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6 17:5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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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营改增;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1-000-01
营改增即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是我国税收政策的重大改革,同时也是一项减税政策。自2013年开始在各个地区的各个行业得到试行,有效减少了重复纳税。但在实践中,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一些企业不但税负不减反增,给企业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在营改增税制下如何合理进行纳税筹划,以最大限度降低税负成为企业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
一、营改增对企业纳税筹划的影响
营改增的最终目的是减少重复征税,并有效调节过高的税率。通过实施营改增,进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同时,若将原有的增值税率降低,采用11%和6%两档低税率,与现行的17%和13%的税率相比,可使试点区域纳税负担降低。通过实施营改增,可将所购买的服务作为进项抵押,可有效降低原本缴纳增值税的负担,可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别是对于那些中小企业而言,在企业内部实施营改增后,多数可按照3%的征收率纳税,可明显降低税负,有利于其在市场中竞争力的提升。
但实际中,对于某些企业而言,实施营改增政策后,不但没有降低税收,反而相应增加了税费。这主要是因为某些企业长期实行营业税与增值税同时缴纳的税制,实施营改增后,刚开始应付较困难,进而压力逐渐增大。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索取问题,由于过去大部分企业并未缴纳增值税,使得所合作的客户也并未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实施营改增税制后,由于缺乏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索取手段,缴纳的税费增加,如上海试点交通运输业,在实施营改增政策后,对税率进行了上调,然而由于缺乏增值税专用发票索取渠道,最终增加了税负负担。
二、营改增下企业的纳税筹划
1.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
通常情况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两者有着本质的不同,并且对纳税筹划的影响也不尽相同。根据相关文件中的规定,以500万元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具体的标准,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由财政部门进行小范围的调整。一般纳税人即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小于500 万元,如:在试点的过程中的公路及内河运输业;而小规模纳税人则是年销售额超过500 万元的非企业单位。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企业可综合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利用税负比等方法,确定具体的纳税筹划方法,对纳税人身份进行选择,从而达到纳税筹划的目标,降低企业税负。通常,一般纳税人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销售获取时可向对方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则不可进行。但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的增值税可直接纳入到产品成本中,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也就不必负责对方销售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进而有效降低销售价格。
2.充分利用过渡期税收政策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已经对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制定了包括直接减、免税、即征即退等方式的增值税过渡期优惠形式,纳税人应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进而确保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在改革的过程中,免征增值税后,对部分营业税给予减税,则相应调整即征即退政策。而对于税负相对较多的企业,则应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而这些企业均能够通过过渡期的优惠政策来加以筹划。当然,在这一过程中应充分了解到营改增政策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有计划、有目的及有步骤实施的,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应跟上营改增的步伐,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最终提高企业的纳税筹划能力,实现最大经济效益。
3.做到销项税额的合理核算
根据相关营改增试点的文件,试点纳税人主要有不同税率、征收税率的销售货物,进而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适宜的销售额。因此,对于试点企业而言,纳税人应根据不同税率的经营业务而实现 “分别核算”。“分别核算”包括账务核算、合同条款及原始票据,实现三者的统一,若缺少任何一个环节,试点企业势必面临较高的税务风险,不利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还应充分利用“差额征税”政策。由于在试点期间,联合实行“差额征税”与进项税抵扣两项抵减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税负。因此,试点企业应抓住这一机遇,熟知“差额征税”的应用条件,并得以充分利用。
4.做好进项税额的抵扣工作
由于营改增的试点在有限的范围内得以开展,加上受到各个地区的差异、行业的差异,进而难以获得统一的税额抵扣,并降低了企业的税负。为此,试点企业应通过纳税筹划做好进项税额的抵扣工作。一方面,应选择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企业为了能够获取更多的进项税额抵扣,在供应商的选择上,选取一般纳税人身份,并为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实施营改增政策后,进项税额抵扣的范围有所扩大,而成本也扩大费用及固定资产上。为此,试点企业可通过纳税筹划来实现进项税额抵扣。另一方面,应严格区分可抵扣与不可抵扣进项税。营业税与增值税的核算方法有着较大的差异,这就需要对可抵扣与不可抵扣进项税进行严格区分,进而有效控制企业纳税风险。如企业所购入的车辆用于运营,车辆的进项税额可以作为抵扣;而企业员工班车等福利则不可抵扣,但两者联用,则可实现全额抵扣。
三、结语
税收制度的变革必然会对企业的税负产生影响,纳税筹划则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营改增税制下,企业应积极实行纳税筹划,通过合理规划经济活动,实现减少税负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张衍群.营改增政策下企业纳税筹划探析[J].企业导报,2014,(7):101,103.
Abstract: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the diversification development of construction industry makes the construction numbers increase gradually. Construction companies is one of the leading industries of paying taxes. Therefore, the reasonable tax planning is important for the increasing of enterprise profitability and competitiveness.
关键词:纳税筹划;建筑;企业
Key words: tax planning;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03-0016-02
0引言
所谓纳税筹划就是在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政策的原则下,综合应用会计、税法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尽最大努力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纳税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优秀的纳税筹划方案往往能直接为企业创造利润。结合我国法律法规和牡丹江建筑企业的现状,归纳建筑企业的纳税筹划方案如下:
1积极利用承包、分包合同进行筹划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工程承包公司对工程的承包有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由工程承包公司同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然后将设计、采购等各项工作分别转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承包公司负责各个环节的协调与组织。如工程承包公司自身没有施工力量,或者自身虽有施工力量,但不参与该项目的施工,将所有设计、采购、施工等项业务全部转包给其他单位,自身只从事协调或组织工作;有的自身有一定的施工力量且参与了该项目的施工,但仍将其中大部分施工任务转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承包公司的收入主要是总承包金额与分包金额之间的差额。第二种形式是工程合同由施工单位同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公司负责设计及对建设单位承担保证,并向施工单位按工程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
对于第一种形式,即工程承包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人同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无论其是否具备施工力量,是否参与工程施工业务,对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而不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于第二种形式,即工程承包公司不作为工程总承包人,不与建设者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而仅作为建设单位与建筑企业的中介人,无论工程承包公司是否具备施工力量,一律按“服务业”税目中的“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
以上两种形式之间,适用的营业税税目和税率不一样,营业税税负也不一样。获取中介费收入的营业税税负重于获取承包收入的总承包单位的税负。然而,这两者之间是可以转换的。应该说,建筑企业以其资力和实力获取工程承包资格,再部分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具有中介性质,如果中介方也具有施工能力和施工资格,就应该尽力避免中介收入,或者将中介收入转化为承包收入。
如某工程承包总公司通过竞标,向业主承揽了一项价值1亿元的建筑安装工程(其中电梯等设备由业主提供,金额为4000万元),工程承包总公司又将该工程以5000万元(不含设备价值4000万元)的价格分包给甲工程公司施工。工程承包总公司与业主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同时又与甲工程公司签订了分包工程施工合同。在签订上述两份合同时,涉税事项如下:
①由于电梯等设备由业主提供,投标时就明确为4000万元。因而总承包公司与业主签订的总承包合同金额为6000万元,电梯等设备价值不包括在该合同内。这样总承包公司可节税:
