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7 15:57:17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公共安全的定义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做为一名企业员工,我深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搞得好与坏,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营效益、企业形象及生存竞争力等诸多方面。安全文化也最终影响着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实效与成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gdp连续多年以9%左右的速度增长,发展速度举世瞩目。但是也应该看到,现阶段我国生产力水平相对较低,发展极不平衡,与发达国家相比工业整体素质较低,技术装备和工艺水平相对落后,产品科技含量低,工业结构和布局不甚合理。大部分企业主要聚集在东部及沿海地区的中心城市和区域,投入较高、产出较低、资源高消耗、低效益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经济增长主要依靠投资来拉动,而不是依靠科技进步和效率提高来产生。
“安全生产”指国民经济和区域经济、各个行业和领域、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发展以及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必须以安全生产为基础、前提和保障。这就包括经济发展要建立在安全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安全生产状态持续改善、劳动者生命安全和人体健康得到切实保障,安全生产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是相辅。
现代安全经济学“三角形理论”认为,经济是两条边,安全是底边,如果没有底边的支撑,即使经济发展再快也构不成稳定的三角形,可见安全生产是经济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搞好安全生产能够保障生产力。人是生产力三大要素中最具决定性的因素,而事故与职业伤害使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受到伤害,劳动力受损,而搞好安全生产是人力资源稳定的最根本保障,只有人的生命安全得到保障,才能充分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热情和动力,只有遏制重大事故,减少事故造成的伤害,才能使社会安定有序。
安全生产可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生产活动是人们经过劳动的物质转换活动,而生产过程中,人们会遇到各类的事故隐患,排除事故隐患,遏制事故发生,用尽量少的劳动消耗和物质消耗生产出更多符合社会需要的产品。安全生产所产生的效益是隐性效益,不象普通投资那样直接反映在产品数量的增加和提高产品质量上,而是体现在生产的全过程,不发生事故,才能保证生产的正常开展和连续进行。
安全生产促进经济发展。经济发展受到结构、体制和环境三大因素的制约,而安全生产是影响环境因素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经济发展环境下,安全生产在市场竞争中是一个起重要作用的因素,是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参与市场竞争的有力砝码,良好的环境因素可以给企业带来广阔的市场、充足的资金、可观的经济效益,特别是在国际市场,欧美发达国家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制裁,其中安全卫生方面的限制和标准,也影响我们参与国际经济领域的活动,安全和谐发展对于开发国际市场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现状难点管理对策
Abstract: this article through to more than a certain scale greater danger division component projec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risk bigger engineering) in the safety management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existing difficulties, this paper proposes strengthening source and in the process of implementation of the work safety management countermeasures
Keywords: risk bigger division component project management present situation difficult management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1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 引言
随着城市化建设进程推进,高层建筑日益增多,施工现场危险性较大工程也随之增多,2011年至今我区就有深基坑81只、高大支模422处、在用塔式起重机427台、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287台。当前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管理矛盾十分突出,在全国范围内酿成较大以上事故也屡屡出现,2008年地铁湘湖站基坑倒塌造成21人死亡的重大事故,2008福建一人货梯下坠造成12人死亡的重大事故、2010年云南昆明机场引桥支模倒塌造成7人死亡的较大事故,这些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带来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加强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管理成为履职避风险和安全管理的核心。住建部于2009年5月13日了《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各地也相继出台了一些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管理办法。笔者通过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管理现状进行分析,提出了加强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管理的对策。
二、目前安全管理现状
(一)危险性较大工程管理制度较为健全, 但制度执行不够强
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为建设工程的重大危险源之一,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相继出台,旨在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但部分企业在对制度的落实上存一定的差距,未能严格按制度执行。以建筑起重机械为例,建设部先后出台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办法》,我区相继出台了起重机械产权登记和起重机械从安装、使用、拆除三步走的强制措施,并在安拆前由安装单位对使用单位实时告知制度,但检查中仍发现无资质安装拆卸、未检测擅自使用、三步走告知登记程序流于形式等现象。
(二)危险性较大工程危险源已明确 但企业对危险源辩识分析能力较差
建质(2009)87号文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对工地现场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一个明确的界定。我区及时组织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各企业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判定也有了一个明确的标准,但各企业对工地现场存在危险性较大工程的辩识与分析能力较差,未能预先辩识与分析,往往是实施过程中才得以发现,其结果是施工的准备不足,给工地的安全生产埋下隐患,也影响到工程的质量、进度。
(三)危险性较大工程方案的编制、论证较为严密,但实施过程中刚性落实有待提高
目前我区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基本上有较完善的施工方案,方案经过层层审批和论证都较为合理,但在实施中由于缺少与施工人员交底沟通,以及部施工者往往凭经验、习惯施工,使方案成为摆设,给施工安全埋下较大隐患。
(四)危险性较大工程管理程序较严谨,但实施过程中疏于管理,程序形同虚设
我区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实施从辨识、审批、旁站、验收等有较为完善的程序和管理方式,但在实施过程中,部分企业人员缺少责任心,思想认识不到位,管理责任未落实,缺少危险性较大工程预控台账,出现记录造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等现象,使严谨程序成为虚设。
三、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缺乏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企业对建筑工地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重要性留于口头,从公司管理到现场实施,缺乏实效措施,对危险性较大工程从辨识、预控到实施的管理存在漏洞,未建立预控台账,未落实专人管理考核制度。
(二)各企业的技术力量仍较为薄弱
一是部分企业的方案编制人员专业水平不高,对关键节点、危险点的处理不明确,方案缺乏针对性。二是一些企业的技术负责人不到位,未能把好审批关。三是过分依赖专家,未对方案进行优化后再进行论证,往往是准备几个类似的方案进行论证,专家论证会成为方案研讨会和方案挑选会。
(三)企业存在重工期轻安全现象
部分建设单位为早日完成施工,早日投入生产,实现效益最大化,一味要求施工企业赶工期,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视而不见。一些企业为了竞标成功而压低造价,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节约安全费用,在安全设施上能省则省,能不用则不用,冒险作业,铤而走险。
(四)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实施缺乏有效监管
一是在危险性较大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管人员不到位,造成方案与现场不符,理论与实践脱节。二是建设单位出于功能和经济成本等实际的需要,随意变更,特别是在作较大的变更后也未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现象缺乏监管。
四、安全管理对策
(一)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安全预控性管理
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把危险性较大工程管理列入日常工作议程之中,作为施工安全管理重点和要点,要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要求,企业必须落实各相关部门安全管理职责,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督查、第一时间处置,形成上下齐抓共管“危险性较大工程”的良好局面。一是企业内部建立月报预控制度。企业部门安全负责人要定期组织专人巡查施工现场,排查“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并建立“危险性较大工程”月报制度,每月月初报企业安全负责人和项目监理工程师,由企业统一部署落实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管理;二是建立危险性较大工程台账。企业安全部门要根据本企业特点建立施工安全管理台账,对危险性较大工程要逐项逐台设立管理台账,全方位掌握工程施工进程,使企业管理人员及时了解,预防、管控施工情况;三是落实领导带班制度。危险性较大工程在实施过程中,企业要严格执行带班制度,部门负责人要全过程参与方案论证、交底、验收、旁站监督,直至安全隐患消除。
论文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交通事故也是频频发生,给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都造成了消极的影响。当前,对交通事故这一现象的成因、防治也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
