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7 16:14:45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保险公司招投标业务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关键词:保险公司;大病保险;困境;策略
2012年8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和保监会等国务院六部委共同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确定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的基本框架即各地政府指定的部门作为投保人,以城镇居民基本医保(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参保(合)人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购买大病保险,在被保险人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或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
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概念的界定
基本医疗保险是指由政府主导,通过立法的方式要求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一定的保费来筹集医疗保险基金,当参保人员患病就诊产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补偿标准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参保人因病就诊所带来的经济风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界定应遵循与我国经济发展和参保人收入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同时兼顾公平和效率,通过国家立法和政策来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属于强制保险,特定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参加。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三部分组成。
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现状
目前,全国大部分大病保险业务由大型保险公司承办,市场份额最大的为人保集团,项目覆盖了 10 个省份的 21 个地市。大病保险正式推广之前已经在各地试点,创造了代表性的“广东湛江模式”、“江苏太仓模式”、“洛阳模式”以及“北京平谷模式”,为后期大病保险的开展、推广积累了经验。各地区根据自身发展水平,在现有模式上进行了适应性调整,陆续启动了大病保险工作。大病保险是一项惠民举措,但是在推广运行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大病保险呈现疲态。
2.1经营状况不甚乐观
保险公司承保热情不高。与初期承保大病保险呈现“白热化”局面相比较,晚开展大病保险的地区却需要开展二次竞标,鼓励机构承保大病保险; 甚至有中标团队采用弃标放弃承保。对于社保基金结余不足的地区,大病保险也迟迟难以推进。各地大病保险普遍亏损。竞标初期,保险公司为了获得承保机会恶意压价竞争、串通报价,压低承保费率,将资金实力不强的企业排除在外,也为后期赔付埋下了隐患。保险公司难以控制大病保险的费用支出,人保集团中报显示,健康险实际赔付率及预期赔付率明显上升。承保机构不得不采取以险养险,并呼吁财政给予补贴。
2.2商业保险公司效率未显现
在大病保险设计中均持谨慎态度。在医疗保险报销项目设定上,多数大病保险的保障项目为基本医保目录中的病种,即使报销费用可以不受病种限制,只关注居民实际自担金额,但在实际操作中,报销项目的设定依然限制了保险公司的审核、报销流程。报销效率低下。报销医疗费用时,社保机构与保险公司针对同一医疗费用进行重叠审核耗费部分资金,民众针对同一笔医疗费用反复在社保机构与保险公司间奔走,降低了办事效率。未提供与健康相关的增值服务。虽然大病保险不得与其他产品捆绑销售,保险机构依然可以为大病保险提供与健康相关的增值服务,提高健康险业务的质量。尴尬的是,保险机构不仅怠于提供附加服务,中标的保险公司多为资金雄厚的寿险公司,鲜有专业健康险公司的身影,专业健康险公司并没体现其专业性。
2.3招标机制不健全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地方政府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从各地招投标的情况看,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2.3.1部分保险公司非理性竞标
一方面,虽然根据政府招标的相关规定,涉及公共服务的招标,价格指标不得高于30%,但在招标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简单看重“低保费、高保障”,忽视保险公司的专业能力,因此,价格标虽然占比小,但成为大病保险业务竞标的主要因素,这也是决定保险公司成功中标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为了成功中标,在没有获得承办大病保险的基础数据和未对大病保险项目进行风险测算的情况下“拍脑袋”定价,并采用低价、扩大保障范围、超额赔付等违规竞标手段,毫无顾忌公司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的风险,保险公司这些非理性竞标行为势必会加大自身的经营风险。例如从内蒙古保监局相关消息得知,2014 年 5 月,包头市卫生厅对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进行招标采购,招标采购价为每个人每年30元,但大地保险公司采取压价的形式以每个人每年25元成功中标,但事后被内蒙古保监局罚款 10万元;保险公司的非理性竞标行为,势必会给自身带来巨大的经营风险,如果届时不能兑现合同内容,甚至会引发对政府和社会对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的信任危机。
2.3.2部分地区招标收费标准混乱
通过浏览大部分地区的招标资料了解到,各地区招标收费标准五花八门,有些地方规定参与竞标的保险公司必须缴纳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等多种费用,而有的地区则只要求参与竞标的保险公司缴纳投标保证金。单从投标保证金看,各大病保险试点地区规定也不相同。江苏省射阳县农村居民大病保险招标公告要求投标方必须缴纳 80000 元投标保证金;浙江省湖州市大病保险采购项目招标公告显示,投标需交纳 290000 元的投标保证金;承办慈溪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需交纳投标保证金 18 万元;运城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项目投标保证金 70 万元除了投标保证金,各地收取中标服务费的标准也各不相同,例如安徽省规定禁止招标方收取承大病保险此项费用;而有的地区规定中标的保险公司以合同总价的1.05%向政府缴纳服务费。
