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0 10:37:14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提高法治思维能力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摘要:利用合适的情境对学生进行发散性的思维训练,让学生在多角度、全方位的思维锻炼中提高综合解决问题的能力,养成成熟的思维品质,是小学数学教学的一项主要任务。小学生思维所具备的活跃性和创新性特征,也正是我们对学生实施发散思维训练,最大限度快速发展学生发散思维能力的前提条件。多年来我在自身的教学实践中,依据教材和学生生活实际,充分考虑学生年龄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激发学生的发散思维,提升了学生数学学习兴趣,激发了学生学习数学的热情,学生们学得轻松,他们的数学素养和综合能力快速得到了大幅提高。
关键词:小学数学;发散思维
为学生能动的创设发散思维的情景。我首先是从情感上保护和支持学生发散思维的积极性。现代心理学研究表明,一个人学业或事业的成功,20%的依赖于智力,80%的则取决于非智力因素,而后者中最重要的就是情感因素,教师一亲切的微笑,一赞许的点头,甚或一深情的目光,学生内心都会产生亲近、鼓舞和激励的情感体验。我在教学中,对于学生发散思维的成果,不论多么的浅薄,不论多么的荒诞不稽,从不批评指责,更不否定嘲笑,总是站到学生的角度考虑他们的思维出发点和方法,热情的鼓励他们“再想想”、“重找找办法”……在这样融洽、和谐、民主的氛围中,学生们都能消除顾虑、积极思考、畅所欲言;情感情景促进了学生发散思维的发展。其次是注意给学生创设问题情境,依据学生在对问题思维过程中不时出现的求异因素,并及时予以引导、肯定和激励,使学生充分体验到自己求异成果的价值,进而反馈出更大程度的求异积极性。当学生欲寻异解而不能时,教师要细心点拨,潜心诱导,帮助他们获得成功,让他们在对于问题挖掘的艰苦追求并且获得成功中,享受思维发散这一创造性思维活动的乐趣,使学生逐渐养成自觉的求异意识,并日渐发展成为稳定的心理倾向。再次是以数学内容的生活性特点不断强化学生发散思维的热情。教学中挖掘教材中的知识因素,从学生自身生活需要出发有意识地让学生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途径,会引发他们发散思维的动机,激起他们发散思维的热情,有利于他们发散思维能力的培养。在教学“按比例分配”这一内容时,我先引导学生明确在平均分不合理的情况下,就需要用按比例分配的方法,接着设计了一个按比例分配的个案由学生们来讨论解决。教学活动既渗透了“知识来源于生活”的数学思想,又使学生意识到学习知识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生活和生产中的实际问题,发散思维的动机被激发起来了;再如教学分数应用题时,我设计了这样一道习题:“李东家离公园2公里,李东和弟弟从家同时出发去公园,李东走了全程的四分之一时,弟弟走了四分之一公里,这时他俩谁离公园比较近?”问题出示后,学生们议论纷纷,大家积极思考送,热烈讨论,有的还画图演示分析。通过思考练习,加深了学生对“分率”和“用分数表示具体数量”的认识,巩固了分数应用题的解题方法,在这过程中培养了学生的发散性思维,提高了全面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有效开展学生发散思维能力的培养要从从求异入手。求异是发散思维的一个最基本特征,我在教学实践中,就是以学生的求异思维训练为抓手,扎扎实实地训练和提高学生们的发散思维能力。使学生在训练中逐渐形成具有多角度、多方位的思维方法与能力。特别重要的一点是要注意改变学生们已习惯了的思维方式,而从多方位多角度――即从新的思维角度去思考问题,以求得问题的解决。从认知心理学的角度来看,小学生在进行抽象的思维活动过程中由于年龄的特征,往往表现出难以摆脱已有的思维方式,也就是说学生个体的思维方式往往影响了对新问题的解决,以至于产生错觉。所以要培养与发展小学生的抽象思维能力,必须十分注意培养思维求异性。在指导学生解决处理数学问题时,我格外注意引导学生进一步理解与掌握了数学知识之间的内在联系,防止他们片面、孤立、静止看待问题和处理问题;针对学生普遍存在的只习惯于顺向思维,而不善于逆向思维的现象。我在应用题教学中启发学生分析题意时,一方面注意从问题入手,推导出解题的思路;另一方面也可以从条件入手,一步一步归纳出解题的方法。通过进行各种各样正逆向的变式训练,改变了一大部分学生囿于已有思维定势数学学习状况。学生们学会了从多方面考虑问题,学习遇到困难时,多数学生能自觉脱离原有思维轨道,摆脱习惯性思考方式的束缚和固定模式的制约,作出转换、假设、化归、逆反等变通,形成多种解决问题的构想。
重视训练是培养发展学生的发散思维能力的基础,学生只有具备了扎实的基础知识和基本能力,才能顺利的实施科学的发散思维。鼓励学生发散思维,就必须设法诱导学生放开去联想,去猜想。相应的,教师也必须包容学生们不切实际不合逻辑的瞎猜乱想。这是发散思维启蒙阶段的必然产物。但我们从宏观上规划设计发散思维训练,必须以扎实的基础知识学习和基本能力训练为基础:一是发散思维是一种科学的思维模式和思想方法,她的展开本身就是以对相关领域的知识的准确把握为前提的,只有正确理解知识间的纵M关系,思维的发散才有可能沿正确的方向发展而不受阻滞。二是只有掌握了大量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技能,在实施发散思维的过程中,学生才能利用这些策略和方法本能地作不同途径的探索,形成优秀的思维成果,进而造就自己优秀的思维品质。小学生一旦具备了发散思维的品质,掌握了发散思维的科学方法,我们的数学教学质量就势必会得到快速扎实的提高。
一、村社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现状
(一)村社干部具备一定的法治思维能力
1、法治思维的认知方面
第一,对法治思维有一个基本正确的认识。在问到“你认为法治思维的本质是什么”时,选择“法律平等”和“公平正义”的分别占55%、41.2%、,选择“民主和谐”、“ 权力制约”的分别占11.4%和4.6%。可见,多数村社干部认同法律是平等的,认同法律代表着公平正义。第二,对法治思维重点的把握比较到位。在问到“你认为法治思维的重点是什么”时,63.2%的人认为“重公正”。可见,当前我县大多数村社干部对基层工作中的法治重点把握是准确的,有一定的认识。
2、法治思维的实践方面
第一,大多数村社干部具有一定的法治思维。在问到“你认为现在的村社干部有没有法治思维”时,76.8%的人认为有,认为基本有、基本没有和没有的分别是22%、1.1%、0.1%。第二,村社干部法治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增强。在问到“你认为大多数村社干部在决策和处理问题时,是否运用法治的方式”,64.2%的人认为是。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村社干部能够认识到决策和行为要合法,但是实际执行的效果如何就很难说了。
3、法治思维的形成和培养途径方面
通过调查,对于如何提高法治思维能力村社干部大都有明确的认识:在处理问题、做决策时着重运用合法非法思维方式;认为法治思维向法治方式转变需要注重法治依据,同时在法治精神、法治素养、崇尚法律等方面要创造条件;提高村社干部依法办事的能力的最大突破口在于深化改革,完善机制。
(二)法治思维能力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1、对法治思维的认知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在调查中,当问到“你认为村社干部应具备哪些法治思维(至少列3种)”时,有92.7%的人选择了“公平正义”,90.4%的人选择了“合法性”,58.1%的人选择了“责任后果”,选择权利义务和法官治权的相对较少。这说明当前丰都县大多数村社干部对现代法治的核心问题的认识存在着偏差,没有认识到现代法治的精髓。
2、实践中村社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在问到“你怎么评价村社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时,有66.8%的人认为“一般”,认为“很强”、“很弱”和“缺乏”的分别占25.3%、5.9%、2%。
3、村社干部提高法治思维存在较大的困难。在问到“你认为从传统的非法治的思维向依法办事转变,最大的困难是什么”时,有55.7%的人认为是“体制机制不够完善”, 还存在法律让位于政策和上级指示情况,缺乏对法律的敬畏和信仰。
二、村社干部运用法治思维能力的制约因素
(一)法治观念薄弱。法治作为人类的活动方式之一,必然依赖于社会主体的意识和行为。受多种因素影响,当前村社干部对法治认知出现偏差和实践中出现法律让位于情感、上级指示。首先,我国人治传统源远流长,在遇到纠纷和冲突时,不是用法律手段解决争议,而更多的寻找“权力”的帮助;其次,在我国传统文化中“重伦理道德轻普遍规则”导致轻视法律的作用,对法律不存在敬畏之心;此外,“人治”陋习严重,信奉“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无事就是本事,妥协就是和谐”。
(二)法律知识欠缺。很多村社干部年龄往往偏大,文化素质大多不高,法律知识欠缺。他们往往将有限的时间花在学习实用性较强的业务知识上,对如何正确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来破解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难题,则研究不多、思考不足。由于我国政治生活法治水平有限,在加上行政手段效率高,村社干部大都乐于选择行政手段进行社会管理活动,在客观上造成法治方式“被搁置”。
(三)普法内容肤浅。普法考试缺乏系统性和实效性,偏重于村社干部掌握法律知识,法律学习停留在了解法律条文的层次,忽视法治精神和法治方法的把握。干部普法考试停留在对法律条文的死记硬背,远达不到把握条文蕴含的法治精神并提高法治思维能力的高度。法律知识要内化成人的法治思维,还需要很多因素一起产生合力。由于人治化权力恣肆的影响,村社干部把普法教育中掌握的法律知识转化成法治素养的成效就更加不容乐观。
(四)法治能力不足。部分村社干部认为法律仅仅是一种工具,是实现一定社会管理目标的手段,在想问题、做决策时依然习惯于传统的人治思维和方式,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水平不高。尤其是在出现突发性事件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不足就更加凸显,不能做到统筹兼顾,灵活处置,以致事态恶化。有的甚至把法律仅仅用来治理老百姓而不规范、约束自己。对法律想用就用、不想用就弃之一旁,持随心所欲的态度。
