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8 15:43:29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银行监管评级的意义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一、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20世纪80年代由于债务危机的影响,信用风险给国际银行业带来了相当大的损失,银行普遍开始注重对信用风险的防范管理。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一套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极大地影响了国际银行监管与风险管理工作的进程。在近十几年中,随着巴塞尔委员会根据形势变化推出相关标准,资本与风险紧密联系的原则已成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国际监管原则之一。正是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更加具有风险敏感性的新资本协议。新协议将风险扩大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利率风险,并提出“三个支柱”(最低资本规定、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要求资本监管更为准确的反映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进一步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规定
新协议在第一支柱中考虑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1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几种备选方案。关于信用风险的计量。新协议提出了两种基本方法。第一种是标准法,第二种是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对于风险管理水平较低一些的银行,新协议建议其采用标准法来计量风险,计算银行资本充足率。根据标准法的要求,银行将采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来确定各项资产的信用风险权利。当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和信息披露达到一系列严格的标准后,银行可采用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允许银行使用自己测算的风险要素计算法定资本要求。其中,初级法仅允许银行测算与每个借款人相关的违约概率,其他数值由监管部门提供,高级法则允许银行测算其他必须的数值。类似的,在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方面,委员会也提供了不同层次的方案以备选择。
2、第二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委员会认为,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是最低资本规定和市场纪律的重要补充。具体包括:(1)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四大原则。原则一:银行应具备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原则二: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最终结果不满足,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原则三:监管当局应希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监管资本比率,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原则四: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资本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2)监管当局检查各项最低标准的遵守情况。银行要披露计算信用及操作风险最低资本的内部方法的特点。作为监管当局检查内容之一,监管当局必须确保上述条件自始至终得以满足。委员会认为,对最低标准和资格条件的检查是第二支柱下监管检查的有机组成部分。(3)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其它内容包括监督检查的透明度以及对换银行帐薄利率风险的处理。
3、第三支柱——市场纪律
委员会强调,市场纪律具有强化资本监管,帮助监管当局提高金融体系安全、稳健的潜在作用。新协议在适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暴露的评估和管理程序以及资本充足率四个领域制定了更为具体的定量及定性的信息披露内容。监管当局应评价银行的披露体系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新协议还将披露划分为核心披露与补充披露。委员会建议,复杂的国际活跃银行要全面公开披露核心及补充信息。关于披露频率,委员会认为最好每半年一次,对于过时失去意义的披露信息,如风险暴露,最好每季度一次。不经常披露信息的银行要公开解释其政策。委员会鼓励利用电子等手段提供的机会,多渠道的披露信息。
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1、第一支柱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1)外部信用评级机构评级问题。第一支柱提出的风险计算量方法中标准法最简单。但是标准法的实施依赖于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每个信用评级机构都有尽量提高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内在冲动,毕竟客户可以自由选择聘请评级机构,支付评级费用,但是这种扭曲评级结果的冲动,通常会因为评级机构需要保持自己在市场及投资者中的威望而有所收敛,毕竟投资者会间接推动客户对于信用评级机构的选择。然而,这种非市场化的监管需求推动的评级却可能会加大客户对信用评级结束果进行随意挑拣的冲动,降低能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盈利能力起决定作用的市场威望的重要性。为了限制这种对评级结果进行随意挑拣的行为,监管当局应该在使用评级结果时,确保信用评级机构仍然会将自己的市场威望视若生命。在这个意义上,监管当局应该全面考虑对特定评级对象的各类评级结果,当评级结果不一致时,应当对最低结果给予更多的重视。
(2)监管方式转变问题。相对标准法而言,内部评级法对监管能力的要求高得多,它要求监管当局有能力评估和监督这些复杂的风险管理系统。这要求监管者对各种方法的先进性和合理与否有明确的判断。如果监管机构不能给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创造空间,就会阻碍银行管理水平的提高,将不利于本国银行竞争力的提高。反之,如果新的方法在不合理的情况下被使用,可能导致在一定范围内风险失控。内部评价法的运用实质上是银行监管方式的重大转变,标志着监管方式由“静态”合规性监管向“动态”审慎性监管转变。过去,银行监管局限于资产负债情况,监测由其反映的风险水平,衡量资本充足率和各类资产负债比率是否符合量化的标准,实质上是一种静态的风险监管。现在,监管领域的发展转向了审查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模型是否合理,完善和有效,是否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是否对风险进行了及时、准确的度量,监测和控制,是否有充足的资本金抵御银行面临的风险等。这种基于风险的审慎监管关注的是银行如何度量和管理风险及其管理能力。就像医生,给病人开药方,让病人把药拿回家去吃。新协议通过从标准法,初级内部评级法和高级内部评级法这一循序渐进的资本计算方法,力求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鼓励银行不断改进和完善风险管理系统,从而能更精确地度量风险。相应的,监管当局的监管重点应从原来的单一最低资本充足水平转向银行内部的风险评估体系的建设状况上来。
2、第二支柱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引入第二支柱对完善整个监管框架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引入了监管当局的检查,而且有助于鼓励银行保持事前和事中的谨慎操作,但是,第二支柱的实施也向监管当局提出了一些挑战。首先,改进监管程序的紧迫性尤为明显,在发生银行危机的国家,银行资本充足水平的计算之所以不真实,就是由于监管法规不可靠和公共部门有意宽容。众所周知,银行管理部门对银行面临的风险最了解,并对管理风险负最终责任。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并不是要取代银行管理部门的判断和经验,更不是要把保持资本充足的责任转移到自己身上。因此,监管部门应在程序上下功夫通过程序正义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持银行业整体的稳定,而不是某家银行的安全。其次,由于监管当局的责任增大,自扩大,相应有必要提高对监管部门自身的约束要求,我们要清醒的认识到监管不是万能的,监管当局与一般市场主体(银行)一样,具有内在的利益冲动。随着监管当局的权力增加,其“设租”动力也在相应增强。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因此,为防止监管当局滥用其监管权力,监管当局应采取措施不断增强自身免疫力,另一方面应从外部加强对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
