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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律知识培训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10-09 10:50:06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基本法律知识培训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基本法律知识培训

第1篇

Abstract: In the gradual process towards a society ruled by law in China, legal literacy has become one of the must-have qualities for university students, so the Ideological and Moral Cultivation and Legal Basis course is important to the cultivation of college student's legal literacy. Starting from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ollege student's legal literacy, combined with the course of Ideological and Moral Cultivation and Legal Basis, the paper discussed the way to improve college student's legal literacy for improving the actual effect of Ideological and Moral Cultivation and Legal Basis course.

关键词: 法律素养;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律意识;教学

Key words: legal literacy;Ideological and Moral Cultivation and Legal Basis;legal awareness;teaching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19-0267-02

0 引言

党的十报告中指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中国社会正逐渐迈向法治社会,任何人尤其是大学生们都无法摆脱法律而生存,法律素养已成为大学生们必备的素养之一,提升大学生法律素养已成为高校必须承担的任务,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以下简称“基础”课)正是对大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的最好切入点。

1 大学生法律素养现状

所谓素养,是指“人在先天生理的基础上在后天通过环境影响和教育训练所获得的、内在的、相对稳定的、长期发挥作用的身心特征及其基本品质结构”[1]其实就是指人们能够把所学的知识内化和融合,并对自己的思想、行为等产生影响。法律素养就是人们对法律知识的内化和融合,实践运用法律的能力和自觉提高的综合体现。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则是指大学生认识、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或素质,主要表现为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和法律能力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中法律知识是理论基础,法律意识和法律能力是法律素养的外在表现,三者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机统一体。当前大学生法律素养现状主要表现在:

1.1 法律知识缺乏

当前,绝大多数学生都意识到学习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并想去学习法律知识,事实却是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欠缺。

第一,基本法律知识缺乏。基本法律知识是指作为普通的社会公民所应具备的法律常识,包括一般的法律基本理论知识和我国主要的部门法知识。[2]调查发现学生对这部分法律知识缺乏整体上的了解,尤其对我国主要的部门法知识掌握情况更不乐观。

第二,基本法律常识缺乏。很多学生无法分清违法与犯罪的区别,不清楚哪些是“可为”,哪些是“不可为”,不知道违反法律必须要接受法律的处罚,这些基本常识的缺乏使当前大学生的基本行为选择出现了问题,导致犯罪率上升。

1.2 法律意识不强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能促使公民积极守法。[3]

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不强主要体现在:

第一,混淆道德与法律。常常将法律问题道德化,习惯于从道德的角度去看待法律问题,不能准确地辨别道德与法律及二者的关系。

第二,对待一些社会现象和涉及情感因素的问题的评价和处理缺乏公平公正的标准,习惯将感情因素加入其中。

第三,对于一些涉及到个人权益的事件,很多学生不愿意采取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1.3 法律能力欠缺 法律能力是体现大学生法律素质高低的一个重要因素。其主要表现就是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内化与外化能力。当前,学生在这两方面的表现不理想。首先,大学生自主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不强。很多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只是通过《基础》课的课堂教学,学习的目的就是为了完成公共课任务,修满学分,自然也不会在课后去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其次,大学生将自身法律知识外化的能力弱。很多学生没有真正理解法律意义,没有充分认识到法律意味着一种权利、一种保护,从而不善于将自己的法律知识运用于日常生活中,缺乏维权意识,不懂如何维权,更缺少维护法律尊严的行为。

2 《基础》课在培养大学生法律素养上存在的问题

05方案改革后,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合并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主要任务是对大学生“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帮助大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思想道德素质,解决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面对新的变化,作为对非法律专业学生进行法律知识教育的主要途径的《基础》课的法律部分教学遇到了诸多困境,在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上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有:

2.1 教学课时无法容纳全部教学内容 合并后的《基础》课,教材几经修改,但法律部分的内容并无突出变化,法律知识完整的章节只有第7、8两章,另外第5、6两章中也有少部分法律内容,从篇幅上看,法律部分只占教材的1/3稍多一点。基于此,高校都大大缩减了法律部分的教学学时,而且大部分高校是按照理论学时和实践学时来划分教学,一般留给法律部分的教学学时在10到20学时之间,仔细分析教材,其涵盖的内容与原先的《法律基础》几乎完全一样,只是内容更为精简而已,罗列出较多的法律条文,缺乏帮助理解的辅助型教学内容,知识晦涩难懂。这使原本就存在的课时少与内容多的矛盾更为突出,致使很多学生甚至是任课教师都觉得无所适从,影响了教学效果。

2.2 教师的教学能力难以达到教学要求 新的《基础》课内容体系和讲解上要求将道德与法律、德治与法治紧密结合起来,既能在德育中培养大学生遵纪守法的意识,又能在传授法律基础知识的同时进一步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这就要求教师必须要把握《基础》课的真正目的,然而很多教师难以把握这一点,在教学中依旧遵循以前的教学模式,把二者割裂开进行教学,这对大学生在德育的过程中同时培养自身的法律素养是不利的;还有相当一部分教师来自原来的《思想道德修养》课,对法律知识掌握较少,不能及时调整自身知识结构,进而在教学中无法得心应手的讲解法律部分,更不能从深层次上将德育和法制教育融汇贯通,难以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

2.3 实践教学优势没有充分发挥 实践教学是一种以实践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理论教学,成功的实践教学可以引起学生学习理论的兴趣,巩固理论教学的成果,促进理论教学的发展,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情感,提升法律素养。然而很多教育者由于理论课教学学时的缩短,教学任务重等原因,就大大压缩实践教学或简单安排实践教学,没有具体的规划、制度约束等,致使实践教学流于形式,学生无法从教学实践活动中获得感性认识,提升学习兴趣,反过来也不利于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实践教学的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也影响了教学效果。

3 《基础》课提升大学生法律素养的途径

3.1 注重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 《基础》课的课堂仍然是大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主渠道,这是所有教师不可忽视的重要一点。面对当前法律课时少、内容多的情况,教师应建立起清晰的法律知识框架,教学中突出重点,解决难点,根据教学目标、学生可接受性、社会需求来安排教学内容;要采取多样化的教学方法,如案例式、亮点追踪法、讨论式。尽量利用社会中的热点以及和学生有关联的案例来引起学生的兴趣,启发思考,引导其向正确的方向分析问题,得出结论。这些都有利于我们尽可能在短暂的课堂时间内向学生灌输尽可能多的法律知识,激发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兴趣,培养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律的能力,进而增强课堂法律教学的实效性。

3.2 充分发挥实践教学的作用 作为理论教学的重要补充,《基础》课教学应尽可能多地、合理地安排法律实践教学,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参观监狱;和学生一起观看法律题材电影,并一同分析影片中的内容;组织学生开展法律辩论赛和模拟法庭;帮助学生组建法律社团;课程组可以与校外建立法律社会实践基地等。这不但可以减少课堂教学的负担,同时也可以为学生提供更多亲身体验的机会,帮助学生实现对法律知识的内化和外化,激发学生学习、参与法律的热情,提升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

