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5 17: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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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筹划;企业并购;支付方式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0-0-01
一、税收筹划定义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或其机构在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企业或个人的涉税事项的预先安排,实现合理减轻税收负担目的的一种自主理财行为。
二、企业并购的定义及税务处理的相关政策法规
(一)企业并购的定义
企业并购(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M&A)包括兼并和收购两种方式。国际上习惯将兼并和收购合在一起使用,统称为M&A,在我国称为并购。即企业之间的兼并与收购行为,是企业法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基础上,以一定的经济方式取得其他法人产权的行为,是企业进行资本运作和经营的一种主要形式。企业并购主要包括公司合并、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三种形式。
(二)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规定
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的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如下: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被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三)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发[2009]59号)规定,如果企业重组业务符合以下5个条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推迟、免除、减少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取得重组股权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取得的股权;3.重组资产在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得改变其原有的实质性经营活动;4.被分立、合并、收购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5.重组业务对价中所涉及的股权支付金额要符合规定比例。其中第4、5点的具体规定为:(1)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资产大于或等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股权、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时,则转让双方不需确认转让所得。
特殊性税务处理和一般性税务处理的主要差别在于被收购资产和被收购股权的计税基础按其原计税基础确定以及在企业合并中,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在同一控制下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由合并企业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补亏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三、企业并购中所得税税收筹划分析
(一)利用税收递延条款。税法规定,如果企业并购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可在合并企业中弥补,冲减合并企业的利润实现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少。因此目前亏损但有一定盈利潜力的企业往往容易成为并购对象,或由亏损企业并购盈利企业,以充分发挥并购双方税收方面的互补优势,取得避税收益。
(二)利用资产的重估增值。资产税基的折旧提取可作为税前扣除项目而减少企业利润,从而减少企业的纳税义务及现金流出。企业并购重组符合一般性税务处理条件时,相关资产应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计税基础。对于资产价值变化较大的资产或者被低估的固定资产通过并购以获得提高资产计价水平的机会,从而提高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获得更多的税收扣除。
(三)利用支付工具
1.现金支付方式。现金支付是指并购方用现金购买被并购方的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对被并购方来说是税负最重的一种,被并购方必须缴纳转让资产的相应税款,没有筹划的余地。而对于被并购企业股东,该种方式几乎没有节税利益。但从并购方角度考虑,如果并购方采用自有资金支付,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负担,如果并购方提高负债率,向银行借款支付,不但能缓解现金支付的压力,还能减少所得税额的支出。因为税法规定,企业因负债产生的利息支出可在税前扣除,从而减少当期的纳税义务,使利用负债经营比自有资本经营在税法上更为有利。并购作为一种资本经营活动,并购方企业在进行并购资金的融资规划时,可以结合企业自身的财务杠杆强度,通过恰当的负债融资方式筹集并购所需资金,提高负债的整体水平,以获得更大的利息抵税收益。
2.股票交换式。并购方发行股票去换取被并购方股票的方式。且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其他条件,被并购企业不需确认转让资产的所得,因此不需缴纳税款。对被并购企业股东而言,采用股票交换式进行并购,由于目标企业的股东未收到并购企业的现金,没有实现资本利得,因此,这一并购产生的所得可以一直延期到股东出售其股票时才征税,所以股东可获得延期纳税的利益。并购企业来可利用合并中关于亏损抵减的规定,获得节税利益。
3.承担债务式。并购方以承担被并购方的债务以完成并购的方式。由于被并购方是资不抵债,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就不需缴纳所得税,而且这是一种产权交易行为也不需缴纳增值税与营业税等流转税。因此对于并购双方来说,该种方式的税负相对于另外两种是最轻的。
四、税收筹划在案例中的应用
甲集团为进一步扩张集团业务欲进军酒店行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连锁快捷酒店的企业,截至2009年末总资产5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账面净值3000万元,固定资产评估价值为4300万元,负债合计为4200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800万元,公允价值1900万元。乙公司因经营管理模式缺陷2006年亏损50万元,2007年亏损600万元,2008年亏损1100万元。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收购可以选择资产收购,也可以选择吸收合并。
方案一:甲公司以4300万元现金购买乙公司的固定资产,其后乙公司解散。
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的固定资产属于资产收购行为。由于全额现金支付,乙公司应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就资产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进行所得税清算。乙公司固定资产转让所得为4300-3000=1300万元,由于前三年总共亏损175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清算的相关规定,企业清算所得可以弥补企业前5年的亏损。因此弥补前期亏损后乙公司的清算所得为-450万元,乙公司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作为收购方,甲集团支付的4300万现金有3000万来自银行借款,利息费用180万,可以在税前扣除,节税180*25%=45万元。
方案二: 甲公司向乙公司股东定向增发甲公司股票180万股(面值1元/股,收购后股票市价10元/股)并支付100万现金吸收合并乙公司。乙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900万元,A公司向C公司股东定向增发以后A公司可以拥有C公司的所有资产。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对乙公司股东的股权支付额是交易支付总额的90%。因此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乙公司所有资产按原计税基础确定,乙公司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甲公司继承。
乙公司股东获取的股权按800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确定计税基础,暂不就此缴纳所得税。
乙公司的亏损可以结转至甲公司弥补亏损限额为1900*4. 3%=81.7万元(我国50年国债利率为4. 3%),该部分节税81.7*25%=20.425万元。综上所述虽然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况下乙公司的亏损可以一部分结转到甲公司,但由于乙公司的净资产太低,按照59号文件弥补亏损的限额规定,甲公司能够享受到的继承乙公司的亏损所带来的抵税效果(20.425万)并不明显。而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要求下,甲公司虽然不能继承乙公司弥补亏损的待遇,但由于甲公司合理利用财务杠杆,达到了较理想的节税目的。
参考文献:
[1]黄凤羽.税收筹划——策略、方法与案例(第二版).东北财大出版社,2011-1.