营业税4000万元×3%=120万元(其它税金不计,下同)这是符合税法规定的: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价款,不作为安装产值的,营业额不包括设备价款。
②总承包公司与甲工程公司签订施工合同金额为5000万元。总承包公司涉税处理有两种选择:
A按建筑业征税:1000万元×3%=30万元
B按服务业征税:1000万元×5%=50万元
按A方案可节税20万元。这是由于:工程承包总公司与甲工程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就应按建筑业征税。税法规定:建筑安装工程实行转分包形式的,总承包人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本企业的计税营业额。
从上述可以看出,总承包公司通过筹划可节税140万元(120万+20万)。同理,甲工程公司如果将部分项目(如安装作业、装饰等)分包给其它施工单位施工,也有筹划空间。
2科学利用营业额项目进行筹划
由于营业税的计算公式是:应缴营业税=应税营业额×税率,各个行业(包括建筑企业)利用税率进行纳税筹划的空间相对较小,所以,营业额的确定是决定营业税税负大小的关键因素,要降低营业税的税负,最直观的方法就是降低应税营业额。利用营业额进行营业税的纳税筹划也能起到比较好的效果。
2.1 降低材料费用
根据税法规定,建筑企业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怎样结算,营业额中均包含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也就是说,无论是包工包料工程还是包工不包料工程,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动力的价款。所谓包工包料,是指建设单位不负责供应材料,而由建筑企业自行采购并进行施工的工程,这种承包方式取得的收入包括料、工、费的收入;包工不包料,是指建筑材料由建设单位提供,建筑企业只负责施工的工程,这种承包方式取得的收入,没有材料部分,只有人工费收入。包工包料工程和包工不包料工程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将材料的供应纳入建筑企业的施工过程中。一项工程使用同样的原材料,由于材料的供应渠道不同,建设单位一般是直接从市场上购买,价格较高,这必然会使建筑企业的计税依据较高,而建筑企业则可以与材料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由于利益上的原因,供应商往往可以给予比较优惠的价格,这样就可以降低计入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原材料的价值,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另一方面,由于建筑企业作业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所消耗的原材料也具有一定的重复使用的可能,如果企业通过精打细算,严格控制工程原材料的预算开支,提高原材料及其他材料的使用效率,做到一物多用或者在多项工程中重复使用,也可以降低工程材料、物资等价款,从而减少应计税营业额,达到营业税的节税目的。
2.2 降低安装工程的产值
根据税法规定,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中应该包括设备的价款。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可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建筑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取得的只是安装费收入,使其营业额中不包括所安装设备的价款,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3利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筹划
同一笔税款,尽量延迟交付可以取得资金的时间价值,这些资金暂时留在企业里,可以减轻企业流动资金短缺的压力,或者可以减少企业在银行等机构的贷款,减少财务费用。所以,利用税法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合理选择对本企业有利的结算方式,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尽量往后推迟,也是一种重要的纳税筹划方法。另外,由于建筑企业作业周期长、耗费资金大,所以很多建筑企业都采用预付工程款、分期结算等方式,纳税时间的选择对建筑企业则显得尤为重要。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建筑企业适用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为:①一次性结算价款的工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②平时预支、月终结算或竣工后结算款项的工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或竣工后结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③分阶段结算价款的工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④其他方式结算价款的工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根据以上规定,建筑企业收到预付备料款和预收工程款时不是建筑企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就为建筑企业进行营业税的纳税筹划打开了方便之门。建筑企业在选择结算方式时,在保证款项按期到账的前提下,应尽量不将预收款的时间作为结算时间,而将结算时间往后推迟,从而达到使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推迟的目的。
4利用合作建房进行纳税筹划
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即纯粹“以物易物”方式和成立“合营企业”方式,两种方式中又因具体情况的不同产生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只要认真筹划,就会取得很好的效果。
如甲、乙两建筑企业合作建房,甲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提供资金。甲、乙两企业约定,房屋建好后,双方均分。完工后,经有关部门评估,该建筑物价值1000万元,于是,甲、乙各分得价值500万元的房屋。
根据上述通知的规定,甲企业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拥有了部分新建房屋的所有权,从而产生了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营业税的义务。此时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额为900万元,因此,甲应纳的营业税为500×5%=25(万元)。若甲企业事先进行纳税筹划,则可以不缴纳营业税。
具体操作过程如下:甲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乙企业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现行税法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由于甲向企业投入的土地使用权是无形资产,因此,无需缴纳营业税。仅此一项,甲企业就少缴了25万元的税款,从而取得了很好的筹划效果。
5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建筑企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后确定,企业利润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投资收益(-投资损失)
建筑企业营业利润包括工程结算利润、产品销售利润、劳务作业利润、材料销售利润、多种经营利润和其它业务利润(包括技术转让利润、提前竣工投产利润分成收入等)。
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筹划重点在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而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关键在于正确计算企业的收入、费用、资产的价值和亏损的弥补。合法扩大费用支付,减少收入费用差额,主要筹划策略有:
①在收入额的确定上遵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在一般情况下,应以产品或商品已经发出,工程已经交付,服务或劳务已经提供,价款已经收讫或者已经取得价款的权利为原则,确定收入的实现。但是,当企业所承担的施工工程和提供的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这样,为企业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企业可确定合适的收入实现时间,实现节税的目的。
②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固定资产的价值是随着实体的磨损而逐渐转移的,因此,只能以折旧形式分期列入成本费用。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直线法,包括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另一种是加速折旧法,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企业采用不同的方法,每年计提的折旧额也不一样。由于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一般会转移到产品的成本中去,或作为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直接抵减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如何对折旧费用进行筹划与安排,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一项重要内容。使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每年计提的折旧额相同,比较均衡;而使用加速折旧法则前期计提的折旧相对较多,后期相对较小,由于在前期将大部分的折旧已经列支或转移到产品的成本中了,这样就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③选择不同销售方式的筹划。产品销售方式有现金销售、预收货款销售、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委托其他企业代销、分期收款等,不同的销售方式对应不同的收入确认时间。由于产品在销售过程中,企业对销售方式有自由选择权,销售方式不同,往往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这就为利用不同的销售方式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而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取决于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早晚又为利用税收屏蔽(延迟纳税)提供了筹划机会。
④利用企业坏账损失处理方法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税法及现行财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均规定,企业可以选择备抵法(即计提坏账准备金法)或直接冲销法(即不计提坏账准备金法)处理企业的坏账损失。不同的坏账损失处理方法对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的影响不同。一般情况下,选择备抵法比直接冲销法可以使企业获得更多的税收收益。因此,企业选择备抵法处理坏账损失,可以增加当期扣除项目,降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轻企业的一部分后移,使企业获得延迟纳税和增加企业营运资金的好处。
纳税筹划是企业的权利,市场经济不断推进建筑行业的多元化发展使得建筑企业的施工项目逐渐增加,合理地纳税筹划,对于提高企业利润水平和竞争能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企业来说,依法纳税是企业应尽的一项基本义务,同时不需要缴纳比税法规定的更多税收是纳税人的基本权利。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3.
