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7 08:50:19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道路建设法律法规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一)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建设得到了不断的加强和完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标准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为促进建筑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环境的变化,原来的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了工程建设中的招投标事项;《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就工程建设中各个阶段的监理工作做出了具体的要求。但这都属于宏观方面的规定,现实操作中的一些细节问题还需要以法律法规的方式来确定下来。
(二)建筑市场经济发展不规范。笔者认为,我国建筑业已经逐渐走向良性发展的轨道,但建筑市场在发展中还存在一些发展不规范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个别工程项目规避招投标,即使实行招投标,但招投标环节违法,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名招暗定”、“围标”、“串标”等情形若隐若现,甚至个别工程项目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压级压价,变相收取管理费和“吃地皮”等现象;二是不规范设计、施工问题突出。施工单位方面的问题: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包、非法挂靠、转包或非法分包,自然人施工能力不足;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降低成本导致工程质量堪忧,为牟取利润,不计后果压低成本;在竣工验收中把关不严,弄虚作假,掩盖工程质量缺陷;设计单位行为不规范:谁承揽工程谁设计,设计单位的设计优势及专业之间的互补优势得不到充分发挥,设计质量监督站对设计质量的监测得不到及时检测;三是工程质量监督、监理系统不完善,现场监理工程师监督不到位。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保障,施工现场监理行为不到位是造成质量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建设监理市场行为不规范,现场监理质量控制体系不健全,监理队伍总体素质不高,个别监理单位人员资格、配备不符合要求,存在监理人员无证上岗的现象。由于工程质量监督、监理系统不完善,现场监理工程师监督不到位,致使一些工程质量隐患得不到及时发现和解决。
二、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措施
(一)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随着建筑业的不断发展,建设领域法律法规建设日趋完善,工程建设法制建设围绕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要求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也为建设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但一些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还都属于宏观方面的规定,现实操作中的一些细节问题还需要以法律法规的方式来确定下来。只有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才能形成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相配套的建筑市场管理体系,建筑市场运行才能有法可依,建筑市场才能走上了由“粗”到“细”的健康发展道路。
(二)加大力度,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建设工程环节多、专业性强、辐射面广,市场又存在行业积习、诚信缺失等诸多问题,监管难度大是现实问题。但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必须加大力度,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笔者认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主要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强化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投标行为。坚决打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完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服务功能,全面实施公示制度,强化工程合同管理,严禁搞“阴阳合同”;二是严格法定程序,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严格执行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制度,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度,强化监理委托程序,促进监理市场的规范化,严格监理资质管理,保持建设监理市场良好秩序,加强监理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三是深入开展建筑领域各类专项治理活动。强化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全面推行文明施工、绿色施工;四是加大行政执法检查力度。对以劳务分包、施工联营、内部承包等形式变相转包分包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对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降低成本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为牟取利润,不计后果压低成本,在竣工验收中把关不严,弄虚作假,掩盖工程质量缺陷都要承担责任,并要采取罚款、调低建设资质、吊销资质等多种惩罚手段予以规制。
关键词:医疗器械 市场 问题 监管
一、我国医疗器械市场及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医疗器械市场存在的问题
我国自2000年颁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来,我国过加食药监督管理局先后下发了部分与之相关的配套规制文件,我国在整体上已经基本走入了法律化、制度化的轨道。十多年一来,我国在医疗器械市场管理、监督管理工作上取得了极大成就,有力的保障了社会大众在医疗器械使用上的安全性。但仍然需要看到的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医疗器械市场出现了巨大的变化,新的问题也不断出现不断产生,传统的规章制度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的市场形势,本文对此进行归纳总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实施难度大
对于市场中所出现的违法、违规现象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在处罚上过度依赖行政法规,很难实现有效的监督管理。
2.监管标准不完善
我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的大多数医疗器械并没有一套统一的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从而给我国医疗器械市场的监管造成了巨大阻力。
3.市场、监管力量弱
在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医疗器械监管方面并没有设置专人专岗展开工作,监管人员素质普遍不高,给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困难。
4.市场准入门槛低
医疗企业进入市场可以通过生产企业直销、经营企业等众多途径,甚至商店药店都可以进行销售,在市场竞争上还很不规范,给监管工作带来了难度。
(二)医疗器械监管存在的问题
1.法律监管不力
相较于欧美等发达国家而言,我国在医疗器械监管方面并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健全。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为例,它本身就是一个行政法规,并没有严密的法律逻辑结构、立法条文少之又少,并不能够发挥出法律法规所能体现的作用,甚至对监督执法工作起到了严重的制约作用。其次,在法律制度的设计方面,对于存在的违法行为很难界定与处理,普遍存在着管理规范不健全、监测评价不完善等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医疗器械监管浮于形式。
2.监管技术力量不足
