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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优惠政策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9-25 17:40:13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第1篇

众所周知,税收优惠政策都是各地招商引资的重要筹码,因此,“62号文”的推出无疑给地方政府和企业带来了一个难题。地方政府和企业都受到了比较剧烈的波及。投资者纷纷抱怨地方政府言而无信,先期承诺的优惠政策没有兑现,以致减少投资成为必然选择,甚至有的地区还出现了外资撤出的现象,地方政府由于“62号文”的规定,也被迫承担了违约责任,无法继续吸引投资,一定程度上使当地的经济发展受到了阻碍。

那么随着“25号文”的出台,让地方政府和企业都松了一口气,这意味着清理税收优惠政策放缓了。但是放缓不等于不做,清理税收优惠政策,曾经是财税体制改革中的重要一项,旨在建立一个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制。而这也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对税收制度改革的具体要求之一。在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时间表中规定:2016年要基本完成重点工作和任务,2020年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显而易见,各地方政府任意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名目繁多、让利金额过大,造成不同城市之间通过税收优惠来进行竞争,抢夺股权投资企业等资源,也逐渐造成一些地方依赖税收让利的方式进行招商引资的较为混乱的局面。

于是,清理各地没有法规依据的税收优惠,制定各种税收优惠的退出期限,是“62号文”的核心内容。

第2篇

【摘要】大力推进民办教育资源发展,是新时期教育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本文分析了民办职业院校税收优惠的现状,并在此基础之上,从创设良好的发展环境、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健全法律法规等方面,阐述了新时期完善民办职业院校税收优惠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民办职业学校 税收优惠 现状 对策

大力推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是构建“公办+民办”教育体系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民办职业院校发展迅速,但在税收优惠领域,存在“税收优惠不平等”、“政策不完善”等问题,进而对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造成较大影响,导致民办职业教育举步维艰。为此,为更好地适应新环境下民办教育的发展需求,盘活民办教育资源,进一步深化税收优惠政策等的改革,是民办职业院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民办职业院校税收优惠的现状

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是新时期教育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从实际来看,民办职业院校在税收优惠方面,存在与公办院校不平等的问题,进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民办职业院校的可持续发展。

(一)不平等:税收优惠不平等,影响民办职业院校发展

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公办+民办”的办学体系,已成为发展教育事业的重要支撑。民办职业院校的发展,扩大了我国教育事业的资源,对于深化教育事业发展尤其职业教育领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民办职业院校的办学资金以“社会资本”为主,并未纳入地方政府的教育发展规划之中,这就使得民办职业院校在享受税收政策、财政资助等方面(如生均拨款、职业教育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明显与公办学校存在差别,税收优惠政策难以惠及民办职业院校,造成税收优惠不平等,影响民办职业院校的发展。

(二)不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造成管理混乱问题

政策保障是推进民办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基础,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民办院校的发展而言,是积极有益的。但从实际来看,我国在民办职业院校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存在以下问题:我国民办职业院校的法人存在属性不明确的尴尬问题,造成相关优惠政策难以出台;民办职业院校作为公办教育资源的重要补充,在当前的社会经济环境之下,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存在利益矛盾的制约,诸多政策“难产”;民办职业院校与地方财政状况存在“不平衡”的情况,这就使得地方政府在税收优惠政策制定中,需要以经济发展为重,进而弱化了对民办职业院校的财政支持。

(三)不健全:捐赠税收优惠政策不健全,捐赠意愿受到限制

捐赠是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建立健全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显得十分必要。但从实际来看,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指出,民办高等院校有权接受来自社会、个人的财产捐赠,并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在该法中,并未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明确的解释及说明。与此同时,直接捐赠缺乏明确的税收减免,使得人们的捐赠意愿受到限制,人们更加倾向于间接的捐赠方式,使得直接捐赠者的积极性大大消除。

二、完善民办职业院校税收优惠的措施

在民办教育快速发展的当前,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优惠保障,是进一步深化发展的重要基础。在笔者看来,完善民办职业院校税收优惠政策及措施,应切实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创设良好的发展环境,提高投资者的投资意愿

当前,我国教育事业处于发展的新阶段,大力推进民办职业教育发展,强调创设良好发展环境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为此,我国应深化民办职业院校的发展规划,通过提高社会资本的融入,盘活民办教育资源。首先,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确保民办教育事业的良性发展;其次,创设良好的投资环境,鼓励投资者e极向民办职业教育领域投资,进而壮大现有教育资源;再次,制定相关的投资优惠政策,积极引导社会资金的融入。通过出台民办职业院校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集团对民办教育领域的投资。

(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有效确保政策落地

政府应该在民办职业教育领域,明确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为此,在深化民办职业院校发展的进程中,应强化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及完善,为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政策保障。首先,立足当前民办职业院校的发展情况,完善现有税收优惠政策,以更好地满足职业教育的发展需求;其次,明确税收优惠政策的解释、说明,确保政策落到实处。例如,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应对捐赠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解释、说明,提高直接捐赠的意愿。

(三)立足民办职业院校的公益性特点,免征经营期间的税收

从实际而言,民办职业院校已具有社会公益性的属性。为此,在院校经营期间,应给予其适当的税收优惠,甚至可以免征经营期间的税收。一方面,政府应对公办院校和民办院校一视同仁,消除税收优惠上的不平等,这才是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民办教育的关键所在;另一方面,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够从实际出发,以更好的促进民办职业教育尤其是非营利性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创设更加公平的教育发展环境。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我国在推进民办职业教育发展的进程中,应建设良好的发展环境,提供必要的内外条件,进而盘活民办教育资源。民办职业院校的建设发展,应注重税收优惠的政策引导,通过优惠政策,减轻办学压力、提高社会资本的融入,进而推动民办职业院校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郝琳琳.促进高等教育发展的税收制度现状及其完善[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5,(08).

