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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法律意识的意义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10-10 10:37:00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提高法律意识的意义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提高法律意识的意义

第1篇

关键词:学生;法律意识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讲是法制经济,而现代社会也是一个法制社会。依法治国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治国方略,法律素质已成为公民的一项基本素质。不知法、不懂法,在当今社会是很难正常生存和发展的,对跨世纪的青少年一代更是如此。培养学生具有基本的法律意识、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是学校德育的一项重要工作。作为一名思想政治课教师更应以加强法制教育,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为己任。

一方面中学生正处在身心迅速发展阶段,模仿性强,可塑性大,是形成法律意识、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和良好行为习惯的最佳时期;但另一方面,其情绪易偏激、冲动,办事容易意气用事,教育困难。我国又处于经济和社会的转型期,社会各种阴暗现象以及腐朽思潮泛滥,容易使中学生在困惑、迷惑中随波逐流,走向歧径。目前学校学生违纪现象突出,校园暴力事件时有发生。河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近日作了一次问卷调查,内容涉及在押犯犯罪类型、犯罪原因等。调查结果表明,青少年犯罪总体趋势仍呈上升态势,从这一点便充分说明提高中学生法律意识之迫切。

分析一些中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差及违法犯罪之根本原因,并非其不知法,因为初、高中思想政治课教材中有不少的法律知识内容。他们知法却没有法律意识。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是不同的但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包括人们对法的起源、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的评价和解释,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以及法律知识、法律观念等。法律意识的形成离不开一定的法律知识,但是法律知识多的人,并不必然法律意识就强,有些法律专业的大学生仍然违法犯罪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因此,传授法律知识不是目的,只是增强法律意识的手段。

因此,作为中学政治课教师应该充分利用教材和学校的条件设备,根据学生的实际,多形式、多渠道、灵活多样地进行法制教育,以提高中学生的法律意识。

一、在课堂上应强调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意识

现在,无论是学校还是家长、社会舆论、司法部门都片面地过分强调青少年权利的保护,忽视义务的履行。而现代社会任何国家的法律都只是保护绝大多数遵纪守法、履行义务的人的权利,并非无条件地保护任何人的一切权利,权利人滥用权利或不履行法定义务,其权利的行使就必然要受到限制!而我国也不例外。因此笔者认为在高中阶段,要进一步贯彻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意识。

青少年学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自我意识,他们喜欢以成年人自居,要求对各种事物发表自己的见解,因此单纯地理论说教很难让他们信服。学生的这种特点要求教育工作者要拓宽渠道,采取多种学生感兴趣的形式进行教育。

二、多种渠道,强化教育效果

1.开展现身说法

这是很有说服力的一种教育形式,其特点在于它的真实性并且贴近学生生活,学生比较容易信服。例如,请失足少年进行现身说法。听后,一名学生在周记中写道:原来课堂与牢房仅有一步之遥,今后要做个守纪律的好学生,决不做违法的事。由此可见,这种教育形式比单纯的说教更能深入学生的内心,引起思想的震撼与变化。

2.召开以提高法律意识为主要内容的主题班会

学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思维能力,不满足于现成的结论,甚至对某些结论持有否定态度。因此,我认为召开主题班会,让学生各抒己见,热烈讨论,可相互质疑、批驳。教师在旁引导,从而得出正确的观点。这种教育方式,可帮助学生澄清疑惑,对所讲内容有较全面且深刻的认识。

3.情境感受,在活动中提高法律意识

学生参与活动的过程,也就是学习的过程,而这种过程和以往课堂上的学习过程不同,它不是被动地作为客体的学习,而是主动参与的过程,也就是说学生在活动中是以主体的方式存在的,是主人。这对于学生来说是新奇的,因此他们有兴趣加入到活动中来,对活动采取的态度是认真的、积极的、肯定的。因此,各种活动的开展势必会对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

比如观看录像《青少年犯罪启示录》,学生们非常地震惊,看到录像中那一张张曾经纯真的却被丑恶扭曲的脸,看到他们失去自由之后的无奈,听着他们铁窗内的哭诉,学生们纷纷表示要认真选择好自己的生活道路,珍惜今天,把握好明天,做一个让“母亲”放心,对社会有用的人。通过这次活动,学生们又受到了深刻的法制教育,内心产生了巨大的变化,法律意识得到进一步的增强。

第2篇

1 医药院校科研、教学仪器设备维修保养现状分析

目前,大部分高等医药院校设立了专职的仪器维修人员,由于编制的限制,一般设置1~2名,由他们承担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任务。由于教学、科研任务繁重,仪器设备出现故障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要求专职维修人员随时待命。然而,由于专职维修人员少,往往使出现故障的仪器设备得不到及时维修,新购置的仪器设备得不到及时保养。一方面,各医药院校普遍缺乏仪器设备维护保养的实质性管理。虽然制定了实验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与措施,但很多院校只将这些规章制度挂在墙上束之高阁,缺乏执行的约束力。目前,我国高校中普遍存在“重购置,轻维修;重使用,轻管理”的现象[2]。往往是通过补充新的实验仪器设备提高其完好率,以保障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从而造成很多仪器设备提前报废,造成了巨大的浪费。这样,有效的资金不能完全投入教学、科研所需的高新仪器设备的需求上,制约了教学、科研工作的发展。另一方面,医药院校的教师和专职实验技术人员,大部分毕业于医药院校,他们普遍缺乏仪器维修、保养的基础和经验,有的甚至缺乏基本的仪器故障排除能力。例如:电源插座短路、连接线路短路等简单的故障都需要找人维修排除,很多人认为自己毕业于医学专业,不懂机械、电路等维修很正常。因而,往往很简单的仪器故障也会影响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为保证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很多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只能等待专职维修技术人员进行维修,甚至为了救急不得不通过个人关系请人维修,造成实验仪器设备维修保养工作不到位,给教学和科研工作带来很多不便。在医药院校,实验技术人员自己动手维修、保养实验仪器设备,可为教学、科研工作带来很多方便,有效提升教学、科研工作的效率。