3、第三支柱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有效的市场纪律需要可靠而及时的信息,以使其交易对手进行完善的风险评估。新协议将信息披露作为银行资本充足率的一个内在要求,代表了国际金融业和国际监管的新的发展方向。详言之,信息披露对强化监管的作用在于:(1)信息披露制度直接作用于风险行为产生的根源体现了委托人对内部信息要求的意志和权力,削弱了人的信息优势,使监管者处于更有利地位;对风险行为的控制不应只注重行为本身,强调信息披露的约束机制比管制可能更有效。(2)信息披露有利于打开银行内部“黑匣”,披露制度的存在对人起到威慑作用,使其衡量到风险行为的成本过大而放弃冒险。惩罚不是约束的目的,更多的信息披露构成对人的警示作用更符合约束的本质要求,使监管从事后性快向事前性转变,最终达到尽可能减少风险的目的。(3)信息披露制度是其他一切约束机制实施的前提和基础。约束机制总是由一定的信息触动之后产生反应,信息披露的质量制约各种约束制度的有效性。(4)信息披露制度提供了一种灵活的约束手段,可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赋予经营者更大的活动空间和操作权限,这符合金融业灵活、迅速的经营特色,保证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占据优势。(5)由信息披露所构成的社会公共舆论监督是有效监管体系中重要的一环,有助于减少监管中的道德风险。强调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适当构造也必然能够构造公众监督机制,监管者的行为将受到关注,不符合监管宗旨的行为将得到纠正。从而可以降低监管组织的交易成本,提高组织效率。2
三、我国商业银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1、现在监管理念是风险查处占上风,为什么大家都说人民银行是消除队,是警察?主要是因为人民银行在查处风险。在风险查处理念下始终走不出防范风险、查处风险、处置风险的怪圈,现在要转移到风险监管上来。首要改变的是观念,要向风险评价转变,分析评价商业银行自身的控险能力、化险能力、排险能力,对商业银行的健全性、系统的安全性等做出一个综合性的评价,指出其存在的风险隐患和管理漏洞,并责令其组织实施和改正。在风险评价的理念下,监管者以第三者身份出现,就不会疲于奔命,干些建台帐,跟踪检查等工作。监管当局要站在客观的角度,对银行运行的整个系统进行评价,看整个系统的风险程度有多大。
关键词:监管当局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新资本协议风险模型巴塞尔委员会银行风险银行监管外部评级合规性监管违约概率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88年公布的资本协议,曾被认为是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神圣条约。”然而在过去十几年中,银行防范风险的能力,监管部门的监管方法和金融市场的运作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该协议对发达国家已越来越不适用。1996年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粗线条的新资本协议草案,2001年1月公布了详细的新协议草案,各国商业银行和监管当局对新协议草案提出许多的意见和建议,经过一年半时间研究,终于在2002年7月10日就许多重要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委员会计划于2003年第四季度确定新资本协议以便各国于2006年底实施新协议。在2003年至2006年间,银行和监管当局将根据新协议的各项标准,建立和调整各项体系和程序。新协议一旦问世,国际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及有关国际金融组织会把新协议视为新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说,发展中国家必须认真研究新协议的影响。另一方面,借鉴国际上先进的金融经验加强金融监管是我国金融业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在目前形势下,我国需要切实更新监管理念强化资本监管。本文拟通过对新资本协议的介绍从法律角度来初步探讨其对我国银行风险监管的影响。
一、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20世纪80年代由于债务危机的影响,信用风险给国际银行业带来了相当大的损失,银行普遍开始注重对信用风险的防范管理。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一套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极大地影响了国际银行监管与风险管理工作的进程。在近十几年中,随着巴塞尔委员会根据形势变化推出相关标准,资本与风险紧密联系的原则已成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国际监管原则之一。正是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更加具有风险敏感性的新资本协议。新协议将风险扩大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利率风险,并提出“三个支柱”(最低资本规定、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要求资本监管更为准确的反映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进一步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规定
新协议在第一支柱中考虑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1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几种备选方案。关于信用风险的计量。新协议提出了两种基本方法。第一种是标准法,第二种是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对于风险管理水平较低一些的银行,新协议建议其采用标准法来计量风险,计算银行资本充足率。根据标准法的要求,银行将采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来确定各项资产的信用风险权利。当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和信息披露达到一系列严格的标准后,银行可采用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允许银行使用自己测算的风险要素计算法定资本要求。其中,初级法仅允许银行测算与每个借款人相关的违约概率,其他数值由监管部门提供,高级法则允许银行测算其他必须的数值。类似的,在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方面,委员会也提供了不同层次的方案以备选择。
2、第二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委员会认为,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是最低资本规定和市场纪律的重要补充。具体包括:(1)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四大原则。原则一:银行应具备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原则二: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最终结果不满足,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原则三:监管当局应希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监管资本比率,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原则四: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资本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2)监管当局检查各项最低标准的遵守情况。银行要披露计算信用及操作风险最低资本的内部方法的特点。作为监管当局检查内容之一,监管当局必须确保上述条件自始至终得以满足。委员会认为,对最低标准和资格条件的检查是第二支柱下监管检查的有机组成部分。(3)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其它内容包括监督检查的透明度以及对换银行帐薄利率风险的处理。
3、第三支柱——市场纪律
委员会强调,市场纪律具有强化资本监管,帮助监管当局提高金融体系安全、稳健的潜在作用。新协议在适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暴露的评估和管理程序以及资本充足率四个领域制定了更为具体的定量及定性的信息披露内容。监管当局应评价银行的披露体系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新协议还将披露划分为核心披露与补充披露。委员会建议,复杂的国际活跃银行要全面公开披露核心及补充信息。关于披露频率,委员会认为最好每半年一次,对于过时失去意义的披露信息,如风险暴露,最好每季度一次。不经常披露信息的银行要公开解释其政策。委员会鼓励利用电子等手段提供的机会,多渠道的披露信息。
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1、第一支柱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1)外部信用评级机构评级问题。第一支柱提出的风险计算量方法中标准法最简单。但是标准法的实施依赖于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每个信用评级机构都有尽量提高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内在冲动,毕竟客户可以自由选择聘请评级机构,支付评级费用,但是这种扭曲评级结果的冲动,通常会因为评级机构需要保持自己在市场及投资者中的威望而有所收敛,毕竟投资者会间接推动客户对于信用评级机构的选择。然而,这种非市场化的监管需求推动的评级却可能会加大客户对信用评级结束果进行随意挑拣的冲动,降低能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盈利能力起决定作用的市场威望的重要性。为了限制这种对评级结果进行随意挑拣的行为,监管当局应该在使用评级结果时,确保信用评级机构仍然会将自己的市场威望视若生命。在这个意义上,监管当局应该全面考虑对特定评级对象的各类评级结果,当评级结果不一致时,应当对最低结果给予更多的重视。(2)监管方式转变问题。相对标准法而言,内部评级法对监管能力的要求高得多,它要求监管当局有能力评估和监督这些复杂的风险管理系统。这要求监管者对各种方法的先进性和合理与否有明确的判断。如果监管机构不能给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创造空间,就会阻碍银行管理水平的提高,将不利于本国银行竞争力的提高。反之,如果新的方法在不合理的情况下被使用,可能导致在一定范围内风险失控。内部评价法的运用实质上是银行监管方式的重大转变,标志着监管方式由“静态”合规性监管向“动态”审慎性监管转变。过去,银行监管局限于资产负债情况,监测由其反映的风险水平,衡量资本充足率和各类资产负债比率是否符合量化的标准,实质上是一种静态的风险监管。现在,监管领域的发展转向了审查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模型是否合理,完善和有效,是否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是否对风险进行了及时、准确的度量,监测和控制,是否有充足的资本金抵御银行面临的风险等。这种基于风险的审慎监管关注的是银行如何度量和管理风险及其管理能力。就像医生,给病人开药方,让病人把药拿回家去吃。新协议通过从标准法,初级内部评级法和高级内部评级法这一循序渐进的资本计算方法,力求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鼓励银行不断改进和完善风险管理系统,从而能更精确地度量风险。相应的,监管当局的监管重点应从原来的单一最低资本充足水平转向银行内部的风险评估体系的建设状况上来。
