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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的会计核算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9-26 17:58:21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出口退税的会计核算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出口退税的会计核算

第1篇

(一)需要对汇兑损益进行核算

进出口企业的业务由于涉及到了国内和国外双方,因此需要对汇兑损益进行核算。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以及相关规定指出,我国的汇率制度采用“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并且按照规定的要求,进出口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因此,进出口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的时候应当考虑即期汇率制度对其业务产生的各种影响。由于会计收入、支出的确认时间与实际收入、支出的确认时间是有差异的,这种时间上的差异一旦和汇率结合起来考虑,就会对企业的整体损益产生影响。因此,需要对汇兑损益进行核算也是进出口企业会计核算的特点之一。

(二)受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国际法律法规的双重约束

进出口企业由于其特殊性,必须既要遵循我国的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度的规定,又要受国际上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首先,我国对于进出口企业设立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海关专用缴款书》和《海关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等相关法规,以及“人民币外汇价排表”等相关规定。另外,我国法律法规还规定,进出口企业可以选择采用各种不同的贸易方式,例如: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易货贸易、进料加工、以产顶进等等,并且对于这些不同的贸易方式,法律法规还规定了各不相同的优惠政策和会计核算方式。进出口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必须要遵循这些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其次,进出口企业还需要遵循国际惯例的规定,以正确地进行会计核算。

(三)收入和成本的核算

有别于普通的商品流通业务有别于仅仅在国内进行的普通商品流通业务,进出口企业采用的收入和利润的确认方式方法与之不同。普通的商品流通企业往往只有一种价格,但是进出口企业由于涉及到国内外的业务,往往会采用不同的价格基准进行商品的价格核算。进出口企业的出口商品价格的确认应当以FOB(即离岸价)为准,而在进行进口的商品的价格确认时应当以CIF(即到岸价)为准,而普通商品价格由于不受进出口以及汇率的影响,因此会计上在进行价格确认的时候往往只有一种价格,这也是进出口企业不同于一般商品流通企业的会计核算的一大特点。

二、进出口会计核算的难点

(一)收入、成本以及库存商品核算上存在困难

首先,进出口企业在收入和成本,以及库存商品的会计核算上都存在困难。如前所述,由于进出口企业在确认商品价格的时候需要使用到FOB、CIF等等,因此出口销售收入的核算以及进口销售成本的核算也存在难度。并且,收入和成本的确认时间的问题也是一大难点。进出口企业的财务人员在进行会计业务的核算的时候,需要根据FOB、CIF等相关价格确认基准进行会计做帐。这其中的账务处理或者分录的处理是非常复杂的,在此不再赘述。其次,由于进出口企业的主要业务流程就是采购、存储以及销售,因此,从最初的采购活动到最终的销售完成必然会产生一定的时滞性,由于收到汇率变动以及产品或者存货跌价的影响,给进出口企业库存商品或者存货的价格和以及其单位成本的计量带来一定的难度。最后,按照我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其他相关的规定,进出口企业的业务所发生的国内费用和国外费用必须按照规定分别进行有关会计处理。即进出口企业在发生的国内费用应当计入“经营费用”科目,而发生的国外费用应当冲减销售收入或者计入销售商品的成本。这种需要分别对不同性质的费用进行会计处理也为进出口企业的会计核算带来了困难。

(二)汇兑损益的确认以及计量

汇兑损益,顾名思义,即进出口企业在各种外币业务的会计处理的过程中,由于采用了不同的汇率而产生的会计记账本位币在金额上的差额。如前所述,由于进出口企业的会计收入和成本的确认时间与实际收入和成本的确认时间有一定的出入,因此会产生汇兑损益。《企业会计准则》对进出口企业的汇兑损益的核算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规定指出,进出口企业应当首先设立“汇兑损益”的会计科目,并且定期对汇兑损益进行正确地核算,即按照会计当期期初或者是在业务发生的当时的挂牌汇率对汇兑损益进行会计上的确认和计量。因此,综上所述,进出口企业在会对损益的核算上面可能也会遇到困难和障碍。

(三)出口退税核算上的难点

出口退税对于进出口企业在进行出动的时候,是一项有利的政策。进出口企业的商品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出口退税的核算。进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主要包括“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两种方式。出口退税的相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出口商品的应交税金的核算有着约束作用,但是其在核算上却十分繁琐,会计账户和会计处理也十分复杂。“先征后退”的出口退税方式,顾名思义,即对出口的商品采取先征收关税,在出口的时候再采取退税的一种缴税方式。而“免、抵、退”税的缴税方式即对不同类型的商品采取免缴关税、抵缴关税或者退关税的方式。这两种出口商品的关税缴纳在会计处理上各不相同,进出口企业财务人员需要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和商品的分类进行账户设置和分录的处理,以准确核算出口商品的关税缴纳情况,这对于进出口企业的会计核算也带来了相当的难度。

(四)涉及的其他相关业务多

第2篇

关键词:外贸会计;Excel

1 背景

1.1 外贸会计的特殊性

外贸会计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学科概念,而是通过外贸业务有别于国内贸易在会计核算方面的特殊性加以界定的,具体是指经营外贸的企业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采用2种货币(复币)记账法,对企业的国际贸易业务进行核算、分析、预测和控制的工作。

在外贸环节中经常遇到进出口商品的流转、外汇债权债务、结售汇以及出口退税等问题,并且有下列4个比较显著的特点:(1)外贸会计中既有记账本位币的核算,又有外币的核算;(2)汇兑损益是外贸业务产生的经营结果,依据会计的重要性原则,外贸会计将汇兑损益作为一级科目核算,而不是通常地按照其他企业会计将其作为财务费用处理;(3)外贸会计要核算出口退税,体现了国家的鼓励出口的政策;(4)外贸会计经营结果中包括了人民币与外币的经济效益,例如出口创汇成本这一指标。

