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5 17:39:50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社会规则的分类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关键词】偶然事件;生成思维;班级规则;幼儿园
【中图分类号】G6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604(2013)06-0014-03
幼儿社会规范教育的一个重要途径是通过班级规则的制订与实施来实现。幼儿园班级规则是保障班级秩序、维护幼儿身心健康的基本规范和准则,它旨在约束、规范班级成员的行为,创造和谐、愉快的班级生活。幼儿园班级规则的制订是一个动态过程,不完全是预设、确定、不变的。本文在生成性思维的指导下对偶然事件及其对幼儿园班级规则生成的价值和方式进行探讨。
一、偶然事件:对幼儿园班级规则的挑战
班级从产生开始,就将高效和统一作为实现其目标的手段。纪律是班集体活动得以有序、有效进行的保证,它的表现形式就是制定和执行规则(陈群,2007)。幼儿园班级也是如此,需要靠规则来维持其内在的秩序。因此,幼儿园班级规则是幼儿园班级组织的属性之一。〔1〕规则的内在属性决定了规则在幼儿园班级管理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一般来说,幼儿园班级规则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幼儿园管理者,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文件精神所制订的;二是班级教师根据客观需要制订或更改的(陈群,2007)。有研究(陈群,2011)表明,目前幼儿园的班级规则主要是由班级教师制订的,集中在学习和生活两个方面,但规则的科学性、合理性与有效性都还有待进一步改进和提高。
教师对于规则的正确认识,是科学、合理、有效生成幼儿园班级规则的重要前提。规则不是不可以改变的,除了以法律形式呈现的具有强制性的规则不可更改外,其他规则在一定程度上都具有可变性(莫秀锋,2007)。陈群的研究认为僵化的班级规则,会让幼儿形成消极的自我认识,有可能导致幼儿主动放弃自己的主体地位,让幼儿产生一种教师权威、知识权威的意识,让幼儿形成权力决定规则的意识。因此,我们需要改变目前班级规则的制订模式,科学合理地生成规则,以保证幼儿能理解、认同和遵守班级规则,促进自己的社会化发展进程。而发生在幼儿园中的偶然事件,就是打破僵化的幼儿园班级规则制定模式的突破口。
所谓偶然事件,是指幼儿在幼儿园活动中出现的与教师期望不符的随机事件,比如随意率性的喧闹、说怪话、做怪动作、擅离座位、与同伴发生争执、破坏班级公物、不遵守游戏规则、玩好的玩具不放回原处等等。受传统思维方式的影响,教师通常认为良好有序的班级活动是不应该出现这些偶然事件与行为的,否则就是对现有班级规则的违背和挑战。可是在实际的幼儿园活动中,这些偶然事件又是频繁、大量出现的,偶然事件发生的时间和形式难以预料,往往会导致教师产生无所适从、疲于应对乃至行为失范的问题。鉴于此,与其花时间去预防偶然事件的发生,不如深入分析偶然事件对于班级规则生成的巨大价值以便可以充分利用偶然事件生成班级规则。
二、生成思维:班级规则生成的新视野
传统的幼儿园班级规则通常是由教师凭借自己的经验制订的。但幼儿作为独特的个体,因为各自生活环境和成长经历的不同,因而会形成各种不同的性格特点和行事风格。教师不可能对所有可能发生在幼儿身上的偶然事件都事前预计,因此,事先设定的规则也难以应对所有的幼儿和所有的事件。
生成是现代哲学的主旋律。〔2〕生成思维是对传统“主客分离”思维的一种超越。生成思维认为,人与世界是统一的,不能用单一性、确定性甚至终极性态度来看待人和事物,要关注人与世界的复杂性、模糊性、多样性、非预期性和境遇性的存在。在生成思维看来,世界本不存在预定和命定,世界的一切都在创造中产生,人通过不断的创造最终实现自我完善和自我超越。〔3〕
班级是充满生命活力的地方,班级里的人充满无数的变数和可能性。在生成性思维的引导下,我们认识到,单纯的预设性规则不足以应对幼儿在活动中不断产生的变化及可能性事件,因此,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应是一个动态、不断发展的过程,应该根据当下事件和现实状况不断生成。偶然事件虽然对正常的教育活动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它作为班级的“当下事件”,应当被视作是班级规则生成有益而重要的资源。
根据偶然事件生成的班级规则更符合幼儿的个体需求。班级规则能否满足幼儿的需要,是判断规则是否合理的首要因素。〔4〕在幼儿园活动中发生的偶然事件,是幼儿在活动与同伴和环境互动时出现矛盾、冲突的显性表现。这些事件是幼儿自身需求的真实映射与直接反应,它们实际上是幼儿与周围环境中的人和事物相磨合的结果。根据偶然事件生成班级规则,可以使这些事件体现出丰富的教育价值,满足幼儿对平等、自由的社会规范的追求,进而帮助其实现对社会规范的认同和内化。
三、多元视角:有效生成幼儿园班级规则
幼儿园教师如何根据偶然事件有效生成班级规则?下面我们就如何在偶然事件中生成班级规则作一些探讨。
1.广泛生成互益性规则
根据受益主体的不同,我们可以将规则分为互益性和独益性两类。互益性规则是使教师和幼儿都受益的规则,如“诚实守信”“互相帮助”“爱护公物”等都属于互益性规则。它能够同时保证幼儿和教师双方的权益,既符合幼儿的需要,也符合教师的需要。独益性规则只是使单方受益的规则,如“不经教师允许不许说话”就是只让教师单方受益的规则。合理的班级规则应同时满足教师和幼儿双方的需要,在幼儿园日常发生的偶然事件中广泛存在着生成互益性规则的机会。例如,在一次分享活动中,幼儿的随意讲话使得活动秩序混乱不堪,这时教师抓住这一偶然事件和幼儿一起讨论了有关规则的问题,生成了“别人说话的时候要安静倾听”这一互益性规则,既保证了以后教师在讲话时幼儿能够安静倾听,也让幼儿在互相交往时学会了倾听他人,共同制订的班级规则又有助于幼儿更好地内化这一规则。
2.及时生成后发性规则
依据规则所调控的行为在时间上的先后关系,我们可以将规则分为先在性与后发性两类。先在性规则是指在幼儿某些行为产生以前就存在的规则,如活动前制定的规则,这类规则也就是预设的规则。后发性规则是指在幼儿某些行为发生以后,为了调控这些行为而确定的规则,比如看到有幼儿翻越窗户后提出“严禁翻越窗户”的规则,看到有幼儿动手欺负小朋友会提出“禁止打人”等规则。在日常的幼儿园活动中,很多规则都不是预定的,而是需要根据大量偶然事件及时生成后发性规则。例如玩具区的玩具被一些幼儿私自带回家了,教师事先并没有预料到会产生这一情况,因而没有制定“不能将班级玩具私自带回家”的班级规则。在这种情况下,教师不应该只是简单地批评幼儿,因为没有事先制订规则,幼儿也许并不明白这样的行为是不妥当的。因此,教师可以利用这一偶然事件及时生成“不能将班里的玩具带回家”这一后发性规则。如果教师发现某些因素不利于幼儿的健康成长或影响教育活动的正常展开,就应该充分利用这些事件及时生成后发性规则,从而把握最佳时机引导幼儿。
3.灵活生成授权性规则
根据规则对行为的态度,我们可以将规则分为专制性和授权性两类。专制性规则的典型表述是“不许如何”或“禁止如何”。授权性规则的典型表述则是“可以如何”或“有什么权利”,教师把是否能采取某类行为的权利授予幼儿,由幼儿自主决定做或不做,其目的在于保障幼儿自利。很显然,授权性规则更加民主,教师可以根据幼儿的实际需求,在合理的范围内赋予幼儿一定的权利。例如班上有个幼儿“尿裤子”了,教师从该事件中认识到,幼儿的生理性控制能力还不能和成人相提并论,如果幼儿上厕所要等到教师允许后才可以去,很可能会再次发生类似事件。于是,教师灵活生成了授权性规则,制订了“想上厕所可以直接去”的规则,把是否“能随时去厕所”这一行为的权利授予了幼儿,从而保障了幼儿的基本权利。
4.民主生成提倡性规则
根据规则对行为要求的强弱,我们可以将规则分为提倡性和命令性两类。提倡性规则是指希望、期待幼儿采取或者不采取某种行为,但并不强求幼儿。比如“举手回答问题”“吃饭时不说话”“互相谦让”等都属于提倡性规则。这类规则表达了教师对于幼儿的期望,如果幼儿能按规则行事则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了教师的愿望,但没有按规则行事的幼儿也不会因此受到惩罚。命令性规则则是以“一定要做”或者“绝不能做”的形式呈现,表达的是对于某些行为的坚决态度。然而,规则应该是班级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调节着班级主体间的关系,〔5〕因此,班级规则的生成应该通过民主、平等的方式,尽量避免制定命令性规则,多生成提倡性规则。例如教师发现幼儿有争抢玩具的行为,并没有简单地加以训斥或是惩罚,而是通过生成提倡性规则如“大家轮流玩”或者“让我们一起分享玩具”等,鼓励幼儿互相谦让、遵守秩序,从而有效化解了幼儿之间的冲突。提倡性规则充分尊重了幼儿的自主性,更有利于幼儿内化规则,产生自律。
总之,偶然事件具有情境性、丰富性、不确定性、不可预计性等特点,它为幼儿园班级规则的生成创造了无限可能。幼儿园教师应该充分运用偶然事件生成班级规则,使规则的制订更加科学、合理,从而达到既合乎幼儿实际需要,又保障班级活动顺利、有序、有效进行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郑三元.规则的意义与儿童规则教育新思维〔J〕.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06,(9):45.
〔2〕邹广文,崔唯航.从现成到生成:论哲学思维方式的现代转换〔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2):1-6.
〔3〕赵文平.生成性课程:一种基于生成性思维的课程形态〔J〕.全球教育展望,2007,(12):18-19.
〔4〕〔5〕裘指挥.早期儿童社会规范教育的合理性研究〔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9:36-37.
