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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教育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10-02 08:56:38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法学本科教育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法学本科教育

第1篇

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普遍面临的问题及在课程体系设计上的表现

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面临危机暴露出法学院本科教育上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法学院培养人才结构趋同,普遍档次不高

在清华大学执教的香港学者何美欢认为,中国大学法学院还不能培育出大量的高端法律人才,其产品只能囤积在中下档次[3]。其所谓高端法律人才是指能够在全球范围内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国际化的法律人才。虽然她对法律高端人才定义似乎过分狭隘了一些,但其关于我国法学院本科法学教育层次的评价还是比较中肯的。就目前国内各著名大学法学院本科教育输出人才结构来看,基本是趋同的。高端的上不去,低端的下不来。法学院本科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上普遍都存在高不就,低不成的尴尬局面。导致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各个学校课程体系安排、教育方法、教学手段基本上完全相同,没有明确的市场定位,没有自己的特色,拉不开档次。

﹙二﹚法学本科教育注重知识的灌输,而不注重学生学习能力的培养

从能力培养的角度来说,法学院本科教学任务不应是将一切现存内容传授给学生,而是装备他日后终身自学。由于只注重知识的灌输,而不注重持续学习能力的培养,所以学生课堂学习到的知识总是做不到与时俱进,学完了一门课程,其掌握知识相对速发展经济社会而言也可能已经过时了。可目前,所有大学法学院以教授法律知识最大化作为教育目标。这表现在本科课程体系安排上,注重数量,而非注重质量。基本上国家立一个法,就开一门课,甚至一门课分拆成为多门课,学生永远有选不完的课。整个本科教学活动就是上课、考试、结业拿学分。所以,基本上未等到学生出校门,学生就把其在学校学到的东西全部都还给学校了,而学生则养成了被动接受灌输的恶习,缺乏独立思考和积极学习能力,所以,在用人单位面试时,一遇到自己课堂上没有学到的,就一问三不知了。

﹙三﹚法学本科教育目标空泛,不切实际

从以下三所著名高校法学院对本科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描述可以看出,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特点,目标非常空泛,不切实际。三所高校法学院都提出,要在法学本科阶段让学生打下坚实﹙或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又要使学生具备从事法律实务和科研工作的能力。实践证明,在法学院大学本科阶段,学生根本就不可能达到这样的水平。这就是目前许多用人单位不接受法学本科,而教学科研单位也不接受本科生的原因,即便是某些教学科研单位接受法学本科,也没有一个将它们放置在科研单位的。由于目标定位就偏离了社会需求,所以各大学法学院本科教育普遍缺乏明确的目标和方向,自然在课程体系规划上也闭门造车,难以培养出满足社会需要的人才。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目标导向,我们教授给学生的东西严重背离了社会需求,脱离了实际。北京大学法学院苏力教授就指出,目前大学法学院本科教育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已经很不适应中国市场经济和世俗化的社会需要;二是不适应中国农村社会的需要。“我们讲的、传授的仍然大多是书本上的知识,大多隔离了或过滤了现实中的复杂。我们对社会中的许多新问题缺少研究,尽管教授的头衔可以使我们有身分在这些问题上侃侃而谈。我们的许多法律命题仍然是无法操作的,甚至一些比较成熟的法律领域也还是比较脱离实际的,更不用说另外一些所谓法律理论学科了。”[4]三所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教育目标比较上述问题在学校课程体系规划与设计上体现出来的病征就是:1.法学本科教育课程体系设计、安排与社会需求脱节,课程体系设计缺乏明确的目标指向。学校学科建设、教学设施、师资配备与教学目标制定、教学规划与课程体系安排等缺乏一个系统的规划与协调,相互脱节,导致本来稀缺的教育资源大量浪费。如图书馆每年采购大量新书,但教师科研、备课、学生自学却难以找到可用的资料;有的学科师资冗余,为满足学校教学量考核,教师之间为争课上而明争暗斗;而有的课程老师奇缺,无足够师资开课;把学术上门派之争带入了课程体系安排,本应属同一门课程,分别有好几个学科重复开课,各取所需,从而导致知识和技能训练支离破碎。2.老师开课与学生选课都具有很大随意性和盲目性。课程体系设计上不协调、不系统;就老师而言,开课随意性很大,备课具有盲目性;而对于学生来说,缺乏明确的职业发展目标和学习目的,选课和学习都具有很大盲目性,难以根据自己兴趣和职业发展规划接受到系统训练和基本素质与能力的培养。3.盲目追求特色而忽视了各个学校教学资源禀赋。学校培养目标定位上没有结合社会需求和自身资源禀赋,在学校学科建设、师资配备与课程体系设计上缺乏连贯性,盲目追逐时尚。所以,法学院学生大多数呈现一个奇怪的知识结构:一方面能对“前沿的”、深奥的东西如数家珍,滔滔雄辩;另一方面对基本知识却只有单薄的、贫乏的认识[3]。4.课程体系设计是静态的、僵化的,脱离了社会需求实际。1995年参与教育部法学本科教育课程体系规划的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感慨说,法学院专业课程、教学内容的研究报告中所列举的所谓法学院应设立的核心课程就完全忘记了“农村”[5]。实际上,所有法学院法学本科现行课程体系设计与安排都是闭门造车弄出来的,而且几十年如一日,没有根据社会需求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改革。

二、问题的症结

法学本科教育面临的问题既有体制上的原因,也有思想认识上不足的原因:

﹙一﹚教育资源配置上“计划经济体制”导致各高校法学院法学本科教育目标设定与规划更多的是取悦上级主管部门的评比,而非满足市场需求。如果把高校法学院输出本科毕业生看作是“产品”,从原材料采购到产品输出,我们就可以看到整个生产过程根本就不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而且真正的生产者———教师在整个生产环节上也只充当一个装配工的角色。法学院招生计划与规模的制定、培养方案设计、课程体系的安排、培养目标的确定以及教师考核等都是由国家教育管理部门和学校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但在一线生产者和市场需求方却没有参与教学目标制定、课程体系设计与安排。人才市场需要多少法律人才,需要什么样规格、品质的法律人才,不同需求客户对产品或服务有什么样的偏好和特殊需求,管理部门根本就无从获得准确的需求信息,而一线产品的开发者和生产者﹙教授﹚既没有参与市场调查,也不参与产品开发与设计,上什么课、怎么上,都是管理部门说了算,管理部门对教授们工作考核也是采取机械化的量化指标,如发表了多少论文,上课多少节课时,指导了多少学生等,部分学科不分专业,整个学校完全一致。生产与需求脱节是学校生产产品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导致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难的一个主要原因。

﹙二﹚教学规划与课程体系设计存在诸多认识上的误区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把技能教育等同于实务技巧教育。自称对中国法学教育观察了十几年,且亲身历践投身于大陆法学教育的香港学者何美欢教授指出,中国法学教育的严重缺陷是技能培育的全方位缺席,因为教育界都将法律专业技能教育简单地等同于“律师技巧课程”、“案例课程”、诊所教育等。这实际上是混淆了技能与知识的区别、智能技能与实务技能的区别。这表现在法学院培养出来学生缺乏两种重要技能,一是只懂得背诵理论而不懂得活用理论;二是只背得法条,不懂得分析、归纳和评价法律,只会陈述法条和复述别人的观点,不懂得识别及组织不同的观点来形成新观点[5]。2.将通才教育等同于教授的法律内容最大化。高校法学院普遍将传授法律知识最大化作为目标,课程开设越来越多,教材也越来越厚,而学生自学和研读时间却越来越少;另一方面,老师课时考核量不断增加,而课外辅导以及师生互动的教学方式却缺越来越少,老师疲于应付不断增加的课程和完成不断增加的课时工作量,授课质量提高方面所下的功夫也就自然越来越少,老师完全变成作业线上的操作工,自然无暇顾及教学质量的提高和教学上的创新。3.把专才教育等同于专业知识教育。其结果是学科划分越来越细,而学生能力越来越弱。这表现在学生普遍高分低能,学校出具给学生的成绩单在社会上公信力日渐下降,从而导致用人单位在招录毕业生时普遍采取成本非常昂贵的海选方式,学生求职应聘成本也不断增高,匹配成功率非常低,学校在人才市场的品牌始终无法树立起来。

﹙三﹚行政主导自上而下,课程质量评价体系脱离社会实际和社会需求,导致学校课程体系设计与安排上浮华之风盛行。目前,各高校精品课程评比等都是在行政主管部门主导下进行的,而非市场选择的结果。这样评比导致了一种高校在课程体系设计与安排浮华之风盛行,学校资源和老师精力大量投入到各种各样评比上,而不是用在课程质量和改进上,这进一步助长了高校法学院在课程体系设计、安排与评价上严重脱离实际,背离社会需求的倾向。

