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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非法学辅导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10-07 08:50:07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法律非法学辅导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法律非法学辅导

第1篇

1.学习主体的特殊性

经济管理类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学生作为课程学习的主体并没有多少相关法学背景知识。大多数高校的经济法课程都是安排在大二、大三阶段,与思想政治教育及法律基础知识课程有一段间隔,且任课教师多为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教师,在教学时弱化法律基础这部分课程内容,导致学生在学习经济法课程时与法律基础知识无法很好对接。同时,在学生对经济法课程的认知、学习热情、学习方法、学习效果等方面,较法学专业学生也有一定的差距。但由于经济管理类专业学生的经济学、金融学等基础知识掌握较好,反而对经济法课程的部分内容比较容易理解。因此,课程内容的选取应该更多地考虑到适时原则、量力原则和满足原则。

2.经济法课程内容的特殊性

近年来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已经在学界达成基本共识,经过多年的研究也确定其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法基础理论、宏观调控法以及市场规制法。但多年来由于受“大经济法”观点的固有影响,经济法课程内容除了上述三个方面外,还包含民法、商法、诉讼法等内容。就学生的未来应用角度,经济法学以外的民商事法律可能更贴近实际,但是因此也造成了学界的经济法学和所谓“经济法课程”内容产生冲突,实属不该。同时,经济法相关教材五花八门,有针对法学专业的经济法教材,也有针对各种考试的经济法教材。单看经济管理类专业学生适用的经济法教材,体例多种多样,包含法律法规众多,品质参差不齐,内容设置缺陷也是不一而足,以民商法内容为主已经不甚稀奇,有的教材放弃了经济法基础理论部分直接用民法基础理论取而代之,有的教材混淆相关概念。对于学生来说,教科书很可能就是他们了解经济法这门课程的主要渠道,如果产生了错误的第一印象,学习了错误的知识,后果将会很严重。

3.教师要求的特殊性

经济法课程的学习主体以及课程内容的特殊性也对教师本身提出了特殊要求。除了法学相关知识要深厚、保持与法学前沿问题接轨,教师的知识面也一定要广博。法学是注重逻辑思维的一门学科,如果只按照法学教育的思路去面对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不一定能够取得相同的结果。教师应该对经济管理类专业知识与思维也要有所涉猎,与经济法学知识相互结合,才能在经济法教学中游刃有余,满足教学的实际需要。教师的责任心也要更强,如面对学生对经济法课程学习热情不高的情况,不能对课程敷衍了事,充分的课前准备、情绪饱满的课堂表现、细致耐心的课后辅导,都能够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教师在教学中的作用不仅是传道授业,也是引领者、示范者。尤其是法学教师,对于法律精神的弘扬,对法的信仰,遵循法律的谨慎态度都会在潜移默化中传递给学生。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教师以学术和道德为重,对学生尊重、用心,学生自然会感受到,进而亲近教师,构建和谐师生关系,反过来促进课程教学。

二、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实践的策略

1.激发学习兴趣,间接开展法制教育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兴趣是求知的不竭动力,也是非智力因素最重要的构成部分。学生的学习动机越来越倾向于功利性,认为理论性的知识没有实际用途,并且枯燥乏味,需要死记硬背,往往以期末突击作为应付考试的方式。在经济法教学中首要考虑的问题应该是如何激发学生对经济法课程的学习兴趣,否则一切都是空谈。在兴趣的带动下,学生往往会变被动为主动学习,深入思考。首先,教师要转变教学思想,突破以往以教师为中心的课堂教学,换位思考,创设情境,将课程内容带入到日常生活中,以小见大,使学生充分领略经济法知识在实际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使其产生浓厚的学习兴趣。教学设计要坚持科学性和思想性相结合、理论联系实际、系统性与循序渐进相结合等原则,由讲授为主转向指导学生独立学习与研究。其次,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摒弃沉闷的灌输式教学,用活泼幽默的语言将经济法课程知识轻松地展示出来,循循善诱,先提出问题,再引导学生思考,自己解决问题。改变以往对法学类课程就是“催眠”课的成见,使知识富有魅力,提高课堂实效。第三,激发学生对知识的高层次追求。人的好奇心都是与生俱来的,对知识的渴求也是一种天性。但受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部分学生开始信奉“读书无用论”,或将学习视为追名逐利的工具。教师应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知识观,用知识的吸引力感召学生,弘扬正能量。使学生体会学习与不断探索的乐趣,培养受益一生的学习习惯。多数经济管理类专业在整个大学期间,除了思想政治教育与法律基础和经济法之外,再无其他法学类课程,在法律基础逐渐被弱化的背景下,经济法课程便间接承担了普及法律常识、培养法律信仰和树立法制观念的作用。经济法教学中经常涉及各个法律部门的一些基础知识,介绍给学生时可以同时进行懂法、守法的法制教育,培养学生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

2.因材施教,注重实用性

经济法课程涉及法律法规众多,但一般高校开设的经济法课程均为一个学期,课时较少,无法容纳全部课程内容。针对经济管理类的不同专业在课程设置上要有所区别。比如对财会类专业要注意结合相关资格考试;对经济学类专业要侧重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内容;对于管理类就应该将合同法、企业法和社会保障法等作为学习的主要内容。使课程内容安排各有侧重,详略得当。同时对本科和专科学生,即使是相同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也要有所区别,课程内容安排方面,专科学生课程的难度以及理论所占的比例都要比本科学生低,应保留重要的知识点,向解决实际问题这一目标倾斜,充分体现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另一个要点就是注重实用性。与法学专业不同,非法学专业学生对理论知识掌握不需要过深过难,经济法课程知识与非法学专业知识的结合点多体现在专业知识的实际应用当中。理论知识不能完全摒弃,但要把握深度,理论的学习是为了学生更好地理解立法原意,掌握相关知识点,进行实际应用。教学中切忌本末倒置,过于强调学理知识,激起学生的厌烦和逆反心理,起到反作用。