Unexpected Events and the Generation of Kindergarten Class Rules
Ma Lan, Chen Shilian
(College of Educational Science, Chongqing Normal University, Chongqing, 401331)
关键词:法律;规范;妥协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5-0126-02
法律是权威的、至上的,具有规则的刚性。但法律的滞后性使得冲突不可避免,同时各法律文化的差异又生成不同法系不同法域以及不同规范之间的冲突。法律不总是合理的,如果法律在冲突下表现得不那么优秀,妥协便有了存在的必要和发挥的空间。法律的妥协并不意味着颠覆了法律的权威性和至上性,违背了法律的严肃性,因为世上不存在完美的法律、万能的法律,法律正是借助了这种妥协从而弥补了自己的不足。
一、妥协的方式
中国政治正在步入法庭斗争或者权利运动的阶段,在这种环境背景下,法律妥协就显得尤为突出,这样的妥协更多地表现为法律与其他规范和制度的合作中。
1.向社会规范的妥协
社会规范是自下而上的,法律则是自上而下的,两种规范体系有着各自独立的范畴。根据法律渊源的一般原理,由习惯到习惯法,由不成文法到成文法,是法律发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更有“习惯是最早的和最好的法律解释者”这样的谚语,说明法律是从习惯演变而来的。而习惯习俗是社会规范的主要构成,因此不难推断法律源于社会规范(或称民间法)。有人将它们的矛盾归结为以法律为代表的大传统和以习惯为代表的小传统之间的冲突,则究竟要维护作为大传统的国家法律还是作为小传统的民间习俗。源于社会规范就必须尊重社会规范,这和法律需要得到维护必然发生矛盾。作为社会规范在形成上较之法律,它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演变慢慢沉淀积累的,是一种经验性的东西,具有历史性,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可。而法律则是一部分统治者为维护统治,稳定社会现有秩序制定的,根据不同的社会环境要制定不同的法律,因此具有时代性,它往往没有得到所有人甚至是大多数人的认同。就拿前些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来说,有多少人愿意在节庆婚典上不燃放烟花爆竹,这样的法规规定显然是与逢年过节要燃放烟花爆竹的传统习俗相悖的,所以执行起来阻碍重重。很多城市在施行了一段时间后便宣布“解禁”,或是全面开放,或是分时分段开放。法律得不到社会规范的支持就提高了执行的成本,甚至根本得不到执行。从惩罚的方式上与法律相比较,对违规范的人的惩罚大多是道德上的,一种心理上的谴责与蔑视。社会规范往往是要求人们应该做什么,法律则是规定哪些行为是禁止性的。社会规范虽然不像法律那样具有强制性,但并不表明它不具拘束力,没有制裁的手段,其制裁更多的是心理上的,是社会公众的谴责,是违反者社会信誉的降低,名誉的受损。人们遵循社会规范是对它的认同,主观上是主动的;而遵守国家法律却是出于对它的敬畏,主观上是受动的。因此,无论如何,社会规范执行中的障碍会比法律执行的障碍少得多,执行的成本也小得多。其实从国家立法上看,若社会中已有的规范能够很好地协调大众利益引导民间行为,则国家就不会选择去制定一部新的法律在同一领域进行规范。法律只是在社会习惯习俗等规范人们行为业已感觉乏力时才不得以而为之,而且还要以社会规范为支持。因此法律具有候补性、第二性,并不是国家社会的第一选择。人们更偏向于私下解决纠纷,规避法律,他们的解决办法无非就是依据除法律以外的社会规范,更多的是一些习惯和习俗,从而达到互谅。虽然我们现今的普法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效果,但在农村甚至城镇个别小范围的社区这样的熟人社会因纠纷而对簿公堂仍然是最后的选择。这不是说他们无视法律的存在,不表明他们法律意识的淡薄,而是在特种情况下选择法律来调解纠纷不如习惯习俗来得直接有效,成本也会高得多。因为如果法律插手便意味着双方再也没有商量的余地,要是熟人或亲戚朋友便是关系感情的完全破裂,这在我们讲究面子、关系和厌讼的传统大环境下是不被看好的。其实法律更像是在辅助社会规范一起治理社会,中国封建社会有“出礼入刑”,礼便是社会规范,刑便是法律。不难看出,礼是首先被选择的规范,礼不仅仅作用于朝廷,也同样适用于民间。只有礼得不到遵守了,才用法律来维护。先生在其著名的《乡土中国》中写到,“中国的乡土社会是一个礼治的社会,不是人治也不是法治,而是存在一个礼治秩序,合礼行为才是对的,合式的”。他们不以礼以外的规范来评判一个人的行为,包括法律。所谓礼治就是“对传统规则的服膺”。由此可见,社会规范有广泛深厚的社会基础,社会规范已经是深入人心的,成了普遍的价值观。社会规范对法律也有重要的影响,“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却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法律向社会规范的妥协是社会稳定的内在要求,当有了好的社会规范时便不需要法律的参与。既然作为民间法主体的社会规范比国家制定法更得人心,更容易规范人们的行为,那么不妨利用法律的妥协,以此为契机,以制定法吸收民间法,同化民间法,使社会规范更具严肃性和拘束力,从而更加有效地规范民间行为,调解民间纠纷。在有好的社会规范时法律就要以退为进,留给社会更大的空间以自我调整。
2.向伦理的妥协
法律向伦理的妥协需要从法律的追求讲起。法律是追求正义的,追求公平的,所以这种公平与正义也只能由法律来确定,是法律的公平正义。而公平和正义在一般人心目当中的概念与法律上的概念是完全不同甚至相反的。我们所谓的伦理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是行为得当与否,是否符合公平和正义的道德层面的标准。法律的制定不是凭空想象的,需要一定的基础,考虑诸多因素诸如社会习惯习俗,国家政策,还有伦理。民法的一项重要的原则便是公序良俗原则,而所谓公序良俗便是以道德伦理为依托的。传统伦理渗透进法律,影响着法律的制定,法律受到情理昭示的伦理道德的强力冲击,可在许多争议立法中得以体现。比如安乐死:安乐死的法律化成为众多国家争论的焦点,有赞同的更有反对的,核心问题便是安乐死这种方式到底是不是符合人类的伦理观念,安乐死是不是就是他杀的一种合法化。安乐死的条件是病者所患的绝症给病人带来了无比的痛苦,在征求了病者本人或在本人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征得其家属的同意,由医务人员以无痛苦的方式提前结束其生命。在此笔者并不想表明个人对于安乐死的立场,因为这并不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为此旨在分析安乐死道德伦理层面上的因素。依传统观念,医者治病救人,安乐死则反其道而为之,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此与传统相悖,很难让人们接受。其次,安乐死也不利于医疗科学的健康发展,更多人将安乐死视为医学的无能和屈服,这也会削减医务工作者的进取心,遇上顽症绝症便有使用安乐死的建议,也在很大程度上催灭了患者的求生意志力,想借助安乐死来逃脱痛苦,而生死一线间往往凭借尚存的一点意志。正是由于这些因素,基于对人类传统伦理观念和医学行业道德的考虑,我国迟迟没有立法肯定安乐死。这也是先今世界大多数国家未支持安乐死的重要原因。上述立法(从我国实际法律操作看,安乐死仍属非法)有着很明显的伦理印记,更多的是从道德层次上考虑而制定的规则。从这一角度上看,与其说是一项现代立法,更像是一条亘古而来的伦理道德规范。
3.向人治的妥协
在我国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方针后,便大张旗鼓地拿人治开刀,宣扬法治则必须反对人治,甚至要彻底根除人治。诚然,要完全实现法治,人治是一道屏障,特别是在我国这个有着几千年人治传统的国家,法治的道路更是举步维艰。但正是人治存在了几千年,那便肯定有其存在的基础和理由,这个理由和基础就是柏拉图所推崇的贤人之治。在封建帝王时期,贤人之治意味着君主专制,而在君主专制中我们却可以发现帝王以天以国家甚至以平民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各种法令律例,由此可见,人治之下仍存在法治的痕迹,人治不足以治理一个国家,他仍然需要法治的辅佐。按同样的逻辑,法治也无能力单独治理好一个国家,独臂难支,他也需要人治的帮助。实际上,法律的制定、颁布、运用、执行,无论哪个环节都要求人去支配使其运行,人的因素在某种程度上是法治之中最重要的因素,没有了人的主观能动性,法也不可能产生和存在更何况作用于社会事务,缺少了人为因素的法只能是死法。所以,法治和人治不可被机械地划分为对立物,应当看作是治理国家的两个方面,两种手段,而且是需要并重的两种手段。我国需要法治,但徒法不足以自行,需要有高素质的人才来制定法律运用法律,高素质的人才就是我们需要的贤人,法律在这样的人的运用之下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这种治下的社会我们可以看作是真正的贤人之治,是我们一再追求的社会状态。我们仍能从“总理替民工讨工钱”中看到人治的好处,虽然问题的根源在于法制的疲软和对弱势群体利益保护的欠缺。然而完全的贤人之治到底只是个理想状态,人治之所以会被如此多的人摈弃甚至唾骂必然有其自身无法修缮的缺陷,那就是人的任意而为,超越法律权限的肆意妄为,比如、。人的意志并非完全处于理智的状态,这就是人治最使人忌惮的地方。对人治的怀疑出于对人性的怀疑,而且这种怀疑也并不是没有依据的,相反有其合理的一面,人治在人的主导下有太多的不确定性,我们对此确实需要谨慎对待。人治的缺陷在于权力战胜了法律,权力支配了法律,对享有权力者自缚于法律只是一种道德期待,而这种期待更是一种奢望——既然人治最终只能依靠权力人本身的自律,那么作为他律主要形式的法律也就没有存在的价值了。人治所产生的两种后果一是国家主义法律观的盛行,二是无限政府的存在,也即法律虚无主义的蔓延。国家主义法律观强调高效集中的权力配置,从而达到强硬有效的管理,那么服从法律的规制就显得多此一举了,法律就成了绊脚石。要使得权力畅行就必然破除法律,产生了权力在法律上的缺席,使法律为权力留设了空白。另一个与现代法治理念相冲突的便是无限政府,是政府权力的无限延伸和过度强化。正是政府权力的无限制扩张导致利之所在、权之所及的可怕现象,进而滋生了腐败。所以我们常常看到的是法律向人治妥协,法治往往屈从于人治。权力在法律上的缺失也在很大程度上导致权力的滥用却得不到法律的规范,不是法律不愿规范,而是法律对此无能为力,这也正是中国公法领域普遍存在的漏洞。然而不能因此就一概否定了人治的作用,特别是在效率方面得到的充分体现。所以法治的建设不应排斥人治,而应将重点放在与人治的结合上,通过法律规范人治。