三、改进的策略与措施

长期以来,高校法学院都把法学本科教育与我国法治建设崇高使命紧密联系起来,法学院要把培养“法治”“卫道士”,所以把法学本科教育目标拔得非常高。即便是学生毕业走向社会,面临就业困难,学生和学校总是以我国法治水平不高,用人单位还没有认识到法律专业人才重要性等来安慰自己。对于毕业学生在基层用人单位表现不尽人意,学生和学校总是以基层缺乏法律专业人才用武之地来为自己的自尊“解套”。面对目前法学院本科毕业生就业困境,许多法学院都以学生不愿意到基层,或基层没有为法律专业人才提供就业环境而为自己开脱。上述这些似是而非的开脱都不能回避一个残酷的现实,那就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校培养出来的人才必须要接受市场的检验,如果我们输送出去的毕业生不被社会接受,法学院存在的合法性就理应受到质疑。因此,我们必须对我们教育理念、培养目标以及课程体系设计都进行全面检讨,只有培养出来的人才在人才市场上具有竞争力,教育才能称得上成功。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苏力指出:“中国的法学院教育也正处在一种知识转型时期,正从一种‘大词法学’转向更为实证的法学,从意识形态主导的法学转向更为技术化、社会科学化的法学。法学院在许多部门法的教学上,无论是课程、教材、教授方法,都正处在一种新的重建阶段。现时法学院的教育,包括法学院自认为最擅长的理论教育,无论是对于在校的本科生还是对于接受培训的法官,都往往既缺乏智识的吸引力,也缺乏实践的操作性。无疑,缺乏智识吸引力也许与法官的文化知识偏低有关,但必须承认,更可能与法学知识的陈旧有关,与法学教授的知识老化和讲授方式死板有关。但这并不意味着目前法学院传授的知识仅仅是不适应中国发达地区和工商社会的需求;应当说,我们的法学教育传授的知识同样不适应中国广大农村地区和不发达地区的需要。事实上,尽管中国是一个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大国,然而我却真的不知道我们目前的法学教育究竟适合哪个地方的需要。”可目前我国许多高校法学院都还没有真正意识到我们处在一个转型时期,甚至从心理上拒绝接受这样的客观现实。从计划经济时代向市场经济时代转型的法学院的本科教育必须修正自己的目标取向,即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来规划法学院本科教育目标、教学规划与课程体系设置,相应法学本科教学质量评价体系也应当作出相应的调整。正如朱苏力教授所说:“我们还应当调整法学毕业生的标准,把培养适合中国社会需要的合格法律和司法人才作为法学教育的重点,以市场﹙包括法律实务和法律学术的市场﹚作为合格与否的标准,以能否解决中国的问题作为合格、不合格以及优劣的标准,而不是以某种抽象的概念作为标准。也许我们的法学院还应当注意吸收法律实务人才进入法学院的教学队伍。”[4]为此,在不触动现有教育体制的情况下,法学院本科教育改革应当首先转变教育理念,法学院培养人才策略应当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从本科课程体系设计着手,进行改革,寻求突破,作为当前深化法学教育改革的进路,具体而言,笔者也认为,我们需要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一﹚在法学本科教育课程体系设计与安排上,充分让需求者参与,或通过适当途径充分了解和反映社会需求信息,根据市场需求制定法学院招生计划、课程体系设置、教学目标,配置教育资源,使学校课程体系安排、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选择能够充分与社会对法律专业人才需求匹配起来。在目前情况下,学校应该有专门部门对社会需求进行调查,对往届毕业生去向和在单位工作表现进行跟踪反馈,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法律人才需求做出预测,并对我国现行学校课程体系设计与安排进行评估与检讨,结合本校教学资源禀赋设计本科课程体系,配备教育资源,改进与完善教学工作①。

﹙二﹚充分尊重教师在课程体系设计上参与的权利和话语权,让教师全面参与到学校培养方案制定、课程体系安排与设计、教学目标制定与考核体系制定。教师参与是集体参与,而非个别参与,要通过教师全面、全程参与,培养教师团队精神、协作精神,整合师资,促进课程之间相互衔接、协调,使本科教学课程体系安排系统化、集成化,在学生知识的传授和能力培养上能够系统、循序渐进,不断深入,避免开课上的随意性和学生选课上的盲目性。当然,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现行教学管理体制,充分尊重老师在教学上的主体地位,让老师成为成品设计者与开发者,而不是生产线上被动接受指令简单重复执行的操作者,同时也要改变目前教学注重量,而不注重质量的考核体系,注重教学质量提高、教学方法改进和教学手段的创新,让学生能够更多通过与老师互动方式掌握学习能力、思考与解决问题能力,而不是被动接受知识灌输与传授。

第2篇

关键词 司法考试 法学本科教育 良性互动

中图分类号:D926.1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s.2017.05.091

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是当前法学专业的学生热议的话题之一,为了更好地了解司法考试与我校法学本科教育的基本情况及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之间的良性互动,课题组于2016年对我校法学专业的学生发放了调查问卷,通过调查,了解我校法学学生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法学本科教育对司法考试改革提出的要求等问题,以便为我校的法学本科教育如何适用司法考试改革,司法考试改革如何促使法学本科教育提升创造良好的环境。

1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良性互动研究调查对象

为了更好地了解掌握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法学本科教育对司法考试改革提出的要求,课题组成员对我校法学专业学生进行问卷调查。具体调查对象如下:大二、大三、大四共计224人,我们发放调查问卷120份,收回调查问卷118份,占98.33%,调查问卷的发放占总人数的53.57%,其中民族学生76人,发放调查问卷40份,占人数的52.63%,汉族学生148人,发放调查问卷80份,占人数的54.05%,应该来说面还是比较广的,基本能够反映同学们的心声。

2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调查分析

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调查问卷总涉及20个问题,其调查具体情况汇总如下:

(1)当问到你是否准备参加司法考试时,106人选择“是”,占89.83%,12人选择“否”,占10.17%,绝大多数学生准备参加司法考试,说明同学们参加司法考试的愿望与积极性挺高。

(2)当问到你认为司法考试通过率的高低能否证明大学法学本科教育质量水平的高低时,62人选择能,占52.54%,56人选择否,占47.46%,基本上各占一半,说明同学们对司法考试通过率与法学本科教育质量水平联系比较紧密。

(3)当问到你认为衡量高校法学本科教育质量最重要的客观指标是什么时,45人选择司法考试通过率,占38.14%,3人选择研究生考试升学率,占2.54%,70人选择大学生就业率,占59.32%,说明同学们在对法学本科教育质量最重要的客观指标上认为还是就业率的问题,但是研究生考试升学率比较低这一点应该值得我们思考。

(4)当问到你认为司法考试通过率高低对大学法学专业的声誉时,90人选择影响很大,占76.27%,26人选择影响较小,占22.03%,2人选择没有影响,占1.7%,说明司法考试通过率对法学专业的声誉影响较大。

(5)当问到你认为通过司法考试与否对法学专业本科生的就业情况影响如何时,94人选择影响很大,占79.66%,23人选择影响较小,占19.49%,1人选择没有影响,占0.85%,说明司法考试对法学就业情况影响很大,这是由专业就业的特殊性决定的,通过司法考试是进入司法系统的一道门槛。

(6)当问到你认为老师应该对于学生中间普遍存在的“一切为了司法考试”的现象持什么态度时,3人选择不闻不问,占2.54%,24人选择积极配合,鼓励同学们“一切为了司法考试”的行为,占20.34%,91人选择提醒同学们注意培养理论修养,亦锻炼实务能力,占77.12%,说明大部分同学还是愿意提醒注意培养理论修养,亦锻炼实务能力,不是一味“一切为了司法考试”,这样能加强提高学生的理论与实践能力。

(7)当问到你认为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导向是什么时,94人选择注重法律规范的实际应用,占79.66%,24人选择注重法学理论的抽象思考,占20.34%,应该来说,现在的司法考试越来越注重法律规范的实际应用,为此我们不仅要注重法学理论知识,更要注重法律规范的实际应用,提高我们运用相关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8)当问到你认为法学本科教学的改革是否应向司法考试靠近时,87人选择应该,占73.73%,31人选择不应该,占26.27%,说明大部分同学认为司法考试还是比较重要的,法学本科教学的改革应向司法考试靠近,司法考试的改革也要顺应法学本科教学,两者应该做到良性互动。

(9)当问到你认为是否应该改善与司法考试有关的教学条件时,106人选择应该,占89.83%,12人选择不应该,占10.17%,说明大部分同学认为应该改善与司法考试有关的教学条件,改善条件,为司法考试提供更好的平台。

(10)当问到你认为学校是否应加强教学管理中与司法考试有关的相应方面时,108人选择应该加强,占91.53%,10人选择没必要加强,占8.47%,说明大部分同W认为应加强教学管理中与司法考试有关的相应方面,加强管理,为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提供条件。

(11)当问到你认为法学本科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应否考虑司法考试因素时,109人选择应考虑,占92.37%,9人选择不应考虑,占7.63%,说明大部分同学认为法学本科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应考虑司法考试因素,这在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师教学里面已经有所体现。

(12)当问到你是否了解司法考试的侧重点和命题规律时,48人选择了解,占40.68%,70人选择不了解,占59.32%,说明大部分同学对司法考试的侧重点和命题规律不了解,这一点在低年级体现尤为突出。

(13)当问到你觉得在司法考试复习中有报辅导班的需要吗时,90人选择需要,占76.27%,28人选择不需要,占23.73%,说明大部分同学在司法考试复习中还是愿意报辅导班。

(14)当问到你认为学校是否应组织在校学生参加司法考试时,98人选择应该组织,占83.05%,20人选择不应该组织,占16.95%,说明大部分同学认为学校应组织在校学生参加司法考试。

(15)当问到你认为学校是否应该提供司法考试辅导书时,97人选择应该,占82.2%,21人选择不应该,占17.8%,说明大部分同学认为学校应该提供司法考试辅导书。

(16)当问到学校如果提供司法考试辅导,应以什么形式提供司法考试辅导时,53人选择正式课程之外开设辅导,占44.92%,51人选择选择纳入学校正式课程,占43.22%,14人选择其他形式,占11.86%,说明同学们对正式课程之外开设辅导和纳入学校正式课程的比例基本一致。

(17)当问到你认为进行课程内容改革,应该注重下列哪些(多选)方面的改革时,100人选择增加相关司法考试的内容,占84.75%,101人选择增加培养学生素质方面的内容,占85.59%,108人选择增加实践教学内容,占91.53%,29人选择其他方面,占24.58%,说明大部分同学认为课程内容改革要在增加相关司法考试的内容、增加培养学生素质方面的内容、增加实践教学内容等方面都有改革的必要。

(18)当问到你认为在本校的教学内容上是否应突出司法考试的知识点时,102人选择应该,占86:44%,16人选择不应该,占13.56%,说明学校教学内容上应突出司法考试的知识点,使同学们更多地了解和掌握司法考试的知识点。