3.3 提升教师的法律素养 合并后的《基础》课要求教师既要有很高的政治素质和理论素养,又要有较高的法学素养。

第一,教师要充分利用较少的课时将法律知识讲完、讲好、讲透,必然要求教师要全面掌握法律知识,总结法律知识特殊的教学方法,方能完成教学任务。

第二,教师必须树立法治理念、公民意识、权利意识等,并在讲授的过程中将其融入教学内容,使法律知识与法治理念结合起来,才能达到法律教学的目的。

第三,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健全,新的法律条文等不断出现,学生的法律需求也在不断提升,这都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教师应通过各种交流、培训和自主学习不断增加和更新法律知识,提升自身的法律能力,才能满足教学的需要。

3.4 合理开发利用网络教学平台 网络教育的辅助作用在信息社会和网络时代显得尤为突出,为此,应积极打造网络教育平台,充分延伸课堂教学,将课程内容延伸到网络。建立教学网站,将教学课件、教案等教学资料传到网上,实现与课堂教学的同步;建立法律交流论坛和QQ群等,对学生的法律困惑给予及时的解答;设置一些网络虚拟法庭、案例追踪、法律游戏软件等,鼓励学生参与其中,巩固法律知识;开设法律视频教学等丰富网络课堂。网络平台的合理开发利用,不但能拉近师生间的距离,也能增强法律部分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本门课的教学吸引力和影响力。

参考文献:

[1]面向2l世纪中小学素质教育论纲[M].山东教育出版社,1996:3.

第2篇

一、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必要性

近年来,大学生就业形势日趋严峻。许多高校都相继开设了创业教育课程,但是创业教育并没有形成系统完善的创业教育理论和培训体系,尤其表现在创业教育中忽视法律教育。法律是现在社会运行的一种常规形式,无论是政治还是经济活动,都必须采用合法的形式有秩序、有规则的进行。

(一)大学生创业教育忽视创业法律教育。目前,相当一部分高校对大学生的创业教育侧重于培养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创业精神、创业能力、创业品质等,在增长大学生的创业知识及培育创业技能上又着重于创业团队、创业计划、营销计划、创业融资等方面。对与创业有关的法律知识涉及甚少,有的也只是简单介绍一下企业法的相关内容。大学生创业教育中法律教育的缺失,导致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创业成功率低,甚至在创业的过程中误入歧途,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社会的法治化要求。现代社会,一方面,法律取得了社会中的至上地位,全部的社会关系被置于法律的调控之下[2];另一方面,法律规则的普遍化又使得学习法律成为人的社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个人将不得不像学习劳动技能、生活经验、道德规范那样学习法律。[3]这在大学生创业的过程中体现的尤为明显,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企业的管理策略、经营中的法律问题、法律风险都成为创业者必须深思熟虑的重要课题。在企业生产运营的具体环节中,来自法律的风险有时远大于来自市场本身的风险,看似微小的疏忽与问题可能迫使企业和创业者付出惨重的代价。韩国文在《创业学》中指出:“作为创业者,如果懂法就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他人侵害,更为重要的是,现代社会的任何创业行为,都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依照法律程序,得到法律的认可。”[4]所以必须广泛深入地开展创业法律教育,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与运用,对大学生进行创业知识、技能和素质的综合塑造,加强创业活动的科学性,减小盲目,降低风险,提高创业的成功率。

二、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目的与内涵

开展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就是要在传授创业基本法律知识的基础上,整合、创新创业法律知识,进而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和创业法律意识,训练和提升法律技能,提高在创业过程中预防争议和解决争议的能力。(

一)获得与创业相关的基本法律知识。在创业过程中,任何企业都会在很大程度上涉及法律问题,如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企业的注册、注册商标的确定、设计专利的保护、合同的签订等都与法律有着密切的关系。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律是规范企业活动的准绳。创业教育首先就是要传授基本法律知识,使创业者明了现行企业、创业相关的法制体系、法律内容、各种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救济程序。

(二)培养创业法律意识。在传授基本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帮助大学生树立创业法律思想观念、培养健康的创业法律心理,提高大学生的创业法律认知,进而塑造大学生理性的创业法律意识,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人才素质的要求。正如黑格尔所说:“法律必须普遍地为人知晓,然后它才有拘束力。”[5]

(三)提高创业过程中解决争议的能力。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另一个主要目的在于提高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的用法能力。法律赋予当事人许多权利救济手段,企业应充分合理地行使相关权利,放弃相关权利就等于放弃了维护利益的可能性或无法实现利益的最大化。[6]在实践中,某些大学生面对复杂繁琐的创业法律程序,缺少耐心与信心,往往不能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争取在法律上可能存在的积极利益。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旨在使创业者依法律规定,做出合乎事理的规划,预防争议的发生在先,处理已发生的争议在后,从而在创业的过程中协助建立、维护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秩序。

三、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

相对于国外较成熟的创业教育教学体系而言,中国的创业教育教学才刚刚起步,并未形成正规的课程教育和专业教育。创业教育只是在学生原有学习体系不变的基础上,另行“添加”的教育活动。而其中创业法律这部分的内容更是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并且存在诸多的问题:

(一)创业相关法律繁杂,创业法律教育课程没有形成合理体系。要创办企业,创业者首先要确定适合自己创业的企业组织形式,因为每一种形式在税负、责任、存续性、筹资等方面均有重要区别。[7]明确企业注册的具体流程,与此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此外,企业的运营,还必须了解《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劳动法》等。而且,与创业相关的具体法规甚多,各地区还存在着很大差别,所以说,创业相关法律繁杂,不利于形成一个完整体系。我国现有高校开设的创业教育课程,大多采用了国外创业教育中的核心课程,即大多以美国的杰弗里蒂蒙斯、小斯蒂芬斯皮内利合著的《创业学》为蓝本[8],内容主要集中在“商机选择”、“创业者和创业团队”、“商业计划”、“企业创建与运营”等方面。另外,我国的创业教育基本上停留在专题讲座层面,未能将其作为一门体系化的课程来讲授;创业教育理论重视创业者的精神与心理的培养和与经济学、管理学知识的结合,对于创业与法学的交叉与融合并未得到足够关注,其法律教育体系更是无从谈起。

(二)创业法律教育认知观念不到位。1.高校创业教育目标设定具有功利性:这种功利性的目标导向造成了高校的创业教育活动主要局限于操作层面和技能层面,而不注重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的培养,学生在创业过程中依然对法律问题知之甚少,一是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优惠政策,另一个是在经营过程中由于缺乏法律意识而增大创业法律风险。2.大学生对创业法律教育的认知存在偏差:很多同学认为创业只需要懂管理、能策划、有资金即可,缺忽略了法律法规对创业的保障因素和约束因素,没有学习法律知识的意识,创业法律教育处于被动的不利地位。

(三)匮乏创业法律教育资源。中国的创业教育教学刚刚起步,教学方式单一,现行的教学模式都是课堂讲授加案例讨论。教学内容因学校、教师等因素差异很大,没有统一的基础性课程设置和培养教学目标。各大学在开创创业法律教育活动时,大都依托经济管理学院和法学院开设的经济学与经济法课程或讲座。有的甚至只设有事后咨询机制,缺乏系统的创业法律教育资源。

