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8 10:17:26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生命与尊严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周末下午,我迫不及待的打开电脑去寻找于丹老师的讲座。在爸爸妈妈的陪伴下,看完了于丹老师精彩绝伦的讲座,这使我受益匪浅。
于丹老师一开始就问了我们小学生快乐吗?我觉得不快乐,因为我们没有玩的时间,因为我们有写不完的作业,因为学校不组织实践活动……这个时候我觉得我非常的不快乐,但是又听了于丹老师引用古人的一句话:“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我觉得不快乐是我的态度不对,因为我没有把学习当做一种爱好,没有在知识的海洋里去钻研去遨游。于丹老师还告诉我们,学习知识并不是人一生最重要的事情,还要学习人如何去生存的本领,学习如何去劳动,学习如何去感恩,学习如何与人交流,学习如何自力更生等等。在一些调查报告中,这些方面我们都不如美国的小学生。
于丹老师讲了一个寓言:“一天,孔子的一个学生问:‘什么是孝?’孔子回答说:‘色难’。”但什么是“色难”呢?也就是晚辈孝顺长辈,千难万难,也难不过晚辈给长辈一个好脸色看。想想自己,平时总觉得父母对自己的付出是应该的,自己稍微有不如意的地方,就会顶撞父母,还对父母吆三喝四,想到这里,我就觉得自己对父母不孝顺,脸都红了起来。今后对父母孝顺首先要做到“色难。”
通过这次于丹老师的讲座,让我明白了在学校如何去做一个优秀的小学生,在家里如何做一个孝顺的好孩子,在社会上如何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五年级:978891798
大家早上好!我是九年级四班的xx!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遵规守纪 明荣知耻》
“没有规矩 不成方圆”, 纪律彰显一个人的底线,纪律对于我们来说并不是一种约束,制定纪律并不是管制我们,而是让我们都能变得更好一些。只有纪律严明,我们的学习环境才会更加自由和宽松。纪律实际是为那些没有规矩的人制定的,对于遵规守纪,能力强的同学来说,根本就不会起恐惧之心。
严明的纪律能使我们的学习和生活产生帮助,纪律能使我们有意识的约束自己,改掉不良习惯,变得更加有责任心有集体荣誉感。
当前,我们不难发现,在身边、校园里仍存在着纪律松弛,不遵守规则的行为,违反学习纪律、迟到早退、不假而归、上课睡觉、损坏公物、踩踏草坪、破坏植被等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些违纪现象都应是我们今后的学习生活中应该注意的。希望全体同学都能严格要求自己,养成自觉遵守纪律的好习惯,共同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
社会的蓬勃向上靠秩序,球场的酣畅淋漓靠规则。同样我们学校要更加向上,更应该遵守我们的校规校纪。也只有真正守本分、遵规守纪,才能把握好生命中的每一天,才能真正的完善自我。
1、幽默乃是尊严的肯定,又是对人类超然物外的胸襟之明证。
2、贫莫贫于无方,贱莫贱于无志。
3、高度的自尊心不是骄傲、自大或缺乏自我批评精神的同义词。自尊心强的人不是认为自己比别人优越,而只是对自己有信心,相信自己能够克服自己的缺点。——伊谢科恩
4、忌妒,是心灵的肿瘤。——艾青
5、虽然尊严不是一种美德,却是许多美德之母。
6、宁为玉碎,不为瓦全。
7、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他们认定自己有多幸福,就有多幸福。(美国总统林肯。a.)
8、自尊自爱,作为一种力求完善的动力,却是一切伟大事业的渊源。DDD屠格涅夫
9、生命的尊严正是超等价物的一切事物的基点。
10、一个人开朗豁达,就会感受到自尊的快乐。
11、哪里有理性智慧,哪里就有尊严。——马丹杜加尔
12、国家的尊严比安全更为重要,比命运更有价值。
13、一个人人的尊严并非在获得荣誉时,百在于本身真正值得这荣誉。——亚里士多德
14、把尊重自己与尊重他人结合起来,就会散发出高贵的气质。
15、人受到震动有种种不同:有的是在脊椎骨上;有的是在神经上;有的是在道德感受上;而最强烈的、最持久的则是在个人尊严上。
16、过度的自尊,则使我们越发敏感,作茧自缚,最终体验不到生活的乐趣。
17、生命的尊严使普遍的绝对的准则。生命的尊严是没有等价物的,是任何东西都不能代替的。——池田大作
18、人的一切尊严,就在于思想。——巴斯葛
19、只有当你想得到别人的尊重而又没有其他办法时,漂亮的衣服才能派上用场。——塞缪尔约翰逊
20、一个人如果能懂得知耻,就格外珍惜自尊,就会主动维护他人的尊严。
21、人的尊严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即他的信念。它比金钱、地位、权势,甚至比生命都更有价值。--海卡尔。
22、尊重他人是人生的一道底线,是人生的一个亮点,自尊是无价的。
23、没有自我尊重,就没有道德的纯洁性和丰富的个性精神。对自身的尊重荣誉感自豪感自尊心,这是以块磨练细腻的感情的砺石。——苏霍姆林斯基
24、高度的自尊心不是骄傲、自大或缺乏自我批评精神的同义词。自尊心强的人不是认为自己比别人优越,而只是对自己有信心,相信自己能够克服自己的缺点。DDD伊谢科恩
25、其他生物和宇宙献身的这种情况。DDD汤因比
26、科学所以叫作科学,正是因为它不承认偶像,不怕推翻过时的旧事物,很仔细地倾听实践和经验的呼声。斯大林没有自我尊重,就没有道德的纯洁性和丰富的个性精神。对自身的尊重、荣誉感、自豪感、自尊心——苏霍姆林斯基
27、人们将永远赖以自立的是他的智慧、良心、人的尊严。——苏霍姆林斯基
28、要人敬者,必先自敬。——陶行知
29、我们可以把我们的财物、生命转借给我们的朋友,以满足他们的需求,但是,转让尊严之名,把自己的荣誉安在他人头上,这却是罕见的。DDD蒙田
30、根本不该为取悦别人而使自己失敬于人。——卢梭
31、道虽迩不行不至,事虽少不为不成。
32、骄字不倒,前进不了。
33、我们的尊严不在于我们做什么,而在于我们懂得什么。——桑塔亚那
34、尊严是文明,但又像一层贴在脸上的东西一样容易脱落。——陈家琪
35、一个真正伟大骄傲而又勇敢的民族宁可面对战争的任何灾难,也不愿在牺牲其民族尊严的情况下换得卑贱——西罗斯福
36、不知道他自己的人的尊严,他就完全不能尊重别人的尊严。——席勒
37、不知道他自己的尊严的人,便不能尊重别人的尊严。——席勒
38、人要想对自己的尊严有所觉悟,就必需谦虚。的确,人性是尊严的,但这样说还是不甚明确的,也是不完整的。说人是尊严的,这只限于没有私心的、利他的、富于怜悯的、有感情的、肯为。
39、生命转借给我们的朋友,以满足他们的需求,但是,转让尊严之名,把自己的荣誉安在他人头上,这却是罕见的。
40、尊重他人是一门学问,是人生的一片风景,尊人优雅。
41、你想成为幸福的人吗?但愿你首先学会吃得起苦。——屠格涅夫
42、诗人的想象力支配现实的程度,说到底,是衡量他的价值和尊严的精确尺度。——桑塔亚那
43、于百事之成也,必在敬之。
44、哪里有理性、智慧,哪里就有尊严。--马丹杜加尔
45、自暴自弃,这是一条永远腐蚀啃嗤着心灵的毒蛇,它吸走心灵的新鲜血液,并在其中注入厌世和绝望的毒汁。——马克思
46、人的尊严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即他的信念它比金钱地位权势,甚至比生命都更有价值。——海卡尔
47、每一个正直的人都应该维护自己的尊严。——卢梭
48、本能有它自己的途径,而且是最短的途径。——罗曼罗兰
49、对别人的意见要表示尊重。千万别说:你错了。——卡耐基
50、当你没有空休息的时候,就是你该休息的时候。——西德尼
51、人与人之间需要一种平衡,就像大自然需要平衡一样。不尊重别人感情的人,最终只会引起别人的讨厌和憎恨。——戴尔卡耐基
52、人类的全部尊严,就在于思想!