[2]董如平.浅谈民办学校税收优惠政策[J].科技创新导报,2016,(11).

第3篇

*作为西部大开发民族自治地区,结合自身的情况,在原有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基础上出台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100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地税发[*]192号)和制定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179号)等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原有的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补充了5条相关内容。

一、*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效果

*地税部门积极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必须坚持“保存量,优惠增量,突出产业重点”的原则,收获了丰硕的成果。

截至*年底,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6年来,*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企业3396家(次),共计减免企业所得税额547976万元,获得税收减免的企业有国有、股份、私营等性质企业,涉及方方面面的行业,由于*各级地税部门对政策坚决执行到位,有力地支持了国家鼓励类企业的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投资软环境的改善,加大了招商引资的吸引力,近年吸引了20多家国际、国内大品牌企业到*发展。

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优惠政策税种单一。税收政策优惠税种单一,局限于企业所得税,实际效果有限。据不完全统计,西部九省一市的180多家上市公司,不到30家是按33%税率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大部分企业早已按15%缴税。同时,这些政策还不得不受制于并不完善的财政体制,减免了企业税收,财政就没有收入,政府运转就困难。西部地区地方财政收入的大部分来源于地方税收收入,企业所得税是地方税收收入的主要税种,西部地区相对比较贫困,大多数乡镇无政府财政还是“吃财政饭”,不允许地方政府过多运用国家的这些优惠政策,财政收入存在缺口,税收减少了要用收费来弥补,这样会出现税减费增从而抵消税收优惠的正效应。同时西部地区经济基础差、交通落后、发展严重滞后,导致地区企业的盈利水平较低,甚至是普遍亏损的状况,这对于只有企业所得税优惠来说,有如同无。税种优惠过于单一,并且只有企业所得税,这对于西部企业来说并没有得到太多的好处。以*年度为例,*市全年实现地方税收收入总额为396260万元,其中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收入为17484万元,仅占收入总额的4.4%,因此,所得税的优惠对大多西部企业来讲还是很小的部分。

(二)政策优惠主要针对新办企业。新办企业是要扶持,但是新办企业从举办到产出效益一般需要2-3年时间,而税收政策减免的时间也正好是2-3年,在没有效益时,有税收减免政策,等到有效益了,税收减免政策已经过去了,这样造成许多企业名义上获得了税收减免政策,实际上是没有获得减免税收。另外,对西部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和升级以及规模庞大的国有企业改组改造没有给予足够的税收支持,许多“老三线”的企业已经到了淘汰年限,庞大的西部存量资本得不到政策扶持,加上西部地区目前难以吸引资金投入,无疑使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空间人为的变得狭小。

(三)内外资企业有别的税收优惠政策违背税收公平原则。一是西部地区涉及到民族自治地区政策问题,按照现行规定,经省级政府批准,可对内资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但对外资企业仅减免地方所得税;二是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起始时间规定不一致。在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中,对西部地区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期自生产经营之日起执行,但同类外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期则从获利年度起执行。三是内资企业优惠期太短,由于上述基础产业具有资金投入多、成本回收期长的特点,内资企业目前仅有5年的税收优惠期,也不利于该项政策发挥产业导向作用和地方基础设施落后面貌的改变。

(四)西部税收优惠税率的执行影响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政策执行效果。对于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政策的企业,如果同时符合执行西部税收优惠税率的条件,在国产设备抵免期内,如果该企业设备购置前一年是按33%的税率计算所得税,在执行西部优惠税率后因实际税率的大幅降低而影响当期的所得税增量,从而影响了国产设备投资政策的执行。

(五)税收优惠政策创新不足,易引发税收收入的流失。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操作过程中,税务机关基本采用降低税率、定期减免等直接优惠措施。这种形式的特点是政策的透明度高,征、纳双方易于操作。但这种采用对税收进行直接减免的方式,主要适应于盈利企业,而对那些投资规模大、经营周期长、获利小、见效慢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交通能源建设、农业开发等项目的投资鼓励作用不大,并且定期减免的税收优惠政策,会产生个别企业急功近利,不进行立足长远的规划,从而不利于经济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另外,优惠政策多以规范性文件或通知的形式下发,且较为杂乱,优惠层面较广,企业很容易利用假合资、假新办等手段,进行偷逃避税,不利于规范管理,容易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

总之,最关键的问题是没有从根本上形成东西部地区之间有利于西部地区吸引投资的税收政策“落差”和拓展繁荣西部地区消费市场的政策,由此降低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效果。

