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8 15: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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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权责发生制;历史成本;配比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
回顾我国会计改革的历程人们不难发现,1992年版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老准则》)后,我国于2000年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7年开始陆续了16项具体会计准则。《条例》的突出特征是重新界定了六大会计要素的定义,而上述16项具体会计准则中部分准则所规范的确认和计量方法也逾越了《老准则》的约束,这样就使得在我国会计法律法规体系中位于承上启下环节的属于部门规章的《老准则》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为了从根本上理顺我国会计法律法规体系的层次关系,在我国2006年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对《老准则》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并形成了2006年版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现行准则》)。细心的读者可能会发现,在《现行准则》的行文当中不再存在《老准则》中“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取而代之的是“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之间是否仅仅是称谓上的简单变化呢?认真研读《现行准则》后人们会发现,《现行准则》中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仅仅有8项,而《老准则》中的“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有12项(不含“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那么两者之间的4项差异是如何形成的呢?由此可见,准确理解《现行准则》中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与《老准则》中的“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之间的衔接关系,对于更加充分地发挥《现行准则》对会计实务中出现的、具体准则尚未规范的新问题的指导作用无疑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本文拟对如何准确理解《现行准则》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加以具体辨析。
一、为什么在《现行准则》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不再含有“权责发生制”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指出:“在1992年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权责发生制是作为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加以规范的。经过修订后,基本准则将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基础,列入总则中而不是在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规定,其原因是权责发生制是相对于收付实现制的会计基础,贯穿于整个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总过程,属于财务会计的基本问题,层次较高,统驭作用较强。”
笔者认为,除了上述解释可供读者参考、研读外,似乎还有如下的原因。在《老准则》中“权责发生制”被作为牢不可破的“一般原则”加以不折不扣地贯彻。在此原则的统驭之下,《老准则》下的收入确认通常规定了两条标准,其一是“产品已经发出或劳务已经提供”,其二是“已经收到了货款或者取得了收到货款的权利。简言之,只要产品已经发出或者劳务已经提供并签署了协议,企业就有权确认收入,此时根本不用考虑货款回收的可能性究竟有多大。显然,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而“量身定做”的收入确认标准着实极富“冒进”之嫌,我国资本市场上曾出现个别上市公司一次性计提超过30亿元坏账准备的惊人之举,在某种程度上而言《老准则》中“过于冒进”的收入确认标准实在难辞其咎。而纵观《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对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及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所规定的确认条件,其实质上“崇尚”的是“权责发生制”与“实质重于形式”同等重要,甚至是“实质重于形式”更趋主导作用。由此似乎不难得出结论,如果继续将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那么收入的确认条件仍需维持原来的两条标准,否则就会引起概念框架上的混乱,或者被个别上市公司加以恶意滥用。
二、为什么在《现行准则》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不再含有“历史成本”
在《现行准则》中,“历史成本”是在“会计计量属性”中加以阐述的,而不属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范畴,这是为什么呢?笔者认为,之所以不再将“历史成本”作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构成要素,追根溯源则在于资产要素的重新定义,新资产定义的要义在于资产要素的计量是面向未来看问题,既不强调回顾历史也不强调着眼现在。事实上,在我国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变革进程中,伴随资产减值计提范围的逐步扩大,历史成本原则在资产的后续计量中也在不断地遭到否定。反言之,如果在《现行准则》中继续将“历史成本”作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构成要素,那么在与资产要素相关的具体会计准则和会计实务中就不应(不能)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但必须指出的是,在资产、负债的初始计量过程中仍然要按照“历史成本”来加以确定。换句话来说,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历史成本”的理念仍需在资产、负债的初始计量中加以应用。
三、为什么在《现行准则》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不再含有“配比原则”
细心的读者可能会发现,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不再有“配比原则”的踪影,人们难免要问“配比原则”真的过时了吗?实务中人们是否可以不再按照“配比原则”来处理收入与费用的关系了?企业如果在会计实务中违背配比原则来处理收入与费用之间的关系,受托注册会计师是否可以发表“干净意见”?
