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8 10: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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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落实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被征地”)上的农业人员的社会保障,促进其就业,根据《*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被征地的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籍人员(以下简称“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就业和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是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农业、房地、公安、医保、民政、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区县政府应做好本辖区内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和保障管理工作。
第四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
被征地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提供需落实就业和保障的被征地人员的总数、姓名、性别、年龄等情况,做好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工作。
第五条(原则)
按照落实社会保障与土地处置、户籍转性整体联动的原则,凡土地被征用或者需将农业户籍转非农户籍的,都应当首先落实离开土地的农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再办理土地处置、户籍转性的手续。
按照落实保障,市场就业的原则,征用地单位承担的征用地费用应当首先用于被征地人员的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应当首先用于落实社会保障。被征地人员实行市场就业。
第六条(被征地人员的条件)
需按本办法规定落实就业和保障的被征地人员应当是被征地范围内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籍16周岁以上的人员,其具体条件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规定。
第七条(被征地人员的分类)
需落实就业和保障的被征地人员分为:
(一)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具有从事正常生产劳动能力的劳动力(以下简称“征地劳动力”)。
(二)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养老人员(以下简称“征地养老人员”)。
第八条(就业服务)
征地劳动力按照市场就业的原则,纳入城镇就业服务范围。
征地劳动力可以在户籍所在地享受由本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可以参加政府补贴的职业培训。
征地劳动力自主创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开业贷款担保或者贴息、非正规就业等扶持政策。
征地劳动力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特困人员的,本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按规定实施就业援助,帮助其实现就业。
第九条(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的用途)
征用地单位为征地劳动力承担的安置补助费,应当首先用于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确定。
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包括:
(一)不低于15年的小城镇基本养老、医疗社会保险费;
(二)养老、医疗和不低于24个月的生活补贴等补充社会保险费。
小城镇基本养老、医疗社会保险费的具体标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征地养老人员安置补助费的用途与构成)
征用地单位为征地养老人员承担的安置补助费,应当用于缴纳征地养老费。
征地养老人员的征地养老费,包括生活费、医疗费、补助费等费用。征地养老费的缴费年限为男性15年、女性20年。
征地养老费的计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可选择镇保和应提前养老的规定)
男性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的征地养老人员,可以选择按照征地劳动力的办法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选择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其安置补助费应当首先用于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具体办法由区县政府制定。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征地人员应当纳入征地养老人员范围,提前养老。提前养老的征地养老费缴费年限还应加上提前养老年限。
第十二条(养老协议)
征用地单位应当与征地养老人员签订养老协议。对已生效的养老协议,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
第十三条(征地养老费缴纳、征地养老待遇及经费管理)
征地养老费由征用地单位向区县政府指定的征地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缴纳。征地养老人员自缴纳征地养老费的次月起,可以领取生活费,报销医疗费。生活费标准、医疗费报销标准及办法由区县政府另行规定。
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征地养老人员的征地养老费的管理,制订管理办法,设立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征地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规定为征地养老人员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迁入户口的控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下发后,征用地单位可以向公安部门申请在被征地范围内控制户口迁入。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公安局制定。
