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9 16:08:18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经济学博弈论概念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社会是由各种不同的主体形成的,这些不同的主体在这个社会中不断的变换着自己的行为方式,而这种变换决非是毫无理由而必然是综合考虑了各个可能影响其行为各种成本收益之后而做出的选择。人是理性的动物,人类的行为都是根据自身的价值判断来做出的,而这个价值判断的依据其实就是各种各样的社会层面的影响因素,现实中主要表现出来的就是制度因素,一个社会有一个社会自身的规则体系,这些规则体系必然要塑造一定的社会制度构架,而这个构架所能够作用于行为人行为选择的那些因素就是这些社会主体在行为时所必然要考虑的因素。这些社会行为者在每次行为时总会考虑到各种可能的付出成本和收益,而这些成本和收益的考虑在一种关系社会中是必然与其他行为人所采取的行为选择紧密相关,而各个不同行为主体在这类关系中所做出的行为选择,在经过了对其他行为主体进行考虑,对社会因素进行考虑后,他所要采取的行为方式其实就已经是一种博弈的结果。或许我们并未意识到我们在这个社会中所采取的行为大多是经过了内心博弈而采取的选择,但无可否认的是我们确实地在这样的行为,正如物家魏扎克所说:“比人类更早,而人类比自然科学更早”。
我们说,法律在规范的意义上其实是一种制度的设计,而作为社会选择和博弈论的自然结合,机制设计面对的是一个分散决策。从社会选择理论我们知道,如果存在一个社会选择函数,那么,在任何一种情形下,针对个人偏好组合,我们都有一个或多个社会方案是我们认为合理的,这个合理性所建立的基础其实就是我们对于社会拥有足够的信息和知识,在此基础之上,我们的立法者、执法者就可以实现任何合理的社会目标,这里所谓的合理,其实就是我们的法律制度设计在综合考量了社会中的行为模式,即每个人是如何做出决策及任何行为所可能引发的结果后而做出的,这个制度的设计针对的其实就是社会中行为人在不同行为方案中所做出的搏弈选择后的实际行为方案而做出的。事实上,社会中的行为人在面对一个问题时,总是会自觉或不自觉的考量着自己的成本与收益,而这种考量除了受对方行为人选择策略的影响外,还在很大的程度上受着他们所生活于其中的社会制度的制约,换句话说,也就是受着社会中各种各样的博弈规则的制约,一个行为人在做出一个行为选择的时候不可能完全的就与对象行为人之间的关系来考量自己所采取的行为对策(即使他在行为时并未意识到社会可能加诸如于行为人身上的义务),而一定是要在综合考量了对象行为人,制度设计者、制度维护者所可能针对行为人自身所能采取的结果后而选择自己的行为。而这个过程,又伴随着一个行为人自身信息量的是否充足。充分的信息条件下,行为人的策略与无信息可用,或少量信息可用的情境下,行为人所采取的行为策略是完全不同的,而这个信息的获取,与针对信息的获取行为人所可能采取的不断变化的策略,实际上就是一个重复博弈的过程,从一种初始状态下的正规形式博弈开始出发,综合地考量其他可能影响行为策略的各种制度的、信息的、时间的、空间的因素,从而使行为人在一个社会问题中所可能采取行为的信念不断的更新、扩展、一直到考量到各种各样的可能影响行为人所采取的策略的各种因素,这个过程,其实就是博弈本身不断复杂化的过程,而这个博弈不断复杂化的过程其实也就是我们的制度设计综合考量各种各样的社会因素,从而寻找一种作为完美博弈解的制度的过程。从一种正规形式博弈,到展开形式博弈,再到重复博弈,再到集体行动介入的博弈,这本身是一种制度融于社会的过程,而我们的制度设计,在经过了这些因素的综合考量后就有可能成为一种真正科学的设计!
一直以来,我们的法学常常地被认为一种纯规则、纯理念的研究而总会给人一种幼稚的印象。之所以法学显得幼稚,显得不那么,显然是与我们的研究工具研究之局限紧密相关。学研究仅仅两百年的,却在中形成了一个经济学帝国,一下原因,我们可以发现主要的还是在于经济学研究的工具之科学性使然,在经济学的研究中,经济学家们充分地借助了其他学科诸如物、数学的研究工具——博弈论和个体决策其实就是经济学研究的有力武器——这种工具的借鉴就使得经济学可能从当初时的婴幼阶段脱胎换骨地成熟起来,现在的经济学已经基本形成了一套成熟的框架,之所以经济学能从社会科学中脱颖而出成为“社会科学皇冠上的明珠”,其原因就终于它根据资源稀缺和理性人等基本概念,最早地尝试并实现了社会科学的统一。而同样作为制度设计学科的法学研究在过去却因为过分强调自身的规则自治而忽视(当然我是说不够重视,因为事实上法学本身研究的方法并不独立,它本身并没有特殊的研究方法)了对社会科学研究工具的借鉴,从而使它自身显得并不那么科学,从而使的帝国并未真正的在社会中出现。
二十世纪以来,我们的法学研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应该算是法律经济学的诞生。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借助了经济学业已成熟的研究方法,从社会经济的层面来综合分析法学,从而使法学不再局限于自身的自治,而泛而广之地综合参量了各种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从而使法学的科学性突显出来。博弈理论借鉴于法学在二十世纪的法学过程中可谓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了,它为法学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实证理论基础,它描述人们在一个制度环境即博弈规则中是如何做出行为决策的,这些行为又进而导致了什么样的结果。从而针对这些行为决策,我们的制度设计可能进行一种优化处理,形成一种科学的制度环境。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博弈论的借鉴使得作为制度设计的法律规则设计成为一种科学博弈求解过程,赋予了我们的法学研究一种令人信服的法学话语“社会公平或正义”,而不再是单纯的形而上的价值判断。
【摘要】一般人都想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于是总是选择最有利于自身的策略,大家共同的选择却带来了不好的结果,这就是博弈论中的“囚徒困境”。应试教育要“增负”,素质教育要“减负”,中国的基础教育 “减负”与“增负”的博弈一直不停地在上演,而且愈演愈烈。
【关键词】基础教育; 减负; 增负; 博弈长期以来,家长和老师一直纠结于是该“减负”还是该“增负”,经常是“减”了又“增”,“增”了又“减”。可目前纵观全国的基础教育,仍然是在“增负”,只是“增”的内容越来越丰富,“减负”与“增负”的博弈一直不停地在上演,而且愈演愈烈。
应试教育的弊端为社会公认,要求“减负”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同呼声,教育主管部门也出台多项政策,为学生“减负”,但学校和学生家长却反其道而行之,使“减负”成为一纸空文,为何收效甚微呢?因为全社会都陷入了“囚徒困境”[2]之中,以学生家长为例:每个学生家长都要求孩子得到高分,要想得到高分就要比别人下更大的力气,这是显而易见的道理,但这样做会让孩子不能全面发展,身心都会受到损害,学生家长为什么还要这样呢,因为有一个应试教育的制度规定着,没有分数上不了大学,没有高分上不了好大学。在这个规定下,学生家长都想,如果别的孩子下功夫,我的孩子也下功夫也许会上一般的大学,但不下功夫一定考不上大学;如果别的孩子不下功夫,我的孩子下功夫会上好的大学,说不定能考上北大清华。看来,还是让孩子下功夫学习合算,学生的家长都这么想,于是,“囚徒困境”就形成了。同样,学校之间也是这样,如果大家都在下功夫,个别学校“减负”一定会带来学生分数的下降,升学率降低,学校的名利都要遭受很大损失,会“死得很惨”。可以说“减负”是不现实的,“增负”才是稳定的均衡。教育的博弈结构决定利益的分配,获得高分可以进入好的初中、高中,可以考入好的大学,学生的升学率意味着学校和教师名利双收,可见大家都成了“囚徒困境”中的“囚徒”了。
我国的应试教育有错吗?近年来,在西方有很多国家都在学习与深入研究我国的教育方法。其中有一百多个国家的学生来中国留学,学习中国五千年文化知识。199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表过一份《学习—内在的财富》[3]研究报告,提出了未来教育的四个支柱:学会认知、学会做事、学会共同生活、学会生存,还提出了终身学习和学会学习的目标。因此,我国的应试教育教学方法是;学习学习再学习、认知认知再认知的理念,完全符合文化知识学习思维。在现代学习知识强烈竟争的社会环境中,减负与放松是不可能的,“增负” 才是现实,也是与时俱进的。我始终认为:最根本的问题出在我们教师的观念上,因为教育方法过于陈旧和单一,没有创新意识。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我国的教育一直都在改革:教学大纲改革、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改革,但最终还是没有把学生的绩效改进。社会在发展、知识在进步,但我国的教育机制和方法还过于传统,没有做到与时俱进的创新型教育机制,无法跟随知识进步的创新型速度。新的知识以一定的速度在成倍增长,旧的知识老化的周期也正在日益缩短。在这社会趋势与传统的教育思想、学习方法、思维模式和教育管理制度就自然会产生尖锐的矛盾。其主要表现在:1、学生的接受知识的能力与增长的知识之间的矛盾。2、学生的有限的学习年限与知识老化之间的矛盾。
教育机制改革要从教育基点入手,教育基点需要战略性转移,是建立在对学习概念的全新理解的基础上。我们将彻底改革几个世纪以来人们已经习以为常、旧的、传统的教育观念和教学与学习方式,创造出一种在真正意义上尊重事实、与时俱进的主体性、激发人的创造性、相信并注意开发人的潜力、便于人与人交际与合作的崭新的教育观念和教学与学习方式。对于我国教育工作者来讲,教育改革要从自我做起,自己首先要学会“终身学习” 才能懂得“终身教育”[4] ,终身教育理念要求各级学校教师;应将自己的教育任务与观念置于“终身发展” 的大背景下来考虑和定位。每一阶段、每一学期、每一天的教育都不能欠账,都要为终身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早在两千年之前,我国伟大的教育家孔子就提出:“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5] 。孔子还提出:“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辩之、时习之、芜行之”[6] 。孔子还有一句名言:“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7] 。作为教育工作者,我们要深入理解古文化的意义来结合自身的教育思想,人的思维潜能是无限的,挖掘与开发出自身的潜力,才能有助于开发学生的思维潜能。
“增负” 是在拓展知识面,不要误认为是一种精神负担,王夫子提出“学非有碍于思,而学愈博则思愈远,思有助于学,而思之困则学之勤” 。没有学习压力就不能拓展知识面,反而有碍于潜力的发挥,不进行潜能的思考,就无法深入理解学习问题,多学习能促进思考,思考有助于学习,这就是“学与思” 的辩证法。我国最早的一本教育专作《学记》中提到:“学然后知不足,教然后知困,知不足然后能自反也,知困然后能自强也”[8] 。我们教育老师要深刻领悟其中意义,通过教学过程中的调节与反馈,才会真正发现自己的教学质量不高,懂得自己的知识不够督促自己加紧学习,懂得自己不够才会鞭策自己去努力进修。
2003年同志在党的十六大上郑重提出:应该把“学习型社会” 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可缺少的一个部分和重要的文化目标、文化特征,全民应该高度重视“学习型社会” 这个重要战略目标,每一个人应该自觉树立“学习型社会” 这个重要的战略观念。因此,教育目标的任务自然就落到学校教育的肩上。人类走过了自然经济、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时代后,迎来了知识经济的新时代!在自然经济和农业经济时代里,主要是社会群体保证强壮体质,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劳动创造了人。进入工业经济年代以后,现代化的机器运用于生产过程,体力得不到充分发挥。今天我们生活在知识经济年代,今天的学习绝不仅仅是单单掌握知识的学习。二十一世纪是信息经济时代,知识的更新已经到了日新月异的地位,单知识的学习已经不能满足当代时代进步的要求了,未来的学习要是一种对学习思维、学习方法、学习策略的学习,要实现的是一种终身学习理念。参考文献
[1] 博弈,词语解释是局戏、围棋、赌博。现代数学中有博弈论,亦名“对策论”、“赛局理论”,属应用数学的一个分支, 表示在多决策主体之间行为具有相互作用时,各主体根据所掌握信息及对自身能力的认知,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决策的一种行为理论。目前在生物学、经济学、国际关系、计算机科学、政治学、军事战略和其他很多学科都有广泛的应用。博弈论主要研究公式化了的激励结构间的相互作用。是研究具有斗争或竞争性质现象的数学理论和方法。也是运筹学的一个重要学科。图书《博弈》介绍了博弈的发展。
[2] 曼昆.经济学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4).