一事物的出现,人们必然要从性质上对该事故作出判断,从而能更好地对该事物进行认识和处理。同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之间的交往、沟通越密切,人们出行也就越发频繁,代步工具也越来越快捷、先进。因而在出行过程中引发的各种交通问题也越来越引发人们的深思。其中,最基础、最根本的的问题就是交通事故的涵义。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交通事故的定义
关于交通事故的定义,在我国最详尽、最权威的莫过于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该法第八章附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明确规定了交通事故的定义,即“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上述定义不难看出,构成交通事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一)交通事故必须是事件,而不是行为。换句话说交通事故可以是一行为导致的结果,也有可能是单纯的事件。
(二)一方主体必须是车辆,包括机动车或非机动车。
(三)必须发生在道路上。此处的道路,按照《道交法》第八章附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四)必须有危害结果。包括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具备等情形。
(五)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危害后果必须是车辆造成的。按照“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的定义划分主谓宾结构可以得出危害结果是由车辆造成的。此处的造成,应当包括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例如,某甲驾车违反交通法规定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直接将不特定的某乙撞死,那就属于直接造成。若行人某甲因急事在机动车上狂奔直接撞在了正常停放在路边的汽车上,则为间接造成。
(六)必须是基于过错或意外。
二、《道交法》对交通事故定义的不足
《道交法》对交通事故的定义可谓进一步详尽,但仍有值得商榷之处。
(一)将主体直接表述为车辆,是否属于语法错误。
车辆是物体,本身没有意识,不可能存在过错或过失;车辆本身不能运动,并不能单纯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危害后果。因此直接将交通事故的主体认为是“车辆”本身,属于语法错误。将“车辆”理解为“驾驶车辆”体现出人的主观能动性更为准确。并且,此处的驾驶应当作广义的理解,即包括驾驶的准备阶段、驾驶实行阶段,直至驾驶结束后车辆停止时的持续状态整个过程。换句话说,车辆只要出现在道路上即可,而是否处于运动状态则无需考虑。如,违规停车引发的事故也属于交通事故。
(二)一方的主体必须是车辆,即发生事故的主体必须是车与车之间、车与人之间,而将人与人之间绝对地排除在交通事故主体之外,有欠妥当。
具体来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和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可以看出,一是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是建立在有交通事故发生的前提之下。没有交通事故,就不可能出现交通肇事罪的情形。也就是说,一行为只有可能首先是交通事故,才有可能成为交通肇事案件。即交通事故与交通肇事罪之间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二是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指一切违法交通管理法规而造成重大危害结果的人员,即既包括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和在道路上行走的行人,还包括车辆乘坐人(乘客)、在道路上从事其他活动的人等等。举例如下:
例一:行人甲因急事回家,在人行道上急速奔跑,多次与他人发生肢体擦碰,不小心将一行走的老妇碰倒在地,致死该老妇头部着地死亡。行人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例二:行人甲闯红灯横穿马路,乙驾驶汽车正常行驶为了躲避甲紧急避险撞到路边灯柱,致车上乘客丙死亡。行人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例三:乘客甲坐在乙驾驶的公共汽车上,猛然发现自己坐错了车,立即要求乙停车。乙以未到站为由不停。甲硬拉车门强行下车,结果在混乱之中导致另一乘客丙从车上挤下。乘客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例四:乞讨人甲在机动车道内穿梭在车辆中进行乞讨。甲举起手中的乞讨棍往乙正常驾驶的汽车瞬间伸出,意图拦停乙驾驶的汽车后进行乞讨。乙猝不及防,在紧急避险中车辆失控致路边一行人丙死亡。乞讨人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由此可见,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的主体应当包含交通肇事罪的主体。《道交法》将交通事故的主体仅局限于车与车和车与人之间是不准确的。
(三)必须是因过错或意外的规定过于笼统,也存在歧义,不利于实践中辨别和操作。
1、因过错的理解有歧义。
(1)因谁的过错不明。仅仅从“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的定义中,容易理解为仅指车辆一方的过错或意外。这样理解,显然与现实中出现的车辆一方无过错非车辆方全部过错的情形仍然认为是交通事故的做法相违背。如行人进行高速路被甲驾驶汽车正常行驶而撞死,此案明显属于交通事故。
(2)是否可以理解为只要存在过错即可而无需理会引发过错的对象或原由。按照事故发生的原由,过错可能是车辆驾驶人本人的过错导致的,还有可能是他方的过错导致的,也有可能是双方或多方的过错导致的。是不是只要发现有一方存在过错,就一定是交通事故呢?举例如下:
例五:某甲驾驶车搭载妻乙在路上正常行驶过程中,二人发生争吵,妻乙愤而突然开车门跳车致死。此案是否为交通事故?本案中,甲无任何过错,二人的吵架行为并不是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乙愤而开车门跳车的行为侵犯的法益主要是违反了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对于乙的行为甲无法遇见(排除甲放任其妻死亡的可能性),应为意外事件。
例六:某甲驾驶公共汽车搭载乘客在高速路上正常行驶,突然车内发生抢劫案件。歹徒逼迫某甲驾车继续前行,乘客乙慌乱中砸破车窗跳车意图逃生,结果给摔死。此案是否为交通事故?本案中,甲无任何过错,乙为逃跑而跳车在主观上明知给自己造成的危害要么是放任的间接故意要么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乙跳车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侵犯了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这一法益,但并没有引起对他人人身或财产的侵犯这一更大的法益,而且乙的自救行为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这一法益。并且,乙逃跑所引发的一系列法益受损,是歹徒实施故意犯罪所能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故而应当由歹徒来承担因故意犯罪所带来的一切后果。换句话说,即使乙跳车的行为引发另一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应当作为歹徒实施故意犯罪造成更为严重的危害后果而加重处罚。故而不能作为交通事故处理。
例七:某甲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实施抢夺,在抢夺行人乙的皮包时因乙不放手将其拖倒并拖行数十米后致乙死亡。此案是否为交通事故?本案中,甲在道路上实施故意犯罪行为,其行为不仅侵犯了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侵犯的更大的法益是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侵犯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这一法益只是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这一法益的必要手段而已,二者为牵连关系。故而不能作为交通事故处理。
例八:某甲酒后躺在自己停放在路边的车内睡觉,因为车窗封闭时间过长缺氧而导致自己窒息死亡。此案是否为交通事故?甲将车停在路边,可能已经侵犯到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即违规停车)。甲死亡因缺氧而死,系甲操作不当。甲操作不当的行为(即关车窗)并没有违反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也未危害到公共安全,系典型的常识性错误。故而不能作为交通事故处理。
由此可见,过错的引发对象和原由,对于某案是否为交通事故有重要作用。
2、此处的过错或意外的概念和内涵不清楚。
(1)过错,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包括故意或过失。此处的过错是仅指故意或过失还是既包括过意或过失呢,存在疑问。
故意,名词解释为存心,有意识地,即明知不应或不必这样做而这样做。我国刑法中,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可见,我国刑法中所指的故意,是针对行为导致的危害结果而言的,并不是仅仅针对行为本身。同理,过失犯罪是指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或注意到了却轻信能避免而造成了危害。由此可见,在犯罪领域内研究的主观心态,都是针对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心态,而不单纯考虑行为人对某行为的心态。可见,单纯考虑过错是否包括故意或过失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必须结合行为和危害结果予以考虑才有意义。
(2)过意或过失,是指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存在故意或过失,还是指对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危害结果存在故意或过失,存在疑问。行为人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主观上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例九:行为人明知道闯红灯是违法《道交法》还闯红灯,可见行为人针对违法行为而言在主观上是故意,但是行为人对闯红灯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应当能预见但是却轻信能避免,因而对危害后果又是过失心理。例十:行为人没有看清楚错把红灯当绿灯致使客观上闯了红灯,此时行为人在主观上应当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过失闯了红灯之后导致与其他正常驶入路口的车辆发生了碰撞,因而对危害后果又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可见,交通事故中的过失适用于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但是交通事故中的故意则只能适用于危害行为,而不能适用于危害后果。否则,即为故意犯罪。
(3)意外。
(1)此处的意外是仅指不可抗力还是指既包括不可抗力又包括意外事件。
一是包括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包括三种形式: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例十一:某甲驾驶车辆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突发地震,导致汽车翻车,致使车上多人重伤和死亡。整个案件中,某甲不存在过错,也无法抗拒。
例十二:某甲驾驶车辆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突然出现了暴乱事件,致使某甲的车辆被暴乱者砸坏挡风玻璃,某甲惊吓过度车辆失控,致多名群众重伤和死亡。
二是包括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虽有预见的义务,根据行为人的自身状况和当时的环境、条件,不可能预见。
例十三:某甲驾驶车辆在道路上正常行驶,忽然从山上滚下来一个大石头,正好砸在汽车上造成车辆毁损,多人死亡和受伤。整个案件中,某甲虽然有预见的义务,但是按照当时的条件,某甲无法预见到路边山上会有大石头滚下,因面属于意外事件。
例十四:某甲驾驶车辆搭载某乘客乙在道路上正常行驶,乙认为某甲绕远路,甲辩称是抄近路。乙见甲行驶的道路较为偏僻,在要求甲改变行驶路线未果的情况下误认为甲会对自己实施不法行为而瞬间开车门跳车致使双腿断裂鉴定为重伤。乙假想防卫。按照当时的环境、条件,甲对乙的跳车行为不能遇见,因而属于意外事件。
