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8 16:02:02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微观经济学所考察的问题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关键词]高等教育;西方经济学教学;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研究式教学法;实验教学法
[中图分类号]F239.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2-8750(2012)02
一、引言:高等教育的新环境、新主体呼唤新方法
高等教育面临国际化的新形势,同时高等教育的受众和主体也有新的变化,不仅包括“90后”的大学生受众,而且还包括越来越多的新的教育工作者与教师队伍(即“70后”、“80后”的加入),对西方经济学教学都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就决定了西方经济学在教学方式与手段上都要有所创新。
很多学者都认为经济学教学改革十分必要。刘志彪等认为,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国内经济学教学模式经过多次更新,但由于其是脱胎于苏联的教学设计思想,因此仍存在若干影响教学效果的因素或问题[1]。方福前指出,在西方经济学的教学过程中出现的两大偏向:一是夸大西方经济学的意识形态性,二是完全忽视西方经济学中所蕴含的西方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内容,全盘地将西方经济学作为方法论意义来对待。他认为要矫正这两大偏向,必须进行教学理念、方法的改革[2]。逄锦聚从宏观层面指出了经济学教育教学所面临的挑战和问题,主认为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教学理念有待转变,高校结构、学科专业结构有待进一步合理化,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模式、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需要进一步深化等方面[3]。
也有一些学者在经济学教学方法改革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有价值的探索。元惠萍从现代经济学本身的分析方法入手,指出经济学课程的教学适合从具体到抽象,然后再由抽象转化到具体[4]。阮守武认为,像西方经济学这类基础课程的教学应该以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为中心,教师应该侧重教会学生像经济学家一样思考问题,尤其是教会学生分析问题的基本方法[5]。于泽认为,实验辅助教学是本科经济学教学较为理想的选择[6]。唐国华认为,教师应通过比较教学法使西方经济学与政治经济学课程取得相得益彰的教学效果[7]。
这些研究都为本文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笔者主要结合近年来的教学实践,尝试提出西方经济学课程教学几种可能的“新方法”,包括换位思考教学法、批判式教学法、内容创新式教学法、研究式教学法、体系式教学法、启发式教学法、实验教学法等,以期引发中国高校西方经济学教学方法的新探索。
二、我国高校西方经济学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创新
针对中国高等教育与经济学教育宏观环境的新变化,面对教师与学生的“新主体”,如何设计、开发与选择西方经济学教学上的新方法,是本部分的核心研究主题。笔者认为,“换位思考教学法”、“批判式与创新式教学法”、“研究式教学法”、“体系式教学法”、“启发式教学法”、“兴趣式教学法”、“实验教学法”等,抑或以上这一系列方法的综合运用可能构成西方经济学教学新方法的备选子集。
(一)换位思考教学法
在理论研究层面,西方经济学教学方法研究中有关换位思考法的研究较为鲜见;在实践教学层面,这一方法也未得到广泛运用。通过近年来的教学实践与同行听课,笔者发现,在西方经济学课程开展的过程中,教师应该站在学生的角度,并促使学生站在教师的角度,实现双向换位思考,寻求相互间的交集,这样才能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教师应主动将自身定位为学生,把握以下内容:学生需要什么,喜欢什么样的教方法,期望达到怎样的效果。笔者在教学实践中发现,教学方法对于西方经济学的教学难点与教学重点的把握和解决具有重要意义。当老师从学生的视角来开展教学时,一方面,更容易了解学生对教学重点的掌握程度,另一方面,对教学难点的解决与根除功效更为显著,更容易了解学生为何“卡”在某个问题上,找到问题的症结。
例如,在微观经济学“替代效应、收入效应与总效应”的讲解过程中,如若教师能实现学生身份的换位,就能够很容易把握学生在理解这组概念的过程中的难点,这个难点在于对“补偿预算线”的来缘和对替代效应的理解,即一种商品价格发生变动会对消费者产生两种影响:其一,使消费者实际收入发生变化;其二,使商品相对价格发生变化。而我们界定替代效应时,却提及“在实际收入水平不变的情况下,对于两种商品而言,其中某种商品价格变动,引起二者相对价格发生变动,进而导致消费者对于该商品的需求量发生变动”,看似前后矛盾,而事实上,笔者认为,教学中的关键是让学生明白分析某自变量对因变量影响时要剔除其他变量对因变量的影响,由此,在西方经济学基本概念的界定过程常常出现“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条件下”这一表述,这样也容易让学生了解西方经济学的严谨与作为一门“科学”的显性特征。
(二)批判式与内容创新式教学法
这里的批判式与创新式教学法均是相对教学内容而言,而非方式本身的创新。笔者认为,这一方法如果运用得当,将不仅使该部分内容取得较佳的传授效果,还将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与独立思考、创新的热情。现在的大学生基本都是“90后”,是富有创意的一代,教师理应注重这一层面的培养与训练。批判式与创新式教学法对教师主体有相对较高的要求,即不仅要求教师对教学内容非常熟悉,更要求教师对此有自己的独到见解,进而形成对原有内容的批判与创新。也恰恰因为这一要求较高,这个方法在中国高校西方经济学的教学过程中并未得到广泛应用。
例如,国内一些微观经济学教材往往倾向于将“需求”与“需求量”这一对基本概念相互混淆,进而使学生产生极大误解,笔者曾在宏观经济学课堂上复习微观经济学内容时,问及“影响需求的首要因素”,95%以上的学生回答是价格,而且其理论根据均是来自于教材。
(三)研究式教学法
所谓研究式教学法,就是针对相关课程中的核心内容、重点内容、难点内容,在对基础理论进行讲授的基础上,引导学生进行专题式的深入研究。研究式教学法不仅有利于调动学生对本课程学习的兴趣与积极性,还有利于对课程重点与难点的把握。当然,这一方法的运用应根据差异化受众主体有针对性地、适当地应用,比如综合性大学可以尝试将其作为主导性的教学方法,而普通财经高校和其他一般性高校则可将其贯穿于重点章节和重要知识点的教学过程之中。对重点和难点内容适当开展研究式教学,不仅不会让学生觉得枯燥或难度高,而且相反能提高其学习积极性,掌握运用经济学基本原理分析现实问题的方法,并能拓展其分析问题的思维和视野,提升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具体运用这一方法时,教师可以考虑学生的具体情况,在他们时间允许、精力充分和能力较强的情况下,要求他们个人单独完成,如若某些条件受限,可以采用分组开展,团队协作的方式完成。
例如,教师讲解微观经济学的弹性理论时,可以布置学生在此基础上开展一定的应用研究,如“如何运用弹性理论看待叶圣陶的《多收三五斗》”,“运用弹性理论对超市日常与周末商品差异化定价进行经济学分析”,“从供求理论与弹性理论看公园门票的定价问题”等。再如,在讲解宏观经济学中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实践时,教师可以让学生对中国近年来采用的一系列宏观经济政策进行思考并形成若干小论文,如“2008金融危机爆发后中国为何提出保8而不是保7.6抑或9呢”,“家电下乡政策的逻辑出发点、内在机制与效果”,等等。
(四)体系式教学法
截至目前,体系式教学法在西方经济学教学方法的理论研究中较为鲜见,然而通过近年来的教学实践,笔者逐步认识到该方法的必要性。这里的“体系”指的是西方经济学(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的课程体系,教师在讲每一章、每一节甚至每一个知识点的过程中都应该注重其在整个西方经济学知识体系中的坐标位置,即该知识点在整个课程中的地位与作用,如若能做到这一点,章与章之间、节与节之间、具体的知识点与知识点之间的衔接与连贯自然是水到渠成。事实上,这一教学方法对教师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教师必须对整个西方经济学的知识点和教学体系了然于心,否则就难以在教学过程中真正贯彻体系式教学法。
在教学实践中,体系式教学[鉴于国内各高校的西方经济学的教材有所差异,因此这里笔者基于国内目前较为普遍使用的高鸿业《西方经济学》(包括微观部分与宏观部分)进行阐述。]十分必要。如从对微观经济学整个体系的把握来看,教师可以分以下几个步骤来引导学生对整个微观经济学知识体系进行把握:(1)对西方经济学课程的全貌进行介绍以使学生对之有个概览;(2)通过供求理论引出课程核心理论,即一只看不见的手“市场之手”,尤其要强调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并将价格理论作为课程体系的主线;(3)进入微观经济学的两大微观主体之一(即居民或家庭的消费行为理论)的介绍;(4)从生产论、成本论开始介绍另一大微观主体――企业的供给行为决策过程;(5)引导学生思考连接两大微观主体的纽带,这个纽带显然是市场(包括商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6)围绕完全竞争、完全垄断、垄断竞争和寡头垄断四种市场类型展开对市场行为的介绍;(7)在上述讲述的基础上可引入一般均衡研究方法,主要探讨在市场体系中是否存在一般均衡,如若存在,是否存在经济效率,后一问题可引导学生进入福利经济学的学习范畴;(8)指出市场不是万能的,由此引出对微观经济干预的介绍。
在宏观经济学课程中,教师可以主要以国民收入或总产出为分析框架展开教学:第一,从国民收入的概念界定入手,介绍国民收入的核算方法;第二,在国民收入内涵与核算基础上,讨论均衡国民收入的决定;第三,利用IS―LM分析工具分析产品市场和货币市场的一般均衡,仍然是探讨均衡国民收入的决定,与此同时对均衡利率的决定进行分析;第四,从政策理论与政策实践两个层面,仍借用IS―LM模型,论证财政或货币政策的运用组合方式以及政策效果,落脚点同样在国民收入;第五,借用另一种分析框架或工具,即AD―AS模型,放松在IS―LM分析中价格P不变的假定,使得分析更为接近经济现实,探讨均衡国民收入的决定;第六,表面上探讨失业与通货膨胀间的内在关系,实质上仍围绕总产出为中间变量开展论证;第七,放松IS―LM、AD―AS模型中国际汇率E固定不变的假定,基于全球视角将汇率内生化进行考察,利用IS―LM―BP模型探讨国内外均衡国民收入的决定;第八,从长期视角分析国民收入增长的趋势问题以及周期性波动问题。显然,国民收入构成其整个分析过程的核心主线。
这一方法的运用成功与否,关键在于教师在全程教学过程能否做到认真对待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的每一门分课程、认真对待每一节课、认真对待每一个细节、认真对待每一个知识点。
(五)启发式教学法
我国古代教育家孔子最先提出了启发式教学法,然而在西方经济学教学方法的研究中并没能具体细化,也不具可操作性。事实上,这种方法不仅可以应用于教学的初始阶段,而且还可应用于教学的全过程。教师不仅可以利用教学内容之外的经典寓言、人生哲理、世界观与价值观等方式来开展教学,还可以利用西方经济学课程自身内容进行启发。
教学过程中的启发非常重要,它能引起学生对本课程的兴趣。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可以结合经济生活的现实,提出一些问题启发学生进行思考。例如:在日常生活中,企业微观经济主体是如何定价的?该考虑和权衡哪些变量和因素?如若定价不当会引起什么样的后果?现实当中又有哪些成功案例和惨败的经验教训?这一系列问题对学生的启发足以引起学生对微观经济学的兴趣。再比如,在宏观经济学课程中,如何判定与认识宏观经济形势与趋势?宏观经济政策该如何制定?政策力度该如何把握与决策?政策效果当如何评价?这一系列贴近现实的问题必然能激发学生对西方经济学课程的学习热情与积极性。
(六)兴趣式教学法
兴趣教学法对于任何一门课程都非常重要,然而在西方经济学教学方法研究中,笔者之所以撑起为“新方法”,是因为西方经济学的教学中,兴趣式教学法的核心在于从根本上激发教师“教”的热情与学生“学”的兴趣。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与如何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理应成为授课教师思考的重要问题。当学生兴趣被调动时,教师就在一定程度上驾驭了整个课堂,教学效果的提升也就完成了一半。至于学生的兴趣如何激发,其实上述每一种方法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学生兴趣的调动,将学生导向有意义的学习,促进其知识的长期保持,并为其进一步的深入学习与探究提供了动机。从宏观层面来讲,校园的教风与学风、良好的校园文化塑造、学生整体的精神面貌等都会对其有较为深刻的影响;从微观层面来看,教师的人格魅力、具体的课堂传授方式等的影响更为直接。
从某种意义上说,调动学生对课程的学习兴趣是一门艺术,它并没有标准划一的方法或模式。对于具体的课程内容而言,教师可以举一些生活中的例子,比如常见的生活案例,“假定今天早晨你的口袋中只有3元钱,你如何安排你的早餐?”“假若只有馒头和油条,你又会如何选择你的消费组合?”这会让学生对“消费者行为理论”产生浓厚的兴趣。这样的兴趣激发式教学会让学生在课堂内外的学习产生意犹未尽之感。
(七)实验教学法
尽管实验教学法在众多课程(如物理、化学等)的教学中被广泛应用,然而事实上,这一方法目前在国内经济学理论研究和教学实践中并未得到足够重视。尽管实验经济学这门课程近年来已逐渐被引入到我国,并重点采用实验方法进行教学,但截至目前,它在我国高校的西方经济学课程教学中应用仍较为鲜见。
实验教学法的应用,不仅可以充分调动学生对本课程的学习兴趣,实现学生对课程教学内容的理解,还可以激发学生的创新动力与热情,进而转向研究式学习的境界。因此,在西方经济学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应适当地运用这一方法。事实上,很多教师会有疑问: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中如何去设计实验?换句话说,设计实验很难。事实上,现有研究已为教师提供了很多良好的素材,教师主体在这一领域仍有很大的拓展空间。
经济学家张伯伦(E.Chambelin)曾在哈佛大学创造了第一个课堂市场实验,用以研究市场的不完全性。尽管由于众多原因他当时未能取得成功,但这却为实验方法的应用与拓展提供了重要思路。随后,当时还是哈佛大学研究生的史密斯(V.L.Smith)开始深入思考经济学研究的实验方法,并倡导经济学实验方法,促成了实验经济学的产生。借鉴史密斯有关市场机理方面的研究,笔者认为同样可以设定由某班全班同学进行经济学实验,具体的做法是:将该班同学随机分成市场上的购买者和销售者两组,然后由这两组模拟市场进行自发交易,最后通过实验中的供需情况,来观察市场上的均衡价格是如何实现的。这样可以让学生充分体会供求理论以及均衡价格的决定过程,进而也使其能够通过实验实现对理论的验证。
三、评价与建议
以上论述了笔者在西方经济学教学实践中探索的一些可行的新方法。事实上,以上方法的运用,教学效果也较为显著。学生课堂学习与课外学习和讨论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他们从事学术研究与创新的内在潜力也得到挖掘,不仅表现在课程成绩和成果方面,还表现在理论的升华、分析问题的视角拓展与能力的提升、实践应用等诸多方面,学生的创新实践立项、获奖、等比率均表现出不断攀升的态势。
需要说明的是,文中所述教学方法的先后顺序并不意味对其重要性的主观价值判断。事实上,在教学实践过程中,我们也很难量化每一种方法的具体效果。这一系列的“新”方法,与传统的高等教育学中所提及的一般教学方法相比,结合了经济学专业的学科特点和西方经济学课程的自身特征,显得更为具体、更为专业,因此更具有针对性。在教学实践过程中,教师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笔者建议在西方经济学课程教学实践中,对以上教学新方法进行综合运用,而不是单一方法或单纯几种方法的组合运用。
其次,鉴于专业之间的差异,比如经济学专业与其他经济管理类专业之间的不同,教师也需要在教学方法的具体应用上有所侧重。
最后,教学方法的内涵界定上通常不仅包括教师“教”的方法,而且包括学生“学”的方法,本文这里论及的“新”的教学方法,事实上更凸显了这一方法论上的内涵特征,即不仅对西方经济学教师在“如何教”方面具有借鉴意义,而且对学生在“如何学”(包括批判式学习、创新式学习、研究式学习、体系式的系统学习、实验中学习等)方面具有重要启发。
参考文献:
[1] 刘志彪,王国生.美国名牌大学经济学教学的特色及启示[J].教学与研究,1999(12):64-69 .
[2] 方福前.西方经济学课程教学中的几个问题[J].中国大学教学,2005(9):13-15.
[3] 逄锦聚.当前经济学教育教学面临的形势和今后的任务[J].中国大学教学,2010(1):10-12.
[4] 元惠萍.思想与工具――现代经济学分析方法的教学思考[J].中国大学教学,2005(8):18-19.
[5] 阮守武.对现代经济学的理解与“西方经济学”课程教学[J].中国大学教学,2009(10):44-45.
[6] 于泽.我国本科经济学教学方法的经济学分析[J].教学与研究,2009(4):70-76.
[7] 唐国华. 论政治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教学内容的妥善处理[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12(1):98-102.
