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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重要性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10-05 10:40:06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法律法规重要性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法律法规重要性

第1篇

国内学校体育教学一直存在着大、中、小学之间衔接问题,学生从小学到大学实现了生理与心理的成熟,在不同的年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心理方面发展有着不同的规律,这就决定了不同时期的体育教学应该遵循学生的发展规律采取不同的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并且在各阶段处理好体育课衔接的问题。国家体育部体委司司长杨贵仁指出:“目前我们国家学校体育在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即大中小学之间相脱节,没有把14年的教学过程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没有在14年中根据学生在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发展特征和其他规律进行研究,也就是‘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小学管小学、中学管中学、大学管大学,这就都会出现低层次的重复。”

随着对儿童少年训练、实践和理论研究的深入,运动素质发展敏感期在竞技能力发展过程中的意义已得到明确,国内外不少学者都在从事这方面的研究,并取得了一些成果。较为一致的意见认为,在某运动素质发展的敏感期内,如果训练等外因和遗传、自然生长发育内因配合得好。就可获得该运动素质良好、迅速发展的效果,并可为少年运动员今后的发展打下牢固坚实的基础。利用小学到大学学生生理、心理的发展规律,各项运动素质发展敏感期的原理,进行学校体育教学的相应改革。不失时机地在敏感期促进学生快速掌握相应的运动技能,打好基础,从而很好地解决各阶段体育课教学的衔接问题。

二、研究对象和方法

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大中小学校体育课教学作为研究对象。采用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实验和数理统计法,调查大中小学校体育教学衔接问题,进而发现各年龄阶段体育教学存在的问题。

三、结果与分析

1.大中小学体育课教学衔接存在的突出问题。目前大中小学教材内容的衔接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以篮球教学为例,小学初中注重培养兴趣与基础,高中注重基本技术与简单战术配合,大学主要是基本技术的提高与战术配合的学习。然而,通过对黑龙江省几所高校2009级与2010级新生篮球班的调查,具有一定篮球基础的学生只占13%。可见,衔接问题仍然存在。

影响大中小体育课衔接的原因很多,目前主要集中在中考、高考升学率的影响,学校体育设施的影响,体育教师自身素质的影响,终身体育目标与体育课程的主要目标不衔接的影响等等。

2.以篮球球性掌握为例分析敏感期对体育教学各阶段衔接的意义。为了研究的需要,随机抽取哈尔滨市 小学女生(72人)、初高中学女生(84人)作为实验对象,并按年龄分成十三个组别。

将实验后技评成绩提高百分比情况绘制成曲线图,如图1所示,如果将曲线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以11岁和16岁为分界线。我们可以看出12~15岁年龄段提高幅度高于6~11岁和16~18岁年龄段;16~18岁年龄段提高幅度略高于6~11岁年龄段。因此,可以将三个年龄阶段按提高幅度由大到小排序,12~15岁>16~18岁>6~11岁。

将实验后达标成绩提高百分比情况绘制成曲线图,如图2所示,如果将曲线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以9岁和14岁为分界线。我们可以看出9~14岁年龄段提高幅度高于6~8岁和15~18岁年龄段:6~8岁年龄段提高幅度略高于15~18岁年龄段。因此,可以将三个年龄阶段按提高幅度由大到小排序,9~14岁>6~8岁>15~18岁。

单从实验后测结果来判断哪个年龄阶段掌握篮球控制球技能快,还不够准确。必须对技评与达标后测成绩相对前测成绩提高幅度情况加以分析。根据以上结果表明,技评提高幅度最大的是12~15岁年龄段,达标成绩提高幅度最大的是9~14岁年龄段。依然是中间年龄段的组处于最高。综合技评与达标两项成绩提高幅度结果分析,12~14岁年龄组两种评价方法的结果都处于成绩最优阶段,因此该年龄阶段可以初步确定为女子篮球控制球能力发展敏感期。

敏感期一词是荷兰生物学家德・弗里在研究动物成长时,首先使用的名词,后来蒙台梭利在长期与儿童的相处中,发现儿童的成长也会产生同样的现象,因而提出了敏感期的原理,并将它运用在幼儿教育上,对提升幼儿智力有卓越的贡献。蒙台梭利认为儿童对于特殊的环境刺激有一定的敏感时期,这种敏感时期与生长现象密切相关,并和一定的年龄相适应,儿童发展就是建立在敏感期所打下的基础之上。当孩子处于某个敏感期时,他产生一种敏感力。当敏感力产生时,孩子在内心会有一股无法抑制的动力,驱使孩子对他所感兴趣的特定的事物,产生尝试或学习的狂热,直到满足需求或敏感力减弱,这股力量才会消逝,蒙台梭利称这段时期为“敏感期”,有些教育家则称为学习的关键期或教育的关键期。

青少年的生长发育中之所以出现敏感期,是因为人体的生长发育具有阶段性和非等比性。这就是敏感期产生的生理学基础。杨锡让教授在《实用运动技能学》一书中提到,在学习某种运动技能时,有一个掌握这一运动技能最合适的时期。在最佳年龄期,对特定种类的学习内容来说,无论是肌体上、感觉上、运动上、动机的形成上以及学习能力上,都是潜力最大、最完备的时期。李杰凯教授在《运动文化研究与体育教学论》一书中详细讲述了技能教学必须要考虑成熟对技能形成的影响。格塞尔对同卵双生子进行的著名爬梯实验,证明了成熟对技能学习的影响。他选择同卵孪生兄弟进行研究,发现过早地对儿童进行爬梯技能的训练效果不佳,甚至是徒劳的。在儿童的生理成熟达到一定程度时,学会爬梯技能是轻而易举的事情。

