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8 09:19:48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销售法律培训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1)兽药经营企业对实施兽药GSP认识不到位。不少兽药经营企业认为兽药GSP是一道关口,以为拿到GSP证书就“过关了”,GSP一旦认证通过,管理立刻放松,管理目标也随即降低。各项制度如同虚设,兽药不按照验收时分类、分区域摆放,陈列场所及仓库内兽药乱堆乱放。未按照要求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大多数GSP兽药店没有制定培训员工的计划。购进、销售档案等记录不填写,出现断档或空缺。
(2)缺乏相关的知识和能力。一是兽药GSP人员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缺乏,对兽药GSP的相关知识掌握不够系统、全面,缺乏辨析假劣兽药的能力。个别GSP兽药店雇佣的销售人员,分不清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采购人员、质量管理人员不能根据包装和标签内容识别真假兽药。自我保护意识差,大部分GSP兽药店购进兽药时,不向厂家索要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材料,一旦遇到假劣兽药,即会给养殖户造成损失而引起纠纷,找厂家赔偿却没有法律依据。
(3)质量管理人员缺位。部分兽药(GSP)企业依然是“夫妻店”、“父子店”,当时为了达到验证要求,临时聘请管理人员应付过关,平时有些管理人员在职不在岗,不能认真履行质量管理职能。
(4)超出经营范围。个别兽药(GSP)企业违规经营各种兽药生物制品,其中包括各种疫苗和特许兽药,甚至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私自购进未经国家批准生产的生物制品,并将这些制品推销给养殖户。
2几点建议
(1)提高自身的法律水平和业务能力。执法人员要熟悉并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要努力钻石业务,提高识别假劣兽药的能力。
(2)加强《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GSP兽药店人员的法律意识。加强GSP兽药店人员的培训。定期对辖区GSP兽药店销售和质量管理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方面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质量意识、专业能力和管理水平。
一、进货查验和台帐记录制度
1、认真学习有关法律规定,熟悉并掌握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的要求;
2、明确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具体负责人、管理人员及查验人员;
3、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供货方索取、查验证明其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明,具体内容包括:食品供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检验证明等,并保留相关证明的复印件备,按照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查验。长期定点采购的,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4、查验食品品种和批次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商检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并复印备查);
5、为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也可以采取先进技术手段,记录法律、法规要求的记录事项。
6、经营预包装食品应查验食品标签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贮存条件等内容并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内容、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等内容;
7、经营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查验记录方式及时间;操作办法;制度落实人等。
二、食品贮存管理和散装食品标签标注制度
1、食品贮存场所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设有隔离地面10厘米以上的平台和层架,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设施;散装食品要有专用食品容器,并符合标签标注制度要求。
2、食品贮存场所、经营场所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食品区和非食品区、食品区内预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冷冻、冷藏、保鲜食品应具有明显区分或隔离标志(食品专柜)并保持清洁;严禁放置废弃物处理设施,以防止污染。
3、销售散装食品做好标签标注工作,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4、食品经营者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所南非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5、盛放散装食品的容器和工具应符合国家标准,定期清洗,消毒。
三、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1、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2、患有痢疾、伤害、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
3、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物工具。