[2]盖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第八版).大连:东北财经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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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胡桂月,李婷婷.基于支付方式的企业并购税收筹划及案例分析[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2(05):45-47.
[7]周恬屹,王姣姣.企业并购的税收筹划分析[J].税收与税务,2011(08):4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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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蔡昌.并购重组的税收筹划[J].税收园地,2011(07):50-55.
【关键词】关联;并购;税收;筹划
案例简述:A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市场效益良好,计划2016年香港主板IPO。2012年前已完成引进PE基金,正在通过并购重组,完成资产、业务剥离或注入,打造完整的商业模式。B公司是与A公司关联的外商投资企业,由王某等股东发起设立,实为A公司上市的核心业务、资产主体。A公司一直计划完成对其下游B公司并购,苦于并购成本过高,迟迟没有实施。2014年6月末,B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为:流动资产16,700万元,长期投资50万元,固定资产9,400万元,无形资产166万元,负债总额9,476万元,实收资本5,000万元,未分配利润11,840万元,当年净利润-1,280万元。
一、并购时机选择
B公司2004年8月成立,到2014年8月恰好经营10年,依法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所得共计1.2亿元(免税0.2亿元,减半1亿元)。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足10年的,应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之规定,如2014年8月份前完成并购需补缴企业所得税2,365万元[2000*30%+10000/(1-15%)*(30%-15%)],因此,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购实施最快也应放2014年9月份以后。
二、并购方案设计
A公司与B公司以及专业中介机构先后进行多次筹划,初步拟定二个方案:
方案一:变并购为增资扩股,一步分为两步走。目标:免征所得税税,完成A公司对B公司的实际控制。从下表可看出,张某为A公司实际控制人,而王某为B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王某、李某为A公司、B公司共同股东。A公司对B公司并购,实为集团内股东之间的股权调整。分三步操作:
(一)确定增资金额。
依据目前税收法律,增资金额及占股比例无明确规定,主要由股东自行协商确定。增资方法计算依据的确。
(二)确定增资方式。
计划增资总金额2,353万元,金额不大,均在六方股东承受资金范围之内,六方股东均同意以现金方式对B公司增资扩股。
(三)其它补强措施。
前期累计利润补偿:新股东戊方、已方加入,但占股比例不大,可由六方股东可以另行确定彼此之间的补偿金额、方式、时间。法人治理:在股权结构方面,B公司签署《委托管理协议》,进一步增强A公司对B公司股东大会的控制力。在实际运作方面,B公司从股东大会、董事会、管理团队等各个方面采取相应措施,做到战略发展方向、日常经营管理、核心技术研发等各方面,实现A公司对B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均具有实质的影响力和较强的控制力。
方案二: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实现企业重组。目标:缓征所得税,彻底实现A公司对B公司的法律控制。依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规定“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特殊性所得税处理规定:①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②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③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B公司共有股权5,000万股,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2亿元(即每股公允净资产4.4元),净资产的计税基础为1.7亿元(即每股计税净资产3.4元)。经过A与B两公司股东之间协商,达成如下股权收购协议:A公司以本公司公允价值为10元/股的1,500股和1,500万元银行存款收购B公司的75%股权(仅王总保留25%个人股权),共计3,750万股,交易各方承诺股权收购完成后不改变原有经营活动。A公司对B公司股东支付如下表,分二步操作: (如上表)
(一)计算股权支付比例。
股权收购涉及到B公司股权数量为3750万股,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1.65亿元(22000*75%),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1.275亿元(17000*75%),股权支付的金额1.5亿元(1500*10),股权支付所占比例为91%(1.5/1.65),非股权支付所占比例为9%(100%-91%)。
(二)税务处理方式。