三、提高村社干部运用法治思维能力的对策建议
(一)树立崇法精神。首先要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要牢记”法不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在工作生活中敬畏法律,自觉用法律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动,特别是在处理与群众的矛盾和纠纷过程中要坚持这一点。其次,要摒弃法律工具主义思维。法治思维强调人信仰的是法律规定中蕴藏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并将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二)增强法治理念。可以通过模拟法庭、旁听庭审、参观监狱、参与法律援助等法治实践活动、举办专题研讨班以及开通普法短信平台等方式增强村社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教育培训的重点要放在应强化法治理念、法治精神的教育与传播上,使法治思维成为一种习惯一种自觉,最终形成一种“解决社会问题,法治思维当先”的思维定式。
(三)强化法治实践。实践锻炼是培养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根本途径。村社干部要养成自觉的法治思维习惯,并将法治思维外化为法治实践,通过积极参与各种法治活动,学会运用法律知识和方法思考、分析、解决农村改革与发展问题,以加快推进发展、保障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
关键词:高职院校;思政教育;法制教育;法治素养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获得良好的法制教育是成为法治社会中合格公民的基本要求。在遵循“依法治国”理念的现代社会,高职院校法制教育已经成为大学生思政教育的重要内容。我国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经过了多年的实践,取得了初步成果,使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制素养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是还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之处。与此同时,高职院校不同于普通高校,高职教育以职业教育为主要目标,目的是培养技术型人才,而普通高校则以培养理论研究型人才为目标。教育目标的差异,决定了两类高校在进行法制教育方面应当采取不同的方式和方法。但是,学界对法制教育的研究一般只笼统地针对高校,而未对高职院校与普通高校加以区分。综合上述因素,专门针对加强我国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研究是有重要的意义的。
一、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现状
目前,我国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未获得普遍重视,逐渐丧失了应有的重要地位,从原本独立的一门课程变为被纳入到高职院校思想政治课程的范畴,成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的一个部分。在思想政治教育的总体框架内,法制教育受到了严重的束缚。
首先,法制教育的内容被高度缩减,使学生难以获得对社会主义法制的全面认识。“法律基础”课是法制教育的主要内容,法制教育本身应当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核心内容,而现在的思想政治课程中的“法律基础”部分将上述核心内容高度浓缩后,变为仅仅只有三章,共八十多页,内容上只介绍相关概念,强调“法律精神”、“法治理念”等,缺乏法律基础知识,难以使学生系统掌握成为合格法治社会公民所应当具备的相关法律知识。也正因为如此,学生尽管对学习法律的重要性有较为清楚的认识,但对“法律基础”的学习却缺乏热情。
其次,法制教育缺乏相关专业课程的配套支持。一般而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共计五十四个课时,作为法制教育核心的“法律基础”部分内容仅占全书内容的八分之三,这也就意味着“法律基础”部分只有区区二十个课时。而学生在专业课程之外最多开设与专业相关的部门法课程,其它部门法则只能依靠对法律有兴趣的学生自学。可见,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课时极为不足,而相关法律专业课程开设又少,这对于提升高职院校学生法制素养是不可忽视的软肋。
最后,优秀师资队伍的缺乏也是高职院校法制教育所面临的困境。相当多的“法律基础”课程教师都未经过法律知识的专业训练,往往由思想政治教师主讲。这导致鲜活的法律运用变成了枯燥的概念、原则的讲述。而且,在有限的课时内,“法律基础”部分的教学手段仅以课堂教学为主,难以吸引学生的足够关注。究其原因,在于很多高职院校并不重视大学生的法制教育,认为是可有可无的。在这种观念指导下,不仅法制教育的课时极为有限,教育经费也严重不足。
可见,法制教育系统性的缺乏和教育实践中的忽视使得我国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效果并不理想。据调查:“目前获得法律知识的途径:排在前三位的是:媒体、法律课和学校普法教育,但调查发现通过学校普法教育和法律课获得法律知识的只占20%和30%”【1】。可见学校的法制教育远远满足不了需要,还有待加强。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中不仅普遍存在学生法律知识欠缺,法律能力不足,导致学生在校期间以及进入社会后难以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更为严重的是由于法治观念的淡薄,少数学生还存在违法犯罪行为。2003年3月28日,在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挂牌成立了全国首家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南京大学、东南大学等南京10所高校成为首批中心成员。之所以要建立这个“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是因为该院通过调查分析发现,2001年该区在校大学生的犯罪率比上年上升300%,2002年比2001年上升120%,并且还得出结论,大学生犯罪大多是因为不懂法【2】。
对此,笔者在所任教的高职院校进行了法制教育状况问卷调查,针对二年级、不同专业的高职学生发出200份问卷,共收回有效问卷166份。通过调查发现,仅有不到5%的学生认为平时所学法律知识能够满足需要,近96.4%的学生很少或根本没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平时所学法律课程除了“法律基础”及选修课中的劳动合同法、合同法外,主要集中在专业法律课程,如财经法规、经济法、税法、会计法规、政策法规与职业道德、导游政策与法规等。至于调查问卷中所涉及到的一些法律常识,相当一部分学生表现出还处于蒙昧状态,如对“甲杀人后自杀,亲属是否负责”,43.4%的学生回答“应负责任”,12.7%的学生回答“不知道”,这表示56.1%的学生不了解刑事归责原则。可见,目前高职院校大学生掌握法律知识的状况,令人堪忧。
二、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定位
如何提升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律素养,已经成为高职院校法制教育工作中的当务之急。对此,笔者以为解决之道在于应当准确地定位法制教育的目标,改革法制教育的课程体系,这是强化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必由之路。
鉴于我国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现状,准确定位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是完善我国高职院校法制教育首先应当思考的问题。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制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可见,确立法治观念,使人人能够知法、守法、用法是国家对每个公民的基本而求,高职院校学生也不能例外。因此,我国高职院校法制教育应当定位为知法、守法、用法的教育。
笔者认为该定位可分为三个层面:即传授法律知识,形成法律能力和培育法治观念。作为社会公民应当懂得权利之所在,义务之所系,而这可以通过法律知识的学习来解决,可见法律知识是基础。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法律能力的形成将无从谈起。法律能力是指在社会生活中运用法律的能力,法律能力的形成将有助于其维护合法权益和承担法定义务。而法治观念的确立是法制教育的最终目标。只有掌握法律知识、形成法律能力并且具备法治观念的大学生才是符合时展要求的大学生。在实现我国法制教育目标定位方面,我们不仅应当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法治观念,还应当提高教学管理人员对法制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只有他们认识到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重要性,才会重视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并在各个方面给予有效的支持。
三、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完善