(2)不少理论认为交通事故的意外仅指自然灾害。如化学工业出版社2007年1月出版的由刘建军主编的《新编交通事故处理实用手册》一书第一章第一节第一问“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中认为“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于交通参与者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意外造成的。如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可为代表。既然自然灾害能成为交通事故。同样,意外事件也可以成为交通事故。二者都属于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任何故意或过失,都是因为客观等其他原因造成的危害后果,与行为人的行为没有任何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将交通事故的意外仅理解为自然灾害,是以偏概全的做法。
三、交通事故的准确定义
基于交通事故定义的上述局限性和不完整性,笔者认为应当对交通事故定义进行如下修正。
交通事故,是指行为人基于交通运输方面的过错或者车辆驾驶人驾驶车辆因为意外,在道路上,过失造成不特定人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的事故。
(一)交通事故首先必须是事故。伯克霍夫认为,事故是人(个人或集体)在为实现某种意图而进行的活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违反人的意志的、迫使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的事件。事故的含义包括:一是事故是一种发生在人类生产、生活活动中的特殊事件,人类的任何生产、生活活动过程中都可能发生事故。二是事故是一种突然发生的、出乎人们意料的意外事件。由于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非常复杂,往往包括许多偶然因素,因而事故的发生具有随机性质。在一起事故发生之前,人们无法准确地预测什么时候、什么地方、发生什么样的事故。三是事故是一种迫使进行着的生产、生活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的事件。事故中断、终止人们正常活动的进行,必然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某种形式的影响。因此,事故是一种违背人们意志的事件,是人们不希望发生的事件。
可见,交通事故是多种事故中的一种具体现象。因此,认为交通事故属于事故更为准确、直接。
(二)交通事故必须造成了危害后果。即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没有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是精神层面的事故。
(三)交通事故必须是对公共安全有威胁,即有可能危害到不特定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1、此种威胁,只要客观上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即可,并不要求行为人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是否明知。例十五:某甲驾驶机动车违章进入非机动车道,甲的这一行为已经对公共安全产生威胁,即可能危及不特定的行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行为人甲只是轻信能避免而已。例十六:某甲驾驶雨刮器有故障的汽车行驶正常在道路上,某甲并未意识到已经威胁到公共安全。突然天下大雨,遮挡了视线,因雨刮器故障无法保持良好视线。情急之下甲紧急停车,导致跟随甲的乙车追尾致乙车车上三人死亡。此案属于交通事故。
2、此处的对公共安全的威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基于行为人实施的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的不同,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威胁也会产生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例十七:某甲酒后违法驾驶机动车,对于公共安全的威胁在主观上就是故意,在客观上也实施了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行为,但并不能说某甲就构成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甲虽系酒后驾车,但是甲是基于对本人过于自信的过失,轻信自己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换句话说,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行为人不想看到的。因此,甲的行为只能是交通肇事罪,而不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不是过失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十八:某甲驾驶机动车未看清楚路牌导致进行某单行路段,与乙正常驾驶的来车发生碰撞。本案中,某甲的行为系过失,其过失行为也危害到公共安全,但是对于危害结果,行为人甲因为疏忽大意未能预见到。因此,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和过失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条竞合犯,根据普特条款的原则,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3、此处的不特定人,不是指结果上的不特定人,而是指该危害行为发生前可能对不特定人造成损害,在结果上完全可能出现只对特定人和财物造成了损害。但这并不妨碍交通事故本身的成立。例十九:某甲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在路上,由于车速过快撞在了路边的灯柱上造成自己重伤。本案虽然只是造成了甲特定人的死亡这一危害结果,但是由于甲超速行驶对公共安全已经造成威胁,只是结果上只是造成了特定人甲自己的死亡而已,这并不影响到交通事故的成立。
(四)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道路上。非道路上发生的事故,由于不影响到交通运输,当然不属于交通事故。
(五)根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将交通事故的类型分为了有过错的交通事故和意外的交通事故。一是有过错的交通事故,在主体上并不要求,一般主体即可。但必须要求行为人是基于交通运输方面的过错,即行为人有故意或过失违反交通运输方面的行为。二是对于意外的交通事故,在主体上有限制,必须是车辆驾驶人,因为在意外的情形下车辆驾驶人才有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很难想象,非车辆驾驶人在意外情况下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但也不能绝对化。例二十:某甲系挑夫,四处帮人挑东西以赚取工钱谋生。某日,甲帮某乙挑两箱价值50万的金银首饰行走在人行道上,由于突遇台风,某甲把持不住,台风将首饰卷走掉下人行道旁的河中冲走。还把某甲挑东西的扁担给卷入半空,掉下来后砸到另一行人丙并致其死亡。此行为能否认为是交通肇事,有待商榷。
论文关键词 放火罪 犯罪中止 犯罪既遂 犯罪未遂
一、放火罪的中止犯罪形态分类
《刑法》对 “放火罪”的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章,其中第114条规定了对“已经危害到公共安全,但是尚未产生严重的后果”的放火行为的处罚,根据对“抽象危险犯”的定义,我们通说将其认定为“抽象危险犯”。
《刑法》第115条规定了“放火等危险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的放火行为的处罚规定,在这一法条中,重点强调的是对“产生危害结果”的放火行为的处罚,因而我们一般将其认定为是对“放火罪”产生的“实害结果”的处罚。
我国学者对“放火罪”既遂标准的判定是有争议的,众说纷纭,但是一般都认为放火罪需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客观的行为,且该行为已经至少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结果,这是判定“放火罪”既遂与否的基本前提条件。
放火罪的中止,指的是行为人在故意实施放火行为的过程中,自动停止其犯罪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了危险结果发生的一种危险犯的犯罪形态。 可以对放火罪中止进行如下分类:
(一)放火预备阶段过程中的中止
犯罪的预备阶段指的是对犯罪行为的准备阶段,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指的是犯罪行为开始实施之前就主动放弃犯罪意图,没有继续犯罪行为,对于放火罪而言,放火罪的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指的是在防火行为准备阶段主动放弃放火意图且没有产生危险后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产生危险,也没有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结果,因而,成立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此阶段判定放火罪,一定严格区分“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与“犯意表示”和“单纯点火”行为,后两者没有可罚性,不构成犯罪,但是前者却因为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因而具有一定的可罚性。
(二)放火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这一阶段的犯罪中止的前提是行为人已经开始着手放火行为,或者在实行的过程中但是目的物尚未独立燃烧之前,自动有效停止危险犯的实行行为,未致放火犯罪既遂的情况。
首先讨论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根据刑法对犯罪行为构成的认定,放火罪的成立,需要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这样,对什么时间点放火的行为达到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判定就成为放火罪犯罪形态判定的首要前提。学说界对此主要有四种说法 :一是“点燃说”,只要行为人将目的物点燃均构成放火罪的既遂形态;二是“独立燃烧说”,这是最为主流的说法,该说认为火已经到达目的物,且能够达到维持独立燃烧的状态;三是效用丧失说,这种学说核心在于认为因放火行为而致使目的物最终丧失了本来的效力和作用;四是损弃说,以焚烧的物质是否损毁作为认定放火罪既遂和未遂标准。以上四种学说各有利弊,但是通说坚持“独立燃烧说”,强调放火罪对公共安全危险的判定,中国建筑多以砖瓦、钢筋混凝土为原料构成的,因而在房屋独立燃烧之前还会存在一定的时间,“独立燃烧说”更加符合中国的国情。
根据此说,行为人已经点燃了引火物,尚未点燃目的物或者已经点燃了目的物,但是目的物未燃烧之前,心生悔悟,自动有效的防止火势继续蔓延到目的物的行为,主观方面,有自动防止结果发生的意图,客观方面,没有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结果方面,有效的防止了危险状态的发生,构成犯罪的中止。
但是,如果在行为人已经点燃引火物但是尚且没有到达目的物之前,被群众扑灭,避免结果发生的,应当认定未遂,而非中止。
二、放火危险状态出现后的中止
这种情况指的是行为人已经完成了放火的实行行为,并且已经点燃了目的物,目的物开始独立燃烧,法定的危险状态开始出现,但此时行为人主动采取措施,解除这种危险状态,并避免法定结果的出现,应当如何进行处理。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学术界主要有三种学说讨论。
(一)认定为犯罪的既遂
放火行为一旦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罪就已经既遂,不可能出现中止的犯罪形态。支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犯罪状态只能有一种,犯罪既遂与犯罪中止行为是相互排斥的,犯罪的未完成状态只能有一种,出现其中的一种情况,就不可能再出现第二种情况,放火的行为一旦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状态,那么也不会再发生中止,而是既遂。但是在刑罚处罚的时候,可以适当从宽处罚。
但是照此学说,如果对放火行为人仅仅以造成了对公共安全的危险状态为理由进行处罚而不计较后果,行为人的主动终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就会在定罪量刑时被忽略,行为人被“从宽处罚”,而不是“应当免除或者减少处罚”,不利于犯罪行为人在实行行为时主动积极的放弃犯罪行为,不利于鼓励行为人悔过自新,及时最大限度的减小犯罪结果的发生。
再者,这样进行犯罪形态的认定,也会产生一个刑法适用矛盾的问题,如果放火行为产生了严重的后果,是依照《刑法》第115条的犯罪既遂,而没有产生实际的后果,但是危害到公共安全就需要按照《刑法》第114条进行处罚,对于一个罪名,会产生两种犯罪的既遂,这岂不是有矛盾之嫌?