3.选取适合教材

对于不同专业的本科、专科学生,不同的理论和实践要求,对教材的选用也是不一样的。选好教材,是经济法课程教学中的重要一环。针对目前市面教材的混乱现状,选择教材应把握以下几个原则:一是教材内容能够反映我国当前经济法律制度的最新进展;二是教材难易适中,体例明晰,重点突出,便于学生学习,减少额外的笔记,将注意力集中至教师的课堂讲解;三是穿插典型案例,带有课后练习题。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并无法学思维的训练,如果在学习中辅以案例,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学习之后有配套的习题作为课后训练,既可以巩固所学知识,增强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且可以提高课堂实效,实现教学目标。

4.教学、考核方法得当

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应采取多种教学方法综合运用。除了传统的讲授法,更应灵活加入案例教学法、互动教学法以及实践教学法等。在众多教学方法中,多数教师都非常推崇案例教学。诚然,案例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优越性无可比拟,能够将枯燥繁琐的法律条文变得生动,是一种非常好的教学手段。但由于非法学专业学生往往不具备相关法学背景知识,在案例的选取上不能够采用法律专业性较强的综合性案例,会喧宾夺主,于课程学习无益,还会打消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案例在教学中只要刚好能够说明知识点就可以。案例可以在课堂知识学习之前作为导入,也可在学习之后作为知识的巩固,也可以典型案例的分析作为学习知识的方式。无论哪一种,都要注意整体比例,如果一味安排案例,会打乱课堂情境创设,使学生陷入目不暇接、囫囵吞枣、知识学习出现半生不熟的状况,事倍功半。

三、结语

第2篇

(一)政策弱化了法制教育的作用。

2005年开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将高校法制教育纳入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体系,把原有的法律基础课与思想道德修养课合并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门课程。这种课程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整合了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体系,但在客观上却降低了“法制教育”课程在高等院校素质教育中的比重,弱化了法制教育的重要性,使法制教育附属于德育。高等美术院校同其他高校一样,按照国家政策要求设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而法律基础仅占这门课程得三分之一比重,仅仅用十几个学时就要把涵盖民法学、刑法学、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等多个部门法的基础知识传授给学生,这只能是浅尝辄止,更谈不上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律观念了。

(二)缺少法律氛围,师资建设不足。

高等美术院校与其他类别的院校相比有着自身的弱势,第一,从学校专业设置来讲,我国绝大多数综合型大学都开设了法学(律)专业,成立了法律系(部)或专门的法学院,法学专业的开设在一定程度上为大学生法制教育创造了良好的法律和学术氛围,在这种环境中,广大学生能够耳濡目染,受到积极的影响。而美术院校因为专业设置单一且均为艺术,一般不可能开设法律专业,因此很难在校园内形成一个很好的谈法论法的良好氛围。第二,众多高校法律专业的设置带来的另一个优势便是法律师资力量相对强大,一般来说这些高校法律基础课程均是具备专业法学素养的人才来讲授,这些法学专业教师能从法理出发,传授给大学生相对系统深入的法学知识,而不只是简单的照本宣科。在这点上,作为高等美术院校而言,具备法学科班出身的法律教师少之又少,不能形成一个高水平的法律教师团队,而大都是思想政治教育教师来讲授法律基础课。他们一般不具备专业法律知识和素养,更多的是进行道德的宣传,无法真正实现法制教育的目的。

(三)课程设置僵化,重视程度不足。

从国内高等院校的法制教育课程开设情况来看,均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作为必修课程,高等美术院校在这门课程的安排上与艺术专业课程相比可谓边缘化,加上非法学专业教师机械式的知识灌输和枯燥的填鸭,学生早已厌烦这样的教学方式,根本无法提起学习兴趣。对高等美术院校来说,在教育教学上更多关注艺术专业课程,而对法律基础课重视不足,这与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目标相悖。对于高等院校而言,不仅要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同时还要兼顾人文素质教育,这有赖于合理开设人文素质教育课程,其中法制教育课程应该占有相当比重。

二、完善高等美术院校法制教育的对策

(一)建设专业化的教师队伍。

教师是进行法制教育最直接的实施者,其法制观念的有无,法律意识的强弱,关系到法制教育的成败。教师乃是教育之本,是教育发展的力量源泉,只有拥有一支积极向上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才能培养出健康有良知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作为高等美术院校,应该对“法制教育”给与足够的重视,改变过去仅仅任用几个非法学专业出身的教师讲授法律基础课的状况,法律知识毕竟不同于传统的思想政治课,担任法制教育课程的教师必须是经过法律专业训练的科班人才,这样才能从法学的根本理念上教授学生法律知识,使学生逐渐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使法制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二)改革法制教育模式。

高等美术院校应该打破传统僵化的课堂教学模式,反对照本宣科,应该支持和鼓励教师高校校园文化建设与带领学生多进行法律实践,比如组织艺术专业学生开展模拟法庭,到法院听审,组织艺术专业学生与法学院校学生进行交流与辅导活动,尽可能的通过各种途径进行法制教育与宣传,增加艺术专业大学生与法律接触的机会。此外,法律专业教师还应该增加案例教学,用更多的实际案例让学生直观理解法律真谛,激发学生学法的兴趣。为了加强法制宣传,高等美术院校可以成立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聘请法学专业教师担任中心成员,为广大学生提供法律咨询,这种面对面的法律讲解必然更有针对性。

(三)开设艺术法课程。

高等美术院校开设的专业均为艺术相关,专业学生无论是进行绘画创作还是设计创作均与知识产权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他们应该学习艺术法相关课程,这一方面在自己作品受到侵权时能够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一方面也要用艺术法的知识作为指引,避免在不知不觉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从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中央美术学院早在20世纪90年代便开设了艺术法课程,成为国内高等美术院校开设艺术法课程的先驱,这值得其他高等美术院校借鉴。艺术法课程内容应该以知识产权法为主体,包括与艺术品相关的拍卖法、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法等。