The New Research on the Teaching Methods of Western Economics in China
Fan Shide
关键词:新制度经济学;西方主流经济学;市场观
新制度经济学市场观,是指新制度经济学家对诸如市场是什么、是如何产生的、为什么会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存在、其有效的运行需要什么样产权制度前提、有什么经济社会代价等有关市场的一些基本问题的思考和观点。新制度经济学家对这些问题的观点与西方主流经济学的观点有着深刻的分歧。他们的思想揭示并弥补了主流经济学市场观许多重要的局限性或不足,有助于人们对市场获得更为完整、深入、科学的认识。
一、市场是一种制度
“市场并不像它表面上所显示的那样,是一目了然的”。①西方不同流派的经济学者对“市场究竟是什么”的问题看法并不一致。根据西方主流经济学的观点,市场是买卖双方自由进行商品和劳务交换的地方,是价格存在并受供求关系影响的地方。如马歇尔认为,“经济学家所说的市场,并不是指任何一个特定的货物交易场所,而是指地区的全部,在这个地区中,买主和卖主彼此之间的往来是如此自由,以至相同的商品的价格有迅速相等的趋势”。②斯蒂格勒也认为,“市场是一个区域,在其中一种商品的价格是趋于一致”。③普瑞尔指出,市场是“(1)买者和卖者碰面议定商品和劳务交换的过程,(2)价格存在的地方,(3)价格受到供求力影响的地方。”值得注意的是,所谓的“地区”、“区域”或“地方”,既包括有形确定的空间,也包括无形不确定的空间。④在逻辑上,价格的存在是由供求关系决定,是买卖双方在自由进行商品或劳务交易时必然伴生的现象。所以,对西方主流经济学来说,买卖双方对商品或劳务进行自由交易的行为是“市场”的根本。只要存在着关于某种物品的自由交易,就意味着关于该物品的市场的存在。
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对市场的看法与主流经济学有明显的不同。他们认为,主流经济学所说的自由交易只是在一个社会选择了市场这种制度时才会普遍存在和有效地进行的现象。科斯指出,“大多数经济学家似乎没有意识到经济体系与法律体系之间的这种关系”,“实际上存在着私人法律,如果没有这样的法则和规定,交易就不可能迅速达成”。⑤布伦南和布坎南认为市场意味着一系列运作规则,“个人行为恰好是在这些规则之下在市场中产生的”。⑥所以,在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看来,自由交易行为并不是市场的最为本质的东西,市场的最为本质的东西是使此种行为能够有效进行的具有特定的“法则和规定”的“法律体系”。正是从这种角度出发,他们把“市场”看作是一种“社会安排”或一种“制度”。如阿尔钦和德姆塞茨指出,可以“把一个社会体系视为依靠技术、法规或习惯对稀缺资源使用导致的冲突的解决方案”,市场只是人类所曾采取的许多“解决方案”或“安排”中的一种⑦。张五常说,“市场本身是一种制度”,“像任何其他制度一样,市场被创造出来在其他约束条件下降低成本”。⑧富鲁博顿和瑞切特说,“市场最好理解成便于多方进行反复交易(与个体之间的零星交易相对应)的社会安排,‘市场’这个组织由一系列的制度规则(一种制度)和人构成,人们创造了这些规则并将它运用到特定的商品交易中去”。⑨这些制度“决定了每个潜在交易者的产权分配并对这些产权如何使用或转让作出了规定”,其目标是使“绝大多数潜在交易方有机会参与竞争”,⑩并“有效地组织交易”。[11]
总之,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市场是一种制度,是价格机制的存在和作用或人们所看到的买卖双方自由地确定交换物品的价格和数量的过程或行为,只是在社会选择了“市场”这种“制度”、“社会安排”或“法则和规定”的条件下才能成为普遍性存在的现象,不是“市场”本身,而是“市场”所力图促进的东西。
二、市场是一个社会所采取的用于解决稀缺资源使用冲突的一种方式
由于主流经济学把市场归结为人们自由自愿的交换行为,所以,对他们来说,自由交换行为的发生,即意味着市场的产生。在主流经济学看来,导致交换行为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作为人类的“本然的性能的”“要求互相交换这个倾向”;[12]二是分工[13];三是“人类从事经济活动”所遵循的“尽可能完全满足其欲望的原则”。[14]在西方经济学家的观念中,无论是斯密说的交换倾向,还是门格尔所说的人类经济行为所遵循的“尽可能完全满足其欲望的原则”,还是“分工”,都不是由人们可识辨的外在于个人的人为的有形强制行为的结果,而是自然或基于个人理性而自发生成的。把交易行为的发生或市场的产生归因于这些自发性或自然生成的有关人性或经济的事实表明,在主流经济学里,市场被看作是基于个人理性自发生成的。
而在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看来,市场制度产生的根源在于经济资源稀缺性所必然导致的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它是作为一个社会所采取的用于解决这种利益冲突问题的一种方式而产生存在的。阿尔钦指出,经济资源的稀缺性“阻碍了每个个人达到完全心满意足的程度”,这也就不可避免地使得“一些人实现的一定程度的心满意足是以另一些人更低下的生活状况为代价的”,因此社会成员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利益冲突”。“每个社会都必须解决它的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解决(而不是消除)这一冲突的方式通称为竞争。因为,按照定义,既然没有办法消除竞争,那么剩下的问题就在于:为了解决利益冲突,应当采取什么样的竞争形式。”[15]阿尔钦和德姆塞茨认为,人类为解决这种“利益冲突”而“作的安排包揽了人类经验的全部范围,包括战争、罢工、选举、宗教权威、法律仲裁、交换和投机。每一个社会都采用过这些方法。社会组织之间的差别主要体现在它们所强调的解决与资源稀缺相联系的问题而采用的特定方法上”。[16]这里的“交换”是作为一种社会的“安排”,因此显然不是主要指行为,而是指人们必须通过“交换”才能取得各自所需的但为他人拥有的财物的制度,即其所说的市场制度。
转贴于 由于在历史上或在现实中,人类还常用许多非市场手段如战争、行政安排或法律仲裁等来解决经济利益冲突问题,所以他们强调,人们选择市场作为解决因资源稀缺问题所导致的利益冲突的一种社会制度或手段,并不是如主流经济学家所认为的那样是“理所当然”的。在他们看来,只有资本主义社会才主要依靠市场来解决稀缺资源使用上的冲突。[17]自由交换要成为一种现实的普遍的行为,“需要法庭或政府的权力来加以补充”,[18]需要得到“以国家暴力或惩罚为后盾的行使法律的支持”,[19]因此,“没有政府的协助是不行的”。[20]
把市场看作是一个社会所采取用于解决其所面临的公共经济问题即由于稀缺资源使用而发生的利益冲突的“安排”、“方式”或“方案”,并强调它需要公共权力的“补充”表明,在新制度经济学派看来,市场不是基于个人理性自发生成的,而是一个社会的公共选择或集体选择的结果,因此是基于集体理性人为建构的,具有强制的性质。这一点在新制度主义所提出的对市场的普遍存在性的解释中有着更为明显的体现。
三、市场是确保稀缺资源配置效率的最实用的方法
由以上的分析可知,对于主流经济学家来说,要对为什么市场会成为人类社会的一种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解释,就需要对他们赖于解释的市场之所以产生的原因进行普遍存在性的证明。对于人类是否具有“要求相互交换这个倾向”,斯密本人和后来的经济学家都没有予以解释或证明,也是难以证明的[21]。分工的程度与市场范围是相互依赖的[22],所以人们根本就不可能独立于市场对其进行普遍存在性的证明。人类经济行为遵循“尽可能完全满足其欲望的原则”,只是经济人假设的另一种说法而已。西方经济学家至今都没能对该假设的普遍存在性进行严格的逻辑证明。所以,总的来说,在西方传统主流经济学里,还没有对市场的普遍存在性给予合理的理论解释。
由于把市场看作是一个社会所选择的用于解决经济问题的制度安排的一种,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就从制度成本或交易成本比较的角度对市场的普遍存在性提出了经济学的解释。他们认为,之所以是市场而不是“战争”等其他手段成了人类社会的用于“解决稀缺资源使用上的冲突”的“主要依靠”,主要是因为总的来说,市场制度的运行成本较低,能确保较高的社会经济效率。
德姆塞茨认为,“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产权制度其实就是一组界定行为的原则,它规定了哪些竞争方式是允许的、受鼓励的,哪些则不受鼓励、不被允许”。而具体规定“哪些竞争方式是允许的、受鼓励的,哪些则不受鼓励、不被允许”与其各自的“效率”“具有很强的关联性”。他说,“依靠暴力进行竞争一般不受称道,部分原因在于,如果容许使用暴力,就看不清这种竞争的前提,即无法估计其净收益了”。而在市场上“通过‘自愿’谈判进行的竞争”之所以是“允许的、受鼓励的”,就是因为它“提供了权衡收益和成本的更合理的技术手段,同样还提供了排除造成净损失的手段”,[23]即“把人们愿意支付的货币作为计量手段,并且把造成可用货币计量的净损失的那种环境筛除出去”,这就使得它“要比通过暴力的‘非自愿’方式的竞争,更能为社会增加实际财富”。[24]德姆塞茨还认为,如果不经过市场协调就使用民主政治体制的集体决策或法庭裁定来决定资源的配置和使用,就无法得到通过自由市场交易所揭示的为确保经济的高效运行所需要的信息,这样“不管它们采用哪一种效率标准,都可能只是‘隔靴搔痒’,还很容易错判”,导致比市场更低的效率。总之,在他看来,“恰恰是由于要掌握这些关于效率的先决性条件过于困难,才使得通过自由市场交易以形成最佳定位的所有权及资源使用方式成为一种很实用的方法”。[25]
张五常指出,市场上的竞争“汇集了所有潜在所有者的知识——即可供选择的合约安排知识和资源使用的知识”,而“合约当事人之间的竞争”又“降低了执行合约的成本”,这样就“降低了寻找和追求最有价值的选择来签定合约把一种资源用于生产的成本”。[26]他还认为,市场价格是“唯一已知的几乎不导致或完全不导致租金消散的标准”,[27]所以在他看来,“一般来说,管理决策是不可能优于通过价格机制作出的决策。当价格信息引导从事的每一种活动时,发生错误的可能性必然减少”。[28]因此张五常认为,正是由于实施自由市场制度社会的交易成本一般低于取消自由市场制度的社会的交易成本,具有更高的经济生产力,才使得市场能广泛地拓展到原来排斥市场的国家。[29]
很明显,德姆塞茨和张五常对市场的普遍存在性的解释角度有所不同。前者直接从市场更能促进经济效率或生产力的角度来解释,而后者则是从市场更能节省交易成本的角度来解释。但对于新制度经济学来说,所有的经济制度安排“都需要一定的成本”,[30]“经济制度的生产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交易成本的高低”[31]。这表明,他们二者的解释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以市场能比其他制度或手段更能有效促进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为根据来解释市场的普遍存在性。这种解释也进一步地表明了,新制度经济学强调市场的集体理性和集体选择的基础。 四、界定明晰而稳定的个人产权是使市场有效运行的一个前提条件
市场运行是买卖双方的自由交易过程,也是物品价格的形成和决定的过程。价格形成和决定的理论就是西方主流经济学关于市场运行的理论。从该理论中我们可以看到,主流经济学家把任何经济物品或劳务的价格描绘成了只是由那些与其产权制度安排无关的诸如偏好、生产技术和社会经济资源结构等客观因素决定的函数,因此,完全忽略了产权安排市场运行效率的影响。另外,在该理论里,“交易成本被假定为不存在”。[32]科斯定理表明,在交易成本为零时,产权界定不会影响经济资源的配置效率,因此不会影响市场运行的效率。这表明,主流经济学蕴涵着产权与市场运行效率是不相关的市场观。
对于新制度主义经济学来说,交易成本大于零是最基本的假设之一,科斯第二定理是该经济理论的最为核心的命题。它认为,在该假设条件下,产权界定会通过影响市场交易成本而影响资源配置效率。所以,产权制度与市场运行效率的关系是该学派经济学家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
根据经济人假设,他们认为,“一切私人所有者都有强烈的动力以最有价值的方式使用其产权”,[33]而个人产权即个人对自己所有的物品的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权、收益权和自由的转让权等的任何弱化,如产权界定不明晰、受限制或无法获得有效的保护,都会导致交易成本的提高[34]和市场价格信息质量的下降,[35]从而使得以市场出清价格的交换不能实现,影响资源配置效率。[36]所以,新制度主义经济学认为,“产权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37]。要确保市场的有效运行,“产权界定必须首先高度稳定”,[38]“要求不存在对合约条件的法律管制,而且要求不存在对合约选择的限制”,以确保每一个人即“可以自己将物品或资源用于他认为是最有价值的用途,也可以与其他人进行合约安排达到这种用途”。[39]由于在现代文明社会里,产权的界定和保护要靠国家,对它的侵犯或弱化也主要是来自国家。所以,新制度主义经济学认为,政府对尊重私有产权给以可信的承诺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40]严格限制政府剥夺财富的能力的可靠政治基础是繁荣的市场所必备的。[41]
五、市场不是一种以普遍和谐为基础的制度
为给市场经济提供意识形态上的支持,从亚当斯密开始,西方主流经济学家除了宣扬社会利益会因为个人的自由的自私自利行为得到有效促进的“无形之手”原理之外,他们还不断地提出各种不同的学说或定理来证明,在市场经济里,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是普遍和谐。如萨伊定律宣扬人与人之间的利害是休戚与共的;[42]巴师夏的经济和谐论则更是把市场经济描绘成一个能让每一个人“凭自愿对它作出贡献,而获得的则超过他的贡献,并且总是增加着他的满足”的“高尚”、“平等”、“自由”、“公平”和“同个人独立完全协调”的“美丽组织”;[43]克拉克的边际生产力分配论把自由市场经济描述成为没有剥削的正义的世界。[44]在目前,许多主流经济学家都把介绍阿罗和德布鲁等所证明的福利经济学第一定理作为微观经济学教材的一个重要内容,以此来宣扬任何一个人的福利都不可能因竞争性市场的存在而变得更差的观点。[45]
新制度经济学家明确反对主流经济学所宣扬的这种和谐论。在他们看来,市场并不是一种以普遍和谐为基础的制度。这不仅是因为在他们看来,利益冲突是市场产生和存在的根源,而且还在于他们认为:
1. 市场并不能消除经济中普遍存在的不可消除的利益冲突,任何交换都必然包含着冲突或竞争的方面。阿尔钦说,由于资源“稀缺”这一“约束的存在”,“每个人”都不可能“达到完全心满意足的程度”,[46]而且,由于“同一资源不能同时用来满足竞争性的需求”,[47]“一些人实现的一定程度的心满意足是以另一些人更低的生活状况为代价的”,因此,在每个社会中,“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都“必然地”是“没有办法消除”的。“市场”是“解决而不是消除这一冲突的方式”。在市场制度下,“交换行为是一种手段,借助于这种手段,买者就能够为了从卖者那里获得商品而同别的买者展开竞争”。[48]因此,市场交换固然可能因为它是每个买者和卖者借以达到更理想境况的手段而具有协作行为的性质,但它具有竞争行为的性质也是显然的。所以,阿尔钦认为,经济学家不应该只把交换当作协作行为来考察,忽视它的“竞争方面”。[49]
2. 市场并不能制止有害的效果,并不是每个人都能从市场行为中受惠。德姆塞茨指出,“既然我们讲使用资源就会发生冲突,有关成本就是不可避免的……说‘自由市场总会使每个参加者受惠,也能使社会效用实现最大化’就不正确了”。因为“市场在权衡比较得益和受损时,是把人们愿意支付的货币作为计量尺度,并且把造成可用货币计量的净损失的那种环境筛除出去。自由市场并不能制止有害的效果。”他举例说,“当新产品进入市场时,自由市场在运作中承载的那些有害效果就可以看得一清二楚了。不管一种新产品能给其消费者带来多大的益处,人们购买了这种产品,则被它取代的、原有产品的生产者就受到损害。”所以,他强调指出,认为“自由市场制度总会使每个参加者受惠”或认为 “每个人都能从市场行为中受惠的观念”,是出于“对市场功能和运营”的“完全错误”的“解释”,是“不正确”的,“必须摒弃”[50]。 3. 不能防止有害的效果,是市场具有强大力量的原因之一。德姆塞茨认为,“既然我们讲使用资源就常会发生冲突,有关成本就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哪种制度真能防止有害后果,就像以普遍和谐为基础的那样,那么也会因其无法容忍的非实用性(即没有效率),而很快就让位于其他制度安排。”自由市场“不能制止有害的效果”,“正是该制度具有强大力量的原因之一”。[51]阿尔钦认为,“一切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没有哪个完美无缺的标准是有效的”。“市场”的这种“不完美”或“缺陷”是人们要获得它的“更大优点”所必须承受的“代价”。[52]
从其反对市场和谐论的最后一个理由中可以看出,新制度经济学反对市场和谐论,揭示市场的不和谐性,特别是揭示它不能制止有害效果的特点,其目的不是为了反对自由市场制度,而是为了反对那些一看到市场有缺陷就认为应该用政府来取代市场的干预主义。从这一角度讲,它的目的其实和主流经济学所宣扬的和谐论一样,都是为自由市场经济制度辩护的。
六、结语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新制度主义市场观与主流经济学的市场观有深刻的差异。从经济思想史的角度来说,新制度主义市场观是一种新的市场观。在笔者看来,无论从推进人们对市场的认识来说,还是从现在还没有建立起能够确保经济持续有效运行的稳定均衡制度的社会来说,这种新市场观都有着重要的意义。综合起来,它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意义:其一,它强调市场存在的制度基础,有助于人们认识到,自由交易并不像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分析所暗示的那样是仅仅依赖个人理性就可以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存在的行为,它需要某种特定经济制度的支持,好的市场(sound market)在任何时候都不是完全自发的秩序,它包含并体现着某种人为的秩序,它需要建构理性主义的努力。其二,它指出市场作为一个社会所采取的用于解决稀缺资源使用冲突的一种方式这一性质,有助于人们认识到,一个社会选择市场,首先并不是由于市场拥有主流经济学所宣扬的那些美好的性质,而是因为该社会存在着需靠它来解决的由于资源稀缺所导致的无法消除的使用冲突。我们现在习以为常的以自由交易的方式来获得自己所需要——但为他人所拥有的物品的市场行为,首先并不是如正统主流经济学所宣扬的是一种个人自发的行为,而是一种社会强制的行为。其三,它较为深刻地阐明了市场在确保经济的普遍效率方面所具有的为其他任何社会制度或手段所不可替代的优势之所在,弥补了主流经济学的不足,有助于人们更为充分地认识到在现实社会经济条件下选择市场经济制度的经济合理性和必然性。其四,它对产权制度与市场运行效率所具有的影响的揭示,有助于政府认识到明晰而稳定的个人产权制度对确保市场运行效率的重要性,意识到滥用国家权力——这是在现代社会条件下的唯一能够合法地对个人产权进行侵犯的权力——对经济的可能的危害性。其五,它较为客观地揭示了那些不可能在市场经济中消除的社会冲突以及由这些冲突所导致的为有效率的市场所不能加以制止的有害后果的普遍存在性,有助于人们较为充分地意识到,主流经济学所宣扬的市场和谐论是不现实的,市场效率不是免费的午餐,只有以理性的态度和科学的方式来应对市场经济的不和谐甚至危机,才可能实现市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和谐。
注释:
①【美】E曼斯菲尔德:《微观经济学:理论与运用》,郑琳华译,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1985年5月版,第26页。
②【英】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下),朱志泰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10月版,第18页。
③【美】J斯蒂格勒:《价格理论》,施仁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0年12月版,第83页。
④【美】FL普瑞尔:《东西方经济体制比较:研究指南》,钱伟译,中国经济出版社,1989年11月版,第171-172页。
⑤R. H. Coase ,The Institutional Structure of Production,[J] 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 82, No. 4 (Sep., 1992), pp. 713-719,P718。
⑥Brennan,G.,and J.M.Buchanan,1985,The Reasons of Rules.Cambrie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P13。
⑦[16][17][33][36][47]A. A. Alchian, H. Demsetz, The Property Rights Paradigm,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 Vol.33, No.1,(Mar.1973), pp16-27、P16、pp19-22、P22。
⑧[27]张五常:《经济解释》,易宪容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11月版,第527、436页。
⑨⑩[11][18][20]【美】EG富鲁博顿、【德】R瑞切特:《新制度经济学——一个交易费用范式》,罗长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1月版,第364、350、365、343页。
[12][22]【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研究》(上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74年6月版,第13、16-20页。
[13]【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研究》(上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74年6月版,第20页;【英】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下卷),陈良璧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2月版,第18页;【英】杰文斯:《政治经济学理论》,郭大力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10月版,第81页。
[14][21]【奥】C门格尔:《国民经济学原理》,刘絜熬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4月版,第100、97页。
[15][19][46][48][49][52]阿曼阿尔钦:《产权经济学》,载于盛洪编:《现代制度经济学》(上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版,第68-80、68、69、68-69、79页。
[23][24][25][38][50][51]【美】H德姆塞茨:《产权制度中的道德与效率》,载于【美】H德姆塞茨:《所有权、控制与企业》,段毅才译,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326-351、346、337、338、336-337页。
[26]张五常:《佃农理论》,易宪容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8月版,第83页。
[28]Steven N. S. Cheung,The Contractual Nature of the Firm,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 26, No. 1 (Apr., 1983), pp. 1-21,P5。
[29]张五常:《共有产权》,载于张五常:《经济解释》,易宪容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11月版,第430页。
[30]R. H. Coase, 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s,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3,
Oct.,1960, pp1-44。
[31]科斯:《科斯的评论》,载于张五常:《经济解释》,易宪容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11月版,第469页。
[32][39]Steven N. S. Cheung,A Theory of Price Control,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 17, No. 1 (Apr., 1974), pp. 53-71,P70、pp56-58。
[34]H. Demsetz, Toward a Theory of Property Rights,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57, May, 1967, pp347-359.P354-359.;Steven N. S. Cheung,A Theory of Price Control,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 17, No. 1 (Apr., 1974), pp. 53-71,P64。
[35]H. Demsetz,The Exchange and Enforcement of Property Rights,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7, Oct.,1964. pp11-26,P19-20。
[37]R. H. CoaseThe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 2 (Oct., 1959), pp. 1-40,P27。
[40]D. C. North, Economic Performance through Tim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84, Jun.,1994, pp.359-368.:P366,P361;D. C. North:《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12月版,第162-178页。
[41]B. R. WEingast Constitutions as Governance Structures: the Political Foundation of Secure Markets, Journal of Institutional and Theoretical Economics. 转引自【美】EG富鲁博顿、【德】R瑞切特:《新制度经济学——一个交易费用范式》,罗长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1月版,第344页。
[42]【法】萨伊:《政治经济学概论》,陈福生等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10月版,第141-149页。
[43]【法】巴师夏:《经济和谐》,载于季陶达:《资产阶级庸俗政治经济学选辑》,1963年9月版,第205-220页。
[44]【美】克拉克:《财富的分配》,陈福生等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2月版,第1-16页。
[45]【美】安德鲁马斯-科莱尔等:《微观经济学》(下),刘文欣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3月版,第737页。
参考文献
[1]袁庆明.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界定理论述评[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8,(6).