2、第二支柱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引入第二支柱对完善整个监管框架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引入了监管当局的检查,而且有助于鼓励银行保持事前和事中的谨慎操作,但是,第二支柱的实施也向监管当局提出了一些挑战。首先,改进监管程序的紧迫性尤为明显,在发生银行危机的国家,银行资本充足水平的计算之所以不真实,就是由于监管法规不可靠和公共部门有意宽容。众所周知,银行管理部门对银行面临的风险最了解,并对管理风险负最终责任。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并不是要取代银行管理部门的判断和经验,更不是要把保持资本充足的责任转移到自己身上。因此,监管部门应在程序上下功夫通过程序正义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持银行业整体的稳定,而不是某家银行的安全。其次,由于监管当局的责任增大,自扩大,相应有必要提高对监管部门自身的约束要求,我们要清醒的认识到监管不是万能的,监管当局与一般市场主体(银行)一样,具有内在的利益冲动。随着监管当局的权力增加,其“设租”动力也在相应增强。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因此,为防止监管当局滥用其监管权力,监管当局应采取措施不断增强自身免疫力,另一方面应从外部加强对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
3、第三支柱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有效的市场纪律需要可靠而及时的信息,以使其交易对手进行完善的风险评估。新协议将信息披露作为银行资本充足率的一个内在要求,代表了国际金融业和国际监管的新的发展方向。详言之,信息披露对强化监管的作用在于:(1)信息披露制度直接作用于风险行为产生的根源体现了委托人对内部信息要求的意志和权力,削弱了人的信息优势,使监管者处于更有利地位;对风险行为的控制不应只注重行为本身,强调信息披露的约束机制比管制可能更有效。(2)信息披露有利于打开银行内部“黑匣”,披露制度的存在对人起到威慑作用,使其衡量到风险行为的成本过大而放弃冒险。惩罚不是约束的目的,更多的信息披露构成对人的警示作用更符合约束的本质要求,使监管从事后性快向事前性转变,最终达到尽可能减少风险的目的。(3)信息披露制度是其他一切约束机制实施的前提和基础。约束机制总是由一定的信息触动之后产生反应,信息披露的质量制约各种约束制度的有效性。(4)信息披露制度提供了一种灵活的约束手段,可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赋予经营者更大的活动空间和操作权限,这符合金融业灵活、迅速的经营特色,保证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占据优势。(5)由信息披露所构成的社会公共舆论监督是有效监管体系中重要的一环,有助于减少监管中的道德风险。强调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适当构造也必然能够构造公众监督机制,监管者的行为将受到关注,不符合监管宗旨的行为将得到纠正。从而可以降低监管组织的交易成本,提高组织效率。2
三、我国商业银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1、现在监管理念是风险查处占上风,为什么大家都说人民银行是消除队,是警察?主要是因为人民银行在查处风险。在风险查处理念下始终走不出防范风险、查处风险、处置风险的怪圈,现在要转移到风险监管上来。首要改变的是观念,要向风险评价转变,分析评价商业银行自身的控险能力、化险能力、排险能力,对商业银行的健全性、系统的安全性等做出一个综合性的评价,指出其存在的风险隐患和管理漏洞,并责令其组织实施和改正。在风险评价的理念下,监管者以第三者身份出现,就不会疲于奔命,干些建台帐,跟踪检查等工作。监管当局要站在客观的角度,对银行运行的整个系统进行评价,看整个系统的风险程度有多大。
2、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银行业发展水平和监管能力都很低。我国目前仍存在使用“一逾两呆”的贷款分类法,贷款五级分类才刚刚试行,而对十国集团国家一些大银行的调查表明银行内部评级法中仅是营运贷款就平均分为10级。我国短期内仍需采用标准法,但我国缺乏外部评级机构,而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建立和发展需要花费较长时间。另一方面,数年之后,众多国际大银行纷纷采用内部评级法,若我国跟不上,将在国际竞争中咱于不利地位。因此,我国应从现在起就着手开发内部评级法,建立风险内部评级体系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起点和基础。目前,信用模型尚不成熟,普遍适用的内部评级标准尚未建立,我国监管当局应指导商业银行在考虑自身的资本状况、经营规模、风险程度等因素的情形下建立各自的评价体系,尽可能使其能全面,灵敏地揭示和控制风险。监管当局也可根据本国普遍情况提出一个示范模型,但重点应放在对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模型进行有效的评估和指引。
3、由于会计信息不完备,真实性有待提高等因素,我国银行业在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数量方面,都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的要求,市场也缺乏足够的动力和资料深入分析银行的风险状况。目前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法规律规范体现在各项法律规章制度中如《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商业银行法》、《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公开发行证券公司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等,上述法律规范除了证监会编报规则第2号处,其他法律规范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要求都是原则性的,没有具体要求。因此,我们应在信息披露的标准、内容、方式、手段等方面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规范,把对信息披露的监管纳入到监管当局日常的监管程序之中,对不能遵守的银行,应根据不披露的性质、影响的时间长短做出反应,轻则对银行进行建议、批评,重则罚款、停业整顿。
参考文献:
1、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新马塞尔资本协议概述》2001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监管一司译。
2、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新的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1999年6月,朱平译。
3、罗平、孟长安《国际金融组织对新资本协议的反应》,《金融时报》2001、11、10。
4、李文泓:《国际金融监管理念与监管方式的转变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国际金融研究》2001、6。
5、陈卫东:《新马塞尔资本协议评析》,载《国际金融研究》2001、3。
6、毛晓威,巴曙松:《巴塞尔委员会资本协议的演变与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新进展》,载《国际金融研究》2001、4。
现实中,许多人经常把商业银行内部使用的贷款分类(或债项分类)与监管当局规定的贷款分类等同起来。这可能是因为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没有建立自己的贷款分类体系,一直采用财政部门和监管部门规定的贷款分类进行贷款管理。1998年以前,我国商业银行一直按照财政部1988年保险财务制度的要求,把贷款划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呆账,后三类,即“一逾两呆”合称为不良贷款。1998年5月,商业银行开始试行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并于2002年1月开始全面实施,该指导原则将贷款风险分为五类,即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简称为五级分类。
实际上,世界各国的监管当局还没有对是否有必要以及如何制定监管当局的贷款分类标准达成共识。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成员国中,只有美国还包括德国在一定程度上,明确要求商业银行根据监管当局的标准对贷款进行分类。其他国家的监管当局,如英国、荷兰和法国,对贷款如何分类则没有任何具体规定,仅是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其中包括对贷款进行审慎计值,并要求商业银行制定出有关贷款分类的内部规章制度。相比之下,为了鼓励商业银行审慎经营,众多中国家的监管当局则对商业银行的贷款分类做了明确规定。其中,一些国家的监管当局效仿了美国的作法,制定了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前二类为正常贷款,后三类为不良贷款,并据此计提贷款准备。