(19)当问到你认为老师在授课过程中是否应该贯穿司法考试相关试题的案例时,110人选择应该,占93.22%,8人选择不应该,占6.78%,说明大部分同学认为老师在授课过程中应该贯穿司法考试相关试题的案例。

(20)当问到你是否认为专业课老师应当研究司法考试趋势并在授课的过程中有意指导时,100人选择是,占84.75%,18人选择否,占15.25%,说明大部分同学认为专业课老师应当研究司法考试趋势并在授课的过程中有意指导,只有老师研究司法考试趋势并在授课的过程中有意指导,才能使同学们更好地了解司法考试趋势,同时法学大部分人的目标就是过司法考试,所以应该将重点放在上面。

3法学本科教育对司法考试改革提出的要求分析

法学本科教育对司法考试改革提出的要求调查问卷总涉及10个问题,其调查具体情况汇总如下:

(1)当问到你是否同意改革现有的司法考试制度时,95人选择同意,占80.51%,23人选择不同意,占19.49%。大部分同学们认为改革现有的司法考试制度是社会的需要,现行的司法考试制度在考试题型,考试的报名条件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司法人员水平参差不齐,法律素养较低,司法考试难度的提高和形式的多样性是有利的,改革统一法律职业的准入条件和进门的标准,保证法律从业人员的基本素养,有利于推进我国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利于法治化进程。

(2)当问到你是否认为司法考试报考条件设置过低时,54人选择是,占45.76%,64人选择否,占54.24%。认为非法学学生法学涵养不足,多数没有法律思维,但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这不仅无法保证法律从业人员整体法律素养的提高,也对法学专业的就业产生一定的冲击,不利于法学的发展。

(3)当问到你是否同意将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的报名条件限定为法科毕业生时,102人选择同意,占86.44%,16人选择不同意,占13.56%。大部分同学认为法科毕业生相比非法科毕业生而言在理论与实践方面受过系统的学习,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甚至懂得更多的法学理论,经过专业学习专业性更强,掌握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能力更强。经过专业系统的培训,处理起法务事务的效率更高,结果也更好,这样对选取具有法律素养的人才有利,有效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有利于法律队伍的壮大,有助于职业化、特定化。

(4)当问到你是否同意改革减少司法职业准入的不合理障碍时,102人选择同意,占86.44%,16人选择不同意,占13.56%。大部分同学认为既然是不合理障碍就应该清除,这样有利于法律人才培养,促进法律专业人员的就业,促进法学的发展。

(5)当问到你是否同意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时,83人x择同意,占70.34%,35人选择不同意,占29.66%。大部分同学认为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自己就有机会通过,但也有少部分认为宁缺毋滥,一旦提高通过率那司法考试通过也就失去了意义。

(6)当问到你是否同意统一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时,70人选择同意,占59.32%,48人选择不同意,占40.68%。大部分同学同意统一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但也有近一半的同学不同意,认为各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师资力量不同,教学条件不同,教学质量有差异,学生的水平有差异,分数线设置也应该有所不同。司法考试合格线有一定的区分度,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成绩拿到相应的合格证书,并且司法考试难度本身就大,统一分数线对于考生无疑于雪上加霜。

(7)当问到你认为司法考试内容是否科学时,88人选择科学,占74.58%,30人选择不科学,占25.42%。大部分同学认为科学,法律基础考察力度大,案例灵活多变,对培养法治专业素养水平意义重大。

(8)当问到你认为司法考试方式(闭卷、笔试)是否科学时,99人选择科学,占83.9%,19人选择不科学,占16.1%。大部分同学认为科学,但也有少部分认为不科学,他们认为考试方式局限于知识点背诵,而忽略实践能力的提高,局限性在于对记忆力好,笔试技巧多的学生有利,但不是真正培养出了具有严密法治思维的法律人。

第3篇

关键词:法学本科教育;卓越法律人才;司法考试

中图分类号:G64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06-0091-04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2011年工作要点》第10项明确提出:启动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与政法、司法部门紧密合作,制定人才培养标准,探索“学校——实践部门共同培养”模式,加强国际法律事务高端人才培养;建设一批特点鲜明的法律人才培养基地,全面推进法学教育改革。2012年8月份,教育部组织评审了首批60家实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22个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教育基地、12个西部基层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标志着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已经正式开始实施。从上述行动可以看出,“十二五”期间,法学教育改革的重点在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该计划基本精神甚为明确:即加强法律职业人才和国际法律事务高端人才培养。从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的主管部门高教司看,该计划的定位主要应是针对普通高校法学本科教育。如果这一定位准确的话,现行本科法学教育的一些基本问题便需要重新探讨:法学本科教育是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法学本科教育重在素质教育还是职业能力培养?法学本科教育应统一培养规格还是分类培养?

一、法学本科教育定位:以素质教育为主的职业前教育

现阶段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究竟应当是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这个事关法学教育基本定位的问题随着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实施,应当再次引起我们的关注。但是,自2000年以后,法学本科教育应当定性为素质教育而非专门的职业教育,已成为主流观点并得到官方认可。例如,2003年9月19日至21日在重庆召开了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2003年年会暨“法学教育中的素质教育”学术研讨会上,时任教指委主任委员曾宪义先生和副主任委员会张文显先生联合发表的《法学本科教育属于素质教育——关于我国现阶段法学本科教育之属性和功能的认识》一文,明确提出“参照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实践和法学教育进一步发展的目标,现阶段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本质上属于素质教育,而我们所理解的素质教育是以人文教育为基础、包容职业教育和通识教育在内的教育模式,即具有通识基础和职业定向的教育模式”,在实践层面,各高等院校的法学本科教育也基本上按这一定位,设计和开展法学本科的教育工作。但是,近几年,关于法学本科教育的定性和定位,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应当转向为“职业教育”。贾宇教授认为,大学的法律教育,应当以法律职业为基本的目标导向。一些大学的法学院也已开始进行这种教育转向的尝试。例如,中国政法大学自2008年开始,经教育部批准启动“六年制法学教育改革试点”工作,并于当年9月进行了招生培养。2011年教育部启动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工作,提出“加强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似已代表官方确认了法学本科教育的这种转向。但是,中国法学本科教育,真的应当从素质教育为主转向职业教育为主吗?适合转向吗?笔者的观点是:在不改变我国法学本科四年基本教育体制的前提下,法学本科教育应当是素质教育为主的法律职业前教育,不应当定位于法律职业教育。理由有二:

1.法学本科教育不可能达到完整法律职业教育的要求。法律职业教育,就是培养职业法律人(主要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的教育。这种教育的目的在于培育一个具有共同法律信仰、职业伦理、专业知识、实践技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职业教育属于精英教育。无论是职业教育还是作为精英教育,我国现行的法学本科教育都无法达到其目标。①从学生和学制角度看,我国法学本科专业是以高中起点为基础的四年制的大学本科教育。这就决定了如果大学本科阶段作为法律职业教育,必须完成三个方面的教育:对学生的通识教育、法学专业理论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现行的法学本科教育将教育任务定位于前二方面的教育,如果在本科阶段再加上法律职业技能教育的内容,显然是现行的四年制所无法完成的任务。②从师资角度分析,我国大学法学师资力量主要是从事理论研究和理论教学的,多不具有法律职业实践的经历,从事法律专业理论的教育是基本胜任的,但是,从事职业技能教育显然是有问题的。如果把职业技能教育也放在本科阶段,则大学的师资力量必须加以重大的改进。改进的办法无非两种:一是让教师从事较长时间的法律实务工作,取得法律职业教育所必须的经历;配备一批具有长期实践经验的法官、律师专业从事法律职业技能教育。师资的改进虽然并非不可能,但是,如果要求所有的师资都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却是不可能的。

2.法学本科教育不需要定位于完全法律职业教育。法律职业教育是培养法律职业人的教育,即专业从事法律职业的从业人员,传统上主要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也包括从事法学研究和法律教育的人员。但是,培养职业法律人并非法学教育的唯一目的,尤其在现代社会中,社会各行各业都需要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技能人员,无论是普通的公务员还是从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都有助于其职业的发展。①从社会需要角度看,社会对职业法律人的需求数量有限,但对掌握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才的需求是无限的。社会并不仅仅需要职业法律人,社会各行各业都需要具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才。如果本科法学教育定位于法律职业教育,仅限于培养职业法律人,现有的法学本科教育规模显然过大,远超社会的实际需要。近几年,我国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就业困难,多数人将其归结于法学专业学生招生过多,这或许是原因之一,但是,对于法学专业学生就业观念和就业市场的理解过于狭窄也不无关系。②从法学教育的现实角度看,本科教育不需要定位于法律职业教育。现有的法学本科专业如果定位于职业法律教育,专门培养职业法律人,不仅不可能,而且是不现实的。法律专业研究生的数量完全可以满足职业法律人的培养要求。因此,法学本科专业毕业生的出路实际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继续接受研究生教育,最终成为职业法律人;选择其他职业,成为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非职业法律人。笔者简要结论是:法学本科教育应当定位于以素质教育为主,以法律职业为导向的,培养法律职业人和非法律职业人才的职业前教育。

二、法学本科教育内容:以综合及法学专业知识为主,职业技能为辅

在本科法学教育定位以素质教育为主、职业教育为导向的前提之下,本科阶段法学教育的主要内容应当是综合知识素质和法学专业知识及素质教育为主,法律职业能力和法律职业素质教学为辅。在四年制的法学本科教育中,笔者认为现行的本科法学教育的主要内容基本是合适的。即一年左右的通识和素质教育,二年左右的法学专业知识教育,一年左右的职业准备教育。通识和素质教育中,素质教育的目标是使学生首先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思想素质、道德素质、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学会学习,学会做事,学会做人。素质教育的途径和方法大体上是:立足于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课程体系的建构和与时俱进的改革;开设文化素质教育专门课程;组织高水平的学术活动;开展优秀的、健康的校园文化活动。法学专业知识教育,是本科阶段法学教育的核心内容。专业知识教育的目标,是让法科学生系统了解和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法律基本制度,为将来从事法律和非法律职业提供基本的法律知识和能力支撑。本阶段法学专业知识的学习,以教育部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所制定的法学专业16门核心课程的学习为全部内容。学生不分专业,所学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应当是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都必须学习和掌握的。职业准备教育,是本科阶段的辅助教育内容。学生经过素质和法学专业知识学习后,根据本科毕业后的基本职业取向,可以有选择的选修部分与自己的职业取向相关的课程和知识。对于准备从事法律职业的学生,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进行短期实习,对该法律职业获得一定的感性知识,对于不准备从事法律职业的学生,可以进行其他职业方面知识的技能的训练,例如,准备普通公务员考试所需要的知识、技能学习和训练等。

