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6 17:58:39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农村土地征收法律法规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和城镇化的进程中,我国农村已经逐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现代土地制度体系。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体系是由五种土地制度构成的。这五种制度的现状可以概括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得到坚持和完善,但土地集体所有权仍需明晰;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得到稳定和充实,但仍需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初步形成,但仍处于探索阶段,农村土地征用与补偿制度基本形成,但仍需改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已经建立起来,但仍需健全。
(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1.在法律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界定不明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农民集体”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不符合产权主体的特征。从所有制内容来看,国家和集体在法律关系上是平等的两个主体,实际却表现为国家高于集体,国家可以通过城镇化征收和征用集体的土地,反之则不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法律上界定不明,结果导致土地被少数人控制,许多农民的土地经营权被侵害,也导致在城镇化进程中,本应作为既得利益的农民的权利,却被国家或其他乡镇村组织侵害。”我国农村集体所有权主体的模糊和缺失,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并且在全国范围还不均衡,因此集体所有制这种形式在一定阶段内仍将存在。从法律方面看,立法上的缺失和法律解释的模糊也是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
2.在产权安排上,现行土地承包制度不够完善。是一种小农式的家庭经营模式,其特点是农户拥有小面积的土地,耕作的方式是劳动密集型。这一土地制度安排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不能与农业现代化、产业化、规模化相适应,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制度障碍。究其原因,一是这种生产关系规模小,产生不了规模效应,二是仅仅赋予农民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土地的使用经营常常受政策、人口、乡村干部等外部因素的干扰;三是还没有建立完善畅通的土地流转机制;四是“由于吸引了大量的劳动力,劳动力的缺乏阻碍了整个农村产业结构的变革与农村的城镇化进程。”
3.在全国范围内农村土地流转机制没有普遍建立起来。土地流转即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民或经济组织,保留承租权,转让使用权。首先,目前农村有大量的未利用建设用地处于低效利用甚至闲置、半闲置状态。其次解决农村家庭人口劳动力的增减变化,外出务工人员的流动与现行的土地制度的矛盾,都需要形成合理规范的土地流转机制。土地流转机制的缺失导致土地的粗放式经营,农民生产积极性不高,农业发展缺少动力,阻碍了农村城市化和现代化的进程。土地流转机制缺失的原因是我国集体产权制度所有权的缺失、国家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以及农村社会保障的不完善。
4.现行土地征收和补偿制度损害农民利益。在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分为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被征地人员的安置补助四种。我国的征地补偿制度在计划经济时代能够降低经济发展的建设成本,对社会主义的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_市场经济时代,这种征地制度表现出明显的不适应性。主要体现在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权力过大,征地目的和征地程序不清,范围过宽,缺少相应的法律和制度上的监督和制衡,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损害农民利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不到位。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在于土地产权制度权能的缺失,以及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上的滞后。
中国农业人均占有的自然资源非常少,人均耕地1.38亩耕地,仅为世界水平的40%,人均耕地面积世界排名第130位左右,而且耕地面积已经持续10多年下降,逼近18亿亩的红线。在未来几年内,土地问题将是我国农村的焦点问题,如何协调农民与当地政府的土地权益,做到土地增值让农民分享,直接影响到未来中国农村能否平稳发展。
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确实要占用一部分农村土地,但关键是如何规范化、如何尊重农民意愿和保障农民权利。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就必须给农民足够的补偿,土地增值让农民分享,以此保障农民的生存就业与发展权。正如总理所言:“推进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关键在于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分配好土地非农化和城镇化产生的增值收益。”另外,土地使用成本增加,也可以减少盲目占地、随意圈地等现象的发生。
应尽快出台新的《土地管理法》,让法律为农民土地财产权护航。去年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决了近年来城市房屋拆迁纠纷乱象。而对于涉及到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现行《土地管理法》,其征地程序、补偿和补助水平已不能适应农民的实际需求,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在该法中一直难以得到合理补偿和充分体现,也是目前产生一切乱象的根源。
