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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管理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10-10 10:37:16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土地征收管理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土地征收管理

第1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由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具体负责征收和管理。

第四条  凡在我省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五条  纳税人应分别不同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登记和申报手续,并按规定交纳土地增值税。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证后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并在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时,依次填报表中规定的内容;在每次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填写《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人,应当自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申报表二》,办理纳税手续,并在地税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当地地税机关根据情况确定,纳税人按照地税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四)对纳税人预售房地产所取得收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取得收入次月7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

(五)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申报手续时,应认真填报项目登记表和纳税申报表,并分别情况提供立项报告、计委批复、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房地产开发项目许可证、房屋及建筑物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座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向当地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七条  凡是发生下列情况:

(1)出售旧房及建筑物的;

(2)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3)提供扣除金额不实的;

(4)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人必须到经省地方税务局确认、委托的由政府部门批准的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税务机关确认后按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属于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需要而进行评估发生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属于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等情况形成而按评估价格计算土地增值税所发生的评估费用,不得扣除。

第八条  关于涉税房地产评估及确认业务的管理,按照《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涉税评估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预售房地产取得收入,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确定的预征办法和预征率,按月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  土地增值税以转让房地产所取得收入减除《条例》及《细则》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即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第十一条  《条例》及《细则》规定的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有偿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扣除金额包括取得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扣除金额为按有关规定向国家缴纳的出让金或保证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扣除金额为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向国家缴纳的出让金。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指纳税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2.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3.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4.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5.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6.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五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计算扣除。

(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需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和经省政府批准征收的其他费、金,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六)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的金额之和,加计百分之二十的扣除。

第十二条  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按以下办法计算:

凡单独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照转让土地使用权面积的比例占开发土地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其扣除项目金额。

凡转让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地上建筑物的,按照转让建筑物的建筑总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其扣除项目金额。

第十三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以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四条  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为外国货币的,以取得收入当日或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人民币,据以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

第十五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况,经向地税机关申报核准,可给予免征和减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项目竣工结算销售后十日内持下达该项目计划文件、投资概算书、设计施工图纸和项目成本等有关资料上报地税机关,由地税机关进行审核确认。凡经确认其增值额未超过按规定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十的,可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十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征税。

(二)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的住房,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或为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已签定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已签定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五年内首次转让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对个别由政府审批同意进行成片开发、因周期较长的房地产项目,其房地产在上述规定五年免税期以后首次转让的,经所在地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可以给予免征土地增值税。

第十六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及《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计算办法计算征收。计算公式如下: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上述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第十七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及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转让房地产有关资料的,由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纳税人不如实申报房地产成交额及规定扣除项目金额造成少缴或未缴税款的,按《征管法》第十四条关于偷税的处罚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由当地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当地地税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第二十条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的税款,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当地地税机关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对地税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地税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的联系与配合,建立定期业务工作联系制度和资料传递制度,按期向土地、房产管理部门索取有关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数额、土地基准地价、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及权属变更等方面的资料,以加强税源管理,搞好税源监控。

第二十三条  各县级地税机关要根据税源情况,对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建立必要的税收管理制度和税收监管台帐。每年度结束后,要报《土地增值税报告表》(由省局统一印发)。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土地增值税条例》等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2篇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京地税征(1996)261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款征收基本方式的暂行规定》及(京地税征(1997)389号)《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经市地方税务局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共同研究,决定由区县地方税务局委托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代征出租房屋应纳的税款。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前尚未开展委托代征工作的区县地方税务局应与本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并向其发放《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委托其代征出租房屋应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双方应严格遵守《委托代征协议书》的规定,做好委托代征工作。

    二、本通知前已委托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外来人口管理处或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代征出租房屋应纳税款的区县地方税务局,可继续委托上述单位代征出租房屋应纳的税款,但应与代征单位重新签订本通知所附的《委托代征协议书》,重新向其发放本通知所附的《委托代征税款证书》,除代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外,一并代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三、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已委托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以外的其他部门代征税款的,应与本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签订协税把关协议,委托其在进行房屋租赁的年检时,对出租房屋的纳税情况进行把关;对未按规定纳税的,由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代征税款,并由区县地方税务局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委托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代征税款的,也应由其在进行房屋租赁的年检时,对出租房屋的纳税情况进行把关。

    四、委托、受托双方应认真履行委托代征协议,严格遵守《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的暂行规定》。