医疗器械技术含量较高,作为一个新兴行业涉及到了大量学科、如光学、生物学、声学、材料学、工程学等。加上医疗器械种类繁多,其中不乏大量的高科技产品。而当前我国在医疗器械监管人才的培养上还仍然存在较大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专业人才缺乏、人才培训机制未建立等。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影响下,我国医疗器械监管人员没有足够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在具体的监管工作当中很难落实,给医疗器械管理工作加大了难度。
3.信息化建设与时展不符
众所周知,我国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存在一定差异,加上各地不同风俗观念、科技发展水平的影响,在医疗器械的信息化建设上各地发展不均衡。在东部及沿海发达地区,信息化程度高,而在广大的中西部地区仍然停留在基础设置建设与简单应用的初步缓解。信息化建设与时代步伐不同步,因此也很难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一的规划与协调,这也给我国医疗器械监管带来了一定困难。
二、我国医疗器械监管问题及对策研究
(一)建立健全医疗器械法律法规
1.考虑本国国情
要想有效解决当前医疗器械监管存在的问题,必须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并广泛学习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但需要注意的是,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其监管模式与当地国情是紧密联系、密不可分的。因此我国在医疗器械法律法规的建设上也应该统筹考虑,切忌生搬硬套,而应结合我国发展实际情况加以落实。
2.完善监管体制与模式
具体来讲,监管体制与模式的完善离不开法律制度的完善,因此必须要对现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进行补充和修订,并在充分考虑当前市场条件与监管情况,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强化医疗器械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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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法规监管队伍与监管信息化体系
1.建立起医疗器械监管的队伍
首先,政府主管部门必须要要充分意识到医疗器械监管的重要性与当前所存在的问题,并出台相应举措不断完善。其次,要加强监管队伍的培训工作,打造一批市场监管知识过硬、专业素质水平过高的医疗器械监管队伍,从根本上提升医疗器械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
2.加强市场监管信息建设,提高监管水平
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在社会的各个层面均得到了广泛应用。在当前的信息化时代,医疗器械监管也可以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在全国建立起完善的医疗器械市场及监管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地区中监管部门、经营企业与销售企业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这对于大幅提升医疗器械监管水平,完善医疗器械市场无疑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提高医疗器械企业进入市场门槛
众所周知,医疗器械市场的规范离不开强有力的监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直销、提高医疗器械市场准入门槛、规范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经营无疑是强化监管的重要途径。
三、结语
总而言之,我国现阶段在医疗器械监管方面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在很多方面并不完善。但鉴于当前的市场环境,改革现行医疗器械管理体系迫在眉睫。这就要求我国政府部门、相关主管单位不断探索新的监管思路、建立健全完善的规制体系,强化监管力度与执法力度使医疗器械市场与监管走入规范化、体系化、制度化的道路,让社会大众更加放心、安全的使用各类医疗器械。
参考文献:
[1]韦高.新医改给我国医疗器械市场带来的机遇[j].中国医疗器械信息.2010(16).
[2]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s].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2号.2004
一、广泛开展以宪法为主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宣传教育
1、重点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意义,大力宣传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经验,全面提高全社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
2、广泛动员各部门、各单位、社会组织和广大市民,深刻认识依法治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加快“法治”建设步伐。
3、组织开展“每月一法”的专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根据国家法律颁布时间,制定具体普法计划,切实落实好每月的主题法制宣传活动。
二、广泛开展与保障和改善民生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4、围绕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广泛开展与促进就业、发展教育、社会保障、医药卫生、食品安全、生产安全、消防安全、道路交通、环境保护、住房拆迁、物价调整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打造“法律惠民”的服务品牌,依法推进社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5、学习宣传推进科技进步、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与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推进蓝色硅谷、西海岸经济新区等重大战略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促进区域和城乡协调发展。
6、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加强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使全社会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理念,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的大众化、社会化。
三、继续深化“法律六进”活动
7、深化“法律进机关”活动。认真落实机关普法联络员制度,并坚持“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不断增强行政机关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能力,实现机关普法制度化。
8、深化“法律进乡村”活动。全面推广“一名党员(或普法骨干)联系十户家庭”的农村“1+10”普法模式,落实农村法制教育阵地“五个一”建设,加强农村“两委”成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实现农村普法多样化。
9、深化“法律进社区”活动。充分发挥社区“一长三员”(楼长、普法宣传员、矛盾调解员、治安信息员)普法队伍的作用,提高社区自治和服务能力,实现社区普法规范化。
10、深化“法律进学校”活动。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作用,开展“关爱明天,普法先行”、“小手拉大手,我与家长同学法”、“模拟法庭”等活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实现学校普法社会化。
11、深化“法律进企业”活动。开展“诚信守法企业”、“文明守法经营户”等评比表彰活动,配备企业法律顾问,健全企业和企业职工维权机制,推动法律进车间、进班组、进工地,实现企业普法阵地化。
12.深化“法律进单位”活动。全面落实“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普法工作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和“属地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现单位普法属地化。
四、扎实推进法治创建工作
13、继续健全完善法治创建制度体系。认真实施《关于开展“法治”创建活动的意见》、《“法治”创建实施细则》、《目标责任分解》、《量化考评》,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法治机关、法治乡村、法治社区、法治学校、法治企业、法治单位和法治区市”7个创建标准。市直部门要对照“法治”创建实施细则制定“法治单位”创建标准。
14、巩固“法治”创建成果。开展“法治镇街”创建活动,培育1-2个试点单位,市9月份召开“法治镇街”创建现场经验交流会。做好全国、省对法治创建先进单位(区、市)的评比表彰准备工作。