农村征地随意问题也必须解决。农村征地范围必须界定为公益用地才能征用,比如可以对公共利益界定为: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用于非公益性的其他城市化用地,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应该采取市场公平交易的原则,由用地者与土地所有者和土地承包人直接交易合作开发。
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当务之急是尽快给农民土地确权发证。因为土地证书是土地权益的法律凭证和保障,直接关系农民切身利益。农村土地财产权利的实现,首重产权明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可以维护农民权益,长期以来,这项工作在实践中阻力大、举步艰,一些地方农民土地登记发证率仍然较低。农村集体土地无证,农民无法捍卫自己的土地权益。除了农民土地确权外,还要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运行机制,在符合规划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农民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各种用途中转让、出租、抵押、入股,从而扩大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来源。
【关键字】农村土地征收;利益问题;解决途径
中图分类号:G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0引言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工业化也随之快速的推进,在农村中,大量的土地被征用,由于它涉及到关系复杂的利益,农民土地权益被侵害的现象也日益明显,倘若解决不好就会引起利益冲突,是矛盾加剧,同时也会影响到农村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农村土地征收主要纠纷从本质上讲是与土地征收相关的各个主体方的纠纷。由于这些主体所处的位置不同,他们的价值目标和利益需求也会有所区别,所以就产生了相互之间的利益博弈,在利益博弈中获益和受损的程度也是有差异的。因此想要从根本上解决土地征收中的利益问题,我们就必须严格遵照党的指导,对征地制度改革继续深化,对政策调适机制要逐渐完善,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要建立健全,这样才能使人民的利益得到保证。
1农村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
土地征收是指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国家按照法律法规程序,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权转让给国家,并给予个人补偿,它实质上是国家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间的转换,并给予农民相应的补偿。同时,土地征收也是一项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自从1982年颁布了关于土地征收的管理法后,近几年来,相应的法律不断出台。这些法律不但保证了农民的基本生活,而且维护了农民的基本权益[1]。
由于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对土地需求量也越来越大,使得土地征收形成热潮。但是,它所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严重,过度征收、违法征收、暴力征收的现象不断发生,导致土地征收矛盾冲突不断加剧,其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⑴由征地矛盾而引发的进京上访告状的事件越来越多,并成为影响农村社会发展和稳定的首要因素。有些被征地农民不仅是到各地上访告状,而且这种上访就有反复性和持续性。例如广西上林县上塘狂庄征地纠纷案件在持续了36年后才被解决。⑵由征地拆迁引起的群众性冲突问题日益明显,由于关系到很多人的利益问题,能引起他们的共鸣,所以在冲突时常常会出现一人呼叫万人响应的局面。由于在群体冲突中,主要的参与人员是村民,但是迫于村民的压力,村级组织不得不站出来成为抗争的主体,这就使群众冲突具有了一定的组织性。同时,出于各种原因和目的而介入的社会精英,使群众性、组织性的征地冲突不断提高。⑶强制性的征地使得对抗性的冲突越来越明显,并有向暴力化发展的趋势。同时,在征地过程中,农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使得上诉越来越向法律方面发展。
2农村征地中存在的利益冲突
农村土地征收的纠纷主要是各个与土地征收相关的主体间的利益之争。与征地相关的利益主体包括:
第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他们作为土地政策的制定者、管理者和执行者,因处在不同的管理位置上,所以在对农村土地转用和补偿中,存在着严重的目标冲突。从中央政府的方面看,他们所具有的的目标是全局性、战略性的,他们更注重的是对耕地的保护,对粮食安全的保障,对农民利益的维护,同时为了使经济、社会稳定发展,而进行适当的建设用地。但是从地方政府的角度看,他们更注重的是自己政绩,为了使经济高速增长,地方财政收入和融资规模增加,他们加快的对农用地的征收,用于建设用地。这种不顾后果的发展方式,与中央政府所提倡的背驰,使得矛盾增加。由于地方政府可直接负责征地转用,并直接管理农地和农户,所以与中央政府相比,他们更容易实现土地目标,但也导致了农地转让的规模大大超出实际控制范围,使中央政府和国家的长远利益受到侵害。由于耕地面积的减少,使得国家的粮食安全受到威胁[2]。
第二,地方政府与被征地农民。在征地过程中,农民处于弱势地位,使其无力与地方政府抗衡。被征地农民希望政府在征收土地后,为他们提供长期的、不低于务农的生活保障,并希望得到合理、公平的补偿,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地方政府在制定、落实征地政策时,往往把农民排除在外,农民不仅在土地征收中没有得到增值收益,而且也无法抵抗地方政府对他们的权益侵害。再加上我国社会体系的不健全,现代化的社会保障制度还没有在农村中建立起来,使失去土地的农民在生活上得不到保障。
