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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9-26 09:24:52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土地管理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土地管理

第1篇

关键词:土地管理;土地节约;利用;关系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土地问题始终是带有战略性、全局性、根本性的重大问题。我们必须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科学合理利用土地,加强土地管理。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强土地管理,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是保障发展用地需求的根本途径,是缓解我国土地供需矛盾的必然选择,是严格土地管理的重要环节,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必然结果。随着经济建设发展,人们对土地利用要求也越来越高。土地资源优化配置,使功能互补、资源共享。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土地优化配置原则,能有效抑制因随意性、盲目性而造成行为失当,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

1土地管理与土地节约利用的关系

为了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因此要对土地管理及土地节约进行研究,两者相辅相成,土地管理在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和市场自我调控能力的推动下,土地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使土地得到充分的、最大限度地节约利用,缓解了人地矛盾。而土地资源的节约利用,又使可利用的土地资源能得到合理的利用,从而提高土地的使用率,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人们对于土地管理的投入也会大大增加,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土地管理及节约利用的原则

2.1 优先使用储备土地

当前我国人地矛盾很突出,因此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将土地资源充分地利用其它,目前有一些土地却因为其在某一阶段的利用价值没有凸显出来,就被废弃、闲置或者是被低效使用了。对于这些土地,要充分挖掘其使用价值,将之合理利用起来。在进行各类项目的建设时,国土、城建规划和招商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土地资源的宝贵,在同等的条件下,要优先使用储备的土地资源进行项目的建设,对于故意闲置土地、浪费使用土地资源的不法商人,要坚决依法收回其土地的使用权,从而盘活土地资源。

2.2 利用科学技术

当前科技越来越发达,因此应该在土地的使用方面利用科学技术为其服务,如土地的调查、监测和规划编制,是土地进行集约节约使用的重要手段,进行土地资源动态监测的研究及其动态监测系统等的建立和建设,有利于对土地资源的利用进行检测和监督,并为国家对土地资源进行管理和决策提供有力的依据。如动态遥感监测技术,能实现对土地资源全方位全天候的管理和监测,并对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进行核查,对于土地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在技术上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2.3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由于土地资源为不可再生资源,因此要合理规划土地的使用及产业的布局。在使用规模上不能大手大脚,盲目进行占地和圈地,要依法对一些恶意占地和圈地的行为进行惩处,不能随意浪费使用土地资源,也不能随意破坏农用耕地和自然土地,实现资源的节约利用。在土地的使用结构上,要鼓励乡镇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鼓励农村居民建筑向乡镇或者中心村集中,工业厂房应该使用多层建筑等,向空中延伸发展,以节约土地利用。在产业的规划上,要鼓励一些投资商到一些闲置、废弃土地的地区进行投资,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利用废地和荒地进行项目的建设,尽量占用耕地,有序地进行土地的开发和管理,从多方面实现土地的节约利用。

3提高土地资源集约化利用水平的对策措施

3.1 实行优先使用储备土地战略

在各类项目用地、建设用地选址时,国土、招商、规划等部门及乡镇引导项目优先使用闲置土地、低效利用土地和储备未供土地。提高储备土地的供地率,加快批而废弃、未供、闲置土地的盘活工作。对当年储备土地的供地率必须达到80%以上,往年储备土地的供地率要达到50%以上。依法进行处罚因项目投资不到位造成耕地撂荒的、土地闲置,坚决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3.2 加大对闲置低效利用土地的清理力度

进一步加大对储备未供土地、低效利用土地和闲置土地的清理力度,排查实际情况,建立详细的记录档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处置开发利用,从而节约大量土地资源,使其发最大的效益。全面清理闲置低效利用土地情况。对依法应当无偿收回、闲置满2年的土地,坚决进行无偿收回;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临时使用拍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征收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土地闲置费。对闲置房地产用地特别是超过2年的,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出台的管理办法征缴增值地价。

3.3 加强土地管理,优化供地结构

对生态环保、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投入产出率高的节能型项目,以及拆迁安置和农民小区、重点急需项目,优先供地;原则上不单独对投资额小于300万元的工业项目供地,生产经营场所的获得采取租赁标准厂房或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形式。强化用地审核监管,项目的落户、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管理,新建用地的项目必须充分消化企业现有闲置土地,在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时,把企业现有闲置土地面积一并核算为用地规模,坚决核减投资强度与容积率达不到要求的供地面积。