二、结论
上文论述了法律妥协的几种表现形式,但也容易给人造成一种误解,那就是对法律价值的怀疑:法律是可靠的吗?是权威的吗?正义一定能通过法律得以伸张吗?是道德高于法律还是法律高于道德?诸如此类。仔细想想其实不然,法律的执行依赖于此法取得公信,公信的基础又是法律的公正,而公正源于人们长期以来的认知,是对社会现象的认同,有着自己的评判标准,体现为同一群体的共同的道德准则,同一信仰,同一价值取向等。法律之所以妥协也正是为了更好的得到施行,是在考虑到执行成本的基础上做出的明智的选择。正如“法律的规避不是意味着国家制定法不起作用,相反是国家制定法对社会发挥作用的一种特殊形式”,而且“这是一种改革和制度创新的重要途径”一样,法律的妥协也不是因为法律的懦弱,而是发生冲突时的一种理智的选择。各种法律的妥协也是有彼此联系的,相互间形成了一定意义上的内通,在人治状态下民间对政府及其官员的评价更多的停留在道德层面上,用的是自身的社会规范而非法律作为标准,这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由于权力在法律上的空白使得不合理的行为受不到应有法律的制裁所造成的。法治之法要导致法治之制,不仅需要良法同时也要有与其相配套的一系列机制,因为法治不只是法律的表征。法律只有和配套机制相互磨合、相互合作、相互妥协而不是发生错位才是法制发展的健康之路。
参考文献:
[1]谢晖.法的思辨与实证[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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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法律条文转化成民众的日常理念和生活习惯
大家总在说法律对社会秩序的重要,实际上更重要的是法律条文转化成民众的日常理念,转化成民众的生活习惯。民众良好的社会规范源于良好规则下的日常培养和训练。我们拿德国垃圾处理做例子来说明德国民众的理念和规范。垃圾处理是城市越来越重要的功能(乡村也不例外)。就垃圾处理而言,在德国存在着阶段性的处理方式,每种方式不但反映了技术的发展,也反映了民众的理念、行为和素质的升华,在升华中,使民众达到“训练有素”的境界,而成为社会在某一方面有序运行的基础。
垃圾处理的初级阶段是单纯的垃圾处理,即简单的填埋和焚烧。通常我们看到的垃圾由发生地运往一个固定的地方,例如郊区,进行异地填埋或焚烧。其典型的做法是:民众将废弃的物品胡乱放在一起,垃圾车也胡乱地收集拉走。这个阶段的民众意识和行为表现是“胡乱堆放”。垃圾处理的第二阶段是分类处理和回收,即废纸、玻璃、塑料等回收再利用,焚烧发电,建筑废料经处理后再用作建筑材料或填海造地等。这个阶段,民众丢弃垃圾时首先进行分类,垃圾车也分类运输,分别送到不同的处理场进行处理,使垃圾尽量可再使用。这个阶段,民众意识和行为表现是“分类处理”。到第三阶段,是在源头上减少垃圾的产生,改变物品和建筑物的构成成分,使其少产生垃圾,并在产生垃圾后能有秩序地进行无害处理。这个阶段,例如,建筑物的设计尽可能使用可回收物料,尽可能回归自然,尽可能减省不必要的原材料。日常用品的设计尽可能简捷,减少原材料。即使使用原材料,例如快餐盒,其设计也尽量采用可回收材料。餐厅的用品,例如筷子,可由一次性使用改成多次重复使用等。这个阶段,民众意识和行为表现是“源头减少”。到了第四阶段,最好是不产生垃圾,免除垃圾处理,例如,电子书籍、电子报纸,无纸办公等,免除了废纸的产生。不产生垃圾可能还有许多别的办法,但这需要随着技术的发展,再进行深入研究和设计。这个阶段,民众意识和行为表现就到了“不产生”的状态。
许多发展中国家处于第一阶段,或者从第一阶段向第二阶段转移。德国大致处于第三阶段向第四阶段转移的状态。按现代人们的思维水平和技术预测,还很难断定社会能否达到“无垃圾”的水平,但我们可以说,当民众有了“不产生垃圾”的理念,尽管社会还没有到达第四阶段,还没有条件完全付诸行动,但至少可以作为指导思想来看待政府政策和分析社会行为,来指导和激励自己的行为。这样的人多了,社会就进步了。政党、政府的责任在于让每一项社会政策及措施都能成为有益于民众素质养成的途径。
民众社会规范的形成,需要有规则的约束过程
德国通过垃圾处理法规来逐渐改变社会状态。德国的垃圾处理法规要求从简单处理转变为垃圾再利用,再转向源头进而减少垃圾的产出。各领域有自己的约束性规定。在建筑垃圾领域,采取的办法是:第一,建筑垃圾应当在垃圾产生地进行回收并且再利用,不能转运到其他地方进行处理,当地企业、政府和居民须担当起处理垃圾的责任。第二,建筑材料生产商要确保其产品在设计和产品结构上有助于减少垃圾产生,或便于使用后可回收再利用,并且还要满足再利用时的环保要求。第三,建筑物设计者必须在设计中采用可回收材料等环保措施进行建筑设计。第四,建筑物的施工者必须按照图纸采用减少垃圾或可回收的材料进行建设,不能更改或减工减料。第五,当建筑物拆除时,拆除施工者分类收费,必须按照回收再利用的条件进行施工作业。
在德国,房屋所有者的环保理念、设计者的房屋设计及所需材料、施工者的施工结构要求、拆除者的收费标准等,都要按照环境保护和垃圾无害处理的法规要求进行。法规要求房屋所有人、开发商、建筑商,以及房屋中介机构都有责任将垃圾管理办法写入房屋建造合同和计划中。否则,就是违法。违法的处理或者是“房屋不能建”,或者进行经济或行政方面的处罚。这种惩罚就是一种压力,客观上使民众在进行与垃圾形成有关的行为中,多方面考虑后果,并约束自己的行为符合法规要求,甚至比要求做的更好。这就是对民众行为的社会训练。由于这种训练符合公共利益,民众是认可的、支持的,所以才能可持续,才能成为民众习惯。我们看到,仅仅是垃圾处理这个社会职能,德国政府就从建筑材料生产商、建筑物设计者、建筑物施工者、建筑物拆除者、民众及政府等若干方面进行规范和约束,使各方面能够自动地、循环地、合理地进行垃圾处理。这样一来,社会就逐渐形成一种系统能力,而不是个别能力,去对待垃圾处理问题。
比行为更持久的是理念。上面说到的当建筑拆除时,拆除者要分类收费。不可回收的单纯处理费用十分高昂,但拆除可回收垃圾的费用要低得多,这就迫使建筑物在设计时就必须考虑到几十年、上百年,甚至几百年后拆除时的基本要求。你看,就垃圾处理这件事,形成的社会规则和系统能力,不但约束了民众现在的行为,而且还培养了民众的
长周期环保理念,这个理念可以指导并促进垃圾处理新规则的诞生,由此,还可以再通过新的更加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则去培养和训练民众,使民众自动遵守社会规范,养成良好的社会习惯。
德国在建筑垃圾处理方面做得很有成效。在德国的垃圾总量中,将近三分之二的垃圾是建筑垃圾。政府与企业一起,采取各种方式使建筑垃圾得到循环利用,并收到很好的效果。德国科隆经济研究所的一份报告显示,2005年,由于使用再生建材,德国建筑行业共节省建材成本37亿欧元。2008年,德国的建筑垃圾循环利用率已经达到90%。根据德国环境部2011年1月份公布的统计数据,德国的垃圾管理产业近几十年发展迅速,到2008年已经成长为一个领域很广、实力很强的经济部门,提供16万个就业岗位,年产值达到400亿欧元,为德国的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做出了很大贡献,成为德国经济发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为什么社会系统的能力建设能够持久有效?关键在于最初的设计和规则制定。在垃圾处理上,1972年联邦德国颁布第一部垃圾处理法,1986年对该法进行修订,首度确认了由单纯垃圾处理向垃圾管理转变的原则。1993年加入了建筑垃圾应当在垃圾产生地进行单独回收且再利用的条款。1996年10月,《循环利用及垃圾管理法》开始实施。《循环利用及垃圾管理法》确认了一整套垃圾管理经济的原则,在垃圾处理上建立了新的等级要求,反映出最高等级是避免产生垃圾,其次是回收再利用垃圾,最后才是单纯处理垃圾。
政府负起责任并积极作为
世界上,对垃圾的意识和对垃圾处理的机制,有的国家先进,有的落后。差异中的落后状态,其原因一部分源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阶段,社会缺乏技术能力;一部分源于社会具有技术能力,但政府不积极作为,行为处于无序状态;一部分源于虽然政府制订了法规规则等,但缺乏执行力,法规屈从于不良的社会习惯,形同虚设。所以,国家没有系统的、高水平的垃圾处理法规,或者没有依据法规对国民进行系统训练,就只能跟着危机行走,穷于应付。例如,当垃圾成堆成山、形成污染危害、民愤很大时,才被动考虑处理方式。为什么不能进行战略性设计?为什么不能进行前瞻性建设?为什么非要等到出现危机时才去应付?为什么中央政府不作为而省州政府也不作为?这里肯定存在着一个系统机制问题。
中国的状态,现在比过去好多了。我们看到越来越多的城市开始进行垃圾分类。对市民进行垃圾分类的教育;街道上摆放的分类垃圾箱,明确标示着“可回收物”、“不可回收物”;城市开始建立分类处理垃圾的企业或机构;城市(或乡村)的垃圾意识和垃圾处理机制正在建立。这是一个好的趋势。现在存在的问题,一是相当多的城市设有垃圾箱,但还没有进行垃圾分类,城市垃圾仍然处于“混装”状态,市民对垃圾分类的意识比较弱。二是虽然垃圾箱标示了“可回收物”、“不可回收物”、“其他”的类别,但民众大多不知道该类究竟是何物,手中的垃圾弄不清什么东西该往哪里投。有的城市的分类垃圾箱对分类作细目解释,或在该类下用图画来表达。这样市民在投放垃圾时知道往哪个箱里投放什么。三是垃圾箱分类清楚了,但有的市民在家就没有对垃圾进行分类,拿了一整包什么都有的垃圾,到垃圾箱跟前,犹豫一下,也懒得再分,随手就将一包垃圾塞进了其中的一个箱中。四是即使有了民众对垃圾的分类投放,但城市的垃圾分类处理能力还跟不上,多数垃圾不得不进行原始的填埋或焚烧。五是民众和社会除应付当前的现实问题之外,还没有确立远期的有关垃圾的环保理念。没有先进的理念就很难有前瞻的行为,很难为将来形成系统能力做准备。这种状态,主要责任在政府。