三、保障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顺利运行的相关建议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真正达到提高保障、惠及民众的初衷,政府应从宏观政策制定上引导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监管医疗市场行为,也需要保险机构衡量自身优劣势,制定长远的发展规划,树立品牌理念,重视医疗保险、健康保险的附加服务的开发。
3.1制度设计上引导经营主体有效参与
明确大病保险定位,释放健康保险空间。从世界各国经验看,政策导向决定了商业保险机构行为的有效性,政府需要对其医疗保险职能进行精准定位。《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并没有给出商业健康保险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开放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作为试行,面临一定政策风险。应明确医疗改革的方向与步骤,利于商业保险公司进行长期规划。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属于“竞争”关系,社保覆盖的扩大必然会使民众轻视健康险的作用,从这一方面也要求政府以社保思想向商业保险公司采购服务时,需要明确其定位,为商业保险公司发展释放有效空间。
给予税收优惠,促进保险公司资源整合。目前,保监会已免除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大病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的监管费。此次引入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实质是要求采用契约管理型模式,保险公司承担风险加大,加上在医疗费用管理上处于弱势地位,更需要政策的扶持。若在前期给予保险公司相应的税收优惠,建议将投资于信息化平台管理的盈利免征所得税,促进前期的平台建设,便于公司前期积累经验和后期完善。
3.2强化市场监管
加强对承保机构监管。各地自主进行招标,必须根据《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更严格的综合比对。建议建立全国范围内的专业评估团队,组织医疗机构、健康服务组织、社保机构等多方专业人员,对各招投标过程进行审核与抽查,对已经取得承办大病保险的机构进行定期、跟踪式监督,确保保险公司的执行效率。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应严格区分保险公司运作大病保险的费用与业务成本; 社保经办机构可向保险公司分期划拨社保基金,严格资金运用的审查; 保监会应对承保机构社保基金投资运营方式、比例等进行更为严格的监管。
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政府需要对医院、定点药店进行更加严密的监管,对病人的医疗行为由事后核查变为事前严控,防止恶意骗赔现象的发生。可以建立多方合作的医疗巡查队,引入定点医疗机构的竞争机制与评级机制。重视群众监督机制,及时处理投诉与举报,保障机制平稳运行。
3.3实现运营模式多元化
资金收缴。国内现有模式均运用在社保基金结余地区。对于社保基金充足地区而言,需要根据结余资金进行测算,决定“分保”金额; 对于基金亏损地区,通过扩大参保人群、提高财政补助等方式收缴资金,再寻找承保机构。对于社保资金的二次分配,可以借鉴“太仓模式”,为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统一购买商业大病保险,使城镇职工的结余资保险职业学院学报(双月刊) 2014 年第 5 期金弥补城乡居民保险中的逆向选择缺口。
保费厘定。保险公司应该充分估计自身资质,防止社保机构盲目压低价格或扩大理赔范围。即使制定了相对合理的报销制度,保险公司也应做好可能面临“三年亏损五年利平”的准备。可以与政府实行损益共享,并在前期将费率调整周期缩短,将损益限定在一定比例内,保本微利。
合作周期。《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 3 年。保险公司应当尽可能选择较长的合作期限,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做好前期积累工作。
保障范围。保险公司应扩大保障范围,重点锁定于突发性的重大疾病支出以及高额的治疗费用,适时将慢性病、特殊医疗器材与药品的支出控制在一定比例内。
给付金额。应考虑当地参保城乡居民的实际年收入,结合缴费水平与工资水平确定给付线;在上限的设定上,应考虑到疾病的延续性支出,并着重于年度累计医疗费用的补偿。并力争突破病种限制,关注居民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
[参考文献]
[1]乌日图.关于大病保险的思考[J].中国医疗保险,2013,52(1):13-16.
[2]姚庆海,张领伟.大病保险服务国家治理[J].中国金融,2014,(1):61-63.
[3]李文群.大病保险属性、供给及发展策略[J].经济研究导刊,2012,(36):86-88.
在市场各方都欲瓜分政府采购这份“大蛋糕”时,一些地方保监办认为,政府采购在涉及保险项目时,有可能造成保险市场的波动。他们对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汽车保险”的不同意见主要集中在三个问题上。一是“保险资质”的问题。地方保监办扒为,政府采购中心系国家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不具备保险业务的资格。二是“政府采购对各保险公司压价”的问题。地方保监办认为,政府采购中心所采取的招投标竞价方式会导致各保险公司恶性的价格竞争,从而扰乱整个保险市场。三是“保险公司采取不正当手段参加政府采购”的问题。地方保监办认为,各保险公司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为竞得标的所采取的一系列行为中,有些是不正当的,要求各保险公司必须将投标文件送地方保监办审核之后方视作有效。
政府采购真地在搅乱车险市场?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认为,保监办提的这三个问题中,有两个实际上是不存在的。首先,政府采购中心是否拥有保险机构资质的问题。郝演苏认为,政府采购中心是站在客户的立场上要求保险公司提供相应服务的采购机构,其行为的性质有些类似于保险经纪人的角色,所不同的是,作为国家法定的非营利事业单位,它不向客户,也就是各采购人收取佣金。所以说,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完全不存在需要保险业务资格的问题。
其次,政府采购中心在采购过程中的压价是否会演变为恶性的价格竞争。郝演苏说,政府采购作为最大的集团采购商,对市场产品进行批量采购,历来就是市场经济国家平抑产品市场价格的一种重要手段。这里惟一的问题是,保险产品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它的定价必须维护基本偿付能力,不能贴本出售。在维护基本偿付能力的基础上,任何降价都是合理的。
