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8 15:4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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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纳税筹划;技术与手段;方法与应用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据调查,企业在纳税实务操作中经常出现一些问题,如纳税人对税收筹划的认识、征税范围、应税收入、扣除项目和纳税筹划技术与手段的应用等。尤其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不仅结束了中国多年的内外资企业税负彼此不同的“分制”时代,同时也在“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思路下不断推进税收法制建设进程。由此可见,纳税筹划对企业利益与发展已经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通过纳税筹划不仅可以合理避税,还可以使企业得益。
一、纳税筹划概述
(一)纳税筹划的含义。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运用税法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权,对企业自身经营、投资等经济活动进行事前规划,以降低税负,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为目的的活动。对纳税筹划的含义理解是否正确,直接关系到纳税筹划工作的质量。由此可见,纳税筹划实质就是对各种有关政策信息的一次深加工,据以调整纳税人的经济利益,调节其生产经营活动。如果企业不开展纳税筹划,就不能充分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因为,税收作为特殊的分配方式,渗入社会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各个环节,渗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任何一个经济利益主体的决策和行为,都受到税收的影响。可以说,税收的本质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对纳税人而言是将其所拥有的资源向国家无偿让渡。通过税收调整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关系,调整经济结构的合理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1、我国纳税筹划虽然不如发达国家起步早,但正逐步被广大纳税人重视和普遍采用。从纳税筹划空间看,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税种繁多,某些业务重复征税,税收政策多变,这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活动提供了空间和条件;从纳税筹划实践看,外资企业先行于内资企业,并为内资企业提供了经验,合理合法的纳税筹划能更好地保护自身的税收利益。
2、从纳税人本身看税负沉重,只有通过事先纳税筹划,才能减轻企业税负。但是,通常出路只有偷税逃税、消极对待,压缩经济规模和合理避税三种选择。其中,偷税逃税是违法的,这种行为只能是一条“死路”;消极对待,压缩企业经济规模,最终将会导致经济的萎缩,被市场竞争所淘汰;只有进行纳税筹划,实现合理避税,这才是在依法纳税之路上的必然之举。
3、发达国家纳税筹划的经验和做法可以借鉴。从起步时间看,纳税筹划发展较早,社会化办税程度高,早已成为企业投资、理财和经营活动中的重要活动;从普及程度看,发达国家纳税筹划较为普遍,如日本、美国、德国实行由注册会计师、税务机构等专门技术人员和机构负责的制,不仅可以为企业报税业务,而且可以纳税筹划;从纳税筹划的空间看,各国课税程度和方式的不同、税本和税基的差别、纳税人概念上的不一致、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方法的差别上、税收优惠政策的千差万别和经济全球一体化、贸易与金融市场的自由化以及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等生产资料的便捷流动,为跨国企业开展国际间纳税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4、从企业国内外竞争趋势看,使纳税筹划显得更为重要。改革开放使中外企业在一个更加开放、公平的环境下竞争,取胜的关键之一就在于能否降低企业成本支出。企业通过“开源与节流”可以控制成本支出,但是作为财务成本很大一块的税收支出,只能通过纳税筹划予以控制,使企业整体税负水平降下来,从而也就相当于提高了企业盈利水平。
5、从税收法律角度看,纳税筹划是纳税人根据现行税收法律规定通过对经营活动的精心安排达到税收负担最小的经济行为。如纳税人采用转嫁或转移筹划手段和《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收人代为办理税收事宜”,这就使得纳税人聘请税务人员进行纳税筹划有了法律依据。
二、纳税筹划方法与应用
(一)免税方法及其应用。免税方法就是利用经济法规的免税条件,使免税额最大,免税期最长的一种纳税筹划技术与技巧。
例一:国家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园区等地区注册登记的企业规定从获利年度起,有一定时期的免税期。《所得税法》中规定“对第三产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这就是说,如果其他条件相似或利弊基本相抵,公司完全可以进入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减免所得税。这样就可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免税。
(二)减税方法及其应用。减税方法就是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纳税人减少应纳税而直接节税的一种纳税筹划技术与技巧。
例二:设有A、B、C三个国家,公司所得税的普通税率基本相同,其他条件基本相似或利弊基本相抵。其中,某公司生产的商品90%以上出口到世界各国,A国对该公司所得按普通税率征税;B国为鼓励外向型企业发展,对此类公司减征30%所得税,减税期5年;C国对此类公司减征40%所得税,而且没有减税期限规定。经过筹划:若打算长期经营此项业务的企业,完全可以考虑把公司或其子公司搬到C国去,从而在合情合理的情况下,达到节税款额最大化。
(三)利率差异技术及其应用。利率差异技术就是根据国家税法制定的税率差异或适用税率的不同,利用税率差异而直接减少税收支出的一种纳税筹划方法。
例三:甲企业准备进行1,000万元的投资,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方案A是选择投资煤炭行业,预计年利润100万元,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方案B是选择投资IT技术行业,预计年利润90万元,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经过筹划:投资煤炭行业税后利润=100-100×33%=67(万元);投资IT技术行业税后利润=90-90×15%=76.5(万元),在考虑税率差异因素后,按其获得的净利润比较,甲企业应该选择投资B方案IT技术行业,可以多获得净利9.5(76.5-67)万元。
(四)扣除方法及其应用。扣除方法就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使扣除额、宽免额、冲抵额尽量增加而直接节税的一种纳税筹划技术。
例四: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就存在实现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可以扣除的广告宣传费支出,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5‰,超过5‰的部分以后不得扣除”。运用扣除技术手段,很显然该纳税人就应该按实际情况选择扣除额较多的方法计税,以节减所得税额。
(五)分割方法及其应用。分割方法就是使所得、财产在两个或更多个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割而直接节税或少纳税款的一种纳税筹划技术。
例五:某纳税人承包经营甲企业,且拥有对企业经营成果的所有权。假设甲企业今年应纳所得税额为20万元,按照对企业承包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则该纳税人个人所得税为多少?若甲企业由5人承包经营,同样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假设5人均分,则每人年纳税所得额为4万元。一个人承包的应纳个人所得税是多少?若5人集体承包,运用分割技术手段,这时5人合计要纳个人所得税又是多少?二者对比后少纳税额是多少?经过筹划:一个人应纳所得税额为63,250元(200000×35%-6750);5个人合计应纳所得税额为38,750元[5×(40000×30%-4250)]。筹划后不难看出,一个纳税人“分割”为5个纳税人后减少税额为24,500元(63250-38750)。
(六)延期纳税方法及其应用。延期纳税方法就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使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而相对节税的一种纳税筹划技术。
例六:我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或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障费用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另例,某公司在对外扩张中,在外地设立分支销售机构(属于子公司),母子公司之间属于正常的销售行为,且实行单独结算货款。要求二者之间关联价格要合理,否则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站在纳税筹划的角度,对于上述情况,该公司可以采取赊销、分期收款或委托代销方式,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
(七)退税方法及其应用。退税方法就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使税务机关退还纳税人已纳税款而直接节税的一种纳税筹划技术。
例七:在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所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这就是一种奖励性退税。
总之,企业纳税筹划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多种多样的技术方法、技术技巧与手段。企业在纳税筹划实务操作中不仅要掌握企业所得税法的内涵及纳税优惠政策、税率、税前扣除等方面内容,还要注意纳税筹划技术与手段及其在纳税筹划技术平台下各种技术方法的综合运用,同时,更要注意各种纳税筹划技术的要点及其适用性,以减轻税负。
(作者单位:大连海洋大学职业技术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方昌飞.新企业所得税法操作实务[M].立信会计出版社,2008.