四、结论与建议

1.结论

(1)大中小学体育教学衔接问题是普遍存在的,结合学生各年龄阶段的特点进行教学内容的选择,可以更好地促进体育教学的衔接问题,提高教学质量。

(2)实验证明普通中小学6-8岁女生在掌握篮球控制球技能的最初阶段,敏感期出现在12-14岁。这正是处于小学与初中衔接阶段。做好该阶段的篮球教学衔接将会大大提高教学质量,为学生步人高中与大学打下良好的篮球基础。

2.建议

第2篇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目的是就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进行了公允表达并遵循了适用的会计准则向报表使用者提供意见,强调的重点是针对财务报表签发意见的部分。对于一些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除了对财务报表是否公允表达发表意见,还要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出具报告,此时注册会计师除了收集财务报表是否公允表达的证据,还要就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收集相关的证据。

注册会计师对收集的审计证据进行评价的结果是认为财务报表没有公允表达,或者证据不充分无法得出结论,注册会计师就有责任通过审计报告告知使用者这些事项,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在签发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之后,如果事实表明财务报表在某些重大方面不是公允表达的,注册会计师将很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向法院或者监管机构证明其工作过程是适当的,是遵循了审计准则规定的,所做出的结论是合理的。

二、管理当局的责任

企业管理当局负责企业日常的经营管理,他们对公司的交易事项和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了解比注册会计师要多得多,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的了解仅限于在审计过程中所获得的内容。采用正确的会计政策,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在财务报表中对重大事项作出公允表达是管理当局的责任。对于注册会计师发现的要求企业改正或披露的财务报表不真实、没有公允表达的情况,管理当局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如果管理当局坚持不接受注册会计师的改正或披露要求,注册会计师可以签发否定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也可以考虑退出该审计项目。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一)相关术语

审计准则中有关注册会计师的责任部分涉及下面几个重要的术语需要明确:重要的错报、不重要的错报、合理保证、差错与舞弊和职业怀疑态度。

如果财务报表中未更正的差错和舞弊汇总起来会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的合理决策,这些错报就是重要的错报,如果财务报表中未更正的差错和舞弊汇总起来不会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的合理决策,这些错报就是不重要的错报。尽管重要性的量化很困难,注册会计师仍然需要确定错报金额的可接受程度,即重要性水平,并为满足重要性水平而获取合理保证。

合理保证是较高程度而不是绝对地保证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的错报。注册会计师不是财务报表正确性的担保人,他们即便完全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业务,也可能没有发现重大的错报。

错报包括差错和舞弊两种类型。差错是财务报表中无意的错误,而舞弊则是有意的。前者如销售发票上单价乘以数量的错误和在确定存货成本与市价孰低时忽略了陈旧的原材料。后者如贪污公款、侵占资产和编制虚假的财务报告。不论是哪种类型的错报,都可能是重要的错报,也可能是不重要的错报。

职业怀疑态度就是质疑的思维方式和对审计证据审慎评价的态度。注册会计师不应当草木皆兵,不应当假设管理层是不诚实的,但是也不应当假定管理层毫无疑问是诚实的,必须考虑不诚实的可能性。注册会计师要对发现财务报表中的重大差错和舞弊提供合理保证,就必须在审计过程中、在审计的所有方面保持职业怀疑态度以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

(二)注册会计师承担合理保证而不是绝对保证的原因

如前所述,注册会计师要为发现差错和舞弊提供合理保证。之所以是合理保证而不是绝对保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审计多是采用抽样的方法进行的,审计证据是通过测试总体中的样本得到的,一些没有包含在样本中的重大错报就不可避免地没有被发现;在进行审计测试时,测试的类型、测试范围和测试时间以及测试结果的评价都需要注册会计师做出判断,但人无完人,注册会计师即便保持了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怀疑态度,也可能出现差错。二是会计核算中涉及大量的会计估计,这些会计估计包含固有的不确定性且可能受到未来事项影响的估计,注册会计师以此作证据虽然具有说服力但不是令人深信不疑。三是在管理层内部串通舞弊编制虚假的财务报表时,注册会计师要想查出来极其不容易。注册会计师不可能在每次审计中都发现所有的重要的错报,如果注册会计师要确信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认定都是正确的,那么需要花费大量的审计成本来收集审计证据,这使得审计在经济上不可行。

(三)注册会计师对于发现重大差错和重大舞弊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对于发现、识别和报告财务报表中的重大错报负有责任,这是由审计的总体目标决定的。审计的总体目标有两个,一是合理保证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差错所导致的重大错报,二是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这就是说注册会计师负有发现财务报表中重大错报的责任。当需要就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发表意见时,注册会计师还负责识别内部控制中的重大缺陷。

为了发现会计报表中的错误,如计算错误、遗漏、错误的理解和运用会计准则以及错误的汇总和表述,注册会计师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不论这种错误是管理层造成的还是雇员无心之过。

注册会计师在查找舞弊方面的责任与查找差错的责任没有任何的区别,在两种情况下都必须要对报表是否存在重大错报提供合理的保证。因为舞弊实施者总是试图掩盖舞弊,所以查找舞弊通常比查找差错更加困难。

客户的舞弊有两种类型,编制虚假财务报告和侵占资产,这两种舞弊对财务报表使用者都有潜在的损害。虚假的财务报告向使用者提供错误的报表信息,从而对他们的决策造成损害。当资产被侵占之后,因为资产已经不再属于企业,不再属于其合法的所有者,这样股东、债权人都会受到伤害。