    五、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房屋土地管理局应切实加强联系,密切配合,根据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建立资料交换制度,互相通报情况,并定期开展对出租房屋的联合检查,共同做好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

    六、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京地税二〔1997〕1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

    1、《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略)

第3篇

地方文献是公共图书馆的重要资源,是读者了解和熟悉地方发展特点的重要媒介,其中记载着一个地区的详细信息。在图书馆的管理和建设过程中,地方文献的收集和整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但是,由于地方文献涵盖面较广,并且过于分散,以及其他种种原因,公共图书馆在收集和整理地方文献的过程中就会出现一定的困难,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及时有效的解决,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和服务提供质量。所以,公共图书馆应该对此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地方文献的基本特点

作为公共图书馆的重要地方资源之一,在研究地方文?I的收集和整理方式之前,有必要先明确一下地方文献的基本特点。具体来说,地方文献资料主要有以下几种:

1.地方史料

对于地方文献来说,其涵盖的内容十分广泛,既包括图片史料、名人字画,又包括碑刻以及拓片等,而地方史料中,最为主要的就是地方志。地方志是一份详细记述地方经济文化发展、气候环境变化、政治历史条件、地理地貌形态、历史文化人物等等内容的史料汇总,可以说,想要了解一个地方的历史发展和经济状况,一份详细的地方志就足够了[1]。因此,在地方文献的收集和整理过程中,地方史料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而地方史料中,又以地方志为主要。

2.地方名人资料

对于任何地方来说,不论是经济还是文化的发展,都离不开人的推动作用,因此,研究地方名人对于了解地方的发展状况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地方名人的资料也是地方文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给予充分重视。在文献的收集和整理过程中,对于名人资料,不论是采用何种形式的记载方式,只要是刊印成册的,不管有名还是无名,也不管其是否曾经公开发行还是是否见诸于报纸文章,都应该全部进行收集和整理,从而丰富地方文献资源。

3.地方出版物

地方出版物也是地方文献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反映地方的经济和文化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地方出版物的涵盖范围也十分广泛,其中包括有记载的历代出版、发行的全部参考资料,不管是否已经正式出版,只要能反映一个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情况,展现当地的风土文化特点,都可以作为地方出版物进行收集和整理[2]。值得一提的是,作为地方出版物之一的革命文献史料也是了解地方历史特点的重要材料,应该予以重视。如果对地方的革命文献资料进行有效的收集和整理,完全可以形成极具特色的图书馆藏内容。

除了这些以外,地方文献还包括风土民俗资料、家谱等等形式,由于文章篇幅有限,在此就不再一一详述。

二、当前公共图书馆地方文献资料收集整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少规范的收集和整理程序

对于公共图书馆来说,地方文献的收集和整理工作没有统一的规划和管理,收集工作较为零散,缺乏一定的针对性和目的性,这是造成地方文献收集和整理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3]。另外,从事地方文献收集和整理工作的单位不止图书馆一家,其他的单位,比如政府文献研究部门,档案馆,政府的档案室以及爱好文献收集和整理的个人,都在进行地方文献的收集工作,并且这些部门和个人收集文献的效率和频率要远远高于公共图书馆,有些地方政府部门的档案馆里保存的地方文献资料的价值和数量都要超过公共图书馆,从而使图书馆在文献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中根本无法收集到有价值的文献资料。此外,还有一些文物保护部门也掌握着大量的地方文献资料,因为许多文献具有一定的研究和考古价值,这些文献也是文物保护部门的重要收集对象,而这些部门之间没有工作上的往来,互相之间也不具有一定的隶属关系,从而导致文献的收集和整理工作相互独立,严重影响了地方文献收集和整理的效率。

2.缺少完善的信息化收集规范

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利用网络技术收集和整理文献资料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途径。对于文献资料来说,许多地方已经将文献资料制作成电子版并上传到相关的数据库中,公共图书馆在收集和整理的过程中,只需要对相关数据库的资料进行收集就可以完成[4]。但是,当前公共图书馆还没有建立完善的网络文献收集和整理规范,对于大多数图书馆来说,利用信息技术搜集资料还处于完全陌生的状态,对于地方文献的收集和整理更是如此。

