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8 15:4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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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刑事责任的理论争议及评析
污染事件不断发生,污染事故损害程度不断加大,人们越来越感觉传统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对于处罚环境污染案件的不足。于是,环境污染刑事责任的立法逐渐受到学者的重视。笔者通过查阅一些学者的论文著作和司法案例,认为理论界围绕环境污染刑事责任主要有三个争论点:
(一)是否应加强对环境污染刑事责任的追究
肯定者认为,环境污染具有危害范围广、危害后果严重的特性。在环境污染的调控中,侧重于运用行政手段,在防止污染方面的作用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而且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抵触。只有加强对环境污染的刑事责任追究,才能起到有效的惩罚和威慑作用。否定者认为,社会在进步,经济在发展,这必然会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而且环境具有自我净化能力,在环境污染发生以后,重点是在补救而不是惩罚,如果过于强调追究环境污染的刑事责任,会使一些企业有所顾忌,导致经济发展缓慢。追究环境污染的刑事责任如双刃之剑,用之不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这与刑法所强调的谦抑性原则是相违背的。笔者认为,否定者的理论固然有一定的道理,环境确实具有一定的自我净化能力,一味地强调环境污染的刑事责任可能导致企业发展缓慢,但是这是具有片面性的。(1)我们不能因为一些经济利益就牺牲环境权益,应该考虑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种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不论是公民,还是企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意识都比较薄弱,面对频繁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单纯的民事行政手段已经不足以打击环境污染行为,只有加大环境污染刑事责任的处罚力度,才能有效地预防环境污染犯罪。(2)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迅猛发展,环境污染案件也逐渐增多。但是,依法追究环境污染刑事责任的案件并不多。据《全国环境统计公报》[5]的统计数据显示,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环境污染行为基本上还是依靠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来解决。可是,这种解决方式的效果却远不如追究环境污染刑事责任。因为,在环境污染案件中,行为人实施污染环境的行为,通常会伴随着高额的利润收入。罚款和损害赔偿相对于这些利润而言只是九牛一毛,这些罚款、赔偿难以产生威慑作用。在利益的引诱下,一些人仍会以交罚款为代价去选择污染环境。而且,很多案件,其危害结果已经远远超过了民法、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可是处罚时仍然适用民法、行政法,这其实从根本上放纵了环境污染行为。面对如此多的污染环境的案件,如果只有少数被定为有罪,很难实现刑法的威慑功能,也难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3)从我国现行刑法关于环境污染犯罪的处罚力度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七年;非法进口固体废物罪的法定最高刑为十年;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只有非法倾倒、堆放、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的法定最高刑突破了十年。这与世界各国环境污染犯罪立法的严厉程度相比,过于轻缓,这种过轻的刑罚有悖于立法的理念,不能有效的震慑犯罪分子。所以,只有加强环境污染刑事责任的处罚力度,才能从根源上遏制环境污染犯罪的发生。
(二)是否应采纳严格责任
自20世纪初,英美刑法学界开始突破传统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对一些公共利益和道德方面的犯罪采纳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随着全球重大污染事故的频繁发生,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维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学者对环境污染是否应该采纳严格责任,争论也愈加激烈,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肯定说。认为严格责任引入对有污染环境危险的特定行业的从业者也是一种鞭策,有助于加强排污者的责任感,[6]从而谨慎从事,自觉加大治污力度,把危险降到最低。[7](P438)(2)否定说。认为采用严格责任违背了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8](P200)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势必会扩大刑事责任的范围,不利于人权的保障。[9](3)折衷说。认为面对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的环境污染犯罪,单纯的适用过错归责原则,有些力不从心。而单独适用严格责任,又显得过于严厉。应该采取综合归责原则,即以过错原则为基础,以严格责任为补充的综合责任体系。[10]上述观点,从不同角度看都有各自的价值,肯定者认为,为了保护人类整体的利益及生活质量,适用严格责任是必须的。否定者认为,环境污染犯罪中采取严格责任固然可以起到惩罚犯罪主体的目的,但是这一原则过于严厉,打击面太广。对于主观上并无过错,或者虽有过错但已经尽了注意义务的被告人,直接追究其刑事责任,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笔者认为,严格责任的引入固然可以严惩环境污染犯罪,提高司法效益,但同时也必然会扩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范围,有可能造成随意入罪的司法弊端。所以在引入严格责任时,必须对其适用范围及法定条件进行严格限制,有限制的适用严格责任。1.适用条件环境具有自我净化能力,国家也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不超标准的排放废物,所以针对环境污染行为,不能一概由刑法进行规制,只有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严格责任的适用应该具备如下条件:(1)环境污染行为已经违反行政法规。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也在迅速发展期,而经济的发展往往会伴随着环境污染的发生,所以国家根据环境的自我净化能力,为企业设定了污染物排放标准,只要污染物的排放量不超过这些标准,都是可以容忍的。但是如果超标准排放污染物,就超过了环境所能承受的压力,必然会带来环境污染的结果。而且排放标准是事先设定的,行为人对于超标准排污行为是可以认识到的,主观上已经存在过错。(2)环境污染行为已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行政法规预先设定了排污标准,对那些超标排污,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伤亡的,由行政法规即可制裁。只有那些严重污染环境,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重大伤亡的行为,才有适用严格责任的必要。2.适用范围有的学者认为,只有部分环境污染犯罪才能适用严格责任,防止随意出入罪的消极现象发生,但笔者认为,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行为均可以适用严格责任。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遏制环境污染,才能体现出对人的生命、健康及子孙后代的生存权、环境权的重视,这是时代的要求,是预防犯罪的需要,也是当代福利社会的要求。[11](P165)
