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5 11:21:10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农产品管理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全省区域化管理现场会后,我们在5月20日和6月16日分别召开了全市全市区域化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和区域化管理调度会议。市政府还专门印发了推广区域化管理的《实施意见》。今天我们再次召开区域化管理调度会议,就是要对前一时期区域化管理的情况进行回顾总结,查找我们的不足,看到我们的差距,从而,进一步明确任务,完善措施,强化领导,促进区域化管理工作积极稳妥全面推进。刚才,听了三个县的发言,检验检疫局谦存局长也讲了很好的意见,下面代表市政府,再讲两个方面的意见。
一、关于前一阶段的工作情况
我市关于区域化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后,第一批试点的三个县市深入调研,积极行动,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迅速开展工作。7月29日,市政府组织三个试点县、检验检疫局等,到进行了参观学习,直观的了解了区域化管理的基本模式,学习了解了推广区域化管理的体系运作情况,提高了大家对推广区域化管理的感观认识程度,也提高了大家对推广区域化管理的和理性思维能力。检验检疫局根据三个试点县的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特点,认真开展调研,领导小组分别进行督导,组织到进行现场参观学习。应该说,我市区域化管理推动工作迈出了可喜的步子,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前一阶段的工作情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领导重视,认识统一。《实施意见》印发后,三个试点县对推广区域化管理工作立即进行了研究,县领导对区域化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切实把区域化管理当作促进农业发展,引导农民致富的惠民工程,当作抓好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当作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必要手段,思想比较统一。莘县在市里还没有组织到参观前,就自行组织到进行了参观学习;冠县在第一时间就成立了领导小组,明确了牵头部门,规划了试点区域,工作的积极性很高。
(二)重点突出,行动迅速。三个试点县各自结合自身食品农产品生产实际,突出重点,明确任务,迅速开展工作。莘县结合县域蔬菜种植特点,采取依托出口蔬菜基地建设,突出重点乡镇,以备案基地为中心,稳步扩展的方式推进区域化管理;阳谷依靠凤祥集团公司备案饲养基地,按照“公司+农户+标准化”的模式,把区域化管理作为备案基地的完善和扩展;冠县紧紧围绕水果生产,把规范基地建设,促进水果出口作为根本目的,划分区域,全面开展工作。他们还就区域化管理的技术性问题,和检验检疫局进行了多次联系沟通,取得了工作的新进展。
(三)分工明确,措施得力。各县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冠县明确由林业局牵头,莘县明确由多种经营办公室牵头,阳谷明确由外经贸局牵头开展区域化管理的推广工作。明确分工后,各县都制定了实施方案,使区域化管理工作有了一个良好的开始。
尽管我们都做了一些工作,但是,就整体而言,与其他地市相比,我们的区域化管理还有不小的差距和不足。表现在:
一是工作进度慢,推广力度小。5月份到现在,时间已经过去三个多月,而我们的工作还仅仅停留在制定方案和初步规划阶段,区域化管理还没有实质性的进展。
二是认识不到位,工作标准低。有等靠思想,有危难情绪。客观上是对工作标准掌握不清,对工作方法了解不够,主观上还有等靠思想,对区域化管理的认识还没有完全到位。
三是领导、部门和群众的参与性差。我们已经明确,推广区域化管理的基本思路就是政府主导、部门指导,社会联动、全民行动。而实际上,我们在推广区域化管理方面,政府的主导作用差,各县还没有把区域化管理工作列入县委政府的议事日程,农民还没有真正的参与进来。
二、关于下一步的工作
现在其他地市已经进入到市场清理和巩固验收阶段,已经理顺了各方面的关系,区域化管理已经有了雏形。而我们还停留在制定规划,制定方案阶段,还没有进入实质性阶段。下半年是食品农产品发展旺季,基地做不好,区域化搞不好,就不能备案,就不能出口,就会影响到老百姓创收,影响到农村经济,影响到社会稳定。因此,我们必须对区域化管理在思想上重视,在行动上积极,在措施上得力。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继续加强领导,统一思想认识。这次会议,既是一个调度会,又是一个再动员的会议,会后,与会的同志要向县主要领导汇报好这次会议精神。同时要对前一阶段的工作情况进行回顾检查,看看组织是否健全,领导是否到位,方案是否具体,行动是个否迅速。要继续统一思想认识,特别是要统一领导的思想认识,切实把区域化管理当作发展农业、促进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一件大事切实抓紧抓好,要把区域化管理列入县委政府的议事日程。要完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对区域化管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靠上抓,责任部门要具体抓。对区域化管理工作要成立专门班子,建立专门机构,工作机构要有办公地点,有活动经费。要把区域化管理的各项任务落实到行动上,防止空对空!