[2]许瑜蓉.浅议施工企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筹划[Z].2007,3.
关键词:建筑企业;营业税;增值税;纳税筹划
一、前言
建筑企业全面施行营改增是我国税制体系改革中的一个必然趋势,并可以有效解决当前建筑企业重复纳税等问题,但是建筑企业所要缴纳的税额不一定呈现减少的趋势。因此,建筑企业在施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制改革后,就必须要对营改增后的建筑企业纳税筹划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而且建筑企业必须通过一个较为艰难的过程去适应改革后的税制,这是因为建筑企业存在工程进度与工程款支付进度不相匹配,而营改增后建筑企业需要通过加大现金支出来垫付增值税款项,容易导致建筑企业出现资金紧张、资金链断裂以及破产等危机。
二、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税收筹划面临的问题
1.建筑材料供应商存在的问题
建筑企业在全面施行营改增后要面临原材料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但是由于建筑企业原材料购进的数量、品种相对较多,所以其在经营过程中有多个材料供应商,由于受到建筑原材料供应商自身素质的限制,部分建筑企业在原材料购进时无法取得合法发票,则建筑企业将面临无法对原材料进行税额抵扣,因此,建筑材料供应商方面存在的问题导致建筑企业税制改革面临很多难点。
2.建筑企业合同的不规范的问题
建筑企业在实际运行管理过程中往往会忽略合同管理,针对原材料订购合同、工程合同以及劳务合同等方面的管控存在很多弊端,而在营改增施行后建筑企业将无法取得相应法律合同保护,这样不仅会使建筑企业的纳税筹划活动处于被动,同时也导致建筑企业在申请增值税税项抵扣过程中因合同漏洞,造成企业难以进行税务抵扣,从而导致建筑企业在运营管理中出现税收筹划成本过高等问题。
3.建筑企业其他方面存在的问题
建筑行业在全面施行营改增后企业将面临现金紧张、资金链断裂、会计核算加剧等问题,会导致建筑企业在运营管理过程中出现很多漏洞。这是因为企业在营改增税制施行后需要使用现金对增值税进行垫付,如果企业无法通过工程业主及时获取工程款,则导致建筑企业在运行过程中容易出现资金链断裂、现金紧张等问题,而导致财务人员工作量及会计工作复杂度等方面的提高,是营改增施行后建筑企业无法有效规避的问题之一。
三、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的纳税筹划策略
1.建筑企业与供应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的纳税筹划首先要针对原材料购进问题,其最有效的途经是建筑企业加强与原材料供应商之间的合作,可以采用相互入股或签订有效协议的方式。因为营改增施行前建筑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税额最大,但是建筑企业无法将营业税进行抵扣,这样便会使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税收成本明显提高。营改增税务制度施行后建筑企业与原材料供应商加强合作,可以实现对相关劳务成本、材料成本等诸多税项的抵扣,则可以帮助建筑企业有效降低税收成本,针对经济情况良好的集团建筑企业可以并购一些对自身有利的材料供应企业,所以建筑企业在全面施行营改增后要尽量朝着可抵扣方向进行筹划。
2.规范建筑企业的相关合同管理工作
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的纳税筹划要将合同作为主要依据,这便要求企业在经营管理中要注重相关合同管理,对订料合同、购销合同、施工建筑合同以及劳务合同进行登记,并要求企业管理人员要意识到合同的管理工作对减轻赋税的关系,从而为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后提供一条合理的纳税筹划途经。虽然部分企业为了通过偷税漏税来提高企业效益,并给予承揽方一定数量的优惠措施,或根本不签订任何有效的合同文件,而该种现象在营改增施行后对建筑企业的影响最大,这是因为企业无法获取相应增势税发票,并无法通过建筑企业提供的原材料等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所以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后若想实现降低税收成本目的,必须通过规范相关合同管理工作来为企业的纳税筹划提供有效依据。
3.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的其他问题对策
建筑企业营改增后首先要面临资金链风险及现金风险,这是因为建筑企业是一个资金需求量庞大的企业,如果出现资金链风险会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产生极大影响,因此,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后要通过多种技术手段来保障资金链安全,基于降低建筑企业成本的角度来全面实现多元化的税收筹划渠道。再者,针对建筑企业营改增税制施行后企业将要面临的诸多不良影响,必须要通过加强企业培训工作来提高财务人员业务水平,让财务人员通过再教育获取更多的新知识、新技能,确保建筑企业税务核算的方法与最新税务政策保持高度一致,这对实现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的健康发展、降低纳税成本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
四、结语
综上所述,“营改增”已成为我国建筑企业未来税收政策的必然趋势,而广大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后的税收筹划也要面临更多不良因素,这便要求建筑企业要通过深入研究来了解营改增带来的诸多影响,并通过深化财务工作改革来对其制定一系列有效措施,确保企业可以通过纳税筹划来降低营改增后的税收成本。
参考文献:
[1]刘蓉.“营改增”实施后建筑企业将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外资,2013(4).