第三,保险公司采用的竞争手段是否正当,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对保险公司来讲,竞争实际上是有两个方面,一是直接调整,如果将价格调至成本之下,则可以界定为不正当竞争,但目前在我国事实上还《艮难界定;二是软调整,即增力叫良务品种和项目,这是国家政策允许甚至是鼓励的,因为服务品种和项目的增加直接促进的就是保险品种的创新,这既符合整个国家大政策背景,也是我国能应对外国保险公司“攻城夺地”的有效自卫武器,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赢得类似政府部门这类性质特殊的集团采购,对保险公司的声望能产生极大影响,作为市场主体,保险公司采取一些措施以赢得标的,应该说是一种市场行为。至于保监办是否应该审核保险公司的标书,郝演苏认为,政府采购购买的保险产品是合法的产品。保监办要求审核标书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没有必要的。目前,保监会的吴定富主席特别提出保监会的监管主要是针对制度进行监管,并不是对具体市场行为进行监管。从这个角度来讲,保监办对标书的审核是不符合大背景的。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系主任王绪瑾教授认为,这里所提出的三个问题事实上反映的是某些地方的保监办面对政府采购的无所适从。他强调,这些问题解决的根本是地方保监办要对政府采购有个充分的认识,要理性对待。 从国际上的普遍经验来看,政府采购进入保险领域会为保险公司带来不少利益。一是降低保险公司的费用。政府批量采购以及直接与保险公司接触的方式本身,就为保险公司降低营业费用提供了可能。二是促使一些保险产品价格公平化。以车险为例,保险公司按照偿付能力标准制定车险价格,在此基础上,政府通过批量采购为整个市场保险产品的价格与价值的靠拢提供了很好的参照标准,从而促使车险价格公平化。三是政府采购有利于促进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从而为整个保险业的发展壮大提供活力。各保险公司为了争取政府部门这样的优质客户,都会尽量提供更优质的产品。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改善服务的竞争;其二,促使保险公司开发新的险种。在上述竞争的过程中,保险公司自身质量和竞争力会得到较为全面的提升。(摘自2003年3月11日《中国财经报》)
关键词:财产保险公司 应收保费 管理
近年来,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总量不断增加,其表面上表现为保险责任与交费的时间差,背面则在于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中的一系列问题。加强应收保费的管理,对防范风险、提高公司竞争力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的现状
应收保费是指保险合同已经生效、符合保费收入确认条件但尚未收到资金的保费,待以后收到保户交纳的保费时,冲减应收保费。投保人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应收保费要对应相应保险单承保的风险责任。一般企业在取得收入的成本是已经发生、可准确计量的,确认收入的同时可确定盈利;而由于保险成本的事后确定性,取得保费收入的成本是对未来的一种估计,不能准确预计和计量。这与会计上的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已完成事项有本质的差异。在保险期限没有结束前,应收保费不能按照简单的应收款项处理。
从性质上看,应收保费是保险企业对投保人的一种债权,表现为保险责任与交费的时间差。但是部分财产保险公司利用应收保费账户进行相关财务处理,以达到逃避和谋利的目的。另外,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生效需要合同成立与缴纳保险费两个条件,而财产保险合同的生效不需缴纳保险费。只要保险合同成立,约定了保险责任起讫时间即生效。因此,应收保费比较严重的主要是财产保险公司。目前,关于应收保费在保费收入中的理想比重一般认为在3%-5%。人保系统把应收保费比率定为5%,而保监会下达给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比率的底线定为8%。
实事上,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比率过高且各财产保险公司之间不平衡。中国人保、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等公司低于认可标准8%。但中国人保是从原来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立而来的,而一般公司分立时,会对其历史上的财务包袱进行处理。平安保险和太平洋保险的数据是以集团公司为基准的,因寿险公司的应收保费比率低于财产保险公司,比率可能会被稀释。比率远高于8%的有中华联合、香港民安、东京海上火灾保险等。华泰、天安等公司的指标与8%较为接近。总体上看,几家大的财产保险公司的指标要远低于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的同项指标,这反映出较为规范的内控管理。
从纵向看,多数财产保险公司各个年份的比率有较大的波动性。以平安保险为例,从1990年到1995年,应收保费比率较高,接近或高于9%,1994年甚至达到15.4%;而从1996年到2000年应收保费比率迅速下降到3%以下,2002年甚至只有0.90%;而在2003年该比率又有反弹趋势,达到6.21%。比率的不稳定性可能与经济环境及控制管理水平等因素有关。
应收保费的险种分布较集中,主要在机车险、企财产保险、货运险等传统险种上。由于国家规定交强险须先交保费再出单,一般不会出现应收保费,而车险中的商业险应收保费的比例就较高。另外,应收保费还呈现出季节性分布特点,往往年中比率高于年末,这与应收保费产生的时段及年终的大力清缴有关。
二、应收保费的产生
我国财产保险业近年均保持两位数以上的增长率,2007年财产保险业保费收入更是达到了1997.73亿元人民币,逼近2000亿元大关。保险收入的增加带动了应收保费的增加。就应收保费的会计意义,可按产生的原因将其分为正常的应收保费和不正常的应收保费。
1、正常的应收保费
(1)信用政策形成的应收保费。由于展业和市场竞争的需要,财产保险公司针对一些大客户签发的机车险、企业财产保险、货运险的大额保单或招投标业务,会在保险费率和保险交纳期限上给予优惠,从而形成部分应收保费。
(2)正常的流转过程中形成的应收保费。保费在正常的流转过程中,由于出单与结算之间的时间差以及保单在流转过程中的正常失误如网点保费结算滞后,也会形成应收保费。有些保险业务如个人住房按揭险、货运险、航运险等业务是通过银行、邮政及交通运输部门等中介网点代办代收的,而财险公司与中介的结算惯例通常是月结或季结。保险中介的介入增加了保费从投保人到保险人的环节,减缓了资金流通速度,导致保费结算期限较长从而产生应收保费。另外,一些不能在业务处理系统直接出单的保险业务,如某些业务、定额保险,要进行手工补录,由于补录时间紧、工作量大等原因补录数据不到位,未能及时进行收付保费的结转确认,也会产生应收保费。
(3)系统处理方式和操作失误产生的应收保费。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系统与财务系统已经实现了无缝对接,业务系统中每录入一张保单,财务系统就会自动确认保费收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录单操作失误(录入的信息不能随便删除)及复核把关不严,导致同一张保单重复录入,财务系统相应进行多次确认,从而虚增一部分应收保费。