(三)是否应处罚危险犯
众所周知,环境犯罪的既遂状态有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和举动犯四种。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只要对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危险就可成立的犯罪。其重要特征就是以出现法定的危险状态作为成立犯罪既遂的标志。我国的环境污染犯罪没有规定危险犯。其是否应引入危险犯,有肯定说和否定说。(1)肯定说认为,应该规定危险犯,其主要理由为:环境污染危害持续时间长,波及范围广,严重威胁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也会对生态环境造成难以恢复的破坏,所以不必等到危害结果的出现,提早刑法的介入时间,发挥刑法的预防功能,惩罚环境危险行为。[12](2)否定说认为,不应该规定危险犯,其主要理由为:很多环境污染犯罪都是企业在追求经济发展的情形下不小心造成的,如果加大处罚力度,会使一些企业驻步不前,阻碍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随着科技的发展,虽然过失犯罪的危害性日益增加,这已经是不可以忽视的事实,但不能指望通过犯罪化来预防过失犯罪,而应该充分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杜绝过失于未然。
随着我国经济多年的粗放式发展,不仅导致城市环境污染严重,而且也使得农村地区的环境形势也极为严峻。但是,由于在环境污染问题防治的过程中,注意力比较集中在城市地区,反而使得农村地区的环境问题得不到有效的处置,进一步恶化。尤其在沧州农村地区,近年来为了发展经济,吸纳一批污染企业,导致环境污染问题突出,再加上农村地区的生产、生活产生的污染问题,都严重危害着农村地区的可持续发展。本文主要对于沧州农村环境污染问题进行研究,结合具体的情况,提出有效的防治对策。
沧州农村环境污染的原因
当地企业的污染排放。由于沧州地区位于京津附近,近年来为了优先发展经济,吸纳一批具有一定污染危害的企业,使得当地农村的环境污染问题变得较为严重,尤其是著名的“红水”事件,揭示出当地农村极为严峻的环境污染现状。例如,近年来,在环保部门公布的几十家导致地下水污染的企业中,河北省总共有6家企业上榜,而沧州就有两家。由于工业废水的污染范围广,危害层度高,使得沧州很多农村地区的村庄成为“癌症村”。同时,在流经沧州地区的河流,由于受到污染,水产养殖业中的鱼虾出现大量死亡,甚至对于渤海口地区的鱼虾产生灭绝性危害。
农村生产中的环境污染。沧州地区的农业发展一直比较迅速,素有京津地区“菜篮子”的美誉。同时,沧州也是河北地区比较重要的粮、棉、油生产基地之一。但是,由于农民在农作物种植的过程中,不懂得相应的科学技术,大量使用化肥和农药,不仅导致严重的环境污染,而且农产品中含有大量农药残留,以及过剩的农药进入水源和土壤,对于当地农村的自然环境、人体健康也都构成极为严重的危害。当然还有一些其他污染问题,危害也是比较严重。例如,沧州作为河北重要的棉花生产地区,在棉花种植过程中,需要使用大量白色地膜,从而产生较为严重的白色污染,影响土壤的质量。
不合理的生活习惯。由于沧州地区的农村在环保宣传以及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存在严重不足,再加上农村地区不合理的生活习惯,导致很多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以及污水任意堆积和排放。这样尤其在夏季,气候燥热,垃圾和污水不仅导致大量蚊虫滋生,而且散发出阵阵臭气,对于农村地区的环境造成极为严重的危害。
缺乏有效的法制保障。对于沧州农村地区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一方面由于农民处于弱势地位,对于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不能寻找有效的法律救助途径解决;另一方面尽管我国目前在宪法和相关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面已经逐渐完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主要集中解决的城市环境污染问题,而对于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一直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存在大量的法律漏洞,使得很多污染企I和环境破坏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惩处,这样就使得沧州农村地区的环保问题尤为突出。
沧州农村地区环境污染问题的有效防治对策
加强宣传教育,促进村民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对于沧州地区农村环境污染问题,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从人们的传统思想观念人手,进行积极的宣传教育,改善过去的不良生活习惯,这样才能有效促进沧州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有效解决。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一方面就是通过宣传教育,让农村地区的居民改变过去的不良生活习惯,妥善处理日常的生活垃圾和污水排放问题;另一方面就是对于农村地区的环保设施基础加大投入,建立完善的垃圾和污水管理方式,从而有效降低生活垃圾以及污水对于农村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促进新农村建设取得良好的发展。
实施科技兴农,利用科技降低环境污染。由于沧州是河北省重要的粮、棉、油生产基地,每年由于农民在生产过程中,不合理的使用化肥农药,对于当地的生态环境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因此,加大对于当地农业科技的投入,普及农药科技知识,提升农民的科技生产水平,这样比较有利于增强农业生产中化肥农药的使用效率,降低其带来的污染危害,这对于改善沧州地区农村生态环境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同时,在面对棉花种植过程中,存在的“白色污染”问题,可以通过政策补助的方式,鼓励农民使用超薄白色地膜,这样容易降低地膜对于土壤的危害。当然,在畜牧业以及水产养殖方面,也可以鼓励当地农民集思广益,积极采取一些有效的应对措施,降低其对于环境的污染,这样就能更加有效改善沧州农村地区的环境污染,促进当地建立完善的生态体系。