[2]李晶.基于税收筹划角度的纳税服务体系创新[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10.1.
[3]陈丽霖.纳税筹划的思维方式探析[J].财会月刊,2009.11.
[4]沈肇章.新企业所得税法反避税条款解读[J].经营与管理,2008.7.
从法律上讲,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而分公司则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从税务的角度讲,不论是子公司,还是分公司,都应在其所在国缴纳所得税。但是,大多数国家对在该国注册登记的公司法人(子公司)与外国公司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分公司)在税收上是有不同规定的。前者往往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后者往往承担有限纳税义务。此外,在税率、优惠政策等方面,也互有差异。这在设立公司时,是必须筹划的一个问题。
分公司的税收待通往往不同于子公司。许多国家对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利润,除征收公司所得税外,还要开征一种“分支机构税”。如分支机构成为外国公司的子公司时,此税相当于对其分配股息所征的所得税额。多数国象征收分支机构税时,是就分支机构扣除应征的公司所得税后的全部利润征收,即使事实上并无汇出利润也要征收此税,即不考虑这笔利润是否汇往总公司作为股息。也有些国家只就分支机构未再投资于固定资产的利润征税。还有些国家只就利润的汇出部分征税,也称为“汇出税”。我国原规定的对外资企业汇出利润课征10%的预提税即属于这一性质。
对跨国公司而言,将其某些附属机构设为子公司,而将另一些设立为分公司,从纳税筹划的角度出发,应从以下方面加以考虑:
(1)设立子公司在东道国只负有限责任的债务(虽然有些需母公司担保),但设立分公司时,总公司则需负连带责任。
(2)东道国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累积利润可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另外,某些国家子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率比分公司低。
(3)许多国家允许在境内的企业集团内部公司之间的盈亏互抵,子公司就可以加入某一集团以实现整体利益上的纳税筹划。设立分公司时,在经营的初期,境外企业往往出现亏损,分公司的亏损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收负担。
(4)于公司有时可以享有集团内部转移固定资产增值部分免税的税收优惠;而设立分公司时,因其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必负担税收。
(5)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诸如特许权、利息、其他间接资等,要比分公司向总公司支付,更容易得到税务认可。
(6)子公司利润汇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灵活得多,资本利得可以保留在子公司,或者可以选择税负较轻的时候汇回,得到额外的税收利益;而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
关键词:所得税;存货的纳税筹划
一、借鉴西方国家所得税会计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所得税会计理论结构的有关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1、所得税会计的属性界定
(一)所得税的性质。各国的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对所得税的性质有“收益分配观”和“费用观”两种不同的观点。“收益分配观”认为,向政府缴纳的公司所得税与股东分配的股利一样,具有分配企业收益的性质,只不过分配的对象是国家而已。“费用观”则认为,在会计报表中,公司所得税可视为企业为获得收益而发生的一种支出,如同企业经营中发生的各种支出一样,是费用性质的项目。
那么在我国,所得税究竟是费用还是收益的分配呢?笔者认为划分的关键取决于报表的导向。如果一个国家的报表导向主要是为投资者、债权人服务,则所得税就应视为费用;如果是为企业管理当局服务,所得税必然被看作收益的分配。而目前我国会计报表主要是为企业投资者服务,因此把所得税作为实现收益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处理,是符合我国会计报表导向的,也符合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因为所得税是企业要取得收入(即过去所说的税后利润)所必须花费的代价,即为取得收入所发生的费用支出,没有收入自然也无须花费这笔费用支出。从这个意义上讲,把所得税作为企业的费用支出处理,更符合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另外把所得税看作费用便于同国际惯例接轨。
(二)所得税会计的属性。首先,所得税会计是税务会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得税会计是依据现行所得税法,严格按照所得税法的规定和要求核算企业的收支盈亏,计算企业在纳税年度的应纳所得税款,并定期编制和提供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其次,所得税会计是财务会计中的一个专门处理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之间差异的会计程序,其目的在于协调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间的关系,并保证会计报表充分揭示真实的会计信息。
2、所得税会计的理论框架
所得税会计的理论框架由目标、假设、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组成,它们之间存在内在的逻辑关系。
(一)所得税会计的目标。财务会计是一个以提供财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系统,所得税会计是这个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按照系统论的观点,系统内各系统之间的目标是一致的,这样作为子系统的所得税会计目标自然与母系统的财务会计目标相一致。财务会计的基本目标是向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有助于他们作出决策的会计信息,而所得税会计是为了调整会计利润和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而产生的,这就决定了所得税会计必须围绕财务会计的总目标服务,真实反映会计利润和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
(二)所得税会计的假设。所得税会计是财务会计中专门处理会计收益和应税所得之间差异的会计程序。这决定了它的基本假设主要是以下四项:
1、会计主体假设。有人认为,所得税会计执行主体应是税务当局,我们认为这种说法是不恰当的。众所周知,会计主体是指会计为之服务的特定单位,而所得税会计服务的对象是企事业单位,其目标是向外界披露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之间差异的信息,而税务当局只是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之一,并非执行主体。因此,所得税会计的执行主体是企事业单位。
2、持续经营假设。有了这种假设,一些公认的所得税会计实务处理方法才能被广泛采用,如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同时,企业有关所得税记录和纳税申报才能真实可靠。
3、会计分期假设。从理论上讲,只有待企业各种活动终结时,才能通过收入和费用的配比,进行恰当计算。但是,国家税务部门需要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需要企业定期提供决策和征税依据的财务信息,发挥税收杠杆的作用。所以企业必须将连绵不断的经营活动划分为若干个相等期间来计算损益,及时缴纳税金。同时这种假设也为跨期摊配程序提供了理论依据。
4、货币时间假设。当今货币期时间价值日益受到关注,使所得税会计执行主体意识到递延确认收入或加速确认费用可以产生巨大的财务优势,逐步意识到最少纳税原则和最迟纳税原则的重要性。在货币时间价值的前提下,时间性差异导致使用货币的利益并不限于一个年度,真正利益在于当该项目是循环发生时,实际上获得的利益将远远超过在短期内使用资金的利益。因此,在所得税会计中,应以货币时间价值代替货币计量假设。
二、存货的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主要是指在国家政策的许可下, 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立法导向, 通过对筹资、经营、投资等活动进行合理的事前筹划和安排, 取得 “ 节税 ” 效益, 最终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一种经济活动。