为了提高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律素养,从法律知识、法律能力和法治观念等层面推进我国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培养合格的知法、守法、用法的高职院校学生,笔者以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1.教学方式的多元化
鉴于目前法制教育以课堂教学为主,因此,在课堂教学的过程中,应当注重教学方式的多元,从而尽可能地吸引学生的关注。法律作为实践性很强的社会学科,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制教育应注重充分调动学生的参与热情。如在教学过程中,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法、多媒体教学法和开放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通过教师引导学生分析典型案例来达到培养学生分析能力的目的,使学生将所学得的法律原理能够结合教学案例来进行思考、分析与判断,引导学生思考法律规定的合理性,从而提高其法治观念。应当注意的是,如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姆斯所说的:“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所选择的案例应当与学生的生活有紧密的联系,这样更易于学生的理解和接受。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以计算机为主的多媒体技术在高职院校的教学中逐步普及。多媒体教学是利用计算机的处理能力,将教学中涉及的文体、图形、图像、声音等媒体资料加以组织来完成相关的教学任务。通过多媒体教学可以增进教学的效果,使原本枯燥的学习内容变得富有趣味性。法律作为一门经世致用的学问,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必须紧密结合,其成功经验也可以为高职院校思政教育客体改革所借鉴。
2.课程结构与内容的重点化
现在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是作为公共基础课,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的“法律基础”部分出现,不仅课时有限,内容简单,而且由于其强烈的意识形态性,使学生将其与政治课程相等同而丧失了学习的热情。笔者以为应当基于国家的教育方针、高职院校学生培养目标的特殊性和大学生法律素养培育的重要性等方面因素的综合考虑而合理安排相关的法律课程,将法制教育的课程单独开设,优化其结构并突出其内容。古希腊哲人柏拉图曾说:“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那么,学习法律知识就如同在学习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法制教育所带来的正面影响将是不可估量的。以专业知识的学习与法制教育为例,法制教育可以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与遵纪守法意识,与高职院校学生专业知识的学习相结合,能够使学生在理解和掌握专业知识之外,潜移默化地接受在今后的从业生涯中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业法规。除了传统的法律基础课程应当予以重点化外,还应当结合专业课程开设相关的法律课程,从而引导高职院校学生多渠道接受法制教育,如旅游专业可开设旅游法,会计专业可开设会计法等。上述法律课程的开设,应当在结合专业特点的基础上,采用必修或选修的方式进行。只有与专业课程的学习紧密结合,才能够使学生认识法律的重要性,增强其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教育手段的多样化
在传统教育理念中,人们认为大学是进行理论传授的场所,至于如何运用理论则是学生工作后的事情。受此影响,我国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缺乏与社会的沟通与互动,过于侧重法律知识的讲授,强调学生对法律知识点的掌握和分析。在教学方法上以课堂教学为主,未足够关注对学生法治意识的形成和法律能力的培养。这实际上导致“向学生掩盖了实际发挥作用的具体法律规范和法律冲突”【3】,而在课程知识的学习与社会生活反差过大的情形下,法律制度本身难以获得学生的认同,其法律能力的培养也难以符合时代的要求。尽管通过课程的科学设置能够使学生掌握法律知识和提高法律能力,但是法治观念的形成仅仅依赖于课程的设置是远远不够的。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制教育不能仅仅局限于课堂的学习。因此,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应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应当注重课堂教学和理论教学,另一方面则应当注重通过实践性教学来提高学生的法律能力,展示并使学生理解法律规定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巨大落差,降低学生毕业后与社会接轨的成本,培养出符合社会要求的人才。为了提高法律素养,还应当组织学生积极参与校外的社会实践活动,如旁听法院的审判;参加法制的宣传活动;以学生社团组织为纽带,定期邀请专家举行法律讲座等。此外,还可以通过组织举办报告会、演讲会等多种教育形式,开展生动的法制宣传,使学生能够切身的感受到“法治”就在身边。
4.法制教育师资的优化
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成败取决于师资队伍的建设,缺乏高素质的师资难以培养出掌握法律知识具备法治观念的高素质大学生。但我国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师资并不尽如人意,存在良莠不齐的问题,尤其是部分教师的专业素质难以满足要求,因此,为了提高法制教育师资的专业素养,应当加强对现有教师的专业培训,使其熟练掌握法律专业知识。同时,各高职院校应当明确法制教育教师的专业资格,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采用法律专业毕业生从事法制教育教学,从而使高职院校法制教育在师资队伍方面获得过硬的保证。
注释:
【1】王宝生,杨琳:《高职院校学生状况调查、分析与对策》,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关键词:互联网;法学教育;法律思维;案例教学
一、问题的提出:“互联网”时代与法学教育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提出了“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提高法治思维等具体举措。
概括地说,依法治国最终要通过“软件”和“硬件”两个方面去落实。“硬件”建设体现在法律规范、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方面,表现为规则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软件”则体现为公民法律意识,法律思维和法治素养的形成。而后者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律的实际运行效果。就此而言,法律思维和法律素养不仅是法学教育层面的问题,更关系到下一代建设者的职业能力与社会担当,关系到民族与国家的未来。概括而言,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可以总结为如下方面。
首先,重理论、轻实践。关于法学教育问题的研究,绝大多数集中在抽象性的一般理论层面,缺乏有针对新技术、新方法带来的新问题的专题性、微观性和实践性研究。
其次,重思辨、轻实证。在研究模式和研究方法方面,既有的研究多限于理论思辨而缺少实证性的调查和研究,这使得理论研究与社会实践之间缺乏有效沟通与彼此修正的机会。
再次,重知识、轻思维。目前法律思维和法学教育问题大多限于一般性和常识性的介绍,缺乏专业性的思维训练,使得法学教育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滞后,有必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方式予以弥补和调整。
互联网虽然建立才短短几十年,但其发展迅猛,正在从建立之初的面向网民个体的学术性应用拓展成为面向企业的商业化应用。互联网对个人生活方式的影响进一步深化,从基于信息获取和沟通娱乐需求的个性化应用,发展到与医疗、教育、交通等公用服务深度融合的民生服务。未来,在云计算、物联网及大数据等应用的带动下,互联网将推动农业、现代制造业和生产服务业的转型升级。”互联网时代依据互联网作为平台,运用信息通信技术将互联网与传统行业优势互补,深度融合,提升传统行业的创新力和生产力,其所造成的影响在很多领域已经凸显,如电子商务、在线影院等。我国政府在全国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其用意在于将互联网与社会各行业发展相联系,激发传统行业创新创业能力,促进生产力发展。
与互联网发展相对比,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迅猛发展的大背景下,随着国家对法治的重视,法学高等教育在几十年间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法学高等教育的课程体系、教学计划、教学方法等方方面面都在逐步完善,全社会也掀起了普法热潮。但是在这种表面上的繁荣背后却隐藏着法学高等教育的隐忧:在2013年教育部公布的本科专业目录中,法学专业已经被列为“控制专业”,这一方面是基于目前全国设置法学本科专业的院系已达650余所之多,另一方面也与近年来法学教育质量出现滑坡,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持续走低有着紧密的关系:一方面与招生数量的扩张导致的师资比例不均衡有关,另一方面也与我们当前的法学教育模式的相对刻板乃至滞后有紧密的关系。面对已注定蔚为壮观的互联网时代新思维、新范式的挑战,法学教育如何应对走出困局?