编制虚假的财务报告的舞弊行为通常是由管理层实施的,雇员一般并不知晓。盗用资产通常是由雇员实施的,管理层一般也不知晓,当然也不排除雇员和管理层联手作案,实施侵占资产的舞弊行为。

盗用资产与由于盗用资产引发的错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要注意区分下面三种情况:资产被盗用,盗窃行为通过错报资产得以掩盖;资产被盗用,盗窃行为通过低估收入或者高估费用得以掩盖;资产被盗用,但是盗用资产的行为被发现了。第一种情况如从顾客处收取的现金在记录之前被盗窃,该顾客的应收账款账户没有变化,没有发现盗窃行为;第二种情况如一笔现销业务收到的现金被盗窃,交易没有被记录,错报没有被发现;第三种情况因为盗窃被发现,在损益表和相关的附注中会清楚地描述盗用资产的情况。上面三种情况都存在盗用资产的行为,但是,仅在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况下财务报表存在错报,第三种情况下财务报表不存在错报。在第一种情况下资产负债表存在错报,在第二种情形下收入和费用表存在错报。

(四)注册会计师对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任

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是除欺诈之外违反法律或者是政府法规的行为。客户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分为具有直接影响的和具有间接影响的两种。前者是对财务报表中的特定账户余额具有直接的财务影响的行为,后者对财务报表中的特定账户余额没有直接的影响。前者如公司违反税法的行为直接影响所得税费用和应交税金项目,后者如公司违反了环境保护法,财务报表仅在如果发生罚款时才会受到影响,但是因为潜在的重要罚款会作为或有负债进行披露而间接地影响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在每次审计时,都会查找是否存在重大的违反税法行为,因为他们对于这些具有直接影响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任与对差错和舞弊的责任是相同的。对发现具有间接影响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注册会计师不提供任何的保证。注册会计师们缺乏法律专业技能,间接违法为与财务报表之间的关系不明显,要求注册会计师对间接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很牵强,不现实。注册会计师对于发现和报告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负有三个层次的责任。

1.在没有理由认为存在具有间接影响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时。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进行的很多为了查找差错和舞弊的审计程序通常也可能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注册会计师在阅读董事会会议记录、向客户的律师询问有关诉讼情况、向管理层询问是否建立有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政策、是否知晓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时都会发现间接违法行为的蛛丝马迹。除此之外,不需要专门查找具有间接影响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除非有确切的理由表明间接违法行为存在。

第3篇

人类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对于档案信息的管理。档案,对于人类文明等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我国的历史上就有对于档案保护的记载和研究,但是发展水平还是比较低下。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和随着档案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如何加强数字档案的信息安全,重要性日益突出。如何建立安全的数字档案信息保障体系,成为了广泛关注的话题。虽然我国在近年来颁布了《全国档案信息化建设实施纲要》,但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还不够完善。信息安全保障自美国在1996年提出以来,随着信息化的推进,已经在全球传播开来。在关于数字档案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方面的研究也越来越繁多和深入。

一、数字档案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档案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建构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方的参与和合作。档案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包括档案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档案信息安全技术体系、档案信息安全法规标准体系、档案信息安全基础设施体系、档案信息安全产业支撑体系、档案信息安全人才培养体系等。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侧重于从整个系统的管理出发,对于相关的管理体制的建立;信息安全技术体系,主要目标是维护信息的具体技术安全;信息安全法规标准体系的含义,则是侧重强调法律法规对于信息安全相应的标准的制定,即通过立法,制定符合行业和国家发展的相关标准和制度;而基础设施的建设,是建设的重点,没有完善的基础设施作为基本的保障,即使其他方面的建设有多么完善,也会对数字档案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建立产生不利的影响。最后,在建设数字档案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过程中,只有从各方面来完善和改进,才能够使整体的合力发挥到最大,从而促成该体系的建构。

二、数字档案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特点及问题:

2.1特点

由于现代化的档案信息管理依靠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发展,有别于传统的档案管理,大量的信息通过计算机得以储存,因此,对于计算机等硬件和软件的依赖性较大。另一方面,大量的信息储存在网络和计算机上面,由于黑客、计算机病毒、系统故障等,会使得大量的数据的存储受到威胁,因此,如何保障档案信息的安全成为了一个大问题。由于数字档案信息存储格式的复杂多样性,如图像、文字、声音和视频等,因此,增加了相应的数据档案的管理工作的难度和复杂性。

同时,由于我国的档案信息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还不够完善,而数字档案信息需要一定的标准来处理,因此建立一定的标准体系显得尤为必要。

2.2问题

2.2.1软硬件设施不够完善

文件的保存需要一个安全的管理环境和管理档案数据的系统,对于数字化的信息,一般将其保存在计算机和光盘等存储设备中,但是就我国目前的发展情况而言,我国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比较缓慢,且起步比较晚,因此,数字档案信息的保存体系还不够完善,相关的软硬件设施还有很多的不足之处。另一方面,软硬件,如光盘等自身容易损坏,从而也不利于档案的管理。

2.2.2法律法规和管理体系建立不够完善

近年来,我国不断地强调依法治国,虽然大的法律框架体系已经建立了起来,但是,就具体的法律法规而言,还是不够完善。近年来,我国虽然相继出台了一些关于数字档案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大多相对滞后不能满足数字档案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需要,完全不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在具体的管理工作当中,我国的数字档案信息管理体系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

2.2.3相关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素质,对问题认识不足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档案管理领域,对于相关的专业人才的需求也不断加大,呈现出供不应求的状态。但是,我国的档案管理专业人员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较而言,人员素质普遍偏低,同时,在管理工作大的具体操作过程当中,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档案的重要性和具体分类等问题认识不到位,以致许多档案管理混乱,严重影响了我国数字档案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