(四)学校内部成立法制教育管理机构。

目前中国大学一般都没有成立专门的法制教育管理机构,而是由教务部门负责协调安排法律基础课程,但作为一般的教学管理部门他们没有专门的时间去研究如何开展法制教育课,况且在美术类院校法制课程课时不足的情况下,应该强化法制教育管理。鉴于知识产权法、拍卖法等艺术法在高等美术院校法制教育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应该明确高等美术院校法制教育在素质教育中的地位,学校应该成立单独的法制教育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协调全校的大学生法制教育,将法制教育工作进一步做好并落到实处。

三、结语

第3篇

关键词:法学教育:法律职业化:改革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得到空前发展,国家培养了数以万计的法律专业人才,大大促进了律师队伍的发展,明显改变了政法干部队伍的素质。另一方面,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仍不能满足和适应社会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要,“法律职业的行政化,大众化,地方化和泛政治化倾向,导致法律职业难以形成专门化分工,也使得法律从业人员难以走向职业化发展道路”,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难问题日趋严重。

一、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一)整体上,法学的教育教学跟社会 够全面实践和社会需求脱节

1.“填鸭式”教学使学生被动接受,无法形成独立的思辨能力

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采用的教学方法,是传统的课堂讲授法,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处于被动的接受地位,无法形成独立思考和思辨能力。尽管这种方式在让学生系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领会法律思想方面有优势,但是却易出现理论与实践的脱节的情况。 2.课程调整不够科学,教育内容不 学习法律,要将理论与现实紧密结合,既要将基础理论学习扎实,又要结合时展及时更新法律知识体系,更要注重对文史哲学等社会科学知识的学习,提升自己在实战中运用法律的能力,但现实教育中却存在诸多问题:部分法学院校不重视基础知识,而是以国家的立法为指挥棒开设相应课程;有的教师却固步自封,照本宣科,不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还有很多的法学院校不重视文史哲的课程开设,根本没有形成完整的学科体系。

(二)法学专业快速扩张导致质量下降,社会各方面因素导致人才需求严重不足

1. 法学教育的快速扩张导致法学教育质量的整体性下降 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到2009年,我国设法学院(系)的普通高等院校从两所增加到目前的六百多所,增长了三百多倍,而毕业的学生更是成几何数量级增长。但量的急剧扩大也产生了很多的问题。师资力量严重不足、法学教育教学设施不完善,导致法学的教学质量明显下降,学生水平整体不高,法学文凭的含金量也急剧下降。还有一些办学单位,根本不顾及自己师资水平和基础设施薄弱之现状,为商业化目的开办法学教育,严重损害了法学教育的声誉。 2. 法律专业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法治观念并没深入人心

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学专业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现在中国的法律界有一个怪现象,即非法学专业的人才占据了本来应属于法律毕业生的岗位,但法学毕业生却很难直接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同时,法律并没有实实在在地渗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法律观念并没有在社会公众心目中形成一种至高无上的理念。中国目前缺少法律信仰也是法科类学生就业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传统的法学教育教学方法和教学现状,无法培养出具有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人才

我国传统法学的教育现状是教师在课堂上讲授各种法律基本概念、构成要件及社会功能等法学理论。学生认真听课,认真做笔记,但很少发问。教科书成为了法学著作的主流,很多老师只是照本宣科。学生考试考试题目仅包括概念分析、简答、论述、等老套路题型,很少有案例。老师评卷打分中,重视考勤,尽量控制不及格率。 这种教学与评价方法,使学生养成“死记硬背的学习习惯及考前突击的学习方法”,很难培养学生独创精神。只要听课笔记做得好,就能通过平时的考试,甚至还能凭此考上研究生,继续深造。这样一种法学教育,也就使“学完国际私法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大多都不会办涉外民商事案件”成为一种常态。

(四)职业化门槛过低,法律职业化受到阻碍

目前,我国法学的第一学位可以是任何一个阶段的学位(本科、硕士或博士),司法考试也不需要必须是法学专业。一个人可以从任何阶段进入法学教育,整个行业门槛变得很低,而且不同的阶段都向外开放。这样的教育制度设计使得法律职业化受到阻碍,很难建立法律的职业化队伍,很难形成职业化的共同体。现在很多学校,法学专业的就业很不好,由于就业压力、不少法学院毕业生流向非法律职业。

二、针对我国目前法学教育的现状。我们可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改革

(一)转变教育观念,改革和创新教学方法,培养学生实际运用法律能力

1.法学教育者要转变教育观念,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不断提升能力。要灵活地运用法律方法,更要培养学生具有高贵的法律品格。要改变过去注重培养法学人才的倾向,将培养大量的具有法律实务知识的人才作为其法学教育的目标。 2.教学方法上进行大胆改革与创新。必须改革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建立与社会实践紧密结合的法学教学环境,鼓励教师开设实践性、技术性强课程,有意识地探索案例教学法、讨论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定期组织学生到法院、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参与司法实践,聘请有丰富的理论功底和审判实践经验的资深法官担任兼职教师,开设实践性强的法律案例评析讲座。

3.高度重视学生实际运用能力的培养

法学教育的真谛是使学生学会如何去学习和使用法律。法学教育者要教会学生分析、查证事实的能力,训练学生在解决具体案例中寻找法律、分析法律、解释法律和使用法律的能力,培养学生与各种人物和机构打交道的能力,帮助学生寻找适合自己的持续学习的能力和方法,提升学生自我学习、自我更新、自我发展的能力。