[3] 1996.4.1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21世纪教育委员会”正式提交教科文组织总干事马约尔的报告.学习—内在的财富 (Learning the Treasure within)[EB/OL]./show/tougao/2002/e-learning-fenxi.htm,2011-11-18.
[4] 周友秀.论终身教育与终身学习[J].吉首大学学报(社科版),2001.(1):120~122.
关键词:产业集群;合作创新;博弈
作者简介:朱涛(1972-),男,河南柘城人,经济学博士,河南大学黄河文明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副教授,主要从事企业经济研究。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07)03-0088-03 收稿日期:2007-02-05
一、引言
产业集群作为一种有效提升区域竞争力的经济组织形式,日益受到学术界、工商界以及政府的高度关注。对于产业集群如何形成的问题,国内外学者从运输成本、规模经济、范围经济以及市场需求等角度已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理论研究,在此不再赘述。而对于产业集群内企业间的合作创新问题,目前研究相对较少。马歇尔(1920)在阐述产业集群的优势时提出,集群为专业化技术工人提供了一个公共场所,有助于劳动力共享以及非正式信息的扩散。波特(1997)从竞争优势的角度分析认为,产业集群能提高集群内企业的持续创新能力,降低企业的进入风险,促进企业的产生和发展。克鲁格曼(2000)指出,大城市可能是被收益递增维持,收益递增源于大的劳动力市场或地方知识溢出,而不是运输成本和工厂水平上的规模经济相互作用的结果。上述国外学者对集群的知识溢出及其创新作用进行了分析,但并没有对集群内部企业之间的合作进行具体分析。国内学者罗炜(2002)对企业之间的合作创新进行了分析,但没有从集群角度进行研究。梁琦(2004)从知识溢出的角度强调了企业空间集聚的重要性,而对于集聚区内企业之间如何进行技术合作创新并没有深入探讨。本文尝试从产业集群角度对企业之间的合作创新问题进行理论分析。
二、产业集群对企业合作创新的影响分析
产业集群对企业合作创新的促进作用至少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产业集群有利于降低企业合作创新的交易成本。其表现有二:一是产业集群有利于克服企业合作创新中的机会主义和提高信息的对称性。所谓机会主义是指欺骗性的追求自利的行为,比如说谎、偷盗和欺骗(威廉姆森,2002)。信息的不对称性又进一步加剧了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企业集聚在一起,降低了信息不对称性,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容易被察觉;任何企业在合作创新中的机会主义行为一旦被发现,参与合作创新的众多企业就会通过断绝交往等手段对其进行惩罚,因此集群起到一种监督和治理作用。二是集群产业根植于地方社会网络,有助于形成共同的价值观念和产业文化,有利于促进企业间的合作与信任,节省企业搜寻合作对象的成本。
其次,产业集群更有利于企业获得合作对象的隐性知识。企业进行合作创新的目的之一就是获得合作对象的隐性知识。企业的知识包括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显性知识是可以编码的、储存的,表达方式可以通过书面陈述、数字表达、列举、手册、报告等。这种知识能够正式、方便地在人们之间交流。隐性知识(tacit knowledge)存在于组织内拥有专业技能的个人和团体之中,也存在于特别的规范、态度、信息处理以及决策程序之中。统计表明,企业隐含性知识大约占企业知识总量的90%,而企业中的可以编码的显性知识仅占其知识总量的10%。显性知识只需沟通就可转移,而隐含性知识难以用语言进行表达,难以用语言沟通进行转移,只能通过实践和应用才可以外显并获得。因此,隐含性知识在组织间的转移是缓慢的。即使是在信息时代,可以迅速传播的只是知识企业的显性知识,而隐性知识只能近距离转移。因此,企业合作中为获得其他企业的经验性知识和技能,空间接近就成为企业的最佳选择。
另外,集群内企业互访的便利性、经常面对面的接触,有助于企业尽早而持续地学到有关发展中的技术、服务和营销概念等,集群在感受新需求和新机会上,具有相当大的潜在优势;为确保材料能满足客户需要,集群内的供应商和伙伴,能够在创新过程中紧密合作;集群内存在多个竞争对手,企业面临更大的竞争压力,这也迫使企业不断地创新和学习。
三、集群内企业合作创新的动机分析
在产业集群内部,同类企业以及上下游企业之间的技术合作极大促进了技术进步。产业集群只是为企业的合作创新提供外在条件。那么,产业集群内企业合作创新的动机是什么呢?
企业选择合作创新的动机之一是解决技术的外部性问题。集群产业的空间临近性更有利于技术外溢。技术溢出的存在是企业不愿自主创新的主要原因。技术溢出是指由于知识的非独占性,导致知识扩散到其他企业,促进了竞争者技术水平的提高。一个直观的例子就是通过模仿、反求过程、雇佣创新企业的员工,成功的技术创新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被竞争者掌握,而专利制度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溢出程度。有关研发溢出的大量研究似乎得出同一个结论:研发溢出是现实存在的;在不同的产业内以及产业间溢出的程度不同;研发溢出的社会回报率远远高于私人回报率。由于技术知识的公共产品属性,企业的研究成果可以被其他企业无偿使用,从而削弱了企业自身的竞争优势。技术的开发相对于知识的传播显得过于昂贵,由此决定了企业没有足够的激励进行充分的研发投资。在集群内部,由于空间的接近性,企业的技术溢出更为明显,这也是集群内企业之间合作创新不断增多的重要根源。合作行为可以使研究开发的外部效应内部化,克服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之间的矛盾,激励企业的研究开发投入。
企业选择合作技术创新的动机之二是分担研究开发成本,分散风险。在许多技术领域,尤其是高新技术领域以及系统性基础研究领域,研究开发成本增速很快。如在航空产业,开发一种新型发动机的成本超过15亿美元,一般一个企业很难承担,而合作开发是集中资源的有效途径。除此之外,合作研发可以分散风险。新产品生命周期的缩短和竞争的加剧导致企业自主研究开发的不确定性增加。企业通过与其他企业合作,风险在创新参与者之间进行分摊,从而使每个企业所承担的风险相对减少。
企业选择合作技术创新的动机之三是获得合作伙伴的隐性知识、技能以及实现技术转移。对于隐性知识与技能,本文第二部分已经论及,在此不再赘述。技术转移也是常见的合作动机。大学、研究机构与企业进行技术合作常常是为了将大学实验室中的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技术许可或交叉许可等较为松散的合作方式为企业间技术转移提供了方便。这种技术转移常常使企业实现技术的跳跃。
企业选择合作技术创新的动机之四是可以获得巨大的国内和国际市场。企业参与合作创新不仅仅是出于技术的目的,还有开拓市场的目的。与当地企业进行合作有时是进入某一市场的唯一途径。许多国家对国内市场进行严格的保护,其他国家的企业只有与当地的企业进行合作并提供先进的技术,才被允许进入市场。对企业而言,与当地企业的合作有利于利用当地企业的市场经验和销售渠道进行新产品的推广,提高市场进入的成功率,降低市场风险。
在产业集群内部,企业进行合作创新并非出于单一的合作动机,例如某些企业可能需要合作伙伴的技术,有些企业可能需要合作伙伴的市场能力,或者企业之间出于成本共享方面的考虑,因此合作创新的动机通常是多样的。
四、集群内企业合作创新的博弈分析
那么,集群内企业选择合作创新的前提条件是什么?其签约过程的讨价还价过程如何?下面对其进行博弈分析。
现代市场竞争实质上是各种利益主体的博弈。博弈论正是研究各个理性决策主体在其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及其决策均衡问题。博弈论根据其所采用的假设不同而分为合作博弈理论和非合作博弈理论。前者主要强调的是团体理性,强调的是效率、公正、公平;而后者主要研究人们在利益相互影响的局势中如何选择策略使得自己的收益最大,强调的是个体理性、个体最优决策。
企业间的合作创新属于合作博弈范畴。合作博弈主要关注企业间合作的利益分配问题,而对协议达成的过程关注较少。
假设集群内有n个企业,允许参与的企业相互信息交流,可以订立各种形式的契约,保证博弈后合理地分配所得的利益,因此,参与企业之间可以形成不同形式的联盟(coalition)。一旦某个联盟形成以后,其成员都齐心协力,以保证该联盟获得最大利益。一旦博弈完毕,可以根据某种事先商定的契约,把得到的利益重新分配。
定义1:在n个企业博弈中,参与企业集用N={1,2,A,n}表示,N的任意子集S称为一个联盟。v(S)为联盟的特征函数。v(i)表示参与企业i与全体其他企业博弈时的最大效用值。
那么,企业参与合作创新的基本前提条件是什么呢?企业要形成合作创新的联盟,该联盟必须满足超可加性。
即对于联盟S1和S2如果S1∩S2=Ω,则
v(S1∪S2)≥v(S1)+v(S2)
(1)式(1)在经济学上称为协同效应,即所谓1加1大于2。
如果一个联盟不满足超可加性,那么,其成员没有动机形成联盟,已经形成的联盟也将面临解散的威胁。
合作博弈的最大特点是在联盟的利润实现后,怎样通过协议去分配利润。
定义2:设S={1,2,A,m},如果向量X={x1,A,Xm}这样一个二元偶(S,y)为参与企业i对j关于分配x的异议。
参与企业j针对i的异议(s,y),可能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对付,比如j可能组织一个没有i参加的联盟D以及联盟D的总收入的分配Z,使得
上述分析表明,企业之间能否进行有效的合作创新,其关键在于是否达成一个合理的分配方案;而合理的分配方案是合作各方讨价还价的结果。
五、结论与启示
约翰・冯・诺依曼,美籍匈牙利人,数学家、计算机学家、物理学家、经济学家、发明家,新时代数学的倡导者,“现代电子计算机之父”。