3.文献收集和整理过程中具有一定的盲目性

对于公共图书馆来说,地方文献的收集和整理工作的主要目的就是方便读者使用,但是,当前许多图书馆在文献的收集和整理过程中,仅仅重视文献的收集和整理,而不注重读者的使用,使得文献的收集过程缺乏一定的针对性,单纯的为了收集资料而收集[5]。另外,公共图书馆在收集和整理文献的过程中不重视读者的文化需求,仅仅依靠图书馆自身的喜好来收集地方文献,从而出现图书馆的地方文献利用率过低,而又无法满足读者需求的情况。

三、提高公共图书馆地方文献收集和整理工作效率的有效策略

1.对地方文献收集工作进行合理规划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地方文献资料变得越来越庞杂,数量巨大的地方文献也给文献收集和整理工作带来巨大的挑战。公共图书馆要想收集全部的文献资料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公共图书馆应该对地方文献收集工作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和设计[6]。在具体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中,应该充分发挥机构间合作的优势,摒弃各自为政的工作状态,将各个文献收集部门进行有效的统筹,突出每个工作部门的工作特色,利用各自的工作优势,对收集到的地方文献资料进行有效的整合,从而实现资源的共享。除此之外,公共图书馆还可以通过建设区域中心馆的形式来提高收集和整理工作的效率,明确各中心馆的收集范围,使收集和整理工作目标变得更加明确,进而形成科学完善的收藏体系。采用这种方式,即可以保证地方文献的收集和整理质量,有可以有效的避免资源的浪费。

2.强化地方文献收集工作的制度建设,保障收集和整理工作顺利开展

科学规范的文献收集和整理工作制度对于地方文献的收集质量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公共图书馆应该强化文献收集制度的建设。具体来说,在地方文献的收集过程中,公共图书馆应该积极地寻求地方政府的支持,在政府的帮助下,将地方文献收集和呈缴工作真正的落到实处,使文献收集工作得到社会的广泛支持[7]。另一方面,公共图书馆应该完善自身的收集和整理工作规范,强化对地方文献收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从而为文献收集工作的高效运行提供制度保障,并且在收集地方文献的过程中,应该根据当地的情况和工作进度,制定出详细的收集和整理工作细则,规范工作步骤,明确收集的对象和目标,对整个工作过程进行密切关注,对于其中存在的问题应该及时解决,从而使收集和整理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第4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关于该条的理解,笔者身边有两种意见:一是认为“房屋征收范围确定”为正式确定,房屋征收部门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期限为征收工作期限,即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最长期限1年也是征收工作的最长期限;二是认为,“房屋征收范围确定”为暂定,等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房屋征收范围才正式确定,房屋征收部门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最长期限1年指的是征收范围拟定且经调查公告公告后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间的期限限制,也即暂停期限与征收决定作出后的征收补偿工作的期限没有关系。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征收范围的法定生效,虽依附于征收决定,但其必需在征收决定作出前暂定。

㈠征收决定的前置条件要求征收范围预先暂定

1、《条例》第九条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年度计划作为征收决定必须符合的依据之一显然在征收决定之前,纳入年度计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必须有一个预先拟确定的范围。

2、《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必须要有一个有的放夭的范围;如果征收范围不预先拟定,则无法判断涉及被征收人数量的多少;征收范围不确定,征收对象不明确,对于征收补偿费用更是无从估计,更谈不上足额到位

3、《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方案的拟定显然应在征收决定之前,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当然应当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补助和奖励、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二、征收决定前必要的准备工作,需要征收范围内拟被征收补偿对象处于一个相对静止稳定的“暂停”状态。

征收决定作出前应当进行的调查登记、征收补偿方案拟定、风险评估等工作,必须要求拟征收补偿的对象处于一个相对静止稳定的状态,而便于统计、测算、评估,因而需要“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限制被征收人的相关权利行使。但是不排除经过一系列前期准备工作之后发现不适宜作出征收决定的情形,那么必然会对被征收人的权益造成损害,暂停办理的期限越长,则对拟被征收人的权益损害越大,所以需要加强对行政效率的监督约束,规定一个期限,即最长暂停期限。

三、征收决定作出后,已无需对被征收人“暂停”其权利行使,“暂停期限”自然终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的规定,征收决定作出且公告之日,国家即取得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被征收人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因其权利人身份的丧失,其主体显然已不适格,再无资格向相关部门提出上述申请,相关部门自然也无必要再“暂停办理”,“暂停期限”自然终止,国家(征收人)只要履行其对被征收人的公平补偿义务就可以了。