第三,开发商与被征地农民。尽管在征地过程中,被征地农民并没有与开发商进行直接交易,但作为土地的使用者和拥有者,与开发商的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开发商为了使利益最大化,降低成本,希望村民能够尽早的把土地交给他们,并完成搬迁。但是仍存在着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利益问题,从而引发农民的不满,并用滞留、拒搬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这种现象不仅增加了开发商的投资成本,而且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第四,村集体与村民。在农村中,由于管理制度不完善,使得在征地过程中发生村干部的情况,严重侵犯了被征地农民的权益。
3农村土地征收利益冲突解决办法
农民的生存之本就是土地,解决征地矛盾冲突的关键就是维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当前,那我们应按照党和国家的精神好要求,不断深化征地制度改革,逐步完善征地补偿制度,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征地所引发的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⑴征地的使用范围要明确,政府征地行为要规范。征地权是具有强制性的行政权力,它是在维护被征农民的利益前提下进行的。政府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来行使这一权力的,但是,我国现在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公益性用地和经济性用地的范围。所以就需要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规定,明确规范公益性用地。
⑵土地征收程序应作出规范,同时保证农民享有对土地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在土地征收实践中,侵害农民土地权益现象发生的原因与征地程序不完善是密不可分的,所以要严格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同时,也不能忽视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协商程序,使农民能够充分的行驶参与权、知情权和申诉权。对土地征收的目的和补偿方式,应向社会进行公告,并设立专线来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对征地目的和补偿方式有异议时,可以向上级法院进行上诉[3]。
⑶对征地补偿机制要加以完善,制定出合理的补偿标准。在征地过程中,由于农民为社会的公共利益做出了相应的牺牲,所以理应得到相应的补偿,这是对公民权益的保障,同时也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但是在目前为止,我国对征地补偿仅限于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这些不偿并没有使农民的实际生活得到保证。因此,政府部门应加大对征地的补偿范围,将残余地分割损害、正常营业损害以及其他各种必要的征地支出费用等列入补偿范围中,以维护被征地农民的权益。
3结语
在我国,三农问题关系到党和攻击事业发展全局,土地对于广大农民来说,既是他们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他们的生活保障。在征地问题中,常常出现农民的基本保障问题得不到解决,从而引起冲突、矛盾的发生。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加强对征地的管理,制定出征地法律、规范征地范围,加大对农民的补偿,使农民积极配合征地工作的执行。
【参考文献】
[1]陈小君.农村土地制度的物权法规范解析——学习《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后的思考[J].法商研究,2009(1).
关键词:农村违法用地;产生原因;建议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7-0053-1
1 当前农村建设用地存在的问题
1.1 未批先建,少批多占
因近年来,舒兰加大了耕地保护力度,农民建房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的行为比较少,而自2003年开始,国家惠农政策的实施,对农村翻建的泥草房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加快了泥草房的翻改扩建进度,平均每年全市翻建的泥草房都在1000户左右,但往往是先建房后办手续,有的只交了申请,但未等批件下来就已经开工。因历史原因,农村村民所占的宅基地都比较大,有80%都超过了《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330平方米的标准。而超占的部分大都顶了“园田地”或“承包地”,此现象在农村非常普遍。
1.2 存在非法占用耕地建养殖小区现象
近几年地方政府为发展牧业生产,以指标的方式要求乡镇政府发展养殖产业,并对规模、数量进行要求,作为年终岗位责任制的考核指标,从而造成了非法占地建牧业小区行为的发生。
1.3 改变集体建设用地性质,从事经营性活动
乡镇街内的农村村民及周边的村民,因其所居住的旧宅邻街的特殊地理位置,在翻建、扩建过程中,以住宅申请,建成后从事经营性活动,条件好的,建2-3层,一层做为商业层,2-3层做为住宅。
1.4 非本村村民因购买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而获取宅基地使用权的现象普遍
小城镇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比较混乱,相互交错,相邻的两户居民有的是国有土地,有的是集体土地。有的根本未办理过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手续,难以确认其土地权属,且房屋买卖非常频繁,只要购房者相中住房了,也不管其使用的土地权属如何,就是购买。
2 农村土地违法用地产生的原因
2.1 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繁杂,导致先盖房后办手续
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繁杂,报上的件审批时间太长,加之东北地区受气候等因素影响。有的村民为了抢抓建房时机,宅基地申请后,批件未批下来就开始动工,有的因村民保管不善将土地证书、产权证书遗失,有的因未申报登记,原旧宅没有领取土地证书,给宅基地报批工作带来很多困难,还有的危房户,政府、村委会害怕有危险,便告知先盖房后办手续。
2.2 国土所人员少,巡查力度不够,导致土地违法行为发生
国土所人员一般都比较少,最多乡镇6人,最少的只有1-2人,而承担的巡查面积大都在上百平方公里,等你巡查一遍后再巡查时,就有非法占地行为的发生,因为现在建房非常快,如果天气允许,一个60-70平方米左右的房屋,三天时间就能封顶。