15、建立完善法治创建组织形式。市设立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法制宣传教育、依法经营、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依法治教、法治新闻宣传7个创建工作协调指导办公室,做到组织健全、人员到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16、定期开展法治创建监督检查。争取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领导的支持,组织开展对“法治”创建情况的视察、检查和监督,以促进创建工作落实。市普法办于第四季度对全市法治创建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作为评比表彰先进的依据。
17、评比表彰“民主法治村(社区)”、“依法治教先进学校”和“诚信守法企业”。
五、全面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建设
18、制定出台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建设标准。上半年要培养1至2个试点单位,市6月份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树立典型,推广经验。
19、巩固完善青少年法制教育“四六制”工作格局。实现青少年普法教育的常态化、集约化、规模化效应,全面营造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浓厚氛围。
六、切实加强重点对象学法用法
20、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守法,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健全并落实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法制讲座、法制培训、法律知识考试考核等制度,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示范带动作用。
21、加强公务员学法用法守法,提高依法行政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加强通用法律知识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学习,加大公务员法律知识测查和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公务员依法解决问题的能力。
22、积极开展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提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能力。将法律知识培训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培训计划,把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情况作为考核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重要内容。
23、扎实开展农民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四民主两公开”自觉性。宣传与农民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农民依法参与村民自治活动,提高其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能力,提高村务公开、财务公开质量。充分发挥农民工法制学校作用,定期对农民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消除乡村和社区法制宣传教育“死角”和“盲点”。
24、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意识,使其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为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打下坚实基础。
25、12月份,组织全市科级以上干部、村(居)“两委”成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
七、积极推进法治文化建设
26、充分发挥法治文化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中的重要作用。扎实开展丰富多彩的法治文化活动。将法制宣传教育与群众文化生活相结合,丰富法治文化活动载体和形式,组织各类媒体开设法制专版、专栏、频道、网站等,引导法治文化产品创作和推广。
27、鼓励各类文化团体参加法治文化建设。探索建设法治文化教育基地,推动法治文化与机关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社区文化、乡村文化的有机结合,培育一批有特色、高品味的法治文化示范点,打造法治文化精品。
八、全面加强普法队伍和阵地建设
28、全面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专职队伍、各级普法讲师团队伍、普法宣传志愿者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各类普法骨干。
29、抓好普法骨干培训。上半年,对全市普法骨干进行集中轮训,使之全面掌握《“六五”普法规划》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方式方法,为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市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30、巩固强化传统普法阵地建设,努力打造新型普法阵地。在继续健全和巩固法制宣传栏、法律图书角、法制宣传站、普法大集、法治广场和法治楼院等传统普法阵地的基础上,各镇至少建立1个普法广告宣传牌(屏),市直部门在本单位的网站内要设立普法专栏、新闻媒体要设立普法专题栏目。年内,结合我市实际推出1到2个普法“亮点”。
31、大力营造全民参与的普法氛围。把每年的12月份作为全市“法制宣传月”,深入开展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活动为主导、以宣传宪法为核心的各类宣传活动;把每个季度的第4周作为全市“法制宣传周”;把每个月的第4天作为全市的“法制宣传日”。充分利用法制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等时机,开展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九、健全和完善普法保障机制
32、及时调整、充实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确保机构健全、人员到位、领导有力。
33、认真贯彻落实市《“六五”普法规划》所确立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并针对经济社会发展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基层,及时了解人民群众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新需求,不断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34、各级普法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相互间的协调配合。要在大力开展综合治理、联合治理、专项治理中,强化法制宣传教育的引导作用,进一步净化社会环境,促进文明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一、档案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档案立法滞后。档案法是20年前制定的,虽然其后进行过修改。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档案工作领域遇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又不能在档案法中找到相应的法律条文,在实际工作中有时处于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状态。比如,近年来,各级档案部门都相继建立了已公开现行文件服务中心,开展已公开现行文件服务。但是,在法律层面上对已公开现行文件中心机构及服务却没有相关规定,已公开文件服务中心的建立和文件和收集都是用行政命令来推动的,不能依法管理。
2.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条块分割,系统性不够。部门性的档案规章或规定一般是以部门为主制定的,这些规章或规定往往考虑部门利益多一些,而站在全局的角度考虑问题少一些。不同部门之间的规章或规定还存在着一些矛盾和冲突,使基层的同志在操作时不知执行哪个部门的规章好。有的部门仗着自己是“强势部门” “特殊部门”或“垂直管理部门”,强调自己部门的特殊性,把档案的监督和管理权归于自己部门之下,甚至不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由于互相比照,这种作法还有扩大的趋势,严重损害了国家档案的完整、统一与规范。
3.档案业务标准规范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以前档案主要是纸质档案,现在随着社会信息化的不断推进数码照片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等新型档案不断出现。对这些新型档案的归档与管理,目前制定的标准还不多。特别是档案信息化领域,标准问题更加突出。各地区、各部门现在基本上处于各自为阵的状态,没有统一标准,想怎么搞就怎么搞。因为标准不统一而造成人力、物力和财力巨大浪费的教训比比皆是。