笔者认为,在“配比原则”的统驭之下,会计实务中,首先是确认“营业收入”的金额,其次按照直接配比原则来确认“营业成本”的金额,再次是按照期间配比原则来确认三项期间费用的金额。换句话来说,在“配比原则”的统驭下,利润是收入和费用配比后“水到渠成”的最终结果。基于“资产负债观”,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将“公允价值”纳入了“会计计量属性”之中,与之相关联,新的利润表中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纳入“营业利润”的构成要素,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体现的是相关资产或负债的持有利得或损失,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依据的并非是“配比原则”。由此不难得出如下结论,基于“资产负债观”,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的“营业利润”并非全部源于“配比原则”,如果继续将“配比原则”纳入“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体系之中,就不能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换言之,为了避免发生概念框架层面的混乱现象,就不宜继续将“配比原则”纳入“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体系。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只是为了避免发生概念框架层面的混乱现象,而将“配比原则”剔除在“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体系之外,但这绝对不意味着“配比原则”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不再适用,“配比原则”灵魂依旧在,而是体现在了相关具体会计准则的确认与计量过程中。企业在具体运用新企业会计准则过程中,不按“配比原则”的要求来确认“营业成本”和各项期间费用的做法,显然是不被准许的。实际上,不按期间配比原则来处理各项期间费用,在技术层面也是行不通的,受托注册会计师对于企业在会计实务中出现的违背“配比原则”的行为仍然要“说不”。
四、为什么在《现行准则》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不再含有“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与“配比原则”相类似,“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也“难寻踪迹”,这又是为什么呢?笔者认为,“资本性支出”的要义在于:资本性支出被资产化后,在其后续计量过程中应以“系统而合理”的方式加以费用化。需要指出的是,基于“资产负债观”和资产要素的新定义,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准许后续计量过程中对长期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这样就使得被资本化的各项长期资产在其费用化过程中难以维系其系统性及合理性。换言之,准许对资本化的长期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就打破了资本性支出在费用化过程中的系统化、合理化。因此,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剔除在“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之外,实际上就顺应了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对资本化的长期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规定,同时在客观上也实现了有效规避概念框架层面发生混乱的效果。
同样需要强调的是: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剔除在“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之外,并非意味着在企业初始确认过程中可以不再遵循该原则。实际上,对各项长期资产的初始确认就是在贯彻“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也就是说,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老准则》中的“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在资产要素的初始计量中被实质性加以贯彻与应用。
五、如何理解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的“可比性”与“实质重于形式”
在《老准则》的“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中,“可比性”和“一致性”是平行存在的两项原则,其中前者强调的是不同企业发生相同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会计政策的横向可比性;后者强调的是同一企业所发生的相同交易或事项在不同时期所采用会计政策的纵向可比性。而在《现行准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的“可比性”中既包括横向可比性也包括纵向可比性,即“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相似的交易或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相似的交易或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由此不难看出,《现行准则》中的“可比性”实质上是将《老准则》的“可比性”和“一致性”进行了有机合并,此举更有助于人们加深对会计信息有用性的理解与把握,更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获取有用的决策信息。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我国2000年的《企业会计制度》中新引入的“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通常被业内称为“第十三项原则”,《现行准则》将“实质重于形式”纳入“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不过是“填平补齐”而已。但需要提请读者注意的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被广泛加以强调和运用,例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确认、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关联方关系的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编制主体的确定、售后租回及售后回购业务的处理等。
总之,尽可能准确理解《老准则》的“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与《现行准则》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之间的衔接关系,弄清楚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的“权责发生制”、“历史成本”、“配比原则”及“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具体存在方式及发挥作用的形式,对于人们更加深入地理解和把握《现行准则》,进而加深对各项具体会计准则的理解以及更加充分地发挥其对会计实务中出现的、具体准则尚未规范的新问题的指导作用无疑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1.权责发生制原则。《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支出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但是,增值税会计处理却不完全适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如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子目,其中进项税金抵扣是采取购进扣除法,由此可以看出,此项会计处理是按收付实现制的原则进行核算的。