53、擦地板何洗痰盂的工作何总统的职务一样,都有其尊严存在。——尼克松
54、尊重生命尊重他人也尊重自己的生命,是生命进程中的伴随物,也是心理健康的一个条件。——弗洛姆
55、对人来说,最最重要的东西是尊严。——普列姆昌德
56、尺有所短,寸有所长,物有所不足,智有所不明。
57、不要让一个人去守卫他的尊严,而应让他的尊严来守卫他。——爱默生
58、尊严是文明,但又像一层贴在脸上的东西一样容易脱落。DDD陈家琪
59、不可能这三个字只存在与愚人的字典里——拿破仑
60、自尊自爱,作为一种力求完善的动力,却是一切伟大事业的渊源。——屠格涅夫
61、人的尊严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即他的信念。它比金钱、地位、权势,甚至比生命都更有价值。——海卡尔
62、珍视思想的人,必然珍视自己的尊严。——苏霍姆林斯基
63、人要想对自己的尊严有所觉悟,就必需谦虚。的确,人性是尊严的,但这样说还是不甚明确的,也是不完整的。说人是尊严的,这只限于没有私心的、利他的、富于怜悯的、有感情的、肯为其他生物和宇宙献身的这种情况。
64、自尊,迄今为止一直是少数人所必备的一种德性。凡是在权力不平等的地方,它都不可能在服从于其他人统治的那些人的身上找到。——罗素
65、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
66、我们可以把我们的财物生命转借给我们的朋友,以满足他们的需求,但是,转让尊严之名,把自己的荣誉安在他人头上,这却是罕见的。——蒙田
67、哪里有理性、智慧,哪里就有尊严。——马丹杜加尔
68、人受到震动有种种不同:有的是在脊椎骨上;有的是在神经上;有的是在道德感受上;而最强烈的最持久的则是在个人尊严上。——约翰高而斯华馁
由于“尊严”概念含义模糊,麦克琳、赫斯特等学者提出了“‘尊严’概念无用论”的观点,主张从伦理学词汇表中将其剔除。这种观点遭到国内外多数学者的反对,因为“自主性”等概念仅仅是与之有含义交叉,但无法涵盖或代替“尊严”概念。“尊严”概念的价值就在于它表达了人类使用其他语言不能表达的重要价值内涵,它是生命伦理学的核心价值观念,能帮助人们对抗工具理性的泛滥并拯救人性的迷失。
关键词:尊严;生命伦理;自主性;工具理性;人性迷失
中图分类号:B82-05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1-1254(2015)03-0001-06
The Value of the Concept of“Dignity”in Bioethics
WANG Yunling1,GAO Jianguo2
(1School of Medicine;bSchool of Philosophy and Social Development,Shandong University,Jinan 250012,Shandong,China)
Abstract:Because of the ambiguous implication of“dignity”concept,scholars like Macklin and Hoerster held the view that“The concept of‘dignity’is useless”and they argued to remove the lexicon“dignity”from the ethics vocabulary.This point of view was opposed by a number of scholars at home and abroad.They held that the concept of“dignity”cannot be replaced by such concepts as“autonomy”because the concept of“autonomy”merely has similar meaning to“dignity”and it cannot totally cover the connotations of“dignity”.The value of the concept of“dignity”lies in that it can express the value connotation which cannot be expressed by any other words;it is the core value of Bioethics;it can help people fight against the spread of instrumental rationality and save them from the lost human nature.
