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8 09: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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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EnvironmentalTaxation),西方学者称之为生态税(EcologicalTaxation)、绿色税(GreenTax),我国有学者简称为“环境税”。目前学界对“环境保护税”这一概念的释义莫衷一是,笔者将关于“环境保护税”、“环境税”、“生态税”、“绿色税”等相关定义归纳如下。(1)环境保护税指“为实现一定生态保护目标而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污染及破坏程度进行征收的一种税收”。(2)环境保护税指“以环境保护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或征收的各种税”H¨。(3)环境保护税“包括排放污染物税,以及为了保护特定的环境资源而征收的税收,以及政府采取的一些与环境有关的经济措施的税收手段”。(4)环境保护税指“对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其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程度及其对环境污染的损害程度进行税款征收或减免的税收制度’’。(5)环境保护税指“国家为了调控环境污染的区域范围、程度,而对那些给环境造成污染的主体征收的一种税种”。学者之间由于研究视角不一,对环境保护税这一概念解析也不完全一致,从而导致目前学界未形成统一的环境保护税概念。对此,有学者提出,“在财税领域的引入并强化法学分析的维度和视角,对于财税政策和决策研究至关重要”。环境保护税既是财税法学中“税制结构”下的一个经济学概念,同时又是税法学中税收法律制度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0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当以法学和经济学双重研究方法为基础,侧重税收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完善,以税收立法目的、立法原则、权利义务关系为主要内容等法学基本范畴对环境保护税进行阐述。故,环境保护税是指为促进纳税人承担环境保护义务,实现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双重目标,国家根据一定法律程序,对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征收的各种税种和税目的总称。环境保护税内容包括:其一,专门性的环境污染税,即国家为了限制污染,向污染者征收的一种专门税收,其用途限于环境治理;其二,资源税,即国家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者征收的一种专门税收,其目的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其三,其他与自然环境、环境保护相关的税种,如消费税、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
二、新形势下我国构建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的现实必要性分析
第一,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是构建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的政治因素。《决定》指出,当前深化税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规范的现代增值税制度,进一步发挥消费税调节功能,加快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开征环境保护税,加强和改进税收优惠政策设定,完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可见开征环境保护税具备现实的紧迫性,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因此,要尽快将现行排污费等环境污染费改革为环境保护税,从而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向前发展。
第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是构建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的经济因素。党的十以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成为社会、学界普遍关注的议题。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主要内容,即是由不可持续性发展转变为可持续性发展、由粗放型经济转变为集约型经济、由高碳经济型转变为低碳经济型、由忽略环境型转变为环境友好型经济增长。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与生态环境保护是辩证统一的,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更关注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构建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积极发挥环境保护税的引导功能,有助于淘汰污染严重、资源浪费、经济效益低下的落后产业,有助于推动企业新能源、新材料、新工艺和节能技术的采用,有助于环保产业、绿色产业等新兴产业的发展壮大,从而加快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第三,建设法治中国、实现财税法治化是构建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的法律因素。当今,税收法定主义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最高法——宪法的认可,在其宪法文本中专门对税收法治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有关下列事项的准则各种性质的赋税的征税基础、税率和征收方式”;《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七款规定,“所有征税议案应首先由众议院提出;但参议院可以如同对待其他议案一样,提出修正案或对修正案表示赞同”;《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凡作出(不论直接或间接地)以下规定的法案或修正案,(1)制定或增加任何税收,或者废除、削减或豁免任何现行税收者”;“马来西亚、斯里兰卡、印度尼西亚、约旦等国宪法均有类似规定”。除此之外,多数法治国家或者地区、若干发展中国家先后制定了专门的环境保护税法律。财税法治化包含形式上的税收法定主义和实质上的税收法定主义,前者强调税收应当有法律依据,后者关注税收法律规范的合宪性、正义性等法律价值。故,从法律价值的角度看,通过实施环境保护税法,明确税收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税收法律权利和义务,有助于协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为我国财税法治化奠定法治先例。
第四,生态文明建设是构建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的社会因素。税收政策作为财政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可以通过开征环境保护税这一路径来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其一,改革现行财税制度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主要包括改革消费税、资源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与环境相关的税种。此外,可以开征必要的环境保护税新税种,如能源税、大气污染税(主要是碳税和二氧化氯税)、水污染税、垃圾税等。其二,通过开征环境保护税,让环境污染者履行其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自行承担污染成本,并通过完善税收优惠政策,调动行为人的环保积极性,从而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奠定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开征环境保护税能够筹集大量税收收入以用于生态环境建设,以实现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双重目标。
三、我国环境保护税费制度的现状及困境