(二)将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有机的结合,为学生的前途和出路考虑

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中出现了这样一个现象,即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日益脱节。一方面,学生需要在学校的法学教育中,按照学校的要求,学完教学计划中的所有课程并考试合格;另一方面,学生为了能通过司法考试,奔波于各种司法考试辅导班中,按照培训班老师的要求,埋头攻克司法考试中的重点难点,训练自己的司考应试能力。 所以,我们需要重新定位我们的法学教育,同时进行司法考试改革。我们加大法律专业的实践教育,使大学的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有机地结合起来。法学教育为未来法律职业人积累法学知识,树立法律信仰;司法考试消化并检测法学教育的成果。最终,使学生既掌握了法律知识,树立法律信仰,又通过得了司法考试,为自己走向法律职业化道路做好充分的准备。

(三)将法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相结合,构建全民终身学习体系

在法学人才培养中,我们不仅要培养他们的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还要培养他们较高的人文素养,积极进取和勇于开拓的精神品质,强烈的竞争意识、效益意识和国际意识。特别是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经济交往中,我们培养的应该是具有较高素质和能力的法律专业人才。同时,我国的法学教育要积极借鉴外国的经验,构建和完善全民终身学习体系,提高整体国民素质。

第4篇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学方法论;诉讼法文化;研究方法

一、问题的提出

自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提出,极大的推进了法治中国的发展进程,法治的发展,离不开法制的进步和法学学科的繁荣。一个学科的繁荣发展的标志为教科书的编写,和该学科的方法论的研究。教科书的地位毋容置疑,教科书的繁荣说明了该学科的教育的进步,反映出该学科的成熟。而方法论的研究却没有足够的繁荣,甚至其地位也没有提高到足够高的地位,这存在在一些不得不引人思考。在一些法学学者看来,法律方法论与法学方法论是存在着不同,不仅法律方法论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象是存在着不同,而且在研究的内涵和外延上都存在着不同。笔者以“法学方法论”通过检索发现,我国对于法学方法论的著作丰富,其中知名的有;(德国)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杨代雄译《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与格林笔记》(法律出版社)、我国台湾学者杨仁寿著《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我国台湾学者林立著《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王利明著《法学方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喻中著《法学方法论》(法律出版社)、舒国滢著《法学方法论》(厦门大学出版社)等著作。笔者以“法律方法论”通过检索发现,我国关于法律方法论的研究也是著作丰富,其中对学界影响深刻的有:陈金钊著《法律方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沈志先著《法律出版社》(法律出版社)、葛洪义著《法律方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等著作。笔者无意对法学方法论和法律方法论之间的差异进行论述,笔者发现这些丰富的法学著作,填补了我国法学研究的空白,对于法学研究的繁荣和进步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其中部分教材成为我国各大高校的必读的数目,而大部分高校的法学院也相应的开展了法学方法论的教学传授,开阔了法科生的视野和知识量,对于本科生和研究生在毕业后从事法律工作提供了至关重要的帮助,这是我国各高校开展法学方法论教育的成果。同法理学者或者民法学者对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的重视和深入研究,而诉讼法学界对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几乎是“贫困化”的状态。这样的状态不仅反映在民事诉讼法学领域,在刑事诉讼法学领域,乃至行政诉讼法学领域(笔者检索发现行政诉讼法领域的方法论的著作为零),这应该引起广大研究学者的关注和反思。为何民诉讼法学领域的方法论研究如此贫困与匮乏,为何民事诉讼学学者们对于民事诉讼法的研究的产出如此稀少,到底是什么原因阻碍了民事诉讼学科的成长和成熟。笔者在分析近些年的民事诉讼法的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分析出民事诉讼法学方法论研究稀少的原因,反思我国民事诉讼研究的一些问题,为进一步丰富我国民事诉讼法学方法论的研究。

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贫困化”的原因

我国学者张卫平教授在深刻分析我国民事诉讼法贫困化的原因和问题之上,指出: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与实践的脱离;程序与实体的背离;研究自主性的失位:研究方法的缺失与失范。张卫平教授的分析深刻而到位,其分析的力度振聋发聩,虽然其中还有很多深层次的原因的和与其有相关影响的间接原因和部分政治等非法学原因,而其中张卫平先生强调,在诸多的直接原因中、最主要、最关键的原因是理论与实践的脱离。我国民诉讼法学方法论研究成果的质量和数量稀少就深受理论与实践的脱离的危害。实践与理论想脱离的危害已经有很多的研究在思想政治领域和法学学界已经有很多的研究。笔者限于篇幅无意再次进行论述。笔者发现造成民诉法学研究领域的这种脱离存在着多种原因和“意外”。1)研究方法的偏执。我国自从迎来法学方法论研究的热潮以来,就形成“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两大流派的争论。研究方法的不同见解和争论是繁荣该领域的重要表现。在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从来没有绝对的真理,研究方法更没有高低之分,单两大流派的争论多是表现在互揭对方的缺陷与不足,唯独缺少对运用两大研究方法来丰富和发展部门法学的举措,更是缺少运用抽象思辨行动来丰富民事诉讼法方法论的建构和研究上。这不仅是研究方法的失范,而是对于研究方法真正意义的迷失。2)缺少民事诉讼方法论文化。按照学界的主流的研究理论认为,法律文化的发展路径是:法哲学法律文化诉讼法律文化民事诉讼文化。按照此种研究逻辑,以法理学领域研究丰富来推动各个部门发学科的学科文化的进步与发展。但是其实更应该看到文化发展也具有自己的独立性,可以利用文化的独立性来推动部门法学科的建设。3)解决问题的措施出现“意外”。国内也有不少著名的学者和大家发现了理论与实践的脱离。我国法学研究学科的方法和类型已经不少了。但是在适用具体的办法来解决具体的问题时,依然存在在期望越大,失望越大的“失落”。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缺乏深度和体系,而且一个学科体系大厦完整的方法论更是研究和推进的困难。为解决这些难题,不仅陆续提出改革方案,其中如改革我国法学院的教学体系和培养体系,希望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或者设置“双师”教学模式,双管齐下,不仅理论推进和论证此种培养模式的合理和优势,而且部分高校作为试点进行改革试点来进行培养和“新卓越”法学院建设。以期望来推进以诉讼法学为代表的应用法学的研究。不仅在教育上进行此种改革,而且借助司法改革的趋势,诉讼法学学者和专家也积极建言献策,比如进行审判流程公开,司法裁判文书的公开上网执行信息公开三大措施,“双千计划”的实施,甚至借助新兴的网络技术(大数据方式和互联网+)来推进各个学科的建设。对于民事诉讼法学来说,确实促进了法学发展,更加有利于法学研究更加针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的研究和论证完善。更加明显的是多种措施的法治宣传,使司法获得了更多人的认可,更容易被人们所理解和接受,也能使更多的人学习法律、研究法律。2016年报考国家司法考试人数的大量增加就是明证,并且可以预见将会有更多的人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然而出现“意外”的是,法律人的大量培养,并未见有更多的人进行民诉讼法学学理论研究,连研究民事诉讼法理论的人都减少了,那么作为高屋建瓴、高度思辨的方法论的研究更少了。最为明显的是,更多的高校青年老师大量的涌进如雨后春笋般成长起来的各种“法律”辅导机构。这些大量的辅导机构哪里是进行“法律”辅导,都是如何考试的考试辅导,法学学科的繁荣和丰富哪里能更加茁壮的成长。司法公开三大平台的建设带来的司法公平正义更加深入人心。可却没有带来民诉讼法学研究的繁荣,言必称法官待遇,话必说说司改未来,大量的人才看到希望后,纷纷涌向法院,亦或者从法院涌向律师,法务方向。人才的缺失必然是带来学科研究的青黄不接,而学界确实更加关注是法律人的应用型的建设,而法学研究本身的规律竟然遭到漠视,长期下来必然会造成各个学科研究的萎缩。而民事诉讼法学学科大厦体系的研究至今没有体系化,民诉讼法学方法论至今没有得到重视研究。