1.2 Excel辅助会计核算的优势

Excel是在会计电算化中使用最为频繁的一款软件,其具有强大的数据处理和数据分析功能,不仅提供了数据输入、输出、显示和数据分析功能,并且不受定制财务软件固定模块和付费使用的限制,凸显了Excel在处理会计核算问题上的方便和高效。外贸会计依据外贸业务的实际流程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在采购、销售和结汇这传统的三大环节上的核算工作均可由Excel辅助实现,省时、高效地记录外贸企业经营结果。

1.2.1 外贸采购

(1)会计确认的时间和条件。外贸会计确认出口商品采购的时间应以取得出口商品所有权或实际控制权为准,即取得商品入库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有关结算凭证。

(2)外贸采购涉及的账户。第一类,资产类的账户:库存出口商品。该账户核算内容为企业全部自有的库存出口商品,该类商品最终的销售目的地是国外;计量采用的是实际采购成本;其中借方表示已验收入库商品,贷方反映已经销售并结转的商品成本。第二类:负债类账户:应交税金。该账户核算内容为企业按税法规定应缴纳的各种税金。第三类:损益类账户:经营费用。该账户核算内容为企业购进商品所发生的运杂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仓储保管费、检验费、广告费、业务人员工资福利等。第四类:往来账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该账户核算内容为应付或者未付给供货企业的往来货款。

1.2.2 销售环节

外贸销售的形式多种多样,例如有自营出口销售、出口销售、加工补偿销售以及代销等,本文着重讨论的是外贸业务中最为常用的自营出口和出口2种销售方式。

(1)自营出口销售的核算。

①会计确认的时间和条件。自营出口销售收入确认,涉及外贸业务中货物所有权随着出口单据转移问题,外贸会计中确认收入的时间为企业取得正本提单并以全部单据向银行成功议付之日。

②自营出口的账户设置。

第一类,资产类账户:库存出口商品账户。该账户核算内容与外贸采购中涉及的内容一致。

第二类,损益类账户:自营出口销售收入、自营出口销售成本。其中,自营出口销售收入账户,贷方表示增加,核算内容为支付的外币运费、保险费、佣金等以及退货或对外理赔时冲减的收入,其中退货或对外理赔时冲减的收入表示收入的减少,用红字记账;自营出口销售成本账户,借方表示增加,核算内容为结转的销售成本和增值税退税差额以及用红字冲减退货成本。

第三类:往来类账户:应收外汇账款、预收外汇账款账户。这2个账户核算外贸企业与出(进)口合作伙伴之间的贸易往来,在日常核算中使用最为频繁。从会计要素的角度出发,应收外汇账款属于资产类,借方表示应收外汇的增加,即应收的外汇货款;贷方应收外汇的减少,即已经收回的外汇货款,期末余额表示应发生但尚未收回货款;预收外汇账款账户属于负债类,借方表示预收外汇账款的减少,即实际出口实现时转销的预收货款,贷方表示预收账款的增加,即预收国外贸易伙伴的定金或货款,期末余额表示已经收取但尚未转销的预收货款。

应收外汇账款、预收外汇账款账户这2个往来账户的特点是核算真实贸易往来时,既有人民币结算的金额,又有外币结算的金额,因此要采取复币记账法。当2个币种的账户进行折算时,应选择外币入账(议付,即按照协议支付,指外贸业务中提交规定单据,得到货款支付的行为。])当天或本期1日的汇率中间价作为记账汇率。

外贸会计中自营出口确认收入的入账金额以FOB[FOB,出口港离岸价格,即Free on board.]价为基础,如果按照FOB价格之外的价格条款(例如CFR,CIF)成交,其发生的国外运费、保险费及佣金等费用支出,均应作冲减销售收入处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般在期末按海运费、保险费以及佣金等汇总数进行预提费用,到实际发生支付时直接冲减自营出口销售收入。

依据外贸业务的实际,外贸公司一般先接受国外订单后才开始生产或者国内采购,因此库存出口商品采用个别计价法,在发出商品时,根据发出商品的实际数量、金额结转库存出口商品成本,同时将增值税征收和出口退税的收入之间的差额转入自营出口销售成本。

(2)出口销售的核算。

出口业务是指出口企业国内委托方办理对外洽谈、签约、发运、交单及结汇的全过程,或办理对外销售商品及交单、结汇的出口业务。

受托企业经办出口业务,不垫付商品资金,不负担基本费用,不承担出口销售盈亏,仅收取手续费。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归委托方,一般由受托企业负责去所在地的税务局开立出口退税证明,由委托方持证明和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及出口协议副本等文件向当地税务部门办理退税。

①出口销售核算的账户设置。根据出口业务中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设置应收账款或应付账款账户2个往来账户,核算内容为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出口业务的款项。同时还设置有出口销售收入、出口销售成本、应收外汇账款等账户,核算内容为受托方与外贸另一方的商品和服务往来。

②出口外贸会计的确认时间。依据出口业务流程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外贸操作实例中,收入的确认时间一般在出口销售结汇并与委托方办理结算后确认。

依据出口业务流程,出口退税的收入归属于委托方而不是受托企业,实际操作中一般由受托企业负责去所在地税务局开立出口退税证明,由委托方持证明和相关单据向当地退税主管机关办理,因此出口外贸企业一般不进行出口退税的核算。