第十五条(相关手续)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被征地人数以及落实就业和保障的方案报区县政府批准后,向市劳动保障局申请核定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和征地养老的总人数及人员分类等情况。市劳动保障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核定工作。
征用地单位应当在市劳动保障局完成核定工作后3个月内按照规定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和征地养老费。
房地部门、公安部门应当凭市劳动保障局核定的人数、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和征地养老费的人员情况及相关证明,为征用地单位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为被征地人员办理农业户籍转非农业户籍手续。
第十六条(征地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征用地单位按照被征地人员安置总费用收取一定比例的征地管理费,主要用于被征地人员落实就业和保障的办公、业务培训、宣传教育、设备购置等必需的支出,补充落实就业和保障过程中处理特殊情况以及历史遗留问题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安置费用计入征地成本)
征用地单位按本办法支付的被征地人员安置费用,可以计入征地成本。
第十八条(法律责任)
克扣、挪用、侵占、私分被征地人员安置补助费的,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争议处理)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宁波市场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宁波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按批准的规划进行城市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以及安置、补偿等事宜,均应遵守《办法》和本细则。
第三条 宁波市土地管理局及镇海区、北仑区、鄞县土地管理部门分别是本市及相应行政区域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有关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贯彻上级有关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管理的规章、政策;
(二)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户口迁入和分户、房屋买卖和增与、工商登记等手续的通知;
(三)审核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四)查处房屋拆迁中违反《办法》的行为,裁决拆迁争议;
(五)指导、直辖市、检查、监督拆迁工作;
(六)对房屋拆迁单位进行资质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七)对被拆迁单位或个人,收回土地使用权。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按《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安、房地产、城建、规划、市政公用、电力、邮电、劳动、工商行政管理、财税、物价等部门及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做好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一般规定
第五条 宁波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及经市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的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单位。宁波市征地拆迁办公室统一分配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范围内的拆迁任务。
镇海区、北仑区的房屋拆迁单位经市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其资格后,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鄞县的房屋拆迁单位经县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其资格后,由鄞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房屋拆迁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应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征用协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建设和地批准文件及拆迁联系单、房屋拆迁的计划方案,向房屋拆迁单位提出委托拆迁申请。
(二)房屋拆迁单位接受委托拆迁后,向当地征地拆迁主管部门报送《房屋拆迁冻结户口申请表》,征地拆迁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红线,结合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现状确定房屋拆迁范围,《房屋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当地公安部门接到《房屋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后,应及时向征地拆迁主管部门提供户籍资料。
(三)房屋拆迁单位持《房屋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向当地有关单位申请提供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分层分间平面图,进行拆迁调查。
(四)建设单位与房屋拆迁单位根据拆迁调查情况,共同修订拆迁计划方案,签订拆迁委托合同,向征地拆迁主管部门缴纳拆迁管理费,并持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五)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5日内拆迁公告。
