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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和资产托管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10-10 15:58:15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资产管理和资产托管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资产管理和资产托管

第1篇

未来五年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将增长近一倍

中国水资源紧缺,水质污染严重,在废水排放总量中,城市污水的排放比重不断上升。2004年废水排放量中,城市废水占比54.2%,工业废水占比45.8%,COD排放量中,城市污水占比61.9%,工业污水占比38.1%。虽然污染比较严重,但中国的城市污水处理率依然比较低。2004年,中国城市污水处理量162.8亿立方米,城市污水处理率为45.67%,虽然污水率较2003年上升了约3个百分点,但相对国外发达国家来说,中国的处理率水平还远远落后。截至2005年6月底,全国还有297个城市没有建成污水处理厂,其中,地级以上城市63个,包括人口50万以上的大城市8个,位于重点流域、区域“十五”规划范围内的城市54个。加大城市污水处理力度成为促进中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当务之急。

2004年,中国城市污水排放量为261.3亿吨,预计未来5―10年,城市污水排放量年均增长2.5%,2010年年排放量在300亿吨以上(图1)。假设城市污水处理率2010年达到60%,运行负荷75%,单位日处理量的污水处理厂平均造价1200元;处理每吨污水平均收费1.2元;到2010年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300万立方米/日,达到7215万立方米/日;新建污水处理厂市场容量达到280亿元;2010年污水处理运行市场容量230亿元/年,比2004年计算值增长近一倍。

政策措施大力扶持城市污水处理

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改革是中国推进城市污水处理、控制水污染的重要政策措施。市场化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把以前由国家完全控制的水务资产推向市场,包括现有资产以及未来新建的项目。政府则依托征收的自来水或污水处理费保证介入水务行业的公司获取合理报酬,同时通过盘活现有水务资产,加速新的项目特别是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水务行业的市场化改革使得该行业商业化运营成为可能,并且为行业中的优势企业进入和发展提供机遇。

近年,随着中国水价改革措施的不断出台,水价呈上涨趋势。过去5年(到2005年7月),36个大中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1.05元/吨上涨到1.5元/吨,居民生活用污水处理费由0.23元上涨到0.54元。但各个城市水价目前仍普遍偏低,还有上涨的空间。目前,中国的水价仅仅包含水的工程成本和水的处理成本,这与国际流行的全过程成本不符。世界水价的构成应该包括水资源的价格、水工程的成本、水处理的成本以及水管理的成本,而且还包括污水处理的成本。我们估计,未来5―10年,中国大中城市污水处理价格上涨空间大约在1―1.5倍。

未来五年电厂脱硫市场蛋糕约450亿元

第2篇

四家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中除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外,都随着问题券商的暴露而登上了中国资本市场的舞台。

2004年9月3日起,中国证监会委托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德隆旗下的德恒证券、恒信证券和中富证券三家公司托管经营。

2004年9月3日起,中国证监会委托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对汉唐证券公司托管经营。

2004年10月18日起,中国证监会委托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对闽发证券公司托管经营。

2004年10月22日起,中国证监会委托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对辽宁省证券公司托管经营。

有传言说,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也将被中国证监会委托托管一家问题券商。

针对此次问题券商集中托管,资产管理公司几乎全线上阵,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内部人士肯定,政府如此安排意在使资产管理公司借机转型。

但这些问题券商的窟窿到底有多大?对资产管理公司而言仍是个未知数,资产管理公司能否借此行政安排如愿“变身”,仍是一个问号。

政府平衡术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托管组的一位工作人员称,此次之所以安排资产管理公司而非证券公司托管问题券商,是中国证监会和人民银行看中了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经验和专业能力。

而一些证券公司认为,目前许多券商已经自身难保,这是资产管理公司出面的直接原因。如果把问题券商交给仍在体制缺陷和道德缺陷中挣扎的其他同业,无异于把问题券商推向了另一个火坑。

但也有业内人士并不赞同此安排。

第一创业证券的一位经理认为,如果这些问题券商在公开市场上进行拍卖和竞售,一定会有其他券商参加竞买,关键是价格是否合理。

托管权落到央行管辖的资产管理公司,而非证监会下辖机构,令业内人士不由产生“谁出钱,谁有发言权”的猜测――即央行有可能再次对包括证券公司在内的问题金融机构施以援手。

此前,为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央行发放再贷款80亿元向南方证券施以援手。近日,有媒体报道,央行已初步同意为被信达托管的辽宁证券40亿左右的资金黑洞“埋单”。

多家券商高层向《经济》杂志记者透露,如果要弥补目前问题券商的窟窿,需要央行2000亿元左右再贷款。

既然央行政策的首要出发点亦是维护金融稳定,因此,在必要的时候,央行为问题券商埋单似乎是情理之中的事。

因此,就出现了由央行安排托管机构的一幕,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相对应的资产管理公司也自然成为首选。但既然是行政安排,不可避免地要带出行政安排中一碗水端平的问题。

继华融托管德隆后,信达和东方相继被安排托管两家和一家问题券商,唯独没有看见长城公司被安排托管。

中国银监会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第一季度末和第二季度末,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阶段处置进度都在40%以上,其中,华融第二季度末的阶段处置进度为48.72%,高于信达的42.67%。但信达在两个季度的资产回收率和现金回收率明显高于华融,并位居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之首。

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的阶段处置进度虽然高达50%,位居第一,但其资产回收率仅为15%,现金回收率仅为10%,和其他资产管理公司相差甚远。原因恐怕就在这里。

长城公司一工作人员告诉《经济》杂志,目前长城公司正在加快处置进度,以完成财政部的计划,即在2006年前处理完政策性剥离的不良资产。至于托管问题券商的业务,“各个公司都有不同的运作模式”。

随着大市的持续一蹶不振,跻身问题券商的机构越来越多,华融现在管着德隆一大摊子,信达已经托管了两家问题券商,各家资产管理公司的精力和能力是有限的,如果超出承受能力,那么行政安排的强加性难以避免。从这点看,券商托管下一步将如何走好,如何确保托管的积极性,就难以看好。

讨价还价的游戏

虽然是行政委托,但并非无利可图。

以华融托管德隆为例。2004年8月26日,华融公司与德隆方面签订了《资产托管协议》,华融全权行使德隆系四家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德隆国际、新疆德隆及屯河集团截至8月31日的全部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权利。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实业公司股权、证券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股权以及有权处分的其他资产,全部交由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托管。根据托管协议,华融将按照托管资产处置回收现金额和抵债金额或债务减免金额的1%收取报酬。

如果说,问题券商是刀俎上的“鱼肉”,1%就是分配给资产管理公司的餐券,这种方式让双方都有些不太爽。

在汉唐被托管后,当记者来到它的一家营业部时发现,散户大厅和后台都运营正常,也未见汉唐被信达托管的任何通知或者公告,就象什么事情也没发生一样。

营业部一位管理人员告诉《经济》杂志记者,在他判断,汉唐一定会被信达收购。但公司的员工并不担心出路。因为汉唐的人员就是从湛江证券接收过来的,所以有过一次被“和平”收购的经历后,大家的心情反而平静了。“即使打扫卫生的大姐都不担心自己以后的工作”该管理人员如是说。

营业部给信达派来的托管组的管理人员安排了一个较大的办公室,但因为被托管和将来可能被收购的关系,汉唐营业部的工作人员和信达托管组的人员有一种不协调的疏离。

“我们当然不愿意被收购,现在的问题又不是我们造成的。”因此双方除了必要的业务接触外,并没有其他更多的接触。

目前汉唐托管组正在加紧制定重组方案。一位工作人员介绍,如果重组汉唐,从专业的角度来讲有三种方式。

一是由信达的控股子公司宏源证券接收汉唐证券的资产,汉唐因此注销。信达通过做大做强宏源证券向市场化金融公司转型。目前信达持有宏源证券37.275%的股权,是宏源证券的第一大股东。

宏源证券7月30日公告称:广东中创科技设备租赁公司将所持有的宏源证券法人股1397.55万股转让给信达资产。增持股份后,信达将持有宏源证券40.07%的股权。但该增持股份已触发要约收购,目前还在等待证监会的批复。

二是政府通过向汉唐注资,吸收汉唐的股权,将汉唐现有股东的股权重新计算,而汉唐保留。

三是引进战略投资者。一方面是寻找境外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投资,另一方面是可将汉唐的债权人的债权转为股权。

