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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10-09 10:4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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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1篇

一、必须把握好编制工作的几个原则

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管理水平,很重要的就是要以科学的态度、科学的方法编制好道路交通安全规划。编制道路交通安全规划既是社会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提升交通安全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在编制道路交通安全规划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原则。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基点,应以人为本,就是一切从人民群众的需要出发,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编制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应站在群众的角度去思考、去寻求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要充分考虑到国情、路情,特别要充分考虑大多数交通参与者的利益,回归交通的本质要求和根本属性,这就是意味着要把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作为评价和衡量道路交通安全规划的终极标准,反映普世规则,体现出以人为本的价值。通过编制道路交通安全规划,为公众创造一个安全、便捷、舒适的出行环境。

二是坚持实用性原则。围绕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十一五期间奠定的工作基础,密切与当地交通安全意识水平相结合,与本地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实际情况相结合,与本地交通发展水平相结合,强调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加强道路交通违法分析、交通事故分析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预测和交通事故预测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系统对策,以追求管理效率的最大化,用尽可能小的投入获得较大的产出。

三是坚持长短结合原则。由于当前我国处于特定的发展时期,引发交通事故的隐患还大量存在;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交通供给与需求的矛盾进一步加剧,一、二、三线城市以及一些县城区交通拥堵、停车难的问题日益突出;同时对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管理服务要求愈来愈高。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编制道路交通安全规划,一方面要着眼当前,解决当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紧迫性问题。另一方面应遵循事物发展规律,体现阶段性、渐进性特点,对未来几年道路交通安全应当解决的问题提出可行性、实效性办法,避免工作的盲目性和短期行为,从而实现长效管理。

四是坚持系统性原则。道路交通要素构成的多元性、参与对象的广泛性、管理主体的分散性以及政策技术支撑的复杂性,在编制道路交通安全规划时,针对道路交通违法事件、事故发生过程,要建立道路交通事故预防体系、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体系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及救援体系,必须从事物发展的整体和全局中去思考问题,把握规律,提出的具体目标、任务与措施应与当地交通发展规划相协调,与未来规划城区发展相一致,与交通发展相配套,与警力等保障相匹配,整体推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发展。

二、必须纳入重点专项规划体系中

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规划纲要在特定领域的延伸和深化,决定该领域重大工程和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规划是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又可分重点专项和一般专项两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特性和特征,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应当纳入重点规划,便于统筹解决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以增强规划的权威性、指令性、计划性。

一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明确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要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制定科学、合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进一步明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这也是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保障。

二是道路交通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道路交通管理的社会属性决定了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仅仅依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不够的,还必须大力推行社会化管理,动员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需要各个参与方通过有效的组织保证、法律保证、资金保证以及信息、技术等支持系统来共同完成,需要及时监控交通安全状况,通过科学的数据分析和管理绩效评价,及时调整交通安全法规、政策规定以及标准和对策,而这些过程的完成和终极目标的实现必须通过系统工程才能得到有效解决和控制。

三是道路交通保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道路交通需求的动态性、交通资源分配的动态性、交通事件的随机性以及交通运行环境的不确定性决定了道路交通管理的动态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只有起点,没有终点。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经验和启示是经常抓、抓经常。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车、路矛盾愈来愈突出,交通参与者的素质与现代社会的发展、交通安全保障与交通安全需求不相一致的状况在短时间内难以解决。不难看出,这些现象和状况影响甚至决定着道路交通保障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四是道路交通畅通已成最大民生问题之一。衣、食、住、行是最基本的民生问题,而出行的安全便捷已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聚焦点。目前,城市拥堵已从上下班拥堵加剧到不分时段的拥堵,从一般性拥堵到严重拥堵。十二五期间,我国城市发展将进入一个新阶段,城市化进程仍在快速发展中,加速居民消费结构从生存型消费向享受型消费转变,群众购车愿望增强,购买力提高,机动车保有量持续激增,城市交通拥堵矛盾将进一步加剧,今后城市交通将面临新的更大的机遇和挑战。城市两难已成为最大的民生问题之一,也成为各地两会的热词,缓解城市两难已迫在眉捷。

三、必须解决交通安全中的突出问题

道路交通是经济发展的大动脉,是社会进步的基础。当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问题与老百姓的期望值,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与科学发展的要求存在着很大差距,集中反映在交通安全意识、基础建设、管理机制、管理手段等方面的不协调、不对称、不和谐、不稳定,而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必须通过法律、经济、政策、制度等多种途径,做到标本兼治,软件硬件同步,内部外部互动,着力推进交通管理方式的转型升级、提速增效。

一是突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道路交通具有广泛性、开放性和互动性,决定着人的因素始终是第一位的。当前,城市道路交通拥堵,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究其原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造成交通拥堵和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之一。据交通事故统计分析,因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造成的交通事故占90%以上,而查处的交通违法行为仅只占10%。毋庸置疑,提高交通参与者的素质,养成守法的良好习惯,这是解决交通问题的根本出路。同时,对执法管理部门而言,可缩小对立面,扩大教育面。

二是要突出通行条件的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既是确保安全通行的前置条件,也是预防重特大事故的最后一道防线。要按照减少存量、不增新量的总体要求,将改善通行条件上升为政府行为,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一方面要将安保工程向农村公路延伸,逐步解决急弯、陡坡、临水、临崖路段的标志、标线和防护设施缺失的的问题;另一方面,在新建公路时要加大安全设施的经费投入,进一步明确职能部门的职责,确保道路安全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防止产生新的安全隐患。

三是要突出执法管理环境的改善。道路交通的根本任务就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在当前交通参与者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相对薄弱,交通违法行为相对突出的情况下,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案件时有发生。为提高执法权威,减少行政成本,要进一步明确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社会在支持保障执法管理部门正确行使权力、保障权力的规定,从制度层面为执法管理创设良好的工作环境。

四是要突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建设。道路交通安全的根本出路在于进一步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全民参与的工作格局,这已是近十年来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最大的经验和启示。编制规划时,要加大综合治理方面的内容比重,把落实交通安全责任体系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政府和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严格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和追究。在解决城市交通拥堵、解决交通安全问题时,必须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科学规划道路路网、优化交通结构、重视政策调整与法制完善、科学组织交通、合理设置交通设施、重视道路交通安全评估等方面的投入,使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通过一个五年规划甚至几个五年规划,逐步建立起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交通管理组织保障体系。

五是要突出执法保障建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警务保障内容很多,但主要的是警力保障和科技保障,两者的有机结合是构成战斗力的重要方面,缺一不可。要借规划的编制,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交通管理需要,会同机构编制、人事、财政等部门,根据公路里程和交通流量,综合考虑人口、道路里程、机动车和驾驶人数量等方面情况,研究确定警力配置方案和增长办法,想方设法解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警力严重不足的问题。科技保障说到底是经费投入,要通过规划的编制,将公安交警的经费保障纳入政府层面来解决,进一步加快交通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设步伐,特别是要在深化信息化应用、创新交通管理工作机制、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上下功夫。

四、必须处理好编制工作的几个关系

道路交通安全规划的编制要从管理权限和实际需要出发。规划内容要体现道路交通管理的特点,对保障和需求进行分析和预测,发展目标尽可能量化,做到任务明确、重点突出、布局合理、保障措施可行。因此,要力求使规划切合本地实际,符合科学发展规律,必须注意处理好四个方面关系。

一是部门之间的关系。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其实是一种法律需求、行为需求、技术需求、服务需求的综合方案,它是道路交通管理机构通过系统规划,对道路交通安全系统的要素进行最优匹配性耦合,达到要素之间相互协调、相互支持,保证人流、物流、信息流等安全畅通的循环。编制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就是要解决或体现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与任务,通过行为管理、建设管理、养护管理、路政管理、交通管理、控制管理等手段来实现对交通参与者的服务,使道路使用者最安全、最迅速、最经济、最舒适地完成交通出行及运输任务。因此,编制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必须体现道路交通安全要素的多元化、管理的社会性、参与的广泛性。