2.谨慎性原则。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不得计提秘密准备。新的《会计准则》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的要求,规定企业可以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8项减值准备。但由于对这8项减值准备并没有规定其计提标准,容易造成企业利用减值准备来调节收入,调节利润,达到延期纳税甚至避税的目的。因此,税务制度中仅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对坏账准备的计提作了规定,而没有对其他7项的减值准备作出相应的规定。因此,企业在申报缴纳所得税时,必须作纳税调整,增加了核算程序。
3.配比原则。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配比原则,配比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配比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因果配比,即收入与其对应的成本相配比,如将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相配比,将其他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成本相配比;二是时间配比,即一定时期的收入与同时期的费用相配比,如将当期的收入与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相配比。而税务制度规定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也就是说,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在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
4.相关性原则。《会计准则》规定,相关性原则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相关的会计信息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评价过去的决策,证实或修正某些预测,从而具有反馈价值;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预测和决策,从而具有预测价值。会计核算中坚持相关性原则,就是要求在收集、加工、处理和提供会计信息过程中,充分考虑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而税务制度规定的相关性原则,是指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5.重要性原则。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重要性原则要求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根据其重要程度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对资产、负债、损益等产生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对于重要性的判断,一般应当从质和量两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从性质方面来说,当某一事项有可能对决策产生一定影响时,就属于重要事项;从数量方面来说,当某一事项的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时,就可能对决策产生影响,则属于重要事项。而税务制度不承认重要性原则,只要是应纳税收入或不得扣除的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均需要按规定计算所得;对以前年度的差错,无论是重大差错,还是非重大差错,都应当调整差错期间的所得额。
二、会计政策与税务制度的差异
会计政策是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新的《会计准则》留给企业选择的余地越来越大,选择的空间也越来越大。
1.资产减值的政策。新会计准则一是扩大了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范围,可以对应账款、存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委托货款等8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二是给了企业较大的选择空间,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而税务制度只允许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并且规定了计提比例。
一、配比原则的基本内涵
配比原则是指收入与产生收入的费用进行配比以正确计算损益。它是确定损益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基本涵义实质上包含了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期间配比。即期间收入与产生这些收入的这一期间的成本、费用进行配比以确定该期间的损益。其二,因果配比。所谓因果配比是指企业某一经济活动所获得的收入与产生这些收入的费用进行配比。某一经济活动发生的成本、费用是因,取得的收入是果,因果进行配比以确定某项经济活动的损益,配比原则的时间一致性常常在企业对外提供信息中发挥作用。按照会计惯例,企业定期通过编制会计报表来对外提供财务信息,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这一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信息。为了保证对外提供的财务信息的真实、公允,防止企业利用时间差来调整财务信息,配比原则的时间一致性便应运而生。目前,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所规范的配比原则就是基于时间一致性。因此,在财务会计准则体系中,配比原则占有重要的地位。
配比原则的因果一致性在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坚持这一原则,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所需信息质量的保证;运用这一原则,是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有效性的前提,比如,企业进行是否生产某种产品或从事某项经济活动的决策时,其基本分析是成本效益分析,而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前提是正确计算收入、费用;遵循配比原则的因果一致性是计算收入和确定费用正确性的保证。因此,在服务于内部的管理会计中,配比原则仍然具有规范的作用。
二、配比原则与收入实现原则
收入实现原则是规范收入在何时确认的原则。收入实现原则和配比原则在会计原则体系中,是确定企业经营成果的一对孪生兄弟,两者总是成对出现,并且有先后顺序。在确定经营成果时;首先按收入确认原则确定某一期间的收入,然后,按配比原则确定产生这些收入的费用、成本,最后计算出该期的损益;而决不是与此相反的程序。
在我国的会计制度中,规范的各项收入确认标准,所确认的各项费用的内容以及损益表的格式,均体现了收入实现原则和配比原则的这一关系。比如,在实际会计核算中,均是按收入确认标准先确定各项收入,然后再结转各项成本和费用,损益表多步骤的排列方式也隐含地体现了这种关系,理解和掌握这一关系,也是十分有用的,在核算企业或企业内部各部门以及企业的某项经济活动时,决不能收入费用各自确认,或先确认费用,后确认收入,而是应该按收入确认的标准确认收入,然后与产生这些收入的费用进行配比,这样才能正确、便捷地核算各项损益。
三、配比原则与产品开发费用