第一条为加强对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保护内河水域的环境及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影响内河水域环境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渔船和军队、武警的现役在编船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中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认可,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外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经船旗国政府或者其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认可,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六条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有效的防污染证书、文书。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的作业,应当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录并规范填写。
第七条船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船舶防污染程序和要求,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培训、考试和评估,持有有效的职务适任证书和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八条任何在内河水域航行、停泊和进行相关作业的船舶,都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内河水域排放污染物。
禁止船舶在内河水域载运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不得在内河水域运输的危险化学品。
禁止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
第九条依法设立特殊保护水域,应当事先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并由海事管理机构航行通(警)告。设立特殊保护水域,应当同时设置船舶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接收及处置设施。
在特殊保护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
第十条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航行于城市市区内河航道的挂浆机船舶,应当将挂浆机置于封闭装置之内或者采取其他等效措施,以降低机器运转产生的噪声对环境的危害。
第十一条所有船舶、单位和个人均有维护内河水域环境的义务,在发现船舶存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行为时,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章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相关作业
第十二条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关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管理规定,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经同意后,方可进出港口。
第十三条托运人交付船舶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确保货物状况符合船舶载运要求和防污染要求,并在运输单证上注明该货物的正确名称、数量、污染类别、性质、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内容。
第十四条污染危害性货物,其包装与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曾经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空的容器和运输组件,在未彻底清洗或者消除危害之前,应当按照原所装货物的要求进行运输。
第十五条交付船舶载运危害性不明的货物,货物所有人或者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进行货物危害性评估。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船舶载运技术条件,并明确相应防污染措施。
第十六条船舶从事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和水上过驳作业时,必须遵守有关作业规程,并会同作业单位商定操作方案,合理配置和使用装卸管系及设备,针对货物特性和作业方式制定并落实防污染措施。有关防污染措施应当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污染危害性货物作业规程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从事船舶油料补给服务(作业)的船舶、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配备足够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取得国家规定的经营资格。
船舶从事油料补给服务(作业)的,还应当遵守船舶载运危险性货物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长江、珠江、黑龙江水系干线超过300总吨和其他内河水域超过150总吨的船舶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采取包括布设围油栏在内的防污染措施:
(一)散装持久性油类的装卸和过驳作业;
(二)散装比重小于1(相对于水)、溶解度小于0.1%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装卸和过驳作业;
(三)可能造成水域严重污染的其他作业。
布设围油栏方案应当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因自然条件或其他原因限制,不适合布设围油拦的,可采用其他防污染措施,但应当将采取的替代措施及理由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船舶排放含有有毒物质的洗舱水,应由有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接收和处理,不得直接排放进入内河水域。
船舶进行洗(清)舱、驱气或者置换,应当遵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船舶在港口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船舶排放压载、洗舱和机舱污水以及残油、含油污水等其他残余物质;
(二)船舶冲洗载运有毒有害物质、有粉尘的散装货物的甲板和舱室。
