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7 16: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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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务会计 纳税筹划 涉税事项
我国加入“WTO”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各行各业也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我国的税收法制也在改革的大潮中不断地修订、改进、补充和完善,逐步步入法制化轨道,企业面对愈来愈复杂的现代税收的法律法规和征管法,对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使得财务会计的工作领域随之扩大,这便出现了介于税收学和会计学之间的一门新型的边缘的学科——税务会计,在企业也必将出现一个新型的岗位——税务会计师,他们将在中国经济的大舞台崭露头角,充分发挥现代企业会计的多重职能和功能,必将成为二十一世纪我国税收保驾护航的好舵手,在企业将成为管理涉税事务的直接代表和责任人,因此,税务会计师的出现和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在我国制约税务会计快速发展的因素
(一)目前在我国人们对税务会计的认知基本上是一个盲区
税务会计在我国是一门新型的边缘学科,极少数的一些会计人员参加了由中国总会计协会负责认证的国家高级财税管理人才重点知识培训项目,但由于它是一门新型的学科,在我国许多领域得不到认同,重视就更谈不上了。现在许多中小型企业认为,他们企业现在没有专职的税务会计师,每月的税款照样能够按时申报,也照样不影响企业的运转,所以人们主观的认为企业只要有财务会计就行,能做凭证、能记账、能核算、能做会计报表就行了,税务会计有没有都无所谓,税务会计师岗不设也罢。
(二)税务会计师的素质也制约其发展
2010年税务会计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已在我国悄然兴起,尽管在短短的两年时间,就有7万多人参加了其专业的知识培训,并拿上了税务会计师资格证书,是税务会计的先行者,作为先知先觉的他们,是值得表扬和肯定的,他们势必是敢于吃螃蟹的第一人,可在高兴的同时,我们静下心来思考一下,这7万多人当中,有一部分人在实际工作中并不从事会计行业,有一部分人虽然从事会计行业但却不涉及税收,剩下的人即从事会计行业又涉及税务业务的就少之又少,在剩下的这些人当中,虽然在企业是办税员,负责企业所有纳税事项的处理,可大多数都没有经过专业的系统的业务知识培训,都是在实际工作中接触一点学一点,属于无师自通,摸着石头过河。经过这次税务会计师的培训,对税收的法律法规及税法有了比较系统的了解和掌握,但在实际工作中遇到问题不能做到灵活运用,甚至感到力不从心。
二、促进税务会计师发展的措施
目前税务会计师在我国是一门新型的学科,要想被人们所接受,就有必要对各行各业的财务人员进行税务会计师的知识培训,让他们了解什么是税务会计师,税务会计师与财务会计的区别,虽然税务会计来源于财务会计,以财务会计为基础,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有着本质的区别:概念不同。迄今为止,人们对它众说不一,但笔者还是认为中国总会计协会“税务会计师”的税务会计实务教材中的概念最为精准确切,税务会计是以所涉税境内的现行税收法规为准绳,运用会计学的理论、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涉税事项进行计算、调整、退补税等,即对企业涉税会计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申报,以实现企业最大税收利益的一门专业会计。而财务会计是指通过对企业已经完成的资金运动全面系统的核算与监督,以为外部与企业有经济利害关系的投资人、债权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盈利能力等经济信息为主要目标而进行的经济管理活动。对象不同。税务会计的对象是独立于会计系统之外的客体,在企业因纳税人纳税而引起的税款的形成、计算、缴纳、补退、罚款等经济活动就是税务会计对象。而企业财务会计是企业发生的以货币计量的全部经济事项。其财务报表反映的是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完成情况及现金流量的使用情况。财务报表报送的对象是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部门及其他会计信息的使用者。目标不同。税务会计的目标是向税务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助于其进行税务决策的会计信息。税务会计信息的使用者首先是各级税务机关,可以凭以进行税款征收、监督、检查,并作为税收立法的主要依据;其次是企业的经营者、投资人、债权人等,可以从中了解企业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和税收负担,并为其进行经营决策、投融资决策等提供涉税因素的会计信息,最大限度的争取企业的税收利益;再次是社会公众,通过企业提供的税务会计报告,了解企业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对社会的贡献额、诚信度和社会责任感等。对纳税主体来说,税务会计更看重的是其自身的税收利益。而财务会计的目标是财务会计基本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务会计理论体系的基础,即期望会计达到的目的或境界,整个财务会计理论体系和会计实部是建立在财务会计目标的基础之上。会计目标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又是一个实践问题。会计目标虽然是人们主观认识的结果,但它并不是一个纯主观的范畴,会受到特定历史条件下客观存在的经济、法律、政治和社会环境的影响并随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具有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性质。处理依据不同。税务会计要遵随税务会计的一般原则,也要遵守与税收法规不矛盾的财务会计的一般原则,而财务会计只遵随财务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各项经济业务。
二十一世纪我国已步入法制化轨道,对企业从事涉税的专职或兼职办税员,都应经常进行税法知识的培训,让他们不仅了解税务的法律法规,而且还能及时掌握新出台的税收政策,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让他们不仅能为企业进行日常的纳税申报,更重要的是为企业做好纳税筹划,做到相对节税。相对节税是指让企业在一定的时期内的纳税总额并没有减少,但因各个纳税期纳税额的变化而增加了收益,从而相当于冲减了税款,使纳税总额相对减少,或者是由于考虑了货币的时间价值因素,推迟税款的缴纳,时间上相当于获得一笔无息贷款,从而使纳税总额相对减少,或者说是使纳税款的价值减少;其次是为企业规避涉税业务的风险,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让企业的领导能充分认识到设置税务会计师岗位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最后要强调的一点,已考取税务会计师的财务人员,尤其是涉税人员,一定要不断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除了经常参加税务局和社会机构的税务知识培训外,自己每天上网及时了解国家当天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国税发、国税函、财税等有关的税收文件,要知道一个好的税务师不仅具有过硬的会计专业技能,而且还熟通税法的法律法规政策,而政策是企业纳税筹划的根本保证和前提,只有掌握好国家的税收政策、法律法规,才能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强化企业依法纳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避企业税务风险,提高企业税务管理水平,增强企业涉税处理和应变能力将会起到重要作用,才能为企业降低成本,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升企业竞争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才能促进国家税收环境健康发展,合理合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才能为国家的税收保驾护航。