经济学中有关商品质量监管的理论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表象到本质的认识深化过程,总结这些理论的演进历程有助于我们开阔思路,完善商品质量监管制度。
一、信息完全假定下的商品质量与市场机制
在传统的新古典经济学中,商品质量并不是理论关注的重点。因为信息完全是新古典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假定,按此假定,无论是哪一类型的市场,买方都拥有商品质量的所有信息,包括功用、风险因素等,买卖双方之间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由于信息是完全透明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无法通过机会主义行为来掩饰商品质量上的瑕疵,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不会因为信息不完全而被误导,自然也就不会有使用中或使用后的伤害问题。
由于信息完全的假定消除了企业可能拥有的信息优势,所以传统经济学更加关注在不同的市场类型中,如何通过市场竞争和价格确定来揭示有关商品质量的信息。在新古典经济学所推崇的完全竞争市场中,商品是均质的,不存在质量上的任何差异,市场均衡水平所确定的价格就是刻画商品质量高低的唯一信号。而在现实经济社会更常见的垄断竞争市场中,新古典经济学认为,企业为获得更大的市场会通过广告主动传播商品质量差异的信息,同一行业内部商品之间的相似性让企业之间的竞争非常充分,企业无法隐藏对自己不利的信息,消费者根据自己的偏好和收入约束在某个价格水平上与生产经营者实现均衡,而不同的均衡价格水平将对应不同质量的商品。在纯粹寡头市场和完全垄断市场中,企业行为有明显的市场支配力,价格可能会被企业操纵,产生扭曲。然而,处于市场劣势的消费者清楚地知道,高价格下商品的质量到底如何,但由于别无选择,他们只能接受生产经营者制定的高价格。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在信息完全的假定下,商品质量更像是一个技术术语,因此被主流经济学所忽略。从新古典经济学分析的框架看,该学派实际上是通过价格信号来研究商品质量的。20世纪初微观经济学领域出现的不完全竞争理论,也没有突破新古典经济学信息完全的假定,因此,它对不完全竞争格局下商品质量的研究,主要关注的是价格信号与市场支配力两个因素的经济含义。
二、质量信息不对称与市场失灵
1970年,在《旧货市场:质量不确定性与市场机制》一文中,美国经济学家阿克洛夫以二手车为例,首次用信息不对称解释了二手商品市场中的质量问题,从而开创了信息经济学的一个全新领域。他认为,在旧货市场的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拥有的质量信息是不同的,卖方显然知道更多的质量信息,而买方则知道的较少。信息不对称的存在。让信息劣势的一方――买方只能按照一个折中价格来购买并不清楚质量好坏的二手商品,但折中价格将会让实际质量超出折中价格水平的商品无利可图,从而“挤出”这部分质量相对较好的商品。这样,买方实际面对的必然是质量相对较差的商品,“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将在旧货市场上演。随着买方意识到市场商品平均质量在下降并调低报价,市场中的另一部分质量较高的商品将会退出交易。在信息经济学的范畴中,这种现象被称为逆向选择。以上情况循环往复,会导致旧货市场无法交易,出现市场失灵。
西方学者根据购买者对质量信息的可获得性把商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购买时通过观察就可以知道商品质量的搜寻品(search goods),第二类是只有使用以后才能获悉商品质量的体验品(experience goods),最后一类是使用后也可能无法知道商品质量全部信息,因此购买之处主要是相信其质量的信任品(credence goods)。显然,消费者在购买后两类商品时会面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按照信息经济学的逻辑,为减少信息不对称将导致的市场交易效率损失。可以设计一些能部分修正市场失灵的机制。例如。卖方提供一份由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商品质量鉴定证明,主动揭示商品的质量信息;卖方提供质量承诺,对一定期限内可能出现的商品质量问题负责,如退货、更换合格商品、保修等,减小信息不对称可能给买方造成的伤害;在法律健全的国家。由第三方仲裁者介入的私法调节来实现对不完全信息的矫正,恢复市场机制的作用。由政府监管部门介入信息不对称市场的运行,通过强制性法律来保护消费者和用户的权益,也是矫正以上问题的一个可行选择,这就是本文关注的商品质量政府监管问题。
三、商品质量的政府监管
信息经济学所揭示的因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市场失灵现象,是政府介入市场商品质量监管的必要条件。按照规制经济学的理论,这种监管属于社会性规制,即政府基于安全、健康、环境等目的对某些产品、服务的生产和消费进行监督、管理。
1 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是质量监管的立足点
在西方经济理论中,无论是主流的新古典经济学,还是非主流的奥地利经济学,消费者权益至上或者说消费者利益最大化均为考量商品市场是否具有经济效率的主要标准。按照这一逻辑。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不被那些质量不可靠的商品所损害将是政府部门进行质量监管的立足点。
传统经济学考察消费者利益的主要依据是消费者剩余的大小,即用商品的实际成交价格与消费者的意愿支付价格的差来计算消费者从交易中获得的好处。正如前文所言,消费者剩余概念之所以没有涉及商品质量问题,是因为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是经济学的一个潜在假设。在信息完全的经济世界中,理性的消费者必然会抵制可能对自己的身体健康或财产等带来危害的不合格商品,因此,市场机制会自动将影响消费安全的问题商品排除在外,实际交易的商品必然是没有质量问题的。在此情形下,价格自然会成为消费者关注的唯一指标。由此而来的消费者福利问题也就成了价格水平的比较了。
现代经济学把信息不完全引入理论分析后,福利最大化标准依然是评价市场运行效率的主要指标。但与传统理论有所不同的是,消费者的福利水平不仅包含消费者剩余的计算,还考察他所购买的商品质量是不是合格的、安全的,会不会对其身体健康和财产造成伤害或有潜在风险。
从某种程度上讲,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中,质量的重要性甚至要超过经济利益的重要性。因此。实现消费者福利最大化的目标,要求对商品质量进行有效监管。尽管质量监管的社会效益很难用明确的公式进行计算,但这种社会性规制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
2 法律法规是质量监管的主要制度保障
经济学领域中所讲的制度是一种规则,这种规则可以确保生产、交易、分配、消费等经济行为按照一定秩序进行,能有效防范可能给当事人带来危害的机会主义行为。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作为制度的规则既有市场自发形成的商业惯例、信任等非正式制度,也有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此二者刚柔相济,是市场经济得以正常运转的基本保障。
对于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商品市场来说,通过法律法规这种正式的制度形式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是缓解市场失灵问题的必然选择。有关商品质量、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对所售商品质量负责,对因商品缺陷和瑕疵给消费者所带来的危害承担法定责任。这些强制性的法律制度,既是对商品生产经营者事前不负责行为的警示,也是对因质量问题造成危害后对其实施严厉制裁的制度依据,也是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商品质量监管的基础。
法律制度所具有的权威性和强制执行特征,加大了对问题商品责任人进行惩罚的可信度和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有助于抑制商品生产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确保商品质量的安全性。但是,法律并不会强加给生产经营者无限的质量责任。按照著名的汉德法则,只有在预防成本小于预防行为所带来的收益(包括消费者的福利和企业的收益),而生产经营者却未对商品采取必要的质量控制措施,并对消费者带来危害时。他才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研究中我们发现,各国政府都是依法对商品质量实施监管的。例如,1975年,美国颁布针对商品质量的《马格努森一莫斯保证法》(Magnuson-Moss Warranty Act),对生产经营者的保证责任做了明确规定,要求生产经营者对有缺陷产品承担修复及更换的责任。这一法律与《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1979)、《产品责任法》(1982)等一起成为美国监管者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石。
3 最低质量标准是商品质量监管的基本形式
按照市场经济的一般理念,政府不应过度介入经济运行,即使是出现了市场失灵。政府干预成为必要时也是如此。因为政府干预有其角色定位。并非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
从商品的企业生产、市场交易和最终使用或消费流程看,质量监管的重点在企业生产市场与交易的界面。换言之,在商品质量问题上,政府监管切入点不应该是商品生产者的内部质量监控,因为从监管资源的数量看,政府的力量无法覆盖所有企业的每一个生产环节;从政府和市场的角色分工看,与商品质量相关的经济决策和技术决策都属于企业组织的内部事务,政府不能越俎代庖。所以,政府质量监管的切入点应该是对进入市场的商品实行最低质量标准(Minimum Quality Stan―dards)监管。即在商品进入市场销售时,监管者必须确保商品质量符合最低的质量要求,将不合格产品拒之门外。不合格产品因不能上市交易而产生的损失由生产经营者自行承担,这是市场约束的一个基本规则。
从商品的类别看,体验品和信任品应该是质量监管的重点。因为搜寻品的质量是外在的,容易观察到,消费者购买时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而对于体验品和信任品来说,如果没有最低质量标准监管,不合格商品将进入市场,给消费者造成福利水平的降低。在体验品和信任品中,那些与消费者的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关系密切的商品(如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它所造成的危害就不仅仅是经济意义上的,可能有很严重的社会后果,包括危及使用者的健康甚至是生命。因此,事前的风险防控远远比伤害成为事实后的经济补偿更为重要。从这一意义上讲,最低质量标准具有巨大的社会价值。
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看,最低质量标准将不合格的产品阻挡在市场的大门之外,有助于提高市场现有商品的平均质量,提高消费者的福利水平:而消费者愿意为高质量的商品支付高价,因此,提供优质商品的生产者也可以获得更高的回报。这样,最低质量监管可以使买卖双方的福利状况都得到改善,是标准的帕累托改进。
需要指出的是,在一些提供专业服务的领域。如医疗、法律、会计等,也存在对服务质量的监管问题。与有形商品市场不同的是,由于专业服务依托从业人员而存在,所以,监管者对服务质量的主要监管之一是对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认定。通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获得执照或从业资格是进入这些专业领域的一个前提条件,而从理论上讲,具有从业资格或拿到执照许可的人士所提供的专业服务是符合基本专业水准或质量要求的。可以看出,专业服务市场的执照或从业资格监管与商品市场的最低质量标准监管可谓殊途同归。
4 市场约束是商品质量监管的基础和有效补充
虽然对于体验性商品和信任性商品来说,政府的质量监管工作非常必要,但这并不意味着监管者可以包办一切。借助市场经济的规则,靠企业的内在机制来保障商品的质量可能是更为重要的方面,是构建长效监管机制的基础。
首先,市场经济的利益机制有助于企业把质量控制内化为一种自觉的行为。因为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符合企业实现持续经济利益的内在目标。正如前文所言,在最低质量标准下,不合格商品不能进入市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是由企业自身承担的。利益独享和风险自担是企业进行质量控制时面临的同一个约束机制,它是驱使企业强化质量意识的最重要力量。
其次,对于追求长期繁荣的企业来说,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声誉机制是规范企业质量行为,确保质量安全的另一个重要约束。因质量引起的经济纠纷甚至安全事故。都会造成企业的声誉损失,损害企业长期培育的市场。而可靠商品质量给企业带来的社会美誉,不仅有利于企业获得富有吸引力的价格。也有利于现有客户忠诚度的提高和吸引更多的优质客户。为企业带来更持久的业绩增长。
另外,在商品质量存在差异的市场中,企业之间的竞争不仅有助于提升市场上销售商品的平均质量,广告、产品演示、试用等营销手段还可以让购买方获知更多的质量信息,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
四、知识经济学下的商品质量监管:一个理论延伸
在有关质量监管的经济理论中,信息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以及规制经济学都把监管的必要性建立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上,而知识经济学却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为质量监管提供更为有力的理论支持。
在知识经济学中,经济主体在生产、交易、消费时经常会面临相关知识匮乏的问题,因为该理论相信,人类认识世界的能力是有限的。在此背景下,人类的经济决策有可能犯系统性错误。一个不合适甚至是错误的经济行为可能重复发生,直至某一天人类通过学习发现了能够理解、纠正这种不当行为新知识为止。按照这种观点,即使是最负责任、技术水平最高的企业在商品质量问题上也会犯错误。例如,在现有技术和装备下,无法解决那些可能给使用者带来危害的质量问题,但消费者维持生命存续的强烈需求和企业对经济效益的追逐有可能让这些商品提前进入市场;在现有质量检测体系下,无法
在销售前甄别产品的某些质量瑕疵,尽管这些瑕疵不一定都变成事实上的危害;按照现有理论。可能误把一些有潜在风险的技术或因素看做是改善某些品质,或提高产量,获得更高经济效益的法宝,等等。从近些年来发生的众多质量安全事故中可以看出,以上问题的严重性一点也不亚于信息不对称问题。
源自生产者知识不足引起的质量风险,是商品质量监管中非常棘手的一个问题,因为其中有太多的质量不确定性,同样也面临知识有限的监管者很难找到一个万全之策。对于这一点,担当市场商品质量监督重任的监管者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在监管实践中,应秉承审慎、预防的原则,设计相应的制度预案。例如。对于那些在现有技术和装备下暂时无法解决的质量隐患,监管者必须果断出手,将问题商品隔离在市场以外,绝不可因小失大;对于企业事后发现的质量瑕疵,监管者应迅速启动召回制度,最大程度地减小问题商品可能给使用者及社会带来的危害:而对于那些目前无法对是否有质量风险做出肯定判断的高新技术。监管者切不可高估自己的质量风险监控能力,即使它能大幅改善商品的某些品质,或有助于短期经济效益的提高。质量监管工作也应该摒弃短视策略,把消费安全始终放在第一位,不让那些可能有风险隐患的商品进入市场,为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埋下隐患。
知识经济学中的知识有限性假定超越了信息不对称假定在质量监管中的地位。尽管前者的理论分析和实践操作难度比后者更大,但是,这种理论上的巨大飞跃无疑会推进监管理念的创新,提升监管效率。
结束语
关键词:反垄断;行为反垄断;行为法经济学;有限理性;法经济学
中图分类号:DF005;F069.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2506(2016)01-0052-08
反垄断的行为法经济学分析﹙BehavioralLawandEconomicAnalysisofAntitrust﹚又称“行为反垄断﹙BehavioralAntitrust﹚”或“反垄断法经济学的行为进路﹙BehavioralApproachtoAntitrustLawandEco-nomics﹚”,是法学、行为经济学和实验心理学交叉研究在反垄断领域的应用,也是对传统反垄断法经济学研究的反思与拓展。2002年,美国圣母大学法学院教授Tor首次提出使用“以行为为依据的方法﹙BehaviorallyInformedApproach﹚”研究反垄断,这标志着行为反垄断研究的开始。在之后的七年间后续研究并不多,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事件是,2007年美国田纳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Stucke发表的《行为经济学家来了:21世纪的反垄断》一文,被评为当年杰里•科恩纪念基金写作奖“最佳反垄断文章”。自2010年至今,国外的行为反垄断研究逐渐成熟,学者陆续发表了二三十篇文章,深入探讨了行为反垄断理论的核心议题。2011年,Reeves和Stucke的《行为反垄断》一文发表之后,学界逐渐接受了行为反垄断这一术语和研究范式。实践中,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美国律师协会反垄断部门、加拿大国际发展研究中心、英国国际法与比较法研究所、美国反垄断研究所都在研究行为经济学对反垄断政策的影响。而且,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欧盟委员会、英国公平交易办公室的竞争政策官员,都已经接受了新古典经济理论解释现实时存在局限性的事实﹙Stucke,2012﹚[1]。反垄断是行为法经济学研究相对成熟的领域,已经形成了独特的研究方法和理论体系,但国内相关研究较为欠缺。因此,本文将系统阐述行为反垄断的研究方法、基本观点、监管理念及其受到的质疑与所做的回应,并尝试展望其未来可能的研究方向。
一、行为反垄断概述
行为反垄断主要以行为科学和行为经济学的研究发现为实证理论基础,结合行为法经济学的规范理论框架,尝试更好地解释、解决反垄断问题。
﹙一﹚行为反垄断的研究方法及其反垄断目标Tor﹙2003﹚
[2]认为,行为反垄断使用的是一种以行为为依据的方法,它以有关人类决策的实证研究替代了不切实际的理论模型,以有限理性人假设替代了完全理性人假设,依据更符合现实的人类行为理论和经验性实证研究,能更好地解释复杂的反垄断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法律和监管策略。Hor-ton﹙2011﹚[3]直接断言,反垄断分析将最终使用“智人﹙HomoSapiens﹚”假设替代“经济人﹙HomoEco-nomicus﹚”假设,而随着反垄断芝加哥学派的衰落,应当运用进化生物学理论从结构和行为的角度进行反垄断分析。从总体上看,新古典微观经济学视角下的完全理性人假设或经济人假设意味着个人追求收入约束条件下的效用最大化、企业追求成本约束条件下的利润最大化、国家追求预算约束条件下的社会福利最大化,而行为经济学视角下的有限理性人假设或智人假设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往往偏离上述最大化。具体而言,行为人的决策偏差集中表现为三点:一是有限理性,即人们会出现判断错误和偏离预期效用理论;二是有限意志,即人们的行为往往会违背其长期利益,而且可能同时具有多个难以排序的效用目标;三是有限自利,即人们有时会追求公平等自身利益之外的价值[4]。据此,Stucke﹙2012﹚[5]质疑了美国在反垄断实践中依据芝加哥学派理论只追求单一经济目标的做法,认为应将反垄断的多重政策目标整合进法律框架,将现行法律标准由“单一目标/合理原则”模式转变为“多目标/更为明确的原则”模式,即以更简单的标准和原则替代“逐案”合理原则分析;以维持竞争结构和维护竞争自由替代直接监管市场参与者的行为。显然,美国反垄断法律框架中的这一改变既有助于避免因不明确而导致判断犯错,也有助于通过纳入多重效用目标和更为兼顾公平考虑到行为人的意志因素和自利因素。