3.4 多维发展,拓展空间

土地集约利用应该放眼未来,而不是一味地追求地面上的建筑高度,通过科技技术向地下要空间。借鉴其他立体开发模式。如在一幢多层建筑中安置几个或几十个工厂或车间,即将平面方向上布置的厂房,在垂直方向上重叠起来,形成工业大厦或工业综合体。高新区基本上是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工业企业,适宜于布置立体化标准工厂。另一方面,向地下空间拓展,认真借鉴世界各国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的成功经验。

3.5 整合用地,挖掘潜力

集中开发研究、中试、推广、生产区域,整合现有土地。制定科学合理的产业政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选择最有利的产业发展集群模式,降低生产成本,实现低投入、高产出。挖掘现有存量建设用地潜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借鉴国内其他园区的经验,引进区片容积率控制的概念,即对开发区确定一个合理的容积率,一部分企业用地可超过区片容积率,另一部分企业用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小于区片容积率,只要整个区片实际建筑容积率不超过规划容积率即可,这样可满足不同用地者的需求,促使土地集约利用。

3.6确定合理的土地利用规模

严格控制城镇的土地利用规模,准确定位城镇的发展方向。根据产业优势、特点诸要素,制定科学的人口发展政策,确定城镇准确的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产业发展所需的用地、人口聚集所需的用地、城镇公用基础设施所需的建设用地,从而确定合理的城镇的土地利用规模。对项目用地进行科学规划,切实控制建设项目的用地数量。在对建设项目的用地进行规划过程中,不仅应该考虑建设项目的实际需要,还应该注重节约土地资源。确定合理的建设用地的规模,设计过程中切勿一味追求大规模、高品位,应该讲究经济买惠、节约用地、切买可行的原则。

4结论

在我国当前人地矛盾比较突出的情况下,挖掘与合理利用闲置土地、建立健全土地市场配置机制和加强土地节约利用的宣传教育对于土地管理与土地节约利用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成全面小康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第2篇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严格耕地保护措施,强化土地调控管理,促进土地的依法依规、节约集约利用,有效预防各类土地违法违规问题,更好地服务和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土资源管理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土地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保障。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近年来,中、省、市不断强化土地管理政策措施,认真贯彻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坚持把依法合理用地、节约集约用地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始终,确保了土地管理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2009年,国土资源部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了“天上看、网上管、地上查”的全方位、立体式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监管模式,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制定下发了《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以下简称“15号令”),对土地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当前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土地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严格保护土地资源、依法用地管地的意识,明确耕地保护责任,强化耕地保护措施,按照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全面落实好土地管理各项政策规定。要深刻认识违法违规用地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严重影响,正确处理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的关系,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土地的关系,切实维护土地管理和利用秩序。

二、明确职责,强化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

(一)进一步强化土地管理责任。各乡镇乡镇长是土地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节约集约用地情况、依法依规用地情况负责。县政府将定期对土地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责令限期纠正或整改;对纠正不力的,要依法严格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县国土资源局要切实履行职责,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严格土地审批制度,严肃查处违规占地行为,确保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县经济发展、财政、公安、监察、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农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好土地管理各项措施,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加大土地管理的行政问责力度。严格落实“15号令”,健全和完善土地管理工作考核评价与奖惩机制。对各乡镇区域内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际用地超过计划或违法占用耕地面积突破新增建设用地耕地面积15%的,要严格按照“15号令”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土地违法违规严重,查处制止不力,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耕地保护不到位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要严格实行行政问责,并由监察部门依照规定追究责任。

三、规范建设用地审批,确保各类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一)依法依规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有限指标保重点、一般项目靠挖潜”的原则,对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进行统筹安排,切实做好重点项目用地保障工作,确保民生、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重点项目用地需求。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政策规定的,坚持依法依规、集约节约的原则,提前做好用地报批工作,提高报批时效,优先保障用地;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坚决不予报批。要主动服务,转变作风,进一步精简报批手续,加快审批进度,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好用地报批、征迁协调及补偿安置等相关工作,保障重点项目顺利开工建设。

