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9 10:49:45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城市环境卫生治理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城乡人居环境,巩固全县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成果,按照《县城乡“七边”环境卫生治理行动实施方案》要求,重点解决城乡突出环境卫生问题,全力打造山清水净、管理有序的城乡环境,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治理范围
在全县开展环境卫生治理行动,重点是国有林地上的违建清理和林边环境清理及负责督促各乡镇(区)做好集体林地违建清理和林边环境清理工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林边环境卫生治理,完成垃圾、柴草、违建、安全隐患清理任务,达到城乡绿化美化的工作目标。
三、工作任务和标准
(一)垃圾清理。
各国有林地周边堆放的生产生活垃圾、烧柴、秸秆进行及时清理,达到林边无乱倒垃圾、乱堆烧柴秸秆的目标。
(二)违建清理。
全面清理占用林地违法违规建设的各类建筑物。
(三)安全隐患清理。
严禁在林边挖沙取土等一系列破坏山体结构的行为,消除因山体破坏产生的山体滑坡、坍塌等安全隐患;及时清理林边道路两侧枯死树枝,避免树枝断落伤人情况发生,避免树枝与电线缠绕导致起火。
四、职责分工
(一)县林业局城乡“七边”环境卫生治理行动领导小组。
县林业局城乡“七边”环境卫生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在局法规科负责本局“七边”环境卫生治理整体工作,研究制定本局工作方案,按照序时进度,推进落实。
负责与各乡镇(区)进行对接,督促各乡镇(区)集体林地内“七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全面开展,每月对各乡镇(区)此项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赋分。
要充分发动各国有林场、各相关科室,保证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确保“七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国有林总场。
一是负责组织各国有林场林区林边生活垃圾清理。
安排布置各林场对本单位林区林边乱堆乱放生产生活垃圾、林地与耕地交界处堆积烧柴、秸秆进行及时清理。日常检查由各国有林场护林员进行定期巡护检查,着力美化林区、林边卫生环境。
二是负责对国有林地内违规建筑进行清查。
组织人力开展林区违建情况摸底调查,建立违建台账,上报局“七边”领导小组,并协助局相关科室做好后续整改拆除的全面工作。
三是负责林区林边安全隐患问题排查。
组织各国有林场对辖区内具有安全隐患的林边裸露山体进行调查,及时设立警示牌,并做好其他相关保护措施。对林区道路两侧枯死树枝进行修剪,避免因枯枝掉落产生的安全隐患发生。
(三)法规科。
负责对各国有林场排查违建台账进行汇总,并结合环保督察问题及时做好违法违规建筑的整改拆除工作。
负责协调县森林公安大队、林业稽查大队对调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建筑进行处罚。
(四)党办。
负责“七边”专项治理行动的宣传报道,寻找好的经验做法,表现突出的先进事迹对接相关部门做好整体宣传工作。
五、时间安排
从2021年2月至9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2月一3月)。
召开局动员大会进行部署。各国有林场要迅速启动,摸清底数,建立问题台账,分解任务,细化标准,层层传导压力,落实责任。
(二)集中攻坚阶段(2021年4月一6月)。
各国有林场、各相关科室聚焦“七边”专项治理重点任务,列出问题清单,逐一整改销号,全力推进整改任务落实。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1年7月-8月)。
进行“回头看”,查缺补漏,逐项推动落实,及时总结治理工作的成熟经验,逐步完善长效机制,确保高标准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检查验收阶段(2021年9月)。
县林业局城乡“七边”环境卫生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国有林地林边初检验收。县城乡“七边”环境卫生治理行动领导小组进行考核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成立领导小组。
成立县林业局城乡“七边”环境卫生治理行动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副局长、国有林总场负责人任副组长,各国有林场、各相关科室负责人为组员的领导小组。
(二)强化工作落实。
此项工作经局党组会议讨论研究,列入2021重点工作安排,全局各相关科室将围绕此项工作开展全年工作。
(三)压实主体责任。
由党组书记、局长负总责,两位副局长、国有林总场负责人全面调度各分管科室,相关单位、科室认领具体工作分工,由各科室指派具体工作人员完成具体整改工作,建立任务台账,层层落实责任分工、完成时限,及时处置林边环境卫生各类问题。
(四)严格落实包保制度。
按照科室负责人分片包保制度,原包保乡镇不变,增加城乡“七边”环境卫生治理行动分工,执行谁包保谁监督、谁出问题谁负责。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管理,密切配合。
各国有林场要主动作为,充分发挥网格化作用,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建立起上下联动、部门配合、条块结合的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各级领导要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宏观指导、检查协调职能,及时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工作协调到位、指导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做到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
(二)广泛宣传,全面发动。
局党办要通过新闻媒介,如广播电视、公众号、宣传栏等宣传形式,加大城乡“七边”环境卫生治理行动的宣传力度,号召群众积极参与,及时发现、推介典型做法和成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强化督导,确保实效。