Keywords:dignity;bioethics;autonomy;instrumental rationality;lost human nature
“尊严”是一个含义模糊的概念,这导致了学界对这一概念有无价值的争议。人们对“‘尊严’到底指什么?用它来辩护的人类重要价值是什么?在现代医学科技文化中‘尊严’是否是一个必要的概念?”等问题莫衷一是。然而,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现代医学科技文化中许多与医学新技术应用相关的道德讨论几乎都与尊严相关,如对克隆技术、人工生殖技术、死亡标准等问题的讨论。本文试图在回顾相关学界争议的基础上,对“尊严”概念在生命伦理学中的价值予以探析。
[BT1]一、“尊严”概念的存废之争
当我们回顾人类文明史时会发现,“尊严”曾经是人类为之努力奋斗的一个重要目标。今天,让每个人都享有尊严,不得无故侵害人的尊严,早已成为文明世界的共识;人类之间和平交往,反对迫害与虐待,尊重人的尊严,共享稳定与和谐,已经深入人心。而这些都是因为尊严已经成为人类社会健康发展、防止自我毁灭的精神基础。承认人人都享有尊严,这是人类在生存斗争史上所取得的一项巨大成果。然而事实上,当人们认真考察什么是“尊严”时,却意外地发现,“尊严”概念极其抽象、模糊和难以琢磨。人们在使用它时似乎都知道它意指什么,但是真正需要对其内涵进行明示时,却发现这是一个艰难的任务。事实上,当不同的人把自己对“尊严”的理解放在一起比较时,很可能发现大家所讨论的并非同一种东西。正因如此,一些伦理学者向“尊严”发难,认为这是一个无用的概念,应该将其从现代伦理学词汇表中剔除出去。
[BT2](一)“尊严”概念无用论的挑战
基于“尊严”概念含义的抽象性而认为它“无用”并主张抛弃它的人中,露丝・麦克琳(Ruth Macklin)是最典型的一个学者。2003年,她在《英国医学杂志》(British Medical Journal)上发表《尊严是无用的概念――它并不比尊重人或人的自主性有更多含义》一文,主张从医学伦理学中删除“尊严”概念。麦克琳认为,“尊严”概念并没有给生命伦理学提供更多的东西。她在自己的文章中回顾了“尊严”概念进入生命伦理学的历史,认为这一概念与美国社会在道德和法律领域对人的自的强调密切相关。20世纪70年代,美国官方认识到病人“事先做出指示”(make advance directives)的重要性,并制定了此类法规。例如,1976年的“加利福尼亚州自然死亡法案”的条文所阐述的语境便涉及到“尊严”概念的使用:“立法机关由于知悉患者拥有享有尊严和保护隐私的权利,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应该意识到,成年人有权利做出文字指示,以便使医生知道,在病人生命末期应该维持还是撤除生命支持措施。”在麦克琳看来,此种语境中的“尊严”概念并没有超出尊重自主性的含义。为了支持自己的观点,麦克琳在其文章中还提到了许多其他例子,如医学生利用新鲜尸体做插管之类的操作练习。生命伦理学家可能会谴责此种做法冒犯死者尊严,但麦克琳却认为这和尊重自主性毫无关系,因为此时医学生并不是在一个人身上进行练习,而是在没有生命的尸体身上练习。人们有理由担心死者家人的想法――如果他们知晓自己亲人的尸体受到那种对待的话。但在麦克琳看来,此种担心与死者的尊严毫无关系,而只是与死者家人的愿望有关系而已。在其他情形中,如关于生殖技术和遗传学的伦理学问题,麦克琳认为“尊严”概念会在个别地方获得意义,但它并未超出理性个体进行思考与行动的能力(尊重自主性原则)。因此,“尊严”概念只是一个口号而已,其含义模糊,并没有比已有表述给出更精准的表达,因而也就不能提供更多具有实质性含义的东西,从医学伦理学中删除它不会有任何损失。
此类看法并非麦克琳的突发奇想,她也不是唯一持有这种观点的人,德国哲学家赫斯特(Norbert Hoerster)也持有与之类似的观点。2002年,赫斯特指出,“尊严”在哲学、法学和伦理学领域中都是一个重要概念,但是它缺乏一个清晰的内涵。这种情形是很奇怪的。不要忘记,在德国,“尊严”被看作全部社会秩序之最高价值,即使如此,德国联邦也没有对“尊严”进行定义。结果,“尊严”概念实际上被滥用了,从而造成了这一概念的贬值。在涉及某一问题的争论时,支持者和反对者可能都会诉诸“尊严”,如对安乐死的争论就是如此。人们就很难想象这个概念能够发挥其应有的社会规范作用,很难想象它能有效地判定和调节社会利益冲突。最后,“尊严”概念很可能会沦为一个“空洞的公式”或一句“无描述性内容的口号”,甚至成为“意识形态的武器”。如果是那样,还不如干脆从现代伦理学词汇中将其剔除。
[BT2](二)学者们对“尊严”概念无用论的回应
“尊严”概念无用论在学界引发了激烈争论,许多著名学者都纷纷表达自己的看法。刊发麦克琳文章的《英国医学杂志》发表了30多篇快评,许多生命伦理学学家卷入争论,甚至包括美国总统生命伦理委员会的专家们。这表明,“尊严”概念无用论不但是一个学术议题,而且也是一个政治议题。这一议题触动了伦理学家和政治家们的敏感神经。
在这场讨论中,绝大多数学者承认,“尊严”概念的确存在含义不清晰的问题。但是,面对这一问题,简单的抛弃并不是好办法,设法澄清其含义才最重要。学者们从三个方面对麦克琳的思想做了批判。首先,人们不能以“模糊性”作为抛弃一个概念的理由。许多概念含义都是很模糊的,在不同的道德共同体中和不同的文化传统中可能有不同的阐释,然而它们不但未被抛弃,实际上还被频繁使用,具有极强的生命力,如平等、正义、善、公正等概念便是如此。“尊严”其实也是这样的概念。其次,含义模糊并不一定意味着概念无用。就“尊严”概念而言,在许多领域,如学、法理学以及生命伦理学领域,它都是相当有用的,往往被用来表达丰富的思想,这样的概念不应被随意抛弃。对于这样的概念,人们要做的事情是对其进行更加精致和细密的哲学分析和理论探讨,而不是简单抛弃。最后,“尊严”概念和“尊重自主性”也有差异。“尊重自主性”主要指对人类理性的尊重,但对那些缺乏理性的人类个体,我们允许使用人制度,因此可以不再考虑这些个体的自主性。例如,深度昏迷病人、休克病人以及婴幼儿。但是,我们不能因这些个体缺乏理性而不考虑其尊严,随意处置甚至侮辱他们。相反,我们必须认真看护他们,敬谨地对待他们。“尊重自主性”与“尊严”不能等同的情形很多。例如:一个人的自主性未被违背,却可能有失尊严;一个人的自主性受到了侵犯,却可能未失尊严。前一种情形,如那些来自贫穷地区,因经济困难而无法得到医疗服务的病人;后一种情形,如一个自杀者被强制送医等。可见,“尊严”概念与“尊重自主性”可能在含义上有重合之处,但两者并不等同。
