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7 16:15:12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经济纠纷仲裁的流程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1、参加江苏中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股份制改造变更为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过程,配合外聘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尽责调查,适时提供法律建议和服务。
2、参与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对中电电气(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和中电电气(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两个组件公司并购,审查并购文件。
3、参与股份公司营销政策的制定,审查制度合法性;评估、修订变压器销售合同文本,审查修改于制度配套使用的《商协议》等合同文本。
4、参与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共同成立南京南站光伏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合作协议审查、修改,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5、参与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对通化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股权收购和业务开展情况的前期考察、调研工作,提出法律意见。
6、参与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大同煤矿集团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合资成立大同煤矿集团机电装备中电电气有限公司的工作,对合作协议、公司章程进行草拟、审查,办理公司设立的工商登记事务。
(二)、根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重大法律风险提交评估报告,供管理层参考。
1、1月向相关部门提交《企业劳动管理法律指引》,对企业常见的《劳动合同法》相关的适用问题进行详细的解释与指导。
2、2月向集团领导提交《关于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对中电电气(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和中电电气(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收购的法律意见书》。
3、6月向集团领导和人力资源部提交《2011年上半年劳动争议案件评估报告》,对因公司不规范行为引发的多起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剖析,总结原因、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三)、为子公司、职能部门提供有效法律服务,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检查异地子公司法律工作开展情况。
1、为江苏中电输配电有限公司与福建建德三师水泥有限公司的变压器质量纠纷提供法律建议,拟定和解方案。
2、调查、处理江苏中电输配电有限公司与大唐漳州风电有限公司的变压器质量纠纷,提出了可行的处理方案、建议。
3、协助企管部处理临时用工陶纪明的工伤补偿事宜,与对方协商达成协议。
4、对合同履行中的争议,草拟书面函件与客户协商;对客户违约,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合同,指导销售员从客户处取得违约证据,如kunye c0,limited公司推迟交货,指导销售员取得对方书面认可手续。全年共为子公司、职能部门提供各类法务服务60余次。
通过上述工作,化解纠纷,弱化矛盾,避免了诉讼案件的发生,维护了公司形象。
(四)、检查、监督江西景新公司法律服务工作开展情况。
1、监督江西景德半导体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务工作开展:保持与外聘驻公司律师的密切联系,定期检查工作日志,及时协调处理重大问题。
2、 要求江西法务对全部涉外采购合同进行梳理,对未履行完毕的每份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存在法律风险给予说明并给出法律意见。
3、 监督合同履行,及时处理纠纷:对因付款延迟导致大量供应商不满引起的合同履行问题进行协调,提供解决方案;对于供气公司要求涨价引起的重大纠纷,适时指导、草拟函件,提出法律建议等。
4、与其它部门合作,参与公司项目的决算工作。
(五)、积极维护和拓展外部司法关系,为解决集团法律风险创造良好的外部司法环境。维护与扬中公检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关系;拓展与省高院、镇江中院、江宁法院、江宁公安的联系沟通,与两地司法机关保持良好的工作联系。
二、基础管理目标完成情况
(一)、清收应收账款,维护资金安全。
1、工作业绩:
⑴ 超期货款:全年共处理超期货款4253.6万元,其中2011年遗留2088.8余万元,2011年新移交2164.4万元。截至2011年11月底,共回笼超期货款2370万元,清户169户。
⑵ 离职销售员欠款清理:经过一年时间的诉讼,第一批诉讼的25件离职销售员欠款案件一审已全部结案,回笼欠款15万元。
2、工作措施:
⑴ 超期货款方面加强诉讼力度。为加快超期货款清收速度,重点通过诉讼方式清收。积极协调各方,充分利用司法资源,共诉讼案件29起,结案23起,结案率80%,另有2起案件已冻结金额73万余元。全年通过诉讼而回笼货款621万元。
⑵ 坚持出差,深入每个客户实地了解货款逾期支付情况,对客户提出质量等问题及时予以解决,回笼货款。
(二)、严格执行合同评审制度,评审全集团对外经济合同。
1、审查、草拟重大合同:参与谈判、审查与丘博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与人民电器厂、华达物资公司、正泰公司的战略合作协议,与德国海德里希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的重大合同,提出法律意见;起草中电电气(南京)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与上海地澳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专利许可、技术合作开发协议等重要合同。
2、严格按责任状要求做好日常合同评审工作:今年面对人员减少、工作量增加的问题,法务部发扬团队精神,精诚团结,加强合作,克服困难,保障合同评审日常工作按时完成。
⑴ 截止至11月底,评审变压器销售合同2800余份,重点审查客户资信,识别安装公司、皮包公司等履行能力不能保障的客户,预防法律风险。
⑵ 对非标产品库存,逐份审查合同,向运营计划中心核实履行情况,分析法律风险,对每台产品给出处理意见。
⑶ 对在评审中发现的未签订合同先发货、预付款(全款)未到先发货引起的法律风险予以汇报,指出问题,提出法律意见。
3、评审集团及股份公司采购合同2900余份;基建及其他合同193份。对此类合同,重点审查合同是否与招标结论一致;对采购特殊产品如危险品、劳保用品等国家规定必须取得特殊生产许可的,严把资质关,审查供应商相关证照;对生产、质检用设备要求留质保金;根据运输公司人员协助卸货受伤事故,提示完善采购合同文本,预防将来再发生卸货人身损害风险。
4、评审光伏产业子公司各类别合同合计698份(国内销售220份,国内采购478份),着重审查对方单位资信,对合同提出了修改意见。
5、根据新公司的建设及集团各子公司发展情况,适时制定、修订标准合同范本。
⑴ 根据江西景德半导体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建设进度,及时制定销售合同文本。
⑵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经验,重新修订劳动合同文本,使之更加完善。
(三)、 规范商标与工商登记管理事务,维护公司知识产权。
1、为建立商标管理体系,在集团内实施规范的商标管理,制定《集团商标管理制度》并公布实施。
2、打击商标侵权和对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针对江苏宝亨新电气有限公司、扬中市中电电工设备厂、国际中电集团、中电变压器股分有限公司等使用与我集团近似商标,利用字号相近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集团已对以上公司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和不正当竞争诉讼,共3起案件。其中不正当竞争诉讼一审胜诉,判决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判对方赔偿30万元(对方提起上诉,二审中);其余两案仍在审理中。
3、为策应变压器、组件两大产品的海外销售,保护公司知识产权,按注册方案推进海外商标注册,上半年共取得国内外17件商标权证。
4、及时办理工商年检及日常工商行政事务,确保集团及子公司各项工商登记合法、有效:办理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登记;办理中电电气(镇江)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成立工商登记;办理中电电气(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和中电电气(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因被收购而引起的工商变更、外资注销等各项事务;办理江西景德半导体新材料有限公司名称变更;办理集团、各子公司各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等事宜。
(四)、多形式多渠道灵活开展法律培训与宣传,努力提高集团管理层和员工的法律素质。
1、按年度培训计划,本年度共对新上岗的营销员进行合同法培训4次,培训人次120人,课时16课时。
2、为了提高集团及子公司人事管理者的法律基础知识,安排外聘顾问杨惠弟进行劳动法相关知识培训2次,重点讲解了规章制度的制定、应用,劳动关系建立、解除等法律知识和实践要求。
3、针对近年职务犯罪多发,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况,为教育销售员,提高法律意识,减少职务犯罪发生,在半年度营销会议上对全体与会销售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培训。
4、在《中电人》法律专栏发稿,进行法律教育宣传。共刊载《安全案例宣传之资信调查》等 篇法律宣传教育文章,为员工工作、生活中常遇法律问题给予法律指导与宣传教育。
三、运用专业技能,一方面以法律手段维护集团利益;一方面群策群力,充分发挥法律智慧,避免集团卷入重大诉讼,减少案件索赔额,维护集团形象。本年度通过妥善办理诉外、外诉经济案件共为集团挽回损失60万元;减少索赔839余万元。
1、诉外经济纠纷案件处理情况:
⑴ 中电电气(南京)太阳能研究院有限公司与高邮海光照明器材厂仲裁案:因研究院定作的太阳能草坪灯灯具和太阳能路灯灯杆质量与客户天津镇洋公司的合同要求不符,导致天津镇洋对我公司提起质量纠纷诉讼,在妥善处理天津镇洋案件后,少支付天津镇洋公司货款20万元;对高邮海光申请仲裁,根据案件需要及时联系到行业协会专家出具鉴定结论,争取到胜诉机会;4月双方达成调解:高邮海光退还货款、支付赔偿共计40万元,自行拉回有质量问题的灯具。该事件引发的两个案件通过努力共为公司挽回损失60万元。
⑵ 中电电气(南京)太阳能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南京康中科技有限公司货款返还仲裁案。1月份对康中公司提起仲裁,要求按协议返还货款130多万元,在仲裁过程中发现对方有到期债权,及时向玄武区法院申请保全,6月该案也达成调解:对方同意退还货款并赔偿相应损失共计150余万元,目前该案正在申请执行。
2、外诉经济纠纷案件处理情况:
今年外诉经济纠纷案件发生较多,全年共处理5起案件,涉案金额达1700万元。自2011年以来金融危机造成外部市场环境恶化,同时因公司各层面员工缺乏风险意识,尤其是业务经办人缺乏足够的工作责任心,未尽谨慎义务,使本可避免的纠纷因处理不当引发了重大诉讼。法务部积极应对,精心准备,力争公司利益不受侵害。具体情况如下:
⑴ 芜湖天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中电电气(南京)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案:对方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计609594元,经协调达成调解,仅支付本金和诉讼费,对方放弃利息4万元。该案暴露公司管理上两个问题:一是在建基建项目未依法报建,设计方案修改未及时报批,造成工程无法竣工验收;二是公司项目负责人不尽责,人员交接后互相推诿。
⑵ 安徽众安实业有限公司诉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质量纠纷案:对方要求我公司承担质量赔偿的连带责任,支付500万元。该案发生后,及时调查取证,向公安报案,因调查及时、手段得当,使对方在11月份撤诉,避免了公司卷入一场高额索赔纠纷。该案发生的原因一方面是他人为谋取不法利益私刻我公司印章伪造合同,另一方面是公司的报价、标示制作、领用等方面缺乏登记管理措施,无人进行跟踪,使他人得以利用漏洞达到不法目的,使公司卷入无谓的讼争。
⑶ 上海永续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中电电气(南京)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要求我公司支付货款67万余元,法院一审驳回该单位对半导体公司的诉讼请求,对方败诉。该案的胜诉体现出使用公司标准合同文本的意义,合同条款的完备使公司取得诉讼先机。