(二)切实加强指导,落实各项政策。在前一阶段的工作中,检验检疫局做了大量的工作。他们深入调研,宣讲政策,制定标准,明确重点,推动了全是区域化管理工作的开展。下一步,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都要积极行动起来,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努力做好各自分工负责的工作。不仅如此,各有关部门在做好技术指导的同时,都要结合区域化管理的实际,有重点的开展政策扶持工作。要积极推出一些利于区域化管理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切实挖掘基层推广区域化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检验检疫部门在指导区域化管理工作的同时,要对区域化管理范围内的基地备案、出口检验、分类管理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如对区域化范围内的商品出口,可以探讨适当的减少抽检批次,可以采取派驻官方兽医、官方植保员、协检员等方式,提高区域化管理的层次和水平,提高出口农产品的质量档次。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区域化管理是一个全新的工作,尽管有的成功的经验,但是也是在不断的改进和完善中。因此对区域化管理,要加大宣传。各县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宣传区域化管理的重要性,提高大家的思想认识,特别是广大农民的参与意识。同时,要结合农村实际和农民受众的特点,通过印发明白纸、宣传册等方式,把区域化管理的相关知识、好处宣传到每个农村家庭。要在区域化管理的重点村镇、重点场所设立区域化管理的宣传栏,营造良好的氛围,尽快改变农民的传统种植和管理习惯,把规范科学的种植技术、用药知识、防疫知识等通过通俗的方法告诉他们,让他们明白怎样做才符合规定,才能使自己的产品走出国门,走向世界。
(四)明确工作重点,加大执法力度。推广区域化管理的主要目的,就是严格控制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化学投入品,减少农兽药残留,确保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因此,要把规范农业化学投入品作为区域化管理的重中之重,下大气力加大农业化学投入品的清理力度,通过各种有效的方式,杜绝违禁农业化学投入品的使用。要借实施区域化管理之际,通过开展工商、公安、质检等部门联合执法,全面对各县域的农业化学投入品进行全面的清理和检查。在生产环节,要保证各县区域内没有生产违禁化学投入品的工厂、作坊;在流通领域,没有经营违禁化学投入品的经营商户和经营场所。对违法生产销售违禁化学投入品的,查出一家严惩一家。要在各县建立封闭式的农业化学投入品的营销体制,确保区域内不能生产,没有销售。同时,要在广泛宣传违禁化学投入品危害的基础上,加强对农户化学投入品的管理,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坚决管好区域内农民的肥带子、药瓶子,增强农民抵制违禁化学投入品的自觉性,对违禁化学投入品做到不经营,不使用。同时,各县也要结合实际,强化食品质量安全技术支撑,通过采取整合检测资源,加大检测设施投入等手段,争取在尽快的时间内,建立县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对食品安全质量快速检测,对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实施过程监管和控制,确保农产品生产的原料质量和安全。
第一条为加快我县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提高农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是指农产品产地环境及质量控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经认定合格,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农产品生产产地。
第三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管理工作由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中心负责,具体办理我县行政区域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申请受理、初审、推荐等工作。
第四条积极鼓励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
第二章产地条件与质量控制
第五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必须经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灌溉水(畜禽饮用、加工用水)、土壤、大气等符合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环境质量要求,产地周围3公里以内没有污染企业。
第六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集中连片、产品相对稳定,并具有一定规模。
第七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具有明确的责任主体,能确保按标准化组织生产,并有相对稳定的产销组织形式。
第八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配备专门的技术和管理人员或依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负责病虫测报、动植物疫病防治、生产技术指导及环境监测、产品质量检测等工作。
第九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生产过程应具备以下质量控制措施:
(一)严格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或规程的具体操作规范并组织生产。
(二)建立严格的农药(兽药)、肥料(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生物制剂等投入品使用登记制度和动物用药记录、休药期记录,建立生产过程台帐,规范使用限用农(兽)药,严禁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
第三章申请与认定
第十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行业协会等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均可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人应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及产销组织形式等;
(二)产地生产情况,包括产品名称、地理位置、区域范围、生产(饲养)规模、产量(出栏)及生产计划等;
(三)产地环境说明,包括产地农用水、土壤、大气环境质量状况;
(四)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包括技术人员资质证书,执行的生产技术标准或规程,申请人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或规程制定的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动物防疫记录,农业投入品使用台帐,动物休药期记录等;
(五)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承诺声明;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按下列程序认定。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中心负责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申请受理工作,10个工作日内就申报主体资格、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等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上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90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重新办理。有效期满后未办理申请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认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实行证书和标牌管理。
第十四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设立标志牌,并标明范围、生产产品、主要安全生产措施、责任人,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中心负责对认定的产地进行监督管理,实行跟踪检查,并受理有关的咨询、投诉、申诉工作。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证书,不得随意设立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标志牌。违反规定的,由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中心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中心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撤销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被污染或者产地环境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相关标准要求的;
作为一个以农产品加工为主的企业,大山合集团如何控制产品质量?如何将产品销往70多个国家和地区,并于大润发、麦德龙等大型连锁超市建立了良好供应关系?大润发、麦德龙等大型连锁超市对农产品的质量有什么要求?带着这些疑问,本期《天祥・食尚访谈录》有幸邀请到了大山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毛传福先生及Intertek天祥集团食品部华东区客户经理张婷婷女士,请他们介绍了大山合的产品管理经验,以及国际第三方机构――Intertek天祥集团对农产品走向国际及超市大卖场所提供的帮助。
记者:据了解,“大山合”品牌在国内外都有很高的知名度,目前产品销售到了70多个国家和地区,干食用菌年出口量超过8000吨,年销售额近10个亿。贵公司取得这些成就的原因是什么?
毛传福:大山合有今天的成就,我想谈以下几点:
首先,我们有独特的企业文化。公司成立之初,大山合核心价值观“吃苦、勤俭、诚信、创新”,随着公司渐渐的壮大,根据实际的需要,我们将核心价值观调整为“诚信、勤俭、创新、三赢”。发展菌类事业、传福一方百姓、增强人类体质――是大山合人毕生的事业和矢志不移的追求,彰显了大山合人的社会责任。同时,我们还以客户为中心,积极开拓市场。
其次,大山合经营的产品符合现代人的消费理念。为了迎合不同年龄层和不同生活条件消费者,我们在传统产品的基础上研发了菇精、菇酱、菇汁、蘑粒等新产品并已经成熟、投放市场,让健康营养来的更简单、更方便。
第三,公司拥有强有力的研发队伍。公司与多家科研院校合作,建立了健康食品研究所,研发出较为超前的食用菌制品。一方面带动各行业的发展,一方面迎合消费理念的变化。同时又有自己的食用菌研究所,进行野生菌驯化和菌种提纯、复壮等。
第四,先进的质量管理和有力的产品保障。从基地到终端的质量可追溯控制系统,十几年积累下来的外贸高标准要求,在干菇类、罐头、调味料类制定了严于国家标准的行业标准,提高了产品的品质门槛,填补了国内食用菌产品的部分空白,带动了整个食用菌行业质量水平的提高。这些优势,保证“同等价格,我们质量最好;同等质量,我们价格最低”。
记者:对于食用菌产品来说其新鲜度非常重要,为了满足各个地区市场能够获得最新鲜的产品,贵公司采取了哪些措施?