三、相关对策

3.1加强我国数字档案信息的软硬件设施建设

数字档案信息保存时间的长久与计算机和光盘等媒介有着直接的关系,其质量的好坏关系到档案保存的安全。因此,在保存数字档案信息的过程当中,不能忽略和软硬件设施的质量,如何加大软硬件设施的投入,加强数字档案信息的保存是一个值得引起注意的问题。所以,在数字档案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建立中,要大力加强软硬件设施建设研究。

3.2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法律法规为我们提供了一些生活中解决问题和处理纠纷的依据,在数字档案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构建中,建立一套完善的数字档案信息安全保障的法律法规,是保障数字档案信息的安全与依法管理数字档案信息的重要保障。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能够有效地保护我国的信息安全,从而打击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在我国依法治国的建设过程中,加大各方面的法制建设,必定会促进我国的公平和谐发展。

3.3加强专业人员的培训

数字档案的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因此对于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目前,我国的数字档案信息管理人员素质比较低,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加强我国数字档案信息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培训是非常有必要的。提升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关键还是加强相关人员的意识教育,使他们认识到自身工作的重要性及其重要意义。同时,可以建立适当地奖惩机制,调动相关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第4篇

关键词:注册测绘师;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0?摇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40-0037-02

注册测绘师制度是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通行的基本测绘管理制度。我国的注册测绘师制度于2007年建立,2011年4月首届全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成功举行,标志着这一制度进入常规实施阶段[1]。我国的注册测绘师制度要求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且要同时通过《测绘综合能力》、《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和《测绘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才能获得注册测绘师资格。《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是注册测绘师制度要求的一门重要考试科目,考察注册测绘师专业技术人员在测绘项目的管理中,运用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注册测绘师制度的推行对测绘行业的发展起着指导性的作用。目前社会发展及注册测绘师制度要求测绘工程专业的学生不仅有扎实的测绘专业基本知识,也要有较好的管理和组织能力。本文针对注册测绘师制度的要求,强调《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课程的重要性,在对课程特点研究的基础上,对教学内容及教学方法进行改革,并提出若干建议。

一、《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课程特点与教学现状

(一)《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课程特点

1.《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是一门具有学科交叉性特征的课程[2]。该课程涉及到测量学、法学、管理学、行政学等多个学科的内容,具有明显的学科交叉性。本课程要求学生不仅要具有基础的测绘知识,而且要具有较高的人文素养。

2.《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是一门知识更新较快的课程。我国测绘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及注册测绘师制度的建立,对测绘管理的规范化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为了适应新形式的需要,在《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的教学过程中,教师要紧跟时代的发展,不断加入新的知识以更新原有的教学内容。

3.《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课程。该课程在实践中具有很强的应用性,特别是学习一些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为其他专业课程的学习奠定基础,用所学内容能够解决测绘管理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二)《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教学现状

1.对课程重视不足。测绘工程专业大多设置在以理工科为主的高校或综合性大学里,课程体系往往注重技术课程轻视管理课程,对测绘法律法规、管理、社会等方面的知识重视不够,很多高校测绘工程专业没有开设《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相关课程,有些高校即使开设了相关课程,但也是选修课,课时安排少,对课程重要程度认识不够,影响教学效果。

2.教材陈旧,不能满足现代教学的基本要求。现代测绘新技术更新日新月异,测绘法律法规也在不断的完善中。但是目前《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课程的教材不多,教材内容更新速度慢,不能满足课程教学的要求。

3.实践教学缺乏[3]。《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是一门综合性较强的课程,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够培养学生组织管理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目前,《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课程一般没有设置实践教学环节,对实践教学重视不足。测绘工程专业的学生一般也没有系统学习过法律、管理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础理论,这样就难以真正理解和掌握各式各样的法律法规,具体如何指导实践,更无从谈起。

二、《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课程教学内容及教学方法的改革

(一)教学内容改革

《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是注册测绘师制度要求的一门核心课程,是建立在法学、管理学、行政学、测绘学等学科基础之上,综合性较强的一门课程。该课程概括了测绘项目管理的各个方面及测绘法律法规,实践指导性较强,掌握这些知识是社会及注册测绘师制度对测绘专业人才的基本要求。随着测绘法律法规的完善及注册测绘师制度的推行,其课程的教学内容应适应新的形式。本文建议的理论教学内容主要包括十章,其中第一章法律法规概述,2学时;第二章测绘资质资格和测绘权利保障,2学时;第三章测绘项目和测绘市场管理制度,2学时;第四章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及测绘标准化管理,4学时;第五章测绘成果管理制度,4学时;第六章其他测绘管理,2学时;第七章测绘项目合同管理,4学时;第八章测绘项目设计,组织与实施,6学时;第九章测绘技术总结,4学时;第十章测绘产品检查验收,2学时。理论共32学时。

《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设置单独的实践教学,主要内容及学时为:(1)违法测绘案件调查及处理,4学时;(2)测绘项目标书的撰写,2学时;(3)测绘合同的订立,2学时;(4)测绘工程技术设计书的编写,2学时;(5)测绘技术总结(含项目总结和专业技术总结)的编写,2学时;(6)测绘工程经费的预、决算,2学时;(7)测绘产品检查验收方案的设计,2学时。实践共16学时。