四、完善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几点建议

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不能仅仅以传授知识为理念,而是要把知识传授与思维引导和技能训练结合在一起。黑格尔认为:“关于理念或绝对的科学,本质上应是一个体系,因为真理作为具体的,它必定是在自身中展开其身躯,而且必定是联系在一起和保持在一起的统一体。”[9]创业法律教育在实施过程中就是要树立一种创业法律理念,并形成科学合理的体系,具体建议有:

(一)依托大学法学院,创建创业法律教育体系。创业者本身并不是一类独立的法律关系主体,他们是民事主体中一个特殊的群体,与创业相关法律法规很多,但我国并没有独立的专门性法律来调整这一特殊群体,只有一系列法律法规组成的法律群。繁多而又复杂的创业法律决定了开展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必须依托法学院,由法学专业教师将相关法律内容统筹为一门独立学科,并逐渐形成一套科学体系,从课程设置方面入手,为创业者形成合理科学的知识结构打下基础。明确开展创业法律教育的目的是使学生了解与创业相关的法律制度,掌握企业运营过程中的法律与政策问题,熟悉各种创业法律规范;在此基础上培养大学生创业过程中必需的法律意识,进而能够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合理规避法律风险,提高解决纠纷的能力。创业法律教育主要应涵盖创业主体、创业运行、创业规制、创业救济四个方面的法律法规内容,此外,还要研究与创业相关的各种法律制度:如,对私有财产保护的各种法律制度,物权制度,担保制度,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法律风险的规避制度、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等。值得一提的是,贯穿其中的是创业法律功能和价值的探讨以及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的培养。

(二)开展创业法律诊所教育,提高创业法律技能。诊所教育自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兴起后,世界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学院校已经广泛而成功的引进了这种教学方式。[10]学生通过法律诊所的平台,实践能力和法律思维都得到了很大提升。利用诊所教育的优势开展创业法律教育是必要的。第一个阶段,学生学习基础知识后,利用创业法律诊所进行模拟实习训练,参与课程讲授和案例分析,加强对基础创业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消化;第二阶段,在掌握一定创业法律知识后,将参加创业法律诊所学习的学生安排进入模拟工商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办案见习,充分了解创业创办阶段的法律流程和创业过程中法律纠纷的解决机制,理论联系实践,提高法律技能水平。

第3篇

关键词:普法活动;普法方式;普法规划

中图分类号:DF-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8-0243-02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法制体系的建设和不断发展,普法工作大大提高了民众的法律意识。但是普法工作并没有达到它应该取得最理想的成效,许多地区甚至出现对普法工作在人力、物力和时间上投入不少,得到的效果却微乎其微。对于这些普法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应该及时发现,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最好的解决。因此,我们应该对现在的普法工作进行深思与探讨,促使我国的普法工作更加完善,使普法工作取得它应有的效果和成绩。

一、普法的内容

目前,在全国各地的法制宣传教育中,内容的选择主要是“一五”普法中的“九法一条例”。“九法一条例”即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兵役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尤其是婚姻法、继承法等部门法。在普法过程中,也经常涉及到道路交通安全法、合同法、房地产法等法律知识的咨询,可见这些法律越来越受到民众的重视。而每一次的普法规划也都要求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职业的不同要求进行不同法律内容的宣传教育。但是,在实际的普法中许多地方的普法队伍并没有根据这些情况进行普法,而是笼统地进行基本法律常识的普及,有些则是按照上级要求或特殊时间进行法律普及,比如“3・15”的消费者维权日。对于普法的内容,未来的普法工作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着力重视针对不同人群进行

首先,不同人群采取不同的普及方式。(1)领导干部。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的薄弱将影响当地整个法律普及活动的内容、方向等方面的工作,会出现贪污、腐败和滥用权力、暴力执法等情况,因而对领导干部的法制教育势在必行。在每一次普法也将领导干部作为普法重点对象的首位,但实际情况却不尽然,实际普法中频繁出现领导干部不参加学法、走过场等现象。对领导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各级党委、政府要给予重视,应比普通民众要求更严、质量更高。上级政府部门组织由高校法学专业教师、专家组成的专业团队对下级部门的领导干部进行专业的法律知识的讲解和传授,最后再进行结业的考核,不合格者继续参加下一期的培训班。(2)小学、中学学生等青少年。青少年同样也是每次普法的重点对象。青少年具备良好的法律知识,对于国家未来的法制建设,建成法治国家必然有重大意义,对未来国家的社会发展将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对青少年和中小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政府可以联合行政、司法、教育等各部门,注重落实,时常检查情况,不能只做表面功夫。(3)党员、教师等知识分子。党员队伍不断壮大,素质不断提高,呈现出蓬勃生机和旺盛活力,如果党员具备良好的法律知识,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的带头作用,那么对于普法工作而言,将起到巨大的推动力,大大提高普法的进程和质量,其他知识分子的影响也同样如此。党员的培训由各地党委负责,农村党员则参加村镇委的学习;教师的培训由教育部门组织进行,如教育局、进修学校等。因为这类人群本身就具备良好的文化素质,所以培训一定要具备针对性,可以在进行某方面的培训时,顺带组织法律知识的培训和学习,培训的主讲人邀请当地律师事务所、法院或检察院的专业人士担当。

其次,不同人群普及不同的法律知识。比如,根据农村居民的文化程度,农村社会环境等特征,普及比较实用的法律常识,例如婚姻法、继承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而对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个体经营户,除普及基本法律常识的普及外,还应注重商事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

2.提高普及的法律的适用性和实用性

公民不需要清楚掌握所有的法律内容,也没必要全部都需要学会,一方面他们没有时间,另一方面在生活中也用不到。这就涉及到普及法律过程的适用性和实用性的问题。而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就要做好根据不同人群、不同职业的需求进行法律的宣传教育,从而使普及的法律更加实用,更加适用于日常生活和工作。

二、普法的方法

当代中国的普法中,政府的付出和努力与得到的成效并不成正比,许多地区往往是收效甚微。之所以会这样,很大一方面是因为普法方式存在弊端与不足,那么在接下来的普法工作中就必须注意到这些问题。

1.要从独语到对话,进行中国法制宣传教育的转型[1]。独语,是指普法由政府(官方)主导,缺乏与民众进行有效的交流和互动。目前,普法往往兼具内容强硬、刑事震慑等特点,导致无法提高民众参与普法活动的积极性。所以,政府应当摆正自己在普法中所处的位置,普法的主体和对象应为民众,而不是政府。当前,因为社会发展不平衡及我国国情所限,政府只不过是暂时承担普法工作主导地位,在条件成熟和允许的时候,应转由民众主导,及时进行角色的转换。政府要和民众进行有效地交流和互动,从之前的独语逐步转变为对话,做好中国法制宣传的转型。我们可以从四方面着手:(1)法制宣传的目的:从治世济民到依法治国;(2)法制宣传的主体:从“主体-客体”型到“主体-主体”型;(3)法制宣传的内容: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4)法制宣传的方式:从独语、生硬、简单到对话、沟通、丰富[1]。