冯・诺依曼从小聪颖过人,兴趣广泛,6岁时,他就能心算做八位数乘除法,8岁时掌握微积分,12岁就读懂领会了波莱尔的大作《函数论》要义。
冯・诺依曼的记忆力惊人,读书过目不忘。他对读过的书籍和论文,能很快一句不差地将内容复述出来。
冯・诺依曼一生掌握了7种语言,最擅德语,他在用德语思考种种设想时,又能快速译成英语。据说,6岁时他就能用古希腊语同父亲闲谈。
在计算机领域,他被誉为“计算机之父”。在经济学领域,他被誉为“博弈论之父”。在物理领域,冯・诺依曼在20世纪30年代撰写的《量子力学的数学基础》对原子物理学的发展有极其重要的价值。在化学方面他也有相当的造诣,曾获苏黎世高等技术学院化学系大学学位。 30岁时,冯・诺依曼已经是纯粹数学学者中的巨人;45岁时,他被全球公认为20世纪最具世界性、最多才多艺、最才思敏捷的数学家。从遍历定理的第一个有力证明到天气控制方法,从原子弹的聚爆装置到博弈论,从一种用于研究量子物理学的新代数学到带有预先储存程序的计算机的装配,到处都可以看到他的设想。他在格论、连续几何、理论物理、动力学、连续介质力学、气象计算、原子能和经济学等领域都做过重要的工作,被称为上世纪“最伟大的全才之一”。
米哈伊尔・瓦西里耶维奇・罗蒙诺索夫Михаи?л Васи?льевич Ломоно?сов
他创办了俄国第一所大学――莫斯科大学;由于他渊博的学识,他也被普希金赞誉为“俄罗斯的第一所大学”;他是“俄国科学史上的彼得大帝”,俄国百科全书式的科学家、语言学家、哲学家和诗人。他在俄国的地位,有如伽利略在意大利、牛顿在英国、笛卡儿在法国、莱布尼兹在德国和富兰克林在美国的地位。
为了躲避继母的责骂、争取更好的学习环境和机会,19岁的他带着两本启蒙书――《斯拉夫语法》和《算术》,凭着借来的3个卢布,离开家乡、踏上了漫长的求学之路。他冒充教会执事的儿子进入了斯拉夫-希腊-拉丁学院,用1年时间掌握了拉丁文,并自修了希腊文,用5年时间修完了8年的课程,被选派到彼得堡国家科学院大学深造。半年后,又被派往德国学习采矿和冶金。1736年秋,他进入马尔堡大学学习物理学和化学,期间精通了德语、法语,后又到弗赖堡学习矿业和冶金学。在克・伏尔夫教授的手下,他学习了数学、哲学、物理学,又选学了化学、力学、矿山测量、水利工程学课程。
他在物理、化学、语言学、文学、哲学、历史、天文、地质、矿物、航海等领域都有杰出的成就:
他是一个出色的人文学者,在历史学、语言学、哲学方面都有研究,被誉为“俄罗斯现代语言之父”,著有《修辞学》《俄语语法》和《论俄文宗教书籍的益处》等。
他在观测金星凌日时第一个发现了金星上存在着大气;他创立了热动力学说,指出热是物质本身内部的运动,从本质上解释了热的现象;他提出了气体分子运动论,认为空气微粒对容器器壁的撞击是空气产生压力的结果;他对气体压强给以正确解释,即是空气质点对器壁撞击的结果;1741年,他创立了物质结构的原子――分子学说,为俄国的物理化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他用实验证明化学反应前后物质的质量相等,这一发现比拉瓦锡发现物质不灭定律早18年;他是最早应用天平来测量化学反应重量关系的化学家。
他是俄罗斯的“全能才子”,是俄国“文艺复兴式的人物”。他的名字叫米哈伊尔・瓦西里耶维奇・罗蒙诺索夫。
戈特弗里德・威廉・莱布尼茨Gottfried Wilhelm Leibniz
莱布尼茨,德国自然科学家、物理学家、哲学家、数学家、历史学家。他的研究成果遍及力学、逻辑学、化学、地理学、解剖学、动物学、植物学、气体学、航海学、地质学、语言学、法学、哲学、历史学、外交学等等,他是历史上少见的通才,被誉为“十七世纪的亚里士多德”。他还是最早研究中国文化和中国哲学的德国人,而他的职业,是一名律师。
莱布尼茨在数学史和哲学史上都占有重要地位。在数学上,他和牛顿先后独立发明了微积分。有人认为,莱布尼茨最大的贡献不是发明微积分,而是发明了微积分中使用的数学符号,他也因此被称为“符号大师”。莱布尼茨还对二进制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在哲学上,莱布尼茨的乐观主义最为著名,例如他认为“我们的宇宙,在某种意义上是上帝所创造的最好的一个”。他和笛卡尔、巴鲁赫・斯宾诺莎被认为是17世纪三位最伟大的理性主义哲学家。
莱布尼茨对物理学和技术的发展也做出了重大贡献,并且提出了一些后来涉及广泛(包括生物学、医学、地质学、概率论、心理学、语言学和信息科学)的概念。莱布尼茨在政治学、法学、伦理学、神学、哲学、历史学、语言学诸多方向都留下了著作。他的著书,约四成为拉丁文,约三成为法文,约一点五成为德文。
莱布尼茨的求学经历也堪称传奇。
15岁,他进入莱比锡大学学习法律, 一进校便跟上了大学二年级标准的人文学科的课程。期间他还抓紧时间学习哲学和科学。
17岁,他以《论个体原则方面的形而上学争论》一文获学士学位。
18岁,莱布尼茨完成了论文《论法学之艰难》,获哲学硕士学位。
19岁,莱布尼茨向莱比锡大学提交了博士论文《论身份》。次年,审查委员会以他太年轻为由而拒绝授予他法学博士学位。他对此很气愤,于是毅然离开莱比锡,前往纽伦堡附近的阿尔特多夫大学并立即向学校提交了早已准备好的那篇博士论文。
21岁,阿尔特多夫大学授予莱布尼茨法学博士学位,还聘请他为法学教授。
据称,经当代智商测试研究,莱布尼兹的智商高达205,是人类历史上少有的天才。
托马斯・杨Thomas Young
英国物理学家托马斯・杨是个奇才,同学们都称他为“奇人杨”。上帝在造人方面从来都不是公平的,托马斯・杨就是个例子。表面上,他的身份是医生、物理学家,但这仅仅只是他的社会角色而已。他涉猎的广泛程度让人瞠目,他的才华横溢让人吃惊。
他在光波学、声波学、流体动力学、造船工程、潮汐理论、毛细作用、虹的理论、力学、数学、光学、声学、语言学、动物学、埃及学等领域均有建树。他还对艺术颇有兴趣,他热爱美术、音乐,几乎会演奏当时的所有乐器。他会制造天文器材,还研究了保险经济问题。他擅长骑马,并且会耍杂技走钢丝。
小时候的托马斯是个神童,2岁会阅读,4岁能将英国诗人的佳作和拉丁文诗歌背得滚瓜烂熟;不到6岁已经把圣经从头到尾看过两遍,还学会用拉丁文造句;9岁掌握车工工艺,能自己动手制作一些物理仪器;几年后他学会微积分和制作显微镜与望远镜;14岁之前,他已经掌握10多门语言,包括希腊语、意大利语、法语等等,不仅能够熟练阅读,还能用这些语言做读书笔记;之后,他又把学习领域扩大到了东方语言――希伯来语、波斯语、阿拉伯语;他阅读了大量的古典书籍,在中学时期,就已经读完了牛顿的《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拉瓦锡的《化学纲要》以及其他一些科学著作,才智超群。托马斯26岁时,著名的罗塞塔石碑被发现。石碑上刻了三种文字:古埃及象形文、古埃及通俗文字和希腊文。首先阐释这些象形文字的人是法国人商博良,但托马斯却是把碑文的译文发表成书的第一人。
托马斯在物理学上作出的最大贡献在光学观察上,特别是光的波动性质的研究。1801年他进行了著名的杨氏双缝实验,证明光以波动形式存在,而不是牛顿所想象的光颗粒(Corpuscles),该实验被评为“物理最美实验”之一。
(一)理论
理论是企业高管自愿披露财务报告的原因之一,而委托关系是理论中最重要的关系,它反映的是管理和产品所有者之间的关系,合同是其关系的外在表现形式。契约的主要内容就是会计信息,它体现了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也使理性市场参与者将追求盈利的权利棒交给企业。但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之间的目标并不完全一致,甚至存在着矛盾,而所有者出于对管理层的不放心,将会花费一部分成本用于监督管理层执行契约。因此,理论的核心论点就是第三方即监督人的参与,会让作为被委托人的企业利益受损,从而使管理层收益最大化。理论提出了要让管理人的收益与所有者的收益挂钩,即通过契约中的某种事先约定来促进管理层为了自身利益而为所有者效用最大化而努力。管理层为了使所有者降低监督成本,从而自愿披露会计信息来赢得良好的信誉,从而获得更高的收益。
(二)信号原理与“看不见的手”固有的竞争本质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资源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因素,可以决定企业在竞争中的胜败,这就成为企业自愿披露信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企业应提高其财务报表的质量,自愿性的披露外界所关心的信息,以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顾虑,提高企业价值。企业自愿性披露公司的真实实力同时也是招商引资不可或缺的手段。当宏观经济整体萧条时,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通过自愿性披露企业信息,报告其良好的业绩,以便长期保持市场对其的信任度。自信程度处于一般水平的企业也会聘请一些专家或注册会计师来编制质量水平较高的会计报表以彰显企业的竞争优势。综合实力不强的企业要想在竞争中占有优势,一份高质量的财务报表事关重要,可以让投资人了解企业的不足和优势,让投资人知道企业未来的发展潜力以及企业对今后各方面工作改进的信心。
(三)私人契约理论
有学者认为,企业内部财务信息可以看作是一种商品,因为它具有商品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双重特性,而且从表面上看其生产成本也并不高。因此,美国经济学家哈利沃克曾经提出了金融市场不应该局限于金融产品的市场,更应该是信息的市场,经济个体通过个人渠道购买《投资简报》就是私人契约理论的一个很好的例子。
二、会计信息强制性披露的动因
会计信息强制性披露动因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市场失去调节经济机制的作用,因此需要政府的推动作用来使社会的资金得到合理利用,即经济学中所强调的市场投资者的资金得到“边际效用最大化的效果”,以防止某些企业家的垄断行为或重要信息不予供给。另一方面,市场在运行过程中可能会与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需要强制性披露使信息在市场充分传达。
(一)市场失灵