监管当局规定的贷款五级分类简单,易于操作,能够满足监管当局了解商业银行贷款质量基本情况的需要。然而,将贷款五级分类同时用作商业银行内部的风险管理体系,却远不是最佳做法。我国贷款分类原则也明确指出,贷款五级分类是对贷款分类的最低要求。商业银行自己的贷款分类应该比监管部门规定的五级分类标准复杂得多。普遍采用的五级分类并不能充分满足商业银行有效进行信贷管理的需要。一是五级分类本质上是依赖专家主观判断的分类体系,缺乏必要的定量,没有做到与贷款实际的损失情况挂钩。至此,在很大的程度上,不同银行的分类结果不具备可比性,不同行业的分类结果也不具可比性。当然,在贷款分类中,主观判断是必要的。借款人还款意愿(对不想还款的借款人根本就不考虑该贷)、管理水平、竞争能力等,离不开信贷人员的主观判断。但是,在完善的贷款分类体系中,主观判断的比重相对要小,定量分析所占的比重相对要大。应该说定量分析的多少决定贷款分类体系的先进性;二是贷款五级分类重在贷款事后检查,如对借款人的合同执行情况、经营情况进行跟踪调查,提醒借款人及时筹备资金按时还本付息,对逾期贷款本息进行催收工作,但对贷款发放的事前管理很难发挥什么作用。商业银行无法利用五级分类决定是否发放贷款、贷款限额有多大、贷款的利息水平及对抵押担保的要求等;三是贷款五级分类是粗线条分类。在通常情况下,商业银行的正常贷款占比很高。一旦正常贷款达到90%以上或更高的水平,五级分类区分贷款风险程度的能力就很低。然而,正常贷款之间的风险大小并不一样。完善的贷款分类体系应该对五级分类进一步细化,正常贷款至少分为5-7类,并从风险管理的角度采取不同管理方法;四是利用贷款五级分类计提贷款准备也缺乏准确性。在很大程度上,五级分类涵盖的仅是贷款的余额,不是商业银行整个的信贷风险暴露或敞口(loan exposure)。所谓信贷风险暴露或敞口不仅包括已借款人已提取的贷款,还应包括部分未提取的贷款。而且,对于如何表外项目下的或有负债,也没有明确规定,难以保证据此计算出的准备金具有可比性;五是五级分类综合考虑借款人及贷款的风险要素,即所谓的一元评级法,实际上没有认真区分借款人与贷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风险以及这两类风险的重要因素,在一定程度上既不是借款人评级,也不是贷款评级,从这一点上看也影响了银行有效地管理两类不同性质的风险。
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来说,如何建立和完善银行自己的贷款评级体系或债项分类体系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将于2006年正式实施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为各国商业银行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体系指明了方向。新协议的核心是内部评级法(IRB法),允许管理水平高的银行采用IRB法资本充足率,从而将资本充足率与银行信用风险的大小紧密结合起来。可以说,满足资本监管的IRB法代表了巴塞尔委员会认可的并希望商业银行,特别是大银行今后广泛采用的内部评级体系。IRB法代表了信用风险管理技术的大方向。在新协议的推动下,许多国家的银行都在积极开发IRB法,力争在2006年达标。
满足资本监管的IRB法是商业银行高标准的内部评级体系,它主要针对贷款,同时也考虑银行同业拆借、项目融资和零售业务等。IRB法是一个两元的体系,包括借款人评级和债项评级。在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时,要同时考虑两方面评级的结果。在建立贷款关系之前,商业银行就已经确定特定借款人和贷款的评级。借款人评级是根据商业银行自定标准将借款人划分不同档次,如AAA,BBB,CCC(许多银行都采用这类标准普尔的评级符号),并计算出可比性的风险计量指标:违约概率(PD)。债项评级至少将正常贷款分7级,不良贷款分1级,并考虑到抵押品、还款优先程度、清收结果和时间后,计算出发生违约时的损失率(LGD)。最后,通过计算PD和LGD,计算出贷款的预期损失(EL)及非预期损失(UL)。预期损失(EL)用准备金来抵补,非预期损失(UL)则用资本来抵补。从计算资本充足率角度看,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管理水平选择采用略为简单的初级IRB法或高级IRB法。
IRB法是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主要用途包括:(1)监测信用风险的构成,确定并监测各档评级的总体风险水平和信贷限额;(2)监测借款人评级结果的变化情况;(3)确定贷款准备金规模、贷款定价及利润水平;(4)分配资本;(5)作为贷款组合风险模型的主要组成部分。与以主观判断为特征的贷款五级分类所不同的是,IRB法以多年的数据为基础,通过数理统计分析等,分别计算出表示贷款人和债项风险大小的绝对数量指标,并以此为基础全面开展信用风险管理。特别要指出,IRB法与五级分类一大区别就在于,IRB法把借款人风险和债项风险分开来考虑,从而避免借款人和债项分类结果的风险要素交叉发生作用。相比之下,五级分类在考虑到借款人还款能力时,还同时考虑债款的抵押和担保,难以保证更加准确地反应两类不同方面的风险。
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调查,10国集团国家的大银行已经基本建立起IRB法,但在一些方面仍需要进一步完善。需要解决的主要有:一是各行的计算方法不统一。在确定损失率时,银行所用的技术和数据来源不同,可能导致计算结果的不一致,甚至计算错误;二是可供银行用来评估损失特征的数据相当有限,例如借款人违约的可能性,可能发生的经济损失和借款者违约风险暴露水平(EAD)的相关系数等。此外,这些数据源的统计口径很不一致。在收集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的原始数据时,各行对“违约”和“损失”的定义不同;三是计算违约损失率(LGD)要比计算违约率(PD)要难。只有很少银行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债项评级指标;四是虽然一些银行已具备了较强的风险计算能力,但来自银行评估系统的信息是否真正与此时银行的风险管理情况相一致,这一点在某些情况下难以确定。
相比之下,非十国集团国家的商业银行差距更大。同时各国商业银行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个别银行的内部评级体系比较先进,而大多数银行还是停留在起步阶段。同的情况一样,许多发展中国家商业银行的贷款评级体系,仅是套用了监管当局规定的贷款五级分类,或者是在此基础上简单做了一些细化。这样的评级系统远不能用来评估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对信用风险量化的精确度和准确性远不能达到新资本协议规定的标准。总的看来,发展中国家的银行要实施IRB法,难度较大。为了改进评级体系以达到采用IRB法标准法的要求,发展中国家银行要面临的挑战是收集数据、建立必备的内部控制系统、强化信息技术支持和员工培训。
为了推动商业银行逐步向IRB法过渡,香港金管局建议修订现有的贷款五级分类制度,以满足巴塞尔委员会对内部评级制度的要求。并推动银行改进信用风险管理,提供关于行业资产质量趋势的更多、有用的、具有前瞻性的信息,提供银行业汇集违约数据的基准,增强对银行机构资产质量的监控。新的分类同样将银行的各类资产分为六大类,即公司贷款、银行同业、国家贷款、零售贷款、项目融资和股本投资,分类的重点放在信用风险暴露(exposure)上,从而使监管当局要求的贷款分类尽量接近银行内部自己的信用风险管理方式。新的分类方法将贷款分为11级,主要变化之一是把正常贷款细化为7级,不良贷款分为4级(在此包括特别关注类贷款)。每一级别与标准普尔的评级体系相对应,如AAA,BBB等,并与违约概率(PD)挂钩。能够违约概率(PD)的银行,采用自己的计算指标。不能计算违约概率(PD)的银行,则采用监管当局确定的指标。
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巴塞尔协议
一、引言
商业银行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其在我国经济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其对外信息披露义务。实际上,这也是上市银行维护自身健康发展、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必然。而随着全球化程度日益加深,商业银行创新不断加快,这也使得其满足投资者知情权的要求越来越迫切,信息披露要求也越来越高。会计信息是各类经济信息的重要来源,对于投资者了解银行经营状况、资产质量等有重要意义,因此也越来越受到关注,要求也日益规范。不过,尽管我国银行业发展势头迅猛,但发展程度仍相对滞后,信息披露起步也较晚。鉴于此,本文将通过分析新形势下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分析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并对如何提升我国商业银行的会计信息披露水平提出建议。
二、新形势下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会计信息是指将相关会计数据进行处理加工并生成对人们有用的信息。会计信息是各类经济信息的重要来源,对于投资者了解银行经营状况、资产质量等有重要意义,因此也越来越受到关注。透明经营是银行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监管要求,近年来我国银行会计信息披露水平逐步提升,披露标准越来越规范。但不可否认的是,银行目前的会计信息披露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一是缺乏详实完整披露,比如存在缺少资产与负债结构信息披露的问题,这两类资产负债结构的失衡,会加剧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造成流动性问题。鉴于此,资产负债结构信息的不足是当前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面临的首要问题,它不利于信息使用者对银行的风险情况作出评估。再比如,目前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缺少定性和定量分析的结合,一般主要依靠单一的财务经营数据。
二是存在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比如,当前商业银行的会计信息披露真实性需要加强,银行会计工作者将信息加工成数据并对外公布,这是会计信息披露的过程。银行会计信息应反映其资产质量等情况,但有些银行可能提供误导性的财务信息,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普遍存在。比如不按照五级分类标准划分资产,或者以贷还本掩饰资产质量,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三是对会计处理差异较大。会计信息的可比性需要提升,这一要求需要企业提供相互可比的会计信息,即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可比、不同企业相同会计期间可比。不过,银行会计信息可比性不强,尤其是在在表外业务的信息披露中更为明显。此外,会计信息披露标准不统一。我国现行关于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要求多,也由诸多部门和机构,但彼此之间存在不统一、不衔接的地方,处理的灵活性较大,银行也会选择性地披露,从而影响了信息披露质量。