⑷ 常州益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中电电气(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对方要求我公司支付违约金900余万元,并对公司银行帐户进行了冻结,给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该案发生是因经办人对合同签订、履行、解除等重大环节无法律意识和常识,对已解除的合同无书面手续,导致引起重大诉讼,经两次开庭,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⑸ 洛阳市坤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诉中电电气(南京)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反映合同经办人缺乏基本的商业交易业务技能,对收货、验货、退货、发货等重要环节的处理不规范,存在重大风险漏洞。案件经两次开庭后与对方达成调解,为公司减损二百余万元。
3、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情况:今年共发生劳动争议案件7起,数量比往年大幅降低,仲裁请求277859.4元,给付金额58348.1元,减少索赔219511.3元。具体情况如下: 四、严厉打击职务犯罪,追究犯罪人责任,挽回公司损失120万元。
1、石志斌侵占公司财产案件:该案已结案,石志斌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其在乐山的房产等分别进行变卖和出租,挽回损失30余万元;
2、宋如峰挪用资金案:被挪用的90万元已追回。
3、魏灿龙挪用案:已初查立案,对其已网上追捕;祝建飞、严明武挪用案作为共同犯罪已经立案,并已经网上追逃。
5、陈必林挪用案:因其金额较小,直接江宁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审已经判决确认应给付款挪用金额8280元,因对方地址无法查实,公告判决,目前正在申请执行。
五、工作中的不足
1、对子公司的监控还不到位,除合同评审监督流程外,在其他方面的监督力度较弱,风险防控子流程未建立。
2、当年移交欠款的清欠率不高,与责任状要求有差距。主要在于:第一,工作创新不够,按老思想老套路进行工作多,对清收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研究少,创新少,办法少。第二,与内部、外部的协调不到位,对质量问题的解决拖拉等,司法机关部配合出差办案等都对货款回笼造成一定不良影响,未及时解决这些问题。第三,招标的合同无管辖权,移交的无管辖权的案件越来越多,清欠带来难度。
3、离职销售员欠款清欠工作进展幅度不大,有待加大力度。
新形势下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确立其价值取向,应着力从四个方面入手:以强化司法权威和发挥司法功能为基本途径,找准法院在社会纠纷解决功能中的价值定位;以转变司法价值理念为动力,正确认识和评价ADR的价值;以强化法院对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保障促进机制为价值支点,不断拓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渠道;以改革各种具体纠纷的解决机制为价值切入点,不断完善适合构建和谐社会和当事人需求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诉讼作为解决纠纷最重要的方式之一,向来被视为最后的救济手段。诉讼的最终救济性决定了它必须适应各种纠纷或者至少是大部分纠纷解决的需要。但每一个司法判决都会消耗相应的资源,而实现社会正义的程度又非常有限。(1)为了加快和谐司法的步伐,更好地实现社会正义和法律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必须不断探索并构建诉讼内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本文拟就构建以司法为核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及其价值取向与和谐司法、促进社会和谐有关问题作些探讨。
一、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促进和谐司法和社会和谐的价值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在一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相互协调的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的多样需要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调整系统。所谓多元化是相对于单一性而言的,其意义在于避免把纠纷的解决单纯寄予某一种程序,如诉讼,并将其绝对化;主张以人类社会价值和手段的多元化为基本理念,不排除民间和社会的各种自发的或组织的力量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目的在于为人们提供多样选择的可能性,同时以另一种方式的特定价值为当事人提供选择引导。人类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自古以来就是多元化的,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的历史时期,积极探索并建立以司法为核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及其价值取向,是形势所需,意义重大。
(一)有利于缓解诉讼解决纠纷机制不堪重负的现状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利益格局不断调整变化,社会矛盾日趋复杂,各种纠纷大量涌现,法院受理案件总量大幅度上升,审判压力增大,而司法资源又非常有限。加之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无论从案件性质、类型、特征以及数量等方面,都出现前所未有的新特点。不仅在传统的法律关系领域中出现一些新类型案件,如财产法律关系领域中的股东派生诉讼,网络域名纠纷等;人身法律关系领域中的人格和身份权纠纷,如女性权、男性生育权等;一些具有宪法性质的权益纠纷,越来越多的单位内部纠纷也纳入民事诉讼程序,成为法院审理的对象。并且,实践中,由同一法律关系引起的竞合性纠纷,也经常选择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这就使法院陷入超负荷运行的状态。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的不断扩张,是近几年来民事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比较引人注目的现象。从诉讼权理论与切实保护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角度出发,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的扩大,有效地解决了公民“告状难”问题,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然而,这并不必然导致当事人把任何一个民事纠纷都转化为诉讼程序,因为法院裁判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不是唯一途径。且当事人再将纠纷诉诸法院的同时,存在诉讼解决机制的矛盾,如:解决纠纷的成本高,解决纠纷的周期长,解决纠纷刚性化等,这与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相悖。
(二)有利于克服诉讼解决纠纷机制的弊端
和谐的价值基础是当事人各方对诉讼的解决均满意。与调解仲裁等以一定程度的合意为前提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相比,诉讼程序更多地依靠法官的权威判断。以裁判的方式解决纠纷,是基于法官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判断分析,而且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自由心证与自由裁量。排除了合意的因素的裁判,不可能达到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理想结果,有些案件即便是胜诉的一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亦不满意。案件数量上升,裁判比例提高的同时,诉讼解决机制的弊端日益凸现:裁判案件的上诉率高,申诉上访、再审现象已严重影响法院判决的既判力与权威性,直接影响社会和谐。
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涉法案件的严峻形势,暴露了诉讼解决机制的种种弊端。尽管法院对某些案件审判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但大多数案件使用规则与程序是正确适当的,之所以当事人不服判决结果,是因为纠纷解决方式过于集中,当事人对法院判决期望值过高所导致社会矛盾复杂化的一个缩影。大量的案件诉诸法院,当事人无疑是希望法院尽可能迅速而又公正的处理这些案件;但法律所规定诉讼必经程序,庭审的复杂性,个案情况各异,以及法官整体素质所限等因素,案件在诉讼的流程线上不可能均做到畅通无阻,在客观上决定法院不可能及时做到定纷止争,也就不可能避免地导致诉讼拖延、经济与精神上的严重耗费。
(三)有利于防止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偏向与滥用诉权
在上世纪90年代,我国社会处于转型和高速发展时期,社会纠纷类型多样化,复杂化,促进了法律规则与程序的健全和完善,诉讼由此成为纠纷解决的基本途径。诉讼的增加总体上属于社会发展中正常的和必然的现象;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依法治国进程的日益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步伐加快,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诉讼观念也不断增强,加上各种新类型的社会矛盾所导致诉讼范围的扩大,人们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产生一种偏向,甚至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有的法院审理了“1元钱官司”后,又出现许多类似的“1元钱诉讼”。这种滥用诉权的背后,反映的是人们不和谐的心理,与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不相契合。
(四)有利于维系传承道德与传统文化的价值,促进文化和谐
传统道德和文化价值,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文化基础。司法在基层的急速推进,在以国家的名义迅速破坏原有社会规则和秩序的同时,并没有能够提供一种适应民众的需求,符合情理的纠纷解决机制,从而加剧了国家法与民间社会的矛盾。因为过多的诉讼会扩大加剧社会关系的对抗性和紧张,增加经济生活和市场运行的成本,贬损自治协商、道德诚信、传统习惯等一系列重要的价值和社会规则,使社会共同体的凝聚力衰退,家庭的温情、邻里的礼让、交易过程的诚信、乃至社会的宽容和责任感,这些构建和谐的文化价值往往会在简单的权利利益的对抗中逐渐贬值失落。采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矛盾,有利于增强社会的凝聚力,维系传承道德与传统文化的价值,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特征与基本价值取向
当代,在司法的权威和社会功能继续提高的同时,重视和积极发展各种非诉讼解决机制(ADR)已成为一种世界性的时代潮流。ADR概念源于美国,原来是指本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现已引申为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2)这一概念可以根据字面意义译为“替代性(或代替性、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也可根据实质意义译为“审判外(诉讼外或判决外)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法院外纠纷解决方式”等。ADR既是一个理论与实务(实践)紧密结合的领域,也是一种历史和文化价值研究的课题,是构建以司法为核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价值内容。(3)
(一)ADR的共同特征及其价值
当代国际比较法学家将ADR的共同特征及其价值概括为六个
要素:1、程序上的非正式性(简易性和灵活性)。这主要是针对诉讼程序的复杂性和高成本及延迟等问题强调ADR的程序利益。2、纠纷解决基准上的非法律化。即无需机械适用实体法规定,在法律规定基本原则框架内,可以有较大的灵活适用和交易的空间。3、纠纷解决主体具有非职业化特征。无论是调解或仲裁,乃至简易小额诉讼,专门法院的主持者都可以由非法律职业人士承担,并可以由非律师,或完全由当事人本人进行,使纠纷解决脱离了职业法律家的垄断,将专家优势和常识思维引进纠纷解决过程。4、性质和形式的民间化或多样化。ADR以民间性(社会性)为主,同时兼有司法性和行政性。5、纠纷解决者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属于非权力化的水平或平等性的构造。在包括仲裁在内的ADR程序中,参与解决纠纷的中立第三人不是行使司法权的裁判者(法官),具有决定意义的是当事人的处分权和合意。这是ADR被称之为更彻底的新当事人主义的缘由所在。6、纠纷解决过程和结果的互利性与和平性(非对抗性)。这是当代世界对ADR价值最为认同的优势。
(二)和谐——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价值取向
和谐是中国古代哲学的最高价值境界,也是当今社会最理想的价值追求,也是构建以司法为核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当代ADR的目的绝非取代司法和诉讼,但其发展与司法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不谋而合,并成为司法改革与和谐司法的重要价值内容。这一改革潮流涌向和谐,其所预示的趋势是:
第一、在法律框架下ADR的广泛应用,为全面解决纠纷提供了更为便捷和适宜的渠道。实际上扩大了司法利用的范围,为和谐司法注入了新的活力;第二,ADR与诉讼的有机衔接,使法院的功能将进一步发生转变,从纠纷解决更多的向规则的发现和确认、利益的平衡乃至决策的方向转化,法院由此承担起对ADR进行协调和监督指引的职能,促进社会和谐的渠道不断拓宽;第三、司法对ADR的广泛运用,导致了传统的诉讼文化的某些转变,将大大缓和诉讼的对抗性,使其更多的向和解性转化,平和的解决纠纷的价值观念更加受到推崇,从而使和谐司法的价值观念不断的深入人心;第四、ADR的理念将进一步促进纠纷解决程序中当事人本人的参与程序,并强调纠纷解决程序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使诚信友爱和程序保障的环节得以升华。第五、ADR的观念和务实改变了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的传统思维方式和技能,这将进一步促进司法观念的变革和司法价值理念的更新。
