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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的税收优惠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10-07 08:50:08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农产品的税收优惠

第1篇

税收优惠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

意见明确,对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农产品加工项目且进口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自用设备,在现行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

意见对龙头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龙头企业带动农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产地农产品初加工的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给予扶持。

意见鼓励龙头企业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开发,落实自主创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龙头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关键技术和核心工艺,开展集成创新。发挥龙头企业在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体系中的主体作用,承担相应创新和推广项目。

意见支持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风险保障机制,对龙头企业提取的风险保障金在实际发生支出时,依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龙头企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此外,还将完善农产品进出口税收政策,积极对外谈判,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议。

此次意见明确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I集团,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在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各项优惠政策合力,必将进一步推动农业产业化向更深层次发展。

事实上,在意见之前,税收上支持农业发展有系列的税收优惠,比如有关支持农业产业化的税收优惠、支持农产品加工发展的税收优惠、以及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等优惠。下文将详述这些内容。

税收支持农业产业化

1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这里的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执行。从2004年起,中国取消了存在2 000多年的农业税,而且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极大地调动了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

2 收购农产品抵扣进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字[2002]12号)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按13 %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额。

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收购农产品可抵扣进项税,可将工业环节现代科技和生产方式引入农业,从而进一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加快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步伐。

3 涉农项目所得免、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的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9)“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农业龙头企业在推动规模化生产、打造农业产业链、完善市场流通机制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对涉农项目免、减征企业所得税,可以做大做强农业龙头企业,从而进一步发挥农业龙头企业的功能作用。通过对农产品的精深加工,进一步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从而带动农民走向市场,增加农民收入,破解农户小规模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帮助农民分享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环节的收益。“公司+农户”、“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是农业产业化的主要表现形式。因此,要鼓励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型的利益互惠关系,支持企业与农户联姻,从而增强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农户、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能力。

税收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

为进一步完善农产品加工税收政策,完善促进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了多项农产品生产加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文件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划分为种植业、畜牧业、渔业3大类,列举了粮食初加工等30多项农产品初加工类别,涉及若干个产品200多道工艺流程,覆盖了除烟草初加工外中国大部分地区的农业产品初加工业。这些产业将工、农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大了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税收扶持力度,促进了农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进一步扩大并细化了部分农产品初加工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加6大类、10小项、26个初加工品。

农产品初加工享受税收优惠,节约了税收成本,为农产品精深加工奠定了基础,既扶持和带动了一大批中小企业发展,同时做大了产业龙头企业。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达1 253家,年销售收入超百亿元的企业27家,超50亿元的64家,龙头企业中的上市公司达80多家。从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到农产品购进抵扣增值税、涉农产品低税率,再到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免减征优惠等,税收政策成为农业企业发展的推进器,促进了农业龙头企业的形成和不断做大做强,从而引导和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税收优惠加速农产品流通

第2篇

关键词:农产品加工;增值税;政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6-0182-02

一、农产品加工业增值税政策现状

为推进我国农产品加工业的快速发展,国家相继出台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大部分集中在增值税优惠上,为我国农产品加工企业创造了良好环境,关于农产品加工业的增值税相关规定主要有以下方面。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做出细化:所称农业,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农产品,指初级农产品。

2.纳税人销售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内的农产品(初加工的农产品)以及销售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税率为 13%(销售部分饲料产品免税);而对于深加工的农产品适用税率为 17%;对农合社向其社员销售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4.对直接用于农业科研、试验的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

5.对于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除按照《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6.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个体户,销售额没有达到起征点的免税。起征点的规定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 5 000―20 000 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 300―500 元。

7.收购农产品允许扣抵进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或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

8.对农产品实行出口退税。出口退税率为 13%、11%和 5%几个档次。

二、现行农产品加工业增值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1.初加工与深加工农产品界定标准不明,难以使用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农产品加工企业包括农产品初加工的企业和农产品深加工的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对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范围内的农产品适用 13%的低税率,而其他农产品适用 17%的税率。这项政策本来是为了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负担,而实际上由于注释范围狭窄并界定不明,使得很多加工企业很难界定农产品简单加工后的产品类别归属,从而无法适用税率,导致无法适用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对以茶树鲜叶生产的初级农产品“毛茶”与深加工农产品“精制茶”仅从制作工序上作了界定:毛茶四道工序,精制茶六道工序,从工序角度看,无论从形式还是实质上都难以准确找出二者的本质区别。而对这两种茶叶则分别实行不同的税率,税收负担差别较大。

2.初加工与深加工农产品企业的税率不统一,造成企业税负不同

农产品增值税税率的不统一导致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和深加工企业之间的增值税税负失衡,制约了农产品加工产业的进一步发展,不利于优化农产品加工业的产业结构。

(1)对农产品进行初加工的一般纳税人,存在长期留抵现象

我国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初级农产品加工业的一般纳税人收购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产品,准予按照买价的13%抵扣进项税额,而销售时按不含税价的13%计算销项税。由于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买价为含税价格,所以即便企业原价买进、原价卖出,也不表示企业增值税为零。以下用公式说明:

销项税额=不含税卖价×增值税率

=含税价÷(1+13%)×13%

进项税额=含税买价×扣除率

=含税价×13%

应交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含税卖价÷(1+13%)×13%―含税买价×13%

①当企业原价买进、原价卖出时,即含税卖价=含税买价

则:应交增值税额=含税卖价×(-1.5%)

以茶叶加工为例,茶叶企业收购农业生产者的茶叶100元,凭收购发票可抵扣100×13%=13元的进项税,当月将全部初加工的茶叶卖出100元,价税分离后应缴纳销项税100÷(1+13%)×13%=11.5元,则该月期末留抵为11.5-

13=-1.5元。

由此可见,企业若平价销售,其不但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而且相当于国家还需要给予企业 1.5%倍含税收入。

②若实现企业缴纳增值税,则必须使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即:含税卖价÷(1+13%)×13%≥含税买价×13%

推出:含税卖价≥含税买价×1.13

由此可见,企业的毛利率必须超过 13%才能实现增值税的缴纳,而现实中,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可以实现这么大的利润。另外,如果再考虑电费、包装物及运输费用等其他可以抵扣的外购项目的进项税额,企业的毛利率还要相应提高才能实现增值税的缴纳。这种政策实质上相当于一种间接补贴。