二是共性和个性的关系。各地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千差万别,不同地区有不同的特点,必须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运用辩证唯物主义观点,找准实现本地区、本部门跨越式发展的路径图,既要解决共性问题,也要解决个性问题,避免模式化、格式化,使规划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三是专家意见和群众诉求的关系。道路交通安全规划的编制工作既是一个新课题也是一个老话题,各地、各部门都积累了正反两方面经验。过去一些地方花钱请院校或研究部门编制交通安全规划或城市交通管理规划,结果编制的规划模式化、格式化问题十分突出,有的脱离实际,即使获得批准,最后也束之高阁,成为一纸空文。编制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立足于自身条件,让清楚现状、了解全局的业务骨干组成起草组,然后按程序、按规定包括必须经过专家论证这一环节,使规划真正符合本地实际,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便于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四是继承和发展的关系。编制规划基本框架由分析部分、规划部分和结论与措施部分三大块组成,其中规划、结论与措施部分涉及到继承与发展问题。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也是一个动态过程,很多工作不可能一、二年甚至一个五年规划来完成,需要通过若干年甚至长期的努力才能完成。因此,在编制规划的过程中要将经实践证明了的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进行固化,并在实践中加以深化,使目标更明确、内容更丰富、措施更有力。

五、必须注意的几个节点问题

编制规划按照一般程序,除要做好立项、组织规划队伍、搜集相关资料、对规划进行评价、编制出正式规划初稿、广泛征求意见、修改论证以及报批等步骤外,还应注意以下五个环节。一是跳出部门行为。交通安全是全社会、全民性问题,也是人们交通行为规范化和资源分配及投资保障问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承担道路交通安全规划编制的起草工作,一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牢固树立大交通、大管理观念,创新理念,统筹兼顾各地和各部门实际,使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责、权、利相统一,做到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有部

门治理;交通安全投资有部门落实;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有部门开展;发生事故有系统妥善快速处理的工作格局,形成交通安全管理社会化参与、社会化监督、社会化保障。二是注重纵横衔接。编制道路交通安全规划要体现整体性,其节点和关键点在于做到纵横衔接、互为联系。要做好专项规划与总体规划之间的衔接,在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具体任务和政策措施等不得与总体规划相矛盾,其内容必须是总体规划在该领域的具体化和延伸。要做好上下级专项规划和相关领域专项规划的衔接,努力整合管理资源,形成管理合力,达成管理目的。

三是把握实践性。规划编制必须立足省力、市力、县力,一切从实际出发,特别是目标的设定要科学合理,通过努力能实现或达到。从制定政策措施来说,不仅要明确执行主体,而且要明确执行方法和手段、执行时间和具体范围、针对的群体。提出的政策措施要量力而行,符合实际,不能超越时空。同时,政策措施的实施目标要明确,不能含糊。从管理的层面来说,内容要体现层次性,省一级应从宏观上把握,以政策调控为主,便于贯彻落实;设区的市和县两个层级措施内容应相对具体,便于操作和执行。

第2篇

一、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二、积极参加驾驶员培训,主动接受安全教育,严格遵守上级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和学校对机动车驾驶员提出的各项要求。

三、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讲究交通公德和职业道德,文明驾驶、礼貌行车,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驾驶证按时进行年审。

四、加强车辆日常维修、保养工作,做到出车前、途中、收车后仔细检查车辆,发现问题及时修理。车辆存在故障时,不得接送学生。车辆按时进行年审。及时购买交强险。

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重点做到五“不”,即不酒后开车;不疲劳驾驶;不闯红灯;不超速超载;不在大雾、雪天路滑时出车。

六、对接送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路途安全管理。

第3篇

一、整顿驾驶员队伍

(一)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培训的监管

1、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与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要联合制定机动车驾校考试合格率和驾龄3年以内(含3年,下同)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肇事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通报或交换信息。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每半年向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提供一次驾校考试合格率和驾龄在3年以内的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肇事情况等材料。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每半年要向社会公布一次驾校培训质量排行榜,并对半年考试总合格率低于60%的驾校和连续两次排序最后一名的驾校进行整顿。

2、市农业局要制定拖拉机驾校考试合格率的通报制度,会同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制定拖拉机驾驶员的交通违法、处罚或记分处理、肇事情况通报制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驾驶培训质量排行榜,并对考试合格率低于60%的拖拉机驾校进行整顿。

3、市交通局、农业局农机管理部门对驾校培训情况要组织开展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存在降低培训标准、教学质量低、只收费不培训等问题的驾校进行整顿;对问题严重的,取消培训资格和教练员准教资格。改进驾驶员培训工作,增加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实际道路驾驶培训内容,推广学时制和驾驶培训计算机管理系统。严禁随意随地进行驾驶训练,实际道路驾驶训练须在公安交巡警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进行,其他项目的训练须在驾校自有训练场地内进行。

(二)严把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关和发证关

1、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市农业局农机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考试员等级管理、考试员考试权限等规定,加强考试监管,规范考试员考试行为,对违反规定或降低考试标准的,应组织整顿,对问题严重的要取消其考试员资格。

2、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要严格按照公安部第71号令规定的车型进行考试,对报考大(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要增加实际路考内容。要进一步完善计算机考试系统,计算机考试系统及设施应当进行标定,未达标的不能作为考试合格依据。

3、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每半年将驾龄3年内发生交通死亡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的驾驶员名单进行汇总通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市农业局农机部门要组织进行事故责任倒查与整顿。

4、3年以内驾龄驾驶员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对驾校培训和驾管所的考试、发证情况进行责任倒查,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一年内事故率超过 10%的,交通、农机部门对驾校进行整顿,驾管所不得评为二等以上;事故率超过20%的,对驾校停业整顿,驾管所评为等外。

(三)发挥保险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1、在全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规定颁布实施后,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同时加大对客运车辆乘客人身伤害商业保险额度。

2、保险、交通运管部门要建立客运经营者、危险品运输经营者承运人责任险投保制度,并组织实施。对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整顿路面行车秩序

(一)公安、交通等部门重点治理超速、客车超员违法行为

1、各级交通、公路、公安部门要组织专门人员成立普查组,对一、二级国省道、县道等干线公路的标志、标线设置空缺和合理情况进行普查,并将普查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年内要完善324、104、316国道及省道的限速标志、路口让行标志、标线和减速设施的建设。公安、建设部门要组织专业人员成立普查组,对城市中心建成区道路的指路、限速、让行及事故多发点段标志进行普查,并将普查情况报告市政府,制定完善规划,年内要完成主、次干道标志、标线的规范设置。

2、各级公安机关要落实每辆交通巡逻车装备一台使用功能完备的测速仪。市公安局要规划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在国省道、县道干线公路及其市际交界处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超速的公路电子监控设施。县(市)公安机关要将县(市)际道路电子卡口监控设施建设列入规划。

3、公安、交通、农机部门要组织开展机动车超速、超载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公安、农机部门要加大对上路行驶的无牌无证拖拉机的查处力度,认真落实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传递制度,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的教育管理。

(二)综合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

1、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路法》的规定加大对超限超载车辆的整治力度,强化货主和厂矿企业、货场、码头、建设工地等有关单位的责任,制定必要的制约措施,确保源头装载符合要求。落实营业性道路货运车辆日常检验(日趟检)制度。

2、交通、公安等部门要严格依法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卸载和处罚,并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法处罚。

3、市经委、质监局、贸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机动车行业标准,督促我市车辆生产企业对所生产的“大吨小标”车辆产品进行整改。

(三)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

交通、公安、安监、质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检查并分析我市危险品运输存在的安全隐患,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以整改。交通部门要监督危险品运输车辆悬挂符合标准的标志。公安部门划定禁止危险品车辆行驶的区域和线路,严格审批剧毒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质监部门要会同交通部门组织对从事危险品运输的罐车进行罐体容器常压检测,并会同公安部门取缔“大罐小车”现象。安监部门要监督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福州市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危急救援预案》。

(四)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抢险机制

1、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投入,加强组织协调,健全紧急抢险机制。卫生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市、县交通事故抢险急救网络,尽快提高医疗机构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救治水平,及时救死扶伤。

2、卫生、公安部门要会同保险机构加强对交通事故定点医院的管理,建立紧急抢险联动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事故伤员死亡。

三、整顿交通运输企业

(一)交通部门要加强对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1、交通部门要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管理。组织有关部门专家成立课题组,研究制定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及安全认证办法及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审。

2、交通部门应加快道路运输业的组织结构、运力结构调整,引导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清理车辆挂集经营。督促运输企业加大对包车客运、超长班线客运的安全监管力度,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包车运营管理制度和安全行车日志制度。

