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5 11:21:11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雷电灾害防御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及各县(市)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加强雷电灾害监测和预警系统建设。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要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及雷电灾害防御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安全生产监管、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防御的有关工作。
电力企业负责高压电力设施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的监测,提高雷电灾害预报的准确性和服务水平。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监测、预报雷电灾害所需要的有关信息。
第六条下列场所和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三)电力、广播电视、通信、旅游等设施和计算机网络系统;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等单位;
(四)国家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防雷装置必须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七条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相应资质等级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的,不得施工。防雷装置竣工后,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九条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办结审核手续,发给《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不合格的,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申请单位按照《意见书》要求进行修改后,重新进行报审。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核同意的防雷装置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方案的,须重新报审。
第十一条防雷装置竣工并经过验收合格的,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办结有关验收手续,发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待其改正后,重新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必须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主动申报年度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对检测不合格的,应提出整改意见;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告知防雷装置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检测报告应当真实、科学、公正、准确。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或者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维修。防雷装置修复后,应当申请当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重新检测。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或者损坏防雷装置。
第十六条雷电防护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的雷电防护产品。
第十七条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统计、鉴定和评估工作,并将统计分析结果向社会公布。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统计、鉴定和评估工作。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第十八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雷电灾情和年度雷电灾害情况。
第十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监督与检查,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防雷建筑物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场所进行防雷安全检查。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施工验收规定》和《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中,、的;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雷电防护产品的。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防雷装置:是指由接闪器(包括避雷针、带、线、网)、引下线、接地线、接地体以及其他连接导体构成的具有防御直击雷性能的专业系统,或者由电磁屏蔽、电涌保护器等电位连接、共用接地网以及其他连接导体构成的具有防御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专业系统。
一、本单位法人代表对本制度的制定及执行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员负责本制度的具体实施、检查工作。
二、加强宣传教育,普及防雷知识。积极配合气象防雷部门的科普教育活动,宣传防雷减灾的法律法规及科学知识,提高职工的防雷意识,使职工了解雷电灾害的特性,掌握雷电防护基本知识,增强自身防护能力。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本单位必须安装防雷装置。安全管理员定期检查防雷装置使用及维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隐患,按时参加防雷装置的定期检测工作,保证安全有效。
四、储罐区及生产车间等重点部位,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以避免雷击时引发灾害事故。
五、保护好防雷装置。对破坏防雷装置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及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保护、爱护防雷装置的人员进行嘉奖。
六、尽量避免在雷电天气下作业。必须作业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七、发生雷电天气时,人员应做到以下雷电防御措施:
1、不宜停留在楼(屋)面上或空旷地带;
2、不宜站在高大建筑物、大树、电杆、塔吊旁;
3、不宜在水面或水陆交界处作业;
4、不宜在空旷的室外活动以及骑单车或摩托车;
5、尽量减少使用电话和手提电话;
6、远离水管、电气线路或金属门、窗;
7、切勿处理并远离开口盛载的易燃物品;
8、不宜进入空旷地带的棚屋、岗亭等建(构)筑屋;
9、不宜使用无防雷措施或防雷措施不足的电视、音响等电器,断电后放到安全的地方。
八、发生重大雷电灾害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1、及时向气象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2、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3、消除火灾等危险源;
4、抢修被损坏的通讯、供电等基础设施;
5、维持厂区的治安;
6、严格保护好事故现场;
关键词:农村中小学;防雷技术;要点
Abstract: Aiming at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rural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s in lightning protection, combined with the Qinghai Kunlun secondary lightning disaster prevention demonstration project, from the site investigation, design, construction technology and other aspects of the evaluation and summary, draw the rural primary and middle schools, basic method and must adopt measures, in order to guarantee the rural middle and primary school teachers' and students' life and property safety and provide basis for making decision.