二、病灶分析:“互联网+”时代法学教育之困惑
首先,法学教育培养方案模糊、混乱。长久以来,法学界关于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究竟应该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争议不断。“基于各种考虑或出于各种顾虑,人们一直在做着‘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通识教育’与‘精英教育’,‘职前教育’与‘终身教育’的单选或多选题,这些字眼频繁交叉出现在各种不同版本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基于这种目标定位的模糊导致法学教育自身在性质、内容、方法等一系列问题上产生冲突。2011年12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指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这是我国最高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社科领域的一项重大举措,其目的是培养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高素质法律人才。但是面临着互联网时代的全球一体化大背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具体路径、就业出口等仍需厘清。基于互联网的新兴业态不断涌现,蓬勃发展,对经济提质增效的促进作用已然凸显,但是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却是法学自身性质决定的法律的滞后性,而“互联网+”的发展正在从方方面面呼唤法律人才。无论是立法层面的法律体系完善还是执法层面的加强监管,甚或日常运营中的权益保护、纠纷解决都需要专业法学人才的储备。“我国的法治本来就不够完善,在这种状态下,很多互联网相关的产业以及经济行为都正在或曾经经历过“野蛮生长”的时期,灰色地带和灰色交易事实上是存在的。”在这样的背景下,亟须明确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方案的具体路径和就业出口,摆脱当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培养相脱节的情况。
其次,法学教育模式僵化、单一。近些年法学教育的发展并没有随着法科学生数量的激增而取得相伴随的成功,其原因还在于法学教育陈旧僵化的培养方式。法学教育应包含基础知识的传授和实践能力的提高,二者不可偏废。对于本科法学教育而言如何有效利用4年的在校时间,达到既牢固掌握专业基础知识又有精湛实践技能能够胜任法律工作,同时还要考虑到大四毕业班面临找工作、考研等需要时间支出的必备事项是非常艰巨的任务。在固定有限的时间内,目前的法学教育更偏重于选择专业基础知识培养,4年的法学本科教育基本上都是以法学16门核心课程为基础,课程内容是对16门核心课程所涉及法律的释义、阐释,即使少部分以案例为特色的教材能够适时列举一些案例,但是依然面临着案例教学来源中案例的典型性不确定,引人案例教学的目的更多是为了学习理论知识,并没有突出实践技能的强化,对案例的分析评论较为牵强,与原理对接不够融合。评价法学教育的一个重要指标就看它是否能够为法治实践提供优秀、卓越的法律人才。这种卓越的法律人才不仅要有扎实渊博的法律知识,还应该具有运用法律知识,处理法律问题的思维和能力。“互联网+”时代的技术性特点为现代化法学教育提供了更多的可行性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挑战。
互联网时代法学教育应加强互动,强调法学本身的互动性要求。现在互联网的信息传递快捷性已然对传统的教育模式提出了挑战。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学生接受大量互联网信息,在享受着可以足不出户就聆听世界著名学府的充满智慧的法学大咖的讲座的同时也经历着各种网络泡沫新闻的诱惑。甚至一些情节特殊、与人们传统观念理解有不一致之处的案件经过媒体的文字渲染,一度形成舆情研判之趋势。很多案件法院审判尚未进行,案件事实尚未认定,舆情已然作了定论,案件当事人经常被各种网民自发以正义为名,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人肉搜索”,整个过程中都是以人数居多的一方占据绝对优势,在这样的过程中法律的参与性明显滞后。无论是自媒体还是纸媒,或电子传媒,借助于互联网将文字的作用可以发挥至极致,但是法学所偏重的认定案件事实最为重要的证据却付诸阙如。如何使法学的传统课堂与移动终端有机结合,使古老的法学学科更加焕发学术魅力,塑造更多的法学有识之士,有效路径之一就是改革现有法学教育模式。现有教育模式将法律知识作为惟一区分专业分工的标准,而漠视法律思维在法学知识、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意义。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并不等同于法律思维能力,面对快捷发展、日新月异的互联网发展,法律职业对法律教育的内在要求就是要具有法律思维,能够独立分析处理社会生活中的一般法学知识。“从本质上分析,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难的主要原因并不是毕业生人数与就业岗位严重失调,而是法学教育模式的僵化和滞后,导致法学专业学生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不能满足社会各行业对于法律人才的要求。”
再次,法学教育考核方式陈旧、狭隘。评价机制对法学教育具有现实的导向意义。传统的理论考试很难激发学生主动参与的热情,更多的是上课记笔记,考试临时抱佛脚,将笔记背下来万事大吉。在这样的环境下即使是高分考生也未必真的是实践高分。司法考试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备入门条件,但是现行司法考试的考试时间只能是在大三下学期,而且司法考试的考核内容也更多注重的是让适度比例的考生通过考试,可以从事法律职业,而即使高分通过司法考试的幸运者又有多少人能够直接胜任实践中的司法工作?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功利性的法学教育的弊端在实践中已然显现。
互联网时代大数据的运用,使得浩繁的法律条文通过搜索引擎很快就可以被寻找到,高新技术手段更是让模拟法庭等虚拟仿真实验可以面向高校,面向课堂。数年前,斯坦佛大学为了应对现代社会对法律人提出的新要求,提出了法律教育的“3D”导向,即结合其他学科的学习,强调团队导向、解决问题的技能、拓展诊所式训练,由此使学生在毕业前能够代表当事人参与审判。
互联网可以提供各种虚拟案例,审判场景,人物角色转换,由学生在虚拟的实验空间里完成。这样的的技术特点使得人才考核手段不再单一,不再局限于碎片化的教学模式,而是可以将多学科领域教学资源整合,考核学生的团队协作能力及其对案件的实际操作能力。同时也可以在平时增加实践考核环节,由学生根据希望了解的学科知识,自行搜索相关案例,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定,模拟当事人参与案件庭审过程,自行解决案例,又系统给出评价,从而激发学生主动参与的热情。目前的法学教育并没有对互联网时代作出应有的吸纳融入之态势,相反,法学教育评估标准体系中少有实践性考核环节,更多的是教条化的教育环境。
三、解决之道:厘清互联网时代的法学教育困局
第一,精准定位培养方案。法学院不应该沦为一个单纯地灌输法律知识或法条知识的场所,它还应该是一个传导专业法律思维方式,培育健全公民意识的殿堂。同样,法学教育不应仅将培养目标局限于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和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应将之放置于社会科学的大背景下,适用于法治社会中的社会学科。
当前中国社会政治经济飞速发展,各种新兴交叉行业纷纷兴起,急需大量专业人才。仅以医事法学为例,近年来医患矛盾越演越烈,这在法治国家是不应出现的现象。立法层面上已然积极应对,但是实践中相对于每年大量剩余的法科毕业生,能真正看懂病历、胜任医疗法律工作的寥寥无几。即使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能够看懂鉴定结论,而将鉴定结论的法律作用真正放在证据的种类之一而不是定案的依据又能有多少?再有卫生监督部门也需要依法监督,同样要求既要懂得卫生学等医学知识同时也要知道卫生法律规则,有法律思维,能够依法办事的专业人才;每年大量的法科毕业生能够胜任此项工作的能有几个?医疗保险行业同样如此。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更新,更是出现了远程医疗等新兴事物,一旦出现纠纷,如何适用法律就成为一个现实问题。卓越法律人才指引了大的方向,具体的人才培养目标应当依据社会需求,将人才培养目标多元化,适应互联网时代的新发展,使得互联网和法律职业人才培养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科学设计教学模式,有效利用案例教学等实践性手段。法律知识是重要的,但至少同等重要的是对法律思维方式的强化性引导。作为区别专业领域的一个重要标准,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是一种特殊的思维,是职业法律群体根据法律的品性对人的思维走向进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一种思维定势,是受法律意识和操作方法所影响的一种认识社会现象的方法。是否具有法律知识不是区分法律人与其他专业人才的标准,而是否具有专业的法律思维方式则是一项基础性标准,这种思维方式体现在作为实践之术的法律人在“确定事实”和“选择法律”两个方面所具有的独特敏锐性和判断力,其意义体现在法律思维以权利和义务为分析线索,坚持合法性优于客观性,坚持普遍性优于特殊性,坚持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坚持理由优先于结论等方面。
关键词:法学本科生;法学教育;法律思维能力;模式建构
一、国内法学本科生法律思维能力的整体现状分析