产品开发费用在核算时必须认识其两个特点:其一,产品开发费用当期发生,但其效益的获得可能要在若干年后。其二,新产品研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会失败。为了体现配比原则,产品开发费用不能计入开发当期的损益,只能待开发成功后,计入有关资产的价值(无形资产的专利权或其他有形资产)。资产产生效益,通过转销资产的价值来体现配比原则。但是,新产品试制多数情况下要失败,按此处理,则不能体现配比原则。倘若按期间一致性将开发费用计入开发的当期损益,新产品开发成功,则不能正确、合理的确定资产的价值,也不能很好的体现配比原则。因此,正确处理开发费用与配比原则的关系,是会计上的一个两难选择的问题。
关键词:会计核算;抵贷资产;应收利息;应付利息;资产接收费用;呆账
自1991年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充规定》等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公积金会计核算业务做了明确规范,为公积金的会计核算工作提供了依据。但随着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不断扩展,在会计核算中出现许多新问题,亟待在核算制度上加以补充和完善。
一、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一)抵贷资产的管理及核算
抵贷资产形成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清收单位及项目贷款时形成的。《条例》颁布前,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都不同程度地发放了项目贷款。在清收项目贷款时,除收回货币资金外,还收回一部分抵贷实物资产。通常情况下,收回的抵贷资产应在短时间内变现后直接冲减逾期贷款,但由于受到抵贷资产的质量不高、资产变现审批程序复杂、资产处置费用过高等诸多因素影响,抵贷资产变现不能很快变现。二是清收个人贷款时形成的。当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公积金贷款本息时,用住房抵偿贷款本息。抵贷资产作为中心资产的一部分,应该对其进行严格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但目前《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中没有明确规范抵贷资产的核算。
(二)应收利息的核算
应收利息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单位及项目贷款利息。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单位及项目贷款,现在都已经成为逾期贷款,而且多数单位已经破产、改制,本金已无法偿还,更谈不上偿还贷款利息,但委托银行仍按贷款协议计算贷款利息和罚息,中心明知逾期贷款利息会成为呆账,还要作为应收利息进行会计核算,虚增了当期增值收益。二是定期存款利息。
(三)应付利息的核算
公积金的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计息期间为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由于会计核算年度与住房公积金结息年度不一致,按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年末应预提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应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而在《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预提利息的计算方法,这样就造成当年增值收益具有可调性。
(四)呆账核销的核算
财综[2006]10号文件《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对住房公积金呆账的认定做了详尽的规范,但没有规定呆账核销的会计处理程序,现行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也没有对呆账核销做具体规范。
二、完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制度的建议
(一)将抵贷资产纳入会计核算范围
通过会计核算真实反映抵贷资产的来龙去脉,由财务部门管账,资产保全部门管物,部门之间定期对账,做到账实相符,确保抵贷资产安全、完整。
(二)完善应收利息的处理及核算
1.单位贷款利息的处理
按照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于无法收回的单位贷款利息由中心资产保全部门起草停息挂贷报告,经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银行停止计息,中心财务部门与受托银行同步,停止对应收单位贷款利息进行核算。
2.定期存款利息的核算
在现有的一级科目“应收利息”科目下增设二级科目“应收定期存款利息”,账务处理:借记“应收利息——应收定期存款利息”,贷记“业务收入——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收入”。中心财务部门按权责发处制原则按季、按年预提定期存款利息。
(三)明确应付利息的预提方法
在年终决算时,按照会计核算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应该预提7月1日至12月31日这一期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计算下半年应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方法如下。第一,上年结转应付职工公积金利息=6月30日结转利息后公积金余额×月利率×6。第二,当年归集公积金应付利息=每月公积金净增加额×计息月数×月利率。第三,年末预提应付职工公积金利息合计=上年结转应付职工公积金利息+当年归集公积金应付利息。
(四)单独核算资产接收费用
账务处理为:借记“抵贷资产”,贷记“逾期贷款×公司”,同时,借记“抵贷资产——接收费用——××费用”,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
(五)明确呆账核销的账务处理办法
中心按批准文件进行呆账核销的会计处理,借记“贷款风险准备金”,贷记“逾期贷款——×公司”,贷记“应收利息——×公司”。同时,借记“贷款风险准备金”,贷记“抵贷资产——房屋等”,贷记“抵贷资产——接收费用——××费”,贷记“抵贷资产——接收费用——××费”。以上仅仅是笔者对《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的几点建议,望与同行共同商榷。
参考文献:
【关键词】 高校财务;收付实现制;权责发生制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收付实现制”会计确认基础已不能满足现阶段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影响了高校会计核算和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高校现行的收付实现制存在的缺陷主要集中在高校学费收入的确认、固定资产是否计提折旧、高校如何进行收支配比和绩效评价等方面。
2009年财政部印发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中提出“高等学校会计采用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基础”。修正的权责发生制是指在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同时,保留一定程度和范围的收付实现制的做法。高校会计确认基础采用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即在会计核算时原则上采用权责发生制,根据高校管理需要对某些特定业务仍采用收付实现制进行核算,如财政拨款、科研拨款、捐赠收入等。这样既能满足政府财政预算收支管理的需要,又可以消除现行收付实现制存在的缺陷。虽然这一制度还未正式颁布实施,但是高校改变原有的收付实现制,针对某些业务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更能真实地反映高校的财务状况。
一、高校学费收入的确认
(一)收付实现制下的高校学费收入确认
