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5 17:40:08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法律新规定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关键词】二辛归苍通窍丸;绿原酸;高效液相色谱法
我院制剂二辛归苍通窍丸是院内传统方剂,由金银花、辛荑、细辛、苍耳子、当归、连翘等九味中药材组成,具有辛凉解表,清热解毒的功效。用于鼻炎、鼻窦炎。金银花为方中君药,其主要成分为绿原酸,该标准中仅有对金银花的显微鉴别,没有定量指标,本文参照《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银翘解毒片中绿原酸的含量测定方法,对制剂中绿原酸进行含量测定。
1仪器与试药
LC-2010A高效液相色谱仪(日本岛津)、METTLERTOLEDOXS205DualRange电子分析天平、KQ-500B型超声波清洗器,甲醇、乙腈为色谱纯试剂,水为纯化水,其它试剂为分析纯。绿原酸对照品(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供含量测定用,批号:2009-3260,银翘解毒丸(本院制剂,批号:091104、091123、091208)。
2方法与结果
2.1色谱条件色谱柱KromasilC18色谱柱(4.6×250mm;5μm),以乙腈-0.3%磷酸(10∶90)为流动相,检测波长327nm,柱温30℃,流速:1.0mL•min-1。
2.2供试品溶液的制备[1]取重量差异项下的本品,剪碎,取约4g,精密称定,置具塞锥形瓶中,精密加入50%甲醇50mL,密塞,称定重量,超声处理(功率250W,频率35kHz)30min,放冷,再称定重量,用50%甲醇补足减失的重量,摇匀,滤过,取续滤液,作为供试品溶液。
2.3对照品溶液的制备精密称取绿原酸对照品适量,置棕色量瓶中,加50%甲醇制成60μg•mL-1的溶液,作为对照品溶液。
2.4阴性样品溶液的制备按处方制备不含金银花药材的阴性样品,按“2.2”供试品溶液的制备方法制得阴性样品溶液。
2.5干扰试验分别精密吸取对照品溶液、供试品溶液与阴性样品溶液,注入色谱仪测定,结果阴性溶液在此处无吸收,说明在此条件下其它成分对绿原酸测定无干扰。
2.6线性关系的试验精密称取绿原酸对照品1200mg,置200mL棕色量瓶中,加入50%甲醇150mL,振摇10min,使充分溶解,再用50%甲醇稀释至刻度,摇匀。精密吸取25mL,置100mL棕色量瓶中,加50%甲醇稀释至刻度,摇匀。分别精密吸取绿原酸对照品溶液2、4、6、8、10μL注入液相色谱仪,以进样量为横坐标,色谱峰面积为纵坐标,经线性回归,得回归方程:Y=77910 X+17014,r=0.9995。表明绿原酸进样量在003~015g范围内线性关系良好。
2.7精密度试验精密吸取2.3项下对照品溶液10μL,重复进样5次,测定峰面积,RSD为0.6%(n=5),结果表明仪器精密度良好。
2.8稳定性试验取供试品溶液,分别在0、2、4、6、8、10h各进样10μL,测定峰面积,RSD为1.2%(n=6)。实验结果表明,供试品在10h内稳定性良好。
2.9重复性试验精密称取同一批样品5份,照“2.2”项下方法制备供试品液,进样10μL测定,绿原酸含量平均为0.62mg•g-1,RSD为1.2%(n=5)。表明分析方法重现性良好。
2.10加样回收率试验精密称取已知含量的同一批样品6份,分别精密加入2.5项下绿原酸对照品溶液20mL,按“2.2”项下供试品溶液的制备方法制备供试品溶液,进样10μL测定峰面积,计算回收率,结果见表1。
表1加样回收率实验结果
称样量(g) 样品含量(mg) 加入量(mg) 测得量(mg) 回收率(%) 平均回收率(%) RSD(%)
2.011 1.25 1.20 2.43 98.33
2.005 1.24 1.20 2.45 100.8
2.013 1.25 1.20 2.44 99.17 100.6 1.57
2.025 1.26 1.20 2.48 101.7
2.006 1.24 1.20 2.48 103.3
2.018 1.25 1.20 2.46 100.8
2.11样品测定取样品,按照供试品溶液的制备方法制备供试品溶液,分别取供试品溶液及对照品溶液各10L进样测定峰面积,用外标法(以峰面积)计算含量,见表2。
表2样品含量测定结果(n=3)
批号 091104 091123 091208
平均含量(mg•g-1) 0.62 0.63 0.62
3讨论
3.1绿原酸在溶液中不稳定,见光,受热易分解,因此对照品溶液应置棕色瓶中,在暗处保存,较为稳定。
3.2二辛归苍通窍丸的处方组成复杂,仅有定性,不足以控制其质量。本试验采用HPLC法测定二辛归苍通窍丸中绿原酸含量,该法回收率高,分离效果好,操作简便,方法可行。
【关键词】《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新规定;解读
中图分类号: TU723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对《招标投标法》相关具体操作和实践互动的详细描述,颁布于2011年12月20日,并于2012年的2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可操作性和指导性较强,可以更好的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具体秩序,解决各种招标投标方面的矛盾问题。
一、《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出台背景
据目前我国招投标市场的具体情况来看,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并积极的采取措施予以妥善的解决。因此,出台《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具有较强的必要性和紧急性。
(一)必要性。
1.提高《招标投标法》的可操作性。
出台《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可以对我国长期以来招投标法的具体实施情况,以及实践过程中积累下来的经验和教训进行认真的总结。并通过分析整合,制定出更加切实配套的相关法规,从而具体化各项法律规定,进一步提高《招标投标法》可操作性。
2.处理新问题。