四、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制度
1、聘请有关部门人员,不定期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专题讲座,学习有关卫生管理,卫生法律、法规,肠道传染病的预防等卫生知识,以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防护素质。
2、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法培训班学习,以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3、坚持每月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不能达到食品安全要求的人员实行停岗培训,待合格后再行上岗。经培训仍不合格者予以劝退。
4、对培训情况记入培训档案并保存。
五、食品安全检验制度
1、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3、定期或不定期自行对所销售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4、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5、有条件的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测,或委托食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禁止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六、运输工具安全、无毒、无害、清洁制度
1、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明确食品经营贮存、运输、装卸等环节容器、工具和设备管理人员;
3、在食品经营者贮存、运输和装缷食品时使用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4、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下架退市制度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经营企业自检或根据有关部门的通报,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采取如下措施。
1、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
2、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
3、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并登记造册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4、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5、按照工商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
明确不合格食品下架存放地及具体操作人员及制度落实人员。
八、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制度
成立机构、组成人员,明确各自责任;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如何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时向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报告;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中采取哪些措施;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九、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一)坚决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承担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做到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二)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的质量、计量、食品安全等方面的规定,把好售前、售中、售后三个环节,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
(三)严把食品市场准入关和食品进货渠道,按要求建立进货查验、购销台帐、食品退市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杜绝假冒伪劣食品、不合格食品进入本店,杜绝以次充好、缺斤少两,杜绝价格欺诈,不虚假广告、虚假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
(四)保证销售食品的质量,不销售《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禁止销售的食品及失效、变质的食品。
(五)保证销售的食品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六)不伪造食品产地,不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七)不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的食品,不欺诈消费者。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书面合同作为确定交易各方权利义务的主要载体,已经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于商事交易过程中。由于商事合同种类繁多、涉及金额巨大,签订合同时应严加防范,注重从多方面降低甚至杜绝法律风险。本所律师曾经为多家企事业单位解决过法律纠纷,深感“未雨绸缪”的重要性。因此,我们认为,贵公司领导对于签订、履行采购合同过程中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视和关注意识,在众多民营企业中是极具有前瞻性的。