三、法学本科教育模式:统一规格教育为主,特色教育为辅

高等学校法学本科教育应当采取统一的教育模式还是由各法学院选择不同的教育模式,理论上也存在不同的见解。有主张为保证法学教育质量,应当统一法学本科的教育要求,包括课程设置、师资力量、教学条件等方面应有全国统一的最基本的要求。也有主张基于各法学院不同条件和不同人才培养目标,各法学院的办学模式应当具有自己的特色。笔者认为,法学本科教育应当以育为主,特色教育为辅。各法学院可根据不同情况,创立和增强其法学教育的特色。首先,法学本科教育的基本标准或最低标准应当全国统一。即应当由教育部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统一制定法学本科教育的基本标准,包括开办本科法学教育的基本条件(师资力量、图书资料及其他条件等)和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材使用、教学管理、质量考核等的基本要求。制定实施统一的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基本标准,是保证和评估法学本科教育培养质量的要求。近几年法学本科教育的迅速发展,大量法学本科专业的设立,导致法学本科教育质量下降,毕业生就业难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缺少统一的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标准无疑是一个重要因素。法学本科专业的设立缺少严格的准入标准,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缺少统一的培养标准和要求,导致法学本科专业的人才培养质量既无法客观评价,也无法对法学人才培养质量进行监督和调控。如果建立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基本标准,对于达不到标准的法学院予以取消或限制其招生,对于保证和提高法学本科教育质量有重要作用。制定实施统一的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基本标准,有利于国家法治建设的统一。法学院培养的法律专业的学生,无论其最终成为法官、检察官等职业法律人还是成为从事其它职业的人,统一的专业法学教育应当为他们提供基本一致的法律理念、法律信仰、法律思维和法律知识,这样才能保证国家法治统一实行。统一法学本科教育规格,可以以现行的法学专业教学指导大纲确定的法学专业16门核心课程为基础,使用统一编写的教材和教学大纲,对各法学院本科专业的评估也以法学专业16门核心课程的教学情况作为主要的评估内容,制定相应的评估标准。本科阶段的特色教育,必须以完成法学专业的育规格为基础,在此基础上,各法学院可结合自身特点,在选修方向和选修课程的设置上,突出自己的办学特色,例如,财经院校的法学专业,在选修方向上可以适当突出财经法学教育的特色等。但是,应当明确的是,法学本科教育,首先不是创造特色,而应是以完成基本法学教育任务和目标为目的的教育。对各法学院本科教育的评估,也应以是否完成统一法学专业教育的目标为评估基础和评估目标。

四、影响法学本科教育的几个外部因素及解决对策

1.司法考试制度。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巨大,可以说已成为多数法学院法学教育的指挥棒,所有教学活动都围绕司法考试进行。现行司法考试制度,对法学本科专业教育既有积极的影响,但也存在较大的负面影响。主要有两点:第一,影响素质教育。司法考试是一种职业资格考试,并不涉及学生的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素质教育。第二,影响法学理论教育。司法考试的重点偏向于现行法律知识的运用,导致学生为通过司法考试,只重视一些主要部门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而对一些法学基本理论和与司法考试关系不大的一些部门法的学习重视不够,导致法学基本理论和系统法学知识的欠缺,与法学本科教育的厚基础、宽口径的要求不相符。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对现有的司法考试制度进行改革。笔者建议主要进行以下两方面改革:①司法考试学习德国模式,分两次考试。第一次,理论考试,侧重考察考生的法学基本理论和系统法学知识。第二次,技能考试。侧重考察考生的法律职业技能。两次考试全部通过的,才能进入法律职业,担任职业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本科阶段,只允许参加理论考试。在法科硕士毕业后,才允许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②考试内容改革。理论考试,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另一部分是法学专业知识,其中以法学专业知识的考试为主。技能考试,以法律职业伦理和职业技能的考试为主。以上这种改革有两大优点:第一,与法学分层次教育有效衔接。法学本科教育,作为以法律职业为导向的专业教育和素质教育,重在综合素质和法学基本知识学习,为以后从事法律职业和非法律职业提供基础。第一次司法考试,可以有效推动法学本科教育阶段的目标实现。法律硕士教育,在法学本科教育的基础上,侧重法律职业技能的教育,是一种典型的法律职业教育,第二次的司法考试,可以有效推动法律硕士教育。第二,与法律职业和非法律职业有效衔接。法学本科毕业的学生,从其实际的就业情况看,并非都选择从事典型的法律职业(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也有相当一部分从事与法律相关的职业(公务员、事业单位、企业),因此,第一次司法考试,类似于现行公务员考试(笔者建议对法学专业本科生用第一次司法考试替代公务员考试),适应非典型的法律职业选择的需要。法律硕士毕业后才允许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适应典型法律职业要求。对于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典型的法律职业,要求有高度的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职业技能,必须在接受完法律硕士教育的基础上,通过国家的二次司法考试才能胜任。

2.职业准入制度。职业准入制度,对于法学本科及研究生教育也具有重要的影响。现行的职业准入制度,没有考虑不同职业对法科毕业生的不同需要和法学教育的不同情况,基本上都按典型的法律职业的准入制度标准,要求学生都要通过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这使得法学本科专业教育都在围绕现行司法考试进行。这导致法学教育无法有效分层进行,本科生、研究生都以通过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为目标,导致法学教育资源无法有效利用,也导致法学教育无法根据不同职业的需求有针对性的培养人才。改革的办法,笔者认为应根据不同职业需要,建立不同的职业准入资格制度。对于典型的法律职业(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其职业准入资格要求应提高。典型的法律职业,其职业准入资格应包括两方面:第一,学历层次要求。典型的法律职业,应当限于硕士以上,且本科或研究生必须有一个层次是法律专业,经过系统法律专业学习和训练,对于没有经过系统、正规的法律专业知识学习和训练的学生,可以进入非典型的法律职业,但不准进入典型的法律职业从业;第二,通过两次(理论和技能)的司法资格考试。对于非典型的法律职业(政府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等),其职业准入资格应较低,一般通过第一次司法考试或公务员考试(对法科学生强烈建议合并为一)即可。这种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的改革,既符合法学教育分层次教育的需要,也符合不同职业对不同层次法律人才的需求,也可以对法科学生的就业进行合理的引导,避免典型法律职业就业拥挤的现象,是一种合理可行的措施。

3.创新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其定位应当是覆盖法学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两个层次的人才培养计划,重点是培养优秀的职业法律人,因此,其定位不应只限于法学本科阶段。如前所述,法学本科教育,是以法律职业教育为导向的法学专业教育和素质教育,法律职业技能的教育和训练是硕士阶段的任务,因此,完整的法律职业教育,应当是包括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两个层次教育的共同任务。这就要求,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要从法学本科教育开始,延续至研究生教育为止的全过程的法律教育培养计划。

要实现上述任务,应当实现法学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的有效衔接和协调。在已开展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法学院,可以实行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本硕连读,从本科招生阶段到整个培养方案,建立一体化的招生培养机制,分阶段完成基本素质、法学理论知识和法律职业技能的教育。也应当鼓励参入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法学院之间,实行研究生阶段互相保送,实现优质资源互享;同时,教育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司法考试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改革,以保证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能够得以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曾宪义,张文显.法学本科教育属于素质教育——关于我国现阶段法学本科教育之属性与功能的认识[J].法学家,2003,(6).

[2]徐显明.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与改革任务[J].中国大学教学,2009,(12).

[3]贾宇.改革开放三十年法学教育的发展及其当前改革[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8,(6).

[4]郑成良,李学尧.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衔接——法律职业准入控制的一种视角[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1).

[5]徐卫东.中国高等法学教育三十年发展回顾[J].当代法学,2008,(1).