(三)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法治和司法价值理念的深远影响
当代世界ADR的实践和发展,还将使人们对法治现代化的观念、法治社会化的标准及其理念正在悄然变化。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必将对法治理念,尤其是对司法价值理念产生深远的影响:
其一“为权利而斗争”、“诉讼率提高=权利意识提高”的公式受到质疑。即使是现代法治社会,相当多的纠纷并不能简单的归结为权利义务关系,而更多的是利益之间的平衡问题。在权利之间和利益之间的冲突中,固然可以通过刚性的判决作出胜负,但为了平和利益、融洽关系,促进和谐,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协调,通过意思自治和处分权利达到双赢。
其二,诉讼并不必然是以单一的国家权力及其价值观为基准的法律规则之治,多元化的价值理念,多元化的行为模式以及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将会是现代法治更富有活力,使社会充满生机。法治社会固然必须有司法权威,但这并不意味着必须由司法垄断所有的纠纷解决。现代法治国家应能容纳多种社会权力及其组织形式的存在。
其三,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规则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其他社会规范不仅同样有其存在的正当性和空间,而且对法的“正当性”的探求必然要求法律与社会规范保持互动。“只有常常意识到‘或能找到比法律更好地的解决方式’的可能性,使法律相对化,我们才能在保有自身道德确信的同时来运用法律”。(4)
三、对新形势下建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及其价值取向的思考
建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促进和谐司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需要,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又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通过一系列的具体制度和措施表现出来的完整统一的制度措施体系及其内在机理。笔者认为,当前应着力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以强化司法权威和发挥司法功能为基本途径,找准法院在社会纠纷解决功能中的价值定位
我国仍处在法治现代化和社会转型的进程中,确立司法权威,发挥司法功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需要。尽管现代意义上的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尚未真正建立,但在纠纷多发、冲突复杂激烈、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审理难度较大的情况下,诉讼既是纠纷解决的主渠道,也是规则形成的一种机制,社会必然对其寄予厚望。国家需要通过法律的统一适用来统合社会,同时也期待法律能保障社会的稳定,以期形成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良好社会状态。此外,通过具体的诉讼活动,还能进行广泛深入的社会启蒙,培养社会主体的现代法律意识。诉讼是使法治具体化、生活化、形象化的最佳方式,也是使社会法律化的最基本的途径之一。
在我国民主法治进程中,法律和诉讼的作用还应进一步提高,公民的诉权和可司法范围还应进一步扩大,诉讼数量增加,总体上属于社会发展中的正常现象。确立司法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价值定位,必须分清提高司法权威与盲目的诉讼崇拜、公民积极的行使诉讼权利与滥用诉权、合理正当诉讼与恶意诉讼及轻浮诉讼的区别。我们应在在保障公民诉讼权利、扩大司法管辖范围的同时,为社会主体开辟更为经济、便捷与和平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同时限制恶意与无效的诉讼,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以转变司法价值理念为动力,正确认识和评价ADR的价值
ADR理念不但与司法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不谋而合,而且进一步促进法官行使职权方式和法院司法观念的变革。在以往的实践中,法院轻视甚至抵制非诉讼机制的理由不外乎以下几种:1、对法治理想的机械理解,将司法与正义简单等同,试图实现国家法对社会的全面统治以及司法对纠纷解决的垄断;2、对司法能力的盲目自信,对司法的局限性以及诉讼的弊端,压力和纠纷解决效果缺乏清醒地认识;3、对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缺乏信任,包括其素质的正当性,合法性,纠纷解决能力、效力等;4、由于自身利益所系(如诉讼费),出于争夺资源和权力扩张的动机,以各种借口垄断纠纷处理。
为了更好的利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需要在实践中提高其质量和能力,实事求是的评价其功能和价值,认识和改善其不足和弊端。例如,仲裁的成本高、复杂和高风险导致的低调解率;民间调解机构及其工作的良莠不齐;协商调解达成和解的困难以及反悔率高;劳动仲裁后增加,调解率降低等。此外,腐败、职业道德自律差、法律不健全以及复杂的社会环境,也容易使之脱离监督的较大的风险和错误的成本。因此,当前需要特别注意公正与效率的结合,在强调法院对ADR重的同时,应保证对其处理结果的司法审查和监督,使当事人有机会获得司法救济。应当充分注意我国各地方在经济社会发展上的不平衡,在实践中不宜搞一刀切的政策。在制度和程序保障不健全的条件下,应慎重采用强制(即前置性)ADR,以避免在当事人不服时反复申诉、上告,导致纠纷的久拖不决,影响社会和谐。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进一步转变司法价值理念,重新整合配置纠纷解决与司法服务资源,通过相应的司法政策和具体措施,积极促进ADR的发展,在提高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素质和能力的同时,与之相配合,形成衔接与互动。这样不仅有利于及时经济有效地解决纠纷,也有利于分担法院的压力,使法院可以有更多的精力关注司法诉讼,提高审判质量,提高法官的素质和法院的权威。
(三)以强化法院对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保障促进机制为价值支点,不断拓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渠道
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不仅应通过适用法律规则彰显程序的公平正义,而且要以纠纷妥善解决为立足点,为当事人适用诉讼调解,自行和解,选择仲裁等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便利制造条件,向当事人传递纠纷可以通过诉外解决机制公正解决的信息,充分发挥法院对非诉讼解决机制解决纠纷功能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1、充分发挥诉讼调解作用、实现“判调结合”,以增强裁判的柔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诉讼调解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有利于当事人息诉,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尤其是在当前涉法上访案件处理难度加大的情况下,更应当注重诉讼调解对当事人的服判息诉,确保社会稳定和谐的促进作用,将一些容易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安定团结的案件妥善解决诉讼过程中,防止矛盾在诉讼结束后向社会延伸。
2、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实现诉讼与人民调解资源整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从制度上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与效力,从诉讼的角度肯定人民调解活动的正当性,实现诉讼机制与人民调解机制的整合。在案件审理中,对于先前已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及时进行司法审查,依法确认协议的法律效力,督促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通过裁判的形式确认与维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维护人民调解的权威,增强其公信度,确保基层的各类社会矛盾及时得到疏导化解,有利于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社会的稳定和谐。
与此同时,法院应结合审判实际,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建议,对于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沟通交流,使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改进工作,提高调解质量,更好地服务社会稳定和谐与经济发展。
3、加强对仲裁组织的沟通交流,进一步提高仲裁工作质量。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了仲裁事业的发展,也加重了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工作任务。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同时,应对社会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加强与仲裁组织的沟通与交流,就一些问题达成一致的意见,或向仲裁组织提出改进意见,使其修改仲裁规则,不断提高仲裁质量。与此同时,对仲裁的裁决进行司法审查,必须始终遵循适度监督、审查程序的原则,这对于维护仲裁组织的权威,从司法上引导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纠纷,保障仲裁在解决经济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四)以改革各种具体纠纷的解决机制为价值切入点,不断完善适合构建和谐社会和当事人需求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纠纷解决及其机制的形成,永远是一个实践先行的动态过程,应充分地鼓励各种积极的实践和尝试。当前,重点可以进行如下的改革:
1、对劳动纠纷,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制定劳动仲裁程序,使现行的劳动仲裁程序制度化、规范化、合理化。规定只有当事人双方都同意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才能适用仲裁的方式,并且一旦通过劳动仲裁作出裁决,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不得再向法院;只有仲裁中程序确有错误或者仲裁人员行为违法时,当事人才能向法院,请求法院对裁决的效力进行最终裁判。
2、对于消费者纠纷,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使纠纷处理程序更加快捷。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仲裁程序,并赋予仲裁裁决的方式解决。另外,可以将消费者纠纷的处理作为人民法院调解制度解决纠纷的重要内容,使调解协议具有拘束力和强制执行力。
3、对于医疗纠纷,针对医疗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缺乏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的问题,可以通过对现有医疗机构的改革和对保险制度的改革来解决。即将现有的医疗机构分为公益性的和盈利性的医疗机构;其中公益性的医疗机构的责任由国家承担,而盈利性医疗机构的责任由该医疗机构自己承担。对医疗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实行强制保险,通过社会分担风险的方式来增加其责任承担能力。与此同时,通过设立医疗纠纷仲裁程序来解决医疗纠纷,该仲裁程序实行一裁终局,并且在当事人对所形成的仲裁裁决有争议向法院以后,该院只能对该仲裁裁决进行一审制的形式审查。
关键词:施工单位;项目;合同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2-00-02
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中,合同管理是一个较新的管理职能。随着工程项目管理理论研究和实际经验的积累,人们越来越重视对合同管理的研究。笔者多年来从事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发现了项目管理过程中,合同管理方面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也见证了自己单位和兄弟单位一些合同纠纷问题,使公司蒙受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以至合同当事双方诉诸法律,对簿公堂,出现账户被封,项目无法正常运转,产生信誉危机的情况。故此,以一个项目财务管理人员的角度,就项目合同管理谈一些浅见拙识,供大家探讨与交流,共同促进与完善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一、施工单位合同管理的内涵
(一)施工单位合同管理定义