(二)教学方法改革

《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课程理论教学主要采用多媒体等现代教学方法与传统教学方法相结合,在理论教学中注意与实践教学相结合、与其他课程教学相结合。在对测绘法律法规的教学中多采用案例教学法、讨论教学法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在对测绘项目管理的教学中可结合具体工程实例,使学生身临其境,深刻领会。课程的实践教学可以使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自己去调查测绘法律法规在测绘管理中的应用,以一个具体的测绘项目为例,指导学生完成标书撰写,合同订立,技术设计、总结,经费预决算,测绘产品检查验收等各个环节。

三、《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教学建议

1.编写内容完整且实用的教材。《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是一门综合性的交叉课程,但是目前可供选择的教材不多,特别是我国实行注册测绘师制度以后,对测绘人才的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编写内容完整且实用的教材是当务之急。

2.充分重视《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课程教学,将其调整为专业必修课。目前很多高校测绘工程专业《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课程定位于专业选修课,甚至部分学校没有开设这门课程,但是注册测绘师制度对测绘人才的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校应顺应注册测绘师制度的要求,调整课程体系,充分重视《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课程的教学,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将其调整为专业必修课。

3.增加实践教学环节。《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不是一门纯理论教学的课程,实践教学是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可根据上述实践教学的内容,将实践教学作为一个独立的教学环节,加强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同时加强理论知识在实践中的应用。

四、结束语

随着我国注册测绘师制度的推行及社会的发展,对测绘专业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测绘人才不仅要具有扎实的测绘专业知识,更要熟悉测绘法律法规,依法从事测绘活动,具有较高测绘管理能力。因此《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课程教学改革是非常必要的,要对该课程的教学充分重视,及时编写合适的教材,增加实践教学环节,培养出适应现代测绘技术和管理要求的测绘复合型人才。

参考文献:

[1]林娜,王斌,潘国兵,等.注册测绘师制度下测绘工程专业人才培养改革探索[J].中国电力教育,2013,(11):21-22.

[2]余旭,王国辉,张兴福.测绘工程专业“测绘管理”课程教学探讨[J].测绘科学,2011,36(4):263-265.

[3]秦岩宾.测绘工程专业《测绘管理基础》教学改革探讨[J].地矿测绘,2004,20(3):45-47.

第5篇

职业院校财务管理规范是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制定、颁布和执行的,即职业院校财务管理人员是在财务管理法律法规的指导下从事职业院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职业院校财务管理人员不仅要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而且必须了解职业院校财务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且利用法律法规处理财务管理事务。因此,职业院校财务管理人员必须把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学习作为自身职业道德教育的核心内容,不断加强法制教育。财务管理人员职业技能教育职业院校财务管理人员职业技能是指从事职业院校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的财务管理知识和经验,以及应用财务管理知识解决财务问题的能力。职业院校财务管理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财务管理是一门集知识内容和丰富管理经验为一体的工作,要做合格职业院校财务管理工作者,不仅要有高尚的职业道德,而且要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职业技能教育是整个职业院校财务管理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的前提。

二、职业院校财务管理人员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的具体措施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措施

(1)理论联系实际,帮助财务管理人员树立科学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只有将思想政治教育与现实生活紧密结合,才有可能把那些枯燥的思想政治理论深入到财务管理人员内心深处。我们要树立学习典型,促使财务管理人员树立科学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2)改革思想政治教育方式,丰富教育手段。我们可以通过开展演讲、辩论等形式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让财务管理人员积极参与,这样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还可以利用网络手段对财务管理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这样既形式多样,又不受时空限制,能够达到教育目的。

2.改进法制教育的措施

要强化财务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必须改革法制教育的现有模式:我们可以将一些真实案例引入法制教育活动。财务管理法律法规理论性很强,不易理解,枯燥无趣。我们可以选取一些真实案例进行讲解,而且要让他们多分析,积极讨论,调动财务管理人员学习法律的积极性,这样他们学习财务法律法规兴趣浓厚,自然而然法律意识增强了。

3.加强财务管理人员职业技能教育的措施

职业院校财务管理人员职业技能教育是财务管理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的前提,改善职业院校财务管理人员职业技能教育现状,我们要加大财务管理实践力度。我们已经认识到职业院校财务管理人员规范操作的重要性,但由于职业院校财务管理这一特殊工作,多数院校财务管理并不规范,甚至流于形式,财务管理人员技能不高。因此,我们必须加大规范操作力度,使财务管理人员真正能够提高管理操作能力,以此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独立财务处理能力,同时培养他们的耐性和毅力,让他们知道做好职业院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艰巨性和重要性,培养敬业精神。

三、结语

第6篇

城建档案工作是档案工作的一部分,同时又是城市建设管理的一部分。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时,一要参照《档案法》。因为《档案法》规定了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能,就是指导和监督,其中监督就是执法。二是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规划法》)。因为在《规划法》中涉及到城建档案工作,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必须向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城建档案资料。依据《档案法》《规划法》,国家住建部颁布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使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可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城建档案馆要做到依法治档,必须用足这些政策和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这一系列的法规和规章,明确了城建档案事业在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及具体操作规范,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出台,将城建档案的管理纳入了城市建设法规系列,推进了城建档案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标志着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为城建档案事业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使城建档案接收工作由被动变为主动。城建档案在城市建设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是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服务的。根据《规定》住建部出台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在《规范》中规定了城建档案归档文件及其质量要求,对归档内容、归档文件范围、质量要求、立卷的原则、方法、编制、整理,还有工程档案的验收与移交制定了详细的国家标准。依据《规定》《规范》的要求,城建档案设有18个大类、102个属类。城建档案馆档案工作人员通过努力,尽量建立健全档案门类,丰富馆藏,可是存在接收渠道不畅通、接收难的问题,使有些大类档案至今还是空白或少之又少。只有疏通档案接收渠道,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逐渐建立起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符合质量要求的馆藏体系,才能使城建档案工作健康发展。

