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2-04 08:58:42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社会管理法治化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关键词:服务型社会 经济法 “治庸问责”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13)06-0318-02
“庸政”、“懒政”现象成为中国各地政府着力破解的难题,各地掀起了治庸风暴。武汉市以“打造全国发展软环境最优城市”为目标的“治庸问责”行动,坚定的问责决心,完善的查处途径,严厉的问责措施,铁腕推进“治庸问责”风暴,昭示着政府运作模式的转型和变迁,必将催生一个以民为本的服务型政府。这无疑是地方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硕果,但是我们不可盲目乐观,而应对此热潮进行冷思考,理性分析其中的不足并不断加以完善,使其规范化和制度化,唤起政府官员对自身权力来源、权力行使的宗旨和如何行使手中权力的深刻认识和反省,并内化于政府日常工作中,转化为对人民负责的自觉行动。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服务型政府的政体改革,更加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一、“治庸问责”推动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服务型政府是在我国市场经济转型的时代背景下提出的,经过对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角色定位的长期思考,追求的是是整个政府管理模式从管制向服务的根本性转型,是一种更好、更高形态的政府模式。这种政府应该是是关注服务的政府,是有限政府、透明政府、责任政府、参与性政府、以人为本和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政府。
从2004年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至今,我国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实践哄哄烈烈的展开着,从中央国家机关机构改革到地方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创新,从注重形式性的便民服务方式到内涵式的以人为本思想,可以说,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成绩是突出的,不足也是存在的:权力异化导致权力寻租现象严重;部分公务员慵、懒、散,公共服务意识淡薄;群众对政府转型缺乏信心,态度冷漠等等都使得政府的社会服务功能受到抑制。
“有权必有责”,一直以来,我们对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失职的问责往往都局限在一些大的领域,比如,重大事故、城市建设等等,只要不出大的差错,就可“高枕无忧”,这使得一些机关的工作人员得过且过,服务意识淡薄,服务能力低下。“庸”看起来是小毛病,却能直接导致政府职能部门办事效率低下,破坏投资环境,影响政府形象。而“治庸问责”风暴则是在政府职能部门的日常工作中引入问责制,问责“庸懒散”,严惩“在其位,不谋其政”的工作人员,加强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约束,使各级政府官员和公务员把公共服务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将建设服务型政府真正落到实处。
二、经济法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契合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根本方针,过多的关注GDP和增长率,长期以来的政府经济强势使我国逐步形成了一个“经济建设型政府”模式。这使政府长期充当了经济建设主体和投资主体的角色,实践证明,经济与社会发展失衡、区域经济发展失衡、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失衡等,都与这种政府模式有直接、内在的联系。我国要实现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必须实现经济发展模式由政府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的转变。从“经济建设型政府”转向“服务型政府”,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市场化改革进程的必然选择。
“服务型政府”应该是对“经济建设型政府”的 “扬弃”:并不否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而是主张政府主要在行使好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也多关注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创造良好的经济社会环境,以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在一定意义上,经济法视野下的政府在理想状态下就是职能得以合理界定并得到充分发挥的服务型政府。经济法基本原理认为,经济法的主题是合理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其定位在于保障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市场主体的经济权利,其功能在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在依法治国的主题下,服务型政府首先必然是法治政府,那么,经济法则在服务型政府的塑造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处在转轨期的中国,更多的是由于政府越位、缺位、错位而导致的市场不完善等现象。基于此,转型期的中国经济法就要求政府模式由原来的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型,即政府干预必须做到由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的转换,政府干预权必须被界定在有限政府的框架下,严格限定在只涉及社会整体利益的公共事务领域内,不得任意侵害市场主体的经济权利。
三、回应武汉市“治庸”行动,反思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实践
“治庸问责”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制度创新,从细节出发,唤起政府官员对如何行使手中权力的深刻认识和反省,并内化于政府日常工作中,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积极尝试。我国虽然着力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但离理想仍有很大的差距。反思我国的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确存在许多需要检讨的地方:
第一,我国长期形成的“官本位、政府本位、权力本位”理念,常常出现权力“缺位”、“错位”、“越位”的现象,政府的社会服务功能受到抑制,政府的社会公信力降低。第二,政府不能很好地实现对社会公共领域的关注和介入,公共服务职能不到位,导致贫富差距扩大,地区发展失衡等严峻的社会问题。第三,政府服务效率和质量仍有待提高。由于对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地位的认识与实践发生了偏差,当下的政府服务就很难说得上人性化,严重违背了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和宗旨。第四,服务型政府构建呈现政府热、公民冷的现象。服务型政府建设没有得到群众的拥护和响应。群众的冷淡,是由于建设思路和措施并没有真正反映人民的需求,第五,经济民主观念的淡薄,官员在经济决策时搞“一言堂”,普通民众缺乏民利意识,习惯于被动接受政府的经济决策,在依法实行民主程序时,流于形式和“走过场”等等。