(二)严格各类建设用地审批。各类建设项目的设计和建设要严格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为基础,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项目用地标准,经县经济发展、土地、环保等主管部门批准后使用,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必须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严禁未批先建、未报即用、边报边用等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必须依法履行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农用地转用必须符合规划和计划,并落实耕地补充方案。新农村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县城规划核心区内禁止审批庭院式住房,边缘区按城镇规划执行。要切实加强对公路沿线、集镇附近农宅的审批监管,鼓励农村群众利用村内废旧闲置土地建房,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新建农宅,对河道、公路沿线附近农宅审批,必须有县水务、交通等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三)加强建设用地批后跟踪监督管理。各类建设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用地标准,对超标准用地要严格核减面积,防止囤积土地、供而未用;对随意圈占使用土地和扩大用地规模的要依法严肃处理。严禁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严禁以建设新农村和设施农业等名义违法圈占土地或进行房地产开发,特别是对借新农村建设和设施农业等名义占用集体土地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或通过以租代征等形式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要依法严厉查处,确保土地资源有序利用。要进一步加大存量土地挖潜力度,能使用未利用地的坚决不使用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尽量少占和占用劣地,促进有限的土地资源高效集约利用。

(四)切实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力度。县政府将把土地开发整理作为乡镇落实耕地保护措施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乡镇综合目标考核之中。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挖掘耕地后备资源潜力,积极争取项目,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选址、立项、实施管理和信息报备工作,保证建设项目占用补充耕地的需要,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目标。各乡镇要根据区域内实际情况选准项目区片,按照“谁投资、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群众和农村集体组织积极投劳投资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四、严格土地监管,全面规范土地利用行为

(一)加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建立健全责、权、利相统一的土地动态监管机制和县、乡、村三级土地监管体系,扎实有效开展土地动态巡查,做到土地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立案、早查处。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土资源联合执法机制,按照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原则,强化公、检、法、司和监察、国土等部门的主体责任,切实做到沟通及时、移送规范、查处到位,努力形成打击土地违法行为的强大合力。要进一步加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充分发挥乡村执法监察信息员的作用,加强农村宅基地动态监管,杜绝批非占耕、未批先建、批少占多等农宅违法现象的发生。要进一步加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对查出的问题,必须严肃处理,限期整改。对违法情节严重,违法用地面积较大的案件,由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联合查处,做到既处理事又处理人;对违法行为严重、符合责任追究标准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严厉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或刑事责任。

(二)明确乡村两级土地监管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对本辖区内土地违法行为负有监管责任,要切实强化对土地监管组织领导,明确土地监管责任人员,健全执法监察信息员网络体系,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对不能有效制止的,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将对重大案件逐级上报省、市国土资源部门查处。对有案不查、压案不报及违法行为严重造成重大后果的,根据“15”号令,在追究违法当事人的同时,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3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或者虽已动工开发建设但投资额或者开发建设总面积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用地。

第四条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闲置土地的认定及处置工作。

各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区范围内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

计划、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闲置土地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定期对闲置土地的情况进行清查、登记。对闲置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经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土地闲置的情况进行公布。

第二章闲置土地的认定

第六条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的,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生效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不足应开发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动工开发建设是指已领取施工许可证,并进场施工。

第七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分期开发的,按分期开发范围核定闲置土地面积。

第八条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或由于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建设迟延而闲置土地的,顺延计算动工开发建设日期。

第九条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认定闲置土地时,土地使用者应当将闲置土地的范围、面积、闲置的时间和原因以及闲置土地审批、抵押等有关资料,如实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并接受调查。

第三章闲置土地的处置

第十条闲置土地从被认定之日起,土地使用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向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闲置费。

第十一条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将认定的事实、依据通知土地使用者,闲置土地依法设有抵押权的,还应通知抵押权人。通知后,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该宗土地的处置方案。处置方案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一)政府收购进行土地储备;

(二)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三)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第十二条自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批准之日起满三个月,土地使用者仍未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土地闲置满两年的,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经原批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土地闲置满两年,具备下列条件的,经原批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开发建设时间,并限期动工开发建设,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已按出让合同全额或者部分支付出让金,开发建设前期工作准备就绪,资金落实,已基本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