第3篇

长期以来,中国农业发展采用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即“两高一低”模式:农业资源消耗高,农业污染物排放高,农业物质、能量的利用低。农业环境受到严重破坏,也是第一污染的产业。循环农业能从根本上减轻农业对环境的污染,是农业生态经济的重要途径。循环农业的内涵是在农业经济发展中应用循环经济理念,其理论基础是可持续发展思想、循环经济理论等。“循环农业是利用循环经济理念,采用生物技术与工程措施,对农业资源加以循环利用,以提高农业资源再利用程度,改善生态环境,增进综合效益的一种生产经营方式。”201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粮食安全战略,也提出了“注重永续发展,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发展节水农业、循环农业”等带有可持续发展的新思路。循环农业发展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但也离不开税收等宏观政策的调控。

二、循环农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分析

从总体上看,农业方面的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其中对循环农业发展影响较大的有流转税、所得税、耕地占用税。近年,国家出台了农业税优惠政策,推动了农业经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减轻了农民的税收负担。然而目前税收政策对循环农业、农业资源、农业环境支持力度不够,且税收政策缺乏公平、效率等。

(一)税收政策对循环农业支持未形成科学的体系

1.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

政府虽然在2008年8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但尚未形成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框架;另外,也缺乏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专门法律,更缺乏与发展农业循环经济配套的税收、财政、金融等政策。各地方政府在促进本地循环农业发展过程中,缺乏相应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2.税收优惠政策不配套

我国政府在2004年取消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停征了屠宰税①,农村税收负担有所下降。为鼓励企业生产、销售农业生产资料,出台了针对性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实行“减税、免税、退税”。税法的立法目的是减轻农民负担,但由于没有与之相配套的措施,农林产品出售价格较低,而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价格增幅较快,农民没有享受政策“红利”,反而抵销了停征农业税带给农民的利益。

3.循环农业税收优惠手段不完善

循环农业税收优惠手段与其他税种相比,还比较单一,效果不明显。比如,对清洁生产、节能的税收优惠政策采用减免这一方法,没有利用加速折旧等间接优惠措施;涉及环保的技术进步与创新的优惠不足,且这些优惠政策过于分散,相互之间难以协调配合,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税收政策对循环农业导向不明确

1.税收缺少对绿色环保农林产品的支持

绿色环保农林产品相关法律缺失,没有得到有效保护,许多普通农林产品冒充绿色环保农林产品,而人们受传统观念影响,绿色环保农林产品在市场并不特别受青睐。另外,农林产品深加工、精加工环节缺少税收支持,绿色环保农林产品生产成本上升,也挫伤了生产者的积极性。

2.税收缺少对生产要素的支持

当前,农业发展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非常贫乏,而城市生产要素则出现大量剩余。农业发展所需的高层次人才、外部投资、农业环保都缺乏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发展循环农业,如果没有人才支撑、没有循环方面的核心技术、没有一定资金支持,其发展就是一句空话。

3.税收政策对农业合作组织的扶持不力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自愿参加的,以农户经营为基础,以某一产业或产品为纽带,以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实行资金、技术、生产、购销、加工等互助合作的经济组织。该组织是保护土地自然力、发展循环农业的保障,也是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载体。政府还未建立专门的、适合于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三)税收政策对农业资源和环境的保护力度不足

1.增值税对环境污染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企业销售或者进口化肥、农药等农用物资,税务机关按13%的税率计征增值税,对农业生产物资的低税率,刺激了其产量产能急速膨胀。化肥、农药的大量使用,在促进粮食增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同时,破坏了土壤肥力,也带来严重污染,阻碍了循环农业的发展。比如,河南省每年施用300多万吨化肥,有效利用率仅占1/3,大量的化肥沉留在土壤中,在雨水的作用下或渗透到地下或随地表径流进入河流、池塘,形成巨大的污染暗流。

2.消费税对环境保护的程度非常有限

目前,消费税包括的11个税目所涉产品的消费大多直接影响环境状况。其中,对汽油、柴油和小汽车等消费税的征收起到了限制污染的作用,但是消费税对环境保护的程度还有一定局限性,化肥、农药、电池、煤炭、一次性用品等污染严重消费品未被列入征税范围。消费税没有起到调节人们绿色消费行为的作用,还不能适应循环农业要求,这也在客观上纵容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另外,根据农业部近几年的典型调查资料,我国耕地重金属污染面积在16%以上,比如,广州50%耕地遭受镉、砷、汞等重金属污染,辽宁省葫芦岛八家子铅锌矿区周边耕地镉、铅含量超标都在60%以上。

3.耕地占用税无法遏制耕地减少

我国最近几年统计的耕地面积为:2007年16.3亿亩,2008年16.2亿亩,2009年16.5亿亩。政府开征了耕地占用税,其目的是保护耕地数量,保证18亿亩红线。由于耕地占用税税额占耕地收益比重较小,经济制约作用不明显,而且越是经济发达地区这种现象越严重。因此,耕地占用税起不到调节耕地的作用。

4.税收对农业产业的调节功能受到很大限制

目前我国各类税种收入在税收总收入中,流转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约70%,处于绝对地位,显然所得税主体地位相对弱化。朱润喜(2007)认为,我国现行涉农税种中流转税占据绝对比重,所得税等其他税种在调节农业经济中受到很大制约,不能发挥各个税种的整体效应。

(四)税收政策对循环农业缺乏公平和效率

我国现有税收政策对农业发展缺乏公平、效率。刘炜(2010)认为,国家出台针对农业的税收支持要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公平原则。农民属于弱势群体,涉农企业、农民和农民工仍然没有在税收上获得与城市居民同等待遇,应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级产业化龙头企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中小企业则无权享受此优惠政策。二是效率原则。政府重点发展循环农业、调整农业产业结构、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农业是国民经济基础产业,目前这些方面优惠较少,政府应该加大扶持力度。