Key words: countryside elementary and middle schools; lightning protection technology; key points
中图分类号:K826.16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07-0020-02
1、项目概况
1.1 项目概况:西宁市农村中小学雷电灾害防御示范工程(西宁市13所中小学雷电防护装置设计与施工)项目由中国气象局批复下达,青海省雷电灾害防御中心作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管理,青海安居防雷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实施。
1.2 地理环境:项目在西宁市区内实施,西宁地区位于青藏高原东部,属于低山环抱的拗陷盆地。盆地呈条带状近东西向展布,南北宽约3~6km,东西长约50km,海拔高程为2200-2600m,地形南高北低,地貌上属湟水河南岸一级阶地。
1.3 水文地质:西宁市区地下水稳定水位埋深于自然地面下4.5-8.4m,水位变化幅度±1.0m,含水层为卵石,地下水属第四系砂砾石孔隙潜水,泥岩强风化层顶板为相对的隔水底板,地下水流向总趋势由南西向北东迳流,最终排泄和补给湟水河。
①地下水的腐蚀性:a.地下水对砼结构具有中等腐蚀;b.地下水对钢筋砼结构中钢筋长期浸水时无腐蚀,干湿交替时具有中等腐蚀。
②地基土的腐蚀性:a.地基土对砼结构具微-弱腐蚀性,以弱腐蚀为主;b.地基土对钢筋砼结构中的钢筋具微腐蚀性;c.地基土对钢结构具微腐蚀性。
1.4 气象条件:西宁地区属大陆性高原半干旱气候,其特点为干燥、多风、蒸发量大于降水量、太阳幅射强、昼夜温差大、冬寒夏爽。
根据气象资料:年平均气温为6.2℃,年平均降水量为366.8mm,蒸发量为1683.1mm。西宁气象站年平均雷暴日数40.3天,雷暴主要发生在4—10月,雷暴初日为5月3日,终日为10月5日,初终间日数为156.3天。最小相对湿度为0%。雷电的基本特点是夏季雷暴多、属雷暴多发地区。
2、防雷现状
西宁市农村中小学基本处于空旷地带,人员集中,防雷保护显得尤为重要,每年雷雨季节,学校的电子设备(如:监控系统、计算机设备、卫星通信设备、程控交换机等弱电设备)、燃气锅炉、金属旗杆等都有不同程度的雷击损坏。土质干燥,土壤电阻率约在210-65Ω·m之间。为保证校内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保证供电的可靠性以及电子设备的正常良好运行,必须要有良好的接地系统来保证,应采用热镀锌角钢和热镀锌扁钢增设人工辅助接地网,接地电阻值要求≤10Ω,各系统的交流地、直流地、保护地、防静电地、防雷地均可接到新增设人工辅助地网上形成等电位连接系统。
调查表明:教学楼和办公楼无直击雷防护装置的占91%,电源和信号系统无防雷电波侵入设施的占100%,中心机房无防雷击电磁脉冲设施的占100%,燃气锅炉房无直击雷防护装置、电源系统无防雷电波侵入设施的占100%,金属旗杆、足球门、篮球架、主席台金属罩棚无良好接地的占100%。
3、采取的主要防雷技术措施
3.1 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94(2000年版)的第2.0.3条的规定,西宁市农村中小学校区内的建筑物属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需在建筑物天面设置避雷针或避雷带(网格),以起到抑制强雷电的作用。
安装位置:在教学楼或办公楼的屋面上架设避雷带,垂直方向通过引下线与接地体连接。
安装材料:避雷带采用¢12镀锌圆钢;避雷带支撑杆采用¢12镀锌圆钢。
接地引下线及接地电阻要求:引下线优先利用建筑物立柱主钢筋,引下线平均间距要求≤25m,否则宜利用40×4镀锌扁钢或¢35㎜2铜缆。接地电阻要求≤10Ω。
远程教育卫星接收天线需做避雷针加以保护,经计算,针高为4m,接地电阻≤4Ω。
燃气锅炉房的屋面应加装避雷带,接地电阻≤10Ω。
3.2 校内电子信息系统的雷电防护:根据《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中第4.3.1条规定,西宁市农村中小学电子信息系统雷电防护等级为D级。
①供电线路防雷电过压保护:雷击事例表明,从供电线路入侵的雷电过电压占雷击事故的大部分,可直接损害计算机、电子设备及火灾报警等控制系统,而变压器、UPS等设施不能消除雷电过电压,因此按IEC62305的原则,信息系统(计算机,通信和各类电子控制系统)的供电线路上应设置多级防雷保护措施(一般为三级、重要设备为四级配置),从而将过电压降到设备能承受的水平。
另外,雷电流主要是由首次雷击电流和后续雷击电流所组成。因此,雷击电磁脉冲防护必须考虑到如何抑制(或分流)首次雷击电流和后续雷击电流。在设计供电线路雷击电磁脉冲防护方案(须采取多级防护措施)的同时,还必须考虑防护器件各级之间的能量配合及设备所能承受的SPD的残压。
电源防护示意图
西宁市农村中小学供电系统采用三相五线制(TN-S),供电系统应采用二级的过电压防护装置,本方案设计防护措施如下:
第一级SPD安装在学校低压配电室市电输入端;第二级SPD安装在中心机房配电输出端。
关键词 雷电灾害;特征;防护;思想;方法
中图分类号TN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2)58-0099-02
雷电灾害是联合国公布的十大自然灾害之一。据统计全球每年因雷击灾害造成的损失在10亿美元以上,伤亡1万多人。近年来,随着电子计算机及其微电子仪器在各领域的广泛应用,其抗雷电电磁脉冲的能力越来越弱,由此,雷电造成的灾害也越来越重。
1 鹤壁市雷电灾害特征
鹤壁市位于河南省北部太行山东麓和华北平原的过渡地带,属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四季分明,光照充足,温差较大。区内地貌类型主要由低山、丘陵岗阜及平原组成,地势落差较大。年平均雷暴日数为28.8天,属于多雷区。根据1998年~2006年近十年来鹤壁市雷灾事故统计分析,鹤壁市境内雷暴发生全年都有,但绝大多数发生在3月份~9月份,占90%以上。由于雷击具有很强的选择性,山地、江河、湖泊及地下矿藏等地区以及高楼大厦最易遭受雷击,因此,鹤壁市雷电灾害具有显著的地域分布特征。市区雷电灾害发生率明显高于县区,县区高于乡镇。城市的雷电灾害主要表现为雷击建筑物和损坏现代化设备,农村的雷电灾害主要表现是危及人畜。
例如2004年3月31日,鹤壁市火电厂遭雷击,内部通讯网络及信息系统受雷电感应影响严重损坏,并且一部分发电设备遭到破坏,直接经济损失达百余万元;2006年8月28日,鹤壁市消防支队遭雷击,击坏变压器、计算机、交换机、UPS电源几十台,楼道声控自熄开关全部损坏,电源及网络系统全部瘫痪,此次雷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几万元,索性当时没有火灾报警,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提出建筑物防雷分为外部防雷保护系统和内部防雷保护系统两部分,两者缺一不可。经调查,这两个受灾单位仅有外部防雷保护措施,均无内部防雷保护措施。因此,一套完整的雷电防护系统在城市建筑物防雷中显得尤为重要。
2 雷电防护基本思想
2.1 综合性
综合性即是全面性,全面考虑雷电的防护问题,应从直击雷的防护、雷电感应的防护进行综合考虑。直击雷防护又要注意接闪系统、接地系统。雷电感应又要考虑电源系统、信号系统、等电位系统等。假如说防雷应注意5个方面,如果只注意了4个方面,他的安全系数并不是80%,其实际安全系数多说只有10%。这是因为雷电并不是专门袭击你防护很好的地方,而恰恰相反,雷电常常袭击你防护最弱,隐患最多的地方。
2.2 系统性
所说的系统性即雷电防护各方面之间都有着各种联系,不应把各个方面的雷电防护截然分开,孤立看待。应把雷电防护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考虑。
2.3 科学性
即采用先进的科学理论和科学技术,而不要使用落后的废止理论、技术及规范,以提高雷电的防护能力,提高安全系数。
2.4 实用性
实用性即是在保证科学、合理、安全的前提下,以尽量低的资金投入,达到降低被保护设备的雷击损坏概率,从而提高设备的安全运行系数。
3 雷电防护基本方法
3.1 接闪
指控制雷击点的范围。为雷电提供泄流通道,从而在一定范围把闪击能量从这个通道引入大地的接闪装置,其耐流耐压能力和连续接闪效果直接关系到泄流的效果。
3.2 分流