第4篇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教改课题组 杨 芳

【摘 要】“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为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同时也给未入围“培养基地”的地方高校带来挑战。地方高校应地方高校应遵循国家“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所指引的方向,挖掘自身比较优势,创新教育模式,改革教学方法,与入围“基地”的高校开展差异化竞争,获得生存空间,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卓越法律人才;法学教育;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568(2015)20-0009-02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4年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立项课题“行政法课程教学方法改革和创新研究—基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编号:ZLGC2014JY3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根据2011年12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要求,教育部决定在高等学校分批建设“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在2012年计划建设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中,本科应用型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占一半以上。不难看出,培养法学本科应用型法律人才,是此次国家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主要内容。对于全国各高校的法学专业建设而言,建立起一套符合自身条件和办学特色的本科应用型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机制,是提高办学质量,达到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标准,跻身于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在竞争中生存发展的必经之路。本文结合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法学专业近年探索本科应用型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的实践。

一、完善师资结构

1.落实“双师型”的师资理念。师资结构是整个卓越法律人才计划的核心构成要件。针对目前法学专业师资结构不合理的现状,必须着力完善师资结构。首先从落实“双师型”制度入手。双师型这个提法已久,许多学校也按照此目标在努力,但实践中还是有所偏废无法落实。实践中老师忙于科研和职称的晋升,个人学术水平在不断提高,但实务能力相比理论水平明显不足,无法胜任卓越法律人才计划下培养应用型人才的任务。卓越法律人才模式下的教师必须在学术的基础上兼具实务才能实现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的目标要求。具体做法有:一是多渠道接受法律技能方面的专门培训;二是兼职从事律师实务,掌握律师执业技巧;三是兼职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裁判获得大量案例素材和审判技巧。理论和实务两者结合才能形成科研促进教学、教学反哺科研的良性互动机制。

2.加强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受各种因素制约,完全依靠教师的实务技能去完成对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培训并不现实。聘任实务部门的法律人为学生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是建设“双师结构”的便捷途径。但这种联合培养机制的有效实施需要进一步的探讨。课题组认为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寻找实务人员培训法律技能的合理方式。实务人员受自身工作、专业理论知识以及教学技巧的约束难以独立承担一门课程,因此需与院校教师共同合作完成课程,但为避免课程的连贯性和可能的重复,应由专业老师为主导,根据课程内容来合理安排与实务老师之间的分工并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互动。二是解决实务人员参与院校教学的动力不足的问题。院校教学需要实务人员参与实务培训,因人事关系的问题导致实务部门人员可能没有合作的意愿或者动力。这需要设立相应的制度予以保障。双向互聘制度正是解决这些难题的有效方法之一。高校和政法部门的法律人才进行互聘,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到高校法学院系兼职或挂职任教,高校法学专业骨干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兼职或挂职。既可以帮助高校教师获得法律实践经验,用法律实践经验反哺课堂教学,有效提升教学质量。而优秀政法干部走上讲台,能给高校课堂注入新鲜血液和活力。他们不仅有扎实的理论知识,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他们结合自身的工作经历授课,形式生动活泼,内容新颖有趣,深受学生欢迎。日前,本校与当地律师事务所合作互聘,实现了法律实务工作与法学理论教学研究的紧密结合、相互促进,以期望培养更多卓越的法律人才。

二、转变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

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应该是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不同种类法学院校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就课题组所在的院校而言,课题组所在的学校属于独立学院,学校有着与普通高校不同的个性特点,学生的理论学习能力不足而社会活动能力强,对专业学习兴趣不却是爱好广泛。因此,本着因材施教的原则我们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定位为以职业教育为重点,实施分类培养。结合学生的不同需求提供不同的帮助。独立学院的学生大部分理论功底不高,没有升学需求的应使其掌握必要的技能在大学毕业后迅速就业,因此在校期间应结合实践教学内容培养其相应的专业技能和根据需要选择提供跟就业方向相吻合的实习机会。而小部分有志继续求学的通过设立专门的导师制度进行引导。

三、改进教学目标和方式

1.优化课堂教学目标。卓越法律人才计划下的课堂教学应设定为以下两个基本目标:其一,告诉学生法律是什么,即教内容,包括法律规则及相关术语;其二,教会学生象律师一样思考,即教技能,包括如何找出相关法律规则,将其应用于实际事件,解决法律问题。法律内容作为法律学习的一部分,可以通过个人研读积累获得,教师给予的帮助在于督促。目前传统的考试方式就是在检阅学生们对内容的掌握而忽略其技能的习得。法律人思维方式属于经验理性是需要在不断的磨砺和学习中获得,需要老师在教学过程中的精心设计和引导才能帮助学生们建立起来。虽然培养的法律职业人才不限于律师,但可以借鉴这种思路,让学生不仅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识,也要让他们学会像律师、法官以及检察官一样思考问题。

2.多样化开展实践教学。丰富实践教学的教学方法,首先要转变实践教学中教师和学生的位置。与理论教学不同,在实践教学中学生应该是实践的主角,教师只是导演。作为实践课程的导演,应当设置多样化的场景,且让学生尽可能多地扮演不同的角色,体会法律职业中不同角色的思维方式和实践技能。比如,课题组在开展的模拟法庭课程中,让学生们分组提供一份15分钟左右的视频,由学生亲自参演案件中的不同角色(犯罪分子、证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法官等角色),既能达到介绍案情的目的又能培养其从不同角色来分析和理解案件的能力。

四、改革教学投入结构

与理工科的专业实验相比,法学专业的实验并不是在一个相对固定的场所进行。除了法学专业的实验室除了学校的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实验室等之外,还包括不确定的当事人所在区域的法庭或者其他司法机构。因此,专业实践常常是在动态或者流动的情形下完成的。差旅经费成为桎梏实践教学的重要因素。因此,有必要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规定,调整经费支出结构,加大对实践教学工作的经费投入,切实保证教学工作必需的各项经费。目前我校对于课外专业实践的经费使用问题已经解决,在此过程中产生的必要费用教师可以在开课前通过填写经费预算计划获得学校的支持,大大提高了教师开展实践活动的积极性和实效性。

参考文献:

[1]夏锦文.司法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学教育[J].法学家,2005,(6).

[2]孟祥秀.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0,(2).

第5篇

案例教学的目的在于,启迪学生的思维,增进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提高学生独立思考、分析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其对于法学本科教育具有以下意义:

第一、案例教学有助于加深学生对法学知识的理解,提高学生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在以教师讲授为主的课堂教学中,尽管学生通过专心听讲也能够掌握和记住所学的知识,但是由于对这些知识缺少实践的操作和运用,学生的掌握往往还只是停留在对书本知识的理性认识阶段,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并不深入。而在法学教学中实行案例教学法,将具体、生动的案例展现在学生面前,使学生置身于具体的实践活动中,让学生运用从书本中获取的理论知识去分析讨论实践问题,则不仅能进一步加深学生对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原理、具体制度的理解,而且还能提高学生在实践中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具体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二、案例教学有助于增加学生对法学的学习兴趣,增强其学习积极性。法学学科的实践性和理论性都很强,教师如果只是用理论去讲理论,单纯地去讲述、解释法律原理和法律条文,学生就会觉得难以理解并对法学学习产生厌倦情绪。而在传统讲授的基础上进行案例教学,通过具体、生动的案例将学生与司法实践联系起来,则会使课堂教学变得活泼起来,趣味性增加,从而激发学生对法学的学习激情,增强其学习积极性。

第三、案例教学有助于师生教学互动,增进师生间的交流。在传统的讲授法教学中,教师占有绝对的主导地位,学生只是被动听讲。而实行案例教学,在继续保持教师主导地位的同时,还能够充分发挥学生在课堂上的主体地位。在对案例的讨论过程中,教师可以就案例阐明自己的观点,学生也可以就案例发表自己的意见。教师和学生之间,学生和学生之间均可自由讨论、辩论,双方都可以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这样,通过案例教学法在师生之间形成了教学互动,师生之间的交流也在不知不觉中得到了增进。

二、法学本科教育中课堂内的案例教学

法学本科教育中的案例教学有课堂内的案例教学和课堂外的案例教学两种模式,而课堂内的案例教学具体又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列举法

列举法就是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举出一些案例去说明某些法律原理、法律制度。这种教学方法以教师对某些法律原理、法律制度的讲授为主,在讲授过程中插入一些简单、短小的案例去对上述内容进行例证和说明。

(二)讨论法

讨论法通常是在教师对法律的某些基本原理或基本制度完整讲述之后进行。一般是在课前由教师选取篇幅较长,有一定的深度和难度,涉及多个法学原理或多项具体法律制度的案例,设置某些问题,然后在课堂上组织学生围绕这些问题展开讨论,最后由教师进行总结评述。

三、法学本科教育中课堂外的案例教学

法学本科教育中最为常见的案例教学模式就是上述在课堂教学中引入典型案例进行教学,但案例教学法并不限于此,其还包括课堂外的案例教学,具体又有两种形式:

(一)观摩庭审案例教学法

观摩庭审案例教学主要是由教师组织学生对法庭审判进行观摩,之后由学生进行讨论、教师总结讲评的一种案例教学方式。此种教学事先需要同法院取得联系,选择一些比较典型的案件,然后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在法庭观摩活动结束后,教师要及时组织学生结合所学知识进行分析、讨论,教师最后还要进行点评。通过这种对法庭审判的现场观摩,可以让学生更直观地了解法庭审判的程序和有关实体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特别是在经过教师点评后,学生对于从书本中学到的有关法律的具体制度和具体程序问题将会有一个更深入的理解。

(二)模拟法庭案例教学法

模拟法庭是大学法学专业普遍采用的具有法律实践性质的教学辅助方法。模拟法庭案例教学,是通过选用一个真实的案例,由学生饰演诉讼中的各种诉讼主体,如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以司法实践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要求学生按照法庭设置的要求布置法庭,统一着装,严格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和实体法的规定对法庭审判的全过程进行模拟。由于模拟法庭案例教学法具有实践性、参与性强的特点,所以通过该教学法,既可以增强学生对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在内的法学知识的理解,还可以提高学生对法庭审判技巧的驾驭能力。在模拟法庭案例教学活动中,教师主要是为学生提供全面指导、资料帮助,分析案情、解答问题并在模拟法庭结束后进行总结和评价。事实上,模拟法庭案例教学这种师生双向互动式的实践教学活动,可以使学生在对法学的学习中兼顾理论与实践。

四、法学本科案例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6篇

关键词:法律教育;司法考试;精准教学法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1)05-0096-06

关于法学本科教育的发展方向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中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是素质教育(或称通识教育、学术性教育),强调培养具有一定学术背景的法律人,同时为法律高级人才的培养打下良好的基础;另一种观点认为,中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是职业教育(或称应用性教育、精英教育),强调应当让学生获得从事法律职业所必须具备的能力,这种能力对于法官、律师、法学研究工作者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两种观点的取舍在法学教育界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各有一批法学家和法教育机构支持,从而形成了中国法学本科教育的不同模式。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之一是有职业倾向的基础型法律人才,这种职业倾向应当是多元化的。从社会需求来看,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多元的,大体上有三类:一是应用类法律人才,即实践型法律人才和复合型法律人才;二是学术类法律人才,主要指法律教师和法学研究人员;三是辅助类法律人才,主要是辅助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工作。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种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而非任职考试。通过司法考试,是法学毕业生迈向法律职业的第一道门槛。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特别是在考试的形式、科目、内容以及考试的通过率等方面,都会对法学教育产生影响并提出挑战。本文结合笔者个人的教学经验,谈谈民事诉讼法本科教学如何适应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进行教学内容、教学方式等方面的教学改革。

一、法学本科教学与司法考试

国家司法资格考试主要测试考生所应具备的法学专业知识、法律案例分析、法律文书撰写、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它向法学教育界传达这样的信息,即法学教育是应用教育,必须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对此,有学者提出法学教育不是职业教育、法学教育不同于法律教育。其依据是:其一,法学教育是理性教育,法律教育是感性教育;其二,法学教育是理论教育,而法律教育是实践教育;其三,法学教育是关于法学领域中的“为什么”的教育,法律教育是关于法律领域中的“是什么”的教育;其四,法学教育要培养的是法学研究工作者,而法律教育要培养的则是法律工匠。其言外之意是我国的法学教育是一种素质教育、人文教育,而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法学教育则是一种低层次的职业培训教育、法律工匠教育。从教师“愿意把最好、最有用的知识传授给学生”的职业角度,从个人潜心学习法律多年并形成的一些粗浅理解来看,笔者同意这种观点。但是,换个角度,学生如何看待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呢?