(郑州车站实业开发总公司,河南 郑州 450000)
摘 要:我国在“十二五”期间进行了大规模的财税体制改革,其中“营改增”是财务体制改革的重点,“营改增”是的我国的财税体制进一步完善。交通运输业是本次“营改增”的领域之一,交通运输业由过去的营业税征收改为增值税,税负水平发生了变化,需要积极的进行税收筹划,降低税负水平。
关键词 :营改增;交通运输业;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25-0133-02
一、引言
从2013年8月1日起,我国开始全面实行营改增,对以往的营业税和增值税进行了调整,调整的对象包括交通运输业、服务业等,交通运输业由过去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税率由营业税时期的3%变为11%和3%两档,小规模纳税人缴纳3%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缴纳11%的增值税。对于交通运输企业来说税负水平有了较大变化,一般纳税人的税法水平明显增加,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法水平变化不大。
二、“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负变化
(一)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水平变化
“营改增”后对一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重新进行了划分,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及以上的纳税人,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小于500万元的纳税人则为小规模纳税人。在“营改增”之前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在“营改增”之后缴纳3%的增值税,并且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表面上看起来没有什么变化,但是实在却有很大的不同。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两者在计算应纳税所的额时不同,由于营业税的税基包含了应纳税额,这就要大于增值税的税基,因此,在实行“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法实际上是降低了。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在营业额达到一定的标准后,可以申报成为一般纳税人,但是一般纳税人不能再申请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交通运输企业需要慎重的考虑身份选择。但是不能为了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虚报营业额,这是违法行为。
(二)一般纳税人税负水平变化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500万及以上,“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由3%变为11%,税负水平明显增加,但是“营改增”后最大的不同是11%的增值税可以对进行税额进行抵扣。对于交通运输业来说,很多的进项税额目前无法抵扣,如过路桥的费用、保险费用以及人力费用等式交通运输业中较大的支出项目,但是“营改增”后不允许进行抵扣,因此实际的税法水平是增加了。一方面税率增加,另一方面可抵扣的进行税额又少,导致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明显增加,这就需要交通运输业的企业积极的进行税收筹划,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降低税负水平。
三、“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收筹划方法
(一)合理进行纳税人身份选择
对于纳税人身份的划分直接决定了其缴纳增值税的税率,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缴纳,按照3%税率即可,但是不可以抵扣进行税额,选择一般纳税人随人可以抵扣进行税额,但是税率为11%,远远高于一般纳税人的3%税率,因此,需要进行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在一些学者的研究成果中,通过对纳税人的税率进行测算,提出了增值率的概念,在一定的范围内使用某种税率较为理想,而一旦超过某一范围,则需要选择另外一种身份。“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也同样需要考虑增值率的问题,在企业销售额相同的情况下,增值税税负的高低有增值率决定,如果企业的增值率大于52.9%,则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比较合适,如果增值率小于52.9%,则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税负水平更低,若增值率正好为52.9%,则两种身份所需要纳税的增值税相同。交通运输企业进行身份选择时首先就是要计算企业的增值率,只有在准确的确定了企业的增值率后,才能正确的确定所需要选择的身份。
在进行纳税人身份选择时,企业需要结合自身情况,不能仅仅考虑增值率,因为税法规定了一般纳税人的营业额,年营业额超过500万元,并且账务完整,就必须申报为一般纳税人。如果超过了营业额而瞒报实际金额,则属于违法行为,不仅无法降低税负水平,还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损害,因此,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只能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
(二)经营活动税收筹划
交通运输业中很大一部分企业都有兼营业务,如兼营物流辅助业、商品销售等,不同的业务所需缴纳的税种和税率存在较大的区别,如兼营物流辅助业的税率为6%,如果无法区分交通运输业和物流辅助业,将按照较高税率征收即11%的增值税税率,因此需要合理划分经营业务,降低由此带来的税负负担。其次,对于兼营不同税种的业务,如提供相关的服务需要交纳营业税,则需要安装3%或者5%的税法交纳营业税,避免交纳11%的增值税,而降低企业利润,增加税收负担。
对于供货商的选择也要合理进行筹划,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但是小规模纳税人的发票通常不能进行增值税抵扣,这就造成税收负担增加。在采购商品时通常购进的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7%,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则为3%,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时,如果是一般纳税人的购货发票,则可以抵扣本期的销项税额,但是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的普通发票,则无法进行抵扣,这样一比较就看出税负水平的差异,因此需要进行税收筹划。但是并不是说只采购一般纳税人的商品不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产品,当小规模纳税人出售的商品含税价格是一般纳税人含税价格的86.8%时,交通运输企业从两类厂家采购物资获得的净利润是一样的。因此,在进行商品购买之前,需要比较两类供货商的价格,在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低于一般纳税人价格86.8%以下,则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商品,如果在86.6%之上,就应当选择一般纳税人购买商品。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分情形价格的区间,以为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还需要缴纳和“三税”一起征收的附加税,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这都给交通运输业增加了税收负担。
(三)对纳税时间进行合理选择
在最近几年由于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我过的货币供应量较大,造成通货膨胀,货币贬值,通常每年的实际通货膨胀率都在3%以上,因此,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进行纳税时间筹划,也能够降低税负水平。这主要是通过纳税期限来实现,通过合理延长纳税时间可以增加货币的时间价值,降低机会成本。
另一方面,交通运输业可以在收入的确认和支出的确认方面进行合理筹划,对于发生在月末末确认的一些业务,通过与下游的客户进行沟通,推迟本月发生业务的确认时间,销售发票的开具时间推迟到下月,从而减少当月的销项税额,降低本月的应交税额。通过这一措施可以增加一个月资金的使用期,降低了企业的资金成本,提高的交通运输企业的效益。此外,对于商品的采购发票抵扣就需要尽可能的提前,对于本月末的物资采购尽量把支出的确认定在当月,从而增加本月的增值税进行税额抵扣金额。
(四)确定最佳定价范围
交通运输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定价,转移税负到下游的企业,前提是下游的企业也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够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否则就无法实现转移税负的目的。交通运输企业首先要确定合理的价格区间,以保证在这一价格区间能够实现利润的最大化,通常要考虑的除了增值税的缴纳以外,还需要考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从而有效的确定价格区间,以及需要转移的税负。如果价格过高则无法实现很好的销量,反之则利润太低,因此,必要在考虑下游客户税负水平的情况下,合理确定价格区间。
四、结束语
“营改增”从整体上降低了企业的税负水平,但是对于交通运输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则增加了税收负担,不仅仅是增值税缴纳增加,和其一起缴纳的附加税也相应增加,如城建税、教育税附加等,增加了交通运输企业的负担。因此,企业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进行纳税筹划是十分必要的,这需要企业从多个方面进行筹划,最大限度的降低税负水平。
参考文献:
[1]吕晓亮.“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的纳税筹划[J].商业会计,2014,(06).