3、严格客运班线管理,对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夜间客运班线不予审批。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监管,监督运输企业落实客运班车夜间运行的规定。公路部门负责做好三级以下(含三级)公路夜间禁止通行客运车辆标志的设置。

(二)加强对运输企业及其驾驶员的安全监督

1、公安、交通、安监部门要协商制定对运输企业驾驶员严重违法、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通报办法,组织通报和加强管理。公安部门要定期公布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较多的运输企业名单,推广客运车辆和客运驾驶员户籍化管理的做法,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分片包干,责任到人。

2、交通、公安部门要协商制定发动旅客举报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的实施办法,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号码。对多次交通违法的驾驶员,交通运管部门要责成所在单位予以处理。

3、交通部门要组织引导运输企业对营运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品运输车安装使用行车记录仪或GPS等先进技术装备,提高运输安全管理水平。

4、经委、贸发、质监等部门要督促机动车生产企业严格依照国家标准,在新生产的旅游客车和车长大于9米的长途客车上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以及在总质量12吨以上的重型货车、3.5吨以上的挂车上设置反光标识。

四、整顿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

(一)经委、贸发、公安、农机、质监部门要对辖区内机动车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检查,对严重违规的企业,建议撤销其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的产品目录。公安、农机部门要严把车辆报牌关。质监部门对已报牌的违规产品要监督企业实施召回,并严格依法查处。

(二)经委、贸发、交通、公安、工商、农机、质监等部门要清理整顿机动车辆的非法改装,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按照无证经营的规定,坚决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超范围擅自改装车辆的企业,要严格依法查处,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公安、交通、农机部门对在用的私自改装的机动车要实行倒查,查找源头,并责成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处理。

(三)质监部门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实施对机动车检测机构的综合治理和资格管理。组织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做到持证上岗。按《计量法》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设备定期检验,对违规的检测站要严格依法查处,直至撤销检测资格。检测机构要与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实际联网,对上线检测车辆信息实时监督管理。

(四)加强对二手车的流通管理和报废车辆的整顿。经委、贸发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依照上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二手车流通、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管理办法,实行资质管理,组织开展清理整顿。要依法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市场的监管,督促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进一步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定;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管理,尽快建立全市报废汽车回收信息网络,并与公安交巡警、公路稽征等部门共享资源;积极牵头并密切配合公安、工商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汽车的行为。

(五)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要组织建立完善报废车辆信息库,对达到报废期的车辆,要向社会公布。回收企业要将报废车辆的“五大总成”进行销毁,杜绝重新上路。

五、整顿危险路段

(一)公安部门要根据事故分析排查事故多发点段,供各级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组织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专家进行论证,确定整改路段和整改方案,由交通、建设部门组织实施。

(二)交通部门要根据交通部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的总体安排,制定我市国省县道安全保障工程的实施方案。同时要参照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制定解决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问题的方案,努力改变我市农村道路(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严重缺乏的状况。

六、加强责任制?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各级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要结合本方案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把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到各县(市)区、乡(镇)政府及村(居)委会,做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各县(市)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实施方案,要在7 月15日前报送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各级政府要着手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根据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状况,优先研究制定今后三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具体工作规划,明确每年的工作任务、工作重点和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责。重点解决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特别注重抓好国省道交通干线,县、乡农村公路的交通安全和客车、低速货车、拖拉机的管理工作。

(三)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扶持农村客运发展的政策措施,开展农村客运网络化建设,加快农村客运发展步伐。通过实施城市公交优先政策和公路客运企业对客运班线进行改造及运营班线向乡村延伸等方式,解决非客运车辆载客问题,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方便农民安全出行。

(四)要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作为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达标活动的重要内容,实行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五)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评价。根据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评价办法,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应适时组织对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考评的依据。

(六)落实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检查制度。凡发生一次死亡6-9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关县(市)区政府在事故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作出检查报告;凡一年内发生3次-次死亡3-5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县(市)区政府在第3起事故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作出检查报告。由市安监局牵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专家,成立调查组,对发生上述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单位领导、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及经济处罚。各县(市)区政府要落实对重大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度,适时组织对事故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七)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的指导和扶持力度,落实办公室人员、经费、办公地点,完善日常工作机制,为全面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七、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

(一)各县(市)区政府、市宣传、司法、教育、公安等部门、专业运输企业要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确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组织实施。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司法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全民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列入普法教育计划;教育部门要建立大、中、小学交通法律和交通安全知识的教学课程,将《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学校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的基本内容;公安部门要结合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加强对交通肇事、违法人员的法规教育;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将交通运输企业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作为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工作,形成规范化,制度化;安监部门要把交通安全宣传列入“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内容。

(二)进一步推进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的“五进”工作,通过播放、展示交通安全宣传光盘、挂图教育每一个道路交通参与者。公安部门要适时组织对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进行考核、评价与表彰。

八、加强执法检查

第4篇

一、县(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组织机构、运行机制建立情况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实施情况

(一)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的道路交通安全组织机构

评价内容:

1.成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

2.有关部门职责明确,责任落实。

3.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成立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工作小组,并配备专人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4.落实行政村兼职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

指标类型:核查指标

表1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组织机构分级表(略)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运作机制

评价内容:

1.完善县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

2.督促有关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3.抓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落实,认真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

4.每月召开一次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分析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中的重要问题。

指标类型:核查指标

表2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运作机制分级表(略)

(三)建立县、乡两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

评价内容:

1.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2.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制度,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体系完善。

3.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政府考核内容,落实责任,兑现奖惩。

4.县(市、区)、乡(镇)、街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基础台账。

5.对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有监督、管理和领导责任的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指标类型:核查指标

表3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分级表(略)

(四)制定县(市、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

评价内容:

1.道路交通安全现状及事故成因、规律、特点及趋势分析全面、准确、科学。

2.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明确,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措施有力。

3.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内容全面,各阶段工作任务明确,重点突出。

4.工作规划通过专家评审,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指标类型:核查指标

表4制定县(市、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分级表(略)

(五)扶持农村客运发展

评价内容:

1.制定城乡公共客运交通发展计划。

2.制定扶持农村公共交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指标类型:核查指标

表5扶持农村客运发展分级表(略)

(六)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报告制度

评价内容:

1.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制定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单位。

2.每年7月10日前向上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本地上半年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

3.每年1月15日前向上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本地上一年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

4.连续两年突破道路交通安全年度死亡人数控制指标或超过当年死亡人数控制指标30%以上,以及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一个月内向州(市)人民政府上报检查报告。

指标类型:核查指标

表6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报告制度分级表(略)

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七)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评价内容:

1.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有关部门宣传教育职责落实。

2.在当地主流新闻媒体以及互联网上固定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栏目,并通过发送手机短信等形式,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普及交通安全常识,强化道路交通事故警示教育。

3.落实交通安全宣传经费。

4.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以上的大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5.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

指标类型:核查指标

表7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分级表(略)

(八)交通安全宣传进社区

评价内容:

1.以社区居委会为基础,街道办事处、物业、治安、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交通安全社区建设活动机构,专(兼)职交通安全员不少于5人。

2.健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并将工作制度和工作职责张榜上墙。

3.在社区显要位置设立4条以上固定宣传标语;交通安全宣传橱窗不少于2平方米,宣传内容每季度更新一次。

4.建立交通安全活动固定场所,有较齐全的交通安全读物。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每季度组织社区居民开展一次宣传教育活动,并通过播放道路交通事故光盘、发放宣传材料、悬挂宣传标语和横幅、张贴宣传图片、举行文艺表演等多种形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5.组织对外来务工人员的交通安全知识学习。

6.社区居民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晓率达到90%。

指标类型:核查指标

表8交通安全宣传进社区分级表(略)

(九)交通安全宣传进单位

评价内容:

1.成立交通安全组织,配备专(兼)职交通安全员,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实行目标管理,与本单位工作同计划、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同评比。

2.建立本单位车辆管理制度和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依法履行对单位工作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义务。

3.在本单位设置交通安全宣传标语、宣传橱窗,宣传内容每季度更新一次。

4.通过播放道路交通事故光盘、发放宣传材料、悬挂宣传标语和横幅、张贴宣传图片、举办交通安全知识竞赛、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5.本单位所属人员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受教育率达到95%,驾驶人受教育率达到98%。