市场失灵导致了市场参与者要么做出不利于自身利益的选择,要么利用信息便利做出有损于道德标准的选择。因此,为了削弱因为市场失灵带来的不良影响,需要政府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与监督。而调控的关键原因在于,会计信息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等商品特征被企业独家生产和提供,同时会计信息又具备公共物品的职能。
(1)企业是信息的独家提供者。可以利用“看不见的手”理论来分析信息交易过程中存在的失灵现象。企业内部财务信息的产生本身就具有潜在的垄断性,如果政府不加以监督和干预,很有可能会导致市场失灵的出现。与私人契约式的购买行为相比,强制性财务报告披露政策能够避免价格垄断所带来的市场失灵,其带来的社会效应要远好于前者。强制性披露企业会计信息对市场参与者而言可降低投资成本,因为企业是会计信息的独家生产和提供者,会计信息可作为企业的一种产品进行销售,如果大量的金钱用来购买相似度极高的信息,就是一种浪费。
(2)会计信息属于公共物品。从微观经济学的视野即“帕累托最优”来分析,在完全竞争市场的条件下,会计信息将会成为一种具有典型性的公共产品。由于没有人能阻挡市场参与者来分享这些免费的会计信息,导致企业生产会计信息的动力不足,从而形成供小于求的局面。但从市场反应来看,这种供求关系并没有得到真实体现,这成为许多学者普遍讨论和关注的焦点,也是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一个切入点。不可否认,假如政府通过资金补贴来弥补企业生产会计信息所需要的成本,那么政府资金补贴的来源就要由整个社会承担。因此,政府采取强制性保障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二)社会目标的深入
在实现社会整体目标的过程中,金融市场参与者将关注企业如何给“公正报告”界定一个准确的概念以及如何对市场参与者进行保护等具体理论和实践问题。市场的公正性是基于公正利益考虑的,强调每一个市场参与者都有获得相同信息量的机会,即微观经济学所说的“信息对称”。从政府的角度考虑,这是一个值得追求的目标,而实现这个目标的过程将是漫长的,信息不对称行为所导致的“不明智选择”或“不道德行为”最终会导致市场潜伏着高风险漏洞,从而导致市场崩溃。所以强制性披露就是“信息对称”的一个保证,能够有效阻止那些掌握内部信息并以此谋利的人的自利行为,保证投资者对市场公平性持有长久的信心。
三、自愿披露与强制披露的异同点
(一)会计信息自愿披露的利弊
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渐发达,经济的发展已不再是一个国家的事情,全球化、多极化的特征日益明显,从而出现了激烈的争夺资本的商业行为,因而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也会提高。企业将一些不愿意自愿对外披露的信息通过定价出售的形式销售给有需求的投资者,有利于股民增加购买企业金融产品及衍生品的欲望,从而提升公司自身价值。与此同时,自愿性披露企业财务信息的方式也能推动金融衍生工具的改革与创新,推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政策。然而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自愿性所带来的消极因素也不可忽视,一方面,与宏观经济的整体收益相比,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所带来的企业成本应由企业自身承担;另一方面,企业披露过多的会计信息可能会造成商业机密的大量泄漏,给企业带来不利的影响。
(二)会计信息强制披露的利弊
企业作为会计信息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进行会计信息的强制性披露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市场参与者购买信息的支付成本。然而经济市场的本质是各个厂商之间的竞争,出于盈利目的,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为误导性报告的产生提供了动机,管理层不可能因为披露了误导性的财务会计报告而受处分,从而导致其可以在短时间内操控财务报告。基于这一判断,强制性披露是不可或缺的,能使市场参与者在信息获取上有一定的公正性、透明性,从而保障社会资源投入的合理化和效用产出最大化,确保社会资源合理配置。但企业财务信息在强制性披露的过程中也会存在一定的缺陷,因为财务信息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如果供给大于需求,就会使财富过多地集中在企业或者财务信息使用者手中,从而增加整个社会的负担。从微观经济学博弈论的角度来看,集团内部财务信息披露这一行为本身也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尽管企业财务报告同时具备供给垄断性和公共物品属性,但在现实生活中是分不开的,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无论是何种披露方式,高质量的财务报告是一切经济活动正常运行的充要条件。
四、国内会计信息披露方式的合理选择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针对我国企业财务报告的披露方式,国内外专家提出了不同的见解,有的主张进行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有的建议进行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无论哪一种披露方式都有其独特的优缺点,如何将二者有效结合,至今国内外学者尚未达成一致看法。
(一)寻求自愿披露与强制披露的有机契合
企业主动披露公司的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影响投资决策的信息,目的在于引起投资者兴趣以及承担相应社会责任,因此对于非因公司蓄意而产生的信息不准确导致的损失,管理者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政府或其他相关部门要求企业强制性披露财务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重大变更以及发生的与股东权利义务或收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目前强制性披露会计信息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一些困难,许多企业按照政府制定的最低标准来进行信息公开,而大多数企业考虑到了同行业间的竞争因素,不愿意自愿披露其财务报告。政府设定的强制性披露的标准不高,没有达到无强制情况下自愿披露的临界点,只有将强制性披露的标准提高到这一临界点,如可以在某一阶段适当提高财务信息披露的次数、以及企业强制性披露的最低标准,并将这些理念进行落实,才有利于解决两种披露方式有效结合的问题,解决市场参与者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保证投资者对企业或者市场的投资信心。
(二)保障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的合理合法
[关键词] 污染产业 投资 谈判模型
一、问题的提出
按照产业生命周期理论,一个产业的生命周期分为四个阶段:形成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当该产业在整个产业中所占的比重很小时,是形成期的表现。当该产业在整个产业系统中的比重迅速增加,在促使产业结构变动中的作用日益扩大时,产业进入了成长期。该产业经过一段快速发展之后,其产出量趋于平稳,增速放缓,市场容量相对稳定,同时该产业在产业结构变动中所起的作用也基本得到了发挥。此时,表明该产业己由成长期进入到成熟期。衰退期则表现为该产业在整个产业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持续下降,产业转移和技术创新成为主旋律。产业转移通常是技术水平高的发达国家将在本国处于衰退期或达不到本国环境标准的产业转移到技术水平相对低或环境标准相对低的发展中国家,实现其利润最大化的行为。
产业转移对创新国和东道国都是有利的:一方面,创新国可以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和资源最优配置;另一方面东道国吸收了资金和引进技术,提高就业率,带来贸易创造效果,加速经济增长。但是,转移的产业一般是在创新国已处于衰退期,污染标准达不到本国标准的产业,转移到东道国,将会给东道国带来污染治理成本。因此,东道国是否接受污染产业转移,怎样接收,将是发展中国家值得关注的问题。
就中国而言,中国目前与发达国家相比,技术水平落后,要发展经济,可以通过接收在发达国家落后,但存在比发展中国家高的技术的产业来发展本国经济,且中国目前正在大力吸收外资,引进技术。本文就中国在引进外资过程中,通过分析跨国公司的投资倾向变动,来相应的引进合适的外资更好的发展本国经济。
二、博弈分析
一般来说,跨国公司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将产业转移到中国:独资、技术转让、合资,其差别在于跨国公司的占股程度,即独资形式的占股比例是 100%,技术转让的形式的占股比例是0,而合资的占股比例处于前两种之间。因此我们只要确定跨国公司的技术转让费和占股比例就能知道跨国公司的投资倾向。
在完全信息假设条件下,设α为跨国公司所占的股份(0≤α≤1),则中国参与合作的公司所占股份为(1-α);β表示产品生产过程中技术诀窍转让的单位技术转让费,如果合作企业不创新或跨国公司也不带来新的技术,则β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减少,但是如果跨国公司不断带来新的技术,则β的值就会不变或增加;设定技术诀窍转移系数为σ,则跨国公司技术转移所获得的利益为(σ β);ψ表示污染治理成本,这依据跨国公司所带来的产业的污染程度来决定;θ表示跨国公司的产业转移成本;而ω为企业的总利润。