根据贵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培训需求,今天主要针对各位工作中常用的买卖合同进行讲解。本次培训主要有四部分内容:一、买卖合同的要素;二、买卖合同风险规避技巧;三、《采购合同》样本实例分析;四、出现合同纠纷后的应对技巧。
为了便于理解,我从本所律师承办的案件中精选出部分极具代表性的案例进行解说,力求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出于对案件当事人隐私的保护,案例中出现的各方当事人均以“甲、乙、丙、丁”、“a、b、c、d”来替代。
下面开始今天的培训课程。
第一部分 买卖合同的要素
我们通常所称的采购合同、供应合同、购销合同在《合同法》中统称买卖合同,从法理上来讲,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简单地说就是卖方交货、买方付款、等价有偿。其必备的合同要素有:合同各方当事人、合同标的物、质量、价格、履行期限及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解除合同的条件、争议处理方式。
第一、合同各方当事人
合同中应写明各方当事人的详细信息,自然人要写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企业同样要写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
第二、合同标的物
合同中应写明采购或销售的商品或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
第三、质量
合同中应写明采购或销售的商品或产品所执行的质量标准,或者要求供方提供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第四、价格
合同中应写明采购或销售的商品或产品的单价及总价。
第五、履行期限及履行方式
合同中应写明付款及交货的期限、付款及交货的方式。
第六、违约责任
合同中应列明哪些属于违约情形,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第七、解除合同的条件
合同中应写明一方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第八、争议处理方式
合同中可以约定解决争议是采用仲裁方式还是诉讼方式;如约定采用仲裁,要有明确的仲裁委员会名称;如约定采用诉讼方式,应明确约定有管辖权的某个法院。
第二部分 买卖合同风险规避技巧
齐连
身份证号码
性 别
男
年 龄
28岁
政治面貌
婚姻状况
已婚
视 力 状 况
良好
身高(厘米)
178cm
体重(公斤)
78kg
民 族
汉族
户口所在地
抚州市(含区市县)
技术职称
最 高 学 历
本科
现居住地
抚州市(含区市县)
毕业时间
2003
求 职 状 态
目前正在找工作
电话、手机
1351791179*
个人主页
地 址
南昌市三经路91号
邮编
330066
受教
育及
培训
状况
1995年1 月 至 1999年1月
江西财经大学
本科
专业描述:
工
作
经
验
摘
要
任职公司名称: 广东省凯宏集团(公司总人数500-1000人) 。
综合管理部,分公司驻地总经理
工作职责和业绩:
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培训和语言表达能力;有教强的人生经验与经营管理及销售经验; 对内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协调能力,能领导和协调本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工作,完成制订目标。 对外具有良好的人际关系协调能力,能有效的沟通各处与客户 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社会经验,并具有同时处理多项事务的能力
任职公司名称: 江西某报社下属生产型企业(全厂人数200-900人) 。
办公室主任,综合经营部主任
工作职责和业绩:
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培训和语言表达能力;有教强的人生经验与经营管理及销售经验; 对内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协调能力,能领导和协调本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工作,完成制订目标。 对外具有良好的人际关系协调能力,能有效的沟通各处与客户 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社会经验,并具有同时处理多项事务的能力
任职公司名称: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工程维护与商务人员
工作职责和业绩:
驻地工程人员,商务人员,开拓业务,维护客户,组织施工,协调客户和物业与运营商之间的关系。
求职意向
现从事行业:
商业服务/中介行业
现从事职业:
销售/顾问类
现职位级别:
高级职位(管理类)
期望月薪:
面议
目前月薪:
面议
可到岗时间:
一周以内
期望工作性质:
全职
欲工作地区:
抚州市(含区市县)、南昌市(含区市县)
欲从事行业:
商业服务/中介行业
欲从事职业:
经营管理类、人事/行政管理类
技能特长
工作认真而又灵活,财经大学毕业,有丰富的工作,生活和社会经验。长期从事经营、管理工作,有驾证,懂财务,会销售,可以综合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
外语水平
第一外语:英语 一般
第二外语:其它外语 一般
兴趣爱好
热爱自然,喜欢旅游
自我简评
1高毒农药安全管理体系对比分析
1.1国外
从当前美国、欧盟、瑞典以及日本等国高毒农药安全管理体系的现状看,都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为基础,建立了相对较为完善的管理体制。从相关立法看,美国以健全的法律体系来实现对农药的管理,且逐渐将管理的重点放在了安全性问题上;欧盟国家在农药管理法律体制上显现出了统分结合的特点,即通过农药登记来实现安全管理;瑞典在不断强化对农药安全管理的基础上,通过经济手段来强化对农药环境问题的治理;日本则是通过法律法规来明确安全管理的职责,进而为有效落实安全管理内容奠定了基础。从这一现状看,国外在不断提高对这一问题重视程度的基础上,针对高毒农药安全管理问题建立了完善的法律体系,并以完善管理体制的构建来明确职责分工,进而通过管理合力的形成为落实高毒农药安全管理工作内容提供了保障。
1.2国内