高校的收入来源主要有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科研收入、其他收入等。其中学费收入已成为高校办学经费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在收付实现制下,现行高校学费收入的会计核算反映的仅仅是实际收到或上缴财政的学费收入,而对应收学费总额和学生欠费金额未进行核算及反映,应收学费总额和学生欠费情况只能通过备查簿或学生缴费系统另行查询。高校学生欠费金额的递增及逐年累加,已经严重影响到了高校的正常收入水平及资金运转。为此,高校在编制预算时,充分考虑到学生的欠费问题,将学生人数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折算后确定学费收入的预算数,以保障收入预算的顺利完成。由于学生欠费金额不在财务账上反映,高校收入与支出无法严格遵循配比原则,不仅影响到高校的成本效益核算,而且容易形成资金管理漏洞,导致资产负债表中所反映的债权性资产信息不真实。
(二)引入权责发生制的高校学费收入确认
为了更真实地反映高校的学费收入情况,应该在确认学费收入的会计核算中引入权责发生制,将应收学费纳入核算范围,增设“应收学费”、“应收住宿费”会计科目,核算高校应收而未收的学费、住宿费收入,完善现行高校学生收费会计核算制度,真实反映高校学费收入的总体状况,为高校整体资金管理与安排提供更加全面、及时、准确的信息。
由于高校学费、住宿费收取是按照学年进行的,所以应收学费、住宿费的核算工作应该在相应学年度学生缴费前进行,一般普高生缴费是在9月份,成人生或春季入学学生是在3月份。但是相对于比较稳定的老生群体,新生的应收学费确认工作则要在新生入校后进行,以避免新生实际报到人数与录取人数差异过大造成核算不准确。同时,分属不同年度的学生欠费金额应分别进行核算,并在学年度结束时对应收学费及住宿费进行清理。
二、高校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
(一)收付实现制下的高校固定资产核算
长期以来,我国高校固定资产购置经费来源于国家拨款和预算外收入,在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的会计核算方式下,高校的固定资产以购入时的成本价值入账,直接列入当期支出,并在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中同时反映,二者一般相等,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计提折旧。所以,高校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有形和无形的损耗无法在成本核算中有所体现,财务报表中的固定资产数据无法反映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导致固定资产使用期内成本被低估,而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虚高,无法真实反映高校实际拥有的固定资产状况,影响了会计信息的质量。同时,高校固定资产的核算也不计提减值准备,极易导致虚增资产,不能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的实现。
(二)引入权责发生制的高校固定资产折旧计提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将权责发生制引入固定资产的核算中,提出高等学校应当按月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文物文化资产除外),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合理确定教育成本。
对高校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后,合理分摊其成本费用,使得财务报表中的固定资产净值体现真实的固定资产现值,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是一致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财务报表的可靠性,为报表使用者提供真实的高校资产状况。因此,高校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应增设“累计折旧”科目,作为固定资产的备抵科目,科目的用法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致,而“固定基金”科目可以不再使用。为了进一步体现会计的谨慎性和真实性原则,实现固定资产核算的统一性,高校的固定资产核算还可以引入“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对由于科技水平的进步、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耗或者闲置所导致的资产价值的减少进行估算,以反映高校固定资产价值的真实状况。
三、高校收支的配比核算
收入支出的正确配比是高校管理者作出正确决策、维持高校正常运转的重要依据,是高校进行预算编制及执行管理中所必须考虑的重要原则,客观科学地进行收入与支出在会计期间的配比是高校财务管理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高校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收付实现制下高校收支无法严格遵循配比原则
依照现行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高校会计制度,以会计期间款项的实际收入与支出为标准入账,这就使得当费用发生与款项支付不在同一期间时,学校收入与支出无法遵循配比原则。例如高校的学费收入,不管是否属于当年的收入,一律作为当年学费收入入账;科研项目收入、经营收入等非财政性资金的收入确认亦是如此。而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高校经常会遇到项目的预算已经安排,但由于各种原因当年无法支付的问题。对于收入的收益期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相关支出的发生也将会在下一年度,应该递延使用的收入款项,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进行核算,就会导致年度间收支项目不配比的情况发生,从而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无法反映高校真实的结余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校财务政策的实施,并给以后年度预算项目安排造成假象。同时由于收入与支出的不配比,无法真实、准确地反映高校的教育成本耗费,对项目执行情况也无法进行正确的绩效分析和评价。
(二)引入权责发生制进行配比核算
运用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收入的确认和支出的配比核算可以克服预收下年的款项被确认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提前用完应递延到下年的资金或虚增年终结余的弊病,从而科学、合理地安排财务收支计划,全面反映高校的会计信息,正确核算高校的教育成本和绩效水平,为各方面信息使用者提供真实、准确和全面的信息。
四、高校财务报告体系补充
(一)增加现金流量表
由于现金流量表在反映会计信息上的独特视角,被企业界广泛应用。从美国高校会计改革变化的趋势来看,将现金流量表纳入高校财务报表体系是国际通行惯例。面对我国高校日益多样化的财务管理业务,特别是高校大量举债的情况,在现有的高校财务报表体系中加入现金流量表是非常必要的。它有利于分析、评价和预测高校未来产生现金流量的能力;有利于评价高校的财务状况;有利于分析和评价高校财务活动的效益。从理论上来看,收付实现制下的现金流量可以弥补权责发生制容易纵的不足,能够提供更加可靠的会计信息。
(二)增加高校“学年度”会计报表
普通高校的教学年度是当年的9月至下一年度的8月,而高校会计核算年度和财务预算年度是从公历1月1日到12月31日止。高校是按学年收费的,并不是按照学年安排支出预算的。因此,按照公历年度报送的会计报表无法真实地反映高校按照学年度周期运转的财务收支情况。为了体现会计制度的一致性,在遵循高校原有会计分期及会计报告制度的基础上,建议增加报送高校学年度(即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会计报表,为实施高校教育成本核算提供可靠信息。
【参考文献】
[1] 孙幼飞.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初探[J].财会通讯,2010(7).
【关键词】转制院所 如何解决 财政报账 问题
一、分析科研院所与一般企业的不同点及会计制度差异:
(一)科研院所存在原有正常事业经费、财政专项拨付同时延续了部分税收优惠政策。
