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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9-27 16:14:43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股权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股权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

第1篇

关键词:投后管理 私募股权投资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投资于非上市股权,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 。 从投资方式角度看,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根据被投资企业发展阶段划分,私募股权投资主要可分为创业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成长资本(Development Capital)、并购资本(Buyout Capital)、夹层投资(Mezzanine Capital)、Pre-IPO投资(Pre-IPO Capital)以及上市后私募投资(Private Investment in Public Equity,PIPE)。

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发展可以分三个阶段:

1999年到2006年,私募股权投资的模式正式开始进入中国,其标准性事件为国际金融公司(IFC)入股上海银行。在这期间也有一些境外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以非正式的渠道直接投资一些有外资背景的中外合资企业,但无论是资金规模或投资个案都不多,且以风险投资(VC)模式为主。

从2006年A股股权分置改革开始到2009年,是私募股权投资快速发展的阶段。这短短的三年时间,由于国家政策的导向,给了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内资股权投资基金快速发展的空间和机会,在这期间出现了大量的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注册地主要集中在天津,办公则以北京、上海深圳为主。私募股权投资开始家喻户晓。

从2009年创业板开闸到2012年,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远远偏离了理性发展,。由于一级市场超乎想象的高市盈率发行,早期投资成功的私募股权投资赚的盆满钵满。在巨大的财富示范效应下,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如雨后春笋般成立,用全民PE来形容也不为过。甚至一些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也成立不少产业基金。

与投资膨胀相比,目前中国投后管理很不成熟。尤其是在2009年以后,在创业板IPO成功后,参与其中的私募投资几十倍上百倍暴利的示范效应下。各创投机构很容易筹资,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把募资投出去,在全国各地看项目、收集信息、谈判、向上级汇报、团队讨论、最终投资,一个项目忙完马上就忙下一个项目,有些项目在很长时间内都没有进行投后管理。

事实上私募股权投资期限较长,一般一个项目基本在三年及以上,投资流动性差。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资金进行的是固定期限的投资,在国内,通常是5年左右,随后必须将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因此,投资的资产是否安全非常重要,关系到这个创投基金是否能够继续存活。由此投后管理就显得非常重要且不可或缺。

2012年以来,股权投资通过所投企业上市退出这条路已事实上关闭。同时由于经济下滑,各创投机构所投的企业多多少少都出了一些问题。大家开始重视投后管理。但对于投后管理本身,还是有不同意见。

其一、鉴于目前优质项目越来越稀缺,不少中小规模VC/PE机构在选择项目时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僧多粥少”的现状困扰着投资人。除资金规模增长与业务领域的拓宽外,VC/PE机构开始把投后管理视为对企业提供的增值服务并把此作为机构核心竞争力之一。认为只有服务于被投企业,以良好的投后管理增加VC/PE机构品牌的内涵和价值,才有可能在众多机构中脱颖而出,投后管理能力将是VC/PE未来赢得市场竞争的重要因素。

其二、有人包括一些企业家和投资人认为,企业做企业该做的事,投资人做投资人该做的事。如果企业需要提升管理能力或扩大市场份额,则由企业找专业的人来做。所谓投后管理业就是通过参加企业董事会,通过企业的财务报表了解分析企业的发展状况。

我以为,以上二种状况都有不妥之处。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引进战略投资者的第一目的是为了解决公司在发展过程中的资金问题。到目前为止,我还没听说哪家企业是为了提高管理水平而引进战略投资的。如果为了市场或自身发展,相信精明的企业家会选择上下游的产业资本而不是一个财务投资者。因此,如果从这个思路上分析,把投后管理视为对企业提供的增值服务并把此作为机构核心竞争力之一,那么非产业资本的创投机构可以关门了。因为,不管是怎么厉害的投资人,其专业之处在于资本运作而不是企业管理,你顶多能给企业家提供一些理论上的管理建议,一些新的管理理念,如果真有投行人以为他带个团队去一个企业能帮助企业快速提高,等着吧,最后一定是头破血流。被企业家赶出门。比如雷士照明的管理权之争,就不需再多言了吧。

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角度看,是在有资金需求的企业中发现有投资价值的企业。把基金的钱投入进去,分享企业快速发展的成果。从这方面来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企业各取所需,互利互惠。当然,在国内现在非理性的全民PE状态下,很多东西都被扭曲了。90%以上的PE机构只做Pre-IPO投资,其实按中国证监会对拟上市公司的要求,能基本达到上市条件的这部分企业大部分是不缺资金的,事实上,由于这部分企业经营情况良好,他们很容易从银行那里得到条件优惠的各种项目贷款,比起用股权来换资金,银行贷款无疑是更加便宜快捷。所以,出现了很多不正常的现象,一些PE机构通过各种关系(经常是通过政府官员)取得项目,强行参股质地较好的企业,通过快速上市从二级市场退出获取暴利。这时,PE的核心竞争力是“关系”,其增值服务是给予企业额外的政府资源倾斜,这些年PE腐败最近也经常见诸于网络,这里就不再累述。但这绝非的PE的本份,也不是PE能够健康发展的途径。

投后管理,就我认为其根本是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服务的。不管是VC还是PE,在投资之前都会对拟投资企业做尽职调查,包括财务尽职调查、法律尽职调查以及商业尽职调查。企业也会提供一份详细的商业计划书,在协商一致决定投资时,双方一般就企业未来业绩会达成一份协议。一般企业会对业绩有所承诺,并且会承诺业绩不能达到时对投资方会以现金或股权方式进行补偿(所谓的业绩对赌协议)。因此,做投后管理,最主要的目的是确保投资资金的安全。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成立投后管理机构,派遣投后管理人员,是为了及时知道企业的经营发展状况;确定企业是否将资金投到商业计划书设定的投资用途,有否被占用、挪用;投资效果是否和预期有偏差。这是对基金投资人负责。