四、征收工作的时间应始于征收范围拟定且公告,终于征收补偿工作的全部终结,“暂停期限”只是其前期包含的部分。

房屋征收工作,包含自调查公告到商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直至分户补偿情况公布、审计后资料归档的所有程序,应始于调查公告,终于征收补偿工作的全部终结。以征收决定作为分水岭,可划分为两个部分,征收决定前的期限即为“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征收决定后的期限,如都能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且在征收范围内没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形,则这一段期限也是可以确定的,但事实往往很难有上述的理想状态,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这一段时间的确定将最终取决于司法程序的进行。

五、范围预先暂定、暂停期限限制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法理上是一脉相承的,只不过与之相比更为严格。

第5篇

1县规划局:负责新开基建工程建筑安装税收和新建住宅楼契税的协助征收工作。县规划局应根据工程预算向县地税局和契税征收管理所开具纳税通知单。督促建设单位按工程预算的3%向契税征收管理所缴纳契税县地税局、契税征收管理所依此向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开具相关税收完税凭证,征收任务为150万元。具体是各类基建工程开工放线前。督促施工企业向地税局先期缴纳50%基建工程建筑安装税包括营业税、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城建税)同时。县规划局凭县地税局、契税征收管理所出具的完税凭证给予放线和签发开工通知书。对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小型工程,县规划局要在开工放线前督促施工企业一次性缴清全部应纳税款。

2县城建局:负责各类基建工程欠税的协助征收工作。县城建局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时。督促欠税单位缴清全部税款后,征收任务为75万元。具体是对尚未竣工验收的基建工程。对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的纳税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凭征管单位出具的完税凭证方可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对以前年度形成的已竣工工程所欠税款应在新的工程招投标时,督促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向征管单位缴纳税款,缴清全部欠税后,凭征管单位出具的完税凭证,方可准予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参加新的工程招投标,否则,取消其招投标资格,拒绝其参与新的工程招投标。

3县水务局:负责全县各类水利工程建筑安装营业税的协助征收工作。县水务局应根据工程预算向县地税局开具纳税通知单。要督促施工企业(个人)缴清剩余税金,征收任务为35万元。具体是各类水利工程开工前。督促施工企业(个人)向地税局先期缴纳50%建筑安装营业税;水利工程完工后。凭县地税局开具的完税凭证,方可拨付剩余工程款和进行工程验收。

4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土地复垦整理工程建筑安装营业税和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的协助征收工作。县国土资源局应根据工程预算向县地税局开具纳税通知单。凭县地税局出具的完税凭证,征收任务为140万元。具体是土地复垦整理工程开工前。督促施工企业(个人)向地税局先期缴纳50%建筑安装营业税;工程完工后应督促施工企业(个人)缴清剩余税金。方可拨付剩余工程款和进行工程验收。非农用地审批时(包括土地租赁等)县国土资源局应根据土地占用总量开具纳税通知单,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到县财政局缴纳耕地占用税,县财政局根据国土资源局提供的纳税通知征收耕地占用税,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完税凭证方可审批用地指标,否则,不得审批和划拨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应税土地使用权转让(含土地房屋拍卖)时,县国土资源局应将土地变动和增值情况通知县地税局和契税征收管理所,县地税局和契税征收管理所据此征收土地增值税和契税,县国土资源局凭征管单位出具的完税凭证方可审批和划转土地,否则不得办理土地转让手续。

5县房管局:负责销售不动产税、房产交易税的协助征收工作。县房管局应督促出售者到县地税局交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否则,征收任务为20万元。具体是不动产房屋、土地)销售时。凭征管单位出具的完税凭证方可办理房产转让手续。不得办理转让手续。县房管局在办理房产证书时(包括新办房产证和因房交易更换房产证书等)对于尚未缴纳契税的县房管局应督促其向契税征收管理所缴纳契税,凭征管单位出具的完税凭证方可办理房产证书否则,不得办理房产证书。