西方学者除了对“尊严”概念无用论提出批评意见,也对“尊严”概念的内涵进行了探索。一般来说,尊严意味着“某种值得赞誉或崇敬的东西”,或者是某种杰出或非凡的特性。在“尊严”概念的历史沿革中,康德在理论上做出的贡献最为重要。康德关于人之所以都拥有尊严是因为他们都拥有理性的自觉,人的尊严与人本身的固有价值相联系的观点对当代“尊严”思想具有重要影响。事实上,无论“尊严”概念的含义如何演变,“尊严”概念都应该是生命伦理学的核心价值观念。
关于“尊严”概念是否有用,是存是废,中国学者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中国学者大多肯定“尊严”概念在各个学科领域所具有的重要价值。比如,关于“人的尊严”到底在生命伦理学中有何用途的看法,韩跃红就认同生命尊严应当成为现代生命价值观的内核的观点。张国安也坚持认为“人的尊严”乃生命伦理学之重要概念,具有不可替代性;“人的尊严”是生命伦理学的基本价值追求,它在其概念体系中处于较高层次,统摄其他概念。甘绍平明确表示:“研究尊严理念,从而更好地坚守维护人的尊严的原则,是今天人们的一项重要职责。”可见,国内学者大多对“尊严”概念持肯定看法。
[BT1]二、“尊严”概念的价值
尊严”概念的价值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HTK](一) “尊严"概念所代表的价值,人类不能使用其他语言来进行表达[HT]
持“‘尊严’概念无用论”观点的人认为,“尊严”这一概念完全可以使用其他语言来代替,如“人权”或“人的自主性”等。在他们看来,“尊严”概念并未提供超出这些概念的更多东西。然而,如果我们对这些概念之间的差别进行细致分析,就会发现“尊严”概念的涵义不但区别于其他概念,而且实际上内涵更为丰富,它所反映的某些价值无法使用人类的其他语言来进行表达。
许多人以为在某些场合中“尊严”概念完全可以被“人权”与“人的自主性”这两个概念来代替而并不损失任何含义。事实上,“尊严”概念和“人权”与“人的自主性”都仅仅只是含义交叉的关系,并不能互相代替使用。
首先,“人权”与“人的自主性”这两个概念都只含有“尊严”概念的部分涵义,二者都不能完全包容“尊严”概念所含有的伦理意蕴。例如,孟子讲:“一箪食,一豆羹,得之则生,弗得则死。呼尔而与之,行道之人弗受;蹴尔而与之,乞人不屑也。”(《孟子・告子上》)艰难境遇最能展示一个人的尊严。一个人处于即将饿死的境遇中却拒绝嗟来之食,是有骨气的表现,是一种做人的尊严。然而,有骨气与“人权”和“人的自主性”之间却并没有必然联系。孟子把这种骨气称之为“浩然之气”,其“至大至刚,以直养而无害,则塞于天地之间”(《孟子・公孙丑上》)。“人权”与“人的自主性”这两个概念显然都不能包容这种含义。又如,英国学者泰德提到一种未被侵犯人权,也没有被违背自主性的典型情形,就是那些因身体退化失能又缺乏儿女照顾而不得不孤单地在养老院里生活的老年人。这些人早已退出社会生活,终年没有人探望,他们常常产生被社会和家人抛弃的感觉。虽然政府的高福利制度使他们没有衣食之忧,但是他们感到缺乏“尊严”。对这些老年人而言,缺乏尊严有何伦理意蕴?这伦理意蕴便是:这些老年人对国家和社会来说已经失去价值,因而他们自己丧失了生活的意义感。这一伦理意蕴显然与“人权”和“人的自主性”之类概念的意蕴完全不同。
其次,由于涵义交叉,“人权”与“人的自主性”中的某些涵义实际上也无法被“尊严”概念包含。例如,当一个人人权受到侵犯时,或者当其“自主性”被剥夺时,很可能与其“尊严”毫无关系,甚至反而展示了个人的“尊严”。人权受到侵犯的情形,如一个人因坚持正义而为恶势力所不容,惨遭杀害,其人权受到侵犯,却并未丧失“尊严”。为正义事业献身倒是一种英雄壮举,反而展示了个人“尊严”。“人的自主性”被剥夺的情形,在学上有一个典型案例,足以说明人的自主性与人的“尊严”并非同一个问题,这个典型案例就是法国的“投掷侏儒案”。1994年,法国奥日河畔莫桑镇(Commune de Morsang-sur-Orge)镇长了一个禁止在这个镇的舞厅进行“投掷侏儒”演出的命令,认为这种演出伤害了人性“尊严”。然而,当事人认为镇长的决定没有道理,就诉至地方行政法院,请求撤销镇长禁止“投掷侏儒”演出的命令。案件反复审理,最后上诉到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最终作出了该行为“与公共秩序(order public)不相容”的裁定。当事人认为,“投掷侏儒”演出乃是其自主自愿选择的行为,而镇长的禁止命令违反了其自主性。可是镇长却认为,不允许“投掷侏儒”表演是维护当事人的“尊严”。在这个案例中,当局诉诸“尊严”,而当事人诉诸“人的自主性”,两者的结论与主张截然不同,表明“人的自主性”与“尊严”有时并非同一回事。这种情形也典型地体现在发生于中国某地的“女体盛”事件上。2004年,某娱乐公司推出“女体盛”,以女大学生的身体当食器盛菜,引发争议。随后,某妇联发表文章怒斥“女体盛”侵犯女性“尊严”,而当事人却称行动出于自主选择。可见,尊重人的自主性并不一定意味着尊重人的“尊严”。
所以,“人权”和“人的自主性”与“尊严”概念在含义上有实质不同,尽管某些情况下其含义确实有交叉,但彼此并不能互相代替。“尊严”概念所表达的某些重要价值确实不能在其他概念中找到或用其他言辞来确切表达。当然,到底何种重要价值只能通过“尊严”概念来表达,也许还需要深入研究,但是毫无疑问,“尊严”概念是不能被其他概念取代的。概念含义模糊的情形在各个学科中都是很常见的,如法学中的“权利”、哲学中的“理性”等概念,都是如此[ZW(DY,7]
以“权利”概念为例,在法学界,对它的解释方法纷繁复杂。夏勇在谈及此种复杂性时引用康德的话说:“问一位法学家‘什么是权利?’就像问一位逻辑学家一个众所周知的问题‘什么是真理?’那样使他感到为难。”而费因伯格则在其著名论文《权利的本质与价值》里断言:给“权利”概念下一个“正规的定义”是不可能的。1991年出版的弗雷泽《权利》一书在论及研究“权利”概念的途径与方法时说:“在政治理论里,权利已经成了一个最受人尊重而又确实模糊不清的概念,想在原理上阐发权利概念所代表的观念,与阐发诸如平等、民主乃至自由之类的观念,几无二致。”参见夏勇:《人权概念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7-38页。
[ZW)]。这些概念的确切含义至今仍在不断探讨中,甚至每一项涉及这些概念的具体研究都要首先对这些概念进行界定。
[BT2](二)“尊严”是生命伦理学的核心价值观念