当前,国内在高毒农药管理上已经步入到法制化管理阶段,针对农药安全管理问题制定了相应法律法规,但问题突显:第一,法律法规不完善,如技术规范等方面还存在漏洞与不足;第二,尚未将管理的重点放在农药安全上,主要是以质量管理为主,管理内容有待完善;第三,管理体制不完善,多头管理问题突出,职责无法明确,致使管理效果大打折扣。因此,在落实高毒农药管理工作的过程中,要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制定系统且健全的管理制度体系,以明确管理职责,为实现对农药的安全管理奠定基础。
2高毒农药禁限用上的对比分析
当前,国内外实施农药禁限的原因各不相同,主要可以总结为:农药的高毒性、长时间残留以及具有着致癌、致畸性以及致突变的药理作用,同时,对于大气、土地以及地下水具有着高污染性,而最为主要的原因在于农药的高毒性。基于此,国际组织以《鹿特丹公约》等进行农药禁限,而我国被禁限的农药种类为高毒以及高残留。对于我国在农药禁限上,应避免盲目跟从发达国家,要结合我国农业实际发展现状,针对农药生产、使用以及进出口的现状,进行有效管理措施的落实,具体来讲,一是以农药安全管理为出发点,实现对老品种的彻底清理;二是以控扶结合,根据国际上针对农药禁限政策实际变化发展情况,实现我国农药产品结构的调整与优化;三是农机推广部门要进一步发挥出自身的职能,强化农药用药的安全指导。
3高毒农药经营与使用安全上的对比分析
当前,美国、德国以及日本等在农药销售与使用上都进行了较为严格的管理,管理的主要目标都放在了农药的风险控制上,在落实销售环节管理工作时,都以严格的销售许可证制度来规范这一行为,并针对相应的销售人员以严格的从业资格认证来进行约束与管理,同时,针对农药的使用,都以较为系统且规范的培训制度来进行规范。而从当前我国高毒农药经营与使用的现状看,在经营销售上所存在的主要问题为:经营渠道较为混乱,现有农药经营销售人员自身的素质普遍偏低;在农药标签上尚未实现规范管理。在使用上所呈现出的主要问题为:使用者安全意识淡薄,尚未实现对农药的安全且规范使用;对于农药残留这一问题没有深刻且全面的认识;农药施药上所采用的器具落后且相应技术有待提升;农药整体利用效率偏低。针对如上问题,应采取的策略如下:首先,在农药经营销售上要做到:第一,要以完善的销售管理制度为基础,明确落实相应的管理职责,确保各管理部门能够承担起相应的职责;第二,要实现对农药标签的完善管理,并要以完善的销售许可证制度来实现对农药销售渠道的规范;第三,要求农药经营销售部门要建立档案制度,并要制定销售人员许可制度。其次,针对农药使用上要做到:第一,要建立完善的农药安全使用培训体系,从根本上提升使用者的安全意识,实现对农药使用风险的规避;第二,要进一步提高农药使用技术,并要创新农药施药工具器械,从根本上提升农药的使用效率。
4结语
[关键词]保险营销员;制度缺陷;法律定位;激励约束机制;外部监管
近年来,安徽省保险营销员规模快速扩张,实现保费收人持续增加,保险营销成为保险业最重要的销售渠道之一。但由于保险营销员制度缺陷及声誉机制弱化,其行为短期化、人员流动频繁、诚信缺失及销售误导等问题对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影响较大。因此,实现行业利益、保险公司利益、社会利益和营销员自身利益共赢,保险营销员体制需在法律定位、激励约束机制、外部监管等方面加快改革步伐。
1.保险营销员队伍不断壮大,营销员体制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效
一是保险营销员队伍规模快速扩张,其对保险业发展贡献显著。二是保险营销员管理渐趋规范。三是制是安徽省保险营销员管理的唯一模式。
2.保险营销员体制建设中的突出问题
2.1 法律地位模糊,保险营销员归属关系难以理顺,社会地位较低。《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保险营销员的资格身份尚未明确界定,其与保险公司应为关系,却不具备法定保险人资格条件,无法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没有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人和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与劳动合同存在性质区别,不能享受正式员工福利待遇,激励机制缺失;实际关系又包括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从业关系中的角色冲突,致使保险人收入缺乏保障且受保险公司管理,保险营销员社会地位较低。
2.2 保险营销员脱落率较高、产能效率偏低及展业行为短期化等问题突出,保险业持续发展压力增加。
2.2.1 收入、社会保障和税收制度不健全,保险营销员脱落率较高。(1)个人制保险营销员不属于保险公司员工,收入主要来源于销售保单佣金和奖励,没有或极少有工资底薪;对于长期型险种,保险公司通常将营销员佣金集中在保单生效后最初3-5年内付清,不再续付佣金。(2)制保险营销员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多数保险公司没为营销员缴纳“三险一金”。(3)保险营销员所需承担税种主要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个人所得税,税负压力较大。
在销售欠佳或不能完成销售任务时,多数营销人员选择退出。营销员脱落率较高,对保险公司负面影响明显:续期收费无法保证;易形成孤儿保单;营销员极力促成新单,易导致不规范销售或劣质保单。
2.2.2 保险营销“1+l”增员模式下,保险营销员产能效率偏低。保险公司多采取以增员奖励和血缘保护为激励手段的多层级组织发展模式。依赖廉价资源进行低成本经营,通过感情展业方式挖掘营销员的家庭和社会关系获得保源。保险营销队伍长期低素质膨胀,在全行业形成一种惰性,行业可持续发展受到威胁。
2.2.3 保险从业资格管理制度不健全、持续教育制度缺失,保险营销员素质难有根本性提高,保险业持续发展压力增加。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对参加保险营销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学历要求仅为初中以上,对年龄、专业均无明确规定,准入条件过低。
保险机构营销培训主要针对新增营销员,对其他层次营销人员的培训缺乏计划性和系统性,后续教育培训多以晨会形式介绍短期性业务拓展技巧;对元工作经验的新进从业人员,保险公司均选择集中培训、按时到岗、定期重签信用协议书等形式进行职业道德约束和继续教育。目前很少有保险公司为专职保险营销员设计国际上标准认可时段的职业生涯培训计划,培训内容仅限于险种介绍和销售技巧,无法满足消费者的风险防范、投资理财等方面的需求;部分保险公司对新老人、不同文化水平的人采用统一培训模式,不注重企业文化与职业道德培训,可能引致营销员平均素质的被动下降。