6县公安局:负责房屋租赁营业税的协助征收工作。以房产证为主要依据。建立征管档案,征收任务为30万元。具体是县公安局应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城乡沿街门店的租赁行为进行认真排查审核。督促房主到县地税局缴纳房屋租赁营业税,对拒不缴纳的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7县交警队:负责全县车辆营运税的协助征收工作。县交警队应对车主车辆营运税的缴纳情况进行认真的审核。车主缴清车辆营运税后,年征收任务为50万元。具体是车辆年审时。督促车主到县地税局一次性缴纳车辆营运税。凭县地税局出具的完税证明办理年审手续,否则,不得进行车辆年审。

二、征管责任

1各协管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税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源头上杜绝税款的流失。切实把好税收源头控制关。

2税务机关要积极指导和帮助协管单位搞好税收协管工作。积极主动寻找税源。保证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征收任务。并充分发挥税收征收的主体作用。切实抓好税收征管。

3县内各单位在支付涉税款项时。不得在未交税的情况下预借任何资金,因单位把关不严造成税款流失的应承担相关责任。把好两个关口,不得支付款项;二是要按照“款清税清和款、税同步”原则支付款项。应对支出票据进行严格审核。一是单位应税行为所换开的税务票据必须是正宁县税务机关开具的否则。

三、奖罚措施

第6篇

增强政府对市场价格的调控能力,为了进一步加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更好地促进我县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方法>通知》政办发〔2003〕48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方法〉通知》岳政办发[2010]2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及标准

一)事业性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含各种广告收费)按收费总额的3%向收费单位征收(其中幼儿园和义务制教育以及高中学校教育收费免征。

向受益单位按当年调价增值额征收5%。管价商品和服务价格政策性上调时。

二)宾馆(酒店)旅社、招待所等经营单位按住宿营业收入的3%向经营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征收。

不得直接向消费者征收。休闲娱乐业(包括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茶楼咖啡西餐厅、夜总会、酒吧、桑拿、按摩、洗浴、美容美发、婚庆影楼、体育健身场馆、漂流游乐、旅游景点、游泳场馆、网吧、游艺室等休闲场所)按营业收入的2%向经营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征收。

未设立财务帐目的由县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具体测算定额计征。

三)城镇规划区内承揽建设装置工程项目的建筑装置单位按建安面积每平方米征收2元。

按成交额向出售方征收2‰;房屋(铺面)出租,房屋出卖。按租金收入的2%向出租方征收。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含“招拍挂”按出让土地成交总额的1%向受让方征收;国有土地有偿划拨。

五)采矿权、探矿权出让(含“招拍挂”按矿产经营权出让总额的1%向受让方征收。

沙石、砖、瓦、水泥、石灰、砌浆灰等建材按销售数量每吨(或每立方米)0.5元向销售方征收。贵金属、有色金属、稀有金属、非金属和能源、稀土、高岭土、采石等矿产按开采量消耗炸药折算每公斤炸药征收1元。

六)各类营运车辆中的大中型客车每台每年征收600元。货车按标志吨位五吨(含五吨)以上每台每年征收300元、五吨以下每台每年征收200元。

各类汽车修理厂(含汽车美容、洗车)按营业收入征收1%。

七)汽油、柴油等各类废品油按销售量每升征收0.02元。

八)中央、省、市(外省、外市)驻平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办事处、营业部等)按核准人数(包括在职职工、合同工。

九)城镇供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按每吨(立方米)价内0.03元向供水单位征收。地方电网(含小水电)按销售电量每千瓦时价内0.004元向销售企业征收(其中地方电网从国家电网购买电量销售局部免征)

依照管价权限,其他管价的商品和收费。经县人民政府批准采取特殊价格政策,从生产经营和收费获得的利润中,按一定比例计提价格调节基金。具体计提的比例由县财政、价格部门研究确定。

十)县财政预算安排局部。

二、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方式

全县价格调节基金统一由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县政务中心、财政、税务、金融、房地产、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文化、水务、技监、公安、监察、法院、新闻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能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具体征收方式:

一)价格调节基金具体可由县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直接征收。

二)事业性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进入非税收入管理的单位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县财政非税管理部门负责代征。

三)房产交易和房屋(铺面)出租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代征。

四)土地交易、采矿权和探矿权出让以及砖、瓦、水泥、石灰、砌浆灰等建材销售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代征。

五)贵金属、有色金属、稀有金属、非金属和能源、建材、稀土、高岭土、采石等矿产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县物价局驻政务中心物价窗口审核。纳入政务中心统一征收。

六)承揽建筑装置工程的单位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县物价局驻县政务中心物价窗口审核。纳入政务中心统一征收。