与医学伦理学不同,生命伦理学并不只是关注行为规范,而是要研究作为行为规范之依据的价值观念,如“正义”“平等”“德性”“权利”“义务”等,但这些观念中所体现的核心价值乃是人性“尊严”。诸如安乐死、人工流产、放弃治疗、器官移植、基因工程、人工生殖等当今生命伦理学研究中的主要生物医学议题几乎都与“尊严”相关。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当代生物医学技术的每一个进步都有可能从根本上触及传统价值,而某些传统价值乃是人类生活的基础,其如此重要以至于它已经成为人类生活秩序的根基而不可被动摇。人性“尊严”就是这样一种基础价值,是当代生命伦理学辩护的核心价值观念。
显然,把“尊严”作为生命伦理学研究和辩护的核心价值观念,这是现代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人性“尊严”思想的萌芽出现于古希腊罗马时期,德尔斐阿波罗神庙上的铭文“认识你自己”就是先贤对人性“尊严”思想的哲学启蒙。而近代启蒙运动以来,人性“尊严”思想越来越为哲学家们所关注,卢梭、孟德斯鸠、伏尔泰、狄德罗等思想家都对“尊严”思想有过深刻阐述。
康德的“人是目的”的目的论思想奠定了现代人性“尊严”观念的理论基础,并使“让人拥有尊严”越来越成为近现代人类社会的重要奋斗目标。人类能够追求“尊严”,这是人与动物的重要区别,是人类作为理性存在的重要标志,是人类自尊、自信、文明与开化的体现。就此而言,在现代生物医学科技背景下,在人性“尊严”面临工具理性威胁的道德境遇中,生命伦理学把“尊严”作为核心价值来研究并非来自某些聪明人的偶然灵感,而是合乎文明社会发展逻辑的一种必然选择,也是现代社会发展和文明发展的支柱与结果。
[HTK](三)“尊严”概念帮助人们对抗工具理性,拯救人性迷失[HT]
在现代社会中,科学技术在人类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人们的日常语言科学化,生活习惯科学化,甚至社会风俗也已经“科学化”。例如,传统社会中的节日走亲访友已经部分地被短信祝福和视频聊天代替。如果说这些改变还只不过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于科学技术作为工具理性的一种依赖,而并没有对人们的价值观念(例如“尊严”)造成更大影响的话,那么,在医学领域,人民便能切实感受到科技作为工具理性对人们生活影响的严重程度,因为现代医学的发展已经导致了医学对人类生活的过多侵入。确切地说,这是指人们的生活在许多方面表现出医学化现象。例如,我们以医学理论为依据来指导和变革生活方式,不吸烟是因为烟草中的焦油、尼古丁等会伤害我们的肺;少喝酒是因为酒不但会让我们产生酒精依赖(一种精神性疾病),而且可能使我们的血压升高,等等。而当我们的身体发生变化或者不适之时,我们不是求助于生活经验或者文化传统,而是使用医学语言来解释。这种情形在传统社会中是不可想象的。就此,恩格尔哈特教授有过一个重要评论:“医学使实在医学化,它创造了一个世界。它把一些问题翻译成它自己的术语。医学塑造了经验世界由以形成的方式,它为我们限定了实在。人们所具有的困难由此可被了解为病症、疾病、畸形和医学上的异常,而不是被看作无故的烦恼、正常的疼痛或魔鬼附身。医学问题是一系列现象,人们把它们看作是适合于医学的评价、说明和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修正或治愈的。”之所以会这样,显然是现代医学建制化发展的逻辑结果,医学在逐渐控制人类的生活,并成为人类当代社会生活的一种范式。通过这种范式,人们根据现代医学研究成果对生活给出种种解释问题的医学预设,如身体胖被解释为营养过剩,个子过高被解释为垂体问题,等等。传统社会中无需烦恼的问题在今天则成了病症。这样,现代医学就创造了一种超越经验的社会实在,而生活在这个社会中的人则不得不在科技权威面前接受这种实在。据此,当某一问题被解释为医学问题时,医学实际上就在决定着人们的生活预期,人们的命运就必定受到医学的影响。事实上,这表明现代科技发展正在导致人性异化,威胁着人性“尊严”,而这正是康德曾经担心的问题。
这是一种生存困境。法兰克福学派的思想家们敏锐地注意到这种困境并对其进行了深刻反思。霍克海默和阿道尔诺认为科学和工具理性已经与政治相结合,深刻地奴役着人和自然界。马尔库塞使用了“单向度的人”这个概念来指称那些在现代科技背景下丧失了否定性和批判精神的人。弗洛姆则把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人被商品化和物化的情形称为“人性异化”。他们所揭示的人类生活情形正是人类在现代科技社会面临丧失“尊严”之危机的情形。这是现代社会的人们所面临的一种深层生存危机。
如何在现代社会拯救人性的迷失?弗洛姆揭示了人不同于动物的一种重要特性,即人有回忆过去、展望未来的能力,有使用符号的能力,有理性地理解和规划世界的能力,具有巨大而丰富的想象力。我们把人的这种特性叫做“反思性自我意识”,是人与动物的标志性区别。当人秉持这种反思性自我意识并能够按照个人意愿自由行事时,人就拥有了马斯洛所说的“自我实现”能力。这是人类的一种高度主体性与自我超越性。只有在人的自我实现过程中,人才能体悟人之为人的高贵与幸福。根据马斯洛的看法,人的最高需要就是赢得自尊。这种需要会成为一个人行动的动力,也就是争取“尊严”的动力。然而,在当代科技背景下,此种动力却在面临着不为人所自知的消解的危险。为此,当代生命伦理学家把“尊严”概念所代表的价值作为现代社会人们拯救人性迷失的行动目标,是恰当的。
可见,“尊严”概念在当代生命伦理学中极为重要,它代表了人类使用其他语言不能表达的重要价值,是生命伦理学的核心价值观念,帮助人们对抗工具理性的泛滥,拯救人性的迷失。基于这些理由,人们完全可以肯定“尊严”概念所具有的重要价值及不可替代性。当然,由于人们至今对它的研究尚存不足,因此其含义还不是非常清晰。然而,人们完全有理由认为,“尊严”概念不但可以认识,而且可以有很清晰和准确的含义――去认识并清晰地界定它,这正是伦理学家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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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个人人的尊严并非在获得荣誉时,百在于本身真正值得这荣誉。——亚里士多德