各种纳税的筹划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有着密切的联系, 尤其在对所得税进行筹划时, 受其影响最为明显。纳税筹划的途径有多种, 如缩小税基、采用低税率、延期纳税、税收优惠以及涉税零风险等, 在缩小税基中又可以分为缩小绝对额和缩小相对额。其中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相关的纳税筹划主要是缩小税基和延期纳税。笔者就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几个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来探讨企业如何筹划纳税, 以取得“ 节税” 效益的有关问题。
按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规定,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 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商品、周转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存货计价方式的不同, 会导致不同的期末存货价值和销货成本, 从而对企业财务状况、盈亏情况及所得税 产生较大影响。我国现行税制规定, 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 按实际成本价计算, 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 以及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 一般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存货的发出成本。而且计价方法一经选用, 在一定时期内 ( 一般为一年 ) 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 经董事会或经理层 ( 厂长 ) 会议等机构批准, 并上报当地税务机关备案, 同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一般情况下, 企业在利用存货计价方法选择进行纳税筹划时, 要考虑企业所处的环境及物价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具体地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
1. 在实行比例税率条件下, 对存货计价方法进行选择, 必须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化趋势因素的影响。 当材料价格不断下降, 采用先进先出法来计价,会导致期末存货价值较低, 销货成本增加, 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 达到 “ 节税 ” 目的;而当物价上下波动时, 企业则应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 可以避免因销货成本的波动, 而影响各期利润的均衡性, 进而造成企业各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 增加企业安排资金的难度。特别是当应纳所得税额较大, 企业未有足够的现金时, 可能会影响企业的其他经济活动, 有的甚至会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
2. 在实行累进税率条件下, 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企业发出和领用存货进行计价, 可以使企业获得较轻的税收负担。因为采用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 企业各期计入产品成本的材料等存货 的价格比较均衡, 不会时高时低, 使企业产品成本不致发生较大变化, 使各期利润比较均衡, 不至于因为利润忽高的会计期间套用过高税率, 加重企业税收负担, 影响企业税后收益。
综上所述,作为企业的财务人员应当与时俱进,正确的处理好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企业重组税收政策、规定的制订和完善,原有一些观点成立的条件已经不复存在。实践证明,纳税筹划与企业重组的结合使企业重组的运作更具效益,如虎添翼。这种有机结合的优势,一方面,体现在纳税筹划不是企业临时性措施,而是事关企业重组过程和重组后企业的整体决策,必然有助于提高企业把握国家宏观政策并加以运用的能力;另一方面,表现在企业通过纳税筹划充分地利用各种优惠政策,降低重组成本,降低企业重组运作风险,有助于企业实现资本经营的战略目标上。
关键词:重组纳税税收交易
1企业重组纳税筹划的要点
综合考虑企业重组涉税特征及我国关于企业重组的特殊税收政策规定,企业重组纳税筹划的关键内容归纳如下:
1.1企业重组方式的选择
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直接进行合并还是对主要的运营资产购买或是通过其他中间环节实施企业重组交易,企业重组方式的选择对重组企业各方的税负有较大的影响。因此,需要对企业重组的方式进行慎重选择,并加以筹划。
1.2企业重组过程的筹划
企业为了实现其战略目标,有时需要多次进行企业重组。这一过程同企业以单一重组方式重组一样,重组过程中每个环节企业重组方式的不同选择都意味着重组企业要承担不同的税负结果。因此,这样多次的企业重组行为更需要进行细密的纳税筹划,以降低企业重组的风险,并谋取最大的纳税筹划收益。
1.3目标企业亏损承继结转
公司重组的亏损承继结转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可以承继被兼并公司或原各公司的亏损,结转冲抵以后若干年度的所得,直至亏损全部冲抵完,才开始计算缴纳公司所得税。这样,如果一个公司在某一年中严重亏损,或一个公司连续几年亏损,公司拥有相当数量的累积亏损,这个公司往往就会被有大量盈利的公司考虑作为合并对象,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1.4企业重组双方交易支付方式的选择
企业重组中,付款是完成股权或资产转移的最后工作。目前,国内企业重组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主要以现金和实物的交割为付款方式
1.5企业重组双方交易支付时间的选择
企业重组双方交易支付时间的选择也很重要。一般来讲,交易支付时间的推迟为延迟纳税创造了条件。重组企业可以根据税法所规定各税种的纳税期限,把交易支付时间选定在纳税期限的期初进行。或者采用分期付款的支付手段,分期纳税,使税负得以递延。
1.6重组企业的税收优惠承继问题
按照国税发[1998]97号《国家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中的条例规定,企业可以有条件地承继税收优惠。其一是定期减免优惠;其二是减低税率。
1.7企业重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重组中发生的费用一般是可以当年扣除的。一般来讲,重组费用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并购方的先期调研费用,另一部分是重组运作过程中的中介费用。中介费用主要是付给投资银行、律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
1.8避免债务豁免产生的大量税负问题
“债务豁免”对降低重组企业负债是很好的途径。但是,在豁免债务的同时,往往增加巨额的债务重组所得税负担。因为按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计算,应交税金往往是债务豁免账面价值的33%,所以欲取得债务豁免的企业,应权衡降低债务与增加税负的利弊。
1.9印花税和契税的税收优惠
按国家有关规定,国家对企业重组行为征收的印花税有优惠政策。如对企业兼并的并入资金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国营、集体企业兼并,对并入单位的资产,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的,接收单位对并入的资金不再补贴印花。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61号)文件,对企业重组中的企业改制也制定了相关的契税优惠政策。
2与企业重组相关的税收问题
相对于企业重组而言,税收政策的导向目标不够明确。按照一般的税收规则,只要资产所有权转移,并且取得了确定的交换价值,就应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收政策仍保留有旧税制的痕迹,税法尚未完全统一,未能贯彻税收无差别待遇原则。这主要体现在现行税收政策的不统一、不完善影响到企业的公平竞争。所有这些无疑会产生不同地区、不同区域改制企业税收环境的不公平,也很容易导致以避税为动机的非市场化的企业重组行为,阻碍经济资源在区域间的合理配置。
税收政策还存在种种不成熟与不规范的规定。现存税法在处理企业重组纳税过程中,有许多有待进一步改善的地方。现行税收政策不当的地方举例如下:
国税发[2000]118号文《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在所得税处理上,作为整体资产置换的交易补价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值不高于25%或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确认,整体资产置换双方或整体资产转让方可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作为免税重组的必要条件,是否必要将两种情况的比例区分相差5%。
除整体性资产交易无需考虑流转税问题外,其他类型的资产交易,则对非货币交易中换出资产要视同销售计税,其中既要涉及增值税,又要涉及所得税,有些还要涉及营业税。视同销售应征增值税的税法规定,按纳税人当月或近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如无上述价格依据,则纳税人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成本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一般规定为10%。但视同销售应征收营业税的营业额,税法中未明确予以规定基本的或具体的确定方法。
在国税发[2000]118号文《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税法仅对整体性资产置换或整体性资产转让作了明确的定义,除此之非货币易均称之为“以物易物”或“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这样如果企业一次换出多项资产,其中可能包括动产、不动产或无形资产等,而不同的资产又涉及不同的税种和相应的计税标准,那么就需要将总的作价合理地分配到各项具体资产中,作为视同销售额或营业额。但税法中对此并无具体规定。
3完善企业重组税收政策的建议
调整按所有制性质、经济性质来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思路,以产业政策为取向,强调全国范围内税收政策的统一性,尽可能减少地区性的税收优惠政策。
应该侧重对企业重组的优惠导向,加大对企业投资的鼓励政策,如区分资本利得与其它正常生产经营的利得,实行不同的所得税率等。
调整、优化现行税制的不完善之处,扩大税收覆盖面,尽快弥补税制链条上不利于企业战略性重组的缺位环节,如尽快研究出台社会保障税。
企业以经营活动中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不涉及企业法律结构和组织结构的改变,不属于企业改组的范围,应当对其征收流转税和所得税。
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凡涉及产权变动,均应视同按公允价值销售净资产进行所得税处理。对于不涉及产权变动的吸收合并,如总公司采取吸收合并的方式,将其全资子公司合并,由于合并不影响投资者的利益,不应对其征收所得税。
企业合并分立,如果涉及投资者股权的变化,在视同按公允价值销售净资产计征所得税时,新设立的企业可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作为计税成本。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之间的差额按综合调整法在不少于10年的期限内分期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许多专家学者认为: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通过对筹资、投资、运营和利润分配等理财活动的安排和筹划,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提高经济效益的行为。
纳税筹划的主体是纳税人。只有纳税人才需要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是不违法的。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税法许可下,利用税法赋予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机会,设计筹划尽量使自己的纳税负担最轻,是企业一种自然而然的理财行业。纳税筹划的目的应该是企业价值最大化,不应该仅仅是减轻税负或少缴税,应该与企业的整体目标相统一,为公司整体战略目标服务。
基于上述理解与认识,对于纳税筹划的涵义,可以总结为在公司整体战略目标的指引下,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依据成本与效益分析的原则,规范公司自身纳税行为,为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目标,科学安排经营、投资、理财活动,降低税负增加企业竞争力。
纳税筹划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针对具体税种进行筹划,比如围绕公司增值税具体阐述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围绕公司所得税具体阐述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法等。另一种是围绕公司经营活动的不同方式展开筹划,比如公司融资管理的税收筹划方案,企业投资管理的税收筹划方案等。
下面就某船舶工业贸易公司所涉及的主要税收和进行纳税筹划的经验,结合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和组织结构等实际情况,重点对该公司的增值税进行筹划,并指出该公司纳税筹划风险及防范对策。
一、该公司纳税筹划的环境分析
(一)基本情况
某进出口贸易公司是某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出资设立的进出口贸易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对外贸易、国内贸易和技术咨询等。公司拥有一批既懂船舶技术、又熟悉外贸业务的专业技术人才,长期从事船舶和船用设备等各种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自1993年成立以来,受某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和船厂的委托,公司成功地了集装箱船、散货船、油船、拖船、工程船、渔船、游船、驳船等各类获得GL、LR、DNV、ABS和BV等船级社认可的出口船舶近200艘,产品销往欧、亚、非和大洋洲多个国家。
(二)该公司涉及的税收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个调税、印花税、房产税、所得税等税种。
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该公司的一般纳税流程为:企业按月在会计核算资料的基础上计算确定当月的应纳税额,并填报纳税申报表;公司根据应纳税额向税务部门缴纳各项税额;税务部门定期对企业进行税务核查,不同的税种,其纳税流程也不尽相同。
二、该公司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策略
(一)税负转嫁的策略
该策略适用于企业集团范围以外的业务。税负转嫁主要是通过降低对外销售价格,减少对外销售收入的方式减少当期销项税额,进而减少当期应纳税额。减少收入必然带来利润的减少,那么既要减少收入,又要保证利润不减少,就需要减少销售费用。所以,税负转嫁的实质就是尽可能地将销售费用转移给商家负担,从而通过销售价格的降低减少销售额,进而减少当期的销项税额。通常有直接让价和销售折扣这两种方式可以实现税负转嫁。直接让价就是直接将计划转嫁的销售费用通过让价转移给下家;销售折扣是把计划转嫁的销售费用通过销售折扣来处理。按税法规定: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因此,对于销售折扣额必须按规定在开具的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清楚。在向下家收款时,还必须按折扣前的销售总价款收款,对于折扣价款部分在会计上通过应付款项来处理,并根据下家的具体情况支付促销费和返利。该公司进行船板销售时,通过让价或改用销售折让的方式操作,就可以把这部份的销售涉及的增值税转嫁给下家。该公司按平均年销售额6000万元计算,可转嫁税收6000×2%×17%=20.4万元,减少税负20.4/6000=0.34%。
销售过程中的运输杂费也是销售费用中比较大的支出项目。通常的销售模式有三种:提货制、发货制、送货制。该公司过去一直采用送货制的方式销售,承担了比较大的运费、装卸费、运输保险费、运输途中损耗等运杂费开支。由于这部分费用只能从销售收入中得到补偿,而销售收入是需要征收增值税的,因此,从实质上来说,这部分运杂费同样还要承担增值税,使企业的税收负担加重。如果销售模式转变为以提货制为主的方式,原来由企业承担的运杂费也通过让价的方式转移给下家,对应的增值税也就转嫁出去了,按过去每年平均300万元的运杂费水平计算,可减少纳税:300万元×17%=51万元,经济效益很可观。
(二)延期纳税策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里对销售确认的严格规定,收入确认时间因结算方式的不同而不同,因此在收入实现时间上可以进行筹划。如果在已经发生业务的情况下再来隐瞒收入延迟确认收入,将被确认偷税或逃税。因此,需要对销售业务进行事先筹划。应尽量采用先收款后发货的结算方式,避免提前开票,以免在未收妥包含税款的总价款之前纳税,形成垫付税款的损失。
(三)及时合法抵扣进项税额的策略