(二)经批准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已经完成征地补偿安置,或者完成房屋拆迁工作量三分之一以上,资金落实,基本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

期限届满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收回闲置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调查取证,认定事实。

(二)告知当事人作出收回闲置土地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闲置土地依法设有抵押权的,还应告知抵押权人。

(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四)拟定收回闲置土地决定报原批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五)将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同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终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同时通知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撤销相关批准文件。

(七)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被收回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交回土地使用证书。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不交回土地使用证书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后直接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七条因处置闲置土地而致土地权属、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土地使用者应在15日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通知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撤销或变更相关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者逾期不办理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予以变更。

第十八条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重新明确用途、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供地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建设用地能够使用收回的闲置土地的,应当使用闲置土地,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占用农用地。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造成土地闲置的,土地使用者应按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逾期不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土地闲置费总额1‰的滞纳金。拒缴土地闲置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4篇

关键词:土地管理;土地指标;指标交易

中图分类号:F301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5月9日

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于国土资源领域提出了更高的管理要求,其中突出的一点就是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以及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根据会议精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及时提出了在土地利用规划中划定三线的做法,即生态保护线、建设用地线和基本农田保护线,切实做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保障。为了更好地发挥规划的引导作用,提升规划的质量,保证项目落实的效率,各地国土部门均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目前相对较热的是采用指标交易的模式,即将传统的行政无偿指标供给模式转向政府监督管理、市场交易决定的模式,目前也成为土地资源管理领域的一大创新。

一、土地交易指标概述

土地管理当中规划指标和占补指标是重中之重,因此也就成为了目前进行交易的具体对象,即规划空间指标(蓝票)、补充耕地指标(红票)和建设用地指标(绿票),实际当中土地指标交易俗称“地票交易”。

二、目前各地土地指标交易操作述评

(一)各地操作情况

1、重庆市。重庆市是全国地票交易制度首创城市,借助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契机,市政府于2008年11月下发了《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地票为建设用地指标,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作为来源,等量置换为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同时,制定了严格的保障制度,明确了指标收益的去向及具体分配方式。2009年2月,国务院下发《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正式批准重庆市在满足刚性条件基础上可以稳步开展挂钩试点工作。至此,重庆市的地票交易正式运行。重庆市关于指标交易总体有三大亮点,即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先补后占”、地票交易只限于经营性用地以及持有地票是后续参加招拍挂的准入证等,通过地票制度的实施,更好地落实了耕地保护的责任,更有效地保障了农民的权益。目前,周边部分城市也开始开展相关工作。

2、安徽省。郎溪县在安徽省内率先进行地票交易,于2013年1月《郎溪县地票交易规则》,并于同年4月顺利完成首次地票交易,为全省地票交易制度的建立起到了试点示范效用。其所属地级市宣城于2013年8月建立市级层面的地票交易制度,包括红票和绿票。其中红票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绿票指农转用计划指标和增减挂钩指标。明确了地票交易价款的去向为县、区一级政府,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土地整治和耕地占补指标收购。安徽省地票制度的操作流程和方法相对较为简便。

3、江苏省。宿迁市关于土地指标交易方面的探索走在了江苏省的前列,借助全省区域协调发展综合改革试点之机,于2012年2月出台《关于推进土地管理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正式启动挂钩指标(绿票)和补充耕地指标(红票)交易。对于指标的具体来源、交易的主体、交易的流程以及指标收益的流向均做出明确规定,目前已实施了多期指标交易,但均在市域范围内。2014年,江苏从省级层面研究指标交易制度。于1月下发了《江苏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暂行管理办法》,明确了可作为补充耕地指标(红票)的来源及标准,明确进行交易的唯一平台为省补充耕地交易平台,明确了具体交易管理部门、交易费用监管部门以及具体交易服务机构,明晰了交易的程序、规则、时段及周期等。目前该省已在2014年3月28日顺利完成了省内首次补充耕地指标的竞购工作。省会城市南京则在省一级基础上将指标交易范围进一步延伸扩展,由一项指标变成三项指标(红票、绿票、蓝票),于2014年4月下发了《南京市土地指标交易配置暂行办法》,明确了各类指标的竞购主体,其中区政府侧重规划指标和补充耕地指标竞买,而具体用地单位侧重建设用地指标竞买。各类指标管理方面,以区为主,跨区的由市一级进行统筹,具体交易方法与省一级基本趋同。江苏省地票制度亮点在于细节更为详尽,但对于企业持票准入方面未作要求。