第二十一条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桥区、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以及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必须采取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行保障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轮,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记载在由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油类记录簿》中。
150总吨以下的油船和400总吨以下的非油船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记载在《轮机日志》或者《航行日志》中。
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应当将有关作业情况记载在由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货物记录簿》中。
《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应当随时可供检查,用完后在船上保存3年。
第二十三条船舶运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时,必须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对有封闭作业要求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在运输和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
第四章船舶垃圾和生活污水
第二十四条总长度为12米及以上的船舶应当设置统一格式的垃圾告示牌,告知船员和旅客关于垃圾管理的要求及处罚规定。
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经核定可载客15人及以上且单次航程超过2公里或者航行时间超过15分钟的船舶,须备有符合编制要求的《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船舶垃圾记录簿》。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船舶,有关垃圾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于《航行日志》中,以备海事管理机构检查。
《船舶垃圾记录簿》应当随时可供检查,用完后在船上保存2年。
第二十五条禁止向内河水域排放船舶垃圾。船舶垃圾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
船舶应当配备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垃圾储存容器,或者实行袋装,以满足航行过程存储船舶垃圾的需要。
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第二十六条船舶应当对所产生的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存放。垃圾处理作业应当符合《船舶垃圾管理计划》中所规定的操作程序。
船舶垃圾中的危险性物品和有毒有害性物品应当单独存放,并应当向接收单位提供所含物质的名称、性质和数量等资料。
第二十七条客运、旅游船舶应当建立垃圾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环保监督管理员,负责船上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船舶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设置与生活污水产生量相适应的处理装置或者储存容器。
任何船舶不得向内河水域排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
第五章船舶污染物的排放与接收
第二十九条船舶排放船舶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的标准及要求。不符合排放标准和要求的船舶污染物,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处理,不得任意排放。
第三十条港口、装卸站应当具备与其装卸货物和吞吐能力相适应的污染物接收或者处理能力,满足到港船舶的需要。
港口、装卸站应当将接收或者处理能力的情况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清舱作业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配备足够的防污染设备,建立安全与防污染制度。
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清舱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将其接收和处理能力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在船舶污染物接收和排放作业以及船舶清舱、洗舱作业过程中,船方和作业单位必须遵守有关操作规程,落实防污染措施,防止污染物溢漏。
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处理单证,并由船长签字确认。
船舶凭污染物接收处理单证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污染物接收处理证明,污染物接收处理证明由船方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备查。
第三十三条来自疫区船舶的船舶污染物、船舶垃圾、压载水、生活污水,应当经检疫部门检查处理后方可处理。
对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其他危险成份的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关危险废物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船舶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以及船上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向大气排放。
第六章船舶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第三十五条在船舶修造及其相关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应当由具备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不得投弃入水。
船舶在船台(排)修理完毕或者建造竣工下水后,应当及时清除相关污染物。
在船坞内进行的修造作业结束后,应当进行坞内清理和清洁,并在开启坞门或者沉坞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坞清洁报告。
第三十六条从事船舶打捞作业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单位,在申请施工作业时,应当说明留存在船上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有关作业方案,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在内河水域内从事废船拆解作业应当严格按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的要求执行,防止拆船污染内河水域环境。
第七章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