对于采购业务,多采用先收款后付款,先取得抵扣发票后付款。同时,要及时验证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和其他有效抵扣发票的真伪,不合法或没有抵扣效用的发票是不能抵扣的,必然会造成企业的损失。
(四)汇率选择的策略
根据税收政策的规定,纳税人运用外汇结算营业额或销售额,必须把外汇按市场汇率折算成人民币,纳税人的营业额或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业务发生当天或当月1日的人民币外汇牌价进行折算,而这种折合率应事先确定并且在一年内不得变更。因此,选择恰当、适时的人民币折合率是增值税筹划的内容。如该公司某月15日发生进货成本100万人民币,销售收入为18万美元。当月1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为17.52,当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为17.49。若按当日汇率计算:
某月销售额为18×7.49=134.82万元(人民币)
应纳增值税为134.82×17%-100×17%=5.92万元(人民币)
若按当月1日汇率计算:
某月销售额为18×7.52=135.36万元(人民币)
应纳增值税为135.36×17%-100×17%=6.01万元(人民币)
由于企业选择了销售额发生当日的汇率进行折算,此笔业务,企业可节税0.09万元(6.01万元-5.92万元)。
三、该公司的纳税筹划风险
前面就某进出口贸易公司增值税纳税筹划进行了研究分析,提出了税负转嫁等策略。但企业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由于环境及其他考虑变量的错综复杂,且常常会发生一些非主观所能左右的事件,这就使得税收筹划带有很多不确定因素。为了实现既定的纳税筹划的目标,需要对筹划风险进行分析,并研究防范对策。
(一)不同税种之间的互相影响的筹划风险
对单一税种进行纳税筹划,可能是这个税种的税负减轻了,但却使其他一个或多个税种的税负增加,这样总体的税负可能增加,需要对总体的税负加以必要的分析研究。
(二)非税收益减少的筹划风险
纳税筹划时税负的减少可能带来成本费用的上升,也可能带来收入的减少。纳税筹划的成本主要包括:直接成本、风险成本和机会成本。
(三)事先筹划的风险
纳税筹划具有事前筹划性的特点,要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前提下进行,而法律、法规和规章都具有时效性的特点,通常会随着国家政治、经济的发展需要进行高速和完善。1994年以来我国税法的大框架没变,但微调一直不断;企业的生产经营处于不断变化中,也需要进行纳税筹划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研究分析并决策。
(四)纳税筹划遇到地方政策的反对
纳税筹划通常会使当地的税收减少,当地财政短收。当地政府显然不会支持这种纳税筹划的。
(五)把握税收法律政策的度
纳税筹划必须在法律政策的框架内运行,具有非违法性。虽然在理论上,纳税筹划与偷税有本质的不同,但在实践中要分辨某一行为究竟是不违法的纳税筹划还是违法的偷逃税却非常困难,一般是由税务部门来认定和判断,税务部门的认定和判断又随主观与客观条件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结论。
四、纳税筹划的风险防范对策
(一)关注纳税筹划方案的综合平衡性
纳税筹划属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它的目标是由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所决定的。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注重方案的综合性。
(二)关注税法的变动情况
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密切注意税法修正的趋势和内容并适时对筹划方案做出调整,以使自己的行为合法。
(三)纳税筹划要有步骤性
纳税筹划方案的实施应遵循渐进原则,不要奢望一步到位。对于关联计税价格的确定,可以每隔一段时间降低一点,通过一段时间,将计税价格下降到相对比较合理的水平。
(四)要与税务部门多沟通交流
由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执法中的“决裁权”,有时,即使是合法的纳税筹划行为,结果也可能因为税务执法偏差而成为一纸空文,或者被视为偷税或恶意避税而加以查处。因此,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还需要多与政府及税务部门沟通交流,争取他们的支持和理解。
纳税筹划作为纳税人的企业的一项基本权益,是为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增加税后利润而做出的一种战略性筹划活动。它是公司财务战略和经营管理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竞争日趋公平和激烈的市场下,通过纳税筹划的手段达到企业税收负担最小化,从而降低成本,增加经济效益,是目前企业增强竞争力的有效方法之一。
关键词:税收筹划 财务管理 应用
1 税收筹划的涵义及特点
1.1 税收筹划的涵义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现行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合理安排和统筹各项经营活动,对相关税法等进行分析后,得出的纳税支出最少而获得资本收益最多的综合方案,从而获得税后最大利益的选择,它是涉及法律、财务、经营、组织、交易等方面的综合经济行为。
1.2 税收筹划的特点
(1)合法性。这是纳税筹划必须考虑的前提条件,税收筹划动手的手段必须是合法的,是与现行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相符的情况下而采用一些合理避税的方法。
(2) 前瞻性。前瞻性是企业税收筹划的重要特征。即在纳税前,甚至在经营行为前就进行的规划、设计和安排。企业在交易行为发生之后,才有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义务;在收益实现或分配之后,才计缴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行为相对于经营行为而言,具有滞后性,这在客观上为企业提供了纳税前做出事先筹划的机会。
(3) 目的性。税收筹划有其目的性,其是一种理财活动。通常在税收筹划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安排及活动都应围绕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进行,并在合法的基础上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4)时效性。作为一种政策手段,税收政策措施都是依据一定时期的国家政策需要制定的,是为实现国家政策目标服务的,当国家的某项政策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失去效力时,与之相适应的税收政策措施也随之进行调整。
(5)风险性。纳税筹划是有风险的,尤其是采用避税这种形式。如果对国家现行税制和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得不精确,抓住一点看似对己有利的而不及其余,只顾一时痛快,往往会形成“一着不慎,满盘皆输”,“一失足成千古恨”的 尴尬局面。切不可等闲视之。
2 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1)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在仔细研究税法的基础上,按照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选择经营项目和规模,最大限度利用税法中各种优惠政策,无疑有利于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
(2)避免企业落入税法陷阱。税法陷阱是税法漏洞的对称,税法漏洞的存在,虽然给纳税企业提供了避税的机会,但是又给纳税企业提出了纳税风险。
(3)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进行税收筹划可以增强企业盈利能力。在偿债能力方面,恰当运用税收筹划,便可以合理利用资金,避免因流动资金不足导致的偿债能力降低的问题。
(4)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企业经营管理和会计管理的三大要素有资金、成本、利润,税收筹划就是为了实现三要素组合的最优效果,从而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3 税收筹划思想在财务管理过程中的应用
3.1 筹资和投资的税收筹划
3.1.1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筹资方式是企业在进行具体筹集资金时采用的具体方式。按性质来讲可分为负债和权益两种筹资渠道。通常根据这两种筹资方式的不同会给企业带来不同的预期收益,同样也会承担不同的税负。因此,企业在进行筹资过程中要权衡财务风险和资金成本的关系,选择最佳的资本结构。