1.我国环境保护税费制度的现状及不足第一,现行税收体系中未规定专门的环境保护税种,由此导致我国环境保护税收体系缺乏明确性和规范性。国家通过开征环境保护税,目的是将其作为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有效财税手段。相比环境直接管制措施,环境保护税具备公平、高效、方便、简洁的优势,为当今世界绝大多数法治国家所采用。我国目前并未开征独立的环境保护税,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收政策主要体现于其他税目中,未能建立较为完善的专门以促进生态保护为目标的各税种要素相互配合与协调发展的环境保护税收制度。第二,与自然环境、环境保护相关的税种在制度设计上缺陷重重。(1)目前我国环保相关产品的消费税税率普遍较低,未能发挥对消费行为的调节作用。一些属于限制消费、对生态环境危害较大的稀缺资源,其税目税率却不高,如汽油、柴油消费税税率过低,甚至一些产品未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4(2)增值税中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目减免计算方法过于繁多,在税收征管监督不力的情况下,多重减免方式易导致税收流失。(3)《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三卜三条、第三十四条对企业所给予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虽然有明确规定,但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所规定的取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异常苛刻、优惠期限过短、优惠形式单一,且大多限于对排放的废物利用采取直接减免等优惠形式,而对绿色产业设备的投资抵免、加速折旧或免税政策难以落实。除此之外,资源税存在一定缺陷.对此有学者认为,消费税在税收功能定位上体现出“单一征收范围过窄、计税依据不合理”等瑕疵。第三,我国目前排污收费制度已不符合社会变迁之需要,存在诸多弊病。其一,排污收费制度立法价值存在错误的利益导向,使得一些污染企业和个人认为,只要交纳相应排污费后,就可以无所顾忌地排放未经处理过的废物。其二,排污收费制度的立法依据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该规范性文件仅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立法层次低且排污收费体系极不规范,这降低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控制力度,也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其三,排污费征收范围过于狭窄。缴费主体仅限于企业,使得大量的非企业排污主体被排除在外。在收费项目上,《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收费项目仅包括污水、废气、超标噪声、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5类113项污染源收费,而未将国际通行的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生活废水以及流动污染源纳入收费范围,且未将间接污染纳入排污收费制度之中。其四,违法法律责任与违法收益不匹配。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一概处以罚款1至3倍,但在现实执法中,由于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过大,极易导致处罚不公。即使相对于3倍的环境污染处罚,企业的违法所得收益仍远远高于其处罚,造成大量企业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宁可认罚也不愿采取切实措施以治理污染。最后,排污费征管难度大。由于排污费征收立法层次低以及征收手段缺乏强制执行力,导致大量排污企业存在拖欠排污费的现象。
2.构建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的困境首先,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难度大,尤其体现在新税种的确立上。笔者认为,构建环境保护税体系必须着眼于当前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这一新形势之下。简言之,开征环境保护税,即将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造成负面影响的一切生产经营行为均纳入其征收范围。故此次改革,尤其是环境保护税这一新税种的设立,涉及领域广泛,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影响巨大,制度设计难度大,环境保护任务艰巨。其次,环境保护税税制设计及征收难度大,尤其表现为环境保护税税率设计与社会变迁的契合。目前,学者在讨论环境保护税税率设计时,多从一般均衡模型这一理论层面设计次优环境保护税率。但是,我们看到环境保护税在实际征收中还应当根据我国国情,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税收征管现代化水平、污染物排放量、排污者利润与实际负担能力、环境治理成本等外部因素。故,笔者认为,通过科学合理的环境保护税税率设计来实现环境保护税税制的优化,在确保环境保护收入、实现环境保护目标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减低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最后,我国缺乏环境保护资金管理、使用方面的先进经验。当前,我国税法理论研究多停留在税收征管机制的完善,以求实现税收征管的现代化、信息化和规范化,较少关注国外对税收款项的市场化运作。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对环境保护资金管理多采取基金方式,其做法是环境保护税由税务部门统一开征,再纳入生态基金或专用基金,并全部用于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方面的开支。
四、新形势下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之构建
首先,提高环境法治化水平。将环境保护税与生态建设纳入法治范畴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的共识。《决定》在“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中明确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由此可见,加快环境治理法制建设,提高环境法治化水平,是构建环境保护税的逻辑前提和制度保障。1979年9月,我国颁布了建国以来第一部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随后,我国先后颁布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草原法》、《渔业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等30余部有关环境、资源、能源与清洁生产等方面的法律,对控制污染排放和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面临日益严峻的环境污染问题,当前迫切需要将环境保护税与生态建设纳入环境法治之中。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加强环境保护税法治建设。其一,加强立法,制定《环境保护税法》,以构建独立、统一的环境保护税收法律体系。《环境保护税法》应当包含以下内容:环境保护税税收法律关系、环境保护税法的基本原则、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环境保护税优惠政策、法律责任等内容。其中,《环境保护税法》应当分别确立自然资源税法律制度、二氧化碳税法律制度、二氧化硫税法律制度、垃圾税法律制度、生态补偿税法律制度等其他税法律制度。其二,修改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形成相互协调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笔者认为,主要修改《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等规范性文件。其三,废除与环境法治化不符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以费代税的规范性文件。
其次,加快改进我国现行税制中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种。(1)改进消费税,发挥其对消费行为的调节作用,提高消费税的环境保护力度。一是适当提高生态环境危害较大的稀缺资源的税目税率,如提高汽油、柴油消费税税率;二是适时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把高污染、高能耗的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以充分发挥其保护环境的作用;三是改进消费税计税方式,采用与大多数发达国家的“价外税”形式,以加强我国市民的税收法律意识。(2)改进资源税,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率,以实现环境治理和可持续发展的有机统一。目前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可以扩大到与自然资源使用与保护息息相关的非矿藏资源,同时提高不可再生资源的单位税额,从而增加资源税税负。(3)简化《企业所得税法》中税收优惠政策,如简化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扩大优惠期限、增加优惠形式,从而推动企业淘汰污染严重、资源浪费、经济效益低下的落后产业,进一步促进环保产业、绿色产业等新兴产业的发展壮大。