2.3 土地违法行为制止难,处罚程序复杂,是违法行为产生的主要根源
乡镇国土所在巡查中发现了违法行为,则马上下达停工通知书,并上报市局监察大队,待巡查人员走后违法者继续施工,有的和国土所人员打起游击战,你来我就停,你走我就建,待监察大队把程序走完,房子已经建完。只好移交法院执行,而法院真正执行的拆除案件却寥寥无几,从而滋生了违法行为的蔓延。
2.4 邻街居住的村民翻建住宅后,改变用途从事经营性活动
按法规要求应重新履行用地手续,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因办理征收手续程序复杂,征收费用较高,村民又无经济条件是导致集体土地从事经营性活动而又无法履行法律审批手续的主要原因。
3 关于解决农村土地违法行为的几点建议
3.1 进一步加大土地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重点对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保护、宅基地审批条件、程序,国家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规定,如:一户一宅,法定面积,出卖出租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等相关法津法规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3.2 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简化土地执法程序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规定的条款上,可操作性不强,而且处罚程序过于复杂,一个土地违法案件待所有程序走完,违法已既成事实,只能申请法院拆除,所以国土部门在执法中始终处于被动状态,所以建议对《土地管理法》及相关土地法规进行修改,制定一些切实可行的条款。
3.3 进一步加强基层国土所建设,充分发挥国土所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前沿阵地作用
要加大对国土所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支持,使国土所人员安心工作,用心工作,把好土地闸门,使国土所人员不用天天再为生存而担忧,从而影响国土所工作。
3.4 建立健全村级土地监管网络
只靠国土所人员对辖区内所有用地、用矿行为进行监督,受时间、交通、人力等其他因素影响,很难监管到位。若在村级设立土地协管员,并每年给予一定的工资补偿,则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关键词] 农村土地;违法;管理;问题
1、农村土地违法及管理问题现状
农村土地广,且分布不均,在使用过程中所出现的违法问题较多,解决起来比较困难。农村土地违法现象多种多样,并非是一朝一夕就能彻底解决的问题,要制定长期的解决目标和方案,并且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始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找到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法,深入农村了解土地违法问题现状、特点和成因,追本溯源,来彻底解决违法问题。
1.1、农村土地违法现象
农村土地违法现象并非是个人行为,一部分是政府行为。据相关资料显示,某些地方政府成为违法用地的主体,为了发展当地经济,从眼前利益出发,大肆占用农村土地,不顾长远发展目标。一些重点项目未批先占、未公即用现象较为突出。而且某些政府占地特点十分明显,占用面积大,选择优质区域。另外,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样受到短期利益驱使,默许并支持违法行为,甚至有的直接参与其中,获取更大的利益。主要表现为,私下签订承包、出租合同,建设污染严重的造纸厂、砖场和砂石厂等。对于农村土地非法占用问题,农民也参与其中,主要表现在违法建筑。农村宅基地问题,是历史遗留问题,在农民的思想意识中并不存在违法占用等法律观念,他们认为在自己的地块上建设家园理所应当,大量占用房屋周边土地也理所应当。对我国农村而言,农村村落建设所占用的土地面积占比不小,有待处理解决。以新农村建设和农业结构调整为名进行违法占用现象屡见不鲜;或者以养殖的名义大量占用耕地,或者建设农宅。
1.2、违法现象成因
第一,法律意识差。人们所能接受的土地相关法律较少,在其思想中未能形成法律意识,认为自己承包的土地就应由自己处理,可随心所欲进行建设或用作其他,最终造成土地使用处于无序状态。第二,利益驱使。利益驱使下人们就会走向错误的道路,甚至执法犯法。第三,先使用后审批。此种现象在我国普遍存在,尤其是城乡结合处,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在未审批的情况下先进行使用,置法律程序而不顾,自作主张。第四,法律不够完善。
2、农村土地违法问题的解决措施
2.1、创新管理模式,健全管理制度
创新要从实际出发,把如何保护耕地和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城镇化与农业产业化相结合、提高农村土地使用率与维护农民利益相结合,需要创新土地制度和管理方法。
2.2、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
严格把控农村宅基地问题,让宅基地市场更加完善,杜绝随心所欲建设和占用。在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依法使用和利用好农村现有宅基地,制定农村闲置宅基地的补偿机制[1]。
2.3、完善征地制度
随着我国城市化、城乡一体化的大力发展,土地的需求量大大增加,因此一些征地问题慢慢凸显出来。我国相关法律已有规定,不是由我国财政出资、完全用于公共事业、非营利性的建设用地,不可以向农民征收经营性用地。需要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按照土地法等相关规定,对所征土地进行合理补偿,切实安排好农民住房、就业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问题,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有效制止黑色交易[2]。
2.4、建立解决农村土地违法及管理问题的长效机制,综合解决农村土地违法问题
解决农村土地违法行为是一个长期且艰巨的任务,要力争在土地征收范围、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土地执法强制措施与强制执行、土地管理共同责任等方面有所突破。应着力完善土地法律法规执行细则,对土地补偿费发放标准、呈现、公示等作出细致规定[3]。
参考文献
[1]刘允洲.土地执法大全[M].北京: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2001.