三、对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建议

(一)必须加大对西部地区税收政策倾斜力度,以形成有利于西部地区的“政策落差”,并实行多税种相结合的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方式

中央在加大对西部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的同时,还应考虑在流转税上制定切实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才能不断吸引外地(外国)资本、技术的流入。如对投资于西部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的货物生产销售的以及西部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投资的,可给予适当的增值税先征后退;对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生产型企业,可以率先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由此带来的税收减少,由中央财政承担;对利用本地区资源就地进行深加工,增值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可以给予低税率的优惠政策等。对投资于西部基础设施建设、恢复生态环境建设和现代服务业的给予一定的营业税减免。同时对在西部地区开采的矿产品资源就地进行深加工、附加值达到一定标准的可考虑减免或退还其已纳的资源税。这样做可以避免仅对所得税优惠中由于西部企业效益或投资初期没有效益等原因而无税可免或投资者受益微薄吸引力不大以及受制于地方财力的尴尬,使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真正有效发挥。

(二)建立企业欠税豁免制度

西部地区,特别是像*这类老工业基地地区,国有工业普遍设备陈旧老化,资本金不足,企业包袱重,下岗职工多,企业长期严重亏损,生产经营极为困难,企业欠税实际成为根本无法清缴的欠税。对西部地区这类国有工业企业多年累积但又无法缴清的欠税有必要建立欠税豁免机制。

(三)统一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税率口径

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国产设备投资抵免,规定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按其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扣,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5年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税收政策修改了,但是对于西部企业来说,建议保留对同时享受西部优惠税率和国产设备抵免优惠的企业,在国产设备抵免期内,对购置所有的设备前一年是实行33%的税率的,在计算享受西部税率优惠期内的可抵免所得税时,应将抵免基数改按15%税率计算。同时扩大享受优惠企业的范围,降低政策准入门槛。将不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内的西部地区优势产业、支柱产业纳入优惠范围,同时适当降低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达到70%的比例限制,在税收上优先鼓励和支持西部地区具有市场潜力和投资价值的重点产业发展,使优惠政策真正惠及西部地区更多的企业。

(四)增加减免的税种和形式和延长优惠期限

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税种由企业所得税扩大到其他税种,同时增加税前扣除、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方式,把亏损、微利等真正需要鼓励和扶持的企业纳入享受优惠的行业。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规定为10年,但相对于西部大开发这一长期复杂的工程而言则显得较短,容易导致投资者只投资投入少、周期短、风险小、利润高的行业,造成区域产业结构不合理,发展不协调。因此,有必要延长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期限,把原定的享受优惠政策到*年的时限再延长*年-*年,以吸引外来资金对基础设施建设等获利回收期较长的项目进行投入。建议将内资企业从事交通、电力、水利等基础产业的税收优惠执行期改为从企业获利年度起开始计算。考虑到上述基础产业的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实际,同时将税收优惠期适当延长为“两免四减半”。

(五)制定有利于吸引高素质人才到西部地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推动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首先要吸引高素质的人才到西部地区创业。因此,对高科技人员和具有专门技能的高级人才,到西部地区投资、就业取得的高收入、各地给予的各种福利待遇,应给予适当的个人所得税的减免优惠。对高级专门人才在西部地区进行的专利转让、技术咨询、科技开发、专项服务等都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待遇,使更多高级专门人才到西部去施展才华。

(六)重点实施区域优惠和产业优惠相结合的税收优惠政策

西部地区通过优惠政策吸引投资,并不是不加区别的对任何项目的投资都给予优惠,而是有选择的,要根据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特点,吸引资金投入到西部地区有发展前景的而目前发展相对较弱的项目或是西部地区具有比较优势的项目上,如能源、交通、通讯以及科学利用西部资源的深加工项目、农业开发项目和高科技项目,立足于高水平、高起点,提高引进项目的质量。不能不加区别的给予税收优惠,造成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中出现低水平的重复建设,使得西部地区在过若干年以后不得不进行所谓的产业结构调整。在优惠方式上应更多地采取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加速折旧等形式,可以适当延长西部地区企业的优惠期限。同时,在引进资金和项目上,不能只重视引进外资,也要重视引进内资,对内地企业和个人到西部地区投资,应给予与外资相同的待遇。

第4篇

一、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年内按每户每年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月日至月日。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元,可上下浮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上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

三、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一)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二)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五)《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证人员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申请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截至年月日。

(六)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四、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年月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年月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年期满为止。

五、本通知第三条第(五)项、第四条所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5篇

[关键词]污水处理;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存在问题;政策建议

制定实施财税优惠政策是国家鼓励和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的重要方式。合理运用财税政策支持环保事业发展,积极引导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方向,对国内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可以起到很好的助力作用[1]。近年来,无论是在鼓励治污企业加强污水治理还是在引导水处理设备产业发展方向方面,我国的污水处理产业都亟需国家给予经济与政策上的支撑与支持。为此,国家制定实施了一系列关于污水治理的环保税收优惠政策,并适时地科学、系统评价和客观掌握我国污水处理产业发展情况,持续调整和鼓励发展相关环保产业政策,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推动污水处理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1企业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及问题分析