2、本能有它自己的途径,而且是最短的途径。——罗曼罗兰
3、宁为玉碎,不为瓦全。
4、哪里有理性、智慧,哪里就有尊严。——马丹杜加尔
5、自暴自弃,这是一条永远腐蚀啃嗤着心灵的毒蛇,它吸走心灵的新鲜血液,并在其中注入厌世和绝望的毒汁。——马克思
6、人的尊严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即他的信念。它比金钱、地位、权势,甚至比生命都更有价值。——海卡尔
7、擦地板何洗痰盂的工作何总统的职务一样,都有其尊严存在。——尼克松
8、每一个正直的人都应该维护自己的尊严。——卢梭
9、只有当你想得到别人的尊重而又没有其他办法时,漂亮的衣服才能派上用场。——塞缪尔约翰逊
10、自尊,迄今为止一直是少数人所必备的一种德性。凡是在权力不平等的地方,它都不可能在服从于其他人统治的那些人的身上找到。——罗素
11、高度的自尊心不是骄傲自大或缺乏自我批评精神的同义词。自尊心强的人不是认为自己比别人优越,而只是对自己有信心,相信自己能够克服自己的缺点。——伊谢科恩
12、我们的尊严不在于我们做什么,而在于我们懂得什么。——桑塔亚那
13、尊严是文明,但又像一层贴在脸上的东西一样容易脱落。——陈家琪
14、忌妒,是心灵的肿瘤。——艾青
15、当你没有空休息的时候,就是你该休息的时候。——西德尼
16、不要让一个人去守卫他的尊严,而应让他的尊严来守卫他。——爱默生
17、要人敬者,必先自敬。——陶行知
18、对别人的意见要表示尊重。千万别说:你错了。——卡耐基
19、哪里有理性智慧,哪里就有尊严。——马丹杜加尔
20、人的一切尊严,就在于思想。——巴斯葛
21、没有自我尊重,就没有道德的纯洁性和丰富的个性精神。对自身的尊重荣誉感自豪感自尊心,这是以块磨练细腻的感情的砺石。——苏霍姆林斯基
22、人们将永远赖以自立的是他的智慧、良心、人的尊严。——苏霍姆林斯基
23、你想成为幸福的人吗?但愿你首先学会吃得起苦。——屠格涅夫
24、人与人之间需要一种平衡,就像大自然需要平衡一样。不尊重别人感情的人,最终只会引起别人的讨厌和憎恨。——戴尔卡耐基
25、人受到震动有种种不同:有的是在脊椎骨上;有的是在神经上;有的是在道德感受上;而最强烈的最持久的则是在个人尊严上。——约翰高而斯华馁
26、自尊自爱,作为一种力求完善的动力,却是一切伟大事业的渊源。——屠格涅夫
27、诗人的想象力支配现实的程度,说到底,是衡量他的价值和尊严的精确尺度。——桑塔亚那
28、根本不该为取悦别人而使自己失敬于人。——卢梭
29、对人来说,最最重要的东西是尊严。——普列姆昌德
30、科学所以叫作科学,正是因为它不承认偶像,不怕推翻过时的旧事物,很仔细地倾听实践和经验的呼声。斯大林没有自我尊重,就没有道德的纯洁性和丰富的个性精神。对自身的尊重、荣誉感、自豪感、自尊心——苏霍姆林斯基
31、尊重生命尊重他人也尊重自己的生命,是生命进程中的伴随物,也是心理健康的一个条件。——弗洛姆
32、珍视思想的人,必然珍视自己的尊严。——苏霍姆林斯基
33、生命的尊严使普遍的绝对的准则。生命的尊严是没有等价物的,是任何东西都不能代替的。——池田大作
34、我们可以把我们的财物生命转借给我们的朋友,以满足他们的需求,但是,转让尊严之名,把自己的荣誉安在他人头上,这却是罕见的。——蒙田
35、不可能这三个字只存在与愚人的字典里——拿破仑
36、人的尊严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即他的信念它比金钱地位权势,甚至比生命都更有价值。——海卡尔
37、高度的自尊心不是骄傲、自大或缺乏自我批评精神的同义词。自尊心强的人不是认为自己比别人优越,而只是对自己有信心,相信自己能够克服自己的缺点。——伊谢科恩
摘要:安乐死,由于涉及到死亡这一敏感话题,故引来世界各界人士的纷纷关注。因现代医学技术的发展,无痛苦的死亡成为可能,而医学模式和死亡观念的变化也给了患者自主决定的权利,观念的变革进一步驱除了生命的神圣性,使得人们更为大胆地去决定死亡。自古艰难为一死,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因此,是否应该将这一非自然死亡合法化,并且为何将其合法化已经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一项重要难题。随着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不断增多,安乐死的法律化即将到来。本文通过四部分从法理学的角度阐述安乐死应当合法化这一笔者观点。
关键词:安乐死 合法化 法理学
一、安乐死的定义
安乐死,又称安死术,最早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本意为快乐死亡或尊严死亡。在牛津词典中的解释为:患痛苦的不治之症的患者或病危患者,在自己的要求下,所采取的引起或加速其死亡的措施。《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的“安乐死”定义是:“对于现代医学不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
安乐死的分类在学界是多种多样,此处笔者认为,可以按照患者作为与否,将安乐死分为积极安乐死与消极安乐死,积极安乐死是指,身患痛苦不治之症的患者或病危患者,在自己的要求下,经过相关认可,采用积极的人为措施,迅速无痛苦的提前结束患者的生命的一种死亡方式。消极安乐死是指,对已经丧失意识只能依靠医疗器械维持生命,并在目前的医疗技术水平下无法令病人恢复知觉的情况下,患者家属明确诚恳地提出申请,经过相关认可,采用人为的措施,迅速无痛苦的提前结束患者的生命的一种死亡方式。
二、安乐死的历史演变