2 提高仪器设备完好率的措施

实验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可以通过仪器设备采购、管理以及加强实验人员仪器设备维修保养技能培训等多项措施,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

2.1 实验仪器设备采购

采购环节是保证仪器设备完好率的关键。高质量的实验仪器设备运行稳定、性能可靠,可有效减少出现故障的几率。因此,在购买仪器前,要征求使用单位一线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意见,因为他们对实验仪器最了解,经过多年的经验积累知道什么样的仪器性能好。在这方面我们有较深刻的切身体会,尤其是实验教学仪器,因使用频率高,如果所用的实验仪器质量低,就会频繁出现故障从而严重影响实验教学质量,也给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增添许多麻烦。而科研仪器性能的不稳定,将严重影响科研工作的可信度。因此,在购置仪器设备时应购买技术力量雄厚、产品性能稳定的厂家的仪器,这样的仪器故障率低,使用寿命长。否则,购买质量不过关的设备,维修工作量将大大增加[3]。因此,要从仪器采购源头严把质量关,采购高质量的仪器设备,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率。

2.2 实验仪器设备管理

为加强实验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实现规范化管理,确保仪器设备的有效使用与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制定严格规范的仪器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同时保障制度的有效实施。制度应明确仪器设备使用、维修、保养的规范化管理,层层落实到人,并实时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对新购置的一般仪器设备由设备处专职人员、使用部门实验技术人员和经销商进行开机验收,对存在问题的仪器及时退换;对大型仪器设备由专职维修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厂商共同开机验收,并对仪器设备性能和使用保养进行严格培训,确保仪器设备的正确使用。

(2)在仪器设备使用时,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做好仪器设备的使用记录。对实验教学用的同类型号的每台仪器都要做好使用维修记录。除了日常的维护保养,实验课前实验技术人员还要对每台仪器设备预试,杜绝仪器设备“带病”使用。每次课前教师都要强调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要求学生对仪器设备规范使用,防止误操作对仪器设备的损害。

(3)要加快老旧设备的淘汰步伐。长期以来,教学经费的不足,导致了教学和科研实验设备更新换代慢,实验设备陈旧老化。为保证实验教学和科研的顺利进行,实验技术人员将很多时间花费在老旧仪器的维护上,影响了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国家逐年加大了教育经费投入,实验仪器设备短缺的现象逐步得到改善。我院从2007年开始加大实验教学、科研经费投入,如物理实验室先后更新和增添了现代实验教学仪器,包括数字示波器、A类超声诊断仪、人耳听阈曲线测定、压力传感器特性及人体心律与血压测量实验仪、分光仪、模拟电路实验箱等教学仪器,为实验与科研工作奠定了物质基础。

(4)运用网络化管理手段建立维修管理档案。利用校园网平台,建立全校仪器设备维修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网上仪器设备维修、保养跟踪管理。实验技术人员要将维修保养的仪器设备型号、编号、购买日期、生产厂家、故障的症状、维修时间、维修结果、使用科室等信息输入网络管理系统,以此 积累仪器设备的故障频率信息及维修保养经验,同时也可作为购买仪器设备的参考。

2.3 实验技术人员维修技能培训

由于医学院校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大部分是医学专业人员,普遍缺乏对仪器设备维修保养的技术基础和经验,加之大部分实验技术人员缺乏对仪器设备维修保养的正确认识,因而很多简单的维修工作都需要请专职维修人员修理。而专职维修人员的缺乏往往使很多故障设备得不到及时维修,进而影响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开展对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维修保养知识培训就显得十分必要。通过对实验技术人员基本维修技能的培训,使他们掌握仪器设备的简单维修保养技能,将有效提高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完好率。

2.4 开设仪器维修选修课,普及仪器设备维修保养知识

开设仪器维修选修课,一方面可使学生熟悉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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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的使用原则和简单的维修保养知识,从而减少因不规范操作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另一方面可为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后快速掌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奠定基础。医学院校的毕业生大部分将到各级医院从事临床、检验、影像、麻醉、护理等专业工作,会接触多种诊断、检验和治疗的仪器设备,这些仪器设备大多十分精密和贵重,需要使用者具备一定的维护和保养知识,从而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保障医疗工作的顺利开展。

3 结束语

针对医药院校在仪器设备使用和维修保养上存在的不足,除了要制定严格的实验仪器设备采购及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外,要着重加强实验技术人员维修技能培训并开设仪器维修选修课,在医学生中普及仪器设备维修保养知识,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以保障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 燕鸣.提高高校实验室设备使用率途径的研究[J].办公自动化,2011,197(2):51-52.

[2] 胡芳,汪正力.高校仪器设备维修管理的思考[J].中国现代教育装备,2007(8):106-107.

第3篇

关键词:医院 人事管理 工作效率 方法

组织好现代医院这个庞大的群体,最核心、最根本的问题是提高医院各类人员的智力、知识、能力和政治思想品德,使之与医院各项工作的要求相匹配。因此,如何提出发展性意见、提高现代医院人事管理工作效率,是当前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一、树立正确的人事管理观念

人力资源管理首先应该转变把人看成工具、生产要素或者机器附属物的观念,要去为人才提供人力资源的产品与服务,去赢得人才的满意和忠诚。人才不是简单地通过劳动获得工资性收入,而是要与资本所有者共享价值创造成果。在医院价值创造、价值评价和价值分配中一般要掌握20:80的原则。即医院20%的员工创造了医院80%的价值,他们决定着医院的未来;剩下的80%员工只创造了医院20%的价值,他们决定着医院的稳定。管理者应从正确的人事管理观念着手,寻求有效、稳定、持久的管理价值。

