出资额,应由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据以发给出资证明。

第27条公司向其他单位投出的资金,应按投出时交付的金额记帐,所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应在投资损益科目中入帐,在利润表中单独反映。

第28条公司对境外的投资或在境外购置房屋等固定资产,必须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行。

第29条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使用单位用款时间计算利息。

第30条公司以单价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5大类: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2.机器设备;

3.电子设备(如手提程控电话机、复印机、电传机等);

4.运输工具;

5.其他设备。

第31条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

1.房屋及建筑物35年;

2.机器设备(含室内装修)10年;

3.电子设备、运输工具5年;

4.其他设备5年。

固定资产以不计留残值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补提足折旧。

第32条

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价。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关税及工商税等。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

第33条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1.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帐,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转入公积金。

2.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3.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其收益转入公积金,其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4.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及内部转移等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34条凡单项债权(不论境内外)帐龄超过1年仍未回收时,各核算单位按年度提取10%的比例提取坏帐准备金。

第35条公司主要的会计报表有如下几种:

1.资产负债表(年、季、月);

2.损益表(年、季、月);

3.股息红利分配方案(年度);

4.财务状况变动表(年度);

5.专用基金明细表(半年);

6.固定资产增减变化表(月);

7.银行贷款增减变化表(月);

8.现金出纳月终盘存表(月);

9.提取坏帐准备金明细表(月);

10.应收、应付和预付款项明细表(月)。

第四节资金、现金、费用管理

第36条计划财务部和各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第37条

银行帐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第38条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第39条

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3章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经理私章和会计私章由本人各自保管,不准由1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第40条

银行帐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记帐,也不准以收顶支记帐。各单位应按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表逐笔调节平衡。

第41条

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含自带票汇)、转帐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帐备查。

付款审批单由项目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会款审批权限如下:属预付货款、定金的,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10万元以上至30万元的(含3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3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含5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含1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贸易货款的,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含20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2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的(含30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含5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5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自带汇票的,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长共同审批;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含5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含10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含2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2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购置、维修固定资产的,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3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含1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10万元至100万元的(含1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房地产开发和工业项目的,按已批准的合同的规定付款。汇出境外的资金,外贸企业的经理、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可共同审批5万美元的(含5万美元)资金,其余:10万美元以下的(含10万美元

)由总会计师审批;10万至20万美元的(含20万美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20万至50万美元的(含50万美元)由总经理审批;50美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同一项目(含同一笔贸易)应按合计总额报批,不准为逃避审批而分列报批、支付。

报上级审批的项目,上报单位应先提出初审意见;由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先报总会计师审查。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付款,财务人员有权且必须拒绝支付,并及时向上级请求处理。

第42条

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的,应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出,不得早付或迟付,也不准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现正式委托,也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

凡委托其他单位(人)代付款的,一律上报总经理批准。

第43条

各单位应建立资金回笼情况的跟踪制度。凡付出款(物)5万元以上的,各单位财务必须逐项跟踪基1资金回笼情况,并按月汇总后上报计划财务部、总会计师和总经理。对到期的应收资金,各单位应督促经办人员及时催收;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上报请示处理。

第44条各单位库存现金不得超过3000元,超过部分当天下午存入银行。禁止坐支营来收入现金。

第45条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收付有凭据,严禁口说为凭。

第46条严禁代外单位或私人转帐套现和大额度(5000元以上)支付往来或贸易现金。严禁各单位私设小钱柜。

第47条严禁将公款存入私人帐户,违者按贪污论处。

第48条现金日记帐必须用固定一本帐,严禁使用两本帐或帐外有帐。

第49条各单位会计每月终要会同出纳员盘点现金库存一次,保证钞帐相符。盘点表应随同会计报表一起上报。

第50条

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视金额大小按第六十四条审批规定报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第51条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验收人签外,经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方能报销付款。