假设中国政府对跨国公司的市场进入方式不设限制,而且永远获得专利保护,从而获得对所转让的技术诀窍的控制权,则跨国公司的利润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对投资企业占股所获得的利润,设为 ;另一部分是跨国公司获得的技术转让费,为,所以,跨国公司所获得利润的净现值为;那么中国合作伙伴的利润函数为:,其中为合作企业的净收入,。
作为理性个体的经济行为,是为了获取最大的利益。因而收益分配实则为各理性主体利益争夺的博弈过程,其间需要各成员相互协商或谈判来解决。而且企业对合作收益的预期不同,导致各利益主体产生效用差异,而满意度差异会极大地影响合作成功与否。基于效用最大的Nash谈判模型分析了理性人的博弈过程,设为伙伴i 的效用函数,谈判起点,表示各利益主体愿意接受的分配下限值( 即企业运用同样资源单干时所获取的收益)。谈判模型的惟一理性解是下列规划问题的最优解:
这里是谈判者i谈判达成所获得的效用,是可能实现的效用集合, 是谈判破裂时谈判双方的效用,Nash称点为威胁点(threat point) 。
进一步 ,通过线性变换把威胁点作为原点,那么问题就简化为:
,其中,
这种做法意味着,我们只要关注谈判结果的净收益就可以得到Nash谈判解. Nash谈判模型使各利益主体达到最大的满意度,但是,只考虑了影响收益分配的单一因素,未能注意到合作伙伴关系的复杂性和具体差异。实际上,不同规模、实力的企业的风险承担能力是不同的,完全按照当时的投入资源进行收益分配,会逆向刺激跨国公司尽量规避风险,产生各种机会主义行为,从而使合作中各种创新活动受阻,合作效益逐渐低下。具有生命周期的产业转移,随着时间的推进,产业的投入要素是变化的。本文引入Jan Svejnar的推广定理,即在谈判定理的基础上引入谈判力概念,,且,,由谈判双方的专有性资产决定,即。比如跨国公司拥有技术,专利和先进的管理经验,中国合作企业具备政策优势,熟悉中国环境和游戏规则,中国企业拥有的“关系”、“政策”成了跨国公司在华经营不可或缺的资源(李维安,2003)。参与者行为在的约束条件下,选择以最大化。对该规划问题构造Langrange函数:
取极值一阶条件为,从而有。通过构建新的Langrange函数并求一阶导数,我们可以得到
(1)
将和式分别代入(1)式,我们可以得到本文的基本模型:
(2)
令,则模型(2)变形得到α的函数:。 (3)
将(3)式对求偏导,得:
当时,即跨国公司相对于东道国企业的投入资产的专有性越强,则跨国公司在合资企业中越倾向于拥有更多的股权。
将(2)式对求偏导,得:
即跨国公司对中国合资伙伴收取的技术转让费越多,则其占股比例越少。
考虑中国政府的因素。中国在引进外资的时候,通常希望在弥补本国资本缺口的同时,获得其他引资方式无法得到的外部效应,包括技术外溢效应、促进出口效应、竞争效应以及改善产业结构效应等。传统的外国直接投资理论仅仅考虑跨国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成本。但是,对中国而言,引资同样需要成本,而且相对于引资效果,中国吸收外国直接投资的成本有时“过于高昂”,甚至“超过了外资带来的收益”,从而导致本国福利的损失,这主要体现在一些污染产业中。因此在产业转移中,政府的优惠政策或限制措施势必影响跨国公司进行外国直接投资的收益,促使其做出新的调整。如上式,如果跨国公司利益中,政府征收外商高额的税收,则产业转移成本高于其收益,跨国公司将会选择技术转让或到别的国家投资;如果政府采用优惠政策,则跨国公司选择独资形式其收益最大。
三、小结
吸收外商投资是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已成为全世界吸收外资最多的国家之一,连续16年居发展中国家首位,累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63.5万家,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超过7700亿美元,对华投资的企业来自世界近200个国家和地区,世界500强企业有480多家在华投资,设立地区总部近40家。 一些跨国公司对我国的环境保护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它们的环境保护水平和意识高于国内企业,特别是通过利用FDI对一些设备陈旧、技术落后的老企业的改造,降低了原材料的消耗,减少了污染排放。但很大一部分外资企业对我国环境保护带来负面影响,许多跨国公司将在母国己经被禁止或严格限制生产的高污染产品转移到中国生产,从而转嫁环境污染。我国近年吸收的FDI中,从事高污染的生产企业(如化工、造纸、石油煤炭、冶金等)占吸引外资企业总数的20%,成了一个巨大的污染源。因此,随着跨国公司的增多,其对东道国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
从文中分析可看到,外商对污染产业的投资倾向主要由跨国公司、本国企业及政府的谈判力决定。跨国企业与本国企业的专有性优势强弱决定跨国公司的投资方向,而政府的政策措施影响着跨国公司的投资决策。
因此,在中国需要引进技术,增加就业的大环境下,在承接国外污染产业转移的过程中,政府可以根据世界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国内经济条件的改变,制定灵活的引进措施。当外商投资的产业确实含有较高的技术,能给本国国民经济带来福利的产业,我们可以通过合资或技术转让的方式,引进资金和技术,同时减少环境治理成本,切实提高外资的有效性;如果跨国公司的产业污染成本太高,可以限制其污染产业的投资。
参考文献:
[1]周 鹏 张宏志:利益相关者间的谈判与企业治理结构.经济研究,2002(6)
[2]戴育琴:污染产业跨国转移分析及对策.湖南大学硕士毕业论文.2006
[3]卢 鸿:跨国公司进入中国的投资方式研究.华中科技大学博士毕业论文,2004
关键词:融资结构;权衡理论;委托;信号传递;金融成长周期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
企业融资结构,又称资本结构,是从融资方式的角度对企业资金结构的划分,指在企业融资总额中内源性融资与外源性融资所占的比重。我国关于资本结构理论的研究起步较晚,国内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主要侧重于对国外现有资本结构理论进行综述介绍,或在已有资本结构理论的基础上进行各自相应的研究。因此,资本结构理论部分的文献综述大都集中于国外文献,国内文献相对较少。国外理论界比较一致的看法是:以莫迪利亚尼和米勒在1958年发表的《资本成本、公司财务与投资理论》中提出的MM理论为界,将资本结构理论大体分为两个阶段:MM理论之前是早期资本结构理论,之后被称为现代资本结构理论。
一、早期资本结构理论
早期资本结构理论是美国经济学家大卫・杜兰特于1952年在题为《企业负债及权益资金的成本:趋势和计量问题》的论文中提出的,包括净收益理论、净经营收益理论和传统理论。净收益理论认为,负债可以降低企业的资本成本,负债程度越高,企业的价值越大,当企业100%使用债务资金时,企业的市场价值最大。净营业收益理论认为,企业的资本结构和企业成本与企业的价值无关,不存在最佳资本结构优化问题。传统理论介于以上两种理论之间,认为每个企业都存在一个最佳的资本结构,企业可以通过财务杠杆的使用来降低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并增加企业的总价值。但财务杠杆的利用伴随着财务风险,从而引起债务资本成本和权益资本成本的提高。可以看出,净收益理论重视财务杠杆效应而忽视了财务风险,净经营收益理论又过分夸大了财务风险,传统理论则忽略了负债比率同权益资本成本之间的关系,而且三种理论都建立在经验推断的基础上,没有经过科学的数学推导和统计分析,是不成熟的理论。
二、现代资本结构理论
现代资本结构理论形成于20世纪五十年代,跨越到七十年代后期,它以MM定理为中心,沿着两个主要分支发展:一个分支是探讨税收差异对资本结构的影响,被称为“税差学派”;另一个分支研究破产成本与资本结构的关系,发展成为财务困境成本学派,形成“破产成本主义”和“财务困境主义”,这两个分支最后合并为权衡理论。
(一)MM理论。在最初的MM理论中,Modigliani和Miller(1958)假设了一系列完善的资本市场条件,如无税收、无交易成本、无破产成本、无信息不对称问题等。在这些假设基础上,他们运用套利原理,证明企业的融资结构与其市场价值无关,即企业的总价值将不受资本结构变动的影响。然而,公司所得税是客观存在的,无税收的假设显然与现实不符,于是1963年Modigliani在《企业所得税和资本成本:一项修正》中引入公司所得税因素,得出使企业市场价值最大化的最优融资结构应该全部为债务融资的结论。1976年Miller在美国金融学会上所做的报告中引入个人所得税因素,指出当存在个人所得税时,负债经营的节税效应会被个人所得税所抵消,对企业价值的影响不像人们想像的那么大,这就是所谓的“米勒修订”。
修正后的MM理论虽然较先前有了一些改进,但在其理论背后的假设条件中,仍然存在非现实的假设――公司不承受任何与财务风险相关的成本。然而,在公司经营的现实条件下,随着公司负债比重的增加,不仅仅增加了公司减税收益(税收挡板效应),而且也增加了公司破产的可能性。
(二)权衡理论。六十年代末,资本结构理论沿着MM定理的假设条件形成两条分支――“税差学派”和“破产成本主义”。这两大学派最后归因于罗比切克和梅耶斯所倡导的权衡理论。Robichek和Myers在1966年所写的《最优资本结构理论问题》中指出在债务的减税收益和破产成本之间存在着一种权衡,公司存在目标资本结构,它是负债的税收收益与发行债务所引起的破产成本之间权衡的结果,这就是权衡理论。可见权衡理论是建立在税收利益和破产成本相互权衡的基础上的。随后,DeAngelo、Masuli和Kim等人建立了后权衡理论,将负债引发的成本从破产成本进一步扩展到成本、财务困境成本等方面,这实际上是扩大了权衡理论中成本和收益所包含的内容,把公司目标资本结构看成是各类税收利益与各类负债相关成本之间的权衡。