目前,国家和地方对于污水处理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以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使用税等为主。近年来国家与地方颁布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如表1所示。现行的国家和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了污水处理企业的税负压力,间接的扶持了我国的污水处理产业,对推动我国环保事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通过政策分析和市场调研发现,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依然存在诸多问题,有待完善。(1)部分税收优惠政策优惠重合,且企业难以享受实质性优惠。购置目录设备所得税优惠在时间上与“三年三减半”优惠区间重合,无法充分发挥这两种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治理废水的鼓励性作用。此外,在开始运营的前3~5年,污水处理企业基本处于亏损状态,而当企业进入获利期时,优惠政策也基本到期,企业难以享受到实质性的优惠。(2)相关税收政策主要集中于企业所得税,其他税种偏少。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企业所得税为主,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较为系统健全,关于污水处理领域的税收优惠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也有详细规定,但其他税种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污水处理的优惠政策尚不够完善[2]。因此,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治污企业的优惠方式过于单一,仅靠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也显得优惠力度明显不足。此外,企业所得税是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施,对地方财政收入有直接影响,势必会降低地方政府推进优惠政策落实的积极性。(3)现行的税收政策优惠范围较窄,税收优惠政策难落实。目前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只对再生水和部分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实行“即征即退,减半征收”,对污水中的其他可利用资源的回收无优惠,且回收利用的资源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取得相关票据,优惠抵扣率也往往低于征税率[3-4],从而加大了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税负。各地方土地使用税优惠对象几乎全是城镇污水处理厂,而排污私营企业享受到的土地使用税优惠较少,加之排污生产企业用地多属商业用地,用地成本较高,如在修建污水处理设施过程中不能享受一定的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这对污水处理企业来说无疑是一种沉重的负担,也会大大削弱企业治理废水的积极性。企业所得税在促进废水治理方面的规定相对全面,税收优惠力度也相对较大,但也存在优惠范围划定不合理,政策实施可操作性差的问题。财税[2008]48号文件公布了19类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环境保护污水处理专用设备,并明确了不同领域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规范条件与范围。但优惠目录中只有7种设备属于污水处理专用设备,一方面,这些设备占治污企业投资额比例极低,导致设备购买方申报优惠的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专用设备的性能参数和应用领域的界定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与实际工程用到的设备种类和性能参数存在不小差距,无法起到引导污水处理行业发展的作用。新《企业所得税法》也规定了加速折旧和缩短折旧年限,但大多数的污水处理企业不能符合该优惠政策规定,尤其是中小企业一般无法享受该优惠政策[5],导致政策难以得到有效落实。(4)退税备案手续复杂,退税效率低。税收优惠政策在实施过程中通常需要财税部门、环保部门和申报企业等多个部门共同配合,办理目录设备优惠退税的手续繁多,容易出现各部门之间工作衔接不够的问题。同时,污水处理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兼具特有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财税部门工作人员与环保部门及申报企业之间对申报项目是否能够享受优惠政策的界定存在偏差[6]。目前尚缺乏科学明确可行的判定方法,使得财税部门在税费减免的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难度,对企业是否能够给与税收优惠无法进行有效判定,退税效率低。(5)目录普及度低。通过调研发现,国家所颁布的优惠政策仅为部分国家环保部门及专业投资环保公司所了解,而优惠政策的真正使用对象——各治污企业及工程设计人员则对行业内相关政策知晓度较低,这使得国家颁布的各项优惠政策实施效果大打折扣。

2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建议

(1)扩大税种优惠范围,加大税收优惠力度。为了更好地体现政策目标,建议政策制定部门适当降低门槛,让更多的企业能够实实在在地享受到优惠。例如,可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金额由专用设备购买费用的10%提升到30%,并适当延长所得税优惠年限至5~6年;增大享受免增值税优惠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范围,或将专用设备购买费用的增值税予以抵免;亦可通过将污水处理专用设备的运行费用和土地使用税列入优惠范围,有计划、有目的地使优惠政策覆盖范围扩大,提高政策实施辐射范围,加大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力度,切实提高企业申报税收优惠的积极性。(2)简化退税备案手续。考虑到污水处理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需充分发挥环保部门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技术优势,建立科学的税收优惠备案方法。建议将企业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界定与退税备案办理过程由环保部门与财税部门分管,建立环保部门与财税部门配合工作机制,加强各级环保部门与财税部门工作联系,简化税收优惠申请与备案程序。此外,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方案的制定与实施与政策制定和应同步进行,在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即明确退税备案办理手续。(3)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政策部门应适当加强对目录优惠政策的宣传工作,充分发挥传统媒体与新型网络媒介互补优势,及时有效宣传环保税收优惠政策信息,增大税收优惠政策普及度。保持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与享受优惠政策须符合的条件、备案手续等同步宣传,加强政策解读,使税收优惠政策申报企业能够及时知晓政策,并快速掌握申报要求和办事流程。税收优惠政策对于鼓励和促进污水事业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仅靠税收优惠政策推动我国环保事业发展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当与其他法律和行政手段积极配合。例如,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还应加强对企业废水达标排放的监管力度,使治污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对废水排放的有关规定。对于严格遵守国家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可实行相关环境经济政策对其进行扶植,使其享受更大的经济优惠;对于不按照国家排放标准实现废水达标排放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采取整改措施或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国家环保排放要求的,可中止企业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并视具体污染严重程度追回企业已享受到的部分或全部优惠税款。

参考文献

[1]刘晓萍.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D].大连:东北财经大学,2010.