1.2.3 结汇

结汇是外贸企业安全收回货款的标志,是外贸业务结束的标志。在结汇时,出口企业可以按照银行当天的外汇牌价(买入价)结售外汇给指定银行。在结汇实际操作中,需要运用汇兑收益核算结汇时外汇价格和确认收入时的收入差异,借方表示银行外汇买入价低于确认收入时的汇率外贸企业,外贸企业出现汇兑的损失;贷方表示银行外汇买入价高于确认收入时的汇率,外贸企业出现汇兑的收益,结汇收入记入银行存款――美元户时选择的汇率可以采用固定汇率或时时的变动汇率。采用固定汇率,应以当月1日市场汇率(原则为市场汇率的中间价)记账。

2 Excel辅助核算的实现

2.1 用Excel设置外贸会计核算基本科目

由上述分析可知,外贸会计中常用的会计科目主要有资产类的库存出口商品、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外汇账款;负债类的应付账款、应交税金和预收外汇账款;所有者权益类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本年利润和利润分配;成本损益类的经营费用、自营出口销售收入、自营出口销售成本、出口销售收入、出口销售成本和汇兑损益。上述科目可由Excel设置完成,方便核算使用。

第3篇

外贸会计需要熟悉国家财务税务政策,了解企业账务工作流程和各类管理制度工作关系。以下是小编精心收集整理的外贸会计工作职责,下面小编就和大家分享,来欣赏一下吧。

外贸会计工作职责11、制定财务报表和报税工作,有全盘账经验优先考虑;

2、处理成本管理、风险控制和会计分析;

3、进行公司收入、支出等财务核算,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往来款项等进行全面的记录;

4、协助领导完成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与各岗位同事协调配合工作;

外贸会计工作职责21、负责出口业务相关会计核算工作;

2、货币资金及票据结算相关会计核算工作;

3、与会计相关的会计事务。

外贸会计工作职责31.建立、执行国际业务相关的财务制度;

2.编制外贸业务的会计总帐和分类帐;

3.银行票据、现金等财务金融凭证解送和本外币结算;

4.负责国际业务的成本核算、进出口退税及外汇核销,纳税申报;

5.保障运作资金供应和现金流畅顺、有效进行结算管理和应收、应付账款管理;

6.协调税务、银行等相关机构的关系;

7.配合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的年检及审计工作。

外贸会计工作职责41.熟悉进出口业务流程及国税、外汇管理相关法规

2.负责公司进出口部门业务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完成收付款审核及业务结算

外贸会计工作职责51.负责外贸日常会计业务处理:记账、登帐、汇总记账、月末报表的编制及工资的结算;

2.负责出口退税、免税网上申报工作.

3.负责现金银行日常收支的管理和核对,包括网上银行业务;

4.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外贸会计工作职责61, 所有财务工作必须对财务经理负责,并接受财务经理的一切领导。

2, 负责外贸公司的日常会计处理,包括记账凭证的审核、发票管理,纳税申报。

3,负责外贸公司日常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的编制。

4,负责报送各类税项的税务资料,保证纳税申报顺利进行。

5,负责外贸公司出口退税工作,并对各项外贸业务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的跟踪和及时反馈。

6,负责完成所有客户一切业务往来联系和款项支付工作,保证做到帐帐相符。

7,完成财务经理及其他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外贸会计工作职责71、了解报关、出口退税等相关政策法规,熟悉进出口企业会计处理流程和方法,能独立完成整套的财务处理和财务核算;

2、负责国际业务和国内业务的成本核算;

第4篇

关键词:出口退税;企业会计核算;退税率

中图分类号:F27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894(2007)01-0061-05

在改革开放的经济浪潮中,随着我国对进出口经营权的进一步开放,使越来越多的企业取得了进出口经营权,把中国的进出口贸易推向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但与此同时,国际贸易的争端也日益增多。在此大背景之下,我国于2004年1月1日推出了新一轮的出口退税机制,并于2005至2006年度中又多次调整出口退税率,出口退税率的下调不但使出口企业的经营成本增加,同时也对企业会计核算带来一系列的变化。所以,如何应对这次出口退税机制变动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就成了一个相当现实的问题。本文下面就这次新的出口退税率及退税新机制的形成来谈谈对出口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及其对策。

一、 出口货物退(免)税宏观调控基本原则及其作用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对报关出口货物退还在国内生产环节按税法规定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或免征应纳税额。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各国普遍接受的一种税收措施,其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的公平竞争。

我国现行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或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根据我国改革开放的需要和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国务院于2004年做出了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重大决定:按照“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并在已由中央财政负责偿还历史欠退税款的基础上,区别不同产品适当降低退税率,同时建立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新机制,即从2004年起,以2003年实退出口退税数为基数,对超出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

2年多来,新机制运行顺利,基本实现了预期目标,取得了明显的成果:全部还清了历年累计拖欠的出口退税款,缓解了企业资金周转困难,降低了企业财务成本,调动了企业出口积极性,优化了出口商品结构,促进了对外贸易和吸引外资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尤其是本年度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从宏观角度看,出口退税率下调是国家宏观调控出击“组合拳”的又一步骤,首要作用就是促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推动我国出口结构升级,尤其是本次对纺织品出口退税率下调2%,是促使国内纺织业由“数量增长”向“质量增长”转变的一个重要手段。2006年1~3月我国外贸总额达517亿美元,其中出口增长率达26.5%。同时,出口退税由中央与地方共同分担,明确了地方在出口退税中承担的责任,充分调动了地方政府参与打击和防范出口骗税行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规范出口退税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我国新一轮出口退税机制应遵循的原则有:公平税负原则,即中央与地方、地方与中央,中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在税负负担上应公平一致。属地原则,即企业出口退税在所在地出口退税机关办理申请手续。宏观调控原则,由国家商务部及各级商务部门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及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出口退税机制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落实相关配套措施和办法。

二、我国新一轮出口退税率调整对企业的影响

毋庸置疑,这次调低出口退税率对我国宏观经济及外贸企业及生产型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来说都会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