二、改进人事管理的工作理念

人事管理者应该认识到,只有当员工在实现组织的目标和个人的需要后,他们才能够发挥高效率,从而提高人事管理工作水平。相反,如果不能很好地满足医院职工的需求,则很可能使得职工产生不良的行为和态度,如退职、缺勤、调离、滥用药物、自尊心下降、对生活不满意等,对日常工作及医院管理造成一定的破坏性。因此,医院人事管理部门要实行“以人为本,以诚待人”的工作方针,不仅自身做好疏导、协调工作,还应该把新的理念传导给业务管理部门的领导,把医院工作安排得既保证医院运行需要,又能够满足各职工的需求。

三、加强人事管理队伍的建设

我国医院管理虽然不单纯以盈利为目的,但随着医疗改革及医院股份制的推行,医院人事管理在保证工作稳定发展的基础上越来越注重盈利化、商业化。人力资源管理队伍要能够对现代医院未来发展趋势提供可靠的保证,这就要求医院人事管理工作者注重自身文化知识水平,同时提高专业素养及医院管理水平,为医院创造更多的价值。还应该广泛涉猎人文、心理、社会、医疗等各个领域的知识,轻松应对各种人事管理难题。

四、加强人事组织管理,推进改革建设

当前我国医院人事管理还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和弊端,如人事管理工作空泛、与各科室缺乏沟通、对基层工作缺乏跟踪了解、管理制度不完善等,这些均制约了现代化医院人事管理工作的发展,影响了人事管理工作效率。首先确立医院人事管理的工作要点,通过加强与科室人员的沟通了解日常工作的重心,促使医院人事管理工作做到实用有价值。其次,人事管理人员应注重对基层工作的跟踪了解,主动参与承担日常工作中相关的跟踪随访工作,对基层职工的生活及工作做到心中有数,能够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并给予解决。在月末进行职工工作总结时应认真评价职工的工作水平及效果,对工作范围和缺陷做出指导和评价。最后,应逐渐完善医院人事管理工作制度,尤其是奖金发放制度。人事管理人员应定期走访科室工作人员,对其工作及生活意见进行统计,积极帮助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同时在给予精神奖励的同时还要注重物质奖励,促使医院奖金发送制度公开、公平化。根据医院职工需求及具体情况不同,可给予不同的激励方式,而不仅仅局限于物质奖励。人事管理人员还应该注重奖励确定过程的公开,使职工对自身的奖励满意,既是对自身工作的嘉奖,又能够激发更高的工作热情。

五、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人事管理部门应针对医院职工具体情况制定相关的工作方案,在例行会议期间向每个医院员工定期通报,保证每个员工对自身的工作安排心中有数。每月底要求每个职工书写工作报告,根据月初制定的工作安排和目的书写本月工作心得及任务完成情况。对完成任务的职工进行表扬嘉奖,对未完成任务的给予鼓励鞭策。对工作态度不端正、存在故意怠工的给予口头批评,要求其定期限时完成,必要时采取扣发奖金、工资的措施。要积极应用现代化工作手段武装人事管理工作人员,以提高日常工作效率。定期举行科室人员的计算机技能培训,规范计算机使用方法及时机,及时矫错纠偏。每月进行一次人事管理人员工作汇报会议,要求每个工作人员就上个月的工作体会进行演讲,提出新的有效的工作方法给予表扬嘉奖,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着重提醒,以杜绝错误的再次发生。

参考文献:

[1]周超,张玉洁.医院绩效工资分配制度的改革实践与思考[J].中国医药导报,2012,9(9):150-151

[2]赵乐.现代医院人事管理创新构想[J].管理观察,2011,15(36):179-180

[3]刘素红.医院人事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1,13(24):119-120

第4篇

1.增强护理人员法制观念,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1.1 认真学习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传染病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提高个人法律素质,知法,懂法,运用法律保护自我权益。

1.2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尊重患者的权益,患者在医疗过程中有知情权、同意权、选择权,护士在护理工作中应充分尊重患者的这些权力,树立“以人为本,以患为者中心”的工作理念,工作中积极主动与患者沟通,取得患者的理解与配合,避免纠纷的发生。特别是在护理一些危重患者时,更应该加强责任心,独自一人工作时要有“慎独”的工作态度。

2.严格执行护理护理技术操作规程;临床护理操作中应严格执行各项护理操作规程,杜绝差错事故的发生,这是减少医疗纠分的关键。

3.认真书写护理文书;护士应重视护理文书的法律效力,在工作中养成,及时、规范、客观、完整记录的良好习惯,认真按照《病理书写规范》及护理文书记录要求书写,不得伪造及随意涂改。完整、准确、及时、规范的护理记录在医疗事故举正责任倒置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4.严格、认真的执行医嘱;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护士在临床治疗,护理时,应按医嘱执行相应治疗工作,不得随意超范围对患者进行治疗工作,以免引起不良后果,在非危重患者抢救工作中不得随意执行医生的口头医嘱,中午、夜间尤其注意,在抢救危重患者时,对医生下达的口头医嘱应重复后方可执行,并要保留急救药品安瓿。急救工作结束后及时补录医嘱。

5.提高护理管理水平,防范差错事故发生。组织医护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职业道德修养。对发生的差错、事故可组织护理人员进行讨论,及时吸取教训,避免再发生,提高护理质量,杜绝差错事故发生。

参考文献:

第5篇

【关键词】 护理不良事件; 护理安全; 护理质量; 患者满意度

中图分类号 R47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4-6805(2015)29-0129-03

doi:10.14033/ki.cfmr.2015.29.064

在临床护理过程中,护理安全是一直关注的焦点;在琐碎而繁杂的护理工作中,如何更有效的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有效提高护理质量和患者的满意度是不断探讨的主题。本研究针对笔者所在医院发生的护理不良事件并结合相关法律知识对笔者所在医院的护士进行相关的护理风险教育及法律知识的学习、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等,起到了很好的效果,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笔者所在医院2013年护理不良事件发生率相对较高的10个科室的284名注册护士进行问卷调查并结合法律知识对所发生的护理不良事件进行分析学习,同时对2013-2014年500例住院患者进行护理满意度的问卷调查。