指引下线对分流效果的影响。引下线的粗细和数量直接影响分流效果,引下线多,每根引下线通过的雷电流就小,其感应范围就小。引下线相互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规范中的规定。
3.3 均压
指使建筑物内形成一个等电位体。现代建筑物多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其屋面、梁、板、柱及基础内钢筋的大部分都是自然而然的焊接或绑扎在一起的,其整体建筑框架形成法拉第笼。在均压恒电位的同时,也可保证建筑物内不会产生反击和危及人身安全的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
3.4 屏蔽
屏蔽的主要目的是使建筑物内的通信设备、电子计算机等精密仪器以及自动控制系统免遭雷电电磁脉冲的危害。建筑物内的这些设施,在防雷装置接闪或附近打雷时会受到电磁干扰的影响,有时在邻近建筑物接闪时,也会受到从该处传来的电磁波的影响。因此,我们应尽量利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内的钢筋,即建筑物内地板、顶板、墙面及梁柱内的钢筋,使其构成一个六面体的网笼,从而实现屏蔽。
3.5 接地
接地是为了泄放雷电能量。在IEC等标准中均不提倡单独接地,“共地”已成为当今接地的主流。现代建筑物当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时,符合规范条件的应利用基础内钢筋作为接地装置。当达不到规范中规定的条件时,可用人工接地装置,但应形成环形接地网。
3.6 布线
指如何布线才能获得最好的综合效果。现代化的建筑物都离不开照明、动力、电话、电视和计算机等设备的管线,在防雷设计中,必须考虑防雷系统与这些管线的关系。除考虑布线的部位和屏蔽外,还应在需要的线路上加上浪涌保护器。因此,笔者认为在设计室内各种管线时,必须与防雷系统统一考虑。
4 结论
上述防雷的基本指导思想和具体技术方法,是达成防雷核心技术措施的有效途径。这六种技术方法都有其局限性,一般要结合使用才能起到隔离雷电能量的作用。因此,防雷装置只有组合成完整的防雷系统,才能够为保护对象提供其所需的防雷安全空间,才能确保防护对象的防雷安全。
参考文献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昆明市管辖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干旱、暴雨、寒潮、霜(冰)冻、雷电、大风、冰雹、大雾、暴雪、高温等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和工作机构,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将气象灾害防御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气候评价、人工影响天气、雷电高发易发区域及易燃易爆行业雷电安全监管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气象灾害普查,编制气象灾害风险区划,依法组织开展本地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开发建设等项目规划初期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定气象灾害防御对策和措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
第五条[基层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气象工作站(服务站),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应当配备兼职气象信息员,做好基层气象灾害防御宣传教育、气象设施保护、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递、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
第六条[社会参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依法参加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参加气象灾害防御志愿服务活动,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气象灾害应急救援技能。
鼓励社会力量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供物质、资金捐赠。
第七条[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建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承担气象灾害与防护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气象灾害调查鉴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气象灾害隐患整治督查、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职责,为防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提供技术服务,为防雷减灾安全监管、市场监管和行政审批提供技术支撑。
第八条[专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农作物主产区加大气象灾害、预警设施建设密度,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专项工作,为农林业生产、防汛抗旱、森林防火、农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交通安全、地质灾害防治、旅游安全等提供专题气象保障。
第九条[气象灾害防御探测设施建设保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并公布实施本地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对可能遭受气象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及公共区域,应当督促建设单位配套建设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播发终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或擅自移动、关停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气象探测设备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播发终端。
第十条[气象探测资料共享]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基于大数据平台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及数据共享机制,形成合力科学防御气象灾害。
实行气象探测资料统一汇交制度,各级气象台站以及从事气象探测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资料。
第十一条[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传播载体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人员密集场所和气象灾害易发、多发地点配置气象预警终端。加强农村地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机制和传播渠道建设,利用气象公共信息显示屏、网络、电视、微信、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二条[气象公共信息进社区、住宅小区]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社区、住宅小区气象预警终端建设,推进气象公共安全社区、住宅小区创建工作。