A公司购买的B公司75%股权股权且股权支付比例为91%,超过了交易支付总额的85%,且股权收购完成后不改变原有经营活动,可选择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1)股权支部部分―91%,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按原计税基础确认新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①B公司股东转让3,412.5万股(3750*91%)股权暂不确认转让所得,②B公司股东取得A公司1,500万股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转让的B公司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3.4元/股,对应股份数3,412.5万股。因此,B公司股东取得的A公司1,500万股股权的计税基础为11,602.5万元(3412.5万股×3.4元/股);A公司取得B公司3,412.5万股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原有计税基础3.4元/股,对应股份数3,412.5万股),故A公司取得的B公司3,412.5万股股权的计税基础为11,602.5万元。(2)非股权支付部分―9%,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和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B公司股东取得2,000万元银行存款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337.5万元[(22000-17000)*75%*(2000/22000)],B公司非股权支付对应股份的计税价值1,530万元(3.4*450)。
对于27万元的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香港甲公司、丙丁公司三股东均表示欣然接受。王某应纳税个人所得税985万元[(6500-5000*25%-6500*5%)*20%],这是无论如何绕不过去的。B公司特别支付现金1,500万元以解决王某的个税资金来源,同时财务人员与当地税务机关友好协商,同意王某按股权转让收入5%扣除中介服务费、资产评估费、印花税等优惠政策,王某最后也表示服从重组上市战略实施大局。
关键词:企业 并购 税收筹划
并购是企业的重要经营战略,也是企业进行资产重组,达到多样化经营目标的有效手段。近年来,通过合并、股权、资产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进行规模化整合的企业越来越多,并购已经成为现代企业的重要经营战备举措之一。税收作为企业经济活动的重要影响因素,在企业并购过程中占有不可忽视的重要地位。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并购成本,为企业带来最大化的并购效益。但是在并购过程中,我国很多企业都忽视了对税收的科学筹划,不仅加大了企业在并购活动中的税收负担,甚至会影响到企业并购后的经济状态。
一、企业并购过程中税收筹划的重要性
1.给企业带来直接的资金收益
企业并购过程中,对税收进行合理的筹划,最直接的效果就表现在,能够为企业带来资金上的收益。这种收益可有效促进并购项目的顺利实施。在企业并购活动中税收筹划是一项能够产生附加值的经济行为。
2.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
在并购活动中,合理的税收筹划,能够有效低企业的纳税成本,实现企业财务利益的最大化,甚至有些企业以节税为目的,而实施并购计划。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企业往往以追求经济效益为主要目的,这就要求企业的任何战略活动,都应该以最少的投入换取最大的效能。节税便是企业降低运营成本,节约费用的最有效途径。
3.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并购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对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能力也具有一定的作用。企业并购过程中的税收筹划,需要通过缜密的筹划与系统的安排来实现,而且税收筹划贯穿于并购的融资、投资、经营等活动,整个过程都是对财务人员业务水平的严格考验。财务人员不仅需要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择优比选,还需要对企业的财务风险进行全面的防范,这很大程度的提高了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也提高了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另外,在税收筹划过程中,还需要会计人员对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全面掌握,这便有效扩大了会计人员的知识储备,大幅提高了会计人员的税收筹划能力和财务管理能力。
4.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
并购过程中的税收筹划,能够有效降低中国企业在全球化并购浪潮中的并购风险,有效减少并购成本,提高企业国内外竞争的参与能力,最终促进企业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
二、我国企业并购过程中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1.忽视了并购过程听税收筹划问题
从支付对价方式来看,我国现行的并购企业主要支付方式有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以及两者组合的方式。对于并购企业来说,不仅需要具备强大的现金和筹资能力,还需要具备对被并购企业所得税的精确计算能力。但是,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在并购税收筹划方面都意识淡薄;另外,我国现行的并购企业获取并购标的方式主要有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两者均存在免税收购的条件。然而我国大部分并购企业都没有足够认识和利用到此类免税收购条件。
2.并购过程中的税收筹划方案实际操作性不强
虽然目前很多并购企业都对税收筹划有了一定程度的认识,但在筹划方案方面仍然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目前,由于被并购企业的经营亏损能够在五年之内由并购企业税前弥补,所以,大多数并购企业出于这一方面考虑,都会选择有经营亏损的企业作为被并购对象。但是企业之间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对称,被并购企业在信息方面占有一定的优势,并购企业对被并购企业的待售资产实际情况往往不能完全了解和掌握,这样就会导致并购企业存在一定的成本风险。因此,在筹划方案实际操作性不强的影响下,并购企业要想实现预期的经济收益目标非常困难。
三、企业并购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对策
1.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有效应对风险