(二)《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所遵循的原则是收付实现制原则,而企业会计制度是按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假设。
二、目前还存在一些典型的收入、拨款、成本核算误区
例如:科研收入、支出的确认违背了配比原则等问题;
三、借助“软件”辅助核算功能解决向财政报账的问题
(一)向财政报账往往是按照收付实现制进行核算,因此可在现金及银行存款的科目核算上增加辅助核算。
(二)财政专项拨款通常对应的是各个科研课题,课题核算可以通过相应科目的辅助功能就能实现财政报账。
国家为推动科研院所的发展,相继实施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1999年科研院所开始向企业转型,至此单位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原来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转变成企业管理体制。科研院所转制至今已有10余年之久,但是仍然有一些会计处理问题困惑着财务人员,特别是面对既要满足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又要向财政报账的需求很多财务人员往往显得措手无策。为此依据财会字[2000]2号《转制科研机构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和自身工作经验谈一些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的会计处理办法。
(三)科研院所与一般企业的不同点
尽管科研院所实施了企业化管理,也从2000年起按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会计核算。但是科研院所与一般意义上的企业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别,现列举如下:
1.科研院所原有正常事业经费继续拨付,这部分事业经费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2.延续部分税收优惠政策。例如(94)财税字第010号规定:“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94)143号文件规定“科研用品的进口是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仍应鼓励,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3.财政拨付专项资金大力支持科研发展。例如成果转化资金、高新技术创新基金及条件平台建立基金等。
四、简述科研院所原执行的会计制度
科研单位在2000年前执行的是1996年由财政部、国家科委颁布的《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1997年的《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它们所遵循的原则是收付实现制原则,没有按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假设。另外它在遵循实际成本原则、配比原则、谨慎性原则以及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上与现有企业会计制度都有较大的差别,在核算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从执行的实际效果看,原有的科学事业单位财会制度规范了科研单位的财务行为,推动了科研院所的发展,与此同时也满足了向国家财政报账的需求。但是科研院所改制后,它的局限性徒然体现。
五、企业会计制度下的转制科研院所常见的会计处理问题
科研院所位如不改制,执行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是合适的,但从2000年起国家财政部和科技部都要求转制科研院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为此许多转制院所就必须面临新的会计核算问题,但是同时也因为科研院所需向国家财政报账,因此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上,必须差别对待、灵活处理,现列举一些常见的会计处理问题。
(一)科研项目收入、支出的确认存在违背配比原则的问题
科研院所的科研收入采取合同进度法确认“科研收入”在会计期间以合同完成的比例来确定,或者是按照开具发票的原则来确定,然而在当期结转成本费用时是按实际支出原则进行核算。显而易见,收入和支出确认违背了“配比原则”,直接影响了期末利润,为此在会计处理时必须按开票或者合同金额所对应的比例进行结算。
(二)科研收入、技术收入、试制产品收入、学术活动收入和科普活动收入等收入概念不分相互混淆问题
企业制度没有设置科研收入、试制产品收入、学术活动收入和科普活动收入科目,但设置了技术收入和产品销售收入科目。为此必须区分概念将科研收入、学术活动收入和科普活动收入并入技术收入科目核算,试制产品收入纳入产品销售收入科目核算。
(三)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预算外收入和拨入专款统一作为营业外收入,没有严格区分
企业制度没有设置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预算外收入科目等,其核算均是通过补贴收入科目进行,只有拨入专款必须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但是目前转制院所大都没有对它们进行差别对待而直接在营业外收入中进行核算。
(四)拨出专款和拨出经费直接划转,难以核算其往来情况
企业制度没有设置拨出专款和拨出经费科目。对于内部资金划拨,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内部往来科目核算。对于国家通过母公司向子公司转拨的专项资金,母公司在收到这笔资金时,通过其他应付款――内部往来科目核算,转拨给子公司时,应冲减内部往来。
(五)成本核算五花八门,随心所欲
转制后的科研院所成本核算的底子薄,常常是核算五花八门,随心所欲。笔者认为成本核算应当按下述方法进行:
1.成本核算采用制造成本法:单位的科研课题(产品)成本核
算到制造成本为止。
2.成本核算以每一个科研课题(产品)作为核算对象。
3.制造成本包括科研课题(产品)成本和制造费用。
A科研课题(产品)成本包括科研(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及其他直接支出。
B研制费用(制造费用)。指研究室(车间)为组织和管理科研生产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研究室(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固定资产使用费、租赁费、修理费、低值易耗品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运输费和保险费等。
(六)借助“用友”软件辅助核算功能,解决向财政报账的问题
转制科研院所在满足企业内部核算的同时,也需要向财政报账。这往往难到众多财务人员,笔者建议借助“用友”软件的辅助核算功能,就能解决向财政报账的问题。
1.向财政报账往往是按照收付实现制进行核算,因此可在现金及银行存款的科目核算上增加辅助核算。其具体方法:
(1)在货币资金科目核算的“借方”按收入的基本分类(包括:财政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进行辅助核算。
(2)在货币资金科目核算的“贷方”按支出功能的分类(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进行辅助核算。
2.财政专项拨款通常对应的是各个科研课题,因此在核算时应增加课题核算,该课题核算必须通过各相应科目的辅助功能才能实现。
(1)在收到财政拨款时,贷记:补贴收入(XX课题)
(2)支出时,借记:生产成本―直接材料(XX课题)
或者:制造费用―差旅费(XX课题)
(3)向财政报账时,支出与收入的差额就形成了院所的自筹资金
(4)通过用友的账簿管理,可以查询课题的发生情况,从而满足于向财政报账的需求。
总之,转制科研院所的财务核算既要满足企业会计制度核算的要求同时又要满足向财政报账的需求是一个较难的问题,需要我们在工作中不断探索和改进,让我们共同努力吧。
参考文献
[1]财会字[2000]2号转制科研机构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帐问题的处理规定.