关键词:营改增;供电企业;纳税筹划;影响
一、营改增对供电企业的影响分析
(一)营改增对供电企业税负的影响
在营改增税制改革实施之前,一般供电企业按供电收入的17%计缴增值税―销项税,购电成本按17%的税率进行进项抵扣,该部分税负在营改增前后基本保持不变。影响较大的一是外委供电设施建设成本,在营改增前取得的是营业税发票,而营改增之后取得11%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可进行资产成本11%的进项抵扣;二是外委的大部分服务业成本,在营改增前取得的是营业税发票,而营改增之后取得6%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可进行服务成本6%的进项抵扣。因此,对于一般供电企业来说,营改增后企业的进项抵扣范围大幅增加,重复征税现象将大幅减少,企业的实际增值税税负实现了整体上的大幅下降。例如:某供电企业2016年实现供电收入500万元,销项税85万元,购电成本300万元,进项税51万元,外委供电设施建设成本100万元,进项税11万元,外委辅助服务成本100万元,进项税6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若按营改增前的政策计算,该公司2016年应交增值税为34万元,若按营改增后的政策计算,则该公司2016年应交增值税为17万元,可见该公司营改增后的实际增值税负较营改增前下降约50%。
(二)营改增对供电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影响
供电企业应抓住营改增政策带来的机遇,主动作为,转变生产经营管理模式,为推动发展高效、优质、清洁、可持续的现代供电企业打下坚实的基础。具体来说,供电企业应充分评估营改增政策对供电企业在基建、现代生活服务等方面所带来的成本下降的影响幅度,并调整制订相应的如基建项目购建、设备采购、服务外包等涉及营改增业务项目的实施计划;另一方面,对一些过去自营的、非核心的辅业务尽量外委专业化机构来实施,不仅有利于提高服务项目的专业化、低成本化,同时有利于供电企业把主要精力集中于核心供电业务上。因此,供电企业确实利用好营改增政策带来的利好,加速供电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及产业结构的升级转型,将成为当下供电企业战略发展的必然选择。
(三)营改增对供电企业财务方面的影响
实施营改增试点工作后,供电企业的涉税财务管理方面将面临的挑战压力在不断增大。目前,供电企业的涉税财务中不乏存在财务报表编制等方面表现出的营业税财务制度与增值税财务制度之间衔接上的问题。营改增之前除购电成本、物资设备采购等外,其他如供电设施购建、财产租赁、生活服务等经济业务多为营业税发票,进项抵扣项目较少,税目、税率相对单一,增值税计缴难度相对简单。营改增后供电企业需要对企业实际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几乎所有资产购建、财产租赁、生活服务(或劳务)等交易业务将进行进项税的抵扣工作,进项抵扣项目增加,税目、税率相对复杂,导致财务部门在增值税申报缴纳以及企业的资产购建成本和生产运行费用等核算方面的工作难度加大。尤其是有些涉及营改增过渡前后的跨期项目,财务人员应熟悉把握营改增政策准确进行核算。如某供电企业承租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营改增后有些外委单位提供3%税率的增值税发票,有些提供17%税率的增值税发票,该供电企业财务人员认为有形动入租赁为17%的税率不予接受3%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其实质是提供3%税率发票的某租赁单位的租赁设备是属于营改增前购进的,其进项税作转出处理未能抵扣,按财税2013年第37号附件2的规定,该租赁单位提供3%税率的发票是符合相关规定的。所以营改增政策对供电企业财务人员短时间在纳税筹划等方面出现难以适应等诸多财务管理问题具有一定的影响。
二、营改增后供电企业的纳税筹划
(一)加强企业涉税财务管理,正确执行营改增政策
营改增后供电企业作为电力生产,销售,电力器材销售、维修等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企业的几乎所有进项税都能够进行抵扣。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所有的进项税都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都可以进行全部抵扣,营改增后相关税法仍对抵扣的范围进行了限制。所谓限制,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进行进项抵扣,首先要获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于如用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形的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在实际工作中,尤其是基层供电企业仍出现业务人员未能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应抵未抵”并给企业带来损失的问题时有发生;还有就是财务人员对于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转未转”的非应税项目的错误处理导致少缴税款的涉税风险。所以供电企业财务人员要提高增值税发票的正确开具和管理,对虚开发票等行为要进行严格的禁止,同时要求业务人员在进行业务采购的环节中及时索取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正确计算缴纳税款基础性条件,更重要的是财务人员要熟悉掌握新税制的相关政策知识,才能做到正确申报纳税增值税,即要依法合理降低供电企业税负,防止发生税务风险,也不给国家造成税款流失,体现企业应尽的纳税义务。
(二)调整优化供电企业生产经营结构
营改增后,供电企业通过适当地调整自身生产经营方式来实现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首先,提高供电企业电力咨询服务、电气技能培训、用电设备检修等现代服务业在供电企业经营项目中所占比例,能够降低供电企业总收入中增值税适用税率,从而实现企业税负的下降。自实施营改增以来,电力企业的发电、输配电、售电等诸多环节的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形成了一个整体,并且一部分服务业从中脱离了出来,因此,实现供电企业内部生产结构的优化,增加新能源技术、网络技术、信息智能技术的引入将有助于基层供电企业在收入配比中找到最佳平衡点,从而实现企业税负的平稳下降。其次,电力企业可以通过将大部分非核心的辅业务外包出去,如物业服务、后勤服务、物资搬运、办公场所、人力咨询服务等,从而取得相应的进项税抵扣额度。
(三)优选供应商,降低采购成本
营改增后,加强对供电企业上游供应商企业的管理对企业取得相应的进项税抵扣依据有着重要的作用。供电企业在选择供应商的过程中要尽量选择专业的、能够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进行合作,通过扩大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供电企业成本中的取票率,来实现供电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进项税抵扣工作。同时,供电企业的成本主要体现在供电企业的工程建设成本、输配电成本和售电服务成本上。营改增后,供电企业的工程建设成本、服务成本均可进行进项税的抵扣,也就是说,在企业生产经营的各种采购业务环节中,尤其要注重对上游供应商的遴选和资质审查工作,确保企业能够获得相应的进项税抵扣专用发票,同时还要发挥企业规模采购的优势,降低原料供应的成本,提高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
(四)充分利用租赁政策
营改增后,对供电企业新增使用的办公房屋、营业场所、运输设备以及不常用的特种设备等,应优先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即能有效提高企业生产效力,降低企业资金占用,又能取得增值税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节约生产成本。目前,营改增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通过息差,即租金扣除本金和利息的支出的17%进行计算,并将超过利息收入3%的部分采取即征即退的政策。因此,供电企业在建项目中,增加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的占比将有利于实现企业融资利息提前进行进项税的额抵扣工作,缓解供电企业资金压力,实现税制改革后供电企业的更好发展。
参考文献:
[1]刘玉倩. “营改增”对供电行业的影响和对策[J]. 财经界(学术版),2016,15:325.