(二)构成危险犯的犯罪中止
在判定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时,应当重点考虑行为人对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阻止性,而不能仅仅从时间上判断。理由如下:1.根据“放弃重复害”的理论,行为人在创造了危险状态以后又解除了这种危险状态,有效的阻止了犯罪结果发生;2.放火罪危险结果的发生不同于实害犯的危害结果 ,实害犯的构成中,一旦产生危害后果,犯罪构成就是不可逆转的,但危险的结果却是可以解除的,在实际结果发生之前,行为人可以通过对危险结果的解除实现阻止结果发生的结局,从而达到犯罪的未完成。
针对以上学说,有如下几点理由进行反驳:首先,混淆了“解除业已存在的法定危险状态”与“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两个概念,对公共安全造成的危险就是判定具体危险犯罪既遂的要求,一旦危险结果产生就意味着既遂,不能因为无法解释放火罪的未完成形态而强行将危险状态的解除看做危险状态的未发生,这两者是两个分别的概念,不可混淆;其次,危险状态的解除与“放弃重复侵害”在本质上也是不相同的。主动解除危险状态的时间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之后,“放弃重复侵害”的行为发生在行为实行终了之前,这两者是有着本质的区分的,而主观方面,“放弃重复性的侵害”是一种事先的预防行为,而不同于放火罪的事后的悔过行为,因而不能将其简单的认定为是危险犯的中止。
(三)构成危险犯的犯罪中止
这种学说是对放火罪犯罪形态认定的现在最为流行的观点。持有这种观点的学者以鲜铁可教授等人为主,他们认为对于危险犯罪实行终了后又主动阻止危险结果发生的,应当作危险犯相应实害犯的中止犯论处。实害犯强调犯罪的实害的结果,《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是“危险犯”与“实害犯”之间的关系,我国刑法对犯罪中止的仅仅要求发生在犯罪过程中,无论何种犯罪,只要存在着发生犯罪结果的可能性,在结果发生之前,都应当给予行为人自动有效地防止结果发生的权利。 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则可能存在该罪的未完成形态。将危险犯既遂后行为人防止实害结果发生的行为认定为危险犯相对应的实害犯的中止,不仅符合实害犯中止的三大条件,而且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
但是,笔者不赞同学者对此观点的解释。笔者认为持有这种观点的学者在某种程度上混淆了“实害犯”与“结果犯”之间的关系,在传统的刑法中,结果犯以法定的犯罪结果的发生作为犯罪既遂标志的犯罪,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危险结果”,二是“实害结果”,以对法益的实际侵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为“实害犯”,实害犯与危险犯是两种并列的犯罪形式。 此时,没有办法解释“放火罪”未遂的情形,行为人已经将目的物点燃,使其处于危险的状态,但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将火扑灭,没有产生重大的损失的情况,此时我们就会思考在这种情况下,究竟应当怎样认定放火罪的犯罪形态?放火罪的重罪犯罪未遂呢?还是按照《刑法》第114条规定的未遂进行处理呢?根据上文中的分析,我们会发现无论哪一种情况都是不合适的,如果是未遂犯,那么就与危险犯所规定的“行为导致危险状态的产生就构成既遂”的法理学矛盾,放火行为一旦将对象物点燃,就实质上已经具有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符合放火罪既遂的构成要件。但是如果根据《刑法》第115条的规定认定为放火罪的既遂,却又与实践的做法不相符,实践中没有将上述情况认定为放火未遂的案例支撑,而往往直接按照《刑法》第114条的规定,作为放火罪定罪量刑的。 这种结束显然也具有一定的狭隘性。
三、新观点引入
鉴于我国的《刑法》中将“放火罪”分为第114、115两个条文分别规定,我们有必要首先将这两个条文之间的关系理顺。
笔者十分赞同黎宏教授对两法条关系的阐释。他认为第114条是“放火罪”未遂形态的法条化。因为在实践中大量的案例指向对于已经出现危害公共安全但是尚未造成严重结果的放火罪,按照《刑法》第114条判决处罚,这实际上已经将《刑法》第115条作为“放火罪”的犯罪既遂形态,而对于尚未产生严重后果的未遂情形规定为“法定的未遂状态”,未遂犯在某种程度上来讲具有侵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危险,未遂犯在形式上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未遂犯就是一种广义上的危险犯,因而对“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实质上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也可以认定为危险犯。
同时,这样解释对于实践问题的解决也是很方便的。因为认定第114条是第115条的犯罪未遂的法条化,因而对于自动有效的阻止结果发生,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放火罪规定为放火罪的中止就是理所当然的了。而根据犯罪中止的法律规定关于中止犯罪的规定,对于放火罪中止,没有产生严重结果的,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减轻处罚。这种论证的结果虽然和认定为放火罪危险犯的实害结果的论证结果是一样的,但是却解决了放火罪未遂的情形,具有一定的优越性。
一、城市大型建筑的运营现状
我国建筑业长期存在重建设、轻运营维护的弊端,城市建筑物在长期运营过程中累积了诸多安全隐患,致使其安全运营事故频发,引起巨大的生命和财产损失,其中尤以受地下工程施工影响、围护结构高空坠落最为常见,已严重危害到广大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从“九五”期间,我国开始重视建设工程安全问题,以城乡居民住宅工程、特种工程、城乡建设为重点,解决建筑设计、产品开发、工程施工和管理中的关键技术难题,研究超高、大跨度建筑、城市地下空间和水下工程、隧洞工程等特种工程的设计方法、结构和施工技术。随着各类城市公共安全事故的升级,国务院以及上海市政府都将城市公共安全作为重点发展领域予以关注,对城市预防公共安全事件及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十一五”期间,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不断加大对公共安全领域的支持力度,重点开展重大工程活动与自然环境相互作用及诱变灾害的机理、预测和防治研究。“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中就公共安全领域确定“国家公共安全应急技术保障工程”为重点项目,提出研究城市灾害和工程事故类别及其应急救援措施和快速反应的指挥与装备,提高城市生命线工程和地下空间的抗灾能力。“十二五”期间制订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围绕社会安全等多个领域的重大科技需求,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和技术攻关,力争实现突发事件预防控制、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关键技术的持续创新,形成公共安全核心技术与装备的自主研发与工程技术能力,大幅度提升公共安全科技支撑突发事件的预防、准备和应对的能力。此外,《城乡建设防灾减灾“十二五”规划》提出了防灾减灾工作的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是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制定防灾减灾政策、安排防灾减灾工作的依据,指导公共安全领域基础研究、技术研发、集成示范、成果转化和产业培育,重点解决公共安全领域的共性关键科学技术问题,形成公共安全综合保障与应急处置关键环节的核心技术,构建多学科交叉的公共安全信息共享平台。
综上所述,“九五”期间国家将建设工程提到重点发展领域,“十五”以来逐步开展了工程安全的机理、预测、防治、应急等各个方面的研究,工程安全首次作为战略任务被列入发展规划;“十一五”将公共安全提升到新的高度,建设行业针对城市生命线、地下空间等重点工程的安全防灾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十二五”更是聚焦公共安全等多个领域的关键问题,强调突发事件预防控制、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关键技术的持续创新,提升公共安全科技支撑突发事件的预防、准备和应对的能力。
虽然城市建筑运营阶段的安全风险已逐渐成为关注的焦点,但重大安全运营事故仍频繁发生,折射出我国城市建筑的安全运营保障技术落后、安全运营控制与预警响应方法和手段欠缺,不利于现代化城市健康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城市大型建筑运营安全风险评价与控制研究是十分困难和复杂的课题,与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直接相关,我国近几年来的高速发展对城市大型建筑安全运营公共安全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如何提升城市建筑安全运营风险的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及安全保障水平显得越来越重要,只有通过高效的信息化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风险管理体系,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大型建筑安全运营风险,减少经济损失、人员伤亡,切实降低社会负面影响。
二、城市大型建筑安全运营问题原因分析
城市大型建筑运营安全问题与人民社会生活息息相关,它以大型公共建筑为载体,涉及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牵涉因素之多、突发能力之大,任何其它社会经济问题均无法与之相比。
(一)城市大型建筑运营安全问题的特点
第一、大型建筑安全运营事故往往损失巨大、修复难度高、恢复期长,可能带来严重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与经济次序的破坏以及生产系统紊乱等后果。大型建筑空间的集中性、人口密度的集中性和经济的密集性决定了运营突发事件损失巨大的特点。一般城市建筑发生突发事件时,影响范围小,其功能的基本恢复需要一个月以上,而对于大型公共建筑,一次突发灾害可能影响整座城市的正常运行,恢复难度高,代价巨大。
第二、大型建筑安全运营风险种类多样,原因复杂,包括建筑自身因素、外界环境干扰、人为因素等等。其中,由于城市灾害的多样性,使得城市大型建筑所受灾害复杂,包括受地震、风灾、海啸、洪灾、地质灾害的威胁等。多种原因共同作用导致的运营风险往往难以控制。 第三、大型建筑安全运营风险连锁性强,影响面广。一方面,由于大型建筑依托城市功能网才能正常运行,城市功能网的整体性强,当一种功能失效时,常波及建筑中其他系统的功能;另一方面,大型建筑的灾害链发生明显,一种灾害常诱发一连串的灾害,如1995年神户地震,由大型建筑的电力系统短路发生的火花引爆煤气管网,导致煤气泄漏,最终造成巨大的火灾。