(六)房屋拆迁单位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主动向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县、区、镇(乡)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拆迁情况,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根据拆迁公告,在拆迁范围地段内公布实施拆迁有关具体事宜的通告。
(七)实施折迁期间,房屋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应签订拆迁协议。拆除依法代管、无主代管房的拆迁协议应当办理公证、证据保全,补偿金统一汇缴市、鄞县、镇海区、北仑区土地管理部门专户存储。
(八)拆迁需作价补偿的房屋,房屋拆迁单位应申请经征地拆迁主管部门指定并按规定取得评估资格的单位在实施房屋拆迁前进行房屋评估。
(九)拆迁安置房屋在正式安置有,建设单位应向房屋拆迁单位提供拆迁安置用房的套形图及所在的地理位置和配套情况,经房屋拆迁单位核实同意接收后再向当地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办理房屋验收和产权交接手续。拆迁安置用房的套形图须经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十)被拆迁人属调产安置的,凭拆迁协议等资料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登记发证。
(十一)房屋拆迁单位在拆迁结束后的60日内,向当地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等部门报送《非住宅拆迁处理清册》、《住宅拆迁户安置清册》。
第七条 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在《房屋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后,当地公安、房管、城建、工商行政管理、公证等部门应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居民的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予、租赁,房屋改建、装饰,临时建筑审批,核发营业执照等手续。
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拆迁以及非住宅用房为主在30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0平方米),住宅用房为主在50000方米以上(含50000平方米)建设项目拆迁,上款所述暂停办理的期限为12个月;其他建设项目拆迁,暂停办理的期限为6个月。需要延长暂停办理期限的,应在期满前15日内向征地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予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在上术规定期限内尚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暂停办理各种手续的通知自行终止。
第八条 拆迁当事人因拆迁争议经协商不成,申请征地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应当提交裁决申请书及其副本。裁决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
(三)申请裁决的有关证据材料;
(四)提出裁决申请的日期。
第九条 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条 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裁决申请书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副本之日起7日内向征地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答辩,并提交有关的证据材料。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裁决。
第十一条 拆迁争议的裁决实行书面审理方式,但征地拆迁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也可采取其他审理方式。
第十二条 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审理拆行争议案件,应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依据。
第十三条 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并制作拆迁裁决书;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15日。裁决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裁决的事实;
(三)裁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及理由;
(四)裁决结果;
(五)告知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对裁决不服的诉权;
(六)裁决部门的全称、作出裁决的时间,并加盖裁决部门的印章。
第十四条 拆迁争议裁决的期间以日计算。期间开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第十五条 送达拆迁裁决书必须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证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裁决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裁决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
第十六条 根据《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由征地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由征地拆迁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拆迁的,被拆迁人所在单位和房屋所在地的公安等部门及镇(乡)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根据征地拆迁主管部门的通知派人协助执行。强制执行的过程和拆迁的财物,执行人员应当记入笔录,由执行人员、被执行人和协助执行人员及其他参加执行的人员签名或盖章。被执行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强制拆迁的执行。