2.注重树立法治理念。在以往的普法中,政府部门只是注重普及法律知识,却往往忽视了法治理念的树立,法律意识的培养。“六五”普法规划中有一项任务――“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则能够有利于普法工作更有利,更有效地进行。卓泽渊教授认为,中国普法的前瞻就应该是要树立现代法治理念[2]。他提出了必须树立人民民主、法律权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执法为民、权利保护、人权保障、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程序公正、法治状态中的社会和谐和公平正义等共13种理念。而对于民众而言,更是应该通过法制宣传教育,从而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这样才能促使他们在知法、守法之后,有了用法的维权意识,而不是“学而不用”[3]。学而不用:不用,一是学了却不会用,二是学了却不知道怎么去使用。

3.执法工作的改进。首先,要加强执法的工作,提高法律运行的成效,就能够树立法律的权威性。其次,依法行政中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这十六个字方针,就能确保执政的合法性,从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说明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这样也能达到普法的效果。最后,应该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机制。这就要建立具备高素质,尤其是具备较高法律素养的执法队伍,强化行政执法的监督,促进执法公正,为普法营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提升民众对执法的信任,增加执法的公信力,便能促进民众对法律的信仰,从而自觉地接受和学习法律知识。执法工作的改善,重要的还是提高执法工作的合法性,使普法朝着法制化前行。“普及法律运动的形式是法制化,实质则往往接近非法化”;“普法的指向,不应该朝着非法化。”[3]所以,我们应及时出台《普法法》,规范普法行动,促进普法的合法性,使普法活动更具法制化,改变普法非法化的歧向。

4.充分利用本土资源。“五五”普法的有这么一条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每个地区都有不同的法治状况,所以普法工作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普法规划,利用当地本土的有利资源推动普法的开展。(1)高校资源。目前全国开设法学院系的高校多达702所高校,具有30余万本科生,22万多的专科生,这是一大笔的法学资源,各地普法部门应该充分发挥其作用,采用“地校合作”等形式,服务当地的普法工作。(2)大学生志愿者。第一种是高校组成大学生法律志愿者参与学校所在城市的普法、法律援助等志愿服务活动,以及寒暑假期间大学生“三下乡”实践活动。第二种是各县、乡镇,利用大学生假期返乡之际,组织大学生参加当地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对群众、学生等,进行科学、文化、法律、卫生等方面知识的宣传教育。

三、结论

虽然目前我国的普法工作还存在许多的缺陷与不足,但是我们也看见20余年的普法运动所取得的巨大成效,所以我们应继续有效地使用现行的普法方式。目前采取的诸多普法方式,尤其是普法规划中提倡的方式,基本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实际操作性,符合当前社会的需求,应根据实际情况继续有效地实施,并不断地进行改进。如加强法制类节目的质量和管理,创办更好、更受民众喜欢、更贴近生活的法制类电视、网络和广播节目等。另外,如“五五”普法中提出的“法律六进”的主题活动,应该继续有效地组织开展;要利用好一些宣传月、宣传周、纪念日等特殊时期,办好与此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创办好“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的活动,开展更多民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活动,将法制宣传教育和群众文化活动相结合。在现有的普法方式和内容的基础上,我们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现有的实际经验,更加全面地、科学地认识、改进普法工作,这样,才能促使我国的普法工作更加完善,取得更大的成效。

参考文献:

[1] 王永杰.从“独语”到“对话”――论当代中国法制宣传的转型[J].复旦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

第4篇

关键词: 克拉玛依市;“六五”普法 ;改进措施

中图分类号:D9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829(2012)03-0074-03

普法工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创造良好法制环境的基础性工作。做好克拉玛依市“六五”普法工作,应在过去普法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查找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创新工作机制,提高普法成效,为克拉玛依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一、“五五”普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通过“五五”普法,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在克拉玛依市得到广泛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深入人心,法治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法治六进”活动进一步深化,依法治理和各项法治创建工作深入推进,市民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不断提高,全市依法治理的水平逐步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在服务经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法制宣传教育的某些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在今后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必须高度重视。

一是重视程度不够。一些基层领导和干部由于各种原因对普法工作的态度是“想起来必要,说起来重要,做起来不要”,把法制宣传教育当成软任务,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法制宣传教育流于形式。比如有些中小学虽然也聘了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但是通常情况下只见其名不见其人,造成事实上的长期缺位,没有真正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二是普法力量薄弱。过去的普法工作主要是由基层综合办和司法所或者是油田公司的各二级厂处承担,由于这些部门承担的职能过多,人员缺少的矛盾突出,致使其心有余而力不足。尤其在社区居委会这方面表现更加突出,工作人员整天忙于处理各种文字资料和繁杂事务,无暇顾及法制宣传教育事务。

三是现有普法体制不够完善,属地管理和垂直管理的矛盾突出,普法工作难以协调和沟通。比如中小学法制副校长的聘任是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一般通过区政法委进行聘任,而中小学的行政管理部门又是市教育局,市普法和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又很难对法制副校长进行考核管理。同时克拉玛依市、新疆油田公司一个党委领导下的两套普法体制也存在协调问题,部分单位普法工作的组织机构和办事机构有名无实,工作落实不够。如新疆油田公司二级厂处的普法工作职能有的挂靠在党办,有的挂靠在计划科,有的挂靠在保卫部门,有的挂靠在行办,成了机关科室的“副业”,缺乏统一的设置和管理,致使其职责不清,出现“上面不查,下面不干”的现象。

四是普法的形式创新不够。反映在基层专兼职普法工作人员既没有掌握完全传统的普法形式,也没有掌握新的普法形式,不能适应新的信息传播方式,不能满足广大市民的法制需求。大多数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依然是在特殊的日子里挂个横幅、请位普法讲师团成员搞次讲座了事,没有采用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日常的法制宣传教育。

五是特殊人群的普法工作不到位。“特别是乌鲁木齐‘7·5’事件的发生,也暴露出我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1]。这些薄弱环节或多或少在克拉玛依市同样存在,如流动人口、宗教人士和“两劳”释放人员等特殊人群的法制宣传教育,尤其是广大青少年的民族团结教育和基本法律教育。

二、“六五”普法工作改进的相应措施

为全面落实克拉玛依市《关于在各族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工作的第六个五年规划》的任务,实现《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必须巩固“五五”普法成果,解决“五五”普法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在工作内容、形式、方法、机制等方面应有所创新。

1.坚持以人为本,创新法制宣传服务

人民群众是法制宣传教育中的主体,只有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满足人民群众需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在服务中教育群众,在教育中服务群众,法制宣传教育才会有广泛的社会基础,才会有生命力,所以要把法制宣传教育融入到管理和服务的每个环节中。

同时还要创新法制宣传教育的方式方法,利用互联网、手机通讯等现代媒体,采用老百姓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激发人民群众的学法兴趣,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应充分利用好群众身边的事、身边的案例组织大家讨论,现身说法。也可以在每个单位的网站开辟法律互助专栏,如“我有法律问题想问您”、“您有问题我帮您”等栏目。