随着我国招投标市场的不断发展变化,各种新问题、新情况不断的涌现出来。因此,我们需要积极的出台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和其他公共采购问题等进行强化管理,以从而保证整个招投标市场可以处于高效正常的运行状态。
(二)现实情况的紧急性。
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招投标市场出现了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对整个市场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因此,出台《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刻不容缓。
1.虚假招标。
在实践中,一些招标人为了排挤外地投标人,会采取故意利用各种“明招暗定”的方式,例如将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缩短等,使外地投标者来不及前往购买招标文件,从而进行虚假招标。
2.腐败行为。
在实际招投标过程中,一些领导干部为了谋取个人利益,滥用权力,干预招投标活动。于是导致各种腐败行为在工程建设和其他公共采购领域屡见不鲜。
3.市场秩序问题。
目前,我国的招投标市场的秩序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一些招投标活动的当事人为了一些不可告人的目的,私下互相串通,大肆进行围标串标行为,严重的影响了招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情节十分恶劣。
二、对《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新规定的具体解读
(一)招标环节的相关新规定。
1.明确前置招投标项目。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第七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了需审批前置的招投标相关项目,明确指出,审批前置项目的招标范围和方式以及组织形式都需要上报给相关审批部门进行统一的审批。
2.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对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进行了详细的划分,规定凡是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都要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
3.不进行招标的法定情形。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在原有法定情形的基础上,又增加了5种可以不进行招标法定情形,以进一步防止“规避招标”的情况出现。
(二)投标环节的相关新规定。
在日常生活中,实际的招投标活动中,经常会出现招标人利用各种形式和手段,私下与其内定的投标人进行串通的行为。但在《招投标法》中,只简单的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较为笼统,可操作性较弱,不利于对各种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和制裁。《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则以其新规定,对串通投标问题进行了十分严格的控制。例如,在《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在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中,便十分详细的列举出十一条属于和视为串通投标的行为,并对严禁投标人串通投标问题进行了更加细致的规定,极大的方便了对日常各种串通投标行为的依法认定和制裁。
(三)开标和评标以及中标环节的新规定。
1.规范评标委员会行为。
在实践过程中,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评标委员会的各个成员经常会出现滥用手中的权利,不依法进行评标,履行职务不够公平公正的行为。甚至出现,指定或变相指定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的情况,凡此种种,都对评标的公平性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于是,《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中便制定了新规定,对评标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并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旦出现违法行为,所要负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2.否决投标问题。
在实际进行招投标活动的时候,外界很难对某一个企业的成本进行详细的了解,于是,从法律角度出发,外界也很难对该企业的具体成本价进行准确的举证和证明。所以,如果投标人以采取“亏损标”方式开展不正当竞争的时候,受害人则很难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只能吃“哑巴亏”。因此,《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中便制定了新规定在解决这一问题。例如,在《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五十一条中,便详细列举了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具体情况。但是,在否决投标问题方面,《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即未规定对“低于成本限价”的具体界定相关问题。
3.合同问题。