三、税收政策支持循环农业发展的建议

在制定农业方面税收政策时,要体现循环经济理念,进一步扩大税收的优惠范围,构建我国循环农业税收支持体系。

(一)构建循环农业税收支持体系

1.构建相应的法律体系

政府要做好制定循环农业促进法的一系列工作,出台农业清洁生产管理办法、乡村环境清洁标准、农业清洁生产标准;另外,政府要树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理念,把建设循环农业、节约型农村、环境友好型社会逐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轨道。

2.完善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1)增值税的减、免税政策。国家应扩大绿色农产品范围,给予企业税收减免等政策,扩大生产产量,降低价格,扩大销售量,吸引更多消费者购买。农业企业节约、循环利用资源,国家应给予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2)增值税的退税政策。涉及环保的农业机械设备实行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增值税税收直接返还给企业。农民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所含税款,准许其向税务部门申请退税,避免税款被他人侵占或贪污。(3)消费型增值税政策取向。农业企业购买清洁生产机器等设备,准许其抵扣进项税额,以降低企业税额,促进企业固定资产循环利用。

3.完善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税制改革的思路: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税种合二为一,并划归资源税类。土地使用税税制设计理念:农业生产用地税负低于非农业用地税负,优等地的税负高于中等、劣等地的税负。土地使用税鼓励开荒扩耕,加大税负,切实起到保护耕地的作用,以保护粮食安全。

4.改革消费税,加大消费税的环境保护功能

政府通过征收消费税,可以对消费者产生引导作用,培养人们绿色消费观和绿色消费的习惯,鼓励人们对绿色农产品消费。政府通过对污染、资源消耗性农产品征税,促使该种农产品价格升高,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消费,从而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

(二)发挥税收对农业环境、资源调控的作用

1.改革所得税,促进循环农业发展

国家对农业生态环境起保护作用的企业,如农业治污企业、农业水土保持的单位,给予所得税享受“免二减三”优惠政策。政府对符合政策企业的农机设备采用加速折旧方法,从事循环农业生产经营的企业经营亏损,可享受6―10年②延转期摊销的政策,甚至减免税。企业投资农业循环、节能、节水等技术研究开发费用按100%扣除,当年抵扣不足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

2.开征生态税收

与国外发达国家生态税收制度相比较不难发现,我国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小,难以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这主要是缺少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性税种。国家应逐渐开征土壤污染税、水污染税、空气污染税、垃圾污染税、噪音税等新的环保税种,同时完善计税依据。只要自然资源被开采,无论对国计民生有无较大影响的资源,无论企业生产、销售或自用,开采企业都要缴纳资源税,只有这样才能减少人们对自然资源的过度索取。

3.通过税收保护农业环境

通过税收政策达到防治农业环境污染、促进农业环境保护的目的。企业生产低毒高效、低残留的农业化学品,给予减免税收优惠;企业生产剧毒农药、农用塑料薄膜、农用物质等有害环境的物质,征收惩罚性税收,在一定程度上间接抑制生产数量。取消大量的非规范的税费,减轻农民税收负担增加其收入。“支持龙头企业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和开展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节能、节水等项目建设,积极发展循环经济。”③

(三)发挥税收的导向作用

1.发挥税收的导向作用,吸引循环农业主体

循环农业发展要解决农业主体缺位问题。通过税收等政策,政府培养新型农民,吸收循环农业从业人员,鼓励其发展生态农业,生产无公害农产品,推动农产品流通服务建设等,保证农业生产利润率,吸引和留住循环农业主体。

2.发挥税收的导向作用,引导生产要素合理流向循环农业

政府要发挥税收的调节、激励、引导作用,采用税收优惠政策取向来吸引人才、资金、技术流向农村,促进循环农业发展,提高现代农业发展水平。充分运用农业科技创新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积极参与循环农业技术研发。

3.发挥税收的导向作用,引导对环境等要素征税

目前,农业税收主要从生产流通环节征税,应增加要素或要素本身的课税,提高非流转课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另外,对矿产资源、土地、环境等生产要素征税,也是环境保护的需要。通过税收、补贴等方式,持续调整农业化学品的使用;通过升级栽培模式,尽量减少农业化学品的使用;出台有机肥使用补贴政策,鼓励有机资源再生利用。

(四)税收政策要向循环农业倾斜

坚持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涉农税收政策由“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发展原则,转向侧重于公平的税收政策,采取“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政策,应该以公平为导向优化,更应该向循环农业倾斜,发挥政策的经济效应。一是城乡公平。进一步加大支农力度,实现城乡协调发展是经济结构调整的首要任务。二是国家龙头企业与小微企业要公平对待。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放宽其认定标准;对小微农业企业给予照顾,因其承担很大一部分就业,政府应该给予其相应的税收扶持。政府应鼓励农业产业化企业研究开发农业优良品种和农业生产技术,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发展生态农业,生产优质、高效、无公害绿色产品,造福社会。

此外,在取消农业税后,对循环农产品加工业、绿色农业生产资料、种子种苗、生态工程建设等,应按有关政策给予一定的减免税优惠。

四、本文研究结论与不足

本文仅从税收角度阐述循环农业发展的一般规律,并提出了政策建议,缺乏对农业税收政策的系统分析和梳理。

1.对循环农业内涵的理解还没有明确、统一的认识。

第4篇

关键词:农业现代化;税收政策;优化

中国农业发展中面临着农村劳动力减少、成本高但是收益不高、土地荒废、基建征用导致耕地面积不断减少等一系列问题,想要我国农业得到发展和实质性突破,就需要逐步实现农业现代化、机械化,提高土地收益,降低农民劳动强度。对于农民来说,土地是一个家庭的收入来源,但是如果耕作得到的收益无法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就可能会放弃耕作转向其他行业。建设农业现代化也要以人为本,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造福于百姓。农业的发展。要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离不开国家财政的支持,税收是我国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国家要对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税收政策不断做出调整,从实际出发,解决税收政策应用到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问题。