至于对企业的增值服务,我以为是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履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参与董事会,通过董事会表决对企业的业绩作出评价,影响关键管理岗位人员的任免。想企业家推荐合适的专业的经理人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并不是要投资人员免费为企业家打工,事实上这对投资人员也是勉为其难。大家都摆正自己的位子,企业家和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才有可能双赢。

参考文献:

第2篇

公司制基金关于投资费用的处理

例1,某投资公司20X1年设立之初发生开办费1万元,当年经营过程中发生人工费100万元,中介费50万元,差旅费30万元,业务经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10万元。账务处理如下,借:管理费用—开办费1万元、管理费用—中介费50万元、管理费用—差旅费30万元、管理费用—业务经费及其他10万元、应付职工薪酬100万元;贷:银行存款191万元。同时,借:管理费用—人工费100万元;贷:应付职工薪酬100万元。据笔者与投行业内同行交流所知,实际运作中,有部分公司制基金采用了上述的账务处理方法。同时,基于私募股权投资也是属于创业风险投资以及稳健谨慎性要求,也有部分公司制基金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要求,将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前期费用记入“待转投资费用”科目,再按照所投资项目成功与否分别记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或转入期间费用。《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只是原则上规定“待转投资费用”科目的用途,却没有详细规定如何账务操作。笔者几年前曾参与某投资公司的会计科目设计,也曾采用“待转投资费用”科目进行投资费用的处理。具体设计如下:

1.“待转投资费用”科目核算公司按照股权投资协议进行投资而发生的与股权投资项目有关的各项前期费用等。

2.公司发生的与股权投资项目有关的各项前期费用主要包括:项目人员工资薪金、实际发生的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用、审计费、律师费、尽调费、咨询费及差旅费等。

3.公司财务部门归集与股权投资项目有关的各项前期费用时按照以下程序:(1)公司投资部门按照股权投资协议制作投资立项书,立项书应主要包括:对投资项目的描述、投资金额等,立项书应经投资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后上报公司总经理,经总经理签字批准后下达给公司财务部门。(2)财务部门根据已批准的投资立项书分别按照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并按会计年度来归集与投资项目有关的各项前期费用。发生的与股权投资项目有关的前期费用,借记“待转投资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待股权投资项目按协议规定投资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待转投资费用”科目。(3)若在同一月份内同时有多个项目并存,除项目人员工资和计提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用按照项目人员所耗费工时分摊外,其余相关费用在发生时根据项目费用报销单直接归集到“待转投资费用”科目明细账中。(4)因终止协议等原因而不再进行股权投资的,投资部门应及时制作项目终止报告,经投资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后上报公司总经理,项目终止报告经总经理签字批准后下达给公司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根据批准的项目终止报告,将该股权投资项目上所发生的前期费用结转期间费用入账,借记“管理费用”或“营业费用”科目,贷记“待转投资费用”科目。

例2,某投资公司20X1年发生项目人员人工费70万元,管理部门人工费30万元,业务经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10万元,已完成投资项目两个:A项目与B项目,终止项目一个:C项目。所耗工时:A项目耗时3千小时,B项目耗时3千小时,C项目耗时1千小时。A项目发生中介费20万元,B项目发生中介费20万元,C项目发生中介费10万元。A项目发生差旅费10万元,B项目发生差旅费10万元,C项目发生差旅费10万元。账务处理如下:1.发生费用时,借:代转投资费用—中介费50万元、管理费用—差旅费30万元、应付职工薪酬70万元、管理费用—人工费30万元、管理费用—业务经费及其他10万元;贷:银行存款190万元。同时,借:代转投资费用—人工费70万元;贷:应付职工薪酬70万元。2.完成投资项目时:A项目投资费用归集=人工费+中介费+差旅费其中:人工费=70万元×3千小时÷7千小时=30万元、中介费=20万元、差旅费=10万元。B项目投资费用归集=人工费+中介费+差旅费其中:人工费=70万元×3千小时÷7千小时=30万元、中介费=20万元、差旅费=10万元。因C项目终止,故C项目投资费用转入管理费用。借:长期股权投资—A项目6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B项目60万元、管理费用—人工费10万元、管理费用—中介费10万元、管理费用—差旅费10万元;贷:待转投资费用—人工费70万元、管理费用—中介费50万元、管理费用—差旅费30万元。

但现行税法对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却是按照下述规定来执行的:“投资资产按以下方式确定投资成本:(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鉴于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不一致,上述待转投资费用120万元成为一项时间性差异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制基金关于投资费用的处理

如上所述,合伙制基金在合伙协议中对投资费用的规定较为严密。按照重要性要求,合伙制基金前期的开办费金额较少,一般可由管理公司来承担;但对于与投资项目相关的中介费要占到项目投资额的3%左右,一般来说,应由合伙制基金承担。合伙制基金可参照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来设置会计科目。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来设置科目,也可将与投资项目相关的中介费记入管理费用,或按项目暂挂往来账,等投资项目退出时配比记入管理费用。

例3,某合伙制基金20X1年已完成投资项目二个:A项目与B项目,终止项目一个:C项目。A项目发生中介费20万元,B项目发生中介费20万元,C项目发生中介费10万元。20X2年A项目投资退出。