在实际的招投标过程中,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招投标双方经常会在中标之后,再进行协商,并在违背已有招投标文件相关具体规定的情况下签订协议。尤其对于建筑工程来说,这种情况屡见不鲜,严重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也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较大的损害,危害极大。所以,《招投标法》中便在第四十六条进行了规定,指出以非法形式签订下的“黑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在法律方面是无效的,需要按照经备案的“白合同”来解决争议双方的结算问题。但是,《招投标法》对于“黑白和同”的相关规定具有过强的原则性,实际可操作性较差。而且,对于到底什么是“实质性内容”,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说明。而《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则进行了新规定,指出合同主要内容包含了标的和价款以及履行期限等,极大的方便了执法部门界定“违反合同实质性内容”。
(四)在法律责任方面的新规定。
《招投标法》对参与招标的相关人员在法律责任方面的约束力较大,但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约束力较小。《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的第六条便强调,严格禁止国家的相关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来对招投标的具体活动进行非法的干预。并在第八十一条对凡是出现了“非法干涉”行为的工作人员的具体惩罚措施,例如:记大过和撤职,以及情节严重的时候对其追究相关刑事责任等。从而有效的对广大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了约束和威慑,维护了整个招投标市场的良好秩序。
三、总结
总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出台和正式实施,是我国法制体制建设的重要举措,有效的促进了《招标投标法》的良好应用。从而保证了整个招投标市场的公平公正,有效预防和惩治了各种腐败行为,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所以,在具体的实际活动中,我们要深刻的领会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各项具体规定,尤其是新规定的内涵,并积极的予以落实,推进我国的招投标工作稳步向前。
参考文献
[1]魏海涛.领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精神准确把握学习服务跨越发展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24):71-72.
从2002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走向前台,希图对正身陷困境中的中国破产制度施以援手(参见本刊2002年第10期《破产之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为此专门召开的新闻会上表示,《规定》侧重对破产程序的解释,强化了破产程序的公开、公平与公正,突出体现了公正与效率。
据介绍,该《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继1991年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作出司法解释后,对适用该法及民事诉讼法中相关规定所进行的第二次司法解释。耐人寻味的是,与通常新司法解释推出、旧司法解释废止的惯例不同,此次新旧司法解释将共同发挥效力,即旧的司法解释与新解释有冲突的地方,按新的司法解释执行;新解释没有涉及的,旧司法解释仍然有效。
谋变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破产法专家王卫国认为,此次司法解释的出台,实际上是为了解决立法缺陷带来的问题。也就是说,由于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新破产法迟迟不能推出,而破产实践中又存在着诸多弊端,使得高法不得不推出这样的规定,以弥补现实中的司法漏洞。
确实,在中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健全的近20年中,破产法已肩扛“试行”的牌子走了16年,而前一次司法解释推出迄今亦有11年。新司法解释的篇幅之长从另一角度映证着现实中繁多的问题:试行《破产法》不过4000余字,1991年司法解释7000余字,而新司法解释则长达12000余字。
据高法一位内部人士透露,实际上,早在1995年高法就已经开始着手研究制定新的司法解释。比照七年间新破产法制定的走走停停,新司法解释的制定也就不得不在新旧破产法不停的交战中过久地徘徊,以至于高法最早进行此项工作的人员已到了退休年龄,只好中途换人。
与现行破产法及1991年司法解释相比,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有着诸多新内容。
首先,新规定把1994年以来国务院关于破产尤其是国有企业破产的政策内容加了进来,并融合了一些破产试点城市出台的相关规定,比如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国有企业申请破产,必须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等等。
其次,加强了对于破产审判的监督,包括破产案件的受理、债权的申报等诸多方面;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的规定,实际为拒绝地方保护、对破产案件实行异地审批打开了突破口。
新规定还加强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对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意图借破产方式逃避债务的破产申请,法院不予受理,并规定,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发现有巨额财产下落不明的,应当将有关涉嫌犯罪的情况和材料,移送相关国家机关处理,清算组可以对故意侵害破产企业财产的直接责任人员提起民事诉讼,追究民事赔偿责任。