1.2 方法

本研究主要是针对临床发生的不良事件结合相关的法律知识对笔者所在医院护理不良事件发生率相对较高科室的护士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并进行原因分析,提出改进措施。比较干预措施实施前后护理不良事件发生情况并分别对调查对象采用《护士风险认知调查量表》和笔者所在医院《住院患者满意度调查量表》进行问卷调查。内容包括护士的一般情况以及护理不良事件的认知情况,住院患者的一般情况以及患者对护理的满意度等内容。本研究采用分层抽样法选取笔者所在医院2013年10个科室的284名注册护士,并采用随机抽样法选取2013年及2014年在所选取科室住院的500例住院患者分别进行问卷调查。

1.3 观察指标

比较结合相关的法律知识对护士进行护理不良事件反馈性学习教育前后护理不良事件发生率、护士的护理安全行为比较以及患者的满意度情况等。

1.4 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 18.0软件对所得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根据资料类型采取相应的统计学方法,计数资料以率(%)表示,比较采用字2检验和秩和检验,P

2 结果

2.1 反馈性学习前后护理不良事件发生率比较

实施护理不良事件反馈性学习前后相关科室不良事件的发生率显著低于反馈性学习实施之前,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2 反馈性学习前后护理满意度比较

实施护理不良事件反馈性学习前后相关科室患者对护理服务的满意度显著高于反馈性学习实施之前,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2。

3 讨论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医疗技术的不断创新,护理职能需要不断的拓展,而护理学科相对的滞后性增加了临床护理工作的风险系数[1-2]。临床护理工作中,护理风险无处不在,已成为全球医疗护理界的共识[3]。在临床医疗护理过程中,护理工作琐碎且复杂,因而护理不良事件的发生率随之增高[4]。相关研究发现医务人员对患者安全的重要性意识已有很大程度的提高,但医务人员特殊的工作性质、高负荷的工作压力以及医护沟通不足是影响患者安全的重要因素;有研究显示护士工作年限、所在科室也是患者安全的影响因素[5-7]。凌秋英等[8]研究显示在患者的安全意识方面医生显著高于护理人员。李娟等[9]调查研究显示,患者自身因素在护理安全中的作用也要引起关注。对护士进行护理安全案例及法律知识教育,有利于护士在工作过程中更好地分析和评估安全风险因素从而有利于提供更加优质安全的护理,保证患者的安全[10]。为了能够为患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确保患者住院期间的安全,本研究对护理人员进行不良事件反馈性学习及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以提高护理质量,提高患者的满意度。

法律意识是护理人员做好细节护理的基础,只有提高自身工作的重视程度,才能关注与完成工作中的每一个细节。能够极大的降低风险事件的发生,减少护患纠纷的发生,提高护理质量,增加患者对护理工作的满意度。护理安全不仅反映了临床护理人员的服务素质、技术水平,而且是衡量医院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11]。医疗护理安全一直是各家医院首要的关注点,护理不良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到护理工作的质量和患者的满意度。张海燕[12]研究发现护理风险管理有利于提高护理质量和患者的安全、显著提高患者的满意度。

鉴于此,本研究通过问卷调查并采用护理不良事件反馈性学习结合相关法律知识的方法,比较干预措施实施前后的不良事件发生率和患者满意度情况。结果显著降低护理不良事件发生率及护理各类隐患事件的发生;有效地提高了患者的满意度,有利于更好地为患者提供更安全优质的护理服务。

参考文献

[1]罗旭,吴琼,郭文琼,等.透视我国医疗风险的特点、种类及成因[J].中国卫生质量管理,2006,13(2):7-9.

[2]张洁,张峰.医疗风险形成的原因与防范[J].中国医药导报,2006,3(16):108-110.

[3]王红敏.护理法律风险管理现状及对策研究[D].杭州:杭州师范大学,2012.

[4]梁珍红,叶旭春.安全文化研究及其对我国护理的启示[J].护理杂志,2007,24(10A):43-44.

[5]黄美萍,刘翠萍,王爱敏,等.护士对病人安全文化认知情况及安全文化构建[J].中国护理管理,2011,18(11):65-67.

[6]李燕,魏誉民,丁明晖.护士对患者安全文化感知调查[J].护理杂志,2009,24(16):15-17.

[7]吴晓静,朴玉粉.护士医院安全文化知的调查研究[J].护理杂志,2009,24(3):7-9.

[8]凌秋英,张晋听,许璧瑜,等.医务人员参与患者安全文化建设状况调查分析[J].现代临床护理杂志,2010,9(7):6-9.

[9]李娟,赵庆华,肖朝阳.病人参与病人安全管理的研究进展[J].护理研究,2011,25(2):473-474.

[10]刘莲,黄娟.临床护理风险的防范[J].中国实用护理杂志,2009,25(18):25-26.

[11]钱亚平.患者安全管理目标对护理安全的影响[J].中国美容医学,2012,21(11):433-434.

第6篇

关键词:高等院校;教师;进修培训;协议;行政合同

人才是国家兴盛的关键,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保证,是影响我国国际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高等院校作为人才培养的主要机构,提高师资水平、加强教师的进修培训自然成为国家人才战略中最为重要与迫切的环节。我国《教师法》以及前国家教育委员会1996年制定的《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等作出专门规定。而鉴于市场经济内生的人才自由流动需求引发人才的安全问题,各高校普遍实行与进修培训教师签订协议的做法。但相关法律法规不尽完善,致使协议的订立、内容的拟定、法律效力的界分以及纠纷解决均在一定程度上显得无所适从。