[2]关于西部大开发及少数民族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N].内蒙古财会,2013,6:46-49.

[3]曲顺兰,路春城.循环经济与税收[J].税务研究,2005,9:7-10.

[4]乐丽萍.促进我区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选择[J].理论研究,2007,1:28-29.

[5]肖太寿.促进我国环保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J].中国环保产业,2009,5:19-24.

第6篇

关键词:技术进步;税收优惠政策;财政政策

一、发达国家财税优惠政策发展历程

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在经济信息化、全球化的基本趋势下,美、日、欧等世界主要经济体竞相凭借自身在技术方面的优势,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并加大对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力度。在新技术革命的影响下,信息产业、生物医药工业、金融服务业等新兴产业获得了快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提高。通过科技进步基础上的产业结构转型,有力地支持了经济的持续增长。

作为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技术进步主要依靠市场力量的推动,但政府财政在科技进步方面的作用也是极其重要的。在发达国家,在每一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政府都有一个明确的产业技术政策,并通过研发补助金、委托费和政策性融资等财政手段确保产业技术政策的贯彻落实。为了推动本国的科技进步,西方发达国家都特别注重加大对科技进步的投入力度。如美国、日本于1999年政府用于R&D财政投入占当年全国R&D总投入的比重分别为27%和22%。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联邦政府用于生物技术方面的研究经费每年都维持在10多亿美元的水平。根据经济成长、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所处阶段的不同,西方国家财政对科技进步的支持的范围和手段也会有所不同。在经济发展初期,财政一般主要通过补助金、开发委托费、政策性贷款和优惠税收政策等形式重点支持主导产业的技术开发。进入知识经济时代,政府财政政策的重点主要转向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支持。政府通过资助各种基金会、研究院所和产学研联合体等进行产业技术开发,并通过知识产权的转让,实现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在技术进步的产业化和规模化环节上,西方国家一般通过政策性融资和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扶持和引导。如日本政策性投资银行根据政府有关政策意向,向民间企业提供低息贷款、担保、购买企业债券,对民间金融机构进行补充融资和奖励。在西方国家,财政对技术进步的扶持和引导,一般都是以项目为核心,以客观标准为尺度,实施非专向性补贴政策。

二、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具体优惠政策

在对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支持方面,美、日等西方国家都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法律和政府职能部门。美国政府通过政府采购等手段对中小企业予以扶持。具体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在对高新技术产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环节与方式方面,西方发达国家支持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为事前扶持与事后鼓励相结合,将对科技开发的重视与对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视有机地结合起来。基本的做法是:

一是对企业投入的研究开发经费给予优惠允许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或全部抵缴所得税。如法国政府规定,凡研究开发投资比上年增加的企业,均可以申请按增加额的50%抵免所得税。

二是普遍实施加速折旧政策。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固定资产的平均折旧年限仅10年左右,年折旧率为11%~12%。通过加速折旧政策的实施,以加快技术设备的更新。

三是建立科技发展准备金制度,即允许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发展准备金。如韩国税法规定企业可按销售收入的3%(技术密集型企业为4%,生产资料产业为5%)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并允许在3年内用于技术开发费、技术信息和培训费及有关技术革新计划资金等方面。

四是注重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结合。如美国税法规定公司委托大学或科研机构进行基础研究,所支付的研究费用的65%可以从所得税中予以抵免,并对新产品的中间实验产品给予免税优惠政策。在科技税收优惠的税种选择方面,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三大税种上。发达国家一般都将公司所得税作为科技优惠的重点。在增值税类型的选择方面,西方发达国家一般都选择消费型增值税。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对个人获得的科技奖励、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都实施优惠措施。

西方发达国家科技财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做法,对正处于产业结构转型的中国而言,具有特别重要的借鉴意义。近年来,随着国内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跨国公司已经开始将中、低技术向我国转移,在部分领域,高端技术也开始向我国转移,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开始将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的制造业转移到中国。从我国国内企业的现状来看,整体技术水平还较为低下,受技术开发力量、技术开发经费等的制约,企业技术开发能力还相对弱小,技术创新严重不足。在加入WTO和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企业面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

三、发达国家财税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1.要充分利用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有关规定,在3年过渡期内继续保持原有的有关促进技术进步的政策的同时,应逐步建立一个以政策性银行的低息贷款、向研究型机构的R&D活动提供财政资助和特别财税政策为主要内容的促进技术进步的政策模式。3年过渡期满后,政府贷款利率或贴息水平必须控制在WTO相关规则允许的范围内。财政的资助必须是非专向性的,并不超过工业研究成本的75%或部分前技术开发活动成本的50%。2.进一步加大对技术进步的投入力度。鉴于长期以来政府研究与开发投入的严重不足,可以考虑规定一些硬性的指标,要求政府研究与开发投入占GDP的比重及财政收入的比重必须达到规定的目标值。安排的科技经费要集中用于加快发展高科技和高新技术产业,以推动新兴产业的崛起,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另一方面,要用于我国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使传统产业能够焕发出新的活力。在科研经费的使用方面,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严格的招投标制和课题负责制,确保政府科技经费的有效使用。同时,政府科技经费的使用应坚持有偿使用与无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凡基础性研究,政府应实行无偿投入,应用研究及实验发展方面的经费投入以坚持有偿使用为原则,政府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以贷款的方式向科研机构、大学、企业及其他机构提供资金,这些相应机构必须用自身的科研成果转化的收入来还本付息。