在许多事情上,例如在垃圾处理的事情上,问题不断,大多源于最初的基本设计。有些国家的许多经济问题或社会问题,虽然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很多,但大多是政府的顶层设计、政策设计、规则设计等不到位。德国在顶层设计、规则设计方面下了很大的力量,以规则为基础训练民众方面更是下了很大的力量。垃圾处理这个看起来很小实际很大的领域,能看到100年后建筑物拆除时垃圾的处理机制,就是基本设计的力量,就是政府素质和民众素质的体现。通过基本设计使民众逐渐成为“训练有素”的民众,使政府成为“训练有素”的政府,国家就可以有序而健康地发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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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艺术家制造垃圾军队 推行环保
如今垃圾成灾,全球每年都会新产生垃圾近100亿吨,而现实中人类处理垃圾的能力往往远远赶不上垃圾增加的速度,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已处于垃圾危机之中。正是基于此德国艺术家H.A.Schult,利用其丰富的想象力用各种垃圾料材料制造出了这批来自未来的垃圾军队。他们的口号是用地狱的形象来征服世界。当然这里的征服世界并不是打仗而是宣扬推行环保主义。
其实这支垃圾军队并不是刚刚诞生,因为早在1996年德国柏林的露天剧场。当时他的创作者德国艺术家H.A. Schult只是把他看成当地艺术展览的一部分。但之后因为他在世界各地旅行中产生了一个用垃圾成为艺术品并建成地标的想法诞生,这也让德国柏林这个露天广场一下成为了世界人民关注的国际影点,并且Google上已经显示也他以具有像莫斯科红场,中国长城,吉萨,罗马金字塔,巴塞罗那,甚至是北极都同等的地位。
要知道素是超级大国的美国,其实还有另一个名称垃圾大国。其生活垃圾处理的方式主要靠表土掩埋。过去几十年内,美国已经使用了一半以上可填埋垃圾的土地,30年后,剩余的这种土地也将全部用完。在中国的垃圾排放量也相当可观,在许多城市周围,排满了一座座垃圾山,除了占用大量土地外,还污染环境。
论文摘要:言语行为的概念提出以后,受到了语言研究学界的广泛关注。后经塞尔等人的完善和发展,成为哲学、语言学的重要研究课题,也成为现代语用学的核心内容之一。
言语行为(speechact)指人们为实现交际目的而在具体的语境中使用语言的行为。英国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M.Malinovski)于1923年首先提出这一概念。马林诺夫斯基从人类学的角度,通过观察一个民族的文化生活和风俗习惯来研究语言的功能,认为与其把语言看成“思想的信号”,不如说它是“行为的方式”。在语用学兴起后,这一术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言语行为被理解为人类实现目的的一种活动,构成人类总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人们的行为总要受到社会规约的支配,言语行为也就被看成受各种社会规约支配的一种行为。英国哲学家奥斯汀(J.L.Austin)于20世纪50年代提出“言语行为理论”(speechacttheory),后经塞尔(Searle)的完善和发展,成为哲学、语言学的重要研究课题,也成为现代语用学核心内容之一。它为哲学、语义学、语用学的研究开辟了一个新领域。
一、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
过去人们一般认为行为是动作,言语只是说话,算不得行为。但奥斯汀指出,说话本身就是行为。言语行为是人们在进行交际时的语句(utterance),一个语句可能是语法上的一个或几个句子。奥斯汀认为,语句有两种意义:
(一)命题意义(prepositionalmeaning)或表述意义,这是语句的字面意义,由语句里的特定的词汇和结构来表达;
(二)施为意义(illocutionarymeaning),又叫施为作用(illocutionaryforce),是指语句在听者方面产生的效果。
例如,It''''scoldhere这句话,其字面意义或命题意义是指说话者的生理感受,而其施为作用则指说话者所希望产生的效果。表面上这句话是陈述句,但真正的目的也许是要求别人关上门窗或打开空调。
奥斯汀认为,人类交际的基本因素不是单个的词或句,而是人们在说出词或句时的特定的言语行为,也就是以言行事行为(illocutionaryacts或illocution)。在这个意义上,言语行为理论把语言理论看成语言行为总的语用理论的一部分。提出言语行为理论是源于对三个哲学问题的探索:日常语言与哲学研究的关系、行为研究的方法论,以及述谓句与施为句的划分,其根本目的不是为了解决语言使用问题,而是为了解决当时困扰哲学界的“意义”问题,并为他本人的行为研究建立理论根据。在哲学研究转向之前,哲学家们一直认为陈述之言或描述事物的状态,或陈述某个事实,二者必居其一,而且陈述句必须具有真假值(truthvalue)和可验证性(verifiability)。但奥斯汀认为许多陈述之言只不过是些伪陈述(pseudo-statement),人们所说的某些话貌似陈述,但它们却不是以记叙或传递有关事实的信息为目的,或仅仅是部分地以此为目的。语言除了表述作用之外,还有许多非表述作用,说出的话语不只是表述,同时也实施一种言语行为,而言语行为并不总是要区分真假。奥斯汀的理论思想集中体现在“施为句”(performatives)和“指陈句”(constatives)的区分以及“言语行为三分说”理论之中。奥斯汀认为它们的关系是个别与一般的关系。他认为施为句有以下的特征:说话本身就是做某事;不使用语言说出来就不能做某事;施为句是一个肯定陈述句,句子以施为动词作为主要动词、第一人称、现在时、主动语态。
奥斯汀把词典中的施为动词检索出来,并归出五大类:裁决型(ve记ictives、行使型(exer-citives}、承诺型(commissives、表态型(behabi-tives、阐述型(expositives。
以言行事三分说包括以言指事(locution),以言行事(illocution)和以言成事(perlocution)。在奥斯汀看来,说话人如何用语言表达自己的意图,听话人如何正确地理解说话人的意图,是研究语言交际的中心问题。
二、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
塞尔完善和发展了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但在这一过程中,他放大了奥斯汀的“语言乃是人类用概念认识世界的媒介”这一思想基点,并把它作为自己语言哲学的构架。他全方位地从心智(mind)、语言(language)和世界(world)三方面多维度地进行语言哲学研究,致力于探索心智怎样通过语言将人类与世界相关联。语言分析由哲学研究的一种方法成为了语言哲学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塞尔不是简单地继承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他把言语行为理论对孤立的话语意义的研究提升到对人类交际的研究。他认为使用语言就像人类许多别的活动一样是一种受到规则制约的有意图的行为。这些规则区分为调节规则(regulativerules)和构成规则(consitiverules)。调节规则调节先前存在的行为形式,这种活动的存在逻辑上独立于规则的存在;构成规则不仅调节而且创造或规定新的行为方式,这种活动在逻辑上是依赖于规则的存在而存在的。奥斯汀试图论证这样一个假设:一种语言的语义学被视为一系列构成规则的系统,并且以言行事的行为就是按照这种构成规则完成的行为。塞尔继承了奥斯汀和格赖斯(Grice)的“意图”论,认为说一种语言就是完成一系列的言语活动,每一个言语行为都体现了说话人的意图。为了阐明这个语言哲学的中心问题,他偏激地认为,表达和理解话语的意图是格莱斯会话含义理论的全部内容。
塞尔在研究和继承的基础上,将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修正为以言行事理论和间接言语行为理论。他把奥斯汀的言语行为三分说改造为命题内容和以言行事。他认为,要成功地实施某一言语行为,除了一般的输人和输出条件外,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本条件(essentialconditions):说话者打算通过说出一个语句,使他承担实施某一行为的义务;
第二、命题内容条件(contentconditions):说话者在说出一个语句时表达了一个命题;在表达命题时,说话者断定了自己将来的行为;
第三、预备条件(preparatoryconditions):A,听话者愿意说话者实施某一行为,并且说话者相信他所要做的事是符合听话人的利益的,但这件事并非是他经常做的;B、讲话者在事情的正常进程中将去实施某一行为,这对讲话者和听话者来说都是不明显的。以言行事要有一定的要旨(point。语言中有一种最小努力原则在起作用,体现为以最小的语言努力去获得最大的以言行事结果的原则;
第四,真诚条件(sincerityconditions):说话者打算从事某一行为。
在这四个条件中,第四个条件具有构成规则的范式,而第一到第三条件则与调节规则相对应。
在将“合适条件”(felicityconditions)(保证言语行为得以成功实施的条件)作为使用恰当的以言行事指示语的规则的过程中,塞尔还提到“表达原则”,认为它可以单独地使基本上是语用上的言语行为的分析与字面意义的语义分析相一致,这样就可以把言语行为理论分为两类:一类为偏重于语义的言语行为理论(seman-tically-oriented),另一类为偏重于语用的言语行为理论(pragmatically-oriented),前者关注显示言语行为特征的表达式的分析,而后者将交际过程作为其出发点。
塞尔将言语行为重新分为五类,他把他的分类建立在以言行事((illocutionary)与语法(grammatical)指示词和不同的言语行为所确定的不同的“词语”与“世界”的关系上。这五类言语行为是:
A、断言类(assertive),以前也称描述类(rep-resentatives),指描述世界上的状况或事件的言语行为,如断言、主张、报告等;
B、指示类(directives),说话者想使听话者做某事,如建议、请求、命令等;
C、承诺类(commissives),指说话人表示将要做某事的言语行为,如许诺、恐吓等;
D、表达类(expressives),在这种言语行为中,说话者表达自己对某事的情感和态度,如道歉、抱怨、感谢、祝贺等;
E、宣告类(declaratives),指能改变世界上某种事态的言语行为,例如法庭上法官说:"Guil州”,被告便成了罪人。