对税务风险进行有效防范是并购企业必须重视的关键环节。并购企业必须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积极应对并购过程中的各种税务风险。首先并购企业应该具有高度的风险识别能力。对风险进行预先识别,是并购企业进行风险防范和风险控制的前提条件。并购企业必须对被并购企业的税务信息进行全面而系统的收集,然后进行认真的风险分析,以此来确保并购企业税务筹划的有效实施;其次要具备风险评估意识,以提高企业应对风险的能力。并购企业通过有效的分析方法,对税务风险的发生概率及损失度进行评估;最后要提高企业应对风险的能力,对税务风险进行应对,这样能够有效保证并购企业税收筹划的顺利开展。并购企业可以在税务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结合企业税务管理的具体需求和特点,对税务进行合理的筹划与控制,尽量规避税务风险的发生。
2.提高并购企业税收筹划人员的业务能力
企业并购过程中的税收筹划既重要又复杂,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工作。这就对税收筹划人员提出了极高的要求。并购活动中的税收筹划需要的是高素质、高水平的税收筹划人员。因此,并购企业必须加强对税收筹划人员的业务能力培养及素质教育。首先并购企业需要对税收筹划人员进行必要的税务筹划意识教育,以提高税务筹划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职业素养。企业应该定期组织针对税收筹划人员的相关知识培训,其中包括规划设计能力、协调能力以及风险应对能力等。通过增强税收筹划人员的业务能力,来保证并购企业税收筹划的合理性。
3.做好税收筹划成本与收益的权衡分析
并购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因此,税收筹划就必须站在战略的角度,对企业的内外部环境进行透彻的分析,避免对税收筹划产生负面影响,以期实现税收筹划的全局性、有效性和长期性。并购企业应该围绕企业成本与收益问题进行战略性的税收筹划。并购企业应该对筹划的成本与收益进行权衡,并购筹划的收益包括税收优惠权的继承、财务杠杆的效应、折旧资产的重置价差等等;筹划成本包括筹划所产生的直接成本、机会成全以及风险成本。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并购企业不仅要分析税收减少的程度,还需要注意非税收成本的增加问题。非税收成本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并购企业未来的收益,因此,税收筹划应该对非税收成本进行有效的控制,以减少非税收成本对税收筹划造成的不利影响。
4.做好并购后整合过程的税务筹划
并购企业的后期整合是决定并购活动是否成功的关键。为了提高并购活动的有效性,并购企业必须对被并购企业的架构进行全方位的评估,其中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如何有效降低并购企业的税务负担。企业并购后的整合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主要包括人力资源整合、经营模式整合、业务整合、组织管理整合、企业文化整合等等。这一阶段税收筹划的重点,就在业务整合与组织管理整合上。企业通过选择更为科学的业务方向、经营范围以及组织形式来达到税收筹划的最终目标。
四、结论
企业并购活动的复杂性,决定了并购过程中税收筹划的艰巨性。在企业并购过程中,税收筹划是一项全方位、全过程的工作,筹划人员所面临的税收问题也多种多样。这就需要税收筹划人员不仅具备高超的业务能力,还需要具备对各项税收筹划策略的协调运用能力,以此来获得并购企业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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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合并、分立过程中涉及的税收政策
企业在合并、分立过程中涉及到所得税、契税、印花税、以及增值税和营业税等处理。
(一)涉及的所得税政策
1. 企业合并涉及的所得税政策
根据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发生合并,都应当按照清算进行所得税的税务处理被合并企业,合并企业不得结转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应按照被合并企业的公允价值进行确定。
但是,存在以下条件时可以享受特殊税务处理:一是,存在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二是,在企业合并发生时企业股东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百分之八十五。
特殊税务政策规定:合并企业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来作为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所涉及的所得税涉税事项;被合并企业亏损的允许合并企业可以弥补的最大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用合并方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来确定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企业在吸收合并过程中,如果企业在合并后,不改变存续企业的性质及其所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合并企业在合并前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在剩余期限内继续享受,其所享受的优惠金额按照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2. 企业分立涉及的所得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及国税总局联合下发的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企业在发生分立过程中,应按公允价值确认分立出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存在以下情形时:一是,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收益进行处理。二是,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规定不得相互结转弥补企业分立企业的亏损,按清算进行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处理所得税涉税问题。分立企业在确定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时应按照公允价值予以确认。