第一,法学本科生法律思维能力的整体现状及其原因。笔者曾在2013年12月末做了一项调研。调查的对象是,在随机挑选的几所法学院校中随机选出数十位在校本科生和刚毕业不久的本科生。调查的内容是,让这些学生(老生)思考笔者现场提供的关于法律方面问题的生活案例。调查结果显示,大概有70%的学生只是生搬硬套现有的法律条文;大概有10%的学生以这问题太难或是课堂上没学过为由拒绝回答;只有少部分人可以从不同角度(主要是结合理论和实践),采用逻辑思辨的方式为案例提供解决方案。这份调研报告所显示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学院校本科生法律思维能力的整体现状,即欠缺应有的法律思维能力。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有:其一,本科生自身的问题。即不正确地求学法学知识,所谓的方法论错误。他们常以“死记硬背”的方式学习,纯属机械性记忆、理解和运用。法学实践就是到律师事务所或是相关司法部门打小杂。其二,教师教学的问题。暂且抛开学生培养法律思维的自觉性和自主性,刚开始求学的学生难不了对法学求学方法论的认识存在误差,这就需要教师在教学中逐渐引导。但是,在实际教学实践中,教师常常忽略对他们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其三,法学教育的问题。无论是本科生自身的问题,还是教师教学的问题,在当前中国高校法学教育模式下,应该主要归根于法学教育问题。首先,当前的法学教育过于重视行政式教学,其次,当前的法学教育以“工匠式教育”为主要模式,即以职业培训教育为模式。把学生类比成工匠,教育的目的是让这些“工匠”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技术”。第二,培养本科生法律思维能力的重要性分析。法学教育是追求卓越人才的教育,它的中心任务应放在对法科学生如何运用法律原理的能力培养。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在《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时期,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应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但是在教高[2011]10号文件中也反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还不够深入,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即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相对只是死板地输入,无法很好地法律思维,形成自身的法学理论和实践体系,因此“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大学之法学教育的首要任务,并不是只为了养成律师或法官,而是要培养法律人能够认识、理解‘法’在社会应有之机能为何,使其在面对具体问题时,有予以分析、判断之能力,这就是培养法律专家所共通的素养——法律思维能力。”与此同时,它是检验法学教育质量好坏的重要标准之一,对法学院校的教育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本文提及的法律思维能力应该包括两个方面:即法学本科生需同时具备理论性法律思维能力和实践性法律思维能力:理论性的法律思维能力指学生具备了体系化、网络化的灵活的法律知识框架,同时能不断挖掘出是什么、为什么和怎么办来扩大框架;实践性的法律思维能力指学生能自信地将理论化的法律思维运用到实际生活中,具备逻辑分析能力,能灵活地分析问题,并提供明确的解决方案。二者是并重的关系,法学教育应该着重从这两方面入手,并建构一定的培养模式,从而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二、国内外法学院校法律思维能力培养模式的比较
翻看了相关文献和参考文书,国内外一些法学院校有着值得思忖以及学习和借鉴的法律思维能力培养模式,笔者重点总结并比较分析了如下几种模式。通过下文的比较分析,会发现它们的目标都是:意图改变传统的教学和求学模式,追求多样的灵活的培养模式来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理论性法律思维能力和实践性法律思维能力。第一,读书会的模式。西北政法大学在课堂之外设立了“终南山法学小组读书会”,它是一种在院校领导、青年教师指导和广泛邀请校外知名学者参加下,由学生和教师自发组成的以研讨法学原著为主要内容,采用主题报告、评论或者自由讨论的方式,让学生自由发挥,进行思维碰撞和融合,以此培养学生分析法律问题能力、提升科研能力的重要形式。终南山法学小组的读书会模式是有值得借鉴的地方:它很好地利用了课余的时间,在课时之外实现教师和学生间平等、自由的交流;在知名学者和教师的指导下,学生进行头脑风暴、发散理论性思维、通过逻辑突破涵摄限制。当然,读书会法律思维能力培养模式也有它的局限性,即它只以理论性思维培养为目标且是精英式培养,会带给学生很大的压力。第二,导师辅导的模式。导师辅导模式指院校通过分散学生集体学习的方式,任命每个教师负责指导几个学生,其中指导的内容是不受限制的。这种模式它一方面减轻教师的教学负担(因为它是一个教师负责少数学生),另一方面也提升了学生法律思维的能力。这种模式的优点是采用“一对少数”的方式进行创新性因材施教,避开记忆流,采用灵活的自主的交流方式。但是,这种模式在实际运行中并非很理想,特别是在本科阶段。主要原因是导师辅导主要集中在抽象理论的指导,总体上缺乏一定的生动性,并且这种模式留给学生的自由空间过大,这样学生积极性、自觉性、重视性和主动性欠缺或是交流的重心偏移。第三,研讨会的模式。研讨会培养模式为德国法学教育最是常见,即学生在参加研讨会之前需花费较长的时间精力准备某一论题并撰写论文,研讨会开始时学生需先宣讲论文,然后评讲自己的思路,再由学生和教授评论。研讨会的最后,学生需要上交一份报告。这种模式的教育理念是让学生通过舌枪论剑的方式进行循序渐进的思维,因此,德国以研讨会及其他类似的培养模式培养出了一大批法律精英。由于这种模式以理论性研讨为主,所以在法律思维能力培养方面局限性和读书会模式相类似。因而在2013年,德国颁布并实施法学教育改革法,用于弥补理论性教学的不足。第四,法律诊所的模式。“诊所式法律教育”(clinicallegaleducation)最早源于美国的教学改革,它的理念是重视实践性教学,让学生亲自参与和诊断,从而“对症下药”。〔4〕西北政法大学是中国法学院校中最早采用法律诊所模式培养学生思维的,但大体都是针对本科3年级以上的学生。西北政法大学的诊所培养模式的有很多优点,能根据学生的兴趣设计诊所类型,同时它重视实践效果,具备现实可操作性,规定了相关管理制度(类似一个机构),让学生真实投入现实中产生一份实实在在的责任感(类似在工作),即以律师或是法官、检察官等身份来审视问题,以求形成自己的理论性和实践性的逻辑思维。这是不同于只停留在虚拟层面上的模拟法庭培养模式的。
三、国内法学院校对本科生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模式建构
在法学教育改革方面,考虑到出台类似德国的《教育改革法》需要一定的过程,因而笔者结合国内的教育国情即逐渐转变传统记忆性教学,暂且只从具体可操作的角度,围绕理论性思维能力培养和实践性思维能力培养建构如下模式。第一,理论性的法律思维能力培养。其一,想象型教学和脑图型学习。这是由导师辅导式和研讨会式引发的设想。导师辅导式的一大特色是学生在轻松的氛围下进行思维碰撞,研讨会式的一大特色是学生能直抒己见,想象型教学和脑图型学习模式就是充分利用并创新了这些特色。想象型教学是教师教学的模式,它应该成为法学教师教学的主流方法。它的关键是让学生不受束缚地想象和理解,是突破传统的死记硬背,将抽象的法学概念或是命题有形化,同时又要造成恰当类型的混乱,仿佛每一个法学概念或命题都是看得见的又四处蹦跳的小精灵。通过想象型教学,一方面教师教学轻松,另一方面学生能饱含兴致,通过想象深刻理解和反思理论问题。脑图型学习是学生在课上和课下培养理论性思维能力的模式。脑图型学习源自“头脑风暴”,即借鉴图表的方式,把自己头脑所思索的或是人与人间所交流的形成无限制的头脑网线,并将该网线一一记录下来。脑图型学习的关键作用是有着哲学上所阐述的非线性作用的特征,即1+1>2的效果。其二,聚会式交流。这是由西北政法大学的读书会模式引发的设想。考虑到读书会模式会带给学生压力,笔者构建了类似社团交流的培养模式——聚会方式的交流“。聚会式交流”即要求学生和教师像家人一样聚在一起畅谈,只是畅谈的内容必须限定在法律相关的问题、事宜,参加聚会的人通过畅谈能形成一定的理论性逻辑思维“。聚会式交流”应该成为法学院校的一项品牌教学模式,让每个人(不论老师还是学生)都是教师,同时也都是学生。法学院校应该隐形地把学生和教师在“聚会式交流”中的表现当成他们素质(教师是教学质量等)考核的评判标准之一。第二,实践性的法律思维能力培养。实践性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重在引导学生积极实践,引导他们将理论性思维同实际相结合,形成一套实践性逻辑思维。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虽然法律诊所教学模式已经在多所法学院校践行,但还是处在雏形阶段尚未成熟;二是模拟法庭的发展成熟度相较诊所式更高;三是模拟法庭模式的虚拟程度较深,无法让学生真切感受现实。笔者借鉴了法律诊所式的优点和模拟法庭模式的发展程度,在实践性思维能力培养上,构建了法律援助型模拟法庭模式。法律援助型模拟法庭模式包含两个特点:一是具有公益性援助的性质。二是具有模拟法庭的性质。当然,该模式能否健康运行前提需要各法学院校向校内校外宣传“公益性法律援助”,以求获得大量的案件。其次,虽然该模式强调学生的自主性,但也应该设定一定的实践性绩效管理机制,避免该模式流于形式。最后,学生自主性应起关键作用,需要学生明确实践性思维能力培养的重要性,积极主动参与到援助型模拟法庭来。
四、结束语
笔者通过建构理论性思维能力的培养模式和实践性思维能力的培养模式,希望能对国内法学本科生的法律思维的养成和提升有所帮助,对国内的法学教育改革有所借鉴。培养一大批具备卓越的法律思维能力的法律人是你我共同的追求。
作者:何佩佩 刘风 单位:福州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王瀚主编:《法学教育研究(第九卷)》,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2〕邱联恭:“法曹养成教育之课题与展望”,载其所著《程序制度机能论》,自印本1996年版。
〔3〕邱昭继:《读书会与法科学生科研能力的培养》,载王瀚主编:《法学教育研究(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关键词:法律教学;高校;模拟法庭;实践教学
鉴于我国的法律环境和社会制度,如何在继承传统理论教学的基础上提高法律教学效率、增加学生实践能力已成为目前法律教学工作者面临的主要难题。近年来,随着教学体制改革力度的日益深入,法律教学工作得到了极大的改进和优化,各种实践教学方法逐渐被引入其中,成为目前教学工作中最为常见的教学方法。模拟法庭是一个源自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教学方式,是一个历史悠久且极为实用的实践教学手段,其在法律教学中对于提高教学质量、增加学生实践能力有着重要意义。