1. 对企业成本影响根据有关机构计算,出口退税率每下调一个百分点,就相当于增加出口成本一个百分点,本次出口退税率下调3个百分点之后将使出口成本增加3%,导致出口产品的价格竞争优势下降。而且,有相当部分的出口产品的报价都是建立在原先的出口退税率水平之上的,当出口退税率一调整,出口企业一方面要调整当前出口产品报价,另一方面又要与国外进口商进行协调,这难免会对出口企业带来负面影响。

2. 对三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影响从我国出口企业的构成来看,目前三资企业、民营企业已占了85%,国营企业只占10%左右。所以这次出口退税率的调低主要影响对象是三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就这些企业来说这次出口退税率的调低尽管压缩了一部分的利润空间,但是还是在其可控范围之内,不会从根本上影响他们的生存。况且,对这些企业来说出口是刚性的,在国内市场需求不旺的情况下还是多接外国定单、多出口为上策,况且外商投资企业所出口的多数是高新技术产品,这些产品的退税率仍然是17%。所以,从2006年9月15日起实施的新一轮出口退税率的调整,为生产重大技术装备,部分IT产品和生物医药产品以及部分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出口的高科技产品企业带来利好,出口退税率由13%提高到17%;对纺织等资源性企业的产品出口带来了相当压力,出口退税率由13%降至11%。

三、应对出口退税率调整的措施

2004年,国家的出口退税率再次普遍下调,对出口企业的成本和效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为了减轻出口退税率下调对企业的影响,企业有必要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 实施品牌战略,改变出口结构为了抵消由出口退税率下调而造成的企业成本上升所带来的国际竞争力下降的影响,企业可因地制宜,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出口企业应积极实现由低价式、倾销式竞争向品牌化、差异化的竞争方式转型,开发高附加值、新品种、新款式、非配额的商品,并加快推进专业化、系列化的步伐。品牌战略不仅可适应国际市场差异化竞争的大趋势,加强对出口商品成本的控制力度,还可以享受到国家政策性照顾的优惠措施。如浙江省就设立了相应的“浙江省出口商品品牌发展资金”来鼓励出口企业创品牌,以减轻出口成本上升的压力。

2. 完善内部管理,确保降低运作成本由于退税过程有一个周期,为了尽可能消除因退税问题而影响公司的资金周转,必须加强财务部门对业务过程的监督控制。应分别从收汇、付款、退税信息管理、存货、成本控制等方面来对业务的全过程实施监督和控制。在收汇上,无论是何种贸易方式、付款方式,都要求业务员对每一单业务在出运决算时要制订收汇计划。财务通过出运信息,对照收汇计划和实际收汇情况及时提供信息;在付款上财务部门应视公司整体资金情况安排付款总量,由于出口退税有时间周期,所以原则上可以要求付款必须在出运后一个月进行;在退税信息上,财务部门应积极与上级有关管理部门沟通联络,了解最新的退税管理政策法规,并及时向业务部门传递信息;在存货管理上,应加强对货物进出的管理,完善各项交接手续。财务应对每一笔存货有相对应的运输编号,并根据编号与业务部门核对。此外公司应定期加强对存货清查;在成本管理上,财务应对合同生成时的成本进行核算,货物出运前的成本、合同履行后的成本决算进行分析考核,以找出进一步降低成本的途径。

3.实施“外延扩展”战略 为应对出口退税率下调压力,谋求企业生存和发展,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经营战略方针,努力向高利润、高回报率的生产或流通环节转移。无论是生产企业或商品流通企业都可采用独资、合资、参股等多种形式,建立自己的流通企业或生产企业,实现工贸一体化,而对于众多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企业而言,面对愈演愈烈的反倾销贸易壁垒,通过“走出去”发展战略,在国外设立直销点或投资办厂发展加工贸易,这样无论是以获取当地资源拓展市场空间,还是获取技术、转移产能或带动国内原材料、零部件、半成品出口为目的,只要是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能够降低企业成本,提升企业竞争力,都不失为一个明智之举。

4. 积极发展国内出口业务目前,我国越来越多企业取得了进出口经营权,但是进出口业务相对国内贸易来说,做一笔出口业务还需配置熟悉出口制单,报关、结汇、核销、退税等各个业务环节的专门人才,这显然会使企业营运成本增大。而且对非专业贸易公司来说,由于对业务熟悉程度相对较低,从而会增大出口风险,所以专业进出口公司可利用自身的优势,积极拓展这方面的业务。尽管业务比自营业务利润低,出口退税也退给委托方,但经营这种业务受出口退税的影响程度小,收益比较稳定,可弥补部分自营出口业务因出口退税率下调而带来的负面影响。

5. 转变经营身份,做国外客商的采购由于我国正在逐步成为“世界工厂”和商品加工基地,我国的生产商和经销商从全球角度来看都是外商的商品供应商。对外商而言,我国的生产企业相对于外资企业无疑是具有成本优势和价格优势。而我国的外贸企业也并不完全处于下风,因它具有多年积累的渠道优势,对市场的变化反应灵活。所以,大宗单一商品,外商可能因为成本、价格因素更愿意直接向生产企业采购,而当外商所需产品种类繁多且庞杂时,外商在自己的采购力量不足的情况下更愿意借助国内专业外贸公司帮助其采购以保证外商所需质量和要求的交货时间。因此,国内的外贸公司可积极寻求那些尚未在我国建立采购中心、或尚未直接与国内工厂直接联系的国外贸易企业,并使之成为其国内采购商,不失为一个应对出口退税率下调明智之举,而国内的生产企业应积极谋求国外长期的合作关系。