三、税务会计师的重要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的税制改革也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绩,并步入法制化轨道,所得税已涉及企业经营、投资、筹资等环节,还涉及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等会计核算的全过程,这就对企业财务会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单纯的记账、算账、报账已不能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还要熟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税法,迫使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独立出来,以财务会计为基础,以国家现行税收法令为准绳,并且在税法发范围内选择会计政策,当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发生矛盾时,税务会计以税法为准绳,进行纳税调整。税务会计师恰好具备了这样的条件,既精通会计业务知识,又熟悉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法,又具有经验和能力的现代化专业人才,必将成为企业涉税业务的直接代表和责任人,其职能和作用不言而语,企业设立税务会计师岗也是大势所趋。税务会计师可以根据税收规定和生产经营情况及时计算、申报纳税,及时、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有助于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上缴。与此同时,税务会计师能对企业税务资金的运动情况进行潜心研究,为企业做好合理的税收筹划,选择合适的经营方式避免企业多缴税,也有效避免企业因税法的缺失,无意中造成偷逃税款,给企业、法人及自己都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和损失,同时有效降低成本,以获取税后的最大利润。
参考文献:
(一)资产损失的界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损失、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二)资产损失的范围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根据资产性质将资产损失分为以下三类:(1)货币性资产损失。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资产损失;(2)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等;(3)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该办法第五条将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分为两大类: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同时,对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的范围采取了“正列举”方式,其范围包括以下六个方面:(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资产损失。上述6个方面的资产损失企业可自行计算扣除,除上述范围以外的资产损失,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
二、资产损失的会计税务处理
(一)现金、存款损失的处理发现现金损失时,按损失金额借记“待处理资产损溢”,贷记“现金、银行存款”。查明原因后,应分隋况处理:属于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属于无法查明的其他原因,根据管理权限批准后记入“管理费用”科目。
(二)存货损失的处理由于存货种类繁多、收发频繁,在日常的收发过程中可能发生计量错误、计算错误、自然损耗,还可能发生损坏变质以及贪污盗窃等情况,造成账实不符,形成存货的损失。企业发生存货损失及毁损时间,在报经批准前应借记“待处理资产损溢”科目,贷记有关存货科目:在报经批准后应做如下会计处理:对于入库的残料价值,记入“原材料”等科目;对于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支付的赔款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剩余净损失,属于一般经营损失的部分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属于非常损失的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三)固定资产损失的处理企业发生固定资产损失时,按损失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借记“待处理资产损溢”,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已提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报经批准转销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待处理资产损溢”科目。
(四)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的处理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去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按确认的损失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应收、预付账款”科目。
(五)贷款娄债权的处理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类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4)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5)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6)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与借款人和担保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借款人和担保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7)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8)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1至7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9)银行卡持卡人和担保人由于上述1至7项原因,未能还清透支款项,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10)助学贷款逾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11)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类债权。(1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股权损失的处理主要包括股权处理损失和股权持有损失的处理。
一是股权处置损失的处理。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去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对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由于《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已明确规定,股权投资损失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也作出规定。企业发生的损失,减去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按确认的损失额借记“投资收益”,贷记“长期投资”等。
二是股权持有损失的处理。对于股权持有损失,只要不符合财税[2009]57号文件及《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规定的股权