关键词:土地资源 土地管理 土地管理制度
中图分类号:F301.2文献标识码: A
土地是国家和社会最重要的物质资源,土地管理是国家为科学利用土地资源、有效维护土地制度及合理调整土地关系而采取的经济、行政、法律和技术相结合的综合性措施,同时也是政府部门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和自身法定职权,对社会组织、单位和个人占有、使用和利用土地的行为或过程所进行的组织和管理活动。虽然,我国《土地管理法》颁布距今已有20余年的时间,我国土地管理工作尝试了多种模式,土地管理水平也有了极大的进步,然而,现行土地管理制度仍存有很多问题,需要不断改进与完善。
一、当前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城市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1、土地产权制度不健全
首先,我国城市土地管理的管理主体模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条例中明文规定,土地资源归全民所有,其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但实际调查表明,我国土地管理工作是由中央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和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共同承担,中央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土地的管理只停留在行政与技术上的垂直管理,而实际上,土地的各项权利几乎都掌握在地方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手中,国务院和中央政府部门所掌握的土地权利被虚化,使得土地主体产权被混淆,导致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土地管理上的冲突,这也是造成中央职能部门的土地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不力的重要原因。再有,我国土地登记管理制度不完善,在权属登记过程中,对权属变更信息的过分依赖,由于权属变更信息的无法及时获得而导致易产生纰漏。另外,许多土地使用者对土地资源的归属和主要用途缺乏高度重视,而只注重房地产权,导致了有关土地资源管理机构对土地实际情况无法实施有效控制与管理。还有,我国土地资源的权利结构不完善,缺少相关的土地界定权利的制度和精细的土地划分制度,由于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没有进行明确规定的法律,使得土地使用者占有了土地的大部分控制权,而土地所有权执行者的权利无法得到执行与保障。
2、土地价格机制不完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价格由市场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决定,土地市场稳健发展的现行条件是拥有一个合理的价格机制,而我国的土地价格机制并不完善,其原因在于,首先,现行基准地价的制定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无法全面而真实地体现土地的实际价格。一方面,我国不同用途的土地价格十分接近,而土地价格是土地收益的具体体现,不同用途的土地所获取的收益不同,其价格也自然不同,所以基准地价应依据土地的级别和性质的不同来进行土地价格的确定。另一方面,土地供求关系的变化必然会带动土地价格的变化,但我国现行的土地基准价格还不能随实际供求关系进行动态调整,导致基准地价与现实差距较大,无法客观、真实反映土地市场动态。再次,土地市场被政府垄断而造成土地价格不合理。一方面,土地征收价格不合理,由于界定的公共利益无明确规定,使得政府征地所制定的补偿标准远远低于正常标准,缺乏合理性,与市场规律产生明显冲突,且补偿方式过于单一。另一方面,土地征收转让中只存在买方竞争,不存在卖方竞争,也造成了土地价格不合理。
3、土地储备制度存在缺陷
国家对土地资源进行宏观调控的最有效手段就是土地储备制度,但土地储备制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土地储备部门的双重职能矛盾,影响了经济目标的实现,其一,一方面按照市场规律进行企业经营的企业经营目标是最求利润的最大化,另一方面政府授权行使政府职能并代表政府收购土地,而且按照政府职能的宗旨实现最大限度的公共利益,这使得土地储备机构独自扮演着多重角色,无法实现对不同取向的同时满足。其二,土地储备部门由政府授权行使政府职能,进行旧城改造、制定土地收购计划及收购国有企业土地等等工作,其往往视部门利益高于政府利益,为最求短期效益与最大增值,而忽视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和城市规划的限度,导致了国有土地市场无法持续健康发展。
(二)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1、现行制度立法存在不足
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立法的不足表现为:第一、土地管理制度立法中的集体农用耕地和其他土地的使用权和所用权的权能规定存在着不足与缺失;第二、在农村土地征收方面,地方政府既是土地征收权行使者,又是征地补偿制定者,还是土地征收矛盾的调解者,使得被征收土地方的某些合法利益缺少有力保障,急需制定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解决此方面的缺失与矛盾;第三、作为我国农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者的村民小组的合法权益大多被地方政府所剥夺,需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村民小组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地位以重视;第四、刑事立法中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缺乏,导致土地违法行为高发。
2、现行执法不够严格
很多地方政府和政府职能机构在土地管理过程中没有切实按照法律有关要求行使职权,地方政府对有关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的土地利用规划没有真正贯彻落实,使得农村土地缺乏科学规划并且用途不明确,导致村民申请建设住宅无法获批。另外,一些地方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没有依法对农村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颁发相应的权发证,导致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缺位,使得国家对土地的管理效果不佳,造成土地大量闲置。
二、对当前土地管理制度的改善建议
1、明确土地产权管理