会计处理:(1)借:管理费用—中介费50万元;贷:银行存款50万元。(2)借:其他应收款—A项目20万元、其他应收款—B项目20万元、管理费用—中介费10万元;贷:银行存款50万元。202X年A项目投资退出时,借:管理费用—中介费20万元;贷:其他应收款—A项目20万元。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账务处理可以参照上述会计处理(1)或(2)。由于现行税法规定,合伙企业不交企业所得税,但合伙企业要纳入汇算清缴范围,无论是有限合伙人还是普通合伙人,均应进行年度汇算清缴,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有“应纳所得税额”的,申报缴税;合伙人是企业的,参照适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若合伙企业当年有盈利,应按照“先分后税”原则由各合伙人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合伙企业当年亏损,则亏损额不能分摊至各合伙人,应由合伙企业以后年度盈利来弥补,直到有盈利结余才由各合伙人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结合现行税法规定,上述会计处理(1)与会计处理(2)实际上等效。#p#分页标题#e#

第3篇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渠道;上市退出: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9)02-0053-03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是指以非上市企业股权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各类风险投资基金或产业投资基金等。与传统产业资本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更多是一项金融创新,其并不谋求对企业的长期控制,主要经营战略是最终将所持股份出售,或企业上市后在二级市场减持实现资本退出。

一、我国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业务现状

早在20世纪90年代互联网泡沫时期,大量境外创投基金就开始投资我国互联网公司。我国三大门户网站新浪、搜狐和网易背后都有境外创投基金的影子。新世纪以来,以收购基金为主的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始通过各种渠道进入我国市场,其中在金融领域比较重大的案例包括:2004年10月美国新桥资本以12.53亿元人民币,从深圳市政府手中收购深圳发展银行的17.89%股权;2005年12月美国凯雷集团斥资4.1亿美元收购太平洋保险集团24.9%的股权:2006年2月新加坡淡马锡旗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动用15亿美元持有中国银行5%的股权。在非金融领域,比较重要的主要有高盛并购双汇、华平控股哈药、大摩投资蒙牛、黑石收购蓝星等。

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起步较晚,且目前没有专门的法规进行规范和引导,因此在国内活跃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绝大部分是国外私募股权基金,无论从融资规模还是从投资金额来看,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都占据了我国市场的绝对份额。相对而言。中资和中外合资私募股权基金数量少、规模小。以2007年中国创投市场新募集基金为例,中资基金数量25个,基金规模11.1亿美元;外资基金数量29个,基金规模为68.9亿美元。从投资金额看,2006-2007年外资创投占比接近90%。

二、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我国的渠道

目前,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我国市场主要以外商直接投资形式为主,在具体投向上,主要集中于房地产行业和高科技成长类企业,即通过选择有潜力的境内企业进行参股或者收购部分原股东股权,派遣董事、优化管理、对企业进行重组和再包装,直至上市退出。对于房地产等特殊行业,则通常采取和国内房地产开发商合作,成立合资公司,在项目完成后撤销企业并分得盈利,或从国内开发商直接购买商业楼盘,再通过租售等方式实现资本回收。

具体来说,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我国的渠道有:一是外国投资者先在境外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再以境外投资者法人身份并购境内企业;二是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或一般外商投资企业,再通过该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或一般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被并购企业一般按内资企业进行管理。在投资方式上,主要包括增资参股、收购现有股东股权和收购资产等。另外,理论上外国投资者可在境内设立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然后再通过该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被并购企业成为外商投资企业,但由于商务部门对设立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审核严格,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很难通过这个渠道进入。

实际上,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我国市场多数是“三头在外”。首先是资金来源于境外,国内资本市场对外资融资基本未开放,因此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只能在国际市场融资;其次是投资机构是非居民,由于国内没有专门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规,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无法在国内以基金名义注册法人实体,其经营实体通常注册在境外,再以外商直接投资的方式参与我国市场;最后是资本退出在境外,由于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购国有股份敏感性较强,涉及层面多,因此目前其在国内收购的企业多数是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市向来比较困难,加之境内再融资程序复杂、困难,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选择“红筹境外上市”的方式实现资本退出。

三、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模式

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现资本退出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提升企业价值将所持股份溢价出售,另一种是推动企业在股票市场上市,然后通过二级市场逐渐减持退出。通常而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更偏向于后者,在中国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主要通过上市退出。此外,部分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先向内资企业增资或收购股权,从而实现内资企业外资化。原内资企业获得资金后,在约定时间内再通过股权回购方式收购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控制的股权,实现融资的目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借助投资名义获得类似固定回报。

2006年前,以红筹方式到境外上市渠道畅通,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绝大多数通过将所投企业运作到境外上市实现资本退出。所谓红筹上市是指境内个人先在开曼群岛、维京群岛、百慕大、毛里求斯等离岸中心设立初始注册资本金为1万美元左右的空壳公司。再将境内股权或资产以增资扩股的形式注入壳公司,然后壳公司收购境内企业,最终以壳公司名义在香港特区、新加坡等股票市场上市。但是,由于红筹上市对我国而言会产生优质企业资源流失、税收损失等负面影响,2006年,商务部等六部委《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对境外投资者参股或收购中方股权的行为进行规范,并规定由商务部牵头进行审批,对以红筹形式境外上市需由商务部和证监会双重批准,并设定了一年的上市期限,使得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红筹模式境外上市退出的难度加大。

我国在产业政策方面对外资市场准入存在一定的限制,如发改委和商务部等部门联合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外资企业项目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其中包括新闻网站、互联网等均被列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在实践中,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达到规避产业政策限制并能顺利退出的目的,通常在红筹上市过程中采取更为复杂的交易和法律结构,以利润转移、技术转移、委托持股、协议控制以及境外期权等方式,间接控制限制类、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的股权或现金流,成为限制类、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的实际控制人,进而通过红筹境外上市的方式顺利实现资本退出。

四、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境内的监管框架

目前。我国虽然没有专门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政策法规,但有关外资政策法规涉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购境内企业业务,主要包括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机构设立和设立后股权投资的监管。