第三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应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计划。
第三十九条船舶修造厂、拆船厂和从事散装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经营人应当制定相应的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油驳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轮、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当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150总吨以下油船需制定油污应急预案。
第四十一条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应当配备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计划》。
400总吨及以上载运有毒液体物质船舶,用《船上污染应急计划》替代《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和《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计划》。
第四十二条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的单位和船舶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作好相应记录,并不断完善应急计划。
第四十三条港口、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和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适合当地水文条件的防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第四十四条在内河水域内清除污染需使用化学消油剂的,应当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说明消油剂的牌号、计划用量和使用地点,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五条船舶发生污染水域事故,应当立即向最近海事管理机构如实报告,同时按照污染事故应急计划的程序和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在初始报告以后,船舶还应当根据事故的进展情况进一步作出补充报告。
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存在沉没可能时,或者在船员弃船前,应当尽可能地关闭所有液货舱或者油舱(柜)管系的阀门,堵塞相关通气孔,防止溢漏,并且应当在事故报告书中,说明存油或者液货的数量以及通气孔的位置。
第四十六条海事管理机构接到船舶污染事故的报告后,应当按照污染事故应急计划的程序作出反应。
当污染可能涉及周边国家或者地区水域时,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有关国际条约或者双边协定的要求,通知周边国家或者地区的海事主管机关,共同采取必要的防污染行动。
第四十七条船舶发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内河水域环境污染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必要的防污染措施,包括强制清除、强制打捞或者强制拖航等应急处置措施,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章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发生船舶污染事故的当事方应当在24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污染事故报告书。报告书的内容包括:
(一)船舶或者设施的名称、呼号或者编号、国籍、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名称及地址;
(二)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气象和水文情况;
(三)事故原因或者初步原因判断;
(四)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或者预估数量及污染范围;
(五)已采取或者准备采取的防污措施及污染控制情况;
(六)援助或者救助要求;
(七)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接到船舶污染事故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开展船舶污染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事故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接受调查,积极配合,如实陈述事故的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谎报、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第五十条船舶、设施或者有关作业活动造成水域环境污染损害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费用。
第五十一条船舶被处以罚款或者需承担清除、赔偿等经济责任的,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有关当事方,必须在离港前办妥有关财务担保手续。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存在污染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责令驶往指定水域等强制性措施。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污染应急计划或者垃圾管理计划未得到落实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纠正,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警告或者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船舶未持有有效的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录操作情况的;
(二)船舶未配备防污染设备或者防污设备存在重大缺陷,在海事管理机构限期内不予纠正的;
(三)船舶靠泊未按照规定配备防污染设备或者防污设备存在重大缺陷的港口、装卸站的。
第五十五条船舶和相关单位、人员有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国家司法机关。
第五十六条海事管理机构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失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内河水域,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
(二)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不包括渔船和军队、武警的现役在编船舶。