三、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思考

我国法学学科的发展必须在我国学者自己的研究的基础上才能够健康的成长。我国民诉讼法学方法论的必须立足民事诉讼法学学科的特色,开阔本学科的研究方法和我国的本土社会土壤环境下才能够得到成长和发展。1)民诉讼法学方法论立足于本学学科的学科特色。民事诉讼法学不同于实体法的特点,主要区别在与其性质,地位,目的和思维方式的不同。诉讼的特点在纠纷的解决,通过国家的审判权来实现定纷止争。通过不同的制度设计和程序运行来体现设置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同时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双重价值,在此基础上进行整体性建设,然后以逻辑思维的方式建立起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理论阶梯,在建立民诉讼法学学科大厦的建立过程可以将方法论的研究作为指导性的理念作为整体建设的指导。2)民事诉讼法学方法论要有开阔的胸怀吸收其他的研究方法。任何一个学科的在发展困境的时候,就需要反思自己的研究现状和开阔自己的研究方法的视野。研究方法的开阔不仅仅在不同国度,不同时间的比较学习,还可以跨出本学科的研究方法的“场域”,打开研究方法的“自我困境”。在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之外,还有发展到成熟的自然科学领域,比如说我国有学者利用法律问题的函数思维,侧重法律与函数的分析过程研究,通过函数的基本原理和逻辑思维工具解读了法律研究中的法的适用范围、法律评价后果、法的确定性和适应性、法律规范的类型化、法律竞合等具体问题,并力所能及地给出了研究结论或研究启示,并尝试为法学研究方法的更新开辟一片别具特色的新天地。3)民事诉讼法学方法论要立足于我国的本土社会土壤环境下才能够得到成长和发展。诉讼法方法论除了要有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内涵和基本模式,还要体现出诉讼法学的本质特征,就是强制实现私法上的请求权的国家法律制度,在民事诉讼法学领域更是要有所体现,那么就意味着必须展现出诉讼法学方法论上的多元维度考虑。而这个多元维度的考虑的一个核心就是要将本土社会环境作为核心的参照坐标系,然后将当事人的诉权和国家审判权体系进行在此之上建构出法学方法论的分析模型,同时应以本土社会环境的可接受度作为接受的“元”数值,来检测和规范民事诉讼法学方法论的建构和完善过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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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陈瑞华.法学研究方法的若干反思,中外法学[J].2015(01).

第5篇

一、构建符合学生特点和兴趣的体系化课程

我院二级学院根据各个专业实际和培养目标,利用专业实践教育基地在第二课堂开展法治教育。

专业性院校法治教育课程需要在教学设计、教学教法上注意三方面的问题:一是上课时要将传统授课方式和讨论式教学方式相结合,鼓励学生自主学习,改变法律课堂严肃枯燥的教学氛围,营造轻松活泼的情境;采用案例教学的方式,理论联系实际,选择当下现实生活中的新观点、新案例,用生动活泼的语言将法律知识和案例结合在一起,防止教学语言枯燥乏味。二是注重课程的专业性、前沿性。法治教育的教学内容应当及时反映这些学科专业的新动态,适当运用翻转课堂等方式回应互联网时代对传统教学的挑战。在教学中兼顾专业学科的研究进展,对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增加不同观点的争鸣。三是课程考查方式的科学性、灵活性。例如在期末考试采用非书面形式,运用模拟法庭和小组辩论形式完成考试,或者采用书面考查形式,题目由案例讨论、话题论述等题型构成,力求多角度考查学生水平。

二、“校地校企合作基地+专长”凸显法治教育现场感

突破专业性院校的范围限制,校园内外紧密结合拓展教学场所,在专业实践基地或者作品设计环节等完成法学教育,让法律成为“活生生的法”,让学生时刻浸润着法治精神。

专业性院校可以发挥优势,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实际,通过举办主干专业和法治教育相结合的丰富多彩活动来普及法律知识,例如,创作和法治主题相关的艺术作品等,用形象化、生活化的方式更多地开展法治教育。