在笔者看来,这与法治不健全有很大的关系,因而,必须在法治视野下反思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缺失,加强法治建设尤其是经济法治建设是不可忽视的。服务型政府建设是一场革命,需要从根本上改变传统的政府观念,同时也需要进行制度的创新重构,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把服务型政府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虽然我国的经济法制度正逐步完善,管理者管理之法也发挥出应有之用,但服务型政府建设毕竟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复杂工程,因此存在的问题也比较多,比如立法体系比较紊乱,宏观体系构造的松散和杂乱,以及微观制度安排上的偏颇与欠缺等。
四、经济法视野下中国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制度完善
服务型政府必然是法治政府,只有政府职能的法治化,才可能建设真正意义上的服务型政府。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是打造服务型政府的关键,而法治的服务型政府建设还应落实于具体的制度建设中来。在经济法视野下,首先应明确服务型政府的角色定位、权限、法律责任等问题,然后应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等领域对服务型政府的建设进行相应的制度完善。
(一)合理定位服务型政府的角色
近代以来在市场经济国家,政府职能的转变基本上都是围绕政府与市场的博弈而展开的。我们充分认识到市场虽然有其内在固有的缺陷,但政府同样是不完美的,政府干预并不一定能矫正和克服市场失灵。只有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的有效结合才能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我们要建设的服务型政府正是建立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矫正和克服对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市场的缺陷和不足的有限政府,是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中心并通过构建一套程序民主机制实现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民主政府,也是对市场负责、对人民负责的责任政府。
(二)明确服务型政府的权限
服务型政府作用于市场经济,主要是运用权力来介入、干预经济运行和为市场提供社会公共管理与服务。服务型政府作用于市场的权力也是通过法律,特别是经济立法被授予的,于是服务型政府干预经济和为市场提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就具有了形式上的合法性。具体来说,这些权力可以分类为宏观调控权、市场监管权和公共服务权。
(三)确定服务型政府的法律责任形式
在经济法视野下,服务型政府也可能背离服务的宗旨和要求,对市场产生副作用,因此应规定和量化服务型政府承担违法的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政府树立起责任意识,使服务型政府真正具备“责任政府”的内涵。具体来说,在对服务型政府承担责任的追究上,应该建立公益诉讼机制,使公众通过司法手段来追究政府干预权的怠于履行、不适当履行或越权履行,以至无法维护好社会整体利益的法律责任。
(四)相关法律制度完善的具体对策
1.政府经济调节职能的法制完善
经济法视野中,经济调节法律制度主要是对我国的宏观调控进行法制化的表现形式。其中不仅规定了政府宏观调控作用的领域和方式,同时更应通过立法规范其行为使其受到法律的制约,保证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行为的合法运行。一套完整的宏观调控法制体系应该包括:一是宏观调控基本法,即对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基本规定,即对宏观调控的指导思想、目标、原则、手段、宏观调控主体的权限职责、具体程序及法律责任等要做基本规定。是此法制体系的核心与总纲;二是分支法,主要有产业调整法、规划计划法、财税法、金融法、价格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
2.政府市场监管职能的法制完善
经济法视野下的市场监管是通过政府对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致力于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对市场的监管是必要的,但必须确定适当的范围,并采取合适的方式。服务型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管理经济,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对金融、期货、房地产、产权、信息、食品药品、公用事业等市场的监管布局,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分行业监管法律制度。但由于我国的市场监管受计划经济和传统行政模式的束缚,监管资源不能得到有效的整合,出现了许多监管过度与监管真空并存情况。因此,围绕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实现政府市场监管职能的三个重大转变:一是市场监管主体从主管型向监管型转变,防止监管部门的权力寻租;二是政府监管从行政取向向市场取向转变,淡化监管部门的政治色彩,变监管机构为专业性机构,真正建立起顺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服务型政府;三是由被监管企业产权与政府脱离,从而真正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市场监管体制。
3.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法制完善
所谓公共服务,就是指政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而提供的资金、设施等各种公共产品支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政府职能转变也从偏重经济职能向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把过去由企业承担的和不应由事业单位承担的公共服务供给职能收回来,把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由政府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承担起来,切实履行应当由政府承担的公共职能,并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地调整和完善社会公共服务职能。注重民生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社会主义公共服务体制对化解社会矛盾和建设和谐社会、缓解地区差距、城乡差距、贫富差距中的作用不可小觑。我认为应当关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教育,完善公共财政法律制度、就业服务法律制度、公共医疗卫生法律制度,不断推动民生建设,更好地服务公众。
参考文献:
[1]李清伟:“论服务型政府的法治理念与制度建构”,《中国法学》,2011年第2期
[2]苗延波:“论我国市场监管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
[3]王曦:“我国宏观调控基本法的立法研究”,南京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3月
[4]单飞跃、卢代富等著:《需要国家干预:经济法视域的解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