治理期间,县林业局城乡“七边”环境卫生治理行动领导小组成立由局法规科牵头,国有林总场、党办及相关科室共同组成督查组,对照时间表、任务台账,全面掌握、及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通过各国有林场自我评价、社会群众评议、实地查验等方式,对整改工作的工作表现、工作成效、工作作风等情况进行督导,并将督导检查结果在全局进行通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关键词: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公众;参与
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城市居民每天都会产生大量的生活垃圾,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而公众对于参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不重视,导致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从而影响到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危及人们的身心健康。因此,公众要主动积极参与到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保持正确的环保意识,并付出实际行动来保护环境,从而营造一个清洁、美丽的城市环境。因此,本文将以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中的公众参与问题为重点,进行相关的探讨和研究,并提出了有效的应对方案。
一、加强市容环卫管理中公众参与的措施
1、加强法律制度建设,保障公民参与环卫管理的合法性
(1)明确公众的环境诉权。中国环境保护法中对公民的权只有原则性的规定,这不利于公众维护自己的环境权益,也不利于公众对环境管理的监督。中国应在立法上放开诉讼权,确立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法律地位,加大公众参与的深度,落实公众对环境管理的参与权。
(2)明确公众的知情权和建议权。中国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公民的知情权,并规定有关机关应实事求是地环境质量日报、周报,每年召开环境状况会,经常举行环境事务听证会,让公众及时了解环境状况,引起公众对环保的关心。
(3)环境管理中,要使公众的参与权得到实现,就必须增强实行政务公开,增加透明度。设立或指定处理公众参与环境管理事务的机构,如环境部门,及时收集群众呼声,及时反馈,并及时处理,同时对公众和公众环境团体提供各种帮助和服务。拓宽各种参与渠道,实行政务分开。
2、加大公民参与宣传力度
城市垃圾主要的生产者是城市居民,而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受益对象也是城市居民。因此,我国政府本门应该高度重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问题,发挥一切媒体的作用,加大对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灌输城市居民强烈的环保意识,使其积极参与到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以下是媒体宣传公共参与到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的三个方面:
首先,将公众参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的成果进行展示,使政府政务做到真正的透明化,从而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使公众更加相信政府,积极参与到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中。
其次,要让公众各种广泛的参与,宣传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人让公众能够积极参与到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使其保持正确的环保意识,自主参与到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此外,政府要对各种参与途径进行着重宣传和教育,激发更多城市居民对城市环境卫生的重视和关心,能够主动加入到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队伍中,并带动身边人进行环保,为以后公众参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做保障。政府还可以开展一系列关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宣传活动,通过生活情境、知识竞赛等活动形式,使青少年以及更多城市居民接受城市环境保护的知识和思想,从而能够积极参加到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为城市的美丽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再次,是具体的公众参与,是一种群众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的公众参与方式,这种宣传方式效果也比较明显。政府可以通过开展一些实践活动来让公众对这一环境现状进行评价和分析,并亲身体验其中,增加城市居民的自主性。与此同时,在进行活动与参与过程中,对于公众的参与要给予适当的鼓励和刺激,刺激其参与到活动中来,并在活动中对其进行鼓励,让公众能够保持长期参与的行为。另外,可以采取一些奖励的措施,对于参与者发放一些小赠品、小礼物等,使参与者能够更好的投入到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自发产生环境保护的意识,从而提高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效率,促进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3、发挥居委会与街坊层面的代表作用
首先,我们可以通过建立居委会下设环境卫生委员会,代表一个居民区全体居民的利益,了解居民区内与市容环卫治理相关的问题、矛盾和纠纷,向政府部门转达居民的诉求,与作业单位、环卫部门和经营者进行交涉。
其次,居委会还可以承担组织实施居民区卫生自我管理的使命。除日常管理和项目实施外,可以在居住区内组织以维护社区环境卫生为目标的志愿者活动,义务劳动,以楼组为单位清洁公共部位,制定村规民约、表彰和批评等。