4.档案监督制度不健全,执法的可操作性不强。现在的档案法规系统中缺乏对具体业务监督的可操作性规程,档案监督往往处于被动应付的局面。真正有了违法案件,很难调查取证,很难对当事人进行有效的处分。
5.档案执法效果不理想,一些违法案件的处罚难以到位。由于少数部门档案法制意识淡薄,档案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会遇到阻力,如有的单位对档案部门上门执法或通报批评不理不睬,对调查取证不予配合等。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档案法制淡薄,喜欢用行政命令代替法律,用“人治”代替“法治”。一些违法行为本应该按法律程序进行处理的,却受到各方面的干扰而改成了内部处理,或不做出处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致使违法者逃脱制裁,法律的尊严得不到维护。
造成上述问题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一些方面:
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给档案法制建设带来新课题。在经济体制改革、政法体制改革以及科学文化事业改革中,许多新情况 、新问题的出现给档案法制工作带来了新课题、新挑战。档案法制建设必须与时俱时,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档案部门要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是一个涉及面广而又十分复杂的问题,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
二是信息化的发展给档案法制建设带来了全新的挑战。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也给了档案事业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档案的载体由传统的纸质转变为光盘、磁盘等新型载体,档案馆也由传统的档案馆转变为数字档案馆,管理对象和管理方法都发生了变化。在信息化的过程中,既要制定技术标准,也要制定管理规范标准,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是一个复杂、庞大的系统工程。
三是社会档案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受传统习惯的影响,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较淡薄,大多数人对档案部门不熟悉,有种神秘感。部门单位和个人对档案执法工作不以为然,认为档案工作只是一项服务性工作,不需要执法,因而不能积极配合档案执法工作。再加上档案部门对档案法规宣传不够深入和广泛,档案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其执法形象不为大家所知,执法权威不为大家所重。
四是档案部门和执法人员法制素质有待提高。长期以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重视业务指导,习惯用行政手段进行管理,而不太重视档案执法,不敢或不愿用法律手段管理档案。再加上档案队伍中学法律专业的人很少,对于档案法律法规和《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太熟悉,在执法过程中很容易出现适用法律错误、法定程序不当等问题,导致判决无效,从而影响了档案执法的效果。
二、怎样以创新的精神搞好档案法制工作
1.创新思维,搞好档案立法工作,建立健全档案工作法规体系。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档案工作法规体系建设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由于档案工作涉及各行各业,因此在档案立法中一定要创新思维,集思广益,不能闭门造车。在立法之前,要广泛开展立法调研,特别是要倾听基层档案法制人员的档案员的意见,在法案起草过程中,在多听取各方面的各部门的意见,要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让有关人员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法律法规出台之后,要建立反馈机制,对不适应形势发展的法律条文要及时进行社会调查,为及时修改法律法规做好准备。
2.创新观念,搞 好档案业务标准规范的制定。面对不断发展的形势,档案行政部门一定要更新观念,克服畏难情绪,及时制定电子文件、数字档案馆、声像档案等新兴领域档案业务标准规范。在制定标准的时候,要多倾听基层的声音,多征求广大档案工作者的意见。业务标准制定出来后,一定要坚决贯彻执行,有时甚至是要强制执行。比如,机读目录数据交换格式、电子文件无数据格式等标准,不强制执行,软件公司很可能基于成本等因素,迟迟不执行国家标准。对于不适应形势发展的标准,要及时修改,做到与技术发展同步。
3.创新方法,搞好档案监督和执法工作,建立长效机制。档案部门要加强档案监督工作,目前主要是要加强行政监督。在目前档案工作法制化建设的起步阶段,行政监督的作用尤其重要。在做好监督的同时,档案部门还要加强执法力度,认真查处违法行为,真正使档案执法工作落到实处。只有敢于“硬”碰“硬”,档案法的权威才能得到维护,档案部门的地位才能提高。在执法中,一定要以档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不断创新执法的形式和方法,建立长效机制。
4.创新形式,搞好档案法制宣传工作。档案部门要加强档案法制宣传工作,创新普法形式,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档案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的档案意识。一是要扩大普法对象普法不仅要面向从事档案工作的相关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还应面向广大群众,特别是要面向学生,从而提高整个社会公众的档案法律意识。二是要丰富档案法制宣传普及的形式: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档案法规: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印发学习简报、开办宣传栏等形式普及档案知识,介绍档案工作动态:开展档案法制教育展览和知识竞赛活动,提高对档案法律法规的学习热情:定期面向社会公众开放档案馆,拉近与公众的距离,提高公众的档案意识。三是要扩大普法的影响。档案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主管部门和法制部门的支持,把档案普法纳入全民普法的范围,扩大普法的影响。特别是要纳入各级领导干部的普法计划中,提高领导干部的档案意识。
法律常识是法律知识中使用最多的部分,直接与公民的生活、工作、学习、娱乐息息相关,法律常识的普及程度是衡量公民知法的重要指标,也是保障公民在法治社会中幸福生活的基石。大学生是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作为社会新技术、新思想的前沿群体,国家培养的高级专业人才,代表着最先进的文化,是推动社会持续进步的栋梁。大学生所掌握的法律常识,不仅可以用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可以用来保护身边人的合法权益,更可以给周边的人宣传和传播法律知识,逐步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养,是建设法治社会的生力军。现有的教育体系,将大学生分为文科和理工科,文科大学生主要学习和研究社会科学,理工科大学生主要学习和研究自然科学,这种学习侧重点的不同,使得理工科大学生所学习到的社科知识较少,其中就包括了许多法律常识,使得理工科大学生不能很好的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大学生犯罪率逐年升高,大学生犯罪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2]。研究理工科大学生法律常识普及现状,可以更好的了解理工科大学生群体的法律素养,为减少大学生犯罪、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普及法律知识提供最直接的依据,并助力于法治中国的早日实现。
二、现状分析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是一所具有石油特色的理工科院校,该校的大部分专业属于理工科,没有开设法律类专业,对研究理工科大学生法律常识普及程度具有代表性。通过调查问卷和走访的方式,调研了该校本科生,其中发放调查问卷500份,收回有效份数为480份,将调研的结果作为分析理工科大学生法律常识普及程度的依据,从单项和整体的角度来分析现状以及原因,根据分析的结果,指出教学中的不足,给出合理的建议。