第四、大型建筑风险防范难度大。由于城市大型建筑不仅基础设施等物理功能网复杂,而且组织结构也复杂,在防灾减灾措施或法律法规执行的程度很难保证达到统一标准,其中有些灾害是由于操作不当、人为造成的,无法实现风险的前期预测和主动控制。
(二)城市大型建筑安全运营风险的原因
1.建筑
自身素质 所谓的建筑素质是指构成建筑的结构、设施设备、系统等等组成建筑实体的软硬件条件。建筑自身素质是影响城市公共安全的因素之一,而且某种程度上代表城市建筑抵御公共安全问题的一种能力。影响建筑素质的主要因素包括建筑的设计合理性(空间设计、结构设计、防火设计、抗震设计等等)、施工质量、工程结构耐久性、设施设备条件(建筑内部给水系统、燃气及热水供应工程、建筑消防给水、建筑通风及高层建筑防排烟工程、供热工程、空气调节工程、电气照明及设备安装、检测与控制仪表)、系统(管理体系、预警应急防范措施等软件配备)等。
由于建设期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的建筑在运营期发生公共安全事件的案例数不胜数。1995年6月29日韩国首都首尔市三丰百货大楼突然发生坍塌事故,造成501人死亡,910人受伤。事故原因调查表明,三丰事件的根本原因在于偷工减料:混凝土质量差;浇注立柱的沙子是从海滩运回的,因含有盐份致使钢筋腐蚀;楼顶混凝土预制板的厚度比当初设计的厚度大25厘米,造成大厦楼顶不堪重负。
运营期的建筑改造也会影响建筑结构的安全。住宅拆改是一个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如原设计无地下室改出来一个地下室,原来基础变成了挡土墙,原来埋在地下的给排水管道暴露于外;原来符合抗震的建筑,由于增加了地下室,拆改了墙,可能不符合抗震设计要求。原来墙被拆掉、被凿洞、被位移,楼下拆墙,楼上有的墙就等于作用在板上,有的开大门窗洞口,横墙嵌入暖气片,厨房、卫生间排气道缩小嵌入横墙内造成横墙断开。这就给建筑物的耐久性和特殊荷载带来潜在的危害,家庭装修往往其荷载都比原设计超载,这种不利情况的组合加剧了安全问题的几率。例如,衡阳大厦“11·3”火灾事故中,大楼在救火过程中倒塌,致使20名消防官兵牺牲,很大程度上也是由于开发商擅自改变设计,并采用不合格材料。
2.外界环境影响
影响城市建筑公共安全的另一个因素就是外界干扰,包括各种自然灾害、人为灾害、生命线工程灾害,如火灾、风灾,水灾(包括城市型水灾、洪灾等)、地震等,人为灾害如恐怖袭击,以及供水、供气、供电、通信系统不作为的生命线工程灾害等。
3.时间效应
对于城市建筑而言,建筑运营期远远长于建设期,长达数十年、上百年。随着时间效应的增加,建筑结构自身素质渐渐下降,在经历过数次外界干扰后,发生公共安全问题的概率会越来越高。例如,国家规范明确要求各省地市按抗震区划图进行抗震设防,同时提出未抗震设防之前的建筑加固问题,有关地市1994年开始抗震设防,但由于认识和财政资金方面存在问题,抗震加固几乎没有进行。在2008年发生“汶川地震”之后,暴露了我国抗震规范相关规定已不满足建筑实际抗震要求,尤其是1990年代以前建造的建筑抵御外界灾害的能力弱,是城市建筑中最脆弱的一环。
建筑耐久性下降导致安全问题也是运营期常见的案例。例如由于材料开裂、木结构腐朽等原因,建筑承载能力会不断减弱,特别是在环境污染严重的城市里,这一趋势更快更严重。建筑结构老化容易在一些不利荷载作用下发生突然破坏并造成灾害。
三、城市大型建筑保障安全运营对策
根据我国的政策需求和城市大型公共建筑安全运营的特点,安全运营风险问题一方面需要站在战略的高度进行宏观的研究和判断,以确定管理机制、政策、力量配置、资源储备等多方面的宏观决策;另一方面,公共建筑安全问题又是具体的,是由大量琐碎的日常管理缺位、硬件老化、矛盾冲突等“隐患”与“缺陷”导致的具体事件表现。建筑运营安全的宏观分析力求对城市公共安全的整体形势、中长期发展走向、重大城市公共安全事件的显现特点与规律、国家有关城市公共安全的法规与政策体系建设、各级政府层面的应对策略与力量配置等重大问题做出科学和客观的判断与建议。微观分析则是针对具体的建筑运营安全隐患排查、风险分析、异常判断、预防与预警、应急处置、善后处理等展开有深度的研究,力求分门别类地提出对具体风险事件管理的行动建议。大型公共建筑安全运营问题的宏观与微观研究相互间有着极强的关联与支撑作用,缺一不可。
对于城市大型建筑运营安全风险管理而言,风险控制策略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于日常管理架构、法规制度、日常管理实践,以及对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的应对预案之中。因此,在对建筑物安全运营风险做出评估之后,如何抓住各类风险事件的防控关键因素做出合理的统筹部署,成为了城市大型建筑公共安全风险控制的关键问题。针对城市大型建筑运营安全问题给出以下建议:
(一)强化风险评估技术创新和集成应用,系统评估运营安全风险
高效的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技术是城市大型建筑安全运营风险管理的基础和保障。建筑物安全运营风险评估和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为了有效防范、化解和处置社会稳定风险,在建筑物运营过程中,需要根据建筑物运营的实际情况,对建筑物进行动态监测,更新识别的主要风险因素,评判风险等级,为优化完善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措施提供基础。建筑物安全运营风险控制需要从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开始,根据建筑物功能特性、外界环境变迁、突发事件等动态变化,形成具有持续性、动态性的预控、预警、应急救援为一体的动态风险控制机制。准确识别风险是成功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风险识别是一个系统、持续的过程,应尽可能详尽地占有和分析项目信息,包括项目方案、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资料、类似项目的管理经验和教训、已有的风险管理数据和模板等。通过对上述信息的整理和分析,可以有效识别出影响建筑安全运营的潜在风险。只有通过运行数据的实时监测,建立基于信息共享、协调控制、技术集成等于一体的城市建筑安全运营风险评估体系,对大型建筑各类运营安全关键技术和管理技术进行梳理和分类,集成应用大型建筑安全运营风险性状跟踪、监控、预警、应急等专项技术,才能提高建筑安全运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技术水平,实现安全运营风险的系统评估,从而提升风险跟踪监测与预警能力和应急管理水平,缩短预警和应急联动控制反应时间。 (二)完善城市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体制,明确风险主动控制措施
应急管理是指对于已经发生的灾害或突发事件,根据事先制定的应急预案,采取应急行动,控制或者消灭正在发生的灾害或突发事件,减轻灾害危害,保障系统的运营,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一般包括灾前的减灾、防备、预报、预警和应急,灾后的应急、恢复与重建。应急预案的具体组成包括准备程序、基本应急程序和特殊应急程序等内容,具体体现在如下若干方面:(1)对灾害或突发事件、事故的辨识与评价,确定响应的应急启动机制及应急管理等级;(2)对人力、物质和工具等资源的管理、确认和准备;(3)指导建立现场内外合理、科学、高效的应急组织实施体系;(4)涉及应急行动开展的程序及战术;(5)制定训练及演习计划;(6)针对特殊灾害制定的专项应急计划;(7)制定灾后的现场评估、整理与恢复措施等。
以数据监测预警为基础的主动控制措施是改善城市大型建筑运营安全问题的关键技术之一。建立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体制需要考虑多灾种可能性及紧急事件的复杂性(风灾、水灾、火灾、地震灾害、恐怖袭击),以及报警层次多(紧急事件报警、灾害发生
报警、小中大灾报警)等原因,须对各种报警信息进行分类与分级,以便准确地启动各种联动模式(火灾联动、区段联动、灾间联动等)与各级应急预案。由于建筑通常有多个运营管理主体的客观存在,预案启动须考虑到灾害的影响面,即集中救灾力量至灾害发生面,同时兼顾可能的蔓延面或影响面。 健全的应急管理体制能够最大程度弱化突发事件带来的后果。一旦发生风险预警后,由监控信息管理机构首先接受报警信息,立即通知应急管理中心和灾害现场监测指挥机构在最短事件内确定灾情,并赶往灾害现场,应急中心根据反馈信息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指挥与调度,并保持与现场应急救援联系,对现场实施必要的管制,同时将相关信息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人员,从支持保障机构调动应急所需的人员、技术支持和物质投入到灾害现场救援工作,信息管理机构则同步为其它各机构提供信息服务,实现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确保应急救援的快速、高效和有序。
(三)探索BIM技术和数字化管控技术应用,构建公共安全信息平台
BIM技术应用的意义是使建筑信息在规划、设计、建造和运营、维护各阶段各参与方中充分共享和无损传递,为建筑全寿命周期的管理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借助BIM技术和数字化管控技术构建基于数字技术的公共建筑安全运营管理系统,与大数据、物联网相结合,形成公共安全信息平台,从而实现对大型公共建筑的智慧运维和管理,包括设施空间实时状态管理、实时构件健康监测信息反馈以及智能化运维预警。目前,有效的公共安全信息平台应包括以下几点功能:
1.公共安全信息平台必须实现各类灾害报警事件集中处理,历史事件管理及查询;预先设定各类事件联动接口,并记录所有枢纽运行紧急事件及处理过程。
2.通过公共安全信息平台实现对事件进行联动处理,用户可定义报警事件的级别、报警联动流程、报警事件处理流程、报警显示与提示信息等;当重要报警发生时,实现集中显示、报警定位、报警统一处理。
关键词: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 供给机制 多元化
向社会提供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是政府的责任,长期以来我国实行以政府为主体的单一中心的供给体制。随着市场经济主体活动的日益复杂,公众对安全服务数量和质量的要求日益提高,加上政府部门财力和能力的制约,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有效供给和需求的矛盾凸显。在这种背景下,保安公司、治安承包、社区警务等市场化、社会化供给形式应运而生。借助多元力量提供部分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成为当前应对我国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有效供给不足的理性选择。但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供给手段和方式的多元化不只是简单的形式上的变化,应是从外到内的全方位的变革,因此需要对其产生的动因、有效实施的前提条件、保障措施和应注意的问题进行理性的思考。
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供给机制多元化动因
(一)理论动因