6. 做好出口退税的基础工作由于出口退税是进出口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环节,为了确保退税资金及时到位,提高退税工作质量,所以企业必须做好退税基础工作。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明确出口退税工作流程并列出为每一环节所需的凭证,尤其是“增值税发票抵扣联”、“报关单 ”、出口收汇核销单”、“外销发票”,更要单单相符,避免退税所需的有效凭证在各个流转环节中发生滞后而造成退税不足,甚至无法办理出口退税。二是财务应对业务部门领用的核销单做好领用登记手续,并做好检查工作,保证及时办理退税手续。三是及时到银行办理结汇,到外管局办理外汇核销,然后及时退税,以使企业资金回笼率高,资金成本率降低。

7. 适当进行出口退税筹划生产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出口,在原材料、零部件的采购途径上有国内采购和国外进口两种形式。

企业从国内购料方式下,由于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特准退税的货物,由于征税率均为6%,不产生对成本影响。而从一般纳税人企业进货,大部分商品的退税率小于征税率,从而产生自负部分税款,增加成本,因此,企业应尽可能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同质产品。

企业从国外进口料件到加工又有3种方式,即一般贸易项下进口、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由于一般贸易项下进口料件要交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及关税,待加工复出口时再退还所征税款。这种方式会占用企业的流动资金,增加资金使用成本,因此应尽量避免这种方式。而国家对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采取“免、抵、退”管理方式,对来料加工的出口退税政策是“不征不退”。所以,当在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小于征税率时应按下列方式选择加工方式:当加工复出口耗用的国内料件比较多时,应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因来料加工方式下,对国内耗料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而进料加工可办理出口退税,虽然退税率低一些,但当国内耗料额大到一定程度时,进料加工的成本等于甚至小于来料加工的成本。反之,当国内耗料比较少的情况下,应选择来料加工方式。而当出口货物的退税率等于征税率时,则采用进料加工比来料加工方式更合适。因为两种方式对出口环节均不征税,但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可以退还全部的进项税,而采用来料加工方式则要把消耗的国内材料进项税额计入成本。

第5篇

[关键词]关于 增值税 会计处理 思考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13-0099-01

增值税是流通税的一种,是我国第一大税种,其本意是对企业新增的价值收税,而不对购进的价值征税。做好增值税会计核算,不管对于国家还是企业,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正确地处理增值税核算,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盈利。但目前我国增值税会计处理存在的缺陷:

一、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存在的缺陷

l、税金的核算违背了明晰原则。主要表现在“应交税金”科目的展性混淆不清。“应交税金”科目期末若有借方余额表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这在形式上符合资产类科目的特点,而且在内容上已属于企业的资产。因为进项税额实质上是上一个销售环节的纳税人向国家交纳增值税后,将大部分税款转移到本企业,再由本环节纳税人继续向下一环节纳税人转嫁或向国家申请退税。因此,进项税额是货物总价的组成部分,属于企业的流动资产;而“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科目性质上是企业的流动负债,因而“应交税金”的两个明细科目,一个是资产,一个是负债,这就使得本来清晰简单的经济业务模糊,其属性含混不清。

2、税金的核算降低了增值税会计信息的利用价值。随着增值税法的不断完善,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也日趋繁琐,已经成为企业会计核算中最复杂的经济事项之一,给企业的会计人员增加了繁重的工作量。但是,日趋复杂的增值税会计信息除了向税务机关报税的作用之外,对企业的经营决策和内部管理却毫无帮助。在现实生活中,生产性企业为了保持生产的持续、稳定经常一次性购入大量原材料,商业企业也会由于季节性销售准备足够的库存商品,出口企业其出口应收的退税款也会因备齐有关证件往往下一季度才能收到或结转到下季抵扣(企业出口销售额小于当期全部销售额的50%)这样,势必造成“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经常出现借方余额,且有时数额较大。如将本属于企业的资产与有关负债混合列示在“未交税金”项目中,必将造成资产负债表结构信息失真,不能正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税金的交纳情况。

3、存货成本缺乏可比性。按规定,企业向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单独设科目核算,不允许抵扣的则计入所购货物成本,这样就造成了同一会计主体因货物来源不同而使相同货物成本缺乏可比性,也造成不同会计主体因属于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即使是以相同的价格从同一供应商处购入相同的货物,或以同一含税价格销售相同的货物,其购货成本、销售额亦可能不同,进而导致了销售收入、销售成本、损益的不可比。

4、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中所使用的“收入”概念并不是企业会计准则所界定的“收入”,而是直接采用了增值税中的“销售额”概念,

即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相应地,增值税作为“价外税”既不计入所购货物的成本,也构

成企业的费用。而事实上,“价内税”和“价外税”仅仅是一种计税方法,商品价格的高低受制于所销商品的供给弹性和需求弹性,其税负的转嫁程度取决于供给弹性和需求弹性的相对强弱。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企业都无法将增值税全部转嫁给消费者,因此,增值税应该构

成企业的成本费用,形成价格的组成部分。但按照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企业似乎仅仅是一个代收代缴增值税的中间环节,不能反映企业的实际增值税税负。

5、造成资产负债表结构信息失真,不能正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待抵扣税在会计内涵上就是企业的耗费或占用,在未抵扣前应作为企业的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上予以揭示,而会计操作上把不得抵扣选项税额作为未交税金的抵减项目,直接冲减企业负债,导致财务状况失真。目前,生产性企业为保持生产的持续、稳定,经常一次性购人大量原材料,商业企业也会由于季节性销售需准备足量的库存商品,现行进项税额是“货到扣税法”、“付款扣税法”,会造成在会计月度末“应交税金 ―― 应交增值税”科目出现较大数额的借方余额。从而无偿占用国家资金,而且将这一笔资产与负债中的“未交税金”混合列示,必将造成资产负债表信息失真。