(三)作业,是指与船舶有关的作业活动,包括船舶运输、装卸、油料补给、污染物接收以及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
(四)污染危害性货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进入水域,会产生损害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水体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的货物。包括《经一九七八年议定书修订的一九七三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附则I“油类物质名单”、附则II“散载运输的有毒液体物质清单”所列明的物质以及按照附则Ⅲ“包装形式有害物质的鉴别导则”的鉴别标准确定的有害物质。
(五)船舶垃圾,是指船舶在日常活动中产生的生活废弃物、垫舱和扫舱物料,以及船上其它固体废物等。包括《经一九七八年议定书修订的一九七三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附则V所定义的垃圾。
(六)生活污水,是指任何型式的厕所以及厕所排水口的排出物和其他废物;医务室的面盆、洗澡盆和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装有活的动物处所的排出物;或者混有上述排出物的其他废水。
(七)船舶污染物,是指由船舶或者有关作业活动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物质,其中包括油类、油性混合物、液态化学品、货物残余物、包装形式的有害物质、压舱水、废气、噪声等。
(八)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和腐蚀品等。
(九)有毒液体物质,是指排入水体将对水资源或者人类健康产生危害或者对合法利用水资源造成损害的物质。包括附则II“散载运输的有毒液体物质清单”中列明的物质。
(十)特殊保护区域,是指各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划定并公布的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关键词:绿色化学;高中化学;渗透
一、高中化学实验中渗透绿色化学思想的重要性
在以往的高中化学实验中没有积极渗透绿色化学思想,不注重化学实验所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严重损害人们的身体健康,没有运用正确的方法处理化学废弃物,严重污染周围的空气和环境。学生没有绿色环保理念,无法实现绿色实验的教学目标,化学实验操作流程不规范,所使用的化学原材料很多都具有污染性和有毒性,很容易发生爆炸现象,主要原因就是没有进行绿色化实验。针对这一教学现状,必须要积极渗透绿色化学理念,使学生形成绿色化学思想,自觉规范化、绿色化进行化学实验,注重选用无污染无毒的催化剂,这样才能有效控制污染物的生产,避免发生浪费和爆炸现象,采用环保的方法处理生成的化学废弃物,并运用多媒体播放化学实验操作流程,降低化学实验成本,减少实验反应过程中产生的污染气体及固体废物,充分体现高中化学实验中渗透绿色化学思想的重要性。
二、绿色化学思想在高中化学实验中的实践
1.整个化学实验过程进行绿色化
随着新课改的不断深入,对高中化学实验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整个实验过程中必须进行绿色化,将绿色化学思想渗透到化学实验中。以绿色为主的化学实验,能够减少生产的有毒有害气体,起到控制污染源的作用,实现绿色化学实验的教学目标。首先,所选用的化学实验原材料要符合绿色理念的要求,使用可以循环利用的原材料,这样可以节省实验材料,由于化学实验种类很多,为了避免化学反应对空气造成污染,对现有的实验流程进行绿色化改造,全面了解化学物质的性质,使用相应的催化剂溶解一些污染性物质,保证所产生的溶剂不污染空气和水资源,充分体现化学实验进行绿色化的重要性。其次,采用环保的方式妥善处理所产生的污染物质,以免产生刺激性气体污染空气,选用一些无毒无害无污染的溶剂代替强酸强碱的物质,这样才能控制有害气体的挥发。例如:在进行“苯和液溴反应”实验时,将整个化学实验进行绿色化处理,使用污染较小的溶剂,发挥化学物质的催化功能,迅速溶解实验反应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质,实现绿色化学理念的目的,从而取得最佳的教学效果。
2.运用多媒体进行传授
高中化学实验中教师可以运用多媒体进行传授,将化学实验步骤生动形象地呈现出来,加深学生对化学实验的印象,避免使用一些污染性的化学溶剂,有效保护周围环境和空气,控制化学实验所产生的有毒物质,以免大量的化学药剂影响学生身体健康。借助多媒体辅助化学教学,将化学实验的操作流程形象化、具体化展示出来,使学生明确化学实验操作步骤和流程,学生可以不用接触有害的溶剂,杜绝出现环境污染现象,降低化学实验的危害性,为学生提供良好的教学环境。根据化学实验内容制作幻灯片,播放化学实验过程和现象,使学生全面掌握化学反应所需的药剂。因此,运用多媒体播放化学实验的操作流程,能够集中学生的注意力,增强学生对实验的记忆力,减少使用的化学溶剂,消除化学实验的危害性,有效防止出现严重的污染现象,在播放教学视频的过程中积极渗透绿色化学思想,在潜移默化中使学生意识到绿色化学实验的重要性,具备绿色化学思想,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3.严格规范化学实验操作过程
高中化学实验中要改变以往的教学理念,积极渗透绿色化学思想,严控规范化学实验操作过程,使学生明确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性。在进行化学实验之前,教师要演示正确的实验操作步骤,并告知学生如果操作不当会引发爆炸,使学生认真操作化学实验,避免学生因使用一些有害物质造成环境污染或是损伤。与此同时,将实验室的门窗打开,使有毒气体迅速排出,使师生安全得到保障。例如:在进行“铜和稀硝酸反应”实验时,告知学生实验的基本要求以及应注意的事项和所需要的化学原材料,使学生了解稀硝酸对人体的危害,清楚铜和稀硝酸反应产生的化学物质。然后,引导学生亲自准备实验所用的材料,要求学生必须使用环保无污染的溶剂,将反应实验产生的有毒气体吸收到相应的装置中,严格规范学生操作化学实验的步骤,使学生养成规范化操作流程,并清楚实验材料的基本性质,学会处理有毒性和污染性的气体,使化学实验的各个流程都体现出绿色化理念,从而符合新课改的要求。
4.正确处理化学实验所产生的废弃物
为了解决以往高中实验中存在的问题,教师必须注重渗透绿色化学理念,增强学生绿色化学意识,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实验所产生的废弃物,使学生主动保护周围的环境,并认识到一些有毒气体和有害物质的危害性。因此,告知学生正确处理化学实验的废弃物是十分重要的,以免对大气和环境造成污染。将绿色化学理念传授给学生,使学生懂得合理使用实验材料,并掌握处理实验废弃物的方法,针对不同的废弃物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将一些碱性较强的废弃物深埋在地下,妥善保管可再利用的原材料,从而进行绿色化学实验。
三、总结
综上所述,高中化学实验中渗透绿色化学思想是非常重要的,以免学生接触一些有毒有害溶剂对身体造成伤害,严格控制化学实验的每一步骤,所选用的实验原材料必须无毒无害,采用环保的方法处理实验反应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这样才能有效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进而构建绿色环保的高中化学课堂,使学生具备绿色化学意识,从而形成绿色的实验环境。
参考文献:
[1]张和.浅谈绿色化学思想在高中化学实验中的实践[J].科技经济导刊,2017,(03):180.