再次,开征独立的环境保护税。我国现行的排污费制度,已远远不符合当前国际环境法治化的要求,在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均开征独立环境保护税的国际形势下,开征独立环境保护税是完善我国环境保护制度的必然趋势。具体而言,我国独立的环境保护税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环境保护税税制要素设计。一是征税对象及税目。目前世界主要国家的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为大气污染、废水、固体污染物、垃圾、噪声等5大类。我国现行排污费制度征费范围为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噪声等5类。故应将部分排污费直接改制为排污税,同时开征二氧化硫税和二氧化碳税,适时、适度地将居民生活废水废物纳入征税范围。二是纳税义务人。污染排放税由污染行为者承担,其中主要以企业为主。污染产品税、二氧化硫税和二氧化碳税以使用该污染产品者承担。三是税基。污染排放税和碳税依据实际排放量计税,污染产品税依据税目从价计征。四是税率。环境保护税税率既要体现其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又要对于同一类产品依据环境友好程度区别设计税率。按照税收财政学普遍共识,环境保护税率的最低水平应当维持污染行为所导致的环境治理的边际成本。五是税收优惠政策。对采用先进技术或技术改造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企业,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对居民垃圾税实行“阶梯价格”,即对居民生活垃圾实行分类计量收取和超定额累进制。(2)税收征管。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可见,防治环境污染的主要责任在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笔者认为,为兼顾效率与规范,环境保护税统一由国税局征管,再按一定合理比例返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一)企业税务风险的含义、特点及管理任务
税务风险是企业的纳税行为未按税收法律法规正确有效地执行,从而导致企业未来经济损失,致使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并使企业名誉受损,信誉下降。其主要表现为企业未充分利用相关优惠条件、涉税事项管理不合法等行为。税务风险的特点包括:主观性、变动性、损害性、预先性、可管理性。税务风险管理的直接任务是熟悉税收政策,进行税收筹划,防范并降低税务风险损失。
(二)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意义
企业财务管理可分为日常经济业务的分析与管理和纳税业务的分析、筹划与管理,因此,税务风险管理是企业风险管理的核心之一,加强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
(1)税务风险管理质量直接影响企业风险管理水平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向前发展,企业的组织形式越来越复杂,管理层次也越加复杂化,在企业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观点指导下,税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也越大,因此对企业税务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水平要求就越高。作为企业整体风险管理的重要分支,提高税务风险管理质量有利于降低企业整体风险发生的概率,提高企业整体风险管理水平。
(2)有利于营造良好环境,确保企业正常有效生产税务风险管理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避免企业不必要的损失发生,保证企业经营活动正常有序的进行。有效的税务风险管理可规范企业的各项交易活动及法律行为,避免承受不必要的损失和惩罚,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同时也为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起表率作用。
(3)有利于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遵纪守法是企业存在的前提,企业有效的税务风险管理,可保证企业按税收法律规定正确行事。对企业的纳税义务,正确使用税务筹划方法,合理合法规避税收,降低纳税负担,而不是违规违法偷漏税。这有利于促使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同时也为企业进一步发展铺平道路。
二、税务风险存在的原因
(一)企业纳税指导思想偏离正轨
企业经营的目的是为盈利,因此,很多企业将利润最大化作为其财务管理目标。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便以期限最迟、税额最低作为其核心指导。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纳税人依法纳税的积极性逐渐被消弱。从表面看,尽管大多数企业都在依法纳税,但却严重缺乏主动性,而且还常常出现忽视纳税合法性现象。他们常常忽略税收政策、不重视税收法规,一切以利润最大为目标,对纳税缺乏风险管理意识,更不存在有效管理的方针,导致甚至加剧税务风险发生。这些现象都可能导致纳税行为偏离正轨,严重时需要在税务管理部门监督下按照税收政策对涉税事项进行重新核算,额外耗费企业人力物力,增加企业的核算成本,还可能因接受惩罚而增加企业的营业外支出。
(二)企业财务管理系统不建全
我国的很多企业没有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或有财务管理部门,但其财务管理系统缺乏税务管理职能,不能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更不能对税务风险进行整体有效的分析。或财务管理系统在税收筹划与管理上预警水平较低,税务风险意识薄弱,难以对税务风险进行有效的预测与防范。正是因为企业缺少系统的税务风险管理,税务风险防范意识薄弱,使风险信息的收集、识别和交流就得不到科学保证,以至于在申报纳税和缴纳税款中承担不必要的风险支出。
(三)信息传递不及时影响税收筹划效率
税收筹划需要根据企业具体的业务情况进行全局考虑,这需要各业务部门,特别是财务部门及时传递有用的经济业务信息才能完成。而企业的整体管理是一个系统性的过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是税务风险防范的基础,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够完善、职责分工不明确、管理层次复杂、信息传递过程长等,都将导致企业内部控制混乱,影响信息传递时间,影响其传递及时性。过时的信息往往不能反应现实状况,导致信息真实性下降,税收筹划不正确,甚至可能与实际情况背道而驰,严重时可能违背税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我国目前形式下的很多企业也存在这样的信息传递问题。
(四)部分企业财税核算人员综合素质低
(1)对税法及会计核算法规理解不透部分企业财税人员对税法和会计核算法规理解不透彻,致使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甚至有偷逃税的倾向。进行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时与法律规定相差甚远。还有的企业重视其内部经营管理,而忽视对税收法规的研究,忽视税务风险控制,致使不确定性的税务风险随时可能发生。
(2)专业素质不达标部分企业财税核算人员的专业素质不达标、他们鲜于关注企业经营活动的实际流程,对税收法规政策的更新变化及会计准则的变化更是懒得了解。企业财税核算人员这样的不作为,导致企业承受潜在的税务风险,这也是导致企业税务风险直接的非常重要的原因。
(3)职业道德素质低下部分企业财税管理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低下,为自身或本企业利益,违背职业道德,伪造经济业务,虚列财务数据,偷、逃税现象时有发生,逆税收政策而行,从而使企业陷入税务风险危机,降低企业信誉,导致税务风险损失。
三、防范和降低企业税务风险的措施
(一)修正纳税指导思想,提高纳税意识
纳税与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并非矛盾对立的,它们的利益关系应该是方向一致的。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实现财务管理目标的前提条件。因此,企业应修正纳税指导思想,将企业财务管理目标与纳税目标协调统一,二者并重,提高纳税意识,积极主动依法税收筹划,依法申报纳税,树立良好的纳税品德,才能有效的防止税务风险,避免税务风险损失的发生。
(二)建全财务管理系统,加强企业税务管理