塞尔对言语行为理论的另一个重大贡献是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理论”(indirectspeechacttheory)。在“间接言语行为”一文中,塞尔一开始就指出:“意义最简单的情况是说话者说出的东西。在这样的情况下,说话者打算在听话者那里产生某种以言行事的效果,他打算通过让听话者领会产生该效果的这种意向来产生这种效果,他打算凭借听话者所具有的有关语句表达规则的知识来使听话者领会这种意向。”然而,不是所有意义的情况都这么简单。例如暗示、暗讽、反语和隐喻中,说话者的表述意义和语句意义是以各种形式分离的。其中一类很重要的情况是,说话者说出一个语句,意指他所说的东西,同时还意指其它更多的东西。这里有两种情况:
其一,当一个包含着一个用于以言行事为语力指示者的语句被说出时,它能够另外完成另一类型的以言行事行为;
其二,说话者说出一个语句且意指他所说出的东西,但同时还意指具有一种不同命题内容的另一种以言行事。这第二种情况就是间接言语行为。
这里的难题是,听话者是如何判断出这样一种另外的以言行事行为的?塞尔认为,在间接言语行为中,说话者依赖他们彼此分享的语言和非语言的背景知识,加上听话者一方的一般推理和推断能力,说话者和听话者所交流的要比说话者实际所说出的多。因此,说明间接言语行为的间接部分所必须的条件包括:一种言语行为理论、合作会话的某些一般原则、说话者和听话者彼此分享的事实背景信息以及听话者一方的推理能力,而约定俗成则在某些情况下扮演了一个极为特殊的角色。
另外,塞尔还认为,间接言语行为除了关系到意义和言语行为理论外,它也具有哲学上的重要性。
[关键词] 《拉字至上》;女同性恋;主题分析
酷儿理论中关于性别的理想状态为“在一个男人不压迫女人,异性恋不压迫同性恋的社会中,性表达可以跟着感觉走,同性恋和异性恋的分类将最终归于消亡,性别和性倾向的问题都得到了圆满的解决”[1]。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还远未达到同性恋和异性恋消亡的程度。其实,性向在很大程度上不是可选的,人们也不能像脱掉一件衣服那样,摆脱自己的性向(This is not suggest that gender is simply voluntary,that we can take off gender just as we would take off a coat.)。[2]同性恋者之所以推崇酷儿理论,有的是针对年龄,有的是针对阶级,有的是针对主流社会的态度。[3]为了纠正公众对女同性恋者不洁的看法,并准确认识到这一群体的生存状态,具有女同性恋经历的剧作者伊莱娜・柴肯(Ilene Chaiken)创作了The L Word (译为《拉字至上》,以下简称《拉》剧)的剧本。在长达六季的剧情中,探讨了女同世界里的诸多主题。女同如何用身体书写历史,如何消除异性恋与同性恋的二元对立,关于社会规则与同性恋的冲突,女同中的种族与阶级冲突,都得到了很好的阐释。女同性恋题材逐渐由他者地位靠近中心话语。
一、女性用身体书写历史
法国作家埃莱娜・西苏是女性书写,或称为身体写作(body writing)的倡导者。她认为,女人必须写女人,不但意味着女人必须讲述自己的故事,写出自己的生活体验,而且还意味着作为能指的女人必须用新的方式与另一个能指“我”建立在象征界之内书写女性自我和主体。[4]而女同剧本的书写,便是埃莱娜・柴肯书写女性历史的一个方面。埃莱娜假托剧中人物珍妮之名,为自己发声。
珍妮是整个剧作的主线。由一个小城来到西好莱坞,她准备与相爱多年的男友蒂姆厮守终身。一个偶然的机会,她窥到邻居家有两个女孩在泳池戏水的画面。第二天,女同邻居蒂娜送上迷迭香,带领珍妮走入了女同世界。这个世界的诱人之处不只是性,更多的是心灵的相通。在与蒂娜的交谈中,珍妮谈起了自己的小说《沙拉・舒斯特如是说》,她们交谈的内容包括学校,工作和对未来的想法。珍妮真正走入女同群体的关键人物是行星咖啡的老板玛琳娜。在贝特家举办的聚会上,她遇到玛琳娜。她们聊天的内容都是文学性的,期间提到了美国最佳短篇小说,艾米・布鲁姆的《银波荡漾》,还有小说集《靠近我》,安妮・卡尔森和她的《红色自传》《之苦乐》,这些文字和语言是打开珍妮心灵的敲门砖。女性的作品自有女性的经历在其中,在这些作品中多少能够找到女性的影子。珍妮最终成名的仍然是根据自身女同经历的小说Lez Girls。正如弗吉尼亚・伍尔夫曾提到的,女人不可能写出托尔斯泰的《战争与和平》[5],作为女人的经历不可能给予她足够的空间去了解这个宏观的世界,因此,女人只有从自身的经历出发,哪怕书写出女性“想认真对待那些男性认为无关紧要的事”[6]。
二、异性恋与同性恋的两元对立问题
在第二季第三集中,贝特所供职的加州艺术中心出现了资金流转问题。上司告诉她有一个投资人很有来头,而且“跟你是同类”。贝特问道“我们是同类人?”“她也是耶鲁大学毕业的”,“也是艺术史毕业的?”“她也是黑白混血女?”但对方的回答却是她也是女同性恋。贝特问道“这有什么好的?”上司的回答可谓堂皇“因为你如果遇到问题,她也许会帮助你。”贝特的回答正是异性恋对女同的感受。她说:“因为我们这类人都情同手足(We are all on the first-name basis)?”first name意味着姓氏和传统。女同性恋者在社会群体中被冠以同一个姓名,归于同一个种类,完全被类型化,无个体可言。这是异性恋世界对同性恋世界贬低的表现。似乎同是女同性恋,贝特就有了资本,可以用肉体或其他非正常手段换来急需的资金。在异性恋的眼中,同性恋都是不净的,互相私通,毫无伦理道德而言。
异性恋与同性恋的冲突达到在第六季。珍妮创作的Lez Girl大获成功。某电影公司买下版权,聘请珍妮执导,将此书拍成电视剧。在拍戏过程中,出现了诸多变故,结局也被修改成为异性恋观众所能接受的男女主角复合的圆满收场,完全改变了珍妮想借此剧为女同发声的初衷。从表面上看,这是异性恋又一次用影像战胜了女同世界。但珍妮曾租住过的阁楼里,未修改的原声录影带安静地躺在里面。这种隐喻不言而喻。女同世界已然存在于世人之间,你遮掩也好,篡改也好,都是欲盖弥彰。
三、社会规则与女同的冲突
性倾向问题比较敏感,即便是在思想相对开放的美国也是如此。因此,一旦女同出柜(公开承认自己的女同倾向),她们将会面对社会规则所带来的强大压力。只在前三季出现的网球明星达娜就是因为害怕自己的性向公开后,影响她在体育界和公众面前的良好形象,而屡次三番地躲避。遭遇同样经历,甚至更加惨痛的是在第三季出现的变性人莫伊拉(她自称为麦克斯)。当莫伊拉的妈妈去世之后,她才得到这个噩耗,同时她也得到暗示――不允许她出席葬礼。虽然她最后参加了葬礼,可是亲戚朋友鄙夷的目光仍让这个刚刚失去母亲的女孩感到冰冷和疏离。
在《拉》剧中除此之外,还探讨了更为根深蒂固的一类规则冲突,那便是美国军规与女同倾向的冲突。
在美国军规条例135条175款中,有一条关于同性恋的政策,如果军人有同性倾向将被行政隔离,军衔可被保留或视情节被吊销。在《拉》剧第四季第五集时,出现了非裔女军官塔莎。她遇到了爱丽丝并陷入热恋,偶然机会,塔莎手下的军官看到她们一起去赌马,她立即感到大祸临头。果不其然,她被军方调查,但对于她最后毅然决然的离开,她这样解释道:“当我们走上前线时,我们就被赋予一个要求,就是要准备好与我们所爱的人分离,我们也问着同样的问题,我们请求他们,让我们为了保护他们的自由而战,可能永远也不会回来了。而现在这些看起来都错了,我的个人自由在我自己的国家里被质疑,看着我的爱人像罪犯一样被审问,即使她没有犯错。”在这样不公平的情况下,她没有违背自己内心的想法,勇敢地走出军营,当她在营地外与爱丽丝相拥时,其他士兵,军官的侧目中不只是有鄙夷,更多的是惊叹和佩服。在这点上,军规显然败下阵来,塔莎作为女同的代表,取得了来之不易的胜利。
四、女同中的种族和阶级问题
女同的种族问题出现在第一季第二集,作为白人的蒂娜和非裔美国人的贝特想通过周围男性朋友的捐精,由蒂娜作为母体孕育宝宝,但进展并不顺利。贝特在蒂娜不知情的情况下,邀请了黑人朋友马奎斯・艾伦伍德来捐献。第二天,当蒂娜打开门,看到马库斯竟然是一个黑人时,她的语言和思维完全陷入了混乱。显然马库斯也察觉到了蒂娜的异常,当蒂娜出来后,他的第一个问题便是“贝特没有告诉你我是个黑人吗?”。但蒂娜随后说贝特不告诉她是因为没有必要说这些。是为了掩饰还是为了给自己一个可以接受的理由?马库斯回答她说:“我可不能替你回答。”蒂娜揣着忐忑的心情来到捐精中心,当护士看到马库斯的时候,第一反应也是“这真是一个重大的决定”。蒂娜显然没有经过护士所说的深思熟虑过。因此,当贝特收到爱丽丝的短信息匆匆来行星咖啡接蒂娜时,她们之间的交锋达到了顶点。蒂娜说:“你将我置入一个很尴尬的境地。你为什么不告诉我,马库斯・艾伦伍德是个黑人?”贝特不能理解,她说:“我,我不知道,我应该的,我不认为你觉得黑人捐献者有什么问题。”蒂娜的回答是“看着我,贝特,我觉得自己没法胜任做一个有一半非裔美国人血统的孩子的母亲。我不知道作为一个黑人意味着什么?”贝特觉察到了蒂娜对非白人血统的认知,当她们同去看心理医生时,心理医生道出了问题的关键,他对蒂娜说“你对于马库斯・艾伦伍德的态度,实际点讲,会让贝特觉得你拒绝她的身份”,这身份的尴尬便是种族之间的冲突。在随后的第一季的第九集中,蒂娜和贝特参加了心理治疗小组,其中一个非裔美国人的组员也对贝特对自己的种族认知问题提出了质疑。
《拉》剧的阶级问题出现在第三季第三集中,从边远农村拮据环境中出来的莫伊拉来到西好莱坞并与大家共进晚餐。看到菜单后,她简直不敢相信价格昂贵到令人咂舌,于是只点了最为便宜的沙拉和薯条。食物上桌后,莫伊拉看到了自己的菜品与众人的区别,而面露尴尬。而大家的对话更是让她无所适从,她试图说一个关于龙虾的故事,但故事讲完后,气氛更尴尬。为了不破坏和谐的气氛,莫伊拉离开,珍妮追了出来,莫伊拉坦言,她无法融入她们的生活和话题。莫伊拉走后,众人对她的评价中讥讽多于肯定,贝特还特别指出了她来自的地域也许就确定了她的表达方式。第三集结尾处,莫伊拉独自面对大城市的灯火,泪流满面。
五、结 语
本文通过对女同剧集《拉字至上》的分析,阐释了关于女性书写的实践文本,并分析了同性恋异性恋的二元对立的主题,女同与社会规则的冲突以及女同中的阶级和种族问题。通过大量剧集的呈现,以期达到读者了解社会中的这一群体,并给予一定的宽容度。在当今中国,亦有女同电影在网络间传播,中国的同性恋人口调查也在进行当中。同性恋问题,尤其是女同问题已经成为文学,社会学,人口学等方面关注的焦点。虽然不能得到大众的普遍认可,但女同的工作、生存环境等问题仍需要得到更多人的关注。一个宽松的环境,也许就能使女同们融入社会,也能更好地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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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张玫玫.身体/语言:西苏与威蒂格的女性话语重建[J].外国文学,2008(03).
[5] 杨玉珍.“双性同体”与伍尔夫的女性主义思想[J].江西社会科学,2002(01).
娃娃家向来是托小班孩子最喜欢的角色游戏之一,可是孩子们进入娃娃家后游戏效果究竟怎样呢? 我们创设的娃娃家环境足以让他们自由表现吗?我们如何以《指南》为依据去调整娃娃家环境的?