毛传福:是这样的,老百姓的传统消费习惯“叫、跳、绿”,主要是强调新鲜。食用菌作为农产品的一部分,新鲜是首要的,特别是鲜食用菌更是如此。我们公司作为食用菌行业龙头企业,行业第一,并保证了产品入市场最基本的要求。公司各个产品按照欧盟GAP标准在全国建立了相应的种植基地,比如在庆元建立了香菇、木耳基地、在古田建立银耳基地、在白山建立木耳基地等。鲜菇采摘之后,经过修整、干燥、简易装箱直接配送至上海公司进行两次选别、包装。无中间流通环节和二次周转,产品来自自有基地,管理、质量控制有保障。同时,公司于2010年在基地建立了可视化种植管理,在当地子公司能直接看到菇的生长及种植情况,下一步公司还将扩大可视化范围,要在上海看到种植基地现场操作及菇的生产情况。
根植中国食用菌行业,以“基地+生产”、“研发+销售”、“内贸+外贸”为基本业务模式,采取“候鸟”式经营策略,开发全国资源,拓展全国市场,为公众提供有益的绿色健康食品,做中国食用菌行业第一品牌。
记者:据了解,除了销售众多国家和地区以外,贵公司还与大润发、麦德龙、沃尔玛、华润等大型连锁超市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我们知道这些大型连锁超市对产品质量的要求非常严格,贵公司是如何满足其要求的?Intertek天祥集团又起到了怎样的作用?
毛传福:大型商超相对于国内其他交易来说,对质量要求更为严格。超市一般要求供货稳定、价格便宜、质量可靠。我们公司各产品在全国不同纬度建立了相应的种植基地,按照欧盟GAP标准要求,采用从“田头”到“餐桌”,从“终端”到“基地”的双向可追溯体系,产品来源清楚、质量有保障,从接种到成品销售终端每个工序都有操作记录可以查验。所有产品来自自由基地保证了供货的稳定、节省了中间流通环节的费用,质量由公司统一管理,加之投入大量的精力去做原料验收检验和产品出厂检验,严把两道大门关。原料质量直接与子公司和基地业绩挂钩。得到以上各大零售终端的认可,并多次到我们公司参观、考察。特别是麦德龙超市,在麦德龙超市的追溯查询终端上可以扫描查询到我们公司产品从种植到超市的整个供应链的图片、流程和责任人。
Intertek天祥集团一直是我们良好的合作伙伴,给予我们检测及管理体系上的技术支持和培训。在原料验收和委托检验方面,我们一直与上海及深圳地区的Intertek天祥集团保持良好的合作;自从Intertek天祥集团与摩迪联手后,我们宜城子公司香菇、木耳种植基地的GAP建立由青岛摩迪为我们公司培训、支持、认证服务,并且我们公司有意向与Intertek天祥集团进一步合作。Intertek天祥集团严格按照各食品标准执行,对产品的质量牢牢把控,并能及时准确地提供检测报告数据,这对我们是极大的帮助。
记者:农药残留超标、重金属含量超标、微生物残留超标等是当前农产品面临的共同问题,贵公司是如何解决的?
毛传福:目前,农药残留超标、重金属含量超标、微生物残留超标等的确是农产品难以解决的问题。农药残留、重金属、微生物指标中的指标要求多、控制难、无法消除、对质量是一票否决的。我感到从事农产品的企业压力很大,特别是贸易企业更加困难,而对于大山合目前还是可以控制的。
第一,从源头控制。我们产品来自自有种植基地,公司基地选址刚性指标是良好的环境(25公里内没有化工企业)、良好的土壤(培养基原料)和灌溉水。我们公司每年都对各个基地的土壤、培养基、灌溉水进行检测,确保在可接受水平内。比如宁夏枸杞基地,直接引用黄河之水。
第二,验收环节严格把控。搜集各产品、各国家的相应的限量要求,花大量资金建立了较为先进的实验室,配置了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原子吸收,保证基本农药残留、重金属的检测能力,检测不了的项目,我们与Intertek天祥集团合作,委托其检验。
第三,微生物中间消除和定期筛查农药残留与重金属。公司生产车间用于现代化的微波隧道杀菌设备,可在生产过程中就控制微生物,定期组织实施农药残留及重金属的检验。菇类微生物指标在国内是没有要求的,我们公司按照国外要求在国内消除微生物污染已经领先同行业了。
我们的原料来自建立的各基地,抓好源头,大大减少原料中的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微生物残留,到达公司后,我们还会再次对原料进行严格检验,发现残留一律不使用。
记者:除了您刚才介绍的,贵公司还与Intertek天祥集团进行了哪些合作,这些合作对公司的发展起到了怎样的作用?
毛传福:我们公司与Intertek天祥集团合作开展了产品检测、认证事项,在未来几年,我们公司拟加大与Intertek天祥集团合作的广度和深度,邀请Intertek天祥集团委派专家、老师到我们公司进行现场培训和指导,帮助我们继续改进、提高管理水平及质量水平。
大山合在食用菌行业虽做到全产业参与,但仍非常强调合作,合作才能共赢及优势互补。公司与Intertek天祥集团合作,节省了公司成本,为公司赢利提供了更大的空间,提高了公司的管理水平和质量控制水平;收获了新的理念和意识;增强了我们的专业知识。
记者:大型连锁超市是当前农产品销售的重要渠道之一,但同时也对农产品的质量有很高的要求,请您介绍一下如大润发、麦德龙、沃尔玛、华润等大型连锁超市对检测项目及检测标准有哪些要求?