2.3 声誉机制弱化、违约成本较低,保险营销员道德风险累积。多数营销员与保险公司间进行的是有限博弈,缺乏长期利益预期,关注短期交易结果,易发生误导客户等违约行为,而保险公司很少主动采取措施及时回访客户,通常是接到客户投诉才有所了解,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竞争激烈、增员困难及人员留存率较低等因素累积影响,保险公司对营销员违约的惩罚通常仅限于追缴佣金等经济措施,营销员违规成本较低。
3.推动保险营销员体制建设的意见
3.1 在《保险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框架内,对保险营销员进行多元转化,明确其法律定位与权责。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对营销员队伍进行精简、分流、重组,弱化多层级的营销管理模式,明确保险营销员的法律定位与权责。路径选择包括:①转化为保险公司的销售员工,通过劳动合同确定灵活的用工关系和合理的薪酬标准及奖励制度。②保险中介机构逐步分流销售职能,营销员是中介机构的员工,走专业化和集约化发展道路。③将营销员转化为以保险公司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公司员工,三方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保险营销员为保险公司销售保单和提供保险服务。④引导精英营销员注册为个人保险人,模式可参照律师、会计师等职业形态,保监会则参照专业保险机构进行监管。
3.2 完善市场准入标准、增员考核和薪酬体系,减轻营销员税负,建立有助于营销员展业的激励机制。
3.2.1 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制定保险营销员从业资格准入新标准。增加保险营销从业人员学历、信用状况等约束条件,提高从业资格考试的专业水平;督促保险公司实现全员持证上岗。完善保险营销员教育、学习、考试及专业晋升体制。
3.2.2 完善保险营销员考核机制和薪酬体系,可采用平衡计分卡方法评价保险人的长期发展潜力,要求取得短期指标与长期指标(学习与创新)、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客户满意、流程、学习与创新)、内部指标与外部指标(客户满意)、过去指标与未来指标(学习与创新)、落后指标与领先指标(客户满意、流程、学习与创新)的平衡。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薪酬结构。
3.2.3 鉴于当前保险营销员岗前培训和见习期间的人员流动性较强、收入不稳定状况,可采取免征保险营销员营业税或提高其营业税起征点;提高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税前费用扣除比例,适当降低其劳务报酬所得税税率,减轻保险营销员的税负,提高保险营销员社会经济地位。
3.3 建立职业责任保险机制和保险投诉赔偿制度,完善保险售后服务体系建设,增强消费者投保安全感,提升保险产品信任度。保险营销员须参加职业责任保险,保险费支出由保险公司负担,弥补保险营销员失误造成的投保人损失;在保险产品销售过程中,如发生虚假宣传、误导销售并给投保人带来直接损失,投保人可以投诉申请赔偿。建立客户反馈信息系统、保险售后服务体系及保单脱落处理机制等,增强消费者投保安全感,提升公众对保险行业的信任度。
3.4 加强外部监管,规范保险公司市场行为和营销员的从业行为。监管部门应加大依法查处保险欺诈等侵害投保人利益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范保险公司竞争行为和营销员的绩效考核方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保险营销员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完善保险中介信息监管系统,加快建设营销员展业信息子系统,将营销员从业经历、展业现状、信用水平、学历、技能等级等信息纳入;拓宽公众查询渠道和范围,接受公众监督。
3.5 健全保险行业协会工作机制,完善制度公约建设,倡导健康的保险营销文化。行业协会建立营销员职业评级制度,将营销员可从事的业务范围与其从业年限、工作绩效、学习能力相联系,重点考核实务技术和职业操守,根据考核结果评定等级;复杂的保险产品须由具备较高等级资格的营销员营销。制定营销员职业操守和自律公约,制定营销员有序流动的管理办法;建立行业自律信息公布制度,提高保险行业信息透明度。在监管部门指导下,行业协会应加强营销员合法权益保护,倡导健康的保险营销文化,鼓励保险公司打造特色营销品牌。
参考文献
[1]杨济时.个人保险营销体制的变革与思考.中国保险.2007.11
[2]张桢国.对现行保险营销制度改革的思考与建议,国研网.2009.3
关键词:宣传培训;农产品;质量安全;作用
中图分类号:F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7-0019-1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国计民生,它不仅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更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苏丹红、三聚氰胺、瘦肉精以及高度农药,这些名词被大家所熟知,并一再的敲打着人们的神经。因此,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任重而道远,而在整个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宣传培训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是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更重要的是它可以提高全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发动全社会参与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来,为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上升提供保障。
1 有利于农业标准化的推广和实施