权衡理论放松了MM定理中无破产成本、企业投资决策和金融决策相互独立等假设,引入了均衡的概念,讨论了破产成本对企业不断增加的负债抑制作用,解释了企业存在最优资本结构的原因,使现代企业资本结构理论取得了极大进展。相对而言,权衡理论的结论比较贴近实际,因而到了20世纪七十年代,它一度成为现代企业资本结构理论中的主流学派。但也应看到,权衡理论考察的企业价值和资本结构都是以信息完全的资本市场为前提的,而现实生活中信息不对称是普遍存在的,再加之成本的量化存在困难,这就使得权衡理论应用起来大打折扣。
三、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资本结构理论
七十年代后期,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博弈论的引入,使资本结构理论研究发生了一次质的飞跃,新资本结构理论以信息不对称为中心,大量引入经济学各方面的最新分析方法,从新的学术视野来分析和解释资本结构问题,提出了不少标新立异的观点,包括委托理论、融资次序理论、信号传递理论、控制权理论、金融成长周期理论等。
(一)委托理论。1976年詹森和麦克林提出委托理论,首次将委托关系引入资本结构的分析框架中,发现成本是企业所有权结构的决定因素。该理论将公司资本结构看成是一种用来最小化成本的工具,指出企业内部和外部投资者之间潜在的冲突决定着最优的资本结构,企业要在成本和其他融资成本之间进行取舍,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二)融资次序理论。1984年梅耶斯和梅吉勒夫提出不对称信息下的融资次序理论。该理论认为,企业的融资决策应根据成本最小化原则来依次选择不同的融资方式。企业融资选择总是先内源、后外源,在外源当中,又总是先债务、后权益,即遵循“内部融资――发行债券――发行股票”的融资顺序。该理论强调信息问题对企业融资结构的影响,这比各种使用均衡方法来寻求最优融资结构的主流理论有所进步,但这种理论重在解释在特定制度约束条件下企业对增量资金的融资行为,具有短期性,无法揭示企业成长过程中资本结构的动态变化规律。
(三)信号传递理论。1977年罗斯首次提出信号传递理论,他指出MM理论中假定了市场对公司的经营行为拥有充分信息,然而现实中经理人员本身是内部人,了解其企业收益的真实分布状态,而投资者不了解,如果市场高估企业证券价值,经理人员将从中受益;反之,如果企业破产,经理人员将受到相应的惩罚,因此投资者将高负债看作是企业高质量的一个信号。对任一负债水平而言,低质量企业的边际预期破产成本都较高,其经理人难以模仿高质量企业进行债务融资。这样,高质量的企业通过发行更多的债券可以将自己与低质量的企业区分开。可见,该理论是以市场有效为前提条件的。
(四)控制权理论。随着20世纪八十年代接管活动的日益活跃,有关资本结构理论的研究重点转向探讨公司控制权与资本结构的关系。资本结构控制权理论就是以融资契约的不完全性为研究起点,以公司控制权的最优配置为研究目的,分析资本结构如何通过影响公司控制权进而影响公司价值。该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阿洪和博尔顿认为,对于一个对企业控制权有偏好的经营者来说,企业融资结构的先后顺序是内部融资、发行股票、发行债券和银行贷款;但从有利于企业治理结构和建立约束监督机制来说,其融资结构的顺序正好相反。
(五)企业金融成长周期理论。20世纪七十年代,Weston与Brigham提出了企业生命周期的假说,Berger等人将企业生命周期与融资结合,提出了企业金融成长周期理论。该理论认为,企业在其发展历程中普遍存在一个金融成长周期,即小的新建的信息不透明的企业多依赖内部融资,贸易融资或天使融资,当其逐步发展时,可获得间接融资,最后是公共权益和债务市场进行融资。该理论虽然涉及到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但它只是对企业融资路径的一般性描述,不适用于所有的小企业,因为企业的规模、年龄和信息不透明程度等并不是完全相关的。
从以上综述可以看出,从融资需求的角度出发,研究企业融资结构的决定因素及最优选择问题在国外理论界已经形成比较成熟的体系,这对我国学者研究融资结构问题提供了借鉴意义。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经典的融资结构理论是针对一般企业提出的,且都是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这与中小企业主的目标函数多元化的实际情况有出入,而且每种理论都是建立在严格的假设条件基础上的,具体使用时需要考虑理论的产生背景和适用环境。
(作者单位:河北省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参考文献:
[1]王宁.企业融资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关键词】 内部控制执行;执行力文化;企业诚信契约
如何在内部控制中发挥文化对各级内部控制人员的塑造和行为引导作用,强化各级内部控制人员的职业道德意识?文化①通常隐含于组织制度并作为其行为前提思维模式的假设,已经被组织成员有意识或无意识地普遍认可,人们的行为会自觉、甚至是不自觉地受到这些价值观和行为准则的影响。作为非正式制度的文化,不仅是内部控制这类正式制度的补充,更是影响内部控制模式的选择与发展的因素。作为一种有益的补充,在企业正式制度和组织结构难以触及的地方发挥作用,即利用文化的作用,引导、约束企业内部控制人员在履行其控制职责时,遵循商业伦理,强化职业道德意识②。劳拉・纳什(Laura Nash)提出处理管理决策时企业文化在其中所起的作用:一是选择应该遵循什么法律并决定是否遵守这些法律;二是在主流法律外的经济社会问题之间进行选择;三是在自身利益和公司利益的优先性之间进行选择③。其中“在自身利益和公司利益的优先性之间进行选择”问题,就是强调通过文化建设倡导企业各类人员的商业伦理和职业道德,引导、规范其行为的重要理论依据。正如2002年美国《商业周刊》指出,安然公司的失败并不只在于财务造假或高层腐败,还在于其企业文化。安然不顾一切地强调收益增长和个人能动性,加上常规的公司检查和平衡的缺乏,终于使企业从一种奖励激进性战略的文化蜕变为一种日益依赖于不道德捷径的文化,文化治理的空白往往是内部控制的关键缺陷。林恩・夏普・佩因(Lym Sharp Paine)将公司道德视为高绩效企业的基石,并指出领先企业不仅能够制造财富,生产和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而且还要成为“道德角色”的表率――作为在道德框架下开展业务的、深具责任心的代表④。美国斯坦福大学教授柯林斯和波拉斯在《基业长青》一书的研究中指出,“基业长青”的企业主要为使命所驱动,而不纯粹为利润指标而驱动,这里的“使命”便是一种公司道德文化和社会责任⑤。
如果将内部控制比作企业经营中的战略,没有强有力的执行力作为保障,则战略不能落地,控制难以生效。执行力的大小主要受三方面因素的影响:流程、技能、意愿。流程是指企业运作流程,包括管理流程和业务流程;技能主要是企业成员的职业执行技能,就是目标设定力、资源调配力、时间计划力、岗位行动力、过程控制力与结果评估力六种职业执行(做事)技能;意愿是指企业员工工作的主动性和热情,具体到内部控制执行中,就是什么样的执行文化在影响、支配、制约企业各责任主体(人员)的内部控制执行力。
显然,要想全面持续地提升内部控制执行力,就必须将执行融入企业的文化之中。如果没有文化意义上的改变,就不会有内部控制整体执行框架的形成。执行文化⑥凝聚企业全体成员的执行精神,开发各个方面的执行潜能,指导企业的执行实践,规范企业的执行行为,为企业及其成员的执行力提升提供无形的力量,真正实现企业内部控制的生态平衡与持续改进。诚信既是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企业内部控制环境的主要因素。同时,它作为道德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着企业员工的控制意识,并通过外在的社会评价和内在的职业良知发挥作用。如果企业员工坚守诚信原则,就可以使所有雇员在一般和特定环境下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依据行为准则,保持客观的判断,从而使内部控制得以实施。正如COSO报告指出,控制环境是指构成一个单位的氛围,影响内部人员控制其他成分的基础。包括:员工的诚实性和道德观;员工的胜任能力;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管理理念和经营方式;组织结构;授予权利和责任的方式等等。在控制环境这个要素当中,就明确提出了对员工的诚实性和道德观的要求。可见,诚信与内部控制相互依赖,又相互促进。
一、文化与内部控制执行效率
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千百年来积淀下来的对人的行为规范及价值取向的一种潜移默化的思维定式。它直接影响着人们处理问题的方式,以及人们对自己理想的定位模式。人的行为是对制度环境和制度规则的一种理性反应, 不同的制度环境必然会产生不同的行为,进而带来不同的绩效。严格地说,内部控制的制定、执行、监督都是人类行为的结果,而人类行为是受文化影响的。文化对于内部控制这一制度安排的影响是普遍的、基础的,而且文化既可能产生正向作用,也可能产生反向作用,即适合文化的内部控制安排的运作相对顺利和高效,否则就步履维艰、低效运行。作为组织成员共同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文化可以通过三个途径提升内部控制执行效率:第一,文化减少了成员预期的不确定性,有利于个体专用性知识和能力的积累;第二,作为一种重要的非正式控制机制,文化补充了正式控制制度,可以减少监督成本;第三,文化可以改善成员的偏好函数,使成员趋向组织的共同目标,而恰恰是这种归属感降低了组织运行中的谈判和讨价还价成本。
企业文化对人类行为的约束是一种软约束,即通过培养企业员工(包括管理层)的整体价值观,通过企业文化建设激发员工的责任感、荣誉感等,以达到员工的自我管理、自我控制、自我激励的目的。对员工的软约束之所以必要,是因为硬约束因信息不对称、成本收益原则等原因,无法涵盖所有应该约束的内容。“作为集体价值观和行动准则的集合体,(企业)文化在组织中发挥着一种控制功能。文化对员工的控制是基于员工对企业的依赖,而不是基于企业对员工的激励和监督。那些在文化上对企业有依赖感的员工肯定会对个人目标进行自觉调整,使之符合企业价值目标(范黎波、李自杰,2001年)”。正如日本拓植大学今西伸二教授(1988)在《关于日本企业文化的探讨》一文中指出,企业文化是特定企业中既有特征的价值体系,由三项主要因素构成,一是价值体系――精神方面:企业哲学、经营观念、企业目标等;二是行为体系――工作结构、组织环境、组织结构、战略、规章制度、习惯、惯例等;三是经营风尚――基础方面:社会、组织风尚、传统、行为规范、成员行为能力等。