张婷婷:一般农产品进入商超前,都要求供应商提品的质量合格报告。检测的项目包括了相关国家标准要求的全项检测项目,重点包括农残、重金属、微生物。同时,商超还会定期针对其商场内的农产品进行专项抽检,抽检项目也是一些相关的高危项目,尤其是一些报纸媒体报道的相关食品安全问题。虽然有些报道不乏媒体炒作的原因,但是也从一定的侧面反应了食用菌产品存在的一些安全问题,而商场客户对于这些问题都非常敏感,反应也非常迅速,通常报道出现当天或者第二天就会组织商品抽检。
关键词:农产品;冷链;智能;仓储管理系统
中图分类号:F25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9-0213-02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是“十二五”规划的重中之重。随着对食品新鲜度的不懈追求以及对食品安全的日益重视,人们开始关注冷链物流。冷链物流是以保持低温环境为核心要求的供应链系统。冷链建设是农产品物流建设中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它是保障鲜活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我国农产品冷链物流起步较晚,冷链物流设施能力严重不足,冷库数量不足,第三方冷链物流企业发展滞后,农产品的冷链物流基础设施情况不容乐观。据统计,因冷链的不完善,我国水果蔬菜在采摘运输储存等环节的损失率高达25%—30%,造成经济损失超过750亿元。因此,运用现场总线技术、自动控制技术和智能信息管理系统技术等物联网先进技术,研究农产品冷链智能仓储管理系统,对提高冷链物流的效率、节约能源、降低物流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一、冷链物流仓储管理的现状
随着社会国际化程度的日益提升,冷链仓储市场也蓬勃发展。但是,目前中国的冷链市场却还不十分发达。究其原因主要有:仓储设施落后,规范标准不成熟,意识不足缺乏经验,管理意识陈旧等。
(一)研究背景
目前,国内外学者对冷链仓储的研究方向主要集中在以下两方面:
第一是RFID在仓储中的应用。RFID利用无线射频通信实现远距离识别的非接触自动识别功能。与传统物流领域普遍使用的条码技术相比,在读写距离、保密性、智能性、环境适应能力以及使用寿命方面都有显著的优势。
第二是仓储管理系统设计研究。随着RFID、WSN等技术的发展,将RFID和WSN进行整合并应用于开发智能仓储管理系统正逐步可行。该类系统提高了仓储运作和管理的工作效率,减少现有模式中查找货位信息的时间,加快出入库的流转速度,增加仓储系统的作业能力,并且提高了人员利用率,减少不必要的损耗。
(二)亟待解决的问题
1.对RFID、传感器感知技术等物联网技术在低温环境下工作研究不足。大多数农产品要求在低温条件下储存,而低温对于电子芯片、红外传感等都具有一定的影响。对于如何保证其在低温、潮湿等极端条件下仍能稳定高效地工作的研究比较少,而这正是实现仓储智能管理所必备的条件。
2.对于农产品冷链智能仓储管理方面的研究很少。大型冷库储存的农产品种类繁多,而每种产品都有其自身物理化学性质上的独特性,对储存条件的要求各不相同,仓库货存量大,货物出入流量大,对于如何做到准确、保质、保量方面的智能系统控制研究缺乏先例。
二、系统设计的主要技术
1.RFID射频识别技术(电子标签、无线射频识别)
RFID射频识别技术是一种非接触式的自动识别技术,它通过射频信号自动识别目标对象并获取相关数据,识别工作无需人工干预,可工作于各种恶劣环境。RFID技术可识别高速运动物体并可同时识别多个标签,操作快捷方便。
2.数据库技术
: 是基于通用语言的编译运行的程序,采用c#语言来编写程序。
Sql server2000: SQL Server 是一个关系数据库管理系统, SQL Server 2000是SQL Server 数据库管理系统的一个版本。具有使用方便,可伸缩性好与相关软件集成程度高等优点。
Visual studio:Visual Studio 是微软公司推出的开发环境,Visual Studio 可以用来创建 Windows 平台下的 Windows 应用程序和网络应用程序,也可以用来创建网络服务、智能设备应用程序和 Office 插件等。
3.现场总线技术
现场总线(Fieldbus)是近年来迅速发展起来的一种工业数据总线,它主要解决工业现场的智能化仪器仪表、控制器、执行机构等现场设备间的数字通信以及这些现场控制设备和高级控制系统之间的信息传递问题。
三、系统的设计
1.系统功能模块图
进行系统开发时,必须考虑系统的合理性、使用的方便程度和系统用户界面友好等特性。农产品冷链智能仓储管理系统主要包含5个功能模块,系统总体结构如图1所示。
2.模块设计
本系统要完成的工作是对库存中每个楞位的数据进行可视化查询。依据冷链仓库位置图,对库存状态进行分析。控制库区温度湿度以达到农产品的最佳储存环境,对仓储环境温 湿度进行实时监测与记录,并对超出规定范围的温湿度进行有效调控;查看库位利用情况,剩余空间情况。对该系统中所应用的关键技术进行研究,能够极大地提高系统的安全性和实用性,也能够提高系统的运行效率,设计的模块及完成功能如下:
(1)系统设置模块:在此功能模块,用户可以进行系统基本的环境量、出入库和设备操作类型设置,实现系统的各个模块的分工明确。
智能信息统计分析模块: 智能信息统计分析模块包括环境量数据查询模块、出入库数据查询模块和设备操作模块,可以完成环境量、出入库数据和设备的查询功能。在此功能模块,系统通过与传感器的连接可以及时反映并记录各种条件的温度湿度的数据,出入库货物的数据统计,以及设备的使用状况,使得操作更加方便,统计更加快速准确。
(2)智能温度湿度调控模块:温度湿度调控包括环境量上下限设置和环境量预警信息。通过预先设定的温度湿度的上下限值,能够控制温度适度在预定的范围内。当温度湿度达到一定的数值时,系统能给予预警。
(3)智能临界库存预警模块:临界库存预警模块包括库存上下限设置管理和库存预警信息管理。根据仓库的规模设置库存量的上下限值。但库存量达到一定的数值后,系统发出预警。
(4)智能仓储数据库:智能仓储数据库模块包括商品种类管理,商品管理和商品数量统计。其中,商品数量统计包括按商品统计、按商品种类统计以及按种类统计。此部分完成了商品的录入与统计。更加方便用户了解库存信息,并能快速做出相应的决策。
四、智能仓储管理信息系统具备的功能
农产品冷链智能仓储管理系统的开发针对于农产品的规范仓储:如何更好、高效地利用仓位,降低农产品在仓储流通作业过程中的损耗,合理控制库存量,实现出库入库的时序控制;仓储管理的远程控制端能够监控和调节仓库的温度、湿度,统计不同种类农产品的流通情况及分析其流通周期,预测现有库存的供应能力,及时预警作出定购决策;在出入库时通过操作屏的提示指导搬运人员选择合理的路径及合适的仓位。
1.农产品冷链仓储货区及货位的优化布局。运用CAD优化货位及货区的布局,选择合理路径以实现农产品出库入库的时间分离与空间分离。
2.农产品冷链仓储温度及湿度的智能控制。对温度、湿度传感器在不同货区的进行合理配置,实时监控货区温度及湿度信息,反馈至系统,借助于系统数据库储存的信息对货区内的温度及湿度进行自动化、智能化调节。
3.农产品冷链智能仓储管理系统研发。系统的模块化分解,模块逻辑的设计和模块功能的实现,对模块间进行整合,调试完善系统。能够实现对农产品出库入库作业、存货区的温度与湿度的自动调控、农产品未来需求预测、临界库存预警、库存信息实时更新及冷库运营日志的记录等环节的智能化管理。
结束语
1. 我国农副产品出口环境竞争力评价
按产品生命周期来划分,不同类型的产品有不同类型的环境标准,包括产品标准、周围环境标准、废物污水排放标准和加工生产标准。因此,决定农副产品环境竞争力的因素主要就是看农副产品生命周期全过程是否符合环保要求,包括农副产品的产地环境、投入物、加工生产方法、最终产品本身、废物回收利用情况等是否符合环保要求和规定,此外,还包括农副产品出口企业产品和体系认证情况、政府在农副产品生产制度、标准、检测、监督体系的建设和体制方面的协调情况等。从这些方面衡量,我国农副产品出口的环境竞争力亟待提高。
1.1农副产品产地环境状况需要改善 目前,国外对我国出口农副产品的检测已从产品的本身细化到派专人来监测产品的加工生产全过程,对原料的产地环境、农副产品产地环境质量和加工生产环境进行评价。虽然我国环保意识有所提高,但就整体而言,我国许多农副产品的产地环境状况不容乐观。长期以来,以高能耗、高污染为代价的传统经济增长模式使得我国出口产品的污染密集度很高。工业“三废”污染、过量施用化肥和农药、乱排乱堆畜禽粪便、随意丢弃农用塑料薄膜等农业污染正对我国的农业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这些污染中含有大量的对人体、牲畜及农作物有毒有害的物质,造成土壤质量下降,农副产品的品质得不到保障。
1.2农副产品标准、检测体系需要完善 在农副产品的生产、运输、储藏、加工过程中,由于设备、操作、管理不符合标准,极易带入病菌。加之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农副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农副产品的标准、监测、监督体系也不健全。从农副产品标准制定和实施情况来看,我国现行的农业标准化水平不高,未能与国际标准接轨,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推广还存在脱节等问题,很多农副产品还是无标生产、无标流通;从农副产品标准检测来看,我国农副产品的检验缺少统一标准,且农残、有毒有害物质的快速检测能力也不高。从我国出口产品被检查出的问题所涉及的标准看,很多项目是我国标准中是没有规定的,或国内没有相应的检测方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国内检测合格的产品到国外却常常不合格。一些具体承担检验检疫的单位受各种条件的限制也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不少产品出口企业,因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农副产品的一些指标无法检测,只有等待采样送到其他城市检测,而等待检测结果消耗时间,耽误货期,失去国外客户的信任,造成一定的损失。此外,在农副产品的合格评定和管理方面也存在着多头管理、重复检验、重复收费等问题;农产品检验检疫费用过高,周期长,也造成企业负担加重;检疫机构在其中应承担的责任也因为体制原因往往无法追究。