施工项目合同管理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以建设项目为对象,以实现项目合同目标为目的,对项目合同进行高效率的计划、组织、指导、控制的系统管理方法。项目合同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国家和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的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生产安全和经济等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2.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规范(包括施工规范)、技术标准、设计标准、质量标准和施工操作规程等;3.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文件和设计文件;4.依法签订的合同文件;5.项目部与合同相对方之间的信函,通知,各类交底资料,质量、数量证明资料、合同谈判过程的记录等资料。
(二)施工单位合同的类型与基本特性
施工单位的合同关系要主有以下几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与劳务队伍签订的劳务合同;与材料供应商签订的供货合同;与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与专业队伍签订的分包合同;与保险单位签订的保险合同;与加工单位签订的加工安装合同;与租赁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与当地政府签订的征迁合同以及一些其他的合同协议关系。施工合同的基本特性如下:
1.合同要具有完备性。即形成合同的内容应该齐全,条款完整,不得有大的遗漏项。2.合同要具备准确性。合同应该用词准确,定义清楚。双方的责权界定清楚,不能有可供臆测推敲的词句,不能有含混不清,可左可右的表达。3.合同要具备理性化。一个有效的合同,应该是合作共益,诚实信用,公平合理,责权清晰并分配合理的。4.合同要具备标准性。标准化合同,可以减免合同制定与签约过程中的随意性,对合同的完备、准确、理性的要求更容易满足,能更大程度上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与义务的履行。5.合同要具备灵活性。不同的合同,应具有不同的偏重。对不同的作业环境,不同的作业流程,不同的专业领域,就有不同的合同内容,不同的风险防范要求,不同的责权利分配方式。
二、施工单位合同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施工项目合同管理中现状
施工单位项目的合同管理是一项新的管理职能,随着人们对合同管理的认识和了解的加深,近年来,施工单位普遍增大了合同管理力度,规范了合同范本,制定了合同管理制度,推行合同管理标准化,明确了合同执行过程中人为失误造成损失的追究制度。然而各个项目的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差异,单位领导的重视程度不一,财务对合同管理工作的参与与监督是否到位等因素,造成了各个项目的合同管理效果偏差很大。
(二)项目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合同意识淡薄。在现行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是由市场竞争来决定,而大多数施工企业尚处于转型时期,还不能完全适应靠合同来维护企业自身利益这种市场竞争的方式,许多建筑施工企业不设合同管理部门,缺乏可行、有效的合同管理体系和具体的操作流程,不能对合同从签订到履行全过程进行有效地监管。
2.合同管理人才缺乏,无正规的合同管理机构。合同管理和合同索赔是高智力型的涉及全局的,又是专业性、技术性和法律性很强的工作,管理人才的缺乏,极大地影响了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现今,大多数施工企业仍尚未建立正规的合同管理机构,不能对工程进行及时的跟踪和实施有效的动态的合同管理。
3.合同管理体制不完善。一些企业缺乏一套严谨的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的审核、签订、履行、变更、中止或终止、解除及合同的监督考核全过程未能实现系统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管理。有些企业合同管理滞后,未能随着产生的新问题适时更新完善。
4.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目前,部分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仍以手工操作为主,信息化程度低。例如,企业办公地点分散或下属单位距企业总部较远时,签订一份合同要从下属单位到企业总部进行审批,往往需要往返多次才能办完合同手续。没有充分利用好计算机和网络资源,既增加了成本,也降低了工作效率。
5.合同执行不严。有些工程合同的签约双方都不认真履行合同,随意修改合同,或违背合同规定。合同违约现象时有发生,如:业主暗中以垫资为条件,违法发包;承包商不按期依法组织施工,不按规范施工,形成延期工程、劣质工程,严重影响工程建设市场;承包单位违法分包;材料供应商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等。
三、加强施工单位合同管理的具体改正建议及措施
(一)施工单位合同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1.认真学习合同法、严格执行单位合同管理文件。作为合同管理专职工作者,学习领会文件精神、法律条文,严格执行单位管理文件要求是一项基本素质。笔者在项目进行财务管理工作中,参与对项目合同制定与签约的审查工作,发现有部分合同管理工作人员,因不懂合同法或不执行单位合同管理文件而导致无效合同产生或在合同管理中出现了不必要的纠纷。它体现了我们在管理过程中,对法律条文的约束性、符合性及规章制度的严肃性有漠视现象。
2.保证制定合同符合其基本特性。(1)要保证合同的基本特性符合,合同文本应尽可能选用由国家颁发的通用性合同文本。(2)根据不同的合同内容,对范本的工作细则进行充实和修改,使其尽量符合现有的工作实际。根据拟建工程的特点和招标文件以及发包人、承包商双方谈判结果来起草。(3)对于不同的合同协议内容,要请归口管理部门进行重点把关,进行修改订正。
3.严把合同签订关。无论是总承包合同还是分包合同,在签订阶段都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合同签订要及时,决不可先干后签或只干不签,或将某些敏感的经济条款放到工程干完再谈,使项目合同谈判处于非常被动状态,甚至引起双方扯皮或发生经济纠纷;二是合同签订前,要执行会审制度,防止越权、无效等个人行为;三是注意预付款条款,一般小型分包工程不支付预付款,对于大型分包工程,如果分包商不能出具相应保函,也不能支付预付款,否则,将给企业带来较大风险;四是注意违约条款,对于合同双方违约的处理必须要明确;五是注意工程转包及再分包,必须在分包合同中注明“再分包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4.加强合同的履约管理。合同重在执行,这是确保合同按时按质完成的关键。项目应对合同实行全程动态管理,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一是跟踪执行,合同管理部门须对合同执行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及时处理履约中出现的问题;二是建立台账,客观反映项目与承包商之间的合同额、工程形象进度、材料调拨、机械租赁、工程借款、变更索赔、结算支付、质量保证金及其它各项费用。三是关注工程款的结算与支付,避免因时过境迁带来不必要的扯皮现象;四是注意合同总结,合同执行情况的分析总结往往被人们所忽视,它是合同管理不可缺少的环节,对提高工程合同管理水平有很好的指导作用。
5.落实合同从编制到合同终止的全过程控制与管理。从合同意向行成到合同签订直至合同终止,全过程对合同管理,即合同的过程管理。合同执行过程,合同双方均要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履行自己合同义务,财务要会同项目管理人员一道,随时关注合同的执行状况,对没有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和行为人进行调解与处理,随时保证合同履约完成。
(二)财务对合同管理的参与和督促重点
1.财务要督促合同管理部门执行合同法及单位合同管理制度。落实合同管理制度,严格合同会签制、合同评审制、对不符合规范的合同严格要求整改,力求使签订的合同基本要素齐全。防止项目管理活动中,这些制度流于形式。2.充分利用支付款项这一职能,督促完善合同的编制、签订与相关履约工作。包括对合同清结算相关的计量收方、支付、清结算单的签认,使整个合同相关附件处于受控状态。3.督促进行合同交底工作。合同交底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工作。合同交底是使管理者了解合同,根据合同进行管理,督促对方履行合同的关键。工程施工项目容易对合同失控的关键,很多时候就是管理者对合同不熟悉,不会正确行使合同权益,没有充分意识合同风险造成的。所以财务工作者要督促合理制定与归口管理部门就逐级进行合同交底工作。4.财务对合同的审核工作。财务要认真学习合同法,对合同的审核,主要集中在审核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方面,并审核合同签认是否有效,公章、签名等是否符合合同法要求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财务要严格审查收方结算的计量资料、发票、支付手续上合同相对方签字人员是否合同法。5.财务对项目合同的登记、分类和保管。按财务制度要求,财务需保存项目原始合同一份,是支付款项的凭证和依据。根据这些年来项目经历的审计及项目完成后因后期变更、个别合同纠纷的对项目合同的复查需要,要求财务对合同进行更细致的分类、登记和装订保管。财务需建立合同电子档案,并依据签约日期和合同分类分别建档案,以便随时查找使用。6.财务对合同履行过程中资料的收集和保管。因施工单位项目部是随项目成立而成立、项目完工而撤销的,项目完工后,技术部门的一些资料容易流失,但合同经济纠纷的法律时限并未到期。因此,财务部门需要求技术部门将合同履行过程的一些隐蔽工程收方资料、票据、谈判记录、有关对方违约的材料原件等均作为结算书的附件,在财务归档、保管。7.合同的风险评价报告。财务部门应要求合同部人员在当月计量时,综合或专项提供合同执行情况分析,风险评估。随时关注施工组织与施工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对劳务队伍的资金拨付、合同中存在的风险,形成专业的财务合同风险报告文件,及时送达项目负责人,供其决策与调度。
(三)合同的纠纷处置
中铁九局宇松工程质量事故,从合同管理角度看,简面言之,就是一起合同纠纷引起的牵连事故。所以对合同纠纷的处置,要充分予以重视。合同纠纷由有关业务部门与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经办人和归口管理部门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4.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5.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的足够的时间。6.在工作中,要随时做好应对合同纠纷的准备,注重收集相关资料证据。(1)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传真、图表等。(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3)货款的收付凭证,有关财务账目。(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5)有关对方违约的证据材料。(6)整理我方在合同履约与管理过程中所做的工作内容。(7)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7.保持充分重视,应对灵活,减少损失,不卑不亢的原则。随着国际竞争环境的日益加剧和国内建筑市场的全面开放,建立以合同管理为核心的项目管理体系,是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的必由之路。施工单位合同管理是一个周期长,变动频繁,受外界环境影响大的过程,要保持动态的合同管理理念。许多无法预测的风险随时潜藏于管理的全过程中,需要我们把合同管理工作做到高度精确、严密和精细。
参考文献:
[1]佘立中编著.建设工程合同管理[M].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5
关键词:法务会计理论框架研究
一、我国法务会计理论框架建立的必要性
(一)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法务会计是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完善的必然要求。我国在处理会计造假案件中,对责任人可做出刑事及行政处罚,但在民事诉讼中对如何确定有关人员的过失,应承担怎样的民事赔偿责任,却缺乏相关的依据。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一方面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较模糊,另一方面是司法部门不知道用哪种标准来正确衡量有关受害者的经济损失,以及怎样进行补偿,这就需要充分发挥法务会计的优势,对争端进行量化。
(二)完善法制建设的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我国的经济立法不断完善,与此相适应的诉讼协助体系也得到了加强。从实践看,律师制度、合同公证和仲裁制度、注册会计师制度等不同程度的得以建立和完善,为法律的实施提供了重要的支持体系。但法务会计体系尚未建立,法务会计在司法中的重要性未被人们充分认识。在对经济案件进行调查时,虽然吸收了有关会计人员参加,但由于参加调查的会计人员通常缺乏法务会计的专门知识与经验,所获财务证据的针对性和准确性受到极大限制,对经济损失的估计可能失当,从而影响法庭对案件的公正裁决。
(三)会计与法律实务问题的需要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经济犯罪案件日益增多,舞弊案件日趋隐蔽和复杂,法律对经济案件的执行,要通过会计信息和会计证据来量化证明。另外,投资人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质量日益不满,涉及虚假会计信息披露而导致投资人遭受损失的法律诉讼不断出现。此外,经济纠纷案件还常涉及到会计信息披露是否充分、有无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问题,这些必须由法务会计人员来对此进行审计和判断。