﹙二﹚行为法经济学视角下的市场失灵新形式:行为利用
一般而言,市场失灵意味着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社会稀缺资源,主要是指四种市场机制偏离基本竞争模型的模式,包括:垄断和不完全竞争;信息不完全或不对称;外部性;公共物品。但是,在行为反垄断研究中,学者将行为利用﹙BehavioralExploitation﹚视为一种新形式的市场失灵。Huffman﹙2012﹚[6]认为,行为利用是指消费者在决策中通常会因使用启发法而产生认知偏差,经验丰富的商家可能会故意利用这种现象,从而产生具有反垄断危害的强迫行为,例如商家藉此获得或维持竞争优势或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多个企业协调一致从事某种行为利用行动。Huffman和Heidtke﹙2012﹚[7]进一步指出,行为利用对社会福利产生的影响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损害消费者利益,指消费者被引诱参与某些如果其知晓真实信息就会选择拒绝的交易;二是导致次优资源配置,指资源会依据消费者表面而非真实的偏好进行配置。Stucke﹙2012﹚[8]则从企业行为的角度列举了理性企业吸引并利用有限理性消费者的方式,主要包括使用框架效应和改变参照点让消费者视价格变化为打折而非附加费用、使用锚定效应固定较高的建议零售价、加入诱饵选项引导其消费边际利润率高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沉没成本谬误提醒并引诱其继续支付、使用可得性启发法驱使其购买某种保险、降低价格的透明度和提高产品复杂性,等等。可见,行为利用这种新形式的市场失灵不仅会显著影响市场机制在配置稀缺资源时的有效性,导致无法实现效率最大化等经济目标,还会使个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直接损害,导致无法实现公平正义等社会目标。
二、行为反垄断对传统垄断行为理论的反思
行为反垄断学者研究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垄断协议等反垄断领域的核心问题,得出了迥异于传统理论的结论。
﹙一﹚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研究
1.行为反垄断更为强调过量的负净现值进入。传统的反垄断法经济学理论认为,企业只有在进入某个新市场有可能获得利润时,才会理性地选择进入该市场。但Tor﹙2002﹚[9]发现,进入者的有限理性会转换竞争格局、限制看门人机制的功效、使创新性进入者因过于自信而过量进入。而且,行为反垄断理论可以很好地解释三种无法通过传统法经济学分析的社会现象:一是较为普遍的负净现值过量进入,原因是进入者存在乐观偏差、称许性偏差、情感启发法、计划谬误或控制幻觉;二是进入者对未来盈利或成功的预测不敏感,原因是进入者存在乐观偏差、称许性偏差、控制幻觉,或者低估其间接影响;三是初创进入者比多元化进入者的表现更差,原因在于进入者的偏好强度和判断模糊性。此外,进入者往往会过度自信,并在尚未进入市场时就已失败,因此不能仅通过观察进入率,就得出在位者市场份额无法转化为市场力量的结论;而且,当进入壁垒较少且进入市场较为容易时,即使独占垄断者没有市场力量,任何提价企图都会使新进入者身不由己地参与进来﹙Tor,2004﹚[10]。因此,监管者可于事前采取措施使意图进入新市场的企业对该市场做出正确判断,从而避免发生过量的净负现值进入。2.行为反垄断更为强调掠夺性定价的现实危害性。传统的反垄断法经济学理论认为,企业由于追求成本约束下的利润最大化,不会在预期收益小于预期成本的情况下采取会遭受损失的低成本掠夺性定价行为。但Tor﹙2003﹚[2]发现,面对新进入者或小规模在位者的成功侵蚀,垄断者往往会以其在市场中的长期支配地位作为评估预期收益的参照点,判断应该采取何种竞争策略做出回应,并在其认为可能无法阻止自己的市场份额下降时,采取负预期值的掠夺性定价行为。这表明企业会受制于锚定效应,即人们在决策时往往会根据某个参照点或初始值做出决定,而所选取的参照点或初始值却有可能是偏离实际情况的。Tor﹙2004﹚[10]还发现,即使缺乏足够合理的损失弥补可能性,占支配地位的企业和独占垄断者也可能会在某些情形下有意识地从事高风险、负净现值的掠夺,甚至孤注一掷地希望通过负预期值掠夺性定价重新获得支配地位,而此时的掠夺性定价行为发生概率往往会高于新古典经济学的预测。显然,企业还会受到乐观偏差的影响,即会高估成功概率、低估失败和承担风险的概率。因此,监管者可以采取措施使企业认清市场竞争现状、了解失败和承担风险的概率,从而降低非理性掠夺性定价行为的发生概率。3.行为反垄断更为强调独占垄断消极影响的严重性。Horton﹙2011﹚[3]认为,基于进化生物学的反垄断研究表明,诸如独占或寡占之类的大规模经济集中对经济效率和经济体系产生的积极影响被过分高估,而消极影响越来越被低估,因此理论研究不应被束缚在新古典经济学及其脱离实际的静态模型中。Stucke﹙2012﹚[1]指出,反垄断研究已经超出了界定狭窄的市场概念:首先,当前的一种重要进入壁垒是网络效应﹙NetworkEffects﹚,包括直接网络效应﹙指消费者从一种产品中获得的效用会随该产品使用者数量的增加而增加﹚和间接网络效应﹙指一种产品或科技的使用者数量增加会带来更多的配套投入﹚;其次,企业可以通过使用欺骗性言论或雾件﹙Vaporware﹚,利用羊群效应导致的网络效应来独霸市场;再次,如果企业和消费者会使用启发法决策并由此导致认知偏差,那么将试错学习过程视为进入壁垒,企业要进行有效竞争,就需要最低水平的试错反馈﹙包括通过内部试错反馈提高其生产率、通过外部试错反馈来获取供应商和消费者的偏好﹚,因此规模较大的企业有学习的显著竞争优势,也会降低新进入者威胁其市场力量的可能性;最后,独占垄断者会使用默认规则之类的方法,利用消费者存在的现状偏差、框架效应、沉没成本谬误等启发法或认知偏差,通过行为利用达到维持独占垄断的目的[1]。显然,取得独占或寡占垄断地位的企业更容易利用消费者的有限理性来独霸市场。
﹙二﹚关于经营者集中的研究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取得其他经营者的股份、资产,以及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11]。在国外,这种可能产生排除或限制竞争后果的行为也被称为企业合并,特别是处于同一相关市场、同一生产经营环节中的企业进行的横向合并向来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例如,美国1992年和1997年《横向合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都规定了反垄断五步分析法。Stucke﹙2007﹚[12]认为,监管机构使用这种分析法可能会错误地否定或肯定某些合并申请,而且,他们通常会花费数月时间进行事前合并审查,却很少在合并后对这些行业进行回访,以调查其对竞争状态真正产生了什么影响,因此应致力于合并后审查,并通过向公众提供数据来帮助其更好地理解某些合并在何时、为何可能会显著减少竞争。2010年,美国司法部与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了新版《指南》,直接废弃了五步分析法,并建立了一个基于事实的更富弹性的分析框架。但是,新版《指南》多次提及合并后的比较,却未专门规定合并后的审查程序。Reeves和Stucke﹙2011﹚[13]认为,缺少合并后的定期回访会导致无法确定是否能实现所声称的效率目标,因此不能直接假定大多数企业合并有利于竞争;此外,这种想象中的效率可能是认知偏差影响下的产物,例如“激情战胜理智”或者是企业高管因自我归因偏差和可得性偏差而过于自信的结果。除了认同提供更多关于实际合并效果的证据会更有益的观点,Werden等﹙2011﹚[14]还指出,完全基于观察以往合并效果的合并控制也许不可行,因为这种行为反垄断有可能削弱执法效果,原因在于实践中难以区分是合并产生的影响还是其他经济力量的影响,也难以确定合并评估中的系统性误差及生成的误报信息。Stucke﹙2012﹚[8]提出,合并后审查意味着反垄断机构可以在合并完成之日的2~5年后,在可观察的范围内,通过考察定价水平和价格因素﹙包括创新、生产力、服务、质量﹚来分析该行业的竞争水平。与此同时,为了减轻机构和市场参与者的负担,可以实行两阶段审查法,即在第一阶段对该行业的合并后竞争状况进行初步评定式审查,只有当结果显示竞争显著减弱时,才启动第二阶段的彻底审查。也就是说,行为反垄断更主张在事后评估企业合并的真实效果,而非进行事前预测,因为这种预测往往会产生错误,既无法起到反垄断的作用,也不利于教育民众。
﹙三﹚关于垄断协议的研究
一般而言,垄断协议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以协议方式实施的控制价格、地域、数量等意在限制竞争的共同意思表示,根据“协议的签订者是否处于同一经济环节”可以区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前者“是指在生产或销售中,处于同一经济环节的、具有相互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签订的共同控制价格、产量、技术、产品、设备、交易对象、交易地区等内容的协议,或虽没有协议但共谋采取协同一致的行为”,后者是指“上游企业向下游企业提供商品时,要求下游企业必须按照固定的或限定的价格向第三人销售产品”[11]。在国外实践中,前者被称为卡特尔,后者被称为转售价格维持,学者对此都提出了新的观点。其一,行为反垄断对卡特尔最优威慑理论的质疑和完善。美国反垄断法威慑卡特尔的理论依据是新古典经济学,即假设定价者是理性最大化者,理想的反垄断处罚=﹙违法者对他人造成的伤害+执法成本﹚/发现概率。但Tor﹙2004﹚[10]指出,除非收益大大超过成本,否则对于有激烈竞争历史的企业来讲,建立有益合作和有害共谋的难度都比传统理论预测的要大,而当竞争对手或特定市场有共谋的历史时,产生合作和卡特尔的难度则更小。Stucke﹙2006﹚[15]进一步指出,反卡特尔的首要武器是在全球范围内有效地执行竞争政策,并在卡特尔的同时,通过道德教育激发民众对核心卡特尔的厌恶情绪,让民众充分认识到其非法性和潜在危害。原因在于,传统法经济学最优威慑理论用于反垄断领域会产生以下问题:难以对威慑进行实证衡量;适用上存在困难;需要运用全球化处罚遏止跨国危害;可能产生反竞争后果;难以通过威慑企业高管使其不采取核心卡特尔行动;假设行为人是理性利润最大化者,无助于衡量犯罪可能产生的成本和收益;法官在判决时可能会拒绝采纳最优威慑理论。换言之,基于有限理性假设的行为反垄断研究通过质疑完善了卡特尔最优威慑理论,显著增强了该理论的解释力。不仅如此,美国反垄断实践还表明,宽恕制度的法律威慑、道德谴责和公众教育作用并不理想。有研究表明,因宽恕制度而被破除的卡特尔的存在时间大约是10.3年,而在无此制度规范下的卡特尔平均存在时间仅为8.1年。虽然实践中不断提高逮捕概率、不断增加刑期和罚款数额,但是美国实际被反垄断机构查处的卡特尔数量不到所有卡特尔真实数量的10%。因此,可以依据行为经济学有关气质性因素﹙包括沉默成本、过于自信偏差、可得性启发法﹚和情境因素﹙例如基本归因错误﹚的理论,在承认行为人会受非正式社会规则和道德规范驱动的前提下,由司法部进行更多的后实证审查﹙Stucke,2010﹚[16]。此外,卡特尔后审查还意味着,反垄断机构应当访问价格固定者并公开其报告,建立计算机化数据库﹙应当包含关于某些行业特征和阴谋性质的数据﹚,并标识出涉及卡特尔行动的所有民事和刑事的反垄断同意令、申诉或诉讼行为﹙Stucke,2012﹚[8]。由此可见,除了由监管者开展事前和事中审查,还可以依靠司法机关开展事后审查以及发挥非正式规则与道德规范的约束作用。其二,行为反垄断关于转售价格维持合法性的判断。由于转售价格维持在产生消极影响的同时,还会产生积极影响,例如增进竞争、节约交易成本和促进新企业进入等,法经济学的芝加哥学派甚至曾公开支持这种反垄断行为。但是,Tor﹙2004﹚[10]发现,转售价格维持﹙ResalePriceMaintenance,以下简称“RPM”﹚通常比芝加哥学派预测的更加有害,因为企业更倾向于高估损失发生概率和下游搭便车概率,也更偏好在边际上通过采取与价格有关的方法来控制此类风险。Tor和Rinner﹙2011﹚[17]还指出,在许多情况下,RPM可能既非完全有利于竞争也非完全不利于竞争,而仅仅是有限理性企业倾向于过量使用。具体而言,厂商的有限理性RPM主要表现为:﹙1﹚高估降价的预期危害,原因包括锚定效应、可得性偏差、代表性偏差;﹙2﹚降价厌恶,原因包括损失厌恶、公平考虑;﹙3﹚支持进行RPM的偏好,原因包括因基于推理进行选择和相容性效应而导致过于看重消除或降价行为本身,而非解决其潜在后果,以及因确定性效应、模糊性厌恶、管理者的风险态度而导致高估RPM的潜在收益。而且,企业因从其错误行动中吸取教训或受到市场惩罚,而减少过度依赖RPM的过程往往比较缓慢,这一过程也会导致效率损失和竞争损害。与此相反,Werden等﹙2011﹚[14]认为,竞争法的前提是不受约束的竞争过程最有利于增加社会福利,只有竞争过程被破坏,政府才能干预市场,因此即使可能导致社会福利损失,竞争政策也不应当谴责这种并不妨碍竞争过程的做法。
三、行为反垄断对政府监管的启示
为了解决市场失灵,往往需要政府干预经济。但是,政府干预也存在失灵问题。因此,行为反垄断从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角度,提出了新的反垄断监管理念。
﹙一﹚通过反垄断监管纠正市场失灵
为了解决行为利用这种新形式的市场失灵,Stucke﹙2012﹚[8]认为监管机构可以使用以下补救措施:改变现有的或者创设新的默认规则;要求消费者在给定选项中选择;教育消费者利用前景理论下的框架效应和可得性启发法;将某个选项设为默认并对退出程序做出限制性规定;规定针对购买者的冷却期;对理性企业开征行为利用税;采取预防措施,帮助消费者减少自身的认知偏差并增强意志力;向消费者提供承诺;增加企业识别潜在受害者的搜寻成本。此外,他还提出行为反垄断理论可以从四个方面帮助竞争监管机构完善监管政策:一是填补空白,帮助机构更好地解释垄断行为,了解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互动关系;二是批判地评估具体反垄断政策背后的假设;三是评估竞争法应集中化还是分散化,尤其是在行为人有限理性假设前提下,能证明保护非理性消费者的反竞争结果的正当性;四是重新审视三个基本的反垄断问题,即什么是竞争,什么是竞争法的目标,什么是实现这些目标的法律标准[8]。概而言之,监管者可以综合运用上述行为法经济学视角下的监管措施,包括直接规定默认规则、限定行为人的可选选项、给予行为人一定的冷却期等,以达到纠正市场失灵的目的。
﹙二﹚通过反垄断监管纠正政府失灵Cooper和Kovacic﹙2012﹚
[18]研究发现,有缺陷的启发法、认知偏差和短视可能会导致监管者采取那些更符合其政治监督者偏好的政策,同时,依赖于初始政策立场、信息流的次序和真实性、监管者先验知识的现状偏差和确认偏差,可能会导致监管者采取政治上的权宜之计。基于上述研究,他们认为应假设政治监督者偏好那些政治上的权宜之计,并热衷于能解决存在于想象中的问题的政策或行动,而选民可能会因各种认知偏差而导致其需求的是短视政策。对此,他们提出了两种矫正措施:一是通过选择架构,从选择集合中消除或者使行为人难以选择次优替代方案,从而避免存在认知偏差的决策者做出不理智决定;二是通过完全消除认知偏差,或者使有限理性监管者在决策时考虑其认知偏差,从而使有限理性人能够像理性人那样决策。上述行为反垄断理论有助于促使反垄断政策制定者提高对细微差别的重视程度,并在现实中的事实与正统经济理论产生冲突时,超脱主流思想框架的束缚﹙Reeves和Stucke,2011﹚[12]。显然,监管者作为有限理性个体同样会面临各种决策偏差,也需要有针对性地予以解决。
四、行为反垄断研究受到的质疑及相关回应
﹙一﹚行为经济学是否具有预测力,认知偏差理论是否具有系统性
Wright和StoneII﹙2012﹚[19]提出,行为经济学理论不是预测模型,欠缺预测力,因此它无法为反垄断法提供任何明确的、可实施的政策建议,也无法被法官或监管者用于处理反垄断案件。Devlin和Ja-cobs﹙2014﹚[20]也认为“行为经济学在现代反垄断政策中发挥不了多大作用。它完全是含糊的,不受限于一种理论,并依赖于通常反向运行的认知偏差。尽管有时能描述过去,但它无法预测未来,这是任何反垄断分析方法的致命缺点”。对此,Leslie﹙2013﹚[21]提出,行为经济学可以解释非理,并在视之为既定事实的前提下,解释为何会发生这些行为,因此能弥补法经济学芝加哥学派的许多不足。也就是说,行为经济学有助于提高反垄断法经济学的解释力与预测力。Tor﹙2014﹚[22]也认为“事实上,那些记录下来的群体层面对理性的偏离,是强烈鲜明的、系统的、可预测的,这反映的不是个体层面的一致性,而是个体层面判断和决策行为显著异质性的集合”。行为经济学所基于的有限理性假设本身就是个人决策理论,是基于试验心理学得出的实证研究结论,比理性人假设具有更强的解释力和预测力。而且,有限理性理论始终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已经具有较强的系统性,这为行为反垄断研究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行为反垄断能否替代基于微观经济学的反垄断法经济学
Werden等﹙2011﹚[14]认为,如果使用行为反垄断理论替代利润最大化假设和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就不得不改变如何进行合并审查以及是否违法的判断标准,而且,即使心理学能在许多重要方面为经济学提供依据,也不能在竞争政策中替代经济学。VandenBergh﹙2013﹚[23]也认为,行为反垄断无法取代主流反垄断经济学,因为行为方法的有效性受限于分析结果的模糊性,而且使用非理性假设能否更好地解释、预测市场行为和设计有效竞争政策,也存在疑问。对此,Huffman﹙2012﹚[6]指出,这实质上是认为行为经济学将复杂因素引入反垄断分析,可能会使其太过复杂而无法操作的泛泛之谈,或者说,他们质疑的是经济学本身,而不是行为反垄断能否更好地解释现实。从法经济学与行为法经济学的关系角度看,后者是对前者的补充和完善,两者不构成替代关系。因此,作为行为法经济学研究组成部分的行为反垄断,也是对反垄断法经济学的补充和完善。
五、研究展望
一、市场是一种制度
“市场并不像它表面上所显示的那样,是一目了然的”。①西方不同流派的经济学者对“市场究竟是什么”的问题看法并不一致。根据西方主流经济学的观点,市场是买卖双方自由进行商品和劳务交换的地方,是价格存在并受供求关系影响的地方。如马歇尔认为,“经济学家所说的市场,并不是指任何一个特定的货物交易场所,而是指地区的全部,在这个地区中,买主和卖主彼此之间的往来是如此自由,以至相同的商品的价格有迅速相等的趋势”。②斯蒂格勒也认为,“市场是一个区域,在其中一种商品的价格是趋于一致”。③普瑞尔指出,市场是“(1)买者和卖者碰面议定商品和劳务交换的过程,(2)价格存在的地方,(3)价格受到供求力影响的地方。”值得注意的是,所谓的“地区”、“区域”或“地方”,既包括有形确定的空间,也包括无形不确定的空间。④在逻辑上,价格的存在是由供求关系决定,是买卖双方在自由进行商品或劳务交易时必然伴生的现象。所以,对西方主流经济学来说,买卖双方对商品或劳务进行自由交易的行为是“市场”的根本。只要存在着关于某种物品的自由交易,就意味着关于该物品的市场的存在。
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对市场的看法与主流经济学有明显的不同。他们认为,主流经济学所说的自由交易只是在一个社会选择了市场这种制度时才会普遍存在和有效地进行的现象。科斯指出,“大多数经济学家似乎没有意识到经济体系与法律体系之间的这种关系”,“实际上存在着私人法律,如果没有这样的法则和规定,交易就不可能迅速达成”。⑤布伦南和布坎南认为市场意味着一系列运作规则,“个人行为恰好是在这些规则之下在市场中产生的”。⑥所以,在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看来,自由交易行为并不是市场的最为本质的东西,市场的最为本质的东西是使此种行为能够有效进行的具有特定的“法则和规定”的“法律体系”。正是从这种角度出发,他们把“市场”看作是一种“社会安排”或一种“制度”。如阿尔钦和德姆塞茨指出,可以“把一个社会体系视为依靠技术、法规或习惯对稀缺资源使用导致的冲突的解决方案”,市场只是人类所曾采取的许多“解决方案”或“安排”中的一种⑦。张五常说,“市场本身是一种制度”,“像任何其他制度一样,市场被创造出来在其他约束条件下降低成本”。⑧富鲁博顿和瑞切特说,“市场最好理解成便于多方进行反复交易(与个体之间的零星交易相对应)的社会安排,‘市场’这个组织由一系列的制度规则(一种制度)和人构成,人们创造了这些规则并将它运用到特定的商品交易中去”。⑨这些制度“决定了每个潜在交易者的产权分配并对这些产权如何使用或转让作出了规定”,其目标是使“绝大多数潜在交易方有机会参与竞争”,⑩并“有效地组织交易”。[11]