1.3农资生产资料管理需要加强 目前,我国在农、兽药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上存在着较为混乱的状况。生产资料管理上的诸多漏洞使得农药、化肥使用基本由单个农户自己掌握,以致于这些农产品使用的农药、化肥含量根本无法掌握。农药无统一管理,上游污染的水浇灌下游的农田,有害残留污染不可避免。化肥、有害农药的大量使用,造成部分农产品的农残、重金属、抗生素等指标明显超标。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加之监督执法的不力又助长了不法分子制售假冒伪劣农、兽药和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行为,加剧了农副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严重性。
1.4农副产品认证制度和标准有待完善 认证是对产品的一种评价和监督活动,包括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与农副产品有关的认证主要有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和绿色食品认证。此外,还有部分行业、地方和其他认证机构各自开展的多种形式的产品认证。体系认证主要是HACCP、ISO9000、ISO14000认证。从产品认证来看,目前,我国有机食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和无公害食品认证的认证标准不统一且分属不同部门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通过认证的农副产品质量良莠不齐。由于国内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标准不等同于国际有机食品标准,因而产品出口很难被认同。此外,一些企业违规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标志也对市场带来一定的扰乱。虽然我国已于2003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QS安全质量认证市场准入制度,但QS强制性认证覆盖的范围还不够广,对在农贸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还不能起到有效地监管作用。从体系认证来看,目前通过体系认证,尤其是HACCP认证的农副产品企业还不多。
第一条为了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提升农业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七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第八条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第九条国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第二章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听取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意见,保障消费安全。
第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及时修订。
第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农产品产地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调整,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
第十七条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十八条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第四章农产品生产
第二十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
第二十一条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第二十三条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二十五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第二十六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第二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其成员应当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
第五章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第二十八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第三十条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第三十一条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第三十二条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第三十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
第三十六条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采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第四十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有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二条进口的农产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尚未制定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
第四十五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生产、销售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农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追偿。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第八章附则
关键词农产品技术贸易壁垒对策
1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及其对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影响
1.1食品安全、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法规
发达国家都制定了完整的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这些法律既规范着国内农产品的生产和加工,同时也将不符合标准的国外产品挡在了国门之外。例如,日本依据《食品卫生法》、《植物防疫法》、《家畜传染病预防法》对入境的农产品及食品实行近乎苛刻的检疫、防疫制度。对于植物检疫,凡属日本国内没有的病虫害,来自或经过发生该病虫害国家的寄生植物和土壤均严禁进口。作为食品或食品原料的动植物、农产品还需要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的食品卫生检查。对于强制性检查食品,要逐批进行百分之百的检验。对不同时间进口的相同商品,则规定每次必须检验,而对日本国内同类产品只需一次性检验即可。目前,我国蔬菜出口正遭遇此类限制。
1.2质量标准、食品标签和包装要求
目前,发达国家仍然在不断升级质量检验标准,检测项目也越来越多。例如,美国是世界上食品标签要求最严格的国家之一,食品标签多达22种,且逐年修订补充。美国要求所有包装食品应有食品标签,澎化食品还要有营养标签,必须标明至少14种营养成分的含量。再如日本,从前设定的进口农产品残留物限量标准是63种2470项,而今年实施的“肯定列表”则新增了51392个限量,涉及264类食品中的734种化学品残留,同时禁止使用15种农药、兽药,这使得农产品检测项目成倍增加。日本是我国食品、农产品出口的大市场,占我国食品、农产品出口总量的32%,“肯定列表”制度的实施大幅抬高出口技术门槛,直接影响我国近80亿美元的农产品出口额,涉及到6000多家出口企业。
1.3环境保护和动物福利要求
发达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规,对进口农产品形成了通常所说的“绿色壁垒”。绿色壁垒主要包括国际和区域性的环保公约、国别环保法规和标准、检验和检疫要求、“绿色包装”和标签要求、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等自愿性措施、生产和加工方法及环境成本内在化要求等。例如,1995年4月,发达国家要求实施《国际环境监查标准制度》,要求产品达到IS09000系列标准体系,还要求使用“绿色环境标志”,例如,德国的“蓝天天使”、日本的“生态标志”和欧盟的“欧洲环保标志”等。动物福利问题则尤其为欧盟所重视,例如,鸡场饲养密度一般为12只/m2,欧盟却提出每平方米只能养10只,理由是密度太大,鸡会感到不“舒适”。由此养殖成本增加,形成贸易壁垒。