2.重视重点对象的宣传教育

根据国家“六五”普法规划的要求,领导干部和青少年是法制宣传教育对象的重中之重。对领导干部要采取集中培训、辅导学习、考试考核等方法提高其法律水平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的经常化和制度化,将领导干部的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水平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如克拉玛依区采取在政府主要领导工作例会前十五分钟集中进行普法学习的方式,每次设定不同的主题,请法律专业人员进行辅导学习,每个领导认真做好学法笔记,效果很好。

要在青少年中深入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着力宣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为基础,结合新疆实际广泛开展反暴力、讲法制、讲秩序的“一反两讲”主题活动,激发青少年学法兴趣,增强遵纪守法、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自觉性。学校应根据中小学生不同的心理特点和理解接受能力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设定不同的法制宣传教育目标和内容,落实法制教育的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的作用,对于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和社会闲散青少年适当采取必要的警示教育。如克拉玛依市第二中学组织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到监狱接受警示教育,取得比较好的效果。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规定,政府各相关部门必须依照职责做好重点人群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例如民族和宗教管理部门必须做好宗教人士的法制宣传教育,教育他们依法进行正常的宗教活动,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司法部门必须做好“两劳”释放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解决“两劳”释放人员的实际困难中做好法制宣传教育服务,帮助他们重返社会,重新做人,重拾责任。

3.坚持做好普法工作中的“三结合”

一是将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与克拉玛依市中心工作相结合。紧紧围绕“打造世界石油城”的战略目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服务克拉玛依市经济跨越式发展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二是将普法工作与依法行政相结合。建立健全中心学习组学法制度和领导班子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工作机制,对政府工作人员加强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的学习,同时加强相关行政法规的重点学习,提高其依法行政的能力,坚持和完善公务员的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将公务员依法行政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作为其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

三是将普法与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相结合。普法教育要着眼于满足不同对象人群的实际法律知识和法律服务的需求,同时注意依法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在和人民调解中要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依法解决矛盾纠纷,按照处理一起矛盾、知悉一部法律、教育一批群众、稳定一片民心的目标化解矛盾,稳定社会,实现在解决矛盾中普法、在普法中解决矛盾的工作局面。在调解中还应做到既要依法调解,又要多一些法外柔情,多一些人文关怀,最终让当事人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使社会稳定得到维护的同时又普及了法律知识。

4.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四个到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新疆普法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提供了法律保障,但要真正做好“六五”普法工作,还必须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四个到位”。

一是组织领导到位,完善普法工作的组织机构配备。克拉玛依市虽然从市到区分别成立了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依法治市、依法治区领导小组,设立了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和新疆油田公司各二级厂处也设立职责明确的组织机构和法制宣传教育专职人员,全市构建起了相互联系的组织领导体系,但是体制尚需进一步完善。当前需侧重解决属地管理和垂直管理的矛盾,特别是要明确中小学法制副校长的聘任、考核、管理职责,做到谁聘任谁考核、谁使用谁管理。要进一步完善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司法行政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督管理和协调作用。

二是普法措施落实到位。一要加强对基层普法专兼职人员的培训,使其全面领会法律精神,掌握法制宣传教育的技能;二要做好法律的灌输教育,重点做好讲座、培训等课堂主渠道的教育,充分利用好司法宣传日、宪法学习月;三要创造良好的法制宣传教育氛围,利用横幅、黑板报、互联网、手机等手段和方式加强引导、宣传,形成浓郁的法治文化氛围;四要积极开展法治实践,宣传教育的目的不仅仅是学法,还要守法和学会用法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因此要积极开展“法治六进”和“一反两讲”等主题活动,营造遵守法律、崇尚法治、依法办事的浓厚氛围。

三是普法工作的考核奖惩到位。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规定,应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年度绩效管理和目标管理体系,作为精神文明创建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内容,并实行一票否决。应结合克拉玛依市的实际制定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尽快出台具体的考核奖惩办法,加大检查、督办和考核力度,使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由过去的“软指标”变成“硬任务”,保证普法工作责任的落实。“六五”普法已经一年有余,现尚无全市统一可行的考核奖惩办法,目前仅乌尔禾区制定了考核奖惩方案,并在去年年底按照方案对辖区各个部门进行了法制宣传教育的考核。

四是经费保障到位。法制宣传教育是政府提供的一项公共服务,服务中必然会消耗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些开支理应列入政府的公共开支,列入政府的预算。因此,只有将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足额拨付,专款专用,才能保证普法工作的正常进行。

总之,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只有政府各个部门、社会各个组织齐抓共管,齐心协力,各尽其责,才能确保克拉玛依市“六五”普法规划的顺利实施,才能确保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才能确保社会的全面进步。

第5篇

医学院校法制教育存在边缘化现实高校对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大多局限于教学计划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的设置[4],该课程是由《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门课合并而成,其中涉及法律部分的内容削减到仅占总篇幅的1/3左右。根据本课题组对安徽省四所主要医学院校临床医学专业调查:首先,开设该课程的学时数平均约49个,“法律基础”部分约占16学时(若按照原两门课计算,总学时至少在80个以上,“法律基础”部分内容超过30个学时),而内容几乎涵盖所有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由于内容庞杂与课时太少导致教师无法对“法律基础”部分科学合理的讲授,势必使部分教师产生“法制教育”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被弱化的错觉。这大大挫伤教师对该部分内容教授和研究的积极性、并严重影响教学效果,使法制教育在医学教育体系中被边缘化。其次,4所院校中独立开设《医疗卫生法规》课程仅为2所,1所融合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还有1所没开设该课程;开设该课程的院校平均学时数约21个。1000名被调查学生对本专业所讲述的法律内容认为“学时适中、内容丰富、效果良好”的仅为27.58%[5]。其三,从事法制教育的教师队伍水平参差不齐,学人文者医学知识欠缺,学医学者人文知识不足[6]。此外,还存在教育形式单一、教学方法落后、支持性环境不足和缺乏科学的评价体系等。

构建医学院校的法制教育新体系

国家、学校和社会应重新认识构建符合时代需要的法制教育体系。在教学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内容、教学途径和方法等方面应加强建设,并进行有效实施和科学评价。培养和造就一支具有较高法律素质、较强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卫生人才队伍。提高认识,科学定位医学院校法制教育目标“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现代化的重要目标,法制宣传教育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加强医学生法制教育,“使他们具备权利意识、责任意识、义务意识和法治观念”[7],有利于规范当前医药卫生行业中的不同主体的行为,推进新医改目标的实现。首先,国家在制定高等教育方针政策层面必须赋予法制教育的独立地位,教育主管部门应为医学院校构建一套完整且与医学道德教育并存的课程体系。高校应转变法制教育从属性观念,“突出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在整个教学体系中的同等性”[8],使广大师生正确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同时要“尽量避免法律工具主义影响,真正将法制教育当成一种信仰教育”[9]。其次,医学院校应构建符合医学生职业发展需求,特别是新医改目标要求的法制教育目标体系。在构建中既要符合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的要求、遵循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规律,又要突出“学校教育学科的课程性”;并充分发挥医德与法制教育的互补功能,实现两者协调发展、有机融合。通过法制教育使学生达到“知-信-行”的转化过程。