企业税务管理及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系统的职能之一,建全企业财务管理系统有助于强化企业税务管理,防范税务风险的发生。首先,企业应建立税务风险预测机制,根据其财务管理目标确定税务风险管理的目标、对税务风险的承受能力、预期税务风险的来源进行分析。将重要的、影响范围大、发生程度强的税务风险设为重点研究与筹划项目,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其次,企业应建立税务风险识别与评估机制,用以分析确定新形式下的税务风险,在税务风险尤其是重大税务风险可能发生时,及时采取措施应对和控制,防止风险损失的发生。有的企业由于一般财税业务处理人员能力限制,对于混合销售和兼营业务等较复杂的经济业务,企业自身往往不能准确预测其潜在税务风险,不能很好的进行税收筹划,也难以制定出预防税务风险发生的相关对策。这种情况,需要企业财务管理部门与相关专家、税务中介机构和事务所联系,结合企业业务实际共同讨论,制定一套完善的税务风险管理与防范机制,预防和降低税务风险的发生。
(三)及时传递信息,提高税收筹划效率
企业业务财务信息是进行税收筹划的主要依据之一,因此,要进行正确有效的税收筹划,就要求有适时的、高质量的信息作为保障,这需要企业各部门及时准确的向税收筹划部门传递高质量信息,以便其作出合法有效的税收筹划,避免税务风险。首先,企业应进行合理的会计制度设计,设置合理有效的内部管理部门和管理层级,缩短信息传递路线,做到信息传递“垂直化”,减少信息传递时间,保证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其次,会计部门应及时加工整理信息,并确保会计信息的客观性、真实性,保证税收筹划依据信息的高质量性。再次,税收筹划部门应根据接收到的信息,结合最新税收法规政策及会计准则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并根据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税务管理目标,进行税收筹划,制定合理的纳税方案并及时反馈,提高税收筹划效率,最大限度规避风险。
(四)加强企业财税人员综合素质的培养
(1)加强税收人员法规政策学习,提高专业素质作为企业财税人员,既要熟悉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同时还应重视税收法规的研究学习,要精通税收法律法规,特别是与本企业缴纳税项相关的税收政策的相关规定,并能运用自如。当会计准则及税收法规发生变化时,企业及相关部门应制定相关培训学习措施,强制会计人员、财税人员认真学习新准则、新法规,以更新知识,正确理解会计准则及税收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为正确税收筹划、规避税务风险打好基础。此外,进行税收筹划,防范和降低税务风险,还离不开企业实际经营业务及流程的分析研究。因此,作为税务管理人员,还应勤于关注企业的具体经营状况、业务流程,具体经济业务及具体发生时间,这些业务应交纳哪些税项等,再结合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合理合法税收筹划,规避税务风险。
(2)培养财税人员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企业财税人员应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素质和大公无私的精神。为进一步提高财税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一方面应加强职业道德的正面宣传和感染力度,培养财税人员崇高的职业道德水准。另一方面,应提高社会监督和处罚力度,努力减少有违职业道德的行为发生,对触犯法律者,给予从重处罚。此外,为规避企业税务风险,使企业能持续正常的经营,企业管理层除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外,在配备财税人员时,也应拔高要求;并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加大内部监督力度,一旦有违反税收法律和的损害职业道德的事件发生,则给予相关责任人严厉处罚或解聘,从而提高财税人员对其职业道德的重视,自觉遵守税收法律和职业道德,以便降低税务风险。
结论
关键词:税务筹划顾问;企业管理;价值最大化;控制纳税风险
中图分类号:F27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15-0076-01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会计制度的健全,税务工作在企业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目前规模以上企业大部分还没有配备高素质的税务筹划顾问,绝大部分人以为税收只是财务的事,配备税务筹划多此一举,其实这种想法是完全错误的。所以,笔者经过分析认为一定要把税收和经营结合起来考虑,配备税务筹划顾问,可以将相关环节有机结合起来,为企业降低税收风险。
一、税收管理的目标
企业的纳税管理就是企业对本单位税收工作实施有效管控的一系列方式方法,其根本目标:一是通过节税达到利润最大化;二是节税的同时控制企业纳税风险。
二、 配备税务顾问的原因
1.企业领导对税务筹划顾问的认知程度不够
企业有了法律顾问还要税务筹划顾问吗?其实法律顾问与税务筹划顾问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领域,还有的说,我们有财务部门不需要税务筹划顾问等。我们先要弄清楚什么是合法的避税?它是指纳税人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经营结构和交易活动的安排,对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以减轻纳税负担,取得正当的税收利益。这种行为是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当存在多种税收政策、计税方法可供选择时,纳税人以税负最低为目的,对企业经营、投资、筹资等经济活动进行的涉税选择行为。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1)利用税收照顾性政策、鼓励性政策进行节税;(2)在现行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选择不同的会计政策、会计方法以求节税;(3)在现行税法范围内,在企业组建、投资、筹资等过程中进行节税的选择,举个例子说明一下。
案例1:A公司将位于繁华闹市区价值200万元的闲置仓库对外出租,与B物流公司签订仓库租赁合同,租赁期一年,年租金200万元。计算该公司的应缴纳的地方各税:
营业税=200×5%=10万元
营业税金及附加=10×12%=1.2万元
房产税=200×12%=24万元
印花税=200×0.1%=0.2万元
如果按照税务政策的选择来修改合同,将租赁合同变为仓储保管合同,经过与B物流公司友好协商,继续利用仓库为客户存放商品,并将租赁合同改为仓储保管合同,配备保管人员,为客户提供24小时安全服务,满足仓储保管合同的规定;假定为服务收入仍为200万元,则其应纳营业税金及附加不变,印花税不变,而房产税大大减少,具体计算如下。
营业税=200×5%=10万元
营业税金及附加=10×12%=1.2万元
应纳房产税=200×(1-30%)×1.2%=1.68(万元)
印花税=200×0.1%=0.2万元
经过比较可知,租赁转化成仓储后,少缴税款22.32万元,财务部门只是反应税收,而不能参与整个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2.企业税务管理岗位人员业务水平亟待提高
案例2:精艺股份(002295)公告,子公司佛山市精艺万希铜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由于年末人员变动,公司员工比例未达认定标准规定的“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佛山市顺德区国家税务局要求其按25%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将补缴所得税款579万元。
该事例说明税务人员对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这项优惠政策把握不够,才造成企业补缴579万元的税款。
三、配备税务顾问的作用
企业控制成本只关注生产及管理环节,而对税收成本很少研究,不研究税收政策或者对税收无知,税收成本的危害将远大于经营成本,税务筹划顾问的作用就是在企业和生产管理与税收管理之间搭建一座桥梁,来降低企业税收风险,使企业效益实现最大化。其作用有以下七个方面:(1)财税相关的法律、法规咨询、解释;(2)税收优惠政策应用的指导;(3)日常购销、劳务合同涉税条款的修改与审定;(4)协助企业对其员工进行财税法律培训;(5)协助及指导企业进行税收健康检查;(6)特定问题、特定项目出具咨询意见书、论证分析报告;(7)代表企业参与涉税谈判、沟通事宜,进行纳税筹划。
四、税务顾问的要求
1.必须受过专业训练,最好有税务机关工作经验,能熟练掌握各种税收政策。
Abstract: There are still many deficiencies in our current tax structure, content structure and legislative technology. Aiming at these problems, this paper conducted legal principle analysis on tax legislation, enforcement and tax law content, and proposed the main measures to perfect our tax laws.