持有期间所确认的损失,一般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的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符合下列五类情形之一的,减去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按确认的损失额借记“投资收益”,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资产损失审批时间及确认证据
(一)资产损失审批时间新办法将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由原来的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延期至年度终了后的第45日,这减少了纳税人因时间因素无法及时申报资产损失而丧失税前扣除机会的可能性。《管理办法》特别提示,企业发生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
(二)资产损失确认证据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在发展中面临着不少的挑战,会计制度和税法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发生了很大变革。理应做出适当的调整,使二者相互协调,为企业更好地发展提供保障。
关键词 :企业会计制度;税法差异;税务风险
一、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性
(一)原则上的差异
企业会计与税法在原则上的差异分为四种,分别是:权利与责任发生制的差异;重要性原则上的差异;谨慎性上的差异和轻视形式的差异。其中,权利与责任发生制的差异性主要表现在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的时候,要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尽管如此,会计估算时仍然会由于权责制的大量会计估计,造成税法上的不承认现象;在重要性原则上,会计是根据经济业务所得利益来制定相应的会计程序,由于税法并不承认这一原则,使得二者在此差异性颇大;谨慎性上的原则,会计制度在面临企业的诸多不确定因素时,给予适当的预计和估算,对一些风险可以进行风险准备,但税法并不支持这一行为;轻视性原则,它的主要表现在重视实质而忽略形式,在企业的融资上,会计制度主要是交易与业务的实质进行,前提是有法律制度作为依靠,税法对其的否定主要是将其制度的形式分开对待,分别缴纳各项税用。
(二)项目规定差异
项目规定差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收入差异,由于会计与税法在原则上的差异,使得二者在收入和成本的项目上产生差别。会计制度在企业的规划中规定,收入指的是企业在生产商品、销售商品和对资产使用权的让渡上所获得的经济总收入,除去企业商品在生产时所消耗的劳务费用、商品在销售时所付出的流程费用。税法对于企业的收入情况则是区别对待,基于税法政策的不同,对企业不同的应税收入进行简单的划分,所产生的应缴税收超出了会计制度估算。其二是成本费用上的差异,企业成本上的费用主要是指企业在生产与销售产品时,扣除生产的费用,最后所得的经济利润。而税法中所明确的成本主要指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所申报的产品销售和生产商品,以及资产转让的成本等,这超出了与企业预算的成本。
二、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协调
(一)严格执行会计制度的规章程序
在会计制度的估算中,由于估算过多或者其他的风险因素,导致会计要素背离了实际的预算,在这一过程中,如果擅自调整会计的估算,会对企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企业对于税收的缴纳原因也不甚了解。所以严格执行会计制度的规章程序,在税收预算发生变化时,能够针对估算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最终企业可以通过会计的要素对此有章可循。年终纳税调整是解决会计制度在进行估算时,税法与其产生差异进而缩小差异的有效方法,但前提是严格遵守了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处理方法的选择
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协调,关键要注意两点。一是严格按照规定中的依据进行操作。会计与税法之间存在的差异性是企业生产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采取适当的措施减少差异,使二者相互协调是企业更好发展的重要保障。二是备选方案的合理摊销。企业开办费的摊销是有期限的。企业可以进行一次性摊销,也可以与税法进行协调,增加备选方案,与税法规定相一致,小型的企业可以以企业自身发展的情况对此做出选择。
三、企业税务风险防范措施
(一)依法纳税理念的树立
众所周知,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国家依照法律和规定,依法进行收税,税收是国家满足社会生存与发展的需要,这是任何社会形态都无法避免的问题。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就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相关的税务,依法纳税观念的树立,能从根本上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首先,企业要进行相关的统筹,会计制度在这过程中起到辅作用,帮助企业理清纳税的内容;其次在规划上,企业要联合各部门进行明确的规划,使纳税的过程规范化,减少纳税预算失误;最后,在纳税的管理上,要严格进行,相关人员明确自身职责,对税收的统筹进行规范化的操作,使企业的税收得到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审核,减少税务风险。
(二)调整纳税和核算规范
调整好纳税是企业进行依法纳税的首要前提,核算不规范的现象使得企业要面临税务上的风险,纳税调整是以税收法规为前提,对企业的利润所的所进行的调整,当会计制度于税法不协调或者不一致的时候,理应以会计制度为前提,进行相关的核算,在缴纳税务的时候再进行调整。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差异性在不断增加时,企业应在申请纳税报表时,进行严格的纳税调整,假如企业在进行纳税的申报时,忽视了纳税的调整,导致少缴纳税款的现象,税务机关将会对此进行相应的惩罚。
(三)完善内部控制,把握差异性
在内部控制上,企业要合理进行完善,一方面要提高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各部门相互联系且相互监督;另一方面要不断加强企业员工的风险意识。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要求企业在进行传统的财务监督体系的同时,引用科学先进的现代化管理知识,建立一个操作严谨、控制严密的企业内部财务信息组织系统,这样,能从根本上杜绝税务风险的隐患。
(四)加强企业部门、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的沟通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对科学技术和资金技术的投入,科学技术以其强大的影响力时时刻刻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在企业的发展中,无论是对内还是对外,沟通渠道至关重要。为了防范税务的风险,对内,企业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尤其是会计部门,在财务上出现账单不清或者财务不明的情况,要联合对账,检查财务的去向,在申请税收报表前及时解决相关的问题,避免企业因此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及时了解有关税务的最新情况。及时了解税务机关的最新最全面的税收法规,有利于企业据此合理调整应缴纳的税收,加强企业与税收机关之间的联系,争取准确得理解税收的具体内容和规范,尽可能的与税收机关的制度相一致。尤其是企业在重大事项的投资和决策上,对于不能够完全理解的税务问题及时向税务机关咨询了解,采纳税务机关给出的合理建议,最后确保企业能够诚信并依法进行税务的缴纳,维护企业自身合法的权益,有效防范税务风险,使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结束语