虽然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总裁朱登山多次向《经济》杂志记者强调:托管不等于重组,能不能重组要看最后公司的资产情况,要看政府是否愿意出钱,要看能不能引进战略投资者。但他也承认,如果能重组成功,对信达当然是一件好事。信达也不愿在付出这么多的人力、财力后没有收获。

据了解,目前汉唐每个营业部有三个托管人员,而汉唐在全国有二十三个营业部,再加上从信达相应部门调到汉唐在深圳总部各部门的工作人员,仅托管汉唐证券,信达就派出一百多人。

政府给资产管理公司提出重组方案的期限是六个月,但朱登山承认六个月的时间非常紧张,他希望信达在这方面能走得快一点。

当年国泰证券(与君安证券合并前)托管中创公司就经历了当事人都没有想到的漫漫长路。1997年开始托管,2004年7月19日,经中国人民银行确认的原中创公司清偿方案才正式公布。最初,政府有一些口头的承诺,但六七年当中,清算工作组的组长都换了三任,清算工作组证券组的负责人也换了三任。

第3篇

    《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出台,不仅确立了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战略地位,也为保险资金进入资本市场带来新的机遇。因此,笔者认为,实施积极的保险资金运用政策正当其时。

    助推实施积极保险资金运用政策的三大因素一是金融市场体系发展的内在需求。一个国家的金融市场体系,通常包括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等相对分工而又有密切联系市场。但在我国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实际上处于一种割裂状态。主要表现为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狭窄,保险公司资产与负债严重不相匹配,保险机构不能发挥资金融通功能。

    国务院《意见》出台之后,市场之间的互动更加明显。首先,表现为股市对保险公司和保险资金的双向吸纳,或者说保险市场为资本市场双向扩容提供支持。一方面,继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在海外上市之后,新华人寿很快就要进入国内资本市场,其他保险机构的上市工作也在计划中;另一方面,保险资金继续大步进入证券市场。保险资金除通过基金间接进入股市外,直接进入股市的呼声也在提高。

    其次,保险公司对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渠道。表现为一方面加快了储蓄替代型产品的开发,比如投资连接保险产品,分流居民储蓄,另一方面探索货币市场基金等。

    二是积极财政政策淡出的现实需要。当前,近十年来最大规模的税制改革已经拉开大幕。无论是出口退税改革还是增值税改革,都需要支付制度成本,它与总体规模庞大的国债一起,对中央财政构成挑战。在发新债、还旧债的偿付制度安排下,最终表现为国债的发行能不能顺畅,每年发行的国债能不能被市场所吸纳。在这种形势下,实施积极的保险资金运用政策,或许是一个两全其美的选择。

    三是保险业创新发展的必然选择。2003年是中国保险业高速发展的一年,不仅全国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保持30%左右的高速增长,而且国有保险企业的改制与上市步伐加快,并有了突破性的进展,保险业务和资金运用业务实现了专业化经营。但总体来看,特别是与世界上保险业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保险业仍处在一个初级发展阶段。全国保险业的资产总量已突破一万亿元,但仍无法与11万亿元居民储蓄存款相比。而在发达国家,整个金融行业的资产总额有五分之一到三分之一是掌握在保险公司手中的。

    积极保险资金运用 政策的四大内涵

    第一,要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渠道。近年来,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在不断放开,但力度还不够。当前,保险资金运用仅限于银行存款、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中央企业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AA级以上的企业债券。建议进一步放开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积极推动保险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资本市场。目前需要尽快出台的投资管理规定有:一是保险资金投资股票、可转换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管理办法;二是外汇保险资金直接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的管理办法;三是保险资金投资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市政建设项目等管理办法。

    第二,要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主开发投资型保险产品。我们认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开发投资型保险产品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包括:熟悉资本市场,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发不同风险特性的产品,有较强的专业化投资人才,更容易获得投资者信任等。因此,我们建议实行集中开发、营销、管理和运作的模式,即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来开发产品,向保险公司进行招标,由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及其他营销网络来销售,最后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来集中管理运作的经营思路。要在政策上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主开发产品,包括投资型保险产品、企业年金理财产品、货币市场基金等,才能做出特色,与基金公司等机构展开竞争。

第4篇

Financial Corporation)从90年代至今能成功地完成从传统商业银行向以资产管理、投资者服务为核心业务的金融服务专业公司的转型,外部合作起着关键作用。

梅隆是美国银行业中成功完成战略转型,也是在战略转型中成功采用外部合作的典范。它所采用的模式,即围绕资产管理和投资者服务核心业务,通过外部合作形成“多家精品店”(multi-boutique),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现代银行业的一种发展模式。

战略转型驱动因素与新业务目标确立

梅隆战略转型的驱动因素主要包括,第一,美国金融市场发生了重大变化。银行信用中介功能衰退,表现为个人资产组合中存款减少,共同基金等投资资产增加;同时,公司资产中投资产品增加,融资来源中信贷占比减少,商业票据、债券和股票融资增加。第二,养老金等基金管理市场迅速发展。第三,证券投资和交易市场迅速增长。围绕证券交易提供服务的世界托管市场在此大潮推动下快速扩张。第四,随着证券投资全球化,资产管理和托管业务也跨国发展,相应地,跨国资产管理和托管业务市场也快速增长。

针对环境变化,梅隆确立了新的业务目标。

从信贷服务、商品流动相关服务向资金和资本流动相关服务转型。

梅隆的业务深化和战略转型,是与世界银行业的历史一脉相承的,经历了一个合乎逻辑的历史发展过程;其在历史发展中形成的业务组合则又是一个源于历史的逻辑结构。

世界银行业整体上经历了一个以信贷服务为基础,从商品流动相关服务,向资金流动相关服务,再向资本流动相关服务的横向深化发展过程;同时在这三个服务领域内也分别经历了产品组合的纵向、深化发展过程。在经历过几个世纪的发展之后,银行服务从最初的信贷、支付结算等传统业务,形成为目前全面、立体的金融服务产品组合。这一发展代表了银行业务深化的主线和趋势,并相应形成四大业务板块:信贷服务;商品流动相关服务;资金流动相关服务;资本流动相关服务。

在此过程中,不同的银行采取了不同的业务组合战略,使银行大致划分为几类:全能银行,涵盖全部四大业务板块,例如花旗、摩根大通;传统商业银行,从事信贷、商品流动相关服务和部分资金流动相关服务,例如大部分美国社区、区域银行;以资本流动相关服务为主的专业化银行,又可分为两大类,即投资银行和其他资本市场业务银行。梅隆正是这一类银行的典型代表。它以信贷产品为基础,从商品流动相关服务,向资金流动相关服务,再向资本流动相关服务深化和转型。

美国大部分从事投资者服务的银行,都是从传统商业银行业务起家的,证券处理等投资者服务起先只是从属于其他银行业务。然而在近十年的发展中,出现了以下变化:一些在证券服务领域内居于领先地位的银行,最典型的如州街、梅隆、纽约、布朗兄弟哈里曼、北方信托等,采取了逐步放弃其他传统银行业务、集中于投资服务的发展战略。1999年9月,梅隆彻底放弃了延用了一百多年的银行名称,改称为梅隆金融公司。随着从传统商业银行向金融服务公司转变的完成,梅隆这一名称开始成为资本市场全面金融服务机构的象征。梅隆董事长和CEO也在更名公告中称:“梅隆相信这一决定最好地确定了梅隆在新世纪中的业务发展方向和目标”。

梅隆业务战略重组的轮廓是:第一,集中于增长领域――财富管理、全球投资管理和全球投资服务。传统商业银行业务中的高端业务,如私人理财、私人银行等财富管理相关业务是盈利和增长潜力最高的业务。梅隆的目标是将这些业务发展成为优势业务,管理目标则是收入最大化。第二,对于成熟业务领域,如区域性个人银行业务、特定的商业银行业务、大公司业务等传统业务的管理目标则是通过更严格地控制成本和更有效地运作来改善收益;同时有计划地退出某些领域,将所得资本和收入转投入增长领域。第三,所有的外部合作都集中于增长领域,对成熟领域不再从事外部合作扩张。