一、农业税收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离不开科技力量的支持,也需要买进现代机械设备,但是我国没有先关设备的优惠政策,家电下乡等惠民政策里不包括对农用机械的优惠,农业税收优惠政策也是面向农作物产品的。机械设备数量少,不足以实现农业生产大规模实现现代化,税收政策中缺乏向现代化农用设备的优惠政策,农民缺乏使用现代化机械设备耕作的积极性。我国农业生产上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比较局限,虽然在农民的农业个人税和相关农产品加工企业所得税上,有相应优惠政策,极大程度的减轻了农民的税收压力,但对于农业现代化进程中滋生的新产业和初级产品的税收政策有着明显差异,这样不利于推动农民扩大生产规模和调整生产经营模式,对于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也需要政府投入较多资金,目前我国在农业上的财政支持较为分散,没有投资重点,不利于根据我国农村实际情况探索农业现代化机械化发展道路。[1]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也存在着税收政策统筹规划不够充分的问题,农业逐步实现产业化对农业现代化建设十分重要,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在农业生产上,而在农产品二次加工以及农产品的市场销售上缺乏相应政策,农业生产加工与销售不能形成产业链,农业得到产业化发展将会提高农业收益,促进劳动力回流,扩大生产规模,进而实现科学种植,机械化管理。税收政策目的在于帮助农业生产者减轻生活负担,提高农业生产利润,尽可能缩小农村与城镇之间的贫富差距。但有的政策并未实现让农业生产者获利的目标,比如增值税中对农业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但是如果农业生产者对产品进一步加工处理后出售的就不属于农业自产范畴的产品也还是需要征收增值税,比如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农业生产者获得的利益还是相当受限,产业链无法得到延伸,种植成本虽然降低了,初级农产品的售价也会降低,实际上获益的并非农业生产者,而是最终购买农副产品的消费者。还有一些地区存在着助农政策宣传普及不到位,农业企业以及农业生产者不了解农业现代化建设的相关政策对现代化农业生产缺乏动力,不利于农业现代化建设。[2]

二、如何妥善解决税收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为了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需要不断根据实际情况对税收政策做出适当调整。农业现代化建设离不开自动化机械化农用设备,可以适当扩宽税收政策的优惠范围,加强对农用设备的科研工作,降低机械设备的价格,推广农业设备,推出利民折扣优惠,使更多的农业生产者能够接纳使用现代化设备,比如用无人机喷洒农药,自动喷灌设备等。通过制定落实一系列政策对农用设备的研究开放进行减免,利用相关政策引导农业生产者使用现代化工具。除了增加对农用设备以及现代化农业生产相关研究的优惠政策外,也要拓宽税收优惠范围,目前我国对农业生产上的税收优惠只限于初级产品,农业生产者对农副产品再加工的积极性不高,仅靠初级农作物生产所取得的经济利润较低,国家应该适当增加不征收所得税的产品种类,促进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生产。[3]面对政府对农业的经济支持较为分散的情况,需要对投资有明确方向,改变农村传统经济模式。要想实现农业现代化建设,就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分析,比如当地风景优美,某种美食风味特别,就可以加大对旅游风景区和美食特产加工出口上的投资。为了解决农业生产中常见的产业链不完整的问题,也对种养加、产供销、农工商综合性企业给予一定期限增值税减免,助力本土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将零散农业生产集中形成规模,逐步实现产业化。对于政策没有宣传落实到位的问题,要加强基层干部对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农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的积极性,积极参与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当中。[4]

三、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税收政策支持

税收政策作为配合其他相关政策调控经济发展,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方式之一,我国建国初期,不同地区的农业税收存在较大差异,农民除了需要交纳农业税正税,还要再交纳农业税地方附加,随着政策的不断调整,我国在1958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以常年产量为计税依据,实行比例税制,实行由国家统一控制下的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改变了以往税收差异较大的情况。农业税收负担也随着社会发展不断调整,为了鼓励农业生产者积极参与劳动生产,促进农业发展,减免农业税和减轻农业税负担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之策。但是我国农业发展是十分缓慢的,国家现代化发展中以农业支持工业,农村支持城市为提前的,在现代化进程中,国家运用农业税政策从农村汲取资金及原材料,转移农业剩余,农业发展缺乏资金,农村建设中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我国目前已经推行了许多助农政策,除了农业税被废除以外,还有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增值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工作所取得的收入,免增值税;对单位或个人将土地、水面等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农业生产所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免征增值税;人工用材林是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可免征增值税。我国现有的税收政策在多个税种都对农业发展给予了优惠,切实维护农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的利益,减轻企业和农民的压力,也为农业发展注入动力。[5]

四、税收政策怎样促进农业现代化进程

我国农村人口基数大,土地资源少,农村经济体系单一,且常常缺少完整产业链,种植养殖所获得的农副产品也会受天气和市场因素影响农民收益状况,农业生产者还需要靠着土地来获取物质满足生活需求。如果不对税收政策进行减免,会降低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也会为农业发展带来阻力。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税收政策也会影响到农业技术发展,企业研发农艺设备需要大量经费,农用机械价格也并不低廉。政府通过减免企业相关领域税收,减轻企业科研成本,也是间接的帮助农业实现现代化机械化管理。税收的优惠政策除了减轻农民的负担,提高企业科研动力外,还能够帮助农业实现产业化信息化,促进资本进驻农业市场。扩大农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助力农村经济模式从单一的生产转变为生产-加工-出售的完整产业化模式,通过降低税收能够减轻农副产品再加工及精加工的企业的生存压力,提高农村经济实力,推动农村产业结构的升级。[6]

第5篇

    关键词:和谐社会,绿色生态型社会,公平性社会,创新性社会,税收政策

content abstract: constructs the harmonious society to request the establishment green ecology society, fairness society and the innovative society. tax revenue as national macroeconomic regulation and control important tool, with economical, political and social culture life close related. through the determination suitable tax policy, may display the tax revenue adjustment social justice and the promotion harmonious social development function and the function effectively.

    key word: harmonious society, green ecotype society, fairness society, innovative society, tax policy

引 言

和谐社会,是指社会系统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良性互动的状态。和谐社会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及公共治理的和谐,是绿色生态性社会、公平性社会和创新性社会的综合。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我们拓宽视野,运用多种手段,统筹各种社会资源。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实现和谐社会的综合目标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建设绿色生态型社会的税收政策