按照现行制度,法学院本科生在三、四年级就有资格参加司法考试。假如司法考试合格率像日本曾经坚持的那样压得很低,只有2%-3%,那么只有极少数非常自信的学生才在本科阶段参加司法考试,不会对教育产生太大的影响。但目前中国司法考试合格率已经达到20%以上,跃跃欲试的本科生会不在少数,其影响就不能忽视了。在我国多年来就存在着法学本科生“招生热、就业难”的问题,而通过司法考试,必然能增强法学毕业生在就业市场的竞争力。目前社会上司法考试辅导班的质量参差不齐、良莠不分,并且价格高昂。为了“一次性”通过司法考试,许多学生会选择参加“全封闭班”、“保过班”,其动辄几千元甚至上万元的学费成为家长一笔不小的“就业准备经济支出”,而辅导班的学习环境、居住安全等也存在着一些隐患。因此,法学本科教育中应该增加以司法考试为参照的学习内容。

二、民事诉讼法本科教学课程计划的修改

民事诉讼法本科教学,以理论性和程序性的知识点讲授为重点,着重研究民事诉讼理论和民事诉讼程序,培养学生运用诉讼手段保护合法权利的能力。从教学内容来看,民事诉讼法的教学内容和司法考试的考察内容基本一致,分为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当事人理论、管辖理论、证据理论、程序理论、执行理论、涉外民事诉讼理论等几部分内容,这体现了民事诉讼法的教学和司法考试对民事诉讼法的考察具有一致性的特点。

但是由于司法考试侧重案例考核,民事诉讼法的教学中需要加大案例教学的比重。目前,以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为例,民事诉讼法课程的授课时间为48课时。在短短的48课时里讲解22章的内容(涉及上百个知识点),而且要做到内容讲解全面,知识点讲解透彻,每堂课的内容安排都非常紧凑。为了满足加大案例教学的需求,有两种方法可供选择:一是增加现有课程的课时量(例如,海南大学的民事诉讼法课程,其本科教学学时为72学时),将课堂讲授课程分为民事诉讼法理论课和案例讨论课两部分,两部分的课时比例可以在2:1到1:1之间,其中,民事诉讼法理论课的比重较大。案例讨论课上可进行学生讨论、案例竞赛、课堂辩论、习题讲解等多种形式的教学活动的探索。二是开设专业课和选修课来分散课程内容。在某一门课程内容太多的情况下,可以将该门课程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课程来加以讲解和学习。目前,在法学本科教育中,民法、商法、经济法等课程已开设专业课和选修课。民事诉讼法课程可以开设证据法、ADR、仲裁法等课程。但是,在进行课程划分的时候,有两个问题需要考虑:(1)民事诉讼法的各部分内容之间联系性较强,如果强行分割会破坏学习的连续性;(2)民事诉讼法的各部分内容没有与之相对应的独立的国家立法。这两个问题无疑是制约民事诉讼法课程划分的重要因素。

三、民事诉讼法本科教学应突出“精准教学”的特点

本科法学教育,多年来承继重理论轻实务的传统,所开设的课程侧重于法学理论,而司法考试比较注重考察考生对法律知识或司法解释的理解力,从考试方式看,则比较多地反映出是在考察考生对有关法条和司法解释条款的记忆力。这些知识的掌握和能力的培养,显然不是目前大学法学教育所强调的。另外,选择题(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要求答案的唯一性,“准确性”是出题者对考生的基本要求和答案的评判标准。为了能够准确地回答问题,学生必须做到准确地记忆法条、准确地辨析概念、准确地判断程序。因此,民事诉讼法理论教学方式中应突出“精准教学”的特点。

(一)概念的精准辨析

进行概念的精准辨析,可以分成以下几个过程:

1.概念层级分类。即区分上位概念和下位概念,采用层级的方法,将概念进行归类和比较。以管辖制

度为例,如果将管辖作为上位概念,其下面可以有三层下位概念:第一层下位概念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法定管辖的下位概念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裁定管辖的下位概念为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级别管辖的下位概念又可以分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一审管辖的案件,地域管辖的下位概念又可以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协议管辖。

将概念进行层级分类,其目的是帮助学生在头脑中形成诸多概念的结构梳理,并不能直接回答司法考试中的试题。为了准确答题,下一步需要做的是概念的细节比较。

2.概念细节比较。即将同一层级的概念之间进行区分比较。例如,级别管辖的下位概念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四级法院的管辖范围属于同一层级的多个概念,为对其进行准确区分,可进行“三步比较法”:第一步比较,依据级别管辖的一般准则和特殊准则,得出基层法院管辖与另外三级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差异――审案件通常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审理一审案件。第二步比较,依据法院的主要工作职能,得出中级人民法院与另外两级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差异――中级人民法院仍以审案为主,在某些情况下会审理一审案件,但是,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主要工作职能是指导监督下级法院的案件审理。第三步比较,依据是否重大案件以及是否对自己认为应该审理的案件具有管辖权,得出高级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差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但对自己认为应该审理的案件没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自己认为应当审理的案件均具有管辖权。经过“三步比较法”,可以清晰得出四级法院管辖范围的区别(见图1),也可以直接解答司法考试的试题。

这里以司法考试中的一道单项选择题为例来进行1分析:

(2009年卷三第35题)关于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

B.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全部属于中级法院

C.高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包括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

D.最高法院仅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将题目的选项与上图进行比较,发现A选项正确,符合级别管辖的一般准则和特殊准则;B选项错误,不符合中级人民法院的主要工作职能;C选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才有权管辖自己认为应当审理的案件,高级法院无此职权;D选项错误,最高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和自己认为应当审理的案件。

需要注意的是,概念精准辨析的方法在应对辨析型试题时发挥的作用较大,在应对案例式试题时发挥的作用较小。

(二)案例分析教学法中的精准法条记忆

1.案例分析教学法。案例分析教学法是对“满堂灌”的教学方式的一种改进。“满堂灌”式的教学方法在目前的法学教育中非常普遍,基本采用老师讲解、学生听课做笔记的授课方式。这种教学方法不利于促进学生对法律问题的独立思考和判断,与社会对法学教育的要求极不相符。而案例分析教学法能使教师和学生在课堂内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案例分析教学法始于哈佛法学院,即教师根据教学内容选取真实判例或虚拟案例,让学生从分析个案中了解法律的基本理念、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引导学生自主探究性学习,以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法在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方面确实有独到之处,并被誉为掌握法律思维方法和法律技术的新型的最佳教学方法,目前已成为美国法学教育中使用最广泛的教学方法,称为哈佛模式。

回答案例分析题,首先要求学生要有能力分析案件涉及到哪些法律关系;其次要求学生知道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内有哪些相应法律规定。笔者举一个合同案件的管辖的经典案例来分析:

A县与C,D、E、F四县相邻。A县某加工厂与B县某食品厂于1996年10月8日在C县签订一真空食品袋购销合同。其中约定:“运输方式:加工厂代办托运;履行地点:加工厂在D县的仓库。”“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在E县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向C县和E县的人民法院。”合同签订后,加工厂即在其设在E县的分厂进行加工,并在F县车站发货。食品厂收货后即投入使用。因真空食品袋质量不合格,致使食品厂已封装和销售出去的袋装食品大量腐败变质,损失6万多元。两厂之间协商多次未果,食品厂的法定代表人即找到律师陈某咨询。最后提出:“怎么都可以,但必须在我们B县法院打官司。”现问:

(1)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此纠纷应通过仲裁解决还是应通过诉讼解决?请说明理由。

(2)E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3)C县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请说明理由。

(4)D县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请说明理由。

(5)F县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请说明理由。

(6)A县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请说明理由。

(7)如果你是陈律师,能否满足食品厂提出来的要求?为什么?