法律对土地产权的模糊界定,导致了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空置,而地方政府具有中央政府的委托权,由地方政府实际掌控土地控制权,形成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利益相争的尴尬局面,也使得地方政府屡屡滥用土地。所以,必须要在立法层面对土地所有权进行明确规定,分清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土地所有权中的地位,确定中央政府对土地的管理方式以及地方政府的管理权限,划清中央与地方在利益分配中的关系。而且,有必要通过公众监督的方式对地方政府进行约束。并且,要建立完整切实的土地资源信息数据库,采用先进技术构建功能强大的土地管理系统,随时监督检测土地资源的动态变化,及时反映土地变更信息,并准确进行统计与分析,以为土地政策的制定提供第一手材料,进而促进我国土地配置的健康发展。
2、完善土地价格机制
我国现有土地价格进行需要逐步完善,从而规范土地市场操作行为,稳定土地市场,以防地方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垄断。第一、要以严格的法律监管手段审查土地拍卖及招标等过程的手续,使土地价格维稳;第二,要加强公众的监督力度,及时公布土地市场信息;第三、为避免因土地利益而进行土地转让,要对工业用地的最低标准进行严格执行,以防止损害国家利益、扰乱市场价格的现象出现。第四、将土地出让与征收和地方政府的自身利益隔离开,严格贯彻垂直管理和土地出让金收支分离的土地管理制度,将土地收益归由国家分配,以防止地方政府。
农民收入问题的“四大差距”
2004年以来,农民收入摆脱了持续徘徊局面。农民人均纯收入由2003年的2622元增加到2013年的8896元,年均实际增长8.9%,远远超过之前十年4.7%的年均增速。但在此背后,被平均数所掩盖的收入分配失衡问题日渐凸显。
一是城乡居民收入绝对差距持续扩大。城乡居民收入绝对差距由2004年6486元升至2013年18059元,连创新高。越是经济欠发达之地,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越大。2013年,北京、上海城乡居民收入之比分别为2.20和2.28,甘肃、贵州分别高达3.71和3.80。2013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03倍,如果都用人均可支配收入来比较,城乡居民收入的相对差距将更大。
二是区域间农民收入差距逐渐拉大。近年来,欠发达地区与发达地区的绝对差距仍在持续扩大。2004年,最高的上海市与最低的甘肃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相对差距为4.17倍,绝对差距为6268元;2013年,二者的相对差距虽然下降到3.76倍,但绝对差距扩大到14100元。
三是农村内部收入差距日益明显。随着农村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以及农民分工分业的深化,农民之间收入差距也在逐步扩大。2013年,有60%的农户收入没有达到全国平均水平,20%低收入农户人均纯收入仅为20%高收入农户的12%左右。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基尼系数自2000年以来总体呈上升趋势,2013年达到0.3857,比2000年提高0.0321,逼近0.4的警戒线。
四是农民行业间收入差距日趋突出。从近年来主要收入来源的变动趋势看,农业对农民增收的贡献持续下降,工资性收入对农民增收的贡献较快上升。2004~2013年,农业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由47.6%持续下降到31.8%,增收贡献率由64.4%下降到10.8%;工资性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由34.0%上升到45.2%,增收贡献率由25.5%提高到58.9%。务农农民特别是种粮农民增收问题将越来越突出。
受资源禀赋、发展机会、个人能力等因素影响,存在一定的收入差距是正常的,但如果收入差距过大特别是长期持续扩大则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我国农民收入大大低于城镇居民已持续30多年,在世界上是少有的。当前我国人均GDP已经达到6700美元,进入了中等收入国家行列,但基尼系数也达到0.473,大大高于0.4的警戒线。要成功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应更加重视发展的公平性,抓住机会促进农民收入增长和缩小城乡收入差距。
农民增收的潜力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增收渠道逐渐多元化,这为促进农民增收提供了更坚实的基础。在新阶段,随着外部环境条件的改变,不同渠道的增收作用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民增收格局到了积极调整的重要节点。
家庭经营收入增长空间变窄。2013年,农民家庭经营纯收入占比已经降至42.6%,其中第一产业收入占3/4,农业收入对于家庭经营收入增长起决定性作用,而农业对农民增收的贡献已经趋于弱化。农产品市场价格涨幅将依然有限,涨价对农民增收的作用也会趋于弱化。
工资性收入增长短期受限较多。当前我国经济潜在增长率下调,平稳增长渐成常态。近年来经济增速平稳回落,2011年开始低于两位数,2012年和2013年分别为7.8%和7.7%。外出农民工月均收入增长率也从2010年和2011年的20%左右,下降到近两年的14%以下,乐观估计今后一个时期增长率可维持在10%左右,比之前的水平大为下降。
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增长空间很大。2004年以来,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密集出台,一系列含金量较高的补贴补助政策付诸实施,农民得到的转移性收入绝对数量和占农民人均纯收入比重都增加较快,成为农民增收的一大亮点。同时,随着农村改革不断深化,农民的土地、房屋等财产更多地参与收入分配,农村的社区合作、股份合作快速发展,征地补偿标准逐步提高,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增长很快,一些发达地区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占到1/3以上。
结构变迁是经济发展的重要结果,结构调整是促进发展的重要手段。农民收入结构变迁,是我国由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变的结果,充分体现了经济市场化和政策重农化的过程。今后,应主要发挥政府作用加快制度创新,优化经济结构和财政支出结构,让农民更多地平等参与经济发展,让公共财政更多地覆盖农村,不断引导和支持农民收入结构的升级。
影响农民增收的制度障碍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农业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三农”政策支持力度持续加大,农村发展体制机制日趋健全,农民增收政策环境总体向好。但总体上看,制度不公平仍然是制约现阶段农民收入增长的主要因素,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农村土地征收制度不合理。土地是农民的衣食之源、生存之本,也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之一。在以权利二元、政府垄断、非市场配置和管经合一为特征的不合理农地征收制度下,由于征地范围宽、补偿标准低等,农民无法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有学者估计,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从农村征收了1亿多亩耕地,若按平均每亩农民损失10万元计算,农民的土地贡献也要高达10多万亿元。