强制拆迁的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第十七条 对被拆迁单位或个人,在正式安置以后或临时过渡期间,公安、教育、邮电、供水、供电等部门,应及时办理户口迁移、子女转学转托、信件投递、电话移机以及用水、用电等事宜。
第十八条 《办法》所指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户面积以《集体土地使用证》记载的面积为准,未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未记载的,以实际丈量并经征地拆迁主管部门认可的面积为准。具体计算规则参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拆迁范围内的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无合法产权证的房屋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征地拆迁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以料抵工。
对占用拆迁范围内的道路作临时性经营点、摊位的,拆迁人不予拆迁安置和补偿。
第三章 住宅用房拆迁
第二十条 《办法》第十九条所指住宅用房包括卧室、客厅、阁楼、阳台、房间内厕所、厨房、房间内走道和楼梯等。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人需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海署区、江东区、江北区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1-2人户,安排周转用房面积不超过55平方米;3人户,安排周转用房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4人以上(含4人)户,安排周转用房面积人均不超过18平方米;但人均安排周转用房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
(二)被拆迁人实行调产安置的,应自新房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将周转用房归还拆迁人;被拆迁人实行迁建安置的,应在拆迁协议规定解决安置用房之日将周转用房归还拆迁人;
(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签订周转用房安置协议;
(四)被拆迁人使用周转用房,应与周转用房管理部门签订临时租赁合同。
被拆迁人也可自行临时过渡。
第二十二条 《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所称进行住宅建设,是指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界定的拆迁范围内,拆迁后新建住宅用房面积占总面积50%以上(不含50%)的建设项目。但上述住宅用房如系公寓、别墅的,对被拆迁人作就近安置。
回迁安置是指在拆迁范围内所作的安置。
就近安置一般是指在同一镇(乡)范围内所作的安置。
第二十三条 《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旧房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再增加比例,原旧房系砖混、钢混结构的,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五级地段以内(含五级)的按50%,五级地段以外的按40%,镇海区五级地段以内(含五级)的按50%,五级地段以外的按30%;北仑区新■镇范围内的按40%,新■镇范围以外的按30%;原旧房系其他结构的,海署区、江东区、江北区五级地段以内(含五级)的按100%,五级地段以外的按80%,镇海区五级地段以内(含五级)的按100%,五级地段以外的按70%,北仑区新■镇范围内的按80%,新■镇范围以外的按70%。
《办法》第二十三第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再增加比例,原旧房系砖混、钢混结构的,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五级地段以内(含五级)的按100%,五级地段以外的按80%,镇海区五级地段以内(含五级)的按100%,五级地段以外的按50%,北仑区新■镇范围内的按60%,新■镇范围以外的按50%;原旧房系其他结构的,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五级地段以内(含五级)的按200%,五级地段以外的按180%,镇海区五级地段以内(含五级)的按200%,五级地段以外的按100%,北仑区新■镇范围内的按110%,新■镇范围以外的按100%。
第二十四条 拆迁私有住宅用房衽迁建安置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被征地单位持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出具的联系单到规划等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二)拆迁人负责做好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等工作,上述工作如由被拆迁人在征地拆迁主管部门限定的时间内自行完成的,拆迁人应支付相应的建设经费;
(三)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工作完成后,被拆迁人自行建造安置用房的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
第二十五条 对鳏寡孤独等经济确有困难的被拆迁人,由征地拆迁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被征地单位酌情给予照顾。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人家庭深住户口人数,应以《房屋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送达当地公安派出所之日为准,在上述通知后至拆迁公德规定拆迁期限内,因出生等特殊情况,经批准确需入户的,可视作常往废品的人数。
根据《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寄居、寄养、寄读人员,不能作为户口所在地的安置人口认定,但在其父母户口所在地列入拆迁范围后,可随其父母视作安置人口认定。