第十三条[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平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本地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并与同级政府应急指挥平台和相关部门专项应当指挥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整合各相关部门资源,实现气象灾害、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统一、集中、权威。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承担本级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第十四条[预警信息与传播] 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应当通过各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平台等渠道,统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各有关部门及媒体有义务及时、准确、无偿地向公众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需要及时增播或插播,标明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紧急情况下,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本条例,通过短信方式无偿向本地全网用户发送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提醒社会公众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准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不得擅自更改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的信息内容和结论,不得传播虚假气象信息,不得转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的气象信息。
第十五条[智慧气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智慧城市建设中推进智慧气象专项建设,支持和鼓励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充分利用现代移动互联网技术,开发建立集约共享、全媒体融合、按需推送的气象灾害防御信息平台,建立基于互联网气象+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智慧气象灾害防御信息服务模式,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入城市网格化管理平台,促进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广泛应用。
第十六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救援技术培训和演练。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措施,并与本部门、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七条[干旱灾害防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开展重点农经作物主产区、林区、生态保护区、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区的旱情监测,加强人工增雨监测、指挥、作业等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库塘蓄水、农业抗旱、森林防火等需要,适时开展抗旱应急人工增雨和水库蓄水常态化人工增雨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水务、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干旱灾害特点和风险评估结论,因地制宜修建中小型蓄水、引水、提水和雨水集蓄利用等抗旱工程,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保障干旱期城乡居民生活供水的水源贮备;合理调度水资源,推广节约用水和抗旱耕种先进技术,引进耐旱品种,预防、减轻干旱灾害。
第十八条[暴雨洪涝灾害防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暴雨发生风险,开展河道、水库、堤防等防洪设施建设,加固病险水库,雨季期间定期疏通河道,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堤防等重要险段巡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排水(涝)管网、排涝泵等建设,定期组织城市内河、内湖的清理。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持续性强降水或突发强降水监测和预报预警,及时预警信号。
根据预警研判可能导致城市内涝、山洪灾害、地质灾害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即启动暴雨应急预案,做好积水易涝区域整治、交通疏导、抢险救灾等工作。情况紧急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在一定区域内采取临时交通管制、关闭公园和旅游景点、中止大型活动、停工停课等应急处置措施,并引导受影响人群就近疏散至应急避险场所。灾害影响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报经上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紧急转移、疏散高危险区域内的人员。
第十九条[低温冰冻灾害防御] 霜冻、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生效期间,供水、电力、供气、通信、公路、铁路、航空、地铁、公安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能职责组织开展应对处置工作,重点做好山区道路、高速公路、机场、轨道交通的灾害应急工作;农业、林业、园林绿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农民及相关生产经营单位采取覆盖、深灌水等防寒、除霜、防冻措施;水务部门、自来水公司应当加强城市供水管网维护抢修工作,供水设施的维护责任人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供水管线、设施设备的检查,落实供水设施的防冻保暖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指导物业管理企业做好小区供水设施、太阳能等防冻防护工作。
第二十条[雷电灾害防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场所或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并经相关部门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