城乡平等就业制度不到位。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政策逐步放宽,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民工外出风起云涌。近几年,农村劳动力转移进入“刘易斯转折区间”,农民工供求形势日趋紧张,农民工劳动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农民工工资稳步提高。但受户籍制度等影响,农民工外出务工没有获得过完全平等的就业环境,被歧视现象长期存在,农民工“同工不同酬”问题依然突出。据国家统计局数据计算,2012年,制造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住宿餐饮业的外出农民工月均收入,分别相当于同行业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61%、87%、61%、81%。有学者测算,改革开放到2007年,农民工为城镇经济发展节省工资成本达8.5万亿元,节省社保成本至少3万亿元。
城乡社保制度不平等。从城乡对比看,由于相关制度不统一、不平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在领域、范围、质量上与城镇都有较大差距,农村享受的公共财政资源严重不足,医保、低保、养老等社会保障水平大大低于城市。2012年,全国农村低保平均标准为172元,城镇则为330元;城镇居民人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为900多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均补助则为240元;城镇职工年人均养老保险金支出5100多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年人均还不足千元。
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经济主体应该拥有相应的财产处置权,然而由于农村财产处置的相关法律法规很不完善,农村生产要素市场发育不足,严重抑制了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长。土地、房屋、牲畜、农作物等是农民的重要财产,但其财产权能并不完整。虽然部分地区开展了农房、淡水养殖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抵押贷款试点工作,但依据现行政策和法律法规,绝大部分地区农民无法通过农房、农地、牲畜、农作物获得抵押贷款,其财产功能发挥还受到较大约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其生产活动的正常开展和收入的快速增长。
收入分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一项带有根本性、基础性的制度安排。创造公平的制度环境是促进农民增收的根本途径,也是构建农民增收长效机制的核心内容。值得注意的是,同样的收入增量对于低收入农民而言,增幅更大、意义更大,所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还要突出对低收入农民的支持。
创新制度的政策建议
促进农民增收,除了要稳定发展农业和国民经济,健全和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更重要的制度创新还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充分尊重农民平等市场主体地位。一是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制定“公共利益征地否定式目录”,盈利性目的用地不得征收,保证农民在征地方面各项权利,规范征地程序,大幅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二是落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政策。改变土地政策二元分割格局,实行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同地、同权、同价”。制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土地一级市场的操作细则,积极稳妥开展试点,尽快扩大试点范围。
消除就业创业的制度障碍,加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一是消除劳动力流动的限制和歧视,保障农民工同工同酬,推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高农业转移人口的劳动参与率。有研究表明,2011~2020年期间,如果每年把劳动参与率提高1个百分点,潜在经济增长率可提高0.88个百分点。二是完善最低工资制度,推广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让工资基本反映劳动生产率、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的变化,统筹兼顾扩大就业和增加收入目标。此外,还要消除投资体制障碍,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以利于农民就业增收。研究表明,如果通过发展民营经济等途径每年将全要素生产率增速提高1个百分点,可把潜在增长率提高0.99个百分点。
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农民增收的数量和质量。一是健全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框架,逐步提高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的标准和保障水平。切实把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转向农村,强化各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建立农村公共服务保障水平与财政支出增速、经济发展速度等挂钩的增长机制,让农民享受到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公共服务水平。二是推动城乡制度衔接,加快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加强规划,以服务人口、服务半径为基本依据,打破城乡界限,制定实施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标准。三是重视对特殊区域和低收入群体的扶持。在农村低保、贫困地区发展、渔民转产转业、生态移民等方面,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制度,探索建立特殊群体农民收入补贴制度。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往往需要对私人财产予以征收,但目前我国仍没有对财产征收补偿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财产征收补偿制度的不足之处也日益凸显,主要表现在:缺乏相应的财产征收补偿原则,财产征收补偿程序不完善,针对我国现存财产征收补偿制度的不足,完善我国财产征收补偿制度对于保障被征收人的财产利益、规范政府的财产征收行为、促使财产征收补偿工作走向法制化的轨道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财产;征收;补偿;完善