农业标准化生产就是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实施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也就是说要制定详细的生产标准和操作规程,按标准组织生产。标准化是指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潜在的问题制订共同的和重复的规则活动。我国现阶段已经制(修)定了相当数量的农业标准化生产操作技术规程,以咸阳为例,围绕“粮、果、畜、菜”四大主导产业,组织专人广泛收集、整理国内外农产品生产标准60项,累计达810项,初步建立了“无公害、绿色、有机”三大标准化体系,累计修订葡萄、苹果、油桃、黄瓜、番茄、梨、生猪、鸡蛋等无公害标准化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达73项,如此全面的标准体系,还需要进一步的推广和实施,而广大农产品生产者的认知程度决定农业标准化推广和实施的程度和速度,这就需要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加大对农产品生产者的宣传培训和教育引导力度,只有宣传培训做到位,农产品生产者的标准化意识和对农业标准化的认知度才会提高,农业标准化才能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推广和实施的阻力才会急剧减小。
2 有利于净化农业投入品市场
我国的农业投入品分为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和国家允许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三种,政府部门正在采取有力措施引导教育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按照农业标准化进行生产操作;规范国家限制使用农业投入品的生产、销售渠道和使用途径;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禁用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而政府的监管需要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的配合,只有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的意识提高了,才能更好的从自身做起,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要提高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的意识,相关部门对其不断的进行普法宣传、技术培训是关键。宣传培训是否到位,决定着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是否对国家禁止使用、限制使用和允许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有深刻的认识,是否对农业投入品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的重要作用有所认识,是否深刻了解自身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链条中职责和义务。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的认识越深刻,越有利于政府部门的监管,越有利于净化农业投入品市场。
3 有利于规范农产品市场
目前我国农产品市场的现状是农产品销售者质量安全责任意识不强,对所进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把关不严,甚至在运输途中乱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化学物质,严重阻碍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升。另外,消费者的质量安全防患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导致在购买农产品时不在意农产品的销售者是否具备相关资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证件是否齐全等,甚至贪图便宜,这就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带来了多条销售渠道和广阔的销售市场,进一步纵容了销售者和生产者不按相关标准生产、经营,贪图效益的行为。而宣传培训工作是教育引导农产品销售者了解自身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链条中职责和义务及不履行职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有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提高到一定程度,就能自觉履行职责,对所进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严格把关,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监管,加快我国农产品市场走向正规化的步伐。
4 有利于发动广大消费者参与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来
对消费者的宣传培训可以提高消费者的质量安全防患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进而可以通过引导消费者自觉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又能通过消费者的要求,带动农产品经营者,进而促进生产者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生产经营,以此来弥补农产品质量安全政府监管方面的不足。因此,各级农业部门和媒体在着重对农产品生产者进行宣传培训的同时,应加大对消费者的宣传培训力度,使消费者明确在购买农产品时需要查看和保留哪些票据和证件,进而促使销售者向生产者索取相应的票据和证件,最终促使生产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生产和销售,这样消费者就会成为整个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的监督员,自觉的参与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来,也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创建了一条从餐桌到产地的反向管理途径。
一、药品市场存在的问题