(四)法务会计理论研究需要目前我国对法务会计理论的研究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在实务领域也开始运用,但在理论研究方面较为乏力。在我国法务会计实践有所发展的情况下,其理论研究相对滞后,至今没有形成较完整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法务会计的业务范围如何界定、工作程序如何运转、经济损益如何度量、现阶段法务会计的发展有何特点等,都有待于进一步研究。我国在本科专业中进行法务会计选修课教育,主要集中在少数政法院校和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很少建立正规的法务会计或法务会计方向的本科教育体系,高校目前培养出来的会计学方向的学生,在会计专业知识方面一般较强,而在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较弱,这就导致了法务会计专门人才的严重匮乏。
二、我国法务会计基本理论框架的构建
(一)法务会计的概念与应用范围笔者认为,所谓法务会计,是指根据法律的特殊规定,运用会计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对市场经济中出现的经济纠纷、过失、欺诈、犯罪等涉法案件或事项进行调查、审查、计算、分析、判定等,对特殊事项的裁定提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的一种专项会计。是以会计学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融会计学和法学于一体的一门边缘交叉学科。从学科角度看,法务会计是适应市场需要的、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融会计与法学为一体的新型的边缘会计学科,从实务角度看,法务会计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法制规范的需要,以会计理论和法律理论为基础,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会计资料为依据,处理涉及法律法规的会计事项的技术与方法。法务会计的范围或内容,取决于各国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和法律、法规对经济活动、经济行为、财产、资源等规定的详细程度。因此,各国以及该国的不同时期,法务会计的范围会有所不同。我国目前的法务会计‘应包括:企业税务会计(税收理算会计);债权、债务理算会计;保险赔偿理算会计;海损事故理算会计;社会公正会计;物价会计;基金会计;司法会计,该观点切合我国目前的具体情况。与传统会计相比,法务会计的应用范围更加广泛,主要存在于三大领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司法机关、审计机关和企业内部审计人员。
(二)法务会计的目标与对象法务会计目标在法务会计体系中起着引导作用,是法务会计框架体系的最高层次。传统会计的目标是反映控制经济活动、评价经营业绩、预测经营前景、提供经营决策支持,而法务会计的目标在外延上则更加广泛,其总的目标是提供专家性意见的证据。由于法务会计的运用范围不同,各个具体对象的目标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决定了法务会计目标与一般会计目标的侧重点有所区别。财务会计目标着重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经济决策有用信息,而法务会计目标则强调“完成受托责任”。完成受托责任包括的内容有产权界定、债务纠纷、经济犯罪、会计舞弊等经济问题,必须借助于一系列手段和方法才能完成。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法务会计不仅可以帮助管理部门强化企业内部控制、促使本单位的会计行为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以减少内部舞弊的发生,而且可以在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维护单位的正当权益;在社会中介机构接受的众多受托业务,绝大多数都涉及到经济问题,都需要会计和法律知识,以对受托者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做出正确的评判;在司法机关及审计机关,是以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为基本内容的一项法律诉讼活动。法务会计主要是在调查经济案件所涉及到的有关财务问题时,以收集会计资料证据,鉴别判断会计问题,从而划清案件的责任,证实案件事实。所以,法务会计的目标是对有争议的涉及财产权益的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项提供会计分析证据或鉴定意见,以明确法律责任或提出管理、咨询建议。也即法务会计要在委托方授权的范围内,运用审计学等专业方法,搜集调查证据材料,并用会计等计量手段对法律规则适用中所需要解决的非关系问题,即数量计算问题作出计算,供给委托方作为证据材料或是作为专家证言提供给法庭。法务会计是研究会计法律问题的,法务会计研究的对象与财务会汁的对象有着显著的不同。传统财务会计对象是与企业正常生产活动相关的,而法务会计的对象指司法工作中需要甄别的,与经济案件相关的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包括以会计资料为载体的财务数据,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所记载的静态、动态的与历史的财务数据群,这些为法务会计师查找犯罪证据提供了线索。在确定法务会计对象时,应注意一是法务会计的对象必须是在诉讼过程或者由当事人提请法务会计师进行鉴定的活动中,与案件有关的且需要进行专门技术鉴定的上述资料。否则就不是法务会计的对象,而只能是审计的对象,会计检查的对象。二是法务会计的对象,只能是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这些资料有关的其他资料,否则就不是法务会计的对象。
(三)法务会计基本假设与原则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一样、同样有其基本假设与原则。
(1)法务会计基本假设。法务会计基本假设是指法务会计领域中无需证明的前提条件,或是对法务会计领域中某些尚未确知、
目前还无法正面加以论证的事物,根据已知的客观情况所做的合乎事理的逻辑推断或假设。法务会计遵循的会计假设和财务会计基本是一致的,但是法务会计假设在其内涵与外延上都有所扩展,特殊之处主要表现在会计主体假设和货币计量上。“主体假设”在财务会计中,是指会计所服务的特定单位或者组织,会计主体假设规范了会计工作的范围。会计工作的目的是反映主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而法务会计的业务范围限于法律事项。是对本主体(指社会中介机构和司法机关)及以外的经济活动、经济纠纷、经济犯罪等进行调查、计算、分析和认定。法务会计不可能完全遵循会计主体假设,而应遵循法律事项假设,即事先明确为哪个法律事项的处理提供专业服务。法务会计突破了传统会计单一会计主体的限制,将范围拓展到“某一个领域”,更具有开放性。关于“货币计量假设”。由于法务会计所关注的是经济纠纷、经济犯罪中的法律问题,必须查实涉及的财产损失、犯罪金额,因此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一样,也要用货币单位加以计量和反映。而在货币计量假设方面,由于法务会计最主要的目的是为法院提供专家性意见的证据,为了把调查结果恰当准确地表达出来,计量中会更多地参考运用法学、证据学方面的计量方式,如调查表、流程图等计量手段。此外,还应增加以下假设:一是犯罪留痕假设。虽然大多数经济犯罪没有犯罪现场以及公开的、可见的犯罪结果,但人们有充分的理由推论:任何经济犯罪与欺诈行为必然会在有关的会计资料中留下犯罪痕迹,如财产流动行为必定会在会汁账目和凭证、报表等书面材料上有所反映。只要法务会计人员恰当地运用有关的技术与方法,就可以从财务会计资料中发现有关的犯罪线索和犯罪事实。通过查询会计资料,一方面可以了解和掌握欺诈者财务真实情况;另一方面也可以查明欺诈事实,发现欺诈线索和证据。二是征兆表现假设。虽然欺诈具有隐蔽性,但是事物之间总是普遍联系的,任何欺诈行为终究会通过其他的途径以关联形式显现出来,欺诈的这种表现形式就是欺诈的征兆。任何欺诈舞弊行为,不论其掩饰得多么巧妙,隐藏得多么深,总会在一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一定的征兆形式表现出来。如美国注册欺诈检查师协会总结法务会计的经验后,将欺诈的类型分为盗用或滥用组织资产、贪污(进行利益冲突行为)和欺诈性陈述三类,针对每一类都总结出一套征兆,运用这些征兆可以大为提高发现欺诈的机率。
(2)法务会计基本原则。由于法务会计是融法学与会计学为一体的边缘学科,因此,其原则也应遵循会计的一般原则。但从法务会计内涵看,一般会计的基本原则,在法务会计中或者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不适用。一是真实性和相关性原则。为正确处理案件,法务会计必须以会计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或线索去推测过去发生的财务会计事实的真实情况,法务会计要如实表述所要反映的对象,不能以自己的意图随意变更事实,对行为合法与非法的信息都要涵盖,这就是法务会计的真实性原则。法务会计的相关性原则要求法务会计师提供的专家意见与待处理法律事项相关,即向法庭、当事人及其人等提供处理案件或纠纷所需的财务会计信息。一般会计的相关性原则是指会计信息应同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所需要的信息相关联,满足各方面的需要,包括: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有关各方面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二是合法性和公正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法务会计师应当依照《公司法》、《会计法》和证据规则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办事,工作内容要以法律规范为方向和指引,只有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的情况下才能采用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审计准则等行业规范,同时程序上也要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财务会计的规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则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调整。另外,法务会计师在处理事务时必须秉公执法,不弄虚作假,正确对待有关利益各方,不使一方受益而损害另一方利益,不参与经济纠纷,对所调查和认定的情况提供专家意见。三是独立性和客观性原则。法务会计师在欺诈调查与诉讼工作中会涉及到众多人的利益,难免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这要求法务会计师完全以自己的职业判断独立得出结论,使法务会计信息客观地表述对象,避免倾向于假定的结果或某一特定集团的需要。独立性原则是法务会计在会计、法律服务市场得以立足生存的基石,是法务会计师的生命线。法务会计的客观性原则要求以会计资料等相关证据去推测以前发生的财务会计的真实情况,从而为正确处理法律事项提供依据。法务会计师应该向咨询的律师充分披露其与诉讼各方的关系,在执行业务时应当在实质上和形式上独立于委托单位和其他组织。只有保持独立法务会计师才能排除干扰,客观地提出专家性意见。法务会计师对有关事项的调查、判断和意见的出具应实事求是,不允许因个人成见、偏见影响其分析和判断的客观性。四是及时性原则。法务会计的及时性原则要求法务会计从业人员及时进行调查,向法庭、当事人或人提供专家意见或向法庭作专家举证。一般会汁的及时性原则是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并向信息使用人及时提供信息。及时性原则要求法务会计师及时调查、验证,向法庭、当事人或其人提出专家性意见。
(四)法务会计要素法务会计作为会计学的一个分支,离不开会计资料。因此,法务会计的要素是以会计资料为载体的信息流或会计数据集,这些数据集包含法律需要的、能够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信息,也包括欺诈信息(如财务信息)。会计人员在会计规范的指导与约束下,对经济业务数据按照一定的规范和程序进行会计确认、计量、记录与报告,最终形成以会计报表为载体的会计信息输出,以满足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控制与监督的需要,这便构成了会计信息系统。法律中所涉及的会计问题,归根结底都是通过对这些财务信息的分析和判断解决的,因此,财务信息是法务会计中最重要的要素。财务证据是指能够用来或可能用来证明经济欺诈的财务资料,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的分析分析性资料与图表等。由于法务会计的目的是解决法律规则适用中需用的专业问题,而财务证据又是查明经济欺诈的重要手段,是推动欺诈舞弊调查的必要条件,因此关注证据就是法务会计人员的基本要求。
1正确理解和运用管辖新规
一是明确了关于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问题。在《解释》颁布之前,实践中关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适用存在较大争议。本次《解释》明确了民诉法“不动产纠纷”的定义,并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据此,商业银行今后因经营需要对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应当注意该项专属管辖规定,不能一概约定由银行住所地法院管辖,而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二是明确了经营者应注意规范运用协议管辖。《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规定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经营者使用管辖协议格式条款的提醒义务。商业银行制定相关格式合同时,应注意对相关管辖条款采取适当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如加黑加粗,或用不同颜色标注等),在与消费者签订相关合同时,还应提示消费者注意管辖条款,或让消费者签字确认知晓,避免管辖约定被认定为无效。
2依法选择适当的诉讼主体