再次,除了居委会外,还要建立街坊层面的公众参与机制、街坊实际上是一个依托体制机制,实现对各种组织要素进行优化整合的虚拟层级,重在发挥街道和居民区之间承上启下的功能。”街坊环境委员会主要职能代表居民对作业单位、管理部门、经营单位进行监督、规劝、交涉。同时,参与对环卫和道路作业的监管,代表居民拥有签字权。也接受环卫管理部门对本街坊居民公共行为的评估,并通报所有居民,发起相关宣传和规劝活动。
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首先,是建立市容环卫治理信息披露和机制。在一个成熟的市民社会中,政府应采取多种方式向公众公开信息、提供咨讯,这是对公众知情权的保障,也是实现公众参与的先决条件。凡是与公众利益相关的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建立定期新闻会制度,对信息披露的程序、内容做出具体规定。
其次,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建立面向公众的市容环卫管理网站。既方便公众简单便捷的获取信息,又为公众参与城市管理提供了一个发表意见、表达愿望的有效渠道。从而克服公众与政府或相关部门的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参与障碍,推动信息资源共享。在一些与群众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领域,应根据群众的要求提供培训。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城市的环境卫生是靠公众共同参与来保持的,这不是一个人就能解决的事情,而是整个城市居民共同解决的问题,城市环境卫生的好坏会直接影响整个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因此,城市各级政府要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中的公众参与问题,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加大对环境保护教育的宣传力度,使城市居民以及青少年都能够积极参与到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增强其强烈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自发组织环境保护活动,为城市的文明建设做贡献,从而提高城市整体综合竞争能力,促进城市经济快速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城市环境 卫生 作业监理
随着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人们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如何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整体水平,使环卫作业部门的管理模式更加清晰、作业标准更加规范、操作性更加灵活是各级政府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监理所面临的问题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监理工作的开展,无疑是解决以上问题的有效途径。1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现状近些年来,全国绝大多数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是由市、区和县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设置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设专人负责本辖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但成效不明显。
1、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执法力度不够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应不断改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加大整治力度。但从现状看,城市环境管理缺少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而且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从小到行人随地吐痰,大到不法人员随意倾倒垃圾渣土等现象,政府没有真正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2、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职能不清,管干不分
各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坚持建管并重、重在管理的理念。强化政府管理职能,将环境卫生作业和服务从现有的体制分离。分离后政府主要进行管理、规划、监督、协调等工作。有些地区没有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经常出现责任不清、任务不明现象,容易出现卫生死角和三不管地带。另外,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倡导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体制没有得到很好落实,往往是跟着上级部门检查走,上级部门重点检查哪,下级部门就狠抓哪,没有一个统筹的管理计划和长远规划。
3、 城市管理机制不完善
城市管理机制的不完善也导致城市环境卫生工作无法落实,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主要责任区和责任人没有从实质上履行责任区和责任人的职责,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其不履行职责的行为也缺少硬性措施和刚性手段。相关机构齐抓共管意识不强,工作起来往往各自为战。
二、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监理的重要意义
1、 建立健全监理机制、提高环卫作业管理整体水平
通过环境监理手段,不断推动城市环境卫生建设。制定合理的监督检查方案和监督检查体系,加强对城市道路、公共厕所、垃圾收运设施等环卫设施的监督检查力度,提升环卫服务和管理质量,逐步提高环卫管理整体水平。