4、其他城市。湖北省鄂州市在全省率先进行了有益的试点尝试,先由城司收储农民地票,再卖给用地企业。湖南省也将地票制度纳入全省发展战略当中,下辖株洲等城市也正在进行积极有益的探索。

总体来看,各地关于土地交易指标的内涵并不一致,土地指标的应用领域也不尽相同,但是使用土地指标交易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范围也越来越广。

(二)指标交易的优势

1、提升了土地利用指标的运作质量。土地指标,一亩难求。因此有限的指标要加以充分利用,发挥最大效率。通过市场交易各项土地指标,公平、公开、公正,让有实力的单位成功竞购指标,从而提升土地指标落实的可行性,加快土地运作的步伐,为土地市场也注入源源不断的活力。

2、促进了城乡要素的流动,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通过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综合整治,腾出耕地指标,进而将相应的建设用地指标安排到城镇周围,在满足城镇发展建设的同时,可以给农村地区发展提供一定的发展资金,保障农村基础设施配套以及综合治理,提高农民的生产、生活水平。

3、促进土地资源利用的集约化。无论建设用地指标的竞得主体为谁,指标取得成本均会纳入地块前期运作成本,为保证地块整体产出的效益,竞得主体均为在规划设计、实际施工以及具体利用方面下工夫,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从而促进土地利用向集约化、节约化发展。

(三)指标交易存在的不足

1、耕地占补不对等。由于现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时已融合了基本农田等专项规划成果,因此划定的农地区基本为优质农地,因此建设占用的必然是优质地,而通过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或者增减挂钩形成的耕地则未必是优质地,目前已进行地票交易的城市,更多的是采用等量模式,至于等质补充操作相对较少,因此对于地区粮食安全具有一定的影响。

2、指标交易公众参与性不高。目前,各地操作方法中关于指标交易的主体一般为县区政府,无论是竞购指标还是指标交易后的收益都为这一级单位,从耕地指标的源头来说,应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土地指标收购时需要充分征求这两大主体的意愿,土地指标收益返还时应给予全程公示,不仅仅流于政府相关部门层面的监督,应强化社会公众参与度。

3、收益分配机制还不够顺畅。关于土地指标交易收益分配方面,除重庆市明确规定85%归农民,15%归村集体外,其他各地更多的是侧重于返还给区一级,由区进行下一步的资金分配,具体到农民和村集体的比例没有明确。土地指标收益具体如何分配、分配比例、透明流程、后续监督机制等等相对缺乏,需强化制度机制建设,确保农民收益。

三、土地指标交易展望

从土地指标交易现状来看,未来亟须加强指标交易的顶层设计,不仅仅是从省、市层面,更多的是要从国家层面进行相关制度的制定以及相关法规的修改,同时做好实施细则,做好各省市的土地指标具体交易指导工作,让土地指标交易沿正确航向前行,充分发挥其作用,切实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

主要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Z].2004.10.21.

[2]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Z].2008.11.17.

第5篇

土地流转,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以法律政策为依据,这是最根本的原则。一定要认真学习法律、研究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在法律、政策的框架下,在体制机制方面大胆探索;要以群众自愿为基础。群众是土地流转的主体,做好群众工作是推进土地流转的基础,不能搞一刀切、搞强迫命令。要让群众明白,土地流转,仅仅是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从我们现在了解的情况看,个别农户之间小规模流转的也不少,这说明群众有这个意向,但是这种流转没有规范手续,容易引发矛盾和纠纷,而且土地的效益也没有明显增加,要在群众自愿基础上,重点推进土地向种植大户、向有实力的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流转。要以增产增效为目的。土地流转不是简单的换人种地,一定要与新农村建设、与发展现代农业、与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与全民创业紧密结合起来。首先是土地流转后,土地怎么办?重点要向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向种养大户集中,才能最大程度实现增产增效。二是土地流转后,人怎么办?要流向城镇,流向非农产业,实现全民创业,多渠道就业。这两个问题解决了,土地流转就是成功的。