一、教师进修培训协议的法律性质

现阶段我国高等院校教师进修培训形式主要有:岗前培训、教学实践助教进修班、骨干教师进修班、短期研讨班、国内外访问学者、在职攻读硕、博士学位等。其中,高等院校主要针对教师申请国内外访问学者以及在职攻读硕、博士学位等与教师签订进修培训协议。但这类协议究竟为民事合同、行政合同、劳动合同抑或其他,我国学界尚无相关的论述。2001年河南焦作市某区法院曾对河南焦作中央医院诉汤跃卿及漯河市人民医院一案,适用劳动法判决被告败诉。而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第1条则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若依此,我国高等院校与公立医院同为事业单位,实行相同的人事管理制度,其与教师签订的进修培训协议当然也属于劳动合同。但笔者以为,焦作市某区法院的对该案的判决,适用法律是不当的。我国《劳动法》第2条第1款明确排除事业单位对劳动法的适用,第2款“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显然不针对公立医院的医生。就高等院校教师而言,其为学校提供的教学、科研服务虽有一定的劳动因素,但教学、科研本身的长期性、远效性、复杂性以及产出衡量的不确定性,使得教师与学校之间无法适用《劳动法》的规定。那么,这类协议是否可归属于民事合同而适用《合同法》呢?按《合同法》第2条规定,民事合同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高等院校与教师签订的进修培训协议,其主体为高等院校与教师,两者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而非平等主体。因此,教师进修培训协议也不是民事合同。

事实上,按公共产品理论,对教育这种准公共产品的提供属于政府的职责,而高等院校教师提供教育服务本质上也即是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行政行为。校方对教师的管理自然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他们之间签订的进修培训协议无疑应是行政合同。我国近年来有步骤地在各级各类学校推行聘用制改革,这仅是依据我国《教育法》以及《教师法》对学校管理模式的革新。德国虽对教师实行公务员制度管理,但德国的大学一般也与教师订立关于职业训练返回训练费用的契约;美国加利佛尼亚州《教育法》更详细规定了教师进修培训协议签订的程序与内容。我国台湾地区《教师进修研究奖励办法》同样有相关规定。关于协议的性质,尽管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学界及实务界曾有过私法契约说与行政契约说的分歧,随着德国学者对行政契约标的理论的提出,后者逐渐被人们赞同而成为通说。在行政合同理论上,行政合同有对等关系行政合同与隶属关系行政合同之分。按德国学者的一般见解,如行政合同主体的双方或多方均为行政主体则为对等关系行政合同;如一方为行政主体,另一方为公民时,则为隶属关系行政合同。而隶属关系行政合同按合同当事人是否互付给付义务再细分为和解合同与互易合同,因教师进修培训协议为具有隶属关系的校方与教师互付给付义务的合意,显然可进一步归属于隶属关系行政合同中的互易合同。

二、高等院校与教师订立进修培训协议的程序

虽然我国《教师法》以及《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对高等院校教师的进修培训作出了一些规定,《规程》第23条并许可校方与教师订立服务合同,但对订立的具体程序未设条文。实践中各高等院校由于对协议性质的误解或法律知识欠缺,在协议订立程序上普遍采用类似于行政处分的做法并有“乘人之危”之嫌。目前硕、博士培养单位招收研究生虽已不需要原工作单位签字同意,但在职教师存在转人事档案或支付委培费的问题,教师出于各方面考虑此时不得不在协议书上签字。实质上即校方利用学校管理权对教师缔约自由权的强行剥夺,这不论从民事法或劳动法的角度,还是依行政法的规定来衡量都是违法的、不合理的,也是造成教师不愿履约的首要原因。

如前所述,教师进修培训协议属于隶属关系行政合同中的互易合同,而隶属关系行政合同“在于与本欲为行政处分之相对人订立契约,以代替行政处分”。所以,教师进修培训协议的订立程序当然不同于行政处分。而鉴于隶属关系行政合同当事人地位不平等,从而存在“出卖公权力”或利用公权力欺压合同相对人的可能。如德国《德国行政程序法》第56条对互易合同订立规定的限制条款有:(1)人民所给定之给付,须符合特定之行政目的;(2)人民所约定之给付,须为履行公法上任务;(3)人民之约定给付内容与行政给付内容是相当的;(4)禁止双方给付内容有不合理之联结。我国至今未制定行政程序法,在《教师法》及其他教育法律法规存在明显法律漏洞的情况下,教师进修培训协议的订立程序能否比照《政府采购法》第43条的规定适用《合同法》呢?笔者认为不可。因为政府采购合同虽为行政合同,但理论上属于私经济行政范畴,契约标的虽具有公益性,但也可为私法标的。行政机关在公法的限制范围及其管辖权限内享有私法上的“契约自由”权,该类行政契约的订立程序当然可适用私法规定。而教师进修培训协议的标的主要是教育服务的提供,不可能成为私法标的,其订立程序自无适用《合同法》的余地。所以,现阶段在我国相关教育法律法规修改完善之前,教师进修培训协议的订立程序必须并且也只能遵循理论上有关行政程序法的公开、公正、合理、参与、顺序、效率等一般原则;并依互易行政合同的法理,侧重对教师权益的保护,限制校方的订约自由。因此,进修培训协议在要约、承诺阶段,校方负有必须订约的义务,并不得撤回其意思表示。另外,需强调的是行政合同本质上是国家行政“民主化”“效率化”的产物,其既为“以行政法上之法律关系为契约标的,而发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上之权利义务之合意”,当然应是合同当事人间充分协商的结果,校方因其管理者的优势地位使其必须切实保障教师参与及协商的权利。

三、教师进修培训协议的内容

教师进修培训协议订立程序的违法、不合理性直接导致协议内容的违法或不恰当,虽各高校与教师签订的协议内容不一,但问题较严重的基本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1.关于进修培训费用的约定