(一)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机构设立的监管

在风险投资领域。根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经商务部和科技部批准,境外投资者可在中国境内成立外资创业投资企业,主要向未上市高新

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一般情况下,外方股东人数众多(按规定可在2-50人),外资创投企业也被称为外资私募创业投资基金。

在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领域。从性质上看,有些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实则属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该类企业设立由《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及其《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进行规范。

有些境外资本在境内通过巧立名目设立一般外商投资企业(大都为服务类外资企业,类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股权投资。该类企业设立主要受《中外合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和《公司法》等监管。

(二)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境内股权投资的监管

设立境内法人机构(商业存在)以股权投资方式进行再投资的监管。对于一般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行为,现行管理规定其所投资或并购企业一般视同内资企业进行管理。但向中西部地区投资,被投资企业注册时外资比例超过25%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事实上,部分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在境内设立一般服务类外资企业,然后超投资和经营范围进行股权投资性质的再投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再投资管理比照一般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管理。对于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现行管理规定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并购的境内子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企业属于鼓励类或允许类的,外资创投企业应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属于限制类的,应经其批准。

以境外投资者身份(在境内无商业存在)并购境内企业的审批监管。对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境外投资者进行股权投资的监管,法规包括《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等。实践中,对于符合审查条件的,需要反垄断审查以及商务部主导的并购审查;如果并购上市公司的,需要由证监会审批;如果并购国有企业,需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报批手续。此外,如果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实际出资人中含有境内居民的,需在办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登记后,方可进行并购境内企业的返程投资。

(三)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外汇管理

如果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实际出资人是非境内居民,其投资于境内企业的相关外汇管理比照外国投资者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办理。该类基金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后,可持相关文件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和申请设立资本金账户。经核准后,可将外汇汇入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支付结汇制要求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手续,其所得利润、红利可在境内再投资或购汇汇出,清算、减资、转股外国投资者所得收入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后,可汇出境外。

如果境外股权投资基金的实际出资人是境内居民,该境内居民需按规定办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登记。返程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开设、资本金结汇、利润汇出等外汇管理与实际出资是非境内居民的外商投资企业类似。对于收购现有股东股权、资产以及一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参股境内企业的外汇资金,需开立专门外汇账户方可结汇。对于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股境内企业,由境内企业开立资本金账户按支付结汇制办理结汇。

五、当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政策建议

目前,部分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三个层面对我国的产业和外汇管理政策产生一定的冲击:

一是突破国家产业政策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一般外商投资企业之名,行境内私募基金股权或创业投资之实,规避审批,绕开外商产业投资指导的准入限制:通过协议控制等方式收购战略性行业中的龙头企业。

二是规避现行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的管理,主要包括:利用境内股权并购方式进行再投资,加速资本金结汇;以股权投资为名,行外债融资之实,在获取较高贷款回报率的同时,通过采用股权回购方式(假股权真债权)的方法来协助境内企业规避现行外债管理。

三是可能成为异常资金流动的渠道,主要包括:利用关联交易中的股权转让等手段,通过控制转股价格,打通外汇资金流出入通道,增加相关部门对跨境资金流动监管的难度等。

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我国利用外资的新形式,既不能将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妖魔化并严格限制,也不能自由放任,需要做好监管和引导。

一是要加快立法,做好监管工作。可在现有外商直接投资框架下,对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境内投资行为进行监管,有关部门需抓紧制定专门法规予以规范。同时,严格按照产业政策管理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鼓励其投资我国急需发展的行业,如环保、农业、高科技等,控制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变相投资禁止类和限制类产业。

第4篇

PE这个资本领域里不断发生着神奇的创富故事,尽管存在一定争议,陈水清一案显然对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团队,敲响了一记警钟。

祸起跟投

据报道,陈水清所使用的手法,是采用其所控制的影子公司跟投复星创投拟投向的目标公司,然后抛售股权获得巨大利润。类似手法在业内一般被称为跟投,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团队的高管或者亲属入股私募股权基金拟投资的目标公司。

这种情形非常普遍,据调查国内有超过半数的PE/VC允许员工在投资项目中参与跟投。跟投有一定的合理性,一方面,对PE而言,跟投可以将投资人的利益和PE团队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对PE是有效的保障。否则,LP每年拿上固定的管理费,盈利再拿20%,就算亏损,仍然有利可图,这对GP很不公平。所以,高管及员工跟投是PE/VC行业的一个普遍现象。另一方面,国内PE高管的收入和国外同行之间还有较大差距,内部跟投可以起到激励机制的作用,使收入与能力相匹配。

但持相反观点的大有人在,他们认为跟投虽然使PE管理团队的利益与GP和LP一致,但挤占了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份额,损害了其利益,还会使PE团队丧失中立的判断,而掺杂进个人的利益因素,影响到项目的成功。甚至PE高管很可能会利用股权投资基金的钱去给个人利益抬轿子,是另类的“老鼠仓”。

所以,跟投是一把双刃剑,目前国内这方面还没有相关立法,但多数股权投资基金都有自己的家规,要么不允许跟投,要么鼓励跟投。不管将来如何立法,如果允许跟投,必须让投资人知晓,这是PE的知情权,否则难以保障PE的利益。从陈水清案件的情况来看,复星创投并没有内部跟投的机制,陈水清的所谓“跟投”也没有向投资人披露。

检方指控

根据刑法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主体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包括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会计及其他行政人员、业务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该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了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也因其产生的不正当行为有碍公平竞争原则,使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受到干扰。客观要件上,行为人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该罪的主观要件必须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犯罪。