三、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原因
当前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存在一定问题,主要有银行内部的内在机制不健全的因素,比如披露动力不足、管理水平确实存在差距等,也由外部监管机构的原因,主要表现为相关准则标准不规范,监管有效性需要加强。
一是披露动力不足,我国的银行行政色彩浓厚,存在企业本身的治理结构及委托关系,信息披露可能对于管理层存在一些问题。
二是风险管理技术水平有待提高,银行会计信息披露面临业务和技术手段的创新,与发达国家相比,风险评估起步晚,尚未形成市场风险等的计量模型,定量管理信息能力较差。
三是商业银行的差异化会计处理问题普遍存在,银行新业务与会计规范发展不同步的情况较多。比如理财信息披露实际上就给给银行的会计核算带来了大的挑战,其会计处理和补充规范制度尚未完全建立,银行实务自由度较大,躲避监管的问题存在,对自身财务状况也产生影响。
四、提升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水平的政策和建议
综上所述,我国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的侧重在于安全性、效益性与流动性。当前,加强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受到密切关注,也是银行业自身发展的需要。鉴于此,为进一步改进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情况,本文从治理结构、风险管理等几个方面提出了如下的对策和建议。
一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要优化银行股权结构,股份制改革应当深入,可以引入更多的战略投资者,优化银行股权机构、提升管理水平。要完善银行管理层的任用机制及绩效评价机制。要强调发展质量,完善信息披露机制。
二是要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要求企业在各个环节和过程中执行风险管理流程,即要针对各项业务风险制定实施识别、计量和控制风险的制度、程序和方法。目前主要面临信用、市场和操作等风险,应建立量化模型,持续进行监控。应构建和完善风险评级体系,提升风险控制能力。实际上,有效的内部评级系统应该包括评级对象的确定和对评级结果的利用等诸多方面。
三是完善信息披露规范。目前会计报表及附注是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表现,在银行金融创新实务中,差异化处理方式不利于统一监管,因此要适应新形势下变化,持续改进和完善相关会计准则,不断规范新业务的会计处理方式,不断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
四是要加强披露监管。要更新监管理念,金融监管是为了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确保银行业的健康运营。我国监管是严格限制市场准入、强化管制,国外对银行的限制少但监管规则更细,未来我国监管理念也应该不断完善,提升银行自律意识,提高银行的竞争力和监管效率。要促进监管协调,形成监管合力,比如组建联合巡视组。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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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风险评价模型是银行风险监管的重要内容,但是目前的商业银行风险评价模型主要是建立在对发达国家监管实践进行归纳总结的基础上,对总行进行风险评价,尚罕有针对国家审计的需求构造的商业银行风险评价模型。
过去20年,我国金融体系逐步建立和发展,金融监管模式也逐渐确立。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主要是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是商业银行主要监管机构,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审计署职责之一是对中央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进行审计。近些年,审计署组织开展的金融审计对于揭示商业银行风险,维护金融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构建适用于国家审计的商业银行分支行风险评价模型一定程度上丰富了银行监管理论,对于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增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和联动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商业银行风险评价比较分析
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由于信用风险导致银行大量倒闭,银行开始注重对信用风险的防范和管理,产生了以信用风险为主的风险评估模型,最具代表性的是《巴赛尔协议》有关信用风险的评估理论;20世纪90年代初,JP摩根在考察衍生产品的基础上提出了评估市场风险的风险估值法(VaR),巴赛尔委员会于1996年公布了《关于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的概述》和《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规定银行计量资本要求时,除了考虑信用风险外,还要考虑市场风险,同意各家银行采用VaR等内部模型评估市场风险。1999年,巴赛尔委员会公布《新的资本充足比率框架》,要求对操作风险、信誉风险等风险进行评估。2004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则提出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
国外银行风险评级体系主要有美国骆驼氏评级体系评级制度、意大利PATROL年度评级体系、法国ORAP评级体系等,其他西方国家也建立了适用于本国的银行风险评级体系,其中以美国骆驼氏评级体系评级制度最为着名,应用最为广泛,其主要思想是对金融机构的资本、资产质量、管理水平、盈利水平、流动性和敏感性按1至5级进行评级,然后按5级制进行综合评级。1996年,人民银行颁布了《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2004年,银监会公布了《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2006年,银监会颁布《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国家审计在实践中也曾借鉴美国骆驼氏评级体系评级制度建立了商业银行风险评价模型。
国内外金融理论和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风险评价在研究的主体、对象、指标的选择和研究方法等方面各有不同:(1)研究主体不同。有的从商业银行自身角度进行研究,有的从监管角度进行研究。(2)研究对象不同。有的侧重于研究商业银行非系统性风险,有的侧重于研究商业银行系统性风险。(3)研究指标选择不同。有的比较全面,有的比较简洁,有的研究只包括业务指标、有的研究既包括财务指标又包括业务指标。(4)研究方法不同。有的以定性研究为主,有的以定量研究为主,有的运用层次分析法、模糊聚类分析法和因子分析法,有的运用相关分析、多元判别分析等。就目前我国银行的风险管理来说,风险评估模型只是引入阶段,还没有达到真正应用,而从国家审计的角度把现代风险评估模型应用到商业银行风险评价的研究更少。
国家审计相对于其他商业银行监管机构,风险评价对象主要是分支行。原因有:一是商业银行分支行数量众多,监管机构很难对某一家分支行持续关注,容易形成监管盲区;二是除宏观风险、市场风险之外的众多运营风险集中于分支行;三是从实践来看,商业银行分支行发生的问题比较多,且较严重。同时,相对于商业银行内部和监管机构而言,国家审计在对商业银行风险评价上也有其独特之处(见表1)。
三、商业银行分支行风险评价模型构建
(一)模型构建的基本思路
模型的构建是以现代金融风险理论为指导,以美国骆驼氏评级制度为基础,采取层次分析法对商业银行分支行面临的风险进行分类和分层,结合中国银行业监管当局的风险评价和商业银行审计实践经验,遴选出适用于国家审计评价商业银行分支行风险的指标体系,利用综合评价方法计算商业银行分支行综合风险值并进行排序,以利于在国家审计实践中迅速把握商业银行各分支行风险程度,把有限的审计力量和时间用于解剖风险程度较高的分支行,以提高审计效率,维护金融稳定。
(二)风险评价指标的选择与计量
在理论和实践上,商业银行风险评价指标有很多,已有的风险评价指标大多数来自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少有来自于商业银行财务系统和业务系统的指标。国家审计是对商业银行资产、负债和损益的全面审计,因此在指标的选择上与现有的风险评价体系既有相同之处,又有自身的特点。本文构建的是商业银行分支行风险评价模型,其资本充足度无需计量,我们从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三个方面对商业银行分支行综合风险进行评价。
1.信用风险评价指标与计量
信用风险评价指标选取两个,一是不良贷款率,二是VaR在综合授信中的占比。
(1)不良贷款率
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贷款总额,其中,不良贷款以五级分类为标准,包括次级类贷款余额、可疑类贷款余额和损失类贷款余额。
(2)VaR在综合授信中的占比
VaR指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当基础资产价格产生不利变化时,在给定置信水平下,所持有的资产头寸可能产生的最大可能损失。
无论哪种定义方法,求解VaR即找到投资组合最小价值或者最小收益率R'。
假设银行资产组合价值的概率分布为f(w),那么在给定的置信水平c下,有:
本模型中对于置信水平的选择采取巴赛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选择的置信水平即99%,持续期间为一年,并且VaR值计算符合以下假设:
(1)综合授信价值服从正态分布;
(2)信用等级转移概率矩阵遵循马尔柯夫过程,即信用等级在某一年的转移概率独立于过去时期;
(3)综合授信收益率相关系数为零,不考虑相关条件的联合转移概率矩阵;
(4)资产组合持续期间的选择为一年。
计算VaR在综合授信中的占比步骤:
(1)取得商业银行分支行客户信用等级数据;
(2)取得商业银行分支行各个客户信用等级综合授信余额,其中综合授信余额包括贷款、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余额;
(3)根据商业银行前三年信贷管理资料,计算不同信用等级客户授信回收率;