(2)融资租赁的利用。其是一种现代企业筹资的重要方式之一。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可以很快获得所需资金,并能保证企业的举债能力。另外,在租赁获得的租金中,利息费用及有关手续费用直接计入费用,固定资产的购置成本通过无本租赁资产的折旧费在税前列支,起到了双重抵税的作用。
3.1.2 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组建形式的选择。现代企业包括公司和合伙企业(含个体经营企业),投资者在设立企业时,企业组建形式不一样,税收政策也各异,以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经营相比较,有限责任公司要双重纳税,即先交公司所得税,再交个人所得税:而合伙经营的业主,只需交个人所得税。而在组建时采取何种形式当事人应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慎重筹划。
(2)设置分公司的选择。投资单位投资者在设立企业时往往有多种形式可供选择,选择适当与否会直接影响投资者的利益。一般来说,在企业创立初期,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采用分公司的形式,可以把分支机构的亏损转嫁到总公司,进而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当企业建立了正常的经营秩序,设立子公司可享受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
(3)投资方向的选择。税收作为一个国家的主要经济杠杆,体现着国家政策。为了配合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实施,对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的企业投资,会在税收上以诸如减免税的税收优惠待遇,这就要求投资者在投资决策前,必须充分了解和掌握国家关于投资方面的税收政策,认真进行税收筹划。合理减轻企业的税负。
3.2 存货计价的纳税筹划
在当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的条件下,对存货计价方法进行选择,必须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化趋势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说,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选择后进先出法,可以降低期末存货成本,提高本期销售成本,减少企业应纳所得税基数,从而减轻所得税负担,增加了税后利润。反之,则选择先进先出法,提高本期销售成本,减少当期收益,降低所得税负担。在物价上下波动的情况下,应采用加权平均或移动平均方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以避免因各期利润忽高忽低造成企业各期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安排应用资金的难度。
3.3 固定资产及折旧计算的纳税筹划
(1)固定资产投资方式的筹划。固定资产投资方式分自制、购买和租赁等几种方式。购买投资的好处是可以折旧抵税,减少账面利润,少纳所得税;缺点是购置的固定资产不能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租赁的优点是租金可以税前扣除,可以避免因设备过时被淘汰的风险;缺陷是不能提取折旧。对于企业能自制的设备建议尽可能自制,并将自制的一般设备成本控制在固定资产标准以内,而避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从而使自制设备的材料消耗等费用可以在当期列支,而且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此外,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时,可以适当“化整为零”,除购进设备主体部分外,尽可能以“修理用备件”的名义购进设备的零部件,以在当期列支和抵扣进项税额,给企业带来节税收益。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利用折旧方法选择进行税收筹划,必须考虑折旧年限的影响。现行财务制度和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均给予一定的选择空间。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折旧年限来计提折旧,以此达到节省税收支出及企业的其他理财目的。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可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得“节税”的税收收益。但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情况下,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益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3.4 利用销售结算方式的选择权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产品销售采用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确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不同的。纳税人可以利用结算方式的选择权,采取没有收到款不开发票的方式,就能达到递延税款的目的。
3.5 股利分配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资产重组节税。集团公司内部资产重组,通过各子公司之间优质资产与劣质资产的置换,使盈利较多的子公司账面利润下降,亏损公司的账面亏损减少,从而减少整体的应纳税所得额。
(2)再投资节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形成的资本积累,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它们是企业内部融资的重要来源,企业如果将其用于扩大再生产,开发新的投资项目。可以享受政府投资退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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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经济市场化逐渐完善的今天,一大批新兴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经济市场这个大家庭中。我国关于新企业所得方面的税法实施后,使得各类企业用于纳税筹划的工具急剧减少,增加了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难度,使其税务筹划工作面临着更大的失败风险。所以企业在对税务进行筹划的过程中,务必要完善应对税务筹划风险的对策,并对税务筹划过程中的风险进行实时监控。本文将从新企业所得方面,来对企业的纳税筹划风险及对策进行分析探讨。
关键词 新企业所得 纳税筹划 风险 对策
现代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一定要与时俱进,对国家的相关政策、时代的发展需要、以及税务筹划工作进行实时关注,特别是对国家的一些相关优惠政策,必须加强对这类政策的关注度。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者必须掌握国家颁布的最新的税收政策,为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风险规避以及税收减免做出积极的贡献。
一、关于纳税筹划的概念
所谓的纳税筹划就是指,纳税人为了减轻税务负担或实现零税收的目标而进行的一系列税务筹划工作。在我国税法的许可范围之内,税务筹划主要体现在以下的两个方面;一方面表现为,纳税人为了减轻税务负担或实现零税收,而对企业的交易、投资、理财、组织、经营等一系列的企业活动进行筹划。另一方面则表现在对企业的交易、投资、理财、组织、经营等一系列的经营活动的过程进行事先安排。总而言之,纳税筹划不仅有利于提高企业的会计管理水平,而且他对于提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管理水平也有很大的帮助。利润、成本、资金作为企业进行会计管理以及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三要素,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它们对企业的经济运行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纳税筹划使得利润、成本、资金在企业的运作过程中达到了最优的效果。
二、对企业运行过程中的税务进行筹划的意义
(一)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
在企业的运作过程中,一般会涉及到税收负担率的问题。所谓的税收负担率就是指企业在宏观方面的税收负担率,它的计算方式为(以企业当年的实际营销情况为基础):
税收负担率=企业的应缴税款总额÷(企业的营业总收入+企业的销售总收入)×100%