情景一:热闹的家
托班上学期,娃娃家设置了一间屋子,屋子里有一个梳妆台、一个厨房操作台、一个冰箱、一个茶几,幼儿活动的空间较少。班上的幼儿玩活动区时至少有6名幼儿选择娃娃家玩,一次玩活动区时,只听见“哇”的一声,我闻声一看,原来是辰辰哭了。 我走上前问:“辰辰,你怎么啦? ”“他坐了我的位置。 ”辰辰指着奇奇说。“奇奇,你为什么要坐辰辰的位置呀? ”“他自己起来了!”“你们今天在‘娃娃家’里做什么?”“我当妈妈,他当爸爸。 ”奇奇告诉我。 “那你们的爸爸妈妈在家里抢椅子坐吗? ”他们两个直摇头。 “没有坐的怎么吃饭嘛?”奇奇说。
分析问题:活动材料和场地的限制
由于我班孩子托班幼儿好模仿,特别喜欢模仿社会角色,如妈妈、爸爸等角色。每次游戏时娃娃家区域里总是人满为患,我们为幼儿提供的操作台太小,不便于操作,提供的椅子远远少于进娃娃家玩的幼儿,在此情景下,幼儿容易产生冲突,不能友好相处,从而闹得不愉快。由此看来,我们创设的娃娃家环境不能让幼儿自由表现,主要是活动场地和提供的材料出了问题。
调整策略一:巧做“加法”,提升空间使用效率
《指南》解读中,谈到装扮区――幼儿开展角色游戏的场所,是幼儿最能够自由表达、发挥想象力和创造力的活动区域,但前提是教师为他们创设的装扮区环境足以使他们自由表现。因此,我将一个独立的娃娃家隔成两室一厅一厨一厕的“小套房”,这样不仅扩大了活动场所,还划分出动静两个区域。幼儿可以独自在小房间里玩耍,幼儿进区玩耍与操作台的使用恰如其分,其乐融融,尽情地自由表现,产生争抢玩具的情况就少了,这个“家”更贴近幼儿真实的生活,更有利于幼儿进入到较真实的游戏场景中。
情景二:请吃水果
观察幼儿3次玩娃娃家的情况,在厨房客厅里总是发现掉了一地的碗、菜、水果,我以客人角色参与到娃娃家中,道道积极地招待我:“请吃水果!”我怀疑地说:“这个水果洗过没有哟?我可不吃地上的水果哟,我怕生病!”“刚刚洗过了的。”道道接着说。“那地上有这么多菜、水果、碗?把它们捡起来吧!”“我刚刚从冰箱里拿出来的,你看,那里还有这么多。”扮演妈妈的琅琅走过来:“给你吃面包吧!”道道和琅琅一会儿东拿个西瓜过来,西拿个芒果过来请我吃……
分析问题:过多的游戏材料反而会干扰和影响幼儿的游戏
当我提醒家里的妈妈把地上的水果等捡起来,道道却说冰箱里有这么多,从这里可以看出孩子觉得反正都有这么多水果,掉在地上了也没什么,也不会影响我招待客人,就没有人认真捡地上的水果,而是视而不见。不难发现,问题就出在材料投放数量上,我们添加到娃娃家的游戏材料过多,反而会干扰和影响幼儿的游戏,从而也影响了孩子的社会规则意识的培养。
调整策略二:巧做“减法”,保持操作材料适量
《指南》解读中谈到,材料投放要诱发幼儿的游戏行为,我根据角色需要将一部分操作材料拿走,只留下了4个杯子、4个碗、3把切菜用的刀、2把炒菜用的铲子、2个洗菜用的小篮子和一些适量的餐具,减少了蔬菜、水果的数量到适量,既解决了过多游戏材料对幼儿游戏的干扰和影响,又解决了幼儿因为没有游戏材料而争抢的问题。
情景三:不好玩
四个孩子进入娃娃家小餐厅,游戏了一会儿后,小宝就准备退出小餐厅去别的区了。 我问:“怎么不玩了呢?”他说:“没有生日蛋糕,不好玩。”辰辰说:“每次都是请客吃东西,不好玩!”“没有生日蛋糕,去买呗,我蛋糕店有卖的。”于是,小宝和辰辰高高兴兴地到临时创设的蛋糕店买蛋糕。
分析问题:提供的游戏材料和情节不能满足幼儿的需要
小宝说想玩别的区,没有蛋糕,说明提供的游戏材料已经不能满足他的需求,辰辰说每次都是请客,我们得到一个信息就是孩子在玩娃娃家情节比较单一,从而对娃娃家逐渐失去了兴趣。
调整策略三:随机“加减”,静心观察,适时提供帮助
《指南》解读中提到教师在游戏中要有效推进幼儿发展,此时,适时介入是一个推动幼儿发展的好时机,我就临时开设一个蛋糕店,让幼儿来买,提供了实物蛋糕的同时,也增加了买蛋糕、过生日的情景,幼儿对生活常规的认识,对情感的宣泄和补偿,就在这里得到实现。为此,我们留心观察幼儿游戏情况,及时介入幼儿的游戏,通过适宜的指导,帮助幼儿拓展游戏情节。 同时,根据幼儿的兴趣定期调整、投放新材料,并引导幼儿与其他区域互动,以丰富游戏内容。
情景四:一片狼藉
娃娃家活动结束后,整个娃娃家里乱七八糟的,材料被扔的到处都是……于是,我就以游戏情景触发幼儿收拾玩具,说:“呜呜呜,谁在哭?哦,原来是地上玩具宝宝在哭,它们找不到回家的路了,地上冷冰冰的。小朋友们,谁愿意去把玩具宝宝送回家?”道道、琅琅、修娴等5位小朋友积极地帮忙。一会儿,玩具都收完了,发现一个篮子里装有叉子、碗、盘子、水杯、水果、蔬菜等等。
分析问题:缺乏对物品分类的认识
托班幼儿年龄小,缺少整理物品的技能,对游戏材料认识不足,没有整理的习惯。我们通常为托班幼儿提供娃娃家材料时,都遵循材料种类相同、数量较多的原则进行,然而幼儿游戏时常常将这家的东西拿到那家玩,几个娃娃家的材料总是混杂在一起,另外幼儿对物品的分类还缺乏认识,所以,整理了很久都是一片狼藉。
调整策略四:巧加图标提示,分类归放
在《指南》社会适应子领域目标2教育建议中明确:“结合社会生活实际,帮助幼儿了解基本行为规则或其他游戏规则,体会规则的重要性,学习自觉遵守规则。”怎样将这些乱七八糟的材料整理整齐,分类归放是个关键。纯粹的收拾、整理比较枯燥,幼儿往往兴致不高,“把玩具送回自己家”,利用各种图标来帮助幼儿学习分类归放。这样不仅能给幼儿带来良好的秩序感,而且还可以感知物归原处带来的好处。
生动形象的常规示意图,对托班幼儿有很好的指导作用,强化幼儿对图标的认识,逐步学会材料的分类,使幼儿在一次次的成功体验中提高对材料分类归放的兴趣,同时,也提高了幼儿遵守游戏常规的自觉性。
《指南》解读中谈到,《指南》对于活动区游戏的使用原则,是观察和分析在先,介入和指导在后。为了发挥“娃娃家”最大的教育价值,我留心观察幼儿游戏情况,并对四个活动情景进行分析、调整,通过巧用“加减法”,有针对性地创设适宜的游戏环境,帮助幼儿拓展游戏情节,使幼儿在活动中获得成功与快乐的体验。
关键词:制度性惩罚;人类合作铁序;社会困境
中图分类号:F062.9;F091.3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3)11-0003-07
一、引 言
无亲缘关系社会成员之间的大规模合作构成了人类社会的主要特征,Pennisi[1]认为,这种合作生产的能力为人类祖先带来更多的食物、更好的保护和儿童照料,从而带来繁殖的成功并最终成为地球的主宰。Griffin等[2]以及Nowak[3]等学者认为,合作是个人背负一定的成本而使他人获益的行为,但是进化意味着个体间激烈的竞争,人类可以在大规模群体中与非亲属成员进行合作的现象令人十分困惑。Colman[4]指出,人类合作行为如何演化与维持是摆在演化生物学家和更广泛的社会科学家面前的重大命题。对合作行为起源与演化的科学解释,出现了亲缘选择、直接互惠、间接互惠、网络互惠、群体选择以及基于利他性惩罚的强互惠等理论,这些理论为探讨人类合作演化的终极原因提供了部分解释。
探究合作的起源与演化固然重要,更有现实意义的问题是,如何维持当代人类社会的基本秩序?虽然人类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功解决了许多合作难题,但是在大规模社会下,人类仍然面临如公共品搭便车、公地悲剧、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问题所导致的合作困境。人类发展了正式和非正式制度以促进社会成员的合作,激励生产创造。惩罚在保障制度有效运作的过程中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它在抑制违规行为、解决社会困境以及促进人类合作扮演着独到的角色。制度性惩罚是大规模社会条件下保障人类秩序的基本手段,本文通过分析合作、制度与惩罚的相互关系,借鉴相应学科的研究成果,集中论证制度性惩罚如何保障社会基本合作秩序。
二、合作中的合约类型与社会困境
Hobbes[6]在《利维坦》中描述的“自然状态”,讲述了由于个人追求自利的理导致集体的非理性悲剧状况,这就需要社会成员订立契约来规范个人行为。现代社会以高度的专业化分工为特征,所有人都处于紧密的社会合作链条中,社会的运转实际是由一系列的合约组成的,当合约以明确的方式确定下来时,就形成正式的制度体系,默认的合约以社会规范的方式为人类行为规则提供指引。广泛的利他行为都可被视为一种合作行为,不论是市场交易、政府行为,还是家庭或朋友的交往,都可以抽象为一种合作,而交往中明确的或是默认的规则体系就构成了合约,这个合约具有为交往主体所公共认可的性质。根据参与方的地位状况和参与者数目,可以将合约进行如下的划分:
1.同等责任合约
同等责任合约的订约各方在合作中处于同等的地位,公共物品问题和公共资源问题是典型的同等责任合约。这类合约的参与者一般可以简化为同质的人,每个人对合约规范的责任是同等的,在执行规范和违反规范的选择权中的地位也是对等的。公共物品的合作困难主要在于搭便车问题,而公共资源问题则常被Hardin[7]描述为公地悲剧,合作困难的根本原因在于个人的利益与集体的公共利益相冲突,理性自利人的占优策略必然是背叛。
2.不对等责任合约
同等责任合约的参与者常是多方的同质参与者,而所有不对等责任合约均可简化为双边的,即由参与双方正式或非正式地确定合约。合约双方的责任一般是不对等的,双方在合约中的利益常常是相互冲突的,一方违约直接导致另一方的损失。根据合约参与者数目的不同可划分为三种类型:第一,一对一合约。
双方签订的正式交易合同是常见的一对一合约,双方的市场势力基本对等,但双方掌握的信息常常不对等。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使得合约签订时和签订后都可能存在一方对合约默认规范的违反。这里的合作难题不是违约直接导致相关合作的瓦解(在违反规范的同时一次性合作已经实现),而是引致社会同类合作和后续合作意愿的降低,导致Akerlof[8]描述的“劣货驱逐良货”甚至市场的消失。现实中,信用在保证这类合作中具有重要作用,整个社会的道德信用又是一个“社会困境”问题。
第二,一对多合约。
一对多合约同样存在信息问题,且合约双方的地位(市场势力)一般是不对等的(如企业与员工的雇佣合约、垄断企业与消费者的交易合约等)。具有市场优势的一方经常可以随意地更改订立的合约或无视合约规则,这时人数众多的弱势方的单个个体无力与另一方抗衡以保护合约规则。当强势方违约行为严重时,弱势方有时会走向联合惩罚(如罢课、罢工等),或建立工会、消费者协会等联合组织以对强势方施加惩罚威胁来保障自身利益。在弱势方的集体行动中,又存在着搭便车导致的合作困境问题。第三,多对多合约。
多对多合约涉及人类交往的各种活动(如竞争市场的交易合约),理想的情况下合约规则简化为价格信息。而现实中完全竞争的市场并不存在,以上涉及的各种阻碍合作实现的问题在垄断竞争的情况下同样存在,并涉及到更为复杂的合作问题。具有相同市场地位的一方参与者中存在着竞争与合作的协调,他们的合作常常构成对市场另一方参与者利益的伤害。市场的复杂性使得参与者本身很难自我发展出对各方都公允的制度规则并自我实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独立地位的第三方存在,根本无法保证所有合约得到执行。而现实的情况是,第三方除了及时的惩罚违约行为,常常还需担当制定规则的角色。