在土地流转中,我们还有很多需要本文来自规范完善的地方。要规范流转的主体,要把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种养大户等受让方,作为重点进行规范。还要规范流转的合同,要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使用全区统一规范的合同样本,签定合同,明确流转形式、数量、年限、条件和双方的权利责任。并在区、乡、村三级登记备案。

2、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引导。

区里成立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街道)也要抓紧成立组织。要抽调农业、土地、司法等部门的人员,成立一个法律政策指导组,为开展土地流转的乡村提供具体指导。乡镇(街道)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借鉴莲花、横路试点乡镇经验,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方案要求在1月15日前报区政府办公室。同时各级要相关召开会议,介绍经验,给群众算账、讲道理、讲法律、讲政策、讲好处,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做好群众思想工作。

3、建立五项机制、强化三大服务。

一是建立服务机制。在完善莲花、横路两试点乡镇的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建设同时,要建立区、乡、村三级服务体系。在农业部门和乡镇(街道)分别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村建立服务站,为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搭建起信息沟通的桥梁。二是建立监管机制。及时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动态,加强流转过程中的合同签订、鉴证、备案以及土地用途的管理,确保土地流转规范有序健康进行。三是建立纠纷调处机制。要完善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建设,积极探索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仲裁工作,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各乡镇(街道)、村也要建立相应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组织,及时解决土地流转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为土地流转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四是探索建立储备机制。要探索通过合作、入股、经营权置换等方式,将部分农户的土地实行集中储备,定期收集信息,建立农村土地供求信息数据库,以便及时对接。五是探索建立评估机制。对农村土地开展分等定级,建立价值评价标准,健全评估体系。要加强土地流转价格和流转款支付方式的引导与指导,提倡以每年支付一次租金的方式加以规范,最大限度降低流转双方的责任风险。

同时要强化三大服务。加强市场信息服务,要指导经营者把握市场动向,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帮助开拓市场,解决销售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强生产技术服务,要研究和推广规模经营条件下省工省时、节本增收的种养模式,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品种、新模式,提高生产效率和效益。加强设施装备服务,要优先在规模经营区域大力开展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土地整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农业机械设备、设施的研发和推广力度,建立健全农业机械服务体系。

4、全面开展调查、统一流转文本。

各乡镇(街道)要在明年2月中旬前完成意向摸底调查,逐一造册登记,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登记制度。重点建立《农村土地流出意向登记簿》、《农村土地流入意向登记簿》、《农村土地流转台账簿》“三簿”台账,及时掌握已流转情况和下一步流出、流入意向等详细信息,为建立信息库和信息打基础。农业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一套土地流转示范文本,包括出租、转包、互换、转让、入股形式流转的合同,流转委托书,流转意向信息簿、流转情况登记簿等。各地要以范本为基础,结合实际情况,指导订立正式书面合同。对已经签订书面合同,但不完善的,要引导流转双方当事人参照示范文本进行完善。对没有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的,要引本文来自导流转双方当事人参照示范文本进行补签。

第6篇

在国家“死守18亿亩耕地底线”的坚强信心下,在全国开展打击土地违法“百日行动”期间,石家庄爆出公安别墅的新闻,是令人惊恐的。难怪网上一片指责之声。

为什么在国家对土地管理如此严格的情况下,还会出现“公安别墅”这样违法却没有答案的事件呢?掩卷沉思,这其中至少反映出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权钱交易、官官相护的现象还普遍存在。二是特权部门知法犯法,违法乱纪还层出不穷,三是执法不严,钻管理漏洞的还大有人在。

不难看出,在土地管理上,尽管中央三令五申,下边仍然不乏对策。像“公安别墅”,警察利用其职业特权,可以随意迁移户口,再加上威胁利诱,20余亩土地便轻易到手。

房地产腐败是最明目张胆、胆大妄为的腐败。如果说一般还有隐蔽性、证据不好掌握的特点,房地产腐败则是秃子头上的虱子――明摆着,可为什么事发多年,就没有得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制止,而且还一路绿灯,畅通无阻?要不是另一利益相关人不停举报,恐怕这些“公安别墅”主人们早已入住,为其他同事树起了“榜样”。