关键词: 税法;立法;程序法;税法内容;完善措施
Key words: tax law; legislation; procedural law; tax content; perfect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F270・7 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1)13-0298-01
0 引言
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多层次、多税种、多环节的税法体系。但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复杂多变和不稳定性以及税收立法的滞后性,现行税法体系还存在着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一些问题,还没有最终达到建立一个完善、科学的税法体系的目标。
1 法出多门,极易产生法律规范相互冲突、矛盾的现象
1.1 概括起来,这些问题主要是:①名称混乱。现行各类单行税法使用的名称主要有法、决定、条例、细则、规定、办法、通知等十余种,有的同类名称还有多种表达方法,如规定、暂行规定、若干规定,办法、实施办法、暂行办法等。这些名称既多且杂,从字面上很难判断出它们的立法主体及其效力等级。②内容表达不规范。这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税法的非规范性内容上,如立法主体、时间效力、立法依据、宗旨、原则、适用范围等,有些税法应该规定却没有规定;有些虽然规定了,但相互之间却存在很大差异,缺乏统一的标准。有些条文用词冗长,表述不清楚,使纳税人在理解上产生差异。如《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关于"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和第四十四条关于"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的规定。这"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的期限是多少?假如下一年度"不超过"当年比率部分可以结转扣除,如果说又超出当年比率,那么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是否可以自行直接进行调整,又有多长的期限呢?)③缺乏系统化。现行税法体系中较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七、八十件之多,由于这些文件是不同国家机关在不同时期制定,不仅形式多样,生效时间参差不齐,而且彼此在内容、程序及其它方面也存在着许多不统一、不一致的地方,因此,堆集一起,显得庞杂、零乱,缺乏系统化。
1.2 完善的方法:①建立科学、统一的税收立法制度,从源头上保障税法体系从形式到内容的协调性、完整性和规范性。②应当建立专家立法制度。③最好还要有实践经验丰富的税务工作者参与其中,以确保实用性,避免理论与实际操作脱节,及时反馈问题。④具有预见性是保证法律相对稳定的需要。
2 税收程序法需完善
从国司法实践来看,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税务人员可以对税法中的某些有选择性的规范自行选择适用,即自由裁量权。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个别规定扩大了税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可能过大。要控制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除在立法中细化自由裁量的规定,明确执法者的法律责任外,还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社会监督。如何使自由裁量权保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最好的办法是使自由裁量权受制于税法的基本原则。
3 税法中有些内容需完善
3.1 因内、外资企业税收政策的统一,企业在执行中自我对照调整,但有的条款确实很难操作,如《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改变了原来“固定资产认定的标准价值二千元以下,使用二年以内不属固定资产管理”的标准。而新法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是“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这需要对原用类(低值易耗品费)进行全面调整,对其税务处理也存在很多不便,有的生产工具由于价格较低,但流动性很大,如扳手、钳子、磨光机、切割机等这些工具要控制账户与实物的一致就比较难。
3.2 又如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又对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进行了界定。实际工作中,对于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难以准确划分。
3.3 权责发生制作为企业所得税计算的基本原则和处理问题的基本思路首次在立法层面被明确提了出来,但在后续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却有一些与之不符的声音,使得权责发生制的落实变得障碍重重,也引发了各界的广泛争议。
4 税收执法需完善
4.1 加强税法的宣传 在依法治税的法治社会,明确税法的无偿征收原则,加大宣传力度。同时,加强税法知识的培训。
4.2 信息化的税收监管机制 当今许多国家税务部门通过同其他各部门进行信息交换,已形成比较广泛和严密的税收监控网络。
4.3 提升服务层次 一方面要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方便;另一个方面要为各个经济主体提供税收帮助,以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
4.4 努力提高税务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考核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法的管理 在抓好税法人员业务培训的基础上,还要在队伍中培育和增强“三种意识”:①执法风险意识。作为税务机关,要一手抓内部监督机制,另一手抓执法风险警示教育,通过加强执法风险教育,使每一个税务人员充分认识到执法风险对个人前途和利益的影响。对税收事业的危害,从而积极构筑抵御风险的思想防线。②公平办税意识。就是要树立公平执法的意识,不论企业的经济性质和规模大小都应该一视同仁,“抓大而不放小”,“大小兼顾”。③创新理念意识。就是要更新观念、创新手段,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的各项征收管理工作。
尽快完善我国现行税法并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税法体系就显得迫在眉睫。这不仅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公共财政体制的需要,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实现以法治税目标的需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通过我们的立法者、执法者、中介机构以及纳税人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卓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适用指南.中国市场出版社,2009.
[2]贾康等.新企业所得税法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建议.财务与会计,2008,(09).
[3]杨维臻.所得税准则在实务中应用的探讨.财务与会计,2008,(09).
关键词:财务会计;增值税会计;财税协调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5)30-0124-02
1 当前我国增值税会计模式存在的问题及改革的必 要性
1.1 存在的问题
①理论基础不合理。当前的增值税会计模式建立在“增值税说”的基础之上。增值税对流转环节中的增值额进行征收,明显的转嫁性,最终税负由消费者承担,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实际上是企业代政府向消费者征收的税款,企业缴纳税款只是履行征收缴纳税款的义务。增值税本身并不构成各中间环节纳税人成本的组成部分,在其财务报表中也不表现为支出项目。但是“流转性”不同于“转嫁性”,“税负转嫁”并不代表“税负完全转嫁”,更不能由此混淆“名义税金”和“实际税负”的概念。更重要的是,增值税在流转环节征收只是名义增值税的实现过程,而非实际的税负转嫁过程,税负最终能否转嫁、转嫁多少最终取决于商品的供给弹性和需求弹性。现行的增值税会计立意于税务完全转嫁,与实际情况不符,且缺乏科学依据。
②与会计基础不相符。一是违背权责发生制。二是违背配比原则。三是违背可比原则。