2、非正常的应收保费
财产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中相当部分是不正常的,根据其产生的原因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恶意拖欠行为产生的应收保费。部分投保人以各种借口比如经营状况不佳、资金周转困难恶意拖欠保费。有些人出于提高佣金、甚至侵吞保费的目的,进行隐瞒欺骗,不按时向保险公司划转保费。因拖欠而形成的应收保费,坏账率往往较高。而在清收过程中财产保险公司又畏惧诉讼成本,一般不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进一步纵容了投保人和人的拖欠行为。
摘要:日本志愿者活动保险是由民间非营利组织全国社会福祉协议会、共济组织农业协同组合及基层地方自治体(市町村)与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开发、用于解决志愿活动风险导致志愿者本人伤亡或他人人身及财产损害而诱发的赔偿责任的一种新型商业保险,对于推动日本NPO活动开展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运作机制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关键词 :日本 志愿者活动保险 运作机制
一、创设与发展
日本最初的志愿者活动保险诞生于1977年,是以民间非营利组织全国社会福祉协议会为业务办理窗口和签约者的一种商业保险。其产生的直接契机是在儿童会举办的郊游活动中发生儿童溺死,组织郊游的志愿者被溺死儿童双亲起诉要求承担法律赔偿责任。为了使善意的志愿者能安心地从事志愿者活动,解决因志愿活动风险导致志愿者本人伤亡或他人人身及财产损害而诱发的赔偿责任,全国社会福祉协议会与某火灾保险公司合作开发了志愿者活动保险。
20世纪80年代后期,居民开始为附近的老年人提供居家福利服务活动,90年代初期企业的社会贡献活动受到了社会关注,有的企业为了鼓励员工开展志愿者活动,设立了“志愿者活动休假”制度,并为从事志愿者活动的员工出资加入志愿者活动保险。农业协同组合(JA共济)于1993年开发了以农业协同组合志愿者团体为对象的志愿者活动共济保险制度。志愿者活动因在1995年阪神淡路大地震中卓有成效的抗震救灾工作而获得了社会的认知。此后中央政府和地方自治体(市町村)实施了一系列推进市民活动的支援政策,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由地方自治体设立以志愿者或其所属团体为对象的志愿者活动保险制度。与此同时,一些高等院校为了支援大学生参与志愿者活动,也为其加入志愿者活动保险出资并提供业务咨询服务。
最初由民间非营利组织创设的日本志愿者活动保险制度,经过30多年的发展,目前已形成官民并举的格局,且举办主体多元化,契约的一方是代表志愿者的全国社会福祉协议会、地方自治体、农业协同组合等,另一方则由东京海上日动、日本兴亚损害保险、损害保险日本、三井住友海上等大型商业保险株式会社单独或联合承办此业务。
二、运作机制
1.活动对象
成为志愿者保险对象的活动包括两种:一是居民活动,即居民或居民团体开展的自主性的地域社会活动、青少年健全培养活动、社会福利活动、社会贡献活动、社会教育活动、学校教育活动等离开本来的职业场所在自由意识下进行的持续的、有计划的或一时的公益性的非营利活动,不包括以宗教、政治和选举为目的而从事的活动;二是市町村主办或协办、参加者无报酬地奉献、类似于市民活动的事业,比如市(区)民庆典活动、演讲会、展览会的策划与运营等。
2.投保的风险
为了保障志愿者在志愿活动中因自身过失或外部事故导致的本人伤亡及给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而诱发的赔偿责任,投保的风险分为损害赔偿责任和伤害责任两种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事故是指志愿者在志愿活动中造成他人身体受伤或财产受损、负有法律赔偿责任的事故;伤害责任事故是指突发或偶发的事故导致从事志愿者活动的志愿者死亡或负伤的事故,包括志愿者在往返途中遭遇的事故。但具体投保什么风险,由各个地方自治体、民间非营利组织等保险举办方与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决定。比如横滨市的志愿者活动保险事故不包括造成志愿者受伤或死亡的地震、喷火、海啸等天灾,也不包括中暑或细菌性食物中毒,大和市则对于因志愿者活动导致志愿者中暑或细菌性食物中毒给予赔付,社会福祉协议会的保险则设有附带天灾赔付的险种供被保险者自由选择。
3.保费及赔付标准
由于志愿者活动保险由社会福祉协议会、地方自治体、农业协同组合等不同主体与不同的商业保险公司分别签订保险契约,因此设定的保费与赔付标准不同。在保费负担方面,志愿者加入地方自治体举办的志愿者活动保险制度,个人无需缴纳保费,市町村代替所有被保险者向保险公司缴费,而加入民间非营利组织或公益法人举办的志愿者活动保险制度,被保险者需要自己缴纳保费,但保费水平比一般损害商业保险低很多,比如全国社会福址议会的志愿者活动保险基本类型A类保费为每人每年300日元,B类为450日元,基本加地震、喷火、海啸类型的A类保费仅为460日元,B类690日元。赔付标准的差异见表[1]、表[2]。
4.经办体制
各种志愿者活动保险的经办体制因其经办主体不同而不同。这里只介绍日本主要志愿者活动保险的经办体制。(1)市町村的志愿者活动保险。市町村的志愿者活动保险由市町村地域活动推进科或市民科采取网上公开招投标方式选定承办的商业保险公司,并决定投保的保费总额、赔付条件及赔付标准,市町村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投标的条件是必须在本市町村竞标资格者名簿中登记、在本区域内或准区域内经办损害险种的商业保险公司。此保险有两个主要特征:一是保费不按被保险者实际参保人数和每个人的保费额核定,而是由市町村与保险公司确定一个保费总额;二是志愿者事先不需要办理参保手续,事故发生后,市(町村)役所协助保险公司办理赔付,至于事故是否满足志愿者活动保险的要件由市(町村)和保险公司进行审核。
(2)社会福祉协议会的志愿者活动保险。社会福祉协议会举办的志愿者活动保险由全国社会福祉协议会代表被保险者与商业保险公司代表谈判,签订一个全国统一的、适用于其下属机构的志愿者及法人或团体的保险合同。以各市町村社会福祉协议会为窗口,负责保险的咨询及受理业务,代替保险公司征收保费,事故发生后协助被保险者办理理赔手续,确认被保险者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与是否符合志愿者活动保险的要件,由保险公司最终审核并支付赔偿金。
三、特征及借鉴价值
本文将从保费、赔付和模式三方面分析日本志愿者活动保险制度的特征及其对我国的借鉴价值。
1.特征
(1)保费水平低。无论是社会福祉协议会举办的志愿者活动保险,还是市町村举办的志愿者活动保险,其保费水平均远远低于一般商业性保险的保费。比如,横滨市2011年签订的志愿者活动保险的保费总额为16,831,230日元,而当时S损害保险公司为了承办此业务提交的投标书按一般商业保险估算出的保费总额是50,000,000日元,这得益于保险举办方与保险公司的积极配合。
(2)赔付事故与标准不同。如表1和表2所示,日本各种志愿者活动保险制度的赔付事故与标准不同,与市町村的志愿者活动保险相比,社会福祉协议会的志愿者活动保险赔付事故种类多,赔付标准高,这可促使市町村与社会福祉协议会的志愿者活动保险制度形成互补关系。因此,在许多市町村这两种志愿者活动保险制度同时并存。