公共性是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提供的逻辑起点,传统公共产品理论认为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涉及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生产成本需要受益者共同分担,而个人消费“量”却无法确定,具有纯公共产品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点,应该由政府部门提供。但事实上并非如此,政府不只是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的唯一提供者。
第一,市场可以成为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的提供主体。萨缪尔森从物品消费的排他性与竞争性两个角度区分了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但随后很多学者在研究中发现,现实中严格符合定义要求的“纯公共物品”非常少,更多的是介于二者之间的准公共物品。在供给安排上,纯公共物品和部分竞争性准公共物品由政府负责提供,而排他性准公共物品由于可以通过收费得到合理的经济回报,完全可借助市场力量实现供求平衡。从属性上分析,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中既有纯公共产品又有准公共物品。国防安全、国家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关系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的单位以及重点要害部位的治安防范等纯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的供给理所当然是政府的责任;而准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如收费停车场、住宅小区和工业园区的治安防范、社区治安综合治理、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城市火灾抗御设施等,根据其受益范围,引入市场力量来供给,不仅符合经济利益原则,而且提供的质量和效率更有保障。
第二,社会力量也可以是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的提供主体。在公共产品中,有一些产品的生产和消费不是截然分开的,由此出现了消费型生产者的概念。与消费型生产者相对应的是常规生产者,那些为了交换而生产的社会中的个人和群体,被称为“他们所提供的那些物品和服务的常规生产者”(迈克尔·麦金尼斯,2000)。消费生产者则是指有些产品的消费者或消费者群体在消费之余,还可能有助于他们所消费的某些物品和服务的生产,这时生产角色与消费角色相融合,诞生了“生产型消费者”。伴随着生产型消费者的出现,协作生产取代了单独生产,要求消费者积极参与公共产品的生产过程。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就属于这一类型的公共产品,高效的安全产品与服务的提供应是一个公共部门同其服务对象相互协作的过程。
因此,在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领域存在着三个提供主体:以政府为主体、以市场力量为主体、以非营利组织或公民自治组织等社会化力量为主体。正如美国民营化大师萨瓦斯(2003)在《民营化与公私伙伴关系》一书中所提到的,城市公共安全服务可以通过政府服务、政府间协议、合同承包和志愿安排等方式提供。
(二)现实动因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利益主体意识日益增强,社会各群体的利益需求呈现多元化的趋势。人们在经济生活领域需求多样化的同时,在社会生活领域对公共安全的需求也日趋扩大,呈现出多样化和个性化的特征。与此同时,由国家垄断的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供给无论是质量还是效率都越来越满足不了人们的需要。
解决当前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供求失衡的矛盾,有三条途径可供选择:一是存量调整,即调整政府部门经费预算,以减少其他公共品供给量为代价,来解决公共安全投入需求增长的问题;二是增加税收,取得增量收入满足人们的公共安全需要;三是引入外部力量,弥补政府公共安全供应量的不足。前两种途径显然不是明智的,因此探索多元化供给机制成为解决当前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供求失衡的理性选择。
多元化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供给机制有效实施的前提保障
(一)合理界定政府、市场、社会在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供给机制中的职能
从国外实践考察,供给机制多元化改革存在一些风险,如国家警务管理的“缺位”问题、国家警察权力“寻租”问题、私营警务的问题等。要规避这些风险一个重要的前提是明确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合理边界,设计出最充分有效的供给方式。
以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为标准,研究者们一般把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类是具有明显的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相当程度的政治性,属于纯公共产品的公共安全服务,属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供给责任和法定职责,民间资本尤其是私人资本决不能介入,否则,将会导致公共安全服务发生质变,背离社会公益、国家安定的价值目标。第二类是具有明显的社会公益性但并不都具备纯公共产品特征的公共安全服务类产品,如社会救助站等,可以通过政府定价并严格监管的方式将这类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中收益较强的部分逐渐向社会开放,以求增加供应量,促进安全保障的公平与公正。第三类是公共安全基础设施、设备,具有收益的内在和外在统一性,可以适当引入社会资金,以改善政府财政资金不足、公共安全基础设施设备拖欠账严重的状况。第四类是竞争性和排他性都比较强的安全服务,如私人保镖服务等,实质上是私人产品,完全可以交给市场提供。因此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多元化供给机制的实施范围应界定在第二、三类产品的提供上。
(二)健全制度设计并规范多元化供给机制中各主体行为
公共安全是一种公共福利,参与其中的各方成员的权、责、义、利需要通过一定的组织与制度方式予以明确,并上升到法律法规的高度。在西方国家公共安全服务市场化、社会化推行的30年中逐渐认识到规制的确立对于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多元化有效提供的重要性。斯科特·沃尔斯顿(2003)运用200个国家1985-1999年的分组数据来验证规制改革和公共服务民营化有效性之间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规制的确立应先于公共服务的民营化。我国在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多元化供给的尝试中也存在着无法可依的问题,如缺乏合同谈判、准入资格和上岗条件、招标中的标底设置和合同终止等实施规定,缺乏有效的关于产品与服务的质量、绩效评价机制,缺乏对市场化、社会化供给主体在价格、审计、会计、仲裁、监理、核算、监督等方面的制度供应规则,因此需要尽快健全规制,规范合作主体的行为。
首先,政府应尽快出台专门的、系统的法律或法规,对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各提供主体在合作中应遵循的方针原则、组织管理、多元主体的权利和职责加以规范。其次,政府加大依法管理力度,营造规范的外部环境和良好的市场秩序,约束提供者间的竞争与合作关系,对市场和社会力量提供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的内容、价格、质量、数量等进行监管。最后,政府应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出台相关的市场准入条件和产业政策,为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供给的多元化提供政策保障。
(三)探索科学的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多元化供给主体间的合作流程
在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多元化供给机制下,各供给主体间的合作贯穿于公共安全管理与服务的全过程。以公共安全事故为例,发生前的防控、发生时的应急联动、发生后的公共安全服务评价及其服务手段和机制的修正和完善,都需要多元主体间的合作与协调。因此,公共安全服务多元化供给机制的有效发挥要求制定科学、高效的公共安全服务多元化供给主体间的合作流程。
有效实施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供给机制多元化应注意的问题
(一)多元行动者的合作意识问题
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多元化供给机制要求形成公共安全服务合作网络,这个网络包含了政府间合作、公私伙伴关系及社会间合作等多种合作形式。而合作网络中各利益主体之间合作意向和共同的认知是其有效运作的基础和起点。缺少了合作意识,多元行动者间相互推诿、转嫁责任等现象就可能出现,公共品供给效率就大打折扣。在我国,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多元提供者合作意识的培育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政府方面,公安机关要树立成本效益观念,转变警务职能理念,增强合作意识,逐渐实现全能型向有限型和服务型供给模式的转变;社会和市场方面,全面提高社会安全责任意识及志愿者精神,树立维护社会安全“人人有责”思想(李礼,2011)。
(二)政府在多元化供给机制中的地位作用问题
首先,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多元化供给理念并不是要否定国家权威。在多元化供给机制中,政府的核心地位无法撼动,一些作用无法替代,比如,在城市化推进的历史进程中,公安机关在维护城市安全中所起的作用;又如,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中,政府是应付危机和治理危机的主导力量,在资源配置、经济救助、整合社会力量方面发挥着其他主体无法替代的作用和功能;再如,政府公安机关部门作为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的安排者,在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供给市场化、社会化过程中所承担的监督与管理责任。其次,政府作为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供给机制的主导人,应尽量避免陷入两个误区:一是从过度的行政化走向过度的市场化。过度的市场化将导致公益目标受损,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供求缺口增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公信力将会受到威胁。二是对私人安全产品与服务过多干预。过多的干预会扰乱了私人公共产品的生产与供应市场,滋长了更多权力“寻租”的机会(钟雯彬,2004)。