2、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搭建各级沟通桥梁
通过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监理,走访问题多发区,听取当地居民意见,直观了解民生民意。作业部门也可通过环卫作业监理及时反映在作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3、 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供可靠依据
通过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监理,建立一套科学、合理、专业的环卫监理指标评价体系和监理方法,以搜集到真实有效的监理数据,经过分析整理,为各级部门提升环境质量及时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
三、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监理信息化系统建设
1、建立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监理系统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引进市场化运行机制,建立一套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监理模式,聘请专业的监理队伍,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按时对公众月度、季度、年度监理报告,以作为评价政府职能部门工作绩效的依据,督促各级政府重视环境卫生问题,明确划分责任区属,做到谁管理、谁负责。国内不少大中型城市引进了环卫作业监理机制,其中上海宝山区对辖区内建筑垃圾、村庄环境、道路保洁、生活垃圾进行月检;河北省廊坊市市建设局环卫处组建了2家专业的环卫监理公司,对城区的日常卫生质量进行监管,对达不到卫生要求的作业公司和个人依据标准严格奖罚,变领导监管为专业监管;北京市市政管委及各区县市政管委也陆续制定了市容环境卫生考评机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考评体系。但以上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仅局限于人工检查、纯手工操作录入方式,缺少借助于网络、电子信息系统进行交换和分析的能力。同时,政府要加大在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监理信息化系统的投资。通过对生活垃圾的无害化、资源化综合处理和政府少量补贴,从以往的政府纯投入转变为能自身维持正常运行并能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每年可以为政府节省大量财政支出。又由于本项目为环境保护工程项目,技术成熟,工艺可靠,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大部分表现为难以用货币量化的社会效益;同时,本项目的实施还将大大改善周边的环境,对环境治理起到一定的作用,对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具有显著的环境效益。根据经济评价原则,兴建该项目是必要的,在经济上是可行的。
2、数字化信息系统的开发
环卫监管评价系统的建设可以使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从专业和社会的不同角度,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环卫工作现状以及环卫设施运行状况,为政府提供改善环境卫生工作的直接、翔实、科学的依据,促进环境卫生作业的服务质量和管理
水平的提高。同时可以及时发现环卫设施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为政府指导环卫设施规范化、科学化运行提供基础数据,如政策法规、城市保洁管理动态、保洁质量监理信息、公众评价平台等。环卫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是构成环卫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建立了基于GIS、局域网及远程互联网为硬件基础的信息管理工作平台。该平台由办公自动化系统、WEB网站信息系统及基于WEBGIS (网络地理信息系统) 的可视化信息管理分析系统所构成,并涵盖了GPS跟踪、路线监管和数据信息采集等功能。该系统可实现客户端用户通过普通的浏览器和客户端界面来进行信息操作,分析和统计GIS系统采集的环卫监管数据,形成监管评价数据库,并进行分析和统计,提出环卫改进决策方案,该系统可以实现数据的远程维护。
日常监督和检查、考核评比等数据的采集和管理,包括检查成员、检查内容、检查时间、检查项目和标准等情况说明、数据录入、数据校验、数据查询、数据上报等功能。环卫监管的社会评价系统为实现全民监督提
供了可参与的网络评价调查信息收集工具。WEB网站信息调查系统主要为公众评价提供服务,充分利用INTERNET/ INTRANET技术及多媒体技术进行公众评价意见的采集和评价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实现广泛的评价信息结果、公众评价满意度调查以及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政府职能。此外,该系统还可为专业评价机构提供深层次公信度调查和评价侧重点调查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四、结束语
随着各级政府部门对环境卫生工作的深入了解,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监理模式很好地解决了现有环卫作业执法力度不够、管干不分、责权不明、管理机制不完善的种种弊端,而且运用数字信息化手段,快速、高效、准确地了解环卫作业现状及公众对环境卫生的反馈意见,做到监督检查有计划、有实施、有落实的长效管理模式。通过对环境卫生作业的监理,可以美化我们的环境,让我们人民生活在更加优美的环境中,对其身体健康非常有益,也有利于推进社会主光和谐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1]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6.
[2]建设部.HGZ 47-102—96全国市政工程投资估算指标[M].北京: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1996.