一是明确了未经清算即被注销企业法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商业银行由于其经营业务范围的特点,常以借款合同债权人的身份向借款企业及担保人主张债权。然而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由于行政管理与现实生活脱节,或是借款企业出于逃避债务的动机,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不经清算即将企业法人撤销、注销、吊销、解散或歇业的情况,导致商业银行因诉讼主体不适格而被法院驳回,或即使成功立案,但被告是一个早已不存在的公司,从而导致相关实体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解释》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据此,对于已被注销但未经清算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可以选择企业的股东、发起人或出资人为被告,依法主张债权。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已注销但未经清算的企业法人,《解释》规定的诉讼主体范围与我国《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公司债务承担主体范围并不完全吻合。《解释》明确的诉讼当事人可以为企业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而《公司法》司法解释明确的公司债务承担者可以为股东、董事或者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债权银行在提讼时,应注意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向相关当事人主张权利。二是明确了保证合同纠纷的被告主体资格。商业银行在通过诉讼清收不良贷款时,会遇到借款人无偿债能力,但一般保证人具有偿债能力的情况。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然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权),商业银行可能会因为必须先行并执行借款人而丧失对保证人追债的最佳时机。《解释》打破了《担保法》第十七条先诉抗辩权的规定,明确了债权人在主张存在担保合同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同时将一般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因此,商业银行在主张债权时,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考虑将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最大限度的保全财产,防止一般保证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3关注证据审查和运用的有关规定
《解释》进一步强化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基本原则。针对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不当加重银行举证责任或滥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案件,商业银行可以据此积极抗辩。在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方面,《解释》还首次界定了电子数据的范围。依据规定,以后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式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都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对此,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商业银行对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短信银行等离柜方式办理的业务,应注意保留相关电子证据,并适当延长证据保存期限,避免将来发生纠纷时陷入举证不能的尴尬境地。
4合理利用执前保全制度
实践中,商业银行的债务人如果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商业银行可以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通过代位权诉讼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但对于债务人行使到期债权的,则存在债务人将所得财产转移而逃避债务的风险。本次《解释》对债务人到期债权的清偿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的债务人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同时债务人对他人有到期债权时,商业银行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如果该他人要求偿付的,则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商业银行拟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保全时,应尽量查清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通过申请法院裁定禁止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防止债务人私自处置到期债权的财物或价款。同时,商业银行也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积极与法院和第三人沟通,对于第三人有偿付意愿的,请求法院将财物或价款提存。该项规定对商业银行的债权保障具有积极意义。例如,近年来银行国内保理业务出现较多风险,在不少案件中,购货方均以已经向售货方清偿债务为由逃避对银行的应付款责任。今后对于该类案件,商业银行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时一并申请法院对购货方禁止令,最大限度维护银行合法权益。此外,实践中还存在商业银行在取得法律生效文书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务人对商业银行未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资产进行转移的情况。《解释》新增了执前保全规定,明确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该项规定完善了财产保全空档期债务人可能转移财产的制度缺陷,有利于商业银行胜诉判决得到有效执行。
5关注依法履行协助执行新增义务
商业银行作为一类特殊的市场经营主体,依法有义务协助司法机关开展查询、冻结、扣划存款等执行工作。随着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相应增多,以及法院清理陈年积案的执行力度加大,商业银行的协助执行工作也日益频繁。如何正确行使权利及时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免于因协助不当而受到处罚,是商业银行在协助执行过程中重点关注的问题。本次《解释》对商业银行协助执行工作新增了以下规定:一是《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新增了法院可以责令协助义务主体履行协助义务,并予以罚款的情形,其中对商业银行影响较大的是第四款: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以需要内部请示、内部审批,有内部规定等为由拖延办理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诉法有关规定,对银行予以罚款甚至拘留有关责任人员。二是《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对商业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该条明确了对银行存款,法院可以不先予冻结,而直接予以扣划。三是《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将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由6个月修改为1年,且续冻的最长期限亦无原来的二分之一的限制,商业银行在协助冻结时应注意该期限的变化,及时修改相关信息系统参数。
6合理降低诉讼费用支出
商业银行依法清收的案件在全部诉讼案件中占比较大,且绝大部分属于普通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法律关系比较简单,一般都能取得胜诉判决。但如果出现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则可能导致商业银行预交的诉讼费用无法收回形成垫款,日积月累,从而造成不小的经营成本。《解释》增加了关于胜诉方诉讼费用的规定: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当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法院交纳。上述规定将极大地改善商业银行诉讼费垫款的状况,减轻商业银行诉讼后因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造成诉讼费形成长期垫款的担忧。此外,《解释》第二百零四条还明确了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申请费用由债务人、担保人负担,这项规定为商业银行运用实现担保物权清收贷款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7正确认识小额诉讼程序的利弊
依照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标的金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民事案件,施行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此次《解释》进一步明确,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供水电气热力合同、银行卡纠纷、仅给付金钱的劳动争议、物业和电信服务合同纠纷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商业银行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既有可能因为正常业务发生小额诉讼(如银行卡纠纷),也可能由于因维持自身机构正常经营发生其他类型的小额诉讼(如房屋租赁、办公用品购买、物业费和电信服务费等),今后商业银行可根据实际,按照最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原则,灵活掌握是否运用小额诉讼解决有关争议。小额诉讼一方面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减少双方当事人的诉累;但另一方面也由于小额诉讼一审终审,没有二审纠错的制度安排,因此,对商业银行而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且判决结果对商业银行有利的案件,可以选择小额诉讼程序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但在一些重要敏感类型的被诉纠纷中(如银行卡纠纷),如果法院适用小额诉讼,商业银行需要审慎稳妥对待,周密制定应诉方案,并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调解或和解,有效化解被诉风险。
8高度重视实现担保物权的规定
商业银行依法清收不良贷款过程中,通常要经过诉讼、保全、执行等一系列环节,清收时间往往都在一年以上甚至更长。由于实现担保物权制度可以快速实现抵押物变现处置,降低清收成本,提高清收效率,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设定实现担保物权这一特别程序以来,各商业银行对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施行都给予高度关注。但是,由于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系新规定,司法实践中无先例可循,且《民事诉讼法》仅用两个条文对该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导致该程序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很多困惑和问题。《解释》细化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操作流程,对申请主体、管辖法院、法院审查内容以及处理方式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随着《解释》的正式实施,实现担保物权这一新规有望逐步真正落地。此次《解释》中针对该制度的有关规定,以下地方需要银行注意:一是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的,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将不分登记的先后顺序,如果商业银行属于后顺位担保物权人的,也将享有平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权利,使得后顺位担保物权人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享有了更多的主动权。二是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提交资料中必须有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要求商业银行在提出申请之前,须对担保财产的状况进行查实。三是商业银行在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后,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向法院提出担保财产的保全申请,既能防止执行前的空档期债务人转移财产也可为后续执行争取主动。