(三)基本公共安全服务均等化问题
在现阶段,基本公共安全服务的内容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犯罪;紧急救助和为民服务。基本公共安全服务均等化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民享受公共安全服务的机会均等,任何公民都拥有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平等地享有公共安全服务的权利;二是公民享受公共安全服务的结果均等,每一个公民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都能享受基本公共安全服务,在时间上和质量上都应大体相等。当前我国公共安全服务不均等主要表现为弱势群体基本公共安全服务薄弱、农村及城郊结合部基本公共安全服务薄弱、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安全服务薄弱等几个方面。从总体看,我国基本公共安全服务非均等化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薄弱地区安全服务的供给不足。而要解决供给不足的问题,打破“政府垄断提供”,推进基本公共安全服务供给主体的多元化是有效途径,丰富的供给主体,多样的供给模式,如委托授权、合作外包、购买服务、公私协作等,在政府指导、监管、付费的情况下,完全能够弥补基本公共安全服务供给不足的缺陷,加大薄弱地区的供给力度和供给水平,逐步实现整个基本公共安全服务的均等化。因此保障基本公共安全服务均等化应是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多元化供给主体的义不容辞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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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19366/jcnki1009-055X201605008
关键词:
典型国际城市;城市安全体系;同异点;发展规律
中图分类号: X92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055X(2016)06-0000-00
1引言
随着社会现代化的推进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城市化程度迅速地提高。在城市快速发展的同时,其中潜在的安全风险、安全隐患、安全事故等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城市是否具有与时俱进的安全体系不仅关系到社会稳定,也会对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1]。剖析与借鉴国外城市安全体系建设经验,尤为必要。
东京、香港、新加坡是世界上最安全的城市,有着成熟且运行流畅的城市安全体系。与这三大城市相比,国内城市安全体系建设的机制体制以及宣传教育等方面还有许多需要改进之处。因此,通过对三大城市安全体系的研究,总结出城市安全体系的发展规律,对国内城市安全体系建设将会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2典型国际城市安全体系概述
21城市安全体系定义及其构成要素
城市安全体系是指[2]城市安全管理主体为了保持城市的正常运转,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基本权益,以常态管理和应急管理两种管理方式作为体系核心,对影响城市安全的潜在风险和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治理的一套有机整体。城市安全体系主要由管理主体、管理客体、管理方式、管理目标四个要素构成。
如图1所示,体系内各构成要素之间的基本关系为[3]:管理主体设计出管理目标。然后根据管理目标使用合适的管理方式作用于管理客体。同时,管理客体的状态和管理目标的实现情况反馈给管理主体,使管理主体能及时调整与改进管理方式。
如图2所示,香港的城市安全体系的特点可以用“二维协作,多元层次”[4]这八个字来概括。“二维协作”是指:香港把城市安全体系划分为体制内(政府系统)和体制外(社会系统)两大系统,在不断完善政府和社会系统内部结构的基础上,通过建立互相信赖的协作伙伴关系,来实现城市安全的良好治理。“多元层次”是指:香港在城市安全治理过程中,通过政府和社会中的多元治理主体间的合作,构建出层次分明、职责明确的城市安全网络。
[BT4]23东京城市安全体系特点概述
如图3所示,东京城市安全主要特点是完善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政府、社会组织力量相互协作[5]。
在东京,地下综合管廊的广泛应用保障了城市“生命线”的安全,密集合理的消防布局保证火灾发生六分钟之内消防队到达现场,应急供水站和地下调控蓄水池为城市供排水安全提供保障等完善的基础设施确保了城市功能的实现;东京宣传“自己的生命自己保护”、“自己的城市和市区自己保护”等基本理念,促进行政、企业、地区和社区(居民)以及志愿者团体等相互支援,建立一个在灾害发生时携手互助的社会体系。东京市民积极参与城市管理,[6]城市组织率平均到达794%。
24新加坡城市安全体系特点概述
如图4所示,新加坡城市安全的主要特点是“依法治市、以人为本”。在网络安全、交通安全、社会治安等城市安全的各方面都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且执法严格,惩罚严厉,用严刑峻法机制打造法律威慑力。人性化的城市基础设施,现代化的科技应用,新加坡为市民提供最人性化的城市服务[7]。同时注重安全宣传教育,以提高市民整体素养为主要抓手,营造“安全城市”氛围[8]。
[BT4]25典型国际城市安全子系统同异点
通过对香港、东京、新加坡三个城市安全子系统资料的收集与归纳,文中以表格形式列出典型国际城市安全子系统的同异点,见表1。
生产安全1.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基础支撑
2.积极引导社会力量的参与1.香港:条例、规例、工作守则、安全指引与指南组成的层次化法律法规体系;香港职业安全健康局的图书馆储存大量安全资料及数据库并提供查阅交流
2.东京:综合性的职业安全健康法的基础上,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且形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通过监管机构法定化,便于监管并严格、规范和高效执法;职业化的监察员制度,法规对监察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有专项要求
3.新加坡:以《工作场所安全与职业健康法》为核心,附属条例为延伸,其他法律为补充,实物守则及其他指引为指导的完备的生产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探索安全的最佳认知、实施有效的安全监管、加强安全监管能力的更加精细化的管理模式
3典型国际城市安全体系的发展规律
城市安全体系存在于整体城市安全之中,也存在于城市安全各个子系统之中。因此,通过归纳与总结城市安全子系统的同异点,总结出城市安全体系发展的趋势和规律。本文提出以下几条典型国际城市安全体系发展规律:
1)城市安全体系发展理论研究
城市安全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根据城市安全自组织理论,[9]城市体系的发展是一种自组织过程,即在环境选择压力下系统自发获得合适的发展渠道与机制,抛弃过时的旧形态,构建起适应现在环境的新形态的一种过程。城市安全的发展需要在遵循城市安全自组织功能的基础上,由管理主体去引导与调控,从本质安全化的角度阻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2)城市安全的战略地位显著提升
城市安全是城市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和重中之重,很多国家都已经把建设健全的城市安全体系纳入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战略中,将城市安全和经济发展放在同等的地位上。城市安全与城市经济作为城市的“两翼”,相辅相成,均衡发展。城市经济促进城市安全基础的更新和提升,城市安全为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驾护航。
3)城市安全管理主体构成的逐步演变
在城市安全管理中,虽然政府在人员素质、掌控资源、组织体系等方面有优势,但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因此,城市安全管理已经由政府系统内的单一治理模式逐步过渡到政府与社会协作治理的二维模式[10]。管理主体逐步地由政府与协会组成的小型结构演变为政府与协会、企业等社会组织相结合的大型结构,再逐渐把社区、公民团体、志愿者、NGO组织等纳入到管理体系中,最终形成政府、企业、协会和市民共担责任的城市安全管理体系。
4)城市安全管理团队整体结构的不断优化
作为城市管理的主体,专业人才的科学素养与业务能力直接决定了城市安全的管理水平与社会稳定程度。城市安全管理在注重提升团队水平的过程中也在不断地创新人才引进方式,[11]从高校教师和应届毕业生等渠道中引进人才的同时也重视上岗后的继续教育培养,逐步优化管理团队的学历结构与年龄结构,按照岗位设置的实际需要,对博士、硕士和本科等不同学历者进行多层次组合,并进行专业领域互补,建立合理的用人机制,充分拓展个人发展的空间。
5)城市安全的未来趋势是信息化、智慧化
建设信息化、智慧化的安全型城市已成为当今世界城市安全发展的大趋势,[12]也是现代城市安全管理理念的新取向。安全智慧型城市将物联网、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有效的融合,以数据作为城市安全的核心要素,在城市安全发展的过程中运用信息通信技术,[13]改进有关部门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解决信息孤岛现象,对城市安全可能面临的重大问题做出预测,进行相应的物资和技术储备。
4典型国际城市安全体系建设经验对国内城市借鉴意义
41建设覆盖面全、震慑力强的城市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1)加快立法步伐,修订法律法规。加快城市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工作,完善城市安全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实现全覆盖的法制化城市安全管理,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监管后盾。加强法律法规适应性调整,使之城市安全相匹配,确保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和充分有效性。
2)行政监管与司法检控紧密配合。对城市安全管理各职能部门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行政归属等做出明确界定,避免职能交叉或“监管真空”,完善司法启动机制和流程,建立健全行政监管与司法检控的衔接机制,同时推进部门之间的联合执法,提高监管工作的执行力和效力。