1.4新技术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安全问题
最典型的就是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问题,这一直是国际争论的焦点。美国由于占据转基因技术的制高点,对转基因食品的推广持积极态度,而欧盟和日本等国家则坚决反对,由此也引发了有关转基因农产品进口管理措施的讨论。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呈日益升级的趋势。例如,日本自2003年起在全国推行“大米身份认证制度”,即凡进入日本国内市场的大米必须标明品种、产地、生产者姓名和认证号码等,否则不允许销售。“大米身份认证制度”推行之后,日本各地又对新制度“层层加码”,把认证范围推广到蔬菜,要求市场上销售的本地蔬菜都必须有认证标志。对中国蔬菜等农产品来讲,今后进入日本市场将更趋困难。
近年来,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直接使中国农产品出口遭受巨大损失,其扩散效应造成的间接损失更是难以估计。据商务部统计,我国有90%的农业及食品出口企业受国外技术贸易壁垒影响,造成每年损失约90亿美元,出口受阻的产品从蔬菜、水果、茶叶到蜂蜜,进而扩展到畜产品和水产品。国外实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已成为制约我国农产品出口的最大障碍。
2我国农产品出口遭受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原因探析
2.1国内自身原因
(1)农产品自身存在质量问题。我国人口众多,人们环保意识比较薄弱,农产品的生产及其加工品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如水源污染导致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河流的污染直接影响水产品的卫生质量;农药、兽药的滥用,造成农产品中的农兽药残留超标;违规或超标使用添加剂,使得一些农产品及其加工品不符合健康和环保要求。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20%~30%的蔬菜存在农药残留严重超标问题,使其出口受阻。
(2)政出多门,监管不力。我国农产品安全管理涉及经贸、工商、卫生、质检等多个部门,由于存在多头监管,职责不清,监管不力,造成权威不足,收效不明显。
(3)农产品和食品质量管理,标准化与认证体系建设滞后,食品安全的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不接轨,检验技术和检验手段也有待改进。
(4)农产品和食品生产以小规模个体农户为主体,加工企业规模不大,技术含量不高,竞争实力不强,战略经营的理念和市场营销能力比较薄弱,对国际市场的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的动向知之甚少,不能适应快速多变的国际市场需求。
2.2国际方面的原因
(1)发达国家实施贸易保护的需要。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成本低廉,生产劳动密集型农产品有一定的成本比较优势,能够以较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此外,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各国在关税和市场准入方面也逐步放松,我国农产品出口的传统关税门槛因此随之降低,这就为我国扩大农产品出口创造了更宽松的环境和条件。
(2)消费理念的转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注重改善生活质量,越来越关注保护环境。相应地,人们的消费理念也就由“生存型”向“发展型、健康型”转变,对营养、健康、卫生、无污染的安全食品的需求量越来越大,绿色消费正成为世界性的消费潮流。
(3)国际标准在SPS协议和TBT协议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自世贸组织成立以来,各成员国都在积极援引WTO协议和国际标准进行贸易交涉。但是,迄今为止,在国际标准制定过程中,发达国占据主导地位。
3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对策
3.1大力发展绿色产品,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
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当务之急是要从源头抓起,大力发展绿色食品,加强全过程监管控制,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和保证食品安全。绿色食品生产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通过对农产品生态环境和生产过程中投入物的控制来对农产品进行品质管理,能有效地提升农产品品质,成为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有效措施。针对农产品出口面临的新形势,出口企业要加强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规范管理养殖、种植和加工环节,促进种植、养殖水平的提高,确保出口产品安全合格。
3.2建立负责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的专门机构
要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扩大农产品出口,有必要设立负责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的相应机构。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研究实施重大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协调我国技术性贸易领域多边、双边合作与交流中的重大问题的方针政策和原则立场;承担建立全国技术性贸易措施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的工作等。这有利于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有利于企业形成合力,联合作战;有利于部门间、行业间、企业间加强沟通,在应对技术贸易型壁垒上收到良好效果,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
3.3建立和完善农产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
建立和完善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是应对农产品出口技术性贸易障碍的技术保障。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需要组织专家加强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研究,修改、完善我国的农产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提高标准水平,推动我国食品工业加快发展速度,全面提升我国农产品出口的竞争力。
3.4加大WTO/TBT、SPS人才培养力度
技术性贸易措施涉及方方面面,影响到生产、加工、仓储、运输、国内外贸易等各个环节的众多企业及中介组织、政府管理部门、消费者自身。所以,要应对农产品出口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客观上需要有一支熟悉WTO规则,尤其是WTO/TBT、SPS协定、WTO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国际标准、指南、争端的人才梯队。因此,必须依据新的形势,尽快培养相应地专门人才,立足长远,为实施农产品走出去战略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夏英祝,祖书君.绿色壁垒和绿色壁垒效应[J].农业经济问题,2004(1)
关键词:黑龙江省;农产品;物流园区
中图分类号:F304.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100(2008)09-0076-03
Abstract:HeilongjiangProvinceisamajoragriculturalprovince,exploringtheplanningandbuildingoflogisticsparkofagriculturalproductsforthedevelopmentofagricultureandtheCountyeconomicofHeilongjiangProvinceisofgreatpracticalsignificance.ThispaperdeeplydiscussesthefeasibilityofbuildingagriculturalproductslogisticsparkinHeilongjiangProvince,Specificallyanalyzestheproblemwhichshouldbeavoidedandpresentssomemeasures,toprovideafewusefulreferencesforHeilongjiangProvince.