二、依法治档,严格执法城建档案馆是以城市为单位建立的永久保存城市重要

城建档案资料的基地,是各有关方面,有关人员研究、利用城建档案的中心,是为城市积累和贮存城建档案,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的。《档案法》赋予了档案部门监督职能,有法可依,但是关键在于实施和监督。可是在实施这些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并不是很顺利。按照《规范》《规定》要求,在城市建设中形成的工程技术档案要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进行管理,而在城市建设中形成各种专业的工程档案,按照城建档案分类大纲要求,分为18大类,可是我馆自上世纪80年代建馆以来现存的档案大类,其中城市建设管理类、工业建筑类、民用建筑类居多,市政工程类近两年在领导与相关部门的疏通下陆续进馆,城市规划类和公用设施类都数量有限,交通运输类、名胜古迹园林绿化类、城市科研类、人防军事类、声像类等大类档案很少,甚至有的大类还是空白,如水利防灾类、工程设计类、地下管线类,这些档案大多数保存在行政主管部门。所以我们城建档案馆现存档案门类不齐全、结构不合理、没有形成系统的管理体系。自建馆以来,形成了以提供利用为重心,业务指导为中心,重服务轻监督,重指导轻执法的工作方式。指导和监督是相互依存的两个方面,指导、监督的力度不够,要依法治档,杜绝违反档案工作法规的事,及时补救。加大力度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取得相关部门、领导的支持与配合,严格监督,才能出效益、出质量。城建档案的业务指导既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又有执法监督的职能,同时又是一项专业技术活动。城建档案的业务指导是一种法定的档案行政活动,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指导活动。有关档案工作和城市建设的法律、规章、制度,如《档案法》、《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都是城建档案业务指导工作的依据,城建档案馆是城建档案业务指导的主体。如何依法治档,发挥依法治档的能动性,有效地执行城建档案法律法规?只有提高城建档案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修养,通过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介宣传城建档案法律法规、城建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及城建档案的社会价值,领导带头学法执法,加大执法力度,才能依法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强化监督,促进城建档案执法

在城建档案法制建设中,依法监督,是法律赋予的一项十分重要的职责。有效地实施监督,可以减少违法行为。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建立管理完善、制约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发挥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保证执法权力依法行使。如何能有效实施执法监督机制?一要健全组织,依法行政的水平与部分领导执法队伍素质密切联系在一起。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充分认识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把依靠政策管理转变到依靠法律法规管理。二要学习法律法规,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提高执法队伍的水平,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我馆的执法队伍有具有专业职称的工作人员,参加城建档案执法人员培训,取得执法人员执法证,持证上岗。他们不仅仅是城建档案工作者同时还是执法者。档案行政执法工作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档案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及执法水平。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和熟练掌握档案法律法规,在明确自身权利和义务外,还必须学习掌握其他法律知识,如《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和处罚尺度,做到执法工作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社会的监督。三要加强城建档案执法检查,通过纠错提高各参建单位的城建档案意识。用法来规范施工过程中的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归档是否规范,否则责令整改,直至顺利移交进馆。这样,执法检查对提高参建各单位的档案意识和重视程度起到积极的作用,推动城建档案的收集工作。调动大家积极学法、遵法,才能创造依法治档的良好环境。

四、结束语

当今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坚持依法治档,而不是以法治档,避免将档案的法律法规作为摆设,切实认真履行法律赋予我们的职责。在工作中,充分运用城建档案法律法规规范城建档案的接收指导工作,宣传城建档案对社会的重要性和城建档案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有效地履行政府赋予的职能,正确行使执法权,通过合法的执法,强化监督,促进城建档案执法。

参考文献:

[1]李红芳.依法治档是建设档案强国的先决条件[J].城建档案,2014,(9).

[2]林源.档案法制建设的现状与对策[J].兰台内外,2013,(6).

[3]刘顺英.在实践中提高档案法制建设水平[J].山西档案,2008,(S1).

[4]刘洋.关于我市档案法制建设中存在问题的研究[J].科技信息:科学教研,2008,(8).

[5]韩艳新.从档案执法浅谈我国档案法制建设[J].山西档案,2007,(S2).

[6]刘斌.关于加强档案法制建设的几点思考[J].兰台世界,2007,(3).

第7篇

关键词:清真;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越来越高,对于饮食方面也越发重视。对于大多数人来说,饮食不仅要色香味俱全,同时还要营养健康。因此清真食品渐渐得到大众的喜爱。但是市场上清真食品的质量却参差不齐。出现了很多食品安全问题。因此为了保证人们的健康,也为了保证清真食品市场的长远发展,所以需要对清真食品安全监管投入足够多的重视。

1清真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1.1法律法规和监管主体存在的问题

“伪清真”“三聚氰胺”“地沟油”、“假羊肉”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原因之一就是我国对清真食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法律法规是清真食品管理的依据。一旦出现清真食品安全事件就可以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惩处和打击犯罪。同时法律法规可以对清真食品市场形成规范和制约,可以对清真食品的经营人员形成震慑力,减少清真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但是目前清真食品的法律法规还存在漏洞,全国没有统一的标准,同时执行力度也不够,所以导致目前的清真食品安全受到了威胁。另外,清真食品的监管主体职责不明确,管理权限不够清晰有力。我国对于清真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是民族工作部门和政府的相关部门。民族工作部门对于清真食品的监管职责只限于清真食品“清真”属性的监管。也就是说只负责管理那些真正属于清真的清真食品,对于那些打着清真的牌子但是卖的却不是正规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准确来说是没有管理的责任和权限。因为对清真食品的安全监管主体不明确,所以一旦出现清真食品问题,就会出现推卸责任、管理不善等情况。