专业性院校一般在教学过程中都会设立相应的社会实践基地,这些社会实践基地为法治教育提供了生动的教学案例,实践基地的导师可以将社会实践和工作中需要掌握的法律知识手把手交给学生,为学生营造学法用法的氛围,并且将课堂中学到的法律理论知识和自身专业联系起来,在实践中运用,在实践中提升。学生在学校教育阶段结束后进入社会教育阶段,将更多地投身到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中,强化法律保护的意识。

三、增强法治意识,将法律转化为维o学生权益的有效工具

第6篇

1986年高校非法学专业学生中开设《法律基础》课程。2005年《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列为四年制本科思想政治理论课必修课之一。教材从社会、职业、家庭等方面密切联系大学生法制教育内容,塑造了一个良好的美德工程体系。学生有一半以上通过基础课学习法律知识,三分之一的学生是通过媒体的宣传,这说明法律意识教育最大最有效的途径就是课堂。社会的要求和现实的需要之下,大学教育目前趋向更加注重学生才能的培养。

2013年4月15日,遭室友投毒的复旦大学研究生黄洋经抢救无效死亡,2004年云南大学马加爵连杀四名同学等恶性校园案件,说明在大学教育的过程中更需要提高学生守法意识。应届生校招网的报告显示,86.4%的大学生将“提高个人社会工作能力”作为参加实习的首要目的。为减少开支,部分企业将在校大学生当成短期雇佣的廉价劳动力。涉世未深的学生防备意识不强,中介公司骗取学生信息服务费,在学生的工资中提成,不法分子甚至盗用学生的个人信息。

实习、兼职等方式不属于我国劳动法保护范围,一旦出现问题,其解决形式主要是报告辅导员老师,让学校出面解决,或是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息事宁人,自认倒霉。这说明大学生群体还没有形成一种用法律来保护自我与保护他人的意识。社会的要求和现实的需要之下,大学教育目前趋向更加注重学生才能的培养。2013年4月15日,遭室友投毒的复旦大学研究生黄洋经抢救无效死亡,2004年云南大学马加爵连杀四名同学等恶性校园案件,说明在大学教育的过程中更需要提高学生守法意识。

二、提高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有效途径

提高守法的自觉性。美国思想家潘恩曾说:“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成为国王。”法律权威性意识要在学生的思想中不断得到强化,学校注重培养学生对法律的感情和信任,通过实践教学、模拟法庭等活动,让学生亲身去感受到法律的作用与权威性,从而产生对法律价值的内在认同,逐渐并将之升华为自身坚定的法治信仰,提高个体守法的自觉性。

把守法从要求变为义务,自愿守法,把个体对法律的认同感并将之内化为自身的一种信念,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尊重自我,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培养维权意识。权利意识不只是公民对自身正当权利的正确与理解,更是对他人正当权利充分尊重的观念。大学生维权意识就是在求学或是进行社会兼职的过程中,自觉地用合法的方式进行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

大多数学生自我意识较强,在现实生活中对自身权利的维护,对自我潜力的实现有着很高的期望值,但容易出现忽视他人权利,表现为功利心较强、以自我为中心的特点,所以要培养学生维护他人权利的意识。在校期间,鼓励学生当自我或是他人权利受到侵害时要勇敢的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这对进行社会实践尤其是进行校外活动至关重要。

充实高校法制教育内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高校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主渠道。但教材中理论较多,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很难有效掌握。多采取案例教学、知识竞赛等方式,利用多媒体把抽象的知识生动的呈现在学生面前,让学生不会产生法律难懂并且枯燥的心理。媒体中的法律栏目可以帮助学生培养法律习惯,增强法律意识。

第7篇

关键词:民族高等院校;法学教育;司法考试;教学模式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45-0145-03

民族高等院校是党和国家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而建立的综合性普通高等学校,在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培养专门法律人才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高等院校目前共有法学院系634所,其中民族高等院校有15所。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职业专门人才的主要途径,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实施,又为法学教育提供了一个有效的质量检验标准。我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从2002年开始实施,该制度为国家选拔法律人才形成了统一的标准,但同时,自从2008年允许法学本科应届毕业生参加司法考试后,司法考试制度对法学教育形成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并出现了教学中的矛盾问题,法学教育已经无法回避司法考试这个大背景。民族高等院校应当适应国家司法考试趋势,结合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培养基层法律职业人才的办学宗旨,积极探索法学教学模式的改革。

一、我国统一司法考试的特点

1.考生报考资格和合格证多元化。我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开始于2002年,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对于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资格,司法部规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品行良好。同时,司法部于2002年出台了《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原则意见》,规定民族地区和经济落后、文化欠发达地区的县区级地方考生,参加司法考试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此后每年司法部都公布司法考试报名学历条件可以放宽地区的名单,到2013年,该项政策已放宽到全国1412个县区。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分为三类:A类证书适用于报名学历为大学本科以上,成绩在当年公布的标准合格线以上的考试人员;B类证书为放宽学历条件地区,报名学历为法律专科学历,考试成绩达到当年公布的标准合格线的人员;C类证书适用于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以及在民族地区确需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诉讼而得到照顾的以民族语言文字应试的人员,包括报名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和大学本科以上两种情况。

2.考试内容庞杂且注重实践。司法考试的特点是内容庞杂、问题灵活,涉及的法律条文众多。试卷一是综合知识卷,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试卷二是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试卷三是民商事法律制度;试卷四是法条与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试卷形式包括单选、多选、不定项选择和法条分析等,试题常常是由小案例构成,如试卷一法理学部分,其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被案例化、实例化和应用化,题目是一个一个的小案例,通过案例去考查考生对基本知识、概念和理论的掌握情况。因而对于偏重理论学习的考生来说就比较难。