第二十七条 《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旧房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再增加比例,原旧房系砖混、钢混结构的,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五级地段以内(含五级)的按100%,五级地段以外的按80%,镇海区五级地段以内(含五级)的按100%,五级地段以外的按50%,北仑区新■镇范围内的按60%,新■镇范围以外的按50%;原旧房系其他结构的,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五级地段以内(含五级)的按200%,五级地段以外的按180%,镇海区五级地段以内(含五级)的按200%,五级地段以外的按100%,北仑区新■镇范围内的按110%,新■镇范围以外的按100%。
第二十八条 《办法》第三十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私有住宅用房附属物的补偿标准以及住宅装饰补偿标准、搬家补贴费和临时过渡补贴费标准,市区由市物价局、土地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局另行规定。
第四章 非住宅用房及其他拆迁
第二十九条 《办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已办理合法手续私有和集体所有的非住宅用房是指办理过合法手续的营业用房、工厂、仓库、办公楼、农林牧业生产用房等。
该条所称的市政公用设施项目是指经计划、城建、财政部门专项审批列入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建设年度计划的道路、桥梁、供水、供热、供电、供气、通讯管网、输变电站、排水泵站、公交场(站)、环卫、消防、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
该条所称的公益事业设施建设项目,是指敬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学校、医院、体育馆(场)、图书馆、阅览馆、博物馆、群艺馆及公共厕所等直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非营利性建设项目。
第三十条 《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旧房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后再增加比例,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五级地段以内(含五级)的按150%,五级地段以外的按130%,镇海区五级地段以内(含五级)的按150%,五级地段以外的按100%,北仑区新■镇范围内的按110%,新■镇范围以外的按100%。
第三十一条 《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因非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和非公益事业设施建设项目拆迁已办理合法手续的私有或集体所有非住宅用房(不包括工农业、农林牧业生产用户)的,对被拆迁非住宅用房原使用人一般应提供周转用房,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需要临时过渡的,安置新房建设项目总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下(含50000平方米)的,临时过渡期限不超过30个月;50000平方米以上的,临时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拆迁人逾期提供的,每逾期1个月,按《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补贴范围和标准,对原使用人增发半个月的经济补贴,并按拆除旧房原租金对原所有人予以经济补贴。
(二)原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的,按不超过原建筑面积安置,原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至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超过10平方米部分按50%以内的比例安置,原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至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超过20平方米部分按40%以内的比例安置,原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至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的,超过50平方米部分按35%以内的比例安置,原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超过100平方米部分按30%以内的比例安置。
(三)被拆迁人应自新房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将周转用房归还给拆迁人。
(四)被拆迁人使用周转用房,应按规定缴纳租金,并周转用房管理部门签订临时租赁合同。
关键词: 图书馆 文献 征集 利用
地方文献的征集与利用越来越受到各级公共图书馆的重视,已经成为图书馆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文献是一个地区文明程度的标志,是当地政治、经济、文化等综合反映,而地方文献征集的多少、利用率的高低也成为衡量一个图书馆综合能力的标志之一。因此,研究、探讨地方文献的征集、利用将是今后图书馆工作的重要任务。
一、地方文献的定义及范围
征集、利用地方文献的首要问题是应该明确什么是地方文献,范围如何界定?目前,地方文献的科学概念及其范畴众说纷纭,还没有一个相对统一、明确、清晰的认识。各级各类图书馆在地方文献的征集过程中,也都是按着各自对地方文献的理解或诠释进行征集,操作过程中缺乏科学依据,致使众多的图书馆只注意地方信息密度较大的方志、史料、专业志书等公开及半公开的图书、报刊出版物等“正规”核心文献,而忽略了与本地区历史、发展相关的非常规性文献。因此,地方文献的定义和范围一定要有个界定,界定到图书馆专指的地方文献,而不是泛泛的地方文献。除党政机关系列公文以外,凡研究、介绍、记述、蕴含本地区政治经济、自然地理、历史沿革、文化源流、民族民俗、风土人情、土特物产等出版与未出版的文字、声、像等载体都可作为图书馆的地方文献予以征集。
二、地方文献的作用及利用
征集、收藏地方文献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地方文献的整理挖掘,可以为当地各项事业发展,包括决策和科研提供具有现实价值的文献资料服务,从而扩大图书馆的社会影响和知名度。
1.地方文献是传统教育和乡土教育的好教材。地方文献包含着极其丰富的地方史资料,内容复杂,种类繁多,更多的是独家所有。如宗谱,乡土气息浓厚,是一个家族、一个区域民族发展的沿革,许多宗谱记载了家族的兴衰,对曾出现在社会各历史时期、在社会各项事业中创造出业绩的杰出人物,都有详细记载。另如神话传说中就记述了本地区民族生活传统的来源、信仰、图腾的依据等,因此,可以说地方文献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华民族的历史,在今天的社会主义建设中,它是对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进行爱祖国、爱家乡的革命传统教育的好教材。