另据透露,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人员亦参与了新破产法的制定工作,所以新规定在相当程度上吸收了新破产法中有益的东西。比如说,参照新破产法中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加进了企业监管组的内容。
局限
由于司法解释不能超越法律规范这一先天的约束,决定了新规定的制定只能依托于现行破产法为基础进行。从这一角度上讲,新规定依旧很难改变破产制度低效的现状。一位业内人士说:“新规定不过是旧瓶装了些新酒。”
基于现行破产法的制约,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认为,新规定无论在程序设计,还是概念使用上,都明显带有现行破产法的特征,比如依旧不能将国企破产和其他所有制企业破产放在同等的位置上,并过多地将原本应由政府政策承担的内容加到法规中。“整套制度本身,就不是市场经济的破产法程序,只能称为政府对计划经济损失的冲销。新规定只是基于这一目的,对规则进行了完善。”李曙光如是说。
此外,李曙光还认为,新规定虽然增加了打击破产欺诈的力度,但其手段是消极的。比如说,破产本身就是对企业存在问题的一次清算,法院有责任通过破产操作,对企业全部债权进行检查和监督,新规定中对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不受理的程序,却有可能使法院逃避这一责任。而这一规定,以及对破产审批加强监督的若干规定,在相当程度上表明了上级法院对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下地方法院的不信任。对这一点,王卫国教授也指出:“新规定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最近几年来司法实践的特点。”
专家表示,要想买楼不上当,就要注意以下几大购房政策,做到轻松购房。
楼不合格拿不到房产证,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
据了解,业主迟迟拿不到房产证,绝大部分原因是出自发展商。若是发展商在项目施工的过程中违章,或是工程没能通过有关部门必要的验收,则无论业主是否交齐了房价,都不可能拿到房产证。
付清房款可拿房产证
只要楼房验收合格,即使房产商欠交地价款,已付清房款的业主也可以领到业主证。这是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新近出台的一项重要政策,大大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公摊面积新规定将出台
据了解,日前建设部已下达通知,自今年5月1日起,对公摊面积的计算实行全新规定。新规定明确指出,凡是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层高均应在2.20米以上(含2.20米)。房屋屋顶为斜面结构的,层高2.2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房屋墙体向外倾斜以及阳台、挑廊等水平投影超出底板外沿的,以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以层高2.2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房屋套内具有使用功能但层高低于2.20米的部分,在房屋权属登记中应明确其相应权利的归属。
误差超过3%可退房
有最新规定表明,若实际购房面积与购房合同中规定面积的误差超过总面积的3%(包括3%),业主可选择向开发商退房,拿回自己已付的房款。若然误差在3%以内,则多除少补。专家表示,有了这个新规定,发展商再也不能钻“3%”的空子了。
户型结构与合同要相符
业主验收房子时,单位的户型结构应与购房合同对得上号。若是发展商未经业主同意而擅自改动过,则业主有权退房。
不按期交楼可要求补偿
除少数由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情况外,若发展商在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如期交楼予业主,业主可根据有关法律向发展商要求合理的赔偿。
“交易手续费”有了新标准
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在今年4月15日已开始按新标准收取。具体如下:新建商品房每平方米3元,经济适用房减半计收,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房(二手房)为每平方米6元,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
“五一”黄金周,发展商“大打出手”,各种让利优惠一起送,无非是想购房者与其签下一纸“证书”。但买楼是“终身大事”,签合同一招不慎,满盘皆输。所以,有关专家建议,签合同时一定要注意细节。
房屋功能合同中写清楚
陈先生以每平方米3800元的价格购买赤岗某楼盘的地下商辅,在购房合同上,发展商把商铺的楼层写为“首层”,但没有注明是商铺。等到房产证到手后,陈先生才发现在用途一栏上写的是“住宅”,导致陈先生无法在工商部门办理做生意的营业执照。,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
双方责任和义务要明确
在买房合同当中,发展商应对消费者的付款方式、限期以及违约责任和房款结算等条款作出很清晰的认定,而消费者也要和发展商确认有关交楼时间、房子质量等责任和义务明确约定,避免日后发生纷争。
那么,新婚姻法相比就旧婚姻法有哪些改动以及是否具有进步性呢?且听一听笔者的一家之言。
改动亮点一:新增“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这一点引来了不少的人拍手称庆,因为这无疑从法律禁止了一些“成功人士”的“包二奶”行为。诚然,法律无法保证夫妻双方对对方的绝对忠诚,但是这一改动也在很大程度上保护受害一方,使之有更加有法可依。这也是对那些信奉“家里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的出轨一方敲了一个严厉的警钟。
新增亮点二: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
在家庭暴力中,往往都是妻子处于弱势。在以往的家暴案件中,多是以双方调解而结束。这一新规定的出台,让那些饱受家暴困扰的弱势群体有了强有力的后盾,在以后为自己争取合法权益的道路上可以走得更容易些。