完善法制教育的内容体系目前,我国医学院校对学生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明显滞后于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医学专业知识的教育。医学生的法律基础知识和医疗执业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严重匮乏,一些学生违法犯罪、日常违约受骗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医疗纠纷常见于新闻媒体。医学生法制教育难以适应现实社会和未来执业环境。改革和完善医学院校现有的法制教学体系,加强法制教育的学科建设,“学科是教育教学的基础和依托,教育是通过学科来进行的”[10]。建立符合高等医学教育规律、和谐社会建设和促进人全面发展需要的课程。因此,医学院校的法制教育内容应设计三个层次、实现三项目标。第一层次:开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基础课程,重点掌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法学原理、宪法和基本法的理论及相关重点法条。使学生能够熟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质和内涵、基本法知识,学会法律思维和增强法律信仰。第二层次:开设日常公共安全和就业创业方面的法律课程,重点掌握网络安全、道路交通、食品安全、治安管理、就业促进、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和公务员招考等方面法律知识。提高学生日常安全防范意识,警惕就业陷阱、反就业歧视,明确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义务,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第三层次:加强职业法律教育,重点掌握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侵权责任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把医疗法律教育与临床专业课教学有机结合,使学生熟练掌握和运用“医疗法专业知识”、树立医疗权义意识;领会医事法律精神,增强“医疗职业的法律技能”,缓解当前医患紧张的关系。这三个层次是相互联系、逐步递进,通过对医学生系统的法制教育以实现医学人才完美的人格。

探索灵活多样的教育途径及方法医学院校法制教育应根据教育的特点和医学生的需求,突出学科课程的特性。在充分发挥课堂教育主渠道、主阵地的基础上有效开辟多种教育途径,将法制教育贯穿于高等医学教育的全过程。充分发挥课堂法制教育基础性的作用首先,提高法制教育课堂效果。在灌输式教学的基础上,增加互动式、诊所式和实践性等方法,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培养其法律情感;同时,学校适当增加学时数和不断更新教学内容,增设配套性的系列选修课程,增加涉及大学生安全和医疗行业中发生的典型案件,通过模拟法庭、以案说法等形式让学生主动参与,展开讨论、相互辩论,教师给予积极引导和总结。其次,综合研究医学专业课学科与法制教育相关内容,提炼出法制教育知识的渗透点,将相关的法律知识融合于专业课的教学中。“此方法解决了由于学校课程繁多,难以为公民教育课挪出专门的时间和空间之难题”[11]。积极开设第二课堂,挖掘和利用社会法制教育资源医学与法学均是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医学生法制教育在课堂教育的主渠道外应积极探索新途径,延伸到教室外、到社会中去。一方面,将优质的法制教育资源引进校园、走进教室。通过聘请法学院校和三甲医院负责医疗纠纷处理的专家担任医事法专业的教学、开设讲座等;邀请律师、人力资源和司法部门相关人员走进校园。通过作报告、展板、知识竞赛、举办模拟法庭和开展巡回法庭等形式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另一方面,通过组织学生走进乡村、走入街道社区开展法制情况调研,参观司法机关、监狱和进入法庭旁听等方式了解社会违法犯罪现象等活动,用鲜活的案例对学生开展体验式的教育。此外,学校相关部门和学生社团应运用广播、报刊、宣传栏和互联网等作为法制教育的载体。形成多管齐下、各部门分工负责与相互协调参与的法制教育新格局。#p#分页标题#e#

第6篇

关键词:高职生;法律素养;培育

新时期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建设需要数以万计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这些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主要来源于高职生。必备的法律素养,是高职生立足社会的基本要件。

一、高职生法律素养培育的重要性

1.法律素养的涵义

所谓法律素养,简而言之是指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或素质。一个人的法律素养,是通过其掌握、运用法律知识的技能及其法治观念表现出来的,法律素养是人文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首先,牢固树立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律的无限信服与崇拜,并以之为行为的最高准则。法律信仰并非是现代才兴起的产物,纵观法治历史,法律信仰能促进一国法治精神的形成、有利于法治社会的构建。缺乏法律信仰,法律就会丧失稳定性。大学生只有从内心深处真正认同、信任、信仰法律,才会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其次,增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观念决定行动,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关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关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历史进程。主要包括三项基本内容:民主法制观念、权利义务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法治观念一旦真正形成就会养成遵纪守法,严格依法办事的习惯;就会充分尊重他人合法、合理的权利和自由;就会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就会自觉地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最后,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一般意义上的学法、懂法,就是要求既熟知一些基本的法律条文,同时又掌握一定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原理。只有了解国家在某个问题上的法律规定,又了解法律的原理、原则和规范,才能运用法律思维思考和处理各种法律问题。

2.注重高职生法律素养的培育

教高[2006]16号文件明确指出:“要高度重视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重视培养学生的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遵纪守法意识,培养出一批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

近年来,职业教育受到了政府的高度重视,高职学院承担着培养同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数以千万计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从总体上说,高职生的主流是积极、健康的,但也必须看到高职生群体有其特殊性,生源质量较差,价值取向、思维方式、行为模式容易发生障碍,违法犯罪现象日趋增多,并呈现出智能化、团伙化、突发性强等特征。这不仅影响了校园的稳定,还严重影响到高职生的成才和发展。因此,加强高职生法律素养的培育刻不容缓,这是每一个高职教育工作者值得思索的问题,高职生的法律素养如何应成为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之一。

高职生法制教育的落脚点是法律素养的培育。高职生法律素养的培育有两方面含义。一是指使其了解自己在职业活动中将会涉及哪些具体的法律规定,具有哪些法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便于其在未来的工作中有效防范和依法妥善处理出现的纠纷,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二是将社会对高职生的思想行为要求内化为其对法治理念和法律规范的认同,从而坚定法律信仰、增强法制观念,成为具有法治精神、人文精神、敬业精神的合格人才。

二、当前高职生法律素养培养中存在的问题

1.学生自身存在的问题

大学期间既要着力于提高文化知识和专业能力,又要注重提高法律素养,但部分高职生没有深刻领会法律素养的重要意义。

在当前就业压力日益增大的社会背景下,部分高职生对所学课程的态度也显得有些浮躁。一些学生觉得“知法未必守法、守法未必知法”,认为自己只要不违法犯罪,学不学法对自己关系不大,接受法律教育的目的多是为了应付考试。也有一些学生在法律学习中,知与行没有结合起来,往往容易意气用事,混淆权利和义务、违法与犯罪的关系,一旦受到不良社会因素的诱导,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另外,网络的普及使信息传播的渠道更加便捷,大学生接收到的信息更加多元化。一方面,大学生法律基础知识的获取呈上升趋势;另一方面,负面信息的影响也容易使他们对法律信仰和法治观念产生偏差,在内心产生抵触情绪,对课堂教学效果产生消极影响。加之部分高职生没有明确的学习目的、自由散漫,赌博打架、盗窃财物,情感纠纷,更有甚者出现了破坏公共秩序、扰乱社会治安的问题。有的学生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但法治观念淡漠,令人可悲的是有的学生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

对于高职生而言,要健全和完善知识结构。在提高文化素质、专业素质的同时也要注重培育法律素养,有意识地增强法治观念、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如果没有法律素养的支撑,即使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仍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人才,甚至还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高职院校法律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部分高职院校重视的是办学规模等硬指标,强调学生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培养和学习,忽视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导致法律素养培育形式化。