第7篇

关键词:城市规划、土地管理、规划管理

中图分类号:TU98 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城市中对土地进行规划和利用就是对城市的土地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保护方面的问题进行总体规划,在安排上应该有一定的目的性。土地的利用规划是城市的土地能否得到很好利用的关键,通过对城市的土地进行规划,才能更好的对年度用地的计划进行安排和制定,还要进行建设用地审批和规划的工作。

二、对城市土地进行总体规划中存在的问题

1、各个部门之间行政规划的体系在管理上不顺畅,职责不清楚

对于我国目前的城市土地的总体利用和规划主要是由两个主要的部门进行管理。土地的编制和总体的利用规划主要是由国土资源的管理部门进行负责;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主要由城市建设和规划的部门进行负责。虽然这两个部门已经由国务院对他们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分工。但是在实际工作的进行当中,由于对很多方面因素协调得不够,各个部门对自己的工作各行其事,在很多的地方是不容回避的,由于上级对两个部门在任务分配上的不同,在各自的工作中缺乏一定的支持和信任,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对土地的集约和节约问题上,只要原则改变了,在实际运用上都坚持自己的意见,在对土地的编制和规划的方面也出现了两张皮的现象,对实际工作的影响是非常大的。

2、整个体系在运作和规划上不健全

在实际的操作中,各种规划之间的关系相互交错。在城市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中,它们是联系和交叉的类型不相同的规划,使城市土地的总体利用和规划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复杂了,加强了相关部门管理工作的难度。对于城乡结合区域的用地情况缺少一定的规划。城乡交接处的地方是一个矛盾比较多的区域,现实城市规划的重点主要侧重在经济政治和文化比较集中的市区,对其进行发展方向、规模、性质方面的规划和论证,对于近郊的地区起到的作用并不大。所以,如果在整体上不进行合理科学地部署,就会使城区或者县城的发展受到阻碍,产生比较滞后的结果,对于推动农村地域的发展也是非常不利的。

三、如何做好城市土地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和土地管理应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关系。

1、各级高度重视,城乡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相互制约、相互影响

土地情况,是一个整体性以及具有策略性的重要状况,这直接关联到国家经济和人民生活以及经济的科学、永续的发展。伴随着人口数量的持续上涨,对土地的需要也越来越多,为解决用地问题我们一定要合理的进行布置土地,开发土地潜能,优化土地配置,走可持续发展的节约路线。近年来,特别是2003 年以来,国家出台了《土地管理法》、《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的转变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城镇策划是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这不光关系到民众的生活状况,还和土地的开发运用息息相关。城乡策划是将来一定时间内城镇建筑的根据,大多城镇的策划的蓝图总体性的为二十年,近期的一般都是五年,是进行各项建筑以及管制的根据;城镇策划与土地运用整体策划是部分和全部、点和面的联系。在第十届全国常委会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这就代表着将打破以往的城市和乡镇分开的两个局面,跨入城镇一体化的新时期。城镇的综合发展肯定会带来城镇发展和土地之间的冲突。要深刻了解当下社会中存在的违规用地、违规建造等这些现象存在的原因,深层次挖掘出在违规用地后面的情况,这是因为开发人员法律思想不足还是因为执法工作者执法不严导致,抑或是一些干部腐败所造成的。各个级别的政府要把眼光放长远,站在全局的位置进行思考,充分了解解决城镇策划以及土地之间冲突的急迫性,主动搞好城市策划以及土地之间的管制作业。

2、严把四字方针,规范土地管理

按照“严控总量、优化结构、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原则,严格规范管理,应积极主动服务,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在“保、控、严、硬”四个字上下功夫。

这里所说的控,就是要认真审核把关,促进结构调整,在控制上用好政策。按照节约、集约用地标准,抑制“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项目、产能过剩项目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大力开发闲置用地、批而未用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要依法征地用地,做到“三个不允许”:凡是土地手续不完备的不允许用地;环保评估不达标的不允许用地;农民补偿不到位的不允许用地。