新增亮点三:有条件地保护事实婚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对于法定结婚年龄有着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农村一些相对落后的地区会有很多早婚早育的现象。这对于计划生育政策以及个人身心健康的发展都有一定的负面影响。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可能是不承认事实婚姻的前兆。但是由于中国国情比较复杂,现下完全取缔事实婚姻还不现实,这次的新规定可以说是抛砖引玉。
新增亮点四:新的“夫妻财产制度”
在过去的婚姻法中,个人财产在婚后即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新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哪些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配方式。这一改动让广大的女同胞们颇为不满,但是在提倡男女平等的现代社会,这一规定无疑是公平的。
新增亮点五:“无效婚姻”当断即断
旧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以及法定婚龄和禁止结婚的条件,但对违反这些规定结婚的,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这就造成了“有法可依”但又“无计可施”的问题。个人认为这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大进步,从此,那些不具有结婚意愿但又被婚姻束缚的受害者从此可以跳出“陷阱”,重拾生活的希望。
新增亮点六:补充列举了离婚条件
一直以来,对于夫妻不和到什么地步才可以离婚始终没有明确的界定,这使很多离婚诉讼遇到瓶颈。新婚姻法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又进行了五种情况的细化。这一十分具有人性化的改动极大地尊重了婚姻双方的个人意愿,为人性的解放添砖加瓦。
新增亮点七: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具体化
乙方:______________(员工姓名)
由于乙方被甲方派往____________进行业务培训,同时乙方也愿意向甲方履行先前承诺的服务期条款,为了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故订立本协议,本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一、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其中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____进行培训。
二、赔偿培训费条款
(一)培训费定义
本条款中的“培训费”系指甲方为乙方培训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即培训期间所发生的培训讲师的工资,被培训者的工资,培训场所的费用,餐费,酒店费用,机票以及支付给相关咨询公司的咨询费等。
(二)合同期内,因下列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的,乙方应赔付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
1.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被甲方解除合同的;
2.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违反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
3.因乙方个人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解除合同的;
4.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培训费的赔偿方法
根据乙方为甲方的服务年限(自培训结束之日起至解除本合同之日止),需赔偿的培训费按如下方式计算:
1.不满1年的,乙方需全额赔偿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
2.满1年而不满2年的,乙方需赔偿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的______%;
3.满2年而不满3年的,乙方需赔偿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的______%.
三、其他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二)甲、乙双方的关系按《____________市劳动合同规定》及相关规定处理。
(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与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如在合同履行期间国家或地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四)若本协议与双方先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中有任何冲突之处,一律以本协议为准,相应变更劳动合同。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甲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
1、完善了公司设立和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规定;
2、修改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规定;
3、充实了公司职工民主管理和保护职工权益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4、健全了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机制。