9关注再审程序的有关新规定
《解释》用大量篇幅对再审程序进行了更详细、更具操作性的规定。其中《解释》对几种特殊情况下申请再审的处理值得商业银行重点关注:一是对于依据生效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在其转让后受让人对原判决、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法院将不予受理。该规定有利于减少商业银行资产转让后被诉案件的诉讼风险,特别是对于特殊时期国有银行不良资产剥离中的某些历史遗留问题,亮明了审判取向。二是《解释》对多次再审以及撤回再审后又申请再审的,作出了限制性规定。例如,对再审判决、裁定又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等待。这样有利于树立再审终局裁决的权威性,节约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商业银行主动申请再审的案件,应注意上述规定,避免丧失再审的诉权;对当事人以商业银行为被告无理缠诉的,商业银行应主动向法院提出相关异议,减少再审风险。
10灵活把握以物抵债加快执行进程
实践中,“执行难”一直是困扰商业银行依法清收的重大障碍,其中因拍卖公告、竞买人资格受限、多次流拍等系列问题导致执行时间过长的问题较为突出。《解释》明确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不经拍卖、变卖,只需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在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商业银行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债务人意愿及执行财产情况,灵活运用这一规定,加快清收进程。
11积极申请在他案中参与分配
《解释》首次确立了享有优先权和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直接申请参与分配的制度,这有利于更公平地保护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的利益,提高执行效率。实践中,商业银行依法清收过程中经常遇到拟对担保物采取保全措施时,担保财产已被他案债权人查封的情况。依据《解释》关于参与分配的新规定,商业银行可以免于诉讼或仲裁程序,而直接在他案的执行程序中申请参与分配,这将很大程度上加速清收进程。商业银行应注意密切关注他案法院的执行进程,在他案执行程序开始以后及时申请参与分配,同时确保设立的担保物权合法有效。
12关注执行中的破产转化程序
《解释》在执行章节的有关规定赋予了法院在一定条件下将执行程序向破产程序转化的权力。商业银行作为申请执行人的主体时,案件一旦从执行程序转化为破产程序,则可能受到以下方面的影响:一是破产法院与执行法院可能分属不同法院,案件的移交、法院的审查等衔接程序又要经历一段时间,原执行程序的节奏被打破。二是如果商业银行在执行程序中是首轮查封人,则首轮查封法院在程序法上的优先处分权的优势将不复存在。商业银行需加入到破产清算的债权人行列,受清算组统一管理,与其他债权人共同参与受偿分配。三是在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需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以及具有法定的特殊优先权债务(如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等)以后,才开始清偿其他债权。如果商业银行担保物的价值不能覆盖银行债权总额的,差额部分只能作为一般债权,并与其他的一般债权共同按比例参与分配,从而损害银行权益。针对上述破产程序转化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债权银行要注意加强与执行法院的沟通协调,把握执行工作进程,同时合理评估通过破产程序和清算程序可能获得清偿的数额,一旦出现可能转入破产程序的倾向时,可加强与债务人及其他债权人的沟通协调,并考虑通过采取债务人股东自行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方式回避风险。
13充分利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
关键词:网络会计对策
一、网络会计的概念
所谓网络会计,是指在互联网环境下对各种交易和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的会计活动。它是建立在网络环境基础上的会计信息系统,是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将帮助企业实现财务与业务的协同远程报表、报账、查账、审计等远程处理,事中动态会计核算与在线财务管理,支持电子单据与电子货币,改变财务信息的获取与利用方式。
二、网络会计的特点及现状
1.网络会计的特点
计算机作为对信息处理最为快捷有效的工具,它在会计领域中的运用,使会计信息处理有了质的飞跃,网络的发展,为会计信息系统提供了最大限度的、全方位的信息支持。这就使网络会计信息处理具有以下特点:(1)实时化管理系统,使会计信息提供更及时。(2)全面反映,使会计信息披露更全面,会计信息处理的效率提高。(3)数据和信息处理电子化,认证、计算网络化,使会计信息直接在先反馈。(4)计算机资源的共享,使魁岸机信息具有更大程度的开放和公开。(5)会计业务的分布式处理,使之更方面,更灵活,财务管理成本更低,使企业实现低成本运营。
总的说来,网络会计减少了信息处理、传递上的时间差,使得信息能及时的传送到信息使用者手中,使我们所通过信息所了解的情况能够真实的反映当前的经济状况,对信息使用者在预测、决策各个方面都能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
2.网络会计的现状
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在我国的运用起步较晚。因此网络会计也是属于新生事物,在一些有实力的高新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产生了一些网络会计的雏形,但从全社会的角度看,想要普及网络会计任务还很艰巨。而运用网络会计,主要还是借助于财务软件。ERP是现在网络财务软件中,应用最普遍、集财务与管理于一身的软件系统。我国企业应用ERP的态势,主要向两个方向发展,一是量的扩张,二是质的提升。但由于我国企业数目庞大,各个企业的发展阶段、技术水平、市场结构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在ERP应用上,多数是走“量身定制”这一模式。
三、网络会计存在的问题
1.会计信息的失真
(1)会计信息在传送前就已经失真。和传统的会计信息失真一样,在提供会计信息的时候,由于信息提供者的过失失真或恶意失真,而导致会计信息在还没有经过网络传播的时候就已经失真了。(2)会计信息在网络的传送中失真。网络可以说是一个开放性的领域。从外部来说,一些计算机高手很容易攻破安全系统,而盗取和篡改会计信息;从内部来说,由于整个企业都是处在同一个局域网下,企业内部人员可以钻一些局域网的空子,用非法的用户登录会计系统,造成会计信息的失真。(3)会计信息在保存时失真。网络会计的会计信息和计算机联系在一起,不仅仅局限于一些单据,因此一旦计算机磁盘发生损坏,就会造成会计数据的失真。
2.计算机系统设施问题
(1)计算机基本的硬件设施是保证网络会计正常运行的物质条件。网络会计需要有功能强大而且安全的计算机硬件来支持其运作,但目前计算机硬件的性能还没有得到有力的保障。(2)软件设施是网络会计普及的一个平台。我国传统的财务软件基本上都是核算型财务软件,处理规范,流程单一,这种以传统财务文件居多的财务软件,不能满足网络会计发展的要求。
3.内部控制存在很大缺陷
(1)授权方式的改变,潜伏着巨大的控制风险。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中权限分工的主要形式是口令授权。口令存放于计算机系统内而不像手工操作时印章由专人保管,一旦口令被人偷看或窃取,便会带来巨大的隐患。(2)原始凭证数字化,使得会计信息易于被篡改或伪造。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一些单位的原始凭证已经实现数字化,电子化,即以数字形式存储在磁性介质上,这种无纸凭证缺乏交易处理痕迹,很容易被篡改或伪造,因而给内部会计控制带来了新难题。(3)内部控制的程序化,有可能使同一种差错反复产生。会计信息系统中具有人工控制和程序控制相结合的特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取决于运行的应用程序。程序一旦存在严重的BUG或恶意的“陷门”,便会严重危害系统的安全。由于人们的依赖性以及程序运行的重复性,将导致系统多次重复同一错误,扩大损失,直到专业人员堵上这些程序漏洞为止。
4.相关人员的意识及素质问题
无论多么完善的硬件软件以及网络系统,都需要人的驾驭。然而,当前人们还没有从观念上完全接受网络会计,甚至从业人员都达不到操作网络会计的要求,因此观念的转变应该是企业面临的首要问题。网络会计下的会计从业人员应当熟悉计算机网络和网络信息技术,掌握网络会计常见故障的排除方法及相应的维护措施,了解有关电子商务知识和国际电子交易的法律法规,具备商务经营管理和国际社会文化背景知识,精通会计知识。目前,这样的复合型人才在我国还非常缺乏。
5.缺乏相关的网络会计法规
网络会计现处在开始阶段,具体在会计程序和方法上如何操作,理论界和实务界也都在探索。目前的法律及会计制度与网络会计的发展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缺少能够使计算机确保自身安全、健康发展的法律制度和现有的经济法规不能适应网络会计的发展。因此,制定既能指导网络会计发展,又不束缚网络会计实践的政策、法规,是摆在会计管理部门面前的不容忽视的问题。四、对网络会计发展中所存在问题的一些对策
1.网络安全方面
为了抵御来自系统内部和外部的各种干扰和威胁,应加强对网上输入、输出和传输信息的合法性和正确性的控制,对整个财务网络系统的各个层次,包括通信平台、网络平台、操作系统平台、应用平台等,都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规则方面的技术,建立综合的多层次的安全体系。同时,在财务软件中应提供周到的强有力的数据安全保护,包括数据存储的安全性、数据操作的安全性、数据传输的安全性以及数据运用、查询、分析时的安全性。
提高网络系统的安全防范能力,对病毒的预防可采取防火墙技术,以及将病毒及非法访问者挡在内部网之外,从而起到对内部信息的保护作用。对于信息系统则普遍采用数据加密技术,以防止信息在传输过程中被泄密。
对于会计资料的保管采用多种形式的会计数据备份策略。为解决隔代数据兼容问题,既要输入光盘、磁盘等光电介质,又要按规定打印输出,便于日后查询和故障恢复需要。
2.加强技术层面的管理
(1)硬件管理是基础的方面首先计算机硬件要达到一定的标准,这样才能保证网络会计的实施。其次,应当保证计算机机房的环境安全;再次,应当制定计算机机房和设备的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加强磁介质档案的保存管理,防止信息丢失或泄露。(2)软件发展是网络会计发展的重要支持运用软件方面首先应考虑其功能的多样化,是否全面采取网络技术以及会计与业务协同程度。首先,要切实提高会计核算软件的通用性和实用性,并努力使会计软件的运行环境向更高领域发展。其次,严格控制系统软件的安装与修改,对系统软件进行定期的预防性检查。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将监控与操作分离,实现系统内部的有效牵制。在操作系统中建立数据保护机构,调用计算机机密文件时应登录户名、日期、使用方式和使用结果,修改文件和数据必须登录备查,健全日志机制。系统应自动识别有效的终端入口,防止非法用户企图登陆或错误口令超限额使用情况。为了强化系统内部的相互牵制,有效地防止作弊,可以在系统内分设操作与监控两个岗位,对一笔业务同时进行多方备份。会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时,其操作和数据也被监控人员同步记录,并由监控人员进行及时备份、定期审查,这样可以保证数据的安全性与合法性,防止出现非法修改历史数据的现象。
4.培养高素质的网络会计人员
没有高层次、高技术复合人才的支持与运作,网络会计、电子商务始终是一句空话,企业在竞争中必然处劣势。适应网络会计发展的需要,国家必须注重这类人才的培养和开发,在高等教育中加快调整现行的会计教育体系,重组会计人员知识结构,更新教育手段和方法。在对现有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中要及时补充对网络会计相关内容的培训。
5.不断完善网络会计法律法规
网络除了安全问题以外,还涉及经济纠纷与国际仲裁,而安全问题、经济纠纷与国际仲裁又具有其独特性,是各国政府不得不面对而又不能套用传统法律来解决的问题,这就需要制定一套完整的包括各国相关法律在内的国际法律体系。我国在计算机信息安全管理方面立法较早,从1986年开始,我国相继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系统安全规范》、《计算机病毒控制规定》等系列法律,并在《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中制定了有关计算机信息安全方面的条文。但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网络会计安全法律,因此,我国网络会计安全立法应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前提下参照国际有关示范法的原则,以规范网上交易的购销、支付及核算行为,具体规定企业网上披露的义务与责任、网络会计信息质量标准要求、监管机构及其权责等,从宏观上加强对信息系统的控制,对危害计算机安全的行为进行制裁,为计算机信息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参考文献:
[1]李越美:浅谈网络会计所面临的问题及解决的思路[J].海南金融,2005
关键词:企业内部市场化 管理 途径
一、推行内部市场化管理的背景
机械公司始建于1958年,隶属于河南煤化集团鹤煤公司,是国家二级计量单位和全国煤炭行业二级企业,是一家具有独立设计开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综合型机械设备制造企业。
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像机械公司这样历史欠账多、包袱重的老企业,要谋求生存发展,必须引入新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机制,彻底改变不利的状况。2009年,机械公司积极响应上级的号召,在管理中引入内部市场化经营机制,当年工业总产值就突破亿元大关,企业扭亏为盈,职工年均收入以15%的速度增长。
二、企业内部市场化管理的基本内涵