(二)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区(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应当经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应当经相应专业部门进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第二十一条[雷电灾害防御] 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至少检测一次。被检测单位应当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及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被检测单位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发现的防雷安全隐患进行限期整改。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并会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备案情况、防雷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抽查和通报。
第二十二条[雷电灾害防御]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机构,应当按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禁止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
第二十三条[雷电灾害防御]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建立健全本级雷电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及时向社会雷电预警信息。雷电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应急预案,及时开展抢险救灾和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配合调查和鉴定。
第二十四条[大风灾害防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指导检查水面船舶作业、交通运输作业、高空作业等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大风灾害多发的冬春季节和大风灾害影响较为严重的区域采取避风避险措施;加强对大型户外广告牌的防风安全隐患排查,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予以加固或拆除。建筑工地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防风安全管理,加固临时设施。
第二十五条[大雾灾害防御] 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大雾风险区划,在机场、港口、高速公路、交通要道等建设大雾的监没设施,及时向公众提供大雾灾害的监测信息、预警信号。大雾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公安、交通、航空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机场高速路实施限速、封闭等安全管理措施,及时提醒各类交通参与者减缓车速、谨慎安全驾驶。
大雾橙色以上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学校、幼托机构应当停止户外教学活动。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减少或者不予安排户外作业;必须进行户外作业的,应当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或者采取限时轮岗措施。
第二十六条[冰雹灾害防御]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冰雹灾害的调查和研究,在易受冰雹灾害影响的烤烟等主要农经作物主产区科学布点建设人工防雹作业点,建立专业作业指挥平台,配备必要的人员和人工防雹设备、设施,适时组织开展人工防雹作业。
第二十七条[暴雪灾害防御] 交通运输、通信、供电、供水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据气象主管机构降雪预报预警气象信息,及时按照职能职责做好有关设施的巡查维护工作;农业、畜牧部门应当指导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大型牲畜保暖工作。降雪天气发生后,有关部门要及时启动预案,组织做好交通疏导、积雪清除、防冻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高温灾害防御]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防暑降温措施有关规定,落实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保护措施,做好供水和防暑医药供应的工作,加强对老、弱、病、幼人群的高温防护指导。高温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减少或者不予安排户外作业;必须进行户外作业的,应当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合理调整工作时间。
第二十九条[应急处置] 突发性气象灾害发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指挥部等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协调机制,按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及时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启动应急处置措施。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解除应急响应,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灾情调查评估、灾后救助、保险理赔等后期处置工作,尽快消除灾害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第三十条[应急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救助政策,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救援资金投入机制,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灾害求助成本、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应当分级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物资、装备、设施的采购、储备、调运、分发、使用制度,保障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实际需求。
气象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遭受气象灾害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可以根据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需要或受灾情况申请使用气象灾害应急救援资金、物资、装备和设施。
第三十一条[气象灾害保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推进适合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防御特点的气象指数保险,支持单位和个人参加保险,分散灾害风险。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据实、无偿提供保险理赔所需的气象灾害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气象衍生灾害防御协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水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联合制作地质灾害、病虫害、森林火灾、雾霾等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预警信息,根据政府授权分级,完善气象灾害和气象衍生、次生灾害应急预案衔接,建立气象次生及衍生灾害的综合防治体系。