企业分立时存在以下条件时可以享受特殊税务处理:分立和被分立的双方企业再不改变原来实质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如果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分得被分立企业的股权(按照原持股比例),同时取得股权大于或者等于支付总额的85%。
特殊税务政策规定: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分立企业所接受的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分立企业承继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涉税业务;如果企业在分立后,不改变存续企业的性质及其所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分立企业在分立前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在剩余期限内继续享受,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二)涉及的契税政策
依据国税发[2009]89号以及财税[2008]175号的有关规定:企业发生重组合并的,并且保持原投资主体继续存在的,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由合并后的企业承受的,享受契税免税的税后优惠政策;企业如果发生分立,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其性质相同的企业,不征收新设方、派生方承受的原企业的房屋以及土地的契税。
(三)其他涉税政策
依据《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企业在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务债权、及劳动力时,转让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不应当征收增值税。依据《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企业整体转让产权的,其转让价格与企业转让无形资产以及销售不动产存在很大的不同,不能仅仅通过资产价值来决定企业产权的转让价格,此种整体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应征收营业税。依据财政部与国税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纳税人通过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被投资企业的,纳税人参与并接受投资方进行的利润分配,与投资方共同承担投资所产生的风险,按照税收相关规定不应当征收营业税。进行的股权转让行为也不应当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合并、分立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一)企业合并的税收筹划
企业合并的税收筹划应当坚持成本效益原则,最大限度的降低企业税负,考虑企业合并后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1. 增值税的筹划。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率高于一般纳税人税负率,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方式,改变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反之则宜采取控股合并,保留各自的独立纳税主体。
2. 契税的筹划。宜采取吸收合并方式,享受免税政策。
3. 企业所得税的筹划。通过吸收合并亏损企业并选择股票加现金(债券)方式,并使非股权支付额(债券或现金支付)低于15%,这样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亏损弥补、继续税收优惠等政策。
当然,合并时不仅应考虑税收因素,还应该结合合并的主要动因,全面分析合并的成本和收益,单纯为了节省税款进行合并是不可取的。
(二)企业分立的税收筹划
1. 增值税筹划。(1)混合销售的分离。根据税收相关法律规定,一般货物的生产、零售或着批发的企业、个体经营者以及企业性单位存在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视同货物销售,对其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在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视为非应税劳务销售,不应征收增值税。通过筹划将销售和劳务分成两项不具有从属关系的行为,从而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减少税负。(2)免税或低税率项目的分立。购进免税农产品或县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准予按照买价的13% 计算可抵扣得进项税款。这为企业通过分离进行增值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在对特定的增值税免税或低税率产品进行涉税处理时,通过将其生产归类于独立生产的企业,可以避免在进行税务处理过程中因模糊核算而使用了高税率,由此可以促使企业降低税负。
2. 契税的筹划,企业分立时,尽量保证属于同一投资主体,享受免税政策。
3. 企业所得税的筹划。企业进行分立时的思路是:应尽量使非股权支付额低于15%,并且不改变原经营活动尽可能通过分立使企业成为微利企业或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20%的优惠税率。
关键词:企业税务;会计工作;财务管理;税收征管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2)27-0132-03
随着社会市场经济新形势发展的需求,企业税务会计工作在财务管理中显得越来越重要。一方面它可以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帮助企业优化资源配置,减少税负成本。另一方面可指导企业从容应对税务稽查,防范涉税风险,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文章对企业税务会计工作常见的问题与处理进行了探讨,
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与看法,请行内同事交流指正。
1 税务会计工作的概述