关键词:企业年金;年金类型;核算;建议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300-01
一、企业年金的概念及建立的意义
(一)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金一起构成“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企业年金采取自愿原则,国家给予税收政策支持,实行完全积累制,采用个人账户管理和市场化运作,其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中将补充养老保险统一称为企业年金。企业年金不仅是一种企业福利、激励制度,也是一种社会制度,对调动企业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完善国家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提高和改善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水平,适应人口老龄化的需要,推动金融市场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等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企业年金的类型
根据企业年金给付方式和风险承担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缴费确定型和待遇确定型。缴费确定型是指企业按照年金计划的约定,每月按照职7-7-资的一定比例提取年金,职工退休时所能领取的退休金取决于提存的金额及其所产生的投资收益,企业并不承担职工退休后向其支付养老金的义务。待遇确定型是指企业承诺在职工退休时一次或分期支付一个确定金额的企业年金,只要职工退休时企业有能力履行支付义务,企业是否按时提取年金以及提取多少年金都由企业自行决定。
二、企业年金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从养老金制度的实施方面来看,我国企业年金形式目前实行的是缴费确定型。缴费确定型下的企业年金会计处理相对简单。但在会计实务操作中,企业年金的会计处理还有待更加规范,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
新会计准则明确要求按权责发生制对年金费用进行确认,不再以当期应付的年金支付义务作为确认标准。而许多企业在企业年金的会计处理上依然遵循原会计制度下的收付实现制,以实际支付年金数额核算补充养老保险,并计入当期费用。从而将企业年金成本掩盖在“管理费用”项目中,在会计报表中又未要求对这一事项进行披露,这显然违背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造成财务报表信息失真。所以,企业的年金成本应在相关的权利义务发生当期进行确认和计量,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费用,应充分体现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
(二)企业年金的会计规范不健全
我国企业年金的会计核算主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企业本身;二是企业年金基金。目前已颁布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主要规范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在内的面向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会计核算。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的新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一企业年金基金》,主要规范了企业年金基金的会计处理及财务报表列报,第一次将企业年金基金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
该准则针对的对象并不是作为企业年金委托人的企业,而是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而将企业在缴费环节的核算,纳入职工薪酬的范围,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一职工薪酬》中加以规范。对作为缴费主体的企业本身缺乏企业年金会计的理论指导,还存在一定的局限,因此,还需进一步完善企业年金的会计规范。
三、改进企业年金会计核算的建议
(一)缴费确定型与待遇确定型需协调发展
缴费确定型与待遇确定型各有优缺点,两种模式协调发展,有利于取长补短。从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现状看,未来的企业年金的实施将逐渐过渡为待遇确定型模式。但企业年金一律实施待遇确定型的条件还不成熟,如企业年金费用的构成模糊,同时还缺少素质优良的精算师队伍,同国际惯例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采用缴费确定型应成为我国目前企业年金模式的主选方式。随着企业年金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更多地考虑到企业年金的收益性,企业年金形式应逐步转向待遇确定型模式。
(二)提高会计人员理论水平,构建企业年金会计体系
我国的企业年金会计制度尚处于探索阶段。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一企业年金基金》于2007年正式实施,目前缺乏对企业主体的年金会计规范,所以必须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借鉴国外有关企业年金会计的理论构架,加强对这一领域的研究和学习,以满足年金会计核算的需要,逐步构建企业年金会计体系,规范企业年金会计的核算。
(三)重视年金会计信息披露和完善税收等配套制度
关键词:高等职业教育;成本核算;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F234.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6-0107-02
随着中国职业教育的迅速发展以及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全面实行,核算高职院校教育成本既是满足社会和学生对教育成本知情权的一项基本要求,也是高职院校提升自身办学效益和实力的客观需要。然而,由于长期以来中国一直把高等学校(包括高等职业院校)归属于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目前高职院校在进行成本核算中还存在诸多理论和实践方面的障碍,还没有形成一套科学的成本核算体系,高职院校很有必要借鉴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原理和方法,在与高校现行会计制度相协调的基础上,建立适合高职教育的教育成本核算体系。
一、高职院校成本核算的现状
1.现行高职院校会计制度的核算基础不科学,影响高职院校成本核算的真实性。按照中国现行高校会计制度规定,“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经营性收支业务的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但是,现行的收付实现制基础给高职院校教育成本核算造成了很大障碍。高职院校要实行教育成本核算首先必须解决教育成本的确认和计量问题,成本是对象化了的费用,也就是说成本必须是和一定的对象相联系的。高职院校必须将为提供教育服务而发生的耗费,根据配比原则,按照一定的程序归集和分配到相应的对象之后才能形成高职院校教育成本。根据成本核算的配比原则和费用发生的时间来看,要核算教育成本就必然涉及的费用的预提和待摊问题。而收付实现制是以款项的实际收付为标准来处理经济业务,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的,反映的是高职院校现实的收支情况,不存在费用预提或待摊的概念,这样势必会影响教育成本信息核算的准确性。因此,现行高职院校会计制度的核算基础问题是高职院校要进行教育成本核算必须重点解决的问题。