3、科学修编规划,提供建设空间

要科学的制定规划,用科学来指导土地的利用和涉及土地利用事业的向规范发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统筹城乡发展,是调控用地总量结构和布局的重要手段,也是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础工作。要认真做好村庄和集镇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编制村庄整治专项规划,促进土地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转变,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年度用地安排也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之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

(2)严格土地使用标准

要健全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体系,抓紧编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标准。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重新审改现有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凡与土地使用标准不一致的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及时修订。

(3)科学土地利用

科学合理的开发土地,科学的开发土地,势必就会提升土地开发率,肯定能够降低土地供求方面的冲突。从一个角度来讲进行高效率农业,增长每块地的产量,保证产量;从另一个角度来讲经过科学策划、执法办事等行为,提升建筑土地的使用率,防止占用面积大实际用途小、只占但是不开发的情况发生。

(4)土地整治管理,执行措施

第一,对于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建筑的,承包商以及建筑机构应该立即停止建筑;如若不理会继续进行建筑的,城镇策划主管机构应该下发书面停止建筑通知文件、停止给建筑场地供应水电,供应水电的企业在接到通知文件后要立即停止对建筑现场的供应。第二,对于违背掌控性具体策划供应策划要求抑或私自更改策划要求的,针对没有获得建筑许可执照抑或没有按照所批准文件进行建筑的,办理土地产权归属的,要命令其进行修正,公开责令批评,按照法律对责任人以及具有直接关系的工作者,进行行政处罚。

四、结语

综上所述,分析城市的建设用地,按照一定的需求对它们进行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可以使城市土地的规划和利用工作更好地进行。通过对城市的土地进行规划,才能更好的对年度用地的计划进行安排和制定,还要进行建设用地审批和规划的工作。

参考文献:

[1] 柳权:《论城市规划决策》,《规划师》,2000年04期

第8篇

土地管理即土地管理制度,是国家对全国(或某一区域)的土地权属、地籍、土地利用、土地市场和土地税费等在宏观上进行管理、监督和调控的制度、机构和手段的总称。土地管理的范围,包括全部土地资源,涉及到所有土地利用单位。

一、主要内容有

①地籍管理。包括土地调查、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土地分等定级和地籍档案管理。地籍管理为土地管理的各项工作提供基础资料和科学依据,是整个土地管理工作的基础。

②土地权属管理。包括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审核和确认、土地权属变更(土地征用、划拨、出让、转让等)、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对违法侵犯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行为的查处等。土地权属管理是为贯彻、执行基本国策、合理组织土地利用所采取的一系列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和技术的手段和措施。

③土地利用管理。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土地的开发、整治、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计划(中期和年度计划)、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等。土地利用管理主要是合理组织土地利用,实现土地的宏观控制和计划管理,是土地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在私有制社会中,土地管理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和巩固土地私有制,维护大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私有权及买卖、出租土地的自由。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土地管理,主要是维护和巩固土地的公有制,并根据客观规律的要求,对土地资源的分配、利用、保护和改造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和科学管理,为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发展生产力服务。

二、土地管理的基本依据及资料,包括

①土地法规

②全国各地区和各土地使用单位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现状的调查分析材料,土地面积调查统计资料,土地质量评价图及说明书

③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如土地证、土地划拨批件等

④有关土地纠纷和违反土地法行为的调查核实资料。

三、中国土地管理的任务体现在六个方面

①查清土地的数量、质量与分布,并进行综合评价。

②制定并贯彻执行国家的土地法规和地方行政机构的土地管理条例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各项土地管理办法。

③确定和保护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主要是确定和保护各土地利用单位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包括国家对所有土地利用单位进行土地登记;进行土地证明、借用审批和土地的划拨工作;调整和处理土地权限的争议和纠纷,制止乱占滥用现象;调整土地利用单位的边界,消除土地利用缺点,如土地分散、土地插花、土地揳入等。新晨

④掌握土地的数量和质量状况及动态变化。用数字和图表资料系统地记载各类土地资源的数量、质量以及各单位使用土地情况,包括编制土地统计图和土地年报、建立土地登记簿和田块档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