企业若想得到更好的发展,在面对体制化的改革和挑战机遇时,应牢牢抓住,创新企业的发展模式,依据企业自身的发展状况,做出一系列合理的举措改善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差异性,使其二者协调发展,为企业的发展提供重要保障和争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摘 要 在整个经济体系中,会计核算与税收征管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它们遵循的准则不同,有着不同的服务目的,二者的性质也截然不同,因而它们在同一种项目的处理方式上也千差万别。会计核算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地反应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为公司的管理者、投资者和国家提供参考资料;而税收征管则是国家强制要求的,具有无偿性,按照各种税法的规定来处理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利益关系。企业在资产损失的会计与税法处理上也会依据不同的确认和计量原则来采取不同的方式,最终将导致不同的处理效果。
关键词 资产损失 会计核算 税法
在企业的财务管理中,依据企业的发展状况和经营目标来采用会计和税法这两种不同的方式对资产损失进行界定和计量,然后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争取减少企业的开支,将企业的损失降到最低点,为企业谋取更多的利益,最大限度的发挥财务管理的作用。
一、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对资产损失范围的不同界定
在会计准则中对资产损失的定义主要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并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损失。例如,现金损失、贷款损失、坏账损失、存货和固定资产的损失、损毁和报废、股权投资损失、被盗损失,还包括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损失。税收制度里对资产损失的界定要更为复杂,从性质和管理方式上做出不同的定义。在《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里,依据资产的性质将资产损失分为:货币性资产损失(现金、存款、应收和预付款项等),非货币资产损失(固定资产、存货、在建工程等),股权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损失;按照我国的税务管理方式将资产损失分为必须经过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和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两大类。此外,还对企业在自行计算扣除时适用的范围进行了规定:存货的正常损耗,因转让、销售、变卖固定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正常的报废清理等。由此可见,税法对存货损失的规定范围要比会计准则更广泛,会计准则里主要包括存货盘亏和毁损造成的损失,而税法规定里还包括了资产变质、被盗、淘汰以及报废等情况。税法对存货损失的规定更加符合企业的实际,有利于企业更大限度地降低存货损失,也便于会计人员在实际操作中。
二、资产损失会计和税收处理的不同
首先,会计准则和税收法律对资产损失追溯期限的确认不同。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不论何时发现以前年度应该被计入却没有被计入的资产损失都可以予以确认。最新的会计准则条款规定,在确定前期数据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可以追溯到最早的期间来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并将财务报表中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然而,在税法里,依据下位服从上位的原则,在追补和确认资产损失时最多不能超过三年,不能够无限期追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清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不同的追溯期限决定了对于以前年度的资产损失的追回和补救的程度也是不同的,导致损失的大小也不一样。
其次,会计和税收在资产损失的处理程序上也不同。在会计处理中,当发现了存在以前年度应记账却未记的资产损失,应遵循企业内部控制的程序,在办完相关手续后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税收坚持“程序法从新”的原则,按照最新的税法规定程序进行。例如,对资产损失里“所属年度”的认定。在会计处理上,认为某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应该为资产丧失了其创造经济利益能力的年度。虽然会计制度里有规定对企业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应及时,不得虚计资产,但是这一规定的实践性不强。在会计实务中,对资产损失的确认往往是立足于某一个时点上,依据与各资产形态相关的法律和准则,会计从业人员对客观经济事实作出职业判断。相比而言,在进行税收处理时,为了维护我国税基的长期稳定性,税法对资产损失的审批和确认有着严格、具体的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必须依法执行。使得税收在资产损失的处理程序上比会计更加客观和规范。
最后,具体的资产损失项目下会计和税收的不同处理方式。对固定资产和存货的处理:企业在采取会计处理时,固定资产的损失主要是通过“营业外支出”来集中核算的,而会计科目里的“营业外支出”的核算金额并不一定等于财税里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允许扣除的金额。此外,税法对于纳税人出售自己所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要求一般纳税人对于未抵扣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4%减半征收,小规模纳税人按2%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资产汇兑损失的处理:由于汇率水平处在不断的变化中,企业在不同的交易日进行结算时将受到汇率变动的影响。外币金额依据不同的汇率折算成记账本位币,由此产生的差额在会计上将作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在税务处理中,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应遵循历史成本的原则,其中公允价值变动所带来的损益不算入应税所得或者损失。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里对于企业的外币货币性资产项目因汇率变动而导致的汇率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相当于公允价值的变动,因此不得作为应税损失或所得。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人民出版社.2006:32-59.
[2]李凤英.新税法与新准则在固定资产处理上的差异.会计之友.2008(34).
关键词:暂时性差异;时间性差异;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利润表债务法
一、两者核算针对的差异的不同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针对的差异称为暂时性差异,而利润表债务法核算针对的差异称为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异是指税法与会计在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反映的是某个会计期间内产生的此类差异,这种分析方法只能分辨出时间性差异?而对于其他暂时性差异则会将其误认为永久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差额?揭示的是某个时点上存在的此类差异。这种分析方法可以分辨出包括时间性差异和其他暂时性差异在内的所有暂时性差异。
二、核算的范围不同
收益表债务法以时间性差异为依据,而资产负债表法是从暂时性差异出发,时间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核算的范围是不同的。所有的时间性差异都是暂时性差异,而暂时性差异除了包括时间性差异,还包括非时间性差异。主要包括:
第一,子公司、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没有向母公司分配全部利润;
第二,重估资产而在计税时不予调整;
第三,购买法企业合并的购买成本,根据所取得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分配计入这些可辨认资产和负债,而在计税时不作相应调整;
第四,作为报告企业整体组成部分的国外经营主体的非货币性资产和负债以历史汇率折算;
第五,资产和负债初始确认的账面金额不同于其初始计税基础。