第52条

商品运杂费、保管费、包装费、介绍费、手续费等,必须注明商品批次及购销发票号码,经经理批准后才能报销。其中对介绍费和手续费,经办人还须另付合同书和

说明报批:2000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2000元至1万元的由总会计师审批,1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第53条业务费实行包干制,按实现利润的比例提取,由经理掌握使用。提取的比例由总经理确定。提取后应专款专用,不得私分、贪污。

公司本部各部、室的业务费,由各部、室部长(主任)审核,1000元以下抒总会计师审批报销,1000元以上的由总会计师签署后报总经理审批报销。

公司本部员工的差旅费,由各部、室部长(主任)审核,2000元以下的由部会计师审批报销,2000元以上的由总会计师签署后报总经理审批报销。

第54条探亲旅费、医疗费等按国家的规定报销。

第55条

非生产性的特殊开支,如赞助金、会费等在福利基金列支,2000元以下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2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由总会计师审批,5000元以上由总经理审批。

第56条

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包括维修、租用),必须先立项、作出预算,报经批准后才能购置。其中,属专控商品的,还必须报经专控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非专控商品,按第六十四条审批权限规定经批准后才能购置。

第57条

各单位对中、长期投资要选好投资项目,节约投资费用,缩短投资回收期,提高投资效益。各单位财务必须对投资的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并加强对投入产出资金的管理。任何投资,均须按第六十四条审批权限规定经批准后才能投入。

第58条

各单位所创的外汇限于进出中贸易使用。其他外汇买卖的价格由总会计师根据市场情况审定一个最低、最高价,所进行的外汇买卖均不得低于审定的最低价、最高价。

第59条

下属公司、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原则上自行解决。其贷款需公司担保的可报计划财务部审查。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由总经理审批,5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下属公司、企业如资金周转困难需向公司临时借调的,应先报计划财务部签署意见后,50万元以下的总会计师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部经理审批。借款按期参照银行贷款计收本息。本系统内的相互借款均计收本息。

第60条严禁下属公司、企业为外单位(含合资、合作企业)或个人担保贷款。

第61条

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62条有关资金使用的审批,台审批人员出差时,由其指定人代为审批。

批件必须附入有关发票、单据后面入帐备查。

第五节工资及奖金

第43条公司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第44条公司员工年度工资及资金总额,由总经理按章程的规定拟订。

第45条员工的工资标准和奖励方法,由总会计师提出方案,报总经理审定。

第46条下属公司、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工资制度,具体办法由总会计师拟订,报总经理审定。

第47条

下属公司、企业的资金按下达的利润基数及实际完成的利润额分别提取,采取平时预提、年终结算的方法,提取比例由总会计师拟订,报总经理审定。

第48条实行全员抵押承包经营与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下属公司、企业,其工资及奖金的提取和分配,按《承包合同书》的规定执行。

第六节税收及利润分配

第49条公司及下属公司、企业依法向国家缴纳税金,不准偷税漏税。

第50条税后利润的分配按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节利润上交和库存物资财务管理

第51条

下属公司、企业应上交公司的利润(含基数利润和分成利润),必须在当年12月底前上交70%,余下30%在下年3月底前交清。对不按时全额上交的单位,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最高利息率加30%计收利息。

第52条仓库必须建立严密的出入库制度和保管规范,每月向财务部门报送一次库存报表,报表同时抄送上级财务部门。

第53条仓库每月由会计会同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实物盘点,并编制出库存物资盈亏表,盈亏表同时抄报上级财务部门。

第54条

对库存物资的盘盈盘亏,仓库不得自行作财务处理。盘亏在1000元以下者(含1000元),由所在单位财务部审核,报经理审批后处理,1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含5000元)须呈报会计师审批后处理,5000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后处理。

第八节会计凭证和档案保管

第55条

各下属公司、企业必须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发票的登记、领用、清理、核对工作。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违者处发票额15%以上的罚款和扣发1-2个月的奖金,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56条会计凭证必须内容真实、手续完备、数字准确、不得涂改、挖补,如事后发现差错,也必须由经办人负责划双红线并盖章进行更正。

第57条会计档案必须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不得丢失,至少保存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