寄宿制学校住宿的学生年龄小、年龄跨度大,认知水平、生活条件差异都很大,生活自理能力较差,而家长对学校寄宿管理的要求是:安全有保障,吃住能放心,教学质量高。我们深信建一所寄宿制学校实属不易,要管理好一所学校更难。经过几年来的实践和探索,我们针对寄宿制学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大胆创新,注重细节,科学管理,使寄宿制学校教育模式的育人功能得到有效发挥,基本做到了让社会放心,让家长放心,让学生放心,让教师开心。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1 建章立制,完善管理制度
在不断总结寄宿制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大家共同学习研究,并广泛征求师生和学生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同时组织大家反复论证,我校制订了《寄宿制学校食堂管理制度》、《寄宿制学校宿舍管理制度》、《寄宿制学校卫生管理制度》、《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等,内容涉及学生在校饮食、住宿、学习、课外活动、心理健康、往返安全等各个方面,形成寄宿工作项项有目标、时时有人管、事事有人管、人人有责任的运行模式和管理机制。学校对各个环节进一步细化,率先探索、制定了《生活服务教师岗位职责》、《食堂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寄宿生家校联系制度》、《文明宿舍评比制度》、《寄宿生学生一日常规制度》等,从学生每天早上起床、就餐、学习、活动、就寝等提出分时段工作要求,实行精细化的一日管理流程。管理制度的细化,为寄宿制管理提供了具体的制度保障。
2 安全教育,坚持常抓不懈
构建寄宿生管理网络,我校成立以校长为主要责任人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构建起以值周领导、值日领导、值日教师、班主任、宿管老师为框架的五级管理网络,与各级各类管理人员签订管理目标责任书,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寄宿生在校期间各个环节、各个时段的管理要求,层层落实责任,做到寄宿生一日学习生活无缝链接式管理,确保管理无“死角”、无“盲区”,规范形成学生在校的全天侯、全方位、全过程的服务保障体系,确保学生的安全。其次,加强对寄宿生的安全教育,除了开展日常防触电、防溺水、防火灾、防意外事故、防煤气中毒等“五防”安全教育外,我们还实行“三制”、“六册”制度。“三制”即家长学校交接手续制、值班教师校园巡查制、食堂宿舍定期消毒制;“六册”即“寄宿生花名册”、“接送登记册”、“卫生检查册”、“请假登记册”、 “生病学生护理登记册”确保学生人身安全,尤其是课余安全、饮食安全、就寝安全、往返途中安全,做到环环相扣不留空缺。
3 养成教育,培养学生良好习惯
在寄宿制管理工作中,我们不断创新管理方式,深入推进养成教育。利用每天夜间活动时间,教师对寄宿学生进行辅导,纠正学生不良的学习习惯。对寄宿学生洗漱、吃饭、内务整理等方面进行手把手辅导,培养学生自主生活的意识、能力、和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每个学生宿舍任命宿舍长,让学生参与宿舍管理,培养他们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能力。
4 强化管理,深入实施素质教育
在寄宿制学校管理中,我们一是要求各班针对不同年龄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推行人性化管理、实施人情化服务。对留守儿童和单亲家庭、贫困家庭的学生,学校统一造册,在管理中对其加以特别关照,让学生在管理中随时都能感受到家庭般的温情。二是针对不同年龄的学生积极开展主题实践活动,培养良好的劳动习惯和独立生活的能力。如小学低段开展“个人卫生习惯养成”的主题实践活动,在小学高级开展“内务整理大比武”、 “营造温馨宿舍”的主题实践活动等,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同时,根据寄宿制学生的特点,组建兴趣小组,有效利用课余时间,培养学生的爱好和特长,彰显学生个性特点,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居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市的城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城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市政、房地产、工商、卫生、广播电视、园林、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必要的经费,加强综合治理,促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推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先进技术,实行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推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教育公民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其依法履行职责。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与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条城市中的照明、供电、给排水、供气、供热、道路交通、通讯、园林绿化、城市雕塑、防洪、防震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管理者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
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在主要街道、重要地段、标志性建筑物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科学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城市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
鼓励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种花、种草或者进行装饰美化。禁止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露台、阳台、外走廊等,应当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保证行人安全。
第十三条在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应当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空调室外机的冷却水应当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随意排放。
第十四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画廊、橱窗、招牌、指示牌等,应当内容文明健康、语言文字规范、外型整洁美观、设置安全适度,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凡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市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或公共安全的,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及时整修、加固或拆除。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户外广告监督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零星张贴宣传品,应当张贴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公共张贴栏中。
第十六条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由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选用透景、半透景的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对现有封闭式围墙,应逐步予以改造,对不宜绿化的地面应铺设行道砖。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者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或者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必须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人行道、广场等)、时间段,允许摆设摊点。
第十八条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二)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
(三)驶离工地的车辆保持清洁;
(四)施工用水按照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五)临街工地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
(六)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七)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八)工地的厨房、厕所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及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漏、遗撒。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城市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二十一条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街道、广场、桥梁和公共水域,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
(二)居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原产权单位负责;
(三)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园、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和所属公共绿地,由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
(四)集贸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五)各类摊点、售货亭、电话亭等,由经营者负责;
(六)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七)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者责成作业者负责;