总之,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市场是一种制度,是价格机制的存在和作用或人们所看到的买卖双方自由地确定交换物品的价格和数量的过程或行为,只是在社会选择了“市场”这种“制度”、“社会安排”或“法则和规定”的条件下才能成为普遍性存在的现象,不是“市场”本身,而是“市场”所力图促进的东西。
二、市场是一个社会所采取的用于解决稀缺资源使用冲突的一种方式
由于主流经济学把市场归结为人们自由自愿的交换行为,所以,对他们来说,自由交换行为的发生,即意味着市场的产生。在主流经济学看来,导致交换行为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作为人类的“本然的性能的”“要求互相交换这个倾向”;[12]二是分工[13];三是“人类从事经济活动”所遵循的“尽可能完全满足其欲望的原则”。[14]在西方经济学家的观念中,无论是斯密说的交换倾向,还是门格尔所说的人类经济行为所遵循的“尽可能完全满足其欲望的原则”,还是“分工”,都不是由人们可识辨的外在于个人的人为的有形强制行为的结果,而是自然或基于个人理性而自发生成的。把交易行为的发生或市场的产生归因于这些自发性或自然生成的有关人性或经济的事实表明,在主流经济学里,市场被看作是基于个人理性自发生成的。
而在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看来,市场制度产生的根源在于经济资源稀缺性所必然导致的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它是作为一个社会所采取的用于解决这种利益冲突问题的一种方式而产生存在的。阿尔钦指出,经济资源的稀缺性“阻碍了每个个人达到完全心满意足的程度”,这也就不可避免地使得“一些人实现的一定程度的心满意足是以另一些人更低下的生活状况为代价的”,因此社会成员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利益冲突”。“每个社会都必须解决它的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解决(而不是消除)这一冲突的方式通称为竞争。因为,按照定义,既然没有办法消除竞争,那么剩下的问题就在于:为了解决利益冲突,应当采取什么样的竞争形式。”[15]阿尔钦和德姆塞茨认为,人类为解决这种“利益冲突”而“作的安排包揽了人类经验的全部范围,包括战争、罢工、选举、宗教权威、法律仲裁、交换和投机。每一个社会都采用过这些方法。社会组织之间的差别主要体现在它们所强调的解决与资源稀缺相联系的问题而采用的特定方法上”。[16]这里的“交换”是作为一种社会的“安排”,因此显然不是主要指行为,而是指人们必须通过“交换”才能取得各自所需的但为他人拥有的财物的制度,即其所说的市场制度。
由于在历史上或在现实中,人类还常用许多非市场手段如战争、行政安排或法律仲裁等来解决经济利益冲突问题,所以他们强调,人们选择市场作为解决因资源稀缺问题所导致的利益冲突的一种社会制度或手段,并不是如主流经济学家所认为的那样是“理所当然”的。在他们看来,只有资本主义社会才主要依靠市场来解决稀缺资源使用上的冲突。[17]自由交换要成为一种现实的普遍的行为,“需要法庭或政府的权力来加以补充”,[18]需要得到“以国家暴力或惩罚为后盾的行使法律的支持”,[19]因此,“没有政府的协助是不行的”。[20]
把市场看作是一个社会所采取用于解决其所面临的公共经济问题即由于稀缺资源使用而发生的利益冲突的“安排”、“方式”或“方案”,并强调它需要公共权力的“补充”表明,在新制度经济学派看来,市场不是基于个人理性自发生成的,而是一个社会的公共选择或集体选择的结果,因此是基于集体理性人为建构的,具有强制的性质。这一点在新制度主义所提出的对市场的普遍存在性的解释中有着更为明显的体现。
三、市场是确保稀缺资源配置效率的最实用的方法
由以上的分析可知,对于主流经济学家来说,要对为什么市场会成为人类社会的一种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解释,就需要对他们赖于解释的市场之所以产生的原因进行普遍存在性的证明。对于人类是否具有“要求相互交换这个倾向”,斯密本人和后来的经济学家都没有予以解释或证明,也是难以证明的[21]。分工的程度与市场范围是相互依赖的[22],所以人们根本就不可能独立于市场对其进行普遍存在性的证明。人类经济行为遵循“尽可能完全满足其欲望的原则”,只是经济人假设的另一种说法而已。西方经济学家至今都没能对该假设的普遍存在性进行严格的逻辑证明。所以,总的来说,在西方传统主流经济学里,还没有对市场的普遍存在性给予合理的理论解释。
由于把市场看作是一个社会所选择的用于解决经济问题的制度安排的一种,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就从制度成本或交易成本比较的角度对市场的普遍存在性提出了经济学的解释。他们认为,之所以是市场而不是“战争”等其他手段成了人类社会的用于“解决稀缺资源使用上的冲突”的“主要依靠”,主要是因为总的来说,市场制度的运行成本较低,能确保较高的社会经济效率。
德姆塞茨认为,“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产权制度其实就是一组界定行为的原则,它规定了哪些竞争方式是允许的、受鼓励的,哪些则不受鼓励、不被允许”。而具体规定“哪些竞争方式是允许的、受鼓励的,哪些则不受鼓励、不被允许”与其各自的“效率”“具有很强的关联性”。他说,“依靠暴力进行竞争一般不受称道,部分原因在于,如果容许使用暴力,就看不清这种竞争的前提,即无法估计其净收益了”。而在市场上“通过‘自愿’谈判进行的竞争”之所以是“允许的、受鼓励的”,就是因为它“提供了权衡收益和成本的更合理的技术手段,同样还提供了排除造成净损失的手段”,[23]即“把人们愿意支付的货币作为计量手段,并且把造成可用货币计量的净损失的那种环境筛除出去”,这就使得它“要比通过暴力的‘非自愿’方式的竞争,更能为社会增加实际财富”。[24]德姆塞茨还认为,如果不经过市场协调就使用民主政治体制的集体决策或法庭裁定来决定资源的配置和使用,就无法得到通过自由市场交易所揭示的为确保经济的高效运行所需要的信息,这样“不管它们采用哪一种效率标准,都可能只是‘隔靴搔痒’,还很容易错判”,导致比市场更低的效率。总之,在他看来,“恰恰是由于要掌握这些关于效率的先决性条件过于困难,才使得通过自由市场交易以形成最佳定位的所有权及资源使用方式成为一种很实用的方法”。[25]
张五常指出,市场上的竞争“汇集了所有潜在所有者的知识——即可供选择的合约安排知识和资源使用的知识”,而“合约当事人之间的竞争”又“降低了执行合约的成本”,这样就“降低了寻找和追求最有价值的选择来签定合约把一种资源用于生产的成本”。[26]他还认为,市场价格是“唯一已知的几乎不导致或完全不导致租金消散的标准”,[27]所以在他看来,“一般来说,管理决策是不可能优于通过价格机制作出的决策。当价格信息引导从事的每一种活动时,发生错误的可能性必然减少”。[28]因此张五常认为,正是由于实施自由市场制度社会的交易成本一般低于取消自由市场制度的社会的交易成本,具有更高的经济生产力,才使得市场能广泛地拓展到原来排斥市场的国家。[29]
很明显,德姆塞茨和张五常对市场的普遍存在性的解释角度有所不同。前者直接从市场更能促进经济效率或生产力的角度来解释,而后者则是从市场更能节省交易成本的角度来解释。但对于新制度经济学来说,所有的经济制度安排“都需要一定的成本”,[30]“经济制度的生产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交易成本的高低”[31]。这表明,他们二者的解释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以市场能比其他制度或手段更能有效促进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为根据来解释市场的普遍存在性。这种解释也进一步地表明了,新制度经济学强调市场的集体理性和集体选择的基础。
四、界定明晰而稳定的个人产权是使市场有效运行的一个前提条件
市场运行是买卖双方的自由交易过程,也是物品价格的形成和决定的过程。价格形成和决定的理论就是西方主流经济学关于市场运行的理论。从该理论中我们可以看到,主流经济学家把任何经济物品或劳务的价格描绘成了只是由那些与其产权制度安排无关的诸如偏好、生产技术和社会经济资源结构等客观因素决定的函数,因此,完全忽略了产权安排市场运行效率的影响。另外,在该理论里,“交易成本被假定为不存在”。[32]科斯定理表明,在交易成本为零时,产权界定不会影响经济资源的配置效率,因此不会影响市场运行的效率。这表明,主流经济学蕴涵着产权与市场运行效率是不相关的市场观。
对于新制度主义经济学来说,交易成本大于零是最基本的假设之一,科斯第二定理是该经济理论的最为核心的命题。它认为,在该假设条件下,产权界定会通过影响市场交易成本而影响资源配置效率。所以,产权制度与市场运行效率的关系是该学派经济学家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
根据经济人假设,他们认为,“一切私人所有者都有强烈的动力以最有价值的方式使用其产权”,[33]而个人产权即个人对自己所有的物品的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权、收益权和自由的转让权等的任何弱化,如产权界定不明晰、受限制或无法获得有效的保护,都会导致交易成本的提高[34]和市场价格信息质量的下降,[35]从而使得以市场出清价格的交换不能实现,影响资源配置效率。[36]所以,新制度主义经济学认为,“产权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37]。要确保市场的有效运行,“产权界定必须首先高度稳定”,[38]“要求不存在对合约条件的法律管制,而且要求不存在对合约选择的限制”,以确保每一个人即“可以自己将物品或资源用于他认为是最有价值的用途,也可以与其他人进行合约安排达到这种用途”。[39]由于在现代文明社会里,产权的界定和保护要靠国家,对它的侵犯或弱化也主要是来自国家。所以,新制度主义经济学认为,政府对尊重私有产权给以可信的承诺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40]严格限制政府剥夺财富的能力的可靠政治基础是繁荣的市场所必备的。[41]
五、市场不是一种以普遍和谐为基础的制度
为给市场经济提供意识形态上的支持,从亚当•斯密开始,西方主流经济学家除了宣扬社会利益会因为个人的自由的自私自利行为得到有效促进的“无形之手”原理之外,他们还不断地提出各种不同的学说或定理来证明,在市场经济里,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是普遍和谐。如萨伊定律宣扬人与人之间的利害是休戚与共的;[42]巴师夏的经济和谐论则更是把市场经济描绘成一个能让每一个人“凭自愿对它作出贡献,而获得的则超过他的贡献,并且总是增加着他的满足”的“高尚”、“平等”、“自由”、“公平”和“同个人独立完全协调”的“美丽组织”;[43]克拉克的边际生产力分配论把自由市场经济描述成为没有剥削的正义的世界。[44]在目前,许多主流经济学家都把介绍阿罗和德布鲁等所证明的福利经济学第一定理作为微观经济学教材的一个重要内容,以此来宣扬任何一个人的福利都不可能因竞争性市场的存在而变得更差的观点。[45]
新制度经济学家明确反对主流经济学所宣扬的这种和谐论。在他们看来,市场并不是一种以普遍和谐为基础的制度。这不仅是因为在他们看来,利益冲突是市场产生和存在的根源,而且还在于他们认为:
1.市场并不能消除经济中普遍存在的不可消除的利益冲突,任何交换都必然包含着冲突或竞争的方面。阿尔钦说,由于资源“稀缺”这一“约束的存在”,“每个人”都不可能“达到完全心满意足的程度”,[46]而且,由于“同一资源不能同时用来满足竞争性的需求”,[47]“一些人实现的一定程度的心满意足是以另一些人更低的生活状况为代价的”,因此,在每个社会中,“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都“必然地”是“没有办法消除”的。“市场”是“解决而不是消除这一冲突的方式”。在市场制度下,“交换行为是一种手段,借助于这种手段,买者就能够为了从卖者那里获得商品而同别的买者展开竞争”。[48]因此,市场交换固然可能因为它是每个买者和卖者借以达到更理想境况的手段而具有协作行为的性质,但它具有竞争行为的性质也是显然的。所以,阿尔钦认为,经济学家不应该只把交换当作协作行为来考察,忽视它的“竞争方面”。[49]
2.市场并不能制止有害的效果,并不是每个人都能从市场行为中受惠。德姆塞茨指出,“既然我们讲使用资源就会发生冲突,有关成本就是不可避免的……说‘自由市场总会使每个参加者受惠,也能使社会效用实现最大化’就不正确了”。因为“市场在权衡比较得益和受损时,是把人们愿意支付的货币作为计量尺度,并且把造成可用货币计量的净损失的那种环境筛除出去。自由市场并不能制止有害的效果。”他举例说,“当新产品进入市场时,自由市场在运作中承载的那些有害效果就可以看得一清二楚了。不管一种新产品能给其消费者带来多大的益处,人们购买了这种产品,则被它取代的、原有产品的生产者就受到损害。”所以,他强调指出,认为“自由市场制度总会使每个参加者受惠”或认为“每个人都能从市场行为中受惠的观念”,是出于“对市场功能和运营”的“完全错误”的“解释”,是“不正确”的,“必须摒弃”[50]。
3.不能防止有害的效果,是市场具有强大力量的原因之一。德姆塞茨认为,“既然我们讲使用资源就常会发生冲突,有关成本就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哪种制度真能防止有害后果,就像以普遍和谐为基础的那样,那么也会因其无法容忍的非实用性(即没有效率),而很快就让位于其他制度安排。”自由市场“不能制止有害的效果”,“正是该制度具有强大力量的原因之一”。[51]阿尔钦认为,“一切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没有哪个完美无缺的标准是有效的”。“市场”的这种“不完美”或“缺陷”是人们要获得它的“更大优点”所必须承受的“代价”。[52]
从其反对市场和谐论的最后一个理由中可以看出,新制度经济学反对市场和谐论,揭示市场的不和谐性,特别是揭示它不能制止有害效果的特点,其目的不是为了反对自由市场制度,而是为了反对那些一看到市场有缺陷就认为应该用政府来取代市场的干预主义。从这一角度讲,它的目的其实和主流经济学所宣扬的和谐论一样,都是为自由市场经济制度辩护的。
关键词:货币;货币政策;信贷
中图分类号:F2文献标识码:A
Friedman和Schwarz(1963)对名义货币存量与实际产出之间的统计分析发现,两者存在正向关系,并且名义货币存量的变化领先于实际产出的变化。在此之前,Phillips(1958)描述了通货膨胀与失业率的负相关关系,提出了菲利普斯曲线。Okun(1962)描述了产出增长与失业率的负相关关系,即奥肯定理。综合以上这些著名的研究结果,可以描述一条货币存量与实际产出之间相关性的逻辑:货币存量增加――通货膨胀率上升――失业率下降――实际产出增加。这条逻辑解释了弗里德曼等的统计发现,并成为了货币政策的重要基础:货币当局可以通过操纵货币存量,抚平经济周期。
然而,无价值的纸币为什么能够影响实际产出?关于这个问题的争议由来已久,也正是关于这个问题的争议促进了货币经济学理论的发展。本文在回顾历史文献的基础上,着重介绍货币经济学理论近年来的新进展,分析货币经济学各学派理论之间的联系,以及对货币政策的意义。
一、外在货币与内在货币
要研究货币与产出之间的关系,首先要界定什么是货币。根据Mishkin(2007)的定义,货币是一种被大众所接受的用来购买商品和服务或者偿还债务的资产。但是,这个定义在实际的货币统计中并不好操作,在现实中,许多资产都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支付的功能,因此货币的边界并不清晰。在现代货币统计中,货币主要包括法定货币(现金)和存款。法定货币是政府(央行)用国家信用保证的纸币,在法律的支持下强制流通;而存款则可以看作是银行发行的信用凭证,这类凭证可以很方便地兑换成法定货币来流通,甚至也可以直接流通,因此又被称为“准货币”。从作为交易媒介的职能来看,现金和存款没有太大的差别,因此在货币存量的统计上往往不加区别。
然而,从货币创造的角度来看,现金和存款具有本质上的差异。因为法定货币不可兑现,不需要相应的价值来担保,并且政府不需要为其支付利息,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定货币的发行是完全可控的,不受发行者偿还能力的制约,因此又被称为“外在货币”。存款需要相应的价值作担保,并且银行要对存款支付利息,因此银行吸收存款的数量受到其偿还能力的制约。实际上,银行对存款的需求量取决于公众对贷款的需求量。银行吸收到的存款是下一轮贷款的基础,而公众获得贷款以后,很大一部分又转换成了银行存款,存款和贷款密切相关,是借贷关系这个硬币的两面。从这个意义上看,准货币体现了人们之间的借贷关系,信贷数量与人们的投资和消费计划,以及人们对经济前景的预期密切相关,而不是任何人可以主观控制的,因此又被称为“内在货币”。在现代社会,由于金融体系的发展,内在货币的存量大大多于外在货币,前者往往是后者的数倍,因此内在货币对外在货币有放大作用,称为货币乘数。
因为货币乘数是不稳定的,如果在分析货币存量与产出之间关系的时候,货币的界定包含了内在货币,那么两者之间的联系实际上主要反映了信贷数量与经济产出之间的关系,而信贷数量又取决于人们对经济前景的预期,因此货币存量与产出之间的关系仅仅反映了预期产出与实际产出之间的联系。这时,货币存量的变化领先于实际产出的变化,只是因为人们调整内在货币余额的速度比调整生产的速度更快(坎普和弗里曼,2001)。可见,这种分析并没有太大的政策意义。
在验证货币政策有效性的时候,货币应该界定为外在货币,而不应该包括内在货币,内在货币存量的变化可以作为货币政策起作用的一个中间指标。如果外在货币存量的变化灵敏地影响了内在货币存量的变化,说明货币政策发挥了效应。根据以上分析,可以描绘出货币供给对产出影响的路径。(图1)从图1可见,货币政策起作用的关键在于两个环节:一是外在货币供给变化能够引起内在货币供给的变化;二是货币供给的变化能够引起总需求的变化。依据对这两个环节的研究侧重点不同,货币经济学理论形成了两大学派:货币学派和信用学派(Jaffee and Stiglitz,1990)。前者认为通过对外在货币的调控可以有效控制内在货币的供给,因此把货币供给的变化看作是外生的,把研究的重点放在第二个环节;后者则认为信贷市场是不完善的,在一定的外在货币供给量下,信贷数量的变化可能相当大,因此外在货币对内在货币的影响是不确定的,取决于信贷的可得性。随着金融体系的发展,近年来信贷学派的理论日益受到重视。值得一提的是,这里的“货币学派”不仅指货币主义,而是包括所有的主流宏观经济学,例如新凯恩斯主义、理性预期学派等,因为这些学派都致力于研究货币供给量对总需求的影响,而不重视信贷市场。
二、货币供给对总需求的影响
如果货币存量的变化仅仅影响总体价格水平,而没有引起相对价格的变化,那么就不会影响总需求,不会打破原来的经济均衡。货币政策有效的前提是:货币供给变化影响相对价格,相对价格的变化导致总需求的变化。在这里,价格包括各种商品的价格、劳动力价格(工资)、货币使用的价格(利率)。
主流宏观经济学致力于通过“价格粘性”假设来解释货币供给变化对相对价格的影响;近年来发展起来的“新货币主义”通过交易摩擦这一事实来解释货币供给变化对相对价格的影响。
(一)来自主流宏观经济学的解释。凯恩斯主义理论引入了价格粘性假设,来解释货币供给的变化对总需求的影响。凯恩斯主义认为,货币供给变化导致的利率变化快于商品价格和工资的变化,从而改变了投资成本,达到了在短期内调控总需求的目的。主流宏观经济学对价格粘性存在的原因进行了大量研究,主要有三类模型:一是信息不完美模型;二是交错价格调整模型;三是菜单成本与价格调整外部性模型。
1、信息不完美模型。Lucas(1972)提出了不完美信息模型来解释货币供给与产出之间的关系,以及价格粘性现象。其主要思想是:生产者观察到价格变动的时候,无法确定是某些产品的相对价格变动,还是总价格水平的变动。这时,生产者的最优决策是把部分归因于相对价格的变动,而把部分归因于总价格的变动,生产者对相对价格变动的最优反应是改变供给量,而对总价格水平变动的最优反应是保持原来的供给量不变。因此,当货币供给增加,引起总价格水平上升时,产出会增加,同时价格上升滞后于货币供给的增加。
Lucas(1976)同时指出,从长远来看,人们的预期是理性的,不会出现系统性偏差。如果当局根据一定的规则使用货币政策,那么货币政策将会被人们预期到,于是所谓的“价格粘性幻觉”不会反复出现,货币政策将会失效。理性预期理论提醒政策制定者,尽管货币供给量与实际经济变量之间可能存在关系,但是当人们试图利用这个规律的时候,这个规律将会消失。
然而,在当今工业化国家,货币政策和价格信息已经非常透明,但是货币政策对实际经济变量的影响依然存在,因此价格粘性的产生不应全部归结为信息不完美问题。
2、交错定价模型。在交错定价模型中,价格是前定的,例如由合同确定下来,在合同到期之前无法进行调整,因此价格是粘性的。这类模型包括费希尔模型(Fischer,1977)、泰勒模型(Taylor,1980)等。交错定价模型内含了不完全竞争的假设,即价格高于边际成本,所以即使总价格水平小幅度上升,厂家仍然能够在不调整名义价格的情况下获得足够的利润。生产者拥有的市场力越大,价格高于边际成本越多,价格粘性越明显,货币政策的作用也越强。
然而,该模型面临的困难是,在现代社会,人们可以以很小的成本得到精确的通货膨胀信息,如果在合同中把价格指数化,那么频繁调整名义价格的成本将很低。为什么人们不愿意付出这些很小的信息成本,而宁愿承担经济波动的巨大成本呢?