二、改进的对策

1、针对上述存在的前两种缺陷,笔者认为应突破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框架,增设“增值税”科目。该科目属于资产类。其下可根据需要设二级科目 如“待扣税金”、“减免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退税“等明细科”目。具体业务处理程序如下:(1)针对进项税额抵扣时间所出现的问题,应将工业企业申报抵扣的进项税款的时间改为货到付款后。当企业赊购货物时,借记“原材料”和“增值税 ――待扣税金”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等支付货款时,若进项税额符合税法规定的可抵扣的各项条件,再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货记 “增值税待扣税金”。

(2)当改变购入货物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发生非常损失,会计上按货物成本,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原材料”等。税务上则应将这些货物的进项税额转出,借记“增值税减免税款”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当发生出口退税业务时,实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计算出当期可抵扣或退税的税额,税务上借记“增值税――出口退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4)月末,“增值额”科目余额只能在借方,表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就是月末未转嫁的流动资产,从而划清“应交税金”科目混淆不清的界限。“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方表示转入的未交增值税,借方表示已交增值税,不再区税款的时间界限,从而统一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参考文献:

[1] 中国税务学会《税制改革》课题组,《增值税征收范围应适当扩大》,2002.7

[2] 谷立雄,《税收理论与实践》,《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现状及对策》,2004.12.

第6篇

关键词:增值税;核算账户;账户设置;会计制度

Abstract:Thepresentaccountingsystemstipulatedtotheincrementdutyaccounting:In“shouldhandoverthetaxmoney”undertheclassificationitemtosuppose“shouldpaytheincrementduty”and“notdeliveredincrementduty”theclassificationitem;In“shouldhandovertheincrementduty”intheclassificationitemtoadditionallybuild“exitsnotdeliveredtaxmoney”,“toexitthemulti-junctiontaxmoney”andsoonsubjects.Lookedfromthegoalthatsuchstipulationwasdividedthesamemonthjunction,thesamemonthforabetterareatoremainarrives,thesamemonthtohandovernotdelivered,thesamemonthmulti-junctiontaxmoneyandsoondifferentsituation,preventedtocreatenotthinbecauseofthecalculationwiththesamemonthremainsarrivesatthetaxmoneytobesetoffagainstowestaxesandsoonphenomenalastmonth.Butlookedfromforseveralyearworkingpracticesituationthatutilizestheeffecttobebadactually.Here,theauthorhasunifiedformanyyearsthequestionwhichdiscoveredinthepracticalworktomakeananalysis,andproposedthatsomepreliminaryimprovementssuggestedthatwitheverybodydiscussion.

keyword:Incrementduty;Calculationaccount;Accountestablishment;Accountingsystem

一、现行会计制度关于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1.由于增值税会计核算业务内容多、数量大、相对比较复杂,再加上现有核算增值税业务的有关明细会计科目设置过多,明细核算内容过于繁琐复杂,不仅增加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而且不易为会计人员所理解和接受。《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简称《补充规定》)下达后,大部分企业仍然不能很好地贯彻其精神,未能准确地运用“未交增值税”科目核算及填列“应交增值税明细表”。

2.相应的“应交增值税明细表”的项目表述不清,使不懂财务知识的人看着相应的报表不知所云。单从明细表来看,不懂财务知识的人根本无法知道当年应交多少税、已交多少税,即使懂得财务知识的人也要通过计算才能得出结果,特别是“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与“未交增值税——本年已交数”两栏容易使人混淆并产生歧义。

3.不便于会计电算化年末数据的结转。按现行会计制度,年终结算后“应交增值税”的下级明细科目余额不能正确地自动结转下年,须人工制作凭证才能正确结转。

4.科目定义不规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应该全面反映本期、本年累计上缴增值税的情况,而现在规定交纳上期的增值税要通过“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核算,这就使“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不能全面反映本期、本年累计上缴增值税的情况。增设“转出多交增值税”和“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显得画蛇添足,不设这两个科目,照样能将多交或未交增值税额转出。

二、完善增值税会计核算应采取的措施1.取消“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的“转出多交增值税”、“转出未交税金”、和“已交税金”三个明细科目,其他明细科目不变;更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为“应交税金——待交增值税”科目,其下级明细科目除“进项税额”科目外,其他明细科目“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转出”、“减免税”的借贷性质不变,核算内容不变。“进项税额”借方反映待抵扣的进项税额,贷方反映通过税务局认定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反映未抵扣数;更改“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其借方核算当期已交税金,贷方反映应交增值税额(即纳税申报数)。若当期借方发生额大于贷方发生额,则差额的绝对值为当期多交增值税;若相反,则差额为当期应交未交增值税,科目余额反映未交增值税或多交增值税。

月份终了,企业根据纳税申报数,将当期“应交税金——待交增值税”科目下的所有明细科目按科目借贷属性的当月发生额结转至“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贷方,借方科目发生额以负数结转,其中“应交税金——待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只结转允许抵扣额。结转后,如当月进项税额可抵扣完,“应交增值税”科目贷方结转数大于零即表示当期应交增值税额大于零;如当月进项税额不能全部抵扣完,“应交增值税”科目贷方结转数等于零即表示当期应交增值税额为零。“待交增值税”科目余额即为未抵扣数。

2.企业对“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也需作相应的调整,具体格式如下:

填表说明:

第1行的期初未交数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期初数填列,多交数以“-”号表示;

第2行的应交增值税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第3行的销项税额根据“应交税金——待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第4行的出口退税根据“应交税金——待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第5行的进项税额转出根据“应交税金——待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第6行的本期进项税额实际抵扣额根据“应交税金——待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第7行的期初未抵扣数根据“应交税金——待交增值税”科目期初余额填列;