(八)穿越城市的铁路、公路及其沿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九)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区域以及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由责任单位负责。
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场所进行定期消毒,保证有关场所室内空气卫生质量。
第二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责任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管理内容和范围,并监督实施。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规定,做好规定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专人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共场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不得焚烧垃圾和冥纸;
(二)不得违反规定倾倒污水、垃圾、粪便;
(三)不得沿街道鸣放鞭炮、抛撒冥纸;
(四)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
(五)不得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时间、保洁标准和城市生活废弃物的倾倒地点、方式,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因工程施工等原因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等建筑垃圾,需要运输、处理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处理。
第二十六条城市生活废弃物实行袋装,并放置在指定地点。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广使用可降解垃圾袋。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做到日产日清,并逐步做到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科研单位、医院、疗养院、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带有病毒、病菌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以及含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将其混入城市生活废弃物或者任意堆放、倾倒、焚烧。
第二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有计划地发展煤气、液化气、天然气和其他清洁能源,改变燃料结构;鼓励和扶持净菜生产加工企业,组织净菜进城,减少城市生活废弃物。
第二十九条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市区内限制饲养宠物。饲养宠物,不得散放,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其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第三十条鼓励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企业:
(一)有固定的、符合工作条件的场所;
(二)有相应的从事城市生活废弃物清扫、运输和无害化处理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等工作的设备、设施;
(三)有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法从事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应当遵循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及时。
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中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改变其使用性质。因特殊需要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新建拓建、小区建设以及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的,不得开工;已经投入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造。
第三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时间完成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场(厂)的建设。
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场(厂)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对城市生活废弃物进行处理。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组织新建、改建或者督促有关单位新建、改建公共厕所。
城市应当发展水冲式公共厕所。城市集贸市场、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全天对外开放使用的水冲式公共厕所。
第三十六条城市街道两侧、居住区以及城市商店(场)、集贸市场、饭店、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废物箱等设施及其指示牌。
第三十七条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清洗、消毒,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有效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负责重建,或者按照环境卫生设施造价给予补偿,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重建。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或者修改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及各项规定,应当及时公布。
第三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做到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批准、同意事项,应当公开程序,并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同意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先予批准、同意的事项而未经批准、同意的,城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批准手续。
第四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监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与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以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执法的行为,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事项应及时进行调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十八条规定,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处以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垃圾和冥纸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垃圾、粪便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市容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建筑垃圾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每车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对其饲养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恢复原状外,可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行为人拒不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二)违法批准或者同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事项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四)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侵占、私分财物的;
为进一步强化我镇环境卫生和镇容镇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镇容和清洁卫生的生活环境,针对我镇规划区乱丢(扔)、乱倒、乱吐、乱贴(画)、乱停、乱放(以下简称“六乱”)等突出问题,根据《__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__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__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特制定本通告。