一、模拟法庭概述
由于在教学的过程中受到传统教学模式的影响,高校法律教学还存在着极为显著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学生实践时间少等。基于这些问题,在目前的教学中采用模拟法庭教学方法对于培养现代化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人才有着重要的意义。
1、模拟法庭概念
所谓的模拟法庭主要指的是在教学的过程中通过引进经典的案例、组织学生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这些角色主要包含了原告、被告、律师、诉讼人、证人等。通过在教学的时候仔细研究案例、广泛的收集法律证据、反复推敲法律用语,从而实现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增加学生的实践能力。在目前的高校法律教学中,模拟法庭是最为常见的一种法律实践性教学数段,其在目前教学中已经引入的案件已经包含了刑事、民事、行政等多种案件,是从案情分析、角色划分、法律文书准备、预演以及正是开庭等环节构成的。这种教学方法的应用充分的调动了学生积极性、创造性,与其他实践性教学方法相比较有着无可比拟的优越性。
2、模拟法庭在法律教学工作中的开展
模拟法庭在法律教学中的选用是一个综合性,一体化的过程,其在教学的过程中是从确定指导教师、精选典型案例、划分小组、指定角色、准备资料、预演、正式开庭、审后分析等多个环节。而对于模拟法庭的正式开演环节则是从书记员和对当事人情况;书记员宣布起立、法官进入;法官介绍案情;原告宣读书;被告宣读答辩意见;法官提问;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官询问。
二、传统高校法律教学存在问题
在传统的高校法律教学中,通常都是采用填鸭式、满堂灌作为主要的教学模式,在教学的过程中是以教师为主体进行教学,而学生只是被动的学习知识。这种教学工作中,教学的弊端极为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教学观念上
从法律教学观念上看,只注重理论教学,忽视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的培养。有的教师认为,只要把法律概念、法律的逻辑体系、理论构架教给学生,学生就可以将法律概念、法律适用规则运用于具体的案例分析。因此,在教学过程中,老师的教学是从理论到理论,从抽象到抽象,过多地纠缠晦涩、复杂的理论。
2、法律教育目标取向上
在法律教育的目标取向来看,是要培养理论研究型人才,而不是法律实用人才。在高府幽挥的大学里,教师教给学生是其本人在一些研究领域的建树或者法学界当前争论的问题。教师的出发点是以其思维方法去引导学生从事法学研究,培养学生具有写作能力和能力的法律人才,而不是法律实用人才。
三、模拟法庭教学法的应用优势
通过模拟法庭的现场感和直观感,进一步加深参与者对法律知识和司法程序的理解,更好的提高辩护双方对适用法条的运用和把握。模拟法庭是现代司法教育的重要形式。
1、模拟法庭有利于多渠道传递信息。
在法学教学实践中,无论教师向学生传授实体法知识,还是向学生传授程序法知识,都必须借助一定的媒体。教学过程实际上也就是法律知识和技能等信息的传递过程。
在模拟法庭教学中,既利用了非言语系统媒体,也利用了言语系统媒体。非言语系统媒体包括模拟法庭内的实物布置,如主审法官就座的审判席、原、被告就座的原、被告席、证人席、旁听席,审判席后墙上悬挂的国徽、审判庭墙上法庭纪律等静物实体以及规范着装的法官、法警、律师、当事人等人物实体,都向学生传递着具体事物的信息,给人以法庭庄严、肃穆的感觉,展现在学生眼前是标准、规范的法庭的视觉效果。
2、模拟法庭有利于培养大学生的创造性思维
当今社会瞬息万变,各种法律疑难问题层出不穷,大学生只有具备创造性思维能力才能从容应对。因此,当前法学教学中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就是对大学生进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而创造性培养的基本策略,就是在专业知识教学中进行发散思维训练,同时将发散思维与聚合思维相结合进行智慧活动的训练。
在模拟法庭教学中,将司法实践中取得的真实案例材料,不加雕饰地交给学生,让学生按照模拟法庭的要求,对案卷中存在的问题,广泛讨论,提出各种解决方案,充分调动学生的发散思维,在此基础上,由学生归纳出一种方案,进行聚合思维训练,完成模拟法庭所需材料的组织,以及各种角色的相互配合方案,整个过程实际上是一种智慧活动的训练。尤其特别注意在学生讨论、准备期间,老师一般不作评价,以便学生有更多思维空间,只是在学生准备完毕后,预演过程中,才作适当的指点,并且不提批评性意见,以正面鼓励为主,使学生敢于思维,善于思维。
四、结束语
在教学实践中,笔者曾对参加模拟法庭教学的同学做过调查,普遍认为这一教学模式,涉及的法律知识面广,尤其适合在诉讼法教学中采用。一般来说,一堂成功的模拟法庭教学课完成之后,无论是亲自参与法庭中表演的同学,还是作为观众的同学,都对法庭这一工作环境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这就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将来从事法律职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司法考试作为选拔法律职业人才的专门考试,与法学教育、特别是本科法学教育有着很密切的联系。特别是从2009年开始,司法考试在参考人员的资格上作出了重大调整,允许应届毕业生参加,这一点更是对本科法学教育产生了结构性的影响。有相当多的关注这一问题的研究和讨论在法学界展开。在经历了这种参考资格上的调整之后,本科法学教育如何应对相关的变化,是一个需要引起相当重视的问题。
从自身定位来说,司法考试的目标就是提供实践型的法律职业人才。从2002年起,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主要测试应试人员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首先,就内容的覆盖范围而言,司法考试参照教育部法学专业16门主干课程的标准和要求,内容基本上涵盖了法学学科各主要领域。其次,在考查的重点方面,司法考试侧重考查考生对基本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考查理论的分析运用能力、思维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甚至还注重思辨、推理、创新能力以及表达能力的考查,特别是近年来题干部分有“客观题主观化”趋势,单纯的死记硬背已经难以考出好的成绩了。可以说,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大学法学教育可在一定程度上克服现存的理论与实践脱离比较严重的缺点而得到不断的完善,使法学教育的目标更加明确,也使作为应用性学科的法学真正走向社会实践。再次,就命题的严格性和科学性而言,司法考试的命题依据是《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命题分为五个阶段:征题、审题、选题、定题、拼题。严格的命题程序保证了司法考试的试题更加科学、更加公平公正,更能真实地反映考生的水平,也能够较为全面地衡量法学教育教学的质量和水平。[1]简而言之,相比于原来的律师资格考试,司法考试能够更加全面地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提供统一资格准入门槛,从而为法律职业的实践部门提供了大量的高素质人才。
与司法考试定位相似,本科的法学教育也是为司法实践部门提供法律职业人才而运行的。不论法学教育的目标做何种概括,为司法部门培养高素质的法律职业人才始终是我国本科法学教育的主要目标之一。首先,法律体系的有效运转离不开高素质的法律职业人才,承担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就是大学法学教育。近代以来随着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发展,法律制度越来越复杂,法律技术越来越娴熟,使得法律制定、实施的各个环节都离不开受到良好的法律职业训练的法律人才的参与。在今天,承担此类法律人才培养使命的基本机构乃是由一批职业法学教育家主持、常年招收并培养年轻学子的现代大学。反过来,培养高素质法律职业人才乃是大学法学教育不可推卸的责任和既定目标。其次,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法治国家的建立需要统一的法学教育。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已经成为我们党、政府和全社会的共识。法律职业共同体对法治的诉求是最强烈,他们是推动一国法治进程的主力军、主导者和号召者,并且为法治最终确立和法治微观运行提供智力支持。而法律职业共同体有赖于一个底线式的对法律人的教育背景要求,这势必建立在一个统一法律教育的基础上,这是合乎逻辑的;可以说,法律职业人才是法治大厦的根基。显然,惟有统一的大学法学教育才能承担其培养重任。[2]通过以上的论述可以看到,就自身定位而言,本科法学教育目标与司法考试制度功能是内在契合的,目标都是输送和提供实践型法律职业人才。
如果把司法考试和本科法学教育的这种内在契合在理论上进行扩展和延伸,可以看到,二者都是为了构建统一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而展开运作的。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呼唤已经成为司法改革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存在着公认的、约定俗成的标准。这些标准告诉共同体成员,哪种法律证据具有说服力,哪种证据处理的方式可以接受、何种思维方法能够赢得其他共同体成员的支持。”[3]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保证法律从业人员具有共同的职业、语言、知识、技能、思维和伦理,保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统一性和同质化是所有现代法治国家的共同要求。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同质化的过程,实质上是法学教育的过程,特别是法学本科教育的过程。因此若没有法学本科同质化培养目标,就不可能有法律职业共同体。游离于司法考试制度之外的法学本科培养目标,显然不能满足法律职业同质化的要求。法律人才的培养正如产品的生产,若没有严格的质量标准要求,很难想象能生产出高质量的产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同质化要求,不仅仅是对从事法律职业工作人员的要求,同样也是法律人才的要求。在同法制国家中,法律人所具有的法律知识应是同一的,法律语言应是同一的,法律技术应是同一的,法律思维应是同一的。唯有如此,才能确保法制的统一。[4]