1.通过税收调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循环经济是指通过资源循环利用使社会生产投入自然资源最少、向环境中排放的废弃物最少、对环境的危害或破坏最小的经济发展模式。循环经济从本质上改变了传统经济呈现的“资源—产品—废物”的线型增长方式特征,表现出“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循环发展模式特征,是以有限资源支撑人类社会无限增长的必然趋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为达此目的,一是开征原生材料税、生态税、填埋和焚烧税、开征垃圾税或垃圾收费,达到通过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和再利用来发展经济。二是对销售工业余热、热电联产、煤气综合利用项目给予税收优惠,可以采取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形式。三是通过税收优惠大力推行节能产品,对循环经济的科研成果和技术转让可以通过免征营业税加以鼓励。四是继续执行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通过征税措施严格限制过度包装和一次性用品的使用数量和范围。五是改革现行的资源税,强调其惩罚性,对资源税的征收采用累进制方式,将资源的使用量划分档次,不同的档次适用不同的税率,税率逐级跳跃式增加。

2.建立绿色税制,保护生态环境和合理开发资源。(1)开征环境保护税。将现行的排污、水污染、大气污染等收费制度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建立起独立的环境保护税种。(2)加大消费税的环境保护功能。首先,对资源消耗量大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如高档家具、高档一次性纸尿布、高档建筑装饰材料等,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其次,对导致环境污染严重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如大排量的小汽车、越野车、摩托艇,应征收较高的消费税。把煤炭、电池、一次性塑料包装物及会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利昂产品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第三,对于资源消耗量小、循环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和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绿色产品、清洁产品,应征收较低的消费税。如对无铅汽油可实行较低税率,对达到高排放指标(欧ⅲ)的小汽车可以给予一定优惠。(3)增强并完善资源税的环境保护功能。首先扩大征收范围。应该在现行对7种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基础上,将那些必须加以保护性开发和利用的资源也列入征收范围,如土地、森林、草原、滩涂、海洋和淡水等自然资源。其次调整计税依据。把现行的以销售量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调整为以产量为计税依据,并提高单位计税税额。第三将现行其他资源性税种如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并入资源税,并将各类资源性收费,如矿产资源管理费、林业补偿费等也并入资源税。第四制定必要的鼓励资源回收利用、开发利用替代资源的税收优惠政策,提高资源的利用率。(4)完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推动环保产业发展。除继续保留我国原有的减税、免税和零税率等税收优惠形式外,还应针对不同优惠对象的具体情况,采取多种税收优惠形式。主要包括:在增值税中增加对企业生产用于消烟、除尘、污水处理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设备给予减免增值税的优惠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增加对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为治理污染而调整产品结构、改革工艺、改进生产设备发生的投资给予税收抵免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制度中增加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实行加速折旧的规定。这样可以增强税收优惠手段的针对性,便于灵活运用各种不同税收优惠形式激励企业采取措施保护环境,治理污染,提高税收优惠措施的实施效果。

二、建设公平型社会的税收政策

1、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税收政策。目前我国的区域发展战略实质上是一种地区间梯度发展战略,轮番给出发展重点,轮番进行政策倾斜,轮番推出区域优惠。这种被扭曲的区域发展战略从客观上加剧了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我国的经济结构调整要按行业来进行,相应地税收政策的调整也要根据行业来推进,建立税收政策的行业导向机制。

在企业所得税的调整上,要注重把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重心定位于支持能源、原材料等基础产业,采取投资和资源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并实行加速折旧和再投资退税或给予投资税额抵免,以保证投资者较快收回资本和获得较高的利润。

在增值税的调整上,目前在东北地区推行的消费型增值税试点对东北地区内的行业有利,从全国范围来看,会出现同为冶金行业的鞍钢和武钢税负不均,同为汽车制造业的二汽比一汽的税负重,不利于整个产业结构的调整,影响了全国范围内的公平竞争。加剧了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矛盾。因此,要变区域性试点为行业性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对行业(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工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军品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统一先允许对当年新购进的机器设备应扣税款给予实际扣除,然后再逐步全面推行对所有行业的消费型增值税。

2、实现公平分配的税收政策。(1)完善个人所得税,体现税负公平。一是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二是健全费用扣除制度。税制应该更多的考虑纳税人不同税收负担程度,根据纳税人的不同身份分别制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级次和税率,并要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家庭成员人数和子女教育费用等。应随着通货膨胀率和收入水平的变动对扣除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即实行“指数化”,消除物价变动对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影响。三是逐步拓宽税基。取消或减少某些特定的税负减免项目,把原来未列入应税项目的收入如个人证券交易所得、个人股票转让所得、资本利得等归入综合所得之中;对于附加福利有市场价格的按市价计算,无市场价格的按国家统一规定标准计算,严格管理予以课税;对个体工商户或个体专营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的高收入者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四是依法治税,加强征管。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建立双向申报纳税制度及交叉稽查处罚制度。尽快推进个人财产、存款实名登记制度。(2)统一内外资企业两套税制,体现环境公平。一是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公司(法人)所得税。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并与现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相衔接。二是将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合并为统一的房产税。三是将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合并为统一的车船税。四是将土地使用费和土地使用税合并为统一的土地使用税。五是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彻底实现内外资企业税制的统一。(3)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调节存量财产的公平。根据当前我国的情况,遗产税征收的起点应当高一点,把一般中低收入者排除在外,宜采取累进税制,建立向慈善机构或其他公益事业捐献免纳遗产税或扣除的制度,以鼓励人们捐献。同时为了防止遗产税应纳税人事先转移、分散财产,遗产税与赠与税应同时出台。(4)改革消费税制,体现消费公平。一是根据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变化,进一步将一些高档消费品列入征税范围。例如高级皮毛及裘皮制品、别墅、摩托艇、房车、沙滩车、高档家用电器等高档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并制定较高的税率。对某些高消费行为征收消费税。为充分发挥消费税引导消费、调节分配的作用,应对某些高消费行为在征收营业税的基础上再征收消费税。如高尔夫球、赛马、垂钓、射击等高档体育活动和休闲行为,高档夜总会等娱乐行为,高档美容美发、瘦身、洗浴、影楼等场所的消费行为。二是鉴于摩托车已成为大众化的交通运输工具,建议降低或取消对摩托车征收消费税。三可以考虑将更多地应税消费品和全部的应税消费行为,明确在零售环节或消费环节实行价外征收,突出消费税的特殊调节作用。(5)开征房地产税(物业税),调控房地产价格。住房制度改革使越来越多的城市居民拥有了私人住房。高收入群体也将购买住宅作为保值投资的手段。住房占有量的多寡,已经成为区分人们财富多寡和贫富差异的标准之一。将房地产保有环节征收的税种合并为房地产税,并同时设置起征点,实行累进税率,以照顾弱势群体的住房需求。一方面可以对富人的财产和收入起到调节作用,避免其多购房进行投机而造成房价的不正常上涨;另一方面也是转变地方政府职能的需要,地方政府只有去抓社会治安、环境保护和执法情况,改善居住条件,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这个地方的房价才会上升,政府收的房地产税也会越多,地方政府才有了一个良性的稳定财源。