围绕资本流动相关服务,采取“合纵、联横”战略。

“合纵”,即沿着投资链条,从交易后服务到托管,向交易中服务到交易指令执行,再进一步向交易前服务到投资决策过渡。

“联横”,即围绕资产管理和投资者服务核心业务,重组原有商业银行业务,例如外汇交易、现金管理、支付清算等;同时放弃一般传统业务,特别是与收费业务相关性不大的业务,继续保留可以交叉销售收费业务、维持公司客户关系的传统业务。主要对策则是充分利用其客户信息资源。例如,梅隆在1999年确定了50万个高端零售个人客户,作为其私人理财和基金销售对象。同样,对大公司银行这一萎缩的业务,梅隆的目标是向原有客户销售资产管理、托管、信托、咨询等高利润产品。

总体来看,梅隆的业务战略转型和重组的目标是典型的有所为、有所不为。既不成为金融超级市场,也非单一业务银行;不求最大,但求最好;放弃传统商业银行业务,集中于有选择的市场,即高增长、高收益的高端机构和个人客户;以批发业务为主,以零售业务为辅;以范围而非规模扩张为主,围绕资产管理、投资服务,形成集中化与多元化平衡、独特而又合理的产品组合和业务结构。这样一来,可以有效应付各种类型的商业和经济周期性波动,应对不同的投资者偏好变化等结构性波动,维持收入增长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由于在减少利差业务的同时也减少了信用风险,且收费业务风险资本占用较少,所以新的业务组合也有助于提升梅隆的经营业绩。

转型过程与外部合作方式

梅隆业务深化、战略转型和跨国发展的过程可大致划分为四大阶段。

第一阶段,1987年以前,主要从事区域性传统商业银行业务。主要采取内部有机增长模式,也曾通过外部合作,但以规模扩张为主。

第二阶段,1987〜1993年,在传统商业银行领域内寻求多元化发展。主要战略目标是消费者信贷。也曾采用外部合作发展方式,主要是收购区域性商业银行,扩大传统银行产品,在寻求规模扩张的同时也寻求范围扩张。

第三阶段,1993〜1998年,开始放弃传统商业银行业务,向资本市场业务过渡。主要途径即是多种形式和多方面的外部合作,从规模扩张为主进入以范围和跨国扩张为主。信用卡等个人零售业务虽然具有高收益高增长特征,但这些具有强周期性特点的利差收入业务在1996年给梅隆再次带来巨大损失,因此梅隆决定彻底放弃强周期性业务,包括增长和收益相对高的消费信贷业务,以低周期性收费收入业务为主,加强抗周期能力,避免经济衰退带来巨额损失。

第四阶段,1999至今,进一步放弃传统银行业务,向资本市场业务集中。其实,就在1999年梅隆全面战略转型之际,它已经是资产管理和投资者服务领域内的佼佼者了,但梅隆的目标是成为领导者。主要方式仍是多方外部合作,重点则是增加产品深度和广度,进入更多投资业务领域。根据这一目标,梅隆在2000年以来对业务进行重组,进一步集中于资产管理和投资者服务,再次压缩商业银行特别是利差业务。这一发展的结果,梅隆的收费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重从1999年的67%,在2001年上升到73%,而在2005年底达到90%。

梅隆在其转型战略贯彻过程中,内部有机增长方式,即自建机构方式运用得十分有限,例如只是在1995年自建证券承销子公司――梅隆金融市场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固定收益和股票承销、交易和经纪服务。此外基本上采用外部扩张方式――并购与合资。

90年代至今,梅隆主要的并购有:

1993年,实施战略转型计划第一年,收购波士顿公司。该公司为机构信托和托管、机构资产管理、私人银行、大额房屋贷款和共同基金托管服务的主要提供者。1994,收购美国最早和最大的共同基金公司之一Dreyfus。这是梅隆历史上具有转折意义和标志性的另一次收购,也是美国历史上最大的一宗银行收购基金公司案。它使梅隆形成了最大的业务线――全球资产管理,奠定了梅隆在该领域的领导地位。1995年,收购Certus金融公司投资管理业务部门,更名为Certus 资产顾问,为美国几家最大的机构投资者管理投资资产。1997年,收购Buck咨询公司,该公司是雇员福利服务领域内的全球领导,从事雇员福利、报酬管理和咨询服务,这项收购使梅隆成为公司福利外包业务领导者。1998年,收购了位于迈阿密的商业银行United Bankshares,组成子公司――梅隆联合国民银行。该银行虽然是商业银行,但它和梅隆整体战略一致,集中于特定客户,即个人客户中富有家庭和个人;机构客户则集中于房地产开发商、娱乐行业等;产品则主要是信托,遗产、财富管理等定制化产品。1998年,收购了位于伦敦的牛顿投资管理公司75%股权,组成子公司,将两家的投资管理产品结合,利用牛顿的国际经销网络,满足海外市场对投资产品增长的需求。2001年,收购美国主要网上投资管理软件开放商Eagle投资系统,此举大大提升了梅隆在全球证券服务中的技术档次。2005年,收购DPM,一家从事对冲基金资产组合评估和风险分析以及中后线外包的对冲基金管理公司,进一步向另类投资产品组合深度开发。2006年,与苏格兰全球和国际战略投资管理公司―Walter Scott & Parteners签订并购协议,意在充实跨国资产管理能力。

并购是很重要,但梅隆外部合作中最具特色、最重要的形式则是合资。正是采用这一形式,梅隆成功地进入了新的业务领域――资本市场、证券投资、资产管理相关领域;成功地进入了新的市场――海外新兴市场。合资也帮助梅隆成功地战胜了主要竞争对手。例如梅隆在海外建立的子托管机构,几乎全部采用合资方式,海外托管市场发展速度在近几年年均高达20%。

十年来,梅隆的主要合资案例有:

1995年,梅隆与大通合资,组成大通梅隆股东服务公司,成为美国专门为上市公司提供股东服务、为实行股票期权计划的企业提供股票过户的最大机构。这一具有前瞻性的合资,顺应了美国企业普遍采用股票期权计划的趋势。

1996年,梅隆与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CIBC)合资,组成CIBC Mellon,这是梅隆同时也是全球银行业合资成功的范例。1997年,CIBC反过来收购梅隆附属的信托公司50%股权,成立另一家50/50合资机构CIBC Mellon信托公司。两家姐妹公司共同组成CIBC Mellon,成为美加金融机构之间的第一家合资机构。

这项合资是典型的技术产品和客户互换、共享的市场进入战略。梅隆是投资者服务和托管领域的领导者,但缺乏加拿大客户基础和对加拿大市场的了解;CIBC则正相反,它拥有加拿大客户,但缺乏证券托管必须的技术和产品;CIBC欲在加拿大发展证券托管业务,而梅隆则欲将现有业务扩大到加拿大。两者的战略一个是老产品/新市场,一个是新产品/老市场,从而使二者优势互补。在合作过程中,双方充分投入各自优势资源,帮助客户实现“立足本国,放眼全球”的业务目标。该合资案成功的另一个关键是财务上的合理安排。CIBC Mellon是50/50的合资公司,拥有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双方母公司从该合资公司收取相等的固定收入和部分股本金红利。CIBC Mellon在加拿大的发展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内部有机增长和进一步外部合作结合的过程。1997年,CIBC Mellon收购了加拿大退休金管理公司――加拿大信托公司的退休金和托管业务;1999年又收购了蒙特利尔银行的托管业务。

1998年,梅隆与荷兰银行合资组成荷兰梅隆全球证券服务公司,主要为全球金融机构提供托管和其他证券服务。

1999年,梅隆与Frank Russell合资,后者是美国最主要的投资业绩评估和分析公司,合资后组成的Russell梅隆分析服务有限公司为全球投资经理提供复杂的业绩衡量和分析服务。

2005年,梅隆和德国的WestLB银行签订了合资协议,计划将梅隆德国资产管理业务和WestLB资产管理业务结合,对欧洲国家提供资产管理服务。这项以产品和客户共享为特征的合资有助于扩大梅隆资产管理业务在欧洲的地域范围。

以上案例表明,跨国合资是梅隆全球化发展战略的关键实施途径。合资的最大优势之一是进退自如,可以容易地解除合作,也可以进一步向全资收购过渡。例如,2000年,梅隆收购合资机构牛顿投资管理公司中牛顿公司所拥有的25%股权,收购合资机构大通梅隆股东服务公司中大通所拥有的50%股权,2005年,收购合资机构Russell梅隆分析服务公司中Russell所拥有的50%股权,经过收购全资拥有了这些公司。