企业可以根据这个计算指标,来对当年的企业总体税收负担率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计算,同时企业还可以利用该指标来与同类企业或国家的宏观税收负担率的指标来进行对比,以便于找到企业的理想纳税值。在企业的整体业务没有明显的增减的情况下,开展税收筹划工作,不仅可以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额度,而且它还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率。例如,某企业在去年所交的税收总额为6000万元(人民币),而今年在进行纳税筹划后所交的税收总额为5700万元(人民币),直接就为企业节约了300万元(人民币)的赋税。
(二)让企业在最大程度上实现纳税零风险
所谓的纳税零风险指的是,相关的税务管理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税务稽查的过程中,企业的税务情况不存在任何问题。目前,我国绝大部分的企业对于税法的理解均不彻底,因此在企业的运营过程中,税收风险的问题较为普遍,而纳税筹划就是对企业存在的税收风险进行规避,以实现企业税收零风险的目标。本文中所提到的纳税零风险仅仅是一种理想的状态,这主要是由于纳税筹划在实行的过程中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企业可以利用纳税筹划使其纳税风险无限接近于零,这样做就可以利用合法的手段来有效地避免在税务稽查过程中,企业潜在的纳税风险。
三、关于税务筹划过程中存在的税务风险的概述
(一)税务筹划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在对税务进行筹划的过程中,所谓的税务筹划风险就是指,在进行税务筹划时,由于各方面的因素的影响而导致了企业的税务筹划活动失败,企业还在一定程度上为此付出了代价。税收筹划活动的进行一般是处于税法的边缘上,税法在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定的时效性。税收筹划活动在我国的起步较晚,发展的水平也相对较低,这就导致了我国的税务筹划存在着较大的风险,所以,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的过程中,务必要对各种风险性的因素进行充分的考虑。
(二)税务筹划风险的分类
就风险的来源而言,税务筹划过程中的风险主要有两类:即内部风险与外部风险。
1、外部风险
1.1宏观经济环境中的各类变化是引起企业税务筹划风险的原因之一,纳税环境的不确定性。这就使得从事税务筹划的工作的人员,在对税务进行筹划的过程中出现一定量的偏差,特别是对于那些中长期的税务进行筹划时,很容易出现较大的涉税风险。
1.2国家对于税法的变更也是引起企业税务筹划风险的原因之一,税法的变化,使得建立在以前的税法的基础上的合理税务筹划变得不再合理,从而导致了企业发生涉税风险。
1.3税务稽查执法过程中的执行力度同样是引起企业税务筹划风险的原因之一,这方面的风险主要是由于执法人员的认识存在偏差而引起的。
2、内部风险
2.1纳税人缺乏税务筹划意识导致企业发生涉税风险。
2.2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一味的追求低成本、高利润,让税务筹划人员违背其职业道德来为企业牟利,因此,让企业存在涉税风险。
2.3企业在生产营销过程中由于技术、市场以及管理等方面的原因,也会导致企业发生涉税风险。
四、对企业的税务筹划风险进行防范的对策
(一)加强企业的风险控制意识
在任何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纳税风险是一种常态风险,它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客观事物。由于税务筹划风险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所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一定要对税务筹划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引起高度重视。具体的控制、防范方法有以下两种:
1、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纳税人必须建立起依法纳税的信念。
2、强化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过程中的风险意识。
(二)强化涉税的业务体系,提升涉税人员的整体素质
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企业的税务筹划风险管理的核心就是,对税务筹划风险进行识别,并对其确立责任人。在这个过程中,企业的管理人员必须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并对企业的涉税业务进行规范管理,同时还必须完善企业的风险防范体系。
(三)合理的进行纳税筹划
目前企业的纳税筹划主要是在合法的前提下,用来提升企业价值的手段之一。因此,纳税筹划的工作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类来展开,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税务筹划。一个成功的纳税筹划,均是在纳税人灵活选择会计管理制度以及准确的把握住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下来完成的。
(四)定期进行涉税自查
企业是最了解自身的实际经营情况的,通过定期进行涉税自查,就会很容易找出那些潜在的税收问题,并对其进行及时的整改,这样做不仅效果明显,而且检查的速度也较快。与此同时,通过涉税自查的方式,企业还可以对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等方面的内容进行检查。
(五)建立健全企业的税务内控体系
建立健全企业的税务内控体系是对企业的涉税风险进行控制、防范的关键内容,因此,企业必须对税务内控体系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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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滑所得税税负动机的盈余管理研究公司对存货后进先出法和先进先出法的选择方面,由于要求公司财务会计、税收会计要具有一致性,很多公司出于税赋目的而选择后进先出法。当公司预计存货成本会提高时,选择后进先出法可以降低所得税的税负,从而间接地增加现金流入。该方面的研究表明,倾向价值最大化的公司管理层会选择后进先出法。Cloyd(1996)等研究所得课税对盈余管理的影响,检验公司是否出于纳税考虑而采用激进的会计政策,同时选择与此相应的财务报告处理方式使二者趋于一致,尽管账面税金和实际纳税额并不要求一致,但通过上述方法的应用,可以提高国内收入署允许其采用这种税务处理方法的可能性。同时发现,当避税带来的利益明显超出了预计偷税的成本时,公司就会选择一致的财务报告方法。Jennings等(1996)在判断后进先出法是否造成了损益表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时,发现采用了后进先出法的收益表和资产负债表比没采用的资产价值更高。KevinHolland与RichardH.G.Jackson(2004)在“盈余管理与公司税”一文中研究分析了公司递延所得税储备的情况,认为在考察期的公司可能有很强的激励进行盈余管理,片面地披露延迟税储备(即不足或过度递延纳税储备),并发现不足或过度操控递延税储备的规模在经济上的显著性。
(二)最小化所得税税负动机的盈余管理研究Dhaliwal&Wang(1992)论证了那些受最小化所得税税负动机影响的公司,一般会通过跨期转换盈余来使所得课税对可选择最小化所得税税负的影响最小化,以调整财务会计数据。Boynton,Dobbins&Plesko(1992)对美国1996年税收改革法案中公司可选择最低税收账面条款而可能作出的盈余操控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美国公司在最低税收账面条款的第一年使用主观应计部分减少盈余。同时发现,实证结果与公司规模有统计上的相关关系,只有小型公司操纵可控应计项目。但其研究结果并不像Dhaliwal&Wang的研究结果那样令人信服。这可能与他们使用的是估计的可控应计项目(不是可控应计项目总额)或者样本数量太小有关。CharlesE.Boynton等(1992)针对1986年税收改革法案中,公司可选择的最低税负条款而可能做出的盈利管理反应进行了实证分析。发现美国公司1987年确有通过会计政策选择与应计制手段的使用来减少了部分盈余。Guenther(1994)研究了在1986年税收改革法案影响下,降低税率对公司当期财务会计应计项目的影响。这些公司都是采用税收和财务报告目的的应计制会计。研究发现,公司出于平滑不同期间所得税税负的考虑,会通过应计项目把净盈余从高税率会计期间调整到低税率会计期间。
以降低所得税税负为基础对会计政策选择进行研究的另一个分支,是Harris(1993)检验了税率变化对跨国公司会计政策选择的影响,尤其是1986年税收改革法引起了跨国公司将盈余输送到美国。研究发现,那些有很大弹性可以转移更多盈余的公司的确如此。除此之外,Collins等(1998)认为,当美国跨国公司面临外国的平均税率高于本国税率时,这些跨国公司比其他跨国公司更容易作基于所得税负的盈余转移。Jacob(1996)通过区分跨国盈余转移是基于对当地报告收益的判断(包括经营的地理位置)还是通过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对Harris(1993)的分析进行了拓展研究,发现了跨国公司运用转移定价进行盈余转移的有力证据。