第8行的本期待抵扣数根据“应交税金——待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第9行的期末未抵扣数根据“应交税金——待交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第10行的减免税款根据“应交税金——待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第11行的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根据“应交税金——待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第12行的已交增值税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第13行的期末未交数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表内钩稽关系:2行=3+4+5-6-10-11,9行=7+8-6,13行=1+2-12.通过对上述科目和明细表进行更改和补充后,不仅能达到《补充规定》在“应交税金”明细科目下增设“未交增值税”和“转出未交税金”、“转出多交税金”科目的要求,而且它还具有如下优点:

(1)核算应交增值税的明细科目更加简洁、明了,会计人员核算时更容易操作,实用性强。

(2)将原“应交增值税”科目更改为“待交增值税”以及将“未交增值税”更改为“应交增值税”科目,更合逻辑,也容易让人理解,且保留了“待交增值税”余额为当期留抵数的模式,达到了防止当月应交抵顶上月欠税的目的。

(3)将原“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取消,实际上缴的增值税统一在新设置的“应交增值税”科目借方核算,全面反映了本期、本年累计上缴增值税的情况,且能反映当月应交未交、当月多交等情况。

第7篇

0 引言

2016年4月,营改增在全国正式实施,营业税彻底退出历史舞台,这是我国税制改革以来最深刻的一次财税改革,迈出了税制进步的重要性的历史一步。增值税作为我国税收重要来源,在促进企业公平竞争,避免偷税漏税现象发生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现行增值税中会计核算方面还有一些不足之处,不利于增值税作用的充分发挥,因而,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弥补不足,进一步对增值税会计核算进行改革是当前相关工作人员亟待解决的问题。

1 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1.1 扣税凭证不统一、不规范

当前,国家为了进一步规范增值税的纳税,在现行增值税纳税制度中使用了专门针对增值税税收的专用发票,保证了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以及增值税税收机制的顺利实施。然而,在实际税收工作中,我们经常发现有些企业的扣税凭证不单单有增值税发票,而是试图利用一些普通发票或者收购发票等作为抵扣进项税额,这种现象的出现给增值税税收带来了不良的影响,造成税收秩序的混乱,并且,税收凭证的不统一、不规范给国家税收工作带来了极大不便。

1.2 存货成本可比性较差

通常而言,一般纳税人在购买货物时的成交价钱是由很多方面构成的,其中包括实际的采购费用、增值税以及货物买价,因而,这就导致存货成本毫无规律可言,即便是同一个企业,同一时期的存货成本也不存在可比性。但是,我国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工作中要求使用价税分离的核算标准,也就是增值税将成为独立的核算指标,从过去存货成本中分离出来,进而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货物成本,具体而言,增值税归属于应交增值税科目中,而买价和采购费用作为货物的成本。比如,企业在进行货物购买时就会出现两种情况:其一,如果企业购买货物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那么其付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应该包括在存货成本之中;其二,如果企业购买货物时取得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那么计算其存货成本时就可以不计入增值税进项税额。就目前我国很多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而言,同一个企业对于存货增值税会计核算也没有建立统一的标准,因而,不利于存货成本之间的比较。

1.3 会计核算数据之间缺乏可比性

存货成本是区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之一,而在制作财务报表方面,增值税人与非增值税人所需要制作的财务报表种类也各不相同,而即便是同一个企业,在计算经济业务的增值税时所采取的方式也不尽相同,这样一来就会导致相关会计人员在处理财务数据时的方式也随之改变,一个企业在不同的发展时期,相应的会计信息千差万别,这就导致相关财务数据之间缺乏可比性,不利于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有序进行。

1.4 增值税会计科目设置有待完善

虽然会计准则日新月异,增值税法也在不断完善,但会计科目向来有增无减。目前与增值税相关的二级会计科目有3个: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增值税留抵税额,应交增值税下同时设有10个三级会计科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及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但上述的会计科目并不适用某些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待抵扣进项税额。

1.5 增值税与实际成本原则不一致

通常情况下,作为一般纳税人缴税所遵循的原则是价税分离制度,换言之,就是所有成本支出中只有一部分是需要缴纳税款的;但是,在增值税会计核算中,企业所要缴纳的增值税是根据所有资产的成本计价来决定的,也就是所有成本支出都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因而,这就导致企业内部所要缴纳的增值税与应交税费所体现的会计核算内容存在差异,这就给会计核算工作带来了极大困扰。

2 改革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对策

2.1 规范和统一扣税凭证

对于当前不按照国家规定使用专用增值税发票的相关企业要进行适当处罚,进而使企业意识到使用正规、统一扣税凭证的重要性。相关部门还要出台相关制度,规定一些农产品收购、废旧物资收购等相关企业严禁再使用普通发票或收购发票代替扣税凭证,必须依旧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度使用专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保证税收工作的规范性、统一性,进而维持良好的税收环境,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

2.2 统一存货成本的核算方式

目前,我国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方式依旧采用的是传统的价税制度,这种会计核算方式虽然表面上符合我国税法的相关要求,但是,实质上却是与增值税中会计核算内涵相违背的。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出现存货成本核算方式不统一的现象,给税收工作造成严重阻碍。为了有效解决存货成本核算方式不一致的问题,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中采用价税分离的形式是非常必要的,从而使存货成本的核算得到协调、统一。

2.3 制定规范的增值税会计准则

在国外,很多发达国家对于增值税会计核算都有统一、明确的准则,所有企业都要严格按照准则开展会计核算工作,因而,增值税会计核算工作一直开展得井然有序。我国在意识到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中存在不足时,就要积极吸取国外宝贵经验,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发展国情制定出符合当今国家税收政策的增值税会计准则,用来约束和规范增值税会计核算工作。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增值税会计准则就是规范会计核算工作的基础,因此,制定规范的增值税会计准则是当前财务研究人员亟需解决的关键问题。