③会计要素扭曲化。企业在销售过程中产生的销项税即满足收入的定义也满足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按照规定应并入企业销售收入的一部分,而当前我国增值税会计将增值税作为企业的一种负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显然有悖于会计要素的基本含义。仔细分析,购入资产的成本也是如此,购入资产所负担的进项税应计入资产购入成本,而当前我国增值税会计将其作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抵减项,扭曲资产的基本含义。
1.2 改革的必要性
当前增值税会计模式亟需改革,一方面是由于上述罗列出的种种问题,这是改革的客观原因;另一方面则是因为自身重要性与制度匹配性的内在要求。增值税长期以来都是我国最大的税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即意味着在将其原来全部纳入营业税范围的课税对象改征收增值税,随着“营改增”扩围,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已成既定事实。预计未来增值税收入将占全部税收收入的40%左右,继续稳固我国的第一大税种的地位,其对经济影响的广度和深度将进一步加大。与此同时,营改增后,将对上述的我国增值税会计模式的缺陷产生放大效应,进一步导致财务会计信息失真,扭曲财务报表质量,降低财务信息的可靠度、可比性,然而,对于企业而言,增值税在企业税务会计中占用重要地位,随着资产市场的发展,企业涉税信息对于了解一个企业真实财务状况具有重要意义,是重大事项,应对其进行详细全面的披露。因此,对我国当前增值税会计模式存在的缺陷进行改革,构建新型增值税会计模式,对资本市场的发展,完善企业经营管理,投资者、政府都具有重要意义。
2 增值税会计模式改革的三种思路分析
2.1 当前主要的税务会计模式及利弊分析
2.1.1 “财税合一”模式
财税合一模式是指财务会计服务于税务会计,财务信息的主要目的是服务于征收缴纳税款,是以税法为主轴的会计,即在会计核算过程中不允许税法和会计存在差异,二者完全趋同统一为一体,当税务和会计存在矛盾时,会计服从于税法,按照税法的要求进行核算。主要代表国家为德国和法国。该种方法的主要优点是税法和会计不存在处理上的差异,简单方便核算,有利于政府对企业涉税信息的监督管理。缺点主要是:①扭曲了财务会计的真实目标,缩小了财务信息的使用者,使财务信息变得“僵硬”,降低其价值;②影响财务信息质量,不利于企业经营管理,以税法为准绳核算财务会计,违背了会计可比性、重要性、配比等基本原则,未能真实公允反映企业状况。
2.1.2 “财税分离”模式
财税分离模式是指将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分别建立两种体系,建立两套账务系统,依照各自规则分别进行核算,财务会计信息主要服务于投资者、管理人员,税务会计信息主要服务于政府。当今世界主要代表有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此模式的优点:①针对不同的服务主体进行核算思路明确,方法和信息有针对性;②承认财务和税务的差异性是客观性存在的;③财务和税务单独核算,两者之间存在的矛盾较少。此种模式的缺点:①税务会计的基础仍然是财务会计,财税分离割裂了财务与税务之间的关系;②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在内容上有重叠,建立两种体系进行核算,增加了企业管理、人力、培训等方面的成本。
2.1.3 “财税协调”模式
财税协调模式存在的前提是允许税法和会计存在的差异,这种差异通过一定的手段进行协调,税务会计以财务会计为基础,设立一个帐套,税务会计在财务会计调整的基础上按照税收法律的规定进行调整纳税。该模式的典型代表是日本。该模式最大优点是体现了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灵活性,即允许二者存在差异又通过恰当的调整方式不影响各自的作用,满足了政府和其他财务报告使用者的需求,衔接了财务和税法。
2.2 新型增值税会计模式改革的思路
增值税会计是税务会计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会计模式是增值税会计在会计范畴中的框架,只有首先明确了税务会计模式才能更好地设计和把握增值税会计模式。鉴于上述三种税务会计模式框架,笔者认为,财税协调模式既继承了会计的基本精神又适当地衔接了财务和税收的关系,是三种模式中最理想的税务会计模式,也是我国营改增后最应该构建的增值税会计模式。其理论依据有三:从发展的根源来看,税务会计是依赖于财务会计发展起来的,即先有财务会计后有税务会计,税务会计体系的建设依赖于财务会计基础之上,无论如何,税务会计都不可能脱离财务会计单独存在;二是从财务核算的范围来看,会计基本准则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税收也是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是真实存在的权利和义务,只不过此时的交易或事项比较特殊;三是从会计核算的范围来看,会计核算的内容是可用货币计量的所有经济事项,而税收既是企业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项又能够用货币准确计量,所以税收会计在财务会计的核算范围之内。有鉴于此,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不是对等关系,而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税务会计只是财务会计中的一部分。增值税会计模式改革要深入理解“税收作为企业一项经济交易或事项纳入财务会计”的真实内涵。
3 新型增值税会计模式的体系构建
3.1 新型增值税会计模式应遵循的原则
①兼顾会计精神和税法原则。②以会计为基础,以税法为规范。③统一核算,协调管理。
3.2 新型增值税会计模式的设计构想
①确认和计量方面。第一,增值税在会计范畴中具有费用属性。因此,在销售商品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和购进货物确认产品购进成本时,将收取的增值税与支付的增值税计入收入或成本当中。第二,将企业的购销活动视为会计核算的一种经济活动,将由于购销活动产生的增值税纳税义务视为另一种经济活动,二者分别核算,在总量上却仍然一致。第三,建立与“所得税费用”并驾齐驱的“增值税费用”的会计核算双轨制,营改增后,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主要涉及增值税和所得税两大主体税种,通过构建“增值税费用”准则作为衔接二者的桥梁,核算问题迎刃而解。第四,明确增值税的费用属性,增值税产生的纳税义务是企业实际发生的,并且是因为取得收入而产生的纳税义务即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因此,增值税费用在理论依据上是可以税前扣除。
②记录方面。科目设置层面。设置“增值税费用”损益类科目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负债类科目,增值税会计核算核心公式为:借记“增值税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其中,“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核算的是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缴纳多少,核算多少,相应计入增值税费用科目,数据必须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纳税申报的数据相一致。
报表项目设置层面。将现行的我国报表项目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改为“税金及附加”,营改增后核算增值税费用、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以及土地增值税。
核算业务处理层面。一是在购入商品时,将实际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并入购入产品的成本中,借记固定资产或库存商品,贷记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购入商品的成本包含为取得该商品而支付的全部价款,即实际支付的金额,而不论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二是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时,将应取得的价款包含增值税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同时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三是根据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计算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借记增值税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为当期应当缴纳而未缴纳的增值税,下期需补交,借方余额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可下期留抵的增值税额,实际上也是因增值税产生的当期增值税收益,根据权责发生制,并入当期利润进入利润表。期末,对相应损益类科目结转,基本账务处理完毕。