发展模式与外部合作特征

有别于其他从传统商业银行向投资者服务转型的机构,梅隆不是将所有业务环节置于一个机构之中,而是通过建立不同的独立机构,来处理特定业务。同时,这些机构的建立,也不是由梅隆自己完全投资,而是采取外部合作。经过10多年发展,梅隆目前已经形成了一个和诸多金融机构交叉的联合体,组织结构图看上去就象一张由诸多机构标记拼成的“百纳衣”。梅隆将这一业务模式解读为“围绕投资程序的‘多家精品店’(multi- boutique)”。

梅隆案例反映了国际银行业外部发展的一些典型特征:

第一,选择外部合作对象时既注重制造也注重营销。例如,波士顿公司以制造为主,Dreyfus以营销为主。第二,制造取向的合作以收购为主,营销取向的合作以合资为主。第三,对本国机构主要采用收购方式,对跨国合作主要采用合资方式。第四,早期以银行同业合作和规模扩张为主,随着业务深化和转型,则以非银行合作和范围扩张为主。第五,随着业务深化以及不断进入新的业务板块,外部合作从早期的信贷和商品流动相关服务,向资金流动相关服务,再向资本流动相关服务转化;同时在这些领域内也各自经历了产品深化过程。早期梅隆的外部合作集中在托管等交易后服务,以后开始向证券借贷等交易中服务扩张,最近则继续向风险/业绩评估等交易前服务扩张,并开始进入对冲基金等另类投资产品领域。第六,外部发展在早期集中在国内,随着全球化进程逐渐向海外扩张。

2006年12月,梅隆采取了另一项重大举措,与美国的另一家证券服务和资产管理巨头――纽约银行达成合并协议,合并后的机构名为“纽约银行梅隆金融公司”,这一举措可以说是其以往外部扩张战略的进一步延伸。其背景和驱动力仍然是产品组合深化和跨国扩张的机遇。不同的是,梅隆的这次并购不再是在其旗下形成附属公司,而是与另一家旗鼓相当的竞争对手合并组成新的机构。这样做的根据是,梅隆的各附属机构在过去几十年已经获得强劲增长,成本效益、收入协同和跨国扩张的能力已经建立,有必要进一步通过强强联合,将双方的产品、规模、盈利性和全球网络等优势整合,进入新的业务和市场领域,通过在核心业务领域建立超强竞争能力,比其他竞争者更加有效地实现增长和在全球市场扩张,成为全球证券服务和资产管理领域的领导者。

第5篇

第一条为健全本市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制度,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重组,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形成的和依法界定登记的下列国有资产:

(一)动产;

(二)不动产;

(三)知识产权和其他无形资产;

(四)货币和有价证券;

(五)法定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三条本市公用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和依法界定登记的企业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营运、收益、处分以及保护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国有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通过转变政府职能,理顺产权关系和政府监督与企业经营的关系,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监管体系、营运机制和保值增值责任制度,保障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

第五条对企业占用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贯彻政府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与国有资产的营运分开、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资本经营与生产经营分离的原则,保障企业独立支配法人财产权。

公用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及保护工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有关部门负责。

机关事业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由财政部门负责营运管理。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其他国家机关均不直接经营国有资产。

第六条本市鼓励受托管理国有资产的部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授权投资主体和其他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业,积极探索推进政企职责分开、完善国有资产营运体系、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制度、面向市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各种有效方式、方法。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第七条本市及各县市区设立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的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

第八条本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贯彻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拟定本市国有资产管理措施;

(二)组织实施本市公用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的委托管理;

(三)拟定本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授权投资主体的设立、变更、终止方案;

(四)向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授权投资主体委派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并受理其工作报告;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认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

(六)确认国有资产产权代表的资格;

(七)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国有资产收益预决算草案;

(八)审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授权投资主体的长远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收益运用计划、年度经营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

(九)制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和国有资产营运考核办法;

(十)协调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授权投资主体之间的国有资产管理、营运纠纷;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本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执行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国有资产管理措施;

(二)组织承办国有资产的清理、界定、登记、评估工作;

(三)组织实施国有资产营运情况考核;

(四)组织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管工作;

(五)组织国有资产统计、评价工作;

(六)健全和管理国有资产档案;

(七)培训国有资产管理人员;

(八)本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各县市区设立的和依法确认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职责,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确定。

上级国家机关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能划分作出新的规定的,依照上级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国有资产界定登记

第十一条下列财产依法界定为国有资产:

(一)各级人民政府用于投资的货币、实物和无形资产;

(二)国有资产的收益;

(三)国有资产的自然增值和孳息;

(四)依法应当界定为国有资产的其他财产。

第十二条以国有资产担保、抵押承担投资风险,用借贷资本创办的国有独资企业及其他国有经济组织,其内部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第十三条国有独资企业和其他国有经济组织中除依法界定为非国有资产以外的全部净资产,均界定为国有资产。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按下列规定登记:

(一)行政事业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由受托管理的部门申报登记;

(二)新设行政事业单位和开办企业占用国有资产的,由占用单位申办国有资产产权设立登记;

(三)因单位合并、分立及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财产管理关系发生变化或国有资产总额增减的,由占用单位申办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

(四)因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等情形收回国有资产或国有资产自然灭失的,由占用单位申办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实施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现存国有资产产权登记随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一并进行。国有资产产权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随占用单位设立、变更和产权注销同时进行。

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年度检查国有资产占用单位产权登记状况、产权变更或注销审批手续、保值增值指标完成情况及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权益落实情况,并分年度编制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分析报告,呈报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国有资产占用单位分别建立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档案,永久保存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各项凭证和资料。

第四章国有资产营运监督

第十七条森林、土地、矿藏、水资源等资源性国有资产,分别委托林业、土管、地矿、水利等部门负责营运管理。

非经营性的无形资产委托有关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八条受托管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部门,凡出售、转让、投资、划拔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应当事先报经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九条受托管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部门,应当按会计年度编制国有资产开发利用计划,并向本级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国有资产存量的占用和开发利用情况报表。

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投资主体,负责授权范围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投资运作和产权经营,并按照权责明确、管理科学、激励与约束相匹配的原则,建立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和国有资产产权代表制。

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授权投资主体经营国有资产,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编制长远发展规划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核准;

(二)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前,编制下一年度国有资产营运计划和收益计划并报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三)依照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规定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签订《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

(四)按会计年度向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经审计的年度营运报告和会计报表,详细记载国有资产的总额及变更事项;

(五)对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业按规定申办《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

(六)凡经营性国有资产变动达100万元以上或不足100万元但属关键设备、成套设备的,报送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处置;

(七)以国有资产为非控股企业提供担保,必须报经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投资主体,应当负责向所参股、控股的企业和全资子公司派出产权代表、监事、财务总监,并考核、监督其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占用单位整体或部分转让国有资产,必须报经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授权投资主体同意。

向下列单位和个人转让国有资产,必须报经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向个人、私营企业、合伙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转让国有资产产权;

(二)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转让国有资产产权;

(三)向台湾、香港、澳门及外国投资者转让国有资产产权;

(四)向本市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转让国有资产产权;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报经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纳入资本金预算,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处理,接受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占用单位通过市场实施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对拟交易的国有资产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报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三)除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交易外,均在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产权交易场所进行;

(四)产权交易双方凭《产权交易确认书》到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受托实施国有资产评估的机构,应当遵循真实、公正、科学、可行的原则,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实施国有资产评估。

第二十七条国有资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评估:

(一)资产出让和转让;

(二)企业合并、分立、出售或股份制改造;

(三)用国有资产与他人设立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

(四)企业终止清算;

(五)以国有资产设定抵押担保;

(六)企业租赁;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评估的。

第二十八条因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发生纠纷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国有资产占用单位认为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受托管理国有资产的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协调或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二)国有资产占用单位之间因国有资产营运发生纠纷的,可以申请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或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讼;

(三)国有资产占用单位、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之间发生民事权利义务纠纷的,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五章国有资产收益管理