(一)控制环境决定了组织的整个基调⑦,并影响到组织人员的控制意识
控制环境包括几个不同的区域,其中组织的整体道德伦理价值观、管理理念和组织对待员工的方式是最重要的。道德伦理价值观:组织人员的诚实和道德品质及他们对道德原则的承诺,代表其正直的程度,有良好道德品质的人常基于正确的理由做正确的事情,道德伦理价值观是控制环境的基本要素,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取决于创建、管理和监控这些措施的人的正直程度和伦理价值观,组织中员工的正直程度和伦理状况,依赖于组织制定的伦理和行为标准及这些标准的传达方式和实施方式⑧。同时,内部控制虽然能有效地达到保护资产、保障经营管理活动合规性、效率性的目的,但制度无论设计得多么完善,运行得如何有效,都无法消除其本身所固有的局限性⑨。而成功的企业文化,能将理念有力地贯穿于员工的价值判断和是非标准中,并指导其行为方式,最终形成“行动力”。因此,优秀的企业文化能灌输正确的价值判断标准,使员工有强烈的羞耻意识,知道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从而在员工心中建立真正的自我约束机制,以弥补制度的缺憾。
(二)管理理念、经营方式、业务运行风格对控制环境的影响⑩
除了组织中人员的诚实和正直程度外,良好的管理理念也有助于避免出现高风险的环境,没有特定的控制措施可以用于改善管理理念。但是如果不好的管理理念导致了高风险的环境,就需要用更强的控制措施来更细地控制业务活动。高层管理人员的态度和行为对组织的气氛将起到决定作用。若高层管理人员的道德伦理行为的标准高,就会雇佣有能力的员工,对他们进行适当的工作培训,建立良好的组织机构,以一个人的工作检查另一个人的工作,并保持保守的管理风格和财务报告制度;第二种组织气氛与此相反,高层管理人员常常过度使用雇员,员工培训的机会很少,工作定义不明确,管理人员常常高估成本,低估问题。底层员工的态度和行为一般反映了高层管理人员的态度和行动,所以第一种组织有强有力的控制环境,而第二种组织的控制环境是非常弱的。
(三)企业制定的任何制度都不可能超越设立这些制度的人
企业制度的建立体现了管理者的经营理念,而其经营理念则体现了管理者的管理哲学和品行。百年老店中的“同仁堂”、“全聚德烤鸭”尽管是家族式的管理,但经久不衰。因为其管理者倡导的是中国儒家文化的“诚信”,其经营理念体现在“服务于百姓,取自于百姓”。一个立足于平民日常生活起居的行业,在内部控制上更多地要依赖于控制活动和业务流程的监督,其内部控制的建立应体现的是重质量、薄利润、零售范围广这些特点。这些著名老店正是恪守着这样的宗旨,才使其百年不衰。因此,企业文化的建设支持和维护了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贯彻执行。
(四)良好的企业文化是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建立的基础
企业文化是将企业员工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行为方式进行统一和融合,使员工自身价值的体现和企业发展目标的实现达到有机的结合。它是一个企业的中枢神经;它所支配的是人们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只有当企业中每一个员工目标明确、观念趋同,内部控制才更有实效。企业内部控制的逻辑起点应当是“修自安人”{11}。“修自”就是自我管理,而自我管理是企业文化的一个基本内容。因此,在良好的企业文化基础上所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必然会成为行为规范,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能有效地解决公司治理和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
图1用象限的形式说明了组织文化和内部控制之间在概念上的关系。那些建立并维持有效文化的企业最有可能长期生存和成功,没有这样的文化,恶化就会很快成为现实。
正是由于员工的道德水准和价值观念在内部控制环境中的重要作用,各国在内部控制的建立中都十分重视员工道德水准和价值观念的承接性,越来越多的国家将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建设直接纳入内部控制的内容。如美国注册会计师David M.Wills和Susan S.Lightle两位博士通过对78家公司的调查发现,有7个公司涉及到为保证符合道德标准而建立了检查程序。例如,为了保证每个人都能够持续地理解统驭企业实践的内部控制机制和政策,公司制定了一个持续的针对关键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的“管理受托方案”,督促他们遵循企业道德惯例,从而在企业营运中按照较高的道德标准来增强员工的责任感。
二、内部控制的诚信执行:基于显性契约与隐性契约的分析
契约思想起源于法律。在罗马法律中,契约是由双方意见一致而产生的相互间法律关系的一种约定{12}。现代经济学中的契约概念,比法律中的契约概念更为广泛。在经济学中,所有的市场交易都被看作是一种契约关系。现代契约理论首先区分了完全契约和不完全契约。所谓完全契约是指契约方都能完全预见契约期内可能发生的主要事件,愿意遵守双方签定的契约条款,当契约方对契约条款产生争议时,第三方比如说法庭能强制执行;而不完全契约正好相反。事实上,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外在环境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信息不完全与不对称等、事实的不可观察或不可证实性,现实中的契约只能是不完全的契约。现代契约理论还根据契约的表现形式区分了隐性契约(或默认契约)和显性契约。隐性契约指契约方之间的各种心照不宣的复杂协议,它没有成文的契约条款,只存在于人们的心里;而显性契约则存在正式的契约条款和具体的契约内容。显性契约如各种法律、制度、合同等,隐性契约如文化传统、习惯、道德风俗等无形的非正式约束。在现代社会,声誉约束与国家强制是两种主要的契约治理机制。
笔者认为,内部控制与诚信通过不同的方式增加内部成员在交易中的可预测性,通过内部控制与诚信的互补关系,相对可以更真实地描述诚信与内部控制之间关系的动态性。廉价而高效的内部控制的存在使得企业较少依赖诚信;而当诚信存在时企业可以降低因设置内部控制机制而带来的成本和复杂性。然而,大多数企业内部经济关系同时包含了内部控制与诚信,包含风险的内部控制的存在可能鼓舞公司承担更大的、基于诚信的风险。诚信既是内部控制的基础,更是内部控制的保证。内部控制规范和约束企业经济行为的首要条件是制度的完备性,但在现实中由于内部控制制定者的“有限理性”和会计经济环境的未来不确定性,制定完备的内部控制几乎是不可能做到的,因而内部控制表现为一种“不完备契约”,内部控制的不完备性必然导致当事人(企业决策层、管理层、执行层及其他们之间)把剩余部分留给“隐含契约”。而隐含契约的实施主要是靠当事人的信誉来维持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内部控制的不完备性和隐含契约是信誉存在的前提条件,而信誉则是隐含契约实施的基础(李向阳,2000)。不完备的内部控制只有在得到信誉、道德等非正式制度支持的情况下才能有效运作。一个有信誉、有道德的当事人会选择被认为是合理的解释和恰当的方式处理,尽量约束自己的机会主义行为并采取合作行动。“心照不宣”的信誉即使在形式上是非正式的,但其功能与正式制度一样具有“强迫性”,它诱导人们在正义与非正义、合理与不合理之间作出适当选择,以弥补正式制度的缺失。即使动用法律的强制力来维护内部控制的执行,内部控制的执行效果也与当事人是否重视信誉有关。更进一步地从逻辑层面解释,内部控制规范作为普遍的、无人格的行为准则,总是超越于具体的行为个体。这种普遍规范固然神圣而崇高,但在外在的形态下却未必能为行为个体自觉接受,并化为个体的具体行为。如何使普遍性的规范化为个体的行为?如何保证普遍的规范在个体行为实践中的有效性?这里无疑应当对道德、信誉予以特别的关注。因为道德、信誉具有将规范内化为个体以形成人格需要的功能。外在的、普遍的规范,只有通过理性的体验、情感的认同以及自愿的接受,逐渐融合于个体自我的内在道德意识,才能在众多个体的实践中体现。从这个意义上说,道德、信誉是内部控制运行的基础,是内部控制得以有效执行的重要基础(李心合,2002)。
其实,在一个组织中,诚信和适度内部控制都是客观存在的,组织内的分工合作不仅依靠契约、制度等,在契约、制度无法涉及的方面更多地要依赖诚信,组织中诚信与适度内部控制行为之间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关系:诚信带有明显的基于道德的感情因素,是超越理性的,从而使诚信具有特殊的经济价值。如果没有诚信所包含的感情因素和自我约束而过分依赖理性预期的手段,委托――关系将因投机行为或为防范投机行为而产生过高的交易成本。但是,过分依赖诚信又会引发分工合作的风险,理性预期则可以减少诚信的盲目性。因此分工合作中诚信与适度内部控制的程度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高水平诚信下的分工合作将弱化适度内部控制的作用;低水平诚信则需要高度的适度内部控制手段维系分工合作。组织中管理者给予被管理者的诚信,可以是从高水平诚信――低度适度内部控制到低水平诚信(不诚信)――高度适度内部控制这一连续区间中的任何一点。
(一)内部控制执行与显性契约