安乐死这一说法由来已久,在史前就有加速死亡的措施,如游牧部落在迁移时常常把病人、老人留下来让他们自生自灭,在发生紧急战事时,还常常把他们击毙,以免他们沦为俘虏而遭受敌人的残酷对待。此外,在粮食发生危机时,有些部落还把病弱者击杀或埋葬,以此来减少他们的痛苦和部落的负担,确保本部落的健康强盛。在古希腊、古罗马,虽然抛弃老人的做法被禁止,但是,人们可以随意处置有先天缺陷的新生儿,也允许病人结束自己的生命,或者由他人帮助其死亡。①中世纪的基督教绝对禁止结束病人的生命。13世纪的罗吉尔・培根主张战胜衰老。17世纪以前,euthanasia是指从容死亡的任何方法。17世纪法国哲学家弗兰西斯・培根,在其著作中越来越把euthanasia一词用来指医生采取措施任病人死亡,甚至加速死亡。他认为,延长生命是生物医学最崇高的目的,那么安乐死也是医学技术的必要领域。科罗纳罗(L・Cornaro)是在历史上第一个主张被动安乐死,或称为任其死亡。休谟说,如果人类可以设法延长生命,那么同理,人类也可以缩短生命。②直至19世纪,安乐死才被视为一种减轻死者不幸的特殊医护措施,从而被运用于临床实践,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也由此而来。1906年美国俄亥俄州诞生了第一个安乐死法案,安乐死作为一个法学问题被正式提出,从此它便成为各学界热烈讨论的一个话题。从30年代到50年代,尽管英国、美国、瑞典等一些国家有人发起并成立了 “自愿安乐死协会”或向国会提出了允许安乐死的议案,但是,由于对安乐死问题认识的模糊不清,并且担心被人利用而导致合法杀人,社会上绝大多数民众反对安乐死。1938至1942年,纳粹兴起,希特勒以安乐死的名义杀死了慢性病人、精神病人以及异己种族数百万人,致使安乐死销声匿迹。③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主要是60年代以来,随着时展、科技进步、观念更新,安乐死的合法化运动也再一次兴起。1967年,美国成立了“安乐死教育基金会。”1969年,英国国会辩论安乐死法案。1974年,澳大利亚,南非等国成立了自愿安乐死组织,1976年,在丹麦,瑞典,瑞士,比利时以及意大利,法国,西班牙等国,涌现出大量志愿安乐死团体。1976年日本举行了 “国际安乐死的讨论会”,宣称要尊重人 “尊严的死”的权利。在丹麦,1992年10月也颁布并实施了一项有关安乐死的新法。乌拉圭已立法允许主动安乐死。1992年2月,荷兰议会通过了“安乐死”法,成为世界上第一个通过安乐死立法的国家。1995年,荷兰拍摄了第一部真实的有关安乐死的纪录片《请求死亡》,并在英国等14个国家放映。④
安乐死的合法化一直是世界各界所纷纷争论的热点话题,起初由于没有个人权利的保障,故安乐死的实施是自由无限制的。渐渐的,人们的权利意识逐渐增强,产生了人权的保障,生命权作为最重要的三大权利之一,也逐渐越发被重视,这样安乐死的实施便受到了限制甚至是禁止。随着经济的发展、时代的进步、思想的开放,人们看待问题的角度更多元化了,摒弃了传统的守旧理念,使得越来越多的人能够清晰理性的分析安乐死的问题,人们对权利行使的界定也进一步的明确细化。由于人们观念的改变,新一轮的争论又一次兴起。在一些发达国家,民众对安乐死已由不理解到理解,由反对转为支持。世界著名学者汤因比和池田大作也曾在他们展望21世纪的对话录中使用很大篇幅讨论了这一问题。可见,接受安乐死这一优化死亡的方式已成为世界趋势。
从世界范围看,各国针对安乐死都有相关的调查。法国的民意测验中有76%的人赞成安乐死,英国的民意测验中有72%的人同意在一定情况下可进行安乐死。进入20世纪90年代,美、法两国支持安乐死的比率也分别上升为90%和85%。⑤虽然没有具体的统计数据,但根据民间走访调查,日本、瑞士等国家支持安乐死合法化的人也在与日俱增。根据民意测验,1985年和1986年赞成接受安乐死的人就已分别达到70%和75%,目前荷兰接受安乐死的人数仍在增加。2003年荷兰立下患致命疾病时授权医生实施安乐死遗嘱的就已有10万人。
三、安乐死合法化的法理学依据
从安乐死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看出,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思想观念的逐渐开放,安乐死合法化将已成为世界的一种趋势。当然,安乐死不论从理论角度,还是从现实角度也都具有其合法化的依据。
(一)安乐死的无害性
不论是对社会还是对生命权主体个人,安乐死都具有无害性。根据我国学者张恒山的观点,无害性是一切利益和自由能被称为人权的首要的、最基本的前提条件。人权首先在于它的无害性,其次才是它对人的需要、要求加以满足的必要性。无害性是一个人的利益、需要、要求或者行为的正当性的充分证明;而正当性又是“权利”这一概念的最本质的内涵。可以说,无害性是所谓人权的最基本特征。⑥而安乐死不论是从权利人还是社会来看,其都具有无害性,因此其属于人权,应当可以被权利人合理、自由行使。对于患者个人而言,根据人能够避苦求乐,趋利避害的特性,病人自愿的选择“安乐死”,必然不会将“安乐死”看成为对自己的加害行为。对于对他人和社会的利益而言,当一个自然人出于某种特殊的情况下,如病入膏肓,痛不欲生,根本没有能力履行对他人和社会的义务,甚至为他人和社会带来更多的不幸和损害时,其放弃生命的行为就不应看成是对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损害,而是停止对他人和社会利益的侵害或降低给他人和社会带来的损害。从法律上讲,请求“安乐死”的病人,在生命中包含着他人的利益,即对他人的义务。对于病人来说,这些义务有可能已经履行完毕,即使尚未履行完毕,其在客观上也已无力履行这些义务了。“安乐死”行为在实质上符合人权上的无害性要求。病人对“安乐死”行为的选择,代表着病人的利益及价值取向,同时在客观上也会对社会利益产生影响。
(二)生命权应当自主选择
从法理学上分析,生命权作为公民的最基本的权利,应当包括对生命的自决权和生命不受他人非法侵害权两方面。生命权的本质是对生命尊严的维护。维护自身生命的存在和安全是生命权的首要的和基本的宗旨。然而,人的生命更重要的是其社会价值。人不仅享有宝贵的生命,更重要的是保有生命的尊严或有尊严的生命。没有尊严,人的生命就如同鸟兽鱼虫花草树木一般。生命权之所以列为首要的具体人格权,正因为有尊严的生命是一个现代人不可缺少的人格利益。对人的尊严的保障已是现代国家普遍的法律价值观。法律不仅是赋予公民生存时有尊严权,同时也赋予公民死亡时享有的尊严。此外,生命权的本质还应包含保障生命权人对自己生命利益的自由选择。对生命权而言,最高的价值莫过于生命主体能自由地行使自己的生命权,自主地支配自己的生命利益。只要不侵害他人的权益,生命权人对自己生命利益的支配就不应受到干涉,就应得到保护。
生命权的基本特点之一,就是其主体是特定的,而其义务人则是不特定的,是权利人以外的所有人,这一性质称之为绝对性。所以生命权是一种典型的绝对权,即对世权。这种绝对性还体现在权利主体对自身生命利益的绝对支配权上。如果生命权的主体不能完全自主支配自己的生命利益,生命权就不成其为绝对权的人格权,生命权这样最重要的人格权也失去了其核心的和最高的存在价值。如果国家、个人的主要亲属和重大利害关系人都可以支配自然人的生命,都可以对生命权人支配自己的生命利益进行合法干预。这样个人的生命权就失去其独立性,也没有排他性,就完全抹杀了生命权的绝对权性质。从而根本上否定了法律赋予自然人生命权的本旨,根本否定了生命权的人格权特征,也根本上否定了指导人格权的价值准则――人格尊严的根本价值取向。而人格尊严的首要含义就是人格独立。总而言之,保护自然人的生命权,不仅仅是维护自然人的生存及其安全利益,更重要的是维护自然人有尊严的生存以及对生命利益的独立自主选择,这才是生命权的本质。