(4)根据商业银行前三年信贷管理资料,计算不同信用等级客户下一年度信用等级变动概率矩阵;
(5)计算各个样本的不同信用等级授信的VaR值和各个样本的总体VaR值;
(6)计算各个样本的总体VaR值占综合授信总额之比。
2.流动性风险评价指标与计量
一般衡量流动性风险指标有中长期贷款比、存贷比、流动性比例和核心负债依存度等,但这些流动性风险指标是针对挤兑风险、破产风险等设置的,对商业银行总行持续性监管比较有效而在分支行风险暴露中未能发挥信息有效提示作用。
在目前审计实践中,我们关注较多的是商业银行分支行流动性风险指标所揭示的业务违法违规的可能性,因此本模型选取对商业银行分支行流动性风险揭示较为有效的流动性缺口关注率作为流动性风险评价指标,计算步骤为:
首先计算商业银行分支行流动性缺口。本模型采取两种方法,一是联行往来分析,将各分支机构的“系统内借入、借出”和“存放系统内款项”、“系统内存放款项”等数据进行比较分析,经加总轧差,如余额表现为借方,说明资金运营正常,如余额表现为贷方,则表明出现占压联行资金情况。二是计算与分析资金缺口。资金缺口的计算简单来说就是资金来源减去资金运用,其中资金来源包括各项存款和同业存放;资金运用包括各项贷款和清算资金。根据计算结果,如差额为正,说明资金运营正常,如差额为负,则表明存在资金缺口。其次根据各商业银行分支行流动性缺口计算各商业银行分支行流动性缺口关注率。
流动性缺口关注率=各分支行流动性缺口/∑各分支行流动性缺口
其中如果对各分支行流动性分析结果为正常,则流动性缺口取值为零。
3.操作性风险评价指标与计量
本模型选取两个操作性风险评价指标,一个是操作风险损失率,一个是内部控制关注率。
(1)操作风险损失率。借鉴银监会对操作风险评价指标,将操作风险指标定义为衡量由于内部程序不完善、操作人员差错或舞弊以及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定量上表示为:
操作风险损失率=操作造成的损失/当期净利息收入加上非利息收入平均值
(2)内部控制关注率。首先,建立内部控制水平评测表,对商业银行分支行内部控制要素、业务系统、会计系统、计算机系统和内部控制监督系统给予审计评价,限于篇幅具体内容省略,但并不影响本文对问题的说明。其次,对每个分支行进行内部控制水平评价,评价标准为好、较好、一般和差,好则计0分,较好计0.25分,一般计0.5分,差计1分;另外对每个分支行经济犯罪案件和举报信纳入内部控制水平评价,一个经济犯罪案件5分,一封举报信1分。再次,计算得出每个分支行得分。最后,计算内部控制关注率,计算公式为内部控制关注率=分支行内部控制得分/∑每个分支行内部控制得分。
(三)风险综合计量方法
综上可以得出,商业银行分支行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如表2所示。
综合评价方法采取德尔菲法、因子分析法和层次分析法,并运用序号总和理论和众数理论对上述评价结果进行综合排序。
[关键词] 商业银行;顺周期性;缓释工具资本;监管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17. 055
[中图分类号] F830.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17- 0089- 02
1 商业银行顺周期性的原因分析
1.1 资本监管和计量方法的顺周期性
资本监管是银行审慎监管的核心,是促使商业银行能够及时冲销经营过程中的损失、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提升银行体系稳定性的重要手段。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Ⅱ)允许银行选用标准法或内部评级法。标准法是根据外部评级确定风险权重,内部评级法则允许商业银行采用其内部计量的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和违约风险暴露(EAD)等风险参数。由于这些参数不同程度受到经济周期的影响,在大幅提高资本监管风险敏感性同时,也增加了银行体系的顺周期性。其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一是违约概率(PD)的顺周期性。时点评级法主要根据债务人当前信息得到PD并进行评级;跨周期评级法主要使用债务人长期信息评估整个周期内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实际操作中,由于商业银行的逐利性,一般都倾向于选择时点评级模型,这就加剧了PD测算值的顺周期性。二是违约概率(LGD)的顺周期性。当经济下行时,金融体系风险加大,市场流动性趋紧,债务人出现违约,抵押品价值下降,导致LGD大幅上升;在经济上升时,以上因素将导致LGD下降。三是风险暴露(EAD)的顺周期性。经济衰退时期,对贷款依赖性强的债务人流动性更加紧张,贷款承诺提取的可能性及比例上升,引起EAD增加,造成一种经济周期与EAD之间的逆向选择。
在实证分析方面,Segoviano & Lowe对墨西哥银行业的分析表明:按照内部评级法计算的监管资本要求比墨西哥危机前采用标准法计算的资本要求大幅上升,从而产生更加显著的顺周期性;Kashyap & Stein采用KMV模型和1998-2002年美国经济衰退期间的银行数据,对资本监管的顺周期性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使用内部评级法计算的资本要求提高了70%~90%,而使用标准普尔评级模型的资本要求却只提高了30%~45%;Zicchino对英国银行业的研究发现,采用内部评级法计算的监管资本比采用标准法增加30%。
1.2 拨备计提政策的顺周期性
贷款损失准备是银行根据贷款分类结果和贷款损失概率来提取的贷款损失减值准备。在经济繁荣时期,银行贷款不良率较低,计提拨备就会减少,银行利润更高,扩张信贷的积极性提高;而在经济萧条时期,贷款不良率上升,计提拨备较多,压缩了银行的放贷能力。这种计提拨备方式会加剧经济波动,增加银行体系的顺周期性。Bikker & Metzemakers运用29个经合组织国家8 000家银行10年的大样本年度数据,对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顺周期性进行了实证,结果表明:当经济增长较快时,银行提取的损失准备相对较低;而当经济增长放缓时,银行提取的损失准备相对较高,加剧了经济周期的波动。
1.3 信用评级的顺周期性
我国乃至全球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过程中高度依赖穆迪、标准普尔、惠誉等外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结果,容易在金融市场产生“从众心理”和“羊群效应”。评级机构开展评级时,自身心理上也有高度的顺周期性,即经济高涨时期给予很多次贷类产品较高的评级;当衰退来临时在短期内大幅降低其评级,这种评级方式和结果被广泛使用时,将在金融市场产生“羊群效应”,导致整个金融市场评级结果的“悬崖效应”。
1.4 国际会计准则的顺周期性
新会计准则后顾式计提方法要求银行必须以已发生的损失为基础。经济繁荣时期,金融市场运转良好,公允价值计量方式会夸大金融机构资产价值,从而加大经济运行中的泡沫;在经济下行阶段,公允价值计量方式又会使金融机构出现大量未实现且未涉及现金流的“账面损失”。这些“账面损失”虽然仅具有会计意义,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投资者预期,进一步加剧了贷款损失准备的顺周期性。IMF研究表明,公允价值会计准则所产生的顺周期性要强于历史成本会计准则的顺周期性,并且在流动性短缺的情况下更加明显。
除上述资本、拨备、信用评级及会计准则等方面的顺周期性外,其他因素如我国金融机构在发展战略、风险管理模型和风险暴露等方面同质化,银行与客户之间信息不对称等,都可能加剧经济周期波动。Acharya研究表明,如果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银行都选择了相同的投资策略,那么一家银行出现问题时,会对其他健康银行造成冲击,刺激这些银行进行风险转移,从而增加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2 银行顺周期性的缓释工具
2008年金融危机使全球经济学家认识到建立金融体系逆周期监管机制,改善金融体系顺周期性的重要性。《巴塞尔协议Ⅲ》(Basel Ⅲ)提出了加强逆周期监管的措施:一是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二是建立动态拨备机制;三是引入杠杆率指标;四是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加收留存超额资本。
2.1 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
逆周期资本缓冲是在最低资本充足率基础上,在经济繁荣时期增加超额资本充足要求,以备经济萧条时期应对资本充足率下滑情况,让银行在经济上行周期计提缓冲资本,以满足下行周期吸收损失的需要。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在微观层面可以保证银行有足够资本来应对其未来经济衰退时期的损失,从而增强银行应对外部冲击的弹性;在宏观层面保护整个银行体系不受超额信贷扩张和系统性风险积累的困扰,实现宏观审慎监管的目标,同时抑制银行系统顺周期性对宏观经济波动的放大作用。
2.2 建立动态拨备机制
缓解因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导致顺周期性的方法主要是采用跨周期计提拨备政策,提高拨备计提的前瞻性。与资本缓冲机制原理相同,商业银行在经济上行时期,多提资本的同时,也应多提拨备,分别用来抵御非预期损失和预期损失。在经济下行、违约率上升时期,银行就可以用其对冲潜在的信用损失,而不必因增加计提拨备紧缩信贷,加剧实体经济的下滑。
建立逆周期动态拨备机制的最大难点在于该机制与现行国际会计准则之间的理念差异。如果对未发生损失计提拨备,不仅会影响商业银行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而且会导致商业银行承担涉嫌操纵利润的声誉风险。如何建立动态拨备机制,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尚未形成一致意见,二十国集团在《加强监管和提高透明度》报告中也只是提出了建立动态拨备机制的原则性建议。因此,目前建立动态拨备机制的可操作性不强。
2.3 引入杠杆率指标
杠杆率为资本与总资产的比率或者这一比率的倒数,其特点是简单、透明、不具有风险敏感性。引入杠杆率监管指标是作为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充足率的补充,目前已达成国际共识。在微观审慎层面,杠杆率指标由于不具有风险敏感性,因而能与采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的内部评级和内部模型形成有益补充和良好互动,缓解新协议的顺周期效应。在宏观审慎层面,鉴于金融机构的过度投机和高杠杆率是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重要原因,杠杆率限额可以有效抑制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的过度扩张和过度承担风险,控制金融体系的非理性增长和系统性风险。Blake & Visco研究表明:由于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和不稳定性,设定杠杆最大倍数能有效防止银行资产扩张,缓解顺周期性。《巴塞尔协议Ⅲ》初步要求银行一级资本的杠杆率为3%,但尚未在各国监管当局之间达成一致。