【法律依据】
这一天,海关总署的《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规定邮递物品进口税费免征额度由此前的500元统一降至50元。也就是说。此前超过500元才需要交税的商品,如今只要超过50元,就需交关税。
新规定出台后,网络海外代购迅速掀起一波涨价狂潮,受影响的商品主要包含了化妆品、奢侈品箱包、珠宝手表及烟酒等。税率分别从10%~50%不等。
国内外差价达四成
海外代购的市场空间不言而喻。“网络代购”简单说,就是消费者在网上挑好了某款特定的商品后,由代购商帮他们从国外买回来。在关税调整之前,一个新款LV包包可以节省近4000元。一瓶倩碧乳液可以便宜四成。
“几乎所有的外国顶级名牌,国外的价格比国内专卖店要便宜30%以上。”淘宝网上的代购商表示。一款国内专柜售价750元的品牌香水,在国外大概60美元,约合410元人民币就能买到;一条李维斯牛仔裤,国内600元,国外价格也就100多元。
海外代购自去年以来,发展非常迅猛。在百度输入“代购网”,很快搜出几千条记录。
据了解。目前的境外代购分为专业国际代购网站和个人代购网店两种。前者通常是与国外网上购物网站联系组成一个大的网络,而后者大多是与境外供货商或者合作的朋友联系,将买到的商品寄回国内。
在此次关税上涨事件之前,中国海关对于旅客携带或邮寄的个人物品一直都要收税,不过此前的免税门槛较低:港、澳地区400元,其他国家500元。现在这门槛一下子降到50元,于是,邮寄两瓶香水就要收税了。
海外代购物品中,化妆品一直是“大头”。据海关总署2007年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按此规定,乳液、化妆品、粉底的完税价都是每件100元,按照50%的税率计算,单件物品的税额就达50元。这样一来,对于代购潮人来讲,需要支付运费、关税及代购佣金,三项算下来,国内的购买者可能需要支付近百元的各类费用。
以香水为例,以前寄10瓶香水都可以免税。现在两瓶就要收50元。10瓶的税额就达500元,再加上约140元的运费,买家代购的成本要高出15%左右,其中的差价少了,有谁还愿意选择有风险的代购?估计新规定实施后,很多小代购商都不会再做了。
此外,免税额度降低带来的另一个问题就是海关对个人邮寄监察力度加大,必然对小型包裹也进行查验。海关的严查必然让代购店主“损失惨重”。与此同时,各大海外代购B2C网站也在暗中提价,以填补“税变”带来的损失。
最终,羊毛出在羊身上,代购产品的价格由此水涨船高。
网络代购的省钱之道
“这次海关新出的规定对部分高端奢侈品的影响并不大。”一代购网工作人员张小姐表示。按照新规定,从港、澳以外的境外地区购买单价超过1000元的物品,免税额从500元降到了50元,差额450元;港澳地区差额则为350元。数百元差额对于价格数千元甚至上万元的奢侈品来讲,买家比较容易接受。
不过。大家从国外买东西。图的就是物美价廉,关税上涨,意味着花的钱比过去多了,因此代购卖家和买家也纷纷寻找应对之策。
李小姐3年前入门代购。淘宝、QQ、论坛,结识过的代购卖家有数十家。据她介绍。代购的费用组成通常是:美国商品价格+美国消费税+10%代购费+国际运费+国内运费。现在增加了关税。不同的商品关税标准不同,以化妆品的税率最高,为50%,服装税率为20%,食品税率为10%,这是一笔不小的费用。有的代购商会给老客户一些优惠,代购费的标准降到6%~8%。她以自己的经验向大家介绍如何在代购中省钱:
1 美国消费税:这是美国当地对购买商品征收的消费税,3%~9%不等,对于一些高价值的奢侈品来说,这也是笔不小的数目,大家可以在代购前询问卖家是否可以在免税州代购或者可以避掉消费税。
2 10%代购费:卖家辛苦代购,收取一定的代购费无可厚非,但是有的卖家是可以免代购费的!因为他们长期代购。已经和国外的经销商达成了协议,可以拿到商品原价的7~9折。节约了成本,为了吸引客户,就打出了“免代购费”的名号。当然人家还是要赚钱,只要对我们买家来说实惠就OK了。
3 国内运费:大部分的卖家都是先把东西运到国内。再从国内分发给各个买家,所以必定会产生国内的运费。注意,有的代购是可以美国直送到家的,而且收货的速度快了近三分之一。看着包裹上的国际快递单号,马上就放心了自己购买的商品是正品,谁会把假货运到美国再寄回来?
谨防“李鬼”牟取暴利
不过,在这场关税风暴中,也有浑水摸鱼的“李鬼”可能是受益者。
网友“摩天之鹰”在某论坛述说了自己的遭遇:他曾被外派到韩国两年,看到国内网站韩国化妆品受到女孩子追捧,遂产生了韩国品牌的想法。但经过一番调查,他不得不放弃这一生财之道。
该网友介绍,他走访各地商和威海方面的物流公司了解到,国内网站上不少标称韩国正品的化妆品其实是国内生产的,是高仿产品。在一些真正通过邮递渠道进货的卖家大呼成本增加、销售价格会上涨时,这些“李鬼”们也在造声势。
“政策调整之后。销售高仿商品的商家随行就市调价,其利润反而会上涨。”“摩天之鹰”表示。这些经营高仿品的卖家为了让顾客相信其商品的真实性。在此时是不会靠超低价格留住订单的。据介绍,海外代购商品比国内低40%是比较合理的价格。
代购价格上涨,令买家和代购者郁闷不已。不过,律师指出,对于买家来说,需要关注的不仅仅是价格,海外代购背后隐藏的法律风险其实更值得注意。
海外代购的法律关系中,一般涉及三个主体:买家。即实际购买人;代购人,即名义购买人;商品出卖人。
代购的整个过程实际上包含着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实际购买人和名义购买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委托的内容是购买指定的商品:二是名义购买人和商品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我国民法对此也有一种特殊的制度设计,称为“隐名”。在一般的关系中,人要以被人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而隐名中人一般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
律师还表示,熟人海外代购在代购中存在的风险最小,但仍有可能面临如下问题:
如果指示不清,买到的商品不符合要求,根据制度,实际购买人只能自己承担损失。且不能直接去要求海外的零售商退货,因为其不是买卖合同的直接相对人;如果买的商品存在质量瑕疵,甚至对使用者造成损害,实际购买人想对海外零售商诉求赔偿,存在两大障碍,即法律的适用和合同的相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