指标类型:核查指标

表9交通安全宣传进单位分级表(略)

(十)交通安全宣传进学校

评价内容:

1.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内容,将中小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纳入学生成绩综合评定范围。

2.长期设置交通安全宣传橱窗,定期更新宣传内容。

3.针对学生特点,通过播放道路交通事故光盘、开设交通安全法制课、举办交通安全知识竞赛和演讲、举行文艺表演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每学期不少于一次。

4.幼儿园要利用幼儿交通安全读物、挂图、招贴画等,做好对学龄前儿童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5.大中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受教育率达到98%。

指标类型:核查指标

表10交通安全宣传进学校分级表(略)

(十一)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

评价内容:

1.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健全、任务明确、责任落实。

2.公路沿线的每个村寨有2块以上交通安全标牌、板(墙)报,有2条以上永久通安全宣传标语;公路沿线以外的每个村寨有1块以上交通安全标牌、板(墙)报,有1条以上永久通安全宣传标语;村庄周边公路两侧适当位置刷写交通安全宣传标语和警句。

3.结合农村特点,充分运用农村现有资源,采取农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每季度组织村民开展一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4.农村群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受教育率达到85%。

指标类型:核查指标

表11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分级表(略)

(十二)交通安全宣传进家庭

评价内容:

1.运用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设固定专栏,制作专题节目,曝光典型事例,广泛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家庭活动。

2.每年对每个家庭发放交通安全宣传材料数量不少于2份。

3.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常识进家庭面城市达到90%以上,农村达到80%以上。

指标类型:核查指标

表12交通安全宣传进家庭分级表(略)

(十三)执法部门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评价内容:

1.定期将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案例汇集成交通安全宣传材料,提供给当地党委、政府、学校及相关单位。

2.在车管所(站)和驾驶人考试场(站)张贴、悬挂宣传挂图,播放宣传教育片。

3.在交通违法处理、事故处理等窗口张贴、宣传挂图,播放宣传教育片。

4.在有条件的交警执勤岗(点)、交通安全服务检查点,张贴、悬挂宣传挂图或发放宣传材料。

5.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作为全民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列入普法教育计划。

6.及时报道发生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及相关责任追究情况,对事故多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突出的客货运企业进行曝光。

指标类型:核查指标

表13执法部门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分级表(略)

(十四)交通参与者守法率

评价内容:交通参与者遵章守法程度。

单位:%

指标类型:调查指标

表14交通参与者守法率分级表(略)

三、道路通行管理和执法

(十五)县、乡道路管控能力

评价内容:

1.乡(镇)人民政府配备专(兼)职交通安全协管员,建立驾驶人和车辆管理台账,协助维护农村公路交通秩序,宣传交通法律、法规,对农村“五小”车辆及其驾驶人列管率达到80%以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较为完善。

2.强化对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项措施,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勤务制度,在赶集天、民俗活动以及重要节假日期间等车流、人流集中的时段,组织公安派出所、公安交警中队、运政管理所、农机监理站等人员加强对车辆违法行为的查纠和处罚,低速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酒后驾车、无证驾驶的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

3.乡(镇)人民政府每年与各行政村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各行政村与本村驾驶人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

4.乡(镇)公安派出所、公安交警中队、农机监理站对低速货车、拖拉机实施“户籍化”管理制度。

指标类型:核查指标

表15县、乡道路管控能力分级表(略)

(十六)公路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率

评价内容:

1.无牌无证率。

2.机动车辆超速率。

3.客运车辆超员率。

4.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率。

5.摩托车驾乘人员不戴头盔率。

单位:%

指标类型:调查指标

表16公路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率分级表(略)

(十七)重点路段管控能力

评价内容:在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和交通拥堵路段设置执勤点,严格查纠交通违法行为。

单位:%

指标类型:调查指标

表17重点路段管控能力分级表(略)

(十八)货车超限超载治理能力

评价内容:

1.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治超站点,严格查处超限超载车辆。

2.治超站点交通组织科学,无严重交通堵塞现象。

3.公安民警进驻治超站点,各司其职,合作密切。

4.治超经费得到保障和落实。

5.对超载货车驾驶人实行严格记分。

指标类型:核查指标

表18货车超限超载治理能力分级表(略)

(十九)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

评价内容:

1.交通部门按规定受理、审核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

2.对运输危险化学品槽罐等容器的检验率达到100%。

3.公安部门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的审批率达到100%。

4.公安部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超载危险化学品车辆。

指标类型:核查指标

表19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分级表(略)

(二十)城区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综合情况

评价内容:酒后驾车、机动车不按标志标线规定通行、驾乘两轮摩托车不带头盔、非机动车和行人不遵守信号灯、不按标志标线通行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所占比例情况。

单位:%

指标类型:调查指标

表20城区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综合情况分级表(略)

(二十一)城区交通监控设备安装情况

评价内容:

1.重点路口安装闯红灯监视设备。

2.重点路口和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安装测速设备。

3.测速设备安装路段上设置测速提示标志。

4.安装闯禁行监视设备等交通监控设备。

指标类型:核查指标

表21城区交通监控设备安装情况分级表(略)

(二十二)城区路网交通流组织情况

评价内容:

1.制定城区路网交通流组织方案。

2.路网交通流量分布均衡。

3.建立静态交通管理制度和机制,停车场站建设和管理到位。

4.统一道路占用和挖掘的审批工作。

5.非法占道得到清理。

指标类型:核查指标

表22城区路网交通流组织分级表(略)

(二十三)交通信息渠道

评价内容:

1.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定时交通信息。

2.利用可变情报板,实时动态交通信息。

指标类型:核查指标

表23交通信息渠道分级表(略)

(二十四)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

评价内容:

1.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急救网络,对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救治实行“绿色通道”。

2.建立危重伤员医疗专家应急救援预案。

3.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

指标类型:核查指标

表24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分级表(略)

四、车辆、驾驶人、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

(二十五)完善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记分制度

评价内容:

1.对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的同时,进行记分管理。

2.对违法记分满12分的,通知参加教育考试率达到100%。

3.不参加教育考试的,驾驶证停止使用公告率达到100%。

4.将所有违法记分的信息(含异地违法、肇事驾驶人的记分信息)、考试信息录入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

指标类型:核查指标

表25完善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记分制度分级表(略)

(二十六)对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

评价内容:

1.按规定受理、审核运输企业市场准入申请,严格运输企业准入资格管理。

2.按规定受理、审核运输企业驾驶人等从业人员资格。

3.建立健全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制度。

4.建立健全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5.督促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投保承运人责任强制保险。

6.依法查处6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死亡3人以上负主要及以上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运输企业。

指标类型:核查指标

表26对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分级表(略)

(二十七)对运输企业驾驶人和营运车辆管理

评价内容:

1.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环节、每一个从业人员,驾驶人交通违法、肇事和不良嗜好档案齐全完备。

2.运输企业营运车辆定期检验率达到100%,并保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3.运输企业对营运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全部安装并有效使用行驶记录仪或GPS车载终端。

4.对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一年内累计2次超员20%或1次超员50%以上的客运车辆,运输企业视情节严重情况对驾驶人或车主进行再教育、调离岗位、解聘等处理。

指标类型:核查指标

表27对运输企业驾驶人和营运车辆管理分级表(略)

(二十八)对客运班线夜间通行管理

评价内容:客运企业制定并落实夜间通行管理规定,无在夜间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的客运班线。

指标类型:核查指标

表28客运班线夜间通行管理分级表(略)

(二十九)对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和承租车辆的监管

评价内容:

1.建立校车和学校、幼儿园承租车辆及驾驶人管理制度,对校车实行“户籍化”管理,对校车行驶路线等信息逐一登记造册,建立校车驾驶人管理数据库,定期通报校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

2.建立学校、幼儿园聘用驾驶人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制度,完善校车和承租车辆及驾驶人的管理制度。

3.建立校车许可制度,统一校车外观标识,规范车内安全防护设施。

4.校车和承租车辆依法登记注册,定期检验,车况保持完好。

5.校车和承租车辆无超员现象。

6.没有将无牌无证车辆、低速货车、三轮汽车作为校车的现象。

指标类型:核查指标

表29对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和承租车辆的监管分级表(略)