尽管Hamilton(1964)的亲缘选择、Trivers(1971)的直接互惠、Alexander(1987)的间接互惠等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人类的合作行为,但是在以上各种合约的执行中,由于囚徒困境、公地悲剧、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问题,在个人利益的驱动下,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惩罚威胁,合约规则很可能会形同虚设。惩罚可能是人类维持社会合作秩序的主要机制,Gchter等[9]认为,惩罚行为的存在可以有效确立社会合作秩序。而对于自发的同辈惩罚,Boyd等[10]发现,只在群体的规模足够小或个体有不合作的选择权利[11-12]等限制条件下才有效,原因在于当群体规模很大且成员之间互动交往很少时,惩罚的未来收益不能被内化,因而第三方强制性的实施机制是任何规则都能够得以实施的基本前提,这呼唤制度性惩罚的介入。
三、惩罚与制度性惩罚
1.惩罚与人类合作秩序的维持
人类是自然界独一无二的能与陌生群体在大规模情况下合作的物种,对合作演化之谜探索的大量证据表明,人类通过惩罚执行社会规范的能力是其中的关键机制。人类维护合作秩序的手段主要包括奖励、惩罚和驱逐(驱逐本质上也是一种暗含的惩罚)。Szolnoki和Perc[13]发现,以正面奖赏激励遵守规则的现象在人类社会十分少见,而惩罚却无处不在。这可能源于人类社会的成员大多更倾向于遵守群体规范而不是违反,因而惩罚就成为一种威胁少数行为不端个体的手段。而对所有遵守行为的个体都进行奖励会复杂的多,因而逐渐演变成当今的约束性法律制度,而不是大规模的奖励制度。
在社会心理学和经济学的文献中,惩罚常被认为是由他人执行的为当事人所厌恶的事件。Spitzer等[14]发现,对规范的遵守不仅来自合作和公平交易带来的直接利益,还依赖于对背叛不良后果的可信威胁。由于背叛可能会遭受严厉的惩罚,使得背叛的成本大于合作的成本,因而使得合作而不是背叛成为理性的选择策略。Brock和Parker[15]发现,在动物界中也广泛存在着惩罚行为(如确立支配关系、阻止寄生和欺骗行为、调教后代和配偶,以及维持合作行为等),因而惩罚行为可能是一种生物进化来的本能。Fehr和Gchter(2002)、Camerer和Fehr(2006)、Nakamaru和Iwasa(2006)、Herrmann 等(2008)的大量实验以及Boehm(1993)和Henrich(2004)等的人类学证据表明,许多人愿意自己承担成本去惩罚背叛者,甚至在一次往情况下也是如此。从人类进化的行为学角度看,惩罚是人类保证合作的重要条件,这种机制在人类的长期历史中扮演重要角色,且已内化在人性之中,因而Fowler(2005)、Boyd和Richerson(1992)等认为,赏善罚恶是人的内在需要和合作的前提。
但是惩罚需要付出成本从而使惩罚者的适应性降低,于是在Fowler[12]等看来,纯粹合作者相对于惩罚性合作者来说就是二阶搭便车者。由于惩罚者相对于二阶搭便车者来说需要担负额外成本必然在进化中丧失优势而消亡,则减少个人适应性的惩罚行为如何能通过自然选择得以进化?Gintis[16]提出强互惠者的角色,认为强互惠者虽然自身背负一定的成本,但是他们的利他行为提高了所在群体成员的适应度。在Bowles和Gintis(2003―2004)、Boyd等(2003)、Gintis(2000)、Henrich和Boyd(2001)等几乎所有相关的合作演化模型中,合作都是以自身背负成本而通过降低群体灭绝几率等机制为群体所有成员带来收益。但是这些模型均假设惩罚者能够低成本对背叛者实施严厉惩罚,即惩罚者付出的成本要小于惩罚对背叛者造成的伤害。由此,一个值得进一步分析和探索的问题将是:社会如何保证惩罚者能以低成本对背叛者进行严厉的惩罚?本文认为,正是人类发展出以制度性惩罚为主体的社会机制才保证规范的普遍得以执行。
2.第三方惩罚与制度性惩罚
上文所提到的合作演化模型中的惩罚行为一般是指第二方惩罚,即“你伤害我,我惩罚你”。然而现代大规模的社会稳定依赖于公正的第三方,即不受到违反规范本身影响并从惩罚中没有直接受益的公正的决策者,其通过惩罚执行道德规范的能力和意愿。能够以独立第三方身份执行惩罚的能力可能是人类合作规范得以稳定运作的独特机制。以黑猩猩为例,虽然其广泛表现出第二方惩罚,但是并不会对违反规范的同种个体进行第三方惩罚,而Reidl等[17]发现一个3岁的儿童就会对第三方的规范违反反应强烈。行为经济学的研究发现,个体会承担成本以惩罚那些违反公平和分配规范的个体,即使惩罚者本身与之无关。这些证据表明,第三方的规范执行可能是独特的人类行为并在人类发展的早期就已出现。这可能是支持以第三方惩罚制度的演化作为人类稳定的合作规范得以发展的重要证据,因而Buckholtz 和Marois[18]认为,人类大规模社会的合作秩序依赖于公正的第三方执行惩罚的能力。
Henrich等[19]和Greif等[20]发现,在人类发展的进程中,为了提高惩罚的效力,群体趋向形成自我管理的机制,惩罚背叛者的权力被赋予特定的权威集中者。如Gibson和Marks[21]发现,传统社会的村民会请求他们的首领来调节争端;Greif[22]发现,中世纪欧洲的商人创立了工会来维持商业秩序。惩罚基金可被看做维护公共利益的制度雏形,如Ostrom[23]描述了许多小规模社会自筹资金保证合约执行的例子(如雇佣一个执法者)。Guth等[24]认为,由于集权化的制度可以更有效地克服协调问题和二阶搭便车问题,且从演化的角度来看比同辈惩罚更有效率,因而将这种基于集权化制度的惩罚称为制度性惩罚。制度性惩罚在人类社会中实际担当了维持社会秩序的主要责任。Sigmund等[25]的模型显示,人们会自发地采取自我管理的制度来监督对合作的贡献和惩罚搭便车者。在复杂的大规模社会,集权化的惩罚和法定权威对维持社会的合作秩序更有意义,且作为权威的监督者扮演重要角色。
在现代人类社会,规范的执行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对于维护法律规范,主要是通过违法行为得到法律和社会的正式的惩罚而实现。第二,社会规范是通过非正式的形式为法律规范提供支撑,是通过在本地社区成员之间自发的监督和控制得以执行的。以执行法律规范维护社会秩序的机制即制度性惩罚,制度性惩罚的主体是以国家权力作为强制力的一套制度体系,由国家管理的公平公正的第三方决策者来充当裁判者,其在执法中不涉及个人利益。Darley[26]提出,在当代主要的刑事司法体制下,决策方主要包括陪审团和法官,他们负责对证据做出评估,判定有罪还是无罪并做出惩罚判决,在理想的情况下应与民众对规范违法严重程度的直觉一致。
从社会实施的目的角度来看,制度性惩罚的正当性有两种观点:第一,个体以社会规范不允许的方式做出违反规范的行为而对社会造成了损害,正义的天平就失去平衡,对违法者的惩罚会恢复平衡。在这一观点下,违法者理应得到与他过去所犯错误相应的惩罚(罪有应得理论),这一理论主要为Kant(1952)所倡导。第二,惩罚被用于阻止未来违规行为的发生(功利主义或结果主义),如Butterfield等[27]理学家们认为,惩罚可产生动机以抑制特定的行为,Bentham[28]认为,预防应该是惩罚的首要目的,这是惩罚得以存在的真正理由。惩罚的阻止作用原理是基于理性选择模型,其通过改变特定行为的成本和收益使违规行为不合算,边沁认为,如果行为后果产生的痛苦明显超过产生的快乐和好处,一个人会绝对避免去做。法律角度惩罚目的还包括使罪犯失去进一步伤害的能力或通过惩罚以拯救犯罪者。虽然Carlsmith等[29]的研究表明,“应得”的动机可能是普通人更主要的心理动机,但作为社会实施的目的,惩罚更主要的功能应该用来阻止违规行为的发生,以保证合作的顺利进行。
四、制度性惩罚的前提与具体实施
黄少安[30]的论述表明,制度作为人类行为规范已在学界取得较为普遍的共识。North[31]认为,制度由三个基本因素组成,即被社会习惯和习俗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法律和法规所规定的正式约束以及制度的实施机制。制度实施机制的功能在于形成对个体行为的塑造,包括对遵从规则行为的激励和对违反规则行为的惩罚。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就是从实施惩罚的机制上进行区分的,即惩罚是自发的发生还是有组织的发生。惩罚可以由正式的法律制度执行,也可以由非正式的某个组织(如家庭)或个人执行。当人们违反非正式制度的时候,惩罚的机制是通过非正式的渠道而发挥作用的,如同等级的压力、流言蜚语和社会排斥等。韦倩[32]认为,正式制度的惩罚是有组织的,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和后盾,其方式主要包括罚款、法律施加约束、个人对违规者付出货币和时间施加的约束等。
制度性惩罚是保证任何制度得以运行的前提。长期以来一直都是国家在现实中承担主要第三方的角色,斯密把这种国家角色描述为“守夜人”。制度性惩罚作为保障和促进合作的手段,并非普遍适用,必须在一定的前提条件下才能有效发挥。
1.规则与权利划分明确合理
作为合作的制度基础,新制度经济学家强调产权界定的重要性。权利界定是一个根本性的前提,而权利划分本身是一种规则,如果权利的划分不合理,难以得到所有合约参与者的认同,那合约的执行力就会大打折扣。按照科斯定理,在零交易成本下,只要产权充分界定,资源就可以得到有效配置。但是现实中人们对于什么是公平合理的权利界定有自己的观念认识,Tyler[34]和Darley等[35]发现,当个人感觉到制度给人以公平的对待时,个人更可能自愿遵守法律规范。
规则合理是保证制度实施机制发挥的前提,规则合理的一项重要标准在于得到合约参与者普遍一致的认同。在大规模的人类交往环境下,人们普遍需要公平的制度规则以达到一致认同,公平是基本的制度规则和实施惩罚的前提。人们通过协商或历史实践对于什么是好的制度规范往往可以达成一致,实际上在人类社会的大部分领域,已经形成共识性的规范体系,这些共识性规范符合人类的根本利益,可以有力他促进合作进行(如产品质量合格、守时守信、不得伤害别人、不可等)。同时,合约规范都是公认而清晰的,对于破坏这类规则的个人,社会需要施加恰当的惩罚,以反向激励对规则的遵守。当权利合理地得到充分界定后,规则需要得到全体参与者的明确理解。现实中由于立法与法律普及的有限性,很多违法者并不知道自身在从事违法活动,受害者也不知道有保护自己的规则,这就要求国家和企业组织在制定规则时一并做好普及传播。
2.第三方权威并且公允