陈水清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中,检方指控陈水清的犯罪事实主要包括:2007年至2008年,其负责公司对汉森制药(002412)股权投资过程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受了汉森制药3%的股权贿赂,并支付302.5万元股权转让款,陈水清受让股权的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差价426.5万元。

2007年至2008年间,陈水清利用其担任复星医药投资总监的职务便利,在其负责公司对时代阳光股权投资过程中,向时代阳光索取了5.1%的股权(约408万股,价值约1097万元)贿赂,并以其实际控制的创盛公司名义持有上述股份。2011年10月,陈水清将其收受的时代阳光公司股权200万股出售,获利1000万元归其个人所有。

2010年至2011年间,陈水清在其负责公司对天运生物公司股权投资过程中,向天运生物公司索要了300万股股权(价值1800万元)贿赂,并以其实际控制的创盛公司名义持有。

2010年至2011年间,陈水清在其负责公司对绝味食品公司股权投资过程中,以明显低价收受了160万股绝味食品公司股权贿赂,并支付1200万元股权转让款,该股权在其外甥夏光成名义持有,陈水清、夏光成受让股权的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差价880万元。

犯罪存疑

就本案而言,陈水清的犯罪主体资格,各方并无争议。然而,其是否收受“他人”贿赂、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其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则存在争议。

首要的争议在于检方指控陈水清收受贿赂的数额上。根据检方的指控,陈水清以低价方式收受了拟投资的目标公司的股权。股权是商业贿赂犯罪中一种新的财产形态,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联合发文,将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明确界定为:既包括金钱和财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因此将股权认定为财产性利益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检察机关认定“低价转让”的依据是其转让价与市场价格之间相比较而得,由于估值方法的不同,往往结论迥异。公诉机关对未上市公司的股权进行评估而得到的“市场价格”是否公允取决于估值方法的合理性,否则简单地将转让价格与“市场价格”之差作为陈水清受贿的金额,恐怕缺乏说服力。假设“影子公司”的转让价格并不低于市场价格,或者虽然低于但有合理合法的解释,那陈水清的跟投虽然违反复星创投内部的规定,但并不构成犯罪。

另一值得商榷之处在于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这里的“他人”亦指拟投资的目标公司。汉森制药(002412)、时代阳光、天运生物、绝味公司当时均是行业内的明星企业,各股权投资基金趋之若鹜,说白了,这些明星企业不差钱。不是PE是否选择这些企业的问题,而是这些明星企业是否选择PE以及选择哪个PE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你说这些明星企业贿赂陈水清要求其所任职的复星去投资,不要说从法律上说不过去,也违反了一般性的逻辑和常识。

此外,陈水清有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是案件关键所在。刑法中所说的职务便利,指利用其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这些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如果没有利用职权,而是利用个人私交或者其个人职业的声望,则不构成职务便利。如果“影子公司”只是从陈水清处获得了信息,并作为与目标公司进行谈判的筹码,陈本人并未向目标公司明示或者暗示要求低价或者无偿转让,那也很难说其构成犯罪。

第5篇

关键词:基金公司 内部治理 控制活动

基金管理公司一般是从两个方面来加强对股权投资基金的内部控制。一是组织结构,合理的组织结构的建立可以使控制简单有效;二是操作层面,一个流畅的操作运行流程可以进行有效地内部控制。

一、管理制度层面

合理组织结构的建立通过明确部门和人员之间关系模式,来帮助管理公司提高运行效率。公司的组织框架应该根据公司本身的运营特征、运营规模等特点完成对制度运作的战略决策、执行、控制、督察等内容的覆盖。管理制度的设立一般需要在三个方面有清晰界定:是否各司其职,每人都有事可做;是否能充分授权于行为者;行为结果由谁承担。所以一个管理制度的设计过程中要明确权力是否完全释放和此行为造成的后果谁来负责以及向谁汇报的问题。基金管理公司的制度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管理层方面权力分配合理,建立监督机制;二是下属各部门的职责体现,承担各自部门的责任,并在相互之间形成有效的权力监督机制。

(一)对公司的制度管制

当下,我国的基金管理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制度中的有关规定,此类公司的股权投资基金需要在董事会下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简称投委会)。投委会不同于其他部门,他们直接接受董事会领导,管理层的决策无法影响这该部门的常规运行。投资决策委员会有着巨大的权力,任何基金的管理都要先接受他们的审核。第二,由于基金管理公司主要从事着PE工作(即私募股权投资),采用信托制:将资金交给有限合伙人( LP) ,普通合伙人( GP)从事基金公司的管理。虽然LP不直接参与投资工作,但应对资金去向,投资方向有知情权。所以一个合理的投委会组织成员里应该有LP、GP和观察员。这样才能行使好自身的权力,理清基金的具体动向,做出正确决策。在这当中,LP可以对基金的去向提出建议,这又确保了他们的权利。第三、建立督察长制度。证监会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并于之日开始实施。作为督察长行使职责的保障,《规定》赋予督察长两方面的权利。一是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二是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制止权和报告权。这种机制导致督察长可以定期向董事会递交督察报告。

(二)有效制度下公司运作层面上的主要业务是基金的融投管退,其中的主要部分是对基金的运行管理

因此在设立基金管制部、 市场开发部以外,还设置了能够充分保障基金可以正常运行的辅助机构,如法务部、信息技术部等部门,更应设置独立于其他部门的内部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流程进行全面的监督稽核,形成一整套反馈机制。

二、合理的控制流程

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利用募集资金对还没来得及上市的企业进行权益投资,然后在后续的退出机制出售所持得股票来取得利益。投资基金一般要经过资金募集、投资方向的选择、资金和项目的进入还有退出这四个阶段。其中由于投资方向的选择和投资以后的管理具有较大风险而成为内部控制主要的运作点。