(三十)交通管理信息共享情况

评价内容:

1.公安部门及时将车辆、驾驶人及交通违法、道路交通事故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2.农业(农机)部门建立完善拖拉机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公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3.公安部门及时将事故多发路段的相关情况通报交通、安全监管部门。

指标类型:核查指标

表30交通管理信息共享情况分级表(略)

五、道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三十一)加强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整治

评价内容:

1.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组织一次公路危险路段排查,列出事故隐患,向社会公布,挂牌整改。

2.每年的公路危险路段整治率达到60%以上。

3.国省道干线上的主要交叉路口、学校周边标志标线设置率达到90%以上。

4.各县(市、区)每年在公路危险路段安装1000米以上的波形防护栏(墙、墩),设置20块以上永久通安全警示标志牌。

5.以国道、省道和主干公路为重点,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养护要求,规范设置公路路口,关闭不合理开口,清除不符合公路建设标准的路口建筑物以及影响行车安全视距的障碍物,在道路的交叉口、急弯路段设置减速设施。

6.通过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数据,全面、准确地评价公路危险路段整治效果。

指标类型:核查指标

表31加强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整治分级表(略)

(三十二)城区道路交通标志设置情况

评价内容:行政区域内城区主干道、次干道上(双向)平均每公里合理设置交通标志的数量。

单位:块/公里

指标类型:核查指标

表32城市道路交通标志设置情况分级表(略)

(三十三)城区路口灯控设置率

评价内容:建成区内信号灯控交叉口数量占应设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总数的比例。

单位:%

指标类型:核查指标

表33城区路口灯控设置率分级表(略)

(三十四)城区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情况

评价内容:

1.交通隔离设施设置规范、合理。

2.行人过街设施设置科学、合理,满足实际需求。

3.学校周边过街设施、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及相关的交通标志设置率为100%。

指标类型:核查指标

表34城区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情况分级表(略)

六、道路交通安全状况

(三十五)道路交通事故数据统计与分析情况

评价内容:

1.对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如实统计、归档汇总,并及时上报。

2.每季度分析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交通死亡事故情况,研究事故发生的规律,并形成分析报告。

3.每季度向社会道路交通事故分析情况,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指标类型:核查指标

表35道路交通事故数据统计与分析情况分级表(略)

(三十六)发生一次死亡3人—4人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

评价内容:一次死亡3人—4人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次数。

单位:次

指标类型:核查指标

表36发生一次死亡3人—4人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情况分级表(略)

(三十七)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

评价内容: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次数。

单位:次

指标类型:核查指标

表37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分级表(略)

(三十八)无证驾车死亡事故下降比例

评价内容:无证驾车死亡事故次数比上一年下降比例。

单位:%

指标类型:核查指标

表38无证驾车死亡事故次数下降比例分级表(略)

(三十九)涉及无牌无证机动车的死亡事故下降比例

评价内容:涉及无牌无证机动车的死亡事故次数比上一年下降比例。

单位:%

指标类型:核查指标

表39涉及无牌无证机动车的死亡事故次数下降

比例分级表(略)

(四十)涉及摩托车的死亡事故下降比例

评价内容:涉及摩托车的死亡事故次数比上一年下降比例。

单位:%

指标类型:核查指标

表40涉及摩托车的死亡事故次数下降比例分级表(略)

(四十一)涉及拖拉机、货车违法载人的死亡事故下降比例

评价内容:涉及拖拉机、货车违法载人的死亡事故次数比上一年下降比例。

单位:%

指标类型:核查指标

表41涉及拖拉机、货车违法载人的死亡事故次数

下降比例分级表(略)

(四十二)超速行驶死亡事故下降比例

评价内容:超速行驶死亡事故次数比上一年下降比例。

单位:%

指标类型:核查指标

表42超速行驶死亡事故次数下降比例分级表(略)

(四十三)酒后驾车死亡事故下降比例

评价内容:酒后驾车死亡事故次数比上一年下降比例。

单位:%

指标类型:核查指标

表43酒后驾车死亡事故次数下降比例分级表(略)

(四十四)低驾龄驾驶人事故率

评价内容:本行政区域3年以内驾龄的机动车驾驶人肇事造成的死亡人数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总人数的比例。

单位:%

指标类型:核查指标

表44低驾龄驾驶人事故率分级表(略)

(四十五)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案破案率

评价内容:行政区域内侦破的致人伤亡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失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数占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总数的比例。

单位:%

第5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总体要求,创新体制,完善机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不断完善农村公路和客运网络结构,提升农村客运服务保障水平,推进城乡客运协调、安全发展,为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新格局提供有效的支持。

(二)总体目标。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协调发展”的原则,全面落实“农村路网建设”工程和“村村通客车”工程的各项措施、政策。建立与农村公路发展相适应、与安全保障措施相配套、与城市公交协调发展的农村客运网络,建立“路、站、运、管、安”五位一体的发展机制,为农村客运企业创造“开得通、留得住”的经营环境,为广大农村群众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出行条件。

(三)主要任务。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提高通往建制村等级公路的通达率,合理布局和建设农村客运站点(含农村客运站、候车亭)。提高建制村通车率,提高农村客运供给能力、安全监管能力和运输服务质量,进一步健全以市区为中心,乡镇为结点,站场为依托的城乡与农村的客运网络,实现城乡客运统筹发展。

1.到2013年底,建设2个农村客运站。天宝镇、浦南镇各拥有一个五级以上农村客运站,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候车亭,着力改善农村人民群众乘车的环境。

2.到2013年底,逐步实现行政村客车通行,适时开通自然村农村客车。

3.到“十二五”末,初步实现城乡客运一体化,基本形成覆盖全区、结构合理、衔接顺畅、功能齐全、运行高效、服务优质、方便快捷、安全环保的城乡客运服务网络,实现农村客运稳定、健康、有序发展。

二、夯实基础,加快提高农村客运道路通行能力

(一)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交通运输发展和农民群众出行的实际需求出发,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要加大农村公路交通安全防控对策研究力度,按照《省农村公路客运车辆安全通行条件》(试行)和经济、高效的原则,制定农村公路安保工程落实措施并指导安保工程实施。开通农村客运线路的道路必须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要求;对未达到农村客运道路安全通行条件的,不得批准新增开通农村客运。

(二)完善农村公路安保工程。2012年要完成通农村客运建制村沿线公路安保工程,增设安全、警示、防护等设施,改善公路安全技术条件。

(三)建立农村客运开通前的论证机制。交通、交警等有关部门要参照农村客运道路安全通行条件,采取“限车型、限车速、限时段”等措施。区运管所依据相关规定负责农村客运开通条件的认定。

三、加大投入,积极推进农村客运站点建设

(一)建立完善农村客运站点建设、运营、维护、管理等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公路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落实农村客运站点作为公益通基础设施的优惠政策。镇政府在编制镇、村建设规划中,要统筹规划农村客运站点布局,确保农村客运站点用地;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划确定客运站点的选址;国土部门负责明确农村客运站点规划选址用地权属;交通部门要根据交通发展规划,做好与相关部门的衔接工作,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因地制宜建设农村客运站点。

(二)建立农村客运站点运行机制,确定农村客运站点维护管理补助资金标准。

(三)农村客运等级站建设按照国家五级站及以上标准建设;投入使用时,在确保运营安全的前提下,将根据实际情况先以简易站标准进行试运行,以培育市场。

(四)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农村客运站点。积极引入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经营农村客运站点。鼓励企业充分利用现有农村客运站的土地,投资建设经营农村客运站。推行农村客运站与基层运管站、公路管理站、汽车维修站、物流货运站等多站合一的模式,进一步整合资源。在不改变农村客运站功能和用途的前提下,通过适当的商铺经营、广告等市场运作方式,促进以站养站,充分发挥站点效益。

四、创新机制,不断优化城乡客运网络

区发改、建设、交通、公安、国土、安监等部门要积极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进程,积极探索城乡客运经营模式和运行机制,形成城乡公共客运资源共享、相互衔接、布局合理、方便快捷、畅通有序的新格局。