1.2清真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不够

我国对于清真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不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负责清真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人员整体素质和能力不够。在我国的清真食品监管中,很多工作人员对于与清真食品相关的知识都是不了解的,同时加上管理查处没有法律法规可以当做标准,所以执行的监管力度就大打折扣。其次是责任没有落实,具体的管理职责不明。因为清真食品的安全监管主体不明,所以导致具体监管的分工和职责就存在重复和空隙。重复就是职责范围重复,管理的内容重复。同时管理还存在空隙,有些食品管理的内容被忽略,导致安全监管的漏洞出现。最后就是打击犯罪的力度不够。清真食品因为其独特的属性使得对清真食品的监管要考虑到很多的方面,比如说民族政策和民族关系等。因此在清真食品安全管理中,对违法犯罪现象的查处惩罚力度较弱,没有很好的形成震慑力和威慑力,所以导致清真食品安全事件频发。

2清真食品安全监管有效发挥作用的长效管理措施和方法

2.1完善法律法规和明确管理权限与责任

法律法规是国家所有事物所有工作的依据和准则。也就是说法律法规是必不可缺的存在。有了法律法规就能对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进行依法打击和管理,同时还能对那些违法犯罪分子形成无形的压力,打消他们想违法犯罪铤而走险的念头。在我国,每年都有很多的法律法规出台、修改和完善。但是还是有一些领域的法律法规被忽视,清真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就存在着很大的漏洞和不足。因此为了清真食品的未来发展,也为了民族关系和民族发展,所以需要尽快完善清真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这样对于清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就可以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可惩。关于清真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完善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建立统一的管理标准和完善细节管理。统一的标准其执行力会更强,细节的管理可以减少投机取巧和钻法律空子的事件发生。除此之外就是要明确清真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管理权限和责任。只有落实主管部门的责任和管理内容,才能保证其工作的效率和能力。同时也能大大的减少推脱责任、消极管理、管理力度不够和问责不明的情况。另外,有必要对负责清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对清真食品安全监管的认识和能力,从而可以有效的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能力。

2.2清真食品安全监管有效发挥作用的长效机制

如果要真正的管理好清真食品安全工作,就需要一个可以有效发挥作用的长效机制。简单来说就是要从涉及到清真食品安全监管的各个主体进行管理和控制。首先是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于这部分主体可以采取教育、检查和处罚有机结合的措施进行监管。通过教育宣传,让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认识到清真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性、清真食品监管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清真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罚内容等。一方面提高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意识,另一方面对其形成无形的压力,打消违法生产经营的念头。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时不时的进行抽查和检查,出现违法行为要严厉查处。其次是清真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这部分主体在安全监管工作中的作用是非常大的。因此要落实部门监管的责任范围,强化监管责任,如果有部门在工作中存在问题,要严格处理,追究责任。最后就是全社会的监督,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对于清真食品市场上的情况,很多群众都是有所了解的。因此要充分发动群众的力量,鼓励群众对于清真食品市场存在的违法现象积极进行举报,同时要畅通好举报渠道,让社会民众可以发声,从而提高清真食品安全。

3结语

众所周知,清真食品是我国独具特色的民族食品。在我国清真食品的市场规模越来越大,甚至在国际上也享有盛名。所以为了清真食品的长远发展,需要对清真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近期清真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为清真食品带来了不小的打击,为了保证清真食品的健康发展,需要建立清真食品安全监管有效发挥作用的长效机制。通过长效机制的有效管理和控制,从而保证清真食品的安全和发展。

参考文献:

第8篇

关键词:学校体育 体育立法 监督

目前我国学校体育现行法律法规在很多地方都存在滞后现象,跟不上快速发展的时代,满足不了学校体育工作的实际需求,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学校体育现行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开展深入的研究与探讨,并根据实际情况找到相应的解决建议和对策。

我国学校体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现状

现行学校体育法律法规主要是国家和地方各类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的颁布推动了我国学校体育事业的飞速发展,本文按照层次对其进行了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是各项科目开展教学工作的法律依据,其中在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中,曾明确提出:“教育部门、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教育机构等各个部门,都有义务完善体育设施,创造条件帮助青少年参与体育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相对于《教育法》而言,《体育法》在学校体育方面的规定内容稍多,稍加详细。其中的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等四项条例,要求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直接确定了体育课的地位,还在课外体育活动、体育教师、体育场地设施等方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通过分析《教育法》和《体育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两部法律都对学校体育工作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尤其是在《体育法》中,接连多次使用“必须”词语,这也是我国对学校体育工作顺利开展的较为重视的侧面体现。但是由于学校体育的法制化涉及的内容方方面面,仅仅依靠《教育法》和《体育法》中的条例,还很难做到全面依法治理的目的。

我国现行学校体育法律法规存在的不足

1.学校体育法律法规的立法层次整体偏低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虽然涉及到学校体育的规章制度较多,但是通过分析发现,这些条例内容主要是一些基础的条例和规定,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约束机制。例如《体育法》就是由我国人大制定颁布的,其中各项条例内容较为全面,几乎涉及到了与体育相关的方方面面,但是在其众多条例中,只有四条内容是关于学校体育的指导规定,而且宏观性较强,缺乏必要的实践性,难以保障学校体育工作法制化建设的顺利开展。而在《学校体育与社区体育发展规划》《学校体育活动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阶段性学校体育计划施行办法》《体育教师培训及考核办法》等规划与办法中,每一个条例都涉及面都比较小,只在某一方面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全面、细致地对学校体育工作进行规定,而且通常只涉及学校体育工作的一部分或者一个领域,内容极其不全面。目前在诸多相关条例中,只有《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一部针对学校体育工作相对较为全面的法规,而且是由我国教育部和体育总局联合制定和颁布的,其中较为详细的条例,对我国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经过上述分析,不难发现目前我国关于学校体育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还不完善,整体的立法层次处于较低水平,而且由于条例的约束性太差,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