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仲裁与诉讼的关系、合同案件的协议管辖、合同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侵权案件的管辖。其中,关于仲裁与诉讼的关系和侵权案件的管辖,法律条文中规定的非常明确,学生在精准记忆法条的前提下即可准确答题。确定A县法院、C县法院、D县法院、E县法院、F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是本案的难点。

2.引入“记忆口诀”辅助精准法条记忆。对任何知识的考察,都必须以知道该知识为前提,因此对知识的记忆是掌握知识的一个必备前提。虽然法学教学的内容应注重学习方法的传授、法学思维的培养,但是结合法条的讲授更有针对性。精准法条记忆并非意味着就是死记硬背,而是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触类旁通、举一反三的记忆,是能够灵活运用的记忆。精准法条记忆本身包含灵活的应用能力。为了进行精准的法条记忆,可以引入“记忆口诀”(例如,民事诉讼之地域管辖歌)等辅助手段来减轻学生的“背书”负担。需要注意的是,“记忆口诀”只能辅助教学,不能替代法律条文的讲授。“记忆口诀”文字简练,具有方便学生记忆的优点,同时,其文意晦涩、不易明白,教师在讲解“记忆口诀”时应多下功夫,可考虑以结合法律条文的方式(类似于语文老师讲授文言文时,逐句将文言文翻译为现代文的方法)进行讲授。

3.法条深度学习。通过精准法条记忆法,学生对于中等难度的案例分析题应该可以做到轻松面对,但是遇到综合性较强、难度较大的案例分析题尚有困难。为了帮助学生顺利解答司法考试第四卷的案例分析题,有必要对重点法条进行深度学习。以上文提到的案件为例,合同案件可以适用协议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两种管辖制度,涉及法律条文多,法律关系复杂,回

答困难,具体分析思路如下:

合同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需要从时间、条件、形式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1)如果合同中约定了管辖的法院,那么在该协议管辖生效的前提下,可以排除特殊地域管辖在该案中的适用。(2)协议管辖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以书面的形式选择唯一的法院作为案件的管辖法院。(3)在协议管辖中,双方当事人可以从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这五个地区的法院中选择一个法院进行管辖。(4)协议管辖不能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5)当协议管辖无效时,合同案件适用特殊地域管辖,即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管辖。(6)如果合同已经履行,需要区分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和约定履行地。在两者不一致的情况下,应由实际履行地的法院进行管辖。(7)如果合同没有履行,则在约定履行地的法院进行管辖。(8)如果合同没有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见表1)。

将案例中的多个法院进行分类整理,A县是案件的被告所在地,A县法院具有管辖权;C县是合同的签订地,同时,C县法院也是协议管辖中双方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但是由于双方当事人选择了两个法院进行案件管辖,违背了协议管辖的条件,故协议管辖无效,C县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同理,E县法院也不具有管辖权;D县是合同的约定履行地,但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为F县,当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的情况下,实际履行地的法院具有管辖权,因此,D县法院不具有管辖权,F县法院具有管辖权。至此,该案例分析题回答完毕。

(三)精准程序判断

如果将法律进行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划分,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之列。民事诉讼法的英文表达为civilprocedure law,直译即为民事程序法。以民事一审普通程序为例,该诉讼程序具有合议审判、审限较长、纠纷复杂、程序严格等特点。时间的先后性、诉讼环节的衔接性形成诉讼程序“独一无二”的魅力,证据、诉权、审判权等内容在诉讼程序中的穿插丰富了诉讼程序的内涵。为了对诉讼程序进行精准判断,可以分三步骤进行教学:(1)程序图,即先以程序图的形式向学生展示一审普通程序的诉讼脉络,帮助学生形成诉讼环节存在“时间先后性”的认识,强调诉讼程序的“一维”属性,即时间的不可逆转性。(2)三阶段集中讲解,即对一审普通程序分成审理前、审理中、审理后三个阶段集中讲解,强调诉讼程序中的重点和难点,可结合司法实务来讲解诉讼程序。(3)诉讼理论的对号入座,即将程序公正、诉讼效率、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等诉讼理论穿插到一审普通程序的讲解中,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通过以上“三步骤”的教学,让学生在准确把握诉讼程序的基础上,还能对司法改革、诉讼公正等问题进行思考,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

参考文献:

[1]霍宪丹,王红,建立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律教育的改革[J],法学,2001,(10).

第7篇

关键词: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刑事诉讼;本科教学;法理学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6)01-0042-02

一、基于法理学开展刑事诉讼教学的意义

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中强调要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建设,法律人才培养因此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更是任重道远。本科教育作为这一培养计划的起点,或者直接为国家和社会输送优秀的法律人才,或者针对后续的法科研究生培养提供优质生源。这便需要该计划实施下的本科学生要夯实各法律部门的基础知识,能够妥帖把握各法律部门的基本精神,能够准确地运用各法律部门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具体制度等进行法律推理,在日常工作乃至生活中能够恰当地运用法律思维。刑事诉讼本科教学作为其中的重要一环,要实现前述目标,既要遵循法学本科教学的共同要求,又要结合自身的特点因材施教。它的特殊之处在于,刑事诉讼与一个国家的政治发展水平息息相关,在处理国家与个人关系时会随社会发展阶段的不同而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取舍时有所侧重,并在立法、司法各环节中有所体现。这就要求我们在教学过程中既要讲授刑事诉讼的普适性原则也要讲解本土化制度,需要巧妙地用法理学的知识与方法巧妙地组织材料,使学生运用学过的法理学知识与方法消化吸收,最终准确地把握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实然与应然,理解刑事追诉活动的理想与现实。

二、基于法理学的刑事诉讼本科教学策略

(一)用“法律后果”缺失规则诠释现实的刑事程序

按照法理学的一般理解,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规则有着严密的逻辑结构,包括假定(行为发生的时空、各种条件等事实状态的预设)、行为模式(权利和义务规定)和法律后果(含否定式后果和肯定式后果)三部分。缺少任何一部分,都不能算作完整的规则;规则的前两项如果是有效的,那么它的后一项也应是有效的”[1]。

除了基本原则以外的其他刑事诉讼规范,便是上述法律规则的直接体现,它们的逻辑结构也应该遵循上述规律。可是我国建国后较长期内由于受阶级斗争观念的影响,将刑事诉讼视为阶级斗争的一种途径,重视打击犯罪,重视刑事审判后的定罪与量刑,忽视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保障,忽视程序本身的公正,因而域外法治国家立法确认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不仅得不到客观的对待,而且还被作为资本主义立法的虚伪性加以批判,最终导致它们为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吸收的事实无人问津。随着国家全面拨乱反正,近20年来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理论研究已经走上正轨,但是由于“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传统的历史延续,尽管域外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被立法逐步认可,但也存在着吸收不到位的问题,除基本原则之外的刑事诉讼规范(对应着法律规则)存在着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后者说到底便是法理学法律规则中“法律后果”的缺失,这一问题早已为诉讼法学者所关注,认为一个完整的刑事诉讼规则是由“实体性规则”和“实施性规则”共同构成的。前者指的是“规定在什么条件下进行什么诉讼行为的规则,它的基本结构形式是‘如果甲,那么乙,否则丙’”,后者指的是“规定如何实现实体性规则的内容的规则,它的基本结构形式是‘谁来做,怎么做’”[2],前者的“功能在于给出进行有关诉讼行为的条件”,后者“则具体规定了进行这些诉讼行为的方式或程序”[3]。我国以往的问题是,2012年以前刑事诉讼立法中实体性规则和实施性规则均不完善,如证明

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由哪一方承担,这是明显的实体性规则的缺失。又如刑诉法第43条禁止刑讯逼供等,但是若果被追诉人供述源于刑讯,那么该供述的证据效力如何,立法语焉不详,是明显的实施性规则的缺失。好在2012年刑诉法第二次修改后,实体性规则的不完善有所改进,但实施性规则的不足或缺失问题仍悬而未决。

锁正杰博士的研究结论,对于分析和改进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是非常必要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下的本科教学也应该让学生认识到这一问题,但是按照“实体性规则”、“实施性规则”的界定深入浅出地讲述出来并非易事,甚至会占用大量课时而达不到预期效果。如果按照法理学中对法律规则逻辑结构的理解,将“实施性规则”的缺失与法律规则中“法律后果”规定的缺失相联系,说明当下我国大多数刑事诉讼规则存在着“法律后果”缺失,需要在今后的刑事诉讼立法予以完善,便会实现法理学知识在刑事诉讼法中的灵活运用,起到温故而知新的效果,最终实现学生对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实然与应然的总体性把握。

(二)运用反思法解读刑事司法中的重大问题

法理学教科书中的法学研究方法主要有经济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实证研究方法。后来,张文显教授又提出了部门法哲学研究的三种方法――语义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反思方法。语义分析方法是作为实前述证研究方法之一介绍的,这样仅仅反思方法是一般法理学教科书中没有涉及的,这一方法说到底也是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已为域外法理学教授所认可,也为我国学者的论文所阐发,对于理解我国当下的刑事诉讼问题也是必不可少的。反思,顾名思义,就是复而思之,反过来而思之,就是思想以自身为作为思考的对象。作为一种“思维方法、一种哲学方法,反思的特点就在于通过对思想和认识据以形成的那些‘前提’(无论是感性的前提,知性的前提,还是价值的前提)的批判而提升或变革人们的思想和认识”[4],这对于刑事诉讼本科教学中基本原理、基本原则的学习是必不可少的,它既能激发学生对这一学科的学习兴趣,也能促进对这一学科基本问题的理解,不仅知道是什么,还能理解为什么。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高校的刑事诉讼本科教学使用的教材是陈光中先生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刑事诉讼法》,在没有专门针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本科教材编写之前,这一教材用于该计划下的本科教学还是比较理想的,因为它是由全国知名高校的资深学者撰写的,能够随着学术研究的进展、立法的进展不断修订,做到与时俱进。不过,此教材在一些重要内容的处理上也存在着一定的模糊之处,越是这样的地方,越需要让学生以反思方法进行追问,因为“反思方法也是一种追问方法,在某种意义上,反思就是追问”[5]。这一方法要求在了解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是什么之后,追问为什么立法这样规定没有那样规定,不同诉讼原则之间、同一诉讼原则之下的各个诉讼制度之间有没有矛盾,不同的诉讼理论之间的分歧是什么,分歧产生的原因是什么。这样对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理论的理解就会更加深入,有助于推进刑事诉讼的立法完善和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发展。