第三十三条[气象灾害科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科普场所及设施建设,向社会宣传和普及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科普知识,提高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中小学科普宣传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中小学生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三十四条[防御部门失职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气象灾害防御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未及时开展气象灾害巡查、监控、消除气象灾害隐患点的,导致重大气象灾害未能有效防御的;
(二)未按要求提供监测、预报气象灾害所需的旱情、水情、灾情等共享信息的;
(三)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未将本部门应急措施及时报告本级气象灾害应急决策指挥机构的,或未执行响应流程后;
(四)收到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未按规定采取应急响应或者处置不当,导致重大损失的。
第三十五条[行政管理相对人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况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一)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及基础电信运营单位,未按照要求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者刊载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二)编造或传播虚假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或传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的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向社会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灾情信息的;
(四)损毁、侵占或擅自移动、关停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气象探测设备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播发终端的。
第三十六条[雷电灾害防护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租、出借、挂靠、伪造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或租用、借用和利用挂靠、伪造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弄虚作假出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的;
(三)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而拒不安装的;已有雷电防护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1.1 编制目的
防雷电是雨季三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切实加强防雷电自然灾害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高效有序的救灾运行机制,提高防灾救灾工作的整体水平,切实做到有备无患,迅速、准确、及时、高效地做好我部的防灾、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雷电灾害造成的危害,促进我部稳定和谐的发展,特制定运输部防雷电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部防雷电工作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1.3 基本原则
(1)、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协调一致。各部门落实责任,互相配合,形成应急合力,共同做好事故的应急工作。
(2)、与当地的气象部门密切配合,随时掌握最新的气象信息,全面提高事故应急工作的现代化管理水平,做到及时发现、预警、响应和处置。
1.4 适用范围
(1)、本预案所称雷电灾害,是一种自然灾害,由于强积雨云引起的伴有雷电活动和阵性降水的局地风暴。在地面观测中仅指伴有雷鸣和电闪的天气现象。雷电灾害的特点是规模大、危害严重。
(2)、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运输部所属区域内的雷电灾害监测、预警、应急响应、救灾等工作。
防雷电预案:
一、指导思想: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确保我部职工平安。
二、防御要求与重点:凡遇特大雷电灾害或重大雷电灾害,我部救灾应急预案启动,确保我部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在部辖厂区内重点防御。
三、成立组织机构:
成立防御雷电灾害领导小组。在集团公司的领导下,按照“统一指挥,分工负责,专业处置”的原则,负责本部区域内防御雷电灾害的领导工作,监督检查防雷工作的情况,负责突发雷电灾害的救援、伤亡救护、因雷电诱发火灾和雷电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
职 责:
1、全面负责运输部防雷电应急工作,开展防雷电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单位应急意识和抵御雷击灾害的能力;
2、对运输部防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演练;
3、一旦发生雷击,全面负责本单位防雷电应急工作,指挥员工按预案确定的职责投入抗雷救灾;
4、负责研究和制定本区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安排和雷电灾害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和意见;
5、负责雷电灾害的处置、救援、救护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6、负责雷电灾害的应急保障和应对工作;
7、负责防雷安全联合检查,职能部门负责防雷工程质量监督、验收工作;
8、负责制定防御雷电灾害的工作规划和计划,做好防雷工作总结;
9、负责雷电灾害抢救和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工作;
10、负责集团公司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部调度
职责:
1、负责领导小组部署的各项任务及上级气象主管机构部署的防雷减灾业务工作;
2、收集整理各类信息资料,分析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3、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