(一)单项分析通过走访和查阅相关资料,将理工科大学生应该掌握的法律常识分解为:基本权利类、消费者权益类、校园安全类、合同类、刑事类、劳动劳务类、旅游类、婚姻类、纳税类和食药品安全类。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法理学理论,联系学生的实际情况,设计出18个基本法律常识问题,随机发放给全校的学生,经过整理核算,具体数据见表1。从采集到的数据来看,同学们对旅游方面的法律常识了解充分,与之对应的问题是:是否可以处罚在旅游景点乱刻乱画的游客?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一般是不会处罚游客,而我们绝大多数同学却认为应该处罚,这与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的规定相一致,该法律的颁布时间在调查问卷发放之后,相关的法律常识还没有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而有89.9%的同学能选出正确的答案,认为可以对文物上乱刻乱画的行为进行处罚,相应的法律常识最有可能来源于旅游地点的相关提醒和同学们对乱刻乱画行为的痛恨。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同学们并不缺乏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而是缺乏相应的获取渠道。正确率次高的类别是基本权利类,是《宪法》和法理学常识的具体体现,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权利,其正确率为73.9%。相对应的三个问题中,正确率最高的问题是:学生上课时是否可以去上厕所?这是一个与学生学习息息相关的问题,其正确率高达86.0%,说明大部分同学明确的知道:自然人享有维护其行动和思想自主,不受他人或组织的非法剥夺、限制的权利。通俗的说,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3],这与许多文学作品和影视作品中反复强调的内容相一致,同学们相应的法律知识充足,进一步说明:在现有理工科院校的教学环节中,普及法律知识的途径单一枯燥,相应的宣传力度不足,不能满足同学们相应的法律需求。正确率次低的类别是食药品安全类。在设计题目时,为了能更好的反映出同学们所掌握的法律常识,食药品安全类所对应的问题是一个关于假药认定的多选题,其正确率只有35.1%,即使是随机选择,也会有超过25%的正确率,这与实际统计的正确率仅差十个百分点,说明同学们在辨别假药方面的法律常识严重不足,在食药品安全方面难以明确的辨析商家各种违法和侵权行为,给广大同学的人身安全带来隐患,必须引起我们的关注。正确率最低的类别是合同类,所对应的问题是:对于一份已成立的合同,其中一部分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此时该合同的合法部分是否继续有效?依照《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合同的合法部分依然受法律法规的保护,然而仅有33.6%的同学能意识到这一点,大部分同学错误的认为合法部分不受法律的保护。由此可以看出,同学们所掌握的一部分法律常识与现行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偏差,对一些基本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误解。出现上述现象的原因是双重的,一方面是因为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比较专业,所蕴含的法理理论过于深奥;一方面与同学们未曾重视相关法律常识有关。我们相信,作为道德修养较高和逻辑性较强的理工科大学生,其生活常识和逻辑理解能力足以理解这些专业性较强而与生活联系紧密的法律常识,只是缺乏相应的关注,缺乏对法律常识的兴趣。其它类法律问题的正确率介于以上四种之间,是各种因素的综合。
(二)综合分析经过单项分析,已经找到影响理工科大学生法律素养的主要因素,为了能更好的评价理工科大学生群体的法律常识普及程度,给不同的类型赋予相同的权重,并与正确率相乘得到一个可以综合评价的指标,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公式。由公式计算出综合评价指标的数值为54.7,该数值表明:理工科院校大学生的法律常识普及程度不是很高,只占到应该掌握的一半左右,加之设计的题目都是一些简单的基本常识题等因素的影响,理工科大学生的实际分值可能会更低。如此微薄的法律常识,是很难应对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甚至不能察觉自身权益所受到的伤害,这对理工科大学生维护自己正当权益和促进社会公平公正极其不利。当理工科大学生离开校园的保护,步入社会和工作岗位后,难免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对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他们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当下理工科大学生缺乏法律常识的现状应当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同学们的共鸣。
三、应对策略
针对理工科院校大学生法律常识缺乏的现状,从国家、社会、院校、个人四个层面探讨,提出一些合理的改进建议,以增加理工科大学生所掌握的法律常识,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帮助他们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为构建法治国家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一)对于理工科院校的大学生来说,法律方面的必修课只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门课程,由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部分组成,需要讲授的知识很多,而相应的课时却很短,限制了教学的广度和深度,学生很难在课程的学习中获得足够的法律常识。因此,建议国家的相关部门,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分离出法律基础部分,配以适当的课时单独设置必修课,让同学们有充足的课时学习法律知识。同时也需要国家相关部门加大普法力度、制定落实相应普法规划、增加高校法治建设的投入,多维度、多层次、多方面普及法律常识,使学法、知法、守法的观念深入理工科大学生的日常。
(二)毕业的大学生是推动社会发展的生力军,其法律素养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全社会的法治进程,培养大学生的法律素养也是社会全体成员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希望每个社会成员在自己学法、知法、守法的同时,也积极的为理工科大学生普及法律常识。通过法律援助、法律互助、法律讲座等方式,帮助理工科大学生学习法律常识,增加他们的法律素养,使刚踏入社会的大学生都懂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约束自己的错误行为,敢于和违背道德、违背法律的行为做斗争。只有不断的注入、壮大高素质的生力军,我们的社会才会进步,社会才会安定和谐,每个社会成员才能切身感受到法治社会带来的幸福。
(三)院校是大学生学习法律常识的主要场所,课堂讲解是获得法律常识最有效的途径,现有的教学体系不能很好的普及法律常识,需要不断的革新,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优化:1.丰富教学方法,以增加课堂的趣味性和学生的好奇心;2.改革考核方式,使同学们在课堂之外也能积极的学习法律常识;3.针对理工科院校法律必修课的不足,可适当的增设不同方面的法律类选修课;4.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5.营造出良好的校园法治环境,坚持科学性和民主性的统一[4]。
[关键词] 生态城市;城市建设;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 X3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12-012-2
十报告提出了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生态文明建设被放在了突出地位上,使其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生态城市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直接体现,符合时展的潮流。生态城市日益成为我国城市建设的热点,也是城市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生态城市的界定
(一)生态城市的理论基础
1.生态文明观。随着经济的发展,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会带来巨大的损失和严重的后果,生态环境与人类社会发展的矛盾不仅直接影响着全球经济的发展,而且严重威胁着人类自身的生存。正是这种认识,推动着人类文明将要进行一场深刻的变革。它预示着人类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文明时代,即生态文明时代。
生态文明,从广义上讲,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狭义的生态文明是指人类用更为文明而非野蛮的方式来对待大自然,努力改善和优化人与自然的关系,维护生态安全,它着重强调人类在处理与自然关系时所要达到的文明程度,主要研究涉及人与自然相互关系的进步状态。
生态文明是一种新型的文明模式,在内涵上,它与以往的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既有继承关系,又都不相同。生态文明建设在新世纪成为中国一项全民事业和重大决策,以生态文明观为指导,才能科学地建设生态城市。
2.生态城市观。城市是人类活动高度集中的场所,是人类生存、发展以及对资源、商品和服务进行消费的主要场所和集散地,也是对环境影响最大的地方。城市化带来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对自然环境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在城市化进程中减少污染物排放,走新型工业化和城市生态化道路,促使城市进行生态良性循环,构造可持续发展模式,成为全球关注热点,生态城市的思想正是在这种形势下产生的。
生态城市作为一个正式的科学概念,是在20世纪70年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起的“人与生物圈计划”研究过程中提出的。生态城市理论在绿色思潮的影响下,社会观念急剧变革,人们日益强调“人本主义”、“回归自然”等理想和愿望,在此种情况下,生态城市在全球各种生态危机日益严重的情势下,基于对现代主义城市规划的批判,基于人类生态文明的觉醒和对传统工业城市的反思应运而生。生态城市观体现了人类生态文明的觉醒,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于解决当今城市中普遍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