最为突出的是,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刑事诉讼具体制度设计的前提,是刑事诉讼法律精神的集中体现。但上述教材在这一问题的处理上却并不是很清晰,因为该书第五章“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中第一节概述中一共讲了方面内容:一是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二是国际通行的原则;三是我国基本原则的体系。第二节到第十五节分别叙述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问题是,既然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有国家追诉原则、控审分离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公正审判原则、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禁止双重危险原则[6],那么我国的13个基本原则与这6个原则又是什么关系,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有没有国际社会已经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没有说明了什么问题,原因何在?我国今后刑事诉讼立法需不需要确立这样的通行原则,我国现有的13个原则又该如何定位,与通行原则的契合之处与差异之处分别在哪里?这一系列的追问,便可以将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前世、今生、来世在学生强烈的求知欲驱使下问题化了。

当然,刑事诉讼法教科书中这样的问题还很多,如我国的检察独立、审判独立与域外的司法独立之间的不同点在哪里,我国对程序性争端处理中的决定与域外的“准抗告”程序之间的差异何在,为什么存在这种差异,等等。通过一系列追问,学生便会拓展思考空间,拓宽知识面,更好地把握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实然与应然。也只有这样,这一计划培养下的学生才能对教科书的内容有准确的理解,又能在重要问题上超越教科书的理解,并在同情的基础上进一步关注这些问题的解决,进而对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予以关注,最终对我国刑事诉讼的把握更全面,一旦走向工作岗位才会“以自己的良知和智慧维系着法律公正和社会良善”,“凭借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分辨是非、判断利弊,合理推论、作出处断”[7]。这样的刑事诉讼法学习与其他学科类似的学习结合起来,相互补充、相互促进,才能使本科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落到实处,使未来的法律人担当起国家法治建设的大任,使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目标顺利实现。

参考文献:

[1]《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法理学》编

写组.法理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20.

[2][3]锁正杰.刑事程序的法哲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

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39-44.

[4][5][7]张文显.部门法哲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1:16-18.

第8篇

关键词:法学教育;法律职业技能;法律思维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1-0301-02

法律职业所肩负的特殊使命决定了其从业者既要精通法律知识,又要养成法律思维,熟悉法律职业技能。国外法学教育对其与法律职业的关系有着较为清晰的认识。中国现在法学教育中,存在着对学生法律思维能力与法律职业技能培养的不足,这与中国法学教育研究的不足有着密切的联系。本文通过对国内外法学教育研究的比较,指出中国现行法学教育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解决途径。

一、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分析

1.国外的研究。在西方,法学教育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当时的教育模式主要是师徒口耳相传的传授方式。到中世纪,法律首次被作为一种独特的和系统化的知识体,即一门科学来传授,但其时,法学教育仅作为一般性的人文科学教育,而非法律职业性训练,法律技能的培训和法律思维的养成,受到忽视甚至抹杀。直到20世纪初,才逐渐有学者认识到单纯把法律作为科学并不全面,认为法律不仅仅是科学,同时也是一种职业。而法科毕业生的实际执业能力与法律职业所要求的能力之间越来越突出的差距则直接促成了西方法律职业界人士对学院式法学教育的反思与矫正。从而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于西方法学教育中形成了一股技能性与实践性教学模式的强烈之风。

2.中国的研究。中国法学教育基于国外法学教育改革的启示及当前法学教育中严重的弊端,也开始关注法学教育及法律思维与法律职业技能养成的内在关系。经过学者的多年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出版了一些较有代表性的专著或文集,如北大教授贺卫方主编的《中国法律教育之路》、耶鲁法学硕士杨欣欣主编的《法学教育与诊所式教学方法》、中政大法学教授霍宪丹的《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与转型》及广东商学院教授房文翠的《法学教育价值研究》等。但中国法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主要侧重于从中外法学教育比较及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角度阐述,真正就法学教育与法律思维、法律职业技能训练内在规律的研究尚属凤毛麟角。可以说,中国目前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研究工作的深度和广度亟待提高

二、中国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技能与法律思维培养存在的问题

法律思维是一种依循法律逻辑,依据法律方法根据法律进行思考,法律思维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特有的思维模式,法律职业技能作为一种将法律知识运用于法律实践的能力,是法律职业从业者胜任法律职业的必要条件。法学教育对法律人士培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使其养成法律思维,改善法律职业技能,为法律职业输送合格的人才。中国目前的法学教育脱胎于苏联模式,片面强调法律知识的传授和学术培养,而忽视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和法律思维的养成。

1.法学教育中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色彩浓厚。中国现行法学本科教学中,讲授的内容主要是解释概念、注释法条、阐述理论、抽象议论。尽管案例教学法、讨论课、实习等教学方法也都在不同程度上被加以采用,但仍然存在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模式。在司法考试的冲击之下,这种现象被更加强化。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教学,使法学本科教学更多地接近于一种学历教学,从而使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与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受到忽视。

2.法律的应用层面在很大程度上被忽略。讲授中忽视如何发现、证明和重构事实,忽视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和现象的相互关系等等。法律实践是一种创造性的工作,而不是简单的逻辑推理过程。这种创造性工作,更主要体现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与法律职业技能。从抽象的正义到个案的具体正义,从普适性的法律规则到具体事实中的应用规则和法律结论都需要创造性的努力,而我们的法学培养方案中并没有多少课程致力于这种能力的训练和思维的培养。

3.教师法律实务经验欠缺。中国法学教育经历了一个规模快速扩大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师资力量没有得到加强。有的学校甚至勉强拼凑教师成立法学系或者法学院。一些本科院校的法学老师中,大部分教师缺乏法律实务经验。这使得在教学中,更多的是传授概念。这无疑也是造成法学教育中不能较好地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职业技能。

4.学生社会经验不足。中国现行的招生体制中,进入法学本科学习的学生,绝大部分是应届高中毕业生。这些学生一直处于紧张的学习中,缺乏相应的社会经验。这造成在法学教学中,学生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在实践中的作用,不能形成正确的法律思维能力,同时也使得学生不能较好的提高自身的法律职业技能。在中国现阶段的法学本科教学中,更多的是一种学历教育。学生关注较多的是如何顺利获得自己的文凭,与国外一些法学院校相比,不适应法学学习的学生不能被淘汰。这无疑使得中国现阶段法学本科毕业生中,没有良好法学思维能力和法律职业技能的学生数量增多。

基于上述不足,探寻本科法学教育中,如何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职业技能,无疑对促进中国法学教育工作,提高法学教育质量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与深远的现实意义。

三、法学教育中实现法律思维与法律职业技能养成的途径

法学教育天生就有内在的二重性,即职业培训性和学术研究性的二重对立,并因而形成了不同的法学教育理论、目标、模式、内容和方法。法学教育的目的不仅在于向学生灌输尽可能多的法律系统知识、原理和制度,更在于培养学生的一般职业动手能力,培养学生的批判性和创新性的法律思维,这种法律思维决不能满足于职业者的匠气和定势思维,而要使其建立在更加广阔和坚定的人文理论和科学的基础上。同时,法律教育应当与法律职业的关联性 [1],决定了法学教育不能完全脱离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针对中国现行本科法学教育模式中存在的缺陷,提高学生法律职业技能,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完善法学本科培养方案。中国法学本科教育经历了式的发展,但是对于本科教育的培养方案并未有较大的改善。在法学核心课程中,还未将法律社会学列进去。将来在完善法律本科培养方案时,应当将法律社会学列入教学课程中。以拓宽学生视野,避免法条教学的不足。同时培养方案要加强对学生实践经验培养的关注,改变现行毕业实习走过场的局面。同时,法学本科培养方案应当赋予高校的自,让学校结合自身实际做出调整,使高校培养出具有自己特色的毕业生。

2.开展诊所教学。诊所法律教育主要通过指导老师培训和指导学生进行法律实践来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律实践能力,同时,通过学生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来培养学生作为法律人的职业使命感和正义感。诊所法律教育的效果和成就已经得到了实践的充分证明,也得到了普遍的认可 [2] 。中国法学教育界对此也有较多的探讨,但是在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中,开展诊所教学还处于起步阶段。要加大对诊所教学的研究,向国外先进经验学习,提出适合中国模式的诊所教学。诊所教学的案源可以来自于法律援助、社区服务、诊所接访等。诊所教育的核心是保证学生的法学实践,与法学理论学习和法条学习结合起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在诊所教学中要注意保护学生自身的权益。

3.强调模拟法庭的建设。在模拟法庭具有提高学生法律职业技能,提高学生法律职业道德以及社会认知的能力 [3]。同时,笔者认为,通过模拟法庭的教学,可以培养学生学习法律的自豪感。通过精选的案例,让学生扮演不同的角色,明确各自的分工,对于学生熟悉诉讼程序,学习各种法律文书的写作,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在调查中发现,一些学校设置的模拟法庭设备简陋,有的学校甚至没有模拟法庭。建议各学校要加强模拟法庭的建设,为学生开展模拟法庭提供必要的硬件。同时要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在具体的教学中,要改变模拟法庭走场的形势。在模拟法庭的教学中,应当将学生按照扮演角色的不同,分成不同的组别,使更多的学生参与到模拟法庭中来。使更多的学生能在模拟法庭中得到锻炼。

4.限制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限制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看似与提高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职业技能没有相关性。但是目前中国法学教育中,为了适应司法考试的要求,使学生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单纯的追求司法考试的通过率,而采取法条教学和习题教学,从而忽视了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培养和法律职业技能的提高。这方面和中国司法考试通过率逐年提高,报名中允许其他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报考有关。在国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只能由法学院受过正规法学教育的学生才能报考。中国现行司法考试对非法学专业的报名条件限制过低。司法考试对现行法学本科教学的冲击是巨大的。甚至有将法学本科教学演变成司法考试教学之忧。

四、结论

中国的法学教育从规模上来说,经历了一个跳跃式的发展。基本上所有的本科院校都开设了法学专业。要实现法学教育的目的,培养具备法学思维能力和法律职业技能的合格人才,需要各方面的努力。显然,这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参考文献:

[1]周学峰,王伟.美国法律教育的经验与启示[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114-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