(一)投资信息的收集

一个团队在投资方向确定方面为了克服信息的错误,基金管理人应该利用自身优势设立不同方式的信息来源渠道,并且经过严格筛选,以取得有效信息; 基金管理人在与有较好发展前景的公司接触并了解到相关合作意愿后,应当与其达成一定的保密共识;项目进行筛选时,团队领队在主持小组成员会议过程中,应对项目所属类别、所持有公司的背景进行调查,结合编制投资初步调研报告;投资经理对经过筛选的项目填写《立项评估报告》,然后和商业计划书和保密协议等文件一起上交IC审批;IC经过会议讨论具体实行哪个投资项目,并对通过筛选脱颖而出的项目进行投资评估,制定相应计划交给财务部进行项目预算。项目的预算结果需要重新交予IC投票是否通过,没有通过的方案应当归档。

(二)资金投向和策略控制

立项审查过后,团队领队应根据项目做出战略策略,领导项目调研团队对被投资公司资信信息开展全面调研并实行实地考察,在全面调查期间应遵守客观、标准、公平的准则,记载全面调研工作底稿,形成工作汇报;团队领队还应依据工作汇报编写《投资评估报告》上报给IC审查;IC审查后,团队领队和项目公司就投资价格、股权分配、资金转入方式、退出方式这些内容进行商业谈判,并拟定详细的资金转入策略和《投资建议书》;IC依据RMC对投资建议书研究后,提出的风险评估报告做出评断,并召开战略决策会议。依次经受RMC和IC的评估,并能最终中标的项目,其项目方将与管理团队签署一系列的后续协议,而没有中标的工程将接受入库管理。

(三)管理、约束资金的流动

项目组在资金流向项目的同时,应该对投向资金的项目开展后续的追踪管理。例如:保持对项目公司的实时监管;长期收集项目公司的有关资料;对项目公司的市场价值进行预算估计。一旦有所偏差或者风险应立即向RMC汇报。前往项目所在公司的特派人员必须实行轮班制度。如果项目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应立刻汇报公司董事会。对于每一个项目而言,管理公司都应该计划一个周全的方案进行策划管理。正规化的资金投向流程可以有效降低控制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是风险控制理论中必不可少的部分。

参考文献:

[1]郭赞宏.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内部控制及其风险管理[J].现代商业.2012.15:86-87

第6篇

关键词:股权众筹;投资者;资产要求

一、 引言

众筹指通过互联网平台筹款项目向群众募集资金。股权众筹,是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权作为回报的众筹方式。2011年,股权众筹进入中国,经过几年的发展,我国的股权众筹行业初现雏形。目前,对于股权众筹的投资者,几家主流股权众筹平台都提出了一定的资产要求,而证监会于2014年末公布的《股权众筹管理办法》也有明确的投资者资产要求条款。众筹,是面向大众的筹资方式,设置股权众筹投资者准入门槛是否合理,值得思考。

二、 股权众筹及其投资者的特点

对投资者资产要求进行研究,首先应该考虑股权众筹的风险水平以及投资者结构。

1.风险水平

股权众筹投资的主要对象是处于种子期的科技创新型企业。这类企业架构尚未成型,前景很难预测。在传统融资过程中,种子期企业的资金通常来源于3F(family,friends,fools),即只能依靠社会关系自筹。即使是偏好初创企业的风险投资基金也更青睐成长期的企业,极少选择种子期的企业进行投资。能通过IPO或并购方式退出投资、实现盈利的项目,只占全部风险投资项目的百分之十,超过百分之九十的风险投资项目以破产清算甚至完全损失告终。与风险投资相比,股权众筹投资投入阶段更早,企业成熟度更低,投资失败的风险显然更高。

2. 主要投资者

目前,股权众筹平台上的投资者以公司高管、合伙人等高端商务人士为主体,通常有丰富的创业经历和较高的经济收入。一般而言,他们投资的项目与所在行业有一定重合或本身就专业从事投资。这类投资人群能够更为有效地评判目标企业的成长空间,对股权众筹的风险有清醒的认识并且能够承受相应的经济损失,而普通投资者基本被排除在主流股权众筹平台之外。

三、 实行投资者资产要求的利弊分析

与国内股权众筹平台运营现状相呼应,证监会起草的《股权众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对股权众筹投资者的资产要求为: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年收入连续三年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这一门槛,对于股权众筹的发展有利有弊。

1.有利影响

《管理办法》称,确立资产要求,有利于“避免大众投资者承担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投资风险”。与普通投资者相比,高收入人群和机构投资者进行股权众筹投资时承担的风险较低。一方面,资金雄厚的个人或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分散投资来对冲股权投资的非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得益于专业的调查手段和丰富的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识别优质项目的能力较强,能一定程度上规避风险。现阶段,我国普通投资者风险意识不强、专业知识欠缺,高标准的资产要求,能有效防止这部分人群面临过高风险,有其合理性。除此之外,资产要求还有利于优化投资者结构,依靠优秀投资人的管理经验、社会资源帮助企业安全度过初创期。

2.不利影响

首先,实施投资者资产要求限制了股权众筹的融资能力。同为高风险投资,风险投资基金由专业人员操作,实际承担的风险更低,投资者投入资金后也无需消耗额外资源参与公司管理,对于高收入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吸引力显然更强。2014年,中国VC/PE行业活跃机构超8,000家、管理资产超过4.00万亿人民币,如此巨额的融资量是股权众筹望尘莫及的,这反映了股权众筹与风险投资基金相比吸收机构资金的弱势地位。众筹,强调向大众筹资的概念,核心是依靠大量投资者的小额资金积累实现最终的融资目标。对投资者的资产要求削弱甚至消除了众筹的核心优势,进而严重制约了股权众筹的实际融资能力。在高准入门槛下,股权众筹只能在风投机构的夹缝中生存,无法充分利用小额社会闲散资金。