内部控制制度安排是一种显性契约,它作为一种制度化的存在已被契约方广泛接受,因而企业缔约者无需每次重复签订这种契约。然而,内部控制契约又是不完全的,其不完全性表现在“任何内控系统,无论其设计和运行多么完善,对实现管理层和董事会的控制目标都只能提供合理的而非绝对的保证。这些控制目标的达成受限于内控系统的固有局限性。这些局限性包括:决策过程中的错误判断、执行过程中的错误过失。此外,内部控制还会由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员勾结串通,或管理层越权而失效。另一个限制因素在于内部控制的设计必须考虑资源限制,以及内部控制带来的收益与执行控制的成本之间的权衡”(COSO报告,1992){13}。国家强制履行作为契约实施的最后保障,其有效性是以健全的法律制度为前提条件的。法律作为一种契约,其本身是不完备的。由于法律的不完善,许多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和有效的处罚。这种不完全显性契约实施过程中,管理人员在设计内部控制时,往往对各种备选的控制程序的成本与收益进行比较分析。虽然有既定的控制和监督流程等保证其强制执行,但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利益的非一致性和契约的不完全性,仅仅依靠显性契约安排是不足以保证内部控制的准确、高效执行。此时,隐性契约就可以在显性契约无法触及的地方发挥其作用。
(二)内部控制执行与隐性契约
显性契约是隐性契约存在的基础。隐性契约实质上是显性契约的衍生物。一般认为,相对于法律在显性契约实施中的强制性作用而言,隐性契约的实施不需要第三方的强制介入,主要依赖于自我约束,具有自动实施的功能(Telser,1980;Bull,1987)。但是契约各方在利益诱因下不可避免地出现机会主义行为,常常阻碍了隐性契约的自动履行。由于隐性契约无法得到法律强制力的执行,因此内部控制契约的履约动机和履约能力就成为关键问题。
隐性契约一旦建立就会产生一种持续效应。隐性契约的作用就在于为那些着眼于长期利益的当事人提供一种隐性激励,以保证其短期承诺行动,兑现现实利益。因此隐性契约可以成为显性契约的替代品。在没有任何外部激励的情况下,人能够预见到的至少是其最差努力所得,至多是其最好努力所得。隐性契约不能保证人选择最优努力水平,但至少能够让人尽可能地做到最好,以增加其长期效用,直至实现现实利益。
三、组织诚信契约:基于隐性契约的内部控制执行力文化构建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实质是一组契约关系,是由作为显性契约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作为隐性契约{14}之一的企业诚信组成。如前文所述,内部控制显性契约的构建和履行是基于这样一个基本假设:已有内部控制条款是客观公正并且契约的执行过程是诚实守信的,即企业内部各责任单位(契约方)都有一个心照不宣的约定――组织诚信。
(一)组织诚信契约的效力根源
利益是研究人类经济活动的出发点,以经济活动为基础的契约研究也不例外。利益交易中力量的不平衡必然引起利益冲突,不同的利益冲突需要不同的利益协调机制,契约恰恰是解决人类利益冲突与协调的有效制度安排之一。为了有效解决交易中的利益冲突,进行利益协调,合理满足利益主体的利益实现,就必须针对不同的利益实现方式采取不同的制度安排。契约作为协调人类利益冲突的制度形式之一,是利益冲突与利益协调的产物,因利益冲突而存在,以利益协调为目的,通过调整利益关系而对交易行为进行约束。因此,利益是契约的效力根源{15}。
根据利益的实现程度与时间不同,可以将利益划分为现实利益与潜在利益。现实利益是主体因过去或当前的经济行为已经实现或即将实现的利益,具有短期性。潜在利益是主体需要在较长时间内通过进一步的行为才能够实现的利益,具有长期性。利益实现方式的不同决定了不同的契约结构。通常现实利益对显性契约具有约束力,而潜在利益对于隐性契约具有约束力。潜在利益主要形成于长期契约关系,或者更简单地说来源于持续、长期的合作关系,而合作的前提是彼此能够进行使自身感到满意的利益交换。那么具体到内部控制契约中,诚信契约就是确保订立内部控制契约的双方进行公允的利益交换,从而使其合作关系持续下去。也就是说,诚信契约的效力根源在于未来潜在利益的约束。由于放弃潜在利益是不经济的,因此契约双方都竭力维持双方的合作关系,而其主要的手段与媒介就是构建优质的诚信契约。诚信是内部控制得以有效实施的必备环境。内部控制作为企业自我调节和自行制约的内在机制,处于单位中枢神经系统的重要位置。所以,根据系统论的观点和联系的观点,内部控制系统与外界经常进行能量交换,而控制环境正是能量的直接承受者。要想内部控制发挥作用,就必须保证无论是企业最高管理层还是其他成员都应当做到严格一致地坚守诚信行为。应该说,诚信的核心问题是:在谋求个人利益时,如何对待他人利益。诚信的根本在于解决用道德规范约束从业人员的动机,而这正是内部控制效能发挥的基本前提。更为重要的是,管理当局的诚信态度(管理当局的诚实性和管理哲学)是决定内部控制是否有效的关键所在。因为,高级管理人员的状态――公司环境或财务报告编制的文化是影响财务报告诚实性的最重要因素。如美国Treadway委员会对119个1981-1986年间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讼的财务报告舞弊行为的研究发现,这些公司的管理当局经常能够越过内部控制系统。从我国的许多案例来看,内部控制失效的症结点更是出现在权力层。因此,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的态度是决定内部控制是否有效的关键所在。
(二)内部控制诚信契约的实施机制
显性契约能够强制履行,而隐性契约只能靠自动履行。因此,内部控制失效本质上是诚信契约自动履行失败的结果,虽然它在表现形式上一般是对内部控制制度等显性契约的违背。内部控制诚信契约的实施机制是以利益机制为核心,法律机制、竞争机制、伦理机制等多重机制综合作用的结果。
1.利益机制
利益机制在内部控制诚信契约实施机制中处于核心位置,其作用主要表现为签约各方对企业履约行为的奖惩。利益机制的惩罚作用表现为市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惩罚所导致的各签约方的不合作行为。克莱因(1999)提出了两个方面的惩罚:一部分是直接终止契约关系带来的有关损失;另一部分是与企业在市场上的声誉贬值有关的损失。前者实际上是个人惩罚,后者是社会惩罚。惩罚能够发生作用的前提是信息传递能够迅速地被市场中的其他交易者看到,并能够对企业的失信行为作出一致的判断,即市场中交易者的行为具有同质性,对企业的惩罚能够实施。Kandori(1992)认为,如果欺诈行为存在传染过程,则社会规范将支持合作行为的出现。即尽管在一个社会中不同成员的交易十分有限,但如果存在信息传播机制能够及时将成员中的欺诈行为传达给相关成员,并由他们(不一定是受害者本人)对欺诈者实施惩罚,同样可以促使每个成员有力地维持诚实的信誉{16}。
2.法律机制
在探讨内部控制诚信实施机制时,人们基本上将法律机制排除在外,强调隐性契约的自动实施功能。事实上,正如隐性契约与显性契约密不可分一样,法律机制对于内部控制诚信契约的实施也具有一定作用。
法律机制对于内部控制诚信契约的约束作用在于为隐性契约的缔约与履约提供基本标准。法律机制是内部控制诚信契约实施的基础,这是由隐性契约是显性契约的衍生物决定的。隐性契约是在显性契约所规范的初始交易的基础上关于未来长期交易关系的规范。因此,显性契约的缔结与履行效率直接影响隐性契约的缔结与履行效率。法律机制对于显性契约的履行具有强制作用,为市场交易提供了基本的交易环境,是市场交易发展的起点,是对交易行为基本的规范。因此,在内部控制诚信这一隐性契约履行中不需要法律机制的直接介入,并不等于法律机制对其履行毫无作用,而是一种间接作用。
现实中可以发现,法律制度完善并有效实施的国家,隐性契约的履行程度比较高。因为有效的法律环境为隐性契约的缔结与履行奠定了基本起点,有利于市场环境的净化与长期交易行为的存在,从而降低了市场的交易成本。相反,法律制度不完善或者无法得到有效执行的国家,由于显性契约的履行无法得到保证,隐性契约的缔结与履行都将受到很大影响,市场交易范围狭窄,交易成本过高,长期交易关系需要复杂明确的契约条款等。
3.竞争机制
竞争机制是利益机制发挥作用的基本条件之一,竞争机制的存在是交易者对企业的惩罚行为具有可置信性。社会网络中存在多家竞争的企业为交易者自由选择提供了基本条件,拓展了交易者的选择空间。当交易者遭遇到企业的失信行为时,将转向其他企业,使违约失信企业真正受到惩罚。社会网络提供了竞争机制排斥违约失信企业的平台,从而净化了竞争空间。如果企业期望通过与交易的隐性契约来获取收益,那么就必须遵守隐性契约发挥效力的竞争空间,否则企业将被排除在外。竞争环境为交易者终止企业的交易关系进行其他选择提供了可行路径,否则利益机制无法有效发挥作用。
4.伦理机制
伦理道德作为一种价值观念,一旦形成以后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并对人们的行为发挥较稳定且较强的指导作用。而人们的这种伦理道德意识一旦积淀为某种无意识,就成为如黑格尔所说的人的“第二人性”,并变为一种道德行为,习惯以后更是具有根深蒂固性。人们所具有的道德价值指导并制约着人们对实践目的性及其手段的选择,影响着人们对所从事实践活动的精神状态。而人们的任何一种重大实践活动,亦会反过来对其道德生活世界产生重大影响。马克思・韦伯在其《新教伦理和资本主义精神》中论证了经济发展需要的动力,在他看来,伦理道德已不仅仅是作为人们行为的约束力而存在,更重要的是作为一种现实的人文精神动力发挥着作用,韦伯的基本立论同样适用于微观层次的企业及其员工行为的引导与约束。
综合以上分析,内部控制诚信隐性契约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集中表现为利益机制、法律机制、竞争机制与伦理机制的综合作用。交易者的经济行为嵌入在社会网络之中,交易者与企业的每次交易行为都是对企业经济行为的评价。内部控制诚信隐性契约履行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更是企业声誉资本的积累过程,也是社会总资本的积累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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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钟高教授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