3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的涉农税收政策的调整。 2006年全国范围内全面免征农业税后,农民作为一个社会阶层,仍然应有纳税义务,这也是取得国家公共服务的前提和条件。涉农税制的改革的远期目标是构筑农工商业统一的财产税、流转税、所得税及社保税组成的一元复合税制。并以财产税作为地方基层政府的主要税收收入,彻底解决现行城乡二元税制的种种弊端。在现阶段,可以考虑以措施:

(1)对某些收入高的种植、养殖大户征收个人所得税,作为在农村开征个人所得税的试验。(2)在企业所得税的调整上,对农副产品链式产业化开发的企业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推进农村工业化的进程。(3)在增值税政策的调整上,一是提高农民销售农产品缴纳增值税的起征点;二是取消对农民同时销售农产品和其他非农产品时,农产品销售额要占整个销售额一半以上的限制,规定只要农民销售中含有农产品的,销售额达不到起征点的,也不缴纳增值税;三是提高收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除比例;四是规定对农民购进的农资中,如机械设备、种子、肥料、农药等所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扣除。(4)城乡统一征收土地使用税。将现行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城乡统一征收土地使用税,把农业用地作为土地使用税中的一个税目。税率可根据农业用地所处地区、肥沃程度等自然条件划分等级,实行差别比例税率,按年征收。

4、完善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目前就业难的问题已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一方面要用税收政策大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形成新增就业能力。企业所得税按企业组织类型设置差别税率,对中小企业专门设置一档税率。可适当降低金融业的营业税税率,以增强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能力;一方面要用税收政策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增强劳动力的吸纳能力。对商贸、旅游、社区服务、餐饮、流通等投资少、就业成本低、就业容量大的行业,实施减免所得税、降低营业税率等优惠措施,加快其发展。发展多种所有制的服务业,采取减免税等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大力创办服务业,如对从事就业介绍、劳动者岗位能力培训的中介机构给予税收减免和政府资金支持,对对外输出劳务的中介给予税收补贴等。另外要用税收政策大力支持再就业,降低失业所造成的各种损失。放宽再就业安置企业范围的限制,各类企业不分性质,都可享受税收优惠,如可将适用对象放宽到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同时,取消对建筑业、娱乐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限制。对现行仅给予下岗失业人员的优惠扩大到尚未获得就业机会的群体。如农村富余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和中专技校毕业生等。

三、建设创新型社会的税收政策

第6篇

近年来,宁夏国税局在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正确领导下,充分发挥税收在“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中的职能作用,服从和服务于宁夏经济发展大局,为实现建设和谐富裕新宁夏、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作出了应有的贡献。2012年,全区国税系统累计组织税收收入229.9亿元,增长25.8%,增收47.2亿元,依法为各类纳税人减、免、退税31.79亿元;落实增值税转型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32.03亿元;税收增速在全国36个省(区、市)国税局中位列第2位,连续3年超过20%。为此,连续3年受到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表彰奖励。

宁夏国税局始终不忘用足用活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牢固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思想,强化结构性减税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解读及落实工作。2011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提高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和免征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个体纳税人的负担和菜篮子压力,各级国税部门积极执行这一惠民政策,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11年11月1日起,全区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5000元调整为20000元后,全区个体工商业户户数由调整前的74429户增至93749户,增长25.96%;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由20183户减至7173户,降幅达64.46%;新增享受起征点免税优惠政策户数24558户,占全区个体工商户总数的26.20%;新增免税7573万元。增值税起征点调高后,全区九成以上个体工商户因达不到起征点而免征增值税。

2012年,全区申请享受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共293户,共申报免税销售额2.13亿元。过去,上述企业销售蔬菜一般要按13%缴纳增值税,免征增值税后从事蔬菜流通的企业税收负担减轻,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蔬菜流通成本,促使蔬菜零售价格下降,给菜篮子减负,让消费者受益,从而为稳定物价、保障民生发挥积极作用。

宁夏国税局紧紧围绕沿黄经济区建设、宁东、太阳山、固原盐化工等新型工业基地建设和生态移民工程、“黄河善谷”、宁南中心城市和大县城建设等自治区确定的重大民生计划和“三大千亿”“五大十特工业园区”、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银川综合保税区等建设,局领导多次深入全区各类企业及个体纳税户中,认真做好营业税改增值税和消费税、房产税、资源税等税收改革和纳税人的税负调研工作, 全面落实推动产业结构调整的税收优惠政策,综合运用增值税、所得税以及出口退税政策,形成政策合力,重点支持新兴产业跨越发展;加大对我区清真食品、穆斯林用品生产企业的支持力度;全面落实增值税免征、即征即退以及所得税减计收入等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综合利用资源,支持我区环保产业的发展;全面落实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用足用好增值税转型、所得税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政策,支持以高新技术企业为龙头的各类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加大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投入,增强企业持续发展的能力;运用所得税投资抵免政策,积极引导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方面的专用设备,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落实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鼓励企业加大减排设备的投入,推进节能减排;全面落实推动区域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综合运用结构性减税以及重点公共基础设施、创业投资股权优惠等政策,推动我区城乡协调发展。全面落实促进就业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降低至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增值税起征点政策以及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推进创业就业;落实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机等鼓励“三农”发展以及支持农产品种养殖和初加工等优惠政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截至今年4月底,全区国税系统累计组织税收收入82.3亿元,同比增长19.7%,共为各类纳税人减、免、退、抵税13.2 亿元,为全区经济转方式、调结构和支持企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7篇