目前,课堂教学仍然是法律教育的主阵地,以教师灌输为主,学生多是被动接受知识,教学过程教条化,缺乏互动性。加之很多院校采取大班上课,教师不能及时与学生沟通,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教学。此外,高职院校在法律教育中缺乏针对性,难以满足现代社会对高职人才的要求。高职生的法律教育大多还停留在法律素养培育的浅层面,即法律知识的掌握层面,并且连这个层面的教育都未能达到理想的效果。而从法律信仰、法治观念培育的层面来看,很多高校没有有意识地形成系统化的培育目标和方法,往往只是结合案例简单地讲解法律条文,没有注重法律教育与专业特色相结合,忽略了将法律素养的培育渗透到专业教学、实习实训等活动中去。

还有一个问题不容忽视:教师法律素质的现状极大地制约了法律教育的开展。部分教师遇到一些实际的法律问题时,往往不知所措,失去了学生的信任。法律教育是一项政治性、理论性、知识性、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教育,对法律教师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就目前高职院校的发展状况来看,很难像本科院校那样有一支受过正规培训、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法律教师队伍。现行的法律教师多数为“半路出家”。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为例,原来从事思政方向的教师,有的从未接受过法律专业教育,对现实法制缺乏感性认识,加强这部分教师的法律培训迫在眉睫。

三、高职生法律素养培育的途径

1.抓好课堂教学,发挥主阵地作用

要充分发挥课堂教学在法律素养培育过程中的主阵地作用。课堂教学主要包括法学基础理论、基本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教育。目的是让学生掌握法学的基本观点,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通过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帮助学生树立国家主人翁意识,正确理解权利义务,从内心形成法律信仰,增强法治观念,提高运用法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一,针对目前课堂教学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新方法,运用新手段,创新法律素养教育模式。在设计教学任务时,把握学生是教学的“主体”这个核心,设计出一些新颖性、实用性的教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例如可在以往单纯的案例分析中加入案例表演,即在提出相关的法律纠纷后,让学生分不同的角色自由表演案情,根据学生的实际案情发展提出问题、分析问题,用相关的法律知识解决问题。通过此举,调动学生参与讨论的积极性。

第二,结合不同专业,有选择地向学生介绍一些部门法。由于课时少,内容庞杂繁多,教师在讲授时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根据高职生所学专业的需要,除进行宪法、刑法、民法等基本法普及外,应重点学习一些与专业(行业)相关的法律知识,使课堂教学贴近高职生的实际,为其走入社会、服务社会奠定基础。

第三,法律素养的培育是潜移默化式的渗透教育,需要多方配合。例如专业课教师也可在教授专业知识的同时,适当担负起培养学生良好法治精神的责任。坚持把专业课教学与法律素养培育结合起来,把教书与育人有机结合起来,有意识地把专业课知识与法律责任意识衔接起来,把法律素养培育渗透到所有专业课教学中去,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素养培育氛围,使学生接受潜移默化的法律教育。

第四,师资队伍的素质是教学质量的保障。针对高职法律教师不足的状况,一是要广泛开展教师培训工作。二是要积极组织教师开展集体备课等教学研讨活动,相互帮助,共同进步。不同的学校还可根据自身条件,通过兼、聘等多种形式,形成一支以专职教师为主体,同时聘请部分长期从事司法实务的兼职教师为补充的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2.结合高职生特点,分阶段培育法律素养

高职的生源素质不容乐观,这是无法回避的事实。针对高职生法律认知的不同状况,学校要有计划、分阶段进行教育,使法律素养培育贯穿于学习生活的全过程,有效实现法律素养培育的持续性。

在不同阶段树立一个明确的工作思路和方向,可以减少盲目性。例如在不同的年级段,分别安排不同的教育内容,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大一阶段,以教育部统一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为主,对学生集中灌输基本的法律知识,由中学零乱的法律知识向系统的法律基础转换。在了解和认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重点掌握我国宪法和其他部门基本法的主要精神和内容,从而正确行使权利,严格履行义务,依法律已,同时让学生明白提高法律素养的重要性。大二、大三阶段,专业课的比重增大,是学生学习专业技能的重要阶段。学生忙于专业知识的学习,法律知识逐渐淡忘,而这也是培养他们法治精神、树立法律信仰的关键时期。这个阶段要有针对性地在职业指导中添加与学生职业紧密相关的法律内容,为他们毕业后在社会立身做人,以及在从业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筑好法律防线、强化正确的法律观念,坚定自身法律信仰。

为提高高职生的职业能力,很多院校普遍开展了顶岗实习。现实中当劳动权益受到侵犯时,一部分学生不会合理地使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而是认为社会太复杂,采取消极方式对待这一问题,一方面影响顶岗实习的进程,另一方面对今后走向社会产生了恐惧心理,严重地对社会产生了排斥心理。因此,要特别加强顶岗实习期间高职生法律素养的培育。

高职学生心理素质的好坏是导致犯罪的重要因素。因此,在校期间需要加强高职生心理素质的培养,积极开展心理教育活动,及时矫正不良心理和不良行为,促进学生和谐健康发展。高职院校应结合新时期培养人才的总体目标,针对高职生特点,及时调整教育方式,不断创新建设思路,对法律素养的培育进行科学、全面地指导。

3.突出实践特色,营造校园法律文化

高职生法律素养的培育不能仅仅依靠课堂教学。毕竟课时有限,何况目前课堂教学还没达到应有的教学效果,学生并未将法律知识转化为法律意识。如何弥补课堂教学的不足呢?加大实践教育,营造校园法律文化有助于法律素养的培育。

实践教学是“知”与“行”的教学,实践教学强调以学生为中心,注重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如果没有具体的法律实践,良好的行为养成是不可能的。加大实践教育要突出实践特色,例如组织学生社会调查、参观监狱,旁听有关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审判活动,开设模拟法庭,参与法庭审理,让学生在面对面地亲临感受和事实分析中更加直观地获得价值判断,使学生在生活中注重观察法律现象,思考法律问题,以此影响学生形成待人的态度和处理有关问题的方法,从而讲法律、讲程序、讲法理、讲证据,树立法律思维方式,形成良好的角色意识和职业责任意识,正确理解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自己应当怎样做才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

提高法律素养要重视法律文化建设,优化校园法律环境,努力营造有益的法治文明氛围,促进法律知识与法治文明的相互渗透与融合。如何开展校园法律文化建设呢?很多学校进行了积极尝试。其一,建立校外法制教育基地,定期邀请干警来校开展法制知识讲座,大力宣传世界先进的法治文明成果和优良的法的传统,为法律素养培育的规范化提供了保证。其二,开辟法制教育专栏,辅之以标语横幅营造校园普法氛围,利用校园广播播放法制知识,使校园处处见法。其三,开展法制征文、演讲以及以法制宣传为主要内容的黑板报比赛,在竞赛中教导学生遵纪守法,锻炼学生各方面的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通过形式多样的实践活动和校园法律文化建设,让学生全面、深入地认识到自觉加强法律素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达到宣传法治观念,弘扬法律精神,增强法律意识的目的,营造人人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良好氛围。

四、结束语

高职生法律素养是现实社会形势的需要,重视法律素养的培育对于高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以及法治实践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事实证明:只有让人生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才能走出完美的人生。高职院校应坚持以人为本,加强高职生法律素养的培育,以适应依法治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

参考文献:

[1] 本书编写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200-201.