企业税务会计工作,通常情况下是指企业从传统财会人员中挑选出业务素质过硬的工作人员经过培训后,独立出来专门负责企业财务管理涉税事务的岗位职责。主要承担着帮助企业进行税务统筹管理,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运用会计学核算出纳税人应该缴纳的税收金额以及应对税务检查等相关系列的税务工作。
2 税务会计工作在企业中的重要作用与功能体现
一方面,企业在经营规模扩大与业务量增加后,其经营活动也日渐变得更为复杂,特别是多样化经营业务模式的企业,使税收成本数量和种类逐年增加,加大了税收风险。另一方面,税法不断健全完善,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要求也随之更高,导致企业迫切需要有人专门来从事对企业实施税收筹划和应对税收稽查等税务工作。
2.1 重要作用
税务会计工作对企业税收的指导是其他岗位无法取而代之的,一是税务会计工作会不断地强化对企业的税务管理,促使在经营期间筹资、投资经营活动和利润分配谨慎对待处理,减少以往随意盲目性,从而降低税收成本,保证企业获取最大税收利益,同时赢得持续长期发展。二是税务会计工作会让企业管理者知晓一些纳税的“界点”,能及时对所做出的各项决策进行必要的经营活动调整,改进其活动的方式策略,确保及时享受到各项税收的优惠政策,也控制住一些产生较高税负成本的经营活动,促进企业减轻税收负担,优化产业结构和资本资源的合理流动配置。
2.2 功能体现
税务会计工作的功能体现在,一是指导企业税务活动,将税法和自身生产经营情况紧密结合起来,用《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来严守税法规定,这是必须做到的首要原则;二是全面系统真实反映和监督资金运动过程和运行情况是否符合国家税收规定;三是参照经营情况,合法合理进行税收筹划,使企业减少涉税风险,不多也不少缴纳税金。四是充分掌握税务机关稽查程序、内容和财务真实、准确缴纳的税额,从容应对税务稽查工作。
3 企业税务会计工作常见的问题与对应的处理措施
为给企业带来更好更高层次的服务,其在日常税务工作的实行中须注意几点建议:
3.1 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
企业税务会计工作中,经常会因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业务水平的原因导致企业在税收上产生经济损失。因此,一是必须要求他们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精通财务知识和深刻领会税收有关精神,对企业进行合理高效的税收指导与工作。二是必须坚持原则,严格遵循税收法规,要不折不扣执行,如《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及纳税申报、退税、减免税与延期纳税等制度,并组织纳税活动的自查及时纠正错误。三是注重灵活变通,对有关纳税关系的会计事项,要采取分项反映、分别核算和力求准确。对无关或次要的会计事项,适当简化或省略。四是在核算税负时,必须既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向其提供准确纳税资料和信息,又要真实准确反映税收经营活动,不得违规避税,造成涉税风险。
3.2 税收的筹划方面
企业从事经济活动的最终目的就是取得经济效益最大化,而不应是少交税款。然而在具体实践中,企业经常会出现,如针对分期付款的客户,在未能收回全部货款时而出具正规发票,导致财务面临销售款项没有收回入账又必须交出一笔数额不小的税款窘状。因此,税务会计工作在对税收筹划上,要实现减轻税负的目的,取得企业税后收益最大化。可通过在不违反税法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避税、节税,比如:严密关注企业资金使用情况,将采购与销售紧密联系起来,尽量筹划出每月的进、销项增值税款保持相对平衡,缓解财务资金的紧张,方便调配出更多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发展。还是针对“应收款项”为例,企业税务会计可以不需要先期出具销售的正规发票,将账款一直挂入在“应收账款”的科目上,等收到全部款项后,再向客户开出正规发票。同时,注重加强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加大催款结款力度等。再如:企业税务会计在处理建筑施工企业未与聘请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以何种票据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依据的情况,习惯性地将支付工资以白条形式作为工资薪金入账,以计税工资标准扣除,这便产生了涉税风险,因为不属于税法上规定的是与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职工。为规避税务的风险,企业税务会计工作可根据税法规定,按照劳务报酬指未和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人事关系而取得的所得大类,将民工工资按劳务费用扣除,在取得劳务发票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3.3 涉税的风险方面
对于涉税风险,通常产生的主要因素有账务处理不清,申报不及时、不足额,对相关税务政策、文件没有及时了解、掌握,工作责任心不强等。为减少与防止此类现象发生,税务会计工作要保证企业的往来账目清楚,入账有凭有据,能做到账账相符。保证每月向税务机关的纳税申报准确,缴纳税款及时、足额,不会出现任何关于税务方面的处罚,即在税务方面没有任何风险。同时积极的将企业纳入到税务机关引进实施的纳税信用等级制度,充分享受到税务机关对信用等级越高的纳税人给予一定奖励的政策。
3.4 应对税务稽查方面
税务机关是企业行业管理部门,经常到企业履行税务稽查本是正常情况,可很多企业财务工作经不起税务稽查,会查出一些问题,情况严重的还会受到罚款,因此,企业主与财务人员都怕税务稽查,那么企业如何应对税务的稽查,首先要经常组织财务人员,进行自检自查,对查出的漏洞、问题要及时给予修改、补上,保持整个企业的账面都是在《税法》与《会计通则》的阳光下实施。二是了解掌握税务机关稽查流程及稽查本行业的重抽点项目,有机结合自身企业的情况,加大与侧重这部分工作的管理开展,不出现任何漏洞,免除税务查出进行的处罚。三是主动走出企业,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建立良好的关系,能及时得到他们在业务上的精心指导。
4 结语
总之,税务会计工作是为适应新形势所产生的一种新型岗位,要为企业谋划好税收各项工作,必须在保证企业账目清楚、及时足额纳税税款的情况下,在遵守国家税收法规制度下,方可进行合理的避税和节税,减少税负成本、企业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的同时,保证无任何税务风险,兼顾国家利益不受损失,这就是企业税务工作的重要价值体现