(二)生态城市的科学内涵
生态城市作为一种新的城市概念和发展模式,是人类生态价值取向的结果,是未来城市发展的必然趋向。前苏联亚尼科斯基认为:“生态城市是一种理想的城市模式,是按生态学原理建造起来的人类聚居地,它可以实现社会、经济、自然的协调发展,以及物质、能量、信息的高效利用,其所有的生态要素都进入一种良性循环,人的创造力和生产力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居民的身心健康和环境质量也都可以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我国黄光宇教授认为,“生态城市应该是一种结构合理、功能高效、关系和谐的城市生态系统,以可持续发展为特征,运行机制生态化,伦理价值公平化,文化传统延续化,同时也是一定区域内的社会、经济、自然综合体”。虽然各家观点不尽相同,但都强调了城市发展过程中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系统的协调发展。就其本质而言,生态城市是一个包含了自然环境和人文价值的综合性概念,是一个以人为主导,自然环境为依托,资源流动为命脉,社会、环境、经济统一协调的复合系统。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和谐、高效、持续发展。
二、生态城市建设的法律环境需求分析
(一)生态化的法治理念
生态城市的建设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程,需要各种条件的配合与支持。法治理念是根植于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必然性要求之中,它是法治的灵魂,体现了法治的精神实质和价值追求。法治理念虽然只是诸多社会要素之一,但由于法治本身的特点,对社会环境中的其他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政策、道德因素都起到引导和制约的作用。而生态城市建设依赖一定的社会环境,良好的社会环境可以为生态城市建设创造更好的条件,因此,法治理念需要生态化,将生态思想融入法治理念,为构建生态城市营造良好的氛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对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要求不同,现在的法治理念已经不能很好的引导我国法律的制定并着实解决现实生态问题以及生态城市的建设,应当加强法治理念的生态倾向,增加对生态理论的重视,融入法治理念,贯彻于各项工作,最终为建设生态城市服务。
(二)生态化的立法原则
生态城市建设战略方针确定后,就应该通过正确的策略原则来贯彻执行。我国对于生态的保护主要是以对环境的保护为主。城市作为一个特殊的、开放的、人文的生态系统,要想全面保障其生态化建设,就必须要以生态价值观为出发点,秉持一定的理念及原则作为指导。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的健康,生态城市建设的立法应该紧跟时代的步伐,我们应及时修正我国生态环境立法的基本原则,确保可持续发展的理论成为所有相关法律的指导思想,确立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经济发展与资源开发相协调的原则,以更好地保障生态城市建设。
(三)生态化的法律制度
生态文明的法治建设,是一个长期的,系统的工程,不能只停留于文件上和形式上,坚决避免因为短期和局部利益的吸引而朝令夕改。生态城市建设要通过一系列规范的法律制度加以贯彻实施。在生态城市建设过程中,建立由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等构成的较完整的法律制度框架,对传统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及相关立法进行总结反思,立足现实的同时面向未来,系统全面地处理环境、经济、人文各方面之间的关系,设计城市生态综合发展的制度保障,以适应当代中国对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和建设生态文明的发展要求。
三、生态城市建设的基本法律制度
(一)国外生态城市建设法律制度
从20世纪60年代末起,一些国家开始制定法律来推进城市生态化建设。目前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大都拥有完善的环境法制和严格的城市规划法,公民具有很强的环保意识和可持续发展参与意识,许多重视生态建设的城市都通过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措施和一些环保法律法规,保持城市开发建设与生态环境的协调。
美国在1969年制定的《国家环境政策法》是一部综合性环境成文法,体现了可持续发展思想,并且形成了命令控制、排污控制、技术强制和市场控制这四种模式,创造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克服了忽视环境利益与环境价值的传统发展战略的弊端,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欧洲1973年的第一个环境行动计划中讨论了城市可持续发展政策,之后建立了相关环境管理机构。随着生态法规的颁布,公众环保意识的逐渐增强,有关生态城市建设的科学技术、政府管理和公众行为等均达到了较高水平,污染控制与节能措施以及可更新能源得到更广泛的使用,经济发展与城市生态逐步协调,公民能够普遍积极地参与其中等。在专项立法方面,欧盟针对气体和粉尘排放通过了将近20个法规和指令,针对臭氧层的保护通过了九个公约、决议和指令,并制定了多项法规以促进成员国在空气污染防治合作,形成了相当完善的法规体系。
日本有很多城市较早开始进行生态化建设,北九州市从 1997 年开始实施的生态城市建设计划,主要内容是环境产业建设、环境新技术开发、减少垃圾、以及实现循环型社会。从日本的环境立法目的来看,日本比较重视建立综合性的基本环境计划和协调机制,采取行政控制与市场调节等多元化机制结合的方式,制定严格的环境标准,并且强调公众的参与和公民环境权益的保护,同时还参加了一些国际公约,最终确立了在整体环境观指导下的综合性环境基本法模式,逐步建立了比较健全的环境法律体系。
(二)我国生态城市建设法律制度
我国目前关于生态城市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集中于环境保护方面与城市规划建设两个方面。国务院于 1973 年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并颁布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1994 年,我国政府批准了《中国 21 世纪议程――中国 21 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并有一系列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如《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等。目前我国已制定了9部环境保护法律、15部资源管理法律、20多部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行政法规、近百部环境保护行政规章,以及300多项环境标准。此外,我国还加入或签署了一系列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国际公约。自20世纪90年代起,在我国的一些法律中开始反映生态经济的理念,其中生态经济是一种尊重生态原理和经济规律的经济。
我国的生态城市建设需要加快立法,完善法律制度;推进政府法制层面、企业层面以及公众层面的生态城市建设创新,形成政府、企业与民众相结合的建设模式。生态城市建设是系统性与和谐性的有机统一,应当尽快建立我国的“绿色GDP”指标考核体系,推进政府行政的全面创新。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强化政府、企业和公众的环境责任、守法意识和监督意识。借鉴美国使用绿色税收和绿色收费促进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经验,尽快出台有利于生态城市建设的财税制度。除了基本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外,还应大力推进以生态经济为核心的政策法规制定和实施,同时普及公众环保意识和生态建设参与意识,营造崇尚法治的社会氛围,激发全民参与生态城市建设的积极性等一系列完善的生态城市建设的法律保障体系,使法律成为推进城市生态化建设顺利进行的根本制度保障。
四、结束语
我国生态城市建设现呈燎原之势,许多城市都提出建设生态城市的目标并付诸实践,生态文明是绿色的象征,是生命的象征。当前我国生态城市实践与国外相比,仍存在着在许多方面的不足,在城市化进程中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以最小的资源环境投入,谋求社会、经济最大限度的发展,推动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在生态城市实践中充分体现我国在历史、文化与传统上的优势,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城市是今后我国生态城市建设的努力方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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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金鉴明,田兴敏.城市的明天――构建生态城市的探讨[J].自然杂志,2006.