3、菜单成本模型。新凯恩斯主义致力于探讨很小的名义不完美(菜单成本)是否足以造成大的经济扰动。Mankiw(1985)指出,由于存在定价的外部性,垄断厂商的价格调整将招致较大的菜单成本和较小的收益。因此,菜单成本可能造成经济扰动。
然而,罗默(1996)对Mankiw的菜单成本是否足以造成价格粘性提出了质疑,并指出劳动力市场的工资粘性能够加剧菜单成本对价格调整的制约。Golosov和Lucas(2007)的分析证明,菜单成本在货币政策的作用机制中可能是无足重轻的。因此,能否把货币经济学的理论大厦很好地建立在小小的菜单成本之上,仍然存在质疑。
综合主流宏观经济学各派的观点,价格粘性可能是由一系列很小的市场不完善因素促成并放大的。各种主流宏观经济学模型存在一个共同的特点是:把经济体看成了一个整体,认为货币供给同时向所有人群渗透(helicopter drop),同时在所有人群中发生效应。这种整体分析的方法固然使得分析过程简明清晰,并且有助于人们整体性地洞察经济现象,但是也忽略了交易过程中的多种摩擦,而这些摩擦也可能导致相对价格的变化;并且这种整体分析的方法无法揭示货币政策对不同人群行为和福利的影响。
(二)来自“新货币主义经济学”的解释。货币是为了克服交易过程中时间和空间上的障碍而出现的,因此许多学者坚持在交易过程中来考察货币的效应,而不是采用整体分析的方法。这类模型的中心思想是:每个商品在定价过程中并不存在粘性(或者价格粘性是不重要的),但是由于交易过程中的摩擦(例如搜寻商品的成本、交易时间等),以及货币持有者的偏好,货币流动过程中存在粘性。一笔货币注入经济体后,由于流动粘性,货币会在局部聚集,引起商品相对价格的变化。
搜索和匹配模型(searching and matching models)很好地揭示了以货币为媒介交易过程中的摩擦,然而模型出现的内生的货币余额分布函数过于复杂,难以求解,制约了它的应用。许多学者为这类模型的发展做出了贡献,如Trejos和Wright(1995)、石寿永(1995)、Green和Zhou(1998)等。Lagos和Wright(2005)在搜索和匹配模型的基础上引入了准线性偏好,并且提出了集中决策市场和分散决策市场的模型(Centralized and Decentralized Markets Model),由此简化了货币余额分布函数,使得模型容易求解。
Williamson(2008)在搜索模型的基础上,提出了分割市场模型(segmented markets)。该模型认为,金融市场是分割的,只有一部分人参与金融市场活动,而另一部分人不参与金融市场活动。在分割的金融市场下,货币供给的变化首先影响利率,然后向商品市场扩散。另外,商品市场也是分割的,参与金融市场活动的人群和不参与金融市场活动的人群所偏好的商品不同,于是货币供给的影响首先会在部分商品市场聚集,然后向整个市场扩散。因此,两个商品市场的相对价格发生变化。由于利率和商品价格之间的相对价格发生变化,不同商品之间的相对价格发生变化,这两个人群的经济行为和福利状况也将发生变化。
最近,Williamson和Wright(2010)在综合已有研究的基础上,描述了这类基于交易的货币经济学分析的一般框架,并给其命名为“新货币主义经济学”(New Monetarist Economics)。“新货币主义经济学”用货币流动粘性取代了价格粘性,放弃了主流宏观经济学中采用的信息不完善、不完全竞争、菜单成本等假设,使得货币经济学与微观经济学具有一致的分析框架。另外,“新货币主义经济学”引入了偏好冲击和效用函数,使得福利分析成为可能。在分割市场模型中,揭示了货币政策对不同人群产生的财富分配、收入影响,以及福利影响,由此提示政策制定者,由于同一货币政策将对不同人群的行为和福利可能造成相反的影响,货币政策的作用可能比传统宏观经济学所认为的弱,并且政策的成本(福利损失)可能比人们通常所认为的大。
主流宏观经济学和新货币主义经济学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相对价格变动的原因,前者主要把其归结为信息不完善、菜单成本,以及不完全竞争,而后者把其归结为交易摩擦和偏好导致的货币流动粘性。也许在货币政策实施过程中,这几类因素共同导致了总需求的变化。
三、信贷供给在货币政策中的意义
“货币学派”认为货币的供给是外生的,因此把研究的重点放在了货币供给对总需求的影响上。然而,内在货币的供给显然不是由央行灵活控制的,而是由银行和公众的行为共同决定的。尤其在经济危机的情况下,内在货币的供给可能与外在货币的供给方向背道而驰。Friedman和Schwarz(1963)对1930~1933年美国货币存量的研究发现,在这期间由于人们对银行失去信心,争相将存款兑换成现金,导致存款-现金比锐减,由于存款流失,银行通过贷款创造货币的能力削弱,最终货币存量减少了1/3,经济陷入大萧条。
正如前面分析的,存款(内在货币)和信贷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如果信贷机制出现障碍,就意味着人们无法为投资和消费计划融资,内在货币存量下降,经济将陷入衰退。随着现代金融体系的发展,外在货币占货币总量的比例日益下降,金融体系的信贷供给机制日益受到重视,成为了货币政策研究的重点。
近30年来,Jaffee、Stiglitz、Greenwald、Weiss等人的研究工作把货币经济学主要置于银行信用关系的基础上。信贷学派的理论认为(Jaffee and Stiglitz,1990),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信贷配给普遍存在,因此银行的行为决定了信贷供给量。信贷供给受到预期的影响很大,往往无法对央行的货币政策作出灵活的反应,尤其在经济危机时期,货币政策更可能失灵。Stiglitz和Greenwald(2002)总结了信贷学派的主要理论,从银行信贷行为的角度提出了“货币经济学的范式”。该理论从信息不完善、风险回避、银行行为的外部性等因素来分析银行的信贷供给行为。该理论的结论是:货币政策的要点并非简单地调控外在货币的供给,而是要关注银行体系的行为,影响经济活动水平的是生产部门获得信贷的条件以及信贷数量,而不是货币数量本身。
四、总结
货币是信用不完善情况下,减少交易摩擦的一种替代品(Williamson,2004),甚至可以说货币本身就是一种信用票据(斯蒂格利茨,格林沃尔德,2002),那么货币和信用就不可以截然区分了。私人部门的信用是经济运行中内生的,而国家的信用则具有垄断性和强制性,因此货币有内在货币和外在货币之分。如果不加区分地分析货币存量与产出的关系,就会产生谬误。
货币学派认为信贷市场是完善的,内在货币供给与外在货币供给之间存在稳定的关系,因此它们的研究侧重于货币供给的外生性变化如何引起总需求的变化,从而导致产出变化。主流宏观经济学把经济体看作一个整体来分析,忽略了交易过程,因此只能从价格粘性来寻找相对价格变化的原因。新货币主义经济学则重视交易过程,从交易过程中存在的摩擦和人群偏好,来探讨货币供给变化后,如何引起相对价格变化。
信贷学派认为,信贷市场是不完善的,内在货币供给与外在货币供给之间不存在稳定的关系,尤其在经济危机时期,这两者的关系可能断裂,导致货币政策失灵。因此,货币政策的重点不仅仅在于调节货币供给量,更要重视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我们通过图2总结了各派货币经济学理论的主要思想、政策意义,以及相互之间的联系。(图2)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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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布鲁斯.坎普和斯科特.弗里曼(2001).刘阳,宋海燕等译.构建货币经济学模型(第2版).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要]垄断行为排斥、限制市场竞争,妨碍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国内外学术界对其均有较深的研究。反垄断的根本目的是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提升市场的组织效率,提高生产者和消费者双方的经济福利。反垄断不是反对垄断地位,而是反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来挤压其他竞争者。我国短期内反垄断重点主要是针对垄断行为,兼顾行政垄断,长期看是规范经济垄断,形成合理的市场结构;当前反垄断的难点从宏观角度看在于协调好与行业规制、产业政策、企业并购和知识产权等的关系;从微观角度看在于垄断违法行为的界定以及垄断厂商成本的确定等技术性难题。
[关键词]反垄断;市场竞争;垄断行为
[中图分类号]F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3)01-0001-09
理论界对垄断和反垄断的研究经历了一个从纯经济学研究向法学和经济学并重研究的转变。本研究综述主要从经济学视角对垄断、反垄断和反垄断法的一般理论、我国反垄断重点、难点和措施等进行文献梳理,厘清相关概念。
一、垄断内涵及相关理论
(一)垄断内涵界定
垄断(monopoly)源于拉丁文的monopolicem,而这个词又源于希腊文monopolion,其中monos是“单独”的意思,polein是“买卖”、“经商”的意思。Monopolion的意思是“独占”、“垄断”、“专利”、“买卖”。理论界对于垄断的内涵界定有以下几种类型。
1. 单一或联合的垄断者
对垄断最早的解释源于1601年英国下议院的讨论。“垄断这个词的含义是:对某种公共物品(城市的或国家的)限于由某一私人使用。并把这个使用者叫作垄断者;似乎,某些具有私有利益的人也支配公共财富,我们完全可以称这种人为巨额财富的支配者。”在这里,垄断与市场竞争导致的经济性垄断概念无关,而是特指政府授权产生的垄断。亚当·斯密(Adam Smith,1776)经常提到的“垄断”,就是英国下议院讨论的垄断,指享有法律保护的多厂商行业。斯密谈及的垄断不同于现代意义上的垄断。
2. 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价能力
经典作家的阐述认为,垄断是巨大企业或企业联盟,凭借其强大实力,支配巨额资本,控制生产,操纵价格,获取巨额垄断利润。法国经济学家古斯丹·古诺(Augustm Cournot,1838)专门研究了完全竞争形态、垄断形态和双头垄断形态的市场运行机制,他认为垄断的实质是限制性竞争,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相等是垄断市场均衡条件。他提出的双头垄断理论是西方经济学中最早的垄断模型,他认为,双头垄断的产量大于垄断产量,而小于竞争产量,双头垄
断的价格高于竞争价格,而低于垄断价格,垄断带来社会福利净损失(见图1)。
3. 市场结构的集中程度
产业组织理论的结构主义学派代表性人物贝恩(1959)是从市场结构的集中性程度来衡量是否构成垄断,以市场份额或市场集中度为基础来定义垄断状态,它依靠相关市场范围界定条件下的市场集中程度的数量指标,来判定是否构成垄断状态,不同的市场定义会导致不同大小的市场份额。
4. 垄断或企图垄断的行为
从法学的角度,对垄断的定义体现在法院反垄断的一些判例中,例如美国《谢尔曼法》将列举的行为及其动机判定为非法:第一条“任何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他形式的联合、共谋,用来限制州际间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是严重犯罪”;第二条“任何人垄断或企图垄断,或与他人联合、共谋垄断州际间或与外国间的商业和贸易,是严重犯罪”。垄断是指“偏离正常商业习惯的行为”。
(二)垄断和竞争关系理论
垄断理论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日益丰富。诸多经济学家对垄断理论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多方面的探讨,形成了众多理论派别,垄断理论发展围绕着垄断和竞争关系而不断深化。
1. 垄断弊害论
对垄断和竞争关系的认识始于西方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Adam Smith),他在代表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提出垄断弊害论,认为垄断与自由竞争相互排斥,完全对立。他认为垄断阻碍了经济增长,导致社会福利的损失,即垄断导致产量减少,资源浪费,效率降低,破坏“看不见的手”对市场的自发调节作用。斯密的观点迄今仍支撑着现代微观经济学对垄断的基本看法,也支撑着现代反垄断法对垄断的抑制态度。但斯密没有看到,自由竞争必然会导致私人垄断,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也不能自动协调一致,因此也就没有提出保持自由竞争、防止私人垄断的具体竞争政策。
2. 马歇尔难题
阿尔弗雷德·马歇尔(Marshall,A)(1890)发现了一个难题:规模经济和垄断弊病之间存在矛盾,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马歇尔难题”:自由竞争会导致生产规模扩大,形成规模经济,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又不可避免地造成市场垄断,而垄断发展到一定程度又必然阻止竞争,扼杀企业活力,造成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因此,社会面临一种难题:如何求得市场竞争和规模经济之间的有效、合理的均衡,获得最大的生产效率,它生动地说明了竞争与垄断的两难选择。
3. 垄断竞争论
马歇尔难题于1933年被爱德华·哈斯丁·张伯伦(E.H.Chamberlin,1933)和琼·罗宾逊(Joan Robinson,1933)破解,他们开创了“垄断竞争理论”,宣布了“张伯伦革命”,宣告了“斯密传统”的彻底结束。“垄断竞争理论”摒弃了古典学派把纯粹竞争市场作为普遍存在的假定,把现实中的市场结构大体分为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寡头垄断和纯粹垄断(完全垄断) 四种,完全竞争与完全垄断极为罕见,垄断竞争与寡头垄断则呈常态,他们从一个新的角度出发,即“部分的破除对自由竞争的迷信,从承认垄断和竞争交织存在的客观现实出发”,使其理论接近于现实的资本主义经济活动,一直为现代西方经济学所普遍接受。垄断竞争交织并存的客观现实,也使各国在反垄断立法及其实施过程中,部分地认可并接受垄断在经济生活中的存在。
4. 有效竞争论
现代竞争理论的真正开端始于20世纪50年代、60 年代克拉克提出的有效竞争理论。克拉克(Mark Wayne Clark,1961)认为,竞争过程中在一段可以自由反应时期内存在垄断的市场地位是必要的、合理的。因为它不是非效率垄断,即由企业间相互勾结串通来协调市场行为,或者依靠独占及非经济因素形成的市场权力,而是效率垄断,这是由于企业创新形成的市场优先地位,使创新企业获得优先利润,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垄断地位。但它不是长期不变的,随着模仿过程的普遍化,原有的垄断地位也随之消失。克拉克把效率垄断视为动态竞争过程本身不可缺少的因素——没有效率垄断,就不会促使企业创新,就不能实现技术进步。竞争政策的目标,不应针对消除竞争不充分或垄断因素,而是要保证竞争过程的动态性质,把实现经济技术进步放在优先位置。“有效竞争”理论是垄断与竞争力量对比的均衡点,是对竞争理论的一个重大发展,是各国反垄断的理论基础之一。然而,克拉克虽然提出了市场不完善因素或垄断因素是实现有效竞争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但是他没有具体说明哪些不完善因素在什么程度上是合乎有效竞争的要求的,哪些是不合乎愿望的。
综述垄断理论的发展,人们对垄断和竞争关系的认识是一个不断深化而日趋客观的过程,我们应该科学辩证地看待垄断和竞争的关系。垄断不一定阻碍竞争,垄断有时可以阻碍过度竞争,促进有效竞争。垄断改变的只是竞争形式,而非竞争本身。
二、反垄断及反垄断法相关理论研究
(一)反垄断结构和行为理论
哈佛学派的产业组织理论从经验研究出发,具体分析了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结果之间的相互关系,进一步发展了克拉克的有效竞争理论,该学派的代表人物是梅森、贝恩、谢勒等。该学派主张“竞争政策的目标就是要保证竞争过程达到有效的市场结果”。为此,必须对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进行干预、调节。具体政策措施包括:阻止卡特尔和协调行为方式、拆散市场中占统治地位的企业、控制合并,通过国家影响提高要素流动性,政府直接干预等,他们的政策主张曾在战后至70年代相当长的时期内成为美国政府制定竞争政策的依据。
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来,哈佛学派的S-C-P 体系遭到严厉的批判,以博克、波斯纳等为代表的芝加哥学派的竞争理论成为现实政策理论的主流。芝加哥学派竞争理论的思想渊源是经济自由主义和社会达尔文主义,他们认为在市场竞争过程中要限制国家干预,主张“适者生存,不适者死亡”。芝加哥学派特别强调对实施反托拉斯法适用标准的分析重点应从市场份额转向经济效益,反托拉斯法是保护竞争,而不是单纯保护竞争者。如果市场上竞争者过多,不利于规模经济效益的提高,就应允许竞争者之间的兼并。
“哈佛学派”与“芝加哥学派”存在一个重要的界限:前者认为市场支配力产生于市场内几家大企业的操作,在本质上对社会是有害的,因而市场支配力应当是非法的;后者却强调企业的规模经济性对社会效率提高的作用,芝加哥学派极为注意效率标准的观念,深刻影响了各国竞争政策和反垄断实践。
(二)反垄断规制对象和类型
垄断分为垄断状态和垄断行为两个层面,垄断状态不一定产生垄断行为,反垄断规制对象落脚点应是垄断行为。刘秀梅(2011)认为反垄断的任务是保护竞争,不能把反垄断仅仅理解为禁止垄断,应利用其有利的一面而限制不利或过度的一面。阎桂芳、张桂花(2009)认为企业规模的扩大,有利于提高企业本身乃至一国的经济竞争力,垄断性企业只要不滥用其垄断地位,对于经济发展来说,利大于弊,由此可见,反垄断不是反对垄断地位,而是反对滥用垄断地位来挤压其他竞争者,使消费者利益受损。
对于反垄断规制的具体类型,戚聿东(2000)和蒋瑛、谭新生(2001)等认为反垄断所反的垄断按照形成原因可以分为三种:自然垄断、人为垄断和经济垄断。自然垄断是由于某种特殊自然条件或经济环境形成的别人难以与其竞争的状况,这种垄断一般不作为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对象。人为垄断是指通过经济或非经济手段画地为牢,对经济实行分割,建立壁垒,人为地造成某些生产者在一定范围内无竞争的状况,将本来是有效竞争的市场变为独家的或寡头垄断市场,这是反垄断的主要对象。经济垄断是传统经济学意义上的垄断,指社会化大生产中,经济活动主体通过经济手段而形成的垄断,它一般不为垄断法所绝对禁止,但要受其限制。
(三)反垄断需要处理的几个关系
1. 反垄断与大企业的关系
根据约瑟夫·熊彼特(Joseph Alois Schumpeter,1942)的动态竞争理论,大企业由于创新和技术进步形成的垄断不是真正的垄断,创业利润中包含的垄断盈利,是颁给成功者的奖金。这种具有“技术意义上垄断”的企业由于一方面要同原有旧技术和旧产品的企业竞争,另一方面受到潜在竞争的威胁,因此实际上仍处于竞争之中。熊彼特一方面认为垄断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另一方面,并不主张无限制地扩大垄断,而是主张政府运用调节力量限制和削弱垄断,健全市场机制,尽可能地为企业创造竞争的环境。熊彼特的观点对后来的竞争理论有极大的影响。尽管人们至今对“大企业能够实现技术进步”的观点争论不休,但其却成为“反垄断并不是反对大企业”的理论支撑点之一。
2. 反垄断与规模经济的关系
反垄断与利用规模经济并非绝对的对立。在保护自由、公平竞争的同时,要利用一定的规模经济效应在反垄断和规模经济之间寻求某种平衡。何海燕、赵飞、乔小勇等(2010)认为反垄断的关键问题之一就是要掌握“度”,既要克服过度垄断造成的弊端,又要防止在反垄断的同时因过度竞争或盲目竞争而损害规模经济效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样运用竞争活力抵制垄断的弊端,利用垄断的组织性克服竞争的无序性,真正实现“有效竞争”。
(四)反垄断法相关理论
1. 立法理论基础