一、财产征收的概念与特点
根据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征收或者征用并予以补偿,但是什么是财产征收?到目前为止我国法律尚未对财产征收的含义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理论界在界定财产征收概念时众说纷纭。通说认为:“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从我国法律规定以及理论界关于财产征收概念的界定可以看出财产征收的三个特点,(1)公益性,国家通过行使自己的行政权力,将相对人的财产变为自己的财产必须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是财产征收的前提和基础,(2)强制性,这是财产征收的手段,财产征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后盾,体现的是一种国家强制力,这也是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一种限制。(3)补偿性,财产权作为受宪法保护的一种公民的基本权利。政府必须予以尊重,国家对它所征收的财产的权利人给予补偿也体现出公平原则。
二、我国财产征收补偿制度的缺陷
(一)财产征收补偿原则的缺陷。
我国宪法对于财产征收补偿的规定只是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明确了补偿条款即规定财产征收必须予以补偿,但是缺少对于财产征收补偿原则的规定,而其他与财产征收有关的法律如《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也没有对财产征收补偿原则作出规定,因而导致了全国各地财产征收时补偿结果差异大,《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公平原则本来概念就比较抽象,而且《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条例》是行政法规,本身效力就没有宪法法律效力高,而且我国宪法没有对财产的征收补偿设立原则,因此其所规定公平原则也缺乏宪法基础,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及城市化的推进、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园区的建设,国家为公共利益目的而进行的财产征收活动日益增多。财产征收补偿引发的矛盾也越来越多,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财产征收程序的缺陷。
应当完善财产征收补偿的行政程序,由于中国长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从而导致立法、执法、司法过程中程序问题受重视的程度不高。在财产征收领域,其实体方面的立法都不是很多,已有的财产征收补偿规范也很不具体,导致财产征收补偿程序往往无法可依,甚至有了规定也得不到很好的执行,违反正当程序是中国财产征收补偿过程中一个突出的违法问题。我国财产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参与程度低,在我国现行体制下财产征收项目审批过程是政府行为,作为利益主体的被征收人的参与权、知情权等权利经常被忽视,在财产征收过程中的参与程度非常有限,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关于财产征收程序的规定过于简单,财产征收补偿程序可操作性不强。
(三)财产征收补偿标准的缺陷。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财产征收的补偿大多是规定予以补偿,至于如何补偿,补偿的标准是什么,只有少数法律法规作出了规定,这里以《土地管理法》为例:“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土地管理法》这样的规定是很不科学的,这样的数字看上去不低,但是其考虑的因素却仅仅是农业产值而没有把区位、经济发展水平、商业开发程度、交通条件等因素考虑进去。而且这样的“一刀切”规定无法解决被征收人的长久生计。以在农村的土地征收为例, 我国现阶段,在农村地区进行各种开发区建设等活动,都要对农民土地进行征收。而征收土地的价格往往是很低的。被征收农民的利益得不到合理的补偿,不仅会增加社会的弱势群体,更重要的是危及整个社会的安定。在生存能力低下和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的农村,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已经难以保证被征地农民维持现有的生活水平。
三、财产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
(一)财产征收补偿的原则的完善。
我国宪法应当对财产征收补偿的原则作出规定,把财产征收的补偿原则成文化,其他的法律法规再以此为依据对财产征收补偿原则作出具体规定。这样就可以有效解决全国各地财产征收补偿差距过大的问题。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实行完全补偿原则是不现实的,因此可以参照日本的财产征收补偿原则实行相当补偿原则。即并不一定要全额补偿,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用完全补偿原则或不完全补偿原则,这并不矛盾。其他与财产征收补偿制度有关的法律法规可以宪法规定的基础上确立具体详细的标准,也可以采取肯定式列举加否定式列举的方式列举出哪些事项采用完全补偿哪些事项采用不完全补偿原则。
(二)财产征收程序的完善。
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以及结合我国财产征收补偿制度的不足应当在以下方面对其进行完善:1.预先告知。这样可以加强公众对于财产征收的知情权。2.完善财产征收的听证程序。可以增强财产征收过程的透明度,实现财产征收补偿制度的公正性和民主性。3.财产征收补偿方案应将政府与被征收人的协商作为必经程序。4.确定事先补偿制度。即在政府取得财产所有权之前,必须先对财产所有权人进行补偿,这样的制度设计有利于保障弱势的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权利,当然作为例外对于紧急情况下的财产征收不可能做到征收之前事先补偿。正当的法律程序可以提供有效的监督,并能够限制政府权力的滥用,还能够使相对人积极参与到财产征收法律行为中,从而使相对人的权力切实得到保障。我国应该借鉴先进国家成功的立法经验,吸收中国实践中成熟合理的部分补充完善财产征收程序,使中国的财产征收程序更加科学和具有操作性。
(三)财产征收补偿的标准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