2.地方文献为地方政权决策提供了依据。地方文献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特点。如地方志书在编撰过程中,对掌握的第一手材料,认真核实,科学筛选分类,全面系统进行记述,保证了材料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因此,地方文献是地方政府了解本地历史,体察地方民情的重要渠道,更是制定政策、规章的依据。
3.地方文献是科学研究的重要资料。地方地理历史研究、民间民族民俗研究、土特物产研究都离不开地方文献。如关于少数民族的神话传说,就是研究民间风俗、文化、民族图腾、信仰的重要资料。很多传说、神话已成为民族传统的史料,也是目前旅游业开发的原始资料。
必须重视地方文献的开发利用,它不但是民族的精神财富,而且将转化为民族创造物质财富的手段之一。地方文献也是特色图书馆的标志之一,所谓特色,必须是有别于其它馆的东西。地方文献作用发挥的情况等,这也是广大人民群众对图书馆认可程度的标志。
三、地方文献征集的原则
图书馆地方文献的征集是一项十分复杂、细致、艰苦的工作,是一项地方文库建设的系统工程,它需要我们现代图书馆人的努力。因此,现在必须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地方文献征集、筛选、收藏,在采集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原则:
1.完整系统原则。对多卷册、丛书和连续出版物等文献,一定要收集齐全,保证文献的完整性和学科的系统性。
2.厚古宽今的原则。对时代久远的文献,能见到的就要收集;对当代文献,不可多加限制,文献较少的类目更要放宽,文献较多的要严格筛选,保持文献的真实性和地方特色。
3.宁繁勿简的原则。对无法判断其文献价值的,宁可收下,待数年后,随着认识水平的提高,会对其有新的认识、新的发现。
4.以人为本的原则。对有些本地区人士的著述内容虽与本地无关的文献也要征集,其著述对未来研究作者有着重要价值。
5.有主有次的原则。对本地区文献要注意种类齐全,对周边地区有关连本地的地方文献也应予以酌情收集。
四、图书馆地方文献征集的方法
图书馆地方文献的征集工作,要在坚持以上原则的基础上,在馆内建立专门的地方文献征集机构,广泛动员社会力量进行征集,尽可能全面地做好征集工作。
1.馆内建立地方文献征集组。建立地方文献征集组,是开展地方文献工作的基础,工作人员要有吃苦耐劳的敬业精神和较高的专业技术技能,要有一定的经费作保证。对目前掌握的已出版或正在出版的地方文献做到优先采集收齐;开展调查研究,充分掌握本地区曾经出版或未出版或会议交流的文献情况,做到有计划、有目的地征集;同时,摸清本馆地方文献家底,避免盲目重复征集。
2.建立文献征集信息员网络系统,动员全社会力量帮助图书馆进行文献征集。文献征集单靠图书馆内的几个人,政府发几个文件是很难将文献收集工作做好的,要在本地的综合部门、各部门资料室、专业研究机构建立广泛的文献征集信息员队伍,依靠他们工作的便利收集各自的文献,这样图书馆地方文献的征集既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又能较全面、系统地征集到有价值的文献资料。
3.依靠行政手段,建立“呈缴”制度。尽管有学者对“呈缴”制提出许多异议,就目前我国行政制度现状,“呈缴”制对地方文献的征集仍不失为一种好的方法,但被动地等、靠、要的“呈缴”制是不能适应时展的需要,要在方式上对“呈缴”制度灵活运用,那就是主动上门。特别是近年来,各地方出版物出版量呈上升趋势,绝大多数又不通过书店或邮局发行,图书馆虽近在咫尺,但也无法订购到。因此,一是当地政府要文件,确定各部门要将出版物或非出版物中具有一定价值的文献资料呈缴图书馆,这为地方文献的征集创造了条件,同时也保证了文献征集工作的顺利进行。二是广泛宣传地方文献的重要性,开辟地方文献陈列室,为各方面的研究人员提供详细的地方资料,从而提高各部门、各专业人员呈缴文献的积极性,达到征集目的。
四川省国土局:
你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川国土函(1992)38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土地登记属于土地管理部门职责。国务院55号令进一步明确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登记都是土地登记的内容,应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二、目前,许多地方制定的国务院55号令实施办法规定土地增值费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取,这是符合土地统一管理原则的。
关键词:挂图;教学;联系;效果
中图分类号:G63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7661(2013)24-159-01
教学挂图是地理教学中不可缺少的教学工具,挂图有幅度大、符号明显、内容突出等特点,它是对地理教材相关知识内容的高度浓缩和概括。因此,使用好教学挂图,能够最大限度地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同时,正确熟练地使用教学挂图进行教学活动,也是地理教师必备的教学基本功和技能。
在几年的地理教学实践中,我一直注重地理教学挂图的使用,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下面我就简单说说我是如何使用挂图进行教学的。
一、利用知识的迁移规律,循序渐进地结合教学挂图进行教学。具体的说,就是结合挂图讲授时,要由易到难、由简到繁、由单幅到多幅的综合运用,如教学撒哈拉沙漠以南非洲气候时;从非洲年平均气温图上,可知该地区的平均气温在20度以上,初步断定为热带气候。从非洲年降水量图上,看到该地区年降水量在1000mm以上,可知为多雨气候。把两幅所显示的现象结合起来,断定该区的气候特制炎热多雨,然后从非洲气候分布图上,可以看到该地区以热带雨林和热带草原气候为主,从而得到验证。
二、部分与整体相结合,帮助学生借助挂图分析地理事物的内在联系。如在教学中国分区时,把该区图与中国政区图、中国地形图结合起来,既了解该区的地理位置,又了解该区的地形特征。在世界地图的教学中讲国家时,把该国地图与所在大洲地图结合起来,以加深理解部分与整体的位置关系。如分析东南亚所处的地理位置重要性时,把东南亚地图与世界地图结合起来分析,不难看出,东南亚处在亚洲、大洋洲、印度洋、太平洋的十字路上,地理位置的重要性可想而知。