导致二者范围不同的原因在于以上这些项都是对资产或负债进行直接调整而导致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金额与其税基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对于这部分差异的税收结果,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其产生的当期就予以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并在以后各期转回。
三、递延含义不同
收益表债务法以时间性差异为依据,将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看作是对本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使用“递延税款”概念,其借方余额和贷方余额分别代表预付税款和应付税款,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一个独立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从暂时性差异的本质出发,分析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原因以及对期末资产负债的影响。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采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概念,大大拓展了“递延税款”的含义,更具有现实意义,是资产负债表中一项资产或负债的确认,及该企业预期收回或清偿资产或负债的账面金额,如果能使未来税款支付额大于或小于这种收回或清偿从会计角度应纳税金额,则要求企业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产生的原因在于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该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不一致。在资产负债表中,所得税资产和所得税负债应当与其他资产和负债分别列报,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与当期所得税资产和当期所得税负债区别开来。
四、核算的程序和方法不同
收益表债务法下,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当期所得税费用=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递延税款。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暂时性差异所反映的是累计的差额,而非当期的差额,首先根据暂时性差异计算出期初和期末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然后倒挤出本期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其计算公式为:当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由于收益表债务法已被大家所熟悉,这里重点介绍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会计处理。
暂时性差异会计处理的步骤为:
步骤一,根据税法规定以税前会计利润为基础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入“应交税金-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步骤二,根据资产和负债计税基数与账面价值的不同,来确定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减暂时性差异。
步骤三,根据应纳税或可抵减暂时性差异来计算确定并计入“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关键词:税务会计;概念框架
一、税务会计概述
税务会计是从财务会计中产生和发展出来的一大会计分支。国际上税务会计产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而其真正的成为一门科学是在1980年左右。在西方,1799年英国率先颁布了所得税法,所得税的建立为西方国家建立所得税会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944年美国出台了“所得税会计”,标志着现代税务会计的初步形成。
我国税务会计发展较为滞后。建国初期,我国的税务会计是与财务会计一体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这种一体化的会计体系的弊端越来越凸显,会计准则与税法在资产、收入、费用、成本计量确认上的不一致促使我国税务会计的产生,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上的差异性是税务会计产生的直接原因。
关于税务会计的定义,各位学者、专家的定义各不相同。大部分人的观点是用专门的会计理论和方法来处理税法与会计之间差异的会计分支,有的学者认为税务会计就是所得税会计,有的学者认为税务会计范围较广,包括所得税会计,还包括流转税会计及税收核算的相关内容。
本文认为,税务会计是以货币计量为前提,以税收主体为主体,以国家税法为核算依据,反映纳税人税款缴纳情况的专业会计,其核心是对税务活动的核算与监督。目的在于及时准确地核算税款,及时为税务部门报送相关税收信息。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本文通过对税务会计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试图查找出我国税务会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对问题的分析,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趋同的税务会计概念框架。
在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趋同的背景下,探索我国税务会计的发展模式和概念框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一是通过税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建立规范税务会计核算范围,规范核算行为。二是通过确认、计量、报告完善税务会计体系。三是进一步提高税务会计信息质量,保证税务会计信息的准确、及时和可靠。四是规范纳税行为,为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提供便利。五是通过税务会计体系完善会计核算体系,加强会计监督。
三、我国税务会计发展现状
我国税务会计虽起步较晚,但是发展较为迅速。我国税务会计改革的方向是国际化。我国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开始分离是在1994年,此次改革体现了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所得税税法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财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时,纳税人应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通过纳税调整达到税法的要求,即会计利润要经过纳税调整成为应纳税所得额,避免税法依附于会计核算的弊端,实现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实质上的分离。
2006年我国颁布了新的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规定在会计利润上要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2006年新的会计准则充分体现了税务会计的国际趋同性,进一步加速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在全国实施,对企业税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近些年,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分离的问题一直是我国学者研究的重点,核心问题是税务会计如何与财务会计相分离,分离后是自成一体还是依附于财务会计。
总之,经过近20年的发展和不断改革,我国税务会计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发展阶段,逐步被专家、教授、学者接纳和重视。
四、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关系研究