总之,统一司法考试最为深远的意义就在于形成完善的法律人才培养、选拔机制,并通过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来重塑职业,以便从根本上提高司法者与法律人才的职业素质。而法学教育,最大的历史使命与社会任务就在于形成完善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以此为法律职业输送源源不断的、适合社会需求的法律人才。可以说,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最终归宿都是法律职业,法律职业的人才品质与专业水准都是检验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成功与否的重要指标。[5]司法考试与本科法学教育有着共同的直接目标,二者是相互促进,相互提升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本科法学教育特别应当重视司法考试对自身的影响。
2司法考试对本科法学教育的积极影响
司法考试制度的正式运行对法学教育产生了多个方面的影响,虽然司法考试与本科法学教育在定位上内在契合,但是,这种宏观上的契合不能替代对微观运行的分析。可以说,司法考试对本科法学教育的影响是多样而复杂的,其中利弊相间、良莠共存的情况并不少见。特别是相对于法治先进国家而言,我国的本科法学教育还具有相当的距离,而司法考试制度的实践时间更是不足十年。这样,两种并不成熟的制度设计之间的相互影响也必然有不少不成熟的地方,需要我们进行细致的分析。我们可以从司法考试对本科法学教育的积极影响入手,在肯定基本价值的基础上再对其消极影响进行分析,从而达到全面分析而改进二者的目的。具体而言,司法考试的积极影响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司法考试制度的出现进一步确定了本科法学教育的直接目标。传统法学教育,无论是大陆法系直接讲授式,还是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教学,都追求法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学术性与系统性。可以说,法学教育的开端便是建立在这种学术性与系统性乃至真理性追求之上。至今为止,整个大陆法系法学教育的传统依旧是延续这种系统的概念、原理、原则的讲授。这种试图从繁杂的法律现象中寻求规律性的原理、原则,用以统率因时变迁的各种法律规范,甚至试图以一系列基本概念繁衍形成的一个封闭的体系来涵盖整个法律生活的理念,不但是大陆法系学者的不懈追求,甚至普通法系的法学教育也是基于这种认识。这种追求法学的逻辑性与系统性、真理性奠定了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存在的基础。但此种由基本概念、原理衍生出一套可以独自存在的理论体系的思维,形成了传统法学教育与生俱来的学术性、理论性。[6]正是由于传统法学教育的深入影响,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才会出现关于自身定位的争议,例如大众教育与精英教育,职业教育与通识教育等等。特别是理论性定位与实践性定位,更是直接涉及到本科法学教育的目的。而司法考试制度,特别是参加考试人员资格上的变化,使得实践性法学教育的定位更加突出,这种定位上的明确也有助于本科法学教育相关环节的展开和深入。
2)司法考试可以作为检测本科法学教育的重要衡量标准。由于二者定位上的一致性,司法考试能够对通过本科法学教育的学生进行考核,至少在知识层面上进行比较完整的考核,以便对本科法学教育的质量进行评价。司法考试这样的质检体系可以检测法学教育这个生产流程的各个管理环节还存在诸多的问题:第一,教育观念落后,缺乏精英化教育目标的意识,教育质量参差不齐,不能适应司法考试这种遴选法律精英的制度;第二,师资力量不足,教师多长于理论,拙于实践,对法律的实际运行知之甚少;第三,注重学生理性和思辨能力的培养,教学模式单一,多为泛泛而谈的解释概念、注释法条、阐述理论、抽象议论的理论课,案例教学、讨论课、实习等教学方法很少运用;第四,法学教材落后,编排版式、章节结构、行文风格等大同小异,内容一般是抽象理论加法律条文解说的教条说教,或者说是知识点的堆砌,缺乏说理和思辨性:似乎在告诉读者唯一的“正确答案”,同时也缺乏对国外立法和制度的介绍以及对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的吸取和总结等等。[7]正是基于司法考试的视角,我们可以发现现有的本科法学教育中存在的这些问题,从而为改进本科法学教育提供准确的参考。
3)司法考试可以直接推动本科法学教育的完善。例如,司法考试为法学教学的结构性调整提供新的契机:司法考试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队伍的资格准入考试,将形成更为统一的法律职业人员素质标准。统一司法考试的具体科目和命题方式,是参照教育部法学专业14门主干课程设置的标准和要求,以测试法学基本理论和法律实务相结合为原则确定下来的。这样,目前的法学教学中从培养目标、教学内容、授课方法到社会实践模式,乃至教学理念等诸多方面,都有必要根据司法考试的要求进行调整适应。[8]比如,可以在目前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确立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加强司法考试学科的建设,以选修课的形式增加相关学科的学时,既丰富了学生的选课项目,又为学生备考司法考试打下坚实的基础;司法考试对于当年出台的重要法律法规都有所涉及,因此,在相关学科的教学内容中,可适当加入法律法规讲授,强化学生对现行法律的理解和认识,这其实对于法学理论与现行法律体系的结合是十分必要的,只不过在教学实践中常常被忽略;改革课程考核方式,传统的考核方式过于单一,无法全面考察学生的学习水平,可以借鉴司法考试的形式,通过案例分析、案例论述、法条理解与司法写作等方式重点考核学生的综合法律能力。[9]从这个角度来说,司法考试不仅可以推动法学本科学生全面掌握法律基础知识,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推动其法律思维的形成。归结以上几点可以看到,司法考试对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有着一定的积极影响。经过司法考试的检验,本科法学教育的调整也有利于法科学生提升自身的素质,更好地适应将来的实践岗位和工作。
3司法考试对本科法学教育的消极影响
司法考试对本科法学教育的消极影响也是我们所不可忽视的。司法考试自身也在不断完善之中,而并不完善的司法考试必然对本科法学教育的完善有着一定的偏差。只有明确这些消极影响,才能对本科法学教育的完善有促进作用。根据相关的研究成果,司法考试对本科法学教育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司法考试自身考察的范围比较有限,在本科法学教育的整体目标上有所偏差。司法考试一般只能局限于考察信息型知识和有限程度的法律方法、文书技术的掌握情况,而完全无法考察考生的言辞技术和伦理信仰的素养,不能全面而有效地考察考生对法律方法的掌握程度。而这恰恰正是法学教育,特别是法学院教育本身所具备的。[10]在法学本科教育中,教师们正是通过对问题深入浅出的分析和讲解,通过对教学内容科学合理的安排和设计,通过对课后练习的批阅和指导,通过对实践环节的辅导和帮助,以一种“润物细无声”的方式实现了对学生学习能力的培养。可以说,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是法学本科教育的一项特色功能。这一特色功能是司法考试所不具备的。如果以司法考试为指导将现有的法学本科教育指向司法考试,那么未来的法学本科教育必然会逐渐走向应试教育,上述法学本科教育的特色功能将被大大削弱,而这将不利于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11]从这个意义上说,针对司法考试在考察范围上的有限性,细致的本科法学教育是对其弊端的弥补,但是,如果本科法学教育完全以司法考试为主要教学内容,那么,将会重复、甚至扩大司法考试的这种弊端。在现实的本科法学教育中,已经初现了这种端倪,教师在课堂上仅仅以司法考试为主要的指挥棒,将司法考试的相关内容作为主要的教学内容。甚至学生也以参加各种司法考试的辅导班和培训班为主要学习内容,忽视了正规的课题教学内容。这些情况正是司法考试对本科法学教育的冲击所造成的消极后果。
当然,以上情况的出现并不能完全归结于司法考试,本科法学教育自身的弊端也是重要原因。从我国实施的司法考试情况来看,存在大学的本科法律教育无法满足司法考试所要求的法律知识和司法实务需要的问题。为了通过司法考试,很多考生依赖于司法考试补习班。有学者提出有必要对大学的本科法律教育进行再定位,以适应司法考试制度。在大学的法律教育中,很多教师也将授课方式进行改变,以迎合司法考试的需要,使法学高等教育面临成为应试教育的危险。应该认识到,法律本科教育是为了培养国家所必需的法律通识人才,而非仅仅为了培养法律专业人员而进行的单纯的职业教育。其实,我国在研究生阶段开设的法律硕士学位课程就是一种很好的思路。但是,由于缺少司法部和教育部的统一制度规划和与司法考试的有机结合,造成现在法律硕士课程并没有达到培养复合型司法实务人才的目的。可以通过对法律硕士学位课程与司法考试的有机衔接提高法律职业人员的素质。无论是本科阶段还是法律硕士阶段,法学教育都有很大程度上并不适应司法考试要求的方面。尽管二者必然存在着不同,但是,从定位上的一致性考量,我们还是强调本科法学教育中要增加适合司法考试的内容,如优化课程设置,增加实务性课程。法学专业应改变传统的法学课程开设方式,适当增设以培养和训练学生司法职业能力为主要目标的课程,使法科学生既得到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又能在分析推理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法律思维逻辑能力等方面得到培养和提高。但是法学本科教育教学又不能以司法考试为唯一内容。