三、文图结合,相得益彰。挂图是以课文内容为依据,更直观地再现课文内容而编制的,与课文内容互相补充,紧密结合,文图结合可帮助学生既加深对地图的认识,又深化了学生对课文的理解,因此把挂图与课文结合起来进行教学,可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切忌只看挂图或者只注重课文,应文图结合,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四、师生共同活动,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如教学中国地形特征时,教师结合地图,启发学生依图观察,分析思考,由学生自己概括总结中国地形三大特征,这样可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教师的引导是为了启发学生,切忌取而代之。这样结合地图就把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使得师生共同活动,共同探讨。
五、主导、辅助作用要得当。在新知识的教学中,新的地理事物,对学生来说是新颖的、未知的。使用挂图教学,可以给学生建立一个鲜明的直观印象,教师在教学时首先示范性地指出该地理事物位置,分析该地理事物和已知地理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充分发挥教师主导作用,在此基础上,引导学生分综合析该地理事物的特征,辅助学生会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培养了学生独立使用地图或课本插图的能力。
六、因材施教,注重个别差异。根据学生的认识规律、年龄特点、现有知识水平,正确地选择最理想的教学挂图。如低年级可采用形象化符号或标记为主的地图,高年级可采用较抽象的符号或注记的地图。教学时,可把讲授重点用特殊的符号或注记从整体地图中分离出来,使之具体化、特殊化,便于学生观察,提高学生效率。
军队精简整编部队员额减少后,可调整出部分空余土地。合理开发这些空余军用土地,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缓解城镇土地的供需矛盾;有利于培育土地市场,支援地方经济建设;有利于增加军队收入,减轻国家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中国房地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发利用军用空余土地,要以不影响军队建设需要和保守国家军事机密为前提,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转让空余军用土地,不论数量多少,均应报经总后勤部批准。凡转让土地的团(含)以下单位,今后除调防、扩编等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再申请划拨土地。如确实需要,由军队、地方土地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二、军队依法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包括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与地方合建、换建房屋,兴办合资合作企业,出售、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用地单位需持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制发的《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当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在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时免交土地出让金。
三、对于军队土地转让、出租时的土地收益金,由总后勤部统一收取,并按交易总额5%上交中央财政,地方不参与军队土地收益的分成。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可依照(92)财综字第172号文件及(1988)后营字第766号文件规定,收取土地出让业务费和登记费。
四、留给军队的土地收益,列入专项资金管理,用于军队的房地产事业和干部住房建设,国家免征预算调节基金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军队内部土地收益分配办法和使用管理,由总后勤部作出规定。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1993年5月18日的6号令暨《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4)4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和使用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为加强王府井地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1.为加快王府井地区的开发和建设速度,保证王府井地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市政府有关王府井地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用于王府井地区改造的规定,市财政局委托市王府井地区开发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开发办)对王府井地区内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进行征收、缴交、使用。市财政局负责管理、监督、审计。
2.开发办会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研究确定王府井地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助办理有关手续、监督合同、代收王府井地区出让地块的地价款。
3.开发办在征收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时,应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费专用票据,直接缴入市财政在交通银行开设的专户(开户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帐号:0061200053)并应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规定的交款期限,负责督促土地受股方按期上交应交的地价款。
4.市财政局对开发办上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单独设专户管理。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进入市财政帐户后,市财政局采取即收即拨的方式,扣除必要费用后每月10日、20日、30日分三次由市财政帐户返回开发办帐户。
5.王府井地区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全部用于王府井地区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如市政拆迁、道路、各种管沟、电信局、消防、交通指挥中心建设和相关的市政投资,以及按市政府(94)43号文件的规定,返还给市属局、总公司有关企业的地价款返还等,专款专用。