因教师进修培训的重要性,我国及世界其他各国或地区都将其作为政府的强制性义务,进修培训的经费由高等院校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而对教师进修培训费用的具体负担原则,台湾地区视教师进修培训是由学校或主管教育行政当局指派或保送还是教师经学校同意而不同。我国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第28条也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设立教师培训专项经费;各高等学校的教育事业费中,按不同层次和规模学校的情况,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教师培训;各高等学校根据需要和计划安排教师培训的费用必须予以保证。为充分发挥教师参与进修培训的积极性,《规程》并不区分教师进修培训的两种情形,于第29条规定:根据需要或计划安排参加培训的教师,学习及差旅费用应由学校支付。并且,第22条规定:为保证培训计划的落实,保障教师参加培训的权利,对按计划已安排培训任务的教师,教研室、系和学校一般不得取消。因此,“根据需要或计划”绝不如目前一些高等院校管理者所认为的意在授予其自由裁量权,可据此与教师约定进修培训费用的负担方法。目前教师进修培训协议中对进修培训费用的约定条款,如“约定”校方负担一半或三分之一或只负担一个具体的数目等,已然构成行政合同理论上的 “跛足之互易契约”,这是最为典型的以公权力欺压相对人的行为,行政立法对此当然厉行禁止。不过,如教师参加学校业已确定不需要的或学校业已制定的计划外的进修培训项目,则校方不负支付进修培训费用的公法义务,此时校方与教师协商约定费用负担方法是允许的。

2.关于教师进修培训期间的工资、津贴、福利、住房等待遇的约定

该项内容体现的主要是校方及教师在经济上的利益,具有较明显的私法属性。所以,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在侧重保护教师权益时也强调双方利益的平衡,但这主要体现在教师享受上述待遇的程序上,至于实体上则均应保证教师如同工作中一样享有上述待遇。美国加利佛尼亚州《教育法》为保障学校及教育当局的利益不受到损失,第88224条规定:教师培训或学习回校后,培训或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采取补偿的方法,即在回校服务的两年内,学校按替班人员的工资补偿给教师,差额部分由教育当局填补。我国教育部制定的《规程》第30条规定:根据需要或计划安排,在校内或校外培训的教师,其工资、津 贴、福利、住房分配等待遇,原则上应不受到影响。同时也可视情况在教师全部或部分享受之间进行协商,但应遵循行政合同中“禁止不合理之联结”的法理。

3.关于教师进修培训后回校服务期限的约定

回校履行服务义务作为教师进修培训协议的根本内容及主要目的,一方面事关各高校自身的发展利益,另一方面也直接影响人才自由流动及人才安全机制的正确建立与健康运行以及教师的个人发展。所以,立法得着眼于各国或地区的实际尽可能地在两者之间寻求最佳的平衡,如美、德、法等发达国家一般没有服务期限的限制。而我国台湾地区《教师进修研究奖励办法》第12条规定:全时进修、研究者,其服务义务期限为带职带薪间的两倍;留职停薪进修、研究或部分办公时间以公假进修、研究者,其服务义务期限为留职停薪或公假之相同时间。我国目前的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对此却未设任何规定,实践中各高校校方行使着“完全自由裁量”权,其不合理性不言自明。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对之作出限制规定势在必行。其中,对在职进修培训以及留职停薪脱产进修培训应没有服务期限的要求,而带职带薪的脱产进修培训则以脱产时间的两倍为宜。

4.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

目前大部分教师进修培训协议都有违约责任的“约定”,且基本针对教师一方,如“约定”教师如违约需要退回进修培训期间的所有工资、津贴、福利、进修培训费用。并且在这之外一般还“约定”教师需向校方支付违约金。毋庸置疑,违约责任的约定作为担保合同履行的重要手段,构成私法合同的主要条款。然而,在教师进修培训协议中作如上“约定”,却值得怀疑。首先,依《规程》第23条规定:教师参加半年以上培训后,未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或未履行完学校合同即调离、辞聘或辞职的,学校可根据不同情况收回培训费。显然,违约责任的约定应以培训费用的部分或全部返还为限。“约定”教师退回进修培训期间的所有工资、津贴、福利于法无据,同时这种“约定”也极不合理,因为教师依学校“需要或计划安排”参加进修培训已不简单的是个人行为,它实际上是在履行学校确定的培训义务,完成学校的任务,本质上已构成教师工作的一部分,当然具有获取工资、津贴、福利等待遇的权利。台湾地区《教师进修研究奖励办法》第13条也仅规定:教师进修、研究后,如未履行服务义务或未获续聘,除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外,应按未履行义务期间比例,偿还进修、研究期间所领之薪给及补助。其次,教师进修培训协议中对违约金的“约定”,显然对教师具有惩罚性。这不仅《规程》及其他教育法律法规没作规定,即便在劳动法中,不少国家都明令禁止,我国学者也认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与劳动立法规定相违背,以及因其不同于民事合同的性质,以及其适用的不对等性、造成对劳动力合理流动的限制等原因,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约定必须受到限制。私法合同中虽普遍约定违约金条款,但也以填补损失为原则,如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四、教师进修培训协议的法律效力与纠纷解决

1.教师进修培训协议法律效力的确定

教师进修培训协议既属于行政合同,其法律效力的确定当然遵从行政立法的规定与法理要求。德国《行政程序法》第59条规定:民法典中合同无效制度准用于行政合同。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也借鉴其规定,在第141条第1款规定:行政契约准用民法规定之结果为无效者,无效。但台湾学者对此反对意见较大,认为民法有关契约无效的范围太广,与行政契约本质上不应使其动辄无效而尽量缩小其无效原因之特征不尽吻合,况且行政合同本意与私法中的合同相区分,此一规定极易造成混乱,影响行政契约法的稳定性与适用性。所以,行政合同的效力有无应只受行政程序法的约束,如行政机关超越订约权限或违反法律法规关于不得缔约的规定而订立的行政合同无效;行政机关订约时,未履行告知及相对人参与程序者无效。对此,澳门《行政程序法》第172条更进一步规定行政合同的效力尚取决于相关行政行为的效力,在订立行政合同所取決之行政行为无效或可撤销时,该行政合同亦为无效或可撤销,且适用本法典之规定。所以,笔者认为,教师进修培训协议法律效力的确定,首先应依《教师法》《规程》等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校方的订约行为应严格体现“依法行政”的要求。首先,在订立程序上未保障教师参与协商的,无效;协议内容违反上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无效;若法律法规未作规定或设有授权性规定时,则依合理性确定协议的效力;同时,协议部分无效应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并且协议无效不影响教师要求赔偿的权利。