二、民族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生特点

根据国家政策对少数民族学生实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或按国家政策加分录取相结合的政策,学校少数民族学生占在校学生的比例始终保持在60%以上,笔者任教的大连民族学院少数民族学生占在校学生的比例始终保持在65%以上,而贵州民族大学少数民族学生和来自民族地区、西部地区的学生占80%以上。从毕业生就业情况来看,由于民族高等院校学生一般来自少数民族或民族地区,大多数学生毕业后选择回到本民族地区工作,这是其他普通高等院校无法比的。总体来看,民族院校毕业生的就业状况是较好的,因为民族院校的毕业生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十分宝贵的人才资源,也可以说是民族地区高层次人才队伍的后备力量。民族院校都非常重视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学校通过完善就业指导体系、投入专项经费、加强就业信息管理和指导、为毕业生出谋划策等措施,做好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以笔者任教的大连民族学院为例,学校积极拓展就业市场,招生就业处通过搞调研、跑市场,广泛联系用人单位,建立了一批校企合作基地,近年来毕业生就业率一直保持在90%以上。就我校法学专业毕业生而言,毕业生大多回到西北、西南、东北等民族地区的司法部门或律师事务所就业,并受到就业单位的重视。

三、司法考试对法学专业本科教学的影响

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在中国法治历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我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自推行以来,对于提升司法职业群体的职业素质和形成司法职业共同体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法学教育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则忽视了法学教育更重要的价值,如法治理念和法律信仰的培养。

实践中,与其他专业的学生相比,法学专业学生面临着巨大的司法考试压力,这种压力对我国法学教育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从2008年国家允许大三学生参加司法考试以来,许多法学专业本科生在大三开始就忙于应对司法考试,为提高学生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很多学校将法学核心课程开设到低年级,造成专业课与公共课的冲突,课堂教学占据了学生的大部分时间和经历。孙笑侠教授认为,自实行国家司法统一考试以来,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制度衔接问题日益严峻,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从制度到实践都出现了脱节,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教学方式与司法考试等法律职业制度的诸多环节需要进一步改进、协调和完善。[1]郑成良教授认为,司法考试作为一种非常典型的法律职业准入控制措施,帮助我们营造了一个共同的语言、解释、价值、经历和身份的共同体,从而也决定性地正面促进了我国的法治建设,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司法考试不是万能的,它不能对法律从业者的法律素养做有效的考察和衡量,因此我们必须寻求有效的替代途径,而这正是法学教育,特别是法学院教育本身所具备的。[2]

笔者所任教的大连民族学院法律系,每年两个班,毕业生一部分考研,一部分参加司法考试,司法考试过级率在25%左右。在日常教学过程中,担任专业核心主干课程授课任务的教师都在备课上课环节关注司法考试,将司法考试内容融入教学当中,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司法考试是高校师生均很在意的事情,司法考试确实深刻影响着法学本科的教育教学。

四、促进司法考试与法学教学良性互动的思考

近年来,许多学者呼吁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之间要形成良性互动。如有学者认为,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法学教育为我国法治进程立下了汗马功劳,但司法考试制度实施十年来,与法学教育联系还远远不够,将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有机联系在一起,对解决实存的司法环境、法律公信力等问题有一定的帮助。[3]有学者认为,法学教育单纯以司法考试为导向会影响法律精神的培养,冲击先进教育方法的使用,挫伤拓宽学生知识面和培养实践能力的努力,更是漠视了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多种需求。法学教育理应关注司法考试,但司法考试的局限性决定了法学教育不能唯司法考试。[4]有学者提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间存在一种多层面相互作用的关系,二者既具有紧张冲突的一面,也具有协调一致的一面。社会需求与教育的职责要求我们建构“法学教育―司法考试―法律职业”三方互动的新型关系,充分发挥其互动的一面,以此推动法律职业的规范化发展。[5]

笔者赞同上述学者的观点,亦认为我国的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应当形成良性互动。法学教育的一个主要环节就是人才培养,而实现该职能的有效途径是使教学、科研、社会实践相结合,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把培养学生个人价值、职业技能和社会服务等三个方面的内容融合在一起。

1.关于改革法学本科生培养模式的思考。我国法学专业本科教育一般采取以课堂教学为主导,兼设校外实习的教学模式。这种模式对学生法律技能的训练来说存在明显的不足。法学实践教学是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核心环节,是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的必要步骤。我们在日常的教学活动中,应当将司法考试的部分内容纳入法学教育的环节,同时要关注司法考试中部分试题答案所反映的基本观点,加强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信仰的培养教育。实践中,我们开展了“本科生导师制”和法学教学的“双师型”。即从本科生入学开始,由师生双方协商确定学生学业指导的导师,负责学生四年大学学业指导,包括课堂学习和课后考研及司法考试辅导。“双师型”教学是指我们聘请校外实践基地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为学生讲授司法实务性比较强的课程,如诉讼法、法律职业伦理、司法文书等。同时,我们开设有法律诊所、文痕检验、司法文书速录、模拟法庭等课程。

2.关于改革、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的思考。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公证法明确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才能任职。从对法律专业人才的要求和各国法律职业选任模式来看,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具有良性互动关系,司法考试是一个中间环节,它是在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之间架起的一座桥梁,其制度价值在于将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法治精英选拔到法律职业队伍中。而作为法律职业准入资格的基本考评方式,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确立无疑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法学教育的发展。改革法学本科教育、改善司法考试制度,是法律人的共同目标。笔者赞同一些专家、学者的观点,司法考试应当只准许正规高等法学院本科以上毕业生参加,使法学教育真正实现培育一个具有共同法律信仰、职业伦理、专业知识、实践技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功能。

参考文献:

[1]孙笑侠.法学教育的制度困境与突破――关于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等法律职业制度相衔接的研究报告[J].法学,2012,(9).

[2]郑成良,李学尧.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衔接――法律职业准入控制的一种视角[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1).

[3]熊小松.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对接[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3,(4).