(3)模式新颖。志愿者活动保险是利用商业保险方式达到促进社会公益活动发展目的的保险制度,其业务经办既区别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保险制度,也不同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一般商业保险制度, 由拥有大量被保险者资源、掌握志愿者活动情况的市町村或社会福祉协议会承办窗口业务,并参与保险赔付的审查,既可减少商业保险公司的成本, 又可维护被保险者的利益,是一种新型保险模式。
2.借鉴价值
日本的志愿者活动保险制度,有效地排解了居民参加志愿者活动的后顾之忧,激发了居民参与志愿者活动的积极性。截止到2014年8月,日本福祉协议会的参保人数已高达200万人[3],加之参加市町村志愿者活动保险的志愿者,已经形成了一支庞大的志愿者队伍,为日本志愿者活动的开展提供了人力保障。
中国搞社区建设,解决养老、儿童养育、教育、环保、交通等社会问题,迫切需要当地居民的积极参与和无私奉献。借鉴日本志愿者活动保险制度的运作机制,由社区举办志愿者活动保险,不失为解决我国社会问题的一个突破口和新思路。
参考文献
[1]大和市新しい公共を支える市民活動補償制度について,city.yamato.lg.jp
[2]横浜市市民活動保険,city.yokohama.lg.jp
[3]社会福祉法人全国社会福祉協議会の『ボランティア活動保険(天災タイプ), fukushihoken.co.jp
[4]松吉 夏之介,ボランティア保険を考える, jkri.or.jp/PDF/2011/Rep115matsuyoshi.pdf#search
注释
1表1和表2资料来源:jkri.or.jp/pdf/2011/Rep115matsuyoshi.pdf#search;fukushihoken.co.jp;横浜市市民活動保険、city.yokohama.lg.jp;大和市新しい公共を支える市民活動補償制度について、city.yamato.lg.jp.表由作者整理制作。
关键词: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
近年来,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总量不断增加,其表面上表现为保险责任与交费的时间差,背面则在于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中的一系列问题。加强应收保费的管理,对防范风险、提高公司竞争力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的现状
应收保费是指保险合同已经生效、符合保费收入确认条件但尚未收到资金的保费,待以后收到保户交纳的保费时,冲减应收保费。投保人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应收保费要对应相应保险单承保的风险责任。一般企业在取得收入的成本是已经发生、可准确计量的,确认收入的同时可确定盈利;而由于保险成本的事后确定性,取得保费收入的成本是对未来的一种估计,不能准确预计和计量。这与会计上的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已完成事项有本质的差异。在保险期限没有结束前,应收保费不能按照简单的应收款项处理。
从性质上看,应收保费是保险企业对投保人的一种债权,表现为保险责任与交费的时间差。但是部分财产保险公司利用应收保费账户进行相关财务处理,以达到逃避和谋利的目的。另外,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生效需要合同成立与缴纳保险费两个条件,而财产保险合同的生效不需缴纳保险费。只要保险合同成立,约定了保险责任起讫时间即生效。因此,应收保费比较严重的主要是财产保险公司。目前,关于应收保费在保费收入中的理想比重一般认为在3%-5%。人保系统把应收保费比率定为5%,而保监会下达给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比率的底线定为8%。
实事上,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比率过高且各财产保险公司之间不平衡。中国人保、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等公司低于认可标准8%。但中国人保是从原来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立而来的,而一般公司分立时,会对其历史上的财务包袱进行处理。平安保险和太平洋保险的数据是以集团公司为基准的,因寿险公司的应收保费比率低于财产保险公司,比率可能会被稀释。比率远高于8%的有中华联合、香港民安、东京海上火灾保险等。华泰、天安等公司的指标与8%较为接近。总体上看,几家大的财产保险公司的指标要远低于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的同项指标,这反映出较为规范的内控管理。
从纵向看,多数财产保险公司各个年份的比率有较大的波动性。以平安保险为例,从1990年到1995年,应收保费比率较高,接近或高于9%,1994年甚至达到15.4%;而从1996年到2000年应收保费比率迅速下降到3%以下,2002年甚至只有0.90%;而在2003年该比率又有反弹趋势,达到6.21%。比率的不稳定性可能与经济环境及控制管理水平等因素有关。
应收保费的险种分布较集中,主要在机车险、企财产保险、货运险等传统险种上。由于国家规定交强险须先交保费再出单,一般不会出现应收保费,而车险中的商业险应收保费的比例就较高。另外,应收保费还呈现出季节性分布特点,往往年中比率高于年末,这与应收保费产生的时段及年终的大力清缴有关。
二、应收保费的产生
我国财产保险业近年均保持两位数以上的增长率,2007年财产保险业保费收入更是达到了1997.73亿元人民币,逼近2000亿元大关。保险收入的增加带动了应收保费的增加。就应收保费的会计意义,可按产生的原因将其分为正常的应收保费和不正常的应收保费。
1、正常的应收保费
(1)信用政策形成的应收保费。由于展业和市场竞争的需要,财产保险公司针对一些大客户签发的机车险、企业财产保险、货运险的大额保单或招投标业务,会在保险费率和保险交纳期限上给予优惠,从而形成部分应收保费。
(2)正常的流转过程中形成的应收保费。保费在正常的流转过程中,由于出单与结算之间的时间差以及保单在流转过程中的正常失误如网点保费结算滞后,也会形成应收保费。有些保险业务如个人住房按揭险、货运险、航运险等业务是通过银行、邮政及交通运输部门等中介网点代办代收的,而财险公司与中介的结算惯例通常是月结或季结。保险中介的介入增加了保费从投保人到保险人的环节,减缓了资金流通速度,导致保费结算期限较长从而产生应收保费。另外,一些不能在业务处理系统直接出单的保险业务,如某些业务、定额保险,要进行手工补录,由于补录时间紧、工作量大等原因补录数据不到位,未能及时进行收付保费的结转确认,也会产生应收保费。
(3)系统处理方式和操作失误产生的应收保费。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系统与财务系统已经实现了无缝对接,业务系统中每录入一张保单,财务系统就会自动确认保费收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录单操作失误(录入的信息不能随便删除)及复核把关不严,导致同一张保单重复录入,财务系统相应进行多次确认,从而虚增一部分应收保费。
2、非正常的应收保费