2.教师进修培训协议纠纷的解决

一般来说,行政争议的解决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两种形式。而对行政合同纠纷,尚可通过仲裁的办法。如澳门《行政程序法》第175条规定:容许依据法律规定采用仲裁。依据我国人事部1997年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以及1999年的《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和《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教师进修培训协议纠纷可通过人事仲裁解决。目前我国也已有27个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制定了相应的人事仲裁条例或实施办法,对人事仲裁的法律救济,各地一般规定可要求再行仲裁,仅《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第2条肯定了北京市的做法并赋予了人事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的效力,即: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人民法院提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然而,当事人不服人事仲裁裁决向法院,属于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最高法院的规定与《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都未见明文。若依最高院《若干问题》第1条规定,似属民事诉讼。但该条误将教师进修培训协议视为劳动合同,不恰当性已如上文所述。并且该条的错误也使第2条的适用无所适从,因人事争议的仲裁在实体法上必然依据有关人事管理法律法规,而不服仲裁裁决提讼则如第1条规定适用《劳动法》,这不仅在诉讼法理论上是极其荒谬的,诉讼的实体判决也与仲裁裁决存在天壤之别。因此,在明确了教师进修培训协议属于行政合同之后,当事人如对人事仲裁结果不服的,当然应如同《政府采购法》第58条的规定一样,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总之,教师进修培训协议纠纷的解决应包括三种途径,即向高等院校的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事仲裁;提起行政诉讼。并且,行政复议并非必经程序,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但人事仲裁却是诉讼的必要前置程序。

参考文献

[1]http:///program/lawtoday/01/in dex.shtml.

[2] 翁岳生编.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669-770.

[3] http://leginfo.ca.gov/cgi-bin/calawquery.

[4] 林嘉.劳动合同若干法律问题.法学家, 2003(6).

第7篇

关键词:舒适护理;骨折卧床患者;便秘发生率;患者满意度

骨折卧床患者,由于长期静卧在床,活动量大幅度减少,不健康的病期心理状态易导致内分泌紊乱,食物摄入量下降,同时由于肠胃蠕动强度降低,造成便秘发生率较高的局面。目前骨折卧床患者通常仅接受普通的常规护理,但该护理方式收效甚微,患者便秘发生率较高,满意度较低[1]。因此本文献探究舒适护理在降低骨折卧床患者便秘发生率及提高患者满意度中的效果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择我院2013年8月~2015年5月收治的骨折卧床患者76例,按随机数字表法将患者随机分为对照组和实验组各38例.对照组患者,平均年龄(46.7±5.1)岁,男性16例,女性22例,其中脊柱骨折6例,骨盆骨折8例,下肢骨折12例,股骨骨折10例,其他原因2例;实验组患者,平均年龄(42.4±6.2)岁,男性20例,女性18例,其中脊柱骨折4例,骨盆骨折9例,下肢骨折10例,股骨骨折11例,其他原因4例。实验组和对照组患者间年龄,性别,骨折原因等差别较小(P>0.05),无统计学意义,具有可比性。

1.2方法 对照组患者接受我院常规护理,即在患者住院期间进行必要的健康教育,了解骨折后常见问题,接受合理平衡的膳食[2]。实验组患者接受舒适护理,即在患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因积极主动地为患者介绍其住院环境,帮助患者尽快融入周围环境,降低其心理压力;同时用通俗易懂的简单言语对患者讲解骨折卧床后可能出现的便秘的发生原因,及解决办法;教会患者必备的疼痛缓解方法和患者可以自行完成的按摩,活动等;在患者接受舒适护理期间,应尊重并保护患者的隐私。在护理期间,观察并记录实验组和对照组患者的便秘例数和对护理工作的满意度(满意度为十分制,0分:患者对其接受的护理工作极度不满意,1~2分:患者对其接受的护理工作不满意,3~5分:患者对其接受的护理工作一般满意,6~8分:患者对其接受的护理工作很满意,9~10分表示患者对其接受的护理工作非常满意,6~10分合计为满意)。

1.3统计学方法 选用SPSS 20.0软件,实验组和对照组患者的计数资料(便秘发生率和满意率,)比较采用χ2检验。便秘发生率和满意度用n(%)表示,便秘发生例数用n表示。

2 结果

2.1两组患者便秘发生率比较 实验组患者在接受舒适护理期间,有2例患者发生便秘,便秘发生率为5.3%;对照组患者接受常规护理期间,有24例患者发生便秘,便秘发生率为63.2%;两组患者的便秘发生率差异较大,实验组明显低于对照组(P

2.2两组患者满意度比较 实验组患者对舒适护理满意度为89.5%;对照组患者对普通护理满意度为68.4%。满意度比较,差异程度明显,实验组明显高于对照组,(P

3 讨论

临床上,患者骨折后进行卧床休养的的发生率较高,主要原因有:长期静卧在床,活动量大幅度减少,不健康不积极的病期心理状态易导致内分泌紊乱,食物摄入量下降,同时由于肠胃蠕动强度降低,便秘发生率过高。目前骨折卧床患者通常仅接受普通的常规护理,只能提供患者基础的修养知识,和注意要点,并不能在源头处降低患者的便秘发生率,婴儿该护理方式收效甚微,患者便秘发生率较高,同时由于患者的生理问题不能得以良好解决和缓解,容易致使患者情绪焦躁,抑郁等,对其接受的护理工作满意度较低,延长其病 程[3-6]。

舒适护理首先从心理上进行帮助,如帮助患者尽快融入周围环境,降低其心理压力;加强与患者和患者家属的交流。再者从技术上进行帮助,如患者讲解分析骨折卧床后可能出现的便秘的发生原因,同时根据患者自身情况制定合理有效的解决办法;教会患者必备的疼痛缓解方法和患者可以自行完成的按摩,活动等[7-8]。

舒适护理能有效降低骨折卧床患者便秘发生率,同时提高患者满意度。本实验结果如下。

实验组有2例患者发生便秘,对照组有24例患者发生便秘;实验组便秘发生率(5.3%)明显低于对照组的(63.2%);实验组患者对舒适护理满意度为89.5%;对照组患者对普通护理满意度为68.4%,实验组明显高于对照组,(P

综上所述,舒适护理能有效降低骨折卧床患者便秘发生率,同时提高患者满意度。

参考文献:

[1]贺彬.舒适护理在骨科便秘中的应用[J].实用心脑肺血管病杂志,2011,19(3):493-495.