【关键词】建筑工程;建设;监理;
建设监理,是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在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方面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在建筑工程质量持续提升的同时,也存在建设过程中各种矛盾,其中最为明显的便是监理力量与建设规模不相吻合的矛盾,主要是因为监理体系尚缺完善、监理人才欠缺、人才流动严重等原因造成,应该引起行政主管部门、监理企业的高度关注,并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建筑工程建设监理高效开展。
一、做好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重要性
(一)有利于规范建筑工程参与方的作业行为
建筑工程建设参与方的作业行为均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制度的要求下进行,想要做到这点,仅靠自律机制远远不够,还需构架长效的约束机制。因此,首先应加强政府对建设参与方的作业行为展开全方位的监督管控,这不仅仅是政府的基本职能,同样也是最基础的约束。但受限于客观实际现状,政府监督管理难以深入到每一个建筑工程的施工作业中,所以,还需构筑另一种约束机制,以在施工建设中对参与方的作业行为进行更有效的约束,而建筑工程建设监理便是约束机制的实现形式之一。
(二)有利于促使承建机构确保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
建筑工程监理机构对承建机构的作业行为监督管控,本质上是以消费者的角度对建筑工程的作业行为进行挂倍耐力,与建筑工程生产者自身的管理存在较大的差异。而建筑工程监理机构又与建筑工程的实际需求者存在一定的差异,监理工作人员不仅仅懂建筑技术又懂经济管理等知识,能够及时有效地找出建筑工程作业过程中所存在的潜在问题,找出原材料、机械设备及建筑半成品或成品所存在的隐患,有效地规避工程质量隐患。所以,在推行建筑工程监理体系后,在加强承建单位对建筑质量自身管理的基础上,由第三方建筑工程监理机构介入到建筑工程作业行为的管理工作中,能够有效地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及作业安全。
二、当前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监理理论与实际实践相错位。根据当前阶段的实际情况,容易形成错误的“工程监理即监管施工质量”见解,极易导致分析评价监理机构的专业水平仅仅局限于其承担监理工作的质量水平,却忽视了监理综合控制效果的实际反馈情况,这是不够全面的看法。
2、需进一步优化监理招投标流程。比如,建筑工程监理投标书虽然页数也来也多,但是却缺乏有实质性的内容;另外,投标书存在内容虚假,监理机构的信誉及员工技能有待评估。在特定地区的招投标工作中,错误地按照监理机构的资质等级进行评定建筑工程监理人员的专业技能。低价中标虽然能够为承建单位节省了工程经费成本,却不利于获取较高的工程监理质量。
3、亟需提升监理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目前,部分监理人员的整体素质难以满足监理工程师工作节能需求。另外,在建筑监理行业中,尚缺专业技能高、管理经验丰富的综合性人才。
4、社会及市场对监理的认知不够深入、并且人才匮乏。由于监理工作薪酬福利普遍较低,难以吸引技能高、管理经验丰富的综合性人才,不利于监理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另外,建筑工程监理法律法规及监理理论的研究不够深入。
5、建筑工程建设监理行业有待进一步规范。在当前的监理行业承接方式,还存在着监理证件挂靠、监理业务转包等不规范的行为现象,导致了监理无序压价的不良竞争现状,阻碍了监理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
三、加强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有效渠道
(一)完善建筑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监理市场。
想要持续规范建筑工程监理行业,加强对建筑工程的监理工作,就必须持续完善建筑工程监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持续规范建筑工程监理作业行为。目前,国内监理工作不够规范主要是由于缺乏完善的监理法律法规所引起的,造成监理管理漏洞产生。
所以,国家应努力积极展开大范围的调查分析,进一步完善监理法律法规,补缺补漏,并确保相关法律法规的真正落地,保证建筑工程领域监理工作有法可依。另外,还应结合建筑工程的实际监理范围及规模大小,开展公开透明的监理招标工作,与符合资质要求的监理机构开展监理工作,踏上监理规范化道路。
(二)控制、管理、协调构筑监理标准化管理。
确保每一项监理工作均有其相应的标准规定及统一要求,有其相应的标准依据,均有相应的量化或定性的评估尺度。目前,国内监理行业只能完成质量及进度的把控,组织协调。比如,监理工作人员将工程质量、进度计划、实施及控制间的关联绘制成图表,建筑工程承建机构根据监理所制定的标准化管理内容执行,但由于监理工作人员常有责无权,导致所编制的项目进度计划常难以积极完成,致使项目工期拖延,难以按期完工。
此时,业主、承建单位、监理机构应积极交流,共同解决项目拖延的问题,监理工程师应同时认真做好监理工作,并做好监理周总结及下周工作建议,以协调好承建单位与业主间的关系。
(三)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控
加强对进场原材料的质量把关是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本质。缺乏质量把控,就难以有效控制建筑项目进度及费用,建筑工程所有的工作均需以质量管理为核心。监理工作人员应推行工序控制的程序话管理模式,采用承建机构自检、监理机构抽检的质量管理体系。主要方法如下:
1、编制质量管理方案。根据建筑工程实际特性,确定监理工作的详细内容、实际监理方式,对建筑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环节编著具体的工作计划及进度安排,并有质量管理人员在现场对质量方案进行确认。
2、对建筑工程参与方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资质审核工作,核查相关质量控制资料及技术资料是否完整,符合相关的规定。
3、抽查建筑工程主要建筑资料及构配件质量。在实际施工作业中,加强监督地基基础部分,建筑工程设计结构的安全风险内容。
4、高质量地完成建筑工程费用核算工作,关键在于计量支付。计量与支付是不同的概念,计量工作与建筑工程交工验收同步进行,如未能及时计量的一律延迟至后续月份中。
5、严格控制工程进度。在实际建筑施工中,坚决不允许存在以降低质量获取进度加快的情况,制度计划编制,要与业务的计划目标相一致,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从而编制更为详细的进度指标。