税务与会计一直关系密切。广义的会计包括税务的核算、结算。正是由于两者关系的紧密,税务会计作为一边缘学科由此诞生。税务会计是以税法为依据、以会计准则为核心,对相关税务活动进行确认、计量和监督报告的专业会计。财务会计是在会计原则和准则的指导下,对于企业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和记录的一种方式,主要目标是满足企业和各利益相关者的需要。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分离后,并不是独立存在的,还是依附财务会计而存在,与财务会计密切相关,并且借鉴财务会计的核算方法与技术,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税务会计是以财务会计核算信息为核心的。如果财务会计核算的信息不准确,税务会计信息质量将无从谈起,财务会计是税务会计的“素材”和“资料库”。二是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一致性表现在财务报表上,通过财务报表内部和外部关系充分反映其关系,一般主要是通过递延资产和负债来实现。三是税务会计也离不开财务会计,税务会计核算有问题,税务机关会通过财务会计信息来确认核实。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虽然关系紧密,但是两者也存在本质的不同,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两者的目的不同。财务会计是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变动信息,为信息使用者提供准确有用的信息,主要是为投资者和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反映企业管理者的受托责任。税务会计主要是核算纳税人的税收情况,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二是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假设前提不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在会计主体、会计分期、货币计量和持续经营等基本假设上也不一致。三是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核算原则不同。财务会计应用的是权责发生制,然而在税务会计上存在两种核算原则,既存在收付实现制,也存在权责发生制。四是会计核算不同。两者在内部期权的核算、职工辞退和提前退休方面、金融资产利息的分摊和计量、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等具有一定的差异性。
五、我国税务会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收制度远远落后于会计制度的更新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税收改革与财务会计改革基本同步,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深入,税务制度的发展逐渐滞后于会计制度的发展,主要体现在2006年新会计制度的颁布,其标志着财务会计已经与国际趋同并形成了相对独立和完整的体系。税务会计滞后表现在对于一项新的经济业务,会计已经出台相关政策或进行会计差异的变更,但是税收制度却未做出任何的调整,从而容易产生税收差异。
(二)纳税调整科目复杂,核算难度增大
在所得税的纳税调整中,要根据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对存在差异的收入、成本、费用、支出、收益进行纳税调整,其中涉及关联方的交易、会计的追溯调整、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和会计差错更正。所以,纳税调整复杂繁琐,极易导致税款核算的差异,增加了征纳双方的税收成本,违背了纳税调整的初衷。
(三)税务会计独立性较差
目前,税务会计发展较为缓慢,主要还是依附于财务会计。由于征纳双方认识上的问题,企业缺乏专业的税务会计人员,对于税法的相关规定不了解,在税款缴纳、税款申报、税收优惠申请方面还有很大差距。税务机关的税务会计专业能力也有待提高,在税款核算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会计和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导致了税务会计的独立性较差。会计与税法的相关性也决定了税务会计不可能具有很高的独立性,当务之急就是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趋同的税务会计概念框架。
六、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税务会计概念框架
(一)建立和完善税务会计制度
税务会计概念框架的构建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一是对税法要及时修订,确定纳税人的范围,避免纳税人产生疑惑。二是构建和完善税务会计制度,让企业尽受到实际收益。三是及时制定税务会计准则,按照准则规范税务会计核算。四是加强税务数据分析,对于普遍反映的税率过高问题进行变动测试。
(二)加快税法立法体系建设
我国的税法立法层级较低,在执行过程中,对于一些税法解释经常产生一定的偏差,给纳税人带来一定困惑。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应加强立法建设,及时总结实践中出现的相关问题,进一步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培训,汇总相关意见建议。加快税收法律的立法,将税法上升到国家法律的层面,体现税法的权威性,同时也规范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加强宣传,构建税务会计新模式
做好政策宣传是税务会计概念框架有序构建的基础。一是要在主要网站和媒体上开设专栏,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将税务会计的相关内容及时公开。开设意见征求栏,对于相关意见要及时落实。增加税务服务热线服务人员,开设税务会计专业服务咨询区,保证纳税人及时了解税务会计的相关核算准则。
(四)强化税务会计信息质量
税务会计信息质量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可靠性。税务会计提供的信息必须符合税法的规定和财务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于一些可靠性不强的数据切记乱用。二是真实性。税收的征纳涉及国家财政收入,税务会计要确保数据的真实性。三是有可比性。对于税务会计,要针对税率的变化及时准确地反映历年税收情况的变动,使税务会计数据具有横向和纵向的可比性。四是实质重于形式。对于一些税务事项,要以经济实质判断经济类型,而不能以法律形式来判断税务事项。五是可理解性。税务会计信息是给纳税人和征税人看的,为他们提供有用的信息,所以税务会计信息一定要便于理解。
(五)加强税务会计信息披露
税务会计信息披露是整个税务会计的核心,要通过设置税务会计资产负债表、税收情况表等,将税务会计核算内容以报告的形式反映给报告使用者,报告以税务报表为核心,通过报表的形式将整个税务会计核算内容表现出来。
(六)建立税务会计结构体系
税务会计要以流转税会计和所得税会计为重点,以其他税种为辅助。通过建立税务会计结构,明确税务会计的核算范围、计量属性、确认原则和后续计量。税务会计概念框架或结构体系的建立有利于指导税务会计更好地发展,可以评估以前制定的税务会计准则是否符合现在的要求,可以指导税务会计准则的制定,对于现行准则未规定的事项也具有一定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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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税法立法背景、会计规范方法、经济体制、企业组织形式及社会文化等因素的不同,世界各国实行的税务会计模式也有所不同。
(一)美国为代表的财税分离税务会计模式
1.美国税务会计模式形成的环境。
美国证券市场发达,实行完全开放的市场经济体制,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可以较容易地募集所需资金,投资体制以股权分散的股份制企业为主,政府不直接干预经济,投资者将财务报表及企业未来的展望作为持股的重要参考,要求企业提供真实、公允的会计信息。个人主义倾向严重,风险意识较强,集权程度较低的社会文化在无形当中也对税务会计模式的形成产生了一定影响。
美国属于普通法系,会计核算规范管理形式属于民间型,会计核算规范准则由民间的职业会计师协会制定,以公认会计原则为核心,立法对会计规范无直接影响,会计准则只是提供原则性指导,会计制度具有弹性,会计人员可依据实际情况结合个人专业判断来选择最合适的方法,这一灵活性必然与税务会计受税法制约的原则相矛盾,也决定了会计法规制度和税法的不统一。