所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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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纳税筹划 失败 原因 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3-198-02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降低税收风险,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企业设立、筹资、投资、交易、股利分配、股权转让等各项交易活动进行事先安排的过程,其首要的特征是合法性(合法性是指纳税筹划符合税法的规定)。一个优秀的纳税筹划案例必须把握纳税筹划最重要特征――“合法性”,才有可能作出成功的筹划战略。
一、纳税筹划的失败分析
随着税制的完善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纳税筹划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目前,关于介绍纳税筹划的书籍很多。一些纳税筹划的精典案例也被人们研究得十分透彻,人们已经有很大的把握去进行实务操作了。然而.仍有许多“纳税筹划”操作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逃避纳税)。如果对这些失败案例仔细研究分析,就会发现失败的原因具有以下几个共同点。
(一)不懂税法原则不能做筹划
其实,要进行成功的纳税筹划,首先应该对税收政策和税法的立法原则有一个全面而系统性的理解和把握。
1.失败案例。某机械制造公司2007年由于受市场大环境影响,全年实现利润2.12万元。同时,因企业进行了技术改造,该公司于2007年12月收到该县财政部门无偿拔给的技术改造资金40万元。
在如何办理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问题上,公司总经理提出,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如果适当进行一下筹划,将此笔补贴收入转入2008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是可以一举两得吗?按这样的处理,即该公司2007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就低于3万元,企业所得税可按老税法规定享受18%的低税率;2008年度又可享受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或20%税率。两项相加,这样就可少缴十多万元的税款。
2009年6月18日.当地税务机关对该公司2007年和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资料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2007牟收到县财政部门下拔的技术改造资金计入了“资本公积”项目。因此。根据税法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最后作出检查决定。责令该公司调增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按42.53万元适用33%的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13.5795万元(14.0349-0.4554),同时处以一倍的罚款。
2.失败分析。在本案例中.该公司进行的纳税筹划有两点失误:一是补贴收入不符合法定免税条件,该公司取得的技术改造资金补贴,属县政府规定发放,不属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的收八,所以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二是收入确认上不符合新税法法定时间。此笔收入公司已于2007年12月份实际收到而不是2008年,应并入实际收到补贴收入年度即2007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而不能随意计八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来适用新税法。
(二)“太专业”不适合做筹划
通过对部分出现涉税问题的企业进行调研发现。这些企业的财务人员也可以称之为会计专家,但对其他相关知识了解甚少。有些财务人员也熟悉税法。但是。他们往往只知其一,不知其二,这就为筹划失败埋下了隐患。
1.失败案例。X公司是一家于2006年底在新加坡上市的企业,2008年底计划将上市前剥离出来的非经营性资产注入x公司。该非经营性资产12亿元,其主要构成为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净资产2.5亿元。若将这笔非经营性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则属于资产转让行为.需要缴纳一大笔流转税。该公司的财务人员通过纳税筹划采规避税负。其做法是:先以该非经营性资产中的部分资金注册成立一家资产管理公司,然后再由上市公司将该管理公司的100%股权收购。
然而,2010年10月份,该公司的“筹划”被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揭开了“盖头”,该公司不仅补缴了应当缴纳的税金和滞纳金,还被处以1000多万元的罚款!
2.失败分析。这个案例的操作过程是符合纳税筹划的操作原理的。但问题出在两个方面:一是没有掌握好筹划的“度”,操作方案以“逃避蚋税”为目的表现得非常明显;二是操作细节不到位。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方案设计得“有道理”,但土地使用权没有实际过户,从而使资产重组筹划的基础没有建立起来。资产重组的筹划业务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很多。操作系统性筹划业务,单单懂财会、懂税收是不行的。这就是所谓“一着不慎,全盘皆输”。
(三)不熟悉业务流程不能做筹划
有些专家由于是理财高手,或者是税务专家,同时都能对书上的筹划案例背得很熟,证明自己掌握了纳税筹划原理,于是就进行大胆地“筹划”。但是,他们往往忽视有关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相关业务流程,从而使两方面的知识成为“两张皮”,无法结合起来。
1.失败案例。2010年11月18日。主管税务机关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隐瞒收入行为,造成少缴营业税132万元。认定其属于偷税行为,除要求该公司补缴132万元营业税和滞纳金外,决定对其处以少缴132万元营业税一倍的罚款;但对该公司少预缴90万元企业所得税和24万元土地增值税的行为,由于是预缴税款,只补税和加收滞纳金。不予处罚。