4、随时掌握系统的防雷电安全情况处置应急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收集文字图象相关资料,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向外通报事件的有关信息。
日常管理组:机电科办公室 电话:
职责:
1、负责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工作(新、改、扩建建<构>筑物防雷图纸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2、负责新、改、扩建建(构)筑物的防雷检测和跟踪检测工作;
3、负责制定建(构)筑物防雷装置与设施的整改方案,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建(构)筑物特种行业的防雷装置和设施的常规检测工作;
5、负责监督对避雷针、避雷器等防雷设施和接地装置的检测,不合格的要及时整改、更换;
6、负责对变电所、配电房的高压电气设备,包括变压器、避雷器、断路器及电容器等进行年度预防性试验,检查和试验中发现的缺陷应及时消除;
7、负责雷电灾害的鉴定、事件的诱发成因分析、灾害总结、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8、负责防雷工作科普宣传和预报、预测工作。负责防雷安全联合检查,职能部门负责防雷工程质量监督、验收工作;
9、负责雷电灾害抢救和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工作;
10、负责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现场处置组
职责:及时调查收集事件的起因、现状、发展趋势等信息,并向领导小组报告;进行现场处置,采取必要措施,把损失降到最低,迅速控制事态蔓延;根据现场情况,组织人员对危及安全的隐患,做好妥善处理。
安全保卫组
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的维护管理警戒工作,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需要采集证据的进行文字和图像收集;疏散人员,疏通车辆,维护处置现场秩序;按上级批示,根据现场情况,与其它相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后勤保障组
职责:
车辆调配,调集处置现场所需人员的调集和工具、设备、物资的供应,协助做好伤员的救护工作。
机动预备组
职责:
组长由救援领导小组依据情况临时指定,机动预备组集合所预备人员待命,由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调动,随时准备提供援助。
四、救援程序
1、发生事故后,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应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按照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足自救或者实施援救。
(1)、当雷击引起人员伤亡、火灾、爆炸的,及时实施消防、医疗救护、人员疏散、努力保证人员安全;
(2)、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灾情;
(3)、保护好现场和保证通信设备完好,内外、上下主要信息联络畅通。
2、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接到重、特大雷灾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并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成立事故处理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指挥长由部机电分管领导担任,对抢险救灾事故处理实行统一指挥。
3、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1)、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险区域内的其他人员,排除险情。
(2)、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危害源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和危害程度。
五、雷电灾害事故报告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近年来。区域内极端天气事件频发,雷击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富损失呈多发态势。为切实加强全市防雷减灾工作,依照规定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省防雷减灾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进一步加强全市防雷平安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运用科学的原理方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是确保防雷安全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之一。对可能遭受雷电灾害的概率及雷电灾害发生后的严重水平进行分析计算,提出相应技术防范措施。因此,组织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是依法履行防雷减灾管理职责的重要组成局部,也是防雷工程设计和施工最基本的科学依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各级气象和平安监管部门应把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作为日常平安生产检查的重要内容,科学有效地预防和遏制雷击事故的发生。
二、全面做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涉及面广、责任重大,雷击风险评估作为社会公共平安保证的一项重要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监督管理和指导,依法履行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责。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平安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击风险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必需根据委托单位的需要,客观、科学、准确地提供评估结果。评估范围内的业主单位、项目设计单位应主动配合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机构做好雷击风险评估工作。
三、规范实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危险易燃易爆环境等建设项目。必需同步做好雷电风险评估工作,设计单位应当把雷电风险评估演讲作为施工图的设计依据,根据演讲要求、防雷技术规范和规范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切实从源头把好防雷安全关,以确保社会公共平安。
(一)本行政区域内应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建设项目包括:
1乡村桥梁、燃气、轨道、供水、供热等公共设施;
2输电线路、变电站、发电厂等电力设施、电气装置;
3石油、化工、矿山等易燃易爆物资和剧毒物质生产车间与仓储设施等爆炸危险环境;
4医院、商场、学校、影剧院和体育馆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
5乡村火车站与铁路枢纽的主体工程;
6重点建设项目及高层建筑(建筑高度≥50米的建(构)筑物)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小区;