2.4 逆周期信贷政策
逆周期信贷政策主要是指金融监管当局通过信贷政策调整来实现逆周期监管,主要是对某些信贷政策指标设置限额,并随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变化进行调整,以达到宏观审慎监管的目标,类似于现代西方货币政策的“相机抉择”。金融监管机构应在不同宏观经济背景下,对商业银行的抗风险能力进行压力测试,并根据结果制定合适的监管政策,指导商业银行实施不同的信贷政策。只有实现逆周期工具和宏观经济形势的有机结合,才能保证在银行监管有效性和商业银行稳健运营方面发挥较好作用,进一步发挥平滑经济周期的作用。
综上,在《巴塞尔协议Ⅲ》引入的一系列逆周期监管工具中,逆周期缓冲资本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也是对商业银行从最根本的资本管理角度实施逆周期监管的工具。我国监管部门应推动商业银行强化市场约束效力,拓展资本补充渠道,主动规避顺周期性造成的影响,逐步完善对商业银行的逆周期监管。
主要参考文献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市场纪律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1月6日
一、巴塞尔协议发展历程
巴塞尔资本协议全称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报告》,对所有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机构都适用。巴塞尔资本协议有以下几个发展历程:
(一)第一份巴塞尔协议。德国赫斯塔特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的倒闭,使国际清算银行对跨国银行的监管问题产生了关注,进而于1975年提出了第一份巴塞尔协议,这是银行业监管机构对国际商业银行第一次制定的监管协议。该协议把维持现金流的能力和还款能力作为监管的重要指标,并明确了各主体对国际监管应承担的责任。
(二)对第一份巴塞尔协议的修订。每个国家的监管标准都各不相同,各个国家的监管责任的划分也存在争议,这些都说明1975年的巴塞尔协议存在不足。1983年,巴塞尔委员对巴塞尔协议做了进一步完善。提出两个基本原则:第一,每一家海外银行都要接受监管;第二,每种监管都要适度。其实这两个协议没有太大差异,都把股权原则、母国的监督当作重点,把市场原则、东道国的监督当作补充。这两个协议共同的缺点是提出的监管标准和职责的分配比较抽象,监管标准不具有可行性。
(三)巴塞尔协议Ⅰ。《巴塞尔协议Ⅰ》在对资本进行分类、确定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资本的标准比例、过渡时期的安排等几个方面做出了规定,具有实质性的发展。其中,将资本分为核心与附属资本两大类,按0%、20%、50%、100%这四个风险档次将资产负债表的表内和表外项目进行分类,银行资本充足率即总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至少为4%。
巴塞尔协议Ⅰ的提出具有重大意义。首先,银行风险管理标准在全球获得了统一;其次,资本充足率的重要性得到了重视,使银行经营从注重资产数量转向注重资产质量;最后,突出强调了信用风险。
(四)巴塞尔协议Ⅱ。随着跨国银行数量增多,金融创新的发展,银行业在面临机遇的同时,也面临新的挑战,因此银行规避管制的动力增加。《巴塞尔协议Ⅱ》对银行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应对措施。《巴塞尔协议Ⅱ》最具有开拓性的是提出了三大要求,被称为“三大支柱”:最低资本金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管及强化信息披露,引入市场约束。
其中,最低资本金要求包括在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的基础上,新增了第三级资本。同时,认为银行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衡量风险的方法有标准法、内部评级法、VaR模型等。监管当局的监管是指不仅监管机构应对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管,银行自身也应对内部的风险进行评估。各国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调整监管指标,让监管更具有灵活性。市场约束是指为了缓解信息不对称,提高金融系统的稳定性,保护投资者利益而要求银行进行信息披露。
(五)巴塞尔协议Ⅲ。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波及全球,《巴塞尔协议Ⅱ》的不足显露出来。因此,2010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了《巴塞尔协议Ⅲ》。该协议提高了最低资本要求,增加了杠杆率、流动性比率,要求增加信息披露。
二、巴塞尔协议对银行风险监管的影响
(一)银行风险监管受到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影响
1、聘请外部机构对资本充足率进行评级将产生一系列问题。虽然风险衡量方法中最好的是标准法。但是外部评级机构将对标准法的实施产生不良影响,因为客户可以凭自己的意愿来选择评级机构并付费,评级机构为了获得客户并盈利,将有动机使评级对象获得比自身信用等级高的评级。这种评级是虚假的,不诚实的。为了阻止评级机构为了获得利益提供虚假的评级结果,监管当局应加强对评级机构的监管,同时可以监督不同的评级结果,当发现虚假结果时,应当对其严厉惩处。
2、改变监管方式将产生一系列问题。内部评级法对监管能力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监管当局要有方法与技术来监督繁杂的风险管理体系,可以准确判断各种方法的优点与缺点。监管当局要在控制风险方面进行技术创新,使银行的竞争力获得提高。在合理的情况下使用监管方法,使风险可控。内部评级法的使用改变了监管方式,监管将不局限于合规性监管,更强调风险性监管。
(二)银行风险监管受到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影响。银行业的风险可以通过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来控制和规避,所以第二支柱的提出能提高银行从事存贷款业务的谨慎性,提高银行系统稳定性。但是,监管当局在进行监督时也面临一些问题。首先,应完善监管程序,虽然银行管理部门最了解自身的风险,但其自我监管很可能与自身利益相冲突,内部监管的有效性不足。监管当局要完善监管程序,其作为第三方应有效发挥外部监督作用,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其次,避免监管当局“寻租”。当把监管看成一种商品时,监管当局作为监管的提供者,为了获得利益,其寻租动力也会增加,权力如果不受约束,将导致腐败。因此,监管当局要加强自身监管,同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外部加强对其的监督。
(三)银行风险监管受到市场纪律的影响。巴塞尔协议要求增强信息透明度。其重要性在于:(1)信息披露制度从风险产生的根源出发,避免人利用信息优势采取对自己有利而对委托人不利的决策,缓解了“委托问题”;(2)信息披露可以对管理层产生警示作用,使其减少冒险行为。在风险发生前就及时发现,而不是等到风险发生后补救,从而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3)信息披露将引起社会公共对银行进行监督,从而减少道德风险。社会公众将对银行及监管者的行为进行监督,纠正错误行为,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银行、社会公众、监管当局互相监督,相互制约。
三、商业银行更好地实施巴塞尔协议的建议
(一)全面u估监管指标的“顺周期效应”。资本充足率监管的一个不足就是“顺周期效应”,即在经济繁荣复苏时,银行业有较好的资本充足率,现金流充足,面临的资产风险较小。但当经济衰退萧条时,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将不断降低,资产流动性不足,风险增大。我国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较好,因此我国银行业所面临的风险可能高于按照现实风险所计算出的资本充足率水平。所以我国监管机构应从整个经济周期计算监管指标,还可以采取VaR测试等手段,把监管指标受到周期效应的不良作用降到最低。
(二)资本拨备计提制度应具有灵活性。动态拨备制度在对未来经济情况预测基础上,使商业银行在经济上行阶段多计提拨备,经济下行阶段少计提拨备。比如西班牙的商业银行为了评估潜在的信用风险,进行事前估计,除了要求计提一般准备金和专项准备金,还要求计提统计准备金。在经济上行阶段,贷款状况良好,商业银行计提统计准备金,因为潜在的信用风险损失高于基于事后计提的专项准备金;而当经济处于下行阶段时,银行资产状况变差,采用统计准备金弥补损失,因为潜在的信用风险损失低于基于事后计提的专项准备金。我们可以向西班牙借鉴经验,采取动态拨备制度使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制度得到完善,减少系统性风险。监管部门可以在刚开始的时候建立统一的计提标准,随着内部评级法的发展,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情况和经验来灵活决定不同资产组合的计提系数。
(三)打造良好基础,全面实施《巴塞尔协议Ⅲ》。《巴塞尔协议Ⅲ》在《巴塞尔协议Ⅱ》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监管内容和方法。因此,我国银行业为了更好地推进《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应先落实《巴塞尔协议Ⅱ》。加强风险识别能力,完善风险管理,提高信息透明度,建立一个全面的风险监督系统,提高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控能力,应对经济全球化进程,增强在全球的竞争力。
主要参考文献:
[1]曹清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商业银行风险监管的影响[D].上海:复旦大学,2011.
[2]巴曙松,金玲玲.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的实施[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7.