二、所得税税负与财务报告成本权衡的盈余管理研究
公司管理层的盈余管理行为也会发生成本,除了要面临未来可能的法律风险外,一项直接的成本便是所得税成本。当管理层通过盈余管理增加利润时,往往需要为此多支付所得税。因此,管理层在进行盈余管理时,经常面临着财务报告成本与税收成本之间的权衡。财务报告成本,是指由于公司未能达到合意的利润目标而引至的成本,含公司融资成本提高、债务契约提前终止、政府管制力度加强等。税收成本是指由于公司管理层操控盈余,认为人为增加利润而导致的所得税支出的增加。
ShackelfordandShevlin(2001)和Erickson,HanlonangMaydew(2004)的研究在考察公司所得税税负成本与财务报告成本的权衡时,假定盈余管理行为一定会导致所得税负的变化。许多研究表明,所得税成本确实影响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具体地说,公司所得税税负(实际所得税税率)越高,盈余管理的收益越低,则公司越没有激励进行盈余管理,即所得税课税的负担成为公司盈余管理行为及相关会计政策选择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
三、所得税避税的盈余管理研究
对于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差异,由于有些业务仅仅影响会计利润总额,而并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这使得某些盈余管理行为并不一定导致所得税费用的变化。Phillips等认为,盈余管理之所以不会必然导致所得税费用的增加,还由于财务会计制度比税收制度更加灵活,从而公司管理层在操控盈余时,并不一定带来所得税费用的变化。就我国而言,税法规定企业在变更固定资产折旧政策时,须经过税务部门批准方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若企业折旧政策变更未经税务管理部门同意,则虽然会影响到会计利润总额,但须进行纳税调整,因此并不影响应税所得额,这种差异即非应税项目损益。如果公司主要通过调节非应税项目损益来操控利润,那么其盈余管理活动就不会导致所得税税负的上升。如由于我国税法规定,存货跌价准备不允许在税前列支,因而当公司通过大量提取存货跌价准备调减利润时,公司的应税所得不会因此而下降;当公司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在以后转回时,应税所得也不会因此而增加(高金平,2001)。当然,并非所有的盈余管理行为都可以避免所得税费用,例如,当通过操纵销售收入的方式调增利润时,公司的所得税费用将会相应上升。
这表明,由于非应税项目损益的存在,盈余管理并不必然导致所得税费用的增加。Klassen(1997)认为,在考察财务报告成本与税务成本的权衡时,若不考虑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有可能会导致有偏的回归结果。然而,到目前为止,鲜有研究将盈余管理区分为应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管理,并考察其对盈余管理的影响(Erickson,HanlonandMaydew,2004)。叶康涛(2006)在该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究。他以中国2001年A股制造业上市公司为样本,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时,就财务报告成本与所得税负成本的权衡问题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发现,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幅度越大,则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也越高,即上市公司通过操控非应税项目损益,以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负成本;他的研究进一步发现,上市公司通过非应税项目损益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负成本主要发生在高税率组别,而低税率组别的上市公司则没有呈现出这种特点;此外,上市公司主要通过操控长期应计利润项目来规避所得税税负成本。但是,叶文的研究也表明,上市公司通过非应税项目损益规避的盈余管理的所得税税负成本较为有限;他还发现,高税率公司存在较为强烈的通过非应税损益项目规避所得税的动机。
四、对我国的启示
(一)所得课税假设的提出报酬契约、债务契约和管理报酬三大盈余管理假设均围绕企业会计利润总额的盈余管理行为分析。笔者认为,在考量所得课税这一因素之后,可以将盈余管理实证研究延伸到税后净利润指标,考察各种盈余管理行为与所得课税之间的关系。因政治成本假设涉及降低利润总额,可能相应导致所得税负的降低,因此从该视角出发,降低政治成本与降低所得税税负的目标之间就没有冲突。如果该结论成立,盈余管理行为就具有既减少政治成本,又可以达到降低所得税税负的双重效果。由于债务契约假设和报酬契约假设均涉及增加总会计利润总额,而增加会计利润总额的盈余管理行为是否会导致相应提高企业所得税税负就值得关注。此外,现实中为规避所得课税而进行盈余管理的企业可能也不在少数。Bernard和Skinner(1996)就认为盈余管理的深入研究需要使用具有同质环境而非大规模数据,并且认为在这种背景下研究者对管理者操纵特定账户的能力具有更多的信息。有鉴于此,笔者以为可以提出盈余管理研究的第四个假设——所得课税假设。而且,基于该假设下的盈余管理的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无疑会丰富盈余管理研究的内容。
(二)纳税筹划与考量所得课税的盈余管理之间的部分重合单纯出于所得税负动机的盈余管理行为是公司在遵循国际惯例、遵守税法的前提下,根据税法关于会计政策选择的余地,对涉税事项进行的旨在最小化本期税负或最小化以后期间所得税支付现值,有利于实现公司整体财务目标的谋划与安排。可见,考量所得课税影响的盈余管理研究使企业纳税策划与盈余管理两者之间形成了交集。我国目前的税收筹划研究基本上停留于税法与会计制度条文的异同分析层面,基本上不能开展规范的实证研究,开展该领域的盈余管理实证研究可极大地拓宽税收筹划研究的内容,并可相应改变税收筹划领域的研究范式。例如,针对减免所得税政策对纳税人行为的影响,纳税人可能存在将非减免年度的盈余转移至减免税年度,导致纳税年度出现亏损乃至重亏,至于是否存在这种现象,可以对此进行实证分析。
(三)谨慎性原则的运用与考量所得课税的盈余管理之间的交织关系会计谨慎性原则是指鉴于市场的不确定性或潜在的风险,要求对收入、费用或损失的会计确认须持谨慎的态度,即应充分估计可能的损失或负债,而一般不确认预计的收入或利得,或须十分谨慎地予以估计。但该原则如不仔细加以运用就可能导致滥用,造成不必要、不诚实的盈余低估,或者通过压低披露某一期间的盈余来提高另一期间的盈余。尽管该层面的盈余管理行为与旨在调高利润的盈余管理行为有别,但比较明显的经济后果就是国家税收利益容易受到谨慎性原则的侵害。可见,过度运用谨慎性原则进行会计政策选择也是盈余管理的一种表现,并与降低所得税税负的盈余管理活动交织在一起。因此,基于稳健性原则考量的会计核算对盈余的影响与最小化所得税税负的盈余管理行为对盈余的影响之间可能难以划清边界,这对考量所得课税的盈余管理研究中的模型构建、变量选取等方面均提出了不小挑战。
(四)区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研究盈余管理不同目标的冲突程度取决于企业的组织形式,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尽管都会存在盈余管理的倾向,单考量所得课税的盈余管理的立足点不同,操控行为也不会一样,因此可能存在明显不同的特点。在中小企业或非上市公司,最小化所得税税负可能是企业盈余管理的主要动机,因此盈余管理的财务报告成本与所得税成本之间的权衡矛盾不会像上市公司那样明显,非上市公司会做低盈余甚至做亏,盈余管理的税负动机可能较易甄别。但上市公司可能就不是如此,最大化企业价值的理财目标要求企业在进行盈余管理时,亏损公司会有做大亏损的倾向,而面临扭亏压力的公司则会极力做大盈余,同时在实证分析时,还须充分权衡财务报告成本与所得税成本的大小,否则就会导致有偏的回归结果。因此,上司公司盈余管理研究理应区分应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并分别考察两者对盈余管理的影响,这样的研究结论会更为精确。
参考文献:
[1]王运传:《会计政策选择研究——从契约理论到利益相关者理论》,厦门大学会计学位博士论文2003年4月。
[2]叶康涛:《盈余管理与所得税支付:基于会计利润与所得税之间差异的研究》,《中国会计评论》2006年12月。
[3]KevinHolland和RichardH.G.Jackson,Earningsmanagementanddeferredtax,AccountingandBusinessResearsh,2004.
[4]Phillips,J.,Pincus,M.and.Rego,S.,Earningsmanagement:
newevidencebasedondeferredtaxexpense,TheAccountingReview,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