七)沙石销售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县水务部门负责代征。

八)营运车辆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代征。

九)汽油、柴油等各类废品油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县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代征。

十)价格调节基金原则上不予减免。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由缴纳单位(个人)提出申请。县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初审,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一)价格调节基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县财政预算。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二)价格调节基金应建立收入缴库辅助台帐。实行跟踪管理。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支配权属县人民政府。使用时。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价格、财政部门监督执行。

四)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市场价格调控、受灾期的菜篮子”工程扶持、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以及相关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高新科技项目开发等。

要在确保基金当年征收额20%以上用于积累的前提下,价格调节基金应建立滚存使用机制。有重点、有计划地投放使用。

五)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业务费。由县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制定奖励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或物价、财政部门审批后进行奖励。

六)价格调节基金被征单位的列支

从事业性收费中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在事业支出”中列支。住宿业、休闲娱乐业、生产(服务)企业以及中央、省、市驻平单位交纳的价格调节基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四、价格调节基金的监督检查

一)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

二)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代征、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工作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规范或扩大征收范围。违者由财政、物价、监察等部门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7篇

关键词:房屋征收;制度管理;问题与对策

中图分类号:TU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城市房屋拆迁作为一个敏感又复杂的社会问题,由于涉及到公民私权利而备受关注,同时也需要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要把维护被征收人的利益作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大事来抓。不能因征收而降低老百姓的生活水平,要让老百姓真正地感受到城市建设给他们带来的温暖和快乐。为此,我们要不断探索房屋征收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逐步规范征收行为,依法征收。本文结合2011年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就城市房屋征收中的若干问题加以分析,以求能够丰富征收管理理论,指导征收管理实践。

一、制约房屋征收进程的原因

1. 不宽松的社会环境

城市房屋征收,既有不容质疑的法律法规,又有地方规章等政策依据,但是,理想与现实的反差、理论与实际的脱节,实在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由于一些单位征收补偿不到位、征收安置不落实,工作方法不当,加上一些被征收户要求过高,满天要价,造成因房屋征收引起的纠纷和集体上访事件,影响着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的稳定。

2. 不健全的权属管理

城市房屋征收的矛盾和冲突的背后,其本质反映的是利益问题。而不同的房屋性质将使征收补偿价格产尘天壤之别”。在房屋征收实施过程中,房屋权属不清晰、房屋用途的不确定性是造成征收难的一大症结之一。那些因历史原因或城市管理不到位造成的,既无合法产权和土地使用证明,也无其他合法建房手续的房屋,还有已被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违章建筑,在征收中其合法性待定,但大多数无证照房屋都是困难群众的安身之所。另外,还有违反规划用地、用地手续不全、欠交土地出让金和规费、施工资料不全、无法竣工验收、非法补办用地手续等等,严重制约着房屋征收进程。

3. 待理顺的管理体制

在以前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中,我们一再强调要规范拆迁行为,依法拆迁。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人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显然,房屋拆迁许可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必须由行政机关作出。而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实施之前,各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均隶属于建设部门或房管部门,拆迁管理办公室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具备,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拆迁许可证的发放、拆迁听证会的组织、拆迁的行政判决及违法拆迁的查处等都面临着种种被动和尴尬的局面,这不仅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不符,而且也有悖于体制改革的潮流。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长期来倍受诟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被废止,政府从以前的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的裁决者变为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直接与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问题进行协商并签订补偿协议。此种法律关系主体结构的变化被认为是对房屋征收法律关系客观现实的一种真正意义的回归,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关系正逐步得到理顺。

二、用科学发展观端正城市发展上的指导思想

要承认,城市房屋征收中的种种矛盾和困难,是同房屋征收的力度过大有关的。而征收力度过大,同城市发展思想上的急于求成有直接的联系。思想上的急于求成,总体上说出于尽快改变城市面貌的良好愿望。但是,需要以科学发展观来纠正、来统领,应把握三个方面。