3.财政扶持项目应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在政府财力相对有限的情况下,运用财政扶持和引导技术进步必须要突出重点,讲求效率,而不能遍地开花。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技术改造项目应重点选择关系国家安全的产业、公益性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竞争性产业。

4.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的扶持力度。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为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提供支持的制度体系,建立和完善促进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法律法规,为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制度保证。政府财政可通过税收优惠、财政投融资及政府采购等手段,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的扶持力度。为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还可从信息、技术人员培训及其他服务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支持。

5.必须通过各种财税政策手段的综合运用,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在财政政策手段的运用方面,首先必须充分运用好财政贴息这一手段。高新科技产业是高投入、高风险的投资领域,对这一领域,除国家进行少量的直接投资外,可以借助于财政贴息杠杆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该领域。财政贴息向高新科技产业适度倾斜,加大对该产业的政策扶持,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推动该产业的发展,并相应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使整个产业结构能从低级化状态向高级化状态转化。在传统产业部门,通过财政贴息手段的运用,使企业在技术改造缺乏资金的情况下,能够以国家信用作支撑,获取金融机构的贷款,充分调动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积极性。

6.必须改变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实现税收优惠由区域倾斜转变为向产业倾斜。税收优惠政策措施要能体现和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要求,对高新技术产业、以及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及其他需要积极鼓励发展的产业,应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在流转税方面,除实现增值税的转型外,应对高科技产业在增值税政策方面实行适度倾斜,使高科技产业增值税整体负担率能大幅度降低。对进出口税收政策要做出适当的调整,改变目前进出口环节大面积实施税收优惠的做法,应只局限于对高新技术及设备的进口,视不同的情况给予税收上的优惠。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按照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特别是在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上要尽快统一。统一后的税收优惠政策,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充分体现产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为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可实行减免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在运用减税、免税、低税率和零税率等直接税做优惠的同时,更要特别关注加速折旧、纳税扣除、税收低免、投资抵免、税收饶让等间接税收优惠方式的运用,实现科技税收优惠方式的多元化。:

7.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作用。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推广实施,政府采购规模将越来越大,政府采购的范围也将日益扩大,相应地政府采购活动对国民经济总量及国民经济结构所产生的影响将越来越大。为了扶持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企业技术进步,在政府采购方面,必须尽可能地多采购本国产品,对国内高新技术产业实行倾斜。只有在国内不能提供或技术性能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下,才可考虑采购外国生产的产品。

参考文献:

1.刘群,李倩.发达国家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经济日报,2002-11-19.

第7篇

一、我国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中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门统计,我国现行开征的20多个税种中,有20个税种有税收优惠条款(约600项)。其中,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流转税类48项、所得税类58项、财产税类12项,合计118项。从优惠对象领域划分角度看,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数目排位第二,科技税收减免额也位居前列。但是,我国目前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方面还不完善,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

1、现存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区域性明显,但合理性不足。虽然我国目前已经开始注重对重点产业的政策优惠,但大量税收优惠政策仍然是针对区域的优惠。例如,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免税规定中,要求企业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这种偏重于“空间”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合理性往往不足,无法真正实现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目标。

2、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数量虽多,但存在相互之间不协调和管理效率低下的现象。在目前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中,不考虑地方政府违规、越权制定的优惠政策,仅仅就国务院直接制定以及授权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的各种政策的数量就已经相当庞大,但由于审批不严格,法律间相互抵触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而且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审批环节过多、认定标准不统一,上级税务机关审批时,由于对具体企业情况并不了解,只是就上报材料论事去审查材料,也造成了管理效率的低下,从而导致优惠政策刺激力度减弱或不能落实到真正需扶持的企业。

3、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手段过于偏重税额式直接减免。虽然从近期出台的政策看,已经开始注意税额式与税基式优惠的协调,但税基式优惠的力度仍较小,限制条件较多,更多地仍是采用税额式减免方式。

4、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待遇标准不科学、不统一,仍有部分科技优惠政策只适用于国有企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也只限于国有设备。这一方面会造成企业税负不公平,另一方面会受到国际贸易有关条款的限制。

二、国外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启示

(一)从科技税收优惠方式角度看,国外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手段较为多样化

1、准备金制度。准备金是指为减少企业投资风险而设立的资金准备,即企业所得中用于一定用途的所得可作为准备金处理而不纳税。这主要以韩国的“技术开发准备金”较为有影响。它规定企业为解决技术开发和创新的奖金需要,可按收入总额的3%(技术密集型产业4%,生产资料产业5%)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在投资发生前作为损耗计算。