2.美国税务会计模式的特点。
在以上客观因素的影响和作用下,美国形成了财税分离税务会计模式。财务会计有充分的独立性,会计处理遵循会计准则,而会计准则几乎独立于税法之外,企业的纳税事项则通过税务会计另行处理。税务会计界在国家税务总署的支持下,已经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税务会计理论框架与财务会计理论框架相并立。税务会计完全脱离公认会计准则,从税基的确定到税款的缴纳都以税法为依据,无需通过对财务会计数据的调整来实现。
3.美国联邦税务会计理论框架的内容。
美国联邦税务会计理论框架的建立,开创了各国税务会计理论建设的先河,同时也为美国税务会计的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其内容概述如下:
(1)税务会计的目的。广义的税务会计目的在于确定一项经济业务是否构成与纳税有关的收入或费用。狭义的税务会计目的在于确定一项经济业务在什么时候应该确认为与纳税有关的收入或费用。
(2)税务会计假设或基本前提。美国联邦税务会计理论的假设或基本前提包括应纳税年度、货币时间价值和年度会计核算。
(3)税务会计方法。美国的《收入法案》对会计方法的采用做出了规范性要求,其基本原则是:第一,税务会计方法必须与日常簿记方法相一致;第二,必须清晰地反映纳税人的所得;第三,除非获得批准,纳税人必须一贯地采用某种方法,不得变更。税务会计方法又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一般性会计方法,包括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第二层次是特定项目会计方法,包括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方法、存货处理的会计处理方法等。
4.美国税务会计模式的评价。
美国税务会计模式以债权人、投资者的利益为导向,强调“真实与公允”,有利于财务会计的完善和税务会计的形成。基于会计信息对投资者决策的有用性,财务会计的账务处理不受税法规定的制约,按一般会计准则、要素确认和计量的标准、报表编制要求进行,财务报告全面反映与投资决策和现金流量相关的会计信息,使会计准则不断地予以修订和完善。同时,税务会计依照税法的规定确认纳税销售、纳税所得,编制税务报表,使之符合税法的要求,有助于使税务会计自成体系和不断完善。
但是,采用该模式将导致会计销售、会计收益与纳税销售、纳税所得不一致,计算应纳税款时,要进行一系列复杂的调整。尽管如此,由于该模式能发挥财务会计、税务会计各自的作用,还是被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广泛应用。
(二)法国为代表的财税统一税务会计模式
1.法国税务会计模式形成的环境。
法国的经济体制是有计划的市场经济体制,证券市场不发达,企业融资行为相对封闭。企业国有化比重很大,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公司基本为国家控股,力量雄厚的银行与企业有着密切的联系,而且会计职业界的力量、规模和能力都较弱,投资者的影响力非常有限,真实、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的需求相对较弱。
与美国相比,法国权力距离比较大,规避不确定性强,人们建立起更多的正式规则。法国属于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政府在会计规范领域取得了强势,会计核算规范管理形式属于行政型,会计制度由政府制定,严格制定了各个方面的规范,并试图包容所有的不测事件,以使会计信息满足政府税务管理的要求,这为会计与税法的协调提供了条件。
2.法国税务会计模式的特点。
法国的税法凌驾于会计规范之上,高度独立,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要求基本一致,税法对纳税人财务会计所反映的收入、成本、费用和收益的确定有直接的影响,对会计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财务报表按税法的要求设置、编报,税法的任何变动都会影响到财务报表的内容和形式,纳税申报与提交给股东的财务报表一致。此模式强调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符合税法的要求,编报的目的不在于满足投资者的决策需要,而是满足政府的要求。
3.法国税务会计模式的评价。
法国税务会计模式克服了美国税务会计模式的缺点,会计销售、收益与纳税销售所得一致,无需进行税务会计调整,直接根据财务报表所确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款。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讲,美国税务会计模式的优点正是该模式所缺乏的。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受税法规定的直接影响,税法中为实现某种社会政治、经济目标的规定也体现在财务会计实务的处理中,使得财务会计核算背离一般会计准则。财务报表按税法规定编制,不能真实公允的反映纳税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只能满足为税务部门提供信息的需要。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法国虽然仍保持政府和税法对会计的巨大控制力,但欧盟的一系列关于会计的指令已经使法国的情况有所改变,“真实与公允”的观点正日益被人们所接受并成为评价企业财务状况的标准,这无疑也影响着法国税务会计模式。尽管财税统一的税务会计模式正受到会计国际化等各方面的挑战,但这种税务会计模式还是被德国、意大利等欧洲大陆国家广泛采用。
(三)日本为代表的财税混合税务会计模式
1.日本税务会计模式形成的环境。
日本实行市场经济体制,证券市场较为发达,但政府对经济活动具有较多的干预。日本企业多为股份公司,相互持有权益,常常联合拥有其他企业,资金主要来自于集团内部和国内银行。日本公众较重视集体的利益,遵守集体规范,规避不确定性的意识很强,权距比较大、等级制度严格,这种社会文化也影响了日本税务会计模式的形成。
日本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与公司会计关系密切的法律是商法、证券交易法和税法。日本的商法是参照德国模式制定的,旨在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和保障国家税收。二战后日本参照美国模式建立了证券交易所,并参照美国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制定和颁布了证券交易法来规范股票的发行和流通。日本的税法带有明显的美国特征,对会计具有直接的影响。长期以来,日本会计职业界的力量相对弱小,对会计准则的制定缺乏影响力,企业会计核算原则是由下属大藏省的“企业会计基准审议会”作为权威机构负责制定。
2.日本税务会计模式的特点。
日本税务会计理论还不够完善,税务会计依据税法规则对商法和证券交易法要求的财务会计进行协调,是一种没有完整理论框架指导的纳税调整会计方法体系。由于日本在近代受法德影响,而在现代则更受美国影响,所以税务会计模式介于美国和法国税务会计模式之间,兼有两种模式的特点,吸收以上模式的优点,避免单一模式的不足,满足不同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更具灵活性和实用性,这种税务会计模式还被荷兰等国家所采用。
二、我国税务会计的客观环境分析
(一)经济体制环境
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国家宏观调控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我国企业的组织形式仍然以国有企业为主,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资本市场尚处在发育、发展阶段,相当一部分投资者缺乏理性,市场融资功能不足,缺乏足够的资源配置能力。因而,资本市场只能在有限的程度上发挥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全完善,企业的组织形式正向股权分散的股份制企业发展,投资者也将越来越重视会计信息能否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法律体制性质
我国所处的会计环境更接近于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政府对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控是直接的,财政部在制定会计准则时具有绝对的权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报告条例》及并行存在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组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会计法律、法规体系,在报表的格式、项目的分类和排列上统一,并积极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我国的会计规范体系具有较强的权威性、统一性,也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和强制性。