③报告方面。税费收支状况可以反应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对于公司而言,属于重要事项应进行详细披露。报表附注中应披露如下事项:本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各经营活动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分别披露当期应当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视同销售应当缴纳的增值税额等具体涉税信息。
论文摘要:近年来查处大部分税收大案要案呈现出由其他违规引发税务违规或知情人举报的现,为了适应这种新形势,企业应树立纳税遵从意识,在纳税遵从观下,重视企业日常税务管理工,有效防范企业涉滩吃风险象作
一、纳税遵从观的含义及特点
纳税遵从,来源于tax compliance的翻译,是指纳税义务人遵照税收法令及税收政策,向国家正确计算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税收,并服从税务部门及税务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范的管理的行为。它是纳税人基于对国家税法价值的认同或自身利益的权衡而表现出的主动服从税法的程度。关于纳税遵从的研究20世纪80年代始于美国,我国在《2002年一2006年中国税收征饭管理战略规划纲要》中首次正式提出了“纳税遵从”的概念,提出了“如何建立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诚信关系”这一重要命题,研究如何才能在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同时,纳税人也能“诚信纳税”,建立起符合“和谐社会”要义的税收征纳关系和社会主义税收新秩序。
实现较高的纳税遵从必须基于三个条件:一是纳税人对国家税法有一个全面准确的了解,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应承担的纳税义务做到心中有数;二是纳税人对税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有正确的认识,纳税人的价值追求与税法的价值目标相一致;三是能够意识到采取违法、非法等手段偷逃税款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纳税风险。纳税遵从观下企业税收管理目标是防范企业税务风险,具体由发票管理、涉税会计处理、报表纳税评估、纳税申报等环节组成。
二、树立纳税遵从观,防范企业涉税风险
(一)建立稳定获得税收政策信息的渠道,动态掌握税收政策及变化。纳税人只有在熟练掌握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才能强化纳税意识,实现纳税遵从。税收政策是基础,及时获得和掌握税收政策,可以防止政策信息不对称,可以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税收政策数量多,时间跨度长,税收政策之间在内容上有覆盖性,这种“补丁上打补丁’,的浩繁的税收政策需要企业专门安排专业税务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和梳理。了解税收政策的途径较多,可以上网查找,如上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查找,可以拨打税务服务电话12366查询,也可以通过订阅财税政策公报类期刊获取财税政策.还可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不定期派员参加税务培训学习,听取立法者、专家和学者的辅导讲座,加深对政策的理解等。企业专业税务管理人员通过这些渠道,动态了解并掌握同一税种政策的变化趋势和关于同一涉税事项税收政策的变化内容,正确理解具体税收政策的精神和要义,以便依法处理涉税事项,正确履行纳税义务。
(二)建立以发票、合同、资金和库存为链条的涉税管理制度。企业要根据经营活动特点,结合业务流程,建立和健全以发票、合同、资金和库存为链条的管理制度,系统地处理好相关业务,若只管一单一环节,割裂其他环节,则税务风险较大。如加强发票管理方面,必须取得合法和有效凭证,具体为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发票管理办法授权的企业自制票据(如银行利息单、机票、下资表)、财政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如土地出让金)以及境外合法机构有效凭证(如外汇付款凭证、对方收汇凭证、相关协议、中介机构鉴询三报告)等。
一、引起企业税务风险的常见问题
(一)税务风险意识薄弱,纳税存在侥幸心理
有些企业为了最大限度降低税收成本,不惜铤而走险,采用一些违背税法规定的手段达到“避税”的目的。例如,无票支出、虚开发票、少确认收入、进项税不该抵口的抵扣、通过自行取得的发票来报销交通费和通讯费等。有些企业领导甚至鼓励、唆使员工偷税、漏税,以为税务不会查到。也有些偷漏税情况并非纳税人主观意愿的结果,如停车场擦挂支付给旅客的赔偿款、菜市场鲜菜采购、促销费等,的确不容易甚至不可能取得发票,但税法规定,只要是无票支出用作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一经查处,都依照偷税漏税行为处罚,不但补缴税款,而且还要缴纳高额滞纳金,甚至是刑法处罚,在我国,不乏这样的企业。
(二)只重视纳税义务,忽略了纳税人的权利
有些企业只意识到自己应该承担的纳税义务,对税务机关唯听计从,把全部关注点放在纳税的及时、准确、全面性,而忽略了纳税人可以行使的权利。近几年我国相继出台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如西部大开发、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优惠力度大,受益范围广,但调查显示,仍然有很多企业没有向税务机关提出优惠申请,理由是怕麻烦、怕忽悠,还有的是对政策不了解,压根不清楚有这样的优惠政,自己属于优惠范围,也就错失了很多享受税收优惠的机会,造成了税收经济风险。
(三)企业对税务管理环节不重视
表现在一是没有专门的税务人员,往往是一人身兼数职,有的税务环节甚至时经营部门在做,他们没有进行过专门的业务培训,一切按照老套路办事。二是办税人员的业务素质非常有限。税收风险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对频繁变动的税法和相关政策的认知,对纳税筹划都是高层次、高智商的活,纳税人员不仅需要具备财税、法律、会计等多方面知识,还需要了解和熟悉企业整个投资经营活动,在前几年没有推行网上报税时,很多企业认为报税是极其简单的跑腿活,经常是交给专业水准不高的员工去办,这就导致在政策信息的理解掌握、传递和反馈方面很不到位,考虑问题没有敏感性,办事效率低,事倍功半,特别是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能准确计算,该弥补的没弥补,该调整的没有调整,加大了企业纳税风险。
(四)不当的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作为一种计划决策方法,有很大的主观性,企业采取什么样的方法、如何实施,取决于税收筹划人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与认识,对筹划条件的认识和判断,当企业的判断出现偏差,错误的筹划就是一种风险。例如,企业延迟交税时间,把握好了,就能利用货币时间价值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反之,就是故意拖延税款,接受法律惩罚;会计核算方法的选择如果不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也是失败的税务筹划。例如,存货计价和固定资产折旧有多种方法可选,特别是2015年新税法规定,3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折旧计入成本,企业认为这是一个减税的好方法,但如果企业当年本来就面临亏损,那增加成本又有何必要?倒不如直线摊销到可能盈利年份去。
二、企业税务风险防范措施
(一)完善企业内控管理制度
内控管理制度是企业风险控制的重要内容。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有效控制税务风险的重要保障。从供货商选择、原始凭证审核、发票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转手续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到会计核算和税款计算的准确性,除此之外,设置专门的税务模块和税务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和责任划分,不仅可以有效避免无票支出,还能大大降低漏缴错缴税款、发票遗失等的概率,从基础工作中排除了税务风险的隐患。
(二)加强企业税务人员的业务培训
企业应当重视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培训,鼓励和支持税务人员通过自学或者外部培训的方式,对税务基础知识、不断更新变化的政策法规、规避税务风险的方法措施进行学习,并应用到实践当中,从而设计出最优纳税方案,为领导提供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决策。