现代国家作为正式制度安排,主要依靠自身权威管理全社会的秩序体系。国家角色要求其本身不受市场行为的影响,在执行中不涉及个人利益,简言之就是要作为公允的第三方对所有的合约可以提供必要的裁决。LaFave[36]认为,在当代的刑事司法体系下,当一个人被确定为犯罪需要无可置疑地证明他从事了一项被禁止的行为(犯罪行为)并且其行为伴随错误的或有罪的意图。Darley[35]认为,施加的惩罚同时受到犯罪意图和造成伤害的严重性的影响,这意味着第三方决策者必须具有如下的认知机制:第一,对犯罪行为和犯罪者的心理状态做出评价。第二,评价犯罪者造成的伤害。第三,整合这些评价并结合法典对惩罚的内在动机做出陈述。第四,在一系列的惩罚方式中做出行动选择。
不论是作为正式制度的第三方,还是非正式制度的第三方,权威性和公允性都是有效实施惩罚的基本前提。第三方需要评估参与方的合约权利责任对违规做出评价,并对违规者做出相应惩罚。如果权威不足,不可能得到被惩罚者的接受,惩罚无从执行。而如果裁决一旦失去公平性,将产生比没有裁决更坏的结果,成为对违规的正向激励,并加重受害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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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课程实施;课程改革;有效性;着力点
【中图分类号】G6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604(2010)01/02-0038-03
当代中国正从传统型社会向现代型社会过渡,过渡的核心是人的现代化。社会与人的发展是一个辩证统一的过程,既包括社会在人的推动下不断进步,也包括人从社会进步中获得发展的动力。正如马克思所说:“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的一致,只能被看成是并合理地理解为革命的实践。”〔1〕所以说社会现代化的实现要依靠人的现代化。社会转型与人的转型是同一个历史过程中的两个方面,人的转型是社会转型的核心。人发展到什么程度,社会就发展到什么程度,人的发展水平决定了社会的发展水平。在现代社会,教育是决定人的发展水平的首要因素。教育在当代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决定了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教育也必须转型。
在社会转型这一宏大背景下,我国的学前教育事业也掀起了一场以幼儿园课程改革为核心的变革。“幼儿教育改革顺应了社会文化变革的需要,不是可有可无,而是势在必行。”〔2〕自2002年上海市推行二期课改起,上海市的幼教工作者以先进的理念不断推进幼儿园课程改革。众所周知,课程实施是将课程理论转化为课程实践的过程,是课程发展和课程变革的重要环节。〔3〕 然而,课程变革不是一张规划完整的蓝图,而是一次技术路线不完善、非线型的旅程,因此课程实施充满了众多不确定性。那么,如何在充满不确定性的课程实施过程中提高教育的有效性呢?
当前,“培养什么样的人,如何培养人,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发展中必须解决好的根本问题”。〔4〕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一个重要切入点就是“牢牢抓住以人为本这个原则,坚持以育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5〕因此,衡量幼儿园课程实施有效性的根本点在于其是否着力于幼儿个体的全面、和谐发展。而幼儿个体的全面、和谐发展具体可表现为幼儿拥有“弘毅之志”,秉承“人伦之德”,说“探究之言”,做“文明之行”。笔者认为,这四方面恰是课程实施的着力点。
一、注重“弘毅之志”的培养
“志”主要是指一个人的志气、理想以及达到理想过程中的坚持性、独立性等,它既是个体认知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个体最终发展成为某一社会群体成员的重要素质。教育,说到底是一种培养人的社会活动,培养人的志气是古今中外各种教育所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例如20世纪80年代末期,美国使用范围最广的课程之一――High/Scope课程就提出要以认知发展为中心,同时注重儿童的社会性与情感的全面发展,强调引导儿童树立远大志向。〔6〕
在我国的传统教育中,拥有远大抱负更被视为教育的首要目的。“弘毅”一词出自《论语》。曾子说:“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弘”是宽广之意,“毅”是强忍之意,“弘毅”指的是宽广、坚忍的品质、态度。朱熹认为:“非弘不能胜其重,非毅无以致其远。”程颐则认为:“弘而不毅,则无规矩而难立;毅而不弘,则隘陋而无以居之。”可以看出,弘毅之志对一个人的道德发展和知识积累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弘毅之志理应成为人的重要精神品质。
二、注重“人伦之德”的培养
中华民族五千年的文明发展史给我们留下了丰富的精神财富,深刻地影响着我们每一个人的言行举止。中国传统文化是一种人本主义的伦理型文化或称“德行文化”。学前教育,作为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也体现着对中国德行文化的传承,注重对幼儿的思想意识、道德品质、言语行为等方面的培养。〔7〕道德品质的培养尤其重要。在中国文化中,人乃万物之灵,而人之所以能为万物之灵,就是因为人有德性,德性被看成是区分的根本,也被看成是人格尊严的体现。
儒家最重视教育的人伦教化作用。孟子说:“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学则三代共之:皆所以明人伦也。”“诗书教化,所以明人伦也。”在孟子看来,人伦是人的本质表现。具体说来,人伦就是五对关系――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这五对关系也被称为“五伦”。“明人伦”就是使人懂得人伦道德,在与不同个体交往时遵守特定的道德规范,即“五常”――仁、义、礼、智、信。五伦体现了中国古代社会的宗法关系。其中,“长幼有序”和“朋友有信”这两类关系突出反映了个体在与长辈、同辈、小辈等相处、交往时应遵守的最基本的准则和要求。在今天看来,五伦是实现人际和谐的重要保证,因而是个体发展的重要内容。
三、注重“探究之言”的培养
18世纪法国教育家卢梭强调儿童在成人以前就要像儿童的样子,“儿童是有他特有的看法、想法和感情的”。卢梭主张“先让他们性格的种子自由自在地表现出来,不要对它有任何束缚”。卢梭的儿童观生动描述了儿童与生俱来的热爱表达和表现的天性,以及他们天赋的自由、自主探索的权利。儿童通过自主探索来认识周围的世界,通过身体动作来满足其强烈的自我表达欲望,从而实现个体的健康发展。
《上海市学前教育课程指南》指出,探索是幼儿认识事物的重要途径。探索世界是幼儿园课程的重要内容之一,要引导“幼儿主动积极地与周围环境交互作用,发现身体运动的可能性,并借助工具和器械,安全、灵活地活动。通过观察周围的自然现象,亲近大自然,表达对自己熟悉的事物与现象的看法,初步形成热爱大自然的情感。通过接触和使用各种生活及学习用品、工具、器械等,认识和表述它们的作用及其与生活的关系”。〔8〕 这一内容突出强调了探索活动的独特价值。探索活动不仅适宜幼儿爱问、爱动的发展特点,而且有助于幼儿在活动过程中获得情感体验和积累社会活动经验,更有助于幼儿的社会性发展。
四、注重“文明之行”的培养
“行”的意义广博深远,这里主要是指做什么和怎么做。人的思想、品德是一个颇为复杂的系统,它是表现在个体身上的较为稳定的特征和倾向,受一定的社会环境和物质生活的影响,需要通过生活实践和教育熏陶以及个体自觉的修炼而逐步形成。
培养文明之行一方面是指帮助幼儿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主要包括盥洗、睡眠等习惯。习惯的养成是日积月累的结果,并具有反复的特点,因此良好生活习惯的养成要强调在做中学,注重幼儿在真实情境中的练习,并关注幼儿在习惯养成过程中的情绪反应和情感体验。习惯可以影响人的一生。积极、主动地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和积累相关的经验可以促进个体其他方面的发展。
培养文明之行另一方面是指帮助幼儿初步形成社会规则意识。教育是幼儿走向社会的重要渠道。在受教育过程中,幼儿逐渐获得参与社会活动的各种能力和经验,实现由自然人向社会人的转变。其中,有效融入社会群体的重要准备之一就是社会规则意识的形成。规则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学习、工作中必须遵守的科学的、合理的、合法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对个体的成长来说,自由是最好的成长伙伴。给予个体充分发展潜能的自由和充分认识外界的自由,个体才能够最大限度地把握事物发展的规律。然而,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不管社会如何进步,人作为动物界的一员,自然法则(弱肉强食、适者生存之类)始终隐藏在人的潜意识里。正是这样的自然法则使人类意识到只有组成社会,形成团体力量,才能抵御各种灾难。或者说,社会之所以出现,源于人类对自然(包括自然界中那些更高大凶猛的动物)的恐惧。正是这种恐惧心理使人类产生了组成团体、在团体中寻找安慰和力量的愿望。人类社会形成以后,为了维护这个社会的稳定,自然需要依靠规则来约束个体的权利,以保障社会共同体的利益。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指出,社会共同体的建立和维持是靠个体让渡出部分自由以达成一个共同契约实现的。这个契约约束了个体的某些言行自由,以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规则的建立是社会迈向文明的重要指标之一。有了规则的约束和指导,社会成员才可能生活在不超越底线的自由状态中,生活在和谐与秩序中。从学前教育角度看,只有遵守规则,幼儿才能更好地适应将来的社会。
课程实施过程中只有抓住以上着力点,才能在非线型的发展和改革过程中真正实现教育的内在价值,促进幼儿的身心和谐发展,为幼儿的可持续发展和终身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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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i Li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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