(三)会计职业界的力量
我国企业会计核算水平普遍不高,会计人员的数量虽然不少,但是素质参差不齐,这一方面影响财务信息的供给能力,造成会计信息质量不高;另一方面也使会计职业队伍没有能力像美国那样依靠会计职业组织自我规范和监督,只能依靠国家对会计进行管理。新会计准则对会计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将有助于提高会计职业界从业人员的水平。
(四)会计核算规范管理形式
我国政府在会计规范的制定过程中扮演极其重要的角色,会计准则和制度的改革正逐步向国际会计准则靠近,实现与国际惯例的趋同。新会计准则以市场为导向,其核心思想是“决策有用观”,强化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理念,更强调会计信息要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经济实质,使税法规定与会计准则之间存在差异并且这种差异正在逐渐扩大。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为税务会计的完全独立提供了外部动力。
(五)社会文化环境
我国的社会文化比较崇尚集体主义,强调集体利益,权力距离大,等级结构严密,集权程度较高,下级服从上级,规避不确定性的意识较强,强调社会秩序及人际关系的和谐、平衡,并提倡中庸之道。因此我国的法律、规则往往比规避不确定性意识弱的社会来得详细具体。
三、我国税务会计模式的选择
(一)我国目前应选择财税混合税务会计模式
将我国与西方国家的税务会计环境进行比较,可以发现我国的经济体制、法律制度、企业形式等客观条件与日本比较接近,而与美国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证券市场相距甚远。税务会计模式必须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相适应,所以我国目前税务会计模式应当选择以日本为代表的财税混合型税务会计模式,并且更倾向于英美型,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适当分离。在认可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存在一定差异的基础上互相吸收彼此的合理内核,互相借鉴,形成一种良性互动关系,促进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相互协调发展。
(二)财税分离税务会计模式是我国税务会计发展的方向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证券市场的发展,企业的组织形式和融资渠道都将会得到完善和发展,逐渐向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看齐。而且经济全球化加快了税收国际化和资本流动国际化,促使企业积极地进行合理的国际税收筹划以保证企业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同时经济全球化也要求不同国家的企业披露的信息具有可比性,促使会计准则的国际化。从长远来看,我国税务会计必然向财税分离税务会计模式发展。
在税务会计的发展中最快的首先是所得税会计,因为其涉及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其次就是增值税的产生,增值税的产生迫使企业与会计凭证、帐簿的记载上分别反映收入的形成和物化劳动转移的价值,及其所包括的已纳税金,这样才能正确的计算增值税[3]。纳税人为了适应纳税的需要,使税务会计最终从传统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中分离出来成为相对独立的会计分支。
二战后的美国,税务会计的理论与方法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20世纪80年代以后,企业税务会计被学术界当作一门独立的学科加以研究。
90年代中期,西方税务会计已日臻完善,并逐渐成为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并驾齐驱的三大企业会计体系之一。
一、税务会计的特征与作用
1.税务会计的主要特征
(1)法律性。税务会计以税法为准绳[6]。主要表现在核算和监督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要求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企业的税务信息,如对确认收入、成本的核算和费用的扣除、资产的计价等,都有一个从纯粹财务会计信息加工、转换,到依法生成税务数据的过程。(2)税务筹划性。“应交税金”在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缴纳之前,系留存于企业内部,该资金无疑是一笔可观的不计息负债,能暂供纳税人无偿使用[7]。这样,自然而然也就产生了一个税务资金筹划的问题,其负债金额的大小、应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纳税人无偿使用期限的长短,都将影响企业的经济活动。(3)特殊性。税务会计是会计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它具有特殊的要求。对某些税种,计税依据与财务会计帐面记录提供的数据存在差异,必须对会计数据进行调整后计算。
2.税务会计的作用
(1)通过会计贯彻税法。由于税务会计是融税法和会计核算于一体的专业会计,它能促进企业按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及时地履行纳税义务,也可以发挥税收对生产消费和经济的调节作用。(2)反映纳税义务的履行。纳税会计依据税收法令,计算企业的各种应纳税款,并通过会计核算,如实地记录各种税款的形成和缴纳情况,反映企业单位作为纳税人所履行的纳税义务,促进企业单位依法纳税的义务。(3)保证国家和地方的财政收入。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通过税务会计核算资料和有关法规,对纳税人纳税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制,以保证国家和地方的财政收入足额如数缴纳入库。
二、我国现行税务会计的对象和内容
1.税务会计的对象
具体地说,企业税务会计的对象就是纳税人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可用货币表现的与税收相关的经济活动[8]。
2.税务会计的内容
(1)确定企业税务会计的纳税基础,即税务登记、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和纳税申报。(2)流转税、所得税两大税金的会计处理及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环节应纳税种的会计处理。(3)企业纳税申报表的编制及分析等。
三、中外税务会计比较分析
美国由于是属于普通法系的国家,因此在其影响下会计模式中受政府对经济干预较少,法律对经济活动干预也是比较间接的[9-15]。美国会计活动依公认会计原则(GAAP)进行,不完全受法律约束,会计核算规范以GAAP为核心,GAAP由民间职业会计团体制定,保证了企业财务报告的相关性、可比性、真实性、和公允性。虽然职业会计团体制定的会计原则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但却被公众所接受,受到权威机关支持。美国税务会计与公认会计原则是完全分离的。它是建立在税法目标基础上的,从计税到纳税始终贯彻税收法案规定的专门会计系统[10]。美国已建立起一套税务会计的完整理论框架,并且税务会计界得到国家税收署的支持,居于此在美国调整财务会计信息和申报纳税就有了完善完整的理论依据。美国的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彻底的分离充分体现了税务会计的独立性特征。
1.日本税务会计模式
日本经济体制被认为是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体制。政府干预经济,推动经济计划和产业政策,扶持重点发展的产业和某些企业;经济立法全面,近乎成文法法律体系(也称大陆法系)[9-15]。商法、证券交易法、税法及会计准则对会计规范有重大作用的法规。日本的财务报告体系具有多重性,商法所要求的财务报告是面向企业和债权人的;而证券交易法要求财务报告面向投资者;同时,财务报告还面向税务机关,应税收益与会计收益一致。所以,日本的税务会计特征表现为没有完整理论框架指导的纳税调整会计方法体系,依据税法规则,是对商法和证券交易法要求的财务会计进行协调的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