财产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中相当部分是不正常的,根据其产生的原因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恶意拖欠行为产生的应收保费。部分投保人以各种借口比如经营状况不佳、资金周转困难恶意拖欠保费。有些人出于提高佣金、甚至侵吞保费的目的,进行隐瞒欺骗,不按时向保险公司划转保费。因拖欠而形成的应收保费,坏账率往往较高。而在清收过程中财产保险公司又畏惧诉讼成本,一般不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进一步纵容了投保人和人的拖欠行为。
(2)保险公司的违规造假行为形成应收保费。由于各保险公司的产品费率和支付给人手续费的最高限额均由保监会审批,部分财产保险公司为了扩大销售额,承诺给予保费回扣或变相降低费率,即“暗返”。利用虚挂应收保费的方式支付给人法律规定以外的高额手续费,这部分多支付的手续费以应收保费的形式存在,实际上却不能收回,彻底成为了坏账。另一方面,保险机构索要高额手续费,为躲避监管机构的检查,在会计上以挂应收保费的形式对支付的费用进行处理,但实际上已无法收回;还有一些保险公司通过出具批单反向冲减保费收入,达到“暗返”的目的。基层保险机构为完成上级规定的指标任务,达到多提费用的目的,通过“应收保费”账户进行造假。以上情况产生的应收保费通常被称为“虚应收”。这也是监管部门对应收保费监管的重点部分。
(3)营销人员变动导致的应收保费。保险营销人员的流动非常频繁,部分财产保险公司对业务员缺乏有效的管理。一旦营销人
员变动,就有可能留下一部分保单因客户资料遗失而无法收款。
三、不良应收保费的影响
应收保费的数量太多,甚至发生很多不正常的应收保费时,会对财产保险公司造成不良影响。
1、降低会计信息真实性
一方面,应收保费长期挂账,虚增了保费收入;另一方面,由于业务系统的设置,部分财产保险公司由于应付未付的批减保费会存在一部分负数的应收保费。这实际上是财产保险公司的一项债务,而正数的应收保费是一项债权,两者对应的债权人和债务人通常不是同一人,不能直接抵减。如财产保险公司直接冲减正数的应收保费,会降低应收保费数据的真实性。
2、加大了企业的财务风险
第一,它直接造成了现金流的减少。应收保费占用了保险公司正常的现金流,公司可能因现金周转困难而出现支付危机。另外应收保费缺乏流动性和收益性,直接影响了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第二,加大了企业偿付风险,不利于正常的赔付。对于已生效但尚未收到保费的财产保险保单,一旦出险,保险人就需承担响应的赔付责任,而应收保费造成的大量未收回的资金则给正常赔付增加了压力。第三,保监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有着严格的规定,大量的应收保费直接影响公司的偿付能力。再次,应收保费作为收入虽未收到款项,但保险公司须据此预缴营业税和所得税,增加了经费负担。第四,无论是否收到款项均要进行分保(再保险),又增加了保险公司的分保成本。第五,应收保费易诱发经济犯罪。应收保费的长期大量存在,有可能给不法分子贪污挪用、弄虚作假提供了可乘之机,如已经收到资金而不入账,或未缴费出险时,用赔款冲抵应收保费。
四、针对不良应收保费所采取的对策
由于过多的应收保费给财产保险公司造成不良影响,为了防范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强应收保费的管理。
1、加大保险宣传力度和提高诚信的投入
部分客户片面认为投了保就有保障,缴费的时间不是决定因素。对此保险公司要加大宣传,鼓励主动缴费,消除产生应收保费的客户因素。另外,树立全员防范经营风险的意识,实现稳健经营、风险可控的发展。
2、根据投保业务的质量进行有选择的承保
在扩大市场份额和业务规模的同时还要考虑成本效益原则。首先,保险公司要在收入和费用、规模与效益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其次培养业务员对企业的责任感。按照保户信誉程度、偿债能力、当前财务状况和实际支付保费的能力制定信用政策,降低应收保费产生的可能性,从而确保保费的实收率。
3、充分利用特别约定
利用特别约定可以有效提高应收保费的实收率。比如,在特别约定中增加保单生效或失效的条件,以减少在不能按规定时间收取保费时的保险责任;在特别约定中增加缴费时间,以及未缴费合同失效条款,以减少保险责任,促进保费的及时回收。
4、建立科学的回收管理机制
应收保费发生后,保险公司应采取各种措施,尽量争取按期收回保费。有效的措施包括对回收情况的监督、提取坏账准备和制定适当的收账政策。在制定收账政策时,要以应收保费总成本最小化为原则,在收账费用和所减少坏账损失之间做出权衡。
5、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通过开展应收保费的审计调查工作,摸清应收保费的底线,了解其管理现状。保险公司各部门之间要积极配合,以公司利益为重,加强风险管控,有力推动应收保费的管理工作。
通过上述措施的结合使用,可以有效降低不良保费的比重,将其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这对我国财产保险企业的健康发展以及进一步提高其自身的竞争力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姜星明: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有关问题的探讨[J].金融会计,2004(11).
[2]丁少群、梁新潮:我国保费收入核算存在的问题与改革建议[J].会计研究,2005(10).
[3]邬润龙:应收保费认可标准初探[J].上海保险,2005(4).
本文采取比较研究与理论研究相结合的模式,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配合的方法来探讨中国的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为我国质量保险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工程质量;质量风险;工程质量保险
Abstract:Our country engineering quality problems emerge in an endless stream, pending further enhance the existing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 in terms of quality risk management, the quality of construction insurance as the research object, the proposed implementation of the quality of construction insurance to avoid and reduce the risk of quality of construction in the country.
Take comparative and theoretical research model of combining qualitative analysis and quantitative analysis in line with the methods to examine the quality of construction insurance, provides a useful reference for the improvement and development of quality insurance system in China.