2.失败分析。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通过开发项目立项、规划、审批后.决定为某金融机构开发建造一个3000万元的办公大楼。经过预算.该房地产公司合计应缴纳税款246万元。但该公司的财务总监为了延迟缴纳246万元的税收,他时此进行如下纳税筹划:
由该公司与关联单位Y公司签订了合作建房协议。协议规定:该公司与Y公司双方合作开发金融机构的办公大楼项目,由该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权,Y公司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项目实现的利润。双方按规定比例分成。同时。Y公司又与金融机构签订了委托建房协议。协议规定,金融机构委托Y公司在该房地产公司提供的土地上建造办公大楼。金融机构直接将工程项目预付款项支付给Y公司。不与该房地产公司发生资金往来。待工程完工结算验收合格后,金融机构再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据此办理相关资产的产权转移手续。
2010年初,三方已经按此签订相关协议。至2010年10月,Y公司共收到金融机构支付的项目预付款2400万元.大部分已经由Y公
司直接支付给工程施工单位,余款也暂作为往来款处理。该公司认为自己未分得任何收入.也没有在会计账簿上记栽反映任何收支情况;Y公司认为自己属于代收代付款项行为.也尚未获得实际结算收入.只是在账簿上反映了资金的往来情况。双方均未就2400万元预收款申报缴纳税款。
其实,从税收的角度讲,上述筹划就不属于合作建房。对于该公司的财务总监来说.他的失败就在于其对企业经营的业务操作不熟悉。对相关业务变化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确认不准就进行操作。
(四)不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不能做筹划
有些企业财会人员把自己放在税务机关的对立面,忘记了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是纳税筹划的关键,结果,在本可以节税的方案上得不到税务机关的认可。造成纳税筹划失败。
例如.巢企业为节税。将固定资产折旧由平均年限法变更为年数总和法,因为事先未征得税务机关的同意而被查处。其实,这家企业折旧变更政策并不是完全没有道理,只是税务机关和企业对税法条款厦企业实际情况的理解不同而已。只要企业与税务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应该是可以变通的。
二、纳税筹划的成功对策
其实,纳税筹划方案要想达到预期目标、筹划风险要想降到最低,平时应该经常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应体会税法的立法原则。纳税筹划的核心是合法,即符合税法的立法原则和意图。因此。相关人员在筹划前必须仔细研究涉税环境的立法背景和原则。积极利用国家的资源配置工具来实现自身经济实体的最佳资源配置。
比如,新企业所得税改革就遵循了以下的原则:(1)贯彻公平税负原则,解决内资、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2)落实科学发展观原则,统筹经济社会和区域协调发展.促进环境保护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3)发挥调控作用原则,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优化国民经济结构。(4)参照国际惯例原则,借鉴世界各国税制改革最新经验,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尽可能体现税法的科学性、完备性和前瞻性。(5)理顺分配关系原则.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和纳税人负担水平有效地组织财政收入。(6)有利于征收管理原则,规范征管行为,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征纳成本。
那么,我们在进行所得税筹划时就应该时刻关注这些思想。这样筹划风险必然降到最低。
2.筹划专家应是“全才”。纳税筹划是一个综合性要求很强的的学科。同时实践性要求也非常高,成功的筹划方案是“斗智斗勇的结果”。因此,纳税筹划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税收政策水平,即具有对税收政策深层加工的能力;必须具备良好的业务水平,即筹划人员除了对法律、税收政策和会计相当精通外.还应通晓工商、金融、保险、贸易等方面的知识;必须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即要求筹划人员能在极短时间内掌握客户的基本情况,涉税事项,如涉税环节、筹划意图等,在获取真实、可靠、完整的筹划资料的基础上,选准策划切入点,制定正确的筹划步骤,针对不同的要求为客户设计有效的操作方案。
3.应抓住纳税筹划的结合点。在理论界,大家公认纳税筹划可以用这样一个公式来表示:纳税筹划=业务流程+税收政策+筹划方法+会计处理。从这个流程可以看出。要做好纳税筹划,使筹划既要合法、又要实用,这必须找到一个平衡点,即需要抓住三个结合点。
(1)业务流程与现行的有关税收政策结合起来。在发生业务的全过程。纳税人必须了解自始至终会涉度哪些税种?与之相关的税收政策、法律法规是怎样规定的?税率各是多少?采取何种征收方式?有哪些优惠政策?
(2)税收政策与相适应的纳税筹划方法结合起来。在准确掌握与自身经营相关的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需要与一些恰当的筹划方法结合起来分析,从而找到与经营行为相适应的突破口。
(3)纳税筹划方法与相应的会计处理技巧相结合。不同的税收要用不同的财务处理方式来处理,否则也会产生税收风险。成功的筹划光有税收政策和筹划方法还不够,因为最终要在会计科目中加以体现,所以还得用好会计方法,把纳税筹划的内容恰当地体现在会计处理上。才能最终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4.应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作为纳税人。在对税法的理解和执行上。千万不能自以为是、固执己见,对即使是认为切实可行的纳税筹划方法,最好还是主动咨询和请教税务机关,不要怕自己的筹划行为被税务机关知道。纳税人需知道的是,自己的纳税筹划行为最终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的检验和认可,与其在完成了所谓的筹划行为后通过税务检查来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不如在检查前主动请示税务机关得到认可,这样可以降低筹划风险。
参考文献:
1.蔡昌.税收筹划――理论、方法与案例[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