(一)科学规划,整体推进。农村客运发展规划应兼顾长期与眼前、整体与局部,综合统筹城市公交、农村公路和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农村客运线路和运力投放等要素,坚持“建管并重”,为城乡客运一体化健康发展打下坚实基础。要稳步推进农村客运网络建设,进一步提升市区到镇农村客运网络的组织化程度;优化、调整市区到镇和镇到村客运网络的运力结构和经营结构,促进规范、有序、安全发展;扶持、鼓励镇到建制村的农村客运网络有效发展。

(二)整合现有农村客运企业资源,鼓励和引导经营主体进行公司化改造。以资产为纽带,优化和调整现有农村客运市场结构,推行农村客运的片区经营模式、区域化运行等方式,灵活调度、合理安排,促进公司化、规模化、集约化管理,提高经营效益。

(三)根据农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采取更加灵活的运输组织方式,进一步提高建制村和自然村通客车率。在严格审查农村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农村客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驾驶员从业资格条件的前提下,按照“限车型、限车速、限时段”的办法,积极推进“村村通客车”工程;鼓励、支持农村客运企业开行定线客车、循环客车、学生客车以及早晚、隔日、周末、墟日、赶集、预约客车等,提供优质、便捷的运输服务。

(四)鼓励城市公交“车头向下”,即:将公交线网延伸至“农村公路通客车条件”许可的乡镇建制村。在条件成熟的地区,推动实行公交化运行,不断提高城市公交的服务功能和服务范围。

(五)选用符合《省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并列入国家客车生产目录的农村客车车型。选用的农村客运车辆必须符合客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不断优化和改善车型结构,推广选用小型客车等适用车型投放农村客运。

(六)积极探索和推动农村客货运输统筹发展。依托农村客运网络,以农村客运站为载体,大力培育面向农村的物流市场,引导建立农村生产资料、消费品以及鲜活农产品的快速配送、储存、包装体系;充分发挥农村客货网点和邮政物流网点的双重优势,提升农村物流服务水平,加快城乡居民交流,带动农村客运市场繁荣。

五、明确监管职责,切实提高农村客运安全保障水平

(一)建立健全农村客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机制。各有关部门、各镇及各村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和“一岗双责”要求,切实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管,认真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职责任务,以及道路运输安全机构、人员和经费,形成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共同参与管理,镇、村委会有专人监管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机制,落实“区管、镇包、村落实”的政策。

1.各镇要指导、监督辖区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

2.区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道路运行秩序管理,严格查处客运车辆超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3.区交通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大力扶持和发展农村客运,把好农村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加强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

4.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按规定牵头调查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

5.交通、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客运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客运企业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要充分利用动态信息服务平台提供的监控手段,依据法定职责,实施联合监管。从事农村客运的客车应安装GPS车载终端,实行动态监控。

(二)切实提高农村客运抗风险能力。提高农村客运的公司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增强经营发展的综合实力。严格落实农村客运经营者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足额缴纳承运人责任险等法定保险,确保具备相应的事故赔付能力,依法承担相应的事故赔偿责任,增强对各种交通安全事故的处置、赔付和抗风险能力。

(三)切实加强农村客车日常安全监管。公安、交通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农村客车日常安全监管。交通部门要严格客运线路审批,对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含)以下山区公路,不得批准客运班线。公安部门在道路执法中发现客运班线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的,要禁止通行,并及时通报交通部门,由交通部门督促客运企业合理调整客运班线的发车时间。实行公交化运营的,车辆日常维护、检查按照国家有关公交客车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四)严格选聘农村客运驾驶人员。农村客运企业选聘从业驾驶人员应当符合公安部门规定的客运车辆驾驶条件和交通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并在近三年内无发生过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亡人事故,近三年内无超员20%以上、超速50%以上、疲劳驾驶、酒后开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责任。对农村开通客运所在的镇应适当增加警力,以适应道路路面安全监管的需要,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六、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农村客运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建立完善组织实施体系。要认真落实发展农村客运的主体责任,把加快农村客运发展作为新时期农村工作的重要任务,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强化协调管理和分级负责,齐抓共管,切实抓好各项工作和政策措施的落实。

第6篇

Abstract: The road traffic accidents has become the most social first public hazards, road traffic accident caused by the reason is very complex, involving people, vehicles and road, environment and management, and many other factors, among which the driver is road traffic direct participants because the driver safety consciousness and safe driving the lack of knowledge is a road traffic the main reason of the accident. The driver overall quality is not high, the urgent to social problems, and driving training institutions as the student learn safe driving theory and driving skills of the school, to cultivate students out of the relationship of level, only train qualified drivers can achieve civilization driving safety driving, so driving training is road traffic safety management of the source. The author mainly from the following three aspects paper: first: training high qualified coaches, only high quality coaches can cultivate high quality driver. Second, the strict driving training access system, strictly according to the teaching outline training, strict management system. Third: reform of the driving test system and approval system.

中图分类号: U47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正文:

随着人民生活、工作节奏的不断提高和出行需求的日益增长,汽车正在走进普通百姓的家庭,驾驶汽车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普遍要求。而与此同时,道路交通事故也与日俱增,驾驶员作为道路交通的直接参与者,他的安全驾驶意识和安全行车知识关系到道路交通的相关者的安全。道路交通事故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第一公害,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很复杂,涉及人、车、路、环境和管理等诸多因素,虽然有了驾驶证就有了相关的驾驶资格,但是并不是每个有驾驶证的人都会开车。现在车多路况复杂,只有高素质的驾驶人才并严格遵章守法开车,文明礼貌开车,确保安全开车才有效降低事故发生 。而高素质的驾驶人才的培养离不开驾驶培训。所以规范管理驾驶培训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源头。第一首先培养高素质的教练员,只有高素质的教练员才能培养出高素质的驾驶员。驾驶培训机构的教练员作为指导学员学习驾驶技能的启蒙老师,是保证培训质量、提高驾驶员素质非常关键的因素。教练员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是做好培训工作的前提,整个驾校都要有社会责任感,不能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为社会培养合格的驾驶员,肩负起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责任。教练员的职责重点就是要培养学员的安全意识,驾驶员素质的提高,绝不仅仅是驾驶操作技能的提高,更重要的是安全意识的培养和文明驾驶习惯的养成,教练员自己的言行对学员的影响非常深远。其次普及安全行车知识。学员掌握了必要的安全行车知识,才可能具备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普及安全行车知识是学员遵章守法安全行车的前提。最后才是全面传授驾驶技能。全面两字含义很广,教练员在教学过程中只注重常规驾驶技术的传授,是不可能培养出合格驾驶员,还要教会学员如何维护车辆,如何遇见险情,正确应对各种交通情况,做到预见性驾驶。另外,教练员还应在培训过程中强调对学员节能和环保驾驶能力的培养,培养学员全面的驾驶技能。教练员是学员的第一任老师,对学员的影响非常深远,所以抓好教练员队伍的素质建设显得尤为重要。教练员必须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广泛深厚的专业知识、丰富的驾驶经验、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还要不断学习,丰富自己的专业知识,及时调整知识结构,强化安全意识,提高教学水平,以适应社会发展和驾驶员素质教育的需要。

第二,严格驾驶培训准入制度,严格按教学大纲培训,严格制度管理。《道路运输条例》和《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明确了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的职责,建立和完善了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市场监管和市场退出三大机制。规范管理就要严格市场准入,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又分三级,每个级别都对应一定的申请具备条件。有了培训资质,还要严格按规定培训,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员素质教育工作,规范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行为,提高培训质量,交通运输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于2004年12月31日正式颁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为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交通部颁布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并于2006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这些规定,我们知道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异地经营,教练员要携带教练证使用教练车在指定场地和道路对学员进行培训,教练车要办理道路运输证,不得随意改变教练车用途。教练员要根据教学大纲按照计时制培训并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并由培训机构专门人员负责对培训情况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学员发结业证书,由公安部门交通管理机关负责考试,考试合格发给驾驶证。

第三,改革驾驶证考试制度以及审验制度。大家都知道,现在驾驶考试要经过三个科目,科目一是理论,就是无纸化考试,满分100分,达到90分为合格。只有通过科目一考试才能进入科目二的学习。现在的科目二就是通俗说的场地(基本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拐弯、限速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百米加减档、起伏路行驶一共十个项目,每种考试车型不一样)通过科目二才可以考科目三,而科目三才是路跑。笔者认为,应该改革考试制度,把现在的科目三调整为科目二,并且把考试的路程加大,每个人考试里程不低于50公里,距离太短测试不出水平。再就是考试路线复杂化,考试的路线要有城区郊区红绿灯并有调头倒车。现在的考试办法,很多学员拿了驾驶证而不敢开车上路的比比皆是。另外领到驾驶证在审验和换证的时候增加理论考试,考试的内容主要为新出台的道路交通法规以及修改的部分。

道路交通安全事关千家万户,社会和谐。现在公安交警部门又在全国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交通整治,加大警力投入和电子警察的布控,我相信一定很有效果,但是我认为这是属于后天治病,而抓好驾驶培训才是先天预防,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源头。

关键词:驾驶 培训 管理 安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3;《道路运输条例》和《行政许可法》

第7篇

“公交超载”并不是一个新鲜话题,早在2004年“新交法”实施前后就曾引起热议。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敏感的媒体马上作出反应:城市公交显然是机动车,那么司空见惯的公交满员算不算超载呢?