第二十九条国有资产收益,实行专收专支和投资、受益、监管相统一的制度。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受托管理国有资产的部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授权投资主体及其他占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条本市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国有资产预算收益报告制度。

国有资产收益预决算由财政部门依法编制。

经批准的国有资产收益预算由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受托管理国有资产的部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授权投资主体,负责编制管理和营运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的年度收益计划并报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授权投资主体应当根据企业类型和规模,分别确定所属企业利润和上缴资产收益金的比例。

第三十二条下列国有资产收益,由受托管理国有资产的部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授权投资主体取得或由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者直接取得:

(一)国有独资企业上缴的利润;

(二)国有股权所分得的股息、红利;

(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授权投资主体转让国有资产、国有股权所得收入;

(四)依法应当取得的其他收益。

第三十三条国有资产收益主要用于:

(一)转增资本;

(二)新设企业;

(三)投资参股;

(四)其他形式的国有资产扩大再生产;

(五)法律、法规、规章或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用途。

受托管理国有资产的部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授权投资主体使用国有资产收益,应当经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受托管理国有资产的部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授权投资主体应当依照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收取资产收益金、国有股本金、红利等情况定期报送报表。

第六章国有资产统计评价

第三十五条本市国有资产统计评价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

国有资产统计依照国有企业报表、清产核资报表、重点企业监测报表统计汇总和分析上报。

国有资产评价依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工作程序,通过定量定性对比分析,对国有资产占用单位一定营运期间的经营效益及其经营者的业绩,作出客观、公正、准确的综合评价。

第三十六条受托管理国有资产的部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授权投资主体和其他占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地报送国有资产报表。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规定的覆盖全社会的统计报表,按照财政管理业务归口实施分发、收集、审核、录入、汇总后交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汇总。

第三十八条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上级国家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会同审计机关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受托管理国有资产的部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授权投资主体营运的国有资产实施效绩评价。

国有资产占用单位的效绩评价报告,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国有资产占用单位负责人和年薪兑现的重要依据。

国有资产占用单位的效绩评价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违规行为处置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变更、交易、评估、统计、评价规定的,由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提请有权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隐瞒、截留、非法转移

国有资产收益的,由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提请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受托管理国有资产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由所在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营运规定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国有资产占用单位负责人受到撤职以上行政处分和刑事处罚的,三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市在境外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营运,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市国有资产分级管理涉及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范围的,授权本市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置。

第6篇

一、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问题

违规剥离和收购不良资产。商业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在剥离和收购不良贷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规定,致使一些不符合剥离条件的贷款被剥离到资产管理公司,不仅造成相当一部分金融债权难以落实,而且由于对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责任未予追究,掩盖了贷款过程中的一些违规问题和金融犯罪案件。

违规低价处置不良资产。一些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违反程序、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的现象,致使部分资产被低价处置,造成国有资产不同程度的流失。主要表现在:评估、拍卖环节管理不严,走过场,有的甚至虚假操作,故意低价处置。一些资产管理公司借处置不良资产之机,为本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财务管理混乱,违规挪用资产处置回收资金为职工谋利或公款私存,造成回收资金损失;对抵债资产管理不严,大量账外存放或违规自用。

二、资产管理公司的客观机制缺陷

1、在外部法制环境上,针对资产管理公司的法规建设不完善

在金融产业领域,法制化进程明显加快,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租赁、投资基金等都相继出台很多法律法规。而规范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法规文件只有一部行政法规《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受立法层次所限,条例只能在现有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一些规定,尚难以解决资产公司业务运作与现有法律之间的某些冲突问题。针对资产管理公司法规建设问题应制定统一规划,不仅只考虑管理法规问题,还应参考国外不良资产处置机构的做法,针对不良资产处置和设立资产处置机构制定相应的法律,对处置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经营目标及职责权限等作出明确规定,以从根本上解决目前资产管理公司法规不完善的问题。

2、资产管理公司先天性的政策性缺陷

(1)特殊法人属性决定的财务预算软约束特征。资产管理公司设立时的定位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政策性特殊金融机构,既无盈利指标,又无税收义务。但在业务经营上,力求以市场化规则运作,尽量减少财政损失。所以说资产管理公司是一类特殊的法人机构,兼有商业性和非商业性特征。国家财政是资产管理公司收购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贷款形成的最终损失,也由财政部提出解决方案。财政部根据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处置计划和费用预算核拨费用,资产处置现金直接缴入国库。虽然国家对资产管理公司经营、处置资产时有最大化回收资产、最小化处置成本的“企业化”要求,但财政部对资产管理公司没有硬性成本目标和回收目标,资产管理公司的财务预算约束是软的。

(2)激励约束机制失灵。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任务的特殊性,使其成为高风险机构。如果激励机制的缺失或过于微弱,资产保值增值和最大限度的回收就很可能成为空话,人们可能会寻求有利自身的激励,可能会出现谋取个人利益的冲动。随着资产管理公司战略转型的推进,特别是投资和委托、商业化收购业务的开展和对风险券商的托管,资产管理公司现有的管理体制、激励机制以及现有人员的专业结构与商业化、市场化经营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资产管理公司目前在运营模式上沿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模式,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90%来自国有商业银行,使得资产管理公司在管理模式、价值理念和分配制度上与原国有商业银行大同小异,其体制、机制和用人方面上没有区别;在收入分配上没有形成以利润和业绩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存在平均主义和大锅饭的现象。

(3)在存续期及未来发展定位上,前景不明导致资产管理公司非理性经营行为。资产管理公司在前几年一直受制于十年存续期的说法,2004年3月3日财政部正式颁布实施《关于建立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回收目标考核责任制的通知》,这个通知已经取消了资产管理公司存续期的问题。但随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完成,政策性不良资产除农业银行外已分羹完毕,资产管理公司除不良资产处置外,还能成功拓展哪些商业化业务未理出个头绪。资产管理公司发展的主营业务是什么?在当今的金融市场上,哪一方领地、哪一块业务属于资产管理公司并没有明确。所以最新资源即将枯竭时的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危机四伏,对现有的不良资产包出现了非理性争抢态势。刚刚完成的工行可疑类贷款分地区招标中,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斩获一半以上的不良贷款,但业界普遍认为长城报价不当、非理性出标、超过了资产包的真实价值。今年5月,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从信达手中竞拍到中行63亿元“青岛包”,在国内外投资者中引发了很大的争议,被其他投资者认为“哄抬物价,扰乱市场”。

3、在不良资产处置市场交易机制方面存在的效率问题

(1)非市场化不良资产剥离模式导致的道德风险问题。1999年不良资产第一次剥离采取的是按账面价值行司对口的行政式指令方法。资产管理公司现存的一些问题特别是收购阶段的问题,与当初的非市场化剥离的基础不无关系。由于在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之间并无明确的责任划分和追究,1999年的剥离在一些银行人士看来,不仅是不良资产的剥离,也是不良责任的剥离。

(2)不良资产处置市场投资主体少,处置效率不高。我国目前的不良资产交易市场层次可以划分为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批发市场上,从目前国内金融不良资产市场发展的现状来看,市场主流交易形态局限在不良资产组合国际招标方式上,而能够参与这个市场的只有业内人士所熟知的摩根斯坦利、高盛、花旗集团、龙星基金、美林、德意志银行、通用电器资本市场、雷曼兄弟等少数几家活跃于各国不良资产收购市场的国际机构投资者。受市场准入规定、资金规模和管理能力所限,尚没有出现可以与上述国际投资机构展开正面竞争的国内不良资产投资机构。在国内金融不良资产交易市场上,已出现买方寡头垄断、卖方过度竞争的市场格局。目前,我国不良资产交易零售市场的特点是市场流动性差、交易成本高、市场容量狭小、市场分割较为严重。由于目前没有形成广泛的国内不良资产投资者群体,再加上目前与不良资产交易相关的税费征收、资产评估、债权过户、交易管理等市场制度环境建设严重滞后,使得目前真正有效的不良资产零售交易市场还没有建立起来。

(3)不良资产处置市场信息不透明,市场参与程度低。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的现状是信息不对称问题严重,不良资产处置没有达到真正的市场化,买方和卖方市场存在一定的阻隔。虽然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在各自的网站上都开辟了资产查询库、重点资产推介专栏,对拟处置项目均预先进行公告或公示,某些项目或资产包还采取公开拍卖或招标的形式在新闻媒体上宣传,但目前资产管理公司向社会公开资产项目处置信息内容极其简单,尚停留在“为形式上的免责而披露”阶段,没有统一规范的格式。而实质上不良资产情况复杂,很多具有非共性的情形,不易为外部理解,资产状况的信息不对称状态往往使一般投资者不敢轻易出价。