[2] 李宗霖,曾庆发.浅议如何强化医科大学生的法律素养[J].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2):80-82.

第7篇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完善措施,创造条件,推动落实。

一要重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作用。研究制定行政决策,要自觉用好法律工具,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认真听取政府法制机构的意见,弄清楚决策涉及的法律关系,减少决策法律风险;签订行政合同,事先都要请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核,保证政府行为不违法,也避免埋下隐患。比如,我们发现有的地方政府签订的合同没有时间限制,属于“开口”合同,理论上可以实施几十年、上百年,这显然不行。此外,要加强区(市)县法制机构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基本法律素养和法律实务能力,努力建设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工作队伍,带动全市政府系统法律意识的养成,即使是工作创新也必须坚持不与法律冲突。

二要重视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行政复议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快捷地化解社会矛盾的法定渠道和重要制度。要依法办理行政复议,及时化解行政争议,该受理的要及时受理,依法办案,不当行政决定该撤销的要撤销,该纠正的要纠正,减少案件从复议转为行政诉讼,确保问题解决在基层、初发阶段和行政系统内部。此外,要提高各级政府行政诉讼的应诉能力,去年,全市共发生行政诉讼712件,在行政诉讼旁听中,有的政府部门不重视行政应诉,领导不到场,法庭上也缺乏辩驳力,说不清行政行为依据,今后要更多组织领导干部旁听,增强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8篇

    (一)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规范的税收行政执法需要完整的税收法律体系的支持,完善税收法律体系是税收行政执法的前提和基础。法律规定税收行政执法权的授权,规定税收行政执法的行为规范,规定税收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和保障。

    完善基础性的税收法律体系,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拟定税收基本法,短期内在修订宪法不易的情况下,继续拟定税收基本法是可行之举。在税收基本法中明确一些税收基本法律问题,以统领和协调单行税收实体法与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以及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税收基本法要对税收共性问题做出基本规定:如对政府是否拥有征税权做出严格规定,税种设置的基本原则,税收管辖范围及权限,税收管理体制,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违法责任追究,税收司法保障,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等,以达到在税收领域内统一和规范。二是拟定税务机构组织法或条例,规范税务机构设置,组织形式,职责职权,管理体制等等。三是单行税种的暂行条例上升到实体税收法律,增强税法的权威性、规范性、严肃性和稳定性。四是立法要规范。立法要降低规范的弹性,提高规范的可操作性,增强规范的严密性、科学性;同时,立法机关要及时制定、公布全国统一实施的配套规范——实施细则,以保证法律正确顺利实施,增强透明度。税法解释权应属立法机关,执法机关不能自行制定有决定效力的解释和规定

    综合以上各点,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包涵:以宪法为统领,以税收基本法为税收法律的基础;划分实体法和程序法,将单行税收条例上升为法律;依据法律授权,由相应立法部门做出法律规定;依据法律规定和税收管理权限,对税收具体问题做出具体规定,以利于税收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进行。

    (二)规范税收行政执法程序

    规范税收行政执法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执法行为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税务行政执法程序最重要的原则和特征是程序法定。在我国已有的行政程序法中,除行政处罚法、税收征管法、国家赔偿法等外,还有程度不同的规定散在各级行政法规文件中,这些法律法规为我们规范税收行政执法程序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为了促使税收行政执法权更进一地公正、合理行使,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总结国内经验,借鉴国外做法,有必要程序制度来规范税收行政执法行为。程序制度主要有:

    第一,税务公开制度。这是一个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和约束力的重要制度,在税收实践工作中,我国提出的税务执法“八公开”制度在21世纪税务人力、资源开发国际会议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因此,将税收执法依据公开,执法信息公开,处理决定公开,执行裁决等公开,以利纳税人行使自己的权利,促进税务行政执法权力的正确使用,从而遏制腐败的产生将起重要作用。

    第二,税务相关人回避制度。税收征管法第12条规定:“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这为税收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履行公正行为有了法律依据,也使税务执法取得公正结果增强了保障。

    第三,税务相对人参与制度。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所做出的决定,享受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促使税务行政机关公正执法,纳税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四,说明理由制度。我国行政处罚法有规定: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将处罚决定、事实、理由、依据告之当事人,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也应告知。这对税收行政处罚前的理由说明同样适用。

    第五,时效制度。行政处罚法对时效均有规定,对税务机关提高行政效率同样提出了要求。

    此外,合议制度,复审制度,咨询制度,顺序制度,保密制度等程序性制度,都对规范税收行政执法权起着重要作用。我们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都应该严格和规范税收行政执法程序,以达到依法治税的目的。

    (三)严格税收行政执法监督

    多数发展中国家法律制度不健全,执法环境比较差,对税收行政执法监督也相当重视。税务执法人员是否真正履行执法责任,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规范,应通过税收行政行为执法监督做出公平、公正、公开的评价,进而推动税收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税的进程。

    1.从法律上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权力与监督制约是现代社会的一对矛盾体,税收行政执法权必须在相应的监督制约之下,这是依法治税的基础和保证。严格对税收执法权力的监督制约,须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在宪法或税收基本法上原则规定权力授予和权力限制程序,二是建立税收法律监督体系,三是依法培育相应的权力机制。权力从法律出,这是对权力监督制约的基本要求,但法律规定权力要避免弹性化和模糊化,例如,对税收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在实际执行中易出现主观臆断,难以体现公正规范的问题,需要在三方面做出努力:一是在适用标准和适用幅度上做出可操作性规定;二是为了从根本上堵塞权力不受监督制约的漏洞,就要对权力进行分解,对税收行政执法权力也要合理进行分解,以制约权力的滥用;三是对有弹性的、模糊的特殊规定则是越少越好。

    2.建立健全税收执法监督体系。税收行政执法监督按主体划分,可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是指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对税务人员的监督。外部监督分为行政监督(如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等)、纳税人监督、社会监督等。内外部共同监督组成税收执法监督体系。在内部监督中又可分税收行政执法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特别是对重要环节和重点岗位予以税收行政执法行为全过程监督。

    3.提高公务员法律知识水平,保护公务员税收执法积极性。开展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增强遵纪守法自觉性。现在实行的税收执法错误追究制度,实际上是追究税务执法人员失职行为的制度,对违法失职的税务人员可依据公务员条例等法律予以惩戒,但对税务执法人员力所不及所造成的错误,要区分情况,不能一概处罚,以保护税收执法人员依法治税的积极性。

    (四)加强税收行政执法协调

    我国两套税务机构的存在,难免出现税收行政执法的欠缺或交叉。1.应在法律、法规上明确划分各自职责,避免职责交叉;2.规定税收行政执法矛盾协调解决原则、程序和具体办法;3.设立专职职能机构,负责研究、协调和解决国、地税两个税务机构之间的各种问题。

    (五)改善税收行政执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