今天,“公交超载”这个话题为什么在沉寂了两年多后又“大热”起来?是偶然还是埋伏着某种必然?

分歧:交警与公交各执一词

时间:2007年10月7日

海口市45路公交线是从桂林洋高校区开往皇冠酒店。10月7日,20辆45路公交车中,有6辆收到了海口市交巡警支队灵山中队开出的罚单,理由是公交车“超员载客”,罚单大部分的处罚金额为200元。

据报道,45路中巴公交行驶证上的核载人数为13人。司机张师傅委屈地说,如果按该标准载客,许多学生和老师根本搭不上车。“乘客赶着上班,你不让他们上车,他们更难受,还会骂司机。而且如果向交通部门投诉,不让乘客上车属于‘拒载’行为,司机也要被处罚,我们到底该怎么办?”。据悉,拒载罚款高达1000元。

超载要罚,拒载也要罚,公交司机两头为难。

时间:2007年8月27日

788路是宁波著名的“快速公交”,是连接宁波市中心和北仑区的主要交通路线。8月27日上午7点多,两辆788路公交车在途经北仑富春江路泰山路交岔口时,被北仑交警大队拦下。

根据交警部门的报告,两辆车实际载客55人。当时,交警要求公交车司机联系单位派车驳客,并要进行处罚,但司机不接受。双方僵持着,上百名乘客在烈日下暴晒。司机说,每天都是这样开车,这样载客,从来没因为超载被查处过,所以对这个处罚难以接受。直到9点,在有关方面的沟通下,公交车才载着乘客重新上路。

[点评]

张勇(交通部科学研究院中国城市可持续交通研究中心)

要厘清公交超载问题,首先需要明晰公交的定位和公交超载认定的标准及依据。

关于公交的属性定位,最权威的依据当推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其中明确指出:城市公共交通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

作为社会公益事业,公交的职责是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及时输送旅客。因此,安全运输是对公交的第一要求。由于公交车载客量大,而且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损失将难以弥补。近年来,超载日益成为交通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为了保障公众的利益,城市交通运输及安全管理部门严格控制超载行为,对公交超载进行处罚的执法行为是合情合法的。

既然执法行为本身没有问题,剩下的就看执法标准是否有问题,也就是看认定“公交超载”的依据是什么。交警对公交车进行处罚,主要基于两个原因:一是公交车载客数超过核定载客数,二是公交车在公路上行驶。而公交公司认为作为城市公交车,按照每平方米8人的有关规定,并没有超载;而且即使有超载现象,因为上下班高峰期人满为患,为了完成及时输送旅客的社会公益任务,超载也在情理之中。由于双方认识存在巨大分歧,甚至有的地方交警部门和公交部门对簿公堂。

冲突:标准之外还有法律“掐架”

芮锋(合肥市交警支队)

“公交超载”之所以成为老大难问题,原因之一是超载与否存在双重标准:国家建设部对公交车限载的国家标准是8人/平方米,按照这个标准,公交车上一般要超过80人以上才属于超载;但是公安部执行的标准是以车辆出厂时的核定载客量为准,按照这个标准,不少城市公交车的核定载客量就是每辆车35人到43人之间。

公共政策的本质在于公共利益,而交通部门与公安部门由于职能的不同,调整公共利益的切入点就不同。交通部门的职责在于“运输”,它要保障公共运输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在制定公共政策时具有“多拉快跑”的冲动;公安部门的职责在于“安全”,它在保障公共安全利益最大化的时候,就不得不考虑交通安全形势。所以,在制定城市公交车载人标准这个问题上,交通部门的标准是尽量装人;公安部门的标准在于尽量减人也就不难理解了。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对“公交超载”处罚根本就是伪命题。

首先,超载标准不一使得处罚难以实施。事实上,制度的模糊已经造成了执法的任性。在城市人口激增、人员流动加剧、公交车超载成为城市最大的民生难题的大背景下,加之公交车所具有的客源多流量大,站点距离较近,行驶速度较低,有时稍有超载并不影响交通安全等“特殊性”,交警实际执行的是交通部的放宽“标准”,对满员行驶的公交车基本上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是,当交通事故激增,管理者面临“安全”压力的时候,执法者可能就会祭起公安部“紧缩标准”的大旗,向超载公交“开刀”。

其次,“公交超载”处罚对象难以确定。是公交司机吗?如果公交车装载标准统一到了公安部的“紧缩标准”,那么公交车超载责任在司机。问题是,还有另外一个标准在,而且公交公司面临的是“上不尽的乘客”,一般公司都会要求驾驶员不准飞站、甩客,在这样的制度下,交警处罚司机岂不很冤?

云南省陆良县公交部门和交警部门曾经为超载罚款问题对簿公堂,虽然交警部门赢了官司,但也只能是一个个案,并不具备普遍意义。而当海口市45路公交车司机收到交警罚单,就有人大代表提出,交警即使处罚也要事先公告,或者政府出面加以协调。

张勇(交通部科学研究院 中国城市可持续交通研究中心)

我认为,在公交车超载处罚之争问题上,到底执法交警与公交公司双方,谁的理由更充分?只有梳理清楚三部相关法律规定,才能够看清问题的本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这是目前我国关于机动车载客的最高级别的法律。

《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城市公共汽车为0.125平方米核定1人(相当于每平方米8人)。此标准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我国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的最基本的技术性法规,是与《交通安全法》配套的交通安全技术标准。该标准十分清楚地明确了:城市公共汽车仅限于在城市道路上运营,也就是给出了城市公共汽车的使用范围。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因此,福建省就规定:全省各城市公交车如到站不停或者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等,最高均可被处以5000元的罚款。

从具体内容来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不仅不矛盾,而且相互补充。姑且不论公交车载客是否超过了每平方米8人的载客标准,单纯公交车驶出城区在公路上行驶一条,本身就违反了《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再加上在公路上行驶的载客汽车(即公路客运车辆)按实际座位数核定载客人数,案例中交警据此对公交超载作出处罚,显然是合法的。

当然,即使公交车不驶出城市道路范围,载客人数超过了每平方米8人的载客标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也应该接收处罚。但实际上,考虑目前城市交通拥堵日益严重,城市公交实际载客数变动频繁,公交以快速输送旅客为目的的社会公益性,即使发生超载现象,交警也无法一一处理,否则将严重地影响交通。因此导致城市公交超载司空见惯,偶有处罚个例,反而难以接受。

但是,依据《合同法》和各地方管理规定,公交公司应该停车载客,由乘客自愿选择是否搭载,乘客可以不上车,但公交车不能不停。在这种情况下,公交司机本身无法控制车辆是否超载。这样一来,将公交超载认为是司机的违章行为,交警对司机进行处罚显然有失公正。

依据我国法规体系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执行原则,姑且不论地方法规和国家标准如何规定,单就《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合同法》两法律而言,二者同属国家法律,在执行过程中竟然陷入相互冲突之境,可以说交警与公交公司对簿公堂,本身是国家法律之间的相互冲突。