关键词:纳税筹划;财务管理;筹资;投资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1年11月15日
纳税筹划指纳税人为减轻税收负担,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的经营活动、投资行为、公司理财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合理安排的过程。也就是说,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从多种纳税方案中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前选择和规划,利用税法给予的对自己有利的可能选择与优惠政策,选出合适的纳税方法,从而使本身税负得以减轻的行为。
财务管理的任何决策都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起着重大的作用。财务管理与企业其他管理的关系也日益密切,并渗透于企业管理的各个方面。财务管理处于企业管理的中心地位,抓住了财务管理,就抓住了企业管理的关键。财务管理的范围很广泛,在财务管理的每个环节之中,都有进行纳税筹划的空间。只要在财务管理中很好地运用纳税筹划,就能使企业节约巨大的税收成本。那么,在财务管理的各个环节中,如何运用纳税筹划呢?下面就分而述之。
一、纳税筹划在企业筹资过程中的应用
企业持续的生产经营活动,会不断地产生对资金的需求,需要及时、足额的筹措资金。同时,企业因开展对外投资活动和调整资本结构,也需要筹集和融通资金。企业经营所需资金,无论来自于权益资金还是来自于负债,都存在着一定的资金成本。筹资决策的目标不仅要求筹集到所需资金,而且要使资金成本达到最低。由于不同筹资方案的税赋存在着差异,这便为企业进行筹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筹资方法。
(一)债务资金与权益资金的选择。企业融资的方式有两种:权益融资和负债融资。这两种筹资方式各有利弊。按照税法的规定,负债的成本作为费用项目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起到抵减所得税的作用,而权益资金成本(股息)不能作为费用项目列支,只能从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因此,就企业纳税筹划来讲,发行负债筹资比发行股票更为有利,这是因为负债筹资所发生的手续费及利息支出,依照财务制度规定可以计入企业的在建工程或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作为抵税项目可在税前列支,企业也就可以少纳所得税。而发行股票支付给股东的股利却是由税后利润支付的,较发行债券筹资方案要多缴纳所得税。因此,如果仅就税收负担而言,并不考虑企业最优资本结构问题,负债筹资较权益筹资的最大优势则在于,企业借款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作为一项财务费用加以扣除,具有一定的抵税作用,能够降低企业的资金成本。
(二)融资租赁的利用。融资租赁是现代企业负债筹资的一种重要方式。融资租赁,一方面解决了企业所需要的固定资产;另一方面由于融资租人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加大了成本费用,减少了企业的纳税基数,而且支付的租金也可以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进一步减少了纳税基数。因此,融资租赁的避税作用极其明显。此外,租赁作为一种特殊的筹资方式,在企业已得到广泛应用,许多专门的租赁公司也应运而生。当前,在企业理财中,租赁已成为借以实现纳税筹划的一种重要手段。就承租方而言,租赁既可以避免因长期占压资金而带来的风险,又可通过租金的支付,抵减应纳税所得额,实现减轻税负。就出租方而言,出租既可以减少使用与管理机器设备所需追加的投入,又可以获得租金收入,而租金收入适用于税负较低的营业税,这比产品销售收入所适用的增值税税负低。
(三)筹资渠道与筹资对象的选择。根据税法的规定,同样是负债融资,向金融机构借款,其利息支出可以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而向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债,其利息支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只允许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如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等等。同时,吸收投资、实物投资和货币资金也有区别,当对实物资产处置时要计入纳税所得,需要纳税,而吸收货币资金无论如何使用均不存在纳税的问题。
二、纳税筹划在企业投资中的应用
(一)投资的筹划。企业用投资所得进行扩张投资,这种再投资本身会减少会计期间内的利润,从而少纳所得税。若企业进行连续再投资,则能起到税负延期作用,特别是在投资期长的情况下,这种作用更明显。企业利用投资收益可选择那些国家鼓励投资的行业进行再投资,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时期,企业的这种投资行为就可以享受到低税率。
(二)投资地区的选择。企业要对投资地税收待遇进行充分考虑。有时国家为了支持某些区域的发展,一定时期内对其实行政策倾斜,如现行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部地区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些地区投资,有些税种可以少交或不交,这完全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和税法的立法意图。因此,在国内进行投资时,应适当选择这些税收优惠地区。我国税制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和西部地区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选择向这些地区投资,可减轻税收负担。
(三)投资项目的选择。国家对不同的投资项目规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有国家鼓励的投资项目,也有国家限制的投资项目。如,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又如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等等。因此,企业必须精心筹划投资项目。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尽可能地购买国产设备,因为这部分投资额的40%可以抵免企业应交所得税。
(四)固定资产的处理。税法规定,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固定资产需要更新时,应采用大修理的方式逐步进行,只有这样,购入的用料及修理费用发生的进项税才可以合法地抵扣销项税。
(五)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就子公司和分公司而言,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独立纳税,可享受政府提供的许多税收优惠政策;而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但分公司若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亏损,亏损最终与总公司的损益合并计算,总公司因此可以免交部分所得税。
三、纳税筹划在企业资产管理中的应用
(一)资产采购中的纳税筹划。资产采购中的纳税筹划主要包括采购地点、采购对象和供应商的选择。现行进口关税分为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对原产于未与我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纳税;原产于与我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纳税。向一般纳税人采购货物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如从小规模纳税人采购货物的,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资产使用中的纳税筹划。资产使用中的纳税筹划主要包括资产的计价和资产的折耗方面的选择。在存货计价方面,税法允许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不同的计价方法对结转每期的销售成本数额会有所不同,从而影响企业当期应纳税额。在通货膨胀环境中,采用后进先出法可延缓纳税的时间,使企业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利益;反之,在通货膨胀紧缩时,应采取先进先出法。在价格平稳时,企业应从实际出发采用一种最为有利的计价方法。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有多种折耗方法可供选择。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如采用加速折旧法比使用直线折旧法滞后了企业纳税时间,获得递延纳税的好处;而对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摊销应尽量选择最短的摊销期间,也取得递延纳税的好处。
四、纳税筹划在企业财务成果及分配中的运用
(一)股利分配的形式。企业对于股东应该发放的股利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现金股利;另一种是股票股利。根据税法规定对于企业发放给股东的股票股利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而现金股利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发放股利时。应该将这两个因素考虑进去。合理地分配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的比率。在给股东发放股利的同时减少股东税收支出,增加股东收入。
(二)股利分配政策。股利分配政策主要包括按时分配与推迟分配、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以及货币分配与实物分配等多种选择。股份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不仅影响到其股东的个人所得税,而且也影响到公司的现金流量。常见的企业股利的分派形式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对股份制公司的股东来讲,如果企业发放现金股利,股东须按其股利数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将准备发放的现金股利转变为本公司股票支付给股东,股东就可避免上交个人所得税,获得较多的资本收益。
(三)税后利润分配。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后形成的资本积累,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它们是内部融资的重要来源。企业如果将其用于扩大再生产,开发新的投资项目,可以享受政府投资退税的优惠政策。企业的税后利润一般要进行再分配。就股份制企业来讲,我国股利的支付方式主要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但税法对两种股利有不同的规定。企业如果发放现金股利,股东获得现金股利后,还要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20%的股息所得税。但如果企业发放股票股利,却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当股东需要现金时,可以将其股票变现。
综上所述,纳税筹划与企业财务管理的关系是十分密切的。在筹资、投资、资产管理和财务成果分配等诸多环节中,税法都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留下了很大的空间。企业应该尽可能地利用这些空间,优化财务管理,将自己的税负水平降下来,减轻自己的纳税负担。
主要参考文献:
[1]高金平.纳税筹划谋略百篇[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2]刘隽亭.企业合理避税:依法纳税与税收筹划[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3]赵善庆.筹资、投资、经营活动中的纳税筹划[J].商业会计,2005.8.