(4)不良资产处置定价非合理化,市场竞争不充分。不良资产定价是资产处置中的核心问题。资产处置必然是市场处置,因此要培育市场,并把由竞争性市场中得出的公允价格作为合理的处置价格。而当前不良资产处置市场不发达,市场参与者少,有关资产信息披露不充分,降低了资产处置由市场定价的有效性。同时由于不良资产评估技术难度高,中介机构非规范运作,所以评估定价随意性较大、准确度不高。

三、对资产管理公司体制改革的建议

1、政府应着力改善资产管理公司的外部环境,进一步释放资产管理公司的活力

(1)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为保障不良资产处置的顺利进行,首先必须加大法律支持力度:一要解决法律缺失问题,如学习借鉴国际经验,认真考虑资产公司在资产收购和转让、资产处置、债务重组、债转股、不良资产证券化等业务中实际和可能存在的困难和障碍,弥补法律缺失。二要解决相关资产公司法律法规与现行其他法律法规有效衔接的问题,如尽快修改出台《破产法》,规范企业破产程序;调整《合同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中妨碍债务执行或便于债务人拖延偿债的因素,进一步加强对债权人的权利保护。三要在司法实践中依法落实和维护债权人权利。法院应积极受理资产管理公司的司法诉讼,为保证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可考虑成立特别法庭,专司审理金融债权债务纠纷。此举不仅有利于减少地方政府的司法干预,而且有助于提高法院审理效率。四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地方保护主义,切实改善资产处置环境。应明确要求地方政府清理那些自行出台的、影响不良资产正常处置的政策和规定。

(2)培育市场,积极引导多种投资者进入不良资产处置市场。一是由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起设立不良资产投资基金参与不良资产处置。目前对不良资产感兴趣的国内投资者越来越多,但真正能够在资金实力和投资管理能力上达到参与金融不良资产批发市场交易要求、可与外资机构展开正面竞争的似乎还没有。发起设立不良资产投资基金对于整合分散的社会资金,形成有效的不良资产购买力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中资机构对国内法律、法规和市场的认识比外资机构深刻,在收购价格方面也可能比国际机构更有竞争力。但是,由于中资机构在盈利模式、评估理念和方法、专家人员队伍、风险识别和控制技术等核心资源方面与国际机构差距较大,建议在发起设立不良资产投资基金的初期吸收外资机构参与投资、管理和运作,充分利用外资机构的资金、技术、管理优势,构筑国内不良资产批发投资机构购买力。二是对不良资产分布较为密集的地区和行业,有针对性地鼓励地方国资委、大型集团公司、地方性信托投资机构等金融机构发起设立不良资产收购公司,参与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由它们设立的零售投资机构先天具有较强的行业资源整合优势和市场优势,对切实提高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和减少不良资产问题对整体经济的负面影响具有较为深远的影响。三是鼓励民营资本投资不良资产,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解除对民营企业的歧视性制度安排。要求资产管理公司将有关资产处置供需信息通过多种渠道公开,以吸引众多的民间投资者。

(3)加强对参与不良资产处置的中介机构管理。不良资产处置高度依赖于中介机构的诚信和服务的质量。政府应采取措施促进中介市场成长,鼓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其他信息咨询机构参与到不良资产处置中,发挥中介机构的信息服务功能和客观估价功能,同时又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以美国为例,FIRREA指导RTC建立了一套确定房地产市场价值的评估方法,并规定RTC在处置从持有保险的存款机构取得的房地产时,必须由经过证明有执业能力的评估人员来评估,且保证评估活动受到了有效监管。借鉴国际经验,建议银监会统一规范从事银行业金融债权与股权评估、拍卖的有关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要求。同时,定期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进行检查,对中介机构和人员实行操守记录,对违法违规的机构和人员实行“市场禁入”,为不良资产交易创造良好的中介服务环境。

2、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资产管理公司体制进行改造

(1)重新界定资产管理公司的产权结构。进行股份制改造,一方面有利于资产管理公司优化产权结构,促进经营体制的转换。通过多元投资主体参与,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真正成为“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按市场化运作、追求最佳经济效益”的现代金融企业。另一方面可以弥补资产管理公司资金来源的不足。资产管理公司今后的不良资产收购和开拓,都需要大量的资金。进行股份制改造,可以吸收外部资金,从而逐步摆脱对国家财政的依赖。这类主体可以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机构等金融机构,还可以包括非金融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以及国际金融机构。

(2)建立符合市场运行的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目前的管理模式下,经营决策权、风险控制权难以有机地结合起来,道德风险仍然难以有效防范。所以要对资产管理公司内部进行改革,防止其机关化、官本位,避免在资产处置上软约束等不利于价格形成的因素。必须在资产管理公司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完善中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制度,明确各自的权责,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

(3)建立符合现代金融企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一是将政策性资产处置和商业化业务分账管理,区别考核,摆脱官商模式,向市场化方向发展。二是不良资产处置通过科学的评估测算体系建立一个回收底线,在底线基础上建立多收多得的递增的激励机制。三是资产管理公司对商业化业务要逐步建立起以价值创造为导向的绩效考评体系,强化绩效管理,将公司的经营指标层层分解,形成自上而下、科学有效的绩效目标链。四是积极探索项目组考核制,采取“模拟市场”和项目招标等方式,将最优秀的人才吸引到最有挑战性的项目上来。五是建立面向市场的责权利相统一、管理扁平化的职位体系,全面激励各类人才。

3、以市场为导向,实现资产管理公司经营机制的转换

(1)采取商业化收购不良资产模式。1999年资产管理公司第一次收购不良资产,采取的是“行司对口、等价定额收购”方式,资产管理公司不需要考虑成本约束,不需要承担经营风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实践表明,这种收购方式弊端太多:银行虚假剥离、责任人解脱、资产管理公司业绩缺乏客观评价、道德风险难以避免等等。2004年3月财政部对这批资产核定了回收率,对资产管理公司实行以“现金回收率和现金费用率”包干为主要内容的目标责任制。2004年6月信达采取议价的方式收购了交行的不良资产;2004年6月建行、中行股改剥离可疑类不良资产采取整体竞标的剥离方式,最后信达中标;时隔一年,工行股改剥离可疑类不良资产,按地区分包招标,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各有收获。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资产已逐渐采取市场化的手段、商业化的收购形式。虽然在竞标中还存在资产管理公司市场经济主体意识不强、出现非理性竞争行为或竞争不充分等问题,但这毕竟是个好的开端,同时意味着资产管理公司更需要转换身份,加强成本效益核算,增强责任风险观念,真正成为“自主选择、自我发展、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市场经济实体。

(2)强化市场化经营手段。资产管理公司本是一家政策性机构和官办公司,要向商业性的综合投资银行机构转型,必须强化市场化的经营手段。在不良资产处置业务上,资产管理公司拥有专业队伍,拥有与母体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基础,拥有一定的社会资源,在不良资产为主体的细分市场中已拥有独特的竞争优势。资产管理公司增强市场化经营观念,应通过利用已经积累的经验和技术,进一步发挥资产管理公司的专业化和集约化优势,提高处置效率;利用资产管理公司己基本成型的经营管理制度体系,可有效降低不良资产处置的技术风险和道德风险;利用资产管理公司较为完善的业务运作、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机制,提高业务活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在资产定价技术上,充分运用有市场经验的中介机构进行价格评估、信息揭示,避免软约束并建立内部激励机制,以获取最大经济利润为目标。在拓展其他业务时,要主动出击、减少对政府政策的依赖,利用本身连接银行、证券、企业的优势,按市场化模式接受其他机构委托处置不良资产、委托经营外部资产等业务。

第7篇

关键词:行政性国有资产;公共财政;管理

一、行政性国有资产的特点

行政性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党、政、人大、政协、公检法、各派及驻外机构所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预算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从根本上讲,行政性资产是国家行政机关正常履行职责的物质基础,科学管理和使用行政性资产,直接关系到财政资金的有效使用,关系到能否建立一个低成本、高效率的行政管理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总量的不断扩大,行政性资产的总量和质量也在不断改善,不仅拥有一大批办公用房、办公家具,而且还配备了各种现代化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和仪器设备。从行政性资产的价值形态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通用性