Keywords:Heilongjiangprovince;agriculturalproducts;logisticspark
农产品物流园区是指由分布相对集中的多个农产品物流组织和物流设施,以及服务功能不同的专业化农产品物流及加工企业等构成的,能实现农产品物流规模化、功能化的农产品物流组织区域。随着黑龙江省经济的发展,农产品物流需求不断增加,加强农产品物流园区建设,对于黑龙江省现代农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1建设农产品物流园区必要性分析
1.1有利于实现集约化管理和规模经济效益
农产品物流园区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手段可对现有农业物流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如统一利用仓库、配送中心及车辆等设施、设备,通过将各类农产品汇集,进行必要的分拣、流通加工后,按用户要求实行配送,从而提供低成本高水平的物流服务,实现集约化管理和规模经济效益。
1.2有利于提高农产品物流服务水平
农产品物流园区从实质上来讲,是通过集中投资,依靠完善的农业基础设施、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和管理方法等对入驻企业和服务机构、部门的统一协调、管理,来实现其服务方式的互补,将农产品快速、高效的送到消费终端,提高整体服务水平,最终达到物流、商流、资金流、信息流的结合和统一。
1.3有利于改善社会环境
农产品物流园区由于汇聚了多个农产品物流中心、企业等物流结点,并且多位于公路、铁路、航空、水路等运输方式的衔接处,可以有效地改善交通环境,同时减轻散乱的物流设施的建设对城市的负外部效应,有利于城市及周边地区的规划建设。
1.4有利于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
农产品物流园区由于具备优越的交通位置,因此便于农产品运输方式的转换,促进联合运输、共同配送的发展。此外,园区通过优惠的扶持政策和配套的基础设施,还可以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企业和资金入园,所产生的聚集效应又可扩大商圈,增加交易机会,从而带动区域经济的发展。
2黑龙江省建设农产品物流园区的可行性
2.1农业发展较快,商品率较高
黑龙江省农产品资源丰富,见表1。其中除少部分用于自给,其余都将进入流通领域,农产品的商品率较高。大量的农产品为物流发展提供了需求,也为农产品物流园区的集约效用提供了可能。
2.2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目前黑龙江省铁路里程5503公里,公路里程139335公里,内河航运里程5528公里、民用航空总里程138845公里,初步形成了以哈尔滨市为中心,辐射全省,联结全国及东北亚主要国家的,以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构成的综合交通运输网络。此外,全省通信、广电、计算机网络等信息网初具规模,基本构建了以国家公用网为主体、专用网为辅助的信息化网络结构。发达的交通运输网络和不断完善的通信设施,为黑龙江省农产品物流园区的建设奠定了基础。
2.3政策上的支持
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为东北经济发展带来了历史性机遇,更为物流业快速发展创造了条件。《黑龙江省现代物流“十一五”发展规划》详细描绘了全省现代物流区域布局和主要建设内容,《哈尔滨市“十一五”规划》中也明确提出要以构建“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物流配送网点”为支撑,以物流网络和物流信息平台、交通信息平台为依托的城市物流体系。政府的大力倡导和支持将加快黑龙江省农产品物流园区建设的步伐。
2.4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稳步发展
目前,黑龙江省已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142个,交易额达亿元以上的农产品批发市场34个,全省拥有城乡集贸市场1744个。黑龙江省还建成了以哈尔滨哈达果品批发市场、齐齐哈尔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黑河果蔬出易中心、北安对俄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为载体的黑龙江省农产品出口市场网络,稳步发展的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一定程度上为农产品物流园区的实施运营创造了条件。
3黑龙江省建设农产品物流园区应规避的问题
3.1避免缺乏规划,盲目建设
目前,很多地区在园区规划建设过程中大多是从行政区域而非经济区域出发,没有充分考虑园区的辐射作用,容易导致重复建设。另外,同一区域内各个物流节点在覆盖半径和区域效应等方面也缺乏相互协调,出现与城市总体规划等脱节的现象。如果缺乏对物流需求和整体协调性的分析、盲目建设,将会导致园区战略定位不准、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等后果。
3.2避免政府过多干预
农产品物流园区的建设和运作离不开政府的参与,受传统体制的影响,政府极易扮演双重角色,即“所有者”和“经营者”,干预过多,缺乏对自身的准确定位,使得企业性质的物流园区不能充分发挥自主性,市场导向作用不明显,因此,要避免政府过多干预,以促进农产品物流园区的市场化发展。
3.3避免园区概念和功能不明晰
黑龙江省农产品物流发展起步较晚,对物流园区的概念和功能还不是很明确,表现为将物流园区和物流中心等节点混为一谈。物流园区是通过对物流中心进行资源、管理、技术等方面的集成,是高于物流中心的集成化、综合化的节点。功能不明晰将会导致园区在规划建设中出现布局不合理、运作不规范、服务不全面的现象。这也是黑龙江省在农产品物流园区建设过程中应注意的一个问题。
3.4避免低水平物流服务
目前,黑龙江省农产品物流还局限于仓储、运输和简单的流通加工,自营物流企业“重生产、轻流通”,第三方物流企业又处于起步阶段,发展水平参差不齐。通用仓库较多,适合农产品的低温库、冷藏库等却严重短缺;叉车、托盘等装卸设备数量有限,大多还依靠人力手工劳动,机械化、自动化水平低。此外,电子商务发展缓慢,网络宽带尚未普及,与现代物流快速、准确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另外,黑龙江省在流通加工、包装等方面对农产品的增值能力也比较弱,因此,农产品物流园区建设的重点应向规范化、信息化、标准化、全面化发展。