治乱:标准统一更需部门协调

刘波(国家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

解决公交超载难题,就要尽早解决标准之乱和执法之乱,治乱方能够治本。

统一公交车超载标准势在必行,不同管理主体认定的标准不一致是引起争议的主要原因。撇开谁是谁非不说,在城市公共交通目前的现状下,如果认可交警部门的标准,其对城市交通的影响,对广大市民出行的影响都将是巨大的。所以眼下一些交警部门认定的标准肯定是不合理的,也不符合市民出行的需要。而二十年前就已颁布的所谓“建设部标准”也非一个“完美的标准”,随着车辆大规模增加,路况复杂多变,特别是城乡间道路良莠不齐,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也必须重视“公交车超载”给乘客生命健康带来的安全隐患。只要我们从保障广大市民出行安全、便捷的目标出发,从城市公共交通的实际出发,认真调查研究,两个标准取得一致是完全可能的,也是非常必要的。

当然,建立多个管理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机制也势在必行,从发生的几起公交车超载被处罚事件看,在具体执法这一层面上,有关部门缺乏事先的沟通协调是引起社会广泛争议的原因。众所周知,依照一些交警部门认定的标准,“公交车超载”多年来在大中城市一直存在,是普遍现象,那么为什么现在才追究责任呢?为什么一些交警部门在执法前不能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沟通一下呢?这几起事件明显暴露出交警部门执法的随意性,也让公众对其执法的真正动机产生了怀疑,城市公共交通具有社会公益性特征,在城市交通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管理上,公安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建立经常化、制度化的沟通机制,从为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的角度共同做好工作。

最后,要真正把公交优先战略落到实处。公交车超载突出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多年来我国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严重滞后,各级政府对城市公共交通的投入不足,造成公交车辆少,车况差,公交车超载成为普遍现象。面对此现状,政府应切实担负起自己的职责,提高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认识,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优惠扶持的力度,从多个方面入手,真正把国家制定的公交优先战略落到实处,从根本上改变公交车超载的现状。

张勇(交通部科学研究院 中国城市可持续交通研究中心)

在各地极力推动城乡一体化大背景下,针对“公交车上公路行驶”这一新生事物引发的执法之乱,地方政府还需要尽快出台相应的管理政策或法规。

第8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较强项目部机动车辆、机动车驾驶员、道路运输管理、预防各类道路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规范施工项目场内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定适用于在施工场地内使用的所有机动车辆,包括施工作业所需用的汽车、起重机、自卸翻斗车,钩机、铲车、三轮车等各类施工车辆。

第三条:本规定适应于公司所属各施工车辆。

第二章、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车辆管理办公室对施工车辆场内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施工车辆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车辆负责人对项目施工车辆进行日常安全管理。

第五条:项目部安全质量负责项目施工车辆的场内道路运输安全检查,车辆驾驶员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车辆办公室负责项目部施工车辆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车辆管理办公室对所管辖的机动车辆安全负责直接管理责任,主要职责:

1、建立健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运行、维修等管理规章制度。

2、做好机动车辆日常安全检查、维修、保养和运输调配工作。

3、组织驾驶员、维修管理人员开展日常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4、负责办理机动车辆、驾驶员等相关证件的审验和缴费工作。

5、发生场内道路安全事项及时报告,配合事故调查,制定防范措施,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七条:车辆办公室对新进场的驾驶员进行审查并备案,驾驶员在施工现场从事驾驶工作必须持有相关准驾证,操作证,上岗证等相关证件,严禁无证驾驶,严禁驾驶与证件不符的车辆。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对车辆行驶安全负直接责任,主要职责:

1、遵章守纪,严格按岗位操作技术规程和交通法规驾驶车辆。

2、爱护车辆,保持车辆良好安全技术状态和车容车貌。

3、做好出车前安全价差和收车后的保养工作。

4、发生道路安全事故时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抢救伤员,配合调查。

第九条:车辆管理办公室应合理安排车辆和驾驶员,带“病”车辆禁止派出使用。

第三章、场内道路要求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按设计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对施工便道的布置和实施应当满足运输强度的需求,又要保证道路安全运输。

场内临时性道路应符合以下要求:

1、路基坚实边缘稳定。

2、根据机动车辆型选用适当的路宽,一般路面宽度不得小于机动车的车宽度的1.5倍,单车道应设有备车位置。

3、施工现场道路设置纵坡度不宜大于10%,特殊情况个别短距离地段最大不得超过15%道路回头曲线最小半径不得小于15m。

4、有良好的排水设施,保持路面平整,不积水。

第十二条:在场内道路的急弯,陡坡、狭路、视距障碍、交叉道口、便道口和地形险峻路段,设置各种警示,限速等安全标志。

第十三条: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

第四章、道路运输管理

第十四条:车辆办公室每季度组织对施工车辆进行检查,日常巡视监督由项目部安全质量部门负责,对发现的违犯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证件不全、超速行驶、超载等现象按照《场内道路损失安全违章处罚标准》进行处罚(详见附件)。

第十五条:场内施工车辆行驶应遵循以下原则:

1、交叉路口施工车辆先行,非重车让重车先行,小车让大车先行,施工车辆让老百姓车辆先行。

2、在坡道上行驶,非重车让重车先行,轻型车让重型车先行,下坡车让上坡车先行。

第十六条:当班人员在工作前应对车辆进行安全例检,“安全例检”的内容如下:

1、制动器性能完好无损,反应灵敏。

2、方向盘/转向器及雨刮器性能完好,工作正常。

3、水温、燃油、机油正常,各仪表显示正确。

4、各灯光信号(大小灯、转向灯、刹车灯及倒车灯)等指示灯正常。

5、前后轮胎完好,工作正常。

6、车辆有无其他异常情况等。

第十七条:所有机动车辆在非工作时应停放在安全区域,车辆应集中停放在制定的路段,停车场,不得随意停放,不得停放在斜坡上,因故必须停放时,车辆不得脱挡,且必须拉紧手刹车,切断电源,锁好车门,轮胎下垫好三角木,确保车辆不至溜滑。

第十八条:机动车辆加强日常保养,车辆使用完后负责驾驶员应对车辆进行一次系统的外观检查、清洗、维修保养人员每班应对使用后停放的车辆进行正常维护保养。

第十九条:施工车辆在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施工车辆除驾驶员以外,其他部位不准搭乘人员,驾驶室搭乘人员不得超过准搭人数。

2、向低处临空边缘卸料时,后轮与边缘要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防止坍塌和翻车,在坚实地段陡坎处向下卸料时,必须设置牢固的挡车装置,挡车装置高度不低于车轮外缘直径的1/3,长度不小于车辆后轴两外轮侧间距的2倍。同时必须设置专人指挥,夜间应有照明并设红色警示灯。

3、自卸车辆要确认车厢放下后,才能行驶,严禁举斗行驶。

4、禁止在有横坡的路面上卸料,防止因重心偏移使车辆颠覆。

5、当车厢在举升状态下做检修维护时,必须使用牢固的举杆将车厢顶稳,并在车轮处前后两方向垫好三角木。

6、施工车辆在运输途中,驾驶员应确保平稳驾驶,正常施工道路上(平坦、宽阔、能双向行车)限速30公里/小时,弯道、道险路段保持慢行,限速15-20公里/小时。

第五章、交通事故

第二十条、驾驶员、操作员发生道路安全事故后,当事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理,并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的交通管理部门和单位(项目部)车辆管理和有关部门。各部门接到报案后应立即赶往现场,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严禁逃逸,严禁违规的私自处理。

第二十二条:发生安全事故后,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和职工未教育不放过;

3、防范措施未制定和落实不放过;

4、责任人未按照追究制度追究不放过。

第二十三条:酒后开车,无证或私自驾驶操作车辆,设备造成事故的,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还应予以经济处罚,如发生重大、特大事故、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进公司车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之日起生效执行。

附件:道路损失安全违章处罚标准

序号

违章情况

处罚金额

处罚类别

备注

1

超速行驶

200元/次

个人责任

2

酒后驾驶

300元/次

个人责任

3

无证驾驶

1000元/次

个人责任

4

酒后发生轻微事故

1000元/次

个人责任

5

违章驾驶发生轻微事故

500元/次

个人责任

6

私自出车

100元/次

个人责任

7

驾驶室超员

100元/次

个人责任

8

穿拖鞋

100元/次

个人责任

9

私自将公车交给他人驾驶

200元/次

个人责任

10

不服从现场管理

200元/次

个人责任

11

损坏现场交通安全标识

100元/次

个人责任

12

不按规定停放

100元/次

个人责任

13

不按规定行驶

200元/次

个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