[2]刘润枢.浅谈绿色化学思想在高中化学实验中的实践[J].化工管理,2016,(26):48-50+53.
关键词:环境化学;课程思政;教学实践
一、课程内容与思政教学融合的架构
环境化学是环境工程专业基于OBE①理念课程体系中很重要的一门专业课。目前,全国普通高校建有环境类本科环境化学专业点700余个,每年招收新生数万人。该课程的质量和内涵建设的推进符合一流本科教育的时代需求及生态文明建设所需高水平创新型人才的国家需求。环境化学虽主要是基于化学的理论和方法,但又有别于传统化学课程的教学重点。该课程是结合地学、生物、医学等交叉学科技术,以污染物为研究对象,注重将化学理论应用于解决复杂环境工程问题;研究污染物的甄别与表征、生成与释放、环境赋存与归趋、转化与代谢、毒理效应与健康影响以及污染控制原理与技术的一门课程[4],同时,环境化学也是支撑生态文明建设、保护人体健康和人类命运共同体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学科,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多介质体系,涉及气、液、固等不同形态与尺度的污染物;(2)多专业覆盖,涉及农业、冶炼、化工、交通等不同行业所导致的污染问题;(3)潜在危害性,涉及影响人体及生态健康的污染物的暴露,污染危害性和风险性评价、预测与防治;(4)复合性,资源—经济—社会多系统融合,复合污染及多样化解决手段;(5)区域性,污染问题的地理空间差异,区域的环境、生态污染差异;(6)全球性,污染物跨媒介、跨界和跨区域迁移,影响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环境化学以化学理论为主线,涉及普通化学、大气污染控制、水环境污染、土壤污染、绿色修复等诸多学科与方向,从环境、环境污染问题、环境污染治理三个方面为切入点,培养学生理论与原理的掌握、理论应用于解决复杂环境工程问题的实践能力以及环境可持续发展思维的培养,这些都为生态文明建设可持续科学发展观[5]等思政元素的融入提供了有效载体与实践途径。
二、环境化学思政教学实践
本课程基于“学生为中心”的教学设计,全方位将思政内容融入教学实践。采取课堂理论授课与学生课外拓展学习并重的模式,将生态文明建设、可持续发展内涵作为主旨思政内容与环境化学基本理论、原理与方法进行有机结合,实现以下思政目标:首先是在专业理论知识的历史沿革与发展中体会文化自信;在案例教学和拓展自主学习中了解我国对环境问题基础理论的持续探索和伟大实践,深刻体会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在专业领域深刻领悟并践行生态文明建设,培养高度的人类环境忧患意识、环境保护责任感和正确的环境伦理观;并能够基于环境化学的新方法、新理论的拓展学习,对经济—社会体系的可持续发展内涵和系统分析,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总结
关键词:化学课堂;化学实验;课外活动;环保意识
一、化学教育在培养学生环保意识中的重要地位
化学学科的特点,决定了化学教育在培养学生环保意识中占有重要地位。许多污染物的成分、特性、形成过程、对人类生产生活的危害以及如何防治等,都与化学教学内容有着密切的联系。初中、高中化学课程标准中也明确提出,化学教育应培养学生关心自然、关心社会的情感,对学生进行环境保护意识的教育。
二、化学教育如何培养学生的环保意识
在化学教育中,化学教师应有意识地对学生进行环保教育,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
1.在化学课堂教学中,渗透环保教育
中学化学教材中,包含许多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内容,例如:大气污染物的头两号“杀手”SO2和CO,在初中课本和高中一年级课本中都有初步和系统的讲解。教师在讲授该节内容时,就应给学生讲清SO2、CO的产生、特性及对人类的危害,并可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讲解如何避免化学试验中SO2、CO的产生及SO2、CO中毒后应如何处理等,并由SO2的特性讲解“酸雨”这种污染物的形成及危害。对于大气污染中的另一“杀手”――光化学烟雾,在高中第二册(必修本)教材中也介绍过,教师可结合1942年的美国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给学生讲清其形成过程及危害,从而提高学生对环境污染的重视程度。
在学习“金属”时,提醒学生防止重金属中毒。“痛痛病”和“水俣病”是在日本发生的工业公害病,这种病是由于含镉或汞的工业废水污染土壤和水源,使镉或汞进入了人类的食物中造成的。“水俣病”是汞中毒,患者由于体内汞超标而使脑中枢神经和末梢神经受到伤害,轻者手足麻木,重者死亡。“痛痛病”是由于含镉中毒,患者手足疼痛,易发生骨折。得这种病的人一直喊着“痛啊痛”,直到死去,苦不堪言。我们日常生活中用到的电池就含有镉、汞、锰等重金属污染物,如果将其丢弃在自然界中,有毒物质便慢慢从电池中溢出,进入土壤或水源,再通过农作物吸收进入人类的食物链,它们在人体内长期积蓄难以排除。所以,回收废电池可以避免一些重金属污染,防止悲剧重演。
2.在化学实验过程中,进行环保教育
化学实验作为化学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对学生进行环保教育有重要影响,并且较之课堂教学更具有直观性。一方面,教师可以以环境污染物为试验样品进行观察分析与研究,如测定大气飘尘的浓度、测定雨水的pH值、用SO2形成硫酸的过程等。另一方面,化学教师在自己做或指导学生做实验时,也可以进行环保教育。如在做有毒性气体(如SO2、CO等)放出的实验时,可增加尾气处理装置,以减少有毒气体排放。对实验结束后的试验废液、废物应放入指定地点,这样既可减少污染物污染,也教育学生环境保护要身体力行,从自身做起,只有这样,才能形成良好的环保习惯。
通过对普通塑料袋和新型高分子可降解材料塑料袋的实验对比,探讨解决“白色污染”。随着塑料制品的广泛使用,垃圾中的废弃塑料越来越多。由于这类合成高分子稳定性较高,埋在地里上百年也不会腐烂,已成为严重的公害,人们大声疾呼要消除“白色污染”。目前,对废弃塑料的处理,通常采用3种方法:生物降解、化学降解和光能降解。为了从源头上解决“白色污染”问题,现已经合成了生物降解塑料、化学降解塑料和光能降解塑料。
3.在化学课外活动中,加强环保教育
一方面,可以通过化学课外兴趣小组开展环境保护活动。如组织学生了解主要大气污染物: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析雾霾天气的形成原因和防控措施,测定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附近河、湖水的酸碱度,到附近工厂进行污水排放观察及污水处理参观,利用节假日到野外收集废电池等,让学生亲身体验环境污染的程度及其危害性,增强环保意识。另一方面,要教育学生在日常生活中,从自身做起,从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合理分类、存放生活垃圾(如电池回收、不乱倒污水等),不使用污染环境的物品(如含磷洗衣服,喷发胶等)努力将环境污染降低到最低程度,保护好我们的家园。
1. 培养学生环境意识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我国的环境状况不容乐观。大气污染、水污染等已经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灾害性影响。曾经风景如画的南京十里秦淮,如今已是垃圾充溢臭气熏天的“龙须沟”,淮河水无法饮用;大运河鱼虾绝迹;1997年的黄河断流,1998年的长江洪水,去年的沙尘暴等,其后果是触目惊心的。至于城市的酸雨、近海的赤潮、湖水的干涸等,早已不是新闻。因此,提高全民族的环境保护意识,已经摆上了国民教育的重要议程。而中学生正处于人生观形成的关键时期,环保意识一旦形成,对其一生的社会行为乃至对国家的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无疑将产生巨大的影响作用。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是一件事关未来、影响深远的事情。