(四)严格监控施工工序作业质量,根据施工验收标准突出“过程管控”基本原则。
首要的基础性工作在于检查、验收施工工序作业质量,进而对工序作业条件、工序作业结果进行监控,这是将工程质量从事后检查转换为事前控制的有效渠道。加强工序分析,判断并确定质量管控重点环节,监控施工承建方师傅按照合同采取有效渠道确保施工工序质量满足质量需求。另外,高度重视现场管理班长的管理作用,并由班组来具体操作相关的作业。
【结束语】随着建筑工程规模的持续扩大与高速发展,为更有效地满足业主利益最大化的需求,促使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得以更为稳健、高速的发展,监理机构必须在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的要求下开展工程监理作业。在当前现状下,只有深入地分析当前所存在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实施对策,才能够更为高效地推动国内监理行业持续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村镇建设;规划与管理;建议
1、村镇规划与建设管理的现状
村镇建设包括村庄、集镇、建制镇规划建设,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积极稳妥地加快村镇建设和发展,是各级政府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和解决“三农”问题的途径。村镇建设在取得成绩的同时,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表现在如下方面:
1.1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体系不健全。一直以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系基本成熟和规范。但村镇规划建设机构很不健全,各地机构设置不一,五花八门,再加上建设项目资金短缺,很多时候重点工作主要偏重视规划编制,村镇没有专业的建设管理分工,乡镇一级大多没有专设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科,即使专设也存在人员力量不足,兼职运作,素质不高等问题。还有的村镇规划机构人员工资无着落,机构运转艰难,对于庞大的村镇规划建设工程而言,显得很不适应。
1.2村镇规划定位不准。表现在部分村镇规划建设缺乏有效的分类指导和区域协调政策与措施,各类村镇的职能和目标不够明确,发展重点不突出,存在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建设各自为政,小而全现象。一些地方的村庄布局缺乏规划指导和约束,农民建房缺乏科学设计,有新房无新村,环境脏乱差等现象普遍存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
1.3村镇规划盲目攀比,“求大、求洋”。城乡一体化,缩小城乡差别,不是把农村建设成为城市,但不少村镇规划不切实际地用城市规划法来进行村庄规划,在村镇规划中建生活安置小区,造大广场,宽马路,小洋房等,导致规划中出现很多形式主义工程。村镇失去原有特色,村镇规划一定要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反对大拆大建,提倡生态文明。
2、加强村镇规划建设与管理的措施建议
2.1继续抓好村镇规划的编制。进一步完善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强化城镇体系规划对村镇规划建设的指导作用,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镇(乡)总体规划技术规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庄规划技术规程》》等技术标准进行规划编制,结合当地地理环境,生态环境等因素,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开展村镇总体规划控制。根据实际情况和自然景观,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努力从单纯追求规模扩大转变到提高质量和水平上来。
2.2 健全规划管理体系。村镇规划是有整体性和战略性的特点,绝不允许被部门利益所分割。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完善规划管理机构,使规划执法主体合法化。同时加强村镇规划的统一集中管理,可在各乡镇等设立分支机构,为县住建局、规划局的直属派出机构,其人、才、物和业务工作由县住建局或规划局统一管理,做到专人负责、责任明确、考核到位。
2.3提高认识,加强对规划工作的领导
(1)高度重视,加强对各级领导,村镇规划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规划执法水平。县(乡、镇)长作为城乡规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参加自治区和地区举办的培训班,接受村镇规划建设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尤其是对规划管理技术人员要采取持证上岗的制度,保证他们的专业职能,要对其严格进行考核。利用培训的方式使其办事效率得到提高,服务意识得到增强。促进依法行政。
(2)规范规划设计市场,建立市场准入制度,提高村镇规划设计水平。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进入村镇规划的设计队伍进行监督审查,严禁无证,超资质承担规划设计任务,对规划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积极推进专家评审规划制度和规划公示制度,以确保规划设计和工程量。
(3)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法规的宣传普及。通过加强规划建设法规知识的宣传普及,逐步提高广大居民的法规意识,增强遵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4)切实加强村镇规划管理工作的领导。针对村镇规划建设发展的新形势和新问题,应进一步研究制定鼓励和支持村镇发展的政策措施,培养典型,加强领导,推动村镇规划建设再上新水平。
3、结语
总之,村镇规划是一个重要的课题,关系着村镇的长久发展,关系着广大人民的切实利益。只有搞好村镇建设管理工作,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社会主义新农村打下坚实基础。因此,我们要通过认真学习,努力工作,为探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道路作出最大贡献。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