1. 城市发展和房屋征收的动机(目的)是造福于民,而不是其他,比如说首先是为了城市的美观、发展规划的实施、GDP的增长等。城市的美观、发展规划的实施、GDP的增长等都是需要的,但只是服从于造福于民这个首要目的。当同造福于民这个目的相矛盾的时候,其他的要求要让位或暂时让位。同时,造福于民是全局和局部的统一长远和当前的统一。城市房屋征收不仅是要造福于城市全体,也要造福于被征收人;不仅要有利于长期发展,也要兼顾眼前的现实利益。一定要防止以全局的需要忽略或否定局部人群的利益,防止以长远利益来忽略或否定眼前利益。以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为理由忽略局部利益和眼前利益,是工作中最容易犯的常见病,在城市房屋征收中也屡见不鲜,是特别需要防范的。

2. 城市发展和房屋征收的动机(目的)是造福于民,它的过程和结果也要达到此一目的,使动机、过程和结果三者统一。

3. 城市发展和房屋征收的进度,不仅要同客观需要相适应,还要同客观条件的可能相适应。之前,地方政府为吸引外资和增加土地财政,形成了恶性竞争、盲目征收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房屋征收的强度理应放缓。但是,某些城市为做表面文章,树立形象工程,继续大兴征收之风,导致后续资金投入跟不上,造成安置工作严重滞后,就是典型的不顾客观条件违背科学发展观的行为。

三、房屋征收管理中,要善于利用法律武器和借助法律手段

房屋征收过程实质上是一次利益重新分配的过程,尤其涉及财产权的调整和分配,在多方面需要法律部门介入,依法征收是保证征收质量和速度的有效武器。主要的做法有:

征收之前的法律宣传

在征收之前进行充分的法律宣传,包括征收过程中涉及的征收条例、征收的法律依据、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纠纷发生的处理程序、行政诉讼和行政仲裁程序内容等,应该由专职的法律人员进行此项工作,使被征收人从心理上接受征收带来的变化,让被征收人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责任,明明白白配合征收。

2. 在征收过程中的法律保障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征收滞留户、上访专业户、生活困难户等特殊群体,以及因不能按时回迁、安置房不符合标准等损害被征收人利益的现象,在征收过程中的政策执行情况、落实政策情况、合同不能兑现等情况,都需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政策尺度,在合适的环节应该请有关法律部门提供法律保障,依法征收。

3. 征收过程中的法律介入

每一个房屋征收项目,应该聘请征收律师提供全程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尤其是涉及有产权纠纷的房屋、有遗留问题未解决的房屋、涉外财产和无主财产、特殊房产、处于诉讼过程中的房屋等情况,有专职的法律顾问可以免除许多法律隐患,使征收工作经得起被征收人的法律考验,减少上访行为的出现。

四、坚持依法征收,规范解决征收矛盾

在《拆迁条例》中,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视为民事合同,房屋拆迁当事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裁决不执行的,由拆迁主管部门向市、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协议签订后一方不履行的,通过申请仲裁和民事诉讼解决。《拆迁条例》的规定完全体现了民事合同纠纷的解决思路。与之相对,《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得不到履行的纠纷解决途径规定了与《拆迁条例》不同的机制。取消了选择仲裁的规定,而只是规定在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讼;取消了行政裁决和行政强制拆迁等一系列不合理制度,明确了“先补偿、后搬迁”, 从制度上保证了征收、补偿工作的规范化,保护了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

据上分析,《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与《拆迁条例》中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在缔约主体、目的以及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都有质的区别,在纠纷的处理方式上也作出新的规定,在今后的房屋征收实施过程中,应按照《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解决争议和矛盾。

五、转变工作作风,树立良好形象

房屋征收属利益再分配,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也是被征收群众最关心、最实际、最容易引发各种矛盾的焦点问题,它从一个侧而体现了工作作风的好坏和工作水平的高低。在征收管理过程中,转变工作作风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矛盾的化解,促使工作水平提高。我们只有保持优良的工作作风,才会得到广大被征收群众地理解和支持,使这项工作有序推进;反之就会遭到部分征收群众的抵触,使工作受阻。为此我们要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以群众利益为我们工作的立脚点,从而树立起征收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第8篇

关键词:非税收入 管理 财政收入

非税收入其定义是除国家国务院及税务局统一文件规定的税收之外的,由国家其他下属机关、各级省市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等的一些社会团体,利用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政府权力、职位权限和国家资源、财产为特定的社会公共需要提供公共服务而收取的一系列资金需求和费用。通过相关数据了解,政府的非税收入主要包括了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捐赠收入以及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等。