7高速公路的高架桥、Ⅱ类以上的机场;
8其他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重大建设工程。
并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承担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必需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对评估结论负责。
(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演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
2基础资料来源及其代表性、可靠性说明.还应当对探测仪器、探测方法和探测环境进行说明;
3评估所依据的规范、规范、规程和方法;
4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气候背景分析;
极端雷电事件出现概率5雷击风险性的评估.;
6预防或者减轻影响的对策和建议;
7评估结论和适用性说明;
8其他有关内容。
四、切实抓好防御雷电灾害平安责任制落实
各级安委会成员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积极配合气象主管机构督促各单位完善和落实防雷电灾害平安措施,监督有关单位主动做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认真落实防雷设施平安检测的有关规定,及时排查治理雷击平安隐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为有效预防和减轻雷电灾害所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防雷减灾工作。
我县地处广东四大雷暴活动中心,年平均雷暴日87天,最多可达111天,雷电活动十分频繁。近年来,各类雷电灾害事件呈逐年上升趋势,雷电灾害安全隐患日益突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形势异常严峻。
各镇、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防雷减灾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增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和责任感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建立健全防雷减灾的各项措施,依法管理防雷减灾活动,扎实推进我县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二、完善监测网络,加强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
加快雷电活动监测网络建设,建立和完善雷电灾害评估数据库和预警预报服务业务系统。县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雷电灾害活动规律、防御技术和防雷减灾工作研究,积极开展雷电活动预报,并及时向公众公布,切实提高我县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三、做好雷击风险评估。
坚持“依法管理、依法服务”的原则,严格按照《关于做好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龙府[2010]49号)的要求,县气象主管机构要切实做好对全县的各大型建设项目、重点工程和火灾危化环境、易燃易爆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等建设项目开展科学、规范的雷击风险评估,把工程项目的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纳入到初步设计和可行性论证的必备条件之一,将雷击风险评估结论作为防雷设计审核、防雷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的基本依据。
四、严格防雷工程监督管理。
县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和防雷产品的监督管理,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设计规范和规定,并且必须由具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与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禁止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五、严格执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定期检测及验收备案制度。
(一)严格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对新建和改建或扩建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必须按规定安装防雷装置,其防雷装置的设计必须经县气象主管机构审核,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县气象主管机构要强化对各重点项目、大型工程和各类化工厂、加油站、气库等危化、易燃易爆场所以及各大型商场超市、旅游景点、宾馆酒店、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防雷装置的监督审核。
(二)严格防雷装置的定期安全检测。县防雷安全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开展建(构)筑物防雷装置的检测,对存在有安全隐患的防雷装置,要责令限期整改并加强技术指导。
(三)严格执行防雷验收备案制度。防雷验收材料列入建筑物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一,未取得防雷合格证的,不得投入使用。住建、城监、安监、消防、人防、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杜绝防雷安全隐患。
六、建立雷电灾情报告制度,强化雷电灾害应急处置。
完善雷电灾情报告制度,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县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积极协助做好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工作,严禁虚报或隐瞒不报,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雷电灾害应急预案,提高雷电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雷电灾害发生后,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在第一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资金到位、救援人员到位,确保灾情得到妥善处置。
县气象主管机构在接到灾情报告后,要及时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灾情调查,做好灾情鉴定工作。
七、加强防雷减灾科普宣传,提高群众安全防范意识。
各单位要积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广泛地开展防雷相关法律法规、防雷安全、防雷减灾等科普知识的宣传普及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防雷安全意识,切实增强社会公众的自我防护和救助能力,有效减轻雷电灾害损失。
八、加强联动,强化防雷安全执法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