[关键词]洞庭湖生态经济区;产业结构;优化;税收政策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22.086

[中图分类号]F810.42;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5)22-0-02

洞庭湖生态经济区规划范围包括湖南岳阳、常德、益阳三市,长沙市望城区和湖北荆州市,共33个县(市、区),规划面积6.05万平方公里,常住人口2 200万。根据规划,生态经济区将按照“三年打基础(2013-2015年),八年新跨(2013-2020年)的战略步骤,着力推进生态系统、产业体系、民生保障和基础设施建设,打造“美丽洞庭”,力争到2015年地区生产总值突破1万亿元,2020年达1.7万亿元。为更好的实现规划目标,洞庭湖生态经济区的产业结构有待优化调整。

1 洞庭湖生态经济区产业结构优化与生态环境、税收政策的关系

产业结构优化是指通过产业调整,使各产业实现协调发展,并满足社会不断增长的需求的过程中合理化和高级化。《洞庭湖生态经济区规划》中的地区生产总值目标可以说就是洞庭湖的产业结构优化目标。经济发展是税收增长的强动力,在同样的一个经济区域,不同的产业往往对应不同的税收政策,也决定了税源结构,可以说产业结构直接决定着税收结构。洞庭湖生态经济区的企业、产业如何选择适应生态经济区规划发展的税收政策、提请政府制定有利产业结构优化并与环境协调发展的税收政策是值得研究的。

2 税收政策对洞庭湖生态经济区产业结构优化影响的现状分析

2.1 洞庭湖生态经济区产业结构现状

按照“库兹涅茨法则”,洞庭湖生态经济区的三次产业结构的比例关系还处在“二、三、一”阶段,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结构比均高于同期湖南省的第一、第二产业结构比,第三产业结构比则大大低于湖南省第三产业同期结构比,说明洞庭湖生态经济区也还处在工业化发展过程中,离“库兹涅茨法则”中“三、二、一”的后工业化时期还有较大的距离。

2.2 现行税收政策在洞庭湖生态经济区产业结构优化中存在的问题

从洞庭湖生态经济区的税种结构来看,税收收入主要来源于流转税(包括国内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按税收征收机关来划分,主要分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地税局)和国家税务机关(国税局)来征收,洞庭湖生态经济区的国税收入总额从2009年起至2013年很明显的高于同期的地税收入总额。

2.2.1 税收政策调整产业结构的功能有限

第一产业为一般为初级农产品可免交增值税,第二产业以工业为主,产品一般要交增值税,第三产业服务业居多,以交营业税为主,所以可以很明显的看到洞庭湖生态区的四个地级市里,因岳阳市三次产业结构比中第二产业的比重最大,因此,岳阳市的国税收入也是最高的。税制结构中税收的功能虽然增强,但会影响到以下几方面面:第一,不利于新建企业和新产品的开发。在企业发展最困难的前期阶段,企业微盈利甚至亏损,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不了企业多少税额负担,投入的资金还得负担相应的增值税等流转税。第二,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或知识密集型产业发展。目前在企业所得税中有较多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减免税优惠,但在增值税中却只存在对资源消耗型企业的激励,在高新技术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在流转过程中并没有相应的优惠。第三,不利于农产品的深加工。洞庭湖生态经济区盛产农林牧渔产品,其产值在三次产业结构中最低,税收政策中对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同时对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有相应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而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几乎没有这方面的税收优惠。

2.2.2 第三产业的税负偏重,限制第三产业的发展

洞庭湖生态经济区的三次产业结构比重中第三产业是排在第二产业之后的,究其原因,税收负担偏重应该算是其中之一。2013年8月1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原缴纳营业税的运输服务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以改成征收增值税,现代物流业目前征收的是6%的增值税,可抵扣其购入车辆的增值税进项税。虽然享受了优惠,但因大型物流业需使用大型仓库、大面积的场地,所以还需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所得税等。

2.2.3 个人税额负担较重降低了生态经济区市场内需

其实流转税税额的实际负担者,应该是市场的消费者。市场上的个人消费者承担了大量的税额,影响了市场的购买力。一些原来属于高档消费的产品,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已成为普通消费品(如高级护肤品、化妆品等),影响了这类商品的消费。而消费税中将一些生产资料列为课征对象,实质也是增加个人负担。消费者的税额负担过重不利调动科技人员和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同时影响到市场的购买力也就影响到了相应产业的结构调整。

2.2.4 税收政策中缺乏对环境污染治理的专门的税种

在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四市一区在近一两年开始在国名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告中偶有报告对污水的处理情况,但是未在统计公告中公布财政收入中的污染处理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消费税、资源税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不健全,税率过低,税档差距过小,征收范围狭窄,对环境的保护调控力度不够。考虑到生态经济区的发展因此益阳及常德市政府目前只得对污染严重的100多家小企业勒令关闭。

3 促进洞庭湖生态经济区的产业结构优化的税收政策建议

洞庭湖生态经济区产业结构优化目标是立足湖区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发展高效生态农业、“两型”产业、现代物流业和文化旅游业,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形成特色鲜明、优势明显、与生态经济区定位相适应的现代产业体系。根据优化目标提出促进洞庭湖生态经济区的产业结构优化的税收政策建议如下。

3.1 争做国家税制优化的实验区、建立生态税收体系

在保证国家税制严肃性的条件下,争取在洞庭湖生态经济区进行生态税收体系试点。生态税从治理环境污染的本质出发,通过目前零散的税费进行整合归并,将所得税、增值税、资源税有关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利用、企业高新技术生产的环保产品等方面的优惠,以及原来征收的排污费进行合并,保留有用税种,取消无关税种。生态税的构建能够调整产业结构,生态税通过对企业和个人的污染行为征税,迫使纳税个体减少高能耗、高成本、高污染的产业规模,增加低成本、低能耗、低污染的产业规模,间接地推进有关治理环境污染方面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从而在整体上压缩了第二产业的规模,扩大了第二产业的规模,在宏观上调节经济产业结构,重新优化资源配置,重新分配经济结构,重新配置资源。