2.学校体育法律法规执行上的问题

目前我国学校的划分主要是小学、中学和大学,其中不管是哪一个阶段的学校,都要进行相对应的体育教学、考核、参与体育活动等。但是在笔者经过多方调查之后,发现目前学校体育在执行体育相关的法律法规过程中,依然存在较多的不足,致使学校的体育工作的开展多少都会收到影响。我们在罗列了相关文献以后发现,上至高等学校,下至中小学,学校体育工作执行上都存在一定问题。虽然在众多的法律法规中,都曾这样规定过,任何学校都必须为学生开设体育课,并将其体育成绩作为评估学生德智体是否全面发展的考核因素,并要考虑到适合病残学生的体育活动,创造条件来加以开展,确保每一个学生都有权利参与到体育活动中。虽然我国法律法规对体育课堂教学作了诸多规定,但在学校的教学实践当中落实情况并不如意。一些学校视法律法规于无形,经常出现占用体育课或体育课外活动时间的现象,如遇到一些全校的大型活动,学校不想占用文化课时间,就会将活动的准备工作放在体育课时间来做;还有一些文化课教师,在期末考试临近的时候,随意占用体育课。这些做法不仅是对学校体育法律法规的置若罔闻,从长远来看,对学生的身心健康也是极为不利的。总之,大多学校体育的课时安排紧张,如果再肆意挤占体育课,那么学生锻炼的时间就非常少,很难达到学校体育法律法规的要求。

3.现行学校体育法律法规存在的盲点

学校是体育教育的开展平台,学校体育开展关乎青少年体质提升以及民族的未来。目前,我国学校体育的开展情况不容乐观,由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引起的纠纷问题成为困扰学校体育发展的重要因素。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并没有针对学生在学校体育课堂上或者课外活动中受到伤害该如何处理作出相应的解释,因此在具体实践中,我国仍缺少一部可以指导如何处理学生在参与学校体育活动发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法规。但是由于体育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如果只是因为风险性高而拒绝开展此类项目,这是有悖于体育精神的。如果对于发生事故的学校进行严格的归责,则会导致学校不愿意引入高风险的体育项目,而家长方面害怕孩子会出意外,也不提倡孩子练习风险高的项目。所以如跨栏、标枪、铁饼等项目渐渐淡出体育课程的视野。导致这些项目无法进入体育课程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立法保障上的薄弱,有必要在今后加强此方面的立法,合法保障学校和学生的权利,争取做到学校无后顾之忧积极引进各种体育项目,帮助更多的学生去拓展自己的体育爱好。

构建我国学校体育现行法律法规体系的对策

1.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校体育法律、法规体系

(1)由于《宪法》《体育法》《教育法》中均没有专门针对学校体育方面的内容,无法满足日益发展壮大学校体育的法律需求,因此有必要在《宪法》《体育法》《教育法》的基础上,建立一部针对性较强的专属法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体育法》,借此法律制度来提升学校体育体系的整个立法层次,进而最终实现促进学校体育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2)修订《体育法》和《条例》的相关内容,使法律责任在学校体育法规中明确体现,从而做到有法可依。

2.加大学校体育的监督力度

目前,学校体育工作领域的执法监督环节十分薄弱,学生体育权利落实的好坏,关键就看执法部门对体育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了。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对学校体育工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但在现实中存在一些制约因素,如学校经济能力有限,无法满足场地、器材、设备的基本配置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学生体育权利的实施。鉴于当前情况,我们首先,必须及时加大财政资金方面的支持,保障学校有资金去购买体育教学设施。但是有的学校拿到了财政拨付的资金,并没有用于学校的体育工作上。其次,就要加大执法部门对学校的监督力度,适当补充适合学校体育工作的监督法规,使其工作更具操作性。最后,要制定严密的监督程序和监督考评方式。

3.积极推进依法治校的进程

实现法制化的学校体育管理,首先就要不断完善学校体育的法律体系。上文曾多次提到过,因为我国目前众多的体育条例缺少相应的约束性,导致很多学校为了顾全其他因素,将体育教育置之于后,例如在很多学校,其他课程随意挤占体育课已经成为家常便饭,但是学校管理者为了提高升学率,也只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置“学生有权参与体育课程”等条例内容于不顾。在今后学校管理者作为一个学校的领头羊,要充分认识体育教育和学校体育法制化的重要性,并积极引导师生也加深此方面的认识,认真解读国家针对学校体育方面条例内容,积极将条例内容与本校体育教学工作的开展相结合,从小做起,带领全校公共加入到法制化的建设步伐中,积极推进依法治校的进程。

参考文献:

[1]蔡文丽:《学校体育法律法规建设与学校体育发展之关系》,《中国学校体育》2012年(S2)。

[2]张丽艳、杜放:《我国学校体育政策法规的回顾与展望》,《中国学校体育》(高等教育) 2014年第6期。

[3]薛誉:《滞后与完善:对〈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审视》,《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14年第6期。

[4]刘向东、杨学达:《我国学校体育法规滞后及落实中存在的问题》,《教学与管理》2009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