Key words:The quality of the project;Quality risk;Engineering quality insurance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1 推行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建议
完善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在总结实践经验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用系统的观念和创新的思路来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各项管理模式、政策法规、运行机制。
1.1建立建筑工程的诚信体系
我国已基本完成了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对于建设工程市场秩序,我国已建立了较为完整的招投标制度、施工图审查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政府监督制度,这些制度都是围绕强化政府监督来实施的,是符合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的特点的。随着我国进人WTO和与国际接轨,建立诚信体系以保证正常的社会秩序就显得更为重要。对于建筑市场秩序,在强化政府监督的同时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筑工程的诚信体系是非常重要的[1]。
1.2加强相关学科理论的研究
一种学科要赢得发展和社会的广泛认可,必须有旺盛的社会需求和坚实的学科基础。目前,虽然建筑工程保险的大多险种都已设立,但是,不少险种保险资余的来源、成本的构成、费率的精算、涵盖的范围、责任的界定、合同的条款、专业人才的培养、保险公司参与工程风险管理的方式、方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都不完善,在试点过程中,造成了不少扯皮现象,有些问题,由于缺少政策的支持,难以通过协商甚至法律程序的解决。理论的滞后严重制约了建筑工程保险事业的发展。解决这些问题,有赖于相关学科理论的研究。
1.3保险公司加强内部建设
保险公司应该看到,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逐步健全,投资主体的逐步多元化,外资和私人投资以及法人投资比例日益增大,保险需求也越来越强。保险公司应当进一步推动这类保险的发展,积极开展这方面的业务,同时要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研究,并与建设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密切配合。
1.4积极培育和发展建筑工程保险的中介组织
国际上投保人在经过风险分析和评估的基础上,通过保险经纪人或保险人购买保险。保险人为保险公司推销保险产品,并维护保险公司利益;而保险经纪人则为投保人服务,接受委托后为投保人提供保险咨询,设计最有利的保险方案,选择保险人,投保人谈判以争取最有利于投保人的承保条件,办理投保手续,出险后协助索赔等,而且保险经纪人又同保险人建立良好的关系,为其提供广泛的业务渠道。保险中介人是保险市场的剂,使保险市场的运作更为顺畅,提高建筑工程保险工作的专业化水平。要大力培养从事工程保险经纪人职业的人才,一方面可以对保险公司职员进行建筑工程专业知识和相关技术培训,另一方面可以对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风险管理和保险专业知识的培训,双管齐下,迅速建立起我国工程保险经纪人才培养的组织。要制定出关于保险经纪人佣金的标准,以合理且有吸引力的佣金,吸引高素质人才的加入,促进保险经纪人制度健康有利地发展。
2 发展并完善我国建筑工程保险
质量保险制度的措施工程质量保险的成功试点以及全国范围内的推广,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为完善这一制度,可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入手[2]。
2.1建立完善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应在《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规章中明确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确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工程质量责任,加强各方质量意识和风险意识,促使通过保险来化解风险,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2.2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是一项制度创新,不但专业特点突出,而且需要转变观念。为此,加强人才培育和知识更新是必不可少的。在已进行的讲座基础上,应该采用多种形式宣传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另外,分期分批组织人员参加由建设部等有关部委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
2.3积极稳妥开展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试点工作
由于我国目前有配套的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审图机构、社会监理和政府监督等。该质量保证体系与实施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中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机构的工作职能相类似,所以在我国实施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应符合我国特点,应结合我国的实际进行探索。这就需要试点,在不同模式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再制订我国实施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法规在全国推广。
在建设部质量安全与行业发展司内成立“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协调组”,组织建筑工程质量保险试点课题研究和试点城市间的交流以及选择关键、有代表性问题进行研讨,总结试点城市的研究成果和经验,为在我国全面推行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创造条件。
2.4提高保险公司自身水平
保险公司要逐步探索新兴业务的内部管理模式,建立新的管理流程和分析统计指标体系,探索与第三方机构协调合作的方式,建立起市场化、有效的工程质量风险管理体系;加快培养既熟悉工程风险又懂保险业务的复合型专业人才。
造成独立审计失败,除审计信息不对称、对独立审计监管力度不够、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有待提高之外,现行审计委托模式的弊端也不容忽视。现行审计委托模式由于管理层越位、公司治理结构缺陷和审计市场过度竞争等原因,使注册会计师与公司管理层之间存在着利益关联,损害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
注册会计师审计起源于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在两权分离的情况下,财产所有者为了解和考核经营者的管理责任,委托独立的注册会计师对经营者的经营情况进行审查,受托的注册会计师将审查结果报告给委托人,委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这就是独立审计的基本委托关系。我国现行的审计委托模式也是基于上述原理设计的,具体而言,上市公司的所有者——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委托人)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合法公允性进行审计,审计的内容是反映经营者履行受托责任和公司实际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完成审计后,注册会计师将审计报告送交委托人,并由其支付审计报酬。在这种审计委托模式中,最核心的问题是注册会计师必须独立于委托者和被审计者,即上市公司所有者(股东大会)和经营者(管理层)。而在实际操作中,恰恰就难以保证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真正独立,造成“独立审计不独立”的尴尬局面。
(一)管理层越位,成为实际上的委托人。从理论上讲,财务报表审计是由公司的所有者委托注册会计师对管理层的经营情况进行审计,而在实际操作中,却具体化为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在委托、雇佣注册会计师。尽管形式上要经过股东大会投票决定注册会计师的聘请和报酬,但注册会计师是由管理层事先推荐,股东们是不大可能亲自去寻找注册会计师的,这也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固有限制,因而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决策权实际上是被公司管理层掌握着。管理层不仅决定着财务报表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聘请、审计报酬的多少及其支付,而且还决定着注册会计师为上市公司提供的其他审计鉴证业务(如验资、盈利预测等)。因此,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的管理层之间存在着实质上的利益关系,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才是注册会计师真正的“衣食父母”,二者之间并不独立。
(二)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注册会计师仅听命于大股东。我国证券市场中,国有企业改制上市的公司占相当大的比例。“一股独大”的现象很多,这些公司的大股东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管理层都拥有不可置疑的绝对权威。我国上市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的比例高达60%以上。而中小股东由于股份份额、参与程度等原因在公司的决策机构和管理机构中声音很小,甚至没有发言权。在这种情况下,大股东取代全体股东,成为既是所有者又是经营者的上市公司真正的主人。就大股东而言,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委托关系已不存在了,对中小股东而言,在大股东“一言堂”的情况下,要么听命于大股东,要么“用脚投票”,整个上市公司实际上是在大股东的一方领导下运营,权利的监督制衡机制流于形式。在这种不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下,只要审计委托权还由上市公司行使,就等于完全由大股东决定注册会计师的聘请、审计报酬及支付情况,而由于大股东既是所有者(委托人)又是经营者(被审人),就形成了大股东花钱请注册会计师来审计自己的局面。虽然这种审计受法律约束必须进行,但具体请谁来审计,支付多少和如何支付审计报酬却由大股东决定。这样,接受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当然得看大股东的脸色行事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自然就受到了极大的破坏。
(三)引进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改革现行审计委托模式。现行审计委托模式的缺陷动摇了注册会计师在独立审计关系中应有的独立性,成为影响审计意见客观性的根本原因之一。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割裂上市公司管理层与注册会计师的直接联系,寻找一个独立的第四方(相对于委托人、受托的注册会计师和被审计的管理层),由其来行使审计委托权,并由其直接支付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酬。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宣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广州、珠海、青岛、南京、武汉向外资金融机构开放人民币业务。这是我国继允许外资银行在上海、深圳、天津、大连经营人民币业务之后,第二批开放的城市。