任何一种立法都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关于反垄断的立法基础,经济学界内部、法学界内部以及经济界与法学界之间观点存在着差异。在经济学界争论的焦点是反垄断法是否对企业效率有利。一派意见认为,反垄断法限制企业兼并,对企业的效率会产生不利影响,因而主张放松对企业的兼并立法管制。另一派意见认为,兼并行为形成庞大的企业,大企业会产生高价格、高利润的企业结构,大企业之间较易达成协议进行结构共谋,大企业会产生成本高、效率低的现象,造成不合理资源配置,他们竭力主张强化企业兼并立法机制。在法学界,一些法学专家从法学理论出发,对反垄断法提出两种截然不同的见解。一部分属于自由派法学家的观点,他们依据达尔文进化理论, 认为兼并是一种自由竞争所形成的优胜劣汰的经济现象,企业通过竞争以淘汰不适于生存的落后企业,利用立法保护一些自然淘汰的低效企业,是不符合事物发展自然规律的。同时,他们还认为,政府制订法律条文,对私人企业予以干预,是不符合个人拥有不可剥夺的财产权的基本原则的。这些学者竭力反对各种严厉的反兼并立法。另一部分属于保守派法学家,他们认为,达尔文进化理论主要是针对生物现象,经济现象不尽相同,优胜劣汰支配着生物的进化,但经济现象需要通过人为的选择,经过不断调整使之合理化。同时,他们还认为,私有财产不是自然存在的,它的存在是人们在经济活动中不断增长自己财富形成的,不可剥夺的财富是不存在的,如果一个企业违利益,通过兼并进行自我增值,社会就有权力通过立法予以制止。因此,这一派法学家竭力主张制定严厉的反垄断法。
2. 立法精神
美国的反垄断法强调对竞争过程的保护,强调对竞争者数目的适当维护。《谢尔曼法》支持的是独立行动的自由,其立法精神体现了美国“联合自由”特征。《谢尔曼法》采用的是“严的”、“窄的”动机效果判定尺度。该法第一条断定只要是限制贸易的合同,都会被宣布为非法,宣扬的是众多竞争者参与。第二条明确表明对私人垄断和垄断意图的法律禁止态度,而且采取了比第一条“非法”判定更严厉的“重罪”的判定,第二条限制的对象直接针对私人竞争市场,就是为限制来势汹汹的工业化、城市化浪潮中的大企业的经济势力,保护一个众多参与者构成的竞争性市场,保护所有竞争者的利益。英国的法律支持自由放任原则,因而对英国的习惯法采取了“松的”、“宽的”动机效果判定,体现了弗里德曼的欧洲大陆式的“竞争自由”。目前世界上有80多个国家制定了《反垄断法》,这是走向市场经济之路国家的必备法律,可以视为自由竞争法,是对排斥市场竞争的行为加以约束。反垄断法在维护自由、公正、竞争的市场同时,就维护了经济的自由和经济的民主。反垄断法强调的是保护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居于弱势地位的中小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保护弱者、主持正义、维护秩序的和谐,也正是法律最本质的价值所在。
3. 反垄断法重要原则
反垄断法的重要原则来自于美国反垄断法的实践。朱远建(2004)和何海燕等(2010)对此做了分析总结。他们认为反垄断法有两项重要原则: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本身违法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某些损害竞争的行为已被司法判例确定为本身就是违法的,无需通过对其它因素的考察去判断。如固定价格、限制产量或划分市场的协议,以及联合抵制等行为,都被司法判例确定为本身违法行为。这些行为对竞争的损害作用是很明确的,一般不会因其它因素的影响而有实质性的变化,所以,无需加以证明。合理原则要求对于某些对竞争的限制比较模糊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行为,必须在慎重考察企业行为的意图、行为方式及行为后果等因素后,才能做出判断;只有企业存在谋求垄断的意图,并通过不属于“经济发展的正常方式”实现了目的,造成了对竞争的实质性限制的情况下,其行为才构成违法,否则就是合理的行为。本身违法原则体现了反垄断法的严格性,合理原则体现了反垄断法的灵活性,给法官的判决提供了较多的自由发挥的空间。若限制竞争行为系出于国家国家利益、经济发展、经济稳定、国际竞争力、管理秩序、社会公平等需要,固然该行为可能会带来一定的消极后果,但该消极后果明显小于该行为的积极后果,则可以例外地不予禁止,体现了反垄断法的灵活性。
4. 对垄断行为的界定
垄断状态即市场份额表现的市场集中度是各国反垄断法认定垄断行为的主要标准之一。郝铁川(2009)认为垄断状态是垄断最直观的表现,可以采用市场份额的集中来表达的。市场集中度是指在一个特定的市场或行业中,生产集中在少数几家大企业手中的程度。集中度指标常用的衡量依据有两个,一是某一个行业中若干个最大的企业的产量在该行业总产量中所占的比重;二是企业市场份额的大小。
宋则(2001)从法律的角度对垄断行为做了具体界定,他认为法律关注的是经济行为规范与否,从法律角度考察垄断,重在行为判定,例如锁定、操纵价格,划分市场,价格歧视,操纵投标,独家经营,联手抵制,非法兼并等各种滥用市场优势的行为。为了实现既能有效限制垄断,又能加快促进规模经济的双重目标,反垄断要采取“盯住行为,放宽结构”的灵活态度,即按照产业组织理论的思路,判定是否发生垄断的标准不是看企业拥有了多大的市场份额,而是看其是否存在操纵市场的共谋行为。只要没有“行为嫌疑”,对企业规模及其拥有的产品市场占有率就应尽可能“放宽政策”予以鼓励。
(五)反垄断发展趋势
刘秀梅(2011)提出,开放条件下政府反垄断所面临的整个市场环境发生了变化,由一国内部市场扩展到不同国家之间的市场,因此反垄断所依据的标准也可能发生变化。这个时候一国垄断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还要考虑到国际规则和周边其他国家反垄断政策的原则,更多地以本国经济利益最大化为价值取向。从“微软案”在美国和欧洲不同的审判结果,可以看出,许多国家为了增强国际竞争力而逐步放松对于本国一些行业垄断现象的管制(尤其是对于一些参与国际竞争的行业)。何海燕(2010)认为未来反垄断的发展趋势将会对于一些参与国际竞争的行业适当放松管制,甚至鼓励企业兼并和市场集中以促进行业发展,增进其国际竞争力。
三、我国反垄断的重点和难点
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不是从自由竞争逐步发展为经济型垄断的,而是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业性垄断、地域分割走向竞争性的市场经济,行政性垄断是我国政治和经济的一个特有现象,是与传统的计划经济密切联系的。短期内我国反垄断的重点是行政垄断,长期看是经济垄断。
(一)我国反垄断重点
1. 短期反垄断重点是行政垄断
在西方工业国家,市场经济发育成熟,反垄断具有自身的特点。陈甬军(2006)和吴秋璩、陈志广(2006)研究表明西方工业国家垄断的主要类型是经济垄断,即主要是由私有产权制度、市场和企业结构共同形成的私人垄断企业组织占据垄断力量的主体,反垄断的法律和政策实施是根据这一经济垄断的对象而具体设计和构造的,以防止企业通过合并、杀价、价格联盟以及将在某一市场上的垄断地位扩大到其他市场等手段,损害消费者和小公司的利益,阻碍创新、服务质量改善和技术进步。脱明忠(2011)认为,在西方国家成熟市场经济体制下,对于经济垄断,由国家立法,政府部门组织实施,针对私人拥有的垄断企业进行治理就比较容易收到效果。
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不具备成熟的市场条件,与西方国家垄断的类型区别很大。蒋瑛、谭新生(2001)和陈甬军(2006)认为,由于体制的原因,我国当前经济生活中形形的垄断主要不是经济垄断,而是来自旧体制下的行政垄断,而且在经济垄断中也往往渗透着行政垄断,是行政垄断妨碍市场竞争和提高效益。刘秀梅(2011)和朱海就(2011)通过研究一些垄断行业,如电信、金融、电力、民航、铁路、热力、煤气、公交等,认为这些行业所取得的垄断地位,不是依靠技术创新,也不是依靠资本投入,而是依靠行政权力、阻挠市场竞争的结果,垄断者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为了自己垄断地位的维持进行各种寻租行为。龚维敬(2008)认为我国的反垄断法应当既反对经济垄断,又反对行政垄断,当前,特别应当以反对行政垄断为主要内容。
2. 长期反垄断重点是经济垄断
经济性垄断是由于生产和资本集中,使企业具有市场控制力,并进而滥用其市场控制力的现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日益完善,未来反垄断的重点应是经济垄断。
对于我国经济性垄断的表现形式,王立民(2008)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以合同协议等方式,共同决定商品或服务价格,或就商品的产销数量、生产技术标准及产销地区、销售对象等进行限制;二是搭售和附加条件的交易行为,即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地位,在提品或服务时违背消费者意愿硬性搭售其他商品或服务,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以排斥和限制竞争,以获取高额利润的行为;三是价格歧视和联合抵制行为,那些实力较强的企业为了挤跨竞争对手而选择地区进行压价销售,或者无正当理由而对交易条件相同的若干买主实行不同的价格或联合抵制;四是强行交易行为,一些经营者利用其某种优势或经营陋习采取相互串通、欺行霸市等手段,阻挠竞争者人市,以取得价格上的垄断优势,谋取高额利润,或者干脆强买强卖。
(二)我国反垄断的难点
由于我国反垄断的特殊性,加之反垄断法实施时间非常短,我国反垄断需要解决的难点很多。从宏观角度看,反垄断难点在于协调好与行业规制、产业政策、企业并购和知识产权等的关系;微观角度看在于垄断违法行为的界定以及垄断厂商成本的确定等技术性难题。
1. 宏观角度
(1)反垄断与行业规制关系。从交易费用学说角度看,反垄断与行业规制都属于规制契约,但在基础交易上存在交易费用的强度和结构差异,相应地在核心交易、规制内容、规制工具等方面也都存在结构和侧重点的差异。
我国的垄断问题主要存在于电力、电信和航空等带有自然垄断特性的行业,具有“三重垄断”交织在一起的特点,这些行业很早就存在专门规制,反垄断如何与这些专门规制分工合作成为难点之一(陈志广,2010)。要实现反垄断和行业管制之间的有效协调,需要系统化的制度设计,提高制度结构的耦合性,需要理顺反垄断机构和行业管制机构之间的职权配置和法律关系。反垄断机构和行业管制机构之间的协调运行的核心原则是依法行政和职能分离,反垄断机构与行业管制机构分权合作的多元执法体制是我国反垄断与行业管制混合体制的模式选择,并确立反垄断法的优先适用。为了保证反垄断机构和行业管制机构之间的协调运行,需要建立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协调运行机制(张广宁、唐要家,2011)。
(2)反垄断与产业政策关系。反垄断维护的是竞争政策,所以反垄断与产业政策的关系也即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关系。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都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方式。但由于两者干预经济的理念、目标和手段的不同,如何协调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关系就成为市场经济国家经济政策的难点。
孙晋、冯艳楠(2010)认为欧美日澳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控制方面坚持竞争政策优先产业政策的做法可供借鉴,例如,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2009年3月25日宣布其通过中国铝业公司注资力拓交易的反垄断审查后,再交由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审核委员会进一步从交易是否影响国家利益层面进行产业政策审查;德国在《反对限制竞争法》之外还专门制定了《企业集团法》(康采恩法),在两法并举的情况下实行企业集团的反垄断政策优先;美国无论金融机构是否为内国法人,具备特定规模及资质的银行、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成立、并购、退市均应得到金融反垄断监管当局的批准,在诸多审查要素中,竞争问题总是其关注的重要环节。
考虑到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以及制度背景,叶卫平(2010)和李剑(2011)等人认为我国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实施之间的协调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确立竞争政策的优先地位,实现政府治理方式的转型和有效实施《反垄断法》;二是改变产业政策的作用范围和作用方式;三是推动产业政策的法制化,抓紧制定产业政策的专门法和行政程序法等政府行为规制的一般性法律,优化产业政策决策机制评价机制并完善产业政策的程序性控制措施;四是建立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协调机制,在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应该赋予竞争执法机构参与产业政策制定以及从反垄断审查角度监督产业政策实施的职权,在此基础上,可以进一步探索不同政府干预机构之间沟通和协调的渠道,以便使政府的干预措施形成合力。
(3)反垄断与企业并购关系。企业并购与垄断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反垄断干预企业并购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并购危及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且超出了法律规定的界限时,才能通过反垄断法对其加以规制,可见,并购虽是导致垄断的重要理由,但它并不必然带来垄断。邓江凌、刘光华(2007)指出各国出于促进本国经济竞争力,维护本国经济的考虑,其法律对垄断做了一些除外规定。比如,对发展对外贸易中的国内企业之间的协调行为,在经济不景气时期为调整产业结构的合并行为,在发生严重灾害及战争情况下的垄断行为等予以豁免。更为普遍的是,各国反垄断立法大都规定可以以并购能够改善市场竞争条件,有利于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抗辩事由,并由有关机构对涉嫌垄断的并购予以特别批准。可见,经济上的垄断地位不等于法律上的垄断,企业并购可能带来经济上的垄断地位,但在法律上不一定构成垄断。在鼓励企业并购的同时,要重视预防其不利因素,把握和应对并购可能带来的影响特别是不利影响。
(4)反垄断与知识产权关系。在市场竞争中,拥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并不一定具有很强的竞争力,或者一定能够在市场上占据支配地位,只要不对相关市场的竞争构成实质性损害,就不会受垄断法的限制。黄勇(2008)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虽然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但其权利本身不产生反垄断法上的问题,是否违反反垄断法取决于知识产权所有人市场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对涉及知识产权的反竞争行为的违法性判定来讲,只能以反垄断法的原则和标准进行分析。知识产权的独占性会激励人们在经济领域展开竞争,而反垄断法则通过禁止那些损害现实的或潜在的竞争的行为,保护和推动竞争。反垄断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必然的、内在的冲突关系,而应该是一种互补关系,共同推动技术创新和促进竞争。
2. 微观角度
(1)垄断违法行为的界定。在反垄断工作中,《反垄断法》中提出的一些概念,比如:“相关市场”、“市场份额”、“市场支配地位”等进行具体认定时比较难,证据标准的界定很困难。只有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财力,通过大量的实际调查、数据统计分析,才有能得出正确的结论(高进宝,2009)。
(2)垄断厂商成本的确定。我国反垄断的重点在于行政垄断,由于行政垄断有政府权力的庇护,因而缺乏充分的市场竞争,对行业乃至整个地区和国家的经济发展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在实际经济中对于垄断厂商成本的估计、垄断厂商与其他厂商的比较都是非常复杂、庞大的工程,并且受到信息不充分、利益集团干扰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使得其过程更加困难,它是我们反垄断政策实施过程中的难点(刘秀梅,2011)。
四、我国有效推进反垄断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反垄断法》条款
我国《反垄断法》制订和实施的时间短,法律本身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逐步提高《反垄断法》实施效果。
1. 完善反垄断刑事条款
我国《反垄断法》将情节严重的违反垄断审查和调查的行为纳入到刑法范畴,完全顺应了国际社会反垄断刑事化的潮流。但是在条款的设计及相关条文内容的表述上,却没有达到公众预期的效果。朱正余(2011)认为主要存在这样几个问题:一是反垄断条款内容规定不甚明确,包括罪名不确定、反垄断犯罪范围界定不明确;二是垄断犯罪刑事责任不明确;三是缺乏相应的反垄断制裁机制。今后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反垄断刑事条款:一是要明确界定垄断犯罪行为;二是反垄断法的重点应是垄断犯罪本身;三是明确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性质;四是完善反垄断立法相关条款。
2. 完善纵向一体化反垄断法律法规体系
无论从欧、美等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纵向一体化反垄断实践看,还是立足我国纵向一体化经营已经出现且引发了社会各界垄断质疑的现实看,在建立和完善我国反垄断政策时,抓紧构建纵向一体化反垄断政策已属当务之急。宋晶(2010)指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看,针对企业并购规制的只有“经营者集中”一部分,而且规制的重点主要在横向并购上,对纵向并购或纵向一体化的规制显然不是重点。同时就现有的“经营者集中”规制内容看,不仅法律条文本身弹性较大,而且作为法律实施的配套规章只有一个。梅新育(2008)借鉴美国、欧盟及德国等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提出我国在纵向一体化反垄断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方面,当务之急就是制定《中国纵向并购(纵向一体化)指南》,明确规定我国纵向一体化反垄断规制的审查标准、审查程序及相关问题,在此基础上,还应制定《纵向并购(纵向一体化)审查的实质性标准指南》、《相关市场界定指南》、《市场支配地位指南》、《纵向并购(纵向一体化)申报程序及申报标准》等基本的配套规章。
3.把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纳入反垄断法
我国《反垄断法》第18条第4项已就作为相对优势地位基础的“依赖关系”进行规定。但如果将其放入整个反垄断法律体系进行解读,可以看出,虽然立法者注意到了经营者相对优势地位对竞争和消费者福利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但目前尚无针对滥用市场相对优势地位的明确规定。王亚南(2011)认为《反垄断法》是维护国家竞争秩序的基础性法律,滥用相对市场优势地位应被纳入其规制范围内。刘晔婧(2011)认为我国应该借鉴日本的做法,在《反垄断法》中增加“滥用相对优势地位”一章,对其进行明确的界定和规制。
(二)建立集中的反垄断执法机关
目前我国《反垄断法》规定设立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反垄断工作,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分别负责价格垄断、经营者集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反垄断审查。张广宁、唐要家(2011)认为这种执法机构的模式设计实际上维持了分散执法的格局,反垄断执法机构不仅包括发改委、商务部、工商总局,还包括行业管制机构等相关部门。我国目前的反垄断执法高度依赖于产业规制机构,难以超越垄断格局下的既得部门利益,以致成为实施反垄断法的羁绊。李俊峰(2010)认为多头反垄断执法体制,一方面会造成执法权的分散,削弱了反垄断机构的权威性;另一方面潜藏着反垄断机构和行业管制机构之间的分工协调的障碍和部门之间的冲突。