2)法学教育中的职业伦理素质的培养,是司法考试所忽视的内容。这一点与司法考试在考察范围上的有限性是一致的。司法考试仅仅是对法律的知识方面进行考察,而如何运用和遵守这些规定是被忽略的。从目前我国本科法学教育的实践来看,法律职业伦理的教学情况是相当无法令人满意的。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内在联系现在被人为地阻隔起来。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必须使学生产生职业体验,才能够对法律职业认知认同,如果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学生就会产生“说的是一套,做的是一套”的感觉,也就不可能看到法律执业实践中反映的道德状况。法学教育不重视对学生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视,实际上就是不重视对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的教育,这样的法学教育是不完整的。[12]在现实中也多次出现了违背法律职业伦理的情况,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法律职业伦理的重要性将逐渐受到更多的强调。而司法考试在考察范围上的局限却将扩大本科法学教育中的这一缺陷。我们可以看到,很多通过司法考试的学生在真正的执业过程中轻易地突破法律职业伦理的底线,放弃了自身的职业责任甚至社会责任,受到法律制裁的情况也屡见不鲜。这就是单纯强调司法考试的知识考察而忽视法律职业伦理造成的后果。
目前我国大部分临床医学院校推行的是专业医学教育,以就业为最终目的,着重于传授绝对的专业知识,因而往往忽略对临床医学生人文素养特别是法律素质的培养。就目前国内的研究现状来看,当前临床医学生法律素质培养上存在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点。
(一)法律素质培养模式落后
开设法律基础课程是各临床医学院校开展法律素质教育的主要方式。传统的法律基础课程主要围绕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大的法条对学生进行普法教育。以课堂上老师的“教”与学生的“学”之间的互动为基本模式。医学院校法律基础课堂作为对医学生进行普法教育的主阵地,其教学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临床医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质量。随着时代的迅速发展,传统的法律基础课程教育模式越来越难以满足培养高素质医学人才的要求。医学生法律基础课程本应当涉及到医学、人文、伦理、道德等多门学科,然而单纯讲述法条式的“满堂灌”“填鸭式”教学模式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主动探求的兴趣。大部分医学生都能做到遵纪守法,但对宪法、刑法、民法等法条却缺乏学习兴趣。在对我校临床医学专业340名同学的问卷调查中,关于“你认为当前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的调查结果显示,35.4%的学生认为教学内容滞后,对实际学习生活没有指导性;27.8%的学生认为课程枯燥乏味;20.5%的学生认为课程内容繁多不够精简;16.3%的学生认为与授课老师存在代沟,无法产生良好共鸣。总体上看,目前医学院校法律素质教育采用的课堂教学模式普遍存在形式单调,教学手段陈旧,缺乏师生之间的沟通与交流等问题,导致临床医学生对本就抽象的法律基础课程越发的不感兴趣,使得目前法律素质教育处于虚幻说教、软弱无力的状态。
(二)法律素质教育本身受重视程度不够
临床医学院校对医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纵观国内医学院校,法律素质教育本身受重视程度不够,医学生法律素质培养堪忧。
1.医学院校对法律基础课程重视程度不足
临床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题中之义,应当贯穿临床医学生大学生活始终。而绝大部分医学院校的法律基础课程只在大一年级学生中开设,在高年级学生的课程当中几乎不开设,没有实现教育的连续性。即便是已经开设的法律基础课程,无论是课程设置还是课时安排都远远低于专业医学教育课程。加之,教育部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合并为一门课程,更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医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需要。
2.作为医学院校开展法律素质教育中流砥柱的人文学院本身也陷于边缘化的位置
目前我国各高等医学院校均设立有人文学院,承担着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任务,然而这支主要力量在医学院校中处于一种尴尬的位置:在医学院校中,与临床医学相关的专业才是主流专业,培养高等临床医学人才才是主要目的,人文学院无论从师资力量、科研经费来说都被边缘化。从目前医学院校各人文学院发展现状来看,对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方面的专项研究尚不深入,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培养体系和培养方案,这必然弱化医学院校法律素质教育的力量。尽管目前一些医学院校尝试开设了旨在提高医学生法律人文素养的医学法学课程,但相比传统法律基础课程而言,这些课程仅限于浅尝辄止的选修课方式,没有可操作的教学大纲,存在教学形式随意、教学内容粗糙等问题,远未得到医学院校的应有重视,也远未达到系统培育医学生法律素质的目标。
二、探究临床医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有效途径
临床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不仅是医学专业人文精神培养的要求,更是依法治国理念的需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教育部长袁贵仁强调,要切实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大力推进普法教育。临床医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作为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题中之义,必须不断探索有效的培养途径,着力推进高水平法律素质的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机制。
(一)规范临床医学生基础法律素质教育
独特性这里讲的基础法律素质教育,即医学生基础法律知识教育。重视临床医学院校基础法律知识的教育,就必须进一步规范医学生基础法律知识教学体系,体现医学生普法教育的独特性。一方面要制定适用于医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培养模式和培养标准。医学生作为未来医疗事业的接班人,作为未来复杂医患关系的应对者,应当有区别于其他专业人才的培养模式和标准。从管理者的角度讲,国家在制度层面应当出台专业的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培养计划。另一方面要尝试探索具有医学专业特色的法律知识教育教材的编订。法律基础课程属于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范畴,无论综合性院校还是临床医学院校均采用高等教育出版社编订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作为教材,这体现了国家普法教育的统一性。然而,医学专业横跨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两个领域,其复杂性更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医疗事业的顺利进行保驾护航。因此,在医学生基础法律知识教育方面,应当体现共性与个性的统一,尝试编订和采用具有医学特色的法律教育教材。例如,在教材的编订上不仅要学习宪法、民法、刑法等法条,也应当将卫生法、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医学专业法律法规纳入,在基础性法律知识的教育上提高医学生普法的专业性。
(二)转变临床医学生法律素质培养模式
全程性医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可能仅仅依靠开设基础性法律课程就能达到目标,必须坚持培养模式的全程性,将临床医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和提升纳入到医学生在校生涯的始终。一方面,临床医学院校应当继续加强法律基础课程的教育,增强课程体系建设,增加课时安排,改进教学方法。多采用“讨论式”“案例式”的教学模式,充分利用课堂教学的优势,使得医学生在课堂上全面掌握基础性法律知识,提高学生的学法兴趣。另一方面,必须将临床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贯穿医学生在校生涯的始终,针对学生不同时期的实际需求进行普法教育,即法律素质教育的全程性。例如,大一、大二年级时,侧重对医学生基础法律知识的培养,学习如我国的宪法基本制度,经济法、刑法、民商法等实体法律制度,目的在于培养医学生守法懂法的基本法律素质。大三、大四年级时,针对医学生已经进入临床知识学习阶段的特点,侧重医学专业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等具有医学特色的法律常识。大五年级,医学生进入临床实习阶段,开始接触复杂的医患关系,既要保护自身利益,更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此时则应当注重培养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重点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知识进行学习,使得临床医学生能够运用法律维护和谐的医患关系,依法处理医患矛盾和冲突,培养临床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三)推进临床医学生法律素质文化建设
多样性临床医学生学业压力偏重,仅加强法律素质课堂教学远远不够,必须坚持多样性原则,构建多样化的临床医学生法律素质校园文化。一方面,要增强法律素质教育的宣传力度,开展丰富的医学院校法治文化建设。通过专题活动、校园广播、展板海报等形式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刻认识依法治国和民族复兴的关系、依法治国和依法治校的关系、依法治国和医学生的关系。另一方面要多渠道开展医学生法治教育实践活动,探索有效提高法律素质的培养途径。
三、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