从实物形态看,行政性资产主要表现为各级行政机关办公用房、车辆、办公设备、土地及其他部分专用设备。就使用范围而言,行政性资产在很大程度上具有通用性,不同工作性质的行政单位均可使用。行政性资产的通用性,使对该部分资产实行集中管理,并在不同行政机关之间调剂使用成为可能。

(二)可比较性

因为行政性资产的通用性,所以不同单位、不同机关所使用的行政性资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比较,通过单位实际使用的资产总量和实际职工人数,可得出每个单位人均占有的资产总量。如,人均办公用房、人均用车量、人均办公用品数等。行政性资产的可比较性,使在不同政府机关之间科学合理地配置资源成为可能。

(三)相对固定性

从行政性资产的分布范围看,行政办公机关一般都在城市,再加上行政资产主要构成是土地、办公用房等,因此,行政性资产的流动性比较差,一个城市的行政性资产不能用于其他城市,具有相对固定性。

(四)非营利性

相对于企业经营性资产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特点而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主要用于行政单位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一般不直接用于经营,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配置领域的非生产性、使用目的的服务性、资产使用的无偿性等特点。

二、我国行政性国有资产的管理现状

近年来,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增长速度高出经营性国有资产约一倍。随着我国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到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受到重视。但由于受传统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的影响,我国行政性资产管理还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配置标准不明确,资产配置不公平

房产、公务车等国有资产在各行政单位之间配置不公平现象普遍存在,也是目前行政性国有资产管理中比较突出的问题。行政性国有资产配置的不公平,使资产使用效率低下:有些单位办公设施简陋,甚至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同时又有大量资产闲置,有些单位还利用行政性资产进行市场化运作,所获取经营收益作为本单位的奖金福利。由于许多单位或机构的财政拨款都是通过主管部门来分配,没有建立与实施行政事业性财政拨款的预算绩效评价制度,从而导致不同机构或单位之间资产的人均占用额存在很大差别。

(二)管理混乱,国有资产流失比较严重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发生在资产管理的各环节。在购置环节,一些单位常常购买质次价高的产品,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在资产使用环节,一些单位管理不善,损坏和丢失现象时有发生;在资产处置环节,资产流失的渠道更为复杂。如,低价出售、无偿出借、无偿担保等。从目前掌握情况看,“非转经”即将行政事业性单位拥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是资产流失最为严重的一个渠道。行政事业性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只是办理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登记后,国资部门也没有跟踪管理,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管理体制不顺,职责不清

长期以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一直没有理顺,存在职责划分不清问题。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后,虽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划归财政部,大部分省份也明确将职能放在财政部门,但仍有少数地方财政部门与国资部门之间分工不明确,个别省份将职能放在国资委。在财政部门与机关事务管理局关系上,普遍存在职能交叉、分工不明确的问题。在中央行政单位管理职责上,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三定”方案明确规定:财政部负责“拟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却认为“国管局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承担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直接对国务院负责”,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应由其负责制定。多个省份管理局的职责范围仅限于省(区、市)委、省(区、市)政府两个机关,但管理局却经常干预职责范围之外的行政资产管理事务,与财政部门摩擦较多。这些体制上的问题,导致制定制度、开展监督等资产管理工作“谁都负责,谁都不负责”。2006年,尽管财政部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但从现实情况看,还有许多需要理顺的地方。

(四)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脱节,行政性资产的存量与增量管理脱离

行政性资产的存量由各使用单位掌握,财政部门由于管理职能有限,无法掌握;而增量由财政部门通过预算完成,使用单位利用财政部门信息不对称的弱点,无限制的申请增量。由于没有明确的配备标准,更因为对预算单位资产的存量管理不细致,财政部门没有有效措施核实预算单位资产配置的科学性,在更大程度上只是根据各单位的增量配置申请做出决定。

三、构建合理的行政性资产管理体制的对策

(一)在“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体制框架下,建立以财政部门为主导的行政性资产管理体制

长期以来,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一直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机构管理。中央一级是由财政部负责管理,委托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人大机关管理局和政协机关管理局等四个管理局分别负责本系统资产管理的具体事务。这是与我国的政治体制相适应的。在省一级,大部分地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由财政部门直接管理,有的地方由财政部门委托一家管理局管理。在设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模式时,必须充分考虑这些历史情况和我国政治体制的特点。中央行政单位资产管理可实行“财政部——管理局——单位”的三级管理体制,财政部负责制定规章制度、资产预算和综合管理,管理局分别负责机关事务归口管理、单位资产的具体管理,各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地方政府的行政性资产管理可实行“财政部门——委托管理机构——单位”的三级管理体制,也可实行“财政部门——单位”两级管理体制。根据“统一管理、合理分工”的原则,财政部门可委托管理局、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等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一些具体工作,形成多层次合理分工的模式。

1,各级财政部门是专司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是行政性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性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根据国家和上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的制定,特定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资产处置和特定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管理等工作;负责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和经营性资产损失的核销;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委托给本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或垂直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受托单位)完成的情况下,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变更受托单位的管理内容、管理权限和管理责任,对同级受托单位、行政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建立资产管理的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2,受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受托职责范围内认真完成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工作;统计、上报受托管理单位的资产状况;受托管理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编制各行政单位资产预算;完成行政性国有资产的调剂、出售、报废、报损等资产处置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3,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资产评估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资产的购置,参与资产采购、验收、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办理资产的更新、调拨、转让、变卖、报损、报废、核销等报批手续;负责对本单位拟开办经营项目的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承担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按照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统一的原则,确保增量管理与存量管理的有机结合

1,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结合。财政拨付的资金,除一部分用作满足正常工作与事业开展外,有相当一部分资金要形成国有资产。因此,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必须要与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预算相结合。一方面,预算和资产是增量与存量的关系。预算拨款是资产增量的主要原因,而资产的存量是财政拨款的必然结果。而完整的预算不仅要求税收和收费等全部归入预算内,还要求各种国有资产的运行结果体现在预算内。不管是在预算编制阶段,还是在预算执行、预算决策阶段,都离不开对单位资产占用信息的分析。如果预算管理与资产管理脱节,预算编制的信息就不完整,预算改革就难以深化,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就难以提高。因此说,资产管理是预算管理必不可少的基础工作,加强资产管理是预算管理的内在要求。预算管理与资产管理相结合的根本目标是通过分配和再分配,实现政府直接支配的那部分资源的供给分配高效使用。

2,处理好存量资产与增量预算之间的关系。由于目前行政性资产管理与单位预算之间缺乏必要的联系,致使各单位只想要钱,不想节支,只顾花钱,不问效益,只重购置,不重管理。再加上当前各行政单位执行的是预算会计制度,只反映支出,不反映存量资产及质量状况,造成单位财务会计信息不全,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不高。因此,在预算管理过程中,由于缺乏对行政单位层面资产信息的全面掌握,另一方面也没有科学合理的资产配置标准定额,导致预算分配不公平,单位之间资产配置不合理。因此,需要摸清行政单位家底,建立行政单位资产数据库,全面反映存量资产真实情况,为部门预算审核提供有效依据。在研究制定出定额标准后,根据配置标准和资产存量等有关情况审核各单位上报的资产购置项目,经审核同意的项目方可列入部门预算安排经费,超标配置资产的坚决不列入预算。同时,对违反规定私自挪用资金超标配置资产的,可采取暂停预算内资金拨付直至其改正的办法,甚至可减少其正常预算安排作为处罚。这样,通过科学合理的预算编制,控制资产增量,调节存量。

3,建立资产集中管理和调剂制度。要由财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委托的机构对行政性资产进行集中管理,统一行使行政性资产的所有权,并建立本级政府不同行政机构间的资产调剂制度。通过对现有行政性资产的存量进行调整,可优化资产配置结构,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减少不必要的重复购置。建立行政性资产调剂制度,必须明确资产调剂主体、资产调剂程序、资产调剂形式等内容。资产调剂的主体可是财政部门,也可由财政部门委托有关单位进行。资产调剂可采取以下程序:由需要资产的行政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或受托单位对申请进行审核后,根据各其他行政单位资产闲置状况统一进行调剂;各单位不得自行进行资产调剂。资产调剂的形式主要有同系统行政单位调剂、同级行政单位调剂、跨系统调剂、跨级调剂等,资产调剂制度要对各种调剂形式的应用条件做出规范性的规定。