2.高职院校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不合理,影响高职院校会计核算的完整性。按照现行高校会计制度规定,高校当年购置的固定资产直接计人当年的设备购置支出,在使用的收益年限内不计提折旧,因此,高职院校现有的会计数据中都无法反映固定资产新旧程度和已耗损价值。在办学过程中,房屋、建筑物、图书、教学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购置支出在高职院校经费支出中占有很大的比重,是高职院校为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进行的重要投入,与学校的教学活动密切相关,因此,高职院校固定资产的损耗成本应是高职院校教育成本的一项重要内容。现行高职院校会计制度不反映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逐渐损耗的价值,这样得出的教育成本信息就不完整。
3.现行高职院校会计科目的设置单一,弱化了高职院校会计核算的目标,不利于实行成本核算。现行的高职院校会计制度中会计科目体系的设置,主要考虑的是政府部门预算管理的需要,重点反映学校教育经费的收支情况,没有考虑到高职院校进行成本核算的需要。如现行高职院校会计制度对于高职院校支出是按支出性质分类而不是按支出功能分类,主要有以下两种分类:第一,按照支出用途将事业支出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物支出、离退休人员保障支出和其他支出等八类支出,反映了一定分类核算意识但比较粗糙,难以满足教育成本核算的需要;第二种是按照支出内容分为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其他费用和业务招待费等,这给高职院校实行教育成本核算带来了很大的困难。高职院校如果要进行教育成本核算,就必须按支出功能对现有支出数据进行归类和重组。中国理论工作者曾对此做过两种尝试:一是根据支出原始凭证,按功能分类重新核算成本;二是利用会计科目细目数据按功能进行大致归类来核算教育成本,但均未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第一种方法的缺陷在于工作量过大,很难推广;第二种方法缺点在于比较粗略,难以提供准确的教育成本信息,所以,高职院校如果要进行教育成本核算就必须对现有的会计科目体系进行改革。
4.高职院校经费使用效益考核评价的片面性,软化了高职院校教育成本核算体制。长期以来,由于认识上的片面性,对高职院校投资只注重其消费性,忽视其投资性,导致对高职院校经费使用效益考核评价的片面性,往往只侧重评价经费使用后体现出的事业效果和社会效益,而对社会效益考核评价又缺乏科学的定量指标体系,结果造成高职院校经费运行中投入产出相脱节,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脱节。由于缺乏对高职院校教育成本方面的考核评价,国家、主管部门以及学校自身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仅仅停留在财务信息方面,而缺乏对衡量高职院校综合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的高职院校教育成本指标的需求拉动,导致高职院校现行的会计核算体系中高职院校教育成本核算机制的软化。
二、构建高职院校教育成本核算体系的途径与对策
高职院校会计环境的诸多变化,已使现行高职院校会计制度已难以适应高职院校发展的需要,其制度性缺陷和缺失成为成本核算无法回避的问题。要想走出困境,科学实施高职院校会计成本核算,必须借鉴企业会计的成熟做法,弥补和完善高职院校会计制度,进而针对高职院校会计成本的特点,构建高职院校教育成本核算体系,从而为各方利益相关者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推动高等职业教育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1.确定高职院校教育的本核算的对象和会计期间。由于高职院校不招本科生和研究生,不存在不同层次间学生数的转换,因此可以认为,高职教育成本核算的对象就是按专业分类的全日制高职生。成本核算周期应以一学年为一个计算期,起止时间从公历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
2.明确高职院校教育成本核算原则。高职教育成本核算主要应遵循:(1)权责发生制原则,指确认本期的收入和费用是以其归属期为标准。即根据收入和费用之间的权责关系确定。(2)配比原则,指成本费用与其相关的收益相配合,即将某一会计期内的费用成本或归集于某些对象上的费用成本与有关的收入或产出相配合、相比较。(3)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指将与当期收益相关的支出计人当期的损益,将与当期以及以后多个期间的收益相关的支出计人资产的价值。
3.设置高职院校教育成本核算的具体项目。为满足高校教育成本核算和控制的需要,根据高校教育活动的特点和高校教育成本的内涵,可将教育成本项目设置为:人员工资、公务费、业务费、助学金、折旧费、间接教育成本等六项,各个成本项目归集的费用内容如下:
人员工资,这是教育成本项目中最主要的项目,此处的工资是广义的工资,是指高校支付给教师以及为教学服务的教辅、行政等部门的职工的薪金报酬、职工福利及社会保障支出。主要包括高校发放给教职工的工资、津贴、奖金,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费以及学校为教职工负担的公费医疗、养老金、失业金、住房公积金等内容,但不包括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和补助支出以及高校后勤社会化剥离出来的人员的薪酬支出。
公务费,指高校用于教学和管理方面的日常公务活动支出,包括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租赁费、招待费、维修费等。
业务费,指高校为完成教学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和购置教学耗用品的开支,包括教学差旅费、资料印刷费、生产实习费、军训费、招生费、教学(实验)材料费、资料讲义费等。
助学金,指高校按照规定给在校学生发放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酬金、困难补助、学生公费医疗、生活补助等学生事务的支出。
折旧费,是高校教学所用的固定资产耗费的价值,是教育成本的重要内容。
按照现行的会计制度,学校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现有的账簿记录不能反映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及已经损耗的价值。为了进行教育成本核算,需要对现有的固定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或折旧年限,按期计提折旧费计入教育成本。
间接教育成本,用于归集与学校提供教育服务间接相关,但需要通过一定成本分配的方法才能分配到各个教育成本对象的成本,如学校管理、教辅、后勤等部门的各项支出及学校开支的公共费用等。
4.完善高职教育成本核算会计科目体系。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和划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等成本核算原则,增设“直接教育成本”、“间接教育成本”、“累计折旧”、“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预提费用”、“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科目;改变收入类科目和净资产类科目,使之与支出类科目相配比,增设“教育收入”科目。
5.设计科学合理的高职教育成本核算流程。目前应采用双轨制设计,在涉及高职教育成本的核算时,总账及明细账都采用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双轨制,其余业务的核算仍按收付实现制核算。这一设计一方面按目前高职教育会计制度的要求,与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保持一定的对应关系,在收付实现制的基础上进行收支核算,以满足国家宏观管理对高等教育会计信息的需要:另一方面,按高职教育成本核算的要求在权责发牛制的原则下,正确计算教育成本以满足高等教育微观管理的需要。
参考文献:
[1]杜家龙.高职教育成本及其分担的调查与思考[J].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6):16-20.
[2]罗士喜.高等教育成本分担及制度完善[J].信阳师范学院学报,2009,(1):84-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