从机构之间有效的协调看,比较理想的选择是建立较集中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体制。陈达(2011)指出建立一个统一的反垄断执法机关对于我国反垄断法的贯彻执行是十分重要的,他认为仅仅将反垄断委员会作为一个协调、顾问机关,而把反垄断职权分散到三部委无助于克服管辖权的冲突。在隶属关系上,为使反垄断委员会更有效地规制垄断行为,反垄断委员会应直接隶属国务院管辖,其人事和财务编制由人事部和财政部列入预算。在职权方面,反垄断委员会应享有更加广泛的权力。具体应赋予反垄断委员会准规章制定、监督检查、审核批准、提供咨询、行政处罚、复议、行政裁决等权力使其能够直接参与反垄断案件的调查与裁判。在业务上,反垄断委员会只按照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其职责。由于反垄断委员会具有相当的宏观性,因而它不必将《反不正当竞争法》己确定的反不正当竞争的微观市场执法职能并入,而应仍然维持现有的格局,由现有的执法部门负责。
(三)完善反垄断私人执行制度
相对于公共执行,我国反垄断私人执行制度还不合理和完善。肖维(2011)认为反垄断法颁布以来,我国反垄断法实施效果不太理想,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反垄断私人诉讼不发达。公共执行带来的罚款上缴国库,而通过私人执行,给予受害人要求赔偿的权利。鼓励利益主体对垄断进行监督,有利于维护竞争政策进而达致效率的提高。总之,真正意义上实施私人执行,对改变我国目前的垄断力量分布畸形的格局、促进市场竞争以及提高效率有着重要的意义。对于如何完善私人执行制度,颜运秋、周晓明、丁晓波(2011)认为今后应努力改进举证责任分配、诉讼费用承担、损害赔偿、诉讼程序规则等方面的制度。在现阶段,应以消费者私人诉讼作为切入点,先积累案例经验,然后颁布相关的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以此对现有制度障碍进行突破或者建立新的制度,循序渐进,促使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的最终实现。
五、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问题
垄断和竞争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垄断本质特征存在着正面效应和负面效应,应区分效率垄断和非效率垄断。反垄断规制对象是垄断行为,反垄断保护的是竞争,而不是竞争者,反垄断并不是反对大企业,反垄断与利用规模经济并非绝对的对立,既要克服过度垄断造成的弊端,又要防止在反垄断的同时因过度竞争或盲目竞争而损害规模经济效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由于我国正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渡时期,与建立在西方国家市场发育成熟基础上形成的反垄断理论和实践存在差异,我国反垄断具有自己的特色。我国反垄断的重点,短期内是行政垄断,长期看是经济垄断;反垄断的难点,宏观角度看在于协调好与行业规制、产业政策、企业并购和知识产权等的关系,微观角度看在于垄断违法行为的界定以及垄断厂商成本的确定等技术性难题。
今后需要从理论和实践方面深入研究以下问题,理论方面是如何借鉴西方反垄断理论,结合我国国情,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反垄断理论体系;实践方面是如何处理反垄断与行业规制、垄断行业改革、外资并购的关系,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尝试建立集中的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关,有效提高反垄断执法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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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实质须从劳动力供需双方去考察,结论是粗放的用工模式与新生代劳动力需求之间的矛盾。鉴于我国仍须维持“世界工厂”的地位,解决办法是向人文密集型企业转型。为此,政府应为建设人文密集型企业创造良好的环境,企业以人性化管理来建设人文密集型企业。
关键词:劳动密集型;人文密集型;转型
基金项目:福建省教育厅科技项目“云计算物联网在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的应用”(jk2012041);福建省高校服务海西建设重点项目“闽南地区区域经济发展研究”(b054)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1月21日
一、沿海劳动密集型企业遇到的用工瓶颈分析
自2004年以来,“用工荒”已成为我国沿海地区政府和企业面对的难题。珠三角、长三角是如此,浙东南、闽东南等也是如此。每年开春,有大量企业不少生产线因为招不到工人而处于停工或半停工状态。究其原因,实际上是沿海地区劳动力市场供需双方的矛盾体现。
1、劳动力供给方的三个变化
首先是中国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根据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从年龄构成看,0~14岁人口占16.60%,比2000年下降6.29个百分点;60岁及以上人口占13.26%,比2000年上升2.93个百分点,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占8.87%,比2000年上升1.91个百分点。同时,数据显示,与2000年相比,2010年中国20岁至29岁年轻劳动力的规模已缩减了近15%。这是一个明显的信号,说明中国的人口年龄结构已发生改变,老年人口的比重逐步上升而中青年人口的比重逐渐下降,进一步的影响是劳动密集型企业或者从事劳动密集型价值链环节的企业可雇用中青年劳动力数量也在下降。特别是劳动力输出大省四川,根据其《统计年鉴》,2011年以后四川新增劳动力将出现逐年递减的趋势,“十二五”时期农村新增劳动力将从2011年的116万人逐年减少至2015年的94.5万人,呈明显递减趋势,年均递减速度为4.5%。中国劳动力供给正在由“无限供给”向“有限剩余”转变。
其次是新生代农民工就业观念的变化。改革开放初期出来打工的农民已逐渐让位给“80后”或 “90后”的农民工。这些新生代农民工的教育水平与老一代农民工相比相对较高,他们更愿意选择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发展前景较好的工作,而不再满足于简单体力劳动,而且与当年进城打工的父辈们相比,他们有了更多的诉求。第一,与父辈们挣钱后会回家发展不同,新生代农民工走出农村后会有意识融入城市;第二,父辈们只要求支付工资即获得满足,新生代农民工则还要求缴纳相关的社会保险金;第三,父辈们只要求改善劳动条件,新生代农民工不再局限于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还要求分享企业成长乃至城市改革发展的成果。
最后是沿海地区对内地劳动力吸引力的变化。随着国家财政能力的增强,国家有意识地对全国区域经济进行重点规划或帮扶,近年来实施的西部大开发、新农村建设等工程,刺激了内地经济不断发展、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内地劳动密集型行业也随之崛起,农民工的就业选择区域更广,农民工更愿意选择在工资、福利、生活成本、乡土情怀比珠三角等沿海地区更具综合优势的内地就业。
2、企业长期形成的功利型的粗放用工模式。从需求方考察,劳动密集型企业一直维持功利型的粗放用工模式。长期以来,我国以丰富的劳动禀赋参与中低端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分工,或者嵌入资本与技术密集型产品的劳动密集型加工环节,在全球价值链中成为跨国公司的生产、加工、组装基地。中低端行业进入的门槛较低,产品技术含量不高,产品同质性和替代性也较强;同时,进入该行业的企业数量众多,竞争激烈,利润空间狭小。由于政府在早期对劳动法关注不高,劳动者的要求也不高,所以这类企业给农民工的报酬一贯是低工资、低福利、低权益保障等,以牺牲工人利益来换取企业高利润。许多企业缺乏对员工的人文关怀,对工人“招之即来,挥之即去”,企业只有生产线,而与生产配套的生活、娱乐设施几乎没有,更谈不上给予员工职业发展培训或规划,企业内上下级关系冷漠,难以对新生代农民工形成有效吸引力。这样,可以看出,企业功利型的粗放用工模式与劳动力供给市场的变化之间的矛盾使沿海劳动密集型企业遇到的用工瓶颈将成为常态。
3、解决“用工荒”问题的文献思考。针对“用工荒”问题,学术界从多个不同角度提出多种解决办法,如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完成过程,消除二元户籍制度;通过适当人力资源开发途径和机制,把丰富但无技能、低素质的劳动人口转换为具有现实生产能力和知识技能的高素质人力资源;淘汰低端劳动密集型产业,促使产业结构升级,同时提高农民工的收入和权益,等等。这些建议均有其合理处,但还没触及根源,由于我国仍面临巨大的就业压力以及宏观经济需保持稳定增长的情况下,在未来较长一段时期内,我国仍必须有许多企业从事中低端劳动密集型产业或劳动密集型附加值环节,仍必须维持“世界工厂”的地位,并具有稳定的国际竞争力。中西部地区由于高物流成本的制约,很难发展外向型的劳动密集型经济,所以沿海劳动密集型企业仍然可以存在,但用工模式必须转型,本文认为要从劳动密集型企业向人文密集型企业转型,即培育人文密集型企业。
二、人文及人文密集型企业探讨
1、劳动密集型企业及其管理方式。劳动密集型企业也称为劳动集约型企业,是相对于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企业而言的,一般指生产需要大量劳动力、劳动者占用固定资产的数额较低,使得其资本有机构成低的企业,即产品成本中活劳动量消耗占总劳动比重较大的企业。
传统观念中,当人们把劳动密集型企业和资本密集型企业相比较,前者总属于较低层次的粗放的产业经营形态,与较为落后的生产力和较为低廉的劳动力再生产成本相联系,同时又是以低劳动生产率、低附加值和国民的低福利为前提条件。故在中国现阶段,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经营往往是一种粗放模式,很多企业的管理者在管理这些中小劳动密集型企业时都没用到很多专业的技巧,大多数管理者认为只要有钱给这些工人发工资就可以了,认为管理员工就是要严格管理,即以高压政策或刚性为主。这种管理虽然有一定的效果,但员工是被动的工作而不是主动的工作,积极性不高,管理绩效自然欠佳。这种以高压或刚性为主的管理已和时代不相匹配,在西方及未来,管理方式都倡导柔性的即人性化管理,也可以说,企业只有实施人性化管理才可能实现持续发展这个最终目标。所以,在此用人文密集型来指称以人性化管理方式为基础的企业。
2、人文的涵义及延伸。人文,亦即人文主义一词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专业意义上的术语;二是对文艺复兴时期出现的文化思想、文化理想的一种概括性总结。前者是狭义的人文主义,后者是广义的人文主义。作为专业术语的人文主义“是一个研究大纲,旨在通过学习语言、文学、历史和伦理学来取代
中世纪经院哲学所推崇的逻辑学与形而上学”。广义的人文主义的含义十分复杂,它的核心内容在“人”,研究文艺复兴历史的著名学者布克哈特认为人文主义的最突出之点在于人的发现,“认识和揭示了丰满的完整的人性”,人是万物之本,所以人文主义也称人本主义,其中心内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主张人性、人权,否定神性、神权。人文主义者肯定和关注人、人性,提倡以“人”为中心,蔑视以神为中心。他们歌颂人性的力量,肯定人的价值,认为人是“宇宙的精华,万物的灵长”,赞美人的精神和肉体,弘扬人的力量和智慧;二是主张个性解放。人文主义者反对把“天堂”和“来世”作为精神寄托,强调天国在人间,应重返人间乐园,肯定人的伟大,肯定现实生活,他们否定教会鼓吹的人生是苦难的来世思想和禁欲主义,认为人有追求荣誉和财富的权利,提倡个人应自由、个性应解放;三是提倡科学文化,反对蒙昧主义。人文主义批判中世纪教会对科学文化的摧残,反对蒙昧主义,提倡学习文化和追求知识,只有在探索自然、研究科学、追求真正的学问、知识的过程中才能全面地发展个人的才智。
总之,人文主义的思想核心是“人”,认为人不是为上帝而存在,而是为生活而存在;人不是上帝的羔羊,而是生活的主人,都有其存在的价值。后来,由“人文”一词引申出“人文关怀”、“人文精神”等,具体应用到管理领域,本质上即管理者应尊重被管理者的本性,重视被管理者应有的权利。
3、人文密集型企业的理解。关于人文密集型及人文密集型企业的提法,属于一个新的概念。那么,如何理解此概念,就要从要素禀赋理论谈起。赫克歇尔与俄林在1919年和1933年为了发展比较优势理论,提出了要素禀赋度和要素密集度两个概念。其中,要素密集度是为了区分两个不同产品,根据其劳动和资本两个要素的不同投入,可以区分出一个是劳动密集型产品,另一个则为资本密集型产品。即设两产品a、b,若同样生产一单位,产品a的劳动/资本大于产品b的劳动/资本,则前者为劳动密集型产品,后者为资本密集型产品。要素密集度后来被广泛应用,在产业类型领域,可以区分出劳动密集型产业和资本密集型产业,在企业类型领域,根据资本有机构成区分出劳动密集型企业与资本密集型企业。但是,随着技术的贡献及所起作用越来越大,技术也单独作为生产要素可用来区分某一产业是属于技术密集型产业或某一企业是属于技术密集型企业。这时,使用技术密集型来判断某一产业或某一企业的类型,则很难简单地从投入的比例来定量确定,而只是以其作用或贡献从定性的角度来判定。那么,这里使用人文密集型企业这个概念,也是借鉴技术密集型企业的界定方法,指与粗放高压的用工模式相反的、在各种管理活动中处处体现了一种以人文思想为指引的氛围,或者说彰显着人性化管理的企业。
人性化管理,就是一种在整个管理过程中充分注意人性要素,强调人的作用,把人作为企业的核心资源,以充分挖掘人的潜能为己任的管理模式。现代企业所称的人性化管理包括以下几层意思:第一,对员工的情感进行有效管理;第二,让员工参与决策,实行民主管理;第三,鼓励员工进行自我管理;第四,借助于文化管理来凝聚人心。
三、培育人文密集型企业的思考
从劳动密集型企业转型为人文密集型企业,需要长久的阵痛,因为这会直接增加企业的成本,但唯有这样的转型,才谈得上企业价值链的升级。考虑到当前我国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转型是一项社会工程。首先,对政府来说,应该为建设人文密集型企业营造良好的环境。一是优化社会环境,打造整洁、健康、平安、和谐的社会大环境;二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摈弃户籍歧视,保障企业工作人员的医疗、养老等保障制度,保障他们的各项权益;三是加大劳动监察,以国际劳工标准(简称ils)来规范社会的用工环境。这里不予赘述。针对企业,有如下建议:
1、重视员工的情感管理。现实中,许多企业热衷于发展具有优势的专长与技术,却对员工实行一种高压的刚性管理,忽略了和员工的情感沟通,给员工冷冰冰的感觉,从而导致了管理效率低下,企业效益下降。所以,培育人文密集型企业,人性化的情感管理模式显得愈发重要。情感管理的实质是充分尊重员工,使员工怀着满意的心态,以最佳的精神状态全身心地投入工作,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比如可采取这些措施:一是及时送温暖。员工婚丧嫁娶,生病住院,大事小情,都送上关怀,培养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忠诚感,形成亲和力;二是倡导互相尊重、诚信沟通的行为方式。通过各种形式的会议、共同活动等与员工形成一种双向互动的沟通机制,形成一种民主平等、宽松和谐、生动活泼、积极向上的氛围;三是倡导换位思考。设身处地地替对方想一想,用美国企业家的话说就是:“你愿意别人怎样对待你,你也应该那样去对待别人”;四是实施走动式管理。各级管理者可走出办公室,深入基层,了解员工工作或生活中的困难,协调上下左右的关系,及时解决好各种矛盾和问题。
2、鼓励员工参与和自主管理。培育人文密集型企业,需鼓励员工参与和自主管理以发挥人的主体性。一是让员工参与决策,实行民主管理。这是一种和员工分享权力的境界,可最大限度地激励员工去发挥内在的潜能;二是创造条件,让员工进行自主管理。自主管理是一种自律、自觉和自为的管理方式,即员工根据企业的发展战略和目标,自主制定计划、实施控制、实现目标。如果没有自主管理,单靠外部人为监督,就不可能有人性的解放。因此,作为企业管理者,应积极为员工进行自主管理创造条件以提升员工的自主管理能力,如组织培训、经验交流等,并培养员工自主管理的组织风气等;三是实施弹性工作制。即在工作时间长度固定的前提下,员工对工作时间有自主权,可灵活安排自己的工作时间,能按个人意愿和价值取向,更好地协调家庭生活、业余爱好和工作时间的关系,使个人需要和工作要求之间的矛盾降至最小,从而大大提高他们对工作的满意度。
3、帮助员工规划职业生涯。培育人文密集型企业,应为员工制定与企业发展目标相一致的职业生涯规划,为员工提供富有挑战性的发展机会,最大程度地开发其潜能。一是要求管理者有“成人之美”的气度和“容人”的品质,像关心自己的前途一样关心每一个员工的未来;二是要制定适合员工发展的职业锚。企业应从工作能力、职业倾向、价值观以及兴趣爱好等方面对员工做出全面评估,帮助员工了解自我,确定职业发展道路,并针对员工职业生涯的不同阶段设计不同目标,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鼓励其在工作中积极探索适合自己的发展方向和方式;三是要为员工实现职业生涯创造学习、培训、晋升的机会。企业应该为员工成长创造良好的学习与培训氛围,注重培训方式多样化,增强培训的趣味性和可行性。对通过培训后成长起来的优秀员工,要安排其担任更具挑战性的岗位或晋升职位等,进一步调动其积极性和主动性。
4、营造以人为本的人文环境。培育人文密集型企业,需营造以人为本的人文环境作为支撑。一是培育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可以塑造人性化的管理,形成人性化的观念;而这种人性化的意识一旦形成,会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二是建立和谐融洽的同事关系。对于员工来说,从事工作不仅仅是为了获得报酬,而且是为了满足社会交往的情感
需要。在同事关系中,上下级关系对员工工作满意度具有极重要的影响。研究表明,当员工的直接主管是友好的、善解人意的,善于倾听员工的意见,对好的绩效提供表扬,对不是原则性的错误能够包容时,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就会提高。所以,企业管理者应努力协调各种同事关系,使企业从上到下互相尊重,彼此信赖、融洽,以促进员工工作满意度的提高;三是努力创造一种文明而舒适的工作环境。研究证明,工作环境与员工的工作情绪有密切的联系。例如,干净整齐的生产车间、舒适的办公室、协调的颜色搭配、轻快悦耳的音乐等,会给员工带来愉悦的工作激情;而高分贝的噪音、昏暗的光线、杂乱无章的工作间等,会给员工带来低落的工作情绪。所以,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发动员工开展美化工作环境,创建整洁“窗口”等活动,很有积极意义。
5、人性化与制度化相结合。培育人文密集型企业,还要注意:人性化管理以制度化管理为基础。综观国内外人性化管理成功的著名企业,均有一套科学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美国微软、麦当劳、可口可乐是如此,日本索尼、丰田也是如此。比如,麦当劳一切食品加工及储存都有严格的执行标准和精确的工作程序,就连烹饪时间都有具体的规定,员工的一切行动也都有严格的制度规范。海尔集团是我国人性化管理的楷模,其同样有诸如“员工走路需靠右行,在离开座位时需将椅子推进桌洞里”等这样严格的规章制度。由此可见,“人性化”与“制度化”并非水火不相容。相反,科学的管理制度是企业真正实现管理人性化的基础和前提,制度化管理必须与人性化管理结合起来。特别是对于我国社会来说,我国是一个注重血缘、亲情、面子和人情传统的社会,如果不用科学理性的尺度去丈量、规范管理者的行为,企业管理难免会缺少公正、公平,员工就会受到不平等的对待。对企业管理者来讲,以规章制度约束人,以人情人性感化人,才可以达到“刚性制度,柔性管理”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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