2.4 合理设置增值税科目

当前,我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设置的基本科目包括二级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三级专栏,借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而大部分企业,实际中主要用到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出口退税和进项税额四个科目。所以一些极少用到的科目,如结转类科目可以取消,抵减科目也可以取消,以简化财务工作。

2.5 增加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深层次认识

新时期,我国根据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对税收政策也做出了相应的调整,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也就其中重要的举措之一。改革后,对于某些行业而言,避免了过去重复缴税带来的经济负担。在此背景下,税收政策还有利于地方税系的构建,促进了重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形成。但是,在营改增后的初级阶段,我国对于增值税的宏观调控力度仍旧比较大,不利于稳定经济环境的构建,因而,营改增逐渐实行并走向成熟后,国家应该相对弱化对增值税的调控,将增值税单纯的作为税收的一部分,降低其对经济体制的影响作用。

第8篇

(一)已纳税款扣除的筹划

税法规定,将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进口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而且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因此企业采购应税消费品,应尽可能从其生产厂家按出厂价购入,这样不仅可以避免从商业企业购入而额外多支付的成本,而且也可以实行已纳税款抵扣制,降低企业的税负。同时须注意的是允许抵扣已纳税款的消费品的用途应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如用外购已税烟丝生产卷烟,用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化妆品等,就可以实行税款抵扣制,而用外购已税酒精生产的白酒,用外购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小汽车则不允许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二)将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其他方面指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集资、赞助、广告、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在税法上,用于这些方面应作为视同销售处理,缴纳消费税。在计算消费税时,计税销售额依次有3种选择:1.按纳税人当月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2.当月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加权平均或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3.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而这3种价格哪种对企业最有利呢?举例如下:

假设某摩托车生产企业A只生产一种摩托车。某月将自产摩托车100辆赠送给摩托车拉力赛赛手使用,属于上述“馈赠”行为,应纳消费税。

假设A当月生产的摩托车的销售价格为5000元/辆。则

计税销售额A1=5000×100=500000(元)

假设A当月按5000元/辆销售400辆,按5500元/辆销售400辆。则

计税销售额A2=(400×5000+400×5500)÷800×100=525000(元)

假设A生产摩托车的成本为4500元/辆,成本利润率为6%,消费税税率为10%.则

计税销售额A3=4500×(1+6%)÷(1-10%)×100=530000(元)

从以上计算结果可以看出:A3>A2>A1.由此表明只有在第1种情况下企业的消费税才缴得最少。这就要求企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应有清晰明了的价目表,会计记录清楚,以避免会计记录混乱而增加额外的税收负担。

(三)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应分开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或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这就要求企业健全会计核算,按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如果为达到促销效果,要采用成套销售方式的,可以考虑将税率相同或相近的消费品组成成套销售。如可以将不同品牌的化妆品套装销售,而如果将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为8%)和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组成一套销售,就会大大增加企业应纳的消费税。同样,将税率为25%的粮食白酒和税率为10%的药酒组成礼品套装销售也是不合算的。除非企业成套销售所带来的收益远远大于因此而增加的消费税及其他成本,或者企业是为了达到占领市场、宣传新产品等战略目的,否则单纯从税收角度看,企业应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分开销售。

(四)混合销售行为的筹划

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若货物为应税消费品,则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和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一致的,都是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等诸多费用。例如摩托车生产企业既向客户销售摩托车,又负责运送所售摩托车、并收取运费,则运费作为价外费用,就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收消费税。如果将运费同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则可以减少销售额,少纳消费税,运费部分只纳3%的营业税,而无需按应税消费品的高税率纳消费税。现在由于客户日益重视售后服务,企业可以考虑设立售后服务部、专业服务中心等来为客户提供各种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将取得的各种劳务收入单独核算、单独纳税,以避免因消费税高税率而带来的额外负担。例如,白酒生产企业就可以成立专门的运输中心来运输所售白酒,所收运费纳3%的营业税,而不用按25%纳消费税,这样就节约了纳税支出。

(五)折扣销售和实物折扣的筹划

税法规定,企业采用折扣销售方式时,如果折扣额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消费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在当今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采用折扣销售作为促销方式是非常常见的,尤其是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往往会给出极大的折扣比例,以吸引消费者。因此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开具发票,就可以大幅度降低销售额,少交消费税。要避免因发票开具不当而增加的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另外,在现实中还会经常出现“买二送一”等类似的实物折扣销售方式,税法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该实物款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应按视同销售中的“赠送他人”处理,计算征收消费税。因此企业如果将“实物折扣”变换成折扣销售,就可以按规定扣除。例如,企业要销售200件商品,要给予10件的折扣,在开具发票时,可以按210件的销售数量和金额开具,然后在同一张发票上单独注明折扣10件的金额。这样,实物折扣的部分就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不用计算消费税,从而节约了税收支出。

(六)出口退税的筹划

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应退消费税税额。这就要求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应分开核算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以获得应有的退税额,避免因从低税率退税而减少收益。同时,还须强调的是,消费税出口退税仅适用于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以及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出口应税消费品,而生产企业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则是不予退还消费税的。因此对于出口业务较多、出口较频繁的生产企业来说,可以考虑组建独立核算的外贸子公司,由生产企业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外贸子公司,交纳消费税,再由外贸子公司将应税消费品出口,获得相同金额的出口退税,从而在实质上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但是须注意的是,组建外贸子公司的成本很可能会高于出口退税所带来的收益,企业应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从长远利益和整体考虑,而不能片面追求出口退税所带来的短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