2、减免税政策。该政策体现在多个税种和业务的各个环节。例如,很多国家都给高新技术产业(行)或企业以定期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如法国规定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新办企业免征公司所得税10年;卢森堡为了鼓励技术革新行业,对于投资于视听器材业的企业,规定可减征30%的公司所得税;新加坡对投资1.5亿新元的新兴企业,最长可免征15年的所得税;美国税法规定,技术出口所得的收入可部分享受免税待遇。

3、加速折旧。加速折旧允许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初期提取较多的折旧,尽管总税负不变,但相对于“直线法”折旧,企业享有递延纳税的好处,这就相当于给予企业一笔无息贷款。国外实行加速折旧主要是针对以下几个方面:①鼓励企业用节能、环保设备更新老旧设备。如加拿大允许大多数可再生能源设备在3年内折旧完毕。②鼓励企业采用信息技术设备,实现信息化、网络化,提高竞争力。如美国曼哈顿的企业购买办公自动化设备、高新技术设备第一年可计提30%的额外折旧。③对科研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如英国R&D减免法案规定用于R&D的建筑物、机器,在购置费用发生当年全部税前扣除。

4、盈亏相抵。盈亏相抵是指准许企业以某年度的亏损抵消以后年度的盈利,以减少其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冲抵以前年度的盈余,申请退还以前年度已纳税的部分税款。一般而言,冲抵或抵消前后年度的盈余,都有一定年限。如日本是前1年,后5年;英国则是前3年,后无限。

5、投资抵免。投资抵免是对购进生产性固定资产设备的企业,允许其在税前扣除设备价款一定比例的金额,以减轻其税负。这种抵免有利于鼓励企业更新固定资产和进行技术改造。如法国的《研究开发经费税收抵免制度》规定,凡是研究开发经费投资比上一年增加的企业,均可申请按增加额的50%抵免所得税税金。

6、费用列支。允许企业将用于技术创新过程中研究、开发与实验的费用及用于培训职工掌握新技术的教育培训费等在税前部分或全部列支。美国税法规定,公司可以将当年的研究试验费用“资本化”,通过待摊费用的方式逐年计入成本。这样通过开发费用的税前列支,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降低了企业的所得税负。

(二)从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运用角度看

1、发达国家在运用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时,非常注重政策运行的有效性。税收优惠政策由政府制定并推向市场,由市场引导和选择企业对科技进行投入,企业享受到这些优惠政策后,规模与效益得到提高,竞争能力增强,政府的税收收入增加。同时,发达国家税收的优惠并非无限制使用,而是根据经济发展情况不断调整其科技税收政策,严格按照国家的产业规划与序列,将有限的税收优惠运用到亟须发展的行业与领域,特别是科技制高点领域。

2、发达国家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审批管理高效透明。例如,加速折旧政策的实施,各国一般都规定了详细的加速折旧设备清单,便于加速折旧政策提高透明度、监管的规范化、制度化,减少逐级上报带来的人为操作,以及手续烦琐等问题。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国际上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遵循科技创新的规律,体现为事前扶持与事后鼓励,优惠方式灵活多样,并且注重运用的高效率。这样,不但能在较大程度上为科技产业的发展和科技人才的培训创造宽松的税收环境,而且有利于税收宏观调控职能的真正发挥。

三、完善我国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应坚持的原则

完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应坚持如下原则:

(一)税收政策要有重点,分层次,区别行业对待。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重点的高新技术领域,必须充分支持,但支持的幅度要适宜,不能因为税收政策的支持而限制市场机制的作用。同时,注意研究不同行业研发活动的不同特点和一般科技投入和高新技术投入的不同标准,区别对待,不应实行普遍优惠而使税收优惠政策失去针对性。

(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应注重前瞻性与现实性的结合。一方面必须突出国家未来产业政策的导向,与国家科技发展规划保持一致。同时,还要注意与税制改革方向相吻合;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对现存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整合。同时,制定政策要考虑未来税收征管手段的发展,不能脱离目前的税收征管水平约束,使之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

(三)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要注重科技创新、知识扩散、应用开发以及市场化、产业化各环节的整体协调性。注意把科技税收优惠着力点适度前移,更多地着眼于对企业或科研机构实际科研项目投入的鼓励。在手段上,技术发展不同阶段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方式也不应相同。在优惠对象上,要注意WTO的有关规定,不能仅按特定对象、特定所有制实施优惠。

(四)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要遵循法制化要求,杜绝越权制定优惠政策的现象。在确保税政统一,确保科技税收政策与国家整体科技发展目标一致的前提下,以法制来保证未来政策的规范化和长期稳定性。今后,必须密切注意WTO针对税收优惠的有关限制性条款,及时对现行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制定对策绕过禁止性条款的限制。

四、完善我国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对策建议

(一)流转税类政策的调整。(1)对企业当年的高新技术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购置的固定资产给予进项税金全额抵扣,但要注意与该项目不相关的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2)不分企业规范大小,不分国有民营,不分内资外资,企业购入的科技成果(如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及相关费用(如科技咨询费、科技人员培训费、本企业对该购进成果的技术改进费等),均可凭合法有效凭证计入当期的进项税额抵扣。(3)适当调整增值税的税率设置,对技术含量高、增加值比率较高(可考虑40%~50%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产品,实行13%的低档税率,适当降低其实际税负。