(三)聘请税务咨询机构
由于税务法规变化纷繁复杂,加之会计法和税法存在差别,仅仅只靠企业纳税人员的力量,很难做出高水准的税务计划和风险管理方案。因此,企业可以聘请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作为本企业的税务咨询机构,借助其专业队伍和信息资源优势,不仅可以进行税务自查,查缺补漏,还能帮助企业税务筹划,有效地提高企业纳税筹划水平,更有针对性地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监督,并在发现税收风险后为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改进方案。
(四)加强税企沟通
尽管设置了税务管理员分区对企业进行管理,但有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为了避免由于信息不畅造成的税务风险,企业要积极建立与税务机关的沟通机制,当企业对税务事项理解有异议时能及时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当税收政策出现调整时,企业要及时关注税务官方信息,积极参加税务机关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和讲解,做到统一认识、消除异议。
综上所述,税务风险几乎是所有企业都需要面对的问题,企业要重视税务风险防范,当发现税务风险隐患时,能找出原因并对症下药,将税务风险降到最低,避免企业因税务风险管理失误而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从而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一、职工福利的基本规定及其财税处理
(一)基本规定
对于职工福利,在基本政策的基础上,财政部和国家税总近两年均出台了相关法规,对其予以进一步规范。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明确要将职工福利费纳人工资总额管理目的是堵塞因滥发职工福利而导致的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进一步明确职工福利费的内容,第四条则强调了单独核算的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括、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的这两个文件是相辅相成的。在具体实务操作中,企业的会计处理要执行财企[2009]242号文件的规定;企业的纳税处理要依据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尽管文件的规定很具体,但相对于复杂的企业实务来说,还有一些具体实务处理需要探讨、明确。
(二)一些具体福利业务的财税处理
员工在企业享受的福利,概括起来无非是两种形式:货币利和非货币利。其中非货币利又可以细分为实物福利和非实物福利。
1.货币利的财税处理
对于发给员工的合理(不是统一发放)的货币利,依据目前的税收政策,在工资总额14%以内的,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对于取得货币福利的员工来说,依据现行的税收政策,除了丧葬补助费、抚恤费以及安家费、探亲假路费外,一些货币福利要并人工资总额纳税。例如,在午餐费补贴方面,国税函12009]3号规定,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属于福利费范围,包括自办食堂或未办食堂统一供应午餐,则可在福利费列支。但是,对未统一供餐而按月以现金发放发给职工的人人有份的午餐补贴,则应并人职工的工资薪金总额,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住房、医疗补贴方面,财税字[1997]144号文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应全额计入领取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职工福利是否要并人领取人的工资总额纳税,取决于两点:一是判定该福利是否属于公共福利,属于公共福利(比如食堂补贴)就不涉及个税。二是个人领取的货币税法是否认同,领取了税法认同的货币,也不涉及个税;领取了税法不认同的货币,就要并人工资总额纳税。
2.非货币福利的财税处理
依据《会计准则指南》规定,非货币利是指企业把自产产品发给职工作福利;企业拥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如上下班班车、集体宿合);企业为职工无偿提供医疗服务等。
非货币福利包括实物福利和非实物福利。对于实物福利,视同货币福利,税法认同的,可以在税前扣除,并减免个人所得税;税法不认同的,一般都属于超标发放,则要进行纳税调整,计缴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9]3号文对此规定得比较详细,大家可以参照执行)。
对于非实物福利,比如奖励员工免费旅游等,税总也出台过相关规定。《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人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52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非实物福利一般都是变相的福利,对变相的福利,税法是明文限制的,企业发生这样的费用,应并入个人的工资总额,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超过标准的,还要进行纳税调整。
二、职工福利财税处理应注意的问题
在职工福利的财税处理中,还有一些特殊问题需要正确处理:
(一)企业将自产产品当福利发放给职工。比如食品生产企业给员工发放自己生产的食品,这要当做“视同销售”来进行财税处理。
(二)企业将租来的房子当福利给员工居住。对于这种情况,尽管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利。但企业租来的房子,员工居住可以;如果给那些没有居住的员工发放住房补贴,则要并人工资总额计税。
(三)企业变相福利发放现金。这种行为要计征个税。例如企业组织旅游,不去的员工可发两个月的工资。那这工资就应并人员工当月的工资总额计税。
(四)企业给职工购买保险。这要区别对待。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为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准予扣除,超过标准的不得扣除。企业为员工购买了商业保险,依据企便函[2009]33号第一条第八款规定:除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的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如为从事高危工种职工投保的工伤保险)、因公出差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外,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税前扣除。该文第二条第三款还规定:企业为职工购买的人
身意外险,如属于国税函[2005]318号文规定以外的保险金,应于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当期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企业给离退休人员发放福利。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从任职单位领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三、职工福利的稽点和节税建议
(一)职工福利的稽点
财税稽查的重点一般都是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企业职工福利目前主要存在两个方面问题:
一是企业职工福利与工资及其他成本费用边界不清。有些企业随意调整职工福利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这其中既存在侵蚀国家税基和侵害企业投资者权益的问题,也存在任意压缩开支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
二是部分企业职工福利发放或支付随意,扩大了社会收入分配差距。比如富裕的企业可着劲发放福利费用,而手头拮据的企业过年也不发一盒点心。这就拉大了社会收人的差距。据2008年央企财务决算数据反应,中央企业人均福利支出为3387元,占工,资总额的7%,其中最高的企业人均福利支出为4.46万元,占工资总额的26%,最低的企业人均福利费支出为149元,仅占工资总额的0.6%。
鉴于职工福利目前存在的问题,其稽查的重点就应该放在企业福利制度是否完善,福利支出在税前扣除是否超标,福利发放是否合理,以及企业是否履行了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等方面。
(二)职工福利的节税建议
职工福利支出的政策性较强,我们的节税建议有三:
一是要熟悉相关政策尤其是税收法规,把福利费用的列支控制在法规规定的标准之内;规避了超标行为,就防范了税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