法律是以人为本的,生命权虽然在宪法中确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但本质上是属于私法权利,是法律对现代社会每一个自然人不可缺少的自然生命的确认并赋予其自由和尊严。这种权利的赋予是不附加条件的,其内容也是充分尊重自然人的生命、尊严和自由,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及其相关的各种利益,而非限制其利益。因此,只要生命权人不严重触犯公共利益和秩序,法律也不得随意剥夺其生命权利,限制生命权人追求自己的生命利益。自然人的生命是属于其本人的,其生命与他人并没有必然的关联。因而,生命权的独立性、绝对性应是确切无疑的。如果生命权人出于某种个人目的支配自己生命利益,并没有危及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就不应对其进行限制和禁止。如极地探险、太空探险、高空行走、生存极限挑战,乃至于自愿实验药品、自愿接受医疗人体实验、自愿接受风险手术等。只要生命权人没有危害他人、危害社会的日的与后果,即便自主决定结束自己的生命,也并不违法,笔者认为这也属于权利人对自己生命利益的正当支配。
故此,人应当有选择安乐死的权利。笔者认为,安乐死权应当属于生命权,生命权作为一项基本的自然权利,权利人自然应当具有对其生命利益的自由支配权,当然包括处分权。虽然法律最初设立生命权,其首要目的是维护生命安全和延续生命。但任何一个概念都会随着时展和社会进步而不断被注入新的内涵,其意义也相应得以延展,生命权这个概念也不例外。当今意义上的生命权不仅仅是生命的安全与延续,还应当包含生命的内容与质量以及生命的尊严与结束。生命应当有自主性。在安乐死的实践中,就表现为尊重不治之症的患者选择尊严死亡的权利,人有生的权利,也有选择尊严死亡的权利,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体现。⑦选择有尊严的结束生命就像选择有尊严的生存一样,是对生命的尊重,也是对人类尊严的最高维护。
近日读报,又看到一则消息:说几个为富不仁者,酒楼里公然调戏女生。此女生属烈女,以死求名节,纵然跳楼,惊泣众生!
一个女孩在花样年华消逝了,几个作孽者又完成了他们一次丑恶的表演!人们不再沉默,谴责声浪迭起。当然,也引发了一场争论,其焦点是,生命与尊严哪个更重要?
不得不说这是一次进步,对比起对野蛮的谴责,关注生命与尊严的价值,显然更有意义。只是,社会要对此作出优劣判断则是件不易的事。
没有了生命,尊严何依?没有尊严,生命又有什么意义?真是一个“两难”选择,也是一个循环命题,一如“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一样,谁也给不出一个圆满的答案。
说不清,在这里我们也就不再争论,但叫人不能不说的是,就是这样一个“两难”选题,也可以让丑恶者利用,权当金箔,镀裱其身,之后昂然出行,俨然是伟岸君子,却在行丑恶之实。实话实说,这类人比公然作恶者更具危险性和欺骗性,原因很简单,他披上了一件外衣。
为了净化空气和环境,这件外衣是应该剥掉的!
有这样一个真实的故事:一个叫崔志阳的男人,携恋人进山郊游。这本是浪漫的事,却遭遇了意外:趁他买水的空隙,恋人被两个色狼挟持而去。他目睹了一切,他也预感到会发生什么,但他表现出了超常的“理性”:他没有冲上去救人,而是冷静地用手机录下了恋人被的全过程,整整47分钟!即使看到恋人被歹徒的血腥场面,即使听到恋人撕心裂肺的呼救声,他依然“冷静”着!这个男人不爱这个情侣吗?不,他爱,他“爱”得很深。此事发生后不久,他不计“前嫌”,就和这个女孩结婚了。当有一天,警察解开了寄来的手机视频背后的秘密后,有人质问他:在你面前遭的是你的心爱情侣,你为什么不挺身而出?你还有男人的尊严吗?他回答得心安理得:我冲上去,必遭色狼刀屠。命都没有了,尊严有用吗?我录下过程,找到罪犯,一洗前耻,尊严不又回来了吗?
生命与尊严的命题,就这样被这个男人利用和玷污了!
我们说生命与尊严是一个“两难”选题,指向的是遭遇不测的当事人,当危险突然降临时,在一念之间,他们作出怎样的选择,都理应值得尊重,而目睹丑行在自己的眼前上演,或麻木不仁者,或“冷静”旁观者,或寻找理由不救者,都是自私的人,贪生的人,他与施暴者一样,也是丑恶的人,卑鄙的人。如果说有所不同,只是施暴者在裸行恶,而后者在变相地施暴。
这个男人很爱他的恋人吗?不,他爱的是自己,是自己的生命。
这个男人找回了尊严吗?不,丑恶的名声将与他同行。
有趣的是,当妻子终于提出离婚时,这个男人还在大声喊冤:我错了吗?我没错。如果事情再重来一次,我还会如此选择……
别大呼小叫了,还是脱下外衣还原“真身”吧,正义从不相信小丑的眼泪!
诗人北岛写过这样一句诗: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
尊严贵重如金钱、权力,甚至生命。人有了尊严,才会有自信,有了自信才有可能成功。尊严是成功之本,是信念之源。有了尊严才有成功。我并不想否认失去尊严就一定失败。但我认为,为了成功而牺牲尊严,当“成功”与“尊严”的失去画上等号,那么这种成功不要也罢。
当我们重新翻开历史的时候,历史告诉了我们尊严的可贵。苏武虽然北海放羊十九年,但一刻也没有放弃回国的信念。无论是“不为五斗米折腰”的陶渊明,还是“安能摧眉折腰事权贵”的李白;无论是“燕雀安知鸿鹄之志”的陈胜,还是“留取丹心照汗青”的文天祥;无论是怒烧鸦片的林则徐,还是“巴黎和会”上拒不屈服,昂首挺胸的顾维钧,他们用尊严?I卫正义,书写历史。
一个人不仅要?I卫自己的尊严,也要?I卫国家、民族的尊严。当卢沟桥第一声枪响,日寇侵我中华,不知当时有多少中华儿女奋起反抗。中国人用历史证明了尊严。直至今日,那些为了国家尊严而血战到底的人,注定要永载史册,受后人敬仰。
如今,很多人在成长中失去了方向,失去了尊严,在利益中徘徊。金钱蒙蔽双眼,权力蒙蔽内心。我想,只有找回尊严才能看到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