3.2 完善增值税优惠政策、建议增值税彻底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

争取国家出台相关税收支持政策,加大农产品出口退税制度,完善农产品收购和加工的增值税制度,提高收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除比例,真正形成洞庭湖生态经济区的高产、高效、优质农业,稳定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的前提下,降低第一产业比重,提高第一产业产品质量,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规模和水平。争取消费型增值税在保持17%的税率,将无形资产研发费用或购买费用列入进项税扣除甚至重复扣除,以减轻高科技产业流转环节的实际税负,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另应逐步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将建筑安装、通讯、金融、饮食业等纳入征税范围,解决重复征税、增值税链条中断的问题和营业税在征管上的交叉与矛盾,减少因征管错位引起的税收漏洞,最终实行全面的消费型增值税。

3.3 提议其他税种的改革,扩大投资并促使产业结构优化

对于个人所得税,可充分发挥税收的调控功能重新设计课征模式,合理确定征收范围及其扣除范围和标准,生态经济区可以鼓励民间投资项目特别是环保项目,民间投资企业用税后利润投入扩大再生产的部分,允许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缴所得税,从而减少投资成本。对于消费税,对明显与生态经济区的产业政策和扩大内需政策相矛盾,又抑制消费和投资增长的税目应予废除,包括酒精、汽车轮胎、护肤护发品,摩托车等消费税税目。另一方面及时调整并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对一些新生的奢侈品、数字产品和不利于环保的消费品,没有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已纳入的应适当提高其税率,以正确引导投资。

3.4 利用地方税收政策的自主性,培植特色产业并合理布局

洞庭湖生态经济区跨湖南与湖北两省,省级政府都可以发挥地方税收管理的自主性制定有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发展现代物流业和文化旅游业可以在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等上给与返还,如对生态经济区内“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进行营业税的适量返还,对于乡村休闲旅游的饮食收入可以免营业税。同时对特色产业在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内进行合理布局,避免进行重复建设。同时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吸引鼓励类的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落户生态经济区内,以便改善区内产业结构,提高其发展水平。

主要参考文献

[1]任高飞,陈瑶瑶. 基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税收政策研究[J].会计之友,2013(5).

第8篇

2005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抓住了解决“三农”问题和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关键。要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充分发挥市场微观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虽然重要,但农业作为一个弱质产业,比较效益低,必须加大政府财政支农的力度,建立长效的财政支农机制。

一是建立财政支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优化财政支农结构。加大财政资金对农业的投入,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保障。为此,必须进一步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和财政支出结构,建立财政支农资金稳定增长的机制,优化财政支农结构。具体说:一是提高农业财政资金投入比重。要认真贯彻落实《农业法》,确保各级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提高农业财政支出占整个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各级财政每年应从新增财力中拿出一定份额用于农业。同时,谋划一批农业项目,加大国债资金的投入力度,每年至少从发行的国债数量中拿出25%投资于农业,扩大农业利用国债资金的规模。二是优化财政支农结构。加大“绿箱”支出,农业财政投资要重点支持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骨干品种及优势产业带(区)发展、农产品质量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和科研推广、质量安全和检验检测、农产品流通设施、农民培训等方面。特别是要加大财政对农业科研费用支出,支持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要把农业科研投资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由目前的0.17%~0.25%提高到0.5%以上,以后逐渐达到1%以上。要在科学划分农业事业单位类型的基础上,对应由国家必保的农业事业单位,特别是中央级农口事业单位和项目给以经费上的切实保证。应重点支持一批农业基础科学研究、生物工程基础项目的研究,组织联合攻关。要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把农村公共领域的事业建设纳入政府支持范畴,加大对农村基础教育、文体设施、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设施的支持力度,建立有效的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体系。

二是完善农业生产补贴体系。要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关键是要提高农业可持续生产能力,这就内在要求进一步完善农业生产补贴体系。针对传统的农产品间接补贴的主要弊端,2003年以来,我国进行了农业生产补贴制度的改革,由向流通领域补贴转向直接向农民补贴。这种直接补贴方式是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现在的问题是补贴的水平还比较低,补贴的结构还不合理,补贴还没有完全落实到农户手里。因此,要提高对农业补贴的效果,就必须进一步完善农业生产补贴体系,抓住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机遇,调整农业补贴方向,将农业补贴的重点从保障农产品生产供给型转向增加农民收入型以完善直接补贴。对农民和农业生产实行直接补贴,这是使目前属于“黄箱”性质的补贴转为“绿箱”政策的一条可行的途径。对农民的直接补贴,要体现保障粮食安全、稳定农民收入的政策目标,补贴的重点是粮食主产区,补贴的范围是种植粮食、对社会提供商品粮的农户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补贴,补贴的依据是种粮面积和粮食商品量,补贴的渠道是通过财政部门一次性核算到农户,可直接抵扣应上交的税费。对农业生产的直接补贴,应逐步实施大宗农产品良种推广补贴制度,加速优良品种的选育和推广,降低农产品生产成本,提高质量安全水平,增强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为了确保农业生产直接补贴真正到位,要建立完善补贴发放监督和惩罚制度,加强对补贴金发放的监管,对于挪用、套用、贪污补贴金的当事人,要追究法律责任。

三是建立有利于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的税收制度。必须按照建立现代税制和公共财政的要求,取消农业税,逐步减少以至完全取消不应当由农民负担的各种税费项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后,中央政府已经明确宣布2004年取消农业特产税,从2004年开始每年降低农业税一个百分点以上,五年内取消农业税,最终要建立城乡统一的税制。现在有20多个省市宣布2005年取消农业税,今后更为重要的是要在取消农业税的基础上实施有利于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产品加工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加工业取得的所得,可以实行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将农产品加工企业进项抵扣率提高到13%,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产品加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利用荒山、荒滩、荒地、荒水等“四荒”资源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给予财政补贴;对于面向国际市场的劳动密集型和技术密集性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户实行税收优惠;国家应对照世贸组织《农业协议》的要求,尽快调整农产品出口税费政策,适当提高出口农产品退税率,并且及时退税,对农产品出口企业进口的生产、加工设备和种子等生产资料实行减免税政策,免征出口农产品税费;减免农产品出口企业的检验检疫等费用。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