其次,严格的投资人资产要求,还降低了初创期企业获得投资的机会。有限的合格投资人,难以保持对全部众筹项目的有效关注。同时,即使是经验丰富的风险投资家,也难免误判某些初创企业的潜力。大量普通投资者的参与,可以弥补专业投资者的盲点和疏漏,给予创新企业更为全面、客观的评判,增加优质企业生存、发展的机会。

综上,尽管短期内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从长远看,过高的投资者资产要求,对股权众筹行业和初创期企业消极影响较大,降低或取消投资者资产要求,值得考虑和研究。

四、 关于取消投资者资产要求的思考

如何调整投资者准入门槛,如何设计配套的措施,笔者谈一些看法。

1.以投资额作为限制条件

提出投资者资产要求的重要动机是避免普通投资者承担过高的风险。投资者只会因为已投资的资金承担风险,投资者的风险暴露水平与总资产水平无关。控制普通投资者的投资风险,限制投资额比完全禁止进入更为科学有效。

在投资额限制方面,美国的JOBS法案可供借鉴。JOBS法案也是对股权众筹进行监管的规范性文件,其中规定,年收入10万美元以下的个人,在所有股权众筹平台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年收入的百分之五。这项规定既保证了普通人的投资权利,也避免了投资失败对一般收入人群造成过高损失的可能。

2.实行主投人制度

如果以投资额为限制标准,放宽投资者准入要求,还应该设计一些配套措施。限制投资数额只是控制最大损失可能,不能实际降低投资风险。同时,普通投资者无法对初创企业进行有效的指导和帮助,高收入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为此,可以推行主投人制度。

主投人制度在天使汇等平台中已有应用,规定必须有占投资额多数的投资人担当主投人。主投人负有指导、帮助获投企业的责任,项目成功后也相应获取最多的收益。这一制度避免了投资人在投资额均等的情况下搭便车、不作为的情形。在普通投资者进入之后,这项制度可进一步发挥其作用。众筹项目必须有主投人领投,普通投资者才能参与投资。对普通投资者来说,主投人的丰富经验有助于项目辨识和评估,能降低投资风险。对主投人来说,普通投资者资金的进入减轻了单独投资项目的资金压力,在自有资金一定的情况下,能同时投资更多的项目,分散投资风险,增加获利可能。

3.严格实施风险提示

规定普通投资者的投资限额并不意味着投资者对投资风险的完全知悉。如果允许一般投资者进入股权众筹,他们有限的投资经验与知识将对有效认知众筹投资风险产生障碍。要避免盲目投资、确保众筹行业稳定性,风险提示、风险教育必不可少。(作者单位:苏州大学东吴商学院)

参考文献:

[1] 刘曼红. 风险投资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第7篇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控制

一、私募股权基金概述

私募股权基金是以非上市企业股权作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各种创业投资风险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因其方便灵活、投资领域独特的优势,将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有机地与多层次资本市场连接起来,相互促进,极大地提高了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能力和风险分散能力,而且为其产业创新和转型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私募股权基金在投资过程中追逐高利润,也会面临着高风险,在一定程度上也会推动经济过热。对私募的风险控制也是非常重要的。

二、私募股权基金存在的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就是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所持股份获利。而在投资企业的经营过程中,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可能遇到各种各样的风险。这些风险主要包括:

1.价值评估带来的风险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过程中,对被投资项目进行的价值评估决定了投资方在被投资企业中最终的股权比重,而过高的评估价值将导致投资决策的失误。由于私募股权投资的流动性差、未来现金流入和流出不规则、投资成本高以及未来市场、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可能存在很大的风险,使得投资的价值评估风险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之一。

2.市场面临的风险

通常情况下,市场风险是导致新技术、新产品商业化失败的核心风险,投资基金应当全面的考虑所司的产品以及市场,而产品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新产品的市场需求。一般情况下,如果产品的设计能力超过了市场的实际需求,必然会增加投资风险。第二,市场接受的时间长短。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生活的改善以及知识水平的提高,使新产品被市场接受的周期愈来愈短。如果产品时滞比较长,那么将会影响企业资金的正常周转,降低资金的使用效率。第三,市场的接受程度大小。私募投资股权基金应当充分考虑到所司其新产品推出后,面对消费水平、消费者认知和接受程度等诸多问题。

3.技术和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的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如果看重的是被投资企业的核心技术,若其对核心技术的所有权上存在质疑,会影响风险资本的进入,有可能还会承担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对于这一风险,企业一定要进行专业性的评估,确认核心技术的权利归属。

4.面临经济政策风险

在股权私募投资过程中应当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风险进行充分分析,而且还需要考虑一定的配套条件作为风险企业的运作环境。如果国家经济体制、法律、政策的不变动,将可能给风险投资主体造成损失。在我国主要表现为政策与法规风险。企业将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过程,涉及到国家政策、市场体制、环境保护等方方面面的问题。如果企业对风险投资有关的经济政策导向不明确,缺乏必要的法规或者法规不健全或者法规缺乏可操作性,将可能给私募股权投资造成损失。

5.管理风险

任何一个企业想要获得成功与其管理无不存在密切的联系,如果私募投资公司员工无凝聚力,管理松散,必然使管理风险增大。风险投资的管理风险主要包括:第一,风险意识。管理者应该有强烈的风险意识,如果盲目投资,风险必将由此而生,如果忽视管理创新、制度创新,同样会增加其投资风险。第二,团队管理风险。风险企业的成功运作需要优秀的管理团队,人才是风投企业最宝贵的资源,其数量、质量以及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企业的成功与否。