6.市财政局每年按开发办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上缴情况及实际工作需要,按年度核拨土地出让业务费,开发办按有关规定使用。
7.开发办要对本办法下发前已经收取和支出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列出清单,报市财政局备案。
8.收支项目由开发办分项立帐,改造完成后由开发办与市财政局办理清算。
9.开发办按季将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支出情况及土地出让业务费的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
10.市财政局对开发办各项支出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审计。
11.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关键词:喷灌系统;卷盘式喷灌;土地整理工程
1 基本情况
项目区位于林甸县宏伟乡、东兴乡和林甸镇境内,涉及5个行政村,总面积556.25公顷。该项目区地表水主要依靠自然降水,年平均降水量417 mm,多集中在6、7、8三个月,本县光热资源较丰富:≥10℃的有效积温2667.5℃,多年平均日照时数2807小时,日照率63%,总辐射热量集中在夏季,其中4—10月总热量为72千卡/cm2,占全年总热量70%左右,干旱季节因缺少水源,无法灌溉。
项目区没有可供灌溉的地表水源,农田灌溉主要是开采地下水,该区地下水资源十分丰富,储存量可达1-4亿立方米,经项目区地下水平衡分析和计算,邻近区域侧向迳流补给量达258.97万m3/年,灌溉需水可开采量为120万m3/年,作物需水量65.47万m3/年,供需平衡有余。
项目区地下水的补给、迳流、排泄主要受地质、地貌、水文气象诸因素的影响。第四系上更新统孔隙潜水,主要接受大气降水渗入补给、还有北部、引嫩输水渠的渗漏补给,蒸发是主要排泄途径,因此孔隙水以垂直排泄为主,故形成矿化度较高的HCO3-Ca-Mg型水。
中更新统孔隙承压水,由于水位埋藏较深,上覆有较厚粘土、粉质粘土层,与上更新统孔隙潜水基本没有水利联系,故不能接受大气降水补给、孔隙潜水的垂向补给;下更新统孔隙承压水与中更新统孔隙承压水之间亦有稳定粘土、粉质粘土层相隔,其水力联系甚微,所以中、下更新统孔隙承压水主要接受东北方向上游地区地下水迳流的侧向补给,该孔隙承压水为低矿化淡水,完全适宜灌溉。按综合危害系数计算结果进行评价,均为好水、较好水,PH值为7.2-7.8,符合灌溉水质标准。本项目区主要可供灌溉水源的含水层是第四系中更新统林甸组孔隙承压含水层和第四系下更新统泰康组孔隙承压含水层。
2 喷灌工程设计
2.1喷灌设计保证率
根据《喷灌工程技术规范》规定,喷灌的灌溉保证率要高于地面灌的灌溉保证率。确定本项目区灌溉保证率P=90%。
2.2喷灌设计参数的确定
2.2.1设计灌水定额的确定
耕地种植作物为大豆和玉米,分别为70%、30%。参照黑龙江省地方标准DB23《用水定额》,灌溉定额为78.4m3/亩,临界期灌水定额为19.6 m3/亩,灌水毛定额为24.5 m3/亩,喷灌水的综合利用系数取η=0.8。
2.2.2灌水周期计算
设计灌水周期是指在连续无雨情况下,某种作物耗水旺盛时期的允许最大灌水间隔时间,按下
式计算:
式中:T—灌水周期,d
m—灌水定额,mm
η—喷灌水的综合利用系数
大田作物取最大耗水量E=4mm/d,经计算确定灌水周期=7d。
2.2.3机组的选择
由于种植作物为大豆、玉米,属高杆作物,区域内地势较为平坦,由旱田的需水量以及井的出水量选用卷盘式卷管喷灌机,其型号为JP65/220型绞盘式卷管喷灌机。
其主要技术参数如:
PE管长度为220m
喷头型号:PYC50
喷头工作压力(mPa/cm2)0.4-0.6
喷头喷水量41.1m3/h
PE管直径和壁厚75×8mm
喷头射程40-74m
降水深度10-50mm
喷灌深度
喷灌均匀度系数>0.7
入水口工作压力0.6-0.8mPa/cm2
有效喷洒宽度65m
工作长度为220m
每个作业点喷洒面积21亩
总控制面积260亩
配套功率18.5KW
2.1.4田间布置
井位布置在田块中心,输水干管可移动,沿田块中心布置长220m,每隔65m设给水栓,PE输水管长度为220m,机组喷洒距离为220m,作业方向为输水干管两侧,为一次喷洒面积。田间工程布置见卷盘式喷灌系统田间布置图。
2.1.5确定工作制度
喷洒一个作业面所需时间:t
t=喷洒长度L/喷头机回收速度V
根据机组特点,可根据作物需要在0.18-0.9m/min之间
今选取V=45m/h
故t=L/440/45=9.8小时
每天工作9.0小时,其喷灌面积:为65×45×9.0=39.50亩
旱田的灌水周期为7天,一台机组可控制7×39.50=276.0亩,接近于本地块240~270亩的面积,故选取型号合理。在设计灌水周期内可满足要求。本次工程规划516.27公顷旱田,均实施旱田节水灌溉,单机控制面积为17.0公顷,共需购置30套JP65/220型绞盘式卷管喷灌机,但由于一次投入资金较多,该设备可连续作业,可见购19套可满足轮灌作业要求。
3 综合效益评价
3.1经济效益
通过项目的实施建设,将原来的荒草地和未利用地变为高产稳产的农田,项目区内粮食生产由低到高,年均增加优质粮食485.81吨,年均收入78.31万元,其中:种植林木年均可实现收入1.55万元,从长远看,整理后的土地可持续利用,增强了农业生产后劲,保证了粮食生产,提高了城乡居民收入,效益可观。
3.2社会效益
本区土地整理有很高的社会效益,通过土地整理可增加耕地71.11公顷,防护林5.17公顷,耕地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均为高产稳产农田,这对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实现林甸县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起到了保证作用。项目通过土地整理可吸纳、安排农村部分剩余劳动力,提供了就业机会,有效地减轻就业压力,对社会安定团结具有明显作用。
3.3生态效益
项目实施前,项目区内荒草地遍布,已耕地常受洪涝和干旱灾害,农业生产遭受很大损失。严重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生态环境日益恶化。
项目建成后,旱田达516.27公顷,规划防护林5.17公顷,项目区全部实现绿化,人均绿地面积大为增加。使区域内的洪涝和干旱灾害得到根本治理,达到涝能排、旱能灌的标准田块,恢复了区域内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并为居民生产、生活提供了良好的生活空间。由此可见,此项目完成后具有良好的生态效益。■
参考文献
[1] 杨 天.节水灌溉技术手册[M].河南郑州:黄河水利出版社,2001.
[2] 郭元裕.农田水利学[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1997.
[3] GB50288-99.《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