[4]张利民.评司法考试导向性法学教育――对中国法学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关注和思考[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6).

[5]柯卫,周超.论统一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关系[J].社会科学家,2009,(4).

第8篇

法学专业学生就业“难”原因

(一)招生计划之“扩大化”与实际人才需要的错位。目前,从全国范围内来看,我国有600多所高校设有法学专业,每年法学毕业生多达三十万之巨。尽管我国不断加强依法治国,需要大量法律专业人才,但实际上社会和市场对法学学生的需要远远小于每年各高等院校输出的法律人才数量。较多的毕业生走向就业市场,使得法学毕业生的就业压力逐年加大,找好工作的机会越来越少,找好工作的难度越来越高。怎样在纷繁复杂的就业环境中占有一席之地,也就成为应届毕业生和负责就业工作的老师必须面对的考验和挑战。

(二)培养目标之“理论化”与用人单位更看中务实能力的错位。绝大部分法学专业学生在四年专业学习到的知识是书本到书本的内容,尽管在几年间中,学院会提供一些实习的机会让学习去了解现实生活、了解实际工作中具体法律的运用,但实践技能和专业动手应用能力还有较大程度的欠缺。而在实际就业中,一些用人单位对招聘员工的初步要求是毕业生要有实际的办案经验和独立开展相关法律实务的能力,这种招聘要求在毕业生中似乎很少有人能够达到,结果是用人单位招聘不到适合的员工,而法学专业毕业生又难以找到适合的工作。这种学生所学专业知识与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形成的巨大差异,一定程度地延缓了法律相关行业的发展,也阻碍了法学专业学生的顺利就业。

(三)学生就业观念“偏差化”与就业岗位实际的错位。首先,部分学生的就业观念存在偏差,一味追求公务员等职业,没有综合考虑就业形势和自身素质条件。还有部分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的同学,面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或公司职员岗位兴趣不足,转而来年再考司法考试;有的同学宁可当年不就业,也要来年再考公务员、研究生,这样的同学人数不在少数。其次,学生的竞争意识不足,导致在竞聘过程中竞争力不强。毕业生平日缺乏职业规划,竞争意识不强,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竞聘几次落选后,心灰意冷,选择退缩,对后续的就业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解决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难的策略

(一)学校应积极开展就业指导活动。1.积极为毕业生提供大量公检法实习机会。高校法学院应该积极建立专业实习基地来增强学生对专业知识的理解、领悟能力,提高学生的实践技能。在实习基地安排上,应尽量满足学生自己选择实习基地的要求,赋予学生结合自己就业方向选择实习基地的自由。事实上,学生通过实习基地的学习和实践,得到了绝大多数单位的赞誉和肯定,为其日后的工作奠定了良好的人文基础。2.建立年级、班级就业工作小组,加强就业指导。在学生就业工作中,学生是就业的主体,辅导员要加强就业指导。指导的形式多样,如开展司法考试的复习、备考,就业经验交流,就业技能竞赛等,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让学生主动找寻就业机会,提高就业能力,确保毕业生的就业质量。3.建立就业情况通报制度,发动、激励全院师生参与就业工作。高校法学院建立每周面向全院师生通报就业信息一次的制度,有利于院师生了解毕业生的就业情况,及时对毕业生就业给予关怀与帮助。通过通报让全院师生及时了解各班级、各个人具体就业情况,进而对需要进行重点关注的学生重点提供帮助。通报制度在提醒相关老师关注学生就业的同时,也使各个班级及时了解其他班级毕业生的就业状况,有利于班级之间形成“比、学、赶、帮”的良好局面。

(二)政府为促进法学毕业生就业提供政策支持。1.大力拓宽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渠道。首先,政府应鼓励法学专业毕业生创业。在针对法学学生创业方面,政府可以通过比如减少该部分毕业生创业前期的税费、给予他们相应资金支持等方式鼓励法学毕业生创业。其次,帮助大学生转变思想,使隐形的就业渠道变为显性。目前,我国中西部急需大量的政法人才,但大多数法学毕业生还是关注沿海大城市的律师和政法机关,这就使得本已存在的就业渠道人为地“狭窄化”,政府应该加强引导宣传,提高边缘地区政法人才实际薪酬待遇,提供政策上的优惠和支持等,使得基层工作机会得到更多法学毕业生的青睐。2.积极为促进法学毕业生就业扫清制度障碍。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为公、检、法及其他法律实务部门输送优秀的法律人才,但在我国存在两大现象:一是大批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甚至是未接受过正规教育的人进入法律职业界,如担任法官、检察官、警察、公证员、律师及其他立法、执法人员;二是相当数量的法学毕业生不能从事法本职工作。法学教育应与法律职业紧密联系。因此,政府应该对当前的法律职业做好专业限制,把更多优秀的法学人才从事和专业相关的工作。3.改革法学教育。第一,政府应促使各高校根据市场需求来合理调整专业设置及招生人数,面向社会、市场办学。在遵循供求规律的基础上增加符合社会需求的专业设置,减少或取消教学质量不高、设置不合理的部分高校法学专业。第二,加快高校法学的教育与教学的改革。正如2013年全国“两会”召开时全国政协委员、上海交通大学党委书记马德秀委员所说,为推动和促进大学生就业首先要更加重视分类指导。对于重点高校,她建议学生尝试适应全球化趋势,在海外实习和就业领域进行率先探索。

(三)家庭与社会应与学生互动统筹协调合作促就业。实践证明,就业过程中仅靠学院政工教师单方面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应该把学院专业教师、学生家长和学生自身的优势结合起来,多方面提供就业信息和门路,学院保持和家长的定期联系,形成“学生主动、学院辅助、家长督促”的良好互动,开辟多元就业的新路子。学院将定期毕业生就业信息情况,让学院每位老师都了解学生就业情况的最新进展,充分发挥本科生导师、系主任等专业老师在就业指导及就业统计过程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