(三)加强行政性资产处置管理,提高资产利用效率

改革行政性资产管理体制,必须加强资产处置环节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行政性资产集中管理制度建立后,财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管理机构应成为行政性资产处置的主体,各使用单位在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无权变卖、转让、报废本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财政部门(受托单位)可根据行政部门现有资产占用情况,选择调剂、出售、报废、报损等方式处置行政性国有资产。在处置过程中,要建立“阳光操作”的资产出售制度。采取公开交易、公平竞争的办法出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杜绝资产出售中的各种不规范行为,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行政单位资产出售中,实现出售价格的最大化。“阳光操作”的资产出售可通过成立集中的交易大厅挂牌出售的办法实现,也可委托拍卖行进行拍卖。资产出售行为的政策制定和宏观管理应由财政部门完成,资产出售的具体事宜可由财政部门直接完成,也可委托受托单位完成。

第8篇

1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历史

1.1 成立背景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源于三方面背景。第一是应对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维护中国金融体系稳健安全。自金融危机在亚洲各国蔓延,金融机构不良资产问题受到广泛关注。第二是改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状况,化解不良资产风险。财政部于1998年发行2700亿元特别国债用于补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1999年组建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按一比一的比价对口承接工、农、中、建四行合计12939亿元不良资产,使得四大银行免于倒闭。第三是配合国有企业改革脱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上世纪90年代,在国内产业结构调整与企业体制转轨过程中,很多国有企业身陷决策失误、产品积压或效益低下等困境,往往无力偿还到期银行贷款,导致银行不良资产迅速累积。是资产管理公司承接了银行的不良贷款,将不良资产清理回收,对符合条件的国企实施债转股,支持国有企业扭转亏损局面。

1.2 挂牌运营

1999年4月20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首先挂牌成立,当年10月又分别成立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存续期10年,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注册资本均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收购不良贷款的资金来源包括人民银行发放的再贷款5700亿元、向对口商业银行定向发行的固定利率为2.25%的金融债券8200亿元。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对口承接了工、农、中、建四大行剥离的12939亿元不良资产,此外,国家开发银行另向信达剥离了1000亿元不良资产,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共承接了13939亿元的不良资产。

2 资产管理公司谋求商业化转型

2004年开始,以建行和中行为代表的国有改制银行二次剥离不良资产,一些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也打包出售不良资产。此次不同于第一次剥离时按账面价值出售,银行改为采取市场竞标方法,AMC按商业化原则竞价收购。

除收购银行不良资产外,资产管理公司还开展了其他形式的商业化收购,包括债权、股权、不动产等,市场化的收购方式要求资产管理公司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收购资金为资产管理公司自有资金和商业融资。

2.1由政策性业务过渡到商业性业务

2004年,财政部向四家AMC下达了现金回收率和现金费用率的“两率”目标考核任务,截至2006年底,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全部完成了“两率”责任目标,可以开始商业化转型。以2006年12月31日商业化业务和政策性业务的清分结果为基础,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完成了政策性业务分离,此后实行政策性与商业化业务分别管理与核算,商业化业务为资产管理公司的存续业务,政策性业务为代财政部管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自2007年开始了纯商业化运作。

2.2 探索集团化综合经营

四家AMC在开展在不良资产清理处置和托管清算业务中,先后承接或组建了涵盖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金融租赁、实业投资等在内的平台子公司,获得了较为完备的金融牌照,逐渐向集团化综合经营模式过渡。

2.3 联姻对口银行失败

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成立初期,工作人员及承接的不良资产均主要来自对口银行。2009年为资产管理公司十年存续期大限,建行和工行分别表露了入股信达和华融的意愿,中行也有意收购东方。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国有商业银行经过股改、引战、上市,资本金充实,资产质量平稳提高,风险管理与内控不断改善,经营业绩蒸蒸日上。资产管理公司“背靠大树好乘凉”,若能引入银行股东,可解决资本瓶颈,迅速做大规模。另一方面,银行要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需要具备多功能牌照,资产管理公司齐全的牌照正是银行综合化发展的有力推动。

然而,看似一拍即合的联姻,因得不到财政部支持而最终被否。此后,商业银行通过自设、联合设立或并购子公司,加快开拓了租赁、投行、信托、基金、人寿保险等综合化业务;资产管理公司则以信达为试点,走上了改制上市之路。

3 信达先行

信达公司作为国务院批准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改革试点,于2010年6月29日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依据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了“三会一层”的公司治理架构。股改后,公司注册资本251.55亿元,财政部持有100%股份。2011年2月,信达公司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UBS AG、中信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和Standard Chartered Bank四家机构签订了引入战略投资者协议,并于2012年2月获得银监会核准。引入战投后,信达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301.4亿元,四家战略投资者合计持有16.54%股份。信达按照改制—引战—上市三步走的战略,下一步将择机公开发行上市,A股IPO目前仍在暂停期,重开时间不明朗,先在香港上市是较好选择。

2012年1月,华融的改制实施方案获得国务院批准,继信达之后第二家启动市场化转型,2012年10月12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挂牌成立。东方和长城也在谋划各自的转型改制。

4 资产管理公司战略规划

国家政策层面突破十年大限后,四家AMC都从有存续期的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机构转为永续经营的商业性综合化的金融控股集团。转型过程中,资产管理公司肩负着二次创业的艰巨任务,一定要自谋生路、自我壮大,路径选择也一致指向了上市。

4.1 战略对比

对比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各自提出的具体的发展战略,可谓“存大同、留小异”。

﹡华融:以资产经营为主业,非金融业务为依托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商。

﹡长城:以资产经营管理为核心,以重点服务中小企业为特色,以多种综合金融服务为手段的现代金融服务企业。

﹡东方:整体转型为以不良资产经营和非银行金融服务为主业,具有较强投行功能和综合经营能力的金融控股集团。

﹡信达:以不良资产经营为核心,以资产管理和金融服务为发展重点,成为国际化、综合化的金融集团。

自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中国推出4万亿经济刺激政策后,国内银行业信贷规模式扩张,历经经济周期波动,风险控制不到位的金融机构将很可能在近几年暴露不良贷款,对于资产管理公司而言是巨大机遇。鉴于主业收入对利润的支柱贡献,现阶段四家AMC依然坚持以传统的不良资产经营管理为核心;中长期规划则着重于发展平台子公司、提升综合化金融服务对利润的贡献度;四家AMC的总体目标都设定在发展成为综合性金融控股集团或企业。

4.2 区别化竞争

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目前都具备了综合经营雏形,各自取得了较为全面的金融牌照。但相比商业银行航母级体量,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实力只能算小打小闹;旗下证券、基金、信托、租赁等平台子公司在细分的行业排名中也处于落后位置,鲜有进入第一梯队,子公司业务发展缓慢,呈现“小、散、弱”的局面。以信达公司为例,目前全资、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共9家,拥有证券、信托、基金、期货、金融租赁、寿险、财险、私募和托管清算等金融牌照,平台子公司大多处于成长期,部分子公司利润回报低甚至持续亏损,需要母公司投入巨大资源支持,信达若做到全面扶植显然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对平台子公司必然要有所取舍——符合公司整体战略规划的要加大培养扶持力度,无法与母公司形成业务协同的则应果断舍弃。

为避免相似的业务模式导致同质化竞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要培育能突出自身优势的金融服务能力。信达目前不良资产处置主业对集团利润贡献度为80%,提出未来五年内要逐步提升资产管理和金融服务的利润贡献度,争取达到50%。华融近年来将发展重点放在银行业相关业务上,金融资产管理规模已成为四家AMC之首。东方的证券、金融租赁、信托、资信评估等子公司几年来发展势头良好,成为集团利润的新亮点。长城则结合自身优势,提出了以重点服务中小企业为特色,为中小企业提供“一条龙、一站式、全生命周期”的综合金融服务。

4.3 可持续发展

现阶段,资产管理公司要做大作强、实现可持续发展,有待突破资金与人才两大瓶颈。