一、 信用风险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自上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信用风险管理成为风险管理中最关键、最具挑战性的因素。商业银行在经营中承担越来越高的信用风险,如何防范与化解信用风险已经成为我国业界讨论的热点。导致信用风险增长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1)来自银行以外的金融公司的竞争以及银行业自身竞争的加剧,使得贷款利差缩小,放款业务向高风险——低质量行业倾斜;(2)金融市场的扩展,中小进入并从金融市场直接融资变得更加容易,选择从银行借款的公司越来越具有更小的规模和更弱的信用等级;(3)新型金融工具不断,它们的信用风险暴露带来了更大的不确定性。银行信用风险暴露量倍增,性质也更为复杂,这对商业银行加强自身信用风险管理,以及对银行监管部门提高金融稳定性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呼声下,金融监管部门和大众投资者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披露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巴塞尔委员会作为国际银行监管领域最重要的组织,近年来陆续了《提高银行透明度》、《披露信贷风险的最佳做法》、《信用风险管理原则》、《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等文件,对银行业信息披露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在2001年1月的《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中,巴塞尔委员会把市场约束作为对银行监管框架的三大支柱之一,其目的是通过提高银行信息披露程度来提高市场纪律。该委员会认为有效的披露对保证市场参与者更好地了解银行风险状况以及资本状况非常重要。新框架针对信用风险信息披露提出了要求和建议,要求银行针对自身情况充分提供有关信用风险的定量和定性信息。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也都建立了各自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并在这些制度中对有关信用风险信息的披露作出了相关规定。与巴塞尔协议相一致,它们也反映了对信用风险披露越来越高的要求。加强信用风险信息披露已经成为银行加强风险管理和各国监管银行的重要趋势之一。
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信用风险信息披露的发展动向
2001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新资本协议》草案第二稿,再次在全球范围内征求银行界和监管部门的意见。该委员会在2001年5月31日前征集各方面意见,并希望可以从2004年起在国际活跃银行中开始实施。
在《新资本协议中》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当今金融体系复杂多变,只有通过有效的银行管理、市场纪律以及监管三方面的共同作用才能获得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新框架把市场纪律作为第三大支柱,市场纪律的目标是通过提高银行信息披露的程度来支持市场纪律。有效的披露对保证市场参与者更好地了解银行风险状况以及资本状况非常重要。新框架在几个方面提出了披露要求和建议,包括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和风险评估方法。对信用风险核心信息的披露建议适用于所有银行,在信用风险、信用风险缓解技术和资产证券化方面使用内部法的银行,还需满足更多的披露要求,才能获得监管当局的认可。
在《新资本协议》框架下,巴塞尔委员会考虑了世界各国在发展阶段上的不同,因而提供了可供选择的几种方案。对于信用风险,大体上有两类方法:标准法和使用银行内部评级的方法。在内部评级法中又有几种形式,从初级到较为高级的内部评级法。针对各自的方法,协议分别提出了:适用于所有银行的披露要求;适用于采用标准法的银行的披露要求;适用于采用内部评级法的银行的披露要求。表1列示了这些要求的主要项目:
三、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披露现状
我国商业银行在信用风险披露方面,存在和形式上的不统一的,这是由于对国有商业银行和上市银行采用了不同的规范所致。对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进行规范的主要有《商业银行法》、《法》、《会计准则》,以及新修订的《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规定》、《企业会计制度》等。而对于上市银行,则还要求遵循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主要是《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在规范上的不一致造成了披露的信息在内容上和形式上的诸多差异。
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2001年年报来看,更多的是依据国家监管的要求,同时也更多的体现了巴塞尔资本协议中对所有银行信用风险信息的披露要求。表2列示了这四家银行信用风险信息披露的主要项目:
从国有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信息披露来看,基本上符合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所有银行的披露要求,披露了相关的定性和定量信息,而且在形式上基本一致,有关信用风险的信息都是在年度报告中的风险管理一章披露。从2001年度报表来看,上市银行披露的信用风险的主要信息包括:
1. 贷款质量信息:
* 报告期末贷款五级分类情况,贷款总额;
* 占贷款总额比例超过20%(含20%)的贴息贷款金额及其重要构成;
* 重组贷款余额及其中逾期部分金额;
* 主要贷款类别按月度的平均余额及年均贷款利率;
* 本期贷款平均余额及平均利率,贷款平均利率(%),各项自营贷款平均总额。
2. 贷款集中度信息:
* 报告期末前十名客户贷款额占贷款总额比例;
* 最大十家客户名称;
* 贷款的期限结构和贷款的方式结构。
3. 其他相关的信用风险信息:
* 报告期末所持金额重大的政府债券的有关情况;
* 报告期末不良资产余额及本年为解决不良资产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措施;
* 可能对本行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造成重大的表外项目的年末余额及其重要情况。
四、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信息披露的不足及其改进
1.提高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信息的可比性
从披露信用风险信息的现状来看,国有商业银行、上市银行以及股份制银行之间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主要是由于它们遵循不同的披露规范引起的。
从实际的披露来看,主要的差异在:(1)在形式上,国有商业银行将信用风险信息在年度报告的风险管理项下单独列示,披露信用风险的定量和定性信息以及信用风险管理的制度和实践;上市银行主要是遵循上市规范,信用风险的定量信息在会计报告中披露,定量信息在重要数据和事项下披露,并且都没有单独列示;而股份制银行的信用风险信息则更为分散,信用风险定量、定性以及信用风险管理信息分别在会计报表、经营业绩和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2)披露的信用风险信息在内容上也有较大差异。国有商业银行披露的信用风险信息主要是贷款分类,贷款地区结构和行业结构以及信用风险管理等;上市银行重在提供贷款分类更为详细的信息,贷款的期限结构和地区结构,但是在信用风险管理制度方面披露不充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则存在内容上定性和定量两方面都不充分的问题。
信息披露的差异使得商业银行之间信息的可比性大大降低,这给信息使用者,包括监管部门在内,带来了不便。我国目前正在进行这方面的改革和探索,新颁布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规定》对商业银行应当披露的信息进行了相应的规范,但是其中也未对如何披露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可以想象,今后在这方面的改革将会把信息披露的形式和提高可比性作为重点之一。
提高我国商业银行信息的可比性并不会无视商业银行之间的差异,相反,应当针对不同银行的具体情况,在一个可供选择的范围内尽量提高可比性。从目前的披露现状来看 ,笔者认为,需要改进的地方主要是:(1)改进上市银行在信用风险信息披露形式,将该项信息在风险信息和管理项下单独列示;(2)各商业银行提供的基本风险信息在披露内容与形式上应当一致、规范。基本风险信息可以遵循巴塞尔关于所有银行的披露标准;(3)关注信用风险信息披露的国际动向,循序渐进地加快国际接轨的过程。
2. 结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改进现行信用风险信息披露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披露基本上符合巴塞尔资本协议对所有银行的披露要求,但新的《巴塞尔资本协议》建议商业银行采用更加严密的信用风险计量,同时提供更为准确的风险信息。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采用信用风险的外部评级法面临较多的困难,如国内评级公司数量少,难以达到国际认可的标准;已获得评级的银行和数量有限;评级的成本较高,评出的结果也不一定客观可靠等等。
同时,由于信用风险标准法的存在许多,我国银行界普遍认为,内部评级法更能准确地反映资本与银行风险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加强银行内部对风险资产的评定和管理,有利于加强信用风险的计量和披露。因而国有银行如建设银行等已经开始着手开发基于内部评级法的信用风险计量模型。从这个意义上讲,逐步采用内部评级法评估和披露信用风险,既是我国商业银行适应银行监管国际趋势和与国际知名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和披露接轨的做法,也是对现行信用风险信息披露和管理的不断改进。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从2004年实施,到时候越来越多的银行采用内部评级的初级和高级法计算各项风险要素值、计量和披露信用风险的相关信息。这将给我国银行业带来压力和挑战,我们必须正视这一问题。目前,我国监管部门正在对信息披露进行,对现行披露办法进行了许多改进,新颁布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就较好地体现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相应要求。下一步,可以从有能力的国有商业银行开始,逐步探讨实施信用风险内部评级初级法,借鉴国际上信用风险计量方法和技术上先进的方面,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测算模型。同时在信息披露上同步改进,按照内部评级初级法的要求,提供关于资产组合及其内部级别、信用风险递减技术前后的名义风险资产等的有关定量信息,披露有关内部测算模型及风险管理的定性信息。使用内部法计量和披露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将不断缩小我国和国际风险量化披露惯例的差距,同时也将不断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计量和风险管理水平,这对维护市场的安全稳定也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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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汤云为、胡奕明,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巴塞尔原则及对我国的指导意义,研究,2001,(09)
2. 王晓枫,对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问题的研究,国际金融研究,20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