(二)营业税的政策调整。(1)对企业转让科技成果免征营业税,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2)对科研设备(包括实验室)的租赁收入,免征营业税,以提高科研设备的使用率。

(三)所得税类政策的调整

1、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调整。(1)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科技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2)借鉴韩国的“技术开发准备金”的做法,建议我国准许高新技术企业按照销售或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设立若干种准备金,如风险准备金、技术开发准备金、新产品试制准备金及亏损准备金等,用于研究开发、技术更新等方面,并允许将这些准备金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3)企业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进行的、捐赠目的为资助基础研究和共性技术研究的各种捐赠,允许企业在其年应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不受一定百分比的限制。(4)合理确定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时间。(5)按“国民待遇”原则调整投资抵免规定。不论其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还是进口设备,均可按投资的40%从企业技改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应交企业所得税中抵免。(6)对企业的技术收入,包括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咨询、服务等收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7)对于使用先进设备的企业以及为研究开发活动购置的设备,允许使用加速折旧法。(8)对高科技术企业的亏损采用盈亏相抵的优惠措施。

第8篇

【关键词】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对策分析

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会对商业健康保险需求带来正面效应,而在供给方面由于保险产品的种类不一,应“因地制宜”针对不同的健康保险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从供给―需求静态均衡分析可以看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后商业健康保险的均衡水平高于未实行该政策的均衡水平,因此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有效提高社会整体的商业保险消费水平。

一、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

近些年我国制定并公布了加快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涉及税种多样并已形成了一个结构比较完备、功能基本齐全,以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为主,印花税等税种为辅的保险业税收政策体系。这些政策措施对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但是专门针对商业健康保险的优惠力度还是较小,不足以激励商业健康保险公司积极性,配套措施也不够完善,不能将税收优惠政策的组合效应完全发挥出来。因此,2015年正式提出了关于商业健康保险个人税收优惠的政策。

(一)新出台的政策带来的正面效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的规定,符合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纳税人,是指在当前的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酬收入、一个月及以上劳务报酬收入的人,以及个体工商户通过生产经营所得收入的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等。具体优惠为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时,按照每年2400元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进行扣除而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予扣除。这些法律法规对提高商业健康保险的市场覆盖率起到很大作用,92%的企业表示会将税收优惠节省的成本为职工投保健康保险。

(二)新出台的政策带来的负面效应

这一政策的实施也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主要是“马太效应”和道德风险。就马太效应来说,商业健康保险个人税收优惠政策只是涉及到有纳税义务的个体,不同收入阶层的负担能力和需求是不同的,随着我国生活水平的提高,这一政策对高收入阶层的人群的影响更为显著,该人群各种险种早已基本齐全,会导致医疗服务的无效率占用。而对于低收入阶层,无法达到纳税水平的居民和无固定收入的人群无疑是影响较小或者根本没有影响。一方面会进一步加剧社会贫富差距,另一方面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扣除最高额度仅为2400元,超过的部分没有任何优惠,这也只能解决一些短期健康保险的购买问题,而对于像大病险、癌症险等保险费较高的险种来说影响程度并不大。其次,道德风险的存在会造成高收入人群重复投保和一次投保、多次抵税的行为出现。

二、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任何政策的影响都是一把双刃剑,能否趋利避害主要取决于政策落实程度和相关配套措施等因素。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定政策过程中,要结合国情、具有针对性、注重公平性和规范性。

(一)对保险公司

关于商业健康保险营业税,应适当降低商业健康保险营业税税率,同时对营业税计税依据做出调整,并且使营业税税收优惠的范围更加广泛。

同时支持小规模保险公司,优化所得税计算方法。在经营健康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中,我国对寿险公司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公司仍需征收,这使得各保险公司健康保险产品占有的市场份额出现不平衡,这对规模较小的保险公司极其不公平。考虑到政府财政压力,我国可对其他保险公司只进行减税以保证了健康险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

其次,为了使保险公司获得稳定持久的收益,国家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政策促使保险公司对其利润进行相应的投资,鼓励保险公司将剩余资金主要投向固定资产项目,然后对公司的固定收益部分进行免税,这样就可以保证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性。

(二)对投资者的优惠

对团体健康保险的税收优惠,国家可以通过实施税收优惠由企业为员工缴纳投保团体健康保险,保费完全由企业承担,这可以作为企业的一项长期福利计划,同时也是对我国基本医疗保险有效的补充。

对中低收入人群提供健康保险补贴,增强其购买力,为了实现公平性,对无法达到纳税标准的人群,尤其是农村地区居民,购买健康保险产品时进行适当的补贴,以这样的方式促进低收入人群增强保险保障的意识并进一步提高家庭的保障力度降低家庭风险,缩小贫富差距。

医保卡个人账户余额购买健康保险产品,这项制度的实施使个人账户的利用率得到提高。但是目前可以选择购买的产品的范围还较小。希望可以进一步增多可以购买的险种种类。

(三)相应税收优惠制度的完善

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力度直接决定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情况,同时配套措施也将对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有重大影响。在配套制度方面可以考虑以下问题:完善我国的会计制度、建立全面的精算制度、加强审计控制。

参考文献:

[1]朱铭来,于新亮.税收优惠对商业健康保险购买意愿影响[J]保险研究.20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