关键词:营改增;纳税筹划;纳税人;建筑企业
所谓的”营改增”指的是将企业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这种税收制度的改革,减少了企业纳税过程中的重复性征税,且对退税等弊端进行了有效的预防和处理,从而使增值税能够实现道道征收和层层抵扣的效果,减少企业发展过程中的税收负担。此外,通过”营改增”将价内税改为价外税,这种税收制度的实行,实现了增值税的进项和销项关系,促进了企业的产业结构改革,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支持。
一、 “营改增”建筑施工单位纳税筹划面临的问题研究
通过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营改增”,能够减少施工企业发展中的重复征税问题,此外,对于建筑施工行业相关的上下游行业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营改增”只是将税收的项目进行了缩减,而施工企业所需要承担的税收资金却有了一定的增长,为了更好的实现自身的发展,施工企业的纳税筹划必须进行,通过这种模式促进自身的发展,下面对当前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前提下面临的纳税筹划问题进行了简单的介绍。
(一) 建筑施工单位上游企业存在的问题
对于建筑施工来说,其所需要的各种原材料种类繁多,且对应的上游企业较多,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实现原材料的进项税额核算是当前建筑企业需要重点考虑的一个问题。对于当前的建筑企业上游材料供应商来说,由于其种类较多,在进行发票的开具时往往面临着很多的不合理现象,严重的甚至材料质量也存在着较大的问题,而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若无法对原材料供应商的发票进行有效的获取,往往会导致自身的进项税抵扣数额减少,这对企业的发展来说是一种严重的限制。此外,一些材料供应商在面临大额的税收发票开具时,往往会提出提高材料价格等要求,这导致材料供应交易被破坏。
(二)建筑施工单位合同不规范导致的纳税筹划问题
对于建筑施工单位,其在运营的过程中涉及到的合同种类是非常多的,像订料合同和人员劳务合同等,这些合同的规范化是保证建筑施工单位正常运行的根本,但在”营改增”实行之后,合同的规范化失去了其应有的相关法律保护,导致施工单位在进行税负筹划时缺乏对应的支持系统。而一些增值税由于其所涉及到的各种合同规范化不足,导致其成为无效合同,这导致建筑施工单位无法对这些税务进行抵扣,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此外,劳工合同的不规范性导致建筑施工单位无法对开具的相关发票进行抵扣,从而导致建筑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受到影响。
(三) 建筑施工单位”营改增”之后的其他纳税筹划问题
对于建筑施工单位,其在”营改增”之后,上游材料供应和相关联的合同影响之外,其还会受到资金链的供应不足和企业的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的影响,像其中的资金链供应不足问题,随着”营改增”的实行,建筑施工单位在进行工程施工之前需要首先进行前期的资金垫付,若遭遇信誉较差的公司,施工单位往往会出现严重的资金链断裂问题,这对施工单位的正常发展来说具有较大的危害。此外,财务问题以及管理问题也对施工建筑单位的正常运营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二、“营改增”实行环境下的建筑施工单位纳税筹划策略
(一)建筑单位需要加强同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良好关系
对于建筑施工单位来说,原材料购买过程中的增值税是当前纳税筹划中的重要内容,只有建筑施工单位同上游的材料供应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才能保证自身发展的正常进行。为了保证供应商的良好材料供应,可以通过股东的方式来对供应商进行管理或者加强两者之间的关系。在”营改增”税收制度实行之后,建筑施工单位在和上游原材料供应商进行合作时所涉及到的进项税能够依法进行抵扣,这一税收制度改革降低了建筑施工单位的成本,一些资金雄厚的施工单位能够通过兼并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方式来提高自身的运营效率。在进行实际的税收筹划时,建筑单位要求合理的进项税完全能够进行抵扣,但营业税却不能进行抵扣,因此,建筑施工单位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可以向着进项税的方向进行生产方案的制定,这样能够大大提高施工单位的经济效益。
(二) 建筑施工单位需要规范相应合同,为纳税筹划工作提供有效的依据
在”营改增”税收制度实行之后,建筑施工单位需要对自身运营过程中涉及到的各项合同进行全面的审核,包括订料合同以及人员劳务合同等,然后将这些合同进行详细的记录,尤其是一些资金数额较大的合同,通过这种方法能够将建筑施工单位的营业税变为进项税,从而降低施工单位的税务负担。但一些施工企业为了逃税漏税,在进行合同的签订时通过一些优惠政策来不签订合同,这种运营模式在”营改增”之前没有太大的影响,而在”营改增”实行之后,建筑施工单位所需要承担的税收负担则大大增加。特别是对于建筑施工工程被承揽的情况,施工单位在为被承揽方提供了建筑施工材料之后,其又不能得到对应的增值税发票,导致建筑施工单位无法对其进行进项税的抵扣,影响建筑施工单位的经济效益。而在进行合同的签订时,为了保证合同的规范性,建筑企业需要让被承揽方和材料供应商双方之间共同商议,为建筑企业提供对应的增值税依据。
三、结语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营改增”的实行是其发展的必然趋势,但由于其较为复杂,且在实行的过程中涉及到的各方面准备工作较多,当前的“营改增”在建筑施工单位中还没有进行全面的推广,为此,施工单位为了保证自身的持续稳定发展,需要尽快对”营改增”中涉及到的内容进行全面的了解,并制定对应的应对措施。
参考文献:
[1]吴淑萍.“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筹划分析[J].经营管理者,2015 (24):29.
[关键词]建筑行业;“营改增”;纳税筹划
[DOI]1013939/jcnkizgsc201719218
“营改增”在实施之后为建筑行业带来了巨大影响和冲击,也促使整个行业进一步转变经济结构和发展方式,只有在“营改增”税务制度的实施之下结合实际,做好纳税筹划工作才能够真正实现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增强建筑企业以及整个行业的竞争实力。建筑行业本身利润较低,而在实施“营改增”政策之后使得企业面对的税务负担有所增加。针对这一现实状况,建筑行业必须要做好税务筹划工作,有效提高整个行业的效益,提高纳税筹划的工作质量。
1“营改增”对于建筑行业发展的影响
11降低建筑行业利润
就整个建筑行业而言,涉及的费用支出复杂多样,而且很多费用支出难以获得正规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票,而这一行为的背后,就使得整个行业的实际税务负担大大提升。在“营改增”实施之后,增值税税率11%和原本的营业税税率3%进行对照分析的话,税务提高的水平还是比较显著的,再加上整个行业当中的一些成本支出不能够实施抵扣,使得建筑行业的整体水务负担有所提升,降低了行业利润。另外,增值税属于价外税的范畴,很多情况下不能够在建筑企业的利润表当中出现,这就加大了税金以及一些辅助成本,使得企业的经济效益以及利润空间被压缩。
12加大企业税务负担
如果对建筑行业进行性质确定的话,可以说是一种劳动密集型产业,人工成本在整个企业的成本支出当中所占比例较大,往往会超过总成本的35%。除此以外,建筑企业在实际的施工管理当中需要支付劳动分包的相关成本,但是当前针对于劳动服务企业的增值税征制度尚未进行明确,实际上是为建筑企业带来了一定的隐患和潜在的影响;企业在采购建筑材料时受到项目分散的影响往往无法大批量的统一化采购,也就是无法获得国家增值税进项发票,这部分税额得不到有效的抵扣,那么建筑行业以及企业的税务负担也就大大提升。
2建筑行业“营改增”后的纳税筹划工作策略
21促进增值税管理制度规范化
在“营改增”实施之前,税务缴纳是按照企I营业税的3%来征收,而在改革之后规定要征收增值税额的11%,但是当前的一个现实状况是建筑企业营业税当中包含的增值税很少,涉及的相关业务也只是极少部分,如果不能够恰当地处理好增值税管理的问题则会进一步加大企业的税务负担,使得企业面临巨大的税务压力,降低经营效益和利润率,影响到整个建筑行业的稳定。针对这一问题,整个建筑行业当中的企业都需要从根本上意识到增值税管理的重要性,并积极推进增值税管理制度建设以及规范化管理力度,在这一工作体系当中,必须要包含与增值税相关的多项内容,如发票开具与管理、扣税凭证,核算开具等,将涉及增值税的相关业务和多项内容纳入完善的管理体系当中,确保增值税管理的完整性以及全面性,那才能够进一步加快建筑行业增值税管理的规范化进程。与此同时,建筑企业需要从实际出发来设置专门管理增值税的岗位,并且配备专业化的管理型人才,能够严格按照增值税管理的相关标准以及制度进行管理的强化以及审核,提高纳税筹划的质量和效率,推动建筑行业的稳定发展。
22有效强化建筑行业危机意识
建筑行业在国家经济发展以及建设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被称作国家的第二大产业,同时也是“营改增”制度实施的重点,在这一税制改革的影响之下出现了很多新情况和新局面,整个行业面临着一定的危机。为了更有效地在“营改增”制度改革当中获得发展的机遇,妥善地解决好行业危机问题,整个行业都需要强化危机意识,并将其作为纳税筹划工作的一项重要环节,在危机意识的指导之下来提高纳税筹划的工作质量和效率。为了确保纳税筹划工作的顺利展开,建筑行业要正视与税务机关的联系和沟通,并建立有效的协调沟通机制,从而能够及时有效地了解关于“营改增”政策的相关内容以及信息,便于及时地采用有效的纳税筹划工作来落实好各项政策,确保企业的经营效益。与此同时,整个建筑行业都必须树立良好的危机意识,能够清楚地认识到“营改增”的国家战略性意义,进一步完善以及优化纳税筹划工作。整个建筑行业要加强对“营改增”知识的宣传以及教育培训工作,使得建筑企业以及从业人员都能够在落实政策的基础上,做好企业的纳税筹划,提出合理科学和具备针对性的纳税筹划方案,保证企业效益的获得,并且最大化地减少税务负担。
23完善建筑企业合同管理体制
合同管理是建筑企业管理环节的重点,具体包含多种类型的合同内容,涉及劳务处理、项目建设、原材料采购等多个环节。这些合同对于建筑企业的纳税筹划有着重要意义,是企业纳税的有效依据,也就是说,做好合同管理工作能够极大程度上来提升建筑企业的纳税筹划水平,切实满足建筑行业“营改增”后的纳税筹划工作要求。因此,建筑行业必须要从根本上意识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切实保护好企业的各项权利,并且能够充分地认识到合同管理以及业务之间密不可分的联系,并将合同管理真正纳入纳税筹划工作的重要环节,不断完善建筑企业的合同管理体制。在签订正式的建筑合同时,需要清晰地指出和确定对应的付款程序,并对其中的合同约定进行健全和优化。在“营改增”实施后,建筑企业在对合同内容进行分析时必须做到认真仔细,并且要认真关注合同当中要认真关注合同当中是否涉及原材料质量安全等方面的保障,确定供应商是否可以给出专用的增值税发票,避免无法抵扣问题的发生。对于采购以及分包合同,在合同订立时必须要明确增值税发票的相关内容,在对方提供相关发票、凭证等后再进行付款。
24全面推进构建供应商信息库
建筑行业“营改增”实施之后,抵扣进项税额成为影响到建筑行业税负的关键内容,这也是建筑行业做好纳税筹划工作的出发点。为了提升建筑行业“营改增”后的整体纳税筹划水平,提高行业整体利润水平,必须从根本上强化供应商管理的事宜,有效解决抵扣进项税额的相关问题,避免增加企业的税务负担。建筑企业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针对供应商来构建科学化和专门性的信息库,在整个信息库当中必须要包含会直接影响到建筑行业纳税筹划和税务管理的内容,例如分包商以及供应商的税务信息、纳税人身份、能否提供专用增值发票等。企业必须全面推进构建供应商信息库,全面了解供应商的纳税信息,做好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增强与供应商的合作质量,积极打造双赢的工作局面,有效提升企业以及整个建筑行业的纳税筹划工作效用,推动建筑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25恰当筹划企业进项税额抵扣
按照“营改增”的制度要求,建筑企业必须有效依照税收法律的要求,确保增值税征缴和付款的时间保持一致,这样的规定和现实情况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在很多情况下,多数建筑企业往往会在没有收到款项时就需要计算以及缴纳相关的税款,这会对建筑企业的正常施工和稳定运营产生一定的影响,对企业发展形成一定的挑战。为了推动建筑行业的稳定,顺利地迎接挑战,并且在“营改增”的制度颁布之后不会对企业发展产生影响,建筑企业必须将纳税筹划作为工作的重点,提高税收筹划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尤其是要对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进行恰当的规划。具体需要从两个方面着手:第一,建筑企业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深入了解自身经营状况,在税务筹划工作当中重点就资金和融资等关键环节来展开研究。与此同时,在合同当中需要确认好付款时间、方法、发票等具体情况,以免影响到建筑企业效益。第二,建筑企业需要对合作企业的实际运营状况有细致的了解,以免其出现资金断裂问题,进而影响到自身的发展以及项目的建设,并且切实把控好进项税额抵扣的筹划质量。
26`活应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随着“营改增”的提出和在全国范围内的实行,国家根据行业特征以及具体的发展需要制定出与行业发展相适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建筑行业作为众多行业当中受到“营改增”影响较大的行业更是要加强对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了解,以便更好地将其应用于行业发展和企业稳定运营的方方面面,进而确保企业纳税筹划工作的稳定进展,并为筹划质量的提高打下坚实的根基。例如,国家在相关的周优惠政策当中指出针对于建筑行业的专业技术权保护问题,为了做好建筑行业专业技术的保护,对建筑行业的技术改进和创新起到推动和促进作用,可以让建筑企业根据税收政策当中的相关规定来免征相应的增值税税收,从而能够有效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保证建筑企业的效益获得。此外,建筑企业要想获得持续运营和发展的动力,建一个良性发展的循环系统,企业可以主动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预缴企业的各项税款,这样不仅能够对税款缴纳时间进行一定的延迟,还可以让建筑企业在资金管理和运营当中保持在充盈的状态,避免出现资金短缺或者是资金链断裂的问题。总而言之,建筑行业在“营改增”的推动之下,为了进一步提升纳税筹划的成效,要从自身实际出发来灵活应用国家的各项税收优惠,规范经营管理,提高资金流转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结论
“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的税务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同时也为建筑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影响,增大了资金压力和资金周转的难度,使得整个行业的利润有所降低,同时也加大了企业的税务负担。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建筑行业要积极进行“营改增”后的纳税筹划工作,努力消除不良影响,充分利用税制改革来推动自身的发展。建筑行业要促进增值税管理制度的规范化,有效强化建筑行业危机意识,完善建筑企业合同管理体制,全面推进构建供应商信息库,重视企业进项税额抵扣筹划,恰当利用国家税收优惠,从而进一步提高纳税筹划工作质量。
参考文献:
[1]卫红兵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纳税筹划策略[J].财经界学术版,2016(22):332-333
[2]陈秀芳试论营改增对建筑安装企业的影响[J].黑龙江纺织,2015(4):4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