据统计,到2002年9月底,外资银行在华共有营业机构181家,其中45家已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外资银行人民币资产总额为477.97亿元,其中贷款总额为385亿元。央行规范银行业竞争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了《关于规范银行业市场竞争行为的通知》。《通知》要求,各银行机构严格执行法定的存款利率,不得向储户、单位存款的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除利息以外任何名目的费用或馈赠物品;坚决撤销各种对存款进行单项考核和奖励的办法,不得对非存款部门下达存款考核指标,不得把存款考核分解下达到职工个人,并以此作为对个人奖励的依据;严格执行法定的贷款(含贴现)利率和业务收费标准,不得超过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发放贷款。央行公布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公布了《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假币,有四种情形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将扣留的假币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这四种情形包括: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以上、假外币10张(含)以上;属于新版假币;属于连号、重号假币;有其他制造贩卖假币线索。央行规范人民币同业借款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公布了《人民币同业借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规范商业银行人民币同业借款业务。《办法》规定,同业借款的期限为4个月至3年(含)。同业借款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原同业借款期限的一半。同业借款的利率水平与计结息办法由借出人双方自行协商确定。除利息之外,借出方有权向借入方收取一定比例的承诺费,收取方法由双方约定。央行统一中外资银行结售汇管理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公布了《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共分七章,四十六条,明确了结售?正业务市场准人和退出、结售汇周转头寸管理、结售汇业务会计核算、外汇指定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管理、外汇指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结售汇业务管理等内容。
《办法》对中外资银行的结售汇业务实行统一的管理政策。凡是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都可以申请经营结售汇业务,取得外汇指定银行资格。因公出国个人自费购汇标准上调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日前宣布,上调因公出国供汇标准,以方便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境外的正常用汇需求。
此次调整标准为,自2003年1月1日起,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在有出国(境)任务的每一公历年度内,每人每年的个人购汇标准由原来的200美元提高到400美元。为此,外汇管理局也相应调整了供汇标准。中外合作资产管理公司首次获批
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日前宣布,经外经贸部批准,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同摩根一斯坦利投标团将成立第一家联合资产管理公司。
该合作公司从华融接收部分不良资产,进行不良资产处置,但不吸收存款,不进行发放贷款和办理结算等金融业务,也不从事华融公司从事的特定的债转股业务。合作资产管理公司在外汇、税收等方面享受优惠。港金管局与欧洲结算系统联网
香港金融管理局负责管理的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2002年11月25日与欧洲结算系统直接联网。这项完全自动化的即时联网安排启用后,香港及亚洲其他地区的投资者可以通过本身在中央结算系统所设的账户,持有在欧洲结算系统内的国际性债券。
此次直接联网安排,将大大提高亚洲投资者与国际性证券及交易伙伴的联系,并可在安全稳妥的环境下,以即时券款对付的方式结算国际性证券。上证所规范场内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从2002年12月2日起正式推出《场内日常交易指南》。
此次推出的《指南》在对场内交易大厅业务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设计了更为科学合理的业务流程,涉及到交易大厅的业务咨询、场内席位、应急备份、交易员注册及管理业务等。同时,该《指南》进一步增强了服务内容,提高了月盼质量,月艮务层次也大大提高。证监会与三国同行签约合作
近日,中国证监会相继与南非、荷兰、比利时的监管机构签署了《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至此,中国证监会已与19个国家(地区)的20个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签署了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通过双边备忘录,中国证监会与这些监管机构在信息分享、跨境执法协助和经验交流等方面进行有效的合作,这将进一步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与合作,促进双方市场的健康、健全发展。证券来协会分析师委员会成立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委员会2002年12月13日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宣布证券分析师委员会正式成立。
本次工作会议审议通过了工作规则,明确2003年要积极协助协会制订证券投资咨询行业自律规则,草拟证券投资咨询行业执业标准,积极推动和参与监管部门制订有关投资顾问管理的法规。投资银行业委员会成立
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近日成立。它是继证券经纪业委员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委员会后设立的第三个专业委员会。
投行业委员会第一次工作会议审议通过了工作规则,并确定2003工作计划为: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组织力量对有关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如通道制、规范行业收费标准、改善行业业务结构等专题进行研究。逾70家会计师事务所获证券业务许可证
截至2002年12月2日,我国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共有71家。这些会计师事务所比较集中地分布在北京、上海等地。上海期货交易所加快国际化步伐
上海期货交易所日前宣布,已获准正式加入国际性同业组织期货业协会(FIA)。此外,上海期交所还与香港交易及结算有限公司在香港签署了关于交换业务及管理人员培训的合作谅解备忘录。根据协议,上海期货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将在公司治理、市场监管、技术系统、金融品种和衍生产品开发、人力资源管理、投资人教育与培训、市场推介与市场服务等方面开展合作培训。期货经纪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期货部日前了对期货经纪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申报材料工作规范指引。根据指引,期货经纪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申报材料应包括: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初审报告、报送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免试的申请、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期货经纪公司董事会选举或聘任事项决议原件、从业经历证明、拟任人员推荐公司董事会的鉴定材料和推荐意见等16项内容。保监会取消58项行政审批项目
中国保监会日前公布了首批取消的58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包括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资格审批、保险公司在境外运用资金审批、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额度审批、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核定等。首家车险新条款费率获得批准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自主制定的机动车辆保险改革方案,日前获得中国保监会批准。
人保新的车险条款体系包括按照客户种类和车辆类别划分的家庭自用、非营业、营业汽车条款,按车辆类型划分的特种车辆、摩托车、拖拉机专用条款,不同客户群和车辆类型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以及附加险,同时还设定了单独的第三者责任险,充分体现了差异化经营思想。保监会加强对航空意外险规范管理
中国保监会近日提出一揽子关于航空意外保险的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改革方案中,各保险公司可联合制定航意险的条款、费率,共同使用;财险公司经保监会核准也可经营以往由寿险公司经营的航意险。此外,保监会还鼓励开发定期乘坐交通工具的意外险种以替代航意险。《反倾销、反补贴规定》出台
2002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继2002年10月1日《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后,出台的有关人民法院审理与世贸组织规则相关的另外两个重要司法解释。新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将推行
据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透露,从2003年1月开始,中国将全面推行新的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新的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具有两个显著特点:进出口商品配额数据的录人工作由原来的各发证机构承担改为进出口商品的配额主管部门办理;各发证机构无须再驻留发证程序及发证数据,只需通过互联网浏览器的方式进入许可证系统界面,即可按照操作程序签发许可证。境外投资2003年实行年检和绩效评价
外经贸部、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从2003年起全面开展年检和绩效评价工作。外经贸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开展年检和绩效评价,旨在保障我国境外投资业务的健康发展。今后,国家将逐步改变现行管理手段,减少行政审批,向登记备案制度转变,从而建立起宏观监管体制。2002年国债共发行5929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