[2]陆文珍.舒适型护理在骨折卧床患者便秘中的效果分析[J].临床护理,2015,5:99-100.

[3]赵会.舒适护理在不稳定型骨盆骨折护理中的应用探讨[J].医学信息,2011,24(4):2247-2248.

[4]方良妹.骨折患者便秘的预防[J].医学信息.2010,23(9):3464-3465.

[5]马玉华.循证护理在老年骨折卧床患者便秘中的应用[J].中国医药指南.2013,34(28):246-247.

[6]董杏薇,邓丽芳,朱艳.舒适护理在预防骨折卧床患者便秘中的应用[J].齐鲁护理杂志.2013,30(22):88-89.

第8篇

关键词:高职院校 法制教育 有效性

自从2005年以来国务院作出《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教育改革也在不断深入。决定中指出,2010年,高职院校的学生数量应该占到高等院校招生的五成以上。合格高职院校专业技术型人才的培养离不开法制教育的宣传培训,尽管许多高职院校作出诸多努力,但是法制教育的效果不甚理想,犯罪事件时有发生。相关统计表明,我国在校大学生的犯罪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相关机构和部门应该开始给予关注,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采取措施,减少犯罪率。其中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是重要一环,因此提高法制教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对于当前现状具有重要意义。

一、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制教育效果低的原因

1.法制教育内容不深刻

基于高等教育的飞快发展和不断变革,国家有关教育部门将法制教育的课程整合成了一门,那就是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以下简称思修)。对于法制教育部分,明确提出通过对高校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政治教育,使其了解和社会主义法制基础,了解国家宪法及相关法律制度规范,正确处理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做到懂法守法,依法办事,不触碰法律的底线。

可以说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是为了让其懂得法律,知道哪些事该做哪些事不该做,始终在法律的范畴之内行事。

2.没有正确定位法制教育

法制教育是高等教育的一部分,国家相关规定明确表示,高校法制教育是学校德育的关键内容。由此我们可以看见,法制教育和智育不同,德育的范畴主要是为了培养学生的知情意行培养,实质上还是一种思想政治教育,和智育的教育模式是不同的。

但是很多高职院校把法制教育智育化,只重视讲授,而不重视法律信仰的培养,培养出的学生虽然懂法知法,却无法守法做事。

3.教育方法单一,模式落后

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教学方法依旧是传统的填鸭式教学,考试也是死记硬背,没有经过理解,无法做到真正理解掌握。师生之间缺乏互动,这样的情况就造成了学生积极性不高,无法完全调动学生的主动性,降低法制教育的效果。

4.法制教育教师素质有待提高

高职院校的学生数量越来越多,学生整体师资队伍呈现水平不高的状态。高职院校一般办学历史都不长,办学条件较差。法制教育的教师队伍明显不足,且学历都较低,没有受过专业培训,照本宣科,可能他们自己对于法制教育的理解也不深刻,所以无法满足高职院校法制教育。

二、提高我国高职院校法制教育有效性的措施

1.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升华其法律信仰

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应该以法制意识的培养为主,而不是法律知识。国家每年的法律法规变动频繁,学生不可能一一记住,应该注重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通过法律知识的学习,领会法律精髓,建立起符合社会需要的新型法制观念,提高自身素质。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完全没有必要进行全面法律知识的传授,当然这也是不可能实现的一个任务。重要的还是建立法律观念和意识,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做到知法守法,依法办事。

2.加强实践教学

法制教育是德育,需要培养学生的知情意行,实质上是一个实践的过程。有关教育方案明确指出要加强法制教育的实践教学。学习了法律知识之后,可以用实践对法律知识进行应用学习,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法律意识,升华法律信仰。可通过学院或者学校的法制教育活动来实现,比如征文、法律知识竞赛、主体墙设等。

3.优化完善教学方法和模式

传统的法制教育模式已经较为落后,不能适应飞速发展的高职教育。法制教育应该以学生为主体,以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目标,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为任务,联系实际,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和院校条件进行合理课程设计。教师在其中的作用不言而喻,应该充当很好的引导者,多让学生思考,通过精心设计的课程安排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引导其多多探索。

应该使用现代教学手段,信息化教学可以增加课程的直观性和有效性。利用多媒体增加法制教育的趣味性,多多吸引学生注意力,提高法制教育的有效性。

4.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素养

办学条件和教师素养的提高是做好高职院校法制教学的关键,国家教育部门对高职院校的资助应该全部落实到办学条件的提高上,对于教师也要加强素质培训和教学考核,尤其是专业法制知识的培训更是重中之重。

对于有前途的教师,高职院校应该鼓励其进修深造,经常让法制教育的教师参加短期培训,学习国家最新的法制法规,首先提高自身的法制素养,才能提高法制教育的有效性。

综上所述,法制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部分,高职院校应该立足学生,克服不足,从培养模式注重法律意识,加强实践教学,完善教学模式和方法,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素养等方面对提高法制教育的有效性。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出合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做好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工作。

参考文献:

[1] 胡俊文.高职院校法制教育有效性缺失与提升途径研究[J].社科纵横,2008,23(5):90-92.

[2] 卞莉莉,朱亮.高职院校网络法制教育的路径探索[J].新课程学习:中,2012,(4):17-18.

[3] 景凌凌.开展法制教育是高职院校依法治校的有效途径——以柳州职业技术学院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2,(31):229-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