3)真正做到执法必严,实质提高违法成本。政府应坚持精细管理,严格依法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做到执法“零容忍”,真正采取严厉措施制裁违法企业及违法人员。在允许范围内增大违法惩处力度,从提高处罚金额、强化处罚落实、提升执法力量等多方面实质提高违法成本。
[HT4"F]42推进社会力量有效有序参与,强化民众安全意识[HT]
1)政府在城市安全管理中担负起领导、协调的责任。政府通过引入市场机制将部分安全管理职能向社会转移。依靠合作协议、伙伴关系、合同外包等协作方式来提供安全服务。
2)加强城市安全理念的宣传教育,使理念深入民心,提升城市民众的归属感和责任感。建立起政府与社会共同合作进行城市安全管理的城市安全合作网络,逐步树立民众“自己生命自己保护”“自己城市自己守护”的理念。
3)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和参与。加强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引导和资助,研究相关安全APP的开发,提高安全隐患举报的便捷性和规范性,积极打造城市安全管理民众参与平台,凝聚社会精英人才参与城市安全管理,充分发挥民众力量大、基础广泛的优势。
[BT4]43加强城市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
1)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城市信息管控中心,保障城市信息化安全。将零碎且分散的安全信息进行有效的整合,形成完整的信息链,有效预测预警城市中的危险源和危机事件。让公众能够随时随地感知自身周边环境的安全状态,做好安全预防工作,以最快最有效的方式应对突发的安全危机。
2)打破管理部门间的信息壁垒,建立跨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各管理部门应统一规划数据库系统,推进城市管理与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的结合,健全管理基础数据的采集、整合、入库、更新的全过程管理机制。
3)加强大数据等信息化技术的引入和应用。将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将应用到城市管理,包括智能电网、智能水务、智能环保、智能养老,智慧社区等,智能化技术的应用将极大地提高城市管理效率,真正实现城市的精细化管理。
44建立健全职业化的人才队伍体系
1)不断加快管理人才、研究人员的培养机制建设。研究发展学校式教育制度。研究试点“三边学习模式”,即“正常训练、个人进修以及在职学习”的全程化人才培养学习机制,逐步完善相配套的教材资料与设施,保证人才培养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2)分类组建专业化实战队伍。加强实战性训练,增强应变能力。全面考虑城市安全突发事件种类,细化队伍功能,分类组建针对性更强的专业化实战队伍,提升安全管理和应急救援的实战专业水平。落实日常实战化训练工作,夯实作战能力,全面提升队伍救援实战能力。
3)与高校和科研机构加强合作,紧跟国际潮流。定期选派优秀的管理人员到国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中进修学习,参加学术讲座和交流活动,及时跟踪和汲取最新的科技手段,建立城市安全事件档案库。通过收集国内外各类城市安全事件的资料,深入理论研究,完善管理措施,从而对人才队伍建设提供技术上的保障。
5结语
通过借鉴典型国际城市经验,我国城市安全体系建设需要政府系统和社会系统两方面相互配合,双管齐下,形成政府主导、多元共治的管理模式,并结合我国国情特点,在城市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和改进现有安全体系,以保障安全、稳定的城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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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智能小区,弱电工程。
中图分类号: TN915.5 文献标识码: A
智能小区弱电系统包括信息设施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信息设施系统包括有线电视系统、电话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公共广播系统、信息与导引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包括物业运营管理系统、信息服务系统、智能卡应用系统、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家居管理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包括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能耗计量及数据远传系统。公共安全系统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周界防范系统、电子巡查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访客对讲系统、紧急求助报警装置、入侵报警系统。下文就一些重要的子系统进行介绍。
一、信息设施系统
住宅小区内普遍设置有线电视系统、电话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宽带上网)。目前比较流行的是光纤入户(FTTH),电话和宽带网络信号通过一根光纤传入各家各户,在新建小区中基本已经实现。光纤入户有很多种架构,其中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点对点形式拓扑,从中心局到每个用户都用一根光纤;另外一种是使用“点对多点”拓扑方式的无源光网络(PON),采用点到多点的方案可大大降低光收发器的数量和光纤用量,并降低中心局所需的机架空间,具有成本优势,目前已经成为主流。光纤接入所用的设备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部署在电信运营商机房的局端设备,叫光线路终端(OLT),另一种是设在住户内的设备,叫光网络单元(ONU),二者之间通过无源分光器实现。采用目前最先进的GPON技术,宽带网络上行速度最高可达1.25Gbps,下行速度最高可到2.5Gbps。
公共广播系统目前主要是在小区的景观、水系、健身广场、主干道等设置草地蘑菇音箱,音源主要采用的是DVD、MP3、数字调谐器、话筒等。信息与导引系统主要是在小区的出入口、广场、物业管理处设置LED信息显示屏,播放一些通知、公告、广告等。
二、信息化应用系统
物业运营管理系统、信息服务系统、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在目前的智能小区设计中主要还是预留信息网络通道。智能卡应用系统也就是一卡通系统,实现出入控制、停车场管理、消费、物业收费实现一卡通。家居管理系统,即智能家居,可对家电、窗帘、空调、灯光进行开/关及定时控制,住户可通过拨打电话、手机短信或者网络方式控制家电设备的开闭。
三、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对冷冻水及冷却水系统、热交换系统、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给水与排水系统、供配电系统、公共照明系统、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进行设备运行和建筑节能的监测与控制。制冷机内部设备自动控制和安全保护由机组自带的控制系统监控,供应商提供数据通信接口,通过网关集成到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中,冷冻水及冷却水系统外部水路的参数监测与控制由现场数字控制器完成。当变电所采用综合自动化保护系统时,可通过通讯网关与自动化保护主机相连,读取主机上传的信息,监视电力运行状况。能耗计量及数据远传系统,主要是水表、电表、天然气、暖气表的计量与远端传输。
四、公共安全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周界防范系统、电子巡查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访客对讲系统、紧急求助报警装置、入侵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周界防范系统主要有主动红外对射探测器、振动电缆、振动光纤、静电感应电缆、脉冲电子围栏这几种探测模式,各防区的探测器与摄像机实现联动。电子巡查系统在围墙死角、各单元入口、屋顶、地下车库死角、重要的设备机房门口设置感应巡更点。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在小区的出入口、主干道、地下车库出入口、停车位、单元入口、电梯轿厢设置摄像机,规模较大的监控系统均采用数字监控系统,规模较小的监控系统采用模拟监控系统。
在小区有多个出入口时,停车场管理系统采用联网运行模式,设置图像对比摄像机、语音提示、中文显示屏、自动发卡机等。在地下停车场规模超大时,可以采用车位引导系统,方便业主快速找到空余车位、迅速停车。
访客对讲系统主要是彩色可视对讲系统和黑白可视对讲系统,采用联网运行,由管理中心机、小区围墙机、单元门口主机、分支保护器、室内分机构成。小区围墙机、单元门口主机呼叫可以室内分机和管理中心机,管理中心机与室内分机可以互相呼叫,室内分机可以监视住小区围墙机、单元门口主机。户内的紧急求助按钮和入侵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可通过室内对讲分机传输到管理中心。
防雷与接地是信息传输质量、系统工作稳定性、设备和人员的安全的保证。防雷工作是一种系统工程。建筑物的防雷的六项要素包括:接闪功能、分流影响、均衡电位、屏蔽作用、接地效果和合理布线。在建筑物内部总体的及雷措施可分为安全隔离距离和等电位联结两床。安全距离指在需要防雷的窨内,两导体这间不会发生危险火花放电的最小距离。等电位联结的目的是使内部防雷装置所防护的各部分减小或消除雷电流引起的电位差,包括靠近进户点的外来导体上也不产生电位差。
五、总结
在我国,智能小区虽然有许多种定义,但还没有一个完善的定义能全方位的解释其基本理念。国家建设部住宅产业办公室于2001年提出一个关于智能化小区的基本概念:“住宅小区智能化是利用4C(即计算机、通信与网络、自控和IC卡),通过有效的传输网络,将多元的信息服务与管理、物业管理与安防、住宅智能化集成,为住宅小区的服务与管理提供高技术的智能化手段,以期实现快捷高效的超值服务与管理,提供安全舒适的家居环境”。这仅仅是一个现阶段关于智能化小区的基本概念,智能化小区的内涵也会随着新技术、新成果的产生和应用以及我国人民住宅状况的发展变化而产生相应的变化。
弱电工程是完成建筑知能化系统建设的一项新生的、综合性的、复杂系统工程,涉及“A+4C”工程技术,以及管理科学、施工管理技术等学科知识的全面支持。随着现代社会高新技术要求也日益提高,这就要求从业人员不断掌握新技术,对系统中的各组成部分进行认真细致的设计,只有这样才可实现一个理想的安全可靠的弱电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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