国家财政税收的一个重要的来源就是非税收入,其唯一的管理主体就是财政部门。加强政府的非税收管理是增加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的方法,使得非税收入的管理工作更加的程序化、电算化、精细化和制度化。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全面提高,对于服务经济的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发面都具有着重要的作用。如何增加非税管理,以此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

一、拓宽非税收入的管理范围,加强其管理

(1)由于非税收入本身存在很大的灵活性,而且收取这些费用的真正目的性很难得到有效控制,因此进一步加强对非税收入的增收管理,将其管理领域拓宽的同时不断的细化。将各类资源例如土地、海域、矿产、空间广告等等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范畴,并对其中容易存在的问题进行控制,并且将非税收入的范围不断扩大,进而来增强国家财政宏观调控的能力。

(2)规范非税收入,清理不合法的项目。各级政府要完善非税收入管理的制度和政策,对于不合规、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坚决的取缔。根据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对于各级政府的非税收入都要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相应的财政专户。完善非税收入的征管系统,提高征管的效率和效果。

(3)合理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收益。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出租、处置等收入都纳入非税收入的范围,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流程。

(4)对罚缴分离进行深化改革,将法院、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的罚款没收的收入由原来的罚缴分离的系统征收管理转变为通过非税收入的管理系统来进行征收管理。

二、加强增收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可以用以办理收费项目、执收编码的报批、财政票据的发放等等。

并且可以利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对于各种非税收入的征收情况进行实时的监控和调度。使得财政部门、执行部门和银行之间能够实现联网的管理,达到信息共享的目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能够强化数据,使银行的代收速度和质量都大幅度的提高了,保证账务的处理与执收单位、银行都能够同步,达到了账务处理的电算化,数据传递的网络化。此外,对于单位资金运转情况和收费项目增减变化要进行实时的控制,以便能够及时的提供出各种的账务数据、各类报表和分析数据,来提高信息利用的程度。

三、完善银行的代收工作和程序设置,保障资金的安全

到目前为止,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一些罚没收入都是实行银行代收的,落实收支两条线的举措是政府实现非税手段的主要措施。对于完善银行代收工作方面的对策有:

(1)依照银行代收责任制的要求,根据个人的自愿原则和各个代收的银行签订相关的代收协议,进一步对单位、缴款人、代收责任等可能存在的风险和漏洞进行规范,预防可能发生的财务风险,确保资金的安全。

(2)定期并针对一些重要问题随时准备召开代收网点的简易、快捷的座谈会议等,定期对于所属代收网点的运行情况、服务情况进行检查针对那些有问题的代收网点,明确其责任,强化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对于各个代收网点必须不断完善,确保代收系统的畅通。

四、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入加强管理

对于土地出让的收入帐、明细账等等要不断的完善,款项必须明细到具体的项目,主要内容包括土地的面积、新增土地有偿使用费用、征地补偿费用、土地出让款等等项目。每宗项目需要收支清晰,收入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全部缴入国库之内,支出则通过地方的预算资金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进行安排。

五、开展政府非税收入规范管理年的活动

开展政府非税收入规范管理年的活动有助于帮助相关人员淡化预算外资金的概念强化了非税收入的概念,强调了非税收入的所有权归国家,使用权归各级政府所有。这样不断提高国民经济建设水平和社会事业不断发展的水平。随着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社会建设的不断推进,非税收入在支持节约节能减排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它推进了资源环境的有偿使用的脚步,转变经济的增长方式,并且促进了科学的发展进步。通过政府非税收入规范管理年的活动的开展,使得政府部门提高了非税收入的管理能力,营造了良好的非税收入的管理氛围,优化经济发展的环境,促进社会的和谐建设。

六、增加数据统计和分析的准确和质量性

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的统计分析,提高报表的分析质量,利用非税收入征管系统和现有的财务处理软件,不断完善财务报告体系,对于非税收入进行周、季、年度分析,对于重点的非税收入进行专项的分析,为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加强监督管理提供可靠地依据,是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提高财政调控能力的有效依据。政府需要建立有效的非税收入的报表制度,完善非税收入的报表制度,加强非税收入的核算按照报表规定的口径填报,对报表的分析尽可能细致,准确的反应各项收入的来源和管理的情况,提高报表的质量,为了相关部门进行决策提供有效的资料。

参考文献:

[1]刘万琪.中国国家财政收入模型的验证与分析[J]. 企业导报. 20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