3.5避免缺乏整体观念
目前,很多园区在规划和建设过程中,只注重规模和设施的投入,而忽视了园区内的管理工作,入驻企业主要是仓储、运输等物流企业,没有考虑到与保险、金融等部门的协作,同时内部缺乏整体协作观念,企业受各自利益的驱使,往往忽视园区的整体利益,造成服务效率低下、服务功能欠缺、服务标准无法统一、总体水平不高的局面,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黑龙江省农产品物流园区的建设速度。
3.6避免专业人才匮乏
物流专业人才缺乏是造成物流园区和企业服务水平不高的重要原因。目前,黑龙江省的物流人才非常少,层次也偏低,在全省范围内只有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商业大学、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黑龙江工程学院等几所院校开设了物流管理专业,而培养出来的人才也只是单纯侧重于工业方面的产品物流,缺乏既掌握农产品物流运作流程又懂得农产品物流园区建设、电子商务及信息管理的相关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加之很难从外省吸引相关人才,这都造成了黑龙江省农产品物流园区发展缓慢。
4黑龙江省建设农产品物流园区的对策
4.1明确园区定位
物流园区在规划前必须展开科学的市场调研,对其存在的基础条件进行分析,根据供需实际进行园区选址、功能定位以及运营模式的确定。黑龙江省在进行农产品物流园区功能定位时,应从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出发,具体分析农产品物流园区的服务增值能力、空间布局和交通安排,为经济发展预留一定的空间,使规划建成后的农产品物流园区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农业及物流产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
4.2与实际紧密结合,科学选址、合理布局
物流园区的建设是一项复杂且庞大的工程,其中选址和布局最值得重视,要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在规划时,应先拟定实施方案,循序渐进,有计划、分步骤、分层次地进行开发,确定规划的阶段性目标,建立阶段性评估审查制度,以保证规划的最终实现,符合黑龙江省现代农业的发展需要。
4.3明确战略规划
黑龙江省可以选择在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大庆等城市边缘地带设立农产品物流园区。从时间上看,1~5年内,拟规划建设1~2个农产品物流园区,引入一定量的物流企业、农业加工企业和商贸集团,主要功能以仓储、运输、配送为主,逐步形成县域物流规模;5~10年内,拟规划建设3~4个大型的现代化、多功能的农产品物流园区,逐步引入多种类型企业和服务机构,加强与金融、交通、海关、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紧密合作,发展成集包装、流通加工、集散等功能为一体的现代农产品物流园区。
4.4坚持市场化运作
省政府要按照市场经济要求,转变职能,强化服务,使物流园区这一基地成为物流企业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舞台。在物流园区的建设运营过程中,坚持以企业为运作主体,明确政府的引导功能,按照“政府搭台、企业唱戏、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完善配套、搞好服务、市场运作”的企业主导型市场化运作模式进行规划建设。
4.5加强软、硬环境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首先,要完善农产品物流园区内储运设施的建设,加强保温库、冷藏库的建设,增加温控设备和防潮设备,提高机械化和标准化程度,以降低农产品在各环节的流通成本。其次,在建设过程中要打破物流节点传统的封闭状态,建立现代管理制度,强化服务理念,建立相应的准入机制和创新的业务模式,进一步规范、提升标准化运作;此外,要加强园区内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内部联网,以对物流各环节进行实时跟踪和全程管理,搭建电子交易平台,节省交易成本,提高物流服务水平。
4.6注重人才培养和引进
物流人才是园区建设和规划的重要支撑,因此,黑龙江省应加强物流战略人才的培养力度,提高物流园区规划人员的能力,壮大物流人才队伍。可通过政府、院校、企业三方共同努力来实现,培养掌握农产品物流、园区规划、电子商务及信息管理等方面综合知识的人才,同时,鼓励多层次、多方面的园区规划教育和培训,建立一系列引进优秀人才的制度,以满足黑龙江省经济发展近期和远期对人才的需求。
4.7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农产品物流园区建设周期长,投资额度大,政府应在土地、融资、税费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为园区的发展和招商引资创造良好的环境。政府应出台具体的物流园区土地出让金标准及有效年限、分期支付用地的价款办法,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可为园区建设提供贷款贴息和贷款担保;实施“适度税负”政策,对入驻园区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减免税费,可比照“两减三免”优惠措施,在园区投入使用前两年内免收,后三年减收等办法,支援黑龙江省农产品物流园区的建设。
4.8注意风险防范
由于投资建设规模巨大,使用期限较长(一般为30~50年左右),物流园区存在投资回收期较长,短期利益不易估算等问题,导致运营风险相对较大。因此,在整个建设运营过程中,要注意物流需求预测、长期发展规划、园区内资源整合等关键问题,建立预警制度和风险防范制度,将物流园区的风险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邬文兵,龙炜.我国农产品物流园区发展定位研究[J].物流技术,2006(5):3-5.
[2]陈代芬,郑.我国农产品物流园区发展模式与对策研究[J].广东农业科学,2007(6):91-94.
[3]陆昱博,魏方.物流园区科学规划建设思路探讨[J].商业经济,2008(10):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