企业内部市场化管理就是将企业内部的各生产系统、各单位以及单位内的各班组、各道工序,用市场、用户的关系加以链接,使各系统、各单位、上道工序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转化为用内部价格所衡量的价值并为下道工序所认可的商品,实行有偿往来结算,以达到激励员工、控制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三、推行内部市场化管理的有效途径
(一)明确市场主体 构建核算体系
1、明确市场主体。机械公司划分了四级市场主体,构建了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市场核算体系。其中公司为一级市场主体,车间为二级市场主体,班组、个人分别为三级、四级市场主体。
2、制定结算价格。该公司收集整理了近几年来内部各个市场主体、各个工序的生产任务完成量、直接和辅助材料、水、电等消耗情况,进行分析比较,参照外部市场价格,适当考虑一些运输费、仓储费和服务项目单价等,制定出一级市场各种原材料单价(即计划价)和水、电单价,并根据外部市场价格变化适时调整;其次考虑二、三级市场各道工序必要的电费、人工工资、设施租赁费和合理分摊费用等,分别制定出了各工种的工时单价;最后依据前期制定的原材料,水、电和工时单价,制定出了每种产品、每个部件、每道工序的内部结算价格,为产品在内部市场的相互结转与结算提供了保障。
3、完善计量手段。机械公司出台了《计量器具管理制度》,建立了计量器具管理台帐,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保证了市场结算数据的准确。基层单位长明灯、长流水的现象不见了,他们主动调整班次避开尖峰和高峰用电,同时重新布局水管网,严格控制非生产性用水,据统计, 2010年与上年同期相比机械公司用水量下降20%,万元产值耗电量下降了8%。
4、规范交易规则。(1)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机械公司在往年运行的基础上修订完善了《内部市场化管理运行方案》,使运行目标、推进措施更加明确具体。同时对市场结算、市场核算、市场价格、薪酬考核等20多项与之配套的管理制度,根椐企业需要定期修订、完善,细化了管理。
(2)建立规范的市场结算体系。机械公司按照“收入-支出=工资”的运行模式,根据产品和服务内容,分为公司对车间“垂直结算”和各车间之间的“链式结算”两种方式,将各市场主体的“经营成果”与其收入挂钩,完全打破“大锅饭”的作业模式,充分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
(3)实行了隐患买卖制、科技成果收购制和时间买卖制。
从机械公司内部市场化管理经验中可以看出市场主体、价格
体系、计量手段、交易规则是构成内部市场化管理的四大要素,各要素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明确市场要素可以说是做好内部市场化管理工作的基础:一是确定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即交易对象,没有交易对象就谈不上市场,企业根据实际可选择推行二级市场运作或三级市场运作,确定各级市场运作主体,并明确结算方式;二是制定结算价格。结算价格是内部市场正常运行的基础和保障,没有价格就不能进行结算,价格不准确、不合理,就会出现经济纠纷和诸多矛盾,因此,在制定内部结算价格时,应力求价格准确、全面、合理。同时,根据内外部市场的变化情况,及时对价格进行修订和增删,使价格趋于合理。
(二)业务流程再造 优化组织结构
机械公司以“市场链”为纽带优化了业务流程再造,按照“生产产品――生产辅助――生产服务”三种职能,进行职能重组,以索酬、索赔和仲裁为手段,以流程再造为核心,以“订单”为凭据,重新整合管理资源与市场资源,在OEC管理平台上形成每一个人(流程)都有自己的顾客、每一个人(流程)都是零距离、每一个人(流程)的收入都由“市场链”来支付的管理运营模式。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再造后形成的业务流程体系通过索酬、索赔和仲裁手段,形成业务流程“市场链”,在每一个流程内的上道工序与下道工序间通过索酬、索赔和仲裁手段,形成岗位之间的“市场链”。
2、以流程再造为核心:流程再造从根本上说是对原来的组织结构进行重新设计和整合,从原来直线职能型的结构转变成平行的流程网络结构,优化管理资源和市场资源的配置,实现组织结构的扁平化、信息化和网络化,从结构层次上提高企业管理系统的效率和柔性。
3、以“订单”为凭据:单位本部从外部客户获得订单开始,以完成订单为目标,根据业务流程顺序分解形成一系列内部流程“订单”,通过内部“订单”履行达到完成终端客户的订单目标,流程之间以“订单”为凭据,形成市场契约关系。
4、以企业文化和OEC管理为平台:OEC管理贯穿企业整个市场内部链,流程之间的内部“订单”履行以OEC为管理保障,通过索酬、索赔和仲裁手段,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下迅速的完成“订单”的各项内容。
5、以追求顾客满意度最大化为目的:通过“市场链”,把终端客户的满意度无差异的传递给每一个业务流程和岗位,使每一个流程都有自己的直接“顾客”,每一个流程都与“市场”零距离。流程的工作方式是针对“顾客”的要求“主动做”,而不是“等待向上级请示后再做”,从而快速满足顾客的个性化要求。
(三)强化信息化管理工作
机械公司产品种类多、加工环节多、生产岗位多,各级市场主体、各类产品品种、各种成本费用等,需要处理大量的数据和复杂的内部结算关系,用传统的手工操作是很难实现的。为此,他们充分利用河南煤化集团鹤煤公司与科研机构联合开发的内部市场化信息系统,将公司各车间、班组、员工当天生产的产品、成本消耗及时录入计算机,使每个市场主体能及时了解自己当天的投入、产出情况,改变了过去“先花后算”为“先算后花”的经营意识,并及时为企业决策层提供准确而有效地数据信息。对企业来说:一是可降低企业的库存,降低生产成本;二是缩短企业的服务时间,及时的获取客户需求,实现按订单生产;三是加速资金流和信息流在企业内部和企业间的流动速率。
四、市场化管理运行效果
机械公司推行内部市场化管理效果显著:
1、增强了干部员工的经营理念。干部员工懂得了如何去管理、去算账。
2、节支降耗增效取得实效。2010年末该公司在产品比去年同期降低了35.9%,全员劳动效率比上年同期提高1.8%;库存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30.8%。
【关键词】工程造价;控制;管理;成本;经济
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往往涉及到工程自立项之初直至工程项目竣工交验全过程的诸多事项。所以现代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真正意义上可以说是全程造价管理。也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建筑原材、人力、施工设备等的各项资源加以充分利用,使得资源既不闲置也不浪费。
1 项目造价控制应需重视投资决策部署
在现代项目管理造价控制工作进程中,工程中每个阶段的投资管理重点与其管理成效都是不同的。现代工程造价管理在基础理论并结合实践管理应用的基础上,一般可将造价管理分阶段控制划分为几个部分,包括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进度控制阶段、竣工结算阶段。其中投资决策对工程造价管理的成效影响比重可达75%―90%以上,设计阶段的管理成效影响比重可达35%―75%,施工控制进程阶段的影响成效可达30%-60%,竣工结算造价控制的影响比重相对较小,一般≤5%。由此可见,项目造价控制与管理的投资决策阶段对工程管理执行职能的发挥影响作用具备一定指导意义,尤其是决策部署阶段所确立的项目施工规模、工艺施工流程、设备规格种类、质量建设标准等诸多指标,都关系着工程造价控制成本的高低与管控成效、质量的好坏。因此,业主或项目管理阶层必须对项目决策加以高度重视,并要使得决策部署符合当前建筑市场的需求与满足后期项目投产阶段的功能、质量需要。如,对建设单位而言,可以组织专家及有资历的第三方委托机构作为技术咨询顾问,并结合市场需求、项目建设规模、资源使用条件、工程施工所需的新工艺及新技术等因素做出科学分析与评价,从而才能保证结算编制内容合情合理,避免“三超”现象发生,最终使得贯彻的决策具备可行性与真实性。
2 设计阶段应推行限额设计
设计阶段的限额设计的主要作用是对估算的投资成本加以初步控制,即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去控制施工图设计所需的成本,看其成本是否合理。具体过程为:首先,将该阶段的投资额与工程量分解到工程各项作业,然后再逐步分解到各个单位与分部分项工程。其次,在符合建筑质量控制与满足工程使用功能的基准上,逐步分解投资限额,对建筑原材实行选材设计。但是,在设计阶段推行限额设计时,务必要保证各单位工作人员要建立起科学、正规的投资意识;一旦设计方案一经敲定,就尽量控制设计变更,从而才能保证设计限额基本限额幅度不会有所变动,否则会出现突破限额标准的状况,影响工程造价总体目标成效的合理变现。最后,还要检查设计图纸的整体质量与内涵,并科学审核图纸各项设计内容,避免出现错误、漏项、缺失等事项的发生。
3 招标阶段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
常规而言,一般由地方建设工程行政管理机构编制出全国各地方统一标准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流程与方法,从而地方工程项目能够结合工程各阶段作业的具体流程情况形成一个统一清单编码,这样也就使得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能够满足工程项目在招标过程中的工程量单位计价的相关需求。近些年来,由于我国地方工程项目存在不少工程清单编制人员不能正规进行编制,即以项目作业内容对工程量清单进行描述,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一方面,由于描述工程量清单各项作业内容的特征描述实质上是作业安排;另一方面,不同作业的施工工艺所产生的价值也有所不同。也就是说,同样的工程项目,采用的施工技术与施工工艺流程也并不完全相同,而像仅描述作业量清单的内容特性,是不能提高工程量单价质量的,对工程工程量清单结算会造成不利影响。所以在2008年新的GB50500―2008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明确这项内容,即工程特征描述性仅仅是一项强制性条款,从而一定程度上利于了工程项目结算争议事项的处理。
4 做好施工管理阶段的造价控制
建设工程的施工阶段是依据设计图纸,将原材料、半成品、设备等变成工程实体的过程,是建设项目价值和使用价值实现的主要阶段。建设工程的施工阶段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占了很长的时间,这个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是具体的、繁杂的,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程造价。据统计,这一阶段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可达5%―10%。根据施工阶段的这一特点,在施工阶段的造价管理中除了要加强合同管理外,还应重点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控制工程变更,管理建筑施工的设备、材料等,力求以最少的资金实现工程建设,缩短工期、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另外,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基础上,尽量应用先进的施工材料、施工工艺,应用简化、经济、合理的施工技术。通过成熟的施工方法,更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劳动生产率。可以通过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将各项施工方案从经济、技术等角度实现优化,选择最低投资方案,合理控制造价。
5 打造高素质建筑工程师队伍
注册造价工程师一般都是经过国家工程建筑相关专业资历考试考核合格后,才能从事建筑设计相关专业工程工作的一支技术主体人员。一般而言,他们对建筑成本、相关专业财经法规等的各项专业体系知识的积累程度都较高,具备一定的成本投资意识与观念。因此,对建筑行业而言,应当重视他们在工程造价管理系统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发挥,并加大人力投资建设力度,以进一步培养出适合自身建筑企业所需的项目工程师素质型团队。总体来说,注册造价工程师行为主体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帮助建筑合约仲裁事项的解决与促进资源优化方法的合理实施,对解决工程经济纠纷与不必要的建筑合约仲裁损失具备一定的指导意义。
6 坚持做好工程结算工作
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工作是造价管理系统工作中的重点执行内容,对工作造价合理控制起到重要促进作用。因此,对建筑企业工程结算审核人员而言,在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时:首先要整合工程竣工所需的技术原始档案与相关资料;其次要深入施工实地现场,全面掌握项目作业执行概况;再次要全面了解各项专业体系技能与知识,注重自身职业素养与职业判断能力的培养。一般而言,建设工程结算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工程量的审核、注意新增项目的计算、施工单位投标文件漏项结算时要扣除、熟悉定额中各分部分项内容、熟悉竣工结算资料、材料价格和价差调整的审核、取费及执行文件的审核以及现场签证的审核等。总之,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是造价管理系统进程工作中的最后一环,必须要严格把关,否则会前功尽弃并因小失大,经济损失后果另企业不堪重负。为此,该环节的结算编制内容应当合情合理并合法合规,保证工程量准确合理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正规,从而才能确保其编制内容的各项信息真实程度得以保证,促进竣工结算流程工作流程模式实现良性循环。
7 结语:
现代建筑企业工程造价管理涉及到的要素繁缛并系统,贯穿于工程施工作业全过程。因此,对于当前形势下的建筑企业而言,应当高度重视造价管理与控制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指导作用与现实意义,确立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中心地位,并保证造价管理工作中的各项控制举措合情合理与合法合规,从而才能维护承包双方的合理效益,使得建筑企业在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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