(一)药品购进验收制度不健全,药品购进渠道不规范,质量隐患大。我县自2004年以来,在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中全面推行了凭证式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工作,有效的规范了药品购进渠道,把住了药品源头关。从调查情况看,药品经营企业和大型医疗机构执行情况较好,但个别乡镇卫生院和不少村卫生室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有的虽然建立了购进验收制度,也是为了应付检查,。。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缺项漏项多,这就为不法药贩留下了可乘之机,给假药的侵入打开了方便之门,往往使案件的查处线索中断,无法查到假药源头,不能从根本上堵住假药进入农村市场。
(二)农村药品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农民用药安全意识较差。由于当前农村药品从业人员的整体学历水平和业务水平都不高,法律知识匮乏,造成超范围经营药品和药品购进验收制度不落实的情况十分突出。同时,违法分子将目标瞄准农村,主要是群众药品法律意识和用药安全意识淡薄。近年来,我县采取新闻媒体报道、街头法律咨询和“送法下乡”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药品法律法规宣传,但群众对药品法律知识和用药安全知识仍掌握不多,识别假劣药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仍然薄弱。还有不少群众对无证经营药品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致使从非正规渠道采购药品现象屡禁不止。日常检查中,经常发现一些生产厂家销售员直接上门推销药品,由于厂家和销售公司只管推销产品,对销售员管理较松,导致销售队伍鱼龙混杂,一些不法分子借着厂家授权的合法身份,将假冒生产加工的伪劣药品以串货、换货等方式销售谋取暴利,干扰了正常的药品流通市场秩序,同时也给药监执法者造成一定的监管难度。
(三)药品质量管理不规范,药品贮藏设施不齐备,储存、养护条件简陋。药品贮存条件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药品的质量,当前,我县的药品经营企业都通过了GSP认证,但农村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仍然隐患不少。我县农村医疗机构(特别是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由于经济困难等原因,绝大部分药品贮存条件简陋,达不到药品贮藏要求。再加上农村医疗机构在管理上普遍存在重医轻药的倾向,药品管理在医疗机构管理中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设施条件不能保证药品在贮存期间的质量。特别是许多村卫生室基本上都是以家庭为单位,大多设在乡村医生家里,生活区和药品陈列储存区不分离,场地狭小,药品摆放零乱,存储环境差,连最基本的防潮、防虫、防鼠设施也没有,部分药品就地堆放,明显标有湿润度冷藏存放的抗生素类药品随意摆放在柜台内,药品养护无从谈起。
(四)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宣传违规现象比较严重。由于目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督体制中监管主体多,方式和渠道较多,导致监管效能弱化。加上一些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往往只求经济效益而忽视广告的合法性审查,助长了违法广告蔓延,有的虽经批准但未按核定内容刊播。更有甚者,一些保健食品推销员往往选择一些年龄较大,身患风湿、高血压、高血脂等慢性病的群体,先赠送后购买,故意虚假夸大保健食品的治疗功效,误导消费者上当受骗。
二、对策与建议
(一)强化政府责任,充分发挥县乡两级政府在农村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组织领导作用。农村药品安全问题实质是个“三农”问题,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群众基本用药”、“确保食品药品安全”。因此,各级要牢固树立“食品药品安全无小事”的观念,提高对假劣药品危害性的认识,把加强农村药品监管作为份内事来抓。一是建立和完善县、乡两级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协调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二是乡(镇)政府除分管领导外要有专人从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人员,健全相关规章制度,真正把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任务落到实处。三是地方政府应在财力上支持,以保证食品药品监督工作顺利开展;四是各级要建立配套的药品安全“两网”考评激励机制,在经费上给予适度倾斜,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农村药品的日常监管工作。在部门协作上,药监、工商、公安、卫生等部门要相互协作,及时反馈情况,形成监管合力,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有效。
(二)加快“两网”建设,确保药品安全。抓好农村药品“两网”建设,是解决农村药品安全问题的关键。一是要建立药品配送网络。药品采取两种形式进行配送:1、取得GSP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配送;2、取得GSP认证的零售连锁企业直接配送。要求配送到乡、村和集镇覆盖率达100%,同时乡、村要从药品合法渠道采购药品药械达100%,编牢供应网,保证农村药品供应渠道畅通,保障农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二是要建立药品监督网络。要从根本上解决药品安全问题,必须充分发挥社会各届、各级各部门、各个方面的积极作用,聘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乡、村干部为药品质量监督员、协管员和信息员,使他们成为药监部门的“千里眼”、“顺风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