2. 化学教育在培养学生环境意识中的重要地位
化学学科的特点,决定了化学教育在培养学生环境意识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同物理、生物等都是对学生进行环境教育的主要学科。许多污染物的成分、特性、形成过程、对人类生产生活的危害及如何防治等,都与化学教学内容有着密切联系。初、高中化学教学大纲中明确提出,化学教育应培养学生关心自然、关心社会的情感,对学生进行环境保护意识的教育。
3. 化学教育如何培养学生的环境意识
在化学教育中,化学教师应有意识对学生进行环境教育,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途径:
(1)在化学课堂教学中,渗透环境教育
在中学化学教材中,包含许多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内容。例如,作为大气污染物中的“头号杀手”SO2和CO,在初中教材和高中人教版第一册(试验本)教材中都已经介绍过,教师在讲授该内容时,应给学生讲清SO2、CO的产生、特性及对人类的危害,并可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讲解如何避免SO2、CO的产生及SO2、CO中毒后如何处理等。并由SO2的特性讲解“酸雨”的形成及危害。对于大气污染中的另一“杀手”光化学烟雾,在高中人教版第二册(试验本)教材中也介绍过,教师可结合1942年的美国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给学生讲清其形成过程及危害,从而提高学生对环境污染的重视程度。
(2)在化学实验过程中,进行环境教育
化学实验作为化学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担负着对学生进行环境教育的重要职责,并且较之课堂教学更具有直观性。一方面,教师可以以环境污染物为试验样品,进行观察分析与研究。例如,测定大气飘尘的浓度、测定雨水的pH等。另一方面,化学教师在自己做或指导学生做实验时,可以切身进行环境教育。例如,在做有毒性气体如SO2、CO放出的试验时,可增加尾气处理装置,以减少有毒气体排放。对实验后的废物应放入指定地点,这样既可减少污染物污染,又教育学生环境保护应从自身做起,这样才能形成良好的环保习惯。
(3)在化学课外活动中,加强环境教育
农村环境污染的治理关系到我国农民的生存、农村的稳定、农业的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已经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各地也在形式上加大投入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但目前我国农村环境污染治理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拟通过农村环境污染的现状及其特殊性,分析造成农村环境治理困境的深层次原因,并从行政体制制度、政府环境执法责任、政府执法实践以及民间环境组织层面对我国现行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立法模式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的构想,以期对农村环境污染的治理有所裨益。
一、政府环境执法旅行的困境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中国农村试图探索一条城市工业化带动农村经济发展之路,但由于社会体制、机制的原因,城市工业化发展受到很大影响。经过50多年的发展,农村工业化取得了较大成就,成为我国工业发展中的重要特征,农村工业化发展,加速了工业化发展的步伐,促进了经济体制的转换;转移了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提高了农民收入;加快了小城镇建设的进程,对区域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成为我国工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国民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 但是,长期以来,农村工业产品单一、技术含量低,附加值少,生产方式粗放,资源利用率低。由于缺乏长远的统本文由收集整理一规划和环境保护制度,以市场为导向的短视效应,使农村工业化过程中导致生产方式上的资源掠夺和环境污染状况进一步加剧,在某种程度上,农村工业化的高速度增长是以资源高消耗和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的。因此,受发展方式粗放、结构布局分散和城市工业污染源转移等因素的影响,农村工业化和保护资源、环境、生态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所面临的国土、生态、资源和环境带来的压力越来越大,直接影响到现代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一)农村环境立法和制度的缺陷
我国环境污染治理的承载主体缺位,我国虽然已经形成了一个以《环境保护法》为核心的环境法律体系,但是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明确各级政府在农村环境治理方面的责任。政府往往只重视自己的环境职权,而淡化自己的环境职责,尤其在农村地区,地方政府更是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发展经济、吸引投资上,无暇顾及环境保护和对污染的治理。另外,环保机关和机构向农村延伸不足。没有设置专门或者兼职的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及机构。我国农村环境监督管理和执法力度薄弱,这种现状和人员编制不足和设备简陋甚至缺失直接相关,即将全国大部分地区仅存在与县级的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而且在县级环保行政部门对于农村环境保护设备资金的投入甚少,环境保护的技术上得不到支持。
(二)环境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目前环保执法难现象在农村范围普遍存在。不法企业利用农村远离城市,缺乏有效的监管,非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恶意偷排、长期超标排放。企业主环保法制观念淡薄,对环境污染后果的危害性和严重性缺乏认识,置公共利益于不顾。另外,企业为了自身利益,在环保部门在环境污染案件查处中,很多企业采用“赖、躲、拖”的方式和环保执法人员周旋,对环保部门下达的处罚决定想尽一切办法进行拖延,进而达到逃避处罚的目的。对拒不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环保部门也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执行周期过长。企业如仍延续其违法行为,环保部门也无能为力。环保部门执法形式也比较单一,难以实现严格执法。当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除了运用经济处罚手段以外,不能有效运用环境法律、法规所规定和授予的监督管理权力和其他制裁手段,尤其是刑罚使用明显不够,使严格执法成为“口号”。特别在执法中,基层环保部门会更多关注执法是不是合法,引用法律条文对不对,但往往对执法程序重视不够。“由于执法程序不严格,被告上法院,最后还是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