一、城区及镇规划区范围内(含河道、广场、公共场所、公共绿地、主次街道、商业网点,下同)严禁乱倾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须用塑料袋封装,按规定时间放到规定地点;施工中产生的渣土、建筑垃圾需要排放的,应按指定地点排放;违者依据《__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严禁在城区及镇规划区范围内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烟蒂,乱扔果皮、纸屑、纸钱、包装品及其它废弃物,严禁在建筑物、室内、构筑物或车辆内向城区街道吐痰和抛弃废弃物。严禁在城区道路、广场、绿地等露天场所烧纸、焚烧垃圾和树叶等物品。违者依据《__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处以2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三、设置户外广告(含广告栏)、牌匾、宣传栏(板)、标语牌、霓虹灯、灯箱、路标、标志、画廊、橱窗门面等,应位置适当,文字用语准确、书写规范、内容健康,造型美观并与周围建筑和景观相谐调。单位和个人信息应到指定的公共信息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区及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其它设施上张贴、悬挂、刻划、喷涂经营性张贴物和各类有碍镇容的字、画及“野”广告等。违反规定的,依据《__市严禁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广告、通知、宣传品等行为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和《__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严禁单位和个人将车辆停放在城区及镇规划区范围内的人行道上,违者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和《__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摩托车和非机动车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其它车辆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人行道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严禁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占用城区及镇规划区范围内的人行道和车行道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违者依据《__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拆除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清除或者拆除,并没收其堆放的物料等物品。
六、严禁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占用城区及镇规划区范围内的主次街道、人行路、门市网点门前等处设摊经营和兜售物品,违者依据《__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区关于城市环境卫生建设相关工作要求,改善区市容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规范废品回收场所,为创建文明、卫生、环保的市容环境提供有力保障。对城区内废品回收企业持续开展环境卫生专项整治,取缔现有违建,对不符合规划、市容、治安、环保、安全要求的废品回收企业,坚决按照规定进行处理,杜绝违章搭建、废品乱堆放、污染物乱排放等脏乱差现象,使市容市貌环境得到改观。同时,对城区内及各镇中心区不再发放废品回收企业经营许可。
二、成立组织
成立市区商务局废品回收企业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组,由局市场科、安监科负责具体工作。
三、责任任务
除按照行管规定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外,工作组要协调联系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做好污染、违建、违规违法经营和安全隐患等问题的联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交由相关责任部门处理。
四、具体要求
1.各责任科室要提高认识,落实责任,集中人力,常抓不懈做好废品回收企业卫生环境清理整治工作,确保市容市貌环境整洁。
一、充分认识市容环境集中整治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创造良好的市容环境,是城市三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城市化进程和建设现代文明城市的重要保障。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有利于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增强规划的权威性;有利于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转,发挥城市建设的投资效益;有利于提升城市形象,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对外开放;有利于发挥城市基础设施的综合功能,促进全县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近几年来,我县各级组织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抓好发展经济的同时,从夯实经济发展后劲和让人民群众满意出发,把市容环境治理摆上重要位置,在积极推进城市现代化进程中,切实加大对环境整治的力度,使城市的基础设施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市容市貌有了新的改观,市容环境长效管理水平有了新的提高,市民群众的环境意识也得到不断增强。各级组织按照县委、县政府的总体部署和各自的工作职责,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狠抓落实,积极开展城市管理创优活动,使城市容貌在原有的基础上发生了新的变化,城市的形象品位有了新的提高,各项工作都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但是我们也要清醒的看到,当前我县市容环境卫生现状与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仍有相当的距离;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与全国文明城市的标准还有差距,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工作不平衡。城郊结合部地区、农村地区环境卫生水平同城区比还有不小的差距,暴露垃圾、露天粪坑等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而这些过去的结合部及农村,如今经区划调整后很大一部分已纳入建城区范围,这些地区环境建设的滞后已成为影响整个城市环境面貌的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二是影响市容环境的显见性、多发性违法违章现象,如乱贴乱画、乱牵乱挂、乱搭乱建、无证摊担乱摆乱放、占道经营等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三是市民群众的文明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增强。虽然市民群众对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但部分市民的不文明行为习惯仍根深蒂固,公德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比如随手扔垃圾,随地吐痰、便溺,公共场所赤膊光背等等。这些问题充分说明,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整治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
首先,抓好市容环境卫生集中整治,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坚持“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最根本的就是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好、实现好。搞好城市环境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就是我们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行动。
其次,抓好市容环境卫生集中整治,是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加快推进城市化的内在要求。城市现代化是个综合概念,包含多个要素、许多指标,其中,城市管理的现代化是重要内容之一。加强市容环境卫生集中整治,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既是实现城市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也是全面实现城市现代化的重要保证。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许多指标在省内乃至全国位居前列,但我们的城市化水平特别是城市管理水平距目标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加强市容环境卫生集中整治,进一步提高集中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对加快推进城市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确保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这次市容环境卫生集中整治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总体目标,以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实施细则》为依据,按照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考核标准要求,针对我县市容环境卫生现状,集中优势力量,采取强有力措施,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的不文明、不规范现象,显见性、多发性违法违章行为,影响城市文明程度的重点区域、重点路段的容貌景观进行阶段性、大力度、全方位集中整治,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较为明显的成效,达到市容市貌明显改观、环境卫生明显改善、城市形象明显提升、市民文明意识明显增强的效果,使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水平达到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要求,广大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突出问题得到较好解决,长效管理的措施得到进一步落实。
市容环境卫生集中整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统一部署,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全面发动,齐抓共管;突出重点,综合整治;注重长效,标本兼治。
为了搞好这次市容环境卫生集中整治,达到预期效果,各级组织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引导市民增强环境保护意识,为市容环境卫生集中整治提供思想保证和舆论支持。
(二)开展道德实践活动,建立有效机制,形成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市容环境卫生集中整治是一项群众性的工作,需要广大市民群众的积极参与,自觉从我做起。党政机关和各级领导在道德实践活动中要率先垂范,做好表率,形成上下结合、团结协作、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