6.退出过程中的风险

风险资本需要具备一定的流动性、周转率,这样才能不断地获取项目在高成长阶段的高利润。而我国境内证券市场上市标准严格,退出也有一定限制。如果退出机制不完善,退出渠道不顺畅,风险资本就有可能造成损失甚至“套住”。

三、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控制方法

风险投资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应该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方法,以减少可能带来的损失。风险控制方法有很多,具体如下:

1.考察团队

投资者在投资时考虑的首要因素是团队素质。如果没有好的团队,再好的项目也可能会失败。相反,有了好的创业团队,即使项目并非一流,也可能会发掘出其中的亮点,并最终使投资获得成功。

2.项目甄别

好的项目成功率一般比较大,而项目的成功又直接决定了风险投资的收益,因此对风险项目的甄别十分重要。投资项目往往要经过仔细的技术分析,有时候甚至请专家进行论证市场分析、竞争分析、商业模式设计等。另外风险投资基金对他们的投资项目往往也有很多具体的要求,比如要求有一定的技术垄断、市场潜力等等。

3.合同约束机制

在投资过程中必然会事前约定各方的责任和义务,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风险规避措施。为保障投资方利益,股权投资基金会在合同中制定各种条款来约束企业,同时也是在激励企业。一般情况下,私募股权投资在合同中会约定股份调整条款来控制风险,主要是通过优先股和普通股转换比例的调整,来相应改变投资方和企业之间的股权比例,从而激励企业管理者勤勉尽责,追求企业的成长,同时控制投资风险。

4.组合投资、分类管理

由于风险投资中每一个项目都存在着风险,因此风险投资家在任何一个项目上投资不应过大,并且每个项目投入的资金比例会根据资金总额的变化而变化。在同时投资多个项目,只要能够保证一定的成功率,投资的平均收益就相当可观。在投资过程中,风险投资应当对投资的项目按照行业等方式分类,分成不同组来管理,并采取不同的措施,实施最优的投资策略。分类管理在一定程度上还有利于投资者更加宏观的看待整体风险,有利于更好的投资。

5.分段投入、联合投资

对于被投资企业不同的发展阶段,风险也不相同,所以对一个项目往往不能一次性地注入过多资金。风险投资基金对项目应分阶段投入,第一阶段投入成功后,再考虑进行第二阶段投入;如果不成功的则及时退出,避免更大损失。而且对需要资金量比较大的风险投资项目,往往由几家风险投资基金合作,按照一定的比例出资;同时也可根据不同基金自身的特点由不同的基金进行,这样也能发挥合作基金各自的优势,分散投资风险。

6.直接参与

风险投资基金经理人一般都具有比较丰富的管理、财务等方面的经验。因此很多情况下,风险投资经理人可以通过参加创业企业董事会的方式直接参与经营。这样既能辅助创业企业渡过初创阶段,也能充分发挥其的特长。一般情况下,风险投资经理人参与自己擅长的管理、财务、市场等方面的工作,技术等方面的工作仍由创业团队自己负责,这样能够保持创业企业的独立性和灵活性。

第8篇

普华永道中国私募股权基金服务组北方区主管合伙人卓志成先生表示:“2013年,在中国私募基金市场谋求新发展过程中,行业环境逐步回暖,监管层面已出现里程碑式进展,募投管退环节也涌现诸多新气象,行业发展趋于理性化,2014年IPO重启也有望为募资带来新的惊喜。”

行业环境回暖

2012年至2013年,虽然全球经济危机后市场回暖,但在中国,受IPO退出受限影响,资金募集也相应收紧。专注于中国市场的私募基金资金募集占全球募资比例从2012年开始逐步减少,至2013年仅为7%。在2003-2013年间专注投资中国的基金共计募集资金3,120亿美元,在所有亚洲私募基金中依然占主导地位。

鉴于中国人民币私募基金的行业整合仍在继续,人民币基金的募集金额已是第二年持续下跌,同期美元基金募集则保持较为平稳健康的趋势。普华永道中国私募股权基金业务组基金审计合伙人倪清先生表示:“尽管人民币基金募资连续受挫,但其募资数量占比却不断扩大。2013年,人民币基金数量占77%,比2012年增加12%。”

随着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13年6月开始实施,相关立法和监管机构也正在积极讨论未来如何进一步规范和支持VC/PE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为了吸引人民币基金的注册并相应带动地方经济,各地政府相继推出了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相当一部分人民币基金开始关注深圳前海、珠海横琴等新区,甚至新疆和这样的内陆地区。

国务院专门赋予前海在审批、税收、管理制度、立法等发面的特殊政策措施,目的是要在前海营造最宽松、最优惠、最国际化的发展环境和法制环境。

前海金融改革创新中有三条与股权投资行业密切相关:探索拓宽境外人民币资金回流渠道,构建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实验区;支持设立前海股权投资母基金;支持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在前海创新发展,积极探索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在资本金结汇、投资、基金管理等方面的新模式。

媒体、科技和医疗行业投资将持续火热

近年来,私募基金投资重点行业与往年基本一致,基本覆盖了工业、消费产品及服务、媒体和娱乐、高科技、医疗以及房地产等。从投资类别看,私募基金成长型投资交易呈现出下降趋势,而上市公司私募基金投资交易较2012年翻了近一番,从68宗上升至2013年的132宗,收购型投资交易也较2012年增长了61%,说明投资重点正从成长型交易逐步转向上市后私募投资和收购型投资。但从投资金额看,成